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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问题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16 16:27:03
中东问题论文

中东问题论文第1篇

关键词: 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中小股东利益 内容提要: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为了防止滥诉,各国和地区法律一般都对起诉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的资格进行一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定。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须符合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两个条件,但是该项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司法实践的无所适从以及法律适用的不统一。本文拟从分析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存在不足和完善建议三个方面入手,以期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些许有价值的看法。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i] [i]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以下简称现行公司法)第152条首次确立了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弥补了以前公司立法上的缺陷,在公司法立法上迈出了值得肯定一步,将对司法实践产生极大的影响,有助于改变以往司法实践中不合理做法;但较其他国家立法相比过于简略,还有很多细节亟待完善。特别是对于原告资格的认定,线条比较粗糙,缺乏可操作性,且相当一部分没有涉及。基于以上分析,有必要对于原告资格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处理,以更好的保障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保持公司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一、对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识 传统诉讼法理论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是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也规定,原告是与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此理论,派生诉讼中股东自身与案件的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是非正当当事人。在理论上为了破解第三人非为本人利益提起的资格的不正当性的难题,我国学者提出了程序性诉权理论,认为非直接利害关系可以自己名义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或保护民事权益。这一理论在民事法的诸多领域有运用,如《合同法》确立了债权人代位诉讼就是明证,也为派生诉讼的股东成为正当当事人提供正当性基础。但是否跟所有跟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都有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呢?按照各国立法来看,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一般是指享有派生诉讼提起权的股东。有的国家,如加拿大将债权人也纳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原告的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指的是有权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对于债权人能否称为适格原告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与股东是两种性质不同、法律地位不同的利益主体,债券人利益的实现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因此,不应当将债权人列入股东派生诉讼的范围。 [ii] [ii] 笔者同意上述观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加强对公司董事的监督与制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如果把债权人也纳入到适格的原告范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群众监督的作用,但由于公司跟债权人没有直接的公司治理上的利益关系,如果纳入适格原告范围,无形中会导致滥诉数量的剧增,此举不符合立法目的,总体来讲弊大于利。把股东派生诉讼原告提起权人限定在股东的范围之内,也不等于说每个股东都可以直接作为适格的原告。正如刘俊海教授所讲:代表诉讼提起权是每个股东都享有的一项股东权。但如同每个公民都享有结婚自由和权利,但不等于每个公民一出生即可结婚一样,我国《公司法》应当本着其应有的价值取向,设定股东提取代表诉讼的资格。 [iii] [iii] 二、我国现行公司法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 依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适合原告可以分为下列两类:(1)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一股东。(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持股时间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iv] [iv] 跟旧公司法相比,现行公司法引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体现了我国企业发展的需要,显示了我国公司法与时俱进的一面。这项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公权不得干预公司内部治理的原则,为法院制裁公司高管、第三人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保护股东、公司、社会的利益打开了方便之门。但公权的介入同样也是有风险的,在很多情形下,法院的判断未必比公司 管理层的判断高明,在商业机会转瞬即逝的今天,频繁而又无太多实质意义的诉讼对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往往是难以弥补的,而这无疑会最终侵害股东自身的利益,所以在引进股东派生诉讼的同时,为了防止滥诉,我国现行公司法也对于原告资格,特别是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做了持股时间和持股数量上的限制。我国的公司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特征,股权相对集中,因此对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不做要求;而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资合性特征,股份分布极为零散,应对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设定标准,以达到防止滥诉的目的。 三、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资格规定不足之处 对比国外立法,虽然在持股时间和持股数量上也做了相关规定,但总体来讲,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原告股东资格的限制所做的规定仍较为宽泛,缺乏可操作性,甚至有的地方没有涉及。分开来讲,笔者拟从提起派生诉讼之前和提起派生诉讼之后原告资格规定不足之处展开分析。 (一)提起派生诉讼之前原告资格规定不足之处 1.对于原告股东是否必须公正、充分地代表公司和其他众股东利益,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规定。 由于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对原告股东提出必须公正、充分地代表公司和其他众股东利益做严格要求,导致学界对于股东派生诉讼的性质观点不一,为实践中的认定原告资格设置了障碍。俗话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同样,不是所有符合152条规定的股东都是善意的股东,都要赋予其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资格。根据英美判例法,当股东知道董事违反其义务时候,必须采取积极地行动去维护公司的利益,并对此行为提出异议,否则,股东因疏忽或者没有对此予以反对而对违法行为予以默认时,股东因为欠缺“纯洁的手”而被禁止起诉。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就是为了弥补公司法人人格的缺陷,维护公司的利益。我国股东派生诉讼中对于原告资格的宽泛规定为某些潜在违法者规避法律,获得非法诉讼利益创造了机会。 2. 对于持股时间规定仍有不足之处。 在股东持股时间上,美国采用“同时拥有股份”(contemporary ownership)原则,即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必须从被告对该公司实施侵害行为时至诉讼判决之时都持续拥有公司的股票。 [v] [v] 我国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公司法仅规定的是连续持股180日,没有细化的规定,后来虽然在2006年4月28日公布并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进行了细化,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但是仍过于宽泛,且存在不合理之处。笔者认为,如果按照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来看,在持有时间上,只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满足在起诉之前的任何时间持有股票连续180日以上就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对于拥有股权的起算点和其起诉时是否拥有股权在所不问的话,势必导致制度上设计的不合理,进而影响结果的公正;另一方面也不符合股东派生诉讼共益性的根本特性。如图1中D点代表股东提起诉讼的时间。在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之前AB这段时间已经达到持续拥有股权180日以上,如果在BC这段时间把股权转让出去了,即使在CD这段时间又买入了相同的股份,法律仍赋予此股东原告资格的话,那么就会导致制度设置上的缺陷和理论上的混乱。基于股东派生诉讼共益权的本质特性,此时的股东无法完全有效代表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全部利益。 3.通过继承取得股权的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存在障碍 在继受取得股权的股东能否提起派生诉讼的问题,美国采用“同时持有股份”为原则,兼有例外情况,如,通过继承、司法判决的执行而取得股份的人可以提起派生诉讼。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特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可以继承,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是否能够继承没有直接规定,但是依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人合性的特点,任何通过正常渠道 获取股东资格的道路理应畅通无阻,所以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资格由于继承而加入的股东并不需要特殊的规定,股东资格当然可以继承。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如果让通过继承取得股东权的股东也按照原始取得股权股东在持有时间上限制得这么严格的话,无形中限缩了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原告的范围,无法实现有效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 4. 双重、多重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资格 我国现行公司法无相关的规定 双重代表诉讼是指:母公司的股东代表子公司提起的代表诉讼。三重代表诉讼是指甲公司为乙公司股东、乙公司又为丙公司股东的情形下,由甲公司的股东代表丙公司提起的代表诉讼。以此类推,只要存在着一连串的顺次持股关系,就可出现多重代表诉讼。 [vi] [vi] 在双重或者多重代表诉讼中母公司的股东可能在被代表的公司中拥有较大的利益,但也有可能作为中小股东,存在较小的利益。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设置之目的,就是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如果子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利用子公司侵害股东权益,那么受到直接损害的是子公司,母公司中的中小股东也会间接地遭受损失。