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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法理论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05-01 22:56:45
语法理论论文

语法理论论文第1篇

由于文化差异会影响到学生的交际水平,因此,教师在法语教学过程中首先要向学生介绍法语的文化背景,让学生在一定程度上了解法语文化,熟悉中法的文化差异,如果教师只关注单词和语法结构,会极大地挫伤大家的积极性,定期组织学生表达自身的法语思想学会在适当的场合运用适当的法语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在这个过程中指出学生的问题,尤其是文化方面的,适当罗列一些日常生活的例子,让学生了解法国人说法语的习惯,这样能够更形象生动的展现出中法文化差异,学生能够准确恰当地说出法语,避免只讲述法语语音和词汇的情况。此外,教师应该多比较中法文化,增强学生对法语文化的敏感性。

2.教师应持续进行法语教学学习

教师应该不断为自己充电,进行法语学习,尤其是文化方面的变化,日常积累时不能只上升法语基础方面,应该重视法语文化方面,多阅读这方面的小说、多看这方面的电源、多听这方面的音乐、多关注这方面的网站等等,总之,让自己爱上法国文化,只有这样才能深刻理解法国文化,在课堂上能够更好地向学生展示,提高学生的兴趣,进而提高教学效果。

3.法语课堂上多进行法语语境训练

为了锻炼学生的能力,可以以课堂讨论的方式,讨论的范围主要是法国文化方面,这些也是学生关注和感兴趣的,刺激他们多说,还可以模拟法国的日常生活场景,用法语展现出日常生活,通过学生的广泛参与,既掌握了法语,也熟悉了法国文化,此外,还能够发现学生身上的文化问题,及时纠正,效果显著。

4.要求学生课后多了解法国文化

课上,教师可以播发一些积极向上的法国电影和音乐,提高他们的法语文化素养,教会学生如何在有限时间内掌握法语学习方法,这些是书本上学不到的,需要学生慢慢领悟,但是由于课堂上的时间有限,只靠课堂上的有限时间是远远不够的,此外,由于课后的时间比较多,教师多鼓励学生阅读法国书籍,书籍能够反映出一个民族的生活习惯、文化特点等等,还要多看法国电影、多听法语音乐、多浏览法语网站等等,此外,教师可以给学生布置作业,让学生课下以组的形式查找资料,并进行整理,上课时按组进行汇报,这样能够增加学生对法国文化的了解,并且还提升了表达能力,总之,通过这种多途径的学习,能够让学生感受法国文化,深层次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和风俗习惯,进而提高自身的法语能力,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语法上比较中法文化

由于两个国家的文化不同,导致这两种语言的语法句子结构不同,汉语中很多句子没有主语和谓语,但是法语句子中必须有主语,这充分显示了两种语言的差异,尤其法语重形式的特点反映了法国民族文化,因此,教学中比较法语和汉语之间的差异非常重要。

6.结束语

语法理论论文第2篇

关键词中学;语法;教学;暂拟系统;语法提要

***

近些年,“淡化语法”的观点在中学语文界颇为盛行。许多语文工作者,包括一些语法工作者,公然提出“淡化中学语法教学”的观点。对此,我和许多中学语文教师一样,不能表示同意。

在“淡化语法”论的影响下,中学语法教学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其表现如次。

首先,语法知识内容过简。近些年出版的几套中学语文教材,特别是1992年10月出版的“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初中语文教科书”,即现在通行的初中语文教材(以下简称“新教材”),语法知识短文内容越来越简,许多中学生必须掌握的语法知识被删掉了。以“新教材”为例,短语这一十分重要的语言单位,只讲并列短语、偏正短语、动宾短语、动补短语、主谓短语,连极为常见的介宾短语、复指短语、连动短语、兼语短语都不讲。介宾短语,即由介词和它后边的词或短语组成的语言单位,在任何一种语言中都是必须研究的重要内容,中学语文“新教材”中竟然没有它的位置。句子成分,这样重要的内容,“新教材”中只是蜻蜓点水讲了一小页。复句中的承接关系、解说关系也不讲了。多重复句知识更是越来越简,插入语这样重要的语法现象也被舍弃。总之,内容简而又简,语法练习越来越少,语法教学大有被取消的趋势。

其次,轻视术语教学。学习任何一门知识,都离不开必要的术语,离开必要的术语,教学就无法进行。奇怪的是近些年一些语法专家对此也不予以重视,有人说术语不同“没有本质性的区别”,“因此叫哪个都可以”,“名词术语在教学上是次要问题”。近几套语文教材,都不重视术语,“新教材”连主语、谓语的定义都不作交代,其它成分的定义更是只字不提。对动词的几种类型也不作交代,只说“有的表示心理活动”,“有的表示可能、意愿”,“有的表示趋向”等,为什么不可以用个“心理动词”、“能愿动词”之类的术语呢?又如,短语一节,“新教材”讲了“动补短语”,后面又补上一句“和动补短语相类似的,还有由形容词和补语组成的短语”,书后语法知识简表中则概括为“动(形)补短语”,到底叫“动补短语”,还是叫“形补短语”?为什么不可以用“后补短语”这一明确的概念呢?又如,对疑问句的几种形式,“新教材”都作了介绍,可为什么不用“特指问句”、“是非问句”、“选择问句”、“正反问句”几个术语呢?须知学生们学习外语,特别是英语,对这些概念所表示的内容,简直是了如指掌,所用术语相差无几,可“新教材”却“犹抱琵琶半遮面”,避而不提这些术语。有些知识不给个明确的术语,学生就无法记忆,如上一套教材将动词短语分为下面几种:动+宾、动+补、动+得+补、状+动、状+动+补+宾等,别说学生,就是教师也感到难记。术语不统一、术语多变、该用的术语不用,给学生学习语法制造了不必要的障碍。我真不明白,为什么不能给个明确的“说法”呢?

再次,语法知识缺乏系统性、准确性。“新教材”尤为严重,许多知识不够严密、准确。有的概念突然出现,让人摸不着头脑。如,学生还未接触到句子成分时,初中第二册在讲解“偏正短语”时,说“修饰名词的词是定语,修饰动词、形容词的词是状语,定语、状语与中心语的关系是偏和正的关系”。讲动补短语时,也说“中心语后起补充说明作用的词是补语”。讲动宾短语时,说“受动词支配的词是宾语”。总之,在讲短语时用了宾、补、定、状等术语,须知这些术语是针对句子而言的,是句子的连带成分。上述提法显然是不严密的。假如我们分析句子“我认为,最后的胜利是属于我们的”,“最后”一词修饰名词,你能说它是定语吗?很显然,“新教材”中的解说有失准确。再如,一些知识未作交代,语法练习中却作了要求,使教师、学生手足无措。第六册159页,练习中要求将一些成语按组合方式分类,什么时候讲过成语的组合方式?根本就没讲过。还有,一些知识模棱两可,如讲用符号法分析句子成分,举例说明两种标示方法,如分析“一轮红日渐渐升上天空”,为什么不明确地确定一种分析方法呢?教材这样讲,教师和学生必然感到无所适从。知识的准确性、严密性是科学性的体现,模棱两可则是教学中的大敌。

在“淡化语法”论的冲击下,近些年,语法研究的文章和书籍越来越少,翻开80年代的中学语文教学刊物,语法研究文章比比皆是,不仅指导了中学的语法教学,而且促进了语法理论的研究。可是近些年,这类刊物中此类文章寥若晨星,语法专著也很难看到,这不能不使广大语文教师深感遗憾。造成这种现象固然有诸多方面的原因,“淡化语法”论的影响不能不说是重要原因之一。

