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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22 17:42:16
工程竣工论文

工程竣工论文第1篇

1.1组织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1.2要求监理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且要求监理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签署意见。

1.3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1.4在竣工验收会议上,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

1.5接受有关方面对现场所有资料的审查。

1.6在验收各方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

2、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及咨询,协助建设单位制订竣工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程序。

2.2协助取得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

2.3协助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4协助组织竣工验收。

2.5记录、归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

2.6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

2.7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

2.8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协调各方意见,起草竣工验收意见。

2.9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竣工验收程序

3.1竣工预验收:(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竣工图)报送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2)总现场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现场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3)验收合格后,由总现场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要求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3.2竣工验收

我们施工单位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3)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检验。(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3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4.1工程概况:(1)建设地点。(2)建筑面积。(3)层数。(4)建筑使用功能。(5)结构形式(地基处理方案,基础及主体结构形式),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抗震等级。(6)建筑装饰特色。(7)水、暖、电、通风、空调等设备安装工程的特点。(8)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

4.2项目监理机构组织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织名单。注册现场工程师岗位证书编号。

4.3质量评估依据:(1)设计图纸;(2)施工承包合同;(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4)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5)施工验收规范;(6)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4.4工程质量概况:(1)概述工程建设情况,重点说明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验收、人工地基或桩基检测、主体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等情况;(2)施工过程中有无质量事故及质量事故处理情况;(3)建筑沉降观测情况;(4)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情况;(5)设备调试、试运转情况。

4.5质量等级评定情况

每个分项工程完成后,现场工程师应在承包单位自评自核的基础上,通过讨论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允许偏差项目核查,确认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1)单位工程的组成划分;(2)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3)单位工程的综合评定。

4.6质量评估意见

对于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质量评估意见通常有以下内容:(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工程资料完整有效;(3)完成的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4)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5)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6)同意竣工验收。

4.7项目总现场工程师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

5、结束语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重要环节,是现场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是在许多建设单位不熟悉竣工验收程序情况下,现场工程师必须明确自身职责,按《暂行规定》、《暂行办法》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确定的内容和程序做好本职工作,并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相应的工作。

工程竣工论文第2篇

1.管理部门以及施工者都要重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作为管理者,应该要有超前的思维方式,不能局限于传统的思维,不能单纯将思想禁锢在提高公路施工质量上,要从根本找到方法,提高施工效率,提升效益。首先,必须要从观念上认识到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对于公路工程项目以及国家公家公路建设发展的重要性,改变传统老旧的想法;其次,要加强对竣工资料的审核,避免遗漏、重复及造价的情况发生,这就要求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竣工资料审核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文件执行,不得徇私、不得包庇。要将各个岗位的责任落实到个人,任何一个环节都落实到位,杜绝”无人在岗“的现象;再者,管理者必须为路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与整理配备先进的设施设备,从而使竣工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的开展更顺利、更方便。收集与整理竣工资料工作者也同样要认识到公路工程竣工资料的重要性,不断提升自身职业素质以及综合素养,将任何一个环节的资料收集到位,并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整理,使它最大限度发挥作用,从而促进我国的公路建设以及国民经济发展,推进我国向发达国家发展的进程。

2.在公路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做好收集与整理工作

在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前期,工作人员要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得到审批,为项目施工的顺利进展以及竣工资料的验收打下坚实的基础,除此之外,应根据时间顺序,做好公路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各类文件、合同协议以及相关占地征地资料的收集,并完整归档,避免遗漏、重复,这有利于日后在公路工程项目发生纠纷或者其它问题时有可供参考的依据,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公路工程施工阶段,对施工者采用的施工报告、施工记录以及各部门的施工监管等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在接近公路工程施工竣工末期,要对施工图纸、施工进度报告以及施工竣工规模样图等施工过程中所有有必要保存下来的有意义的文件和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避免公路工程竣工后资料采集的难度增大,从而影响收集与整理的进度。在公路工程竣工后,将所有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通过审批后,采取科学现代化的方法对其进行归档,便于日后相关人员对其查阅。

3.确保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符合项目文件标准

公路工程后期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必须与公路工程的竣工保持一致,根据国家对公路工程项目的规定以及项目开发时对施工效果的要求,检验查收是否符合竣工验收资格,再进行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避免施工效果与资料记载不相符,既是对竣工验收资料的不负责任,同时也不利于公路工程项目的维修养护,以及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师对竣工验收资料中所呈现的值得参考和借鉴的可取之处产生误导。在对项目施工质量确认之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对竣工验收资料收集与整理提供指导以及项目施工后期的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合同协议以及竣工报告等。在相关部门做好相应的监察工作,并确定项目符合文件要求后,将收集与整理好的竣工验收资料提交监理部门审核,并等待通知下达。

