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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17 18:06:06
交易成本论文

交易成本论文第1篇

一、家族与企业

以往的家族企业研究都是从文化或社会学上作出解释,即中国传统的家文化与家族的对中国人的行为规则产生很大的影响。家族不但成为中国人之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及文化生活的核心,甚至也成为正式生活的主导因素,并导致了家族主义与泛家族主义在企业中的复制、延伸。

这些观点只是简单地把企业主的行为动机归纳为追求家族利益的最大化。但费孝通研究表明,中国社会呈现出的以血缘、地缘关系为代表的“差序格局”,是能放能收的伸缩性网络,它暗示着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私的问题:为了自己可以牺牲家,为了家可以牺牲族。这表明,虽然人的行为受家族主义的影响,但个人依然有自身利益的追求。

因此,本文在具体分析以前,首先对企业主的基本动机作出新的假定:“行动——结构”互动的双重动机假设。它强调,作为社会人的个人动机是由价值动机和利己动机组成的,双重动机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并且由此决定着个人的行动。

从这个基本假设出发,本文认为,企业主基于利己动机希望企业能得到发展,而价值动机也促使他把家族的兴盛作为自己的一项职责。而作为家族兴盛的条件,就是先把企业搞好,企业搞好了才能带来家族的繁荣。因此,本文的逻辑起点是,企业主不论是出于利己还是价值动机,都要把企业的兴盛作为自己追求的动机。

二、企业与交易成本

企业如何才能发展?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给我们分析企业,包括家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分析框架。

新制度经济学因其对制度的关注而有别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它的兴起改变了传统上的把企业作为生产机器的看法。科斯认为:企业与市场是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企业是作为市场的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在人们既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合作,又可以通过企业形式实现合作时,并且两种合作的效果是相同的时候,采取哪种形式的合约取决于交易成本。

在张五常那里,市场交易涉及的是产品与商品的契约安排,而企业交易涉及的是生产要素的契约安排。相应的,科斯关于企业边界的结论也就演变为:“当产品市场发生的交易(定价)费用的节约在边际上等于新兴的‘市场要素’中费用(也是交易成本)的增加时,就达到了均衡。”

这里涉及到交易成本问题,交易成本是新制度经济学在进行比较研究时的基本单位,主要是在产权(根据契约)被用于市场商务活动中的交易时发生的,是:“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贯彻该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它们区别于生产成本,既执行合同本身而发生的成本。”更为具体的来看,它包括以下各项行为所引起的成本支出:(1)进行市场调查;(2)讨价还价过程;(3)起草、讨论、确定交易合同的过程;(4)监视合同签署人;(5)贯彻合同;(6)保护双方权益,防止第三方侵权。

上面的相关研究给我们一个分析的框架来对家族企业进行研究:在企业生产成本和市场结构不变的前提下,企业的规模由交易成本决定。而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则表现为企业主与“生产要素”(主要是劳动力)的契约的签订所花费的成本。因此,要想企业壮大,必须减少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这样,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治理结构就成为企业主的首选,只有这样才能扩展企业的规模,进而荣耀家族。

三、交易成本与信任

企业内的交易成本主要体现为企业主与劳动力之间的契约成本。按樊纲的六分法来看,主要体现在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事后可能出现违约造成的成本。具体表现为:由于企业主的有限理性使分散的人才信息的搜集变得困难,而且应聘人员机会主义的存在导致信息障碍和信息失真所造成的信息成本;合同签订后员工可能出现的搭便车、偷懒等机会主义行为,导致企业要设置相关的人员与机制来监督员工的工作,从而造成监督成本;同样利益的冲突和外来的引诱都可能导致员工出现违约行为,从而导致企业主的损失等等。

合同签订的一系列成本导致了交易成本,这些成本所产生的背后都涉及到一个基本问题——信任。从信息成本来看,在信息爆炸、各类信息真假难辩、社会诚信有待提高的社会中,如何辨别所需人员的信息的真假,找到自己要找的人才是企业主和应聘人员签订合同时面临的问题。同样,企业主不信任员工,怕他出现机会主义,员工对自己企业的不信任也会导致机会主义,所以企业主要花费监督成本来减少员工的机会主义。而违约行为的出现也是双方缺乏信任,对未来没有信心的表现。

而且,信任在企业中的重要性并不仅仅体现在有利于防范机会主义,减少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降低员工对未来的不确定,从而减少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它还有利于促使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使人际沟通更加顺畅,提升企业的凝聚力。

信任在企业内部的作用如此之大,对于企业的发展与壮大(在生产技术和市场结构不变的前提下)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只要是理性的企业主都会注意这样的问题,并把企业内部信任的建构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而中国社会的信任建构的机制是什么样的?家文化对信任的建构又有什么影响呢?

四、家族主义、泛家族主义与信任的建构

正是因为信任的重要性,使其成为国内外炙手可热的研究话题。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对信任的研究取向有两种:(1)将信任理解为人际关系的产物,是由人际关系中的理性计算和情感关联决定的人际态度;(2)将信任理解为社会制度与文化规范的产物,是建立在法理(法规制度)或伦理(社会文化规范)基础上的一种社会现象。以关系和制度两种对信任的建构机制不同取向的研究也表明,信任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重要的维度,是和社会结构、文化规范想联系的。因此,对中国信任问题的研究,其根本的出发点就是中国的本土文化和社会格局。

相比较中国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制度化的信任机制的缺失,建立在血缘、地缘关系上的家族成员所拥有的天然的、义务性的信任,不仅仅能减低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以满足企业主的利己动机,而且使用家族成员,带动家族成员发家致富,也是符合企业主的价值动机的。因此,比起雇佣外人或陌生人给企业经营带来风险,使用家族成员来经营企业就不可避免的成为企业主的首选了。

但是,只用家族成员来经营管理企业是以企业的小规模经营为前提的。随着家族规模的扩大,不仅家族的劳动力供给会出现短缺,而且企业需要的各项专业人才也不是家族能够供应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外招聘也就不可避免了。面对这些非家族成员,一方面要运用各种规章制度对他们行为进行约束,另外,与他们建立私人之间信任关系也是企业主要考虑的问题。

中国人对关系的分类,可以分为“自家人/外人”。“自家人”可以包罗任何要拉入自己的圈子,表示亲热的人物。“自家人”是值得信赖的、可靠的,而外人则相反,给人一种不安全感。因此,基于利益等方面的考虑,企业主有必要把“外人”转化为“自家人”,使其成为更广泛意义上的家族成员。根据龚晓京的研究,中国社会特别是乡土社会,普遍存在着一种将正式的人际关系转化成非正式的人际关系的拟亲化现象。在农民原本可以通过契约的关系达到合作或获得资源的情况下,却倾向于通过拟亲化的途径来解决。而其途径,不外认同宗、认干亲、拜把子等形式,这样基于利益关系的业缘关系就转换成一种类似的血缘关系,从而纳入“差序格局”的范围。

通过聘用家族成员和把家族外对企业发展有影响力的成员纳入自己的“差序格局”,企业内部的信任就能产生,并对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产生影响:从信息成本来看,不仅家族网络能够提供信息的来源,还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从监督成本来说,企业内存在的家族网络使得监管的信息能及时有效地反馈到企业主手里,对员工行为进行监督,而且家族或泛家族认同的存在,也有效地遏制了员工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其更好的为企业工作;同样,血缘与地缘的制约,使得违约行为也变得不太可能。

交易成本论文第2篇

关键词:交易;交易过程;交易成本

交易作为经济学中最古老的概念之一,其基本含义从未超出作为人类的最基本的经济活动的范畴,但对交易成本的认识与理解,却始于1932年科斯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人们对交易成本理解的分歧,使得在解释经济现象和构造经济理论时,产生了所谓的“新古典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两种模式。考察人们在不同背景下对交易成本的认识,有利于我们拓展对交易成本的进一步理解和把交易成本作为一种分析工具,更好地解释经济活动以及人类的其他活动。