“淡化语法”论的直接影响是使当代中学生汉语语法水平下降,他们对一些常见的语法现象不能解释,对稍复杂的句子不会分析,对复杂的多重复句更不能分析。语法水平低,影响了学生语文水平的提高,理解能力、阅读能力、写作能力都受到影响。“淡化语法”论的另一影响是造成中学语法教学的混乱。语法知识越来越简,语法知识内容多变,语法术语也不时变化,以致教师讲一个概念时,必须指出它们的另一些叫法,如讲短语就得提一下词组这一概念。一些考试又频频涉及语法知识,如1993年高考试题要求学生选出与“学校对我们的意见很重视”中的介宾短语结构相同的一项,对介宾短语和整个句子结构的理解,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学生很难应付。初升高考试,语法知识更是考查的重要内容,这使中学语文教师无所措手足。他们不得不借助于各种语法书籍对教材中的语法知识作必要的补充,结果是“一人一把号,各吹各的调”,语法教学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现在的状况是,“”前和“”中毕业的老教师教的基本上是“暂拟体系”,中年教师教的则是黄伯荣、廖序东的《现代汉语》与胡裕树的《现代汉语》和“语法提要”的混合物;而青年教师则只是按中学语文教材中的知识短文教学,因语法知识内容过简而常常捉襟见肘,被学生问得无言以对。

对“淡化语法”论,笔者委实不敢苟同。我认为,必须重新审视中学语法教学,对它予以应有的重视。

其一,要从语法的性质上来认识。语法就是词的变化规律和组词造句的规律,而语法学就是研究这些规律的一门科学。任何一种语言都有其自身变化运动的规律,汉语也不例外。现在人们学习英语、俄语,要研究它们的语法,难道学习自己本民族语言,就可以置语法于不顾,只凭语感和语言习惯办事吗?不错,孩子们不学语法,也逐渐学会了说汉语;一些人从未学过语法,也在利用汉语交流思想,并达到了相互了解的目的。但是,如果他们学习了语法,情况就会大不相同,他们就可以使语言表达得更准确,更符合汉语的习惯,自觉地避免语法错误。语法,产生于人们的语言实践,又反过来指导人们的语言实践,使人们的语言实践更符合规律、更科学,这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淡化语法”实际上就是忽视语法理论对语言实践的指导作用。

其二,从我国语法发展史上看,我国的语法研究指导了语言实践,促进了语文教学,带动了文化普及。我国的语法学是几代人对语言实践的总结和概括,它是语法界老前辈智慧的结晶,又凝聚着许多语法工作者和广大大中小学教师的辛勤劳动。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建立了比较严整体系的语法著作,是马建忠老前辈在1898年出版的《马氏文通》,马氏的语法体系在本世纪初国内语法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后来,汉语的语法研究,在越来越多的语法工作者努力之下,不断前进。1924年黎锦熙老先生出版了《新著国语文法》,1941年吕叔湘出版了《中国文法要略》,1943年王力著述了《中国现代语法》,这些语法研究著作,对汉语的语言实践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解放以后,1951年吕叔湘、熙二位先生又出版了《汉语修辞讲话》。50年代初,许多语法工作者潜心研究,几年内出版了上百种语法著作。由此,当时形成了一种群众学语法的运动,中学里开始讲授语法,社会上成立了各种语法学习班,极大地推动了当时的文化普及,提高了人民大众的语言水平。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以下简称“暂拟系统”)对语言实践的影响和指导作用。这个系统形成于50年代中期,1954年开始酝酿讨论,1956年定稿。当年,中学语文实行文学、汉语分科教学,汉语课教授的就是这一语法体系。这一体系是当时许多语法学专家和许多语文教师共同劳动的成果,它吸收了黎锦熙、吕叔湘、王力、高名凯、陆宗达、俞敏、丁声树、赵元任、李荣、吕冀平等许多老前辈和语法工作者的研究成果,在当时以至以后较长时期内产生过巨大的影响。由于中学的汉语、文学分科教学,使这一系统得到极大的普及。这一“系统”对提高学生的汉语水平起到了很好推动的作用。当时掀起了一个学习语法的高潮,语法教学带动了语文学习,促进了其它学科的学习,“暂拟系统”深入人心,为五六十年代学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许多60年代的大学生,每当回忆起中学时代的语法学习,都深深感谢50年代中学语法学习对他们的帮助。后来,实行了两年的语文分科教学被废止了,连张志公老先生也“说不清楚到底为什么”。但不管怎样,语法教学促进了语文学习,指导了语文实践,却是大家公认的事实。这个“暂拟系统”一直沿用了近30年。

1981年7月,广大语法工作者在哈尔滨召开了“全国语法和语法教学讨论会”,开始起草新的语法,历时两年多,最后定稿,1984年各语文刊物正式登出了“中学教学语法系统提要(试用)”(以下简称“语法提要”),它修正了“暂拟系统”中的一些缺点,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这套语法教材由于其自身的一些缺陷(如只强调短语的功能类型,忽视短语的结构类型,对功能类型中的各小类划分不够科学,难以记忆等)及在中学语文教材中的多变性,其影响大打折扣,但十几年来,对中学生的语文学习还是起到了较大作用。

其三,强化语法教学必将大大促进学生的外语学习和古代汉语学习。在当前国际上各国激烈竞争的时代,外语学习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学习外语成为时代的需要。然而,没有良好的汉语基础能够学好外国语吗?一个汉语基础薄弱,对汉语语法一无所知的人,学好外语是不可想象的。世界上的各种语言尽管千差万别,但总是有着许多共同的东西,探讨他们的共同规律,认识它们之间的差异对外语学习好处极大。就拿复句来说吧,汉语语法中复句分句间的关系主要有并列、承接、递进、选择、转折、因果、假设、条件等几种。而俄语语法称复句为复合句(сложноепредложенне),它分为并列复合句和主从复合句,主从复合句又分说明从句、定语从句、状语从句;而状语从句又分地点状语从句、时间状语从句、原因状语从句、目的状语从句、方式状语从句、条件状语从句、让步状语从句等。有比较才有鉴别,一比较,两种语言的差异就一目了然了。而英语中则称复句为多重句(multiplesentence),分并列句(compoundsentence)和主从复合句(complexsentence)两种,并列句根据连接词情况与汉语中的并列、递进、选择、转折关系的几种类型极为相似。主从复合句则又包含状语从句、定语从句和名词性从句三种。状语从句又包括时间状语从句、原因状语从句、地点状语从句、条件状语从句、比较和方式状语从句、目的状语从句、结果状语从句和让步状语从句等,英语俄语多有相似,与汉语则有同有异。至于英语中的定语从句和名词性从句,在汉语中表达情况则很复杂,有的与大宾语句极为相似。学生在比较中学习,必将促进外语学习,也必将加深对汉语的理解。近些年,在“淡化语法”论影响下,学生汉语语法水平下降,严重影响了外语学习,应该视为深刻的教训。

主要参考书目:

①潘允中:《汉语语法史概要》,中州书画社,1982年版。

②吕冀平:《汉语语法基础》,黑龙江出版社,1983年版。

③胡裕树主编:《现代汉语》,上海教育出版社,1979年版。

④黄伯荣、廖序东主编:《现代汉语》,甘肃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语法理论论文第3篇

