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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24 15:21:16
农机安全论文

农机安全论文第1篇

论文摘要介绍了农机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提出了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以期为农机的安全生产提供指导。

随着农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机被广泛地应用于农业生产和新农村建设,在现代农业中起着主导性作用。因此,农机在数量上逐年上升,机型种类日益增多,作业范围日趋广泛;但农机事故也在不断上升。充分发挥农机的作用,最大程度地提高农机综合能效,及时消除农机事故隐患,降低农机事故率,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是农机安全管理部门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1农机安全生产管理隐患

1.1道路运输的农用车辆

主要有拖拉机(手扶、小四轮及大中型拖拉机)和三轮、四轮农用运输车。农机安全管理部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法》(以下简称《培训法》),对这部分车辆和驾驶员实施安全管理。拖拉机的转向性、制动性和稳定性较其他车辆差、噪声大、易疲劳、运输安全系数低,其在从事道路运输过程中较其他车辆更易发生事故。为此,在国家制定的交通、农机安全管理法规中,均对拖拉机载人做了禁止和限制性规定。但在我国广大农村,由于交通不便,一些群众为了一时方便,搭乘拖拉机的行为时有发生,而重特大农机事故中,大多数都与拖拉机载人有关,这样的事故案例屡见不鲜。另外,超载运输也是造成农机交通事故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超载易导致方向失控、制动失灵、在爬坡时车辆易向后滑,极易发生事故。

1.2农田作业(包括农副产品加工)的农机

农田作业的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往往容易被忽视。人们往往认为农田作业环境简单,会操作就行,不会发生事故,其实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从事农田作业的机械与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相比,虽然相对发生事故的机率较低,但前者的数量远远大于后者(前者是后者的十几倍),且作业有一定季节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依然较大,如我县每年有近百起农机农田事故。因此,对出事农田作业的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同样不能放松。

2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2.1培养一支驾驶操作技术过硬、法规意识强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队伍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培训法》的要求,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全面的业务知识和驾驶操作技能培训,严把考核、发证与年审关,并定期组织他们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把他们培养成合格的驾驶操作人员,使他们能够在农机化作业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为农机安全生产作出应有贡献。

2.2要大力宣传,全民动员,营造人人共同遵守《条例》的良好氛围

对农民朋友还应该加强农机安全作业常识宣传,使他们能够知道农机安全常识,了解农机安全常识,在生产中遵守安全规章,以便消除因第三者过失造成的农机事故。无论是农机交通事故还是农田作业事故,第三者的过失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更是如此。为此,《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从上述规定可知,《条例》既要求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也要求每个公民遵守。对于农机从事农田作业,凡是参于作业人员和周围其他人员,都必须遵守农机安全作业规章,确保安全生产。

2.3督促机主按时参加农机年检,并进行定期检查与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可能存在事故隐患的零部件及时进行更换,保证农机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要求驾驶操作人员养成作业前检查农机技术状况,特别是对影响作业安全的零部件检查的良好习惯,从而在农机本身的技术状况方面保证作业安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4充分发挥农机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对农机违章作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监督检查是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加强农具安全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是落实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遵守《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力保障。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经常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农机交通安全进行检查,特别是对乡村道路农机交通安全的检查。目前,乡村道路的交通安全是一个盲区,交通管理职能部门把监管和整治的主要精力放在交通流量大的国道、省道、县道及城镇街道等交通要道上,无暇顾及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之有些农用机动车主的法制观念淡薄,交通安全意识差,他们趁有关部门疏于管理之机从事违章运输,甚至非法从事客运,从中牟利。于是无证行驶、违章载客、超载、人货混装等违章现象泛滥;加之乡村道路的路况环境使农机使运输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另外,农机安全管理部门还应在农忙季节,集中精力对农机农田作业进行监管,全方位保证农机安全生产。

农机安全论文第2篇

1.农村农业机械数量的增加,是各类农业机械事故增加的必然因素。80年代以来我国对农村的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有了很大提高,很多农民用积累的资本购买小型拖拉机、农用三轮车帮助农业运输和生产,享受当时计划经济时期少量指标柴油的政策。在安徽省黄山市歙县,6000元的价格购入一辆农用三轮或者四轮拖拉机用耕地、播种、运送农作物、送肥、,卖粮食、赶集、走亲访友在农村十分流行。有关数据显示2004年底我国小型农用拖拉机的数量达到1650万台;其中不包括相当一部分的农用三轮,这些农业机械数量的增加,势必促使农村农业机械事故的激增。

2.农机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近年来,“村村通”使农村道路得到改善,农用变形车替代了三轮、四轮拖拉机;特别是2008年中央实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民购机数量急骤上升,大量的新型农用机械涌入农村,由于年轻人出门打工的较多,年龄偏大且安全意识差、法制观念落后、驾驶技术不到位、文化素质较低的农民成为了农机操作队伍的一员,由于缺少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他们的表现令人担忧,他们在工作中违反交通法规,对农村道路安全产生了极大隐患。尤其一部分人,没有经过相关培训就无证上路行驶、超载超速、农用车载客及酒后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虽然有些人有驾驶执照,但缺乏农机安全的相关意识,没有系统的对农机进行维护和修理,这样对农机的安全生产造成严重的威胁。