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一道公司的屏障。控制股东或董事控制着母公司和子公司,显然不会提起针对自己的诉讼,如果母公司的股东代表子公司提起诉讼制度设计上缺位,可想而知,中小股东的利益则无法得到制度上的保障了。 5.无记名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存在障碍。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票票面和股东名册上是否记载股东姓名为标准分为记名股东和无记名股东。因为无记名股票票面和股东名册上不要求记载其名字,使其具备了流通性比较强的优点,但是却给无记名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所应具备的条件设置了障碍。如果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同样要求无记名股东达到持股时间和持股数量的条件,显然有失公平,导致严重打击无记名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积极性,无法达到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 (二)提起派生诉讼之后原告资格规定不足之处 我国《公司法》在派生诉讼股东原告资格问题上侧重于诉讼前股东资格的规定,忽视了派生诉讼中股东资格的研究。其中重要的一项制度没有涉及,即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派生诉讼期间原告能否转让股权没有规定。若某一股东在穷尽了公司内部救济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派生诉讼请求后,判决之前,将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或股份进行了转让,这时派生诉讼的原告已经与公司没有任何利益关系,根据人趋利避害的利益本性,既然公司的利益已经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不能尽其所能去维护公司利益。也就是说如果在派生诉讼期间,如果允许原告转让其股权势必会造成无法完全代表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由于其趋利避害的本性,也无法尽其所能去维护公司的利益,最终无形中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当然,原告的股东资格必须存续于整个派生诉讼这一原则,并非绝对,如果原告股东资格的丧失由于公司控制者违反信托义务或者由于被起诉的诈欺性兼并而引起,则不在此限。 [vii] [vii] 四、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建议 对于以上关于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规定不足之处的分析,笔者认为如果想使我国股东派生制度发挥更好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防止滥诉、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作用,必须完善以下几个方面。 1. 我国立法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确立的原告股东必须能够公正、充分地代表公司和其他众股东利益的规则。实践中可引入“净手规则”,即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必须对董事的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赞成、批准或者默认。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后,股东已经赞成、同意或者批准了该种行为,则因其欠缺“纯洁的手”而不享有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另,如果股东单独为自己利益而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则法院应不予受理。 2.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不仅应该在不正当行为发生之时具备股东资格,即起算点应该在不正当行为发生之时;同时也应该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之后,判决之前具备 股东资格。 3. 建议完善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规定,并批判的吸收美国做法,规定只要继承前股东资格已经符合法律持股时间和持股数量的规定,则继承后的股东也应当拥有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 4. 建议允许关联公司享有股东权并符合我国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的股东拥有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这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股东派生诉讼原告的范围,但是从督促控制公司和其董事以及从属公司负责人正当行使权力、妥善履行义务、对从属公司损害公司利益施以救济等角度考虑,有助于避免相互持股的关联企业之间出现负责人相互勾结、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现象的发生。 5.建议放宽我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无记名股东持股时间和持股数量上的要求。虽然一定意义上放宽原告资格股东的要求,有可能意味着滥诉率的增加,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剥夺此部分股东所享有的提起诉讼的权利。为了鼓励无记名股东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权利,结合无记名股票的特点,在制度设计上,可以对无记名股东的持股时间不做要求;但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滥诉,可以在持股数量上要求严格一些,如可以要求无记名股东单独或合计持股数量达到2%以上。 6.建议在股东派生诉讼提起之后,要求除了由于公司控制者违反信托义务或者由于被起诉的诈欺性兼并而引起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得转移其股权。 根据以上建议,笔者认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可以表述为:第一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一股东;除第A条规定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自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不当行为发生之时到提起诉讼时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关联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款,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款,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建议新增三条股东派生诉讼相关条款。A条(建议新增条款):第一款,无记名股东只要达到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二以上股份即可有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第二款,通过继承称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时间的起算日期可溯及至继承之前。B条(建议新增条款):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期间,除了由于公司控制者违反信托义务或者由于被起诉的诈欺性兼并而引起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得转移其股权。C条(建议新增条款):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股东必须能够公正、充分地代表公司和其他众股东利益。 五、结语 正所谓“没有不好的法律制度,只有不好的制度设计”意思是说,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设计是一部良法的基础和前提,同样要使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以实现其立法目的,就必须在法律上对能够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公司制度和公司相关立法都不够发达和完善的国家,对股东派生诉讼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就更显得尤为重要,否则,不仅无法实现该制度的立法目的,还很有可能引发其他的立法问题和社会问题。 注释: [i]赵旭东:《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09-310页。 [ii]王保树:《实践中的公司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第420页。 [iii]刘俊海:“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学网www.iolaw.org.cn2010-12-24访问 [iv]赵旭东:《公司法学》(第二版),高 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10页。 [v]赵旭东:《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10页。 [vi]刘俊海:“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学网www.iolaw.org.cn2010-12-24访问 [vii]刘俊海:“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学网www.iolaw.org.cn2010-12-24访

中东问题论文第2篇

关键词: 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中小股东利益 内容提要: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为了防止滥诉,各国和地区法律一般都对起诉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的资格进行一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定。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须符合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两个条件,但是该项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司法实践的无所适从以及法律适用的不统一。本文拟从分析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存在不足和完善建议三个方面入手,以期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些许有价值的看法。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i] [i]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以下简称现行公司法)第152条首次确立了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弥补了以前公司立法上的缺陷,在公司法立法上迈出了值得肯定一步,将对司法实践产生极大的影响,有助于改变以往司法实践中不合理做法;但较其他国家立法相比过于简略,还有很多细节亟待完善。特别是对于原告资格的认定,线条比较粗糙,缺乏可操作性,且相当一部分没有涉及。基于以上分析,有必要对于原告资格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处理,以更好的保障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保持公司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一、对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识 传统诉讼法理论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是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也规定,原告是与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此理论,派生诉讼中股东自身与案件的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是非正当当事人。在理论上为了破解第三人非为本人利益提起的资格的不正当性的难题,我国学者提出了程序性诉权理论,认为非直接利害关系可以自己名义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或保护民事权益。这一理论在民事法的诸多领域有运用,如《合同法》确立了债权人代位诉讼就是明证,也为派生诉讼的股东成为正当当事人提供正当性基础。但是否跟所有跟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都有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呢?