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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依法行政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28 15:05:08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第1篇

一、当前乡镇政府行政的法律依据

为了保障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中央到地方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乡镇政府作为国家在农村的一级国家机关,其行政行为依据应当来都自这些法律法规。考察这些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看到,当前乡镇政府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以下五个问题:

一是法律法规数量庞杂。笔者在CGRS全文数据库上(1949-2002)搜索涉“农”法律法规多达14664篇,涉及“乡镇”的就有4006篇。涉农法律除了少量基本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外,大多数法律是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其中尤以部门规章为多。各个省及以下政府对口部门依据部门规章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更是难以统计。

二是法律的现实适用性差。1992年实行市场经济后在CGRS上可搜索到的法律只有553篇,97%的法律法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许多法律虽然未被废止,但实践上已经不可用。1992年以后制定的法律前瞻性也不强,有的法律刚刚颁布,就面临修改。比如,计划生育法是建立在城乡二元制结构下的法律,2002年颁布后,各省在2002、2003年相继颁布地方条例,但是,随着2004年全国性的户口制度改革,城乡生育差别将面临再次重大修改。

三是法律部门化、利益化倾向严重。乡镇现实工作中,主要是依据上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来执行政务,政府部门间各自依据文件收费、罚款,争夺利益。有的一件事、一个行政相对人,往往要受到多个部门的审查、收费,稍不小心,就会受到部门责难和处罚。这种现象尤以县市涉农垂直部门为多见。由于“政府工作部门化、部门行政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农村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部门“赚钱”的法宝。《行政许可法》出台后,这些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将在一定时间内得到清理。

四是重实体,轻程序。乡镇行政的实体法非常多,与之相对应的程序法较少,实体法在实施过程中非常容易变形,达不到立法的期望值。实体法又多设立收费、罚款等职能,没有具体的程序做保障。这样致使不少地方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异化成了“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罚款”,造成了干群矛盾的激化,常常出一些恶性案件。为了弥补程序的缺位,实践中党委部门又出台许多的政策。比如,计划生育法“七不准”政策、农民负担“八不准”政策,工作中的“一票否决”制度。由于“一票否决”的实效性,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一系列的一票否决制,导致一票否决过多过滥,乡镇行政行为无所适从,无法正常开展。

五是现实行政中政策依据多于法律依据。乡镇实际工作一般都使用上级党委政府制定的政策,依政策行政。当出现政策与法律冲突时,乡镇一般会抛开法律,按照政策来执行政务。乡镇如果要执意依据法律行事,将会受到方方面面的制约,惹上非常多的麻烦。

二、乡镇政府行政权力的困惑

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政府,以往在农村具有很高的权威。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乡镇机构设置、职能设定的变更和政府行为立法的相对滞后,乡镇政府的权威在农村受到严峻的挑战。乡镇逐步演化成一个权力空壳化、责任无限化的政府,被人戏称为“芝麻大的官,巴掌大的权力,天大的责任”。当前,乡镇行政权力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困惑:

一是机构设置与职能变更的“垂直运动”导致权力虚化。在20世纪80年代,乡镇的各项管理职能都非常集中,乡镇属于强权状态。随着部门立法的兴起,为了强化某一项职能,一些部门,特别是具有收费和处罚职能的部门,纷纷从乡镇独立出去。随着一些权力在实际运作中的弱化,一些原先属于县市管理的义务性权力又纷纷下放给乡镇,实际上就是甩“包袱”给乡镇,如农机、农技、文化等站所。时至今日,乡镇法定的职能仅有计划生育、民政救济、武装动员等几项,其余的国地税收、工商管理、土地管理、社会治安、农田水利、林业管理,其资金、人员、项目和相关权限实际上上收到县市主管局,乡镇只留存计划生育、民政救济等义务性职能。这也是近些年来一些学者提出要取消乡镇政府的现实依据。

二是行政权力的“租借行使”导致权力的风险加大。由于乡镇政府在政府机关序列中处于最底层,在权力“垂直运动”的影响下,乡镇政府为了“生计”,千方百计地寻求权力支撑;一些已经垂直的部门为了更好地行使在农村的权力,将一部分权力“租让”给乡镇政府,与乡镇政府分摊收益,比如地税部门的小税种征收;一些部门将一些难以行使的权力强行推让给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乡镇政府,将该项工作与乡镇政府的收入状况、评先评优挂钩,如财政的农税征收(财政局是农税征收法定主体)、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局是计划生育执法主体)。一部分本应由市场运作的业务,在一些利益部门的指使下变成一种行政命令,通过乡镇得以实施,如强行征订党报党刊、强行推广某种农作物种子等。在扭曲的权力格局下,乡镇政府成了各种权力的主动和被动行使者。“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使乡镇政府变成了有限权力、无限责任的现状。乡镇政府在“胡萝卜+大棒”的驱使下,在本辖区内“借权”开展行政工作,这种现象往往是部门“无风险”受益,乡镇政府高“风险”受益,一旦出现恶性案件,乡镇政府就成了替罪羊,乡镇党政“一把手”就成了打板子的首选对象。

三是搞“运动”的行政方式导致乡镇行政的高成本,低效益。“运动”式乡镇工作程序一般是先由上级层层开会下达行政指令,由乡镇负责人亲自挂帅,层层建立工作领导小组,层层签定责任状。再召开动员大会,组织学习上级指示精神。然后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分步实施。为了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上级一般会建立临时检查组到乡镇检查工作。由于许多工作本来没有经过可行性论证,工作要求难以达到,乡镇只好采取省略步骤或集中办“点”的方式应付上级检查。检查过关就等于交差完事。这种“运动”式行政方式常见于达标升级活动,建立“政绩工程”活动,具有非常“高”的效率,对政绩评价有很强的蒙蔽性,能浪费大量有限的行政经费,造成地方不可估量的损失。如在“普九”、农业基地开发等方面,已经出现了很多的教训。当前,一些地方的“招商引资”正在以这种方式出现。,令人担忧。

