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五年级下册信息技术(合集7篇)

时间:2023-03-10 14:57:29
五年级下册信息技术

五年级下册信息技术第1篇

为了推广计算机信息技术。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发展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根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建设》指导纲要,确定本课程的教学任务。

二、学情分析:

四、五、六年级学生已经上过几个学期的信息技术课,具有计算机的基本操作技能。这个年龄段的学生大都非常喜欢计算机,他们的强烈探索热情会使没有组织的课堂完全乱套。在上个学期学校安排每周一节理论课,一节上机课,我在上理论课时,交代清楚学习要点,布置上机作业,第二节课再来机房实践,这样的效果还不错,本学期我打算还用以上方法。同时加强四、五年级学生的教学管理,根据他们好动,不喜欢受约束的特点,多安排实践性的学习内容。比如课堂学习以游戏、活动为主,尽量将理论学习的时间压缩在10分钟以内。六年级学生要给他们规范的学习方式,用建构主义原理帮助他们建立关于计算机的系统知识,提倡他们运用信息技术于其他学科学习中,均衡地发展学生的信息技术素养。

三、教材分析:

本课程采用北师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本教材分五册,本学期四年级选用第四册、五年级选用第五册,六年级为总复习。第四册共18课,第五册共18课。本教材都有单元内容模块化、语言文字童趣化、图形图像直观化、学习过程自主化、知识内容趣味科学化、信息教育整合化的特点。

四、教学目标:

四年级:了解因特网的接入方式及方法,学会使用IE,会保存网上的图片,文字信息及下载网上的文件。初步学会在因特网上查找信息,了解申请电子邮箱的方法,学会收、发电子邮件。初步学习简单的静态的网页制作。

五年级:认识多媒体与多媒体电脑,认识录音机程序,会用多媒体电脑播放音频、视频文件及看VCD等等。学习幻灯片的制作。

六年级:XXXXXXXXXXXXXX

五、进度安排:

XXXXXXXXXXXXXXXXX

六、评价工作安排:

平时在上机操作登记表中,将练习和学习上很优秀的,以及有困难的学生情况进行记录,期末时按学校的统一部署进行学科考核,考核方式是完成一个指定的操作任务。本期将学生对计算机使用和维护情况列入到学生考核细则中去。

七、教研专题及研究措施:

1、游戏在小学信息技术教学中的运用与研究

2、网络化学习与学生自主学习的研究

五年级下册信息技术第2篇

此次评选结果的出炉也标志着互联网地址服务行业在倡导从业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提升互联网地址资源注册服务质量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需要注册CN域名的用户可以根据星级标志,选择服务机构,这有利于提升整个行业服务质量,保障用户权益。专家表示,这种通过民间/行业自发的让优秀企业脱颖而出的机制是未来促进行业发展的一大趋势,也是CN域名注册服务日趋完善的重要标志。

据了解,此次脱颖而出的36家“星级中国互联网地址服务机构”是通过公众问卷调查、专家评审相结合,通过严格的考核程序,翔实的考核内容,对其服务水平、技术能力和发展能力进行综合打分而评定出来的,可以说评级结果综合广大用户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反映了民意。同时,根据考核的结果被分为五星、四星、三星级几个星级。其中,8家被评为五星级注册服务机构,19家机构被评为四星级注册服务机构,9家成为三星级注册服务机构。

“互联网地址服务机构信誉度评级”活动自4月16日启动以来,得到了业界的广泛响应。参与者基本涵盖了各地知名的CN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所保有的域名注册量已占国内域名保有量的90%以上。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此次评级活动,《域名服务行业信誉度评级“星级标志”管理制度》和《互联网地址服务机构信誉度评级标准》先后被制定出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受邀作为本次活动的执行监督机构,组织业内多个领域的专家,共同就《互联网地址服务机构信誉度评级标准》进行了深入讨论,并进行了为期1个月的网上公示和征求修改意见,以保证此次活动的科学、严谨、公正、公开。

随着我国互联网地址服务市场的繁荣,规范发展和优质服务是各个服务机构和公众的一项共识。“互联网地址服务机构信誉度评级”作为一项由地址资源自律公约发起单位民间发起的活动,搭建起了一个地址资源服务机构与广大公众之间沟通的桥梁,也为行业的诚信建设和提升服务质量提供了新的思路。对此,互联网专家表示,“互联网地址服务机构信誉度评级”活动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的系统工程,只有将此项活动客观、公正的长期坚持下去,才能提升注册服务机构的服务规范和服务意识,提升整个行业服务水平,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事实上,依据《域名服务行业信誉度评级“星级标志”管理制度》规定,被评出的“星级中国互联网地址服务机构”并非固定不变。为了保证评级结果的时效性,“中国互联网地址服务行业信誉度评级”将每半年举行一次。对此,分析人士指出,此次评级活动不仅将有利于CN域名服务行业的发展,还将为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提供更多助力。

