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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管理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17 18:08:55
社区服务管理论文

社区服务管理论文第1篇

1.基础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广大社区统战工作在上级部门的领导支持下,立足基础工作,基本上建立健全了社区范围内统战成员数据库,并分门别类、建档立簿,输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夯实了统战基础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社区统战工作还通过入户走访、电话联系等多种方式,第一时间掌握统战对象的构成状况和变动情况,实时动态更新统战对象资源数据库,实现了社区统战资源底数清、情况明、工作实,为更好地服务社区管理创新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2.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完善。绝大多数社区都建立了统战工作协调小组,坚持把社区统战工作与社区党建、社区管理、社区宣传、社区服务、创建和谐社区等工作结合起来,实现了社区统战工作有效融入社会管理创新。大部分社区着眼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了社区统战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学习制度、信息反馈制度、走访慰问制度等工作机制,形成了领导带动、社区联动的社区统战工作机制,极大地促进了社区统战工作。有的社区还广泛开展社区党员会、居民代表会、统战成员联谊组织、信教骨干群众座谈会等多种“同心”活动,畅通联系渠道,倾听意见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把社区统战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轨道。

3.工作合力不断增强。各社区在充分整合社区党政资源、统战资源、社会资源、区域资源的基础上,坚持用社会化的理念积极推进社区统战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统战工作全面融入社区管理和建设的方方面面。广大社区还充分利用社区各方面资源,采取结对、帮扶、共建等多种形式,有效利用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场地、设施、器械等资源条件,形成共享共创工作合力,促进了统战工作的有效开展。在此基础上,大部分社区都积极开展“双向服务”,通过开展结对帮扶困难群众、医疗服务、法律咨询、便民服务等活动,调动社区统战成员参与社区建设,同时,通过依托社区优势,把秧歌队、腰鼓队等文体活动作为联系统战成员的阵地和桥梁,吸引广大统战对象参加社区的各种活动,营造了社区统战成员、居民共建和谐社区的良好氛围。

二、当前社区统战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存在的问题

调研发现,社区统战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在探索中不断完善,服务社会管理成效显著,但也存在一些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不足。

1.社区统战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组织网络还需要进一步健全。虽然社区统战工作组织网络建设不断完善,但有的社区统战组织网络仍不健全,有的社区统战工作队伍力量短缺,大部分社区统战委员身兼数职,负责多项工作,往往疲于应付,开展服务社会管理工作精力不够,社区统战干部更是严重不足。

2.社区统战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载体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近年来,社区统战工作活动载体在探索中不断完善,但随着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社区统战工作载体不同程度地出现明显的滞后现象,有的社区没有统战成员活动场所,甚至有的社区统战成员彼此之间基本上没有交流活动。

3.社区统战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创新。虽然社区统战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机制不断增多,但在更好地融入社区管理创新、更好服务社区管理等工作机制上还需要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为社区统战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奠定坚实的制度保障。

4.社区统战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活动平台还需要进一步拓宽。虽然各社区在创新统战工作服务社会管理上,探索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活动,但社区统战活动平台不够宽阔,统战部门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不多,影响力不大,甚至有的统战成员常年不参加社会管理活动。

三、关于深化社区统战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考

做好新形势下的社区统战工作,必须坚持用创新的思路和办法,创新组织网络,工作载体、体制机制、活动平台,从根本上化解统战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制约瓶颈,更好地发挥社区统战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1.创新组织网络,努力扩大社区统战在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影响力。社区统战工作是一项对象广泛、社会性强的工作,必须从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上完善纵横交织、立体交叉的网络体系,实现社区统战工作网络全覆盖。探索建立完善社区统战工作组织体系,社区、楼宇层层健全统战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充实人员力量,统筹协调统战进社区、服务社会管理工作。积极开展社区统战网格化管理,在一个或几个相邻楼区形成的网格中,按照有队伍、有场所、有制度、有牌子、有办公设施要求,设立网格统战工作室,配备专兼职统战干部,广泛设立统战沙龙、统战之家、统战工作室,组建统战信息员、统情快递员,加强网格单元之间的沟通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浓厚的社区统战氛围。积极搭建社区统战成员联系平台,通过建立“统战快递站”、成立社区统战工作协调小组、共建社区联谊小组等形式,实时全面掌握社区统战成员情况,提高社区统战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完善统战成员“建一策”直通车,通过在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信箱、编印“献一策”活动简报等方式,及时反映统战成员意见诉求,最大限度地畅通统战服务社区管理渠道,更好地推动社区建设。

2.创新工作载体,努力增强社区统战在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凝聚力。完善的工作载体是社区统战服务社会管理的有效抓手,必须坚持把加强基地建设作为统战工作融入和服务社会管理的切入点,通过建设统战成员教育基地、党外代表人士实践锻炼基地、统战部门联谊交友基地、统战理论调研基地等,不断拓展社区统战工作阵地,更好地发挥社区统战服务社会管理的作用。建立健全社区党委定期联系党外代表人士的交友谈心制度,搭建社区统战成员之家、少数民族之家、社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席会等社区统战工作阵地,紧密联系各方面统战代表人士,通报情况,增进交流,把统战成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域经济、社会建设中来。探索完善统一战线教育基地、党外代表人士实践锻炼基地、统战成员创业基地、统战部门联谊交友基地、统战理论调研基地等阵地建设,为社区统战服务社会管理创造完善的工作载体,更好地发挥统战成员服务社区管理工作。

3.创新工作机制,努力提升社区统战在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公信力。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社区统战融入和服务社会管理,必须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筑牢社区统战服务社会管理的制度保障。积极建立健全社区统战委员(干部)职责及工作制度、目标管理制度、民族宗教工作协调机制、党政有关部门统战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处理突发机制和统战工作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建立完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相关制度,有效推进社区统一战线服务社会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探索建立党外代表人士联席评价进出机制,采取上级评议、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从政治素质、能力素质、工作业绩等予以评价考核,建立客观公正、重点突出的评价指标体系,采取违法违纪一票否决和综合评价末位淘汰的方法,对党外代表人士实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确保党外代表人士队伍的代表性和纯洁性。

社区服务管理论文第2篇

[论文摘要]农村社区管理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分析农村社区的特点,总结农村社区管理与改革的经验,进一步认识加强和改进农村社区工作,就成为当前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课题。

“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社区是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农村社区服务管理、实现农村社区建设的全面发展和提高,就成为当前农村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从农村社区服务管理发展的现状来看,农村社区服务管理的模式多种多样。从规模上看,大的可以指一个乡镇甚至相邻的几个乡镇,小的指乡镇村内部自然形成的小型社区。目前我国农村社区主要是以乡镇辖区和村委会所辖区域为单位,它是我国农村社会最基层的社会组织,也是我国农村乡镇基层政权组织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农村社区是相对于城市社区而言的,其特点主要表现为:一是人口相对集中,居住人群比较单纯;二是居民一般以农业生产为主,自我服务意识强;三是生活方式简单,人际关系比较和谐,乡村文化色彩浓:四是组织程度不高,形式单一化。由于农村社区不同于城市社区,社区服务管理的现状、方式和效应也就有所不同,因而正确认识农村社区服务管理的规律和特点,充分发挥农村社区的服务管理功能,将对农村社区建设发展起着巨大的推进作用。

一、加强和改善农村社区服务管理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已进入一个全面发展时期,以工哺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城镇化和城市现代化的发展,也使农村社区建设得到明显提高,农村在撤乡并镇、撤村建居等行政区划调整的同时,社区服务管理也就面临着更加艰巨的任务,社区服务管理迫切需要不断地发展创新。如何适应当前这一改革发展趋势,加快农村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改变农村社区服务管理方式,就成为农村社会发展的关键。为此,加快和改进农村乡镇政府工作职能,转变乡镇服务管理工作方式,就要进一步改变乡镇政府包揽一切的传统农村管理模式,大力发展城镇社区,以农村城镇化发展推动社区发展,把农村社区改造成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组织健全和功能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农村经济社会改革的发展,健全和完善农村社区组织体系及服务功能,培育社区管理服务意识,使社区内的组织、群众、社会团体等都成为社区管理的参与者,就能使农村社区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更能使农村社区服务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并将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随着农村城镇化、现代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村在农业生产、劳动就业、居住环境和服务管理等方面也发生了许多变化,一些乡镇单位的社会职能也逐步转向社会,落实到社区,农村社会正由“乡村人”向“社区人”转化,社区承担了“乡村”分离出来的一些社会职能,诸如为社区群众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实现对社区内居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和管理,这都将为农村社会经济改革和农业生产的发展提供积极有效的社会保障。

2.有利于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精神文明建设是社区建设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社区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反对封建迷信的重要阵地,它在建设文明和谐乡镇,文明和谐社区、农村特色文化,弘扬文明道德风范,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过程中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农村人民生活、文化水平普遍得到提高,但随之而来的封建迷信思想、不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也严重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因而,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农村社区建设发展就成为实现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实现农村社区文化建设发展,提高人民群众思想文化素质,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发展需求的重要保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农村社会的思想文化素质,要与农村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化解农村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提高社区服务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实现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3.有利于推进农村乡镇体制改革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键的就是要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把农村各项改革顺利推进。乡镇体制改革的发展,就是要不断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服务能力,也就是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积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组织的整体服务能力,通过政府职能的转变,把那些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务交给社会和其他组织来管理,使农村基层组织管理得到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农村社区建设的发展,是推进农村乡镇体制改革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它统一实现了农村乡镇体制改革的发展要求,而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城镇化和城市现代化的管理,撤乡并镇、撤村建居等行政区划的调整,更是加快了农村社区建设的步伐,这意味着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现代农业体系的形成,农村社区服务管理也将成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力量。

二、农村社区服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农村城镇化和城市现代化的发展,使我国农村在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方面也发生了许多变化,特别是在这几年的推广实践过程中,农村社区在社区管理改革实践过程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农村社区建设管理的不断深入发展,农村社区在服务管理方面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管理观念落后。从农村改革发展二十多年来的情况来看,农村在乡镇建设管理、社区建设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农村乡镇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农村社区组织的不断扩大,农村乡镇一些社区管理组织、管理人员的观念仍然比较落后,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文化素质、法制观念、服务意识和管理的积极性普遍不高,管理人员的思想观念仍然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且“行政化”色彩较浓,其管理方式、活动开展、服务实效等均严重滞后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要。