按照各国立法来看,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一般是指享有派生诉讼提起权的股东。有的国家,如加拿大将债权人也纳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原告的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指的是有权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对于债权人能否称为适格原告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与股东是两种性质不同、法律地位不同的利益主体,债券人利益的实现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因此,不应当将债权人列入股东派生诉讼的范围。 [ii] [ii] 笔者同意上述观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加强对公司董事的监督与制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如果把债权人也纳入到适格的原告范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群众监督的作用,但由于公司跟债权人没有直接的公司治理上的利益关系,如果纳入适格原告范围,无形中会导致滥诉数量的剧增,此举不符合立法目的,总体来讲弊大于利。把股东派生诉讼原告提起权人限定在股东的范围之内,也不等于说每个股东都可以直接作为适格的原告。正如刘俊海教授所讲:代表诉讼提起权是每个股东都享有的一项股东权。但如同每个公民都享有结婚自由和权利,但不等于每个公民一出生即可结婚一样,我国《公司法》应当本着其应有的价值取向,设定股东提取代表诉讼的资格。 [iii] [iii] 二、我国现行公司法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 依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适合原告可以分为下列两类:(1)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一股东。(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持股时间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iv] [iv] 跟旧公司法相比,现行公司法引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体现了我国企业发展的需要,显示了我国公司法与时俱进的一面。这项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公权不得干预公司内部治理的原则,为法院制裁公司高管、第三人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保护股东、公司、社会的利益打开了方便之门。但公权的介入同样也是有风险的,在很多情形下,法院的判断未必比公司 管理层的判断高明,在商业机会转瞬即逝的今天,频繁而又无太多实质意义的诉讼对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往往是难以弥补的,而这无疑会最终侵害股东自身的利益,所以在引进股东派生诉讼的同时,为了防止滥诉,我国现行公司法也对于原告资格,特别是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做了持股时间和持股数量上的限制。我国的公司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特征,股权相对集中,因此对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不做要求;而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资合性特征,股份分布极为零散,应对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设定标准,以达到防止滥诉的目的。 三、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资格规定不足之处 对比国外立法,虽然在持股时间和持股数量上也做了相关规定,但总体来讲,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原告股东资格的限制所做的规定仍较为宽泛,缺乏可操作性,甚至有的地方没有涉及。分开来讲,笔者拟从提起派生诉讼之前和提起派生诉讼之后原告资格规定不足之处展开分析。 (一)提起派生诉讼之前原告资格规定不足之处 1.对于原告股东是否必须公正、充分地代表公司和其他众股东利益,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规定。 由于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对原告股东提出必须公正、充分地代表公司和其他众股东利益做严格要求,导致学界对于股东派生诉讼的性质观点不一,为实践中的认定原告资格设置了障碍。俗话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同样,不是所有符合152条规定的股东都是善意的股东,都要赋予其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资格。根据英美判例法,当股东知道董事违反其义务时候,必须采取积极地行动去维护公司的利益,并对此行为提出异议,否则,股东因疏忽或者没有对此予以反对而对违法行为予以默认时,股东因为欠缺“纯洁的手”而被禁止起诉。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就是为了弥补公司法人人格的缺陷,维护公司的利益。我国股东派生诉讼中对于原告资格的宽泛规定为某些潜在违法者规避法律,获得非法诉讼利益创造了机会。 2. 对于持股时间规定仍有不足之处。 在股东持股时间上,美国采用“同时拥有股份”(contemporary ownership)原则,即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必须从被告对该公司实施侵害行为时至诉讼判决之时都持续拥有公司的股票。 [v] [v] 我国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公司法仅规定的是连续持股180日,没有细化的规定,后来虽然在2006年4月28日公布并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进行了细化,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但是仍过于宽泛,且存在不合理之处。笔者认为,如果按照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来看,在持有时间上,只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满足在起诉之前的任何时间持有股票连续180日以上就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对于拥有股权的起算点和其起诉时是否拥有股权在所不问的话,势必导致制度上设计的不合理,进而影响结果的公正;另一方面也不符合股东派生诉讼共益性的根本特性。如图1中D点代表股东提起诉讼的时间。在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之前AB这段时间已经达到持续拥有股权180日以上,如果在BC这段时间把股权转让出去了,即使在CD这段时间又买入了相同的股份,法律仍赋予此股东原告资格的话,那么就会导致制度设置上的缺陷和理论上的混乱。基于股东派生诉讼共益权的本质特性,此时的股东无法完全有效代表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全部利益。 3.通过继承取得股权的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存在障碍 在继受取得股权的股东能否提起派生诉讼的问题,美国采用“同时持有股份”为原则,兼有例外情况,如,通过继承、司法判决的执行而取得股份的人可以提起派生诉讼。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特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可以继承,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是否能够继承没有直接规定,但是依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人合性的特点,任何通过正常渠道 获取股东资格的道路理应畅通无阻,所以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资格由于继承而加入的股东并不需要特殊的规定,股东资格当然可以继承。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如果让通过继承取得股东权的股东也按照原始取得股权股东在持有时间上限制得这么严格的话,无形中限缩了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原告的范围,无法实现有效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 4. 双重、多重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资格 我国现行公司法无相关的规定 双重代表诉讼是指:母公司的股东代表子公司提起的代表诉讼。三重代表诉讼是指甲公司为乙公司股东、乙公司又为丙公司股东的情形下,由甲公司的股东代表丙公司提起的代表诉讼。以此类推,只要存在着一连串的顺次持股关系,就可出现多重代表诉讼。 [vi] [vi] 在双重或者多重代表诉讼中母公司的股东可能在被代表的公司中拥有较大的利益,但也有可能作为中小股东,存在较小的利益。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设置之目的,就是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如果子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利用子公司侵害股东权益,那么受到直接损害的是子公司,母公司中的中小股东也会间接地遭受损失。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一道公司的屏障。控制股东或董事控制着母公司和子公司,显然不会提起针对自己的诉讼,如果母公司的股东代表子公司提起诉讼制度设计上缺位,可想而知,中小股东的利益则无法得到制度上的保障了。 5.无记名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存在障碍。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票票面和股东名册上是否记载股东姓名为标准分为记名股东和无记名股东。因为无记名股票票面和股东名册上不要求记载其名字,使其具备了流通性比较强的优点,但是却给无记名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所应具备的条件设置了障碍。如果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同样要求无记名股东达到持股时间和持股数量的条件,显然有失公平,导致严重打击无记名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积极性,无法达到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 (二)提起派生诉讼之后原告资格规定不足之处 我国《公司法》在派生诉讼股东原告资格问题上侧重于诉讼前股东资格的规定,忽视了派生诉讼中股东资格的研究。其中重要的一项制度没有涉及,即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派生诉讼期间原告能否转让股权没有规定。若某一股东在穷尽了公司内部救济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派生诉讼请求后,判决之前,将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或股份进行了转让,这时派生诉讼的原告已经与公司没有任何利益关系,根据人趋利避害的利益本性,既然公司的利益已经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不能尽其所能去维护公司利益。也就是说如果在派生诉讼期间,如果允许原告转让其股权势必会造成无法完全代表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由于其趋利避害的本性,也无法尽其所能去维护公司的利益,最终无形中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当然,原告的股东资格必须存续于整个派生诉讼这一原则,并非绝对,如果原告股东资格的丧失由于公司控制者违反信托义务或者由于被起诉的诈欺性兼并而引起,则不在此限。 [vii] [vii] 四、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建议 对于以上关于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规定不足之处的分析,笔者认为如果想使我国股东派生制度发挥更好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防止滥诉、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作用,必须完善以下几个方面。 1. 我国立法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确立的原告股东必须能够公正、充分地代表公司和其他众股东利益的规则。实践中可引入“净手规则”,即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必须对董事的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赞成、批准或者默认。