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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监督整改报告(合集7篇)

时间:2023-03-14 15:18:41
协同监督整改报告

协同监督整改报告第1篇

关键词:协同监督;机制建设;反腐倡廉

作者简介:宫莉莉(1981-),女,山东栖霞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监察审计部,助理工程师。(山东 东营 257091)

中图分类号:F27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33-0177-02

2011年,国家电网公司确定了建立协同监督机制的工作部署,要求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把协同监督作为供电企业反腐倡廉与企业管理深度融合、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组织协调的重要举措,构建纵向贯通、横向协同、覆盖全面的协同监督机制,有效提升企业监督效能。东营供电公司放眼全局,立足实际,通过抓“五度”(即:监督主体有“广度”、监督范围有“深度”、监督方式有“维度”、监督原则有“尺度”、监督成效有“力度”)构建“大监督”工作格局,进一步落实“三严一常”根本措施,推进了企业“三化三有”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企业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一、协同监督机制建设的必要性

1.协同监督机制是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当前供电企业改革发展的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外部宏观政策、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日益严格,服务压力不断增大,很容易成为社会和舆论关注的焦点。内部“三集五大”体系建设、主多分开和县供电企业上划,带来稳定压力,队伍建设、内控管理尚需加强。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供电企业在依法治企和反腐倡廉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工程建设、招标采购、资金管理等重点领域的廉洁风险仍不可避免;二是各种形式的“自转”以及“集体闯红灯”等问题依然存在,部分单位内控制度存在漏洞,制度执行不严格;三是部分单位基础管理薄弱,对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熟视无睹,工作漂浮粗放、流程管控不力。一旦发生问题,势必给公司事业发展造成影响。因此,需要一种更有力的监督模式,以加强对各个层面业务的过程监督,协同监督机制应运而生,成为防控风险、维护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2.协同监督机制是促进干部员工廉洁从业的重要途径

当前供电企业改革发展任务艰巨,需要广大干部职工凝心聚力、创先争优。由于企业处在不断的深化改革当中,管理制度仍不够完善和健全,加之一些人财物等重点岗位的人员处于廉洁风险防范的“第一线”,拒腐防变能力不强,很容易在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分析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发现,一方面由于自我放松要求,导致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缺少对职权的有效制约、控制,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给少部分人钻了空子。通过建立全面监督、全方位监督、全过程监督的协同监督机制,使应该受到监督的岗位得到有效监督,应该受到监督的权力得到有效监督,形成了“人人主动监督、事事有人监督”的良好氛围,督促广大干部员工严格自律、自我约束,守得住底线、经得住诱惑,为公司发展营造了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3.协同监督机制是构建科学的管控与惩防体系的重要内容

在国家电网公司2011年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刘振亚总经理提出,要把创新管理体制机制与构建惩防体系有机结合,依靠制度预防腐败,依靠管理消除隐患,加快构建全面覆盖、全员参与、全程管控、协同高效、惩治有力的管控与惩防体系,这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决策部署的创新举措,是遵循企业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是解决依法治企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加强惩防体系建设的重点在于防范在先、监督于前,通过整合监督力量,发挥纪检监察、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审计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的系统作用,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密切配合、上下齐心协力的良好局面,系统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从整体上提高企业防控廉洁风险能力。

二、东营供电公司协同监督机制建设的典型做法

1.建立协同监督机构

协同监督的前提在于上下左右联动,东营供电公司强化组织协调,搭建新平台。

一是定期调度,建立协同监督领导机构。按照分级监督、分级负责的原则,公司成立监督工作委员会。监督工作委员会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纪委书记、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在纪检监察部门设立办公室。监督工作委员会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传达上级精神,通报工作情况,研究疑难问题,做出会议决议。总经理、党委书记均亲自参加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二是制度规范,建立协同监督工作机制。制定《协同监督工作规则》、《协同监督机制建设工作意见》,使协同监督工作有章可循,统领协同监督工作开展。组织学习《协同监督工作手册》,进一步明确组织架构、工作流程和监督事项。研究制定《公司党风廉政监督员管理办法》,建立公司和各基层单位党风廉政监督员队伍,对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权力义务作详细规定。同时建立监督员奖励和退出机制,激励监督员履职尽责。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协同监督专责人负责本单位协同监督各项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确保工作的系统性和衔接性。

