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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设计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27 16:46:24
gui设计论文

gui设计论文第1篇

GUI主要集中在IT产业,而IT产业最早是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相应的,GUI的专利保护在美国、欧盟随后是日本、韩国发展最早,而中国专利GUI的专利保护尚处于空白状态。学界多有学者从专利、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多角度来探讨GUI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文,笔者尝试从GUI的专利保护和著作权保护角度来阐述GUI在中国的法律保护。

一、什么是GUI?

GUI,是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的简称,即图形用户界面(又称图形用户接口)。图形用户界面是指供使用者在使用机器、电子设备、软件时与机器进行信息交换的各种媒介。

近年来,随着显示屏与触控面板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通讯产品、消费性电子产品或是专业性的检测仪器与设备等产品,为了让用户易于了解与方便操作,都透过显示上的用户图形接口(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与图像(Icon),提供用户操作。最通俗易懂的理解,GUI就是指电子产品通电后液晶屏幕上显示的、供使用者操作以使该产品进入能发挥相应机能的新式图像设计。与GUI概念相对应的,就是ICON概念。简言之,GUI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电子产品的用户界面;GUI中的任何一个图标即是ICON。

随着科技尤其是IT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产品的更新换代非常之快,而电子产品的图形界面正以其简便、美观的优势,成为IT产品最具竞争力的部分。当然,对于GUI的开发者来讲,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理所当然的希望自己的治理成果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于是,关于GUI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应运而生;而尚未形成GUI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也开始探索这个领域。

二、GUI的专利保护现状

据笔者查阅,国内关于GUI知识产权保护的资料极少。关于GUI专利保护的现状,最完整的论述,可参阅管育鹰在《中日关于产品界面设计法律保护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的阐述:1996年,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颁布了《电脑成像设计专利申请审查指南》,开始授予电脑成像设计(Computer-Generated Icons)专利;同时,兰哈姆法和商标法中也可以适用来保护电脑成像设计。在欧洲各国,在原有的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之外,欧盟1998年颁布了《关于外观设计保护的指令》,将“Graphic Symboles图像符号”视为“产品”。日本特许厅于1993年、2002年、2004年陆续颁布了相关身缠指南开始对包含“液晶显示等”表示的产品外观设计进行保护,随后日本于2006年修改《意匠法》中的相关条款,于2007年修改了适用该法的《意匠身缠基准》,其中包括“画面设计”的具体适用规则。韩国特许厅于2005年7月1日修改了工业外观设计身缠标准,开始受理关于包含“画像设计”的产品外观设计申请。

三、GUI在中国的专利保护

GUI在国外专利法保护的实践,使得许多中国的学者也开始讨论用中国专利法保护GUI的可能性及如何通过制度修改排除GUI专利保护的障碍。

(一)GUI不受中国专利法保护的制度因素

2006年版和2010年版的《专利审查指南》均规定“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不属于授予外观专利的情形。而2008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也规定: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因此,GUI在中国的专利保护,具有制度性障碍。

那么,GUI作为电子产品的一部分,能否作为部分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保护呢?

(二)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之概述

外观设计必须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产品存在。既然GUI作为外观设计不能得到保护,那么能不能将GUI作为电子产品的部分外观设计受到中国专利法的保护呢?这里,就涉及到部分外观设计制度的问题。

所谓部分外观设计,不是指对组成该产品的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部分外观设计针对的是产品不可分割的部分,如移动电话显示屏的设计、运动鞋帮上装饰皮的设计、杯把的设计、灯口的设计等均属于部分外观设计。但是,对于那些在市场上或行业间能独立销售的产品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应作为独立申请获得保护。

部分外观设计制度的建立是伴随着科技技术的进步而出现的。随着科技进步,工业化产品生产的标准化、程序化,很多产品的基本功能相对固定,产品外观设计日趋成熟,因此外观设计可变化的空间越来越小。例如:刀、叉等餐具,由于使用功能的需求,刀、叉前端都有较固定的形状,能加以变化设计的部分只有后段的握柄,而握柄部分的设计是这类产品的设计重点。因此,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已是必然趋势。而日本的《意匠法》已经引入了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

但是,我国在第三次的专利法修改时,并未将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纳入专利法。其原因是由于中国的工业设计水平远落后于工业设计发展的国家,许多专家认为引进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时机尚未成熟。

中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从《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来看,所谓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新设计”,这种“新设计”正是专利法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客体,它是针对产品而言的。这表明,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也是以该设计所依附的产品为前提的,即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应理解为对工业品所使用的外观设计的整体所提供的保护,而对产品的某一组成部分做出的设计,即“部分外观设计”不予单独保护。关于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审查指南》又规定“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不属于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也就是说,部分外观设计针对的是产品不可分割的部分,如移动电话显示屏的设计、运动鞋帮上装饰皮的设计、杯把的设计、灯口的设计等均属于部分外观设计。但是,对于那些在市场上或行业间能独立销售的产品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应作为独立申请获得保护。

(三)GUI保护能否从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中得到突破?