4.对收集到的公路竣工验收资料进行规范化整理

在一个公路工程项目中所要收集的竣工验收资料涉及内容面广且内容复杂,它包含了各种文件、合同协议以及施工过程中所催生的报告、图纸等,同样的,对于整个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库的整理工作也是相当繁重的。因此,在对收集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整理的过程中是有可能出现很多问题的。例如,一些资料因为年代久远的原因已经不符合当今社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早已过时,但是又不能完全丢弃,其中存在小成分的价值。对于这种情况,应该采取现代化高科技整理方法,利用电子化设备将其存储,在保留一部分有利的施工方法的前提下又避免造成储备空间的浪费。另外,必须统一规范的整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采取简单明了,科学有效的收录方法进行归档,方便查阅,为我国公路建设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二、结语

工程竣工论文第3篇

案情:2000年7月,张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预购了一套商品房。入住后,张某发现该房有墙体大面积裂缝、分户墙不隔音、房顶漏水等问题,遂向房地产商提出了异议。房地产商向张某出示了区质检站作出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房屋所在辖区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其所建商品房质量合格。张某以在商品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区建设行政部门仍予以备案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决确认区建设行政部门的备案行为违法。

争议及分析意见

在处理原告的时,受诉法院对于建设行政部门的验收备案行为应如何定性以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的问题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备案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理由如下:第一,备案行为是房地产开发商向建设行政部门报告房屋建设情况以备查考的行为,只是对事物发展过程的客观描述和记载行为,本身并没有任何行政决定的效力;第二,备案行为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备考行为,不具有外部公示性,因而也就不符合行政诉讼调整外部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要求;第三,备案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当事人才可提起行政诉讼。备案行为只是对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以及质检部门的监督报告进行登记、收讫的形式,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形成行政确认。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实质性影响的是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以及质检部门的监督报告,而这两个报告是一种专业技术鉴定,在工程质量认定过程中,也只起到证据的作用,是否有效还要接受司法的评判。

笔者认为,备案行为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行政诉讼的调整范围,法院完全可以对其实施司法审查。理由如下:第一,备案行为是建设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备案行为是建设行政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行为。第二,备案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备案即是向主管机关或有关职能部门等报告事由,以备查考。以此观之,建设工程验收备案就是特定的建设工程施工人(本案中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建设行政机关报告工程完成验收情况,行政机关予以登记备案,以供行政机关检查和监督的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具体性。第三,备案行为能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即建设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予以认定、确认的行政行为。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这就是说,在备案收讫后15日内,如果建设行政机关未作出“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行为,那就视为建设行政机关在事实上确认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宣告完成,工程质量合格。这一事实上的确认行为,无论对房地产开发者还是对购房者都会产生行政法上的拘束力。

工程竣工论文第4篇

1)一般而言,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要求具备较高的精确度,建筑物规划条件地物点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地物点之间间距中误差及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1的要求。对于建筑物边长测量应该使用手持测量仪或者钢尺进行测量两次,两次测量绝对值较差不能够超过5mm。不作为竣工验收的主体配套附属设施,它的测量精度应该达到1∶500地形图的精度。2)符合《城市测量规范》9.3.19款第3条竣工房屋的实测边长(不含抹灰和装饰厚度)与建筑施工图标注的对应边长、分段边长和总边长的较差绝对值在(0.028m+0.0014×D)之内(D为边长,单位为m),分层图房屋边长按审批的建筑施工图边长制作;局部分段边长的较差绝对值不符合(0.028m+0.0014×D)的要求,分层图按实测的边长制作和计算面积。3)建筑各标准层层高测量误差限差不大于3cm,±0地坪高、屋面地坪高误差限差不大于5cm,北檐口高、屋脊高误差限差不大于10cm。

2建筑物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实施流程

2.1测量前准备工作

在进行测量之前,将本项目与之相关的图件资料进行收集是很有必要的。为了保证测量精度,实现高效作业,需要进行现场踏勘后制定详实的作业计划。

2.2控制测量

1)平面控制:合理布设图根基础控制点,采用福建CORSRTK及全站仪加密图根(支)导线的方法测定平面坐标。2)高程控制:图根控制点的高程采用福建CORSRTK、附合图根水准测量或全站仪三角高程方法测定。

2.3地形数据采集

地形图测量应按照《城市测量规范》的要求,按照1∶500数字化地形图要求施测,宜采用极坐标法和解析法进行地物数据采集。主要内容为实地采集待验收的建筑物及周边建筑、道路、绿地、停车等地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数据。