3.目前,政府对农村农业机械管理缺乏协调性,是农业机械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管理范围不确定,缺乏监管协调性。例如对于农用车(拖拉机)的管理,交警部门、交通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的农机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管理权,可确定农用车的范围一直在修改,管理缺乏协调性,存在一些盲区。

4.农田和道路安全检(审)查力度不够,年度检审率和交强险率不高农机安全检查是使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前提,年度检审和交强险是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的安全及安全事故处理赔偿的保障。但是,目前的农田与道路安全检(审)查无法满足山村农机使用率低、使用范围小、新旧更新快和日益增长的农业机械数量等要求。检测用的相关的设备老化落后或严重缺失,向机手收取检测费用无法落实让年检(审)工作陷入被动。许多农机驾驶员对购买农机和办理驾照的意识有所提高,但是对农机年度检审验及交强险的观念不健全。

5.农机安全防范意识不够,安全宣传和事故应急体系不健全由于农机生产因季节性、独立性导致全社会对农机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安全常识教育和培训重要性认知不足,安全防范意识不够。农机生产范围广,影响小,导致专门的农机安全事故应急体系还不健全。

二、预防农村农业机械事故发生的几点措施与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以前,一些相关领导对农机安全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缺乏了解和指导,导致了农机安全管理工作效果不明显。政府和社会应更多地支持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关注农机生产安全,充分利用各种舆论资源如电视、农村广播、黑板报、报纸、短信及(农村大队散发宣传单、)举办农机相关知识讲座等,创造一切宣传机会,全力以赴、坚定不移地宣传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常识。只有广大农民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再上一个档次,当农民自觉遵守法律,按规章办事,才能实质上减少农村农机事故的发生。

2.组织农机安全检查,加强机手安全学习

农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此项措施可以及时补救驾驶员违章操作,可减少和避免相关事故的发生,是农机安全科学管理的诀窍之一。农机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基层特别是村组农机管理队伍的建设,加大对农田,道路检查的力度。教育机手严格要求自己,不放松警惕,及时改正不当行为。对于农机驾驶和操作人员,应充分利用农闲时间学习操作技能,提高自身安全操作意识,应该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测试。对于没有通过考试或不参加考试的人,都将拿不到驾驶执照,严禁其驾驶和操作农机,这样一来有助于农机手素质的提高。要根据当地实际和自身特点,在春耕、秋收农机作业旺季前夕,采取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和周围的操作员进行技术经验交流,在原有的基础上更进一层楼,成为大家的模范。还要经常学习农机事故案例,分析其原因,找出避免事故的方法,使自己懂技术、懂方法、懂操作。

3.保障农机监理资金,改善监理装备

各级政府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农机管理所需的资金,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大力度管理农机管理项目资金,为农机管理部门装备具有针对性为机手服务的设备,使此部门团队化,专业化,使得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使农机安全管理执法条件不断完善,而且在保障宣传教育、安全检查等工作的开展的同时,要将参与农机管理的工作人员纳人公务员的指导范畴,这样才能确保依法行政,使执法更具有专业性。

4.加强农业机械质量监测,严格遵守报废规定

农机安全论文第3篇

关键词农机监理;农机安全;问题;对策

近几年,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激励引导下,农业机械又进入了新一轮的高速发展期。农机监理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必须探索新的管理模式,以保证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1农机监理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是农机监理作为安全生产的执法机构,依照国家和地方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农业机械及其操作使用者进行严格、科学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纠正违章,杜绝事故,使农机生产安全、有序进行,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农机监理在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管理中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学习培训,使机手成为村里先进科学技术推广应用的带头人和示范者,为改变农村落后面貌起到了积极作用;三是农机监理人员与机手有良好的相处关系,培养了深厚的感情。农机监理人员在机手的心目中既是执法者,又是朋友,还是农机生产者的参谋、顾问,机手有了困难愿找农机监理帮助解决,从而使他们得以发展生产,加快了致富步伐;四是农机监理在监督、管理和协调农机田间作业、运输作业、跨区作业工作中,在提高农机作业水平、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安全生产、协调供需、化解纠纷等方面,起到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农民生产发展、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1-2]。