中国B2B研究中心注:

首次互联网地址服务机构信誉度评级活动结果:

1.五星级注册服务机构(共8家)

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厦门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

广东时代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互易科技有限公司

2.四星级注册服务机构(共19家)

北京万维通港科技有限公司(你好万维网)

广州名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易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亿动网络有限公司

大连市中易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纳网科技有限公司

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赛尔网络有限公司

北京宏网神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金络神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虎翼网)

北京首信网创网络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创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

北京光速连通科贸中心

北京国旭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中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世纪东方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3.三星级注册服务机构(共9家)

江苏网路神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信诺立兴业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中心

北京世纪摇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百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舞龙网络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智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上解放碑)

五年级下册信息技术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通信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均须按本办法取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是指对该企业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和规模、人员组成、人员素质、资金数量、固定资产、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以及监理业绩等的综合评定。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新设立的监理企业资质等级为临时等级)。

第五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发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机构;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所需的计算机、仪器、仪表等设备;

四、符合所申请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八条新设立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办理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手续。

第九条凡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将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企业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建设工程监理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对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颁发《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条非中央管理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将申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建设工程监理项目进行实地考核,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报信息产业部综合合规划司审批。

部综合规划司根据申请材料,对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数量、固定资产以及实际业绩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查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发给相应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企业资质最高只能申请临时乙级。申请通信建设监理资质等级(包括临时等级)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表一)一式3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技术、经济人员职称证书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六)由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企业在册人员名单或企业人员聘任证书。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在申请临时等级两年后,根据监理业绩,再按照上述申请程序提出定级申请。申请定级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表一)一式3份;

(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临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技术、经济人员的职称证书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六)《监理业务手册》;

(七)能反映企业业绩的证明材料;

(八)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监理企业在定级两年后方可提出资质升级的申请,一次只能晋升一个等级。申请升级程序与申请审级程序相同。

第十四条临时等级、正式定级及升级均按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批,其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初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从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到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在收到初审材料30日内完成审批。

第三章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与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甲级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经验,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8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60岁。

(二)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已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少于60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岁以上人员),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2人,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不少于3人。

(三)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工程的检查、测量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五)业绩和能力:监理过3个以上一类通信建设项目或6个以上二类通信建设项目,经验收质量合格。且具有同时承担2个一类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的能力。

第十七条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经验,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5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60岁。

(二)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已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岁以上人员),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3人。

(三)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通信建设工程的检查、测量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五)业绩与能力:监理过3个以上二类通信建设项目或6个以上三类通信建设项目,经验收质量合格。且具有同时承担2个二类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的能力。

第十八条丙级监理企业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级职称,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经验,并取得通信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3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60岁。

(二)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已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岁以上人员),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

(三)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工程的检查、测量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五)业绩与能力:监理过3个以上三类通信建设项目,质量合格。且具有同时承担2个三类通信工程的能力。

第十九条申请临时等级的企业应符合相应等级标准,其中,主要领导和技术力量中未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应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

新设立的企业不考核企业承担工程业绩。

第二十条各级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的监理业务范围(具体承担工程业务范围在证书副本中明确,通信建设监理业务范围划分表见附表二):

(一)甲级(临时甲级):可承担一、二、三类通信建设工程监理;

(二)乙级(临时乙级):可承担二、三类工程临理;

(三)丙级(临时丙级):可承担三类工程监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中央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负责;非中央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

甲级资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报信息产业部年检;

乙级、丙级资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年检。年检结束后,将年检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三)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年检工作程序如下:

(一)持证单位每年5月底以前向信息产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见附表四)、《通信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监理业务手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收到企业年检资料于6月底前做出结论,并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专用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在每年6月15日前将签署初审意见的企业年检材料报部,部应于6月底前做出年检审查结论。

第二十三条年检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情况、所承担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行为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资质评定标准,年度内承担过3项工程监理项目,且质量合格,未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一)企业注册资金或工程技术人员未达到标准,但不低于标准的70%,并且未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年度承担监理业务少于3项,且未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企业注册资金或通信监理工程师未达到标准的70%;

(二)上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本年度仍未达到标准的;

