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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律师考核工作总结(合集7篇)

时间:2023-03-10 14:58:11
公司律师考核工作总结

公司律师考核工作总结第1篇

唐山市律师协会

关于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受疫情影响,2019年度我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工作延期至2020年5月开始。为做好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经河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和核准执业的律师(包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二、考核时间及分工

我市2019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集中检查考核工作将于5月20日开始,6月24日结束。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负责对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考核并确定结果;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由本单位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主管律师协会确定考核结果。

三、考核内容和程序

考核工作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河北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河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的内容和程序进行。

结合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专项调研检查,2019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章程》修订情况,党组织建立、换届情况,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培养优秀律师入党情况,党内组织生活开展、“三会一课”制度落实、党员律师组织关系接转、党费交纳及使用、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配备和履职情况以及为党建工作开展活动提供场地、人员、经费支持等情况。

(二)资质管理合法合规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依法进行执业资质审批备案情况,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法定设立条件,是否依法履行了章程、合伙协议、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分所派驻律师等各项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是否存在另设办公场所问题,是否存在名为合伙所实为个人所问题,是否存在有名无实的“空壳所”、“僵尸所”问题,是否存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不符合法定执业条件的问题等。

(三)规章制度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建立和落实合伙人会议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制度、统一收案收费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纳税申报制度、印章及档案管理制度、三项基金提取制度、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管理制度、新执业律师资质审核制度、青年律师培养制度、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监督考核制度、律师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律师执业过错赔偿制度等情况。

(四)所务管理运行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及党员活动室、财务室、档案室建设配备情况,律师事务所主任履行职务情况,建立决策、监督、执行工作机制情况,依法纳税情况,律师社会保障情况,信访投诉处理情况,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组织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和涉法涉诉信访值班、精准扶贫脱贫等情况。

(五)人员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对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管理和指导情况。

(六)业务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统一接案收费登记批准情况;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涉黑涉恶案件集体研究及报备情况,规范开展业务推广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情况,业务档案保管情况,公章、财务章、空白合同、公函管理使用等情况。

(七)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贯彻执行《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三条底线”情况,加强律师思想政治建设情况,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安排部署的的重要决定、重要活动情况,接受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年度考核情况,开展业务统计报表等日常工作情况。

四、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可以采用书面审查、实地检查或其它有效方式进行。与开展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专项调研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活动密切衔接,根据律师事务所自查整改情况,市局及各县市区司法局按照“全覆盖、无遗漏”要求,组织力量逐一对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在实地检查过程中,要同步完成“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任务。各县(市)区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实地检查律师事务所数量分配见附件8。对于依法诚信规范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以简化考核形式。

五、考核的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考核程序

1、总结报送 各律师事务所按照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专项调研检查要求完成自查整改后,对本所2019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完成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将律师事务所参加年度考核的有关材料报主管司法局审查。本所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及材料报市律师协会审查评定。市律师协会在评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后,将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现执业律师事务所综合其在两所的执业表现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2、初审阶段 县(市)区司法局收到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后,应当采取实地考察、查验资料等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全部材料,一并上报市司法局。

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结合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专项调研检查要求进行实地考核验收,认真查找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考核评定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收到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材料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备案材料后,进行全面审查,评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并将考核结果在市司法局及市律师协会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审查中,若发现报送的材料以及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者责成主管司法局重新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依法依规处理。

(二)考核时间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将于2020年5月20日开始集中对全市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考核,同时收取2019年度考核备案材料(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可在6月17日集中确定考核等次、加盖考核专用章阶段提交)。各单位务必在5月20日前报送考核材料电子版,待审核完毕后集中确定考核等次、加盖考核专用章。

各单位实地检查时间安排如下:

5月20日靖民、华岩;

5月21日保邦、万春;

5月22日华夏中天、佳诚信和;

5月25日北辰、卓远;

5月26日三和时代(唐山)、渤澳、陈大为;

5月27日京师(唐山)、冀华(唐山);

5月28日得法、经广;

5月29日高阶、天壹、陈建仲;

6月1日 秉信、行通(唐山);

6月2日 唯实、冀信(唐山);

6月3日 蔺和刚、冀航、仲浩;

6月4日 鸿翔所、唐正、正一、青水;