法哲学

跟“法理学”一词密切相关的是“法哲学”。在英语世界,法哲学或者法律哲学一般指法理学的同义词。“法理学”一词在英语中通常的意义大体相当于“法律哲学”。根据《不列颠百科全书》:“就法律哲学和一般哲学具有某种必然联系或一致性而论,‘法律哲学’这一用语可能引起误解”;“只有将这里所称的哲学从它的最非专业性和最广义的意义来解释,‘法律哲学’这一名称才不是用词不当。”〔12〕一些学者努力区分“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理论”,但一般来说这些词语都是可以互换使用的。〔13〕《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法哲学的解释是:“过去常被用作狭义上的法理学的同义词,并且被视为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即它是用哲学的观点来检验法律或者将哲学的方法适用于法律问题,例如法律的定义和性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法律与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服从法律,法律概念和词语的解释,法律推理的本质和效力等等。法律哲学必然与社会学、伦理学和政治哲学联系密切,或有所重迭。”但是在欧陆国家,法哲学与法理学这两个词一般是明确区分的并且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和含义。英语“法理学”的用语在欧陆国家一般并不使用。这些国家一般采用诸如“法哲学”、“法的一般科学”、“法的百科全书”或者“法的一般理论”之类的用语来表示。〔14〕在中世纪,拉丁语“法学”一语,也以jurisprudence之构成,溶入到法语之中,用来表示“法学”、“法律解释”、“判例”等含义。随着近代法观念的出现,在法语Droit和jurisprudence的基础上,结合拉丁语词根Scientia(表示“知识”、“学问”、“科学”),又形成了法学、法律科学、法学、法律科学等词。在中世纪末期,以拉丁语jurisprudentia为词根的德语jurisprudenz(法学)和既表示权利,又表示法律,还表示权利与法律之学的recht就已经出现。正是在研究jurisprudenz和recht的基础上,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创造了法学、法律科学一词。〔15〕相比之下,“法哲学”一语出现得比较晚。虽然法哲学就其内容来说,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即已经存在,但是其名称却直到18、19世纪才逐渐盛行。据学者考证,德国的克乌一词的缔造者。〔16〕可见,法哲学一词在欧陆法学中也是经历了一定发展之后才确定下来的。至于法哲学究竟是哲学还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有学者以为:“法律哲学是法学而非哲学的一个分科这一命题,大体上只是指19世纪中后期,尤其是现代来说的,在此以前一般就不适用了。”〔17〕固然,19世纪中期之前的不少哲学家把法哲学甚至法学作为哲学的一个分支。不过从某种意义上讲,在德语世界,法哲学依然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如考夫曼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而不是法学的子学科。但人们也不可将法哲学视为(一般)哲学的一个特殊种类……法哲学与哲学的其他分支相区别,不在于其有什么特殊性,要害是,它以哲学的方式去反映、讨论法的原理、法的基本问题,并尽可能给出答案。通俗地说,法哲学是法学家问,哲学家答。因此,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哲学家必须兼通法学和哲学两门学问。”〔18〕另外,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对法哲学的解释也证明了这一点:“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有系统地从事法律和哲学的一般原理(意义和目的,起源和效力)。法哲学在伦理学、逻辑学、认识论、心理遗传学、社会人类学、理智理性的观点之下和在历史观点之下研究法律。然而,它是以一种抽象推理的或凭借经验获得的公正观念为基础的。撇开法律观念,法哲学就成为纯粹根据经验进行比较的‘一般的法律学说’,成为‘形式的法学逻辑’或研究法律的逻辑结构(形成,继续发展,内在解释)的‘法学理论’”。〔19〕国际法理学和法哲学会刊《法律与哲学》指出:“法哲学意味着对法律进行的具有法律知识内容的哲学思考,或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20〕法哲学用语自产生后在北美洲、拉丁美洲和亚洲广为传播。〔21〕日本学者穗积陈重当年在翻译rechtsphilosophie时,嫌“法哲学”译法的形而上学气息过浓,而译为“法理学”。受其影响,中国人最早接受的也是“法理学”一词。台湾学者洪逊欣认为:“关于法及与法有关事项根本问题之研究,似应以‘法哲学’命名之。但在详察之下,余认为:‘法理学’之名辞,至少在现代吾国,仍为最允当。盖在我国古籍中,殊未见有‘法哲学’一词。”〔22〕洪氏亦自承认,“法理学”之名辞所指学问,实质上系外国学者所谓法哲学。他对法理学的界定是:“法理学系社会哲学之一特殊部门,乃综合研究关于法本身及法学认识活动之根本原理者也。”而法理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为:法价值理念之探究、法概念之确定及法源之研究、与法学尤其法科学研究方法之检讨三种。〔23〕综上可见,法哲学概念的使用地域色彩很浓。在这个用语的域外传播过程中,不同国家、不同文化和法律传统的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德语法哲学用语用法的初衷已经不同程度地被改变了。

法律科学

“法律科学”也是个与法理学相关的用语。在英语世界,人们最早可以找到的一本主要研讨法理学内容的著作是阿莫斯(Amos)的《法律科学》。而20世纪初期一些法学家的论述也有采用“法律科学”的名称。并且此时“法律科学”一语已经占据法理学讨论的前沿。法理学在英国曾经一度被认为是分析法学,“法律科学”一语此时亦被认为实质上相当于“分析法学”。而德语之“法学”或者“法律科学”意即对法律之内在结构及其更为广泛概念的分析。〔24〕德语中与法理学相当的jurisprudenz就是法学,就等于德文中之Rechtswissenchaft。〔25〕不过,随着社会学法学的兴起,上述研究进路已经不能满足法学家们对法律科学采取经验主义研究的需要。因此,在法律科学一语的旧的用法(即法律规范和概念的分析与综合)基础上,形成了新的用法,即指对人的社会行为研究的经验科学。还有一种观点对法律科学的理解较为宽泛。如当代芬兰法学家阿尔尼奥(AulisAarnio)认为,法律科学的家族包括法教义学、法社会学、法的历史研究和法的比较研究。〔26〕《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法律科学的界定是:“有时称法律的科学,或广义上的法理学。指从哲学的、历史的、比较的、评注的和其他各个角度对法律的和有关法律的发展、变化、制定、评注、运用的系统化了的和经过组织加工了的知识。同其他科学一样,它主要有二大分支,即纯法律科学或理论法律科学……;应用法律科学……。”《牛津法律大辞典》还把法律科学的主要学科划分为7个部门,即法学理论和法哲学;法的历史和各法律体系的历史;法的比较研究;国际法;超国家法;各个地方可以被确认为独特体系的国家和国内法;附属法律的学科。在当代法学研究背景下,“法律科学”一词被赋予了更为广泛的内涵。其实,在以前,“科学”一词乃是一个冷峻的拉丁语用语。而“哲学”则是个热烈的希腊语用语。如今这种热情已然消退,只有很少人还在尊崇“哲学”,而更多的人推崇和钟情使用“科学”。〔27〕然而,法律之与科学相系,法学是否及在何种意义上是一种科学?其实,这个问题早在16世纪就被哲学家们和法学家们考究过。“当时一般科学学说的状况,自然对法学中的讨论不无影响。随着科学学科的不断专门化,虽然这种影响不是必然地失去了意义,的确失去了不言而喻的性质。”〔28〕法学的科学性之争端,首先源于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科学概念。围绕着法学的科学性,人们看法各异。如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的界定:“法学是关于法律的制订、实施、研究及教育等领域的各种科学性活动的总体。……法学确实是一门科学。”〔29〕法学显然不会是一种类似于自然科学那样的科学,这一点已经成为当代西方法学家的一种共识之见。对于法学的学科属性,学界依然有不同看法。如德国法学家科殷认为:“概括地说,人们将必须把法律科学称之为实践的人文科学,称之为应用的人文科学,它接近各种社会科学。”〔30〕意大利学者VittorioVilla则认为法律科学介于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31〕近年来,我国学者对此问题亦有一定的研究。国内学界有一种强有力的观点,将法学主要定位于社会科学,试图努力推动法学的经验研究和实证研究,推动法学与其他诸多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研究。〔32〕不过也有学者认为,〔33〕法学的主流与基础是规范法学,正宗的法学是规范实证的法学。规范法学是作为职业知识的法学,所要研究的是“法是什么”;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即社会法学所要研究的是“法实际上是什么”;而(新)自然法学所要研究的是“法应当是什么”,因而具有人文科学的属性。在当前中国法学现状及背景下,这种观点较为令人信服。可以说,法学首先以规范法学为典范,同时兼具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属性。