2农机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受客观因素制约农机监理工作难度大。由于湟源县经济条件相对落后,乡村没有通班车,农机驾驶员违章载人的现象较为突出,而且广大机手文化技术水平较低,对机车使用管理不善,加之安全意识较差,不愿意积极配合,逃避管理,“黑车非驾”现象越来越多,造成农机管理难,执法难。二是各级政府对农机监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农机监理的投入不够,致使监理装备差,办公手段落后,效率低。三是机管与路管脱节,拖拉机、农用车分布在广袤的农村,点多、面广、线长,有些地方交通条件差,安全隐患很多。目前广大农村道路上无公安交警管理,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因没有农机执法标志,降低了农机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很难针对农机作业的特点进行重点防范,重大农机事故隐患将再度加重。四是宣传不到位,致使农机拥有者和使用者法制意识淡薄。一部分机手法制意识淡薄,不愿意积极配合,逃避管理。五是为得到较高的收益,部分机手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给农机安全生产带来隐患。六是农机监理机构还不健全,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后,乡级农机站人员、财产归属到乡镇府,乡镇农机站已名存实亡,给农村的农机安全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直接地制约着农机监理工作的开展[3-4]。

3做好新形势下农机安全工作的思路与对策

3.1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宣传,开创农机监理工作新局面

现阶段,农机行业主要有《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农机监理工作的执法地位和农机监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及权利义务,为农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与政策依据[5]。农机监理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对农机手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教育;以举办农机教育安全讲座、播放农机安全知识录像等方式,教育机手、群众提高安全意识;利用新闻媒体、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对农民朋友进行农机安全教育,使之了解农机安全监理的重要性。

3.2强化服务,提高农机监理的总体水平

农机监理的工作特点和社会性质决定了其职业道德,必须以全心全意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为宗旨,以忠于职守、无私奉献为工作核心,以爱岗敬业、奋发有为、尽职尽责为根本要求,以帮助农民发展生产、致富奔小康为工作目标,促进农机工作的健康发展。

(1)要抓好农机监理队伍建设。从实施规范管理人手,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工作水平、服务能力的高低源于素质。农机监理部门应把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严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理队伍作为主要工作目标,严把监理人员素质关,实行考核上岗、持证上岗。

(2)要明确岗位职责与目标。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定期考核,奖罚分明,促进监理人员树立竞争意识,危机意识,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一是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自身执法行为;二是要文明服务,热情而又耐心地解答农民群众的咨询,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三是要实行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全程实施透明化操作;四是抓好廉政建设,做到廉洁自律,秉公执法[6]。

(3)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要把管理与服务紧密结合起来,以管理带服务,以服务促管理。一是增强服务功能。对来办理业务的机手,只要符合手续,必须立即办理,决不让机手跑第2趟;对路途遥远、手续不全的,先发给证,待手续补办齐全后,再发给正式证件;二是增强服务效果。在办理农机监理的各项业务中,本着想为机手所想、急为机手所急的工作态度,开展送检下乡、送办理业务下乡等便民服务,直接体现出我们为机手服务的态度与热情;三是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适时地、适度地处理、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7]。这样做,不但可以为农户提供方便,而且可以密切农机监理人员与广大农机手的关系,增进同广大机手的感情,有利于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4参考文献

[1]黄真国.当前农机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河南农业科学,1999(9):39-40.

[2]杨玉芳,魏振宇,范文恒.春耕生产农民有五盼[J].河南农业科学,1993(3):21.

[3]杜金徽.加强农机监理工作创建安全生产环境[J].吉林农业,2010(5):27.

[4]喻明健.浅谈做好新形势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J].农机使用与维修,2010(3):89.

[5]杨宝玉,李智.论新形势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J].农机使用与维修,2010(3):92.

农机安全论文第4篇

(一)农产品安全危机事件的界定

近年来,从三鹿事件引发的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到广元的桔子,我国各个省市频繁暴发农产品安全问题,这对我国各地政府的农产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提出了考验,因此,我们必须准确界定农产品安全危机事件,以便政府针对该类事件做好预警和应急处理措施,如果界定不准确,对不是安全危机的事件采取了不当的预警和应急处理措施,不仅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更甚者会延误了事件的处理或者起到反作用,令危机事件造成更大的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食品安全危机事件又称为“农产品安全事故”,是指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或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历的突发性重大事件。

(二)危机管理与应急处理

为了更好的预防上述介绍的农产品安全危机事件的发生以及有效的减少农产品安全危机事件所带来的损失,必须要构建有效的危机管理体系和应急处理体系,下面我们就来讨论如何建立这两种体系。

1.危机管理体系的构建

构建危机管理体系,就是要建立一个可以恰当处理危机、最大限度地避开或减少损失的采取有效措施和解决对策的流程。既然这种体系是一个流程,就必然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个过程,因此,构建危机管理体系,也就是构建一个从来源、范围、影响等方面最大限度地避免危机的发生的事前预警体系,构建一个及时进行应对和处置危机发生时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体系,构建一个完善和修复管理体制,解决危机中暴露的问题,减轻危机损害的事后修复体系。