除了上面制度性的规定之外,笔者认为,GUI外观设计保护,在中国目前的专利制度下是可以实现的,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点,《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明确:外观设计的设计要件,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因此,有学者提出观点,由于没有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及相应实施办法,从表面形式上看,界面设计在中国是作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组成部分获得保护的。

第二点,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是形式审查,知识产权局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一般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基本上都可以获得授权,这是垃圾专利泛滥的原因。但是,对于GUI的保护,却是利好的信息。我们查阅SIPO关于GUI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显示有外国企业已经通过将GUI附随电子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成功的案例,如申请人为科乐美游戏公司的两项专利,即200830249339.0号的游戏机屏幕专利,200830249338号的游戏机屏幕专利(该外观设计摘要陈述:图中虚线仅为说明的目的,并不形成所声称的设计部分。)

笔者认为,在目前中国既没有GUI专利保护法律基础,又没有建立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情况下,通过对于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陈述来保护GUI,是可选择的方式。

关于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我们再赘述一点。正如上述我们讲到的第200830249338号的游戏机屏幕专利,设计摘要中陈述“图中虚线仅为说明的目的,并不形成所声称的设计部分”。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描绘,也是来源于日本的《意匠法》:关于产品的部分想要得到部分外观设计专利时,则在所涉及外观设计的产品中,将“想要得到专利的部分”用实线描绘,而“其他部分”用虚线描绘,限定产品的部分外观设计。例如,在照相机的外观设计发明中,即使想要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部分是照相机的“把手”部分,成为权利客体的外观设计所涉及的产品也应是包含该“把手”部分的照相机,而不是“把手”或“照相机的把手”。事实上,从我们查询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可以看出,专利人已经在运用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在中国申请专利。

(四)中国建立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探讨

GU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在国外的发展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但是在中国引起关注,还得归功于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的频繁互诉。

对于中国是否应建立GUI及ICON的专利保护制度,大多数学者意见认为,中国应引进国外的专利保护制度,建立GUI及ICON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如管育鹰在《中日关于产品界面设计法律保护的比较研究》一文、谢小勇在《计算机图像暨图形化使用者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一文中都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但也有学者不赞同在短期内推出GUI和ICONS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因为在我国的电子、计算机产品尚不具备优势竞争力的情况下,就开放并提供另外一种可能造成产业发展障碍的外观专利保护形式(电子、计算机产品的功能性技术一般都会寻求发明/新型专利的保护),对于尚处于成长阶段的中国工业设计产业,尤其是电子、计算机产品的界面设计不但不会起到好的保护作用以保护和促进国内的相关企业发展,反而可能会给该领域的国外领先企业提供垄断、排挤国内企业的手段。

gui设计论文第2篇

关键词:信息理论;GUI设计;交互

中图分类号:TP3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03-0284-01

什么是GUI?为什么要将信息理论在GUI中应用与发展?

GUI 是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的简称,即图形用户界面,通常人机交互图形化用户界面设计经常读做“goo-ee”,准确来说 GUI 就是屏幕产品的视觉体验和互动操作部分。

简言之GUI就是为了方便界面使用而做的设计,使用的非常广泛,大到个人电脑小到手机都有GUI设计的应用,但主要的应用是手机通讯移动产品。

如果说信息理论对GUI有什么影响,那么这种影响一定是信息技术的理论对GUI设计的影响。

信息技术,是主要用于管理和处理信息所采用的各种技术的总称。它主要是应用计算机科学和通信技术来设计、开发、安装和实施信息系统及应用软件。它也常被称为信息和通信技术。主要包括传感技术、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

1.信息技术理论对GUI的发展第一个帮助就是让GUI的实现成为了可能,可以说没有信息技术的支撑,图像处理技术的发展,现在的GUI都不可能出现。

2.信息技术为GUI的操作方式提供了可能,信息技术不更新,GUI的发展也会陷入停滞,有很多东西是没有技术就无法实现。GUI只能研究用户怎么用习惯,但不能研究怎么样能让玩家更加舒适。没有信息技术理论的发展就没有GUI技术的发展。

3.图片在信息中是很重要的一环,人们获取信息最快的途径就是文字和图片以及数字影像。从广义的方面信息技术包含了图形处理技术,初步看来是包含与包含于的关系,传播信息的方式有很多,形式也多种多样,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触感的,可以是嗅觉的,可以是图像的,可以是丰富多彩的,因为人的身体是灵活的。而图像却不这样,图像在一定情况下是固定的。

图像技术初始并不丰富,可以说有些单一调,一开始并不人性化,每天人们就是用着键盘对着图片敲敲打打,操作方式十分的单调。但事后来科技技术的发展,人们渐渐发现了图像技术可以有更好的,更自然的表达,GUI技术虽然好用,但是没有信息理论的支撑也是不行的,因为信息技术可以说是GUI设计的一个驱动,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GUI简单的说只是图形操作的一种设置,有时更像人机工程学,研究怎样使用户用的比较顺手,用户怎样用的更加快速。信息技术则更像一种设计的理念,刚开始的时候受限于技术,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可以实现。两个东西相辅相成使信息技术促进了数字艺术的发展,而GUI技术促进了数字艺术的流行。