6月5日 遵化;

6月8日 开平、丰润;

6月9日 玉田、路南;

6月10日滦县、古冶;

6月11日曹妃甸、路北;

6月12日迁西、迁安;

6月15日丰南、汉沽;

6月16日滦南、乐亭。

集中确定考核等次、加盖考核专用章时间安排如下:

6月17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靖民、华岩、保邦、万春;

6月18日华夏中天、佳诚信和、北辰、卓远、三和时代(唐山)、渤澳、陈建仲、陈大为;

6月19日京师(唐山)、冀华(唐山)、唯实、经广、行通(唐山)、仲浩、蔺和刚、冀航;

6月22日冀信(唐山)、正一、唐正、青水、高阶、天壹、得法、秉信、鸿翔所;

6月23日上午:开平、丰润、玉田、遵化;

下午:迁西、滦县、乐亭、滦南;

6月24日上午:曹妃甸、路南、丰南、迁安;

下午:汉沽、古冶、路北。

注:集中确定考核等次、加盖考核专用章需提交已缴纳2020年度会费证明。

六、年度考核需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或分所参加年度检查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考核结果汇总表》;

2.《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

3.《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党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4.《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情况统计表》;

5.《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情况统计表》

6.《律师事务所花名册》;

7.《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公告》;

8.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报告;

9.律师事务所主任述职报告;

10.《2020年会费缴纳明细》;

1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律师事务所分所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总所对分所的考评意见和总所已经通过年度检查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律师考核结果汇总表》;

2.《2019年度专职兼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3.律师执业证书。

(三)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考核,由所在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单位、公司律师单位统一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考核结果汇总表》;

2.《2019年度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3.律师工作证书。

所有材料需提交纸质材料一份,须加盖单位公章,正反面打印。凡填写不符合要求一律退回重填。除上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提交的考核材料外,各县(市)区司法局还应当向市司法局提交本地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工作情况的报告。考核报告要坚持问题导向,着重报告考核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未参加考核、暂缓考核的机构和人员情况。

七、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律师证件的“有效期”问题。参加了2018年度考核的律师,证件考核备案页加盖了标有“有效期”字样的印章。此处“有效期”是指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的有效时间,不是律师证件的使用期限。2019年度考核时间较往年有所推迟,考核工作结束前2018年度考核结果仍然有效。

(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前的准备工作。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加考核前,应当办结申请的审批事项。同时,应当准确填写并向考核机关提交《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登记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由考核机关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档案予以保存。

(三)证件换发工作安排。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统一收集需要换发的证件,随年检材料一并报送予以更换。换发律师执业证,要提交原律师执业证和小二寸蓝底近期证件照一张。同时,各所要填报《律师执业证换发登记表》。对于证件毁损、内容不全、丢失的,按照补办证件程序办理。

(四)关于2020年会员费减免政策。办理年度检查考核时,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履行会员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律师协会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受疫情影响,根据省、市律协减免政策,会费缴纳做如下调整:市直所及公司律师部团体会费8000元;县(市)区所团体会费7000元。市直所专职律师个人会费1000元;区、县级市所专职律师个人会费850元;县所专职律师个人会费600元;兼职律师1240元。2019年新执业律师及2020年第一季度新执业律师,免缴2020年度全年个人会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2020年度个人会费调整至200元。个人会员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系支援湖北抗击疫情的医护人员的,免缴2020年度全年个人会费。参加2020年“1+1”法律援助和援藏的律师,免缴2020年度全年个人会费。

(五)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参加考核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直至收回其执业许可证,上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执业律师无故不参加考核的,按照《河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给予“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同时建议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合同。该律师的考核结果一并报省司法厅备案,省司法厅将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适时作出处理。

(六)对于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暂缓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时再予审查通过;律师事务所因种种原因暂缓进行年度考核的,该所的律师原则上暂缓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待律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考核时再予审查通过。