四是“三农”问题等矛盾的日益凸现导致乡镇权力难以招架。“三农”问题归纳起来就是中国农村人口众多与土地环境资源、教育资源、就业岗位、社会保障资源的相对匮乏的矛盾,中国农村一切问题均因此而起。在这种矛盾运动中,乡镇政府一直以来起到了稳定的作用。在乡镇政府的“作风粗暴”式的工作

下,高效率的在短短20年间使中国至少少出生了4亿人口,乡镇干部以牺牲自己名誉的方式完成了中国建国以来最难、功劳也最大的一项工作,为中国改革开放赢得了难得的环境。现在,“三农”问题还非常复杂,税费改革对缓和干群矛盾、促进农村稳定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各种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性别比问题、老龄化问题、因“非典”引起重视的农村医疗体系问题,税费改革后农村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问题都在不断出现,乡镇现行行政权力格局将难以胜任今后的工作。

五是行政成本难以承受。随着国地税的改革,乡镇财政日益空虚。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在县级财政“空空荡荡”的情况下,乡镇财政更是捉襟见肘。税费改革以前,乡镇可以通过制定一些收费项目来保工资、保运转、保建设、保稳定。但是,由于上级各种决策失误,加上地方盲目投资、挥霍浪费、供养系数过大,多数乡镇已经形成数额较大的债务。税改后,乡镇预算内收入大幅度缩减,预算外收入几近枯竭,债主催款、年度工资性支出让一些乡镇主要领导干部成天官司缠身,艰难维持。对于现行高成本、低效益的行政工作,乡镇更是难以承受。

三、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保障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要全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有限政府,将是政府提高执政能力的方向。乡镇政府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

一是乡镇依法行政的法律保障。为了进一步规范乡镇的外部行政行为,使乡镇工作做到有法可依。需要对当前农村的所有法律法规进清理和编纂,取消过时的法律,协调有冲突的法律,填补有空白的法律,形成一整套有机协调、科学规范的农村法律体系。通过立法的方式合理划分县乡行政权力,使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就其位,不越权办事,不推卸责任。在制定《行政许可法》之后,要出台政府行政行为法,规范政府的办事程序,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从程序上保证政府行为的公平与正义。

二是乡镇依法行政的组织保障。要修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按照《宪法》修正案对乡镇人大和政府任期进行变更。同时,明确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能,政府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设置。制定专门的乡镇政府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行为规则,进一步规范内部行政行为。大力培训乡镇行政工作人员,提高乡镇公务员的执法水平,适量引进一批高学历的人员到乡镇工作,提高乡镇公务员的整体素质,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第2篇

一、当前乡镇政府行政的法律依据

为了保障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中央到地方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乡镇政府作为国家在农村的一级国家机关,其行政行为依据应当来都自这些法律法规。考察这些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看到,当前乡镇政府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以下五个问题:

一是法律法规数量庞杂。笔者在CGRS全文数据库上(1949-2002)搜索涉“农”法律法规多达14664篇,涉及“乡镇”的就有4006篇。涉农法律除了少量基本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外,大多数法律是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其中尤以部门规章为多。各个省及以下政府对口部门依据部门规章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更是难以统计。

二是法律的现实适用性差。1992年实行市场经济后在CGRS上可搜索到的法律只有553篇,97%的法律法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许多法律虽然未被废止,但实践上已经不可用。1992年以后制定的法律前瞻性也不强,有的法律刚刚颁布,就面临修改。比如,计划生育法是建立在城乡二元制结构下的法律,2002年颁布后,各省在2002、2003年相继颁布地方条例,但是,随着2004年全国性的户口制度改革,城乡生育差别将面临再次重大修改。

三是法律部门化、利益化倾向严重。乡镇现实工作中,主要是依据上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来执行政务,政府部门间各自依据文件收费、罚款,争夺利益。有的一件事、一个行政相对人,往往要受到多个部门的审查、收费,稍不小心,就会受到部门责难和处罚。这种现象尤以县市涉农垂直部门为多见。由于“政府工作部门化、部门行政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农村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部门“赚钱”的法宝。《行政许可法》出台后,这些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将在一定时间内得到清理。

四是重实体,轻程序。乡镇行政的实体法非常多,与之相对应的程序法较少,实体法在实施过程中非常容易变形,达不到立法的期望值。实体法又多设立收费、罚款等职能,没有具体的程序做保障。这样致使不少地方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异化成了“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罚款”,造成了干群矛盾的激化,常常出一些恶性案件。为了弥补程序的缺位,实践中党委部门又出台许多的政策。比如,计划生育法“七不准”政策、农民负担“八不准”政策,工作中的“一票否决”制度。由于“一票否决”的实效性,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一系列的一票否决制,导致一票否决过多过滥,乡镇行政行为无所适从,无法正常开展。

五是现实行政中政策依据多于法律依据。乡镇实际工作一般都使用上级党委政府制定的政策,依政策行政。当出现政策与法律冲突时,乡镇一般会抛开法律,按照政策来执行政务。乡镇如果要执意依据法律行事,将会受到方方面面的制约,惹上非常多的麻烦。

二、乡镇政府行政权力的困惑

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政府,以往在农村具有很高的权威。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乡镇机构设置、职能设定的变更和政府行为立法的相对滞后,乡镇政府的权威在农村受到严峻的挑战。乡镇逐步演化成一个权力空壳化、责任无限化的政府,被人戏称为“芝麻大的官,巴掌大的权力,天大的责任”。当前,乡镇行政权力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困惑:

一是机构设置与职能变更的“垂直运动”导致权力虚化。在20世纪80年代,乡镇的各项管理职能都非常集中,乡镇属于强权状态。随着部门立法的兴起,为了强化某一项职能,一些部门,特别是具有收费和处罚职能的部门,纷纷从乡镇独立出去。随着一些权力在实际运作中的弱化,一些原先属于县市管理的义务性权力又纷纷下放给乡镇,实际上就是甩“包袱”给乡镇,如农机、农技、文化等站所。时至今日,乡镇法定的职能仅有计划生育、民政救济、武装动员等几项,其余的国地税收、工商管理、土地管理、社会治安、农田水利、林业管理,其资金、人员、项目和相关权限实际上上收到县市主管局,乡镇只留存计划生育、民政救济等义务性职能。这也是近些年来一些学者提出要取消乡镇政府的现实依据。