信息技术对GUI设计的集大成就是虚拟现实技术。

虚拟现实技术可以说是能将GUI设计发展到极致的手段,能将图片与立体声光影完全的结合起来,可以说越来越简练。

虚拟现实技术具有超越现实的虚拟性。虚拟现实系统的核心设备仍然是计算机。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生成虚拟境界的图形,故此又称为图形工作站。目前在此领域应用最广泛的是SGI、SUN等生产厂商生产的专用工作站,但近来基于Intel奔腾Ⅲ(Ⅳ代)代芯片的和图形加速卡的微机图形工作站性能价格比优异,有可能异军突起。图像显示设备是用于产生立体视觉效果的关键外设,目前常见的产品包括光阀眼镜、三维投影仪和头盔显示器等。其中高档的头盔显示器在屏蔽现实世界的同时,提供高分辨率、大视场角的虚拟场景,并带有立体声耳机,可以使人产生强烈的浸没感。其他外设主要用于实现与虚拟现实的交互功能,包括数据手套、三维鼠标、运动跟踪器、力反馈装置、语音识别与合成系统等等。虚拟现实技术的应用前景十分广阔。它始于军事和航空航天领域的需求,但近年来,虚拟现实技术的应用已大步走进工业、建筑设计、教育培训、文化娱乐等方面。它正在改变着我们的生活。

gui设计论文第3篇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措施

引言

在市场环境下,绝大多数的智力成果都旨在满足市场的需求,法国学者DanisTallon认为商业的驱动力是影响人类活动最为有力的因素之一。为规范这种驱动力的盲目性,兼顾私益与公益,国家通过法律对智力资源进行了制度配置。于是在蓬勃发展的电子信息产业领域,出现了以规范人机交互界面为目的的法律对资源配置的构想。这种人机交互界面谓之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UserInterface,以下简称GUI),一种使得电子设备用户与电子设备进行交互式通讯的图形显示界面。[1]2011年苹果公司诉三星公司专利纠纷案件引起了理论与实务界对GUI保护的关注。紧接着《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修改过程中,把GUI外观设计纳入到予以保护范畴。这引发了笔者对GUI保护体系的思考,下文也将以产品与设计的适度分离为视角展开分析。

一、GUI外观设计保护的必要性

(一)GUI产生具有正当性自由主义思潮为近现代权利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土壤,在耶林“为权利而斗争”的激情呐喊下,权利观也深入人心。GUI能否成为法律保护的应有之意,关键在于其产生的正当性和权利的外观表现。洛克认为人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双手所进行的工作,在权属划分上,属于劳动者是具有正当性的。[2]GUI的产生是创造者智力劳动的结果,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它也是设计者创造性思维的结晶,是设计者意志与自由的延伸。从康德的人格论来看,自然也适用的。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法律保护的应然与实然是存在差距的。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构成了民事权利不可或缺的要素,要使得利益得以满足,在表现形式上,还必须使得自由和意志可以得到法律上的表达。GUI的构成要素、特征属性决定了其必然会涉及到版权、专利等多个领域,这使得GUI这种创造性智力成果具有了能够得到法律上表达的得天独厚的优势。

(二)符合权利主体的利益需求GUI设计者与GUI的关系是通过权属关系或利益关系构建起来的。既然这种关系得到理性人及制度的认可,那么其维持理应具有制度的支撑。功利主义认为,要维持这种关系,必须要满足权利人的正当利益需求。激励GUI设计者智力创造的重要方式就是使得设计者的智力成果实现物质价值的转换和受到侵犯可以获得物质价值的补偿。不论GUI的属性是作品,亦或外观设计,它都是在私权视阈下讨论的问题,法律也有必要保障私人利益的实现。技术的发展导致智力成果应用方式发生了颠覆式的变化:从人机分离到人机互动;从专业的程序编码,到普通大众即可操作的技术与美感相结合的图形界面。这种变化的直接受益者即是普通大众,所以法律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会要求公众承担相对应的义务,并采用强制力保障这种义务的实现。

(三)推动社会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法律在对资源进行配置的过程中,人为地制造了资源的稀缺性,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一过程也激发了权利人的创造性,成为推动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这种推动力最直观表现在扶持了电子产业发展,有利于促进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GUI已经跻身为电子产品竞争的核心因素。苹果与三星的专利大战中,赔偿金额高达10多亿美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提出就是要使得我国从知识产权大国走向知识产权强国。我们虽然凭借廉价的成本优势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子产品制造基地,但是智力成果的缺乏却使得我们很难成为最大的电子产品创造基地。制度保障的完善本身对智力成果的创造起就到巨大的激励作用。很难想象,在电子信息产业价值占比逐年递升的GUI领域缺乏秩序的规范是一种怎样的情况。

二、GUI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应对

(一)GUI法律调控体系1.著作权法措施。《指南》对GUI分为设备专用界面、通用操作系统界面等九类,而每一类中基本上又都可由窗口、图表、菜单和指示器组成。GUI具有独创性的色彩、图案、符号,所带来的艺术美感,很容易让人与美术作品相联系,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并且美国、欧盟对GUI的保护早期也采用著作权法措施。然而GUI的创新性体现在实现产品功能的思想方面,GUI的特性决定了它的实用价值要高于一般作品的艺术价值。2.商标权法措施。商标的构成元素主要包括图形、文字、颜色以及它们的组合,商标产生及其作用的核心在于区别商品和服务。GUI的窗口、图标等元素如果涵盖了这些特征,具备了易识别性,显然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受到商标法的调整。但不能忽视GUI的存在是为了实现人机交互,它依附于工业产品,单纯地使用GUI很难使得它类产品的功能得到极具契合的实现,这是商标法很难周严的。3.竞争法措施。在市场环境下,产品的交易如果有违市场秩序,便会受到竞争法的调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也为该法在GUI相关领域的适用提供正当性依据。竞争法措施的优势在于跳出了繁琐的侵权认定步骤,也毋庸对GUI性质进行认定、元素构成展开分析,只要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社会利益,便具有适用的空间。但是,竞争法措施具有兜底性,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在。4.专利法措施。在对GUI保护的众多措施中,专利法措施是众多学者所首倡的。而且《指南》的修改也将GUI纳入到了保护范畴。当然,这还并不能满足对GUI提供完善保障的需求。部分研究GUI保护问题的学者也旗帜鲜明的表明,现有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GUI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甚至是在保护产品和设计的选择上,认为真正意义的实现GUI的保护需要割裂产品与设计,将设计单独纳入客体范畴。