三是加强跟踪,建立协同监督督办机制。对可能影响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监督工作委员会签发《协同监督整改意见书》,监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约谈方式对下步工作进行交办,切实营造理解、重视、支持、落实整改的氛围。同时通过定期督查与随机督查、集中督查与专项督查、点上督查与面上督查、现场督查与跟踪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督与再监督,确保该办的事情迅速“畅通”,出现梗阻的事情积极“疏通”,需要上级解决的事情主动“沟通”。

2.把握协同监督重点

协同监督只有真正融入企业管理、嵌入业务流程,才能彰显其生命力,避免监督与业务形成“两张皮”。当前,“三集五大”体系已经运行,主多分开工作已经完成,坚强智能电网建设、集体企业规范管理等相互交织、同步推进,保证这些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事关公司工作全局,事关反腐倡廉建设总体成效。因此,必须把保证公司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作为协同监督的首要工作。实行监督内容“自启动”,变被动“协同”为主动“协同”,加大推进力度,注重细节管理和过程管控。同时将大修技改、业扩工程、电费收缴、工程分包等常规业务纳入重点监控视线,紧盯管理薄弱点和廉洁风险点,既发现了一批制约企业发展、存在潜在风险的问题,又排查出了反腐倡廉建设风险点,完善了规章制度,堵塞了管理漏洞。

公司注重监督工作的统筹性、计划性,年初制定了《协同监督工作计划》,重点围绕安全生产、队伍稳定、优质服务、工程项目管理等问题进行协同监督,加强舆情应对和应急处置,强化预警预防,确保各项工作不越“底线”,不触“红线”,防止各类问题发生。同时确定全面、部分随机督察和重点督察的范围,明确检查内容、方式、进度,增强协同监督的整体功能。加强对社会热点问题的高度敏感性,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隐患、矛盾,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更高质量上推动公司科学发展。

3.丰富协同监督方式

监督方式是否有效管用,直接影响着监督效果。协同监督机制实现了由纪检部门“单打独斗”到各部门“联合作战”的跨越,扭转了以往监督部门涉及专业性较强领域时“看不清”、“进不去”的局面。随着协同监督与企业管理的不断磨合、融合,在促进企业发展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更加凸显,需要创新监督方式,着力解决好如何监督的问题。

一是有意识地与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效能监察相结合,实现上下联动、内外联合,最大限度发挥监督作用。紧紧围绕重要部署,适时部署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治理、整改“回头看”等活动。二是综合发挥监察、审计、法律、财务监督作用,财务、审计部门加强对财务审计专项检查问题整改落实、合规经营的监督;经济、法律部门加强对完善制度、防范风险的监督;纪检部门加强对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专项治理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和违规违纪问题查处。三是充分利用ERP系统、全面风险防控系统,实现重点业务、关键流程的“网上运行、在线监控”,变“制度控制、人为监督”为“流程控制、系统监督”,不断提高协同监督的科技含量。通过采取自我管控、部门内控、流程监控等方式,多层次、多渠道、多视角地创新监督方式,整体提升预防腐败的能力。

4.规范协同监督流程

协同监督机制要稳定、长期、高效运行,必须有严格规范的流程才能发挥其应有之效。因此,必须严格执行检查、发现、报告、整改、考核这五个环节,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各种苗头患。在检查阶段,每季度制定协同监督重点计划,围绕重点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工作。在报告整改阶段,以“一书两报告”(协同监督整改意见书、协同监督情况报告、协同监督整改报告)为载体,定期通报问题整改情况,加强对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切实做到发现薄弱环节、找出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查找根源,督促有关方面明确整改责任、确定整改目标、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任务,实现协同监督机制的“落地生根”。在考核阶段,将监督检查结果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形成对监督工作的闭环管理。

