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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理论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21 17:13:48
博弈理论论文

博弈理论论文第1篇

「摘要题乡村治理

「关键词宗族/农村治理/合作博弈

一、引言

随着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以及“草根民主”观念的普及,农村村民自治和农村治理成为近年来的研究热点之一,尤其赢得了很多社会学家的智慧。农村治理,就是农村公共权威管理农村社区,增进农村社区公共利益的过程。值得注意的是,正如徐秀丽等人(2004)所指出的,治理不同于统治,它不仅仅依赖于政府权威,还依赖于民间权威,或者二者的结合。因此,农村治理不是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自上而下发号施令、制定和实施政策,而是通过上下左右的互动、合作协商、确立认同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从近代直到现在,治理中国农村的公共权威结构主要由政府、政党和民间三部分组成,其中,政府和政党属于官方的权威机构,他们在中国农村治理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农村治理结构与以前相比还是有了很大变化,政府和政党权威深入农村,国家对农村的控制明显加强。民间治理权威,尤其是一直广泛存在的“宗族治理”受到严厉打击,在建国后的30年里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后,这种情况才逐渐发生变化。20世纪80年代中国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治理改革,源于体制解体后农村社会广泛出现的权力真空。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自治体制。1987年全国人大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农户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8年开始实施,标志着农户委员会的建设进入了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根本法和具体组织法确立了农户委员会作为农户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农户委员会组织法》的正式颁布,确定了农户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而是农户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要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于建嵘(2002)认为,在文本制度上,村民自治是以确认和保护农户个人权利为前提的农村治理制度。目前中国乡镇村治体制是国家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对农户个人权利承认和保护的制度性承诺,是一种基于市场、民主和法制理念的新的行政管理结构和农村治理方式,标志着国家行政化与乡村自治权的相对分离。

换言之,农村治理应该是一种基于民主和市场的“合作”过程,是谈判而不是强制的。我们知道,要在谈判的基础上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谈判双方达成的协议必须是能够自我实施的,也就是说,谈判结果必须是一个纳什均衡。但是,从个人理性出发,一次性博弈的纳什均衡很难是“集体理性”的,即结果不会是相互合作,著名的“囚徒困境”表达了这个思想。在一个村庄当中,农户之间是否会相互合作?如果能,则农村治理容易达到所谓“善治”(俞可平,2001)的结果,否则,农村治理必将陷入困境。

值得注意的是,从历史上看,在农村治理中,宗族通常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宗族在很多农村地区出现了复兴局面,那么,宗族复兴是否有助于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新型农村治理达到所谓的“善治”?以民间权威为主导力量的农村治理意味着农户要有相互合作的动力,而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才能产生一种能自我实施的协议来约束农户的行为,促使他们进行长期合作?本文的目的是回答上述这些问题。

本文其余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分析了农村中宗族治理的产生、发展和复兴的原因及背景;第三部分引入了一个合作博弈的分析框架;第四部分分析合作剩余的来源;第五部分做了一个推广,分析了产权安排与农村治理之间的关系;最后是本文的结论。

二、农村治理中的宗族:我们知道什么

历史上,宗族曾在农村治理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将宗族置于20世纪的历史时段,宗族在村治中的作用经历了三大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前半叶居主导地位,作用很大;第二阶段即1949年至1979年间,宗族作用潜伏着,没有正式的合法的地位;第三阶段为1980年以来,宗族的作用凸现,但是不如20世纪上半叶那么强大(肖唐镖,2001)。在新中国成立前,宗族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南方地区一直是村级治理的核心。宗族治理依靠的是农户间的相互合作(尽管有国家行为的痕迹),这就要求从长期来看,“合作”比“不合作”的收益更大。尽管乡绅和宗族势力在1949年以后都遭到了严厉打击,乡绅阶层消失了,宗族和宗法制度的合法性被彻底剥夺,但是,宗族势力却没有消失。在宗族销声匿迹的30年中,宗族赖以萌生的先天土壤,成员连结的血缘性和居住的地缘性相契合,在中国农村并没有遭到根本的破坏。即使在国家对基层控制最严的20世纪60~70年代,宗族作为一种社会群体仍构成农村庄会的基础,宗族的关系网络成为农户寻求资源和帮助的首选对象(杨善华等,2000)。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宗族复兴对于农村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它意味着农户之间自愿合作的意愿加强,那么,利用农户的这种合作意愿,以民间权威为主的农村治理就可能取得成功。不过,农村的宗族为什么会出现复兴?这种复兴是否真的是农户“合作意愿”加强的表现?

唐军(1996)在《当代中国农村宗族复兴的背景》一文中对宗族的复兴作了精彩的论述。他认为,宗族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复兴,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户委员会的设立及儒家思想的回潮,为宗族复兴提供了需求、空间、际遇和资源的结果。宗族的复兴说明,第一,由于社会还没有为回应农村家庭的求助而建立的正式的生产经营支持机构,于是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合作就成了农村生产经营合作最主要的方式。第二,生产经营与家庭利益的紧密联系又在不断地压缩农户可能信赖的合作对象范围,有血缘联带的宗族家庭遂成为农户最主要的合作选择对象。第三,农民委员会与原来的生产队相比,其对农户生活的介入及对社区运转的调控能力大为弱化,这最终导致了农村庄区生活的组织真空,宗族因而有可能以同宗家庭的利益保护者和利益协调者的面貌出现,这是宗族在农户间较易取得信任也较易扩展势力的领域。第四,农村社区的很多方面缺少社会的保护、国家的干预和法律的覆盖,这也为宗族的活动提供了生存依据。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市场经济的冲刷下,村庄内部的宗族和宗族联系的日益理性化是非常明显的。在通过复兴宗族和宗族力量可以在新的社会时空条件下获益的地区,宗族和宗族的联系实际上通过市场的力量以一种类似传统的方式出现(刘义强,2004)。但是,这种合作只是短期的,由于外部世界被打开,农户不再将宗族和宗族作为当然的社会联系范围,而是寻求家庭利益的最大化,这就导致传统的基于血缘的宗族和宗族这种首属群体的社会连结机制的日渐消解。宗族和宗族意识淡薄,即使亲兄弟之间也很难进行一些长期的合作(刘义强,2004)。

我们可以看到,宗族的复兴是由于农户能够通过“宗族”形式下的合作获得更大的收益,包括从生产、谈判和自我保护中得利。也就是说,宗族的复兴表明了在很多领域,农户之间存在“合作”以获得更大剩余的动力。因此,宗族组织的形成和发展可以看成一个村民为获得更大的剩余而相互合作的过程。同样,以农户自愿合作为基础的新型农村治理也可以看作是农户为获取更大的剩余而相互合作的过程,换言之,这个问题可以放在一个合作博弈的框架中进行分析。

三、一个合作博弈的框架

在本节中,笔者引入一个合作博弈的框架,分析农户合作的动力和背景。农户间的自愿合作意味着:①合作能够产生更大的剩余;②每个参与人都能从合作中获益,即对剩余的分配是合理的。在一个合作博弈的框架中,我们必须知道的几点是:

1.博弈的初始状态是什么?或者说,村民的保留效用为多少?又取决于什么?一般而言,村民的保留效用就是不合作的时候能够获得的收益。因此,在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农村治理结构以前,农户总的收益减去各种税费支出就是农户保留效用。显然,这个保留效用随着农村治理状况的变化而变化,治理状况越好,保留效用越高,反之反是。这也就意味着,治理状况越差的地方(比如公共品没有提供,公共资源不能得到保护,社会治安状况不好,农户间合作很少)越有形成新的治理结构的需要,农户的合作意愿更强。

2.合作何以发生?事实上,宗族出现和复兴的一个基本原因便是农村数百年以来的聚居格局。而且,农户聚居的村落一直以来都是封闭的。相对封闭的世居和人们在生活中的各种来往和联系强化了有关宗族的意识和观念,在农村中人们为争夺各种资源的斗争和冲突则明确了宗族或宗族的边界(杨善华等,2000)。封闭的聚居格局就构成了我们通常所说的“熟人社会”。熟人社会最重要的含义首先在于单个农户的信息在村庄中是公开的;其次在于村庄是封闭的,农户不可退出村庄。因此,熟人社会的真正要义在于把农户之间的博弈从单阶段博弈变成了重复博弈。

农户之间难于形成长期合作,与“外部世界被打开”密切相关。从博弈的结构看,农户之间进行重复博弈,意味着农户即使在某一个阶段受到损失也不要紧,因为他更看重长期利益,农户会珍惜自己的“愿意合作”的声誉而不至于为了短期利益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外部世界被打开,农户不再将宗族和宗族作为当然的社会联系范围”使得农户决策时面临的是一个一次性博弈。对于一次性博弈而言,只有当合作的收益肯定大于不合作的收益,即合作是农户的占优策略时,农户才会采取合作的行动。

因此,总结起来,合作发生条件有两个:要么合作能够产生足够大剩余①;要么合作是长期的。

3.合作剩余如何分配?一般情况下,合作剩余总是根据谈判能力来分配的。不过,在一个农村中,村民之间的谈判能力取决于农户的保留效用,显然,农户的保留效用是以农户的效用函数和劳动生产率为基础的,越偏好劳动的农户,保留效用越高,劳动生产率越高的农户,保留效用越高;反之反是。

四、合作剩余从何而来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知道:合作剩余的大小决定了合作能否取得成功。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合作剩余从何而来?