二是行政权力的“租借行使”导致权力的风险加大。由于乡镇政府在政府机关序列中处于最底层,在权力“垂直运动”的影响下,乡镇政府为了“生计”,千方百计地寻求权力支撑;一些已经垂直的部门为了更好地行使在农村的权力,将一部分权力“租让”给乡镇政府,与乡镇政府分摊收益,比如地税部门的小税种征收;一些部门将一些难以行使的权力强行推让给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乡镇政府,将该项工作与乡镇政府的收入状况、评先评优挂钩,如财政的农税征收(财政局是农税征收法定主体)、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局是计划生育执法主体)。一部分本应由市场运作的业务,在一些利益部门的指使下变成一种行政命令,通过乡镇得以实施,如强行征订党报党刊、强行推广某种农作物种子等。在扭曲的权力格局下,乡镇政府成了各种权力的主动和被动行使者。“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使乡镇政府变成了有限权力、无限责任的现状。乡镇政府在“胡萝卜+大棒”的驱使下,在本辖区内“借权”开展行政工作,这种现象往往是部门“无风险”受益,乡镇政府高“风险”受益,一旦出现恶性案件,乡镇政府就成了替罪羊,乡镇党政“一把手”就成了打板子的首选对象。

三是搞“运动”的行政方式导致乡镇行政的高成本,低效益。“运动”式乡镇工作程序一般是先由上级层层开会下达行政指令,由乡镇负责人亲自挂帅,层层建立工作领导小组,层层签定责任状。再召开动员大会,组织学习上级指示精神。然后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分步实施。为了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上级一般会建立临时检查组到乡镇检查工作。由于许多工作本来没有经过可行性论证,工作要求难以达到,乡镇只好采取省略步骤或集中办“点”的方式应付上级检查。检查过关就等于交差完事。这种“运动”式行政方式常见于达标升级活动,建立“政绩工程”活动,具有非常“高”的效率,对政绩评价有很强的蒙蔽性,能浪费大量有限的行政经费,造成地方不可估量的损失。如在“普九”、农业基地开发等方面,已经出现了很多的教训。当前,一些地方的“招商引资”正在以这种方式出现。,令人担忧。

四是“三农”问题等矛盾的日益凸现导致乡镇权力难以招架。“三农”问题归纳起来就是中国农村人口众多与土地环境资源、教育资源、就业岗位、社会保障资源的相对匮乏的矛盾,中国农村一切问题均因此而起。在这种矛盾运动中,乡镇政府一直以来起到了稳定的作用。在乡镇政府的“作风粗暴”式的工作下,高效率的在短短20年间使中国至少少出生了4亿人口,乡镇干部以牺牲自己名誉的方式完成了中国建国以来最难、功劳也最大的一项工作,为中国改革开放赢得了难得的环境。现在,“三农”问题还非常复杂,税费改革对缓和干群矛盾、促进农村稳定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各种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性别比问题、老龄化问题、因“非典”引起重视的农村医疗体系问题,税费改革后农村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问题都在不断出现,乡镇现行行政权力格局将难以胜任今后的工作。

五是行政成本难以承受。随着国地税的改革,乡镇财政日益空虚。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在县级财政“空空荡荡”的情况下,乡镇财政更是捉襟见肘。税费改革以前,乡镇可以通过制定一些收费项目来保工资、保运转、保建设、保稳定。但是,由于上级各种决策失误,加上地方盲目投资、挥霍浪费、供养系数过大,多数乡镇已经形成数额较大的债务。税改后,乡镇预算内收入大幅度缩减,预算外收入几近枯竭,债主催款、年度工资性支出让一些乡镇主要领导干部成天官司缠身,艰难维持。对于现行高成本、低效益的行政工作,乡镇更是难以承受。

三、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保障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要全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有限政府,将是政府提高执政能力的方向。乡镇政府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

一是乡镇依法行政的法律保障。为了进一步规范乡镇的外部行政行为,使乡镇工作做到有法可依。需要对当前农村的所有法律法规进清理和编纂,取消过时的法律,协调有冲突的法律,填补有空白的法律,形成一整套有机协调、科学规范的农村法律体系。通过立法的方式合理划分县乡行政权力,使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就其位,不越权办事,不推卸责任。在制定《行政许可法》之后,要出台政府行政行为法,规范政府的办事程序,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从程序上保证政府行为的公平与正义。

二是乡镇依法行政的组织保障。要修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按照《宪法》修正案对乡镇人大和政府任期进行变更。同时,明确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能,政府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设置。制定专门的乡镇政府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行为规则,进一步规范内部行政行为。大力培训乡镇行政工作人员,提高乡镇公务员的执法水平,适量引进一批高学历的人员到乡镇工作,提高乡镇公务员的整体素质,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第3篇

[内容提要]本文就乡镇现实中遇到的依法行政的难点问题的进行了简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个人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几点想法和对策。

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单位,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同人民群众的接触最经常,联系最直接,因此,在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切实抓好乡镇依法行政工作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迫切的社会需要。

依法行政就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笔者在农村工作多年,根据自己的实践和亲身体验,认为当前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难点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客观现实的原因,当然更不能排除人为的原因。在此,笔者不揣冒昧,发表一点个人的见解,以求各位老师和专家指正。

一、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难点分析

(一)乡镇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个人素质不高是依法行政的瓶颈。

当前,在乡镇35周岁以上的工作人员中,极少有从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的人员,而大量的乡镇干部都是高中以下学历,他们在个人素质锻炼方面相对要欠缺些,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也仅限于短期的培训班,而法律是成系统、成体系的博大精深的知识。仅仅依靠短期的突击培训是难以吸收、消化和具体操作的。这样,自身素质的不足,加上客观上学习深度的不够,造成了乡镇执法主体“依法”行政的先天残缺。2002年8月,女服务员吴小玲在河北行唐南翟营派出所4个民警的刑讯逼供下,“咬”出了9名“嫖客”。当吴小玲拿出法医做出的处女鉴定来为自己讨说法时,公安局却无视有关办案人员涉嫌犯罪的事实,对其实施拘捕。还有类似的轰动全国的多起“处女案”,都暴露出了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不足。同样,一些乡镇干部大摆“官老爷”架子,认为自己是一方“土诸侯”,遇事不分青红皂白,惟我独尊,我行我素,奉行“顺我者荣耀,逆我者倒霉”,盲目行政,充分暴露了个人素质的欠缺。导致违法行政、土法行政实践屡见报端。