法律理论

近四十年来,在欧美学界逐渐兴起一门新的学科,即法律理论或者法理论。其实,“‘法律理论’这一名称由来已久,但将它用于表示法学的一个特别学科应不超过四十年。”〔34〕依照波兰法学家Opalek的说法,法律理论之研究,主要是在哲学实证主义的影响下,起源于俄国。这种法律理论强调的是经验研究,并不能包含分析法理学。〔35〕其实,“法律理论”这一学科也并不是那么新,因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般法的学说”就跟今天所说的“法律理论”虽不完全是一回事,但极为相似。“法律理论”作为一门特定的学科则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德国学界围绕法哲学与法律理论分合之辨析。从另一方面考夫曼曾经谈到“法哲学更关注内容,而法律理论对形式尤为看重。”但是其同时也认为,“由于不存在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所以并未廓清二者的界限”。〔36〕在过去的四十年间,法哲学中的一些特殊主题被分离出来,而被放到“法律理论”中来讨论:如法律规范理论、法律论证理论、法律判决理论,此外还有法律方法论、法律语义学、法律诠释学、法律词序学、法律修辞学、纯粹法学、法律的科学理论、系统理论、分析法学理论、法律语言理论和立法理论等。1970年由KarlPopper、凯尔森、哈特、KarlEngisch及UlrichKlug共同创办的学术期刊《法律理论》,就带有如下的副标题:“一份法逻辑、法方法论、法模控学及法社会学之期刊”。值得注意的是,传统法哲学中被视为重点的自然法论、正义理论等则在“法律理论”中不再被明显地提及。不过,上述“法律理论”问题依然属于法哲学,因为至今尚未有一个可将它们区别开来的标准。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颜厥安曾尝试厘清法哲学与法律理论的关系:“(1)法理论的两大思想背景为分析哲学及实证社会科学,因此其理论进路上就有别于经常探讨法形上学与法存有论之法哲学;(2)法理论主要集中心力于有关于‘实证法’的理论,在此点上有别于‘哲思’方法探讨自然法,理性法及正义问题的法哲学;(3)在上述方法与对象两面向的条件下,法理论却不一定接受‘法实证主义’的立场。”〔37〕而德国学者魏德士在其编写的法学教材中认为,法理学要认知与表达法本身及其在各个法律系统中的实际作用过程;法哲学强调的是对法的理性的再思考。它涉及的是法“应当如何”。〔38〕在20世纪70年代,德国法学家们曾对法律理论的学科性质及其与法哲学的区分进行讨论,但未能达成一致看法。“‘法哲学’可能与‘法律理论’相反,然而‘法律理论’也可能被认为是‘法哲学’的一部分,‘法理学’可能是‘法哲学’的同义词,或者‘法哲学’可能构成‘法理学’的一部分。”〔39〕总之,法律理论和法哲学都是研究法律基础问题的学术领域。法律理论只是出于自立门户的缘故,才与法哲学有别。

语法理论论文第4篇

1.语法新知识的“支架”应用

在苏教版高中一年级的英语语法时态——“现在完成进行时”的学习中,教师a给出下面几个英语单词词组:havedone、havebeendoing、will/shall、sincefor.教师b给出下面几个句子:(1)TheChinesehavebeenmakingpaperfortwothousandyears.(2)---Sorry,I’mlate.Haveyoubeenwaitinglong?---Yes,I’vebeenwaitingforanhour.(3)IhavenotbeensleepingwellsinceIreturnedhome.教师a列举词组的目的在于通过词组搭配,激发学生对现在完成进行时的知识点的回忆。教师b则是通过具体语境和词组搭配帮助学生更好的掌握现在完成进行时的应用情况。教师a的支架方式不利于激发学生对知识点的回忆,而教师b通过典型句子例举,促进学生积极参与,帮助学生更好掌握现在完成时态的应用。

2.巩固语法知识的“支架”应用

在高中英语语法学习中,要求学生对语法知识掌握牢固,以便于以后的英语知识学习,打好英语良好基础。在巩固语法知识的过程中,支架理论的应用要准确的掌握“脚手架”的搭建,即为学生创建一个良好框架,再进行问题情境的引入,以帮助学生实现问题解决。例如,在学习现在完成时的过程中,教师a给学生这样一个画面:一个怀孕的妈妈,教师b给学生的图片是:两个小孩的对话场景,并画出游乐场。通过画面支架作用,引导学生正确应用现在完成时。对第一个画面学生在现有的语境中教师没有提供充足的信息来明确自己的意图,因而学生无法推断哪个假设才是最佳关联;对第二个画面教师从学生的认知实际出发,借助关键词来“明示”学生,这样不管是程度好的学生还是程度一般的学生都能识别教师的设计意图。这个过程说明在“支架”的过程中掌握好学生的认知程度,符合学生知识能力。

3.结束语

语法理论论文第5篇

论文提要本文主要观点是:法律语言建设是法制(治)建设的极其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法律语言文明是法律(治)文明的极其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法律首先要进行语言规范,然后才能有效地规范人的行为;法治建设时代呼唤法律语言规范研究;规范研究也是语言学学科和法学学科建设的需要。基于此,作者论述了法律语言规范的内容、理论和方法。

1为什么要研究法律语言规范?

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一项宏伟目标。法律语言建设是法治建设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语言文明是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而法律语言规范是法律语言建设和法律语言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种意义上说,它甚至比法律本身还要重要,因为语言不规范的法律无法实现立法的宗旨。我们的法律语言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因为形势的发展、社会的发展、司法的改革而产生的——即表达的内容或者表达方式不适应新的变化和改革的需要;有的是法学或者法律工作者的语言或语言学素养问题造成的。只要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只要法律存在,法律语言的规范就不会停止。

法律语言规范化也是相关学科建设的需要。法律语言规范涉及两个学科,或者说两个领域,这两个领域分别是:法学和语言学。

对法学学科来说,法律语言规范问题,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纠正法律语言的语法毛病或者措辞不妥的问题,绝对不是一个一时、一地、一下的问题,更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东西。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是“法学语言转向”在当代中国“复兴”,或“振兴”,或“继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法学研究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认为,“法学语言转向”的研究不应仅仅停留在对国外的相关研究的介绍上,不仅仅只是重复哈特等人的研究,也不仅仅是那些形而上的、把语言哲学的成果应用于法学的研究,所有系统地借鉴语言哲学、语言学理论模式或者方法来研究法律或者法学问题的努力都是“法学语言转向”的努力,都是汇合成“法学语言转向”之大河的涓涓细流。这样,“法学语言转向”这一法学研究范式才有更大的生命力。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就是继承“法学语言转向”的传统,高举“法学语言转向”的旗帜,弘扬“法学语言转向”的理论和方法,推动“法学语言转向”在当代中国的进步,形成中国的“法学语言转向”研究的特色,帮助解决中国的法律和法学问题。其次,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是法学研究,尤其是法理学研究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法学界仍有人轻视法律语言规范,认为那不过是文字毛病问题。这大概是法律语言规范(当然包括法律语言学本身在内)始终没有成为法学的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的根本原因。法律语言规范有理论上的渊源和支持,法律语言的规范有方法论上要求,法律语言规范有很多很重要的内容,法律语言的规范牵涉到很多学科,等等这些足可以成为一门分支学科。