(三)年度未承担过监理业务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年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五条年检不合格、未按时参加年检的,其证书自行失效,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持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时,应有30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重新核定资质手续。

第二十六条持证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每年年检时说明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审核后,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名称的应由原发证机关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企业破产、倒闭、撤消、歇业的,应当将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实行通告制度。

信息产业部于每年年检工作结束后,在媒体上公布所有年检合格监理企业及新审批监理企业名单。

第二十九条监理企业在申请资质或年检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将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3至6个月、降低等级直至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监理企业必须严肃执业,对于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停止使用直至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监理企业必须在资质等级规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执业,禁止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禁止监理企业超越本企业监理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违反本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并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对再次转让监理业务、越级或超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并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对于不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监理企业,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监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与施工单位串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重大事故的,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对于与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或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在资质认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是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五年级下册信息技术第4篇

一、利用信息技术激发学习兴趣

小学生好奇心强,求知欲旺盛,但对事物观察认识的持久性和专注性远不及成人。而多媒体计算机以其特有的手段,通过声情并茂的文字、图像、声音、动画等形式对学生形成刺激,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产生主动学习的强烈心理需求,主动参与学习活动中来。如我在上苏少版三年级上册《金孔雀轻轻跳》时,我先播放著名舞蹈家杨丽萍的《雀之灵》片段,同时提问:杨丽萍是我国著名的舞蹈家,这段原创舞蹈描写的是什么鸟类呢?这段舞蹈让你想到了哪个少数民族?这种鸟类和我们想到的少数民族的联系为什么如此密切呢?设下悬念,激发学生求知欲,并通过探求找到答案。在该过程中,我给予学生适时的引导和补充,这样很自然地,我们就把学生以前被动的填鸭式的学习变成了主动、愉快的师生共同参与的过程,这种氛围下的学习效果当然比以前好很多。

二、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主体发展

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的一个最大优点就是创设声情并茂的场景,使学生手中有物,目中有景,口中有言,心中有想。这样学生的手、眼、口、脑等多种感官在创设的场景中尽情发挥,从而加深了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巩固。如我在苏少版小学音乐二年级教材“郊游”这一课时,通过多媒体课件展示图片:“柳树在河边迎风飘舞,鸟儿在树上快乐地唱歌,小伙伴们迎着美丽的春景踏入了郊游的行列……”与此同时播放《郊游》的歌曲与画面融合在一起,创造出与音乐主题相符合的意境,让学生不由自主地被这种情境所影响,走进音乐情境中,随着音乐感同身受地融入音乐学习环境中来。又如我在上苏少版五年级上册《美丽的星座》时,先播放一些代表性的少数民族的各类风俗习惯的影像图片资料,引导学生思考:你知道我国有多少个民族吗?每个民族都有哪些自己的风俗习惯呢?为什么我们能够在历史的积淀下,成为一家人呢?学生展开丰富的想象,积极发言,提出了各自的见解。这样的课堂,不仅让学生学到了知识,而且锻炼了学生的思维,同时还使学生的情感态度价值观得到了升华:使他们深深认识到五十六个民族是一家,组成了五十六个美丽的星座,组成了我们的共和国。

三、利用信息技术突破教学难点

音乐教材中有时某些内容比较抽象或复杂,学生感到陌生,教师也难以用语言讲清,使用传统的教学手段很难突破这些难点。而运用多媒体教育技术,可以变抽象为具体,变无声为有声,调动学生各种感官共同作用以强化感知,或帮助其建立起地域空间想象能力,解决了过去许多教师无从下手的苦衷。如我在上苏少版五年级上册《爱的祝愿》时,对于乐曲的结构,学生往往难以记住。我在课堂上使用制作的多媒体课件分别演示了旋律的走向和乐曲主题旋律出现的次数,经过用线条和图片的方式让学生记住乐曲的结构,这样收到了其他教学手段不能达到的效果。又如我在上苏少版三年级下册《芦笛》时,对于歌曲的节奏,学生的掌握不是很牢固,我在课件中出示基本乐理知识先让学生回忆复习简单的,然后渗透进歌曲的附点节奏中,通过多媒体出示歌曲的基本节奏,将歌曲中的带附点基本节奏出示,这样一来,学生就顺藤摸瓜,比较容易地掌握了歌曲的难点。根据新课程标准,三年级要求识谱,在熟悉歌曲基本节奏后,再通过课件出示歌谱,学生就比较容易掌握了,对接下来的歌曲学唱奠定了基础,这样本课的重点也就解决了。