2.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近年来,党中央先后制定和出台了许多切合农村实际,符合民心,能够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然而,由于部分管理人员思想文化素质低、管理能力差,工作不认真负责,且对政策和法规领会不透、传不准、落不到实处,因而在农村许多政策法规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比如有的农民不知道“新农村”的含义:又如农村联产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已出台多年了,但至今仍有好多村没有完善承包手续:管理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职能,使许多村干部在管理方面随心所欲,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农村社区的建设发展。

3.“重管理轻服务、重建设轻规划”现象比较普遍。目前,农村社区管理普遍存在着重管理轻服务、重建设轻规划的现象,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难以满足社区居民的需要,多数社区服务还停留在传统性、邻里性和救的服务上,缺少面向整个社区居民的物质和精神需求的服务,也未完全实现由乡村管理服务向社区管理服务的转变;在社区建设规划方面也基本是以原城乡接合部的居民区为重点,社区缺乏整体规划设计和统一建设,很难满足现代农村社区建设管理发展的要求。

4.自治程度低。目前我国农村社区管理主要是以乡镇村为依托,社区自治程度不高,居民的自治组织性较弱,“行政化”色彩较浓。虽说在管理方面社区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是指导与协调,但在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会以各种方式影响和控制社区活动,从而降低了社区自治的能力;在民主决策管理方面,社区自治活动理应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且重要事情必须经由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但实际工作中个人因素往往决定一切,群众自治热情不高,有的根本不能代表社区居民的利益。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了农村社区管理与农村城镇化和城市现代化的发展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必须通过改革来加以完善。

三、农村社区服务管理发展思路

农村社区服务管理处于乡镇政府与农民的最直接联系层面,其管理是否合理、有效,直接关系到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从近几年农村社区服务建设发展的情况来看,农村社区服务管理应在建设规划、基础设施、队伍建设、环境治理、公共安全和社区文化等方面进一步发展提高。

1.科学规划管理。农村社区建设是城乡融合、统筹发展的必然趋势,它与城镇化建设目标一致,必须科学规划管理,系统全面地制定建设规划、村镇规划、产业规划等。建设规划必须把长远目标和近期规划结合起来,根据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求,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环境及居民需求导向原则,合理规划设置社区建设规模,也就是找准各自农村社区建设发展的特色和特点,探索适合于自己社区建设发展的模式,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地科学规划管理。

2.加强社区公共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是农村社区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当前农村社区建设最薄弱的一个方面。农村社区建设的发展,需要从公共设施建设入手,大力加强对公共设施及公益方面的投入,政府需要在财政上给以大力支持与帮助,并在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制度措施方面要有所发展创新,努力改变农村社区这一薄弱环节,为社区建设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加强农村社区公共设施的投入:一是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通过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带动农村社区发展,从而实现农村社区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协调互动;二是要整合农村社区资源体系,充分调动农村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通过组织协调调动各种资源,从而有效地利用农村人才、物质、资金、技术等社区发展所需的资源配置,完善社区管理机制;三是要强化社区服务功能,提高社区居民自治的能力,通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农村社区的建设发展。

3.加强基层组织队伍建设。农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最基层的自治组织,在农村社区服务管理中具有核心的组织领导作用。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是政权组织,也不是行政单位,它开展工作主要是依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式进行的,所以组织队伍的作用是关键。在目前农村社区建设发展中,由于社区管理还处于改革调整发展阶段,一些社区基层组织也才刚刚开始形成,且相关的改革措施也尚未跟上来,一些农村社区党支部和居民委员会之间、村干部与群众之间就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社区管理也就难以全面开展实施。要真正体现社区自治的原则,做到依法管理社区,就要在基层组织建设方面有所改进和提高。一是要完善社区组织设置,使党组织与社区建制同步开展进行。二是要加强社区队伍建设,提高社区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和能力,把工作能力高、服务意识强、思想作风过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优秀人才选拔到社区管理队伍中来,尤其是要选配好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三是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充分挖掘和发挥农村社区的各种人才资源,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调动社区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把各种力量凝聚到农村社区建设中来。

社区服务管理论文第3篇

想要明确掌握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创新的有效对策,首先就要对其概念予以理解.所谓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就是指社区管理和服务主体各方的组织结构、职权划分、协调机制、制度管理以及运行方式的总称.该内容的不是凭空而来的,它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完善发展逐渐转变而来的,完善的农村社区管理能力和服务体制的创新是影响农村建设和未来发展的重要内容,也与运行成本有着很大的关系,有助于农村形成良好的风气氛围.在基层民主政治逐步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农村管理和社会建设体现出了自治化的新特征,实施创新服务,构建农村建设完善体系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2坚持农村社区有效管理和服务体制创新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家经济水平持续攀升,构建城乡一体化、打造和谐国家也成为了社会探讨的主要话题,新农村建设逐步成为了党和国家的重要战略内容.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加强农村社区管理,创新服务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如下:第一,做好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创新有助于促进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在改革开放背景下提出的新举措,所谓的新不仅是要提高农村经济建设水平,还要加强管理、创新服务、做到统筹兼顾.做好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创新工作,能够帮助农村地区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完善管理水平,强化地区发展,并逐步提高农村人民的综合素质,从而全方位的提高农村的综合竞争力,真正构建和谐农村.第二,做好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创新有助于提高农民对政府的满意度.传统的农村管理形式比较单一,社区服务缺乏针对性,内部管理不协调,服务不到位,且监管不严,经常出现权责不明的情况.加强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创新工作,有助于改进社区中存在的问题,细化管理职责、确立明确的权利与责任,提升员工的素质文化修养,从而让他们坚持以百姓为基础开展服务,切实从农民的利益出发开展工作,提升他们对政府服务的满意度.第三,做好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创新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如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发展,我国的经济水平、国民整体素质都有了明显的提升,如何促进社会公平、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一体化建设已经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做好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创新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坚持协调发展,进而更好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国家良好发展.

3新型的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形式

社区管理体制是阐释社区管理理念、落实社区管理内容、达成社区管理目标的一种新体系.在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新形势下,其结构特征也有了进一步创新,管理形式和管理模式更加多元,已经呈现出了全面开花的新局面,其职能和管理能力也有了明显的提升.

3.1政府主导型

顾名思义,“政府主导”就是指坚持政府在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基础性地位,利用政府服务加强社区管理,促进社区发展的模式.该类型主要应用于人口分布较为集中且地域范围较小的社区,它有利于对资源进行整合规划,便于集中服务,在具体设置上大多为“一村一社”或“多村一社”的形式.例如,某政府主导型社区管理模式,在具体建设过程中建立了便民服务站、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中心以及便民超市等等,依托政府管理集中开展服务,切实提高了村民的满意度,并搭建了信息平台,实现了新技术管理.总的来说,它主要是基于政府强大管理力量基础之上的服务创新模式,实现了社区成员的大面积覆盖,促进了农村社区的和谐统一.

3.2企业主导型

企业主导型是与政府主导型相对应的管理服务模式,它主要是基于企业管理基础之上的服务类型,社区基本管理大多数都基于企业供给,并形成了自我管理和服务的新形式.但是该类型的管理方式仅仅适用于发达的农村地区,在经济水平较好的地域才能实现企业的高效管理和服务.例如,我国河南某农村社区就坚持企业主导模式,探索出了一条村企合作的发展路径,对村民实施集中规划,村民即是企业内部人员,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村民经济发展.此外,该种管理服务创新类型,还能够加强村民自治,实现外来人民与当地村民的和谐发展,做到共同参与、共同管理,打造多元化发展的新农村.

3.3民间组织型

民间组织的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模式是打好社区组织基础,重视民间力量的一种服务管理形式,它较多的存在于“一村多社区”和“社区设小区”类型之中,村委会领导是组织的基础领导人.某农村社区就在发展建设中采用该种模式实施管理,坚持“产业趋同、共享利益”的原则,建立村委会,开展社区选举,选拔先进党员代表组织发展,并进行有效指导,实施农村自治.这样一来,就可以以村委会为基础载体坚持建设,做好社区服务,并实施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发挥民间力量集中精力办大事,从而更好的为社区服务.

3.4政府、社区互动型

从字面上不难看出,政府社区互动型管理服务模式就是强调政府与社区居民的协调合作,坚持两者的有机结合,坚持双向互动,探索政府行政与社区管理的有机衔接,该类型的管理服务模式大多针对“一村一社区”或“集中建设区”.我国江苏一农村社区就建立了该种类型的管理服务模式,建立了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设立了宣传咨询平台并打造了新的服务团队,加强建设服务站.经过两者的有机统一和协调发展,政府与社区实现了创新建设,深化了民主管理模式,将社区延伸到了政府管理之中,将政府与社区进行了紧密结合,真正构建了其纽带发展模式,形成了农村社区多元化发展的新样式.

3.5政府、社区、社会互助型

该种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突破了传统的管理样式,实现了政府、社区和社会的三方协作发展,有助于三者的互动,将多种力量集合在了一起,提升了管理和服务的有效性.该种类型适用于“一村一社区”的发展建设之中,做到了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居委会的有机统一,发挥了各方的巨大作用.我国辽宁某农村社区就利用了该种模式实施管理,提升了村民的自治能力,加强了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并实现了对制度、组织的有效保障,创新了组织管理新方式.与此同时,社区服务中心作为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的延伸,打造了政府窗口,为居民提供了一站式服务,将三方力量发挥到了最大化,并引导社会力量进入了公共服务体系,真正探索出了新的发展机制.

4如何做到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的创新

在上述内容中,我们已经清晰直观的看到了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创新发展的重要作用,明确了解了其主要内涵和多元形式.如何根据这些特征,将其意义发挥到最大化,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服务,就成为了社会各界探讨的重要话题.下面我们就结合我国农村社区管理服务的基本情况,谈谈有效策略予以完善:

4.1逐步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的观念认识

想要从根本上加强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的管理水平,就一定要提升广大人民和政府人员对其的认识度.对此,国家要加大宣传力度,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帮助农村人民了解与农村社区管理有关的制度内容和相关法规政策,开展教育,组织学习,让广大村民切实了解农村社区管理与自身发展的密切关系,进而转变人们的传统观念.此外,社区内部管理服务人员也要明确自身的职责,从自身出发,树立新的管理理念,善于从广大百姓的角度出发看问题,完善服务,创新管理,从而做好社区管理,实现体制创新.