2.4建筑物竣工数据采集

1)主体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物及距四至关系的测量。测量主体建筑物轮廓线的平面图形、悬挑部位的投影点以及建筑物外轮廓的拐点等。对于每栋建筑物都应该通过解析测量法测定最低两个点的建筑物坐标。采用解析法计算建筑物和四至边界的距离,严格依据所测量出的坐标并辅以计算机软件进行测算。只有这样才能利于规划管理人员对数值进行横向比较。2)室内外地坪高程的测量。应该采用附合图根水准测量的方法来对室内外地坪标高、地下室地坪标高、地下室主要出入口地坪标高实施测量。通常情况下,室外地坪的高多为建筑物散水坡脚地面的高度,同时要注意的是,对于同一建筑物室内地坪存在高差的应该进行分别测量。3)建筑高度、层数及层高测量。在墙顶层屋面直接用RTK测量各建筑主体屋顶结构面地坪高程,用钢尺丈量女儿墙的高度,各层及阁楼北檐口高、屋脊高、各标准层层高、架空层层高、地下室高等要素。对于弧形或倾斜建筑的屋顶,从建筑外墙和屋顶的交点测量到±0位置。同时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同高度的建筑物,进行分别测量是很有必要的,而且每栋建筑物的高度都应该将本栋建筑±0地坪作为基准来进行计算。4)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测量。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属于规划部门进行核查工程项目是否按审批计划执行以及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是否合格的基本指标之一。因此,建筑物竣工测量过程中面积测量非常关键。面积的测量包括实测建筑的基底总面积、工程总建筑面积和分幢分层建筑面积几部分,所以,在对建筑物进行测量的时候,采用钢尺以及手持测距仪对建筑物的边长以及每栋建筑物的边长进行两次独立测量,误差应小于5mm后取平均值,并且需要对楼层的功能以及边长进行记录,从而能够在需要的时候加以区分。此外,基本测量结束后,还需要注意可能存在的隐蔽结构的面积,例如夹层、暗层等。5)绘制竣工图。a.应严格按照《城市测量规范》中的规范进行地形图的绘制,要保持成果的现势性,同时,要标注出各建筑物外廓角点坐标、建筑间距、标高及其他规划要求的内容。本次验收项目竣工图的比例尺为1∶500,采取任意分幅的形式,其中图廓坐标取整至1m的倍数;b.绘制建筑物分层平面图及计算各分层,各项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并附建筑分层平面图(不同的线条形状表示不同的面积部分),同时标注其他内部结构等。其殊结构层的面积需要特殊处理;此外,尤其需要注意对结构较为复杂的建筑物进行现场复核,以免发生差错。6)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a.测量报告文本包括:建筑工程性质、竣工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层高、裙楼高度、标准层层高)、建筑立面、绿地面积、地面停车位面积或车位数,非机动车停车面积、社区用房、物业用房、设备用房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情况;b.竣工总平面图应标明:建设用地范围、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建筑退让道路、退让用地红线(标注的位置应与规划批准的总平面位置一致);地下室边界、地面停车位位置、绿地位置,主要出入口位置(地下室出入口),地面标高,小区道路宽度等;c.竣工建筑面积包括:竣工总建筑面积、商业、办公、住宅、地下室等分项建筑面积,各分层平面图的尺寸和面积,公共用途的架空层面积,阳台面积(封闭、未封闭、不超过或超过套内使用面积15%)等;d.测量成果表:总体指标、数据;建筑单体指标、数据;建筑单体尺寸数据;配套设施数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以上给出的指标数据需要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对照核实。

3竣工测量复核

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的成果是为最后规划验收提供准确的数据资料,规划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项测绘成果数据与原来审批过的图纸对照验证相关指标后出具项目《核实意见书》。复审建筑规划许可各项内容包括:建筑平面位置、建筑间距、建筑立面与色彩、各单体层数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内部使用功能、绿地率、停车场(库)、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物业管理设施、社区用房及临时建设设施拆除情况等。《核实意见书》的结论通常是以列表或者综述报告的形式列出。目前,南平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的维护和处理由南平市城乡勘测大队负责,对基础测绘数据和各个规划竣工项目的平面布局、空间布局等各项技术指标的图表数据进行实时维护和更新。

4结语

工程竣工论文第5篇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工程竣工交付以后的质量责任问题,包括质量责任的不同分类和期限、工程建造的各个参与者如何分担建筑物瑕疵的责任、建筑物权利人对建造人的权利等等。这些问题还将引出针对建筑物有质量瑕疵如何设置保险来保护业主,或者有无相关保险可以使责任人免受索赔?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各国法律制度的答案是各不相同的,研究这些答案,对我们不无裨益。

本文在比较各国在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制度的几种主要模式的基础上,理解和分析我国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并提出引进和推广建筑工程保修保证保险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的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建筑物质量责任制度。

一、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的不同阶段及期限

我国《建筑法》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第62条和第80条。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按照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该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保证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内保证使用的法律制度,保证使用的责任局限在施工方。《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这条法律规定,则是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损害赔偿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个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均应赔偿的法律制度,但责任者未限定在施工方。