(二)多元法律调控失效的原因分析GUI构成要素的多样性、保护客体的模糊性,决定了GUI重叠保护的必然性。但是在重叠保护的情况下GUI功能价值和制度价值相匹配的目标依然未能实现,GUI激励机制和良好的交易秩序也未能建立。学界看到了问题的表现,所以一方面呼唤着要标榜欧美国家的制度建设,另一方面又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由要求谨慎妥善的改革;一方面要求重叠保护秩序化,另一方面又要求避免制度资源浪费。但是学界对上述表现下的本质原因却缺少清晰的认识,以至于难以贴切地找到相应对策。多元法律调控的表现形式上为版权、商标和专利这样的内部调控措施和竞争法这样的外部调控措施两种类别。这两种类别是由产品与设计结合程度这条线索连接起来的。外观设计本身具有产品依附性,其功能性的实现需要设计与产品的紧密结合,这是符合专利法的特点的。当产品与设计适当分离,外观设计的功能性减弱,产品区别的标识度增强,落入商标法范畴的几率提高。产品与设计继续分离,外观设计的装饰性超过其功能性,成为主导特性,此时会涉及到著作权法领域。而完全不在考虑产品与设计的分离程度,以市场交易行为为准则,那么竞争法即会对产品与设计分离的各种维度下保护起到兜底作用。这也是部分学者提倡既要使得产品与设计分离,又要采用专利法措施,却得不到良好效果的原因。

三、完善GUI外观设计保护的路径选择

(一)实现产品与设计适度分离可能性对于GUI的多元法律保护并没有错,而实践中对产品与设计分离的思路不清,使得GUI保护表现为重叠保护,以至于改革效果不佳。虽然知道了问题的症结所在,但是还有一个前提性问题没有解决,产品与设计为什么能够分离。在这方面笔者认为产品与设计具有分离的可能性有以下原因:首先在内部构成上,GUI是由形状、色彩、图案或者其结合组成,这与作品、商标的构成要素具有重合性;其次在外部表现上,GUI产品种类繁多,设备专用界面、通用操作系统界面等更倾向专利,而游戏界面、屏幕壁纸等又倾向版权;最后在本质属性方面,GUI外观设计属性是多样而非单一的,它兼具功能性和美感性,而主导的属性不同,落入到不同法律调控领域也就存在差异。此外,这样解释的假设前提并不是已经将GUI外观设计纳入到了专利法。而是将“外观设计”放在了“设计”未限缩或者有限限缩的语境下。

(二)构建动态多元的保护体系构建动态多元保护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应当明确GUI的主导属性。是以实现功能为主,还是以美感性、装饰性为主。抛开感性因素,可以采用更加直观的经济学方法,计算功能性与美感性所带来的物质价值。当然物质价值的对比并不是唯一的考量因素,也会存在GUI完全是以追求功能为主,而美感性所实现的物质价值却超过了功能性。其次划分出产品与设计分离的维度。这种维度的构建可以以产品与设计完全分离、相互兼顾和完全结合三个基点展开,而构建的标准即是产品与设计对带有GUI工业产品的整体贡献值。再次将GUI的构成进行分解,诸如窗口、图表、菜单等。分解的元素与商标的构成标准要求、作品的构成标准要求进行比对,统计落入相应标准中的具有参考价值的元素数量。最后将GUI的主导属性、不同维度下产品与设计的贡献值、落入不同法领域的GUI元素综合考量,决定采用专利法措施,著作权法措施,商标法措施或者它们相互结合的措施。当然,竞争法措施不需要考量这么多因素,可以与上述措施配套兜底使用。结语技术的发展使得GUI的价值不断凸显,并得到社会的认可。虽然法律对GUI的调整并没有欧美做的完善,但是国家已经认识到了其中的重要性。文章以产品与设计的分离为视角,尝试构建系统的GUI保护体系,激励GUI设计者创新活力。当然文章在完善GUI保护路径选择的考量因素细化和可操作性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需要未来继续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徐焕.设计流程[J].设计,2016(22):128.

gui设计论文第4篇

【关键词】MATLAB;GUI;数字信号处理

1.引言

数字信号处理,是现今应用成效最显著、应用领域最广的新科学之一,国内外各高校均开设了数字信号处理课程。这门课程相应的特点是:公式特别多、性质的推导复杂繁琐、概念性的东西比较多,还需要以信号与系统等诸多课程为基础,被很多同学认为大学最难的课程之一,学生因跟不上老师的进度和本身对学习内容的理解不到位而对这门课程失去兴趣。传统的教学模式已经远远满足不了新时代教学的需求,在计算机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计算机辅助教学己经逐步成为教师授课的主要方式。MATLAB为数字信号处理课程的教学提供了很大的实验帮助。很早之前,国外就开始把交互式软件MATLAB用于数字信号处理的教学中,并采用功能强大的系统开发平台。本文利用MATLAB的图形界面设计工具(GUI),以数字信号处理理论知识为基础,设计了与课堂教学、实验内容相配套的辅助工具。该辅助工具可用于《数字信号处理》课程的实验辅助教学、课堂教学演示,也可作为学生课后自学平台,真正的将实验内容融入教学过程中。