4.2健全完善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使其更加贴近群众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想要做好任何事情都要有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作基础,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的创新应用更是如此.对此,社区单位要健全完善具体的管理内容、细化管理规章、创新管理方法,使其更加符合群众的要求.首先,要实现综合办理和分类处置,开设窗口展开服务,对问题进行集中受理,取消以往的组班制模式;其次,利用现代化技术实施网格化管理,将管理人数分组规划,使用计算机等现代化设施开展记录,加强人员管控,对社区管理实施网络运用;最后,采用服务制进行管理和服务,尤其是对面积大、办事不便的地区更是如此.社区要建立服务网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服务.

4.3坚持提升农村社区管理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农村社区内部的管理服务人员决定着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在本质上体现着农村的整体竞争力.社区要结合实际,做好管理服务人员的选拔工作,挑选素质能力过硬的员工上岗,做好岗前培训,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和鼓励政策,并实施综合考评对策,调查员工的社会满意度和村民满意度,从而不断提升管理服务者的综合能力.

4.4利用现代化技术开展网络管理和服务

随着现代化技术水平的逐步创新,以往的人工管理和服务模式已经落后于时展的潮流,将现代化信息技术应用于农村社区管理服务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能够建立信息资讯,一目了然的看到社区管理和服务情况,建立信息网,采取网络互动的方式与村民进行交流,及时了解他们的意见.与此同时,将网络运用到其中还能够帮助领导干部分析社区管理的进展情况,也更加便于对员工开展考评,加强管理服务的有效性.

5结束语

社区服务管理论文第4篇

1内部绩效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及“标准工作当量”的提出

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内部,如何衡量不同岗位人员因工作量组合不同所致差异的绩效问题,已成为现代管理者的关注重点。例如,2名全科医师1月份均提供1500人次的服务,全科医生A提供了1300人次的诊疗服务、200人次高血压病人的随访;全科医生B提供了200人次的诊疗、600人次的规划内疫苗预防接种、600人次的儿童保健体检、100人次的生产访视。这2名医生谁的绩效更高,以及如何评价,这需要采用一种“统一的工作量衡量标准”进行转换,并直观地衡量不同岗位、不同中心之间的服务量。为此,本研究在完成社区公共卫生项目的运行成本研究后,对社区公共卫生项目、社区基本医疗和管理共84个工作量进行了成本测算研究,并建立了以“标准工作当量”为参照单位,把84种工作量转换成以统一的工作量衡量单位进行内部绩效管理。

2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内部绩效管理的建立

2.1岗位的设置及岗位人数的计算

2.1.1全科医学服务理念与岗位设置的关系真正意义

上的全科医师是“以家庭为单位,面向个人,以人的健康为中心、提供健康管理”为医学服务理念的,即:从服务项目来看,全科医师对于固定或已建立服务关系的居民不但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同时还要提供预防保健等健康管理服务、专科疾病的转诊负责等工作项目,是一种“综合(多项目)、连续的管理”服务(一个人从胎儿期到老年),而不是既往那种“一个医生只提供一个项目”的“专科化服务模式”。因此,可以采用两种模式设置岗位:①如果基于“综合、连续”的服务理念,在岗位设置上,可以采用“服务流程”为主来设置岗位,如前台服务、全科服务门诊、护理及辅助部分。②如果采用“专科化服务”,则在“全科服务门诊”中,就应该按专科系列分出全科医疗门诊、预防接种门诊、儿童保健门诊、妇女保健门诊等多专科服务项目来设置岗位。

2.2.2岗位人数的计算

①岗位人数=岗位负荷量÷每位工作人员每年所能完成的工作负荷量。其中“岗位负荷量”为“该岗位预计年总服务人次”。对于疾病诊疗,需要考虑“两周发病率”、居民就医习惯、政策引导、社区医疗资源等因素;而对于公共卫生项目而言,需要考虑社区人口结构特点、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公共卫生目标(特别是公共卫生的强制性要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②每工作人员每年所能完成的工作负荷量=1名岗位人员1年中的工作时间÷单人次服务时间。按照目前相关劳动要求及实际情况,1名工作人员1年平均上班时间为226.41d(除法定节假日、法定休息日后的工作时间),即1181.26h、108675.45min(每天法定上班7h)。以“社区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项目”的流程岗位为例,得出运行成本结果显示,每提供1次“社区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不含门诊治疗部分)”的单位时间为20.05min,即1名全科医生1年能提供8314人次的服务,同时还需要考虑全科医师参加工作会议、培训、学术活动的时间,根据相关强制性培训要求,以及实际工作情况,这部分任务占用了全科医师18.65%的比例,即在工作日内,只有81.35%的时间用于提供服务,即:每名全科医生1年能提供7170人次的服务(见表1)。因此根据此数据,结合居民的“社区常见病多发病两周发病率”以及“就医习惯流向”,就可计算出岗位人数。见表2。③全科医疗门诊医生配备数=服务人口×社区常见病两周发病率×26.07×每次患病平均就诊次数×居民到社区的就医习惯流向比例÷7170。④公共卫生岗位人数=为达到公共卫生设定目标所需要的服务量÷11620.25。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是与人群结构、社区人群健康水平、所需要达到的目标相关,往往是强制性要求(如妇幼保健的覆盖率、预防接种完成率、慢性病管理率等),这些往往与人群结构及健康水平有关。

3岗位人员工作目标的设置与计算

岗位人员的工作目标设置必须以医疗安全和符合医疗服务规范为前提,以完成社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任务、促进工作人员提高效率、鼓励多劳多得、建立公平绩效管理机制为目标。

3.1工作目标的设置

按“基本管理目标”、“工作数量目标”、“工作质量目标”、“科研带教工作目标”等4大类进行设置。3.1.1一般基本管理目标的设置即遵从法律及相关规范、医德医风、考勤、机构整体管理目标的分担,往往采用“一票否决”和“分级设定”(如违反1次、2次、3次等)按等级设置,也往往采用“每月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目标的达标情况。3.1.2工作数量目标的设定与计算由于“工作数量目标”与“工作质量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往往存在矛盾,即当工作数量超过一定额度后,工作质量就会随着工作数量的上升而下降,就会导致医疗安全问题的发生概率上升和服务质量下降,因此,在工作数量的设定上,必须要有科学的依据。公式为:1名医生的年度工作数量目标(平均)=该岗位的年度目标÷从事该岗位项目的医生数。3.1.3“封顶线”与“基本线”的设定工作数量目标采用“标准工作当量”为单位,当“1名医生的年度工作数量目标(平均)”>13944个标准工作当量时,说明人员的配备设置不足,需要增加人员,否则将出现服务质量下降;反之,当“1名医生的年度工作数量目标”<9296个标准工作当量时,说明人员配备过剩,效率下降。因此,我们以“13944个标准工作当量”作为“封顶线”,超过此线部分按此额计算绩效(即超出部分不再奖励);以“9296个标准工作当量”作为“岗位最低业务要求量”(即“基本线”),实际业务量低于此线的则按“实际完成比例”发放基本工资,而绩效工资则是参照“基本线”与“封顶线”之间部分进行计算,同时根据工作质量等级计算“有效服务量”,以此作为绩效工资的参照,具体计算公式及方法见本文第4部分。3.1.4年目标与每月目标的设定由于机构内部的绩效考核往往是“以月为单位”和“年终综合”的方式,1年的工作数量目标需要在每月中进行分摊,而医疗卫生服务受人文习俗、季节性影响较明显(如春节、季节转换等),所以在设置“年度总目标”后,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目标进行分摊,我们根据近3年来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服务量在每月的变化情况,制定了“每月分摊目标额度表”。见表3。另外,由于需要考虑职称及岗位特点,对不同职称人员给予一定的目标调整。

3.2工作质量目标的设定

每月的“工作质量目标”与年度的质量目标一致,或为了保证工作目标的完成,往往把总体目标略为调高(1%~5%之间)。

3.3科研带教工作的目标设置

科研带教目标根据实际需要以及职称要求进行设置,往往把这部分目标设为“附加奖励项目”或者独立的考核项目,但列入常规目标有利于强化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工作。

4岗位的绩效考核

4.1采用“标准工作当量”设置目标工作及目标等级

包括基本工作量目标线、奖励目标线、限制线。①基本工作量目标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必须完成的工作目标,数量指标一般按:11620标准工作当量×岗位调控系数,当月目标=年目标×当月分摊比例(见表3);②奖励目标线是指在完成基本目标后,提倡多劳多得和主动奉献,一般奖励目标线设置在:11621~13944个标准工作当量之间(即基本目标值的1.0以上、1.2以下);③限制线是指为了避免工作人员为了单方面追求效率和数量,或为了达到单方面经济利益而出现的以牺牲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或因过度追求利益而牺牲个人休息时间,而导致服务质量下降的情况,一般限制线设置在13944个标准工作当量,超过此线者,不作奖励并以13944个标准当量计算,同时设置“加重处罚条件”,如:因片面追求效率而出现医疗差错或责任事故的,高于同条件下的正常处罚额度。

4.2根据情况设置“管理调控系数”

对于存在操作难度大,或比较薄弱,或本年度需要强化的项目,可以在“标准工作当量”计算的基本上,乘以“管理调控系数”(>1.0),如在夏天进行“产后访视”,原来为2.7183个“标准工作当量”,为了平衡此项工作,可以通过“管理调控系数”设置到2.0,即:调整后,每人次产后访视为5.4366个“标准工作当量”。同理,对于需要弱化的项目,可以设以<1.0的系数进行调控。

4.3设置绩效分配标准

根据项目成本、补助经费的分配以及绩效工资分配额度,设置合理的绩效分配标准。每个“标准工作当量”值=项目经费÷项目工作目标数量×可分配系数。可分配系数一般保留10%~15%的比例作为管理或机动分配预留,即在0.85~0.90之间,或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这部分预留,一是可以作为法定休假人员休假期间的平均奖励,二是可作为年终奖励。