一、交易过程与交易成本的形成

交易的过程,也是交易成本的形成过程;交易成本的形成,是伴随交易行为出现的。人们对交易过程有不同的认识,因此交易过程有狭义的交易过程和广义交易过程之分。一般而言,狭义的交易过程是指交易双方事中交易对象位移的过程,即在一定的背景或局限条件下,由交易双方借助于交易媒介,按照双方约定的规则,在约定的时间内把交易对象(可以是有形的实体或无形的服务)从交易的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它是通过市场的价格机制来发生作用的。而广义的交易过程则在狭义的交易过程的基础上,还包括交易的事前准备过程和事后执行监督过程。交易的事前准备过程指潜在交易者在事前确定双方交易动机、交易目的、交易条件和范围;描述交换物品的属性、特征、称量与测度。事中的交易过程即狭义的交易过程,可以具体描述如下:交易双方相互寻找对方,进行沟通、交流与谈判活动,起草契约,登记并转移物品入册。事后则对达成的交易进行监督与控制,或强制执行立法,并对违约违法行为进行诉讼。具体而言,交易过程可以分为下面几个阶段:

(一)交易动机的形成过程

交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的交互博弈行为,因此交易双方的动机很重要。交易者必须清楚地了解其动机:缺乏什么,需要什么,他有什么可供选择的交易对象,为达到交易目的需要采取什么样的行动,其交易动机的强烈程度如何,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市场的或经济组织的)。交易者在社会分工结构中的地位决定其知识结构、认知水平和经济活动的范围,而这些因素又限定了其交易动机的复杂程度。

(二)对交易环境的评估过程

交易环境应包括三个要素:一个确定的知识结构;一群由其知识片断所确定偏好的人;一个基本权利结构和一个可交换权利结构。对交易环境进行评估,需要考察下面的因素:交易参与者的角色与地位;交易的对象、交易的数量和交易的频率;交易行为的约束规则;交易技术;交易的场所。

这些因素受制于交易的三个维度:不确定性;资产专用性和交易频率。在交易世界中,存在着随机变化,交易者的不同偏好、信息的不对称及交易者机会主义行事的可能,使得不确定性必然影响着交易过程弈双方的合作空间:交易与否的选择,交易契约条款的达成与不断修改,对交易实现的预期程度和契约方式的选择等等。资产专用性确定了交易者进入或退出交易过程的难易程度。它还引发了交易的事前反应,即潜在交易者交易动机、交易目标、交易条件和范围的确立;交换物品的属性、特征、称量与测度的说明。事中的契约的起草与谈判。事后则对达成的交易进行监督与控制,以防止某交易方的机会主义行为破坏执行契约的连续性。交易频率则是交易各方之间在是否合作或不合作的博弈中多次反复的结果。交易各方之间不确定性因素越多,资产专用性越高,交易的频率就越低;反之,则交易的频率则越高。

(三)交易者之间的谈判过程

交易者在交易动机的驱使下,开始尝试相互交换。在交换时,交易者可能会考察个体所处的交易环境,并评估交易的必要性以确定进一步的行动策略:采取合作博弈或非合作博弈,有无必要采取投机取巧的机会主义行为,或者说,在有限理性的条件下,交易者为了实现其效用最大化,将选择偶然的或一次的博弈行为,或是恒常的重复博弈行为。在交易博弈过程中,一方的最佳策略选择是通过另一方的行为模式或偏好信息作出初步判断和理性预期,针对对方的行为采取动态跟随策略,不断调整自己的战略和策略行为,从而获得满意的博弈结果。

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不确定性和风险比较容易预期,交易者双方了解交易对象的可能性越大,产权界定越清晰,通过博弈、谈判或合作的可能性较大。合作博弈需要交易者双方拥有充分的信息与交流。

(四)交易者之间签约过程

合作意向确定后,则交易双方开始订立契约。交易双方进一步对下列情况作出明确表述:某一价格下,物品的品质和数量的检验,律师的聘请与咨询,合同的起草与修改,保证条款的规定,物品的转移与交易的登记,对违约行为的处罚规定等等。

签约行为受到未来预期对交易者双方的影响。如一方认为其资产的专用性强,则希望签订长期契约,而另一方考虑到未来的风险和不确定,则倾向于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而签订短期契约,因此契约条款必须充分反映双方利益的权衡,且签订的契约内容的修改会反复多次,这延长了签约时间。

(五)契约的执行和监督过程

达成契约后,交易者要实施其契约条款和内容,以实现交易对象的转移。为了防止机会主义行为造成交易损失,交易双方需要设计出一整套与交易相关的制约机制和惩罚机制,以保证交易正常进行,顺利地实现产权的让渡。

对交易过程的刻画,初步勾勒出交易成本形成的大体轮廓,但人们对交易行为和交易过程的认识分歧,造成了人们对交易成本的不同认识。

二、对交易成本的不同认知

人们对交易过程理解的不同,产生了对交易成本的认知分歧,这些分歧主要表现在“新古典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派”的文献中。

(一)“新古典学派”对交易成本的认知是基于狭义的交易过程而形成,该学派认为,交易成本是市场经济交换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成本,亦即所有权(分散的所有权、私人财产和交易)的转移是通过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而引起的,简而言之,它是使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它包括运输费用,佣金,谈判所花费的时间,包括关税在内的各种税收;或被认为是与交换成本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即是在既定的制度背景下,个人采取一定的交换形式去获取所指定的机会成本。交易成本还涉及交易的效率、交易数量,套汇能力,均衡的调解、存在和效率等等。当然,有些新古典的文献中还认为,交易成本还涉及如中间人作用、交换媒介等产权的决定问题。于尔格。尼汉斯对交易成本作了较为详细描述,指出交易成本与生产成本一样,是对异质的各种投入品聚合所需费用的一种统称;并指出交易成本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交易者之间必须相互寻找交易伙伴,传达交易信息,交易双方签订的契约必须对商品进行描述、检查、称重及度量;契约的起草;咨询律师;转移所有权,并记录在案;或在必要时,通过诉讼强制执行合同,防止违约的发生。Stavins则进一步指出:一般而言,交易成本在市场经济中无所不在并由产权的转移所产生。因为交换各方相互寻找、进?泄低ê徒换恍畔ⅰS斜匾约唇频纳唐方屑煅楹图屏浚鸩萜踉肌⒆裳墒妥液妥粕唐贰R览邓峁┑恼庑瘢灰壮杀静扇×街中问剑郝蛘吆吐粽叩耐度肫泛妥试矗òㄊ奔洌辉诩榷ㄊ谐∩仙唐返穆蚣塾肼艏壑涞牟罴邸R虼耍有鹿诺涞墓鄣憷纯矗灰壮杀局皇鞘谐〗换还讨蟹⑸谄笠抵溆敫鋈酥浠蚱笠涤敫鋈酥涞慕换环延茫嗨朴谏杀荆煞治肮潭ń灰壮杀尽庇搿翱杀浣灰壮杀尽薄Q钚】呀灰壮杀痉治馍灰追延糜肽谏灰追延谩F渲校馍灰追延檬侵福灰姿皆诰霾咔熬椭榔渌降慕灰追延茫ㄔ耸浞延谩⒅厣唐犯斐傻姆延茫换醪患笆痹斐傻姆延茫葱薪灰资钡母髦址延茫踔了笆盏取D谏灰追延糜泄阋搴拖烈逯帧9阋宓哪谏灰追延弥附灰姿皆诰霾叩慕换プ饔梅⑸蟛拍艿玫降模山灰状问朊恳桓鼋灰椎姆延弥龆āO烈宓哪谏灰追延弥溉嗣堑幕嶂饕逍形狗止さ睦娌荒鼙怀浞掷没蚴棺试磁渲貌忱肱晾弁凶钣诺呐でU庑延茫际峭ü谐⌒髯试矗允迪峙晾弁凶钣诺墓讨胁豢杀苊舛摹?/P>