2.应急处理机制的构建

通过上述对危机管理体系的诠释,我们可以看出,危机管理体系的事前、事中、事后阶段实际上就是预防预控阶段、应急处理阶段、治本处理阶段,实际上应急处理阶段是在政府事前预控预防阶段的工作没有有效防止危机事件发生的情况下,政府根据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控制或者消灭正在发生的危机事件,减轻灾害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刚才我们已经介绍过,安全危机事件具有突发性,多样性的特点,通常都来势凶猛,速度极快,当预防措施没有发挥作用的时候,在应急处理阶段必须对该事件作出快速有效的反应,在极短时间内消灭或者减轻危害,因此是政府危机管理的核心。

综上所述,对农产品安全危机事件的应急处理是危机管理中的核心环节,与其他阶段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不同于没有准备、没有预防、没有监控的单纯的“应急行动”,但是由于时间和篇幅的关系,本文不能对整体三个阶段一一进行研究,下文仅在如下前提下的应急处理阶段展开具体讨论和研究,即在对食品安全危机充分预防和准备的基础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时间十分紧迫、不确定性很高的情况下,根据所制定的危机应对预案,对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社会秩序、经济发展和政府形象的食品安全突发性紧急事件作出的有效应对和处理。

二、农产品安全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典型案例

在我们了解了界定农产品安全危机事件的理论后,下面选取稷山县农产品安全危机的典型案例,通过分析稷山县在质监预防失控的情况下对农产品安全危机事件的处理,对政府在农产品安全危机事件的有效应急处理中应当发挥的作用进行讨论。

(一)稷山猪肉安全危机事件应急处理背景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致使稷山县农产品质量状况仍不乐观,猪肉瘦肉精残留超标率时高时低,波动很大,二级中毒现象时有发生,加上广东省范围内猪感染甲型H1N1疫情迅速扩散,一度导致了猪肉安全隐患,人们对于市场上的猪肉质量普遍存在不信任感,据调查,稷山县消费者对猪肉供应链安全风险的关注在对所有农产品的关注中程度最高,对猪肉副食品的安全问题关注度,在所有食品中也为最高,一时间人心惶惶,猪肉市场存在有价无市的局面,不仅对猪肉的生产、销售、再生产环节造成了破坏性的打击,而且对全市人民的身体健康埋下了隐患,在这种情况下,稷山县农业局提出了农业局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以及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理措施,在解决上述问题和消除人民心理恐慌方面颇有成效。下面我们就以稷山县农业局对瘦肉精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为例,来对政府建立农产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方法进行思考。

(二)稷山县农业局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

1.制定并执行有效的安全危机事件应急措施

(1)建立并加强对应急处理组织机构的管理

猪肉安全危机事件一发生,稷山县农业局就成立了应急指挥部,由主管饲料兽药的局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饲料兽药科、市场信息科、畜牧科、兽医科、法规科、农业应急管理办、动物卫生监督所、农检中心等科室和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饲料兽药科(市饲料工业办),来处理一级和二级中毒事件,同时要求下属事件发生地各农业主管部门也必须在事件发生时成立应急指挥部,以便配合上级,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的有关工作

(2)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危机事件

当地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一旦发现食用养殖产品后出现肌肉震颤、心慌、头痛、恶心、呕吐等食物中毒症状的病人,并经卫生部门确认是违禁药品引发的中毒,或接到相关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对中毒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是养殖产品引发中毒的,县(市、区)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稷山县农业局,稷山县农业局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厅。

(3)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措施

一旦发现中毒事件,要快速调查引发中毒的养殖产品和饲料,严格控制有毒饲料和养殖产品的扩散,通过分析毒源做到及时控制毒源、防止安全危机继续扩大;对引发中毒的饲料和相关产品进行紧急检测防止安全危机事件持续造成破坏,通过拉网式检测对有毒饲料产品进行严格地无害化处理,确保其他上市养殖产品的安全;通过及时向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通报中毒事件调查、检测结果,尽快消灭已上市的有毒食品和制造违禁药品的窝点。

(4)采取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稷山县农业局采取将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以及要求各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储备相应足量的应急物资等办法,从财政物资上确保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还制定了如下保障措施:

首先,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展违禁药品速测方法研究,提高违禁药品检测速度和准确性。

其次,加强应急培训工作,提高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工作水平。

再起,加强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营造群防群控的社会氛围。

通过上述应急处理措施,稷山县农业局处理猪肉瘦肉精中毒事件的工作取得了有效进展,控制住了该中毒事件的进一步扩散。

2.建立完善的监管、投诉机制

稷山县农业局在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住了瘦肉精中毒事件之后,为了保障农民及农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强化今后的农产品安全预警机制,开通了24小时来电留言录音的“三农”热线,实行上班时间人工服务、电话语音查询、农业专家在线解答的运作方式。从此,稷山县各地农民群众只要通过手机或固话拨打(0751)12316,就可进行投诉举报、农业信息咨询,不仅从保障农民权益的角度出发加强了农产品安全预警,更重要的是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三、建立有效的政府应急处理机制

在对稷山县政府的整个应急处理过程进行分析后,笔者展开了深刻的思考,认为要建立有效的政府应急处理机制,就必须在一个高度负责的机构领导下,既要科学合理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又要加强日常监管力度,才能消除农产品安全危机的隐患,消除或减少安全危机事件造成的损失。