4.4进行每个岗位的绩效评价

4.4.1数量绩效把每个岗位的现有工作量按“标准工作当量”进行转换,可以直观进行对比。4.4.2质量评价在项目的评价指标上设“重点指标”、“一票否决指标”、“等级评价指标”,对于指标的评价分别以“优秀”、“优良”、“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同时对于不达标者分ABCDE5级)、“一票否决”共10个级别并设置具体的等级评估细则,分别设以不同的质量系数:优秀1.2、优良1.1、达标1.0、基本达标0.8、不达标A级0.7、不达标B级0.6、不达标C级0.5、不达标D级0.4、不达标E级0.1~0.3、一票否决0。4.4.3综合绩效评价①已经达到基本工作量目标者:工作数量(标准当量数)×工作项目质量评价系数(0~1.2);②未到基本工作量目标:工作数量(标准当量数)×工作完成度×工作项目质量评价系数(0~1.2);③法定休假期间,根据每月的预留额度给予绩效工资,一般给予平均值。4.5一人多岗位的绩效管理对于一人兼职多个岗位,多数是采用“调整总体目标”或“岗位补助”的办法,例如“香港大学深圳医院”采用不同岗位设置不同目标,并分别给予相应的基本工资,若能够完成所兼任的多个岗位的目标,那么基本工资采用叠加,绩效工资与其他岗位一样则采用工作量计算,如医学部部长(纯管理岗位)2.5万元/月、全科医师(纯技术服务岗位)3.8万元/月,若一名全科医师既能够完成纯管理岗位的目标,又能完成全科医师的目标,则其基本工资是6.3万元/月。5人员绩效与绩效待遇计算人员绩效待遇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计算:“基本线”、“激励线”和“封顶线”,其作用见图1。①某人员的年待遇=∑(每月待遇)+年终奖励;②某人员每月待遇=岗位月基本工资+月绩效工资+W(W为其他法定待遇的固定项目);③某人员的年终奖励=(绩效工资预留余额+拨款奖励额+其他奖励项)÷机构人数×该人员全年完成目标等级系数。图1“基本线”、“激励线”和“封顶线”与人员绩效待遇的关系6讨论本文中所采用的“标准工作当量”是以“1人次的规划内疫苗预防接种”为参照计算单位,在实际运用中,也可以采用以“社区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作为1个标准当量,并根据表1的转换比进行转换。采用“标准工作当量”为参照,可以直观地进行工作效率的分析,特别是在社区健康服务有2大类、16个工作项目、84个不同的工作量来讲,同时以此为统一的工作量计算,进行绩效管理,可以达到“采用简单的量化指标”代替复杂的项目计算。更重要的是,对于不同构成比的医护人员,在进行绩效工资分配时,更加简化和具可比性。采用“标准工作当量”不但可以进行机构内部的绩效管理,还可以进行机构之间的直观量化比较。当然,采用标准工作当量进行机构内部的绩效管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如每个工作人员需要分别统计工作量、每个项目的工作质量并进行计算,这部分工作如果采用纯手工操作费时费力,在实际运作中,可以采用优化业务系统或者采用EXCEL工具进行改进和提高效率。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属于“矛盾状态”,即当服务数量超过一定额度时,服务质量就会相应下降,这种状况也就是现阶段大型综合医院所存在的问题。

社区服务管理论文第5篇

1.1大陆社区物业供给研究

大陆社区一般可分为老旧社区、保障性住房社区、机关单位社区和房地产开发商修建小区四大类。不同类型社区的物业服务供给方式不尽相同。第一类,老旧社区。因为基础设施不能够满足物业供给需求,且低收入人群对于物业服务收费有抵触心理,因此一般没有专门的物业企业为其提供服务,而是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组织引导居民自治。这种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组织引导下的物业服务居民自治管理模式又可分为公司治理模式(如孔娜娜和陈伟东于2011年对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街的一处老旧社区西桥社区的社区自助物业服务站的调研)、工作站式治理模式(如葛红刚在其研究中提到的“社区准物业管理”)。第二类,保障性住房社区(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了维持城市贫困家庭生活质量而出台的一项优惠政策。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供给仍处于萌芽阶段,政策法规、具体模式还未成熟。针对这类社区的物业服务,比较有代表性的调研有康曦对广州、北京、西安、武汉等地的调研;吴鸿根认为,政府应该引入市场化机制公开选聘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予以相应的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保证参与的物管企业得以盈利。邱必震则建议将住户自营式物业管理引进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体制,实行专业化的物业公司管理与住户自营管理模式兼容的新模式,从而平衡物业服务水平和运行成本。第三类,单位社区,俗称“家属院”,是我国单位制度的副产品,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实行福利制度的体现。刘江峰认为当前这类社区主要存在两种物业服务供给类型:一是委托服务型,即企事业单位将物业服务工作委托给专门的物业服务企业;二是自主经营型,即由单位或单位组建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提供物业服务。余华歆对李家沱社区的4个单位住宅小区进行的调查,吴涛对油田社区进行的调查也分别从不同侧面展示了这类社区物业服务的现状及困境。第四类,由房地产开发商修建的小区,其物业服务供给者一般是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其服务模式较固定,服务水平较为成熟。不过,彭杏芳指出,当前也有不少物业公司是直接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分离出来的,而未曾实行规范的招标制度;这等同于开发商直接利用自己的物业公司进行垄断式管理,应该尽量避免出现,真正实行“建管分离”。除了不同类型社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供给模式研究之外,物业公司的服务外包也是一大研究热点。邓钧认为,物业公司应摒弃“小而全”的模式,通过业务外包降低成本、简化管理。陈凯提出了“物业管理集成服务模式”,即物业公司应外包非核心的、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的业务。

1.2香港社区物业供给研究

香港的社区物业供应实行“双轨制”,即政府供应与市场供应相结合。香港的社区可以分为公屋和私人楼宇两类。公屋由政府进行物业服务供给,主要由房委会执行机构房屋署下辖的房屋管理处具体负责。其特点是管理方式灵活,机构配有一定数量的专业管理人员,同时一些项目常常使用招标或承包等方式交由专业服务公司完成。私人楼宇业主根据特区政府制定的法律文件《建筑物管理条例》成立业主立案法团,法团代表业主执行社区的管理事宜,其职权由法团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执行。业主立案法团还可以通过招标、协议或委托等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管理,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全体业主缴纳的管理费,其收支账目必须定期公开,接受业主监督。

1.3国外社区物业供给研究

新加坡的社区主要采取共管式物业管理,其所有社区的物业管理统一归新加坡建屋发展局负责。建屋发展局下设36个区办事处,每个区办事处负责管理2~3个小区,每个小区一般有4千到6千住户,这样一来,每个区办事处大约管理住宅1万至1.5万套。新加坡的住宅分为两类:公共住宅和私人住宅。公共住宅物业供给主要由建屋发展局下辖的市镇理事会负责,私人住宅则由业主依法组建的管理理事会负责。市镇理事会和私人住宅管理理事会都通过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来提供住宅的日常物业服务。政府对私人住宅的物业管理制定了详细的规章制度。美国的联邦政府设有专门的物业管理行政机构,各级联邦政府都有房产管理局,职责是制定房地产法规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完成之前必须按照规定选定物业管理机构,制定相关制度。美国部分社区还设置有居民社区协会(ResidentialCommunityAssociations,简称RCA),由政府批准开发商建立,负责提供独户住宅、联排住宅和公寓社区的公共服务,资金来源是社区居民缴纳的服务费用。美国有超过250000个居民社区协会,带有居民社区协会的社区拥有超过4千万的居民,平均每6个美国人中就有一个住在带有该协会的社区里。英国的社区物业供给模式主要分为独立住宅和高层楼房两类。独立式别墅之间的道路、绿地及各种市政管线、设施均由政府部门负责维护管理,业主每年缴纳一定数额的物业税;而业主房屋本身的维修管理由其自行选择物业服务公司负责。高层楼房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通过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房屋维修、养护、清洁和安保之外,英国的物业管理服务已经拓展到物业功能布局和划分、市场行情调研和预测、物业租售推广、目标客户群认定、工程咨询和监理、通讯及旅行安排、智能系统化服务、专门性社会保障服务等。

2我国城镇社区物业服务状况调查

2.1问卷调研和实地访谈

2.1.1问卷调研

首先,我们利用问卷调查业主对社区物业服务供给的满意程度、对相关规定的认知程度等。样本偏重北上广浙苏但不限于北上广浙苏,被试应为有固定收入并对社区物业服务有所接触和了解的人。共收集到有效问卷393份。问卷调查显示:大部分业主对于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有一定的了解,对物业服务供给的满意程度为中等,对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较为认同。(如图1)

2.1.2实地调研

随后,我们通过了实地调研的形式,侧重了解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社区物业服务各相关方的具体情况。本次实地调研的31个社区,分布在以北京市、重庆市、浙江省为代表的不同层次城市与县乡。调查样本的选择考虑到了社区档次、社区性质、社区面积、户数和人口数等方面的多样性,尽可能使样本具有均衡性和代表性,照顾到我国不同地域发展水平和社区性质。(1)社区面积和社区户数及人口规模调研社区面积以20万平方米以下为主,有19个,占61.3%;20~40万平方米有5个,占18.5%;40万平方米以上有3个,占9.7%。提供了确切的小区户数的30个社区,其社区户数规模多集中在1000~3000户,占66.7%;3000户以上的社区占13.3%;1000户以下的占20%。提供了详尽的人口数据的有24个社区,其人口数绝大多数集中在2000~8000人的规模,占83.3%。2000人以下的和8000人以上的社区各占8.3%。明确给出流动人口数字的14个社区中流动人口占比的差别较大——从近50%到1%不等,大致可分为两档:流动人口多的社区(即社区流动人口占比>10%的)有8个,占57.1%;流动人口少的社区(即社区流动人口占比=<10%的)有6个,占42.9%。(2)社区绿化及公共设施绿化率最高的可达55%,最低的不超过5%,而大多数社区绿化率集中在30%左右。绝大多数提供车位数的社区无法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近一半的社区中每2~3户就有1辆车;绝大多数社区不能满足每辆车都有1个车位,超过一半的社区3户以上才有1个车位,个别社区甚至7辆车抢1个车位;逾四成的社区实际需要增加的车位数超过现有车位数的一倍多。(3)居委会方面各社区均有居委会管辖覆盖。除1家社区居委会有28名工作人员之外,其余社区居委会人数都在5~9人,平均每个社区居委会有6名成员。居委会面积在200~700平方米之间。除1家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对网格化管理的定义不清晰,其他的小区均实现了网格化管理。(4)物业服务单位方面物业人员规模不一,多者可达100人,最少的只有3人。社区物业面积分布在200~600平方米之间,200~300平方米左右的较多。受访的社区均表示有明确的物业收费标准,收费集中在1~2.5元/平方米;其中一些提供了明确的价格,另一些则表示会依照具体合同收费。(5)业主委员会方面有11个社区设立了业主委员会,占样本总量的35.5%。业主委员会人数多集中在5~7人,均有固定的办公地点。11家业主委员会中有10家采用的是民主选举,占91%;剩余1家为自荐。