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后,股东已经赞成、同意或者批准了该种行为,则因其欠缺“纯洁的手”而不享有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另,如果股东单独为自己利益而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则法院应不予受理。 2.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不仅应该在不正当行为发生之时具备股东资格,即起算点应该在不正当行为发生之时;同时也应该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之后,判决之前具备 股东资格。 3. 建议完善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规定,并批判的吸收美国做法,规定只要继承前股东资格已经符合法律持股时间和持股数量的规定,则继承后的股东也应当拥有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 4. 建议允许关联公司享有股东权并符合我国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的股东拥有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这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股东派生诉讼原告的范围,但是从督促控制公司和其董事以及从属公司负责人正当行使权力、妥善履行义务、对从属公司损害公司利益施以救济等角度考虑,有助于避免相互持股的关联企业之间出现负责人相互勾结、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现象的发生。 5.建议放宽我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无记名股东持股时间和持股数量上的要求。虽然一定意义上放宽原告资格股东的要求,有可能意味着滥诉率的增加,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剥夺此部分股东所享有的提起诉讼的权利。为了鼓励无记名股东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权利,结合无记名股票的特点,在制度设计上,可以对无记名股东的持股时间不做要求;但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滥诉,可以在持股数量上要求严格一些,如可以要求无记名股东单独或合计持股数量达到2%以上。 6.建议在股东派生诉讼提起之后,要求除了由于公司控制者违反信托义务或者由于被起诉的诈欺性兼并而引起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得转移其股权。 根据以上建议,笔者认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可以表述为:第一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一股东;除第A条规定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自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不当行为发生之时到提起诉讼时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关联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款,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款,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建议新增三条股东派生诉讼相关条款。A条(建议新增条款):第一款,无记名股东只要达到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二以上股份即可有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第二款,通过继承称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时间的起算日期可溯及至继承之前。B条(建议新增条款):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期间,除了由于公司控制者违反信托义务或者由于被起诉的诈欺性兼并而引起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得转移其股权。C条(建议新增条款):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股东必须能够公正、充分地代表公司和其他众股东利益。 五、结语 正所谓“没有不好的法律制度,只有不好的制度设计”意思是说,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设计是一部良法的基础和前提,同样要使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以实现其立法目的,就必须在法律上对能够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公司制度和公司相关立法都不够发达和完善的国家,对股东派生诉讼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就更显得尤为重要,否则,不仅无法实现该制度的立法目的,还很有可能引发其他的立法问题和社会问题。 注释: [i]赵旭东:《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09-310页。 [ii]王保树:《实践中的公司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第420页。 [iii]刘俊海:“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学网www.iolaw.org.cn2010-12-24访问 [iv]赵旭东:《公司法学》(第二版),高 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10页。 [v]赵旭东:《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10页。 [vi]刘俊海:“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学网www.iolaw.org.cn2010-12-24访问 [vii]刘俊海:“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学网www.iolaw.org.cn2010-12-24访

中东问题论文第3篇

【论文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比较、分析我国东北三省与日本的进出口贸易和投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其经贸合作前景进行展望,目的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过程中,引进更多的外资,加快东北三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更新及升级换代,促进东北地区经济的发展。 【论文关键词】 经济全球化 中国东北 日本 经贸合作 直接投资 区域经济 东北地区是我国装备工业的“摇篮”,中国的粮仓,机械、制造业、汽车等创造了中国无数个第一。20世纪90年代初,曾经位居全国工业总产值前列的东北三省工业生产发展缓慢,经济位次不断后移,相当一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陷入困境。这引起了我党的高度重视。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正式把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列为国策。 一、我国东北地区与日本的经贸合作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国东北地区与日本的贸易合作取得了较大进展。2006年中日贸易额首次突破2000亿美元,达到2073.6亿美元,为历史最高水平,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11.78%。其中,中国对日本的出口总量为916.4亿美元,进口总量为1157.2亿美元。2006年1月~11月,东北三省的贸易总额为625.66亿美元,其中,辽、吉、黑三省的贸易额分别为434.19亿美元、73.31亿美元、118.16亿美元。以辽宁为例,到2006年底,辽宁省与日本的贸易总额达到108.8亿美元,占本省贸易额的22.48%,远高于全国11.78%的比例。辽宁省与日本进出口金额自2000年~2006年呈上升趋势,日本是辽宁省的第一大对外贸易伙伴。2006年辽宁省与日本的进出口金额突破100亿美元大关。 在进出口商品结构方面,东北三省向日本出口蔬菜、原油、木制品、纺织纱线及制品、计算机零件、汽车零件等,而日本向东北三省出口的商品有汽车、发动机及零件、金属加工机床、电子管等。 日本对我国东北地区的直接投资也逐年增长。截至2006年11月底,日本对华投资累计实际到位金额574.5亿美元,是中国第二大外资来源地。日本是辽宁省的第二大投资国,是吉林省直接投资的主要来源地,在黑龙江省的直接投资位居前列。在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中,日资企业投资总额并不多,但在整个东北地区日本企业投资额是最大的,其中对辽宁省的投资比重最大。日本对辽宁省的直接投资从1996年开始下降,项目数比上一年减少44.4%,协议投资额比上一年减少48.94%,1997年和1998年投资额比1996年略有上升,但1999年又大幅度下降。原因是1996年以来,中国国内经济实现了软着陆,在引进外资方面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外资的流入开始下降,日本对华直接投资进入了下降的转型期;而外部因素有东亚金融危机的冲击、日本国内经济的长期萧条及日元汇率波动等。2002年以后,日本对辽宁省的直接投资逐年上升。这是因为日本在华投资企业经营普遍成功率较高,尤其是中国入世后,许多日本企业更加看好中国市场,再度掀起新一轮的投资高潮。在投资形式方面,日本主要以合资的形式为主;在投资结构方面,以制造业为主,即电子、纤维、IT技术、化学、机械等;在投资战略方面,日本仍比较谨慎,基本上保持比较优势,但重视长期效应。 二、我国东北地区与日本经贸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1.在经贸合作中,东北三省之间差距很大。日本与东北地区的贸易合作中,多偏重于辽宁省。在投资方面,日本对辽宁省的投资多集中在沈阳、大连两市,而对吉林省和黑龙江省的投资甚少。 2.贸易磨擦的存在影响双方的合作。2006年5月29日,日本正式实施《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后,我国出口到日本的部分食用菌等被检出农残超标。2006年6月~11月,我国对日出口食用菌1.3亿美元,下降18.1%,其中香菇、松茸、木耳和银耳分别下降49.7%、20.5%、32.5%和46%。两国的贸易磨擦已不仅限于农产品,我国产的部分纺织品、轻工产品、钢材等都已成为日方限制进口的产品。这些贸易磨擦必然会影响到东北三省与日本的进出口贸易。 3.日本对东北三省的投资以劳动和资源密集型产业为主。日本对华直接投资目的是获取资源和廉价劳动力,故技术转让成份较低,对东北地区的投资集中在金属加工工业、炼油业、纺织业、木制品等资源、劳动密集型部门。 4.日本对东北三省投资的产业环境污染比重高。改革开放初期,在积极吸引外商对华投资过程中,日本把国 内受到限制的污染产业转移到辽宁省,导致了国内的环境污染问题。以大连市为例,日本在大连市投资中对炼油业的投资占相当的比重,大连市出口比重居首位的商品是成品油,进口商品居首位的是原油。 5.外商投资的软环境比东部沿海地区差。目前的软环境问题集中反映在:一是部分行业职工技能较低。改革开放后,东北地区忽视在职职工的技术培训等因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的技术人员缺乏,企业职工的技能较低。二是筹资不便捷。由于东北地区金融市场不甚发达,因此在有贷款的日资企业中,60%是在日本筹资,仅有20%是利用中国的金融机构。 6.市场信息不畅,政策不明晰。由于东北地区的开放程度远远落后于沿海地区,一些外商对东北的投资环境不甚清楚,尤其在中国提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后,许多日商对东北地区感兴趣,但由于市场信息不畅,政策不明晰等问题而处于徘徊状态。 三、日本与我国东北地区经贸合作前景 日本与我国东北三省有着密切的经济关系。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上半期,辽宁与日本经济合作曾出现过两次快速发展阶段,从发展态势上看,辽宁与日本的经贸合作又会进入第三个快速发展阶段。吉林省是日本第一大出口对象国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国,日本则是吉林省利用外资的主要来源地。日本与黑龙江省成为第二大进出口贸易伙伴。 1.稳定发展的中日关系,对日本与东北地区的经贸合作起着积极作用。中日关系是东北亚地区最主要的双边关系之一,为保证其健康地向前发展,双方都做出了极大的努力。近几年来,日本政府及主管经济和经济产业省等部门发表的白皮书及政策报告,都主张日本应该与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国家和地区建立“合理的分工体制”,利用中国的“巨大市场”和“低生产成本优势”。越来越多的日本企业特别是大企业正把在华投资作为新的“盈利源泉”。 2.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又出台“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东北已成为日商的关注点。在贸易方面,中国政府预测,中国加入WTO后,贸易额将增加一倍,日本向中国的出口将会迅猛增加。同时,来自中国的进口也将使日本市场增加活力,中日之间长期以来垂直分工格局将逐渐向水平分工格局转变,中国对日出口会不断从低级形态向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转变。 