(二)“新制度经济学”对交易成本范畴的理解,主要是基于对交易过程的宽泛认识

1.从制度角度进行分析,强调了制度成本

交易行为是在一定的环境下发生的,交易环境可以看作是交易成本形成的制度因素。因此,可从微观制度与宏观制度角度出发,运用制度分析方法对交易成本进行分析。

对交易成本的定义,最初是从市场交换、市场定价机制的角度来考虑的。科斯认为,有许多因素涉及交易成本的产生: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之间,企业的存在是因为它能减少市场运行的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发现价格的成本、谈判成本、签订合同的成本、合同的履行成本。阿罗第一个使用“交易成本”描述了“经济体系运行的成本”。他声称:“市场失灵”并不是绝对的;最好能考虑一个更广泛的范畴——交易成本的范畴,交易成本通常妨碍——在特殊情况下阻止——了市场的形成“;这种成本就是”利用经济制度的成本“,即”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威廉姆森则将交易成本推广到所有经济制度环境中。他认为,交易成本包括事前交易成本和事后交易成本。事前交易成本包括起草、谈判和维护执行一项协议的成本。事后交易成本包括:(1)当交易偏离了所要求的准则而引起的不适应成本;(2)为纠正偏离准则而作出的双方努力及争论不休的成本;(3)伴随建立和运作管理机构而来的成本;(4)安全保证生效的抵押成本。

以张五常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主张从人类制度的角度来认识交易成本。在他们看来,交易总是发生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与社会背景中的,它存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之间,其必然包含对自然的历史的人类发展进程中形成的秩序或规则,这就引发了制度成本。张五常认为:“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交易成本包括所有那些不可能存在于没有产权、没有交易、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组织的鲁滨逊。克鲁索经济中的成本……交易成本就可以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简言之,包括一切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也可以把交易成本视为“看得见的手”的成本。他把交易成本产生的原因归因于:(1)人们理性的无知或缺乏信息。(2)最大化行为的普遍存在。因为他认为,人们之所以搜寻和谈判,是因为对其所购买的和消费的商品的不了解。同时,人们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采取的机会主义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交易成本的过高,造成经济体系的崩溃。诺斯进一步指出,交易成本是执行交易功能的资源耗费,维纳则区分了经济交易成本与政治交易成本,其中政治交易成本是在进行政治交易推进制度变迁中所耗费的资源成本。

2.从产权的转移进行分析,强调了产权是交易成本中的核心

科斯认为,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巴泽尔进一步指出,“运用资产取得收入和让渡资产需要通过交换,交换是权利的相互转让”,因此他把交易成本定义为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对交易过程的比较广泛的理解,使得一部分产权学派经济学家认为:“交易费用在产权从一个经济主体向另一个经济主体转移过程中所有需要花费的资源的成本。这包括作一次交易(如发现交易机会、监督成本的)的成本和保护制度结构的成本(如维持司法体系和警察力量)”。柯武刚则认为:“交易成本是在产权(根据契约)被用于市场商务活动中的交易时发生的。首先,交易成本由信息搜集(在作出决策之前找到足够数目的交易伙伴,弄清他们的地址、他们产品的设计、质量、可靠性以及在大量其他相关的方面)成本构成”,还有谈判成本、缔约成本、监督履约情况的成本、可能发生的处理违约行为的成本。这些信息成本和为契约作准备的成本都是先于交易决策而‘沉淀’的。他们都强调了产权在交易过程中的核心地位,认为交易的核心就是自由选择、让产权获得其归属的过程。因此,“交易成本就是建立和维护产权的成本”。总之,他们把交易成本视为执行交易功能的成本,是在交易中为界定、保护实施产权而消耗的资源的总和。

3.从不确定性出发,加深对信息成本的分析

交易过程是交易者的动态博弈过程,交易环境的稳定与否,对交易者而言,是非常重要的。由于交易者各方劳动分工知识和交易知识的局限性,使得他们面对复杂的交易情况,无法穷尽所有的可能。交易环境中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使得交易主体对信息的识别、搜集、分析、加工、综合和处理,依赖于其外部感觉材料的供给状况、交易主体的认知结构及其在劳动分工中的相互地位,引发了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问题。在参与交易博弈过程的一方,其决策行为取决对另一方行为的判断。对此,达尔曼认为,交易费用就等于信息费用,因为寻求交易方、协商和决策、监督和执行都与信息相关。人们需要搜集有关价格、产品质量与劳动投入的信息,寻找潜在的交易方,了解他们的行为和所处的环境。人们对有关商品及供求情况的信息不充分,导致了协商和决策的成本;人们对交易的另一方信守契约程度的缺乏了解和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使得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存在。因此,人们便可以通过减少不确定性的行为,使影响交易各方的各种因素和行为成为可预见的信息,从而顺利完成交易过程。

4.从机会主义出发,加深对监督执行成本的研究

由于存在不确定性,人们不可能穷尽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所有可能,因此他们会适时调整其交易策略,“千方百计地谋求自身利益”,因此机会主义行为就会出现在交易过程中:(1)交易各方利用信息不对称、决策不确定而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2)当交易偏离了交易准则时,交易各方机会主义式的讨价还价,使得交易的达成费时费力;(3)双方对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交易中一方被迫接受不利交易条件蒙受的损失;(4)博弈过程中,交易各方对专用性租金的争夺。

新制度经济学的集大成者威廉姆森从机会主义动机出发,给出了对交易成本定义的看法。他认为机会主义是研究交易成本的核心概念,它对涉及人力、物质资本特定投入的经济行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他把由交易困难、在交易中接受不利交易条件和交易不成造成的损失都视为交易成本。实际上,这些交易成本都是机会主义行为造成的。机会主义的存在,使得交易各方对谈判过程中契约的达成要求更高的条件:更严格的商检标准、检验机构、索赔条款、抵押标准,并在契约执行过程中采取更大的执行力度,强化履行契约的行为。

交易成本论文第3篇

一、交易成本理论对法律的一般解释框架

古往今来,有关法律的本质问题总是聚讼纷纷,法学家们从上帝意志、人类理性、绝对精神、民族传统中找寻法律的源头,也提出了许多学说观点,比较重要的如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还有神意说、理性说、公益说、权力说等。然而,这些理论大都只是从法律现象的某一个部分或某一个侧面出发得出结论,不能整体把握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和根本决定力量,因此不仅没有做出科学的回答,而且往往将问题弄得混乱不堪。

历史上,第一次对法律本质正本清源,做出科学的解释的是马克思。他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正因为马克思正确地认识到了法律上层建筑的经济本质,即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2]开辟了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先河,所以常常被后代学者视为对社会历史和制度研究的“一个根本的贡献”[3]

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在法学领域的分支——法律经济学(或称经济分析法学)继承了马克思关于经济生活决定法律制度的观点,[4]将法律视为社会资源配置的秩序机制,它决定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直接影响着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我们以此为理论基点,去观照法律的本质及其价值追求,传统自然主义法学那种认为法律以追求抽象的正义价值为目的,超越于人类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之上,有着一整套独特的概念和逻辑体系,可以自主圆满、绝无耗费地解决一切社会矛盾冲突的思想理论纯属纸上谈兵,就象是在“无摩擦”的真空世界中探讨法律的功用一样毫无实际意义。

在实用的经济分析法学那里,交易成本被看成解释法律制度的经济本质及其演变过程的重要范畴。所谓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s),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也即人—人关系成本。它与一般的生产成本(人—自然界关系成本)是对应概念。从本质上说,有人类交往互换活动,就会有交易成本,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尽管通过理论模拟,我们可以发现:“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法律规定无关紧要”。[5]然而不幸的是,这种零交易成本的世界根本不存在,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交易及关系行为都必然要花费代价。那种远离社会实践的先验式法律思想无法经验地说明法律制度何以建立,何以实施,何以维持的问题,也不能解决面对社会实践的法律改革与创新问题,无法解决真实存在的交易成本问题。而一旦我们从“纸面的法律”转向“运行中的法律”(即从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考察现实中的法律对经济生活进行整合与配置的功能,“那么立刻变得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6]