2.2供给制度比较

我们按大陆常见社区类型,分类研究实地调研的社区的物业服务供给模式。(表1)因保障性住房社区与老旧社区较为相似,将二者合并为老旧社区进行研究。

2.2.1相关方

社区物业服务供给制度主要涉及服务供给方、居委会代表的协调指导方、业主委员会代表的服务消费方(如图2)。居委会全称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物业公司是服务供给方类型之一,是经营性企业法人,它和业主委员会在法律上是委托和被委托关系、是聘用和受聘关系。这三个机构分别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共同完成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环境及服务的任务。调研结果显示,对供给方评测,老旧社区、机关单位社区、开发商建设小区在物业服务人数和收费水平等方面都是依次递增。对协调指导方评测,居委会基本覆盖了各社区,而在各类型社区中的居委会工作人数无明显差异。对服务消费方评测,老旧社区、机关单位社区、开发商建设小区中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比例依次下降,而业主委员会的人数水平依次提高。开发商建设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比例最低的可能原因:开发商建设小区的产权关系明确的业主数量较多,可能导致筹备业主委员会的时间较长、难度较大;并且因建成时间相对较晚,很多业主委员会尚未来得及成立。另外,在实地调研访谈中发现,相较于老旧社区和机关单位社区,开发商建设的小区的业主更倾向于成立业主委员会,自治性更强。

2.2.2供给模式

社区物业服务有多种形式的供给模式,但最主要一是产权所有者聘用物业公司直接提供物业服务;二是产权所有者聘用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外包部分物业服务(如治安、清洁、绿化维护等)。统计分析调研记录,在三种社区类型中,后者所占比例都列第一位,前者所占比例都占第二位。甚至超过九成的开发商建设的小区,采用了产权所有者聘用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外包部分服务的模式。这体现了商业化、现代化程度越高,产权关系越明确的社区,采用更经济、更专业的服务外包模式的越多。个别社区还有产权单位和物业公司合作提供物业服务、居民自行提供物业服务等模式。这些模式多是出现在老旧社区和机关单位社区等管理模式和产权关系相对“原始”的社区。老旧社区以普通小区为主,住户多为低收入人群,对于物业服务收费较为抵触,所以可能较少有专门的物业公司为其提供服务,而是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组织引导居民自行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

2.2.3服务水平

总体而言,由于承担社区物业服务的主体比较复杂,老旧社区的物业服务处于中下水平,业主自发维权比较重要。机关单位社区的物业服务管理较严,收费较低,业主的满意度较高。开发商修建的小区的物业服务供给方一般是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其服务模式较固定,服务较成熟。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的监督作用体现得最为明显。

2.3存在问题

在问卷调研和实地调研中,在社区物业服务,特别是供给方面,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2.3.1居委会“双重人”身份存在弊端、职责重叠

妨碍监督居委会的“双重人”身份,使居委会在名义上是居民的自治组织,但实际上却更多地扮演了国家人角色,成了准政府组织。这既不利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也加重了城市基层政府的财政负担,更削减了居民对居委会的认同度和参与居委会的热情。同时在调查访谈中我们了解到,一些半商业化的社区居委会往往承担了物业公司的部分责任。这样的职能重叠不但给居委会带来负担,也容易给住户带来困扰和不便。

2.3.2业主委员会定位较模糊

部分访谈对象反映业主委员会存在以下四大问题。(1)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定位不清,由于其身份非法人实体,业主委员会在维权时面临重重阻碍。(2)业主委员会的群众认同度不高。其部分职能和居委会的职能重叠是重要原因,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业主委员会的定位模糊,发展未成型。(3)部分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素质不够高、利益难协调。(4)部分业主委员会的不恰当作为损害了其威信和形象。因此,对业主委员会明确而合理地定位与分工是改进社区物业服务供给模式的重要方面。

2.3.3人才、服务意识、沟通、物业费等方面难题阻碍物业公司

由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意识不足,物业公司和服务组织与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乃至个人时有摩擦发生。对物业公司而言,最大的困难是物业费水平低。这将妨碍物业公司提供更加高质量、有效率的服务。

3社区物业服务供给制度创新

现今的社区物业服务体制中,居委会、物业服务机构、业主委员会三者的职能存在重叠或错位的现象。因此,需要建立一种结构明确、服务高效的物业服务机制。

3.1供给制度创新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3.1.1公共服务属性

社区基本物业服务属于公共服务,在供给上存在着难以计量、计价和分装出售(提供)等难题。这就导致服务的安排者和提供者很难确定它的合理供应量,也无法估计它的成本;服务的消费者(业主个人或住户)在消费时几乎无可选择,只能接受服务安排者和生产者所提供的数量和质量,而且支付的成本与需求及消费可能没有关系。上述特点决定了政府和社会非政府机构在社区物业服务供给中所扮演的角色,决定了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和生产者的提供意愿。

3.1.2供给制度设计

对于政府来说,在现阶段财政较为充裕的情况下,为了改善民生,推出了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如家庭养老、社区养老等。但是利用财政包揽公共服务不是长久之计,应尽早作好制度设计,应该吸收社会的力量和资源来发展多种服务模式。在考虑制度创新的时候不能完全脱离政府的管理,同时还需要社区业主承担部分责任。西方国家大多依靠市场化供给机制提供社区物业服务。对于在高档社区开展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来说,收取物业费一般没有问题,其背后也往往有房地产公司的财力支撑。但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对其他非高档社区的物业公司而言,最大的困难在于物业费低、收费难,这妨碍了物业公司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服务。

3.1.3实践基础

本次调研显示,目前大陆社区物业服务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型、机关单位主导型、开发商主导型、业主自治组织主导型和物业服务机构主导型等。它体现了不同的制度安排,在满足社区居民服务需求方面具有不同的优势和缺憾。观察物业服务较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业主委员会三者共同开展社区物业服务,并且建立了合作、互相监督的共赢关系。居民委员会是居民委员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运作,反过来也要接受业委会的监督;居委会和业委会监督物业公司的运作,但也要接受物业公司的监督。

3.2新供给制度模型

常见的容易缺乏的社区资源主要有公共设施设备、空间、车位、安保条件等。所以需要有合适的制度安排。首先,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前提下,需要理顺社区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三方的关系。因此,本研究认为,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同时,需要通过集体干预(或集体行动)来保障其供给。(图3)图3社区物业服务供给制度模型集体干预(行动)的主体就是基层政府组织(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社区自治组织(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社区内外的企业和志愿组织。干预的形式可以是政府命令(规定居委会、业主自治组织和物业服务机构在社区物业服务方面的权力和职责)、自愿捐助(包括单位捐助、社区捐助、社会组织捐助、业主个人捐助等)或者强制性捐助(如通过法律要求在房屋交易合同中注明:所涉区域房地产购买者必须加入合作组织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或通过签订业主公约要求业主承担相应的义务等)。本研究提出的方案同时依靠市场机制和集体干预(或政治过程)来决定生产(提供)多少服务和每个使用者应当支付多少服务费用。此外,由于有些物业服务不是纯共同消费品(如车辆存放、社区医疗、家政服务、某些文化娱乐设施等),容许某种程度的个人消费,故如何分配这样的物业服务,也要同时依靠集体干预和市场机制。有权决定社区物业服务供给数量和质量水平的“集体”应当是社区居委会和业主自治组织。在这种制度安排中,社区居委会应当承担物业服务制度设计的指导者和主导者,以及该制度的协同实施者和监督评估者等多重角色;业主(代表)大会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是该制度的共同设计者、指导实施者和监督评估者;物业服务机构则是该制度具体实施者和制度设计的参与者;社区内外的利益相关方和志愿组织也是该制度设计和实施的参与者。

3.3供给制度策略创新措施

在新制度的推行过程中,最大阻力可能来自老旧社区。这类社区缺乏基础设施、业主收入较低,物业服务多为政府提供或居民自治,当物业服务需要收费时会受到业主的抵触。机关单位社区的物业服务由本单位或政府机构提供,物业费收取标准较低,但对收费的物业服务已有思想准备。即使如此,仍可能对几乎翻倍的物业费和物业服务人员不再是本单位人员等改变产生抗拒行为。因此针对上述两类社区,可以在做到位思想宣传工作的同时,考虑政府补偿部分物业费用或对予以配合的业主奖励等方式来帮助业主接受新的制度。开发商建设的小区物业服务较成熟,收费较高、服务人员较多;均设有居委会、业委会来监督物业服务;但是相比其他社区,此类社区更倾向于建立自治性强的业委会。因此,在新制度的推行中,针对此类社区需要加强居委会的建设和管理,物业服务公司、业委会、居委会三者要共同协作,不能有所偏倚。除了上述问题,三类社区的物业服务供给创新具体策略是:社区基本物业服务是一种公共服务,应尝试适用于我国城市社区当前情况和需要的社区基本物业服务的供给制度(模式):市场供给+集体干预。社区基本物业服务的供给保障体系包括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资源保障。其中,在组织保障方面,提出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基本物业服务供给方面要承担主导和指导监督作用,业主委员会承担。具体而言如下。

3.3.1针对共性问题

3.3.1.1居委会和物业服务需要清楚的职责分工物业服务的提供者需要更公平地向所有居民提供服务,物业服务机构应该承担所有的物业服务,而不应该让居委会或政府组织涉入其中。

3.3.1.2广泛设立业主委员会,完善物业服务供给制度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提出意见,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因此需要在居委会和物业服务机构清楚分工的基础上,设立业委会监督二者的工作,同时更好地帮助业主解决困难。

3.3.1.3物业服务企业独立发展,并实现公平竞争市场化要求在相同条件下的公平竞争,即要求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需要用政治、经济的手段去调控多方面的关系,以市场化为基础的物业服务机制需要让物业服务机构进入市场,依托市场的力量发展。

3.3.1.4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要从细制定,对某些群体政府给予一定的补给具体、细致地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政策,针对经济水平较低的社区,应该设立低标准的物业服务价格,并且应辅以集体干预,例如超出低标准的部分政府给予补给。

3.3.2针对个性问题

3.3.2.1老旧社区要确定物业服务管理模式三类社区中老旧社区是最迫切需要推行新的供给制度的,因此应是政策的重点。征求居民意见以户为单位(一个独立产权单位为一户),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公示告知居民专业化物业管理和社区化准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服务内容和相应收费标准。小区内1/2以上户数居民选择采取专业化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委托社区居委会在两个月内组织小区居民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指导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选择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居民户数达不到总户数1/2以上的小区统一采用社区化准物业管理模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委托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在两个月内组织建立日常物业管理机制