在投资方面,中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东北三省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给日本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随着中国外资优惠政策的调整,沿海地区工资和各种费用的上涨,日本企业的投资环境面临挑战,面对东北三省的优惠政策以及巨大的市场潜力,日本会将目光更多投向东北地区从而掀起新的投资高潮。 3.充分发挥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比较优势,加强东北地区与日本的经贸合作。东北地区与日本地理位置接近,有较好的工业基础,农业比较发达,森林资源、石油资源等相对富足,劳动力资源丰富,在大连建有全国最大的日语人才培训基地,日本应加强与东北地区的经贸合作,它能给双方都带来好处。 与此同时,东北地区应全面提升对外开放的层次和水平。其一,在体制、规划和环境等方面与国际接轨,努力使东北老工业基地成为中国北方最优投资环境和投资区域。其二,突出大连作为东北整体对外开放的“龙头”和“窗口”作用,支持大连市建设“大大连”和“北方香港”、国际名城的构想。其三,鼓励外商向高新技术领域投资,利用外资要同结构调整和国企改革结合起来。其四,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困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参照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实行税收优惠。 4.在加强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的大背景下,东北地区与日本的经贸合作关系将会得到进一步的深入发展。近年来,环渤海地区正在成为我国继“珠三角”、“长三角”之后的又一新兴产业带,随着这一地区产业集聚效应的扩展,广大东北地区将成为其腹地和后方,成为该地区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进而融入国际产业链中。在加强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的大背景下,环渤海、环日本海、图们江地区的开发等次区域经济合作日益引起广泛关注,东北地区将成为我国参与这些次区域合作的主要力量。在区域合作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我国东北地区与日本的经贸合作也将得到进一步的深入发展。 5.日本经济的回升为东北地区与日本经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一是日本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将为东北地区引进日本企业的直接投资创造有利的条件;二是日本产业结构调整加速将为日本产业向东北地区的转移创造有利条件;三是日本国内市场需求扩大将为东北 三省发展对日贸易,尤其是扩大对日出口创造有利条件。

中东问题论文第4篇

【论文摘要】 面对竞争日趋激烈的国内市场,我国的中药产品必须走向国际市场。由于广西与东盟各国之间有着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人文环境,我区的中药产品进入东盟市场将是不错的选择。中药产品要成功进入东盟市场,应解决强化相关领导和企业抢占东盟市场的意识、统一协调各企业的行动、对东盟市场的营销环境进行调研、进行SWOT分析、加快中药现代化的步伐、选择正确的进入方式和策略等相关问题。 【论文关键词】 中药产品 东盟市场 进入方式 根据2006年1月12日在广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纲要报告》,广西将依托资源优势和现有产业基础,重点培育和发展汽车、铝业、钢铁、石油化工、锰业、糖业、林浆纸、医药、茧丝绸、工程机械10大产业集群,其中,医药产业集群又以发展现代中药和生物制药为重点。笔者认为要大力发展现代中药,加快广西中药产品进入东盟市场的步伐将是一个突破口。主要理由有:(1)国内市场竞争激烈,短期内增长潜力有限;(2)广西与东盟各国之间有着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人文环境;(3)东盟是一个拥有5.1亿人口的大市场,华人较多,各国政府大都承认我国的中药,中成药得到广泛的应用,进入相对容易,而且市场竞争不太激烈,增长潜力大;(4)中国-东盟博览会每年均在南宁举办,为广西的企业向东盟各国宣传中药产品和加强合作提供一个很好的平台;(5)要进入东盟市场,政府就要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同时也迫使企业加大新产品研发投入,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营销管理水平,反过来又促进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不仅使自己的产品占领了东盟市场,回到国内还能进一步提高这些企业在国内的市场份额。当然,广西的中药产品要成功进入东盟市场,应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加强组织和领导,统一协调各企业的行动 加强组织和领导是广西的中药产品成功进入东盟市场的保证。尽管是否抢占某个市场是企业的个体行为,但要使广西的中药产品成功进入东盟市场仅靠单个企业尤其是中小中药企业的力量是难以做到的,因为中药产品要成功进入东盟市场首先要进一步提高中药产品质量,这就涉及到中药现代化的问题。而中药现代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协作配合,只有在中药全行业包括药品开发、药材栽培、采集加工、剂型开发、产品包装等各个环节重新规范,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标准进行现代化改造,在继承传统精华的基础上实现中药提取、分析、制剂技术的现代化,我们的中药才有可能在国际市场上与西药展开强有力的竞争。要实现这个宏伟目标,需要资金、技术、人才、政策扶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同时也需要相关企业之间的共同协作,所以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牵头,组建一个广西中药发展协调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工作,并在发展规划、政策、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综合考虑。只有这样,广西的中药产品才有可能大规模进入东盟市场并逐步进入欧美市场。 二、组织力量对东盟的市场营销环境进行调研 广西的中药产品要成功进入东盟市场,还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我们必须了解东盟的市场情况。笔者这里所说的了解不是一般的了解,而是对东盟市场的宏观、微观营销环境进行全面的了解。对宏观环境的了解具体又包括人口、经济、政治、法律(尤其是对进出口控制和药品管制的相关法规等)、文化等各方面内容。对微观环境的了解具体包括东盟各国的消费者需求特点和购买习惯,相关产业的竞争状况,药品市场发育程度,药品营销渠道的现状,各种促销手段的可利用程度等。要全面了解这些情况,就必须组织力量对东盟市场的营销环境进行调研,这需要大量的时间、资金和人员,尤其是第一手资料的收集,如果由单个企业去进行调研,不仅企业难以承受这笔巨额费用,而且也是一种浪费。如果由政府出面组织相关的企业组成一个临时的调研机构去开展调研活动,或者由相关的企业共同出资委托某个专业调研机构去开展调研活动,这样都会大大减轻企业的负担,而且调研效果不见得比单个企业差。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有一种更好的方法,就是由中国-东盟各国的高校的专家、教授组成一个国际研究小组,分头调查研究该专家、教授所在国的市场情况,然后汇总成一部《中国-东盟各国市场营销环境研究报告》著作,这部著作不仅对广西的制药企业有用,而且对所有准备在中国-东盟各国市场大展宏图的企业(包括东盟各国企业、甚至一些跨国公司)都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样做的好处是,企业的负担更轻(只需购买一部著作,有些不够 细的情况再进行补充调查),而且还有利于加强中国-东盟各国高校之间的联系,提高各国高校的营销教学质量和研究水平。缺点是时间跨度要长一些,所以本研究项目宜提早进行,研究费用可由政府先资助一部分,企业赞助一部分。 三、进行SWOT分析 广西的中药产品要成功进入东盟市场,就要做到知己知彼,扬长避短。因此,在对东盟市场的营销环境进行调研的基础上,还要进行SWOT即优势(Strength )、劣势(Weakness)、机会( Opportunity)、威胁(Threat)分析。 如果仅从面上的分析,我们的优势为:(1)广西的中药资源非常丰富,药材物种达4623种,而且还背靠药材物种的第一大省——云南;(2)中药复方在应用上品种繁多,对新药和保健食品的开发有得天独厚的优势;(3)中药文化对药物开发利用的独特思维和理论体系,留下许多领先世界的医药记录,如《本草纲目》、《神农本草经》等;(4)中药新产品的开发成本比西药低,副作用小,而且能标本兼治;(5)中药对一些疑难病、慢性病和老年病有独特疗效。 我们的劣势:(1)中药企业的规模太小,新产品研发投入不足;(2)中药的标准化水平太低,尤其是药材和原料的标准化水平更低;(3)目前广西仍有部分中药企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未能完全达到GMP标准;(4)企业管理水平不高,缺乏国际化经营的人才及经验。 外部环境提供的机会:(1)随着化学药品导致药源性疾病增加,“回归自然”的思潮在世界兴起,国际市场对中草药和天然药物的需求扩大,据统计,在亚洲有60%的人使用中草药进行保健与治病;(2)东盟是一个拥有5.1亿人口的大市场,华人较多,各国政府大都承认我国的中药,中成药得到广泛的应用;(3)中国加入WTO和即将建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加上广西与东盟各国之间有着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人文环境将为广西中药产业带来难得的发展机会;(4)有利的国家产业政策环境;(5)我们对“非典”的治疗效果大大提升中药在海外的知名度和可信度。 外部环境产生的威胁:(1)日本、韩国、西欧等国的制药企业加入中药产品市场的竞争,他们生产的“洋中药”开始大规模进入中国市场和东盟市场;(2)东盟各国对药品管制的法规对我国现有中药产品的进入非常不利;(3)各国的西药以疗效快、普及率高的优势占据东盟的绝大部分市场;(4)东盟各国有不少消费者对中药不了解,而且从未使用过中药治病。 当然,笔者上面所做的SWOT分析仅从面上进行粗略的分析,如果要更细更精确的话,必须在对东盟市场的营销环境和我国我区的中药行业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有了SWOT分析做基础,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就可以制定相应的战略和对策。 四、加快中药现代化的步伐,使广西中药产品质量有一个质的飞跃 从上面所做的SWOT分析可以看出,广西中药产品进入东盟市场的劣势和威胁主要来自于中药产品的质量和标准化水平低问题,实质就是中药现代化问题。也就是说,中药现代化的步伐的快慢,将直接影响到我区中药产品进入东盟市场的快慢。而要加快广西中药现代化的步伐,必须在组建广西中药发展协调领导机构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尽快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更多中药企业通过GMP改造和提高产品质量。尤其是一些产品市场前景好的中药企业进行GMP改造时,政府应在资金、税收方面给予扶持。 2.抓紧组织建设若干个中药材GAP种植示范基地和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建设中药材GAP种植基地,尤其是需求量大、短缺、濒危地道中药材的GAP种植示范基地更应该抓紧规划和实施,以从源头上保证中药产品的高质量。 3.统一组织协调广西现有的中药研发力量或成立自治区中药研发中心,加大新产品开发的投资力度,尤其是研制和开发一些符合东盟市场需求的新剂型。鼓励风险投资基金进入中药新产品研发领域。 4.进一步加强中药的质量管理,根据国家《中药材生产管理规范》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制定严格统一的质量控制标准和检测方法。包括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药材鉴别方法和收购标准规范,确定适合现代化大生产的最佳炮制方法,对中药生产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工艺标准等,并据此实行严格的监控,逐步使药材的采收、加工、中药产品的生产、流通纳入现代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五、择正确的进入方式和策略 一个产 品要成功进入国际市场,进入方式和策略的选择尤其关键,广西中药产品进入东盟市场也不例外,这不仅关系到企业能否顺利地进入某个目标市场,还关系到企业进入该市场后是否有利可图,能否有足够的市场竞争力以维持其生存与发展。 一般说来,一个企业的产品要进入国际市场不外乎有三种方式:产品出口(包括直接出口和间接出口)、技术授权(包括许可交易和特许专营)、对外直接投资(包括合资经营和独资经营),这三种方式各有优缺点。广西中药产品进入东盟市场究竟选择何种方式,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我们的企业是否具有某种垄断优势?(2)我们的企业是否具有内部化优势?(3)区位优势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如果企业只具有垄断优势,选择技术授权方式更好;如果企业同时具有垄断优势和内部化优势,区位优势是在国内,则宜选择产品出口方式;如果企业同时具有垄断优势和内部化优势,区位优势是在国外,则宜选择对外直接投资。由于目前中药产品的生产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标准,选择对外直接投资和技术授权方式都不太现实,只能选择产品出口方式,这样就得比较直接出口和间接出口哪种形式更好。尽管采用直接出口形式能使中药生产企业对其出口产品的经营保留了部分和全部的控制权,并不断积累国际市场营销经验,培养营销人才,但也增加了企业的投入,而且对完全没有国际化经营经验的企业来说,这种形式意味着中药生产企业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因此,根据目前广西的中药生产企业的实际,应由所有有意进入东盟市场的中药生产企业共同组建一个中医药国际营销股份公司销售所有企业的产品。这样做不仅大大降低了每个中药生产企业的风险,而且还有利于统一对外,避免价格战,同时还有直接出口形式的好处。 在进入策略方面,除了采用传统的广告、人员推销、公关、营业推广等整合营销策略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策略就是“以医带药”的策略。具体来说,就是利用东盟各国现有的医院、诊所、医生尤其是中医院、中医师推销我们的中药产品,哪怕是通过药店销售的药品,也要有医生咨询或开处方,只有这样,才能快速提升中药产品的销量。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考虑在东盟各国开办中医学院和中医院,不断为他们培养中医药人才和救治病人,到那个时候,中药在东盟各国的普及就指日可待。