(一)建立高度负责的应急处理体系

重大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序开展,需要权威、高效的决策组织作保障。首先,政府要建立一个有高度责任心的机构作为安全危机事件应急处理的决策组织;其次,要建立一个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的农产品安全危机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遇到食品安全危机事件时能最大限度地调集各方面力量,协调各部门统一行动,提高政府应变能力,以保证食品安全危机事件的应对更及时、有效。

稷山县农业局正是在安全危机事件发生时建立了应急指挥部,通过制定及时报告的制度,随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情况,保证了主管部门及时作出应急处理的决策。

(二)高效、合理、科学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在建立了高度负责的应急处理体系之后,就要在该体系的领导下高效、合理、科学地开展处理工作,如果仅有好的领导,而不能把工作有效的落实到实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的不合理、不科学,一样会延误安全危机事件的处理,使安全危机造成更大的破坏。笔者认为,应急工作要想开展的高效、合理、科学,就必须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1.建立安全危机事件的危机预警机制

农产品安全危机事件的预警是应急处理的基础,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首先要做的就是要提高各级监管部门的风险隐患防范意识,让他们把及时发现农产品安全隐患列为监管工作的首要职责,经常对农产品进行抽检,了解情况,一旦发现农产品安全隐患应及时预警;其次,要健全食品安全危机事件报告制度,确保各级监管部门在发现农产品安全隐患时,能够严格执行农产品安全危机事件的报告,做到“四不”,即不迟报、不谎报、不瞒报和不漏报,确保归口管理部门及各地政府在最短的时间内合理决策消除隐患;最后,除了隐患发生地的基层部门积极监管、上报和整治外,上一级政府部门在收到农产品安全隐患报告之后,不仅要保证及时处理隐患,同时还要对基层政府的监管行为应进行相应的监督,一方面,上级政府部门应当在业务上对基层部门予以指导,帮助其及时制止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上级部门应对基层政府是否及时、正确的行驶权力、履行监管职责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约束,从而确保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得到控制。

2.建立科学的应急处理工作流程

建立规范化的应急处理程序是有序、高效应急处理的前提和保障,一个规范化的应急处理程序必须遵循如下流程:首先,一旦出现农产品安全危机事件,相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积极开展事件调查,在专业机构的帮助下,准确地查明农产品安全危机的起因、来源、以及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以便有针对性的开展后面的工作;其次,及时通知消费者,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农产品,采取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或降低存在风险的农产品所带来的危害;再次,要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农产品的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及时制止更多不合格的农产品流入市场造成危害,防止安全危机事件的进一步扩大。最后,要对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地区及时采取医疗救治工作,力争筛查、诊断、治疗、宣传全覆盖,确保患者能够就近及时发现、及时诊断、及时治疗,尽量防止不合格农产品造成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将该危害降到最低。

3.制定合理的应急处理工作制度

制定合理的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往往起到决定成败的关键作用,一个合理的应急处理工作制度要包括良好的应急处理联络沟通制度,快速透明、具有权威性的信息制度,及时健全的应急处理预案备案制度。只有确保这三方面制度的有效建立,才能够确保农产品安全危机的信息及时传递到上级主管部门,并且通过具有权威性的信息制度,不仅可以保证上级政府及时为各级相关部门提供指导,对错误的、不合理、不利于应急处理工作的地方加以指正,还可以保证危机发生后,上级政府能够按照预案给予更及时、大力的帮助和支持。

(三)加大对农产品安全日常监管的力度

加强对农产品安全日常监管的力度,是确保政府应急处理机制有效开展的重要环节,日常监管工作做好了,将会极大的降低发生农产品安全危机事件的几率,同时也有利于帮助相关部门对可能发生的农产品安全危机事件做好应急处理准备。

1.完善农产品安全应急法律

政府应当利用法律的规范、约束与保护作用来确保在农产品安全危机事件处理中更好的行使权力以及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保护。实践证明,将危机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有利于保证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的正当性和高效性。因此,要加快我国《紧急状态法》的制定以及完善农产品日常监管的法律体系,使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和遇到突发性农产品安全危机事件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确保日常监管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2.通过媒体建立社会监管体系

由于当农产品安全危机到来时,一方面社会公众往往会出现不必要的恐慌和忧虑,比平常更加迫切地关注媒体,希望通过媒体获得更多的最新信息;另一方面,危机可能引致社会愤怒,需要通过媒体加以纾解和引导。因此,我们要充分发挥媒体引导社会舆论、保障信息通畅、沟通社会群众、增加舆论压力的作用,平静群众的心理,建立社会监管体系,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