(二)风俗习惯和现行法律的现实碰撞,是依法行政的客观困难基层农村,尤其是落后地方的农村,存在很多的风俗习惯,而有些风俗习惯,恰恰是和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悖而行的。例如,在当前的农村,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往往存在这样一种沿袭的习惯:夫妻一方去世,去世一方的财产往往是由其配偶“继承”,其子均无权继承,而其女的情况更糟,即使是父母均亡,女儿也无继承权。这样,当父母与儿子、兄弟与姐妹之间发生遗产纠纷时,乡镇机关进行调解时,往往要尊重当地风俗,结果是违背法律;而要依法办事,又往往在农村遇到重重障碍,无法“依法办事”。否则,面对的是群众的反对、“公愤”。类似的情况在农村比比皆是,在客观上造成乡镇依法行政的困难。

(三)乡镇政府“红头文件”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违背,削弱了群众对“依法行政”的认同度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很大一部分在内容上是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但是一些乡镇往往为了解决某一时期的突出问题或急于推进某一个方面的工作而拍脑袋出台一些举措,最后往往是“文件出台之日,也是废止之时”。如某镇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活动中,就曾经出台过一个政策,鼓励镇干部带头外出经商(停薪不停职的),这明显与《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相违背,造成百姓对干部法律素质、法律知识的怀疑。进而对乡镇人员执法素质的怀疑。这也为乡镇依法行政增加了难度

(四)现行法律法规的“依法打架”,从法律本身对依法行政增加了难度我国的立法体制应该是“一元制”的,从法理上讲,不会存在法律之间的打架现象,但是由于我国规定了不同层级的立法制度,加上立法者本身法律素质的欠缺,在现实中还是经常会发生现行有效法律体系中同层级或上下层级之间法律法规的“打架现象”。如曾在网络上争论一时的武汉中院“女法官免职”案,直接导火线就是由于武汉市的地方法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违反。

(五)法律体制的不完善,是依法行政的不可避免的困境当前,我国正处于政治体制改革时期,法律的“立、改、废”,在客观上造成法律的空白。例如新婚姻法规定,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仍是个人财产。这样,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方就可能处于无房的境地,而法律有无规定相应的离婚补偿制度,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有些立法的模糊,也造成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法律概念的界定的不清楚,如什么叫“”,以前恐怕连男女之间的同居也是纳入这个概念的,导致了群众的不满,行政权的滥用,才出现了全国不下十几起的“处女案”。也导致了浙江金华公安局“同居非”的解释令人耳目一新,在全国引起关注。

二、切实推进乡镇依法行政工作的对策分析

(一)注重“以人为本”,切实加强乡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的道德修养和法律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

1、要牢固树立行政“为民”的思想理念。要十分明确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依法治官而非治民,是依法治权而非治事。由于受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礼不施庶民”观念的影响,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甚至是广大群众一提到法治,就自觉不自觉地首先想到是治理老百姓,而很少首先想到治官、治权。

2、要建立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制度。中国现行体制下,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极其重要。同志就特别强调“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学习法律知识要形成制度”。

3、要加大群众普法力度。我国的普法已进入了第四个五年普法阶段,但作为依法行政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仍十分局限。因此,必须加大普法力度,大力推行“送法下乡”等活动。切实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知识。

(二)坚持“以法为纲”,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关于依法行政的“法”,在法律界有不同的定义范畴。有的主张只能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我国著名的行政法学专家应松年教授在回答网友的问题时,指出依法行政的“法”指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也有的主张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还有执政党的政策行政。笔者赞同应松年教授的观点,因为依法行政不等同于依法执政。共产党是依法执政的主体,而政府只能是依法行政的主体。党的政策,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形成法律文件后,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党的政策不是依法行政的“法”的范畴,自然乡镇人民政府也不能按党的政策执法、行政。在明确了依法行政“法”的范畴后,笔者认为当前最重要的是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扩大、不缩小、不扭曲法的本质,现行有效的法律必须得到有效的遵守。其次是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法律体系,但是不应该草率立法,草率立法的结果是人们对法律信心的丧失,其结果是比没有法律造成的负面影响更大。其三是执法必须平等,不畏权、不畏情,严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强化“执法监督”。没有监督的政府,最后只能是专制政府,没有监督的执法,最终也只会沦落为“无法无天”的境地。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我们的行政权力,只能来自与人民,终极目的也只能是为人民服务。因此,必须强化执法监督,使权力为民所用,利民所需。

笔者认为在法律规定上并不缺乏各类监督。我国法律规定,有人大的监督、政协及派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舆论的监督。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缺乏的是这些监督的真正落实到位。因此,强化监督,关键是要强化监督主体的法律意识、赋予他们法律上的保障权利,使他们能够监督、敢于监督。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法治精神;乡镇;依法行政

乡镇作为我国最基层的政权机构,是国家政权与老百姓直接接触的前沿,乡镇依法行政的优劣不仅关系到我国依法行政的进程,而且关系到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而且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全面落实乡镇依法行政基本要求,除了深入分析和把握乡镇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和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外,更重要的是要弘扬法治精神.用法治精神全面推进乡镇依法行政工作。

一、乡镇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

乡镇政府是国家法律和政策在农村的执行者,是依法行政最基层的行政主体,是直接跟农民打交道的机关。乡镇政府工作正趋向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但也不容忽视,乡镇政府离依法行政要求相差甚远,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红头文件”行政居多,依“法”行政淡薄

乡镇政府在具体行政管理中,政府依据多于法律依据。乡镇实际工作一般都依据上级党委政府制定的政策、“红头文件”行政。当出现政策、“红头文件”与法律冲突时,乡镇一般会抛开法律,按照政策、“红头文件”来执行政务。乡镇如果要执意依据法律行事,将会受到方方面面的制约,惹上各种的麻烦。