中东问题论文第5篇

论文摘要:如何应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创建进程的不断深入,推动区域内各个经济实体的发展,有些制约性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从自由贸易区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在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向纵深发展的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尝试着提出自由贸易区应采取的一些对策。 论文关键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制约性问题 一、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向纵深发展存在的问题 从这几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在建设过程中取得的成效来看,自贸区的建设正在稳步向纵深发展,比如“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和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成功举办。但是,随着发展的深入,自贸区的建设必将接触到很多制约其发展的因素,因此,首先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以下一些问题: (一) 经济实体实力的差异性 自贸区地跨东亚与东南亚各国,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各国与各地区的发展必然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性。在自贸区内,会有经济发达程度十分高的新加坡,也存在着经济欠发达的缅甸,老挝;在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程度也很不平均,例如,香港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物流和商贸中心之一,而广大的西部地区发展仍然很落后。这样的局面势必造成自贸区的发展不平衡,发达成员有可能利用区域经济合作的便利优势和自身的经济实力,进一步扩大自己的优势地位;而欠发达成员的经济利益有可能会受到进一步的损害。 (二)自贸区内本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在自贸易内,存在着不同的社会制度、货币形式和多种经济发展层次。再加上自贸区幅员辽阔,各种发展水平的经济实体和社会制度交错纵横,这就给区域合作和经济一体化的整合带来不小的难度,由于产业级差的存在,对于欠发达成员而言,不公平的合作难以避免。更由于自贸区内的各成员对于合作的目标有不同的解读,也就难以形成各成员利益均能一致的合作模式和机制。 同时,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不仅影响各国自身的经济发展,而且也影响到了自贸区的建设与向纵深发展的进程。这些不确定的因素包括菲律宾存在的分离主义分子的活动,印尼的恐怖主义组织的扰乱,南沙群岛的归属纷争等等,这使得各国在实现自贸区建设的规划目标时受到一些不确定因素的干扰,从而影响自贸区建设的进程。 (三)自贸区内各国面临的竞争问题 自贸区内各国都实施以外向型经济为主的发展战略,都以欧美和日本为主要出口市场,从而使双方经济结构与产业发展大致相似、出口产品也大致雷同。因此,双方在彼此的市场上存在着较大的竞争。同时,自贸区内各国在发展经济,吸引投资方面也存在着激烈竞争的情况,这些竞争关系如果在自贸区内得不到很好的理顺,就容易诱发双方在经贸交往中竞争无序甚至恶性竞争。 (四)金融合作程度仍然落后 首先,跨国跨区域的金融服务不配套,金融产品缺乏,针对区域经济合作的金融创新不足,跨区域的结算渠道不畅,中间业务占的比重小,服务效率低;其次,由于在吸引资金方面各成员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导致一些国家并不热衷于资金的流出,而只关注资金的流入。这样也就造成本国吸收到的资金只能由本国的金融机构经营使用,外国的银行机构难以跨区域开展业务,因此也就限制了区域金融合作的扩大与发展。再次,跨区域间金融监管不配套,层面也不够深入。 (五)东盟的结构建设的限制 由于东盟实行的是国家代表制,这使得东盟的组织机构没有超越国家的能力,形成的决策也不具备超国家的功能。而反观欧盟的发展,首先是经济合作的成功,其次才提出政治合作与组建政治联盟的要求。东盟这种在制度上的差异既为产业转移创造了机会,但也加大了东盟各国之间采取贸易自由化决策的难度,使得东盟各国的经济协调能力低下,决策缓慢。目前,东盟自由贸易区在贸易投资自由化程度上已经落后于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这就使得在整合自贸区的进程上增加了更加困难的结构因素的限制。 二、 自贸区建设向纵深推进的相应策略分析 (一)加强并完善政府间的统一协调的机制 随着自贸区不断向深入发展,因此对于各国政府间的协调机制就相应的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于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和项目,经济发展方向,金融一体化以及物流交通建设等方面都需要各成员政府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起长效的协调机制。自贸区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政治差别与经济 差异更需要各成员政府加强协调。但协调的形式又不应仅仅局限在政府的层面上。为此,笔者建议还应该建立起共同的政府引导企业的招商与开拓多边市场的协调机制, 利用各成员间的统一协调机制来扩大多边的经济合作规模。 (二)加快区域协调合作的步伐 自贸区的建设不仅仅涉及到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而且还关系到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的建设问题。因此,自贸区的建设不仅仅要依靠各成员的共同努力和支持,而且也更依赖于区域内其他区域合作机制的建设。 (1)需要把握区域内各自的不同特点和相互优势,结合地缘关系,利用已有基础,整合资源创新模式。具体在自贸区的建设中,还存在着多个区域性或国家型的经济合作组织,其中包括:“新—柔—廖”增长三角、文莱与印尼、马、菲相邻地区的“东东盟三角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以及大湄公河次区域。所有这些区域经济合作既有高度的互补性,又有一定的竞争性。自贸区的建设要向纵深不断推进,就要和这些经济合作组织加强对接,互通有无。比如,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在一国之内的不同地区之间的合作,其目的是促进成员间的生产要素的流动和优化组成,从而形成区域性的统一市场。从经济因素上看,泛珠三角地区是中国最具活力的经济区域之一,在对于自贸区的建设进程中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从对外关系上来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自贸区的对接和互动有利于开拓更广阔的周边市场。再以大湄公河次区域开发为例,这一区域经济合作的对象是中南半岛和中国的大西南腹地,并通过中南半岛辐射到整个东盟国家。这一区域经济合作已经经历了10年的开发,现在已日益成熟。如果能够利用好此区域合作带来的契机,东引南进,更好地承担起中国广大内陆和东盟陆上通道和平台的作用,实现区域资源的最优配置,就可以达到完善区域合作长效机制的作用。 (2)从我国国内的层面上看,应该采取更加积极与开放的行动参与自贸区的建设。 首先,加强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在区域经济中,突出区域经济区位优势的先决条件就是发展交通和通讯。因此,为适应自贸区的建设步伐,建立起我国与东盟的立体交通网络就成为区域经济合作的重中之重。具体而言,一是建立路上运输的通道,比如应加快从中国到新加坡的铁路便捷通道的建设和泛北部湾沿海高速公路等;二是要利用好我国南部沿海的诸多港口优势,实施大港口战略,加快区域内物流业的发展,扩大我国口岸物流与远洋贸易的规模。具体而言,既要加快广州、珠海、深圳3个沿海主枢纽港口的建设,也要加大北部湾沿岸各个港口(诸如湛江、茂名、北海,防城等)的建设,力争把他们打造成多功能的区域性枢纽港口; 其次,消除国内市场无序竞争,打破市场壁垒。应尽快消除行政区域的约束,制定相关措施来消除区域障碍,促进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这样才能在客观上配合自贸区的建设。具体而言,建议从区域经济合作中最容易实现的旅游行业入手,鼓励和大力发展省际旅游,逐步消除和取缔省际旅游区域限制,推动区域旅游市场的发展,并最终形成自贸区内的统一的旅游市场。 再次,加快区域内经贸服务的发展建设,进一步完善贸易投资环境。为此,笔者建议自贸区内各方按照自贸区的建设进程就贸易、投资、物流等活动应给予特殊的优惠,包括提供简化手续,充分出台刺激生产和贸易的政策等等。同时,在降低关税、处理经济纠纷以及加强物流协调方面实行沟通和协调。进一步简化海关通行程序和出入境管理手续,促进贸易便利化和降低通关费用和运输成本,提高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投资和市场环境。为此,我国应努力使相关政策和收费标准在区域内实行统一,提高政策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在区域内消除各种非关税贸易壁垒。 (三)扩大金融领域沟通和交流的规模,促进区域金融合作 首先,在金融建设方面,坚持平等协商方式和循序渐进的策略。由于中国与东盟各国在金融实践和金融业务开展上还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双方应不断地进行沟通与对话,以消除彼此的分歧。特别是对于新东盟四国,由于它们的金融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因此,自贸区应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扶持,以帮助它们在预定的时间内达到自贸区的建设要求。这就需要自贸区的金融发展应立足于区域内各国发展不平衡,经济条件差异过大的事实,采取分层次逐步推进的策略。 其次,加强金融监管,共同防范金融风险。因此应该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加大实现信息共享的力度。在设立区域性金融机构条件尚不成熟之前,可考虑 先在各国中央银行建立区域金融研发中心,建立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通道和区域间信息的采集、交流和查询等资源共享机制。 再次,加强区域金融救助,完善金融服务机制。在《清迈协议》的基础之上,中国与东盟各国应尽力使货币互换的方式进一步完善成区域金融合作的基石。同时,各国应建立双方银行的直接国际结算业务,为双方开展进出口外汇结算提供方便,缩短企业资金结算的时间,从而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以更加灵活便捷的方式进行结算,健全银行结算制度。 最后是建立起自贸区内稳定的区域金融市场。要充分利用已经建立起亚洲债券基金的良机,发展区域性的有价证券市场,使其有利于稳定区域内的资金流动和各国的金融市场,同时促进经济发展。 (四)积极推进区域内的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 在区域合作中,各种形式的民间组织探讨和交流尤其重要。政府应经常组织各种类型的研讨会,对自贸区的建设,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进行深入的研究。在加强自贸区内各成员进行合作的同时,也应积极建立与其他经济区域的学术交流平台,为自贸区选择出资源互补性强,发展潜力大的项目作为合作对象,共同推动区域合作向纵深发展。 同时,基于自贸区内各国语言复杂,经济差异性大,法律基础不同的特征,各国应积极应对自贸区建设进程的变化趋势,重视自身的人才培养,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同时必须重视区域间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合作,尽快培养出更多既掌握国际经贸交流规则,又精通国际法律与外语的复合人才。这样,各国才能通过人才的优势进而转化成为产业上的优势,带动区域内各个产业的发展,扩大各成员间的经贸往来。 参考资料: ① 王维平:《改进和完善我国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的思考》,《区域经济研究》2011年1月。 ② 孙壮志:《中亚的区域经济合作:方向的选择与现实的前景》,《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6年4月。 ③ 樊莹:《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战略利益与特点》,《国际经济合作》2005年3期。 ④ 庄芮,沈净:《中国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新动向、特点与走势》,《珠江经济》2006年5期。 ⑤ 张蕴岭:《世界区域化的发展与模式》,世界知识出版社,2011年版。 ⑥ 《广西统计年鉴》2005~2006各年,中国统计出版社。 ⑦ AsiaPulse News, China-ASEAN Expo Highlights Overseas Investment, Business & Finance, June 2004. 