在某种意义上,交易成本和由于人们的行为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约而引致的其他类似成本的存在及其节约是法律的真正起源和经济本质。法律制度的出现就是伴随着早期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社会分工结构与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展,在超越地域阻隔和氏族部落间语言、习惯差异的基础上,在国家制度的框架下加以确认的一套能够简化经济关系的复杂性,节约交易成本,帮助社会成员安全、快捷、有序地进行交往的“标准化的”和格式化的规则体系。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就此指出,“在法律一词通常的意义上,它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管理(统治),它是一种促进自愿协议的事业──通过交易谈判、发放有效证件(例如信用证或产权凭据)和履行其他性质的法律行为”[7]。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发展中,奴隶制国家的出现,原始习惯的法律化及其后的法律专业化,都是打破地域和文化界限,减少交易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的必然结果。从法律与经济互动发展的历史轨迹中可以看出: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哪里有分工,哪里就有交换;哪里有交换,哪里就有市场;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竞争;哪里有这些条件,哪里就有商业,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法律。基于国家的统一性和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为社会各阶级和每个社会成员提供一种相对的和平、安全、秩序的状态,而所有社会成员作为法律公共品的消费者,也都会从中受益。节省了人们信息的获得和传播、草拟合约、交易谈判、组织经营、产权界定、制度改革、激励劳动、研究决策、维护治安、诉讼纠纷等的交易成本。

按交易成本理论来分析人类社会发展,不仅法律必然能代替习惯,实际上,人类历史上的一些重要制度创新(如国家制度、政党制度、行会制度、公司制度等)都蕴含着交易成本的原理。有鉴于交易成本在法律制度安排、解纷程序和人们的实际法律行为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使得我们对法律,特别是对部门法的研究开出一条交易成本分析的进路显得尤为迫切。

二、合同交易成本概说

合同是市场主体自由谈判,以促进资源向更高价值使用转移的最主要交易形式,是当事人双方为确认某种事实而达成的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协议。由于一项合同成立的全过程可以细分为“准备-谈判-签约-执行-监督-救济”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又都分别产生交易成本。因此,对合同以及合同法中的交易成本节约机制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深化对法律成本规律的认识。根据一个权威的定义,一般合同的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arranging)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monitoring)、贯彻(enforcing)该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它们区别于生产成本,即为执行(executing)合同本身而发生的成本。”[8]我们将合同交易成本分成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缔约成本

缔约成本是指在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指引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进行谈判并达成合意所支出的费用。也即交易双方在获得有关市场信息后,基于对经济资源的不同认识而讨价还价,实现权利交换支付的成本。当合同关系当事人获得了有关交易信息,并与交易对方经过讨价还价,就合同之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之后,便意味着契约此时已成为“依法必须履行的一种许诺”,即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虽然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但是“合同法赋予单个公民订立合同的权利,并规定了谈判和签约程序。通过订立合同,单个公民创立了法律义务并使其目标生效。对于自愿形成的私人关系来说,合同法就像一部宪法,而具体的合同则像宪法下新颁布的法律。”[9]

通常,理性的合同当事人往往希望通过最小的合同订立成本一一尽可能明确和完备的合同条款,特别是详尽的违约责任条款一一把合同对方将来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交易信誉和对合同未来结果的预期,来设计对自己有利但又能为对方所接受的“双赢”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如果法律对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的规定过于严苛,且认为合同如不具备这些条款即不能成立,那么当事人必须被迫就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无形中就会增大缔约成本。相反,如果法律规定仅具备几项主要条款即可成立合同,或者规定合同不具备某一条款时可以通过一些附随性条款来弥补其不足(如在缺乏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随时提出履行),从而放宽对合同成立的限制,就会促使当事人达成更多的交易,并极大地减少合同履行以后又因被宣告不成立而产生的财产的损失和浪费。[10]

(二)履约成本

履约成本,是指合同在实施中当事人彼此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支付的费用和担负的风险。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过程中的风险承担密切相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实施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另一方承担的风险就越大;合同履行期越长,风险系数也越大;合同主体的数量多少、合同价金数额高低等都对合同履行的风险系数产生作用。

英国契约法理论之所以认为合同生效的“对价”不可或缺,其要旨在于重视交易的可实行性而不是诺言的可实行性。我国1985年《经济合同法》却注重合同生效形式要件的规定,对生效的实质要件规定较为宽泛,致使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合同得不到履行和认定合同无效的现象较为突出。据1993年6月28日《法制日报》报导,我国企业间签订的合同有50%不规范,全国一年有500亿元金额的合同违法;全国每年约有3000~4000亿元的合同金额得不到履行,无效经济合同约占全部经济合同总量的10%~15%。

对此,一种实证的研究结论认为,违约率(合同纠纷数和合同总份数之间的比例)与履行率是对应概念,履约率越高,则违约率越低,反之亦然。违约率还与契约市场发育成反比。在初期市场的情况下,由于市场风险的作用暴利机会的刺激,致使大量的交易行为短期化,呈现出高违约率和高履约成本的局面。这也就是当前中国社会的情况。而随着初级市场向现代市场转变的完成,市场相对稳定,暴利机会相应减少,可预期交易得到发展,将呈现低违约率和低履约成本的契约良性运行的局面。[11]

在看到这种趋势的同时,我们还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合理消解合同过程中的风险:一方面可以通过合同法规定的对当事人损失进行补救的措施,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损害赔偿等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则要加强合同法监督机制(如合同公证、鉴证及合同担保等制度),通过制裁机会主义行为,将一定的风险(违约的经济损害)承担转移到违约者。经验证明,合同监督越健全,违约率相应会下降。但是,并非所有的违约行为都会因加强合同监督而销声匿迹。无论契约法规有怎样的救济机制,它毕竟只等同于市场价格机制,并在本质上是以个人利益的实现为存在基础的。这种个人利益,不可避免地会对经济秩序产生某种破坏作用。例如有些个人和企业为实现其私利最大化,会采取拖赖合同义务后短期行为的手法,从而使合同法律制裁难以被执行。另外,在合同监督部门存在内部动力障碍和信息障碍时,会很难进行有效监督,监督成本比违约成本更高,造成经济资源的双重损失。

(三)救济成本

所谓救济成本,即人们依法请求恢复自己原有合同利益或获得赔偿所支付的金钱、时间、精力和精神负担。广义上的救济成本具体包括各种方式的合同解纷成本,如当事人协商成本、调解成本、公证成本、仲裁成本和诉讼成本等。这些解纷方式并不是完全排斥和相互对立的,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之任一种救济方式。这就意味着救济成本具有复合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

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受损总要寻求救济。但救济成本的支出是有前提的,即必须尽快恢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尽早结束资源被冻结、难以发挥效用的状态。以我国的合同纠纷的审判实践为例:(1)缺乏灵活、简便、能够适应各种经济冲突解决的程序手段,程序措施不够经济,诉讼中的人力、财力的耗费始终居高不下。(2)合同审判的适用程序选择不尽恰当,如前所述,合同法本应以鼓励交易为其主要目标。然而,1985年《经济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标准却过于宽泛,法官经常宣告一些本应有效的合同为无效,消灭了许多本来不应被消灭的交易。过多地宣告合同无效,不仅将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而且也不符合当事人订约的目的。(3)合同裁决的执行率低,相当多的裁决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从而造成当事人无谓的诉讼成本支出。我国目前每年有效合同约20亿份,如果违约率为10%,则违约合同数应达到2亿份之多,但表现为合同纠纷到人民法院或向仲裁机构申请解纷的申请解份的合同纠纷只有100万份,只占违约合同总数的5%。究其原因,与合同裁决的执行率低不无关系。