3.健全农产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应急职能和机构

农机安全论文第5篇

农机监理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是针对拖拉机的安全监督管理。进入90年代,农用运输车风靡农村,1994年河北省人大出台《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将农用运输车的管理明确授权给农机监理机构,农机监理人员着装上路执法。90年代后期,全国许多地方掀起了“联合收割机热”,联合收割机“南征北战”易地收获声势浩大,跨区作业范围扩大到20个省、市、自治区,盛况空前。因此农机安全监管的范围及数量在90年代中后期达到高峰,河北还出现过深州、辛集这样的年度检车超万台县。2004年5月1日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农机部门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及驾驶员的登记、核发牌证、考试考核、定期检验、审验等项职责,但是拖拉机上道路后归交警部门管理,农机监理没有了路检路查权,而且农用三四轮的牌证管理也由交警部门负责。根据2004年7月1日出台的《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农机部门的牌证管理职责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具备行政许可的一般特征。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行政许可本身并无强制性,需要农机手申请方可办理牌证,无申请即无许可。因此,除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于交警路查而申请办理牌证,其他不上路的拖拉机机手申请办理牌证的少之又少……农机安全监管范围自2004年开始处于下降态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于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农机监理执法空间为田间、场院等场所。开展田间检查看似是加强监管的主要手段,然而农机田间作业多集中在“三夏”“三秋”这两个时间段,此时如果遇到无牌无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正在田间忙于收获时,要阻止其作业十分困难,容易引发与机手的冲突,大多只能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提醒他们注意安全。虽约定以后登记上牌,但大多不能兑现。不容忽视的另一方面是:“三夏”“三秋”进行田间检查会影响农民收获时间及作业收入,这与抢收的农时相违背,从社会层面看,是影响民生的行为。因此,《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也并未赋予农机监理机构更有力的执法手段,那么农机监理加强监管的路在何方?

二、适应农机社会化服务形势,与时俱进做好农机监理工作

首先要明确监管重点。随着国家报废制度的颁布实施,20世纪80年代及90年代购置的拖拉机几乎成了废铜烂铁,已经可以不再纳入农机监理的执法范围,只在宣教范围之内。自2004年至今,农机补贴政策已经实施10年,而且补贴力度是逐年加大的,这些补贴农机既是目前农业耕种收的主要力量,也是农机监督管理的重点。适应农机社会化服务形势,科学实施农机安全监管。2013年10月12日,农业部《关于大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农机合作社承包土地、使合作社成为既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双主体”。2013年之前,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社及农机大户都有所发展,在农业生产中扮演着不同的重要角色,而家庭农场的概念是在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首次出现的,它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2013年3月28日上午,国务院总理到江苏常熟家庭农场考察,走进麦地,站在田埂上向农民了解家庭农场情况,可见总理对家庭农场的发展甚为关心!2013年,我国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由过去的自发流转向规范流转推进,由个体经营向规模推进,土地流转改革试点有望在2014年多处铺开,土地流转的推进必将迎来农业的机械化耕种时代,也是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历史性机会,截至2013年底,衡水市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的达到895家,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起来。根据我国上海、浙江,包括东北的家庭农场试点实验看,只有形成一定的规模,达到一定规模以后,它才有相应的经济收入和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家庭农场大中小规模的确定要和其生产经营的能力以及它的条件、环境,包括农业机械化水平、耕作的管理水平、个人经营能力等联系起来,而规模适宜科学管理的家庭农场不仅适应不同的地域及生产需要,而且对农业机械化及现代化发展的推动力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中国农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毋勿庸置疑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的多元化发展必然是大势所趋。我国南方的一些省份,小拖拉机基本淘汰,一乡或一村为单位,实现了大农机的管理模式。上海以乡为单位,江苏南京、浙江嘉兴是以村为单位成立农机专业合作社,老百姓不再购置农机具,合作社的大型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完全由地方财政出资购买,并由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机手统一负责农业机械化一条龙的耕种收,各家各户向合作社交纳一定的耕种收费用,既避免重复购机,实现了资源共享,又使合作社之外的农民被彻底解放出来去从事其他的工作增加收入,而所有作业用农业机械集中在合作社便于培训与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农机事故隐患,确保了农机安全监管到位,是一举多得的好事。因此,从补贴到宣传、从安全培训到实施监督管理都是集中运作,方便快捷高效。像河北这样的北方省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所限,未达到南方财政支持实现一乡一村一社的普及化程度。但是,在目前情况下,可以把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为切入点,逐渐探索农机监管的新模式。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中坚力量,对加快农机服务社会化、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农机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以衡水为例,2012年底,衡水市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到253家,而2013年底,全市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到416家,无论数量还是发展速度都位居河北省前列,而衡水市80%以上享受补贴的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就落户在这400多个农机专业合作社。每一个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带头人都是高素质的人才,有头脑,有文化,宣传到位的话,是容易接受法规管理的,加之合作社收入较高,所以办理牌证的几百元费用是不成问题的。因此,农机专业合作社是我们安全监管的重点,农机安全监管应着重于农机专业合作社,利用秋后冬初结合机具封存保养、“三夏三秋”前期结合农时作业等,分期分批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借助培训掌握该合作社农机具配备及技术状态,并统一登记注档,实现信息化管理。在抓住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同时,利用农机补贴、项目管理、深松作业等将更多的农机纳入监管,实施有效的农机执法,农机监管的路会越走越宽。衡水市的枣强和故城县不仅对补贴农机实现了100%的牌证管理,对参加深松作业的农机也一台不漏地办理牌证,从源头上杜绝了安全生产漏洞。推而广之,农业专业合作社也好,家庭农场也好,一是有国家政策扶持,二是经济收入较高,三是作业用农机尤其是大中型农业机械多为补贴农机具,所以只要农机监理部门采用便民高效的方式,都是容易管理起来的。