5.落实协同监督责任

协同监督作为一项涉及面广、涵盖业务领域宽的全方位联动工作,是业务管理部门的份内之责,不应作为额外的负担。“谁主管、谁负责”是对各职能部门提出的总体要求,即谁牵头工作,涉及到谁的监督内容,谁就是监督的责任部门。各部门要自觉管理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合规合矩,不涉险、不打“球”。职能部门在履行本专业监督职责,自我监督、自我保护的同时,还要全力配合、支持和接受其他部门的监督,纠正监督仅仅是纪检监察部门事情的观念偏差,大胆监督,敢于揭示问题。各部门负责人要起好表率作用,从小事做起,从细节做起,摒弃麻痹思想和通融心理,做到有章必依,遵章必严。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和责任意识。要克服监督工作中的种种不良心态,像抓安全一样抓协同监督,坚持问题不解决不放过、工作不落实不松手,在做深、做细、做实上下工夫。

6.强化监督成果运用

协同监督在抓好“建”,就是建好制度机制,开展“纠”,就是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同时,更要做到“用”,运用好监督成果。制定《协同监督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综合运用各类考核和评价手段,促进协同监督长效闭环机制的建立。

一是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将协同监督作为部门绩效减分项指标统一进行考核,重点评价横向作用的发挥、专业管控的能力、重要问题的报告、“一书两报告”的履行等内容,采取自评与互评的方法,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二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相结合。把基层单位协同监督开展情况作为责任制考核评价的重点项目,年度重点检查协同监督工作重点、监督事项、联系会议记录、“一书两报告”和相关监督责任追究情况。三是与部门考评相结合。将各部门、各单位协同监督开展情况与群众满意度和评先评优相结合,对于协同监督不力的部门和单位,预警信息,加大责任追究和问责力度,达到“标准清晰、程序规范、管理高效、工作闭环”的工作效果。

三、结束语

协同监督机制建设是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惩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关企业健康和长远发展的重要工作。只有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不断发现新问题、分析新问题、解决新问题,形成预防有方、监督有效、惩治有力的长效管理体系和工作系统,才能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目前,公司协同监督机制建设稳定、高效运行,已初步形成全面监督、全方位监督、全过程监督的良好氛围,在反腐倡廉建设和企业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家电网公司监察局.国家电网公司协同监督工作手册[Z].2013.

协同监督整改报告第2篇

一、完整认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

审计整改能促进单位纠正错误,利用审计成果促进单位遵守财经纪律、规范财政财务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巩固改革和发展成果。审计整改不是仅仅是审计机关或被审计单位哪一方的工作,而是需要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及社会各界配合、协调、内外合力才能达到目标。

内部,审计自身要坚持依法审计,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对查出问题的跟踪监督,现状是有些问题已采取了整改措施但没有完全解决,有些整改需要较长时间,整改效果滞后,有的还会重复发生,必须着眼长远,通过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形成部门工作合力,切实解决。

外部,要积极取得与纪检监察、检察、财税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外部力量对审计整改工作的支持。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加深对审计工作的认识,取得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工作中高度关注问题整改,及时向党政反馈整改情况,发挥“审、帮、促”作用,寓整改于审计业务程序之内,也存于审计业务程序之外。向外延伸,在机关机制和体制上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和措施,形成长效机制;推行审计公告制度,建立整改处理情况报告制度,提高审计监督实效。

二、开展审计整改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审计难,整改更难。由于审计纠错和问责机制还处于起步阶段,某些领导干部思想上认识不到位,审计报告中的转移、挪用、挤占或截留财政专项资金、虚列收入、虚列支出、多报预算、乱收费等问题得不到根治,时有屡查屡犯现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处理意见推诿搪塞、应付,那些一犯再犯的部门和单位很少受到责任追究,审计监督常打折扣,审计权威性得不到维护。审计执行难,根本上还在于现行体制的缺陷,我国审计工作是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加之缺乏强制措施,一些部门和单位领导对审计决定讨价还价,尽力推诿搪塞,导致执行不到位,影响审计决定的严肃性。

三、加强审计整改的思路和方法

(一)加强审计整改督查,落实审计业务成果。

首先,建立专门的整改督查部门,由专门人员不定期对年度审计项目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督查。其次,结合项目计划管理进行跟踪检查,将以前年度整改情况作为审计计划的内容之一,对于整改不彻底的单位高度关注,加大对其的监督处罚力度。第三,审中检查与审后跟踪检查相结合。在实施审计中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及时整改,审计结束后,跟踪审计决定、意见和建议的整改采纳情况。