1.生活保障的提供。赵力涛在分析宗族的时候指出,宗族的维持机制有两个,一是宗族仪式,它在确认宗族结构、明确宗族规范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二是日常实践,农户的日常实践活动发生在这么几个领域: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杨善华(2000)进一步强调道,中国农村的宗族组织、宗族意识和宗族活动,固然体现在宗族仪式、宗族象征符号及制度规范等方面,但更重要的是,他们是活生生的东西,存在于农户的日常生活实践中。刘援朝(1997)指出,宗族组织正是由于它所具有的认祖同宗和族人互济的功能,使同姓农户在心理上获得了保护,从而延续数千年之久。宗族具有的互助和公益事业的功能是其他社会团体所不能取代的,因此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并将在新的时代以新的面目出现,在新的环境下产生新的适应方式。这些论述表明,资源的提供和农户之间的互相救助是日常生活实践主要的表现。显然,族人共济这一方式所提供的生活保障功能是合作剩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抵制外来压力。近年来,中国乡村两级基层政权负债严重,财政困难。它们在“压力型体制下”借助乡村准行政性体制加大了对农户税费的征收规模和征收力度,乡村干部的“赢利性经纪”行为突显(刘义强,2004),以至于在很多地方,乡村干部的工作职责变成了抓计划生育和收农业税(费)。随着农业税费改革的进一步推行,乡村基层政权面临的财政困难将更加严重,乡村政权不能运转,这会导致乡村政权加紧对农户税费的征收,并最终使得社会矛盾更加尖锐。有研究指出(项继权,2002),财政困难可能导致乡村民主的出现,也就是说为了抵制乡村政权对农户的剥夺,农户会联合起来要求更多的自,因此,抵制外来压力也是农户互相合作,实行农户加强合作的重要原因之一。[page_break]

3.村庄或者说农户间的合作,只能在农业范围内提供收益,因此,随着农业收入占农户总收入比重的日益下降,农户选择不合作的可能性增加。但是,在很多有着强大集体经济,尤其是集体工业的农村,乡村工业成为吸收本村农户最主要的载体,而且,与外来务工者相比,本村农户工资、福利更高,也更多地担任管理职务,在这些村庄,村庄为农户提供了收入来源,农户间合作的可能性加强。

4.生产要素、技术和生产工具的提供。农户间通过资金、土地和劳动力的共享与合作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劳动强度。对大型农具的共同拥有和使用,则有助于减少农户的生产成本。另外,生产技术和市场信息的共享也有助于降低农户的生产成本并且增加其收益。

前文笔者论述过,合作有两个条件:要么合作剩余足够大,要么合作是长期的。在某个一次性博弈中,合作可能是所有农户的“占优策略”。但是,这种均衡结果出现的概率不高,因此,另外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是,如何把合作从“一次性”转化为长期的,如何把一次性博弈变成重复博弈,或者说,有没有这种转变的可能?

新中国成立前,村落的封闭性使得农户不能退出村庄,没有退出权又进一步使得农户之间的博弈从一次性博弈变成了重复博弈,声誉机制的作用最终导致了农户之间的相互合作以及宗族势力的强大。改革开放以来,农户的流动增加,村落也不再是封闭的,而是逐渐向外开放,农村庄会正逐渐变成了一个“半熟人社会”甚至“陌生人社会”,尽管单个农户的信息在村庄中是公开的,但是农户可以退出村庄,村庄和宗族不再是农户获得资源的唯一地方,这样一来,农户间的博弈就成了一次性博弈,农户相互之间的长期合作变得困难。因为合作的参与方不能惩罚不合作的参与方,只要外部机会足够好,农户就存在“先偷懒然后退出获得外部机会”的动力或者干脆“获取外部机会而从不与其他人合作”。总而言之,在这种环境下,“声誉机制”已经不起作用了。农户对农村内部合作需要程度的变化会影响农村治理模式的变动。农户对合作的需求越强烈,农户达成合作的可能性就越高。

五、一个推广:产权安排与农村治理

从前文的论述中我们知道,要保证农户间的合作,就必须保证,至少从长期来看,合作的收益比不合作的收益要大。一般情况下,只要博弈是重复的,对于效用函数和劳动生产率相同的人而言,合作收益通常是大于不合作受益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若是能够保证博弈是可重复的,农户间就会选择合作。不过,在人们的效用函数或者劳动生产率不同的情况下,合作的达成就要困难得多。值得注意的是,在合作的情况下,分配往往是平均主义的,由于信息缺乏和合同不完备的原因,从而按贡献分配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假定农户的效用函数取以下形式:

U=a[,i]Lp[,i]+b(24-L)

其中,L表示劳动投入时间,p表示劳动生产率。i=1,2表示两个不同的农户。首先考虑效用函数的不同,即a[,1]≠a[,2];b[,1]≠b[,2];不失一般性,假定a[,1]>a[,2];b[,1]<b[,2];也就是说,农户1更加偏好劳动,而农户2更懒。此时,如果农户2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事实上,农户2几乎总是不合作,因为这样他的效用更高),与两个农户具有相同的效用函数相比,农户1对农户2的惩罚更困难。考虑一个两阶段博弈:农户1在第一阶段不合作,如果在第二阶段农户1以不合作做为惩罚手段的话,他的惩罚措施必须足够强,使得农户2不合作的总效用低于它合作的总效用②。如果农户2足够偏好闲暇,那么农户1就必须采取“彻底”的惩罚措施,但是,“彻底”的惩罚措施,比如说完全不干活,也会大幅度降低农户1的效用,因此,农户1不大可能采取很“彻底”的惩罚措施(否则自己遭受更大的损失)。这就说明,在效用函数不同的情况下,(不合作)更加可能成为农户间博弈的均衡结果。同理,在农户的劳动生产率不同的情况下(即p[,i]的取值随农户不同而不同),只要分配方式不是完全按照贡献进行(完全按照贡献进行意味着信息是完全的,而且农户的贡献是能够被证明的),那么也会导致不合作的结果。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看到,即便博弈是可重复的,如果农户间的效用函数或者劳动生产率不同,农户间也不会达成合作。因此,促使农户合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边缘化不合作者?即边缘化那些具有更加偏好闲暇的效用函数和劳动生产率更低的人?

中国农村的实践表明,公有产权往往是低效率的,因为人们无法边缘化那些不合作的“搭便车者”。这是由于公有产权伴随着的事往往是“平均分配”,而公有产权下的农户根本不可能具有相同的效用函数或者相同的劳动生产率,相反,他们的效用函数和劳动生产率具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即便博弈是可重复的,农户间也无法达成合作。最终的结果是在公有产权下,那些不合作者往往很难被边缘化。事实上,由于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农户间相互知根知底,信息是完全的,只要合作产生的收益足够大,那些效用函数和生产率相近的农户就有相互合作的动力。因此,如果不是强制性的合作,农户间通过自由选择就能把那些不合作者排除在外。我们知道,要保证没有合作不是强制性的,就必须保证农户所拥有的产权是明确和清晰的。换言之,在公有制条件下,那些愿意合作者将不能将那些不愿意合作者摈弃,从而达不成合作的结果。

以上的分析表明,在以农户自愿合作为基础的农村治理环境中,明确和清晰的产权是一个关键。通过边缘化那些不合作者,愿意合作的农户能够达成稳定的合作。然后,那些不合作者在被边缘化之后能够获得更低的收益,从而不得不加入合作。同时,对于那些劳动生产率低地的农户而言,加入合作组织的条件是同意对合作的剩余“按贡献分配”,而在公有制下,这是不可能的。

六、总结

在乡村政权向服务型政权转型的过程中,农村治理将更多地依赖于民间权威,即农户之间的谈判、协商与合作。农户之间要通过谈判达成合作,尤其是要达成长期合作,条件之一保证农户之间的博弈是重复博弈,这就要求村庄的结构是封闭式的。封闭式的村庄不是指地理位置和信息上的封闭,更不是指农户无法退出村庄,没有更好的外部机会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更大的保险。毫无疑问,农村的开放和农户流动的增加使得村庄不再是封闭的,部分农户可以有更好的外部机会,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更高的收入。因此,农户间的合作越来越困难。