3.3.2.2机关单位社区要配合完善业主委员会制度由于社区物业服务相对到位,机关单位社区需要业主委员会自发维权的情况较少,很容易忽视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完善。但是作为社区物业服务供给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业主委员会对于社区物业服务具有一定的作用,机关单位社区也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紧跟社区物业服务供给制度的改进步伐。

3.3.2.3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小区要明确居委会职责在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小区中,居委会要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又要与业主委员会一起,协助居民进行维权。作为连接物业服务公司和居民的重要桥梁,居委会的责任和工作内容需要进行明确地规范,以便处理具体纠纷时有据可循,提升管理效率,也能尽量避免管理不当的情况发生。

4结论

社区服务管理论文第6篇

(1)通用性:由于各地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情况和信息化发展程度存在差异,系统建设应该以丰富的知识库和先进的技术为基础,设计出灵活、适应性较强的社区卫生服务绩效管理业务模型。

(2)科学性:对于通过调研得到的社区卫生服务绩效管理业务流程进行必要的优化,使其符合科学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技术发展潮流的要求。

(3)动态性:业务数据和模型都不是一成不变的,系统应能够随着社区卫生服务业务的变化而调整,且应该留有与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等外部系统互通的接口,成为社区信息管理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4)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业务模型的构建必须以用户的基本需求为导向,有实用价值和适用性。

2社区卫生服务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设计

本研究在文献查阅、现场调研及专家咨询的基础上设计了社区卫生服务绩效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绩效计划、绩效考核、绩效评估、绩效反馈、结果应用、模型库管理及系统管理。

3社区卫生服务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详解

3.1绩效计划

绩效计划功能是绩效管理系统的起点,该模块可以反映卫生管理部门当年的工作重点和发展方向,引导辖区内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政策朝着共同的目标发展。该模块包括绩效计划类型、计划录入、计划调整、计划查询及计划分析五个模块,按照考核周期的不同分为年计划、季计划、月计划及重点计划。

3.2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功能是绩效管理系统的核心,用于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与评分,应具有数据审核、自动评分及绩效查询等功能。

(1)数据审核:系统会对采集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进行自动审核,审核规则包括记录完整性、记录重复性、数据类型、数据项阈值及数据逻辑等方面的校验;

(2)自动评分:系统可以通过输入的调查信息或从其他业务系统接口自动获取数据,按照事先设定的考核指标体系,计算出被评价单位的综合得分,并显示出每个机构的最好和最差项目,并按照综合得分的高低和慢性疾病患者健康管理率、老年人健康管理率、双向转诊率及群众满意度等重点指标对同类机构进行排序;

(3)绩效查询:绩效查询可按时间、指标进行查询,可通过曲线图、饼状图、柱状图等多种表现形式来呈现。同时系统也提供自定义查询方式,满足用户多样化的需求。

3.3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功能用以发现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挖掘出深层次的管理问题,督促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者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最终达到改善绩效的目的。该部分包括绩效标准评分、绩效预警及统计分析。

(1)绩效标准评分功能采集和存储了一定范围内的绩效数据,可以计算、分析该地区一定时期内的绩效基准,为制定绩效管理标准提供循证支持;

(2)统计分析功能主要包括排序汇总、历史数据纵向比较、机构之间横向比较、指标偏离分析及报表生成等;

(3)绩效预警功能主要是根据绩效指标的各月完成值来计算各指标的完成情况,并按时间过半、目标过半的原则对年度目标执行情况进行预警,可用“红”“黄”“绿”灯进行直接表示,其中红灯表示指标未按期完成,黄灯用于警告管理人员已接近截止时间,绿灯表示指标已按期完成。

3.4绩效反馈

绩效反馈功能可以支持卫生管理部门和其辖区内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方便上级及时了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主要包括结果反馈和交流互动两个子模块。

(1)结果反馈,包括月度、季度及年度考核结果,支持实时动态反馈方式,即各类考核结果生效后,自动反馈到相关机构;

(2)交流互动,便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基层的想法上传给上级管理机构,以实现有效沟通。

3.5结果应用

结果应用功能以业务数据、绩效得分及绩效反馈等方面的信息为基础,使各种信息资源得到最优分配和充分利用,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结果应用功能具体包括经费测算、查询分析及图形显示。

(1)经费测算,可以提取机构的基本情况数据、绩效得分数据及业务数据等,借助经费测算模型得出经费拨付额度,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2)查询分析,上级部门及机构管理者能够通过该模块来查询机构基本情况、人员基本情况、工作量及服务质量等的一系列考核指标。

3.6模型库管理

3.6.1考核方案知识库

考核方案知识库的功能模块主要包括指标管理、体系管理、方案测算及体系生成。

(1)指标管理,主要实现指标维护功能,包括对考核方案知识库里的指标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及查询等操作;

(2)体系管理,主要是针对指标体系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及查询等操作,其中增加指标体系包括指标抽取、指标权重计算和方法集的构建三个步骤;

(3)方案测算,通过导入历史数据计算出不同地区同一时间,或不同时间同一地区的绩效得分,测试方案的代表性和区分度;

(4)体系生成,指标库提供核心指标、备选指标及扩展指标,适应具体考核方案的变化,每次绩效考核的考核指标、指标体系及各指标的权重都可灵活定义,即通过项目改变、权重系数改变等方法,以考核方案库中事先设定的指标体系为模板,根据使用者的需求组合成多种新的指标体系和相应的调查表。

3.6.2评分基准库

目前,大多数绩效考核指标的得分是按经验进行设置的,缺乏数据的支撑,因此设计评分基准库的主要目的是为绩效考核树立一个标杆。绩效考核评分基准库包括历史数据库和预测模型。

(1)历史数据库,历年的相关数据资料是制定评分标准的依据,将其存放在历史数据库中,以供分析利用。数据的存放应根据绩效考核指标区分维度,根据不同指标维度的特点对收集的资料进行量化处理,各个维度的数据结构应保持统一,能够实现分类检索且容易访问。数据库应保持持续更新,为评分基准的制定提供最新的依据。

(2)预测模型,运用时间序列预测方法建立评分标准。通过创建计算程序,从数据库中抽取出各个指标的历史数据,运用适当的时间序列预测方法对其进行分析计算,得到指标评分的基准,同时可对历史数据的变化趋势给予可视化展示,为管理者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3.6.3经费测算模型库

经费测算模型库的主要目的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预测辖区内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行成本,为卫生行政部门向辖区内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拨付经费提供支持。经费测算模型库主要划分为三部分,即公共参数设置、经费拨付测算及统计分析。

(1)公共参数设置,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发展需要录入统一的参数,主要包括年度拟拨付总额,机构管理、公共卫生及基本医疗的比例系数、难度系数、质量系数,标准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标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等。

(2)经费拨付测算,根据选取的测算模型及计算方法测算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经费情况。

(3)统计分析,查询历史经费测算指标和数据,并以图形方式与历史经费测算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3.7系统管理

3.7.1数据采集

数据采集可以支持在线数据采集、本地数据上传及软件接口数据导入三种数据获取方式,对其他非在线数据可通过系统界面进行人工录入或通过其他软件导入。数据可分为基本数据和绩效数据,其中基本数据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属性数据,如服务区面积、服务人口数、年龄结构及固定资产等;绩效数据指能反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业绩的数据,包括公共卫生数据和基本医疗服务数据。

3.7.2用户管理

用户管理包括权限管理、角色管理和组管理3个子模块。

(1)权限管理,对不同用户设置系统资源(功能菜单项、按钮及输入控件等)的使用或访问权限。用户可以拥有一定范围的权限,分为领导用户、专家用户、工作人员用户等。

(2)角色管理,对拥有相似权限的用户进行分类管理,定义角色的概念,如系统管理员、超级管理员、用户及访客等角色。

(3)组管理,为更好地管理用户,对用户进行分组归类,实行多级指标配置,分级用户授权。如一级指标包括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及机构管理;二级指标是一级指标的分项指标;三级指标是绩效考核的操作指标。系统根据用户权限的不同实行分级授权,专家用户可对一、二、三级指标进行调整和修改操作,而工作人员只能对三级指标进行修改操作。

4讨论

社区服务管理论文第7篇

社区建设有行政推动模式与自治模式之争,本文认为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应该遵循责名求实这一简单的路径,先将社区定位于居委会所辖区域,然后再求居委会自治组织角色之复位,这一定位与复位的过程便是中国城市社区建设的过程。而定位与复位又是在既有法律框架内的高效低耗的理性抉择。

关键词:定位,复位,社区建设,社区组织,街区,居委会

1986年国家民政部首次提出开展社区服务工作,满足人民生活需求的策略。1991年国家民政部又提出在城市开展社区建设的思路。1995年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的建议》进一步对社区服务作了统一的倡导和规划。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推进,中国社会结构急剧变革,单位制解体,老龄化社会到来,城市流动人口的增加,城市人民的生活需求使城市社区建设日益迫切。理论与实际工作者都对社区建设予以了诸多的关注。

一、我国城市社区的定位

那么我们所说的“社区”在我国城市中到底是指什么?有人认为“一个街道办事处所辖的范围大致就是社区的地域空间,为了淡化其行政区划的色彩而突出社区特征,许多学者称之为街区”[1];有人认为就是以街道和居委会为单元的基层社区[2];还有人指出,在很大程度上社区已成为街道办事处以及居委会这些基层管理机构的代名词[3];还有人指出“在官方的正式文件中,城市社区指涉的是街道办事处所辖的范围”[4];而国家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张明亮曾撰文指出“要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自治的原则和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对原有的街道、居委会规模作适当的调整,以调整后的居委会辖区作为城市社区的主导形式,形成社区地域”[5]。

可见目前对城市社区的在我国的具体所指还没有统一的意见,大多数人认为城市社区就是指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只有少数人认为城市社区应该指居委会所辖区域。在我们思考社区的定位时,我们必须搞清楚为什么要提出社区的概念,为什么要倡导社区建设,显然社区概念在我国的提出是有明确的背景和用意的,那就是我国的经济体制由由计划转向市场,计划经济破产,政府不再拥有支配所有社会资源的能力了,但政府承担的职能仍然是全能式的,在此状况下,政府不堪重负,社区概念的提出与社区建设的倡导就是政府想将自己担负的过多的职能还给社会,以减轻自己的负担,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目标。明白了这样的背景与用意,我们再来定位社区就明晰多了。我认为在我国开展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将城市社区定位于居委会所辖区域而非定位于“街区”。城市社区的具体定位问题不仅涉及社区的性质问题,更牵涉到社区建设与社区服务的主体问题,从而影响甚至决定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路径选择乃至最终的成败。