(二)督促审计整改报告,确保审计结果成效。

建立多层次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把整改情况及时、真实、完整地报告有关部门或领导,通过书面形式增强审计整改的严肃性,避免走过场。首先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书面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其次审计报告中要求反映以前年度和本次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其三,审计整改督查部门向审计机关提交对整改督查报告,反映整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未完全整改事项的原因及建议等。其四,汇总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同级政府,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提升审计监督层次。

(三)推行审计结果公告,扩大审计监督范围。

建立审计整改结果公开机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披露、曝光,加大审计整改结果的公开力度。对一些严重违规情况,不回避、不掩盖、不模糊化处理,直接“点名”。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列出“问题清单”,排出“整改时间表”,逐个“对账销号”。通过会议、审计公告、相关媒体等多种形式,向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告审计整改情况,促使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形成强大的审计监督合力,提高审计整改效果。

(四)协调调动相关力量,形成审计整改联动机制。

审计整改是一项系统工程,面广、线多,牵涉到体制、机制等方方面面,只凭审计部门一已之力很难迅速见效、彻底整改。审计机关受政府委托进行审计,是审计整改的直接责任主体,可建议政府及主管部门发挥主要督导作用,可要求被审计单位报告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在此基础上,审计要与纪检、监察、检察、财政、国资等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各部门在整改中承担协助督导职能。人大常委会做为最终督导者可从更高层面确保整改的落实。可由政府牵头,组成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协调各部门力量形成监管合力,通报发现问题和整改检查情况,细化各部门整改职责。政府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对屡审屡犯、整改不到位的重点督查。财政部门将审计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参考依据;监察部门把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规范权力运行的切入点,加大廉政监督力度;国资部门利用审计结果规范国有资产监管;纪检监察部门对审计移交的违纪和犯罪案件线索,及时依法依纪办理;还可联合组织部门严格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形成审计整改资源整合网络,整改逐步由审计部门“单打独斗”转变到多部门全方面联手落实。

协同监督整改报告第3篇

(一)落实承办责任。按照《河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之规定,对于经人大常委会主管副主任审定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办公厅(室)应送政府负责人和“两长”阅批,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庭、处),按照审义意见做好整改及相关后续工作。对于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办公厅(室)注意提请领导按照法定要求,分别列入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办公会议、审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检委会或检察长办公会议事日程,研究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提出明确具体要求,责成有关部门抓好承办工作。要确保做到领导责任、工作措施、完成时限“三落实”。

(二)注重办理效果。主办和协办部门要把阅研审议意见和配合人大开展的相关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活动结合起来,和阅研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结合起来,进一步自查和认真整改结合起来,按照审议意见逐项内容,围绕问题找原因,有的放矢定措施,形成合力抓落实。主办部门既要带头落实整改措施,又要注意发挥综合、协调、联系作用,采取会签、专题会、情况交流等形式,及时全面掌握纵(本部门、本系统)横(协办部门)整改工作进展总体情况,并保持与人大对口工作机构密切联系,主动汇报情况,虚心接受指导,不断改进工作,加大整改力度。协办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依照职责分工狠抓整改措施的落实,按时反馈情况,并为建立健全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主动配合的长效机制夯实基础。“一府两院”办公厅(室)及督查室要为主管领导当好参谋助手,加强催办、督导、检查,做到催中有办,督中有导,督导结合,以督提效,做好重要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促进审议意见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三)及时反馈办理情况。主办部门要在综合办理结果情况基础上,拟出关于落实审议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稿,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经“一府两院”负责同志审定,正式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整改报告开头应简述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主要经过,正文一般应按照审议意见内容,逐项分层次作出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回应,做到有观点、有事实、有措施、有效果。对于尚未落实的内容,应给予合理的解释和必要的说明。注意将已经做的和将要做的相区别,避免把报告前的情况与研究处理相混淆,把整改落实情况和需要说明的情况相混淆。“一府两院”办公厅(室)要从文字表述、印制格式等方面把好关,保持形式和内容的严肃性、规范性,力求做到位、效果佳、文风好、报告实,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卷。