2.MATLAB GUI简介

GUI是当今计算机软件的发展趋势。MATLAB为表现其基本功能而设计的演示程序demo是使用GUI的最好范例。MATLAB全面支持GUI编程,可自行设计窗口、菜单、对话框、滑动条等。在MATLAB的命令窗口中运行guide,即进入交互式编程。Guide可以根据用户GUI的版面设计过程直接自动生成M文件框架,这样就简化了GUI应用程序的创建工作,用户可以直接使用这个框架来编写自己的函数代码。

GUI设计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利用GUIDE工具进行设计。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上手容易;缺点是对于有些复杂功能的实现比较困难。另一种方法是基本代码法,即在M文件中用MATLAB代码写出所有的图形对象控件所对应的代码,通过各个参数的控制可以灵活地实现所需要的功能。这种方法的缺点是上手困难;优点是功能强大,可以实现许多复杂的功能,而且调试程序也比较容易。

3.基于MATLAB GUI的数字信号处理仿真平台的构建方案

5.结论

此仿真平台的制作是为了能够更方便地进行数字信号处理的辅助教学,此平台使得教学的内容更加直观,理论知识更容易理解,所以能够有效地提高教师授课的效率。通过此仿真平台,不仅能够激发学生对数字信号处理课程的学习兴趣,还能够加深对理论公式等知识的理解。此外,有了这样一个可以在计算机上操作的仿真平台,不仅使学生容易掌握那些比较抽象的数字信号处理知识的内容抽象,而且使教师的教学内容更形象化、生动化。本系统拥有友好的MATLAB GUI界面设计,用丰富的画面、简洁的文字将数字信号处理中抽象的实验内容展现在学生面前,提高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

参考文献

[1]程佩青.数字信号处理(第三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罗华飞.MATLAB GUI设计学习手记[M].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2.

gui设计论文第5篇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著作权;思想表达二分法;权利属性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084-02

一、GUI概述

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GUI),伴随着电脑硬件升级及软件技术的革新开始走进消费者的生活,并逐渐被消费者所接受,目前市场上图形用户界面的类型主要为:鼠标键盘式输入GUI和触摸式GUI。

GUI主要由视窗、桌面、图标、菜单、对话框等要素组成,其特点在于图标的设计与图标间的布局方式,其工作原理为使用者通过触动图标实现命令的传输,调取相关程序或进行相关操作,其核心在于通过支撑程序与应用程序的对接来实现命令的运作,使用者仅需要触动图标,即可便捷的操作特定程序。目前,GUI已广泛运用于各类电子产品中,如手机、计算机、平板电脑等,GUI图标、菜单所具有的导向性特征,直观的引导消费者使用电子产品,其便捷性使得消费者对GUI产生了路径依赖,同时也致使企业间对于GUI设计的竞争日益白热化。由此,对GUI权利属性和保护范围的界定对于规范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对于保护GUI设计者相关权益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GUI的著作权属性

就各国法律对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方式而言,现今多数国家将其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领域内,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单独立法,如我国则针对计算机软件出台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定义为计算机程序其有关文档,而对于计算机软件运行的外部引导方式GUI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仅在第六条中做出了排除性规定,即软件著作权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对GUI进行著作权保护,首先应认定GUI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一作品,作品属性判定的首要原则为“思想表达两分法”,“思想表达两分法”的目的在于平衡著作权所保护的智力成果与公有领域内共享资源间的矛盾,著作权保护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我国《著作权法》将作品的范围限定于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能通过有形方式复制的独创性智力成果。GUI作为可视界面,其应为一种表达,而非思想。GUI作为一种表达方式,要构成作品还应具备一定的表达量与独创性,GUI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菜单、按钮、菜单栏、对话框、窗口等要素。从单个元素分析GUI的表达量与独创性,菜单与按钮的作用在于启动、连接与其相对应的目标程序,设置目的在于为引导使用者操作软件,若取消菜单与按钮的设置将使整个软件丧失使用价值,故菜单栏、对话框、窗口则是该软件通用设计中不可缺少的元素,其设计缺乏独创性。而对于整个GUI中文字说明的作用在于解释软件的使用方法,其表达方式具有局限性,故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由此,结合“思想表达两分法”、独创性原则及作品表达量的要求等规则判定,GUI的单独元素设计无法满足著作权法上所要求的作品的要求。从GUI的整体设计分析,其图标的设计及图标间的排布,加上对话框、滚动条等多元素的组合设计,若其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亦可将整个GUI作为美术作品或者汇编作品进行保护,对于GUI整体设计进行著作权保护,除了对于其独创性含量的界定外,我们还将面临另一个难题,即使用者对GUI产生的路径依赖及使用习惯,特定种类的第一款软件产品GUI的推出将让使用者习惯于该款GUI的设计,而该款GUI设计亦将成为行业内的标准与模板,其他同类企业对于其产品GUI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应当遵循这个模板,若该款GUI被纳入著作权保护,将使同类软件产品陷入剽窃他人作品的侵权纠纷泥潭中,同时,消费者对于更换软件产品所产生的转移成本,将使其拒绝使用其他同类软件产品,而该心理特征将严重削弱同类软件产品的竞争力,进一步促成第一款软件产品形成垄断。故将GUI整体设计作为汇编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将与《著作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对于GUI整体设计的著作权法保护尚存在缺陷。综上分析可知,GUI组成元素的设计和整体布局的设计均无法作为作品,合理的归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