不过,由于农户依然有着加强组织,增强自身谈判能力的需要,农户依然有互相合作的需要。为了对抗上级政权的过分的税费征收以及对村庄的侵扰或者与其他村庄争夺经济资源,农户们可能联合起来,这也可能加强农户间的合作。笔者的分析表明,村庄治理的难易程度与农村的市场开放程度、经济发展程度和经济发展模式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市场开放程度越高,农村治理越困难,因为农户互相合作越困难;经济发展模式越是村庄主导(即集体经济越发达),农村治理(尤其是农户自治)越容易。

另外,笔者的分析还表明,即便农村社会是封闭的,从而博弈是可重复的,合作也不一定能够达成。因为产权安排会影响农户间的合作,本文认为,在以农户自愿合作为基础的农村治理中,明确而清晰的产权是题中之意。因此,必须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土地承包权,对那些共有的自然资源,比如山林,水库,池塘等,要么完全由村委会管理或者上级政府管理,要么就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明确其产权。

注释:

①足够大的剩余意味着,在该剩余下,囚徒困境的均衡结构不可能出现,当一方合作时,另一方不合作所得到的收益仍然小于双方合作所得。

②比方说,在一个两阶段重复博弈中,农户1合作的效用是5,农户2也是5,在博弈的第一阶段,若农户1合作,农户2不合作的效用为6.那么,只要第二阶段农户1不合作时农户2的效用低于4,农户2在第一阶段就会选择合作。不过,若在该博弈中,农户2合作的效用为4,而在对方合作自己不合作时的效用为6,在第二阶段中,若农户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作为对农户2在第一阶段中不合作的惩罚,那么,只有在该条件下惩罚才是有威慑力的:都不合作时农户2的效用小于2.显然,与第一种情况相比,第二种情况下,农户1的惩罚措施必须足够有力,这也意味着该情况下合作更加困难。

「参考文献

[1]刘义强:《选举背后的村庄生活逻辑》,《中国农村观察》2004年第2期。

[2]唐军:《当代中国农村宗族复兴的背景》,《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2期。

[3]刘援朝:《云南元江县白族的宗族组织与制度》,《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5期。

[4]杨善华、刘小京:《近期中国农村宗族研究的若干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5]俞可平:《治理与善治:一种新的政治分析框架》,《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

[6]徐秀丽:《中国农村治理的历史和现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

[7]于建嵘:《新时期中国乡村政治的基础和发展方向》,《中国农村观察》2002年第1期。

博弈理论论文第2篇

[关键词]进化 博弈 文献综述

一、进化博弈的基本理论

进化博弈论的研究起源于生物学领域,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动物和植物的冲突及合作,为达尔文的自然选择过程提供数理基础。进化博弈理论结合经典博弈理论及生态理论研究成果,以有限理性的参与人群体为研究对象,利用动态分析方法把影响参与人行为的各种因素纳入其模型之中,并以系统论的观点来考察群体行为的进化趋势。正是基于其在生物物种与种群的竞争进化演变规律分析中的成功,众多学者纷纷将其概念和前提加以修正,将其广泛应用于经济领域、社会领域来解释并预测人的群体决策行为。

二、进化博弈理论的应用研究

1.社会行为领域

Conlisk利用带滞后项及随机项的离散时间动态来分析参与人是否总是行为的最优者。它假定有“最优化”及“模仿”两个纯策略,其中非最优化者有一个二次损失函数,在此基础上,他寻求一个满足非最优化者损失函数等于最优化者正的常数成本的均衡群体比率,从而得出结论:当群体中几乎都是最优化者时,模仿比最优化策略更合算,因此,群体中非最优化者在群体中最优化者所占比例并不渐进地收敛于1。Peyton Young认为现实中每个参与人都是在前人给定的经验知识基础上选择策略,个人选择策略是一个适应性的学习过程。个体在做出选择时,尽管参与人存在一定的惯性及犯错误的可能性,经过行为的长期进化,这个适应性学习过程也会收敛于一个有效率的传统或合约。Sandholm对个体行为偏好的进化进行了动态分析。Juang从进化的视角研究了规则的进化与均衡的选择问题。Nyborg和Rege探讨了有关吸烟行为的社会规范的深化,并运用挪威的经验数据对结论进行了检验。

2.制度的演化

青木昌彦等运用进化博弈理论分析了社会经济体制的变迁。他们认为:任何一种经济体制的产生都具有一定的惯性,并随着经济所处的外部环境与所积累的内部环境的变化一起逐渐地进化。吴炯、彭飞以进化博弈的复制动态方法为工具解释了公司治理结构演进过程中的“两极化”现象。邱中华等通过演化博弈模型考察委托人和人在委托过程中行为策略的自发演化过程,发现这一博弈过程的所有均衡都是鞍点,从而得出委托人和人之间的监察博弈没有进化稳定策略。Kandori和Rafael运用进化博弈理论研究了两种具有网络外部性的技术之间竞争的博弈过程,提出了解决“花车效应”问题的对策,论证了后发技术取代主导技术的可能性。

3.经济行为的演化

Routledge基于Grossman和Stiglitz提出的经济模型,探讨了金融市场上个体行为人是如何通过适应性和进化学习来发现内生变化并运用这种内生关系的一种学习模型。他通过模仿过程和经验过程来对个体的投资行为建模,而不是运用传统上的显性最优化方法放松关于知识和理性的假设。Cowen和Kroszner利用进化博弈理论研究了在自由竞争易货贸易经济中,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交易媒介的选择问题。罗发友等对集群内企业技术创新行为构建了鹰鸽博弈、鹰鸽反击者博弈和鹰鸽应变者博弈三个模型,并得出集群内企业创新行为不存在纯策略进化稳定均衡,但存在混合策略进化稳定均衡和行为策略进化稳定均衡,反映了集群内企业创新行为的协同竞争性以及这种协同竞争创新行为的进化稳定特性。

三、借鉴意义

1.进化博弈论从有限理性人出发,强调系统达到均衡的过程而非均衡本身。进化博弈理论是完全摒弃传统理论中非现实的“理性人”假设,直接从有限理性参与人群体出发而提出的一种全新的动态分析方法,该方法认为经济系统达到均衡需要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均衡结果依赖于达到均衡的过程。

2.进化博弈论纳入了系统到达均衡的时间因素,有利于决策者控制系统向目标的进化。进化博弈理论的动态分析方法中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把参与人的决策过程时间及因素互动的时间纳入到其基本模型之中,强调系统达到均衡的过程。这样有利于决策者控制经济系统使之朝向既定的目标前进,也有利于决策者寻找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系统向意愿均衡转化的因素,使系统尽快达到有效率的均衡。

3.进化博弈理论引入突变因素较好的解决了多重均衡的选择问题,即系统最终会趋于哪一个均衡依赖于系统的初始状态。进化博弈理论的基本均衡概念――进化稳定均衡,描述了当经济系统一旦进入到某一均衡的吸引域内,系统就会对其他的突变策略具有一定程度的抵抗力。

参考文献:

[1] J. Conlisk. Costly Optimizers Versus Cheap Imitators. 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and Organization. 1980 (1)

[2]H. P. Young. Individual Learning and Social Rational. 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1998

[3] 青木昌彦 奥野正宽:经济体制的比较制度分析.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

[4]邱中华 金翔:基于进化博弈论研究的一类监察博弈.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26

博弈理论论文第3篇

【关键词】狗仔队;博弈;隐私权;知情权;有效方法

一、狗仔队的含义和特点

狗仔队(paparazzi)最先出现在1958年,原本的意思是“追踪摄影队”,它成为一个世界型的词汇应该是在1960年,当时意大利著名导演费里尼拍了一部影片叫《甜美的生活》,里面的男主角就是一个追踪摄影队,这个词后来被香港翻译成为“狗仔队”,成为中文中的普遍的说法。而狗仔队在粤语中本是香港人对专职跟踪任务的警探的谑称,后大众传播媒体借用来指专门从事跟踪并偷拍名人隐私照片的摄影记者或业余摄影员。①但对于狗仔队的定义,仍是莫衷一是。

陆谷孙先生主编的《英汉大词典》把“狗仔队”解释为“专门追逐名人偷拍照片的摄影者”,并注明源自意大利语(缩印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年8月,上海)。人们在使用时,却大大扩展了其范围,这个称呼不仅可以用于摄影师,还包括记者、主持人、电视摄像师等。②另一方面,虽然这个名称所指的对象出现了很大的扩展,但其所包含的内涵一直没有很大的变化,许多人在使用时已经将这个词从人的称谓改变为对一种采访手段的称谓。