协同监督整改报告第4篇

一、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分级负责的领导责任

为提升责任考核的科学化水平,创建了按年度下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标准的反腐倡廉工作新模式。一是责任内容个性化。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与年度反腐倡廉工作实际相融合,作为评价标准。同时,坚持精益化的管理要求,把职能部门与基层单位的考核标准进行了区分与量身定做,针对其履责内容的差异,分别设置不同的考核内容。其中,针对基层单位,主要考核其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健全并发挥作用,设置了40项考核内容,60个评分点;针对职能部门,重点考核其在加强本部门廉政风险防控和履行协同监督职责等方面的情况,设置了34项考核内容,48个评分点,确保年度考核评价的准确性、科学性。二是责任监督过程化。坚持把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过程监督融入日常管理,实行日常考核、季度抽查、半年督查、定期报告和年终考核相结合,以及民主测评、班子和部门自评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方式,突出全过程监督。三是考核结果等级化。年底,综合年度检查考核和日常监督情况,对各单位(部门)执行责任制情况进行综合定性,量化排名,在全局通报。并且,把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纳入各单位(部门)的绩效薪酬、评先评优,与领导的选拔任用、责任追究等“双挂钩”“双兑现”。2012年,针对上年度各单位执行责任制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共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57条;对发生效能监察报表不真实、监察建议整改不及时和优质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的17个单位,累计扣罚绩效薪酬23次,责任处罚23人(科级干部11人),促进了分级负责的领导责任全面落实。

二、抓协同监督机制,落实分工负责的管理责任

为推动“部门各负其责,把反腐倡廉建设与生产经营管理等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的工作机制有效运转,着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反腐倡廉整体合力。永州公司借助协同监督平台,抓住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实施严格管理,初步形成了管行为必须管思想,管结果必须管过程,管业务必须管廉洁的反腐倡廉整体合力。一是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各成员部门的监督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存在的问题,共同研讨解决办法,有效促进了部门间的职能互补、信息互通,在加强横向协调的同时,促使各部门进一步加强自身的反腐倡廉建设。2012年,共同商讨议定反腐倡廉制度3项;收到各职能部门提交的协同监督情况报告36份;重要信息报告表5份,同时下发整改意见书5份,整改率达到100%。二是通过采取联合督查的监督措施,加大了对基层单位在各业务领域的纵向监督、过程管控和检查考核力度,突出了协同监督的纵向制约作用,促使“部门各负其责,把惩防体系建设与生产经营管理等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的工作机制有效运转。从而,促进了监督效能的全面提升,反腐倡廉建设与企业运营管理得到深度融合。2012年,组织联合督查13次,发现问题466,整改率实现100%。三是通过采取职能部门定期提交协同监督情况报告、针对问题下发整改意见书,发现重要信息及时报告的“一书两报告”工作方式,突出对责任落实的过程监督,并纳入日常管理,促进了分工负责的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到岗位。

协同监督整改报告第5篇

审计整改落实工作是确保审计监督到位的关键所在,是审计成果转化利用的根本途径,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廉洁行政的必然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确保审计作用充分发挥和审计成果充分转化利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落实工作制度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协调联动制度

建立由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司法、国资、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系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协助审计单位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促进落实审计整改。一是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事项,审计部门要依法提请财政部门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相关的财政款项,清收和解缴相关的非税收入,财政部门按审计决定书和审计部门执法协助函件要求,协助执行法定期间内暂停拨付、扣减拨款、清收和解缴等措施。二是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要依法作出处理。三是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决定和处理意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并依法作出处理。四是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违反相关基建项目管理规定的决定和处理意见,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措施,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对项目概算调整和批复应及时通报审计部门,重大项目概算调整和批复前应征求审计部门意见;财政部门应将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计决定和处理意见作为办理项目决算批复的重要依据。五是监察部门要针对有不履行整改义务,不按要求提交审计资料,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行为的被审计单位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六是审计部门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纪、政纪行为的,要及时移送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相关接收部门应及时受理、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注重信息共享、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协调联动,促进审计整改的落实。