三、GUI侵权的司法判定

国外的GUI侵权判例最早源于苹果、微软和施乐间的连环诉讼,但美国最高法院所作出的终审判决均驳回了原告苹果和施乐的诉讼请求,驳回的原因均为程序性事由,法院回避了对GUI的属性及侵权认定标准进行界定。

伴随着我国电子产品需求的多元化与市场化,GUI侵权纠纷在国内也相继发生,各级人民法院对该类纠纷亦给出了自己的判断。在深圳市普联技术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张亚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对于图形用户界面属性的认定为汇编作品,普联公司拥有其产品用户界面的著作权,吉祥腾达公司以经营为目的,擅自剽窃使用普联公司的软件界面设计,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在二审中,广东高院了一审判决,其认为用户界面是计算机程序在计算机屏幕上的现实与输出,用户通过界面操作有关计算机程序,用户界面则向用户显示程序运用的结果。用户界面一般由视窗、图标、菜单、和其他在计算机屏幕上所弹出的图像和视觉布置组成。用户界面中的功能菜单与按钮,均表明了相应的功能,是用户操作路由器程序的方法,菜单中命令的名称及按钮的名称均是操作方法的一部分,这些操作方法具有纯粹的实用性。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并不保护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因此,上述操作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至于执行用户界面有关命令显示的对话框、窗口等要素,均是路由器程序设计者在设计用户界面时共同使用的要素,这些要素不具有独创性,也不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故普联公司产品的用户界面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在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天臣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一二审法院的观点相对一致,均认为用户界面是计算机程序在计算机屏幕上的显示与输出,用户界面的实用性要求用户界面的设计必须根据用户的具体需求,并尽可能借鉴已有用户界面的共同要素,以符合用户的使用习惯,为用户所接受。法院认为用户界面的作品属性应当就不同界面的特性具体分析,从其构成元素的单独分析到整个用户界面的全面分析,而对于案件中的《久其软件》,无论从其设计元素还是从整体设计均未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程度,同时案件中被诉软件与原软件均属于财务报表管理软件,其相同的使用群体,为方便用户的使用,则必然导致两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故法院最后认定天臣公司不构成对于久其公司软件界面的侵权。

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对于GUI的著作权保护持否定态度。对于GUI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著作权法》,而没有适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专利法》,即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将GUI认定为计算机软件中的一部分。但这一态度与产业发展趋势及市场需求相违背,GUI已成为电子产品间竞争的重要因素之一,对于GUI是否应当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应以著作权加以保护还是以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在立法层面应当予以明确。

四、结语

就世界各国的对于GUI的知识产权保护趋势来看,美国、日本、韩国等国逐步开始对GUI适用《专利法》保护,GUI的实用性与艺术性兼具的特性使各国开始尝试适用外观专利对其进行保护,我国的高科技企业腾讯公司已经在美国获得GUI外观设计专利。但就我国现行专利法及其相关规范而言,GUI明确被禁止适用专利保护,我国2010版《专利审查指南》第七条第四款第十一项明确写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11)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伴随着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扩大专利制度所保护的范围势在必行,我国可以在电子产业不断壮大的过程中,在“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转变中,开放GUI专利保护制度的门户,将GUI作为外观设计的一种进行保护,但这个设想还需要很长时间去实践与完善,就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而言,将GUI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更为合理。

gui设计论文第6篇

MATLABGUI的数据传递按照传递类型分为GUI之间的数据传递和GUI内部各个控件之间的数据传递,GUI间和GUI内的数据传递方式分为六种。1)global定义全局变量。此方式适用于GUI内以及GUI间。此方式应用简单,不需要其他的参数传递命令。但是,在任控件应用全局变量之前要先声明全局变量,即globa‘l变量名称’,而且若某一函数内部不慎修改了全局变量,则会造成变量混乱。2)应用setappdata\getappdata函数。此方式适用于GUI内以及GUI间。可以实现多个变量的存取,应用相对global繁琐,但是适用范围广,且没有应用缺陷。首先将变量名称和标量值用setappdata传递给GUI或控件,使用时再用getappdata从GUI或控件中调出。3)应用save和load函数此方式适用于GUI内以及GUI间。此方式是将变量的值先存到磁盘,用时从磁盘载入数据。当然,这种方式涉及到磁盘读写,速度相对较慢。4)应用UserData。此方式仅适用于GUI内。每个控件均具有UserData属性,将数据存储到该控件中,使用时用get函数从UserData直接获取。此方式应用简单,但是每个对象仅能存取一个变量值,因此当同一对象存储两次变量时,先前的变量值就会被覆盖掉,因此都用UserData存储简单与单一的数据。5)handles和GUIdata函数此方式仅适用于GUI内。使用handles.变量名在handles中添加该变量,之后用GUIdata保存改变量。此方式应用繁琐,而且新添加变量后可能就会覆盖已添加变量。6)varargin和varargout函数。此方式仅适用与GUI间传递数据,且只适合与主子结构,即从主GUI调用子GUI,之后关闭子GUI,而不适合并列结构或递进结构。根据不同的数据传递方式,基于所设计软件的功能需求,主要应用了可以进行多个变量传递而且相对安全稳定的setappdata\getappdata函数,同时辅以UserDate方式,实现了整个数据格式标准化软件的数据传递功能。