法律语言学在中国的真正兴起和兴旺也就是最近几年的事情。中国的外国语言学和应用语言学,多半以研究外语为主导,这种研究又多以引进和介绍为特色。中国传统的汉语言语言学主要经营的是汉语本体:文字学和语法,上限极少越过句子这道樊篱。法律语言研究,尤其是中国的本民族的法律语言的研究,对中国的语言学研究——无论是外国语言的研究,还是中国语言的研究——和整个语言学学科的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帮助开拓中国语言研究的新领域和新思路,丰富新时代的中国语言学研究。对外国语言学理论和方法的引进,应该是为了中国自己的语言研究,将这些理论和方法应用于中国语言,或者作为我们自己创新的引子,而不是为引进而引进。法律语言及其规范就是这样一个非常好的结合点。

2法律语言规范研究的内容

总的说来,法律语言的规范研究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规范理论研究,(2)立法语言规范研究,(3)司法语言规范研究,(4)执法语言规范研究。限于篇幅,在这四个方面,我们着重谈谈前三个内容。

2.1规范理论研究

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的,但它本身首先要受语言的规范,然后才能有效地规范人的行为。语言的使用具有法律的后果,牵涉到权利、义务、公正、公平、正义这些重大问题。法律语言的规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技术性问题,或者单纯的文字问题,而是一个重大的严肃的理论问题。它包括:为什么要研究法律语言的规范?根据什么原则和理论来规范法律语言?我们知道,哲学的语言学转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传统哲学,特别是康德和黑格尔哲学在语言表达方面存在着混乱不清的问题,因此,西方语言哲学家大声喊出了治疗传统哲学的语言病这样的口号。弗雷格、罗素等致力于数理逻辑语言的建构,建立理想的语言,以完成哲学语言转向的任务,而奥斯丁、塞尔、维特根斯坦(后期)则强调日常语言。对法律语言规范研究来说,一个重大的、首先必须解决的理论问题是:我们的法律需要什么样的语言?或者说,什么样的语言有助于法律追求和弘扬的正义,实现正义、权利、权力、责任?

2.2立法语言规范

立法语言的规范主要指书面的法律法规语言规范。立法语言规范非常重要,因为中国的法律是成文法,法典法。这种规范涉及三个内容:一是什么东西应该写进法律;二是应该用什么样的语言表述写进法律(2003);三是法律语言表述的技术规范问题,比如现行法律文本语言的规范处理。王人博曾说:“翻开宪法,发现它有很多不是规范的法律语言。这就必须搞清楚,宪法要规定什么内容?用什么语言表达?现在一直在强调宪法司法化,我是持保留意见的。因为,现行的宪法文本没有办法司法化。当务之急,应当有一部规范的宪法,不管是还是普通法院的法官,都可以使用。事实上,宪法就是两部分: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宪法是神圣的,是国家的根本法,哪些内容应该写进去,哪些内容不写,立法者需要认真考虑。其次,宪法首先是法律,应当用法律的语言表达,而不是用意识形态的语言表达,如果不能首先解决这个问题,宪法司法化,都不过是一个口号。比如,宪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将类似的条款和语言放进宪法,有失根本大法的尊严。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根据现行的政治制度,成立一个修宪委员会,重新在内容上和语言的表达方法上对宪法进行重新设计”。王人博在这里说的实际上是立法语言规范的两大问题:什么东西该写进法律?该写进的东西用什么样的语言表达?立法语言规范的第三个问题是技术问题。例如: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人的权利义务:“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它诉讼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由于“当事人”不属于“诉讼人”,所以,“其他诉讼人”中的“其他”也就无从谈起(莫智源,2002年)。

2.3司法语言规范

司法是最最重要的法律实践活动,因此,司法语言的规范的重要性和意义不言而喻。司法语言规范研究的具体内容包括:(1)刑事审判口头互动话语的规范研究,特别着重于问答及口头演说的规范研究;(2)刑事判决书的规范研究;(3)公诉意见书(词)的规范研究;(4)刑事辩护词的规范研究。

司法语言的规范应该特别重视口头互动和问答,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司法改革后,法庭审判加强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而这种对抗性主要体现在问答上。可以说,整个法庭审判程序是建立在问答基础上的。我们曾经在北京、江苏、四川等地旁听四十多场法庭审判,对其中的十三场典型的审判作了全程录音,并按照话语分析学上通行的规则,进行了严格忠实的转写,作了详细的统计分析,得出的结论是:问答相邻对占整个审判相邻对总数的比例平均约为77%,这证明法庭审判过程主要是由问答构成的,问答言语行为在审判中起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这样说:“矛盾是通过问答揭示的,事实是通过问答澄清的,证据是通过问答确定的,权力是通过问答表现和行使的,权利是通过问答赋予和实施的,冲突是通过问答解决的,判决是建立在问答之上的”(廖美珍,2003)。司法语言规范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避免有罪推定的做法。在中国的刑事法庭上,我们经常听到法官要被告人“交待问题”,例如:

审判长:你…你就《书》指控你的事实,啊,围绕这个中心交代问题。

被告人:嗯

“交代问题”预设“你是有问题的”,“你现在要做的事情就是交代”。有没有问题要经过法庭调查才能下结论,如果一上来就让人家“交代问题”,那审判就不是调查确认事实的过程,而是被告“交代问题”的过程,这样又走到了改革前的审判老路上去了(廖美珍,2005)。

在司法文书方面,比如公诉词和判决词,应该符合法律的改革的精神。贺卫方撰文:“据《中国青年报》的报道,昆明市检察系统不久前推出一项新举措,规定今后对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应当采取更加客观和中立的态度。在有关法律文书方面,重视对于事实与证据的叙述,对于法律程序环节的准确记录。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决策者对于法律文书语言风格给予高度关注,那些人们习以为常的激烈的和情绪化的表达不再使用,例如不得用‘丧心病狂’,‘狗急跳墙’之类语词形容犯罪嫌疑人。我认为,这是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进展,虽然在表面上看,它只是要求检察官们在语词风格上有所改变,但是,法律语词事关刑事被告人的地位,事关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甚至关乎法治的基本准则是否得以遵循。事实上,考察一国法治的程度,法律话语是否足够理性化乃是其中关键指标之一。”

3如何规范法律语言

3.1法律语言规范化的原则

法律语言的规范必须体现符合法律宗旨,体现法律的精髓,适应法律改革的精神。法律语言是围绕公正和正义来规范的,什么样的语言有助于弘扬法律追求的公正和正义,就是规范的语言。什么样的语言和言语行为不利于甚至妨碍正义、公平、公正、秩序等法律的核心价值的实现,则需要加以规范;什么样的语言或者语言行为不利于或者妨碍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平等、自由和权力,也必须加以规范。中国的司法改革的一个核心是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因此规范必须围绕这个核心来规范。说到底,规范是围绕法来规范。每一个行业都存在语言的规范问题,但是法律语言规范,却有着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同点:法律语言规范要受“法”的制约。