可见,我国的建设工程法律框架设定的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主要区分两个阶段,一是工程质量保修期,二是损害赔偿责任期。这与其他许多国家的建筑物竣工后质量责任体系不谋而合。以下分述之。

(一)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

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是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我国法律规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满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条件即可交付。《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质量保修期的责任主要落在施工方肩上。国务院2000年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条例》)第41条规定:“如果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保修阶段的质量责任,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在保修期内,只要发现质量瑕疵,不管有无损害,施工方均有义务进行修复,如果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质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后,可以向责任方追偿。只是根据以上一条的规定,对于非施工方造成的质量瑕疵在保修期内引起的损失,施工方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如何追偿的问题尚不明确。

同样是建筑物竣工交付以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各国法律制度下的质量保修期的替代名称是多种多样,且期限也各不相同。

在法国,称“质量保修期”为“正式完工期限”(1978年民法典),期限为自交付之日起一年。比利时和瑞典称之为“保证期”,通常为一年,结束时即为最终交付。荷兰的保修期为3-12个月,澳大利亚、新加坡、英国通常为六个月,瑞典为两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则更长,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为2年。英国的JCT合同把从工程实际交付至最后完工的期限称为“缺陷责任期”。FIDIC文本也是如此。所谓“缺陷责任期”,实际上仅指从工程实际交付至最后完工之间的期限,由承包方对列入“实际完工证书”上的缺陷进行修复,并对在此期间显现的瑕疵进行免费维修。但是取名为“缺陷责任期”,往往引起很多人误解,以为一旦该期限届满,承包商即不对工程缺陷承担责任,其实不然。

不管取什么名字,这段竣工后的特殊责任期间的期限长短因国而异,并非都是一年。荷兰的保修期为3-12个月,澳大利亚、新加坡、英国通常为六个月,瑞典为两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则更长,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为2年。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具体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年限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年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2年。其余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竣工验收不合格,则由施工单位进行整修后再行竣工验收,直至合格后交付。但是在很多国家,有四种不同情形的“交付”:

1、业主对竣工工程完全满意而接收交付工程;

2、非常不满意而不愿接收工程,要求整改后再验收;

3、业主接受工程,但对其中不完善之处与承包人达成减低工程价款的约定。如果不完善之处是由第三方引起的,承包人通常可以向该第三方提起索赔;

4、最普遍的做法是业主先作有条件的接收,而这个条件是承包人必须自费尽速修复瑕疵部分,达到业主的要求。此时颁发的完工证书应当载明所有应当修复之瑕疵。比如,在英国,达到“实际完工”即可交付,建筑师会签发“实际完工证明”。而在美国,工程达到“实质性完工”即可交付,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即“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有义务修复已发现的、和在该期限内发现的任何质量缺陷。

但是,不管是何种情况下的“交付”,工程交付即意味着工程施工阶段的结束和使用阶段的开始。工程交付的法律意义表现为:

1、交付意味着保修责任的开始;

2、交付意味着承包商无权在未得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该物业;

3、在承包商提供履约保函的情况下,在此时开始考虑释放保函;

4、工程交付时以下问题一般得以解决:

(1)实际交付工程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之间的明显差异;

(2)未决的索赔与反索赔。如在工程交付时未能解决,当事人至少应明确如何处理的立场。在很多国家工程索赔时效从交付之日起算。时效长短由法律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比如在瑞典,建筑合同一般约定业主必须在工程交付之日起30天内提出关于工程延期的索赔。

(3)工程款结算安排。法国标准文本规定承包方应在工程交付之日起120天内向业主提交尾款结算的具体金额。瑞典规定为8个月内提交。

5、自工程交付后,业主开始承担保护建筑物不受意外损害的责任(如火灾、盗窃等)。

比较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其它国家的相应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立法根据决定整个合理使用寿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的不同情况,对保修期作了不同的规定,并且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保修年限由承发包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竞争以及在设定具体合同时约定的做法,是吸收了国外的先进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创造。这些新规定值得承发包双方高度重视,也值得我们广大律师高度重视。

(二)损害赔偿责任期内的责任

质量保修期届满后,意味着另一种责任期间的开始,即进入损害赔偿责任期间。在有些国家这种责任为零。如葡萄牙规定在政府作为业主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后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大多数国家,业主都可以在一段时期内向有关责任者要求损害赔偿。

保修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期限因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不同而不同,很多国家的制度本身也在不断变化。以荷兰、法国和加拿大的魁北克为例:荷兰民法典规定了二十年责任期;而法国规定了十年责任期。法国的十年责任期的责任范围为以下缺陷引起的损害:1、影响道路、主要管道、基础、承重结构的坚固,隐蔽工程、与建筑物不可分的设备(其他设计要求有不少于2年的合同保证期)2、工程不符合使用目的。另外,在加拿大的魁北克,非居住房屋和商业建筑的保修期后责任期为5年,而公用建筑则为30年。