2应用分析

根据应用需求,设计了泰安基准地震台地磁历史数据标准化软件,用于数据格式的统一转换和基础的数据处理。根据MATLABGUI软件设计开发流程,软件的界面见图1所示,根据国际数据交换格式标准,数据相关信息均为英文。软件界面主要分为五个功能区,分别为12个头记录的录入和选择,注释记录的录入,选择打开数据文件,数据处理以及生成标准化数据文件。其中头记录的Reported和选择数据文件之间有主动数据的传递,即Reported录入报告分量之后,分别自动传达到打开数据文件的不同的显示框,以便SelectFile选择与该分量对应的数据文件,见图1中所示。当点击SelectFile选择相应分量的数据文件之后,即显示数据文件的路径信息和文件名,见图2中所示,即SelectFile与显示框也有主动的数据关联。DigitalSampling与数据处理部分的LowpassFilter存在数据被动传递,即点击LowpassFilter后,从DigitalSampling获取数据的采样率,以进行滤波。同样,PlotData、SelectFile、LowpassFilter和PlotFilteredData之间存在多个数据变量的传递。

3结论和讨论

gui设计论文第7篇

由于电子产品硬件技术日益成熟,同类产品性能、功能差异不大,外观和用户界面(GUI)设计就成为各个电子产品提供商角逐的新舞台。iPhone和iPad系列产品能够风靡全球,很大程度上源于其独创的触摸式GUI设计。如何使自己的GUI设计更加人性化、减轻使用者认知负担,从而提升产品的性能和竞争力,已成为各个厂家大量人力、财力投入的核心之一。 常见的有较传统的鼠标键盘式输入类GUI和目前席卷全球的触摸式GUI。两者仅在用户输入上有区别,但在其它方面没有实质区别,都是通过触发一些图标,调取应用程序或对应用程序进行操作。触摸式GUI广泛应用于各种便携式电子产品,比如手持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GUI主要由视窗、桌面、图标、菜单等要素组成,其中最为核心的部分是图标及这些图标的布局方式,图标本身具有很强的引导性和指代性,往往就是用户所需功能的象征性标签,因此,用户很容易通过图标实现各种功能。需要注意的特别之处是,虽然用户通过简单的触摸图标就可以实现命令的输入,从而调取相关程序或进行相关操作,但其操作的核心依然是通过支撑程序与应用程序的对接来实现,只不过用户指令的发出是以点击图标或触摸屏幕的形式。 作为企业竞争利器的GUI设计,体现了设计者的智慧创造,在当前市场竞争中起到关键作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GUI的保护环境 理论上,GUI通常被认为归入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或专利法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 (一)著作权保护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若干受保护客体,包括美术作品和汇编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GUI从其性质而言可以是美术作品或汇编作品。 中国目前没有任何立法明确将GUI归入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也没有任何已公布的司法判决将GUI作为美术作品或汇编作品保护。在著名的深圳普联诉深圳吉祥腾达等侵犯计算机软件用户界面著作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无线路由器GUI构成了汇编作品,而二审法院认为不构成汇编作品,理由是:其一,作为用户界面元素的功能菜单与按钮,是用户操作路由器程序的方法,菜单中命令的名称及按钮的名称均是操作方法的一部分,这些操作方法具有纯粹的实用性,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并不保护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因此,上述操作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二,对于执行用户界面有关命令显示的对话框、窗口等要素,均是路由器程序设计者在设计用户界面时共同使用的要素,这些要素不具有独创性,也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其三,从用户界面的整体来看,各构成要素的选择、编排、布局,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排列组合,并无明显区别于一般路由器用户界面的独特之处,不符合汇编作品的条件。仔细阅读二审法院判决书,我们发现,二审法院主要从两个层次论述了涉案GUI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一方面是GUI各构成要素单独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另一方面是这些要素的组合也不符合汇编作品的要件,因此,该GUI不能得到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中,两审法院对同样一个GUI是否构成作品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或者说独创性判断标准上的模糊性、主观性,决定了GUI的著作权保护,在中国必定是一个个案判断的问题。虽然说独创性认定标准问题是著作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但是在GUI保护问题上更加棘手。原因在于,实践中独创性往往被理解为一定高度的创造性,但创造性的高度又无法确定统一标准,现实中不同GUI的单个要素往往都是相似甚至相同的,不同之处在于要素的组合和排列,而这些组合和排列往往要照顾到用户使用的需求,更多的是体现功能性和易用性,这样就给判断创造性带来了麻烦。 从这次《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看,很可能会加入一种新的作品形式,即实用艺术作品。从性质上看,GUI可以归入实用艺术作品的范畴。但GUI的设计究竟达到多高的艺术创造高度,才能被认为满足了独创性要求,依然是个不明确的问题。 (二)专利法保护 现行的《专利审查指南》(包括2006版及2010版)明确将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包括“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专利审查指南》还规定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的、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这些规定基本上宣告了在现阶段,GUI在中国无法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追溯《专利审查指南》的历史沿革,我们发现,直到2006年修订《专利审查指南》,才首次明确将产品通电后的图案包括GUI等排除出专利法保护之外。在此之前,确有不少GUI类的授权专利存在。2006年后,申请人提交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往往很难通过初步审查。比如著名的iPhone界面设计申请,被审查员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该款的含义是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为由发出了审查意见通知书,虽然申请人陈述了大量理由,但最终审查员还是以《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为由,认为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案并非是以产品为载体的直接可见的设计,驳回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 当然,由于不实行实质审查,即便2006年后,也有少量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设计获得了授权。