3.2法律语言规范的理论依据

法律依据。法律语言的规范必须有一定的理论依据。这个依据首先是法律依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吴俊芳(2002年)对两个基层人民法院的抽样调查,居然有超过60%的法官不知道我国有一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知道这部法律的人中,又有超过半数的人不知道该部法律中最基本的内容。相当一部分人不知道普通话和通用文字的基本含义。依照这部法律,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国家机关应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但是实际上,很多地方的法院都不讲普通话,因此,法官带头违法,或者说在司法中犯法。关于法律文本的语言和法庭审判的语言,法律都有规定,我们必须将这些法律规定作为规范的基础。目的原则。法律是有目的的——没有无目的的法律。目的原则是指导法律语言规范的极其重要的原则。目的原则可以表述为:任何理性的人的理性言语行为都是有目的的。目的是言语行为生成的原因和发展的动力。目的原则是言语行为目的分析的基石。目的原则下的语用研究把目的置于中心地位,以目的为轴心来描述、分析和解释言语行为,尤其重视人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话语的策略性和选择性(廖美珍,2005)。目的原则在法律语言规范研究中,可以作为规范性的原则来指导立法语言、司法语言和执法语言的规范,因为立法,司法,执法,乃至整个法律本身就是交际。

交往行为理论。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建立在对奥斯丁的言语行为理论(还有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等)的批判和继承基础之上,虽然有过于理想化之嫌,但也具有极其重要的规范意义上的价值,可以成为法律语言规范的重要理论基础。普遍语用学是哈贝马斯在研究社会行为和社会规范的有效性,尤其是社会交往行为的有效性的过程中提出的一种语用学理论。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都存在有效性问题,因此按照普遍语用学的观点,首先,任何一种法律行为都是言语行为;其次,对于法律行为意义的理解与解释,只有在具体的语境(即对话)中才能真正实现,并获得有效性;再次,为了实现有效的交往和沟通,交往者必须就交往规则达成共识,并共同遵守。因此,无论对法律文本抑或法律口头话语的研究,都是对社会交往行为的研究,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都可以作为一种描述、解释、规范或者批判研究的重要工具。

合作原则。合作原则是格莱斯1967年在哈佛大学做威廉姆·詹姆斯系列讲座时提出来的,作者认为,“我们的口头互动通常不是由一系列互不相连的话组成的,否则就不合理性。这种互动的典型特征——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合作的努力,每一个会话参与者——在某种程度上说——都意识到一个共同的目的,或者一组共同的目的,或者至少是一个互相接受的方向。”根据这一点,格莱斯提出会话的合作原则:“要按照需要做出你的会话贡献,在需要做出贡献的时候做出这种贡献,根据你所参加的会话的共同目的或者方向做出这种贡献。”这一原则下面,有四个准则,(1)量的准则;(2)质的准则;(3)关系准则;(4)方式准则。每条准则下又各有子准则。虽然格莱斯的合作原则主要是用于解决会话含义问题的——即它首先不用用于规范人们的会话行为的——但是它同样具有规范的意义和作用,因为它是基于人的理性之上的原则。我们在这里把它作为理论依据之一,取的是它的规范意义或者规范价值。这一原则无论对于立法语言的规范,还是对于司法语言的规范,都具有重要意义。

礼貌原则。法律和法律实践实质上是一种交际活动,礼貌也是调节人际交往的重要因素。法律和礼貌不是互相排斥的,水火不兼容的。礼貌原则不仅仅适合日常的社会交际,也适合法律交际,特别是司法交际。但是,由于日常交际与法庭交际有很多的不同,因此我们应有批判地适用礼貌原则(Leech,1983)。

奥斯丁的言语行为理论。法律语言的规范是言语行为的规范。法律是言语行为。法律实践是言语行为的实践。法律交际是言语行为的交际。言语行为是法律交际的最基本的单位。因此言语行为理论是我们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言语行为理论是英国(日常)语言哲学家奥斯丁1955年在哈佛大学做威廉姆·詹姆士系列讲座时提出来的。这种理论认为:所有的话语都是行为,研究这些话语的意义,就是研究成功实施这些行为的条件。一个言语行为可以抽象成三个行为:(1)言内行为;(2)言外行为;(3)以言取效行为,分别进行研究。言语行为理论是语言学上的一场革命,它彻底改变了人们对语言的看法,促动了语用学这门学科的产生。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还是证人或者被告人,他们在法庭所说的一切话语都是言语行为,都有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有特定的生成和理解条件,具有特定的语力,具有与日常言语行为不同的特征和研究价值。由于言语行为理论是语言哲学(尤其是日常语言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言语行为语言哲学也是我们法律语言规范的理论基础。

规范法学理论。本研究也属于规范法学的一部分。因此规范法学理论也适合作为本研究的理论基础。规范法学理论主要是从理论角度研究法律。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面向法学读者的刊物上再详细论述。

3.3法律语言规范的方法

规范法律语言,应借鉴西方成功的做法,继承中国的优良传统,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是多元的,文明是有差异的,各国国情是不一样的,因此制定的法律是不一样的,法律的实施方式是不一样的,法治的程度是不一样的。我们要充分借鉴西方或者那些法制建设比较成熟的国家法律语言方面好的或者成功的做法,此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但是,借鉴西方的经验,不意味着盲目全部照抄他人的东西,绝不是用他人的法律语言来规范我们的法律语言。同样,我们研究语言规范要借鉴其他法系语言的优点,也不能完全抄袭西方法律的所有表述。汉语言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表意语言,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使用的是形式语言,因此,我们也无法完全用其他的法系的语言来规范我们的法律语言。

规范法律语言应遵循法律角色的要求。规范因角色而异,而角色又受制于目的。目的有机构目的,有个别具体行为的目的。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些职业的设立,都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在同一个法律领域,在总的目的上,从宏观上说,他们的目的是一致的——正义;但是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在局部上,在微观方面,在具体案件上,在参与具体的诉讼活动时,他们的目的又各不相同。比方刑事审判中的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他们的总的目的是一致的,但是在具体案件上,公诉人的目的是“控”,而律师的目的是“辩”。目的不同决定这些人的出庭角色不同,而角色不同必然导致语言和采取的语言策略的不同。因此,我们把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语言分而论之。但是,他们毕竟使用的是同样的语言——汉语,目的都是说服,因此,有些语言问题和语言规范是具有共性意义的。

规范法律语言应基于实际调查。规范不能想当然,要立足于现实,要做广泛调查。我们应对现有的立法语言、司法语言和执法语言进行大规模调查,建立完备的立法语言、司法语言和执法语言的语料库。然后作出全面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总结规律,发现问题,继承优秀的东西,摒弃不好或不合适的成分。这种调查和研究既是历时的,也是共时的,以共时为主。

规范法律语言应注重可操作性,强调务实性、实用性、平实性。既然是规范,就必须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不能光谈空话和大话。尤其是通过对实际问题——特别是那些不为人重视的“小”问题——的分析,着手于小处,着眼于大处,制定相对稳定的规范条例。即是说,我们要给立法者和立法部门提供立法语言的规范,供立法者在立法时遵守和参考,也要给司法者和执法者提供一些具体的规范,供他们在司法和执法实践时遵守和参考。