与保修期内的责任形式不同,保修期内只要发现任何瑕疵,不管有无损害承包商均有义务修复,不修复将承担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有损害才可主张赔偿,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意大利、魁北克、西班牙、瑞典和英国,将损害分为微小损害和重大损害,只有重大损害才可追究责任。当然,至于孰是“微小”孰是“重大”,这些国家的法律和实践都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可以说因事而异。比如在英国,对砖房裂缝程度的分类是根据这些裂缝对结构的影响程度来确定的,从而判断哪些是严重裂缝,哪些是微小裂缝。

尽管没有确切的标准,但各国建筑法律、法规的要求,合同明文或默示条款的要求,以及建筑物所在地特殊文化的需求,都是判断损害大小的一般依据。

我国《建筑法》第80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立法对建筑物损害赔偿责任期的规定比较严厉,针对建筑物的地基和主体结构以及其他部位,即使在普通部位的保修期届满后,只要因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均可要求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加重了建筑物的制造者包括承发包双方以及勘察、设计等有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可以预见,不远的未来,因建筑物质量不合格而请求赔偿的案件将会大大增加。当然,区别于保修期的责任主体,法律并未规定由施工方负责,而仅仅规定了“责任者”。那么,哪些主体可能成为建筑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的责任者呢?

二、建筑物竣工后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由于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不一定依据合同而发生,因此按照建筑物在建设期间是否与业主有合同关系,在建筑物竣工后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两类:

(一)与业主订有合同者,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按照我国《建筑法》第24条的规定,业主有可能只与一个项目总承包方签订合同,也可能分别与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和设备采购各方签订合同,建筑法对业主与合同对方的工程质量责任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在建筑物竣工交付使用后,按照《建筑法》第80条规定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就可能是与业主有各种合同关系的对应各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这些业主的对应方都有可能成为损害赔偿的责任者。

但国外的规定有例外:意大利的民法典只规定了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责任,这意味着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发现和纠正其他建设参与者的错漏,否则将承担责任。但在Emilia-Romagna地区这一原则已得到了适当的修订,该地区1990年有一项法律规定:主要设计人、项目经理、承包人、技术监理、竣工检验人等应签署建筑物竣工的技术文件,声明该建筑物已符合建筑规范及使用要求。如果政府监督员发现这一声明是不真实的,这些签字人都将被处以罚金。

此外,新加坡有一套截然不同的责任分担体系。1989年《新加坡建筑管制法》引入了“有资格的人”、“注册检验师”和“现场监理人”的概念。建设单位如果就施工方过错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他可以直接向施工方索赔,也可以向上述“有资格的人”进行索赔,这样,施工方就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二)与业主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者,包括:

1、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在有些国家,当地政府部门有义务核查所有或部分建筑项目的质量情况。我国目前体制下仍要求政府建筑管理部门对所有竣工建筑物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果说明:合格或者不合格。但我国的《质量条例》关于“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新规定将改变政府过去直接参与验收的做法,而将监督力度转移到施工图的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抽查。

在英国,法律规定了对政府部门的责任限制,而在有些国家政府部门的责任几乎为零。如新加坡因为有“资格人”承担责任的机制,明确规定政府不必承担责任。

2、质量检测机构

我们可能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对建筑材料质量状况的错误鉴定结论导致建筑物质量瑕疵,瑕疵责任由谁来承担?比如在我国,对商品混凝土的检测通常需要委托专门的检测机构进行、水泥制品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测,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和建筑法,使用该产品进行施工的一方仍应对建筑物瑕疵承担责任,然后由承担责任方再依据委托检测的合同自质量检测机构索赔。

3、分包商

按照英、美合同法上“合同相对性原则”,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权利,也不必承担合同责任,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无权要求执行合同中约定的第三方权利。由于业主与分包商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业主无法直接向分包商主张权利,受害者(如租户、后继使用人)更是无法向直接责任者追索合同意义上的赔偿权利,因而导致众多实质上不公平的结果。为了避免产生这样的结果,在英国盛行一种叫“从属保证”(collateralwarranty)的系列合同,与建筑承包合同配套使用,即业主要求所有的承包商(包括各类分包商)、专业咨询师(包括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设计师等)、设备供应商等向建筑工程的使用人、买受人、承租人和贷款人提供书面保证合同,从而建立由这些设备或服务提供商向建筑物权利人直接承担责任的法律纽带。由于一个建筑项目往往涉及数十个、上百个甚至上千个这样的书面保证合同,一些大的律师事务所的建筑法部门得投入不少人力应付这些保证合同的起草、谈判等的繁琐操作。