(二)发展经济与依法行政的关系没摆正

一些乡镇政府只注重发展经济,不注重依法管理,甚至把二者对立起来,认为依法行政影响经济发展;有的还没有把依法行政列入乡镇政府工作的总体计划,未摆上应有位置。

(三)“不择手段”违法行政

近年来,各地的招商引资工作成了重头戏,不少市县把乡镇招商引资成绩纳入双文明考核,作为乡镇领导提拔的依据,没有把依法行政列入实绩考核,致使乡镇基层领导提出了“一切围绕招商引资转”的口号,纷纷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大多与依法行政相悖,同时,产生了“不管采取什么手段,只要按期完成任务就是好手段”的执法误区。有的不按《土地法》向外商批地租地和出让公有土地使用权,有的变相减免税,有的对外来企业实行“几个不查、几个不收”,有的把机关干部全部派出招商,荒废本职工作等。

(四)依法行政缺乏透明度,监督机制明显滞后

乡镇虽然建立了政务公开,公布了相关的政务依据和办事结果,但重要政务活动不公开,政务活动的程序、过程不公开。同时缺乏有效的监督,尽管我国目前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主要包括政党监督、权力机关监督、国家专门行政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这些监督对于促进乡镇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监督力度仍然不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相当严重,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同时,总体监督机制在实际运作中也存在明显的缺点和不足。

(五)权责不统一

乡镇政府其权能是十分有限的,但却承担着繁重而具体的行政管理事务, 现行法律法规赋予乡镇政府执法的权利十分有限,一般执法主体资格多在县级以上政府或工作部门,但现实生活中许多工作乡镇又不得不做,很多事情又不得不管,从而住乡镇政府陷入了“欲为无权,不为失职”的尴尬境地,经常出现执法的越位、错位。这样,乡镇工作就被迫或自觉不自觉地做着许多与依法行政相悖的工作。当前乡镇与其他层级政府相比,突出表现特征是权小、责大、能弱。权小就是缺乏独立的决策和行政权力,乡镇干部的任命主要取决于县级党政;责大,就是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政府直接面向农民,担负着重要职责;能弱,就是缺乏完成承担任务的手段和条件,特别是财政能力弱。这种权责不统一的机制,直接影响了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

(六)法治意识薄弱,缺乏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

当前,虽然乡镇公务员队伍的政治素质比较硬,但由于传统原因,权力崇拜意识、权大于法的思想、重义务、轻权利观念还在影响不少人,忽视私权利的保护、义务本位思想还比较严重。在这些人的工作经验中,法治意识薄弱。一些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习惯于用开会、发文件、打电话来开展工作,习惯于用行政命令来“治”民等行政工作方法, 缺乏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

乡镇依法行政工作中之所以存在以上问题,最重要的是法治精神没有深入到乡镇行政工作人员的心中,一些乡镇行政工作人员缺乏法治精神和法律信仰。因此,全面推行乡镇依法行政工作,必须弘扬法治精神。

二、弘扬法治精神,必须树立法律支配权力的观念,破除以下三个观念

(一)破除以权代法观念

以权代法观念在部分乡镇干部头脑中尚未彻底切除。比如:遇到问题想领导是怎么讲的多,想法律法规是怎么要求的少;处理问题,不管符不符合法律法规,都按领导说的办。因此,乡镇干部必须强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的观念,强化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尽快从习惯于以权办事转变到依法办事上来。

(二)破除以风俗代法的观念

当风俗习惯和现行法律冲突时,不依据法律,而遵照风俗习惯。基层农村,尤其是落后地方的农村,存在很多的风俗习惯,而有些风俗习惯,恰恰是和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悖的,乡镇政府在调解中,往往要尊重当地风俗,结果是违背法律;而要依法办事,又往往在农村遇到重重障碍,结果无法“依法办事”。否则,面对的是群众的反对、“公愤”。类似的情况在农村比比皆是,因此,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农村普法教育,不断增强广大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破除以风俗代法的观念。

(三)破除以情代法的观念

讲交情、重友情的意识已经成为部分乡镇干部办事情的一种思维模式。要破除这种以情代法的观念,根本的一条就是乡镇干部要牢固树立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观念。只要是合理合法的事,不论是谁,都应该去办;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必须一视同仁不去办。

1.必须树立职权法定原则,乡镇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活动,对于法律赋予乡镇政府的职权,要正确行使,用足用好用到位,做到不错位;对于法律要求履行的职责,要勇于承担起来,做到不缺位;对于法律没有赋予的职权,坚决不去行使,做到不越位。

2.乡镇政府制定规范性非法律文件要合法。这是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前提。规范性文件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规章以上)和规范性非法律文件(规章以下)。制定规范性非法律文件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并且,乡镇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非法律文件不能与“党委”联合署名。

3.乡镇政府行政执法行为要合法

行政执法行为也称为具体行政行为,其合法性总体上体现四个方面:一是执法主体合法,二是执法内容合法,三是执法程序合法,四是形式要合法,

三、弘扬法治精神,必须弘扬权责统一的法治精神,探索乡镇依法行政权责统一的新机制

权责一致的法治精神要求,乡镇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不应当有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应当有无权力的责任。首先,法律、法规对乡镇行政机关的授权一定要充分。 其次,法律、法规在授予乡镇政府权力的同时,要明确规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行使权力的条件和程序。在制度上保证乡镇政府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最后,在法律、法规对乡镇行政机关充分授权的基础上,通过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和改革,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提供良好的工作体制与机制。笔者建议,扩大乡镇政府的行政权力,下移行政执法权于乡镇,探索建立乡镇政府综合执法的工作机制。

四、弘扬法治精神,必须弘扬制约权力的法治精神,从制度上、源头上强化“权利”制约“权力”