3.4制定法律语言规范的参与者

法律语言的规范绝不是哪一个人、哪一个部门、哪一个领域的事情或者专利。除了上面所说的那些作为学科研究的任务外,国家应该慎重考虑成立专门的法律语言规范化委员会,协调和组织法律语言规范化的工作。参与者应该包括下述人士和部门。首先是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前者包括专门从事法学研究的法学家,因为这些人具有相关的法学和法律知识,能够保证法律语言的规范不会离开法律的轨道。后者主要是法官、律师、检察官,这些人工作在法律实践的最前沿,熟悉法律语言在法律实践和交际中的作用和重要性,特别是存在的问题。他们的经验和意见能够弥补远离法律实践的法学家们的缺憾。其次是语言学家(特别是法律语言学家)。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就是语言,法学就是语言学。因此,我们非常需要语言学家的知识和智慧。在法律语言规范化问题上,语言学家的知识可以弥补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的不足。最后,我们需要三个重要的部门的参与和支持,一是全国人大相关的法律委员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三是最高人检察院,四是司法部。这些部门是立法和司法的关键部门,没有他们的参与和支持,法律语言的规范化也是一句空话,落不到实处。

4结语

规范是动态的。规范的动态性意味着一是要经常规范法律语言,二是要打破法律语言神圣化的神话。法律之神圣在于:即法律是严肃的,违法必受惩罚。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语言也是神圣:即法律语言没有问题,谁也不能批评或者修改法律语言。打破法律语言神圣的神话是法律语言规范化的前提和一项重要任务。

语法理论论文第6篇

为帮助新高三同学们科学地抓紧利用时间,学习和复习好知识,增长本领,及早打好基础,以期不久的将来能在高考浪潮中胜任愉快地顺利通过,《考试》杂志特在本期刊登几篇关于如何搞好高考复习的文章。尽管这些文章写作角度不同,有的是谆谆告诫同学们应如何从暑假就开始有条不紊地、提纲挈领地、循序渐进地搞好巩固旧知识,牢记知识要点、为开拓新知识作着具体准备;有的是写给辅导老师的,文章作者以敏锐的洞察力透辟地分析高考复习与教学之间存在的种种问题,又以他们的宝贵经验去解决这些问题,力图与辅导老师们取得共识,以利推动高考复习与教学的健康发展,不仅培养应考的能手,更重要的是为国家培养真正有能力的人才。所以,这些文章无论写作角度怎样不同,也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这些文章是由辛勤执教数年乃至数十年、积累了丰富厚实的教学、教研特别是指导高考的宝贵经验的特级、高级教师所撰写。他们都能将自己对本学科指导高考复习与教学有机结合的行之有效、屡试不爽的招数,无私地奉献给新高三同学、指导教师以及广大读者,使我们透过文章的字里行间,看到这些老师们那一颗颗助人真诚、诲人不倦的心。这不能不令人感谢他们。

作为本文作者之一的高级语文教师刘起增先生,虽任副校长之职,但始终不肯放弃他几十年为之呕心沥血、情有独钟的讲课生涯,他的文章即是他多年教学、指导高考的心血之结晶。本文针对高考复习中语文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独到见解。作者看问题之敏锐深刻,论述之中肯精当,使文章具有很强的说服力。这些经验,不仅行之有效,而且能代表如何将高考与教学有机结合得更好的一个主流。本文辅导老师读后,有借鉴意义;新高三同学读了,亦可从中悟出高考语文复习之要略。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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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题海战术愈演愈烈,学生被无休止的练习篇子搞得头晕目眩,浪费许多时间,耗去无数精力,但应试本领未必得到真正提高。

如何使学生在高考语文复习时改变“大运动量”的被动状态,关键在教师如何领路。

高考命题遵循《教学大纲》和《考试说明》,教学当然要严格遵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教师一定要指导学生逐项逐条熟悉和掌握《考试说明》,认真研究和领会其精神实质,把《考试说明》做为复习的依据。这无须赘述。

为了保证测试更公正、更合理,坚持考查能力为主,试题取材于课外是必然的。“高考”不再考虑直接从课文中出题所占的比例,但绝不等于扔掉课本,而是很重视“课本依据”。命题更灵活地以课外材料检查课内学习质量,所考查的知识有的在课文中学过,或间接涉及过,有课文依据。一九九四年全国高考出现了判断“令尊、令堂、令郎、令媛”几个传统礼貌称谓正确与否的题目。大多数考生找不到它们的出处,这是因为他们不熟悉课文。熟悉课文的学生会想到《守财奴》中的两段:

“小姐,令尊既不愿意把产业分开,也不愿意出卖,更不愿意因为变卖财产,有了现款而付大笔的捐税,所以你跟令尊共有的财产,你得放弃登记。”

“哦,你得在这张文书上签个字,表示你抛弃对令堂的承继权,把你跟令尊共有的财产,全部交给令尊管理,收入归他,光给你保留虚有权……”

两段话,五次出现这类传统礼貌用语,只要熟悉课文,谁称谓谁,具体含义是什么,都弄清楚了,解答此题难度不大。

命题的难度要求,能力要求,与课本的要求“相当”。1990年全国高考题中有“阅读文天祥《念奴娇》,完成××题”,文天祥的《念奴娇》学生没学过,但苏轼的《念奴娇·赤壁怀古》是规定的基本篇目。学生背熟苏轼的《念奴娇》就不难推断出此题答案。

我们应当尽力改进课堂教学,科学有效地使用课本,在复习中充分重视课本的作用。教师对课本要讲深,讲透,讲全面。高考中反映出来的学生语言运用能力不强的问题,关键在于课内的学习不扎实,不得法。应多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思想的深度及文字表现特点方面去发掘教材。

高考语文试卷中的现代文阅读题成了全卷的难点,这是师生公认的。教师当然要认真研究近几年所出的现代文阅读试题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对策。但有一条最根本的作法必须牢牢抓住不放,即指导学生扎扎实实地逐渐养成精读的良好习惯。教师只是一般性地、笼统要求学生仔细、认真、反复读,不行;必须指导学生具体地掌握精读的基本方法,抓住规律性的东西,使学生的精读能力在训练中不断强化。因为精读乃是掌握各种阅读方法的基础。

在阅读训练中,要使学生学会运用工具书准确地解释词义,选择恰当的义项,对陌生的词语进行恰如其分的解释。使用工具书不解决问题时,教师应培养学生借助语境推断词义的能力,根据构成该词语的各个语素推断词义的能力。还应该使学生熟悉词语的适用范围,要理解某些特殊词语的特定含义和作用。

在阅读训练中,为了使学生理解句子的确切含义,要让学生练习抓住并突破关键词语。因为有些句子意思的表达和句中某些词语关系至为密切,抓住了关键词语,句子的意思也就容易理解确切了。有些句子要让学生结合句子表达上的特点来理解它的确切含义,或让学生通观上下文,以辨别句子含义,对含义抽象的句子可举例说明。还应该让学生具有对句子的含义进行提要式或评析式概括的能力。

不同体裁的文章,运用的表达方式不同,所以概括文章的内容要点的方法也各不相同。对依靠逻辑思维进行写作的文章,要训练学生采用提取中心语句的方法来抓住文章的内容要点;对小说、戏剧和一部分散文,要让学生理清情节的来龙去脉,抓住人物的特点,来概括作品的主旨;有些文章应训练学生善于借助背景材料,即作家的思想、经历和时代背景,深入理解作品内容。