1996年,英国的“法律委员会”提出关于《合同相对性: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报告,要求英国法对“合同当事人原则”作了重大修改,授予合同中关于第三人权益的执行效力。1998年形成议案交国会讨论,并于1999年11月11日获女皇批准,成为《合同(第三方权利)法》。可以预见,英国今后的建筑承包合同将增加许多涉及包括分包商、供应商、建筑物使用人、购买人、建筑项目贷款人等在内的第三人利益条款的起草,并且对这些条款的内容设置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

在我国,这一问题已在法律的规定上得到解决。《建筑法》第55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据此,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有权主张索赔的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或者在无直接合同关系的情形下依据侵权理论要求总包方、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供应商

在国外,业主与供应商一般没有合同关系,供应商供应的材料、设备有质量缺陷时对业主的责任表现为“侵权责任”。

在我国,建筑材料有甲供料和乙供料之分,但总的趋势是以乙供料为主。前者由建设单位与供应商订立供货合同,后者由施工单位与供应商订立供货合同。但不管是甲供料、还是乙供料,建筑材料在用于施工以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责任对该材料进行检验,或核实有关质保书和检测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建筑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承担建筑物质量瑕疵的责任,而供货单位则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货物瑕疵的责任,两者并不矛盾。

三、质量缺陷的分类

《建筑法》第80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是:该损害是“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遭受的。什么是“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呢?它的标准是什么?质量不合格与一般的质量问题的界限又是什么?这些问题目前还难以在现有条文中找到答案。按照一般的理解和建筑行业的运作习惯,工程质量问题可以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和工程质量事故。酿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缺陷一般是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等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质量损伤。从广义上说,工程质量问题都是程度不一的工程质量缺陷,质量缺陷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即构成了质量不合格。

任何质量缺陷的背后都有导致这一缺陷的行为人的错误和疏忽行为。这种错误和疏忽行为可以发生在整个建筑过程的任何一个阶段,主要包括:1、设计和技术监理过程;2、现场施工过程;3、移交时关于维护和使用建筑物的指导过程。如果按上述阶段分类,可将质量缺陷分成以下主要几大类:

(一)设计缺陷

记载在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上的错误或疏漏将从一开始就影响工程建筑的质量。比如对通风的设计考虑不周将引起建筑物通风不良,而结构设计上的错误将带来建筑物沉降、裂缝等结构性缺陷。设计师无疑是承担设计错误的责任主体。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设计错误带来的缺陷责任的承担主体并非仅设计师一方。在美国,工程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很普遍,大部分的具体设计工作是在工程进行施工过程中通过独立技术监理的监督和配合完成的,如果由于监理的过错而导致设计错误,监理也应承担设计缺陷的责任。

承包商也会被要求承担设计缺陷的责任。在英国,承包商有义务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时检查设计师的设计。意大利的立法走到了极端,把设计和监理过程中的所有错误和疏忽的责任都压在承包商一方头上。而新加坡走向另一个极端,即有责任的个人直接承担设计错误的责任。但大多数国家都在寻求一种平衡,力求确定设计师、监理师和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之间承担设计错误的合理比例。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理解为施工单位只在发现了差错后方有义务及时提出,但没有规定施工单位有审查设计文件和图纸的义务。因此,除非合同有另外的约定,承包商一般不承担设计缺陷的责任。至于承包商发现设计有差错而不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法律没有作进一步规定。

(二)施工缺陷

施工过程的缺陷大部分是由于承包商引起的。承包商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严格执行每道工序,检查建筑材料、构件的质量。这在各国都是一样的。

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材料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由此可见,建筑材料、构配件等使用到施工工程,成为建筑物的一部分之后,由此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应当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承担,而不论该材料或该产品由谁来采购。

但在法国有一项特殊的规定,对于那些称之为“EPERS”的建筑物构配件,比如预制木配件,供应商应当承担因该产品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从而免除了承包商对此的检验和测试责任。

(三)指导缺陷

工程交付时建筑师给予业主的维修使用指导说明不充分,可能引起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的损害。随着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日趋多样和复杂,对建筑物如何使用和维修的告知愈显重要。错误信息或疏忽重要信息的告知都可能造成重大损害。