二、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

审计、监察、财政、国资等部门按职能负责被审计单位整改事项的回访、督促和检查、处理工作。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重点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情况、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落实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情况,要认真研究评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整改的实际效果,必要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后续审计。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认真、不彻底的,要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联席会议。审计部门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审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三、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查考核制度

将审计整改结果纳入政府对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促使被审计单位及时认真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审计整改督查纳入政府督查机构工作职责,由审计部门根据情况提出督查事项报政府督查机构,列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事项范围,由本级政府督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进行督查。重点督查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审计部门要建立审计结论落实情况台账和审计决定执行信息库,对审计结论落实程度进行评估和考核,将审计结论落实情况作为审计项目质量考核的内容纳入到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当中,强化对审计机关内部和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将审计督办、行业督办、联合督办、政府督办有机结合,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四、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分析报告制度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重要审计整改事项应按审计部门要求先行上报审计整改方案,确定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具体措施。被审计单位要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机关、政府督查机构和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部门要及时掌握审计整改情况,定期将审计结论的落实和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结论的情况上报本级政府,每年底将审计整改工作情况汇总分析并专题向本级政府报告。各级政府要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查出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以及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研究制度措施,建立制度,注重从源头上和根本上加以解决,在体制上和机制上加以完善。

五、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部门领导要履行职责,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相关企业要抓好自身整改,监管部门也要负起监督责任。对因整改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12〕2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党纪政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对其问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切实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布置整改工作和了解掌握整改进程,指导协调督办有关审计整改事宜,做到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协同监督整改报告第6篇

[关键词] 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 行政执法 协调 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日益繁重,监管机制的改革创新稳步推进。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成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也为特种设备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特种设备行政执法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开展对于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到位,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新形势下,如何规范运用行政执法手段并充分发挥其效能,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的机制,有效地促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笔者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际,就此问题谈几点认识和建议。

1 规范程序,突出安全监察机构的主导地位

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法制(或案审)工作机构、专职执法机构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职责作了原则性规定。上述各机构在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中工作职责明确了,为何在实际工作中却往往难以落实?关键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过程中缺少协调各安全监察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配合联动的工作程序。各机构在具体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时,往往只强调自身利益,忽视统一执法、协调联动的原则。于是,产生了许多不正常现象:有的专职执法机构跳过安全监察环节,直接对本应限期整改的隐患设备实施行政处罚,甚至以罚代纠,只罚款不监管,导致部分事故隐患整改后处理工作难以落实到位;有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检验时发现了严重事故隐患,但出于已收费到位等原因,未及时将隐患情况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更有甚者,个别检验检测机构为了定期检验收费到位,直接联合专职执法机构擅自对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等。而另一方面,由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信息不畅、人手紧张或对行政处罚工作不熟悉等原因,致使大量逾期未整改的隐患单位长期得不到行政处罚。因此,必须制定科学规范的安全监察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的运转程序,从而有效地实现各机构的相互配合、分工协作、权责一致,形成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导,专职执法机构配合实施,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支撑,法制工作机构履行法制监督的协调机制。协调机制的运转程序应充分体现以下特点:

1.1 突出安全监察机构的主导地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出发点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不易受到行政处罚收入、检验收费等其它因素的影响;切实突出其主导地位,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就不易偏离方向。突出安全监察机构的主导地位,就是要充分发挥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中的协调指导、计划组织作用。

1.2 充分发挥设区市级安全监察机构的作用。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不仅是监督检查、安全监察、信息录入等工作的具体实施者,还是协调指导、计划组织工作的主要执行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协调机制的协调指导、计划组织工作程序,应针对并围绕其制定和展开,县区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在其组织指导下主要负责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监察、案件移交、调查处理、监督整改等具体工作,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侧重发挥督促指导和协调处理重、特大案件的作用。

1.3 细化步骤,明确职责。根据按计划开展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接群众举报投诉开展现场检查、行政案件移交及反馈、强制检验、技术鉴定、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报告及督查等各种情况,有针对性地细化具体流程和步骤,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专职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在每个具体运转程序中的职责和分工,让各机构找准位置、对号入座。