“社区”这一概念几经转译,至1955年就达94中之多[6],人们难以对其达成一致意见,但其核心所指还是明白无误的大家基本公认的:具有高度认同感的相互依存的自发性的地域共同体。其主要特征有:民间性、普遍参与、自治、高度认同、情感依赖等。居委会所辖区域刚好在理论上符合社区的性质:居委会在理论上是居民普遍参与的自治组织,非官方组织,居民由于日常生活聚居的原因,对所生活的居民区有某种自发的认同感,居民间也有一种相互的情感依赖。将城市社区定位为居委会所辖区域就使居委会成为理所当然的社区建设主体,而居委会本来就是法定的自治组织,刚好契合。

而如果将城市社区定位于“街区”,则街道办事处必然成为城市社区建设的直接的最主要的主体,但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或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派出机关,它是代表政府来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监管与制控职能的(当然也还有服务职能),以它为主要主体的城市社区建设能否实现社区建设的普遍参与、自治、高度认同、情感依赖、民间性等目标和特征实在不容乐观。有人认为将城市社区定位于街区可以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作用,发挥行政推动作用加速社区建设。行政推动历来为我们崇拜,行政推动在城市社区建设中必不可少,尤其是在社区建设刚起步时更是如此,但这种建设社区的方式极有可能会建设出“行政社区”即行政推动主导的模式因带有传统操作方式的色彩而极可能在实际工作中把社区重新变成一个行政化了的“大单位”从而影响政府的职能转换,使政府负担非但没有减少反而重新增加。而我们的城市社区建设本意就是要推动社会自治减轻政府的行政负担,建设“行政社区”的思路与社区建设的逻辑背向而驰。也就是说以行政推动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主导模式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社区建设启动后行政力量如何退出,它退出后又用什么力量再来推动城市社区的建设继续进行,又用什么力量推动行政力量在城市社区自治领域的退出?而这样的退出又必将是一个漫长的历程,同时这种退出过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区建设过程,因此前此阶段的行政推动并未能真正开启实质意义上社区建设之路。因此将社区定位于街区,即使社区建设能够进行,但其在过程中又不得不解决如何走出“行政社区”的困境,这就与政府提出社区建设的本意相悖。而将社区定位于居委会(或者是适当调整后的居委会)所辖的区域相对而言就不会遇到此类困境。

二、社区组织的复位

解决了城市社区的定位后还必须解决社区组织的复位问题。这里所说的社区组织主要是指以居民委员会为主导的社区自治组织也就是非盈利成员组织,其区别于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和非盈利公益组织[7]。所谓复位也就是让其回复其原来的位置,扮演其本来应该扮演的角色。

目前应该着力加以解决的就是居委会的行政化问题。居委会这一社区的主导自治机构变成了基层政府的腿,在实际上成了政府的一部分,甚至全然丧失了自治的特征。(在调查中大部分居委会成员认为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在实际上是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居委会日常工作中的70%左右来自街道办事处)当然居委会的行政化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和当前体制下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但承认其必然性与合理性决不能推演出容忍之、纵容之甚或发展之的结论,如果这样的话我们的基层社会永远只会处于国家的强行政控制之中,何谈社区建设。社区建设的本意就是要使基层社会摆脱国家的强控制走向自治之路。

居委会的行政化首先表现于居委会组成人员的行政化。居委会组成人员的产生、待遇都由街道办事处控制或决定。虽然目前有些居委会实行了直选的试点,但选举之前有各种各样的反复做工作及各种组织保障措施,选中的也皆是原来的居委会成员也就是在选举前反复给居民做工作的街道办事处审定认可的候选人。居委会成员的身份是“民选街聘”还有相当比例的人员属全民事业单位编制的专职干部。既然居委会成员都是政府的雇员当然都有了干部的身份和替政府做事的义务了。

居委会的工作经费依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开展各项事业的经费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街道办事处筹集得来。居委会的固定办公费用由街道办事处按年度统一拨付,但在具体使用上一般是“街管居用”,居委会用任何一笔经费都必须向街道办事处写报告申请报销。居委会开展公益事业或公共服务的费用也经常向街道办事处求救,或由街道办事处协调由居委会辖区内的有关单位捐助,甚或以街道办事处的名义向本居委会辖区内有关单位或居民摊派集资。

街道办事处还通过频繁的评比、检查来控制影响居委会的工作。居委会的工作也实行坐班制,已经和政府机关一样实行机关工作的各项制度了。行政化后的居委会推行之工作便成了行政任务、硬性规定(例如硬性规定让居委会完成多少份若干种报纸、杂志等的征定任务),不得不去完成,而这些工作中很多属于政府的本职工作。

在现实中社区居民也都将居委会认作政府的一部分,居委会工作人员也被认为是政府干部,是基层政府在社区的代言人,认为找居委会干部反映了意见就是向政府反映了意见。

居委会本来应该代表社区与政府进行互动,作为社区的发言人向政府表达社区的利益和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监督制约基层政府的行为,从而达致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而在实际中其角色完全颠倒了,它反而成了基层政府在社区的发言人,要协助政府对社区进行管制与控制了。居委会既经行政化社区居民必然对其认同感不高,工作很难开展,很多居民“不给面子”。

于是,在现实中就形成了这样的局面:一方面“街道办事处的任何事情都需要通过居委会去落实”,而另一方面居委会的工作也需要街道办事处为其撑腰,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在现实中形成了一种互相依赖的行政隶属关系。

因此社区建设首先就要让社区的主导组织复位,让社区建设的主体就位。社区组织的复位的过程也就是行政权力退出社区自治事务领域的过程,也就是社区自治的成长过程,本身就是社区建设的表现。

强调居委会的角色复位,强调其摆脱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强控制,并不必然导致居委会与政府的对立,那种认为只要脱离了政府行政强控制就会导致自治组织失控的观念实在是应该抛弃的未经证明的假设。

居委会如何复位呢?其实要作到居委会的复位在理论上说起来也很容易,只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即可,那上面对居委会的性质、职能、与政府的关系,居委会组成人员的产生、任免、待遇、身份,居委会的办公费用、举办公益事业、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费的来源等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当然有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执行性,但其基本精神确是明确无误的,其有些规定有待依其基本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当然居委会的复位过程需要支持资源,这种支持资源不是政府部门组建什么“社区管理委员会”来“支持”之,(事实证明这样的“支持”迟早会演变为指挥与控制),而是政府部门(尤其是街道的党政部门)养成严格遵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意识,并切实将行政权力退出社区自治领域。

但在实践中这种复位面临诸多的困难,否则《城市居委会组织法》早就落到实处了,根本就不会有在此讨论居委会的复位问题了。实践中遇到的最大的困难就是居委会的行政化及其带来的居民对之的认同感不高的问题,行政化的问题如前所述主要表现为人员与经费的行政化。对于目前这种居委会普遍行政化的现状,是努力尝试去改变以遵循《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呢?还是应该修改法律来因应现实呢?我认为如果我们承认居委会组织法立法的用意和精神没有问题的话,我们还是应当努力去改变现实以遵循法律,当然在这过程中也不可回避对居委会组织法的某些细节的修改。要改变目前居委会普遍行政化的问题我们首先探求居委会行政化的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居委会的第一个发展阶段(1949年到1954年)中52年以前主要是作为稳定社会秩序,改造旧社会城市基层的一种工具,其主要的任务就是传达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防空、防特、防火、防盗等,并兼办一些居民的公益事务。52年到54年各都市都开展了一场民主建政运动,基层居民组织开始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身份出现。居委会发展的第二个阶段(1954年到1958年),1954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居委会是“群众自治性居民组织”,至1958年,城市居民自治顺利发展,群众满意的称居委会为“自己的组织”。[8]但从第三个阶段(1958年到1978年)开始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实现第一个五年计划,政府的职能突然增多了,基层政府由于任务繁重,自身行政力量又不足,无法应付,在这种困境下他们发现可以利用居委会这样的自治组织来行政,因此他们就为了让居委会推行政府的有关职能任务,就出资支持居委会的建立和运转,由此居委会行政化的现象就造成了,在后来计划经济下政府的职能一直没有减少,居委会的行政化的状况就一直无从改变。在我国确立市场经济取向的改革目标后,我国政府的职能才开始有所转变,但这种转变是从上层开始的,基层的政府的职能至今还没有多大的转变,基层政府仍然承担了大量的职能,这些职能仍然超越了基层政府的实际行政能力,基层政府仍然还不得不借助居委会这样的自治组织来行政。由此看来要解决居委会行政化的问题首要的问题还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尤其是转变基层政府(尤其时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关的一级准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能,规范街道办事处的财政收支。在现实中街道办事处之所以行政能力不足不得不依赖居委会行政是因为其自身的财政资源不足,区或市政府拨付的款项仅仅发放人头费还不够,在这种短缺“财政”压力下,街道办事处的公共管理机构的职能被削弱和淡化,而蜕变得更象一个在市场中牟利的赢利组织,这个组织面临的最大压力就是资金的筹集,这种资金的筹集与汲取又都取决于其所属的企业的赢利状况,因此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的主要工作就是为所属的企业做决策、跑业务等,上海某区的一个街道办事处的主任亲口对笔者说他更象一个集体企业或国企的老总而不象一个街道办事处主任。要解决街道办事处行政能力不足的问题必须合理的规范街道办事处的财政获取,使其有足够的财政资源来专心于公共管理,当然要提高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能力还必须充实街道办事处的行政人员力量,提高其素质。有学者提出的大城市管理进行“虚区实街”的模式(即虚化区政府而充实街道办事处)是加强城市基层行政力量的好思路。只要切实转变了基层政府的职能,提高了其行政能力,那么街道办事处对居委会行政的需求就会降低。