三、强化农机安全监管,期待农机手安全培训立项

农机安全论文第6篇

1.1农机拥有量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交通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颁布实施,农业机械的发展速度逐年加快。特别是2004年以来,国家开始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民购机热情高涨,农机保有量增速迅猛。与此同时,农机安全事故隐患随之增长,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据统计,目前盐城市共有近11万名农机户,其中大部分用户既搞农田作业,又搞道路运输。2012年,该市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563.8万kW,农业机械总量达471231台(套)。其中:拖拉机98950台,联合收割机16482台,插秧机9964台,机动脱粒机11472台,饲草料加工机械36847台,机动植保机械297516台。目前只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操作使用列入牌证管理,其余大部分农田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机械的操作使用未列入牌证管理。

1.2“三率”水平偏低

近年来,该市通过免费监理、平安农机创建、免费实地检验、农机政策性保险、农机、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平安农机通等一系列有力措施,大大提升了安全监管水平。但是拖拉机上牌率、检验率和驾驶人持证率(以下简称“三率”)水平仍然偏低,与农机化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尤其是无挂车手扶拖拉机面广量大、高度分散、利用率低、收益不高,大多数农民不愿意接受管理。据统计,2012年全市拖拉机上牌率、年检率和驾驶人持证率分别为61.84%、28.28%、49.25%,联合收割机上牌率、年检率和驾驶人持证率分别为90.74%、34.21%、69.61%。

1.3农机事故时有发生

该市的家庭农场规模、土地流转力度远不如欧美地区以农机自用为主的规模农场,因此农民购买农机特别是大中型农机具不仅要为自家生产所用,还需要开展社会化服务。农机社会服务流动量大,特别是跨区作业面大、点多、线长,存在一定程度的农机生产安全隐患。就盐城市而言,2012年全市上报各类农机事故100起、死亡39人、重伤53人。其中:农机道路外发生事故48起、死亡9人、重伤28人;公安交巡警部门通报农机道路上事故52起、死亡30人、重伤25人。给受害者家庭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1.4农机监管能力不强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明确了农机部门农机安全管理的法律地位,赋予了农机部门对上道路拖拉机登记、上牌及驾驶人发证、年检年审等管理权,但未授予上道路执法权。农机部门的执法范围为道路以外的田间场院和乡间道路,道路上的执法权由公安部门负责。由于农机监理机构执法没有“上路权”,在没有交警部门配合的情况下,无法对有违法行为的上道路拖拉进行处罚,导致了上道路拖拉机监管处于极度尴尬的局面。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农机部门想管管不到,公安部门能管却没有足够的警力专门管的现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作为农业执法主体单位,在维护农机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均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盐城市有些县、乡农机管理体系不健全,每个乡镇只有一名安全监理人员,就在监理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部分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还被抽调从事其他工作,新、老监理员交替、衔接不畅,难以履职,因此必须加强县、乡两级农机管理队伍建设。

1.5农机手文化水平低

盐城80%的机械是农户个人购买的,受消费水平和观念的影响,在购买机械的时候,农户往往是重价钱、轻质量。有的为了省钱,甚至主动要求去除安全保护装置。同时,农机手大多文化水平不高、专业知识匮乏,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在实际操作中重生产、轻安全。故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重、难度大。

2 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的几点建议

2.1政府重视,部门配合,加强联合执法

我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再次将农机安全纳入国家安全生产17个重点行业和领域。盐城市政府已经连续7年将农机道路外亡人指标纳入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只有把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目标体系之中,对农机安全生产提出明确要求,才能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才能统筹安监、交通、工商、质监、教育、法制等部门的力量,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农机主抓、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农机监理机构要主动与公安、质监等部门联动,加强沟通,大力开展安全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查出问题并及时整改。要建立案件移交、责任追究等机制,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和压力传递机制,形成层层有压力、人人挑担子的局面。

2.2大力宣传,多措并举,营造安全氛围

盐城市2012年农机事故发生原因统计分析结果表明,无牌无证驾驶、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意识不强造成事故的比例分别占46%、20%、24%,说明农机手的安全生产意识相当薄弱。要增加农机手的安全生产意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就要将“平安农机”创建和开展驾驶培训日、学生放假日、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结合起来,实施立体式宣传,在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设立农机安全生产作业专栏、专版,采用领导访谈、技术宣讲、经验介绍、进展通报等形式,全方位、立体式展开宣传,动员农机战线干群积极投身到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中去。