六、工作要求

(一)统筹做好工作安排。各县(市、区)司法局要科学谋划、周密部署本地考核工作。要统筹安排考核工作与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调研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活动,细化完善检查考核内容和标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完善考核评价机制。要按照考核规定要求,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特别是上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到有效投诉、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情况,客观准确的作出考核评价。除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机构和人员外,其他已确定考核等次、暂缓考核和未参加考核的机构和人员信息均应记录在考核结果中。考核结果要在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网站长期公示,成为群众选择法律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重要参考,借此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严格执行工作纪律。要在考核中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原则,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各项要求,严禁接受考核对象的财物或宴请。

请各所在市律协公共邮箱tangshanlvshi@163. com(密码:2801398)自行下载考核文件和表格电子版,并于5月20日前将考核备案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律协邮箱:tsslsxh@126.com。

会费缴纳地点:东旭大厦19层律师协会

联系人:牛雅慧联系电话:2819619

确定考核等次、盖章地点:西山道7号5号楼司法局3层会议室

联系人:徐辉联系电话:2854570

李梦婷联系电话:2801398(律协)

附件: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2.2019年度专职兼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3.2019年度公职公司法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4.律师事务所考核结果汇总表

5.社会律师考核结果汇总表

6.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考核结果汇总表

7.律师执业证换发登记表

8、县市区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实地检查律师事务所数量分配表

9、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公告

10、律师事务所花名册

11、唐山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党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12、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情况统计表

13、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情况统计表

14、2020年律师会费缴纳明细

公司律师考核工作总结第2篇

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通讯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作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市律师协会负责本区域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区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由广西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广西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六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律师执业管理与奖惩的基本依

据。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 所有身为广西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3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暂停执业超过6个月的。

第八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及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四)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五)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六)律师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规定课时的情况;

(七)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八)自治区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九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第十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在执业活动中能够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遵守司法行政机关有关管理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自觉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个人会员义务;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及内部管理制度;

(三)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四)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规定课时。

第十一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处分,已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违法执业受到停止执业以下(不包括停止执业)行政处罚,且本人有悔改表现,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会员义务,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四)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协议及制度,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

(五)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经调查投诉属实的。

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处分,不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四)严重违反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及制度,给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的。

第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执业年度考核:

(一)因违法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二)所在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尚未判决的;

(四)在年度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规定课时的。

暂缓年度考核的原因消失后,再由律师协会审查确定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年的一季度集中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本人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三)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

(五)自治区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以及会员变更登记表。

兼职律师另需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同意参加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提交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其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工作以及本单位同意其继续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证明。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述职,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完成本所律师上一年度的考核工作,并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报县(市、区)司法局签署意见后再报所属的市律师协会审查。

第十八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和考核意见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律师协会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受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律师协会在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被考核律师对律师协会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提出复核申请。律师协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在每年的2月28日前完成对本市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连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报市司法局备案;由各市司法局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在各市司法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后,对本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在

每年的3月31日前报广西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所属的市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该律师所属的市律师协会应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

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第二十四条 各市律师协会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发现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发现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包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律师。

第二十六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司律师考核工作总结第3篇

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用车辆和服装等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

(二)负责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工作。

(三)管理、监督、指导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

(四)管理、监督、指导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五)指导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负责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和参与司法协助工作。

(七)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八)指导、监督、管理法律援助业务工作。

(九)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司法局的职责,司法局内设机构为6个股室。分别为政工科、办公室、基层股、公证律师管理股、宣传教育股、社区矫正股。各股室职责如下:

政工科

1、按上级布置和局党支部要求,制订全局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计划并抓好检查落实。

2、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组织建设、队伍作风建设。

3、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考察和调配工作。

4、制订干部队伍管理制度,做好干部考察、录用、任免、调配、考核、考勤、工资、福利、警衔、奖惩、共青团、妇女\老干、计划生育工作和全局干部的人事档案工作。

5、协助局党组开好党组会及民主生活会。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

1、组织、起草全局的综合性文件、材料(含年中、终工作总结材料),审查全局上报和下发的各种文件、材料。

2、负责做好本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学习。

3、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4、做好信息报送和理论调研工作,全局年终工作总结,完成上级下达的调研任务。