在街道办事处转变了职能,提高了行政能力,降低了对居委会行政的需求后,就应该解决居委会的资金来源规范化合理化的问题。目前居委会这种“财政”来源直接决定了居委会的性质。如果经费及工资不是从街道直接获得,不是从政府(全部)获得,那么通过哪种方式筹集呢?显然应该从社区筹集,怎样筹集呢,是否是要居委会再设立一个专门收取费用的机构呢?经费和工资水平如何确定呢?我的一种不成熟的想法是经费可以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居委会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事务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应该由政府拨付,另一部分是居委会办理社区自治事务的有关费用,这部分费用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决定筹集。相应的居委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也分两部分分别由政府拨付和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决定筹集。当然这两部分费用具体如何分配要经过认真的研究和不断的调整。居民(代表)大会决定筹集费用的数额后,如何保证征收又是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在居民(代表)大会下设一专门收取费用的机构负责征收,当然这个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来规定,这种经费或者说一种新的规费或税种的征收还需要相应的政府机构的协助与支持。我认为这样一种设计能够体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结合,并且通过“强制性的利益关联”解决了部分居民对居委会的冷漠与不关心,使社区成为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考察一下我国城市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不同我们就可以看到,在农村,普通的村民与村委会有着较强的利益关联度,具体表现为村委会拥有“收税人”的角色,掌握着可重新分配的承包田、宅基地等集体资源,因此这几年我们可以看到农村“海选”的出现,这就说明利益相关度可以决定社区事务的参与度。而在城市,居委会没有掌握象村委会那样的集体资源,居委会的行为对普通的居民也几乎没有什么影响,所以居民对居委会的事务不予太多关注。如果能够通过合理的设计一种适当的社区建设和社区组织运营的的资金筹措机制,使广大居民与居委会建立起“强制性的利益关联”,就能使社区真正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个别居委会成员再想行政化,也没有了什么支撑。这样就可以通过居委会“财政”的规范化同时解决人员的行政化问题。

居委会的社区自治组织的角色复位后,就可以通过自身的运作来动员起社区内各种资源进行社区建设。

三、定位与复位后目前争议问题之解决

解决了城市社区的定位与社区组织的复位问题后,城市社区就会走向良性发展轨道,而当前困扰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的基层行政问题也会迎刃而解。

1、居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与社会化问题

既然居委会作为社区的主导组织是居民的的自治组织,是社区的代言人,那么居委会的成员必须严格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选举产生,并且必须是本社区的居民。目前的“街聘”居委会“干部”和事业单位编制干部及由非本社区居民担任居委会成员都是不适宜的。关键是居委会组成人员的“干部”身份的改变就会提高社区居民对社区组织的认同感,提高社区组织的“合法性”。

2、关于社区建设中的“议行分立”问题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见在社区中居民会议是议事和决策的机构,而居民委员会即是居民会议的常设和执行机构,因此没有必要再设什么社区议事会来作为社区的议事和决策机构。社区议事会作为由社区内有影响力的人士和社区活跃分子构成的组织只能对居委会起建议、咨询和监督的作用,而决不能让其代替居民会议的最终决策权。但是目前很多地方的居民议事会俨然代替了居民会议,同时居委会人员还常有这样的抱怨:“议事会也不敢多开,多开怕闹麻烦”。之所以实践中居民议事会权力越来越大,居民越来越对之认同,正是因为居民对居委会的认同度不够,认为他们不能代表自己的利益,所以他们另外选择居民代表参加议事会制约监督居委会,一旦居委会复位后,居民对之认同度会迅速提高,那时居民就会认为进入居委会的人员都是代表自己利益的居民,因此就没有必要再设立一个议事机构了,因为居委会本身就是一个委员会,是居民会议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虽然居委会作为居民会议的常设机构,相对于居民会议属于执行层,但这并不意味着居委会对于社区建设的诸多事项必须亲力亲为。在居委会的工作中还可以有个组织管理与具体操作的分离,居委会囿于人力、精力、知识的有限,可以将社区建设中具体操作性的工作通过市场化的方法或通过招募志愿者的方法将其分离出去,或者考虑在居委会下设一社区工作委员会专门承接居委会分离出来的具体操作性工作,这个委员会中的成员称作社区工作者或社会工作者,他们可以而且应该专职化和社会化,但他们一定要由居委会来聘用和管理,再不能来个什么“街聘”或事业干部编制了。经费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向居民筹集。3、关于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的关系问题

目前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实际上形成了双向依赖的行政隶属关系,一旦我们将社区定位于居委会所辖区域,将居委会复位于其自治地位,行政隶属关系必将予以冲破。

社区定位与社区组织复位后,街道办事处就不用再承担社区建设的直接主体组织的角色重任了,它就可以专心履行其政府职责而将组织开展社区服务、进行社区建设的任务交给居委会为主导的社区组织,但街道办事处仍是社区建设的一个主体,它社区建设上负有的职责主要是监管、支持和催化社区自治组织开展社区自治和社区建设,它要为社区内居民提供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居委会回复了自己的角色地位后就可以从政府行政事务中撤离出来,专注于组织开展社区建设。

当然社区建设的进行离不开街道办事处的支持,但这种支持是一种法定的不能附带任何法外条件的支持,例如对居委会的经费支持,当然这种经费的支持不能再象以往那样,而应该法制化,由法律或法规规定政府对社区建设所需经费的比例额度;另外还要支持居委会依照居民会议的决议向社区内居民收取有关费用的行为等。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也需要居委会的配合与支持,但这种配合与支持基于一种平等地位的协商和法定的义务,这其中再没有硬性的摊派。

如此一来有人担心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会无从开展,而居委会的工作也会一塌糊涂,其实这种担心是没必要的。政府行政本来就应该是政府公职人员去具体推行的,目前街道办事处这种任何工作都依靠居委会来推行,甚至用居委会人员代替了国家公职人员的状况,是一种非常态的表现,居委会复位后会逐步使之恢复常态。当然由于当前单位体制解体、经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街道办事处面临很大的压力,是有点忙不过来。但居委会的复位与社区的定位着实又为街道办事处转变职能提供了新的契机,街道办事处正好可以趁机理清一下其应当承担的职能,改变其无所不管的“全能”状态,将政府不应管也管不好的事让社会让市场去管。同时可以适当改变区政府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如果区政府的工作都通过街道办事处分解了,那么区政府就可以适当精简而街道办事处就可以适当充实机构。同时还应注意在街道办事处的层面要严格政企分开,目前的街道办事处由于不是一级政府没有自己的一级财政,其所需经费由区政府(或市政府)划拨,而下拨的经费往往是街道办事处所需经费的九牛之一毛,因此每个街道办事处基本都有自己用于创收的企事业实体。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准政府)应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一定要政企分开,不要搞得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整天象企业家一样为街道集体企业拉业务做决策,好象创收成了街道办事处的主要事务。如果真正做到了政企分开,街道办事处会减轻很多压力。正因为在街道这一级政企不分现象仍然很严重,致使街道办事处干部忙于创收,才造成基层行政不力,进而向下摊派工作。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可能还要增加区政府或市政府对街道办事处的财政拨款保障,因为在实践中区政府对街道办事处的拨款往往仅仅够发人头费,迫使街道去创收。在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的关系上一定要突破这样的一个观念,就是以为一旦让居委会真正自治了,一旦让居委会人员脱离了政府的直接控制,好象居委会必然要与政府作对似的。好象必然要天下大乱。其实居委会作为社区组织就是应该代表社区与政府进行互动,与政府相对而存在,“相对”并不必定是相对立,从另一种意义上说这种“相对”,甚至某种程度上的“相对立”才是正常的,因为居委会作为基层社会的组织就应该代表基层社会对政府对国家机关起到一定的监督与制约作用,当然这种“相对”也有相互支持的一面。其实两者的关系由法律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根本不会出现居委会成心要与政府对立的可能,街道办事处完全可以通过法律实现对居委会等社区组织的规范与管理。4、居委会和其他社区组织的关系

既然居委会是社区内的涵盖所有成员的自治组织,那么社区内其他的自治组织如业主委员会和其他的各种兴趣爱好组织在事关社区全体成员的利益的事情上必须服从居委会的指导和协调。社区内其他各类自治组织的组织活动必须接受居委会的监督和协调,它们和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纠纷居委会也有调解和协调的权力和义务。

居委会和物业公司的关系很明确,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组织,是为社区内居民提供事关全体居民利益或经全体居民(形式上)一致同意的公共服务的,而物业公司只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商业组织。

5、社区内党组织与居委会等自治组织的关系

由于社区内的党组织在实际中与居委会同构是导致居委会一直被街道办事处强控制的一个重要原因,那么在居委会复位后就需要改变目前这种社区内党组织与居委会完全同构职责不分的状况。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执政党,执政表现是领导政府,如果党组织能通过对社区组织自治的支持获取社区组织的自觉的高度认同,就相当于在新时期又找到了一条加强执政合法性的渠道,就会不断扩大执政的合法性,巩固执政地位。因此在社区建设中基层党组织要主动自觉的支持居委会开展自治、开展社区建设,而不能一味的“配合”街区的党政机关对居委会下达什么行政硬任务。当然要做到这一点需要街道党工委工作观念和工作方式的相应转变,而街道党工委的改变又对应于街道办事处在社区中角色职能的转变。在当今中国有人认为循名求实不可得,依实求名亦不可得。这在急剧变革的中国社会固然有其合理性,但也正是这普遍的名实日渐疏离(虽然其中蕴藏着变革的巨大张力)使我们进一步改革难以有清晰的路径可选择。我认为在社区建设这一问题上应当遵循正名求实----定位与复位这一简单的路径进行,这也是一种高效而又低成本的理性选择。这种选择虽然需要突破种种观念与现实的重重障碍,但其还是一条相对容易的渐进改革之路。中国的任何改革,包括社区建设都应走渐进改革之路,都应力求先在既有法律体系既有体制框架内寻出路,一旦既有的法律体系和既定体制框架内没有了出路,才寻创新突破,这是考虑到比较成本效益的理性的明智之举。在城市社区建设这一问题上既然一部《居委会组织法》提供的基本框架就可以解决诸多的问题,我们又何必还要浪费人、财、物、时间和精力去另辟蹊径呢?

注释:

1,见中国城市社区党建课题组编《中国城市社区党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

2、6,见雷洁琼主编《转型中的城市基层社区组织》[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2页

3,见桂勇、崔之余著《行政化进程中的城市居委会体制变迁》[J]载人大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01年第一期第38-42页

4,见王思斌著《城市社区建设中的中介组织的培育》[J]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一期第5-8页

5,见张明亮著《城市社区建设的探索和推进》[J]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一期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