狗仔队所用的采访手法比较特殊,不同于以往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藏在可以观察到公众人物的私生活的地方,比如家的对面,等待有价值的新闻;2.接跟踪公众人物,在其最希望被采访的时间内进行采访,以得到具有爆炸性的新闻;3.造戏剧化的场面,然后加以演绎,让当事人出面澄清,使传闻变新闻;4.点利用照片、图像资料,加强可信性。

从上述这些采访手法中,我们可以发现所有狗仔队所共同具有的特点:

1.开性。新闻的价值来源于公众人物所不愿意曝光的隐私,而这类隐私是一般民众十分感兴趣的。这部分隐私往往会伤害到公众人物。

2.接性。记者对公众人物隐私的曝光是合法的,但记者由于受到竞争的压力,不愿意采用间接的方式,获得确实的新闻。他们往往采用直接的方式,与采访对象正面接触,甚至制造一些机会给当事人,使所谓的隐私新闻正当化。这种手法在采访娱乐人物时经常采用。

3.扰性。记者本身应忠实于记录事实,而狗仔队或多或少地参与了事实,甚至制造了事实。这种强行介入他人私生活的手法是其最引人争议的。比如,1997年8月30日夜,多过7名的摄影记者对戴安娜王妃的汽车狂追不舍,最后汽车在塞纳河岸的阿尔玛桥底隧道中发生严重车祸,造成戴安娜王妃身亡。③这一事例充分说明了狗仔队对公众人物的私生活的干扰。

二、狗仔队现象所引发的争议

对于狗仔队一词,一般认为具有一定的贬义倾向,如果用狗仔队来描写某个记者,那么必然引起他的不满,因此,从传统意义上,狗仔队并不是一个受欢迎的称谓。但不可否认,狗仔队现象不断向世界蔓延,有不可阻挡之势,正也说明狗仔队的存在有其必然性。

对于狗仔队现象的争议,在道德方面,它无疑受到全面的批评(这一点已一目了然,在此就不作详析)。从法律制度角度看,理论界同样对狗仔队现象有很大的争议。反对的一方主要的理由是,狗仔队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狗仔队采用强行介入他人生活的采访方式,破坏了他人正常的生活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成为他人生活中一个组成部分。这种方式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美国,就出现过某明星的保镖枪杀狗仔队的案例,这说明法律上并不保护这种行为。狗仔队往往会因为他们的行为惹下很多法律诉讼。

我们看见对狗仔队现象的分歧,主要集中在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矛盾统一体上,知情权与隐私权是人类社会一对相互对立的权利,它们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这两种权利的冲突集中地反映在狗仔队现象上。本人认为这种现象非常典型地反映了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博弈过程。由此本文将运用博弈论来解释分析狗仔队现象。

三、狗仔队现象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gametheory)又称对策论,它产生于1710年,由德国数学家、哲学家莱布尼兹提出的,开始主要是一个数学理论,1944年被应用到经济领域,在经济领域博弈论得到了大大的发展,随后又逐渐推广到其他社会科学领域。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在博弈论看来,个人决策不仅依赖于自己的选择,即追求自身效益的最大化,而且依赖于他人的选择。

1.狗仔队现象是一个博弈格局

隐私权又叫宁居权,是指公民个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干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当前,西方社会对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隐私权的定义越来越宽泛,隐私权已被公认为不容侵犯的重要权利。关于隐私权的纠纷越来越多,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多,比如,微软开发的新软件就被欧洲批评为分割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知情权又称知悉权,其含义十分广泛,同样其涵盖的范围不断处于扩大中。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是一个与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创作自由和出版自由等概念密切相关的权利概念之一。

知情权的定义十分宽泛,而且其标准主观性很强。“有权”和“应该”两个词基本上无限扩大了知情权的范围。

知情权具有“知”的权利,而隐私权具有“守”的权利。这两个权利具有天然的矛盾。在狗仔队现象中,隐私权首先受到了知情权的“侵犯”,然后去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隐私权。从上面分析看,狗仔队现象反映的博弈,是一种典型的不合作博弈,也是一种动态博弈,也就是说博弈参与者不是同时采用策略,隐私权只能在知情权对其“侵犯”后才能采取行动。所以,狗仔队现象反映了一种不合作、动态博弈。

2.博弈论对狗仔队的解释

博弈论的主要概念包括参与人、行动、决策、支付、结果和均衡。我们必须假定双方都是理性的,虽然现实中面对狗仔队许多公众人物不能保持理性,但在博弈分析中参与人必须是理性的。对于狗仔队现象,参与人是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受益人,我们把它简化为隐私权和知情权,行动主要指隐私曝光和对曝光者的法律惩罚,决策是采取行动的规则,结果是采取行动的结果,均衡是最佳策略。我们用划线法来分析狗仔队现象的博弈过程。

(1)知情权对隐私权的“侵犯”下博弈

对于隐私权而言,它有两种策略,一是保护,另一种是不保护,前者需要一些成本,如果是公众人物,其成本会比较高,比如雇佣保镖等,后者虽然没有保护的成本,但必须忍受隐私被曝光所带来的痛苦。不同的人,其成本并不相同,对于公众人物,保护的成本虽然高,但曝光所带来的成本更高,前者公众人物可以负担,而后者有时是无力负担的,相对而言,对于一般民众,曝光所带来的成本大大低于保护成本,隐私的保护主要针对邻居而不是狗仔队。

对于知情权,同样有两种策略,一是刺探并曝光,另一种是不刺探或不曝光,显而易见,前者能带来收益,后者则收益为零,但是对于不同的对象,收益不同,显然,公众人物的隐私曝光会带来更大甚至巨大的收益。

对于一般民众:

知情权\隐私权不保护保护

刺探并曝光1,01,-5

不刺探或不曝光0,00,-5

对于公众人物:

知情权\隐私权不保护保护

刺探并曝光10,0100,-5

不刺探或不曝光0,00,-5

我们假设保护的成本为5,对于一般民众,曝光的收益为1,而对于公众人物,在不保护的情况下,收益为5,主要原因在于,由于不保护的隐私本身,新闻价值不高,而且新闻没有独家性,因此收益只能为10,而被保护的隐私,价值最高,达到100。上述分析没有考虑隐私被曝光后的损失,我们可以把知情权收益理解为曝光的损失,虽然其损失一般会大于知情权收益。由此可见,一般民众的策略是不保护,公众人物的策略是保护,而狗仔队的策略只有刺探并曝光。

(2)隐私权“诉讼”知情权下博弈

对于隐私权而言,它有两种策略,一是诉讼,另一种是不诉讼,前者需要一些成本,也会得到一些收益。对于知情权,同样有两种策略,一是赢得,另一种是赔偿。其博弈格局可以描写如下:

对于一般民众:

知情权\隐私权不诉讼诉讼

胜诉0,00,-5

赔偿-5,0-10,-5

对于公众人物:

知情权\隐私权不诉讼诉讼

胜诉0,00,-10

赔偿-5,0-10,-10

我们假设诉讼的成本为5,在没有诉讼的情况下,知情权受益人赔偿5个基本单位,在诉讼情况下赔偿为10。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赔偿不会因人而异。而公众人物的诉讼成本远大于一般民众,因为诉讼等于将隐私完全暴露在公众面前,公众人物承担的额外损失很大。公众人物诉讼成本为10。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一般民众会选择诉讼,而公众人物会由于诉讼成本和收益不对称而放弃诉讼。

从国内外的法律实践看,基于新闻自由和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原则,一般民众在隐私权诉讼中基本可以胜诉,而公众人物的诉讼基本无法获得胜利。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更加肯定了上面的结论:一般民众会选择诉讼,而公众人物会放弃诉讼。

(3)综合两个博弈过程分析

上述两个博弈过程反映了在两个行动下的博弈结果,事实上,狗仔队在采取曝光这一行动时,就会考虑到诉讼的博弈结果。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一般民众,博弈的均衡是曝光时(0,0),即双方既不保护,也不刺探,以及诉讼时(-5,0)或(-10,-5),即隐私权被侵犯必然诉讼;对于公众人物,博弈的均衡是(100,-5),即双方既要保护,也要刺探,以及(0,0),即公众人物放弃诉讼,也就是说,最终达成的平衡产生了狗仔队现象。单纯从法律的观点,这是很不好理解的,但从博弈论的分析,这是合理的博弈结果。