法国有一案例:一个诊所的看房人在灌装临时用电房的汽油箱时,汽油涌出淹没了好几层楼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承包商在移交该房给业主时,没有向业主充分告知罐装汽油箱的用法说明,以致管房人误操作而导致损失。因此,法院判令承包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了交付竣工验收建筑工程应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上海市还实行了住宅建设单位应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制度。违反了这些规定,受损害方可以依法要求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推行工程保修保险和工程质量综合保险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到,各国对于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是大同小异的,尽管质量保证期和损害赔偿责任期的期限各有长短,责任主体不尽相同,但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对因建筑物质量瑕疵及其造成的损害都有追究责任的特定对象。问题是,一些责任主体,尤其是承包商、设计商,在经过几年的营运后可能资不抵债、破产,或者不复存在,或者他们购买的执业责任保险期限太短或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建筑物质量缺陷的损害赔偿可能无力承担责任,或者根本找不到责任承担者,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一些法语国家政府通过强制承包商投保质量责任险,有效地解决了这一现实问题。法国是一个典型的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国家。《法国民法典》第2270条规定:“建筑人及承揽人,经过十年后,即免除其对于建筑或指导的巨大工程担保的义务。”法国《建筑职责与保险法》进一步规定: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设计商、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建筑产品制造商、质量监理公司等,均须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建筑职责与保险法》还规定,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包商应对该项工程的主体部分,在十年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对建筑设备在两年内承担功能保证责任。保险费率根据建筑物的风险程度、承包商的企业声誉、质量检查的深度等加以综合考虑,一般要负担相当于工程总造价1.5%-4%的保险费。工程交付使用后,若第一年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商负责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若在其余九年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商负责维修,而维修费用则由保险公司承担。

在我国,《建筑法》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对损害赔偿不再有限额的规定,有关责任单位的义务、风险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当事人如果不通过工程担保或保险分散、转移风险,一旦发生违约或重大责任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必然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责任单位也将难以生存。再加上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也就是说,基础工程的保修年限最低为“合理使用寿命”,即设计年限,一般为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第80条又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的期限为“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在这样一段漫长的时限内,要真正落实责任的承担,必须通过保险来解决。

鉴此,为真正落实建筑物交付后在其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建议以建筑工程保修保证保险落实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责任;以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落实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是由保险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财产及人身的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险种。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是由保险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财产及人身的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险种。

工程竣工论文第6篇

加强图纸会审,将工程变更的发生尽量控制在施工之前。我们在设计出图前,组织工程部、经营部、财务部对图纸技术上的合理性、施工上的可行性、工程造价上的最经济性进行审核,从各个不同角度对设计图纸进行全面的审核管理工作,以求提高设计质量,避免因设计考虑不周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

2工程招投标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核心

一项新的工程项目,必要有招投标环节,这个环节非常重要,企业通过这个环节,不但能够引进机制,还能够降低工程成本。在选择施工队伍的时候,具体要以施工企业的业绩以及诚信情况为依据。对于与拟建工程相同的施工企业,应该优先考虑,对于项目负责人也要特别筛选。施工队伍必要符合工程需求,具备充足的资金储备。如果其资金投入力度不够,那么就极有可能造成工程延期。做好工程招标,不断能够有效节约施工成本,降低消耗,同时还能够施工质量,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丰收。进行该工程招标需要采取公开,公平的方式,面向社会,坚决抵制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通过招投标我们受益最大的是2003年建设的馨园小区东区住宅工程,根据国家经济适用房按成本出售的原则,考虑到职工的承受能力,我们采取了向全市建筑施工企业招标,一共有16家单位参加了本次投标,经过激烈的竞争有五家单位中标。

3施工管理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

施工过程中,进行科学的造价控制,是必要的。由于建筑施工原本就是一个复杂,漫长的过程,因此在施工中,难免会遭遇很多设计变更的问题,如果是建设单位引起的那就属于设计变更。那么进行变革控制的关键所在就是工程签证的管理制度,完善的管理制度需要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为了保障工程签证的正确性,与可靠性,明确工程分工,将一些虚假签证的问题,进行严格的杜绝,久而久之,便能够建立其一个更加健康的施工环境。对签证一般要求自发生之日起2O天内办妥。其次,对签证的描述要求客观、准确,要求隐蔽签证要以图纸为依据,标明被隐蔽部位、项目和工艺、质量完成情况,签证发生后应根据合同规定及时处理,审核须严格执行国家定额及有关规定,经办人员不可随意变通。

4竣工结算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

确定工程造价的合理性,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进行施工造价的过程中,工作人员要严格的按照现有规定进行,同时,要建立甲乙双方的施工合同,其中将各方责任进行明确落实,然后在根据竣工图,以及隐蔽签证,现场签证等进行审核计算,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审查。对每一项工程变更都要进行严明审核,要确保审核结果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凡进行竣工结算的工程要有竣工验收手续,从多年工作的经验来看,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变更漏洞很多,有的是有变更没有施工;有的是施工已进行核减,却没有变更;还有的是变更工程量远远大于实际施工工程量;诸如此类举不胜举。所以说在结算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要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用积极的心理去面对审核工作,从而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不要怕麻烦,多下现场核对。同时,为了保证工作不出漏洞,应实行工程结算复审制度和工程尾款会签制度,确保结算质量。