中东问题论文第6篇

论文摘要:如何应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创建进程的不断深入,推动区域内各个经济实体的发展,有些制约性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从自由贸易区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在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向纵深发展的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尝试着提出自由贸易区应采取的一些对策。 论文关键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制约性问题 一、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向纵深发展存在的问题 从这几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在建设过程中取得的成效来看,自贸区的建设正在稳步向纵深发展,比如“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和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成功举办。但是,随着发展的深入,自贸区的建设必将接触到很多制约其发展的因素,因此,首先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以下一些问题: (一) 经济实体实力的差异性 自贸区地跨东亚与东南亚各国,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各国与各地区的发展必然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性。在自贸区内,会有经济发达程度十分高的新加坡,也存在着经济欠发达的缅甸,老挝;在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程度也很不平均,例如,香港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物流和商贸中心之一,而广大的西部地区发展仍然很落后。这样的局面势必造成自贸区的发展不平衡,发达成员有可能利用区域经济合作的便利优势和自身的经济实力,进一步扩大自己的优势地位;而欠发达成员的经济利益有可能会受到进一步的损害。 (二)自贸区内本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在自贸易内,存在着不同的社会制度、货币形式和多种经济发展层次。再加上自贸区幅员辽阔,各种发展水平的经济实体和社会制度交错纵横,这就给区域合作和经济一体化的整合带来不小的难度,由于产业级差的存在,对于欠发达成员而言,不公平的合作难以避免。更由于自贸区内的各成员对于合作的目标有不同的解读,也就难以形成各成员利益均能一致的合作模式和机制。 同时,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不仅影响各国自身的经济发展,而且也影响到了自贸区的建设与向纵深发展的进程。这些不确定的因素包括菲律宾存在的分离主义分子的活动,印尼的恐怖主义组织的扰乱,南沙群岛的归属纷争等等,这使得各国在实现自贸区建设的规划目标时受到一些不确定因素的干扰,从而影响自贸区建设的进程。 (三)自贸区内各国面临的竞争问题 自贸区内各国都实施以外向型经济为主的发展战略,都以欧美和日本为主要出口市场,从而使双方经济结构与产业发展大致相似、出口产品也大致雷同。因此,双方在彼此的市场上存在着较大的竞争。同时,自贸区内各国在发展经济,吸引投资方面也存在着激烈竞争的情况,这些竞争关系如果在自贸区内得不到很好的理顺,就容易诱发双方在经贸交往中竞争无序甚至恶性竞争。 (四)金融合作程度仍然落后 首先,跨国跨区域的金融服务不配套,金融产品缺乏,针对区域经济合作的金融创新不足,跨区域的结算渠道不畅,中间业务占的比重小,服务效率低;其次,由于在吸引资金方面各成员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导致一些国家并不热衷于资金的流出,而只关注资金的流入。这样也就造成本国吸收到的资金只能由本国的金融机构经营使用,外国的银行机构难以跨区域开展业务,因此也就限制了区域金融合作的扩大与发展。再次,跨区域间金融监管不配套,层面也不够深入。 (五)东盟的结构建设的限制 由于东盟实行的是国家代表制,这使得东盟的组织机构没有超越国家的能力,形成的决策也不具备超国家的功能。而反观欧盟的发展,首先是经济合作的成功,其次才提出政治合作与组建政治联盟的要求。东盟这种在制度上的差异既为产业转移创造了机会,但也加大了东盟各国之间采取贸易自由化决策的难度,使得东盟各国的经济协调能力低下,决策缓慢。目前,东盟自由贸易区在贸易投资自由化程度上已经落后于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这就使得在整合自贸区的进程上增加了更加困难的结构因素的限制。 二、 自贸区建设向纵深推进的相应策略分析 (一)加强并完善政府间的统一协调的机制 随着自贸区不断向深入发展,因此对于各国政府间的协调机制就相应的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于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和项目,经济发展方向,金融一体化以及物流交通建设等方面都需要各成员政府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起长效的协调机制。自贸区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政治差别与经济 差异更需要各成员政府加强协调。但协调的形式又不应仅仅局限在政府的层面上。为此,笔者建议还应该建立起共同的政府引导企业的招商与开拓多边市场的协调机制, 利用各成员间的统一协调机制来扩大多边的经济合作规模。 (二)加快区域协调合作的步伐 自贸区的建设不仅仅涉及到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而且还关系到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的建设问题。因此,自贸区的建设不仅仅要依靠各成员的共同努力和支持,而且也更依赖于区域内其他区域合作机制的建设。 (1)需要把握区域内各自的不同特点和相互优势,结合地缘关系,利用已有基础,整合资源创新模式。具体在自贸区的建设中,还存在着多个区域性或国家型的经济合作组织,其中包括:“新—柔—廖”增长三角、文莱与印尼、马、菲相邻地区的“东东盟三角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以及大湄公河次区域。所有这些区域经济合作既有高度的互补性,又有一定的竞争性。自贸区的建设要向纵深不断推进,就要和这些经济合作组织加强对接,互通有无。比如,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在一国之内的不同地区之间的合作,其目的是促进成员间的生产要素的流动和优化组成,从而形成区域性的统一市场。从经济因素上看,泛珠三角地区是中国最具活力的经济区域之一,在对于自贸区的建设进程中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从对外关系上来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自贸区的对接和互动有利于开拓更广阔的周边市场。再以大湄公河次区域开发为例,这一区域经济合作的对象是中南半岛和中国的大西南腹地,并通过中南半岛辐射到整个东盟国家。这一区域经济合作已经经历了10年的开发,现在已日益成熟。如果能够利用好此区域合作带来的契机,东引南进,更好地承担起中国广大内陆和东盟陆上通道和平台的作用,实现区域资源的最优配置,就可以达到完善区域合作长效机制的作用。 (2)从我国国内的层面上看,应该采取更加积极与开放的行动参与自贸区的建设。 首先,加强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在区域经济中,突出区域经济区位优势的先决条件就是发展交通和通讯。因此,为适应自贸区的建设步伐,建立起我国与东盟的立体交通网络就成为区域经济合作的重中之重。具体而言,一是建立路上运输的通道,比如应加快从中国到新加坡的铁路便捷通道的建设和泛北部湾沿海高速公路等;二是要利用好我国南部沿海的诸多港口优势,实施大港口战略,加快区域内物流业的发展,扩大我国口岸物流与远洋贸易的规模。具体而言,既要加快广州、珠海、深圳3个沿海主枢纽港口的建设,也要加大北部湾沿岸各个港口(诸如湛江、茂名、北海,防城等)的建设,力争把他们打造成多功能的区域性枢纽港口; 其次,消除国内市场无序竞争,打破市场壁垒。应尽快消除行政区域的约束,制定相关措施来消除区域障碍,促进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这样才能在客观上配合自贸区的建设。具体而言,建议从区域经济合作中最容易实现的旅游行业入手,鼓励和大力发展省际旅游,逐步消除和取缔省际旅游区域限制,推动区域旅游市场的发展,并最终形成自贸区内的统一的旅游市场。 再次,加快区域内经贸服务的发展建设,进一步完善贸易投资环境。为此,笔者建议自贸区内各方按照自贸区的建设进程就贸易、投资、物流等活动应给予特殊的优惠,包括提供简化手续,充分出台刺激生产和贸易的政策等等。同时,在降低关税、处理经济纠纷以及加强物流协调方面实行沟通和协调。进一步简化海关通行程序和出入境管理手续,促进贸易便利化和降低通关费用和运输成本,提高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投资和市场环境。为此,我国应努力使相关政策和收费标准在区域内实行统一,提高政策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在区域内消除各种非关税贸易壁垒。 (三)扩大金融领域沟通和交流的规模,促进区域金融合作 首先,在金融建设方面,坚持平等协商方式和循序渐进的策略。由于中国与东盟各国在金融实践和金融业务开展上还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双方应不断地进行沟通与对话,以消除彼此的分歧。特别是对于新东盟四国,由于它们的金融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因此,自贸区应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扶持,以帮助它们在预定的时间内达到自贸区的建设要求。这就需要自贸区的金融发展应立足于区域内各国发展不平衡,经济条件差异过大的事实,采取分层次逐步推进的策略。 其次,加强金融监管,共同防范金融风险。因此应该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加大实现信息共享的力度。在设立区域性金融机构条件尚不成熟之前,可考虑 先在各国中央银行建立区域金融研发中心,建立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通道和区域间信息的采集、交流和查询等资源共享机制。 再次,加强区域金融救助,完善金融服务机制。在《清迈协议》的基础之上,中国与东盟各国应尽力使货币互换的方式进一步完善成区域金融合作的基石。同时,各国应建立双方银行的直接国际结算业务,为双方开展进出口外汇结算提供方便,缩短企业资金结算的时间,从而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以更加灵活便捷的方式进行结算,健全银行结算制度。 最后是建立起自贸区内稳定的区域金融市场。要充分利用已经建立起亚洲债券基金的良机,发展区域性的有价证券市场,使其有利于稳定区域内的资金流动和各国的金融市场,同时促进经济发展。 (四)积极推进区域内的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 在区域合作中,各种形式的民间组织探讨和交流尤其重要。政府应经常组织各种类型的研讨会,对自贸区的建设,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进行深入的研究。在加强自贸区内各成员进行合作的同时,也应积极建立与其他经济区域的学术交流平台,为自贸区选择出资源互补性强,发展潜力大的项目作为合作对象,共同推动区域合作向纵深发展。 同时,基于自贸区内各国语言复杂,经济差异性大,法律基础不同的特征,各国应积极应对自贸区建设进程的变化趋势,重视自身的人才培养,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同时必须重视区域间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合作,尽快培养出更多既掌握国际经贸交流规则,又精通国际法律与外语的复合人才。这样,各国才能通过人才的优势进而转化成为产业上的优势,带动区域内各个产业的发展,扩大各成员间的经贸往来。 参考资料: ① 王维平:《改进和完善我国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的思考》,《区域经济研究》2011年1月。 ② 孙壮志:《中亚的区域经济合作:方向的选择与现实的前景》,《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6年4月。 ③ 樊莹:《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战略利益与特点》,《国际经济合作》2005年3期。 ④ 庄芮,沈净:《中国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新动向、特点与走势》,《珠江经济》2006年5期。 ⑤ 张蕴岭:《世界区域化的发展与模式》,世界知识出版社,2011年版。 ⑥ 《广西统计年鉴》2005~2006各年,中国统计出版社。 ⑦ AsiaPulse News, China-ASEAN Expo Highlights Overseas Investment, Business & Finance, June 2004. 