在现实生活中,基本反映了这种博弈情况,这也是狗仔队现象不断发展的根本原因。这里应该说明的是,博弈的均衡并不代表没有其他结果出现,只是其他结果在理性下效果并不好。事实上,世界上对于狗仔队的几乎没有减少过,狗仔队的行为一次又一次地被社会舆论及理论界讨论,也是因为有不断的诉讼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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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我们用博弈论对狗仔队现象作了初步的分析,分析这种现象产生的内在原因,从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狗仔队现象有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内在原因。社会上虽然对狗仔队十分讨厌,但其存在具有其内在难以克服的原因。狗仔队是新闻自由发展下的必然产物,狗仔队现象是社会博弈的最佳选择之一,如果采用法律手段强行限制狗仔队,社会付出的代价可能更大。西方法律制度的调整对狗仔队的风行有很大的作用。

2.均衡博弈结果对法律调节也有影响。当前西方法律制度对知情权的定义越来越宽泛,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越来越小,基本上对于狗仔队现象采取了宽容的姿态。这一事实反映法律受到均衡博弈结果的影响,这种法律的调整又引发了狗仔队现象在国际上的蔓延。

3.对于狗仔队现象,社会从道德的角度也应比较宽容。单纯从道德上来抨击狗仔队,并不能防止这种现象,从另一方面看,一般民众对于公众人物的要求,往往比对狗仔队的要求高,因此,狗仔队有时行使了这种要求的权力,加强了对公众人物的监督,虽然这不是狗仔队的目的。

4.限制狗仔队也是必须的,如果对狗仔队现象不加限制,就会影响社会秩序。狗仔队的最大界限是不能对一般民众实行“狗仔队”,法律应是这种限制的最大保障,因此,我们必须研究公众人物的准确定义。依据不同情况,适当提高狗仔队的法律成本,对狗仔队有很好的效果。我们认为,狗仔队并不是毫无约束的。

注释:

①《新加坡特有词语探微》,汪惠迪,第四届汉语修辞和汉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1999年9月

博弈理论论文第4篇

Abstract: China and South Korea since establishing diplomatic relations,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have made the tremendous progress, but as a result of historical and realpolitik's reason, in the recent several years Han both countries also presented many conflicts and the difference, the Chinese society had “the counter-Han mood”. This kind of phenomenon's appearance has many and varied reasons, US dollar competes pats the gambling theoretical model to be possible to explain the difficult problem which in the Sino-South Korean relations exists, and proposes the solution.

关键词: 中韩关系 文化争论 美元竞拍理论

key word: Sino-South Korean relations Cultural argument US dollar competes pats the theory

作者简介:张帅(1986.8―),男,山东平原人,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亚太地区国际关系。

韩国是东北亚地区战略格局的重要力量,对推进东北亚和平与发展发挥着重大作用。在国际社会中,韩国是一个有着大国理想的次权力国家。由于韩国本身的综合国力以及在东北亚错综复杂国际背景中的特殊身份,使得韩国在东北亚地区中发挥着独一无二的作用。自建交以来,中韩两国的关系取得了积极的成就,但是也面临着众多的问题。最近几年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中韩两国民间文化问题之争。本文就试图通过分析美元博弈理论,对中韩两国的争论提供一个新的观察视角。

一、美元拍卖博弈理论问题与国际问题研究

(一)美元拍卖博弈理论

美元拍卖博弈理论来自于一种假设,最早由美国兰德公司的马丁・苏比克提出。苏比克首先提出了一个问题:双方是否可能联手沉溺于一个博弈?正是这个问题引出了美元拍卖博弈理论 。

苏比克描述美元拍卖为“一个极为简单,非常有娱乐性和启发性的客厅游戏”。在游戏中1张1美元纸币被当众拍卖,规则有两条:

1、(同任何普通拍卖一样)竞拍物(1美元)归报价最高者所有,在拍卖过程中新的报价必须高于上一次报价,每次提价最少1美分,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新的报价则拍卖结束,竞拍物(1美元)归最后出价最高者拥有。

2、(不同于普通拍卖)报出第二高价者也要付出他最后一次的报价,但是却不能拿到竞拍物。

在竞拍过程中,次高竞价者都可以用比当前最高报价高出1美分的新竞价打压对手,使自己成为最高报价者,从而接近最终的竞拍成功。但是从总体上看,竞价越来越高,竞拍者面临的处境越来越差。 这个别出心裁的博弈导致竞拍者懊恼不已,因为最终成功的竞买者为了这张1美元钞票付出的可能远多于100美分,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次高报价者也白白的付出自己竞标的金钱。

这个博弈的困境有两点:一是参与的门槛极低,只要有1美分,任何人都能参与到竞争中来。二是在参与过程中会竞买者会逐渐发现处境越来越困难。两者参与进来,出价在100美分之内的话有可能获利,但是报出次高竞价者白白的浪费掉次高价位的金钱,他宁肯继续竞价,因为获胜的话他将会获得1美元的收益,通过提价1美分从而获取1美元的收益或减少1美元的损失,看起来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美元拍卖理论是一种竞争机制理论,最高价有益于报价者本人短期内的地位改善,却最终有害于共同的利益。对于竞买者来说,每一次新的报价都使得潜在的收益降低一分,双方反复竞争的结果往往是导致两败俱伤。在拍卖过程中,尤其是当拍卖价位接近100美分的时候,众多的参与者会逐渐的退出,最终会演变为最高竞价者和次高竞价者之间的博弈。

通过分析美元拍卖博弈过程,我们会发现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如何才能使得众多拥有竞拍资格的人不能轻易的参与到这个游戏中来?回答这个问题的最终目的其实就是在寻找如何让自己最终获利的有效途径。那么在拍卖过程中,能不能找到一个最优的竞买价格,保证其他参与者不同自己盲目的竞争,也能够保证自己在收益的最大范围。

(二)美元拍卖理论出价的合理点

我们继续对美元拍卖理论进行分析,以便得出一个结论:在竞拍的过程中如何出价、出价多少才能最终获利。

美元拍卖理论的模型是从多人博弈开始的,但是在过程中会发展为两个人的最终对决。在多方竞买过程中会有人能够不付代价的从游戏中脱身。最终竞买的的双方因为利益和面子问题谁也不肯让步,最终发展成为二人博弈模型。我们以二人博弈为例讨论这个问题,假设竞拍两人为A和B,A先出价。

讨论一:

A出价1美分,如果B足够高尚,放弃出价,那么A获利最大,不幸的是在现实生活中B有绝对理由压倒A的1美分报价。

讨论二:

A出价在2美分到98美分的范围内,那么B竞价就在3美分到99美分的范围内,在这个范围内谁出价最高,谁就是获利者,但是对手则要白白的付出次高报价。

讨论三:

A出价99美分,此时B如果想竞拍成功则要出价100美分,B会做如下考虑:如果继续竞价,自己出价100美分则不赔不赚;如果不竞价,则A获利1美分,自己赔进98美分,对B来讲理性的选择是继续竞价。

讨论四:

A出价100美分,此时B如果想竞拍成功则要出价101美分,B会做如下考虑:如果继续竞价,自己出价101美分则会损失1美分;如果不竞价,则A获利100美分,自己赔进99美分。相比较于赔进99美分,继续竞价赔进1美分的路径是理性的。

讨论五:

A出价101美分以上的,是一种愚蠢的行为,对于A和B的利益没有了意义,只有学术上的讨论价值。这种情况就是不管怎么竞买,都是赔钱,只不过陪多赔少的问题。如果此时放弃的结果是:自己会白白的赔掉出价竞买的金钱,甚至会被别人认为是胆小的结果。这就使得参与者陷入了一种两难困境:越是参与可能损失越大,不继续参与则目前的损失巨大。

我们刚才讨论过这个博弈模型的陷阱:一、参与者的参与门槛极低。二、参与者真正的参与进去就会发现自己处于一种不利的境地:继续参与则风险越来越大,收益越来越低,甚至到了一定阶段一定会是产出小于投入,是一种愚蠢的投资行为,不继续参与的话损失比参与要大,并且自己会很没有面子,陷入了摩根索警告的绝不要把自己置于一种后退会失面子、前进会冒严重风险的窘境局面。 这中困境在现实的国际政治中被认为是必须要避免的情况,那么如何才能避免陷入这样的困境呢?