首先,落实乡镇人大的权力,强化乡镇人大监督。要正确处理好乡镇人大与党委、政府的关系,真正实现乡镇人大在人事任免上的自主决定权、对行政行为的质询权以及财政审批权等。乡镇党委要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加强对乡镇人大的领导,认真研究和帮助解决人大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支持乡镇人大依法履行职权,开展工作。乡镇政府要主动接受乡镇人大的监督,凡属乡镇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主动报请人大审议、批准,同时,要尽快完善有关乡镇人人特别是其主席团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性质、地位、组织机构及其职权,使乡镇人大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并在此基础上,设立乡镇人大常委会,增强乡镇人大工作的经常性、实效性,保障乡镇人大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促进对乡镇政府的有效监督。

其次,探索实践乡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全部直选的选举思路,践行“权利”制约“权力”,“权力”来源于“权利”的法治精神。这是从根本解决了权力的有效监督,体现了人民监督的时效性,这种基层乡党委、政府直选的制度设计符合十七大报告中“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的精神,也符合现代民主法治精神。从而,从制度上、源头上强化“权利”制约“权力”。

五、弘扬法治精神,必须弘扬公平与正义的法治精神,推进乡镇政务的公开透明

公开透明是公平与正义法治精神的载体和主要表现形式,政务越公开,公平与正义的法治精神越彰现。因此,要切实推行乡镇政务公开,做到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阳光操作。具体做到:

(一)乡镇政务公开的内容要确保真实、及时,贴近群众

乡镇政务的内容一定要突出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容易出现不公正和腐败的问题。

(二)做好预公开制度

各乡镇机关和基层站办所在决定或处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在正式决定作出前将方案公布,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合理调整和修改后,再予以正式公开。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第5篇

一、乡镇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现状考察

(一)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各乡镇人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作用,自觉服从服务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当地经济、社会建设。在工作进程上与党委的工作部署保持一致,在工作方式上既遵循法定程序,又做到灵活多样,讲求实际效果。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并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决议、决定,保障和推动了党委、政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围绕审议通过的各项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属于重大事项的范围。各乡镇每年都要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计划和报告,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重大事项决定。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召开做到依法依规,规范运行。如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八里铺镇人大在会前组织代表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民意,集中民智,扎实做好会议材料、会议组织等各项筹备工作。会议期间,依法组织会议,不随意简化会议程序,充分发扬民主,组织代表认真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人大工作报告等各项报告,支持和鼓励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依法对各项计划和报告作出决议决定。会后,对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采取多种形式抓好督促落实。

(三)以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为依据,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进行积极探索。许多乡镇人大除了审议通过各项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外,还就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重点问题进行讨论,依法作出重大事项决议、决定。以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为例,近两届人代会就审查批准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8项,分别是《大望京村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城乡一体化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及宅基地内翻建房屋管理的规定》《关于严禁在承包、租赁和占用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的规定》《关于户口迁入人员安置政策》。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代会近年来先后审议通过了农民参加新农合二次报销办法、农民子弟入学奖励办法、北苑家园物业管理办法等多个文件;孙河乡、三间房乡人代会审议通过绿隔建设、土地储备中拆迁腾退等安置办法;将台乡、常营乡人代会审议通过了失独家庭补贴、提高老年人福利待遇,增加劳动力就业补助等办法。江西省丰城市荣塘镇人大把留守儿童学校建设问题提交人代会审议,作出建设留守儿童学校的决定,并于年底组织代表就决定落实情况进行了视察。

(四)逐步形成乡镇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共识。基层的各种矛盾纠纷越突出,越是需要人民当家作主,越是需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扬民主,广泛采纳民意。有些地方的乡镇人大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选择关系民生的重要问题作为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作出决定,推动了重要问题的解决,使社会各方面对乡镇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逐步形成了共识。如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把政府实施的小城市三年行动计划等重大事项、关系民生的重要问题等,交人大讨论决定,从而进一步保障、支持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使镇总体规划在实施过程中更加科学合理,也发挥了基层人大的团体作用,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焕发出应有的活力。

二、乡镇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问题梳理

(一)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这些规定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使乡镇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感到难以把握,操作困难。法律也没有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作出规定。实际工作中,往往只注重表决程序,而忽视了调查研究等程序,影响了决定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运行机制不健全。党委领导、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运行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党政一体化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带来影响。有些应由乡镇人大作出决定的事项,某些领导往往以程序繁琐为名,改以党政会议的名义决定了。

(三)社会认知度不够。由于诸多原因,乡镇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在社会上没有得到广泛认知,人民群众、部分基层干部对人大工作有片面认识,没有认识到乡镇人大是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没有认识到正确行使人大职权对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乡镇人大的形象有待进一步树立,乡镇人大工作存在被边缘化的倾向。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主要依赖于党委的重视程度,党委重视程度高,决定重大事项就多;党委重视程度低,决定重大事项就少。一些乡镇党委把人大当成党委的工作机构,安排乡镇人大专职主席、副主席直接负责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维护稳定等工作,使他们不能把主要精力和时间放在人大工作上,更谈不上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在一些同志心中,乡镇人大就是“老头子”“空牌子”,担任乡镇人大主席是为了解决职级问题。

(四)职权行使不到位。尽管乡镇人大积极行使职权,但受到多种因素制约,其履职效果不够明显。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赋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十三项职权,只有少数职权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如听取和审查政府工作,选举乡镇人大正副主席,选举正副乡镇长等。其他的职权,尤其是重大事项决定权,如决定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等,在很多乡镇都没有开展过。乡镇人大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影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代表在基层干部群众中的形象与威望。少数干部履职错位,影响国家权力机制的运行。许多乡镇人大主席除干人大工作以外,分管的其他工作较多,主要精力放在了其他分管工作上,在履行人大职责方面花的时间较少,“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乡镇人大通过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缺乏权威性,后续跟踪监督程序往往流于形式,难以对决议、决定是否执行到位进行有力O督。

(五)乡镇人大自身建设有待加强。乡镇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基层的环节,担负着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繁重任务,但是乡镇人大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现实需求不相适应。有些乡镇人大专职副主席热衷于兼管党政工作,对人大工作只是一般性应付。有些乡镇人大副主席由退居二线的同志平职调任,在人生工作的最后一站来做乡镇人大工作,动力和精力都显不足。部分乡镇人大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力量严重不足。乡镇人大工作人员一般是乡镇党政办的一员,除了做人大工作外,还要兼做其他工作,往往以其他工作为主,很少有精力做人大工作。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层人大工作的开展,影响了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质量和实效。