中东问题论文第7篇

【论文摘要】 面对竞争日趋激烈的国内市场,我国的中药产品必须走向国际市场。由于广西与东盟各国之间有着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人文环境,我区的中药产品进入东盟市场将是不错的选择。中药产品要成功进入东盟市场,应解决强化相关领导和企业抢占东盟市场的意识、统一协调各企业的行动、对东盟市场的营销环境进行调研、进行SWOT分析、加快中药现代化的步伐、选择正确的进入方式和策略等相关问题。 【论文关键词】 中药产品 东盟市场 进入方式 根据2006年1月12日在广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纲要报告》,广西将依托资源优势和现有产业基础,重点培育和发展汽车、铝业、钢铁、石油化工、锰业、糖业、林浆纸、医药、茧丝绸、工程机械10大产业集群,其中,医药产业集群又以发展现代中药和生物制药为重点。笔者认为要大力发展现代中药,加快广西中药产品进入东盟市场的步伐将是一个突破口。主要理由有:(1)国内市场竞争激烈,短期内增长潜力有限;(2)广西与东盟各国之间有着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人文环境;(3)东盟是一个拥有5.1亿人口的大市场,华人较多,各国政府大都承认我国的中药,中成药得到广泛的应用,进入相对容易,而且市场竞争不太激烈,增长潜力大;(4)中国-东盟博览会每年均在南宁举办,为广西的企业向东盟各国宣传中药产品和加强合作提供一个很好的平台;(5)要进入东盟市场,政府就要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同时也迫使企业加大新产品研发投入,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营销管理水平,反过来又促进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不仅使自己的产品占领了东盟市场,回到国内还能进一步提高这些企业在国内的市场份额。当然,广西的中药产品要成功进入东盟市场,应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加强组织和领导,统一协调各企业的行动 加强组织和领导是广西的中药产品成功进入东盟市场的保证。尽管是否抢占某个市场是企业的个体行为,但要使广西的中药产品成功进入东盟市场仅靠单个企业尤其是中小中药企业的力量是难以做到的,因为中药产品要成功进入东盟市场首先要进一步提高中药产品质量,这就涉及到中药现代化的问题。而中药现代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协作配合,只有在中药全行业包括药品开发、药材栽培、采集加工、剂型开发、产品包装等各个环节重新规范,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标准进行现代化改造,在继承传统精华的基础上实现中药提取、分析、制剂技术的现代化,我们的中药才有可能在国际市场上与西药展开强有力的竞争。要实现这个宏伟目标,需要资金、技术、人才、政策扶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同时也需要相关企业之间的共同协作,所以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牵头,组建一个广西中药发展协调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工作,并在发展规划、政策、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综合考虑。只有这样,广西的中药产品才有可能大规模进入东盟市场并逐步进入欧美市场。 二、组织力量对东盟的市场营销环境进行调研 广西的中药产品要成功进入东盟市场,还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我们必须了解东盟的市场情况。笔者这里所说的了解不是一般的了解,而是对东盟市场的宏观、微观营销环境进行全面的了解。对宏观环境的了解具体又包括人口、经济、政治、法律(尤其是对进出口控制和药品管制的相关法规等)、文化等各方面内容。对微观环境的了解具体包括东盟各国的消费者需求特点和购买习惯,相关产业的竞争状况,药品市场发育程度,药品营销渠道的现状,各种促销手段的可利用程度等。要全面了解这些情况,就必须组织力量对东盟市场的营销环境进行调研,这需要大量的时间、资金和人员,尤其是第一手资料的收集,如果由单个企业去进行调研,不仅企业难以承受这笔巨额费用,而且也是一种浪费。如果由政府出面组织相关的企业组成一个临时的调研机构去开展调研活动,或者由相关的企业共同出资委托某个专业调研机构去开展调研活动,这样都会大大减轻企业的负担,而且调研效果不见得比单个企业差。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有一种更好的方法,就是由中国-东盟各国的高校的专家、教授组成一个国际研究小组,分头调查研究该专家、教授所在国的市场情况,然后汇总成一部《中国-东盟各国市场营销环境研究报告》著作,这部著作不仅对广西的制药企业有用,而且对所有准备在中国-东盟各国市场大展宏图的企业(包括东盟各国企业、甚至一些跨国公司)都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样做的好处是,企业的负担更轻(只需购买一部著作,有些不够 细的情况再进行补充调查),而且还有利于加强中国-东盟各国高校之间的联系,提高各国高校的营销教学质量和研究水平。缺点是时间跨度要长一些,所以本研究项目宜提早进行,研究费用可由政府先资助一部分,企业赞助一部分。 三、进行SWOT分析 广西的中药产品要成功进入东盟市场,就要做到知己知彼,扬长避短。因此,在对东盟市场的营销环境进行调研的基础上,还要进行SWOT即优势(Strength )、劣势(Weakness)、机会( Opportunity)、威胁(Threat)分析。 如果仅从面上的分析,我们的优势为:(1)广西的中药资源非常丰富,药材物种达4623种,而且还背靠药材物种的第一大省——云南;(2)中药复方在应用上品种繁多,对新药和保健食品的开发有得天独厚的优势;(3)中药文化对药物开发利用的独特思维和理论体系,留下许多领先世界的医药记录,如《本草纲目》、《神农本草经》等;(4)中药新产品的开发成本比西药低,副作用小,而且能标本兼治;(5)中药对一些疑难病、慢性病和老年病有独特疗效。 我们的劣势:(1)中药企业的规模太小,新产品研发投入不足;(2)中药的标准化水平太低,尤其是药材和原料的标准化水平更低;(3)目前广西仍有部分中药企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未能完全达到GMP标准;(4)企业管理水平不高,缺乏国际化经营的人才及经验。 外部环境提供的机会:(1)随着化学药品导致药源性疾病增加,“回归自然”的思潮在世界兴起,国际市场对中草药和天然药物的需求扩大,据统计,在亚洲有60%的人使用中草药进行保健与治病;(2)东盟是一个拥有5.1亿人口的大市场,华人较多,各国政府大都承认我国的中药,中成药得到广泛的应用;(3)中国加入WTO和即将建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加上广西与东盟各国之间有着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人文环境将为广西中药产业带来难得的发展机会;(4)有利的国家产业政策环境;(5)我们对“非典”的治疗效果大大提升中药在海外的知名度和可信度。 外部环境产生的威胁:(1)日本、韩国、西欧等国的制药企业加入中药产品市场的竞争,他们生产的“洋中药”开始大规模进入中国市场和东盟市场;(2)东盟各国对药品管制的法规对我国现有中药产品的进入非常不利;(3)各国的西药以疗效快、普及率高的优势占据东盟的绝大部分市场;(4)东盟各国有不少消费者对中药不了解,而且从未使用过中药治病。 当然,笔者上面所做的SWOT分析仅从面上进行粗略的分析,如果要更细更精确的话,必须在对东盟市场的营销环境和我国我区的中药行业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有了SWOT分析做基础,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就可以制定相应的战略和对策。 四、加快中药现代化的步伐,使广西中药产品质量有一个质的飞跃 从上面所做的SWOT分析可以看出,广西中药产品进入东盟市场的劣势和威胁主要来自于中药产品的质量和标准化水平低问题,实质就是中药现代化问题。也就是说,中药现代化的步伐的快慢,将直接影响到我区中药产品进入东盟市场的快慢。而要加快广西中药现代化的步伐,必须在组建广西中药发展协调领导机构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尽快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更多中药企业通过GMP改造和提高产品质量。尤其是一些产品市场前景好的中药企业进行GMP改造时,政府应在资金、税收方面给予扶持。 2.抓紧组织建设若干个中药材GAP种植示范基地和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建设中药材GAP种植基地,尤其是需求量大、短缺、濒危地道中药材的GAP种植示范基地更应该抓紧规划和实施,以从源头上保证中药产品的高质量。 3.统一组织协调广西现有的中药研发力量或成立自治区中药研发中心,加大新产品开发的投资力度,尤其是研制和开发一些符合东盟市场需求的新剂型。鼓励风险投资基金进入中药新产品研发领域。 4.进一步加强中药的质量管理,根据国家《中药材生产管理规范》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制定严格统一的质量控制标准和检测方法。包括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药材鉴别方法和收购标准规范,确定适合现代化大生产的最佳炮制方法,对中药生产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工艺标准等,并据此实行严格的监控,逐步使药材的采收、加工、中药产品的生产、流通纳入现代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五、择正确的进入方式和策略 一个产 品要成功进入国际市场,进入方式和策略的选择尤其关键,广西中药产品进入东盟市场也不例外,这不仅关系到企业能否顺利地进入某个目标市场,还关系到企业进入该市场后是否有利可图,能否有足够的市场竞争力以维持其生存与发展。 一般说来,一个企业的产品要进入国际市场不外乎有三种方式:产品出口(包括直接出口和间接出口)、技术授权(包括许可交易和特许专营)、对外直接投资(包括合资经营和独资经营),这三种方式各有优缺点。广西中药产品进入东盟市场究竟选择何种方式,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我们的企业是否具有某种垄断优势?(2)我们的企业是否具有内部化优势?(3)区位优势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如果企业只具有垄断优势,选择技术授权方式更好;如果企业同时具有垄断优势和内部化优势,区位优势是在国内,则宜选择产品出口方式;如果企业同时具有垄断优势和内部化优势,区位优势是在国外,则宜选择对外直接投资。由于目前中药产品的生产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标准,选择对外直接投资和技术授权方式都不太现实,只能选择产品出口方式,这样就得比较直接出口和间接出口哪种形式更好。尽管采用直接出口形式能使中药生产企业对其出口产品的经营保留了部分和全部的控制权,并不断积累国际市场营销经验,培养营销人才,但也增加了企业的投入,而且对完全没有国际化经营经验的企业来说,这种形式意味着中药生产企业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因此,根据目前广西的中药生产企业的实际,应由所有有意进入东盟市场的中药生产企业共同组建一个中医药国际营销股份公司销售所有企业的产品。这样做不仅大大降低了每个中药生产企业的风险,而且还有利于统一对外,避免价格战,同时还有直接出口形式的好处。 在进入策略方面,除了采用传统的广告、人员推销、公关、营业推广等整合营销策略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策略就是“以医带药”的策略。具体来说,就是利用东盟各国现有的医院、诊所、医生尤其是中医院、中医师推销我们的中药产品,哪怕是通过药店销售的药品,也要有医生咨询或开处方,只有这样,才能快速提升中药产品的销量。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考虑在东盟各国开办中医学院和中医院,不断为他们培养中医药人才和救治病人,到那个时候,中药在东盟各国的普及就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梁修庆:转变观念,加快广西中药产业国际化的步伐[J].广西大学学报,2003(4) 沈兆熊:关于发展广西中药工业的几点思考[J].广西中医药,2001(6) 梁嘉骅曹渲玮:我国中药国际化发展对策研究[J].科技与进步,2001(6) 黄进明:中成药的国际营销策略分析[J].医药世界,2006(3) 陈卫忠.我国中药进入国际市场问题的研究[J].中南药学,2006(1) 贾伟高文远段宏泉肖培根:中药国际化探讨[J].中国中药杂志,2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