5、做好后勤保障、车辆管理和基建工作,负责档案、保密的全面工作。

6、指导、监督各基层司法所装备的管理使用。

7、负责管理和监督局财务的全面工作。

8、负责编制局机关年度部门预算计划,负责局机关的财务收支情况公开,负责执行经费集中支付的具体实施。

9、加强对本室人员管理,按规定进行考勤考核。

10、负责出租房屋、干部职工住房和办公楼的管理。

11、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层股

1、指导、管理全县人民调解、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

2、负责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和法律服务所执照的年审注册工作。

3、组织好本股室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搞好本股室人员的考勤、考核。

4、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总结推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6、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区矫正股

1、指导、监督和管理社区矫正工作。

2、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组织协调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教育、帮扶、考核奖惩、解除矫正工作。

4、组织处置社区服刑人员重大突发性事件。

5、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证律师管理股

1、组织好本股室及公职所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2、指导和管理公证处的各项公证业务工作,负责执业公证员的年审注册工作,做好公证业务的统计工作,同时监督好公证质量。

3、组织实施有关律师工作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律师事务所、政府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事务所机构登记和注销服务工作。

4、管理、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作。

5、指导、管理政府公职律师,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年审注册工作。

6、做好律师业务的统计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传教育股

1、负责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全县的普法工作。

2、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县依法治县办公室工作。

3、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典型经验,推动法制宣传的深入开展。

4、承担县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5、根据各个时间普法中心工作,负责编写法制教育材料,并及时提供法制教育的各种典型案例。

6、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目标管理

1、各股室根据职能和分管工作,将具体工作职位、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目标要求分解每位工作人员,做到岗位清楚、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2、每位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制定保证工作落实的措施,明确每项工作的标准及时限、履行职责的具体要求、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产生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

3、各股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股室公务员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目标考核

1、局各股室、司法所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股室、所分解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工作。针对本股室、所各项目标任务认真布置,落实到人,建立严格的岗位目标责任制。每月、季、半年,都要召开本股室、所全体人员会议,根据各阶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讲评,对各股室、所进行综合考评,参照“百分制”考核制度对各股室、所打分,按照《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条例》年终进行全面考核,定出档次。

2、岗位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岗位目标责任制专题会议,听取各股室、司法所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汇报,找出薄弱环节,制定工作措施,并将工作进展情况按规定报县政府效能办。

3、局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于年终根据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对全年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和总结。

四、奖惩

先进集体条件:

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努力开展司法行政业务工作。

2、班子(部门、股室领导)坚持团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班子(部门、股室领导)成员模范作用好,富有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好。

3、职能作用发挥好,完成工作任务,成绩突出。

4、重视队伍建设,注意调动干部积极性,重视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的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好。

5、贯彻从严治干方针,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没有发生违法违纪案件。

6、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且落实好。

先进个人条件:

1、政治坚定,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十六大精神,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具有较强的政策法律水平,工作技能和业务素质高。

3、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完成工作任务,成绩突出。

4、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违法违纪,没有社会群众投诉。

公司律师考核工作总结第4篇

(一)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1、严格遵循有法可依,按要求修改了相关制度。根据司法部的《现行有效司法行政规章目录》,修改了《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继续完善了县的《行政许可工作流程》、《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公开工作规定》等。

2、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3月,在我县召开的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签订了专项目标管理考核责任状,进一步细化了今年工作的各项内容和项目。同时,严格制订了全年的法制工作规划和执法质量考评实施方案,并下发到17个乡镇、2个律师事务所、2个法律服务所、公证处、法援中心和司法鉴定所。全年我局各职能股室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执法纪律,确保合法的执法行为和主体。做到了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手续齐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并认真落实了省委政法委“六个严禁”的规定。

3、严格审核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年度考核、注册的相关资料,并对其进行初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各所考核、注册的相关材料,确保各所执业资格的合法性。

4、及时报道数据,综合信息情况统计。年来,我局法制工作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综合各类信息材料,其中,向社会公示了7个法律服务机构和4个职能项目,解答各类法律服务咨询60余个,关于本职工作方面的月小结、季总结、半年总结及时进行了汇总,并及时报送了市局法规科。

(二)全面进行检查,确保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化

月初,我局开展了对全县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的规范化管理、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本次检查以各所制度管理、公示工作、民主管理、财务管理、案卷档案管理、人员管理等为内容,结合各所签订的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完成情况,现将情况总结如下:

通过检查,各所在制度管理、公示工作、民主管理等方面都符合相关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财务管理方面:一些法律服务机构没有明确的收入、支出明细,且依法纳税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案卷、档案管理方面:一些法律服务机构无从业人员专用档案柜;案卷材料不规范,不能及时装订、归档;

3、中心工作方面:没有抓好信息综合和法律调研工作,未能及时向市局报送相关信息材料。

4、人员管理方面:一些法律服务机构全所人员管理欠规范等。

各所执业人员存在的问题:

1、法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没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履行好各自职责,未能将各项制度全面地执行。

2、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个别负责人不重视,如收案登记不规范,案卷整理工作相当不重视。

3、未能督促各所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材料。

4、法律服务执业人员不服从法律服务机构管理,不愿意配合局中心工作。

5、个别法律服务人员未完成规定数量的法援案件,并在处理法援案件中不能立足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这个根本出发点。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积极督促各所及相关人员做好了整改工作,并要求各所及时上报总结和个人的整改总结材料,县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组织工作人员严格地、不定期的对各所进行检查,发现未及时进行整改到位的,或发现故意不接受管理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个人,依法进行了处理,并将其作为年度考核注册的重要依据,视情况将对各所和其个人进行了通报批评。

(三)抓服务、促发展,完善管理机制

1、进一步推进律师工作规范发展。通过年初的执法检查,发现了相关问题,我局及时召开动员大会,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县律师队伍中开展为期半年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专项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全体律师提高了职业道德水准、增强了执业纪律、提高了整体素质。积极引导律师主动介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当好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积极为重大工程项目、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招商引资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引导律师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鼓励律师与涉法涉诉,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年,我县两家律师所共担任政府、企业法律顾问10家,各类诉讼案件82件,其中民事案件56件,刑事案件24件,行政诉讼案件2件,非诉讼案件25件,提供法律援助6件。法律文书25余份,解答法律咨询200多人次。参加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100余次。

2、进一步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发展。全力加大公证质量评查力度。积极引导公证处围绕县委、政府城镇改造、政府采购、重点工程建设等中心工作开展公证法律服务工作。半年来办理各类公证事项279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00多人次。

3、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拓展延伸。围绕我县法律援助案件集中在农民工工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等方面案件的实际,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建立健全经济困难证明操作规程,建立与相关部门工作协作机制,方便了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进一步提高了工作质量和办案质量。同时,完善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发放制度,确保办案经费足额按时发放,做到“一案一补”,有效提高了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半年来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29件,其中刑事案件48件,民事案件81件,接待来访、来电200余人次。

公司律师考核工作总结第5篇

司法行政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它负责管理司法行政和法律规定的司法工作。

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中,司法部对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实行领导,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同时也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任务有:

1、管理劳改、劳教工作。

组织、领导劳改、劳教工作,确定监狱、劳教场所的设置、分布和犯人、劳教人员的安置;指导、督促和检查监狱和劳教场所,正确贯彻执行劳改和劳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或者审定劳改和劳教工作的重大决定;制定和审查劳改和劳教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狱和劳教场所不断改善和改革管教制度,提高改造水平;总结和推广劳改和劳教工作的先进经验,对监狱和劳教场所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检查和处理,对违法乱纪的管教干部予以纪律处分;管理劳改和劳教单位的干部,进行考察、培训和任用,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管理律师工作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审查律师协会章程,负责律师资格的报考,考试工作;授予律师资格和批准律师执业证书;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设置和律师队伍的发展;制定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对律师违纪进行处罚,取消严重不称职律师的资格;制定律师收费的具体办法;总结和推广律师工作的先进经验,制定律师工作发展规划。

3、管理公证工作

领导公证处工作,确定公证处的设置、公证人员的编制、机构和考核制度,任免公证处的正副主任;监督公证处的收费标准和财务支付,对公证人员进行纪律检查;总结和推广公证工作的先进经验。

4、管理司法干部培训

确定司法干部培训工作的方针,制定培训工作计划;指导政法干部学校的工作,培养师资,编写教材;总结推广干部培训工作的经验。

5、管理法学教育工作

确定法学教育的方向,制定法学教育的发展规划,协调全国法学教育,协同国家教委指导全国法学教育;管理部属政法院校领导干部的任免和考核,督促和检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审批基建计划和重大财务开支,负责专业设置,招生和毕业生分配计划;组织编写全国法学教材。