三、乡镇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路径探索

(一)加强乡镇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来认识乡镇人大的地位、作用,切实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领导,理顺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关系。乡镇党委要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定期听取和研究人大工作。一是乡镇党委在研究部署年度工作时,要统筹考虑人大工作。每年可以听取若干人大工作议题,如乡镇政府关于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情况的报告等。二是制定乡镇人大参加同级重要会议制度。明确乡镇党委召开全局工作会议,应邀请人大负责同志参加。特别对于不是党委书记兼任的乡镇人大主席,以及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席的乡镇人大专职副主席,应明确列席乡镇党委班子会议。三是对于涉及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决策和法律规定应由人大决定的事项,乡镇党委在研究后应依法提交同级人大讨论决定。要避免乡镇党政班子代替人大调整预算、决定重大事项的状况发生。

(二)明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和程序。建议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对哪些纳入重大事项范围,哪些不纳入重大事项范围,予以明确和细化。同时,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各项程序如重大事项的提出、调查研究、专家论证、会议审议、会议表决、公布实施、跟踪监督等进行规范。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乡镇人大的认知度。要从国家层面广泛宣传、普及乡镇人大的地位和作用。采取专栏、板报、广播电视、报刊宣传和专题培训等形式,深入开展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乡镇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舆论氛围。要加强领导干部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学习,将基层人大的有关知识内容专章或专节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校培训内容,并列为区县级、乡科级干部培训考核的内容,切实增强全社会的认知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认识。

(四)加强乡镇人大自身建设,为日常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撑。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推动基层人大工作动起来、忙起来,将人大工作落到实处。乡镇人大要适应新时期乡镇人大工作的需要,加强乡镇人大干部队伍建设。一是加强素质建设。要加强对中央精神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的学习,加强对法律知识和经济社会文化等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人大干部的政治素质、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二是加强制度建设。要根据形势发展,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等各项制度。三是加强组织建设。要在乡镇人大设立办事机构,充实人大工作力量。四是加强作风建设。要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把反映群众意见和呼声作为人大工作的基本职责,把群众的困难作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备选题目。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第6篇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扩大发展基层民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明确提出“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文拟就乡镇人大的构建现状、欠缺、完善做一探讨。

一、乡镇人大制度的法律建构及现状

乡镇人大法律制度构建走过了曲折发展的历程。**年9月全国政协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和**年12月政务院颁布的《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拉开了乡镇人大法制建设的序幕。“截止到**年底,全国农村无论新区老区,一般都召开了农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代表会议。”(韩延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53—54页)实现了由乡人民代表会议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渡。**年9月,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颁布,向世界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标志着我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也是乡镇人大史上的第一块里程碑。十年“”,基层民主政治出现大倒退,**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重新恢复了乡镇人大和政府体制。人大任期由建国后的2年改为3年。这是乡镇人大法制史上的第二块里程碑。从此,乡镇人大迈上依法、健康发展的轨道。**年地方组织法修正案对乡镇人大会议召集又有历史性突破,改历来由政府召集为人大主席团主持、召集会议,行使职权程序更加规范。**年6月至**年12月,全国已有25个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经验修改地方组织法,乡镇设立人大主席、副主席,填补了乡镇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权力的空白,迎来乡镇人大建设的繁荣与发展,这是乡镇人大史上的第三块里程碑。20**年统一人大任期。目前,我国乡镇人大基本形成了由根本大法、基本法、地方法规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乡镇人大的性质和地位。现行宪法、法律和地方法规都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由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充分体现了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本质。

乡镇人大组织和任期。乡镇人大由选民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代表组成,一般40人至130人,在本乡镇行使国家权力。为保证更好地行使权力,乡镇人大选举产生5人至15人主席团,同时选举产生乡镇人大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等省设常务主席、副主席,**等省还规定配备人或专职工作人员。乡镇人大任期统一为5年,可连选连任。

乡镇人大职权及行使程序。《地方组织法》第9条和第10条规定了乡镇人大十四项职权,可划分为五大类:保证宪法法律和上级决议执行权、本行政区内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公共利益公民权益保护保障权。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程序主要是开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人大会议;有14个省(市、区)规定3个月或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还可召开临时会议。行使职权方式还包括提出议案、讨论通过议案、决定人选、提出质询、询问、评议、检查、批评、建议等。

乡镇人大代表制度。乡镇人大代表有权出席会议、参与本乡镇重大事项决策,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享有言论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物质保障权等。同时履行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接受选民监督等义务。

二、乡镇人大制度建设的缺失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及政治参与积极性的提高,乡镇人大制度建设和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愈显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文化观念缺失。一是“新议行合一论”,表现为乡镇政府超越、支配、领导人大;二是“党政合一论”,表现为乡镇党委或党政联席会决定本乡镇重大问题,往往是“党委决定,政府执行,人大靠边”;三是“地位边缘论”,这种观念不把人大看作国家权力机关,而看作可有可无的政府一个工作部门;四是“取消论”,这种观念视人大监督政府为“找茬”“挑刺”。这些似是而非或错误的观念,掩盖了乡镇人大的本质和功能,阻滞了乡镇人大职能的发挥。

2.法律设计的缺失。一是党政权力重叠。乡镇党委与人大职权重叠,易导致以党代政,使人大功能弱化。二是乡镇人大主席团地位和性质在国家立法中尚属空白,地方法规规定又不统一,致使人大职能难以发挥。三是乡镇人大法律规范结构失衡。有行为模式,无行为后果,有权力无责任;柔性强,刚性差,难以有效执行。四是监督权过于原则,启动困难,可操作性差,质询罢免基本是纸上谈兵。