5结语

工程竣工论文第7篇

1.竣工决算的构成

公路工程竣工决算的主要构成部分包括决算表和结算表,其中项目工程决算的各项工作一般是由项目执行机构负责,建设单位负责对其进行审核;工程竣工结算表形成后需要由不同的机构负责,包括承包单位负责编制、监理单位负责复核、项目执行机构负责对其进行审核等。结算表编制完成后,监理、项目执行机构对其进行审核确认没有问题后,施工单位将其上报业主,业主则结合该结算表,按照建设项目汇总编制,最终形成公路工程竣工决算表。

2.编制

根据编制工程决算时,需要根据竣工资料来进行,它是在各项施工活动中逐步形成的信息,要求其是原始资料,其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如项目评审文件、批复文件、批准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图、竣工图、计量报表、工程验收资料、工程变更设计图纸、图纸审核资料等。其中竣工图是极为重要的方面,其较为详细、直观的反应出了工程具体实施后的基本内容,包括工程所处的位置、工程量、基本结构、规格、竣工的公路等级标准等。制定竣工图的基本流程是先收集设计施工图、变更图等,并将其进行对比分析,实现工程的实际测量,真实准确的编制到竣工图中。如果存在临时设施工程,无法在竣工图中标志出来,可以编制进计量支付报表中,并附带详细的说明,包括其在竣工图上位置、内容等。竣工图中的各项细节内容需要按照规范清晰明确的标志出来,包括文字说明、数据、线性图案等,并严格按照比例出图。竣工图底稿完成后,需要经过各个级层人员的复查后,递交至业主和管理部门进行审核,避免出现遗漏的项目。

3.竣工决算的编制要点分析

竣工决算编制主要是由竣工结算、竣工决算构成的,一般是施工单位结合工程量的详细内容编制出结算表,决算表则需要先全面收集各个合同段编制出的结算表,再进行汇总、整理后制定,具体内容如下:

3.1结算表

首先需要编制出各项结算表,包括设计变更登记表、设计变更明细表、各种结算明细表、计日工明细表、价格调整内容表、索赔资金表、奖惩金额表、专项暂定金支出明细表、后期工程明细表、报废工程明细表、施工材料消耗表、工程量清单结算表、标底合同结算费用转换表。其中标底合同结算费用转换表,其标底费用转换需要建设单位负责,公路工程施工各阶段的费用必须科学合理的编制,再由建设单位对各项表格进行整理,编制成投资控制情况比较表及工程数量情况比较表,需要注意的是标底合同转换表中的建安费暂定金额,需要与各结算费用中的其他支付相对应,主要包括点工、工程保险费、索赔费用、价格调节、专项暂定金、奖惩金额、尾款利息等;工程保险费应划分至其他项,另外临时道路的施工费用、养护费用、临时供电设施、电讯设施、临时工程的维修和拆除等,均需要划分至临时工程项目。

3.2决算表

决算表在编制时需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即工程量清单决算详情表、设计变更详情表、建设项目概况表、已经批复的概预算转换表、投资控制内容对比表、工程数量对比表、机械设备购进表、工具购进表、器具购进表、其他费用汇总表、人工及材料消耗表。在编制概预算转换表时,需要根据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概算来开展转换工作,已经批准的概算项目需要适当调节,将交叉工程、计划利润、税金等项目去掉,上述的支出则划分至对应的具体施工环节中,包括路基、路面、桥梁等,适当总结各个名目的内容,预留的费用需要根据一定的比例划分至建安费预留经费、设备购进预留经费及其他预留经费中,保障工程量清单格式或者实施转换后的费用能够和概算项目保持一致或者能够一一对应,便于比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还需要根据合同内容及施工图设计情况,对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工程的数量及各项金额,即采用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复测确认工作。

4.审计工作的现状及要点

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包含了重要的审计工作,一般来说审计过程是业主先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材料递交至财政部门,少数情况下财政部门会亲自审计,一般是委托专业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完成之后,编制人员需要先对其进行严格的自审,再交由负责人进行审核,最后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竣工决算审计,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审计人员在开展竣工决算审计的过程中,需要公平公正、认真谨慎,有主有次,并具有扎实的业务能力,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如决算审核人员工作随意,态度不佳,决算资料缺失等,使得审计工作质量不佳,导致现在各项工程的审计结果一般为扣减。审计人员扣减出的项目、数量等,需要第一时间计算出其各项数据,包括成本、利率等,分析其合理性,判断其是否应该扣减等。如果情况较为复杂,或者无法独自进行断定,则需要先将详细情况及个人的意见均汇报至领导,再行处理。工程的审计工作完成后,需要不断地进行分析总结,积累经验,提高审计技能水平,优化审计工作的质量。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