对于降低救济成本,我们有如下忠告:(1)给合同当事人提供多种合法解纷办法,允许其选择救济,而不是只准走行政干预和司法解纷一途;(2)鼓励合同当事人充分协商,尽可能将违约成本“内部化”,即损失由双方分摊,但双方交易地位显著不平等者不适用协商办法;(3)在很大程度上,合同纠纷“私了”优于“公断”,合同当事人彼此之间的谈判优于司法审判。

三、合同形式的宽松化设计与不完全合同

合同法的经济实质是提供各种交易规范和标准术语,以便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有法可依,从而减少他们为达成交易规范和反复推敲合同条款需的成本,降低在市场变化条件下的交易风险。前述对合同交易成本的分析,对优化合同法原则和诸条款有很重要的启发。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合同形式的要式原则和不要式原则的选择问题、合同欠缺条款即不完全合同问题作一点分析。

(一)合同形式的要式原则和不要式原则之选择

从合同形式发展演变的历史来看,总体而论,古代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采取绝对的“要式原则”(principleofformality),即合同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和手续订立,否则无法律上的效力,或者不能被强制执行。近代合同法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和主张“不要式原则”(principleofinformality),即合同无须按特定的形式和手续订立,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达成一致,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我们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来推定合同的成立,如乘客乘上公共汽车并到达目的地时,尽管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没有明示协议,但我们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推定运输合同的成立。[12]在当今社会,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人们已由关注商品交易的安全转为注重商品交易的迅捷,因此,现代各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也由以要式原则为主转为以不要式为主的原则。许多国家从便利经济交往,简化手续,提高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在合同形式上采取更为宽松的态度,基本上采用不要式原则,法律只是要求某些特定的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而其他类型的合同可以任何形式订立。因此,我国合同法理对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补充。[13]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方式。法律规定用特定格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看出,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采取开放性立场,明确对现实的民商事交易中普遍存在,且又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各种合同形式加以确认,强调不违反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限制,更有灵活,顺应合同形式朝着更灵活、更简便的方向发展的世界潮流。

(二)合同扩张解释与不完全合同

为适应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现代各国合同法纷纷变革,大都减少了在合同成立方面的不必要的限制,并广泛运用合同扩张解释的方法而促使更多的合同成立。其表现在:一方面,允许法官依据一定的原则来解释或推断合同所隐含的条款;另一方面,在合同既能认为成立也能认为成立的情况下,努力解释合同已经成立,即对合约的词语须按照合约有效而不是合约无效的方式来理解。[14]

合同条款设计之不完全或具有扩张解释可能的经济学解释是:现实世界的大部分合同并不配置与所有未来自然状态相联系的风险。对大部分合同关系而言,发生合同变更事件的可能性非常大。发现所有这些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偶然事件,以及找出交易各方对所有这些假象状态的最优反应,所需的资源成本很高。因此,从效率角度看,交易者为了避免事后不可确知的成本付出,就应该把大量时间和金钱资源用于最初的合同谈判过程中。然而,在这些假想的状态中,有许多实际上是极不可能发生的,它在经济上也不重要。退一步说,即使一个引起合同变更的“不可能发生”的事件确实发生了,当事人各方也可以及时地补充协议或者修改合同条款,而这是很容易做到的。《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初,当事人各方没有必要事无巨细,把合同订立的十分琐细,而往往只在合同最后附注一句“合同未尽事宜及情势变更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即可保留极大的合同弹性空间。当用上述办法仍不足以补充欠缺的条款时,则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列举式规定,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合同漏洞加以填补,由当事人选择。所以说,有些合同之所以被“故意”设计为不完全的,正是欲将合同中可变因素所引致的成本最小化的目的使然。

然而,应该看到,这种合同的不完全是有前提的:

第一,合同不完全,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是不平衡的和意思表示不真实、不一致的。法律依然禁止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对方带有欺诈性的合同条款陷阱“套牢”的行为,依然否认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势下签订的合同天然有效(而是可申请变更和撤销)。对于合同基本条款,如数量、质量及价金的条款中未明确规定的部分,也不能做出任意的扩张解释,而只能严格按照文义去理解和执行。如果发生合同一方钻合同的“空子”,把交易伙伴钉死在合同条款的文字内容上,意欲享有某种非法利益时,法院可以主动对合同进行解释,依照有利于交易成就和实现公平自愿原则进行裁判,并用法庭上的强制力判定该合同及其履行的是非曲直。

第二,在法官或仲裁员审查合同纠纷个案时,依据任意性法律规范补充欠缺性的合同条款,会不符合当事人的利益,造成结果不适当。于此场合,则应改用补充的合同解释填补欠缺的条款,即对合同的客观规范内容加以解释,以填补合同欠缺的条款。它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事实上的意思),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的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中合理的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条款。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属于一种规范的判断标准,以当事人在合同上所做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为出发点,依诚实信用原则并斟酌交易惯例加以认定,以实现公平、效率为归宿。[15]应当承认,法官或仲裁员在个案中的“公平”判断未必与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判断相一致,法律人所补充的条款并不必然给双方当事人带来更大效益或最佳的合同效果。

交易成本论文第4篇

【关键词】 交易成本 谈判费用 关系成本

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TC)最早起源于制度经济学, 科斯(Coase?R?H )认为交易成本(费用)就是市场上发生的每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费用[1]。1937年科斯第一次开辟了交易费用分析的新思路[2]。科斯通过研究企业性质,认为市场运行过程中,各组织的交易存在着交易费用,它是“运行价格机制的成本”,包括2 项:(1)获取市场信息的费用;(2)谈判和履约的费用。科斯首先打破了交易零成本的观念[3],认为任何交易都会产生正成本;然后在其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中对企业之间的交易展开了分析,指出从现实环境的观察中,经济学家同意价格机能是一种较佳的协调机制,但也承认企业家的协调功能。

后来,阿罗认为[4] “交易活动是构成经济制度的基本单位”,把交易费用定义为“经济系统的运行费用”,“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运行的成本。”

达尔曼(D ahlm an?C?J)认为[5],交易成本包括获取信息的成本、讨价还价和决策成本以及执行和控制成本。这些都属于传统的交易成本理论。

威廉姆森在正式提出交易成本的内容前,曾分析不同资产专用性下的治理成本,并总结了不同的治理结构[6]。后来在1996 年出版的《治理机制》中提出交易成本包括:(1)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成本;(2)使协议适应预期不到的突发事件成本;(3)实施协议的成本;(4)终止协议的成本;(5)获取市场信息的费用;(6)为避免冲突而进行的谈判并付诸法律而支付的费用。

1986年,马修斯[7]提供了这样一个定义: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及强制合同执行的费用,与生产费用不同,它是履行一个合同的费用。

1999年,Aidanving和 steven Globeman把交易费用分为谈判费用和机会主义费用[8]。谈判费用包括:谈判本身产生的费用;修改合同的谈判费用;对外部的监控费用;产生冲突或解除合同所引起的制裁费用。机会主义费用是任何一方为了自身的利益行使机会主义而产生的费用。

张五常将交易成本定义为制度成本[9],张五常在其《企业的契约性质》一文中以记件工资契约为例[10],交易成本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所有不是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指导的生产和交换活动,都是有组织的活动。

有学者在交易成本的范畴研究中提出交易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1]。狭义交易成本仅指双方或多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而广义交易成本则包括为了进行交易而发生的所有耗费,其中包括维护关系的成本。雷星晖等(2008)在解释广义交易成本中提到:作为供应链间接活动的交易成本属于狭义交易成本的范畴,而作为供应链质量保证活动的交易成本则是区别于纯交易过程发生的费用,这部分成本通常是为了获得、维持和发展供应链上企业关系而耗费的成本,是能够创造关系价值,并反过来影响狭义交易成本的成本,称之为关系成本。而Heide,Jan B(1994)也认为,交易成本与关系的建立、发展与维持的全过程是相关的[12]。

桂良军(2006)认为[13]关系成本包括改善沟通技术与方式的成本、技术支持成本、资金融通成本等侧重于影响发展双方关系的成本,关系成本包括了交易成本,或认为关系成本即为交易成本。

现阶段对于交易成本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的内涵,应建立在广义交易成本的解释之上,既包含了狭义交易成本(以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的经济学解释为基础),又包含了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之间为发展和维护关系而发生的所有耗费(以桂良军等归纳的关系成本为基础)。

参考文献:

[1] Coase?R?H ,Nobel Lecture:The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Pro- duction,in The Nature of the Firm :Origins,Evolution,and De- velopment[M],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230

[2] 张五常,交易费用的范式[J],社会科学战线,1999年,第1期:1-9

[3] R.E.Coase,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60,3:1-44

[4] Arrow.K.J,he 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activity:issues perti- nent to the choice of market versus nonmarket allocation[A], In Joint Economic Committee, The analysis and evaluation of public expenditure[C], The PPB System,1969,1:59-73

[5] Dahlman?C?J,The Problem of Externality[J],Journal of Legal- Studies,22:141-162.