6、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调查研究民间纠纷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纠纷的办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法律和道德的宣传教育;总结推广调解工作的先进经验。

7、负责组织法制宣传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干部和群众的法制教育,在各类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出版法制报刊和法律书籍,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

8、负责司法外事工作

司法部统一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外事活动。确定司法外事工作的方向,活动范围和方式,并对外事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派代表团出国考察和出席国际会议,组织接待外宾,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开展国际司法协助业务活动。

公司律师考核工作总结第6篇

一、目的意义

执法(执业)档案就是将执法(执业)主体的执法(执业)行为以档案的形式记录下来,对执法(执业)的每个环节、整个流程以及执法(执业)行为的优劣进行考核评估、跟踪管理全面纳入监督视野,形成系统科学的监督体系。建立“执法(执业)档案”是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载体,是规范执法(执业)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执业水平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执法(执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范围和内容

根据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实际,分别建立履行法定职能档案(市局及各区市司法局),执法档案(监狱、市劳教所),执业档案(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具体范围和内容如下:

范围:

㈠单位执法(执业)档案的范围包括:市局机关、监狱、北墅监狱、市劳教所、各区市司法局的具有执法职能的单位(科、队、监区、处)、市及各区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一个单位一本档案。

㈡个人“执法档案”、“执业档案”的范围包括:市局机关、监狱、北墅监狱、市劳教所、各区市司法局、市及各区市法律援助中心具有执法职能的执法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个人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律师执业档案按照已建立的诚信档案继续使用并根据需要不断加以完善。

主要内容:

单位执法(执业)档案:

(一)基本情况:

1、执法(执业)职责范围

2、执法(执业)具体岗位

3、领导成员及其分工

4、执法(执业)人员数量及构成

(二)执法(执业)情况

5、履行职责情况

6、履行职责效果,包括检查情况,明察暗访情况,投诉控告、涉案及查处情况,执法守纪情况

7、执法(执业)工作总结

8、执法(执业)工作创新及其他执法活动

(三)专项工作情况

9、围绕市局、及上级业务机关中心任务开展的专项工作情况

10、阶段性重要工作情况

11、督导、督办案件、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处理情况

12、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四)考核情况

13、日常、专项、年度考核及其他考核情况

14、年度考核结论

(五)奖惩情况

15、奖励情况

16、执法过错认定,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违法违纪查处,国家赔偿追偿等

个人执法(执业)档案:

(一)基本情况

1、个人简历及家庭情况

2、学历

3、执法(执业)资格及岗位

4、参加业务培训情况

(二)执法(执业)情况

5、执法(执业)数量

6、履行职责效果,包括案卷评查、执法(执业)检查、明察暗访、投诉控告及涉案、执法遵纪情况

7、执法(执业)工作总结

8、执法(执业)工作创新及其他执法活动

(三)专项工作情况

9、围绕市局、及上级业务机关中心任务开展的专项工作情况

10、阶段性重要工作情况

11、督办案件、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处理情况

12、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四)考核情况

13、日常、专项、年度考核及其他考核情况

14、年度考核结论

(五)奖惩情况

15、奖励情况

16、执法过错认定,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违法违纪查处,国家赔偿追偿等

17、依据执法(执业)档案考核结果及单位认定结论做出的评优、记功、奖励、晋职晋级、提拔重用及惩处等

以上各项,在内容不减少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变通或合并。

三、方式方法

建立执法(执业)档案,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分类建档、跟踪考核、动态管理”的方法进行。

㈠本局有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本部门单位及个人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㈡监狱、市劳教所负责本狱所有执法职能单位(科、队、监区、处)的执法档案和从事执法工作的个人的执法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市局监狱劳教工作管理处负责指导、监督。

㈢各区市司法局比照市局的方式方法,负责本区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档案的组织建立和管理工作,市局各部门对口对各区市司法局建立执法(执业)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㈣各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执业档案和所属律师个人执业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市局律师管理处负责指导、监督。

各区市司法局负责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建立单位、个人执业档案的指导、监督。

㈤各公证处负责本单位执业档案和所属公证员个人执业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公证管理处负责指导、监督。