2 统一认识,建立制度,强化信息沟通环节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检验检测等工作,要协调配合好,检查、执法、检验工作情况报告以及查处结果的反馈等信息沟通是关键。信息传递是否及时畅通,是安全监察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前提。因此,要强化安全监察执法信息沟通这一关键环节,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2.1 统一各方认识,坚持基本原则。拟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方案前,应采取讨论、个别交流等多种形式,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反复征求各方意见,统一思想,使各机构充分理解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的协调联动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与配合实施相结合,职能优先与分工协作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检验检测相结合,安全监察与立案查处相结合,安全监察与执法监督相结合的统一监察执法的基本原则,在此原则下各自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相互配合,落实责任。

2.2 建立两项基本制度。一是建立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可定期召开,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各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及有关单位参加,安全监察机构牵头,有必要时请法制工作机构、专职执法机构参加。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监督检查及行政执法工作,重点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难点、疑点问题,通报特种设备重大案件审理结案情况,协调各方面工作关系。二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信息通报的主体是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专职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信息通报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结果及相关记录、专职执法机构案件审理结果、检验检测情况、按照工作安排进行的现场检查情况及结果、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查处的情况等内容。

2.3 统一执法文书,规定上报时限。根据安全监察、检验检测、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和保证协调机制有效实施的要求,制定并使用统一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安全监察指令书、查封(扣压)决定书、行政案件移交书、行政案件查处回执、强制检验通知书、强制检验情况报告单、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报告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提请安全监察报表、事故隐患整改督查情况记录、举报查处登记记录等执法文书,并对每种文书的填报时限、填报单位以及案件移交等作出明确规定,操作性要强。

3 有效运转,强化监督,注重协调工作的规范性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协调机制,贵在坚持不懈,重在有效运转。要保证协调机制的运转质量、达到预期效果,应注意抓住以下三个“到位”:

3.1 组织保证到位。就是要保证领导责任明确,各机构有专人负责。为此,应要求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管局长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的运作。安全监察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应指定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特种设备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同时,各专职执法部门应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稽查专职执法分队,业务对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协调机制的有效运转提供组织保证。

3.2 工作实施到位。就是要根据计划监督检查、接举报投诉即时检查、行政案件移交及反馈、强制检验、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报告及督查等各个运转程序,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条款,使每一步工作都能做到规范运作、落实到位。各机构在协调机制实施过程中,应切实做到:工作分工明确,工作目标明确,责任要求明确。专职执法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计划安排开展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应在特种设备行政执法委托权限和期限内;接举报投诉时开展的特种设备现场检查工作,应注重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3.3 法制监督到位。法制工作机构要打破特种设备行政案件案审和监督自成体系的“成规”,主动组织开展对特种设备行政执法的定期监督检查或不定期抽查,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促进规范执法。

4 注重工作延伸,强化安全监察后处理工作

安全监察是一项系统性较强的工作,不能简单地认为经过检查阶段、提出了整改建议、实施了必要的行政处罚,整个工作就可以鸣金收兵。要真正体现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其中的重要环节不可忽视,这就是必须注重工作延伸,强化安全监察后处理工作,抓好对受检单位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使安全监察工作善始善终,确保实现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目标。如何强化后处理,可采取以下做法:

4.1 抓好跟踪检查。安全监察机构下达安全监察指令、提出限期整改后,责任人必须认真抓好隐患整改督查,在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的同时,还必须填报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整改督查情况记录表格。

4.2 落实特种设备行政案件查处情况。安全监察机构将案件移交给专职执法机构时,移送、接受部门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案件移交书,案件查处结束后,专职执法机构应填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案件回执,及时向安全监察机构反馈信息。

4.3 狠抓设备定期检验率。一旦发现超期未检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向使用单位下发特种设备强制检验通知书,同时抄送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检验后必须填报特种设备强制检验情况报告单,将其检验情况及时报告安全监察机构,从而实现应检设备不漏检,通过定期检验率的提高消除设备隐患。

协同监督整改报告第7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监督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地方人大在实施监督法中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为此,特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监督法,准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领