[6] Williamson.O.E.Strategizing,economizing,and economic orga- nization[J],Strategic ManagementJournal,1991,12:75-94

[7] Matthews,R.C.0,The Eeonomies of Institutions and the Sour-

ces of Growth,Eeonmi[J],Journal,1986,96:903一910.

[8] Aidan Vining Steven Globerman,A Coneeptual Framework for Understanding the out souring Decision[J], European nage- ment Journal,1999,6:645一650

[9] 夏林,基于交易成本的企业纵向关系治理机制选择分析[D], 硕士学位论文,郑州,郑州大学,2007年

[10] 尚琳琳,企业性质分析的双重标准:交易成本与效益[D], 硕士学位论文,厦门,厦门大学,2001年

[11] 雷星晖,张柯,基于企业关系分析的供应链交易成本的研 究[J],经济经纬,2008年,第5期:123-125

交易成本论文第5篇

【关键词】 交易成本 谈判费用 关系成本

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TC)最早起源于制度经济学, 科斯(Coase・R・H )认为交易成本(费用)就是市场上发生的每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费用[1]。1937年科斯第一次开辟了交易费用分析的新思路[2]。科斯通过研究企业性质,认为市场运行过程中,各组织的交易存在着交易费用,它是“运行价格机制的成本”,包括2 项:(1)获取市场信息的费用;(2)谈判和履约的费用。科斯首先打破了交易零成本的观念[3],认为任何交易都会产生正成本;然后在其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中对企业之间的交易展开了分析,指出从现实环境的观察中,经济学家同意价格机能是一种较佳的协调机制,但也承认企业家的协调功能。

后来,阿罗认为[4] “交易活动是构成经济制度的基本单位”,把交易费用定义为“经济系统的运行费用”,“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运行的成本。”

达尔曼(D ahlm an・C・J)认为[5],交易成本包括获取信息的成本、讨价还价和决策成本以及执行和控制成本。这些都属于传统的交易成本理论。

威廉姆森在正式提出交易成本的内容前,曾分析不同资产专用性下的治理成本,并总结了不同的治理结构[6]。后来在1996 年出版的《治理机制》中提出交易成本包括:(1)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成本;(2)使协议适应预期不到的突发事件成本;(3)实施协议的成本;(4)终止协议的成本;(5)获取市场信息的费用;(6)为避免冲突而进行的谈判并付诸法律而支付的费用。

1986年,马修斯[7]提供了这样一个定义: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及强制合同执行的费用,与生产费用不同,它是履行一个合同的费用。

1999年,Aidanving和 steven Globeman把交易费用分为谈判费用和机会主义费用[8]。谈判费用包括:谈判本身产生的费用;修改合同的谈判费用;对外部的监控费用;产生冲突或解除合同所引起的制裁费用。机会主义费用是任何一方为了自身的利益行使机会主义而产生的费用。

张五常将交易成本定义为制度成本[9],张五常在其《企业的契约性质》一文中以记件工资契约为例[10],交易成本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所有不是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指导的生产和交换活动,都是有组织的活动。

有学者在交易成本的范畴研究中提出交易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1]。狭义交易成本仅指双方或多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而广义交易成本则包括为了进行交易而发生的所有耗费,其中包括维护关系的成本。雷星晖等(2008)在解释广义交易成本中提到:作为供应链间接活动的交易成本属于狭义交易成本的范畴,而作为供应链质量保证活动的交易成本则是区别于纯交易过程发生的费用,这部分成本通常是为了获得、维持和发展供应链上企业关系而耗费的成本,是能够创造关系价值,并反过来影响狭义交易成本的成本,称之为关系成本。而Heide,Jan B(1994)也认为,交易成本与关系的建立、发展与维持的全过程是相关的[12]。

交易成本论文第6篇

首先,理论层面的研究,主要研究交易成本经济学与管理会计的理论相似处,寻找二者的理论契合点。从事这方面研究的学者与主要观点为:李心合(2002)教授认为,正统财务学是依据“理性选择范式”来进行理论研究的,这种范式认为财务分析框架不包括制度框架,由此而造成了一系列的缺陷。企业财务行为的制度性和社会性,为交易成本经济学与管理会计进行理论融合提供了基础;饶晓秋(2004)认为,二者的理论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这些相似之处包括:责任会计、成本管理、质量成本管理和作业成本等几个方面。交易成本经济学的某些理论对于企业成本管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即在优化企业成本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减少企业成本支出,这将是一种全新的优化成本管理的方法,为成本管理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贺颖奇、陈佳俊(2006)认为,在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中,管理会计应该作为一种控制范式进行研究,而且它也是组织控制的一部分,应该发挥其应有的控制作用。其次,计量层面的研究,由于企业交易种类繁多,要准确计量所有交易成本存在一定困难,所以,很多企业都试图将管理会计理论运用于交易成本的计量中,以期能够找到一些对成本计量具有建设性作用的实施建议。Miller和Cooper等人将交易成本运用与“作业成本”核算之中,得到的结论是,企业交易容易产生间接费用,所以,控制间接费用的一个有效方法是减少交易的发生。黄鹏、陈钢(2000)认为,交易成本会计系统对企业的成本控制非常重要,因此,现代企业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合适的交易成本会计系统,对交易成本进行进一步控制和管理。段秀芝、黄晓波(2009)认为有两种方法可以计量交易成本,第一种是改进企业日常的会计活动进行直接计量,另一种是利用企业的成本会计系统以及会计核算资料进行间接计量。最后,应用层面的研究,具体做法是先找出管理会计某些操作方法与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的联系,然后将交易成本经济学中的这些理论运用到具体的管理会计问题的解决中,这些问题包括:企业重组、企业并购、转移定价和预算管理等。对于企业重组,魏亚平(2000)认为交易成本也存在于其中,并对其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归纳,而且提出了一些有利于减少企业交易成本的建设性措施;对于企业并购,陈玉罡、李善民(2007)认为企业并购中的交易成本可以分为隐性的和显性的两种,并证明了企业并购就是为了节约这两种成本;对于转移定价,潘飞等人(2007)论述了交易的特征对内部定价的影响和转移定价系统应该实现的目标;对于预算管理,王炜瀚(2010)认为,企业可以通过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和建立有关的激励机制来减少交易成本的产生。

二、企业的交易本质:从不完全契约到层级结构

市场让很多交易者明白:交易的本质实际上就是减少犯错。由于市场的复杂性,常常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交易计划,随着社会的发展,交易的本质也经历了从不完全契