文章的内容要点,需借助材料来表现,不能对文章中材料作出确切分析,就难以准确抓住内容要点。因此,平时要训练学生对材料进行量的分析,即明确文章用了哪些材料,哪几件事例,哪些方面的情况;不同逻辑层次上的材料,从不同角度提出问题,不可混为一谈,要训练学生分清材料的隶属关系,同一类属的材料,在文章中处于不同部分,也应恰当归纳;主要材料是观点的直接支撑物,而陪从材料则从反面或侧面起到对比烘托的作用。要让学生理解各种材料的作用。

要训练学生理清文章层次及作者思路,熟悉常见的层次关系,如纵向递接的关系、横向并列的关系、逆向转折的关系、阐释解说的关系、因果推论的关系、比照烘托的关系等。这样,可全面了解作者意图,更好地把握文章内容。此外,运用图解法分析文章层次关系较好,因为图解过程就是使分解和综合的思考活动进一步明晰化的过程。

学生具有以上所说的“精读训练”作为现代文阅读的扎实基础,教师再注意到近几年高考试题选文多样化的特点,适当扩大学生的阅读面,选文精当,不拘一格,让学生在阅读训练中把握各类文体的不同要求。同时,根据题型综合性的特点,对学生加强解题技能的训练。突破现代文阅读这一难点是有可能见效的。

高考作文命题方式几乎年年不同,或采用传统的一卷一文命题方式,或给文字材料作文,或给图画材料作文,或一卷两题一大一小,或两文两体(或两种表达方式)。怎样才能使学生以不变应万变呢?

首先,在思想方面,要使学生有正确的立场观点,健康的思想感情,一定的政治理论常识。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观察研究事物,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才能写出思想正确,感情健康,有积极意义的文章。的基本哲学观点近些年好像不大流行了,其实还有许多现实意义,诸如“存在和意识”,“实践和认识”,“外因和内因”,“现象和本质”,“主流和支流”,“坏事和好事”,“偶然和必然”等等,不仅政治课上要向学生灌输,而且作文课上也应以此武装学生头脑。使学生面对不同题目或所给的不同材料,能用正确的观点做出有一定广度和深度的分析,这的确是至关重要的一点。而这方面恰恰是终日忙于应考的众多学生作文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

其次,切不可让学生的思想终日禁闭在备考的象牙塔里,应引导他们随时注意观察、体检、研究、分析自己所接触到的人和事,从而不断积累写作素材。学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他们和社会有很多接触和联系,日常总会耳闻目睹一些社会现象,应引导学生深入体会。他们听到或见到过坚持实事求是好作风的干部,也听到或见到过某些人身上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言过其实的坏作风。教师要引导他们分析研究。他们也听到或见到过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时代中能充分发挥自己优势与特长的强者。教师要引导他们讴歌与赞颂。他们还听到或见到过能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舍生取义”的英雄模范人物。教师应引导他们学习与效仿。他们还听到或见到过祸国殃民的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的种种丑态。教师应引导他们斥责与批判。总之,要引导学生平日准备写作材料,就像为了做饭准备柴米油盐一样,这样学生才能写出既有骨头,又有血肉的好文章。

再次,要克服偏重议论文训练,忽视记叙文训练,偏重给材料作文训练,忽视命题作文训练的错误倾向。注意“叙议并重”的试题走向,从强化实践操作角度兼顾说明文与应用文练习,使学生真正掌握各种文件,各种方式的写法。

语法理论论文第7篇

然而令人感到奇怪的是,这十几年间,语文教学改革一直十分活跃,一些新理论、新观点、新教法层出不穷,为什么情况还是无大变化呢?我思之再三,觉得问题就出在这十几年来,我们改革语文教学用的是“加法思维”,即不断地给语文教学累加上去许多新的负载,使本来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

有人提出,语文教学要发展智力、培养能力。发展智力、培养能力要不要呢?自然是要的。不去发展智力、培养能力,学生将来怎么去建设四个现代化呢?有人提出,语文教学要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发散思维能力要不要呢?自然是要的。没有发散思维能力,学生将来怎么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呢?有人提出,语文教学要培养学生认识事物的能力,要让学生认识事物之间的联系,认识事物的发展与变化。认识事物的能力要不要呢?自然是要的。不去培养学生认识事物的能力,学生将来怎么能确立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呢?还有人提出,语文教学要培养学生认识美、爱好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审美能力要不要呢?自然是要的。不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怎么能使学生具有高尚的情操,鼓舞学生为实现共产主义理想和创造一切美好的事物而奋发向上呢?

无疑,这么一些提法都是正确的,都是要在语文教学中好好落实的。于是一项一项地累加上去,语文教学的头绪便越来越复杂,任务也越来越重。无怪乎有些教师不无感慨地说:“语文教学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然而,头绪越是复杂,任务越是繁重,语文教学的目标便越不明确。诚如张志公先生所说:“说法越多,花样越多,头绪越复杂,目的越不明确,结果是教者辛辛苦苦,学者迷迷糊糊,闹到毕业,还是不通。”事实正是如此。我们在1991年曾对部分毕业班学生的语文学习状况作过调查,其结果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学生写字姿势大都不正确,根据抽样调查,语文毕业考试试卷的书写工整率仅达17%;在25篇作文中,光病句就达104个,平均每人4.16个。2500个常用字的回生率高达29.1%.距要求相距甚远,实际上还是没有“过关”。

语文教学的时间是个常数,语文教师的精力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头绪越复杂,教师的精力分配便越分散。语文教学要跟着潮流走,于是每当一个新的说法提出来,教师便要兢兢业业地去钻研这些新概念,去体现这些新精神,这么一来,课堂中那些事倍功半的教学活动多了起来,那些华而不实、形式主义的东西多了起来,从而挤掉了学生对课文本身的诵读、理解、揣摩和语言文字的训练、运用,如此进行语文教学,其效率怎么能高得起来呢?

近来在报上读到这么一则消息,说的是华中理工大学最近作出的一项决定:95级的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入学后,都要参加中国语文水平考试。未通过考试者,再以选修、自学的形式进行学习,然后参加以后每年一次的语文考试,毕业前通过考试者才授予学位。该校校长杨叔子意味深长地说:“作为一名中国大学生,为什么不通过四级英语考试拿不到学位,而中文不过关,作文不通,错别字成堆,却可以拿学位,这怎么解释?”从校方作出的这个决定中我们可看到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尽管不少人已经成为理工科的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生、博士生,语文却仍然不过关。本来就应该在中小学解决的问题,为什么还要让大学去补这个课呢?这不是很值得我们从事小学语文教学工作的同志去深思吗?

怎么来解决这个长期困扰我们的老大难问题呢?我有一个不成熟的看法,就是要变过去的“加法思维”为“减法思维”。要给语文教学减轻负担,使之头绪简化,目标集中,轻装前进。用“减法思维”来看问题,语文教学并不是那么复杂。叶圣陶先生过去曾将语文能力概括为听说读写四个字。其实就这四个字来说,也是不应该等量齐观的。我以为小学生进入学校学习语文主要是学习书面语言,而兼及学习口头语言,这是因为小学生在入学之前就已经基本上掌握了口头语言,进入学校学习语文是要使口头语言更加规范,而口头语言的规范也是有赖于书面语言的学习的。至于听,就更是无所不在。教师讲课要听,别人朗读课文、复述课文要听,别人回答问题、讨论发言要听,同学们口述作文也要听……总之听的训练是寓于上述这些训练之中的,似乎不必专作安排。

经过这么层层筛选,我以为,在小学阶段衡量“语文过关”要突出以下几项指标:--能识2500个常用字;--能背200篇好文章;--能写一手好字;--能写500字左右的通顺作文。

--能读程度适合的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