2.3强化培训,加强引导,提高农机驾驶人的安全技能

对农机驾驶人进行农机相关法律法规、农机基本构造、农机安全操作技术等专业知识的系统培训,使农机手在提高理论水平的同时增强实践操作本领,真正掌握农业机械的操作、使用、维修、保养等知识。组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进村庄,深入农户进行安全作业指导,将农机安全带到田间地头;组织专家、技术人员编印农机安全生产资料分发给农机手。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严格把好考试关,不走过场,不讲人情,不做“老好人”,严格按照标准对驾驶员进行考核。要利用“送检下乡”、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活动对所有驾驶员进行复训,进一步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2.4强化装备,严格管理,提高农机监理能力

农机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全市广大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都应当积极争取省级农机服务体系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建设项目,有计划、有步骤、有力度地加强农机安全监理装备现代化建设,为提高执法水平、开展优质服务提供物质保证。

2.5突出源头,优化服务,努力提高“三率”水平

推进公安驻农机警务室建设,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提高上道路拖拉机的“三率”水平。进一步推行免费监理,优化服务方式和手段。结合免费实地检验,对纯农手扶无挂车拖拉机开展拉网式调查,核准各类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实际拥有量,组织乡镇监理人员深入村组、农户逐户开展排查,做到登记、检验、拍照、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签订责任状“六统一”。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机械鼓励其报废,对已灭失的机械及时予以注销。

2.6加强学习,提升效能,保障农机安全

农机安全论文第7篇

1.1安全防护装置与强制性标准不符

首先,根据《农林机械关于安全的第1部分总则》相关规定,在外的危险运动件必须要加设相应的防护装置。而有些农机产品在外的旋转件没有防护装置,或者防护装置的强度以及刚度不符合要求。其次,防护装置安全距离不合要求。农机产品的防护装置若采用刚性网,或者采用栅栏时,其防护罩的网孔过于大,安全距离的预留不够。那么,手指很容易透过网孔接触到运动件,从而造成伤害。最后,有些农机产品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或者装置不符合规范。如果防护罩太小,就不能有效地罩住转动件。如果转动件(链轮、带轮或齿轮)进入啮合区,并且没有防护装置,也就是说局部防护不到位,很容易对人身造成严重的伤害。

1.2安全标志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

(1)安全警示标志未明显在危险部位标识。按GB10395.1的规定,即使机器采用安全设计和防护装置,但是仍有潜在危险存在时,则必须在机器醒目位置处标注相应安全标志。如发动机排气管等发热部件应设相应危险警示标志。(2)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安全警示标志须永久性存在。安全警示标志应在使用寿命内具有可视性,即使日晒雨淋也不褪色且不脱落。(3)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安全操作的内容缺失。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明示担保写得不够明确,使得有些指标过高而误导消费。

1.3重要部位连接不符合标准要求

一些高危险农机具的重要部位没有按照要求使用高强度的螺栓。农机具工作时在各种外力作用下容易松动从而对机体造成危害,对人身、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2造成农机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对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理解偏差导致产品不合格

由于企业对GB10396一1999规定的农机危险图形总则理解片面,使得实际操作时安全标志危险图形和颜色不符合规定,最终导致不合格产品的出现。有些农机生产者不懂工艺、安全和标准这些方面的知识,在编写使用说明书时,把有关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编写得缺东少西,含糊其辞,使得说明书指导农机产品正确使用的实际效用微乎其微。

2.2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降低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很多农机制造商,其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都很有限。但是为了争夺市场就放松了质量的检测。材料上以次充好,制作防护装置本该采用强度刚度较好的材料,却私自降低要求用了质量较差的代用料。本应是全防护的只采用了半防护,本应是半防护的而没有防护。这些私自降低安全防护要求的情况屡禁不止。

2.3主管部门与检测机构把关不严

农机产品的管理应该有新的探索,发展也应有新的创新。应该加大质量检测部门的资金投入力度。完善相关通用检测设备。大力培训相关检测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增大对伪劣农机产品的检查力度。及时反馈产品质量问题,使生产企业能及时改善产品质量,从源头上控制伪劣产品流入农机市场。另外,目前农机市场缺乏专业的宏观调控,所以市场运营会有些零乱,目标不明确。主管部门应明确监管职责,对那些假冒名牌产品冲击市场的小企业应采取手段坚决予以取缔,规范市场管理,完善市场质量监督体系。

2.4企业对产品质量安全重视不够

一些个体农机生产企业和私营业主受利益驱动以次充优。单纯地追求农机产品只要好用就行,产品以次充好、粗制滥造。他们为了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而漠视产品质量,不但使农机产品在质量安全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而且严重制约了农机新产品的开发。

3完善农业机械质量安全的建议及相应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