(一)交易的本质与不完全契约

一个完整的交易涉及到多方利益,这些利益可能互不相关也可能相互冲突,因此,在交易发生之前,需要以契约的形式将涉及的各方利益及可能发生的问题和应对方法确定下来,所以,契约的本质就是协调各方利益冲突,契约的签订过程也就是交易的实现过程。因此,对交易本质的研究离不开对契约的研究。交易契约一般包括两种形式,即正式的交易契约和非正式的交易契约,其中:正式契约是指那些以具体的文本形式表现出来的契约,它们一般都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受法律的保护;非正式契约则是指那些没有用具体的文本形式表现出来而是由组织中绝大部分人默认而得到的一种契约形式,这种默认包括风俗习惯、管理行规等非文本形式。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完全契约不可能存在,这些原因具体包括:交易双方的疏忽、契约条款语义的模棱两可、信息不对称和契约条款的成本较高等。所以,交易的本质是由于不完全契约的存在而存在的。

(二)交易的本质与层级结构

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层级结构越来越受到重视:如果层级结构设计得当将会提高组织效率,节约交易成本,反之,则会降低组织效率,增加交易成本。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视角来看,企业中存在着一系列的交易契约,这些交易契约大都是由委托人与人签订的,其表现形式可以用层级结构来概括:企业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部门机构,其权利下放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下放管理权给董事会,使其有权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和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另一方面是下放监督权给监事会,使其有权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的日常工作;董事会又将管理权及一部分决策权下放给总经理,以此类推,总经理与部门经理之间、部门经理与部门主管之间、部门主管与下属员工之间都存在这种权利下放的关系,这样在企业中就形成了一层管理一层的层级结构,这种层级结构不仅可以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带来的问题,而且有利于组织不同层级之间的信息交流,从而提高组织的整体效率。这种至上而下式的层级结构能够对企业内部交易进行有效控制,具体可以用图1表示:

三、管理会计:企业交易治理的制度安排

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各种签订合同的行为都是重要的经济制度,一旦签订合同,企业就成了一个由外部交易和内部交易综合而成的综合体,如果出现交易行为,必然会带来交易成本,可以从管理会计的视角对交易行为进行有效治理,从而节约交易成本。

(一)企业是交易的综合体

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知道,一旦签订契约,就表明交易已经实现,现实生活中,交易总是无处不在的,它会以不同的形式展现,这些形式包括劳动合同、产品购销合同等,甚至连企业的出库单、验收单和考勤表等一系列简单的文本形式也属于交易契约的范畴。签订交易契约后,企业就成了外部交易与内部交易的综合体。企业的外部交易主要反映企业与外部交易对手之间的竞争。显然,外部交易涉及到交易对手,其发展形式并非完全由企业单方面决定。因此,为了协调双方利益,使外部交易能够朝着好的方向发展,就有必要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外部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社会舆论等规范因素,然后再签订合理有效的交易契约。在理想的交易环境中,交易的最终结果并不是可以事先预见的,也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双方的谈判能力、资源丰度、经营战略等因素对其产生重要影响,甚至是政府的行政权威都会对其产生一些微妙的影响。企业的内部交易时刻在企业中发生,而且这种发生是井然有序的,即沿着企业的层级结构来运行。内部交易存在三大特点:一是其交易主题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如今,企业内部交易的主题是“市场”,而在19世纪中期以前,其主题则是“生产”;二是其实现方式多种多样,如以实物形式存在的资源入库和设备更新等,以非实物形式存在的业绩评价和管理条例的落实等;三是其交易类型各不相同,主要包括网络型交易、上下级部门之间的交易和同级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易三种形式。这两种交易对企业的运行都有着重要作用,外部交易可以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内部交易可以实现内部资源的有效流动,相互分工,各司其职,又共同推动企业的发展。

(二)管理会计对企业交易的治理

企业是交易的综合体,企业的存在必然会有交易的发生,而交易的发生又必然会产生交易成本,因此,企业在关注事先既定目标的同时,也要考虑降低交易成本,管理会计便是企业交易治理的产物。首先,管理会计对企业外部交易的治理。随着企业交易范围、性质和主题的变化,管理会计也随之变化,从早期的传统管理会计发展到现在的战略管理会计。对于企业内部交易的治理,传统管理会计与战略管理会计的关注点是不同的:其中,传统管理会计主要关注契约中的交易双方,为交易双方签订契约提供相关信息,并跟踪契约的履行情况,价,从而降低签约成本;而战略管理不仅仅只关注契约中的交易双方,还将关注点投向了顾客和竞争者,这样不仅可以达到减少签约成本的目的,还可以从战略的高度审视企业经营的宏观环境,为企业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其次,管理会计对企业内部交易的治理。上文已经论述了企业构建合理的层级结构对企业运行的重要意义,它可以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来治理企业的内部交易,不仅可以解决一些由团队生产所带来的失灵问题,还可以有效减少成本的发生。管理会计能够将企业运营中的各种情况反馈给企业的管理层,使管理层时刻掌握公司的运营动态,为其提供适时的决策信息,加强对环境不确定性的敏感度,降低决策失败的风险;管理会计还能对层级结构中的委托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也就是上一级能根据所掌握的管理会计信息来监督下一级的工作,使每一层级的工作都能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合理运行;管理会计还可以依据事先制定的管理模式,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和业绩评价机制,对人的合规行为进行正强化,对违规行为进行负强化,减少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摩擦从而节约交易成本。

(三)管理会计的制度化

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认为,管理会计是很多企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制度现象,所谓制度,其实就是众多习惯、规则和惯例的有机结合体,但是制度对员工的影响比这些习惯、规则和制度的影响要更广、更深远,它要求所有成员在行为上和心理上都要认同并严格遵守。因此,制度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制度一经确立,就不容易改变。在组织的实际运行中,组织会要求其成员严格遵守这些制度,管理会计在此是就会发挥应用的控制性作用,通过其行政权威和层级制度,使组织成员严格遵守惯例和规则,并通过长时间的强化练习,使他们从心里认可这些惯例和规则,从而实现制度化:从表面上看,管理会计的制度化是通过管理会计实践,将其规定的流程、制度等付诸实践来完成的,这个过程强调的是人的主观能动性;从实质上看,管理会计将抽象化为组织的惯例和规则,管理和规则的制度化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经历一个从应然到实然的转化过程,就是这一过程,使企业的文本上的规范变成了企业成员行动上的价值观,也就是使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具体的行为模式。

四、管理会计的归宿:交易成本最小化

契约签订的过程就是交易产生的过程,一旦交易产生,必然出现交易成本,管理会计是治理交易成本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市场的不确定性和一些人为因素的存在,管理会计也不是一层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的。

(一)生产领域

企业对成本控制的认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18世纪工业革命后,企业主敏感的认识到规模经济的优势,将手工作坊型的生产方式转变成了大规模的生产方式,并雇佣一些固定的长期工人,与这些长期工人签订长期雇佣合同,也就避免了频繁签订短期合同所带来的交易成本。到了20世纪50年代,很多企业都主张“生产第一性”目标,推动式生产系统应运而生,这一时期属于企业的卖方市场,企业生产出的产品能够被很快的销售出去并获得可观的利润;后来,这种传统的生产方式又被机器制造所取代,企业开始集中力量进行批量生产,这就减少了交易发生的次数,节约了交易成本。企业对成本的控制经历了从标准成本到目标成本的转变,标准成本有其自身的优势:第一,它渗透到了企业管理层级的各个方面,具有很强的计划性和组织性,它的制定也是采用相对民主的协商式方法,既吸纳了企业不同主管部门的代表参与协商,也尽量吸收企业底层员工参与讨论,这一民主式讨论过程,既降低了决策失败而带来的损失,又避免了由于员工与领导之间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员工实施过程中交易成本的产生;第二,标准成本为企业内部交易提供了一个依据,每个企业成员在进行内部交易时都必须严格按照这个依据进行,比如员工领取材料要填领料单,材料入库要填入库单等等,这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节约交易成本。但随着买方市场的形成,市场竞争的加剧,再加上标准成本本身存在的预测偏差和随机偏差等问题,它已经不能满足企业追求交易成本最小化的目标了。此时,为了最小化交易成本,目标成本为企业提供了一条新思路,它的关注点已经扩展到企业的外部市场而不是仅仅拘泥于内部市场,根据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价格来确定目标成本,再激励企业员工通过改进生产和提高效率等方法来达到目标成本,从而使企业在生产领域的交易成本最小化。