比如申请日为2008年1月31日,申请号为200830110316.1的点播系统面板(视易X-DREAM魔界D)界面设计,至今还在有效状态。此外,一件申请日为2006年8月23日,申请号为200630115793.8的电磁炉动态显示屏,这一动态用户界面也获得了授权。如下图所示: 200830110316.1 200630115793.8 200630115793.8 200630115793.8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企业当然可以利用该制度提交GUI并获得不少GUI专利权。然而,自2008年修订《专利法》后,明确规定了外观设计保护中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一旦GUI专利权人主张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则其专利权必将受到进一步审查,届时由于现行法律的障碍,导致GUI外观设计即便可以获得授权,实际上在执行中也无法得到保护。 世界上其它国家和地区,诸如美国、日本、欧盟、韩国等,均通过立法、修法等方式,逐渐将GUI纳入专利权保护的客体。1996年,美国USPTO颁布《计算机图形符号审查基准》,开始接受并授予显示在屏幕上的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权。2005年,USPTO进一步将可授予专利权的用户界面扩展到动画用户界面。1993年,日本JPO签发《关于液晶显示等的审查指南》,规定符合某些条件的液晶屏幕显示可以申请注册。2002年,JPO颁布了《关于液晶显示等的审查指南(部分外观设计对应版)》,将部分外观设计申请的规定及条件适用于液晶屏幕显示的图像。2006年,日本《意匠法》在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中增加了关于界面设计的规定,之后于2007年颁布《意匠审查基准》。2003年,韩国KIPO修订了《外观设计审查标准》,将显像设计纳入外观设计保护客体之中。显像设计包括GUI和图标(Icons)。2001年欧盟颁布了《欧共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提供了保护GUI的立法支持。《欧洲洛迦诺外观设计分类表》中也有“GUI”和“Icons”的规定。此外,据笔者了解,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亚等国分别于2004年、2005年和2010年已经开始将屏幕上显示的GUI和图标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虽然这些国家目前还都不允许动画GUI的注册。 无疑,上述这些国家和地区都是GUI的主要产出地,保护相关产业的现实需要促使GUI保护制度的构建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更加急迫和快速。作为后发国家,中国电子产品行业的发展也与GUI的保护密切相关,相关应具有先导性,GUI的法律保护亟须得到相关立法部门的重视,如此才能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赋予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 笔者认为,GUI的保护应从修订专利法律法规入手,首先应该删除或修改《专利审查指南》中将GUI明确排除的规定和外观设计对固定性、可见性的生硬规定。此外,我国现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明确要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这里的产品不包括产品的组成部分,由于GUI是对产品的组成部分的设计,并非是对整个产品作出的设计,因此,不引入部分外观设计的概念,就不能从制度上解决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问题。 GUI的保护策略 上文探讨了现阶段中国GUI保护的可能性和困境,在相关法律修订之前,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中国企业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其GUI设计呢? GUI要素、GUI和GUI支撑软件的分层次保护 GUI作为一种界面,是界面要素的组合,这些要素包括视窗、桌面、图标、菜单,尤其是图标,能够体现设计者的独立创作成果,图标的设计往往能够起到区分不同设计者的作用。因此,界面要素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成为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保护客体。GUI的设计者可以将独创性的界面要素按照图形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也可以将有显著性的要素在相关类别上注册成为商标,对于既符合著作权保护要求又符合商标法保护要求的界面要素,不妨寻求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双重保护。 电子产品GUI,并不是独立运行的,需要支撑软件进行控制。这个控制软件本身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企业应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更好地保护其软件著作权。 而对于GUI本身,目前来看,只能通过著作权法按照美术作品或者汇编作品的要求进行保护。如上文所述,如果是汇编作品,必须对要素的选择、编排体现独创性;如果是美术作品,则要求一定高度的艺术创造性。一件GUI设计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保护要求,是一个个案判断的问题。 积极寻求国外保护 如上所述,虽然中国目前的专利制度否定了GUI的可专利性,但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将GUI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地域性要求在所有相关国家都应该申请专利权才能给予GUI全面的保护,既然现阶段在中国还不能通过专利权进行保护,不妨先将GUI在其它可以得到专利权保护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既可以防止其GUI设计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被他人抄袭或侵权,又可以固定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事实上,中国的高科技公司已经动起来了。比如,2011年12月6日,腾讯公司在美国获得了一项GUI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授权公告号为US D649974,专利名称为“Display panel with a transitional computer icon”。而在2012年4月25日于清华大学举行的“电子产品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第六届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国际会议”中,我们欣喜地了解到中国代表性企业,如华为、中兴、百度等,非常重视GUI的开发与保护,已经或者正在积极寻求GUI在美国及其它相关国家的专利保护。而我国台湾地区的HTC、鸿海等企业,在美国已经拥有不少GUI外观设计专利。 面对企业界对GUI保护日益迫切的要求,中国相关学术界、实务界近段时间以来不断以GUI保护为题,展开研讨,众多学者也做出了大量的理论和比较研究。我们寄希望于《著作权法》的修订和将来《专利审查指南》的修订,希望相关立法能够切实反映当下企业界的需求,紧跟GUI保护的国际潮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GUI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