3.法律实践中的缺失。一是基层权力运行机制结构失衡。宪法规定,我国乡镇政权是党领导的“一会(人大)一府(政府)”制的政权体制,实践中往往是党委领导下的“一府一会”制,不是人大领导政府,而是政府支配人大。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政府直接受党委领导,形成“党委决定、政府执行”的局面。有的政府只对党委负责,而不顾及人大的权力和地位。二是选举制度有缺失。法律规定,乡镇人大实行直接、差额选举原则,实践中群众代表名额往往部挤占,差额选举也往往被“陪选”架空或扭曲。三是组织制度有缺失。法律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行政职务。笔者调查中却发现:90%的人大主席、副主席兼任行政职务,抓行政管理工作,无暇顾及人大自身工作;90%以上乡镇长兼任乡镇主席团成员,形成政府自己监督自己的局面。四是人大会议制度不落实。人大是集体行使权力制,法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人大会议和四次主席团会议。笔者调查却发现有20%—80%不落实,临时会议更是稀少。有的即使召开,也存在会期时间短、质量不高等问题。用代表的话说,是“一晌会,两顿饭,想发言,没时间。”五是职权不到位。法定的十四项职权,人民满意度最高的选举权也不到调查的80%,最差的监督权为33.66%。重大事项决定权被取代,保护保障权相对较弱。六是经费保障不到位。调查发现,33.2%乡镇没列入财政预算,44.64%乡镇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东部稍好些,西部省份较差。

三、完善乡镇人大制度的思考

坚持与完善乡镇人大制度,必须创新机制,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乡镇人大建设的实践,切实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1.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乡镇人大制度的根本保障。基层党委对乡镇政权机关领导的责任应放在制定大政方针、指明方向道路上,放在研究宪法法律如何落实到本地的步骤方式上,放在提高政权威信上。具体方式有:一是讨论决定本乡镇重大事项。但凡法定由人大决议决定的或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建议都要由政权机关依法做出决定。二是在乡镇人大中建立隶属于乡镇党委的党组织;选配好人大干部,党委书记一般不兼任人大主席,以便党委书记想大事、谋全局、协调各方。三是基层党委要切实把人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分析研究人大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对代表的培训教育,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保证人大代表和人大干部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四是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责,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和人大正常工作的物质与环境条件,正确处理党政关系。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第7篇

关键词:乡镇财政 依法理财 服务 发展

乡镇财政作为我国财政管理体系的基层环节,直接面向和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其建设水平和管理运行质量直接影响到依法理财水平的发挥。早在2005年,财政部就印发了《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现“法治财政”的目标。《意见》同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与水平作为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所以说,提高乡镇财政的依法理财水平,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关系到党和国家财政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首先乡镇财政人员应具备依法理财的能力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乡镇财政人员是依法理财的主体,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全面具备依法理财的能力。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建立牢固的思想基础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乡镇财政人员的首要任务就是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十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方针政策及近期中央的重大经济工作部署,特别是与财政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深刻把握乡镇财政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进程中肩负的重要历史使命,务求在思想及认识上有新的提高,这样才能从政治的高度看待乡镇财政工作,为提升依法理财水平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熟知财政法律法规,练就“硬本领”

乡镇财政人员要经常学习《会计法》、《预算法》、《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注意知识的积累和更新,夯实法律法规功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通过不断的学习,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理财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理财贯穿于乡镇财政工作的始终,确保财政资金的正确使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践行宗旨,深化服务,提升“软实力”

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一名财政干部,要时刻牢记“服务”是财政人员工作的灵魂,是最基本的职业操守,“为国理财,为民服务”是财政人永远的宗旨。在新的形势下,乡镇财政干部始终要做到宗旨在心,情系民生,立志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饱满的奉献精神,扎实的工作作风,架起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永恒的桥梁。

二、乡镇财政人员要找准依法理财的方向

(一)培植税源增收入

作为乡镇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乡镇财政尤其是财政所长应建议乡镇政府把经济发展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乡镇财政在财源建设上不能有“等、靠、要”的思想,必须有忧患意识和超前意识。一方面,协助乡镇政府认真论证,分析地域、资源优势,加大开发和招商引资力度,变资源优势为财源优势;另一方面,应抓住目前推进城镇化和美好乡村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为乡镇争取项目资金,大力促进农业产业化结构的调整,支持和鼓励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从而带动产业聚集,形成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为乡镇财政提供新的不竭的财源。

(二)强化支出抓管理

乡镇财政要协助乡镇政府按照乡财县管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整合财政资源,统筹合理安排政府支出,优先保证工资发放、社会保障和基层工作的正常运转,量力而行地安排项目支出,绝不搞“形象工程”。同时,帮助乡镇政府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尽量堵塞开支环节的漏洞,不断完善支出管理,力争做到“支出按预算、开支按标准、审批按程序”。

(三)健全监督建机制

乡镇财政要协同乡镇政府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乡镇预算编制、执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分类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尤其是对惠农强农及民生工程资金的监管,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同时乡镇财政自身也要建立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岗位责任制,并对人员定期进行廉政警示教育,形成依法理财的全面监督体系。

(四)立足岗位讲奉献

乡镇财政的特点就是面向基层,面向人民群众,工作任务纷杂繁重,所以首先要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牢固树立依法、为民理财的理念,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努力增强做好财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事迹来,让公共财政的阳光雨露更多地照耀农村,润泽农民。

(五)为民服务求质量

当前,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如火如荼地开展,乡镇财政人员应该在密切联系群众,提高服务水平上狠下功夫。始终记住:我们财政上的每一个人,每一句话,每一个行为都是政府机关的窗口,都代表着政府的形象,特别是涉农补贴工作人员,能办的事,抓紧时间办理,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把国家的惠农补贴政策落到实处;一时办不好的事,也应细致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给人民群众以好的印象。提倡微笑服务,文明服务,努力营造一个亲切热情的服务环境。同时利用宣传栏,公开工作职责、办事流程等,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通过上门、走访、设立咨询台等形式,主动灵活地做好服务,方便人民群众,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结束语

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准确把握当前乡镇财政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高乡镇财政的依法理财水平,不断加强乡镇财政的公共服务职能和综合管理职能,更好地服务于“三农”,服务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是乡镇财政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冯世斌.乡镇财政应当依法理财[J].审计文汇,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