各区市司法局负责所属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建立单位、个人执业档案的指导、监督。

㈥市及各区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本中心及工作人员执法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指导、监督。

㈦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本机构单位执业档案及司法鉴定人个人执业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

㈧在执法(执业)档案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办公室(执法执业档案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档案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局各业务部门于6月份分别制定出执法(执业)档案考核细则并负责考核。

四、时间要求

5月份在系统内全部建立起执法(执业)档案。从6月1日起按建立执法(执业)档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时将相关材料载入档案。

档案应及时记录。记录的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建档工作的领导。建好执法(执业)档案,是规范全市司法行政系执法(执业)行为,促进公正执法和诚信执业的一项重要工作。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由马国华任组长,曹仁收、赵高岭、郭永军、阎群华、初鲁青、赵纯利任副组长,李建政、陈彦耀、卢慎林、王忠进、刘澜、高瑛、孟慧民、王镭为成员的执法(执业)档案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二)注重工作实际,逐步完善档案内容。建立执法(执业)档案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研究更合理、更科学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执法(执业)档案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并把重点放在执法档案的日常管理上来。

(三)建章立制、完善体系。各部门要按照各自业务职能,对口制定考核细则,并在工作中不断完善。健全执法问题登记台账,详实记录具体执法问题,定期梳理研究舆论监督、群众投诉、来信来访、专项检查中反映、发现的执法问题,查找根源、分析原因、及时纠正。建立执法问题查摆整改长效机制,将执法问题排查纠错工作日常化。

公司律师考核工作总结第7篇

一、组织领导。

区司法局成立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二、年度检查考核范围及职责

(一)2012年1月1日前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由区司法局(以下简称我局)主管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接受我局的年度检查考核。

(二)我局负责对辖区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按要求上报市司法局进行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分所)考核等次的评定。

(三)辖区各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按照我局法律服务科(市律师协会联络组)2012年2月22日下发的《关于开展201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文件要求组织实施。

三、检查考核及自查的重点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二)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四)内部管理情况;

(五)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六)履行义务的情况。

具体检查考核标准按《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意见(试行)》(见附件4)中的“二、检查考核内容”执行。

四、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具体评定标准按《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意见(试行)》(见附件4)中的“三、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执行;

五、考核需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区司法局报送本所2011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查评分表;

(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纳税凭证(可以是税单,也可以是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四)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指相关证书或者有关文件);

(五)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提交审计报告或能够证明已交纳有关基金的证明材料);

(六)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提交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八)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九)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全所参加年度考核的执业律师执业证。

六、检查考核程序

(一)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检查考核内容”的规定,我局到所属律师事务所(分所)进行检查。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向我局报送本单位2011年度执业情况和对本所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的情况报告及所需材料。

(三)我局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对律师事务所(分所)2011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评定考核等次,并上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将在市司法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四)市司法局按照年度考核结果,在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五)市司法局考核结果公告。

(六)指导和监督各律师事务所完成对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对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分所)报送的材料、律师协会对执业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重新进行考核。

(七)律师事务所(分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律师事务所(分所)暂缓考核的,其所属律师也暂缓考核。

七、时间安排

自通知下发之日至3月11日为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自查阶段,3月12日至3月20日为我局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检查阶段,3月21日至3月26日为材料报送阶段。3月29日我局将材料上报市司法局

4月12日市司法局将考核结果进行公告。

4月16日至4月20日在确定考核结果后,市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各律师事务所必须将所属律师执业证收齐盖章)

八、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律师所要高度重视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认真做好组织领导工作,要认真组织学习和严格按照《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制订严格的实施方案,按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认真执行。

(二)对于曾经被投诉、有违规纪录、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区司法局将进行重点检查。

(三)各律师事务所要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要求填报年度检查考核材料,报我局办理年度检查考核手续。年度检查考核材料须提交打印件,做到完整、清晰、准确,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补正;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报送的各种材料,均应附电子版。

(四)对被评定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经检查考核发现该所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或依据《评分标准》不满80分的,要限期整改。

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区司法局将上报市司法局,由市局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报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因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区司法局将上报市司法局,由市局委托区司法局责令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予以考核,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由市局报省司法厅予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