解决美元竞拍理论的困境的关键在于:如果所有竞拍者都清楚自己拥有多少有限资源,那么美元拍卖是有“理性解”的。在只有固定资金的情况下,竞拍者要了解自己的最高出价是多少。伏尔夫冈・莱宁格(Wolfgang Leininger)讨论了这种情况,按照莱宁格的研究结果:第一次出价的正确价位是个人拥有资金被赌注除的余数。假如A、B两个竞拍者拥有的资金都是1.80美元,那么A出价应该是80美分,出价80美分就促使B在80到100美分之间竞价做出选择。这个出价是有利可图的出价范围,同时这也是让第一个竞拍者遭到打击的范围。A出价80美分是对B的一种心理威胁,这个行动就等于告诉 B说:“退出吧,否则我用我全部的资金出价,你输定了”。 对于B来讲要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不能低于80美分的报价、最为乐观情况下仅仅19美分的收益、A表现出的舍我其谁的气势、非常有可能出现的在竞价100美分之后被套牢的可能性。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从理性角度讲,B不会用他的全部1.80美元去打败A,即使最终竞拍成功,他仍赔进80美分。所以这时候对B来讲最好策略就是放弃。

A和B资源相等是一种理想情况,如果A、B不等,讨论的情况就不同,但是却更加简单,钱(权力)多的那个人能压住对方的出价。那么他可以以1美分起价,而钱少的那个对手如果理性的话肯定不会参与这样的竞价。中国和韩国方面因为文化领域而起的争端表面上看更加适合于运用A、B不等同的模型,韩国是一个小国,中国是一个大国,文化上更有辉煌的历史。由于韩国国内极其强烈的民族心态,韩国方面在争论中是把自己放于和中国等同的境界。讨论一个复杂的模型比讨论一个简单的模型更能解决问题。所以我们运用美元竞买理论讨论这个问题并且得出结论。

(三)美元拍卖理论在国际关系中的运用

通过分析A与B的竞拍过程,我们发现理性的处理这种竞争,必须首先明白三点:第一、不要轻易的参与到这种竞争中来,这种竞争参与门槛极低、目标获利空间极大,但是真正的参与进来就会发现自己处于越来越不利的状况。第二、要对自己的权力有清醒的认识,并且要科学的评估对手的权力。在参与之前如果得出自己的权力要小于对方的结论,则慎重参与这种游戏。如果判断失误,自己必定会失败。第三、如果通过预判得出的结论是力量相当,那么首次行动不要从参与门槛开始,而是起点就要有高度,向对方清晰的表达自己的坚强意志,就像在美元竞拍中首次出价从80美分开始一样。

美元拍卖理论在现实的国际关系中可以被广泛的应用。一种情况是在两国交往过程中,明知道对方是一个无底洞,但还是要投入大量的精力,无非是想捞回一点,免得先前的付出血本无归,一种情况是为了保住面子而不断的深入到已经受到损失的博弈中去。中韩文化争论在很大程度上讲就是因为面子问题。运用美元拍卖理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解释中韩最近出现的一系列争论。

三、中韩文化争论的解决前景

通过分析美元拍卖理论,我们得出了两点结论。一是要对自己的实力有清醒的认识,第二、在争论过程中不能从最低点开始斤斤计较、睚眦必报,而是开始的时候就要预留空间不去争,政策的起始点就给予对方一定程度的心理威慑。

博弈理论论文第5篇

关键词:纳税理性;偷逃税;税务筹划

“理性经济人”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企业作为市场经营的利益主体,其目标是追求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企业自然希望能少纳税甚至不纳税,总是想方设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在法制不完善的税收环境下,这种动机往往演变为违法的偷逃税行为。随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偷逃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纳税人开始转向运用科学的税务筹划手段合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企业纳税人追求的是税后利润的最大化,而税务机关则尽可能保证国家税款的应收尽收和及时征缴入库。因此,企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税收征纳的博弈客观存在,只是在不同税收环境下两者之间的策略选择存在一定的差别。

一、企业偷逃税与税务机关的博弈分析

假定企业纳税人欲通过偷逃税手段减轻税负,模型中只考虑税务机关行为对企业偷逃税行为的影响,此时的博弈双方是企业和税务机关。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为偷逃税或不偷逃税也不筹划,税务机关为税务查获或未查获。这里仍作如下假设:偷逃税款额为T,被税务机关查获的概率为P,查获后应补缴税款为T,加收滞纳金并处罚金为C32,查获后用于寻租以减轻处罚的支出为F,因此影响预期收益的因素有T、P、C32、F(为研究上的方便,这里不考虑企业开展偷逃税行为的额外成本支出,如设置两套账成本、心理成本等)。根据假设条件分析得出企业纳税人的得益矩阵,如图1所示[1]:

从可以分析得出,纳税人的预期收益为:

U=T×(1-P)+(-C32)×P

=T(1-P)-C32×P=T(1-P)-λT×P

=T[1-(1+λ)P]

其中税收处罚率λ=C32/T,当T[1-(1+λ)P]>0,即(1+λ)P<1的情况下,纳税人将获取偷逃税收益U>0,此时企业就有了偷逃税的经济激励;但企业并不一定选择偷逃税行为,其具体行为的选择取决于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1]。

当T[1-(1+λ)P]<0,即(1+λ)P>1的情况下,纳税人偷逃税收益U<0,此时企业偷逃税行为是不经济的,但企业不一定选择不偷逃税。这里需要考虑一个特殊因素——税务寻租,当不存在税务寻租途径时,由于偷逃税的预期收益小于零,企业不会选择完全不经济的偷逃税行为;当存在税务寻租途径,企业的具体行为选择取决于寻租支出F和逃税支出T+C32之间的关系。若F>T+C32,则企业纳税人不会选择偷逃税行为,若F具体来说,在税收处罚率λ既定的情况下,当查获概率P<1/(1+λ)时,企业的理性纳税行为是偷逃税行为;当查获概率P>1/(1+λ)时,企业的理性纳税行为是纳税遵从,但在存在税务寻租的特殊情况下企业的纳税遵从也有可能转化为偷逃税行为。在企业偷逃税行为被查获的概率P既定的情况下,当税收处罚率λ<(1-P)/P时,企业倾向于偷逃税的理性纳税行为;当税收处罚率λ>(1-P)/P时,企业倾向于依法纳税。因此,为有效遏制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税务部门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大税收稽查力度,二是加大税收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查获概率和税收处罚率,从而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

二、企业税务筹划与税务机关的博弈分析

严格意义上讲,税务筹划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一种合法行为,但这种“合法性”客观上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而在这一确认过程中客观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的偏差,使得企业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和税务机关来说,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企业无法准确预测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认定态度,税务机关也不可能完全掌握企业所有真实的纳税信息[2]。因此,企业纳税主体与税务机关成为非完全信息博弈下的双方主体。

假定企业所处的环境是一个稳定的经济环境,则企业优先选择开展税务筹划,模型中只考虑税务机关行为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此时的博弈双方是企业和税务机关[3]。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为筹划或不筹划,税务机关为税务稽查或不稽查。这里仍作如下假设: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直接成本为C1,机会成本为C2,税务筹划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违法行为的风险成本即加收滞纳金和税收处罚的金额为C32;企业税务筹划的节税利益为T;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的稽查成本为C。

当企业选择了开展税务筹划,税务机关具有进行税务稽查或不进行税务稽查这两个选择。当税务机关不进行税务稽查时,企业的收益函数为U=T-C1-C2;当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时,如果认为企业的税务筹划是合法的,此时企业的收益函数为U=T-C1-C2;如果认为企业的税务筹划是违法的,此时企业的收益函数为U=-C1-C2-C32[4]。

由于受税收征管力量和水平的影响,税务机关客观上并不对每个企业开展税务稽查。假设企业估计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概率为P1,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概率为1-P1;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情况下,对企业税务筹划“合法性”的认定概率为P2,对企业税务筹划“非合法性”的认定概率为1-P2,则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

U=(T-C1-C2)×(1-P1)+(T-C1-C2)×P1×P2+(-C1-C2-C32)×P1×(1-P2),企业不开展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U=0。

(一)税务机关的策略选择

尽管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目的在于严格税收征管,监督企业依法纳税,现实中并不一定遵循成本收益原则,但为了研究上的方便,这里假定税务机关也是理性经济人,在选择税务稽查时遵循成本收益原则。当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时,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U=-C×P2+(T+C32-C)×(1-P2);税务机关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U=0。当企业不开展税务筹划时,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U=-C;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U=0。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时,只有当税务机关的期望收益U=-C×P2+(T+C32-C)×(1-P2)>0,即P2<(T+C32-C)/(T+C32)时,税务机关应选择税务稽查策略;当企业不开展税务筹划时,税务机关应采取不稽查策略。

(二)企业税务筹划的一般策略选择

当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时,若企业估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务筹划认定为合法时,企业将选择筹划策略以取得税收收益,此时企业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U=T-C1-C2,且U>0;若企业估计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时,企业将选择不筹划策略,此时企业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U=-C1-C2-C32<0。即当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情况下,企业的收益函数:

P2>(C1+C2+C32)/(T+C32),

此时企业应选择开展税务筹划策略;当税务机关不开展税务稽查时,因为T-C1-C2>0,企业应选择税务筹划策略。只有当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

P1×(1-P2)<(T-C1-C2)/(T+C32),

此时企业选择税务筹划策略。

结合前面对税务机关与企业税务筹划的策略选择分析,只有当(C1+C2+C32)/(T+C32)

三、企业特殊策略选择的经济博弈分析

这里的特殊策略选择是指企业纳税人在一定的外部环境下,为减轻税收负担所选择的合法筹划或非法筹划,即选择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还是违法的偷逃税行为[5]。假定在相对稳定的税收环境下,企业欲通过一定手段减轻自身税负,模型中只考虑税务机关行为对企业行为选择的影响,此时的博弈双方是企业和税务机关。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为偷逃税或税务筹划,税务机关为税务稽查或不稽查。

这里仍作如下假设:节税额为T,税务机关的稽查概率为P3,并假定企业的偷逃税行为一旦稽查即被查出,而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被认定为合法;偷逃税被查获后应补缴税款为T,加收滞纳金并处罚金为C32,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直接成本为C1,机会成本为C2。因此影响偷逃税行为预期收益的因素有T、P3、C32,影响税务筹划行为预期收益的因素有T、C1、C2(这里不考虑企业开展偷逃税行为的额外成本支出,也不考虑现实中可能存在的税务寻租成本)。为研究上的方便,现引入三个相对率指标反映这些不同的影响因素:一是税收处罚率λ,即λ=C32/T;二是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δ,即δ=(C1+C2)/T,三是税务稽查概率P3。可以分析得出纳税人偷逃税的预期收益为:

U1=T×(1-P3)+(-C32)×P1

=T(1-P3)-C32×P3

纳税人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为:

若U2=(T-C1-C2)×(1-P3)+(T-C1-C2)×P3=(T-C1-C2);

则U1-U2=(C1+C2)-(T+C32)×P3。

当U1=U2,即:

(C1+C2)-(T+C32)×P3=0时,企业采取偷逃税行为与开展税务筹划行为取得的预期收益是一致的。对该式进行调整分析,两边均除以T,则得出δ-(1+λ)P3=0。在λ和P3既定的条件下,当U1-U2>0,即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δ>(1+λ)P3时,企业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选择是偷逃税行为;当U1-U2<0,即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δ<(1+λ)P3时,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大于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策略选择是开展税务筹划。因此,企业应尽可能降低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以提高税务筹划行为的经济效益。

在δ和P3既定的条件下,当U1-U2>0,即税收处罚率λ<(δ-P3)/P3时,企业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选择是偷逃税行为;当U1-U2<0,即税收处罚率λ>(δ-P3)/P3时,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大于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策略选择是开展税务筹划。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大税收处罚力度,遏制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促进企业开展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

在δ和λ既定的条件下,当U1-U2>0,即税务稽查概率P3<δ/(1+λ)时,企业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选择是偷逃税行为;当U1-U2<0,即税务稽查概率P3>δ/(1+λ)时,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大于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策略选择是开展税务筹划。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引导企业减轻税收负担的方式由违法的偷逃税行为转向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

四、结语

经济激励是影响企业理性纳税行为的根本诱因。偷逃税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其可能的预期收益客观上受税务机关查获概率、税收处罚力度等因素的影响。企业税务筹划作为一项合法的理财行为,其预期收益客观上受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税务机关对税务筹划的合法性认定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了有效遏制或减少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引导和促进企业开展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税务机关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加大对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税收处罚力度,减少纳税人偷逃税的收益预期,有效降低纳税人偷逃税行为的内在经济激励。同时,加强税务机关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教育,从根本上堵住纳税人税务寻租的源头,科学认定纳税人的税务筹划行为,从而切实体现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对于企业纳税人来说,应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税务筹划手段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尽可能减少税务筹划成本支出,降低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以取得较好的税务筹划效果。在此基础上,纳税人依法开展税务筹划、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实现“税企双赢”的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1]张斌.博弈论在税收筹划中的运用[J].商业经济,2004(12):56-58.

[2]张晓美.企业税收筹划研究——基于风险控制、效应的探讨[D].重庆: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3]王晓芳,肖琳玲.税收筹划博弈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2):56-57.

博弈理论论文第6篇

论文关键词:供应链联盟,知识整合,博弈

 

一、引言

各节点企业通过供应链联盟这样一种组织形式,根据所处产业的不同特点,选择合适的知识整合模式,实现联盟内的知识整合,获取知识整合的创新价值,以增强核心竞争力。在供应链联盟内实施知识整合过程中存在着一个整合成本。所以供应链联盟内节点企业间的知识整合将是一个知识整合成本与整合创新价值的博弈过程。本文假设在核心企业与节点企业之间互相了解特征、战略空间效应函数的基础上,实行多阶段的动态博弈。在博弈中,寻求成本与知识收益的平衡点。

二、信息动态博弈模型的建立

(一)提出博弈的假设条件

在博弈过程中,为了简化分析,主要研究一个核心企业和一个其他节点企业间形成知识整合共享的过程,而多企业之间的这种知识整合共享关系可以依此加以推广。基于此,提出假设条件:博弈局中只有核心企业和其他节点企业;博弈双方具有完全的行为理性;博弈双方具有完全的信息;博弈双方有对知识的自我学习能力

(二)动态博弈模型建立

假定核心企业为C,其他节点企业为E,博弈模型为(C,E)。在动态博弈中:第一阶段,其他节点企业面临两难选择:由于知识的独有性和时效性的矛盾,导致知识创新价值的机会收益和知识学习成本的矛盾选择。其他节点企业此时有两种策略:即不共享知识或共享知识。

第二阶段,其他节点企业如果选择不向核心企业共享知识,核心企业有两种策略:即自学或不自学。如果核心企业不自学,各自的效用函数值都为0;根据知识的学习成本,如果核心企业花费自我学习成本(U0),获得这项知识工商管理论文,并利用此知识创造价值Q,则核心企业的效用是Q-U0,这时知识被其他人获得,其他节点企业丧失了机会收益为P0。

如果其他节点企业选择向核心企业共享知识,同时提出要按λ比例获取知识整合创新价值的回报。此时核心企业有两种策略:即同意或不同意。如果选择同意共享,并按λ比例与其他节点企业分享收益,此时,其他节点企业消耗本身的共享成本为U2,核心企业从其他节点企业处学习知识的学习成本为U1,则核心企业的效用函数为(1-λ)Q-U1,其他节点企业的效用函数为λQ-U2。核心企业的另一种决策是不同意共享,此时,核心企业又有两种选择:自学或不自学。要么根本不学这项知识,核心企业和其他节点企业的效用函数值都为0;要么自己学习这项知识,并利用此知识创造价值Q,则核心企业的效用是Q-U0,这时知识被其他人获得,其他节点企业丧失了机会收益为P0。

三、博弈双方效用值分析及模型均衡求解

(一)效用价值分析

1、其他节点企业的效用函数值有三个:0,-P0,λQ-U2。

(1)若λQ-U2>0,即λ>U2/Q;则选择在按λ比例获得回报的条件下向核心企业共享知识。

(2)若-P0<λQ-U2<0,即(U2-P0)/Q<λ<U2/Q;则其他节点企业在核心企业不自学的情况下效用最大。

(3)若λQ-U2<-P0<0,即λ<(U2-P0)/Q;则其他节点企业在核心企业不自学的情况下效用最大。

2、核心企业的效用函数值有三个:0,Q-U0,(1-λ)Q-U1

(1)若0<Q-U0<(1-λ)Q-U1,即λ<(U0-U1)/Q,且U0<Q;则答应其他节点企业条件,接受知识共享并学习知识。

(2)若0<(1-λ)Q-U1<Q-U0,即(U0-U1)/Q<λ<(Q-U1)/Q;则选择自学的效用最大。

(3)若(1-λ)Q-U1<0<Q-U0,即λ>(Q-U1)/Q,且U0<Q;则选择自学的效用最大。

(4)若Q-U0<0<(1-λ)Q-U1,即λ<(Q-U1)/Q,且U0>Q;则答应其他节点企业条件,接受知识共享,并学习知识。

(5)若(1-λ)Q-U1<Q-U0<0,即λ>(U0-U1)/Q,且U0>Q;则选择不学的效用最大。

(6)若Q-U1<(1-λ)Q-U1<0,即(Q-U1)/Q<λ<(U0-U1)/Q;则选择不学的效用最大。

(二)模型均衡求解

由于核心企业和其他节点企业共享知识的成本U1和U2与知识整合创新价值Q与其他节点企业的机会收益P0的大小关系不确定,使寻求纳什均衡解的过程变得非常困难。我们通过变量大小关系的变化,推出纳什均衡,进而剔除包含不可置信威胁策略的纳什均衡,求得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解。根据以上效用价值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其他节点企业选择不共享知识,无论核心企业选择自学或不自学工商管理论文,都达不到均衡解;如果其他节点企业选择共享知识,同时提出要按λ比例获取知识创新价值的回报。核心企业如果接受这个要求,那么两者的收益函数为[((1-λ)Q-U1,λQ-U2)],需要λ的取值,从而得到两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解:

解1:当U0>Q>U1+U2,且分配比例λ在[U2/Q,(Q-U1)/Q]之间时,核心企业和其他节点企业同时选取知识共享策略。

解2:当Q>U0>U1+U2,且分配比例λ在[U2/Q,(U0-U1)/Q]之间时,核心企业和其他节点企业同时选取知识共享策略。

从上述讨论可以看出,核心企业对于某项知识的自学成本与知识整合共享过程中双方耗费成本的大小关系,成为实现知识整合的决定性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核心企业和其他节点企业双方通过交流,确定合适的λ值,促使其他节点企业知识共享过程的发生,实现知识的整合创新价值。供应链联盟各节点企业间,尤其是核心企业与其他节点企业之间的知识整合,目的在于促进各自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如果整合成本太高,显然不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因此,在其他节点企业和核心企业的知识整合博弈过程中,明确各种知识学习成本的关系,是判断能否达到博弈均衡,实现知识整合的关键。

参考文献:

[1]杜漪,王志刚.知识管理的供应链核心竞争力提升研究[J]. 管理现代化, 2008,(04) .

[2]牟绍波.论产业集群动态能力的培育和提升[J].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3]陈红丽,郗英.基于过程分析的知识共享对策研究[J]. 情报杂志, 2007,(07) .

[4]吴冰,刘仲英.供应链协同的知识创新价值链模型[J]. 软科学, 2007,(04)

[5]李崇光,胡华平.论生鲜农产品垂直渠道关系整合[J]. 中国流通经济,2009,(06) .

博弈理论论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供应链联盟,知识整合,博弈

 

一、引言

各节点企业通过供应链联盟这样一种组织形式,根据所处产业的不同特点,选择合适的知识整合模式,实现联盟内的知识整合,获取知识整合的创新价值,以增强核心竞争力。在供应链联盟内实施知识整合过程中存在着一个整合成本。所以供应链联盟内节点企业间的知识整合将是一个知识整合成本与整合创新价值的博弈过程。本文假设在核心企业与节点企业之间互相了解特征、战略空间效应函数的基础上,实行多阶段的动态博弈。在博弈中,寻求成本与知识收益的平衡点。

二、信息动态博弈模型的建立

(一)提出博弈的假设条件

在博弈过程中,为了简化分析,主要研究一个核心企业和一个其他节点企业间形成知识整合共享的过程,而多企业之间的这种知识整合共享关系可以依此加以推广。基于此,提出假设条件:博弈局中只有核心企业和其他节点企业;博弈双方具有完全的行为理性;博弈双方具有完全的信息;博弈双方有对知识的自我学习能力

(二)动态博弈模型建立

假定核心企业为C,其他节点企业为E,博弈模型为(C,E)。在动态博弈中:第一阶段,其他节点企业面临两难选择:由于知识的独有性和时效性的矛盾,导致知识创新价值的机会收益和知识学习成本的矛盾选择。其他节点企业此时有两种策略:即不共享知识或共享知识。

第二阶段,其他节点企业如果选择不向核心企业共享知识,核心企业有两种策略:即自学或不自学。如果核心企业不自学,各自的效用函数值都为0;根据知识的学习成本,如果核心企业花费自我学习成本(U0),获得这项知识工商管理论文,并利用此知识创造价值Q,则核心企业的效用是Q-U0,这时知识被其他人获得,其他节点企业丧失了机会收益为P0。

如果其他节点企业选择向核心企业共享知识,同时提出要按λ比例获取知识整合创新价值的回报。此时核心企业有两种策略:即同意或不同意。如果选择同意共享,并按λ比例与其他节点企业分享收益,此时,其他节点企业消耗本身的共享成本为U2,核心企业从其他节点企业处学习知识的学习成本为U1,则核心企业的效用函数为(1-λ)Q-U1,其他节点企业的效用函数为λQ-U2。核心企业的另一种决策是不同意共享,此时,核心企业又有两种选择:自学或不自学。要么根本不学这项知识,核心企业和其他节点企业的效用函数值都为0;要么自己学习这项知识,并利用此知识创造价值Q,则核心企业的效用是Q-U0,这时知识被其他人获得,其他节点企业丧失了机会收益为P0。

三、博弈双方效用值分析及模型均衡求解

(一)效用价值分析

1、其他节点企业的效用函数值有三个:0,-P0,λQ-U2。

(1)若λQ-U2>0,即λ>U2/Q;则选择在按λ比例获得回报的条件下向核心企业共享知识。

(2)若-P0<λQ-U2<0,即(U2-P0)/Q<λ<U2/Q;则其他节点企业在核心企业不自学的情况下效用最大。

(3)若λQ-U2<-P0<0,即λ<(U2-P0)/Q;则其他节点企业在核心企业不自学的情况下效用最大。

2、核心企业的效用函数值有三个:0,Q-U0,(1-λ)Q-U1

(1)若0<Q-U0<(1-λ)Q-U1,即λ<(U0-U1)/Q,且U0<Q;则答应其他节点企业条件,接受知识共享并学习知识。

(2)若0<(1-λ)Q-U1<Q-U0,即(U0-U1)/Q<λ<(Q-U1)/Q;则选择自学的效用最大。

(3)若(1-λ)Q-U1<0<Q-U0,即λ>(Q-U1)/Q,且U0<Q;则选择自学的效用最大。

(4)若Q-U0<0<(1-λ)Q-U1,即λ<(Q-U1)/Q,且U0>Q;则答应其他节点企业条件,接受知识共享,并学习知识。

(5)若(1-λ)Q-U1<Q-U0<0,即λ>(U0-U1)/Q,且U0>Q;则选择不学的效用最大。

(6)若Q-U1<(1-λ)Q-U1<0,即(Q-U1)/Q<λ<(U0-U1)/Q;则选择不学的效用最大。

(二)模型均衡求解

由于核心企业和其他节点企业共享知识的成本U1和U2与知识整合创新价值Q与其他节点企业的机会收益P0的大小关系不确定,使寻求纳什均衡解的过程变得非常困难。我们通过变量大小关系的变化,推出纳什均衡,进而剔除包含不可置信威胁策略的纳什均衡,求得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解。根据以上效用价值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其他节点企业选择不共享知识,无论核心企业选择自学或不自学工商管理论文,都达不到均衡解;如果其他节点企业选择共享知识,同时提出要按λ比例获取知识创新价值的回报。核心企业如果接受这个要求,那么两者的收益函数为[((1-λ)Q-U1,λQ-U2)],需要λ的取值,从而得到两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解:

解1:当U0>Q>U1+U2,且分配比例λ在[U2/Q,(Q-U1)/Q]之间时,核心企业和其他节点企业同时选取知识共享策略。

解2:当Q>U0>U1+U2,且分配比例λ在[U2/Q,(U0-U1)/Q]之间时,核心企业和其他节点企业同时选取知识共享策略。

从上述讨论可以看出,核心企业对于某项知识的自学成本与知识整合共享过程中双方耗费成本的大小关系,成为实现知识整合的决定性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核心企业和其他节点企业双方通过交流,确定合适的λ值,促使其他节点企业知识共享过程的发生,实现知识的整合创新价值。供应链联盟各节点企业间,尤其是核心企业与其他节点企业之间的知识整合,目的在于促进各自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如果整合成本太高,显然不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因此,在其他节点企业和核心企业的知识整合博弈过程中,明确各种知识学习成本的关系,是判断能否达到博弈均衡,实现知识整合的关键。

参考文献:

[1]杜漪,王志刚.知识管理的供应链核心竞争力提升研究[J]. 管理现代化, 2008,(04) .

[2]牟绍波.论产业集群动态能力的培育和提升[J].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3]陈红丽,郗英.基于过程分析的知识共享对策研究[J]. 情报杂志, 2007,(07) .

[4]吴冰,刘仲英.供应链协同的知识创新价值链模型[J]. 软科学, 2007,(04)

[5]李崇光,胡华平.论生鲜农产品垂直渠道关系整合[J]. 中国流通经济,20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