(二)业绩评价领域

员工获取工作机会,也可以看作是一种交易行为,企业会通过劳动合同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交易行为确定下来,为了避免劳动纠纷和交易成本的产生,劳动合同会对一些必要的量化指标和非量化指标进行详细规定,其中,量化指标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助和工作时间等,非量化指标包括工作能力和晋升机会等。其实,每份劳动合同都相当于一份交易契约,由于契约不完全性、市场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存在,签订交易契约就会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控制。管理会计对业绩评价领域的控制所采取的方法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起初对企业业绩进行评价一般都是只进行全面的财务业绩衡量,比较著名的方法就是综合比率评价体系,它的具体操作方法就是通过线性关系把一些财务比率结合起来评价企业的整体财务状况,但是由于其衡量指标相对单一,它所得出的结果缺乏足够的灵活性、科学性和说服力;后来又出现了杜邦财务分析体系和经济附加值评价法等评价体系,前者综合考察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后者为解决问题提供了较为先进的方法。1993年平衡计分卡出7现,它是市场环境变化的产物,最大的优点是能够多维度、多视角的对企业业绩进行衡量,能够全方位的节约交易成本,是企业追求交易成本最小化的重大实践,其衡量路径就是按照四个维度对企业的业绩进行客观评价,这四个维度分别是:财务维度、流程维度、学习与成长维度和客户与市场维度,它们的侧重点各有不同。其中:财务维度强调企业整体职能范围的绩效;流程维度强调生产流程管理和供应商管理的优化;学习与成长维度强调员工不断学习的重要性;客户与市场维度强调客户满意度的重要性。平衡计分卡与以前的评价体系的区别在于:首先,它强调人的重要性,注重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它所强调的学习与成长维度正是体现了这一点,它不仅激发员工的学习热情,而且在企业中营造自觉学习的企业文化,使学习成为企业员工的一种内化行为,从而节约企业内部交易成本;其次,它强调顾客满意度的重要性,它要求企业及时根据顾客需求的变化来调节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向,提供顾客满意和喜欢的产品,减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浪费;最后,它强调变革的重要性,企业的生产流程、销售流程等环节都不是一层不变的,应该根据市场的变化做出相应的变革和改善,节约交易成本。

(三)战略管理会计领域

交易成本论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环境法

0引言

排污权交易,从理论发展的成熟到实践应用的成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角度来看待环境问题与环境法,乃至法与其调整对象的整个社会关系。

排污权作为一种新的权利,是与产生排污权的制度紧密相联。如果说,自然权利比如自由平等这些固有权利,即使法律不对其进行规定,也不失为权利之一种。但是排污权属于法律规定才享有的一种权利,它的存在是与法律规定的特别制度相依存的。

一、排污权的产生背景

排污权最早产生于美国,美国早期在限制排放污染物方面在法律上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技术方面,要求工厂用"最佳实用技术"和"最佳可行技术"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这种规定最大的问题是在执行之中成本过高,因为这种技术性的规定很少考虑限制排放的成本,而且是按每一种污染物的特点专门制定,法律规定难以贯彻就在所难免。所以,就产生了在总量控制下可以对个别排污口灵活调整的变通性想法。这种想法付诸实践,最初只限于同一工厂内不同排污口之间的调整,只要总量不增加,某一排污口多排一点或少排一点是可以容许的。后来,总量控制的范围不断扩大,允许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工厂之间调整,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排污权交易的构想。最典型的有"折抵"制度和"气泡"制度。它们反映了排污权交易的一个最基本的思路,即在总量控制下,利用各企业减排成本的不同,调整企业的减排任务。

二、排污权的制度构建

(1)制订确保排污权顺利交易的相应办法、规则和制度在排污权初始配置的拍卖和市场交易过程中,都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才能确保交易秩序。政府要根据排污权拍卖市场的运行机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机制分别制订合理的规则。

(2)排污权配置。排污权初始配置是在制定排污总量的基础上,对环境容量这一公共资源的使用权实行公正的分配,排污权初始配置直接涉及到排污单位的经济利益,并且影响到环境容量资源的配置效率。如何在现有污染源之间、以及现有污染源与将来污染源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排污权分配,成为排污权交易的首要问题。

(3)政府监督。在排污权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必须有政府的监督行为,政府要利用各种自动的连续的监测手段对污染源实行技术监测。如排污单位提出排污权出售申请,则政府就要通过对其排污源的技术监测核实该单位削减额外污染物的能力,在确认后才能批准出售申请。

三、排污权交易反映环境法调整方法上的新特点

首先,它从实际出发,肯定了排污是法律主体所享有的一项权利。有些人,现在谈"排污"色变,认为只要是排污就是对环境的破坏,为法律所不容,实际上混淆了排污与污染的概念。排污偏重事实评价,是对生产、生活中附带产生污染物这个过程的描述,而污染侧重价值评价,是在排污达到一定程度,超过环境的自净功能而对环境造成破坏的定义。正常的排污是生产生活所必须,也是法律所允许,而污染则是法律所禁止,对生产生活产生过量、超标污染物的限制。所以承认排污权,并不意味着承认污染权,而是法律规定法律主体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进行排污的可能性,并且满足主体的利益,这符合权利构成的两个方面。

并且,权利的交易符合了经济学原理。经济学原理之一就是"交易能使每个人状况更好"。因为,通过与其他人交易,人们可以按较低的成本获得各种各样的物品与劳务;交易可以专门从事自己最擅长的活动,并且可以享有擅长其他活动的人为自己提供的服务,从而实现双赢甚至多赢。在排污权交易中,我们清楚地看到了这一原理的体现。那些有着先进污染处理技术的企业,可以通过出卖、存储排污量而获得利益,减少排污可以实现效益,从而鼓励了先进排污技术的开发利用的积极性。而那些因为技术原因或者生产需要,需要超标排放,当然是在当地环境指标允许的范围内时,可以通过购买排污权,实现生产,创造价值,实现自身和社会的双重发展。排污罚款和排污权交易虽然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污染物的排放,然而前者是惩罚机制,后者是奖励机制,排污权交易更能够被接受,并且符合环保的需要。排污权交易的产生是有着深厚的经济学基础的,其中经济学基础是环境纳污能力的商品化,市场化和外部不经济的内化。在人们传统观念中普遍认为,环境的纳污能力是无限的,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环境纳污能力作为地球生命支撑力的一部分,它是有一定限度的,这就是部分学者所说的"安全阀"。在市场经济下,环境是一种资源,一种公共性很强的资源,它对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代表公众的国家,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由政府出面通过发放可交易的许可证,将一定量的排污指标卖给污染者。

另外,排污权的交易,还体现了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是经济学对法学的渗透,也是经济基础作为法的本原之一的体现。经济分析法学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实现效率,将效率作为法的价值之一,那排污权交易是如何实现效率的呢?那些掌握先进排污技术和设备的企业,可以通过减少排污来实现效益,这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之前是不可能的,因此污染少的企业效率提高了;那些需要满足较大生产,较多排污的企业,不会因为排污超标而停产,在继续生产中实现效益;因为排污权交易,较之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执法来实现排污量达标的做法,依靠企业间的交易实现的方式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执法成本和资源,而实现公共利益。这就是经济分析法学所追求的结果。经济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规范的是一种交易的规则,最典型的是美国司法中的辩诉交易制度,犯罪人可以在检察官不能肯定其是否犯有某罪的情况下承认其罪,而获得减免。

但是,排污权交易并不是不需要成本的,按照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一项制度能否有效的执行,同它施行前的成本投入是有关的。排污权交易的主体需要在政府相关部门的主持之下,并且充分考虑到当地环境的实际情况,避免"祸水东引",并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允许排污交易的决定,并且这样的成本投入也直接影响着污染物能否得到有效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