市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有关人员,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及有关人员,旗县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及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逐章逐条学习监督法,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熟悉监督法的各项规定。要通过学习,准确把握以下要领。

1、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

3、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中,其职责是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机关自身无权履行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受常委会委托,承担部分监督职权。

二、明确人大常委会开展经常性监督的主要内容

监督法第二章至第八章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七个方面的监督职责。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主要是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的四个方面,即:

1、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3、组织执法检查;

4、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监督法对以上四个方面监督的内容、程序和要求都作了具体规定。各部门要集中精力,下大功夫,为常委会依法开展这四个方面的经常性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做好服务。

监督法第六章至第八章规定的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三个方面的监督职责,也非常重要,其程序是要经过常委会党组会议认真研究,重大问题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三、广泛听取和综合分析各个途径反映的问题,精心选择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

监督法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要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有准备地进行。议题要根据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来确定。为此,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广泛听取和综合分析来自各个途径的反映,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确保议题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1、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

2、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

3、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办公厅综合督查处负责汇总整理。

4、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部门负责汇总整理。

5、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厅信访处负责汇总整理。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公厅新闻信息处根据媒体报道分析归纳,汇总整理。

对上述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汇总整理后,有关部门要在每年11月上旬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议题建议既要有情况反映,又要有综合分析,还要阐述提出议题建议的理由。议题建议提出后,办公厅秘书处经过综合平衡,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计划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请12月中旬召开的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四、按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要求,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总结多年来实践经验,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五个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1、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任务与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又要做好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还要通过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相关法律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2、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既可以在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把互有内在联系的若干问题集中起来,再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督;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几个突出问题,深入进行专项监督。其目的是使监督工作更深入,总结经验更全面,提出建议更有针对性。

3、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对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必要时应当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务求一抓到底,见到实效。

4、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既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又按照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相结合的要求进行执法检查,两者互融互补,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

5、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对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发现的与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应当依照备案审查程序,先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督促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废止。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提请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这样做,既可以使人大常委会把握监督工作的主动权,又给予制定机关自行纠正的机会。

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

五、认真整理《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决算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参考常委会会议简报,按照综合整理、突出重点的要求,对各项报告分别归纳整理《审议意见》初稿并经常委会分管主任审核。《审议意见》要努力做到真实、全面、准确、鲜明。不同意见要如实反映,供“一府两院”研究整改时参考。

办公厅综合督查处将《审议意见》稿送请办公厅分管文字副主任、秘书长核阅后,报常委会主任签发。办公厅综合督查处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报市委领导和市纪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领导参阅。

六、做好推动整改的各项工作

《审议意见》及有关报告分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按照《海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规定,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报告整改的进展情况。切实防止重监督检查轻督促整改,听取和审议报告之后不了了之。

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在正式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时,提出审议意见,由办公厅综合督查处经秘书长审核报常委会主任批准后,一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七、加强机关内部、外部的沟通与协调

为常委会实施监督法提供参谋、服务,涉及到机关内部各部门,也涉及到外部有关部门。为使各方面和谐一致、协调配合地开展工作,各部门必须十分注意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在各个环节上加强相互沟通和协调。凡是需要与外部沟通的事项,事前应在机关内部进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相关部门在与外部沟通时,要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1、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方案初步拟订后,常委会要与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联席会议形式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一府两院”依法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要尽量予以安排。在以我为主选择议题的前提下,力求与有关方面取得一致意见。

2、在准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听取“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执法检查要请有关方面参与。务求反映的问题客观全面、符合实际,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切实可行。批评、建议都要从维护大局和人民群众利益出发。

3、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4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主动协调督促“一府两院”,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其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交换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相互认同。“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5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办公厅秘书处要提前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联系,请他们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6在各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审议后,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研究处理情况,督促有关方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八、监督工作情况的通报和公布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对于应当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的事项,按照以下分工,明确责任。

1、根据监督法第八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这项工作由办公厅秘书处负责,经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2、根据监督法第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通报一般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报内容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提出,征得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同意,经秘书长审核、常委会主任批准后发送。

3、根据监督法第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和形式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常委会主任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