四、利用信息技术培养合作精神

合作式教学应为多个学习者提供对同一问题用多种不同观点进行观察比较和分析综合的机会,以便集思广益。这不仅对问题的深化理解和知识的掌握运用大有裨益,而且对高级认知能力的发展、合作精神的培养和良好人际关系的形成也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如我在上苏少版二年级上册《钻山洞》时,学生必须在《钻山洞》的歌声中做小兔跳,穿过“山洞”让学生展开合作学习,用多媒体演示“钻山洞”的走向和游戏规则,老师作适当指导,让学生相互合作,最后被套住的“兔子”要为大家表演节目。这种教学方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也有利于学生发散思维的培养。又如我在上苏少版四年级上册《彼得与狼》时,运用信息技术,让学生观看《彼得与狼》舞蹈剧,聆听感受音乐带来的奇妙之处,展示每个人物所代表的不同乐器,运用信息技术让学生去了解不同乐器的音色以及演奏方式,学生能很快融入进来,自己也能模仿《彼得与狼》中的角色,与同学互相合作表演,感受童话故事中不同人物带来的音乐体验。

五、利用信息技术优化教学环节

1.目的明确。任何手段和方法,都是为了达成一定的目的服务的,为此,在备课时,要备教材、方法、手段。在运用多媒体教学过程中,要围绕教学整体目标,研究如何实现整体目标。尤其是要注意信息技术的运用,必须跟学生的学习有关联。如我在苏少版五年级上册《美丽的星座》教学设计时,全课的立足点就是对学生进行“民族团结一家亲”的教育,为了较好地实现这一教学目的,我借助多媒体手段展示五十六的民族举国欢腾的场景和画面,让学生犹如身临其境,深刻感受民族的团结和繁荣,因势利导启发学生为中华民族的繁盛而努力学习。

2.科学设计。不管是制作单一的课件,还是设计媒体教学,都要做好准备,合理设计教学。设计时应注重实用性,不繁琐,利教利学,实现有效信息最大化。如苏少版五年级上册《步步高,新春到》一课,教材配有春节联欢晚会的音乐视频《步步高》和广东音乐《步步高》民乐合奏,而后者包含了前者的内容,所以,从小学生认知角度考虑,我就省去了第一首,在制作多媒体课件时就只在课堂上展示了第二首,而将第一首的相关信息整合到了第二首中。这样,不仅避免了课件的重复繁琐,也便于学生形成对知识的整体感知。

五年级下册信息技术第5篇

第一条为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适应我国通信信息网络建设的需要,保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通信信息网络包括通信网和计算机网。

第二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是指从事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实施过程。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方可进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的建设活动。

第五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的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企业承建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工程。

第六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新申请资质的企业为临时等级,临时等级分为临时甲级、临时乙级和临时丙级。

第七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信息产业部具体负责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企业的认证审批、发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甲级资质的初审和乙级、丙级资质的认证审批、发证工作。

第九条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是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

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业;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开发必需的计算机、仪器、仪表等设备;

(四)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评定标准。

第十条新设立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凡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将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审查,对企业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对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标准的,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非中央管理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通信管理局,由通信管理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进行实地考核。

申请甲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由通信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审批;申请乙级和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由通信管理局审批,并将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3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申请资质的审批期限,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批,其中由通信管理局负责初审的,通信管理局应当从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到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在收到初审材料30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五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在取得临时等级两年后,根据承担业务实绩,向审批部门申请核定正式等级。

申请定级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书》;

(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临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能反映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企业在定级两年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升级程序按定级程序办理。

临时等级、正式定级、升级均按本办法规定的等级标准进行评定、其中临时等级不考核承担工程业绩。

第三章资质分级标准及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按专业分类划分为: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等。

第十八条甲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并具有高级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4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

(二)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专职从事系统集成工作的人员。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1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或硕士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或本科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4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50人,具有通信工程的项目经理证书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20人以上。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三)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四)业绩和能力:企业近3年内完成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1亿元以上,并独立承担过至少2项4000万元以上或4项20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所完成的项目的服务内容应包括从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及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至少5项内容以上。

(五)技术装备:具备相应的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第十九条乙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2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

(二)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或硕士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或本科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40人,具有通信工程的项目经理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15人以上。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三)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800万元。

(四)业绩和能力:企业近3年内完成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8000万元以上,并承担过3项1500万元以上或4项10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所完成的项目的服务内容应包括从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服务及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至少5项内容。

(五)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第二十条丙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2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

(二)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或硕士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或本科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人员或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通信工程的项目经理证书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算资格人员10人以上。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三)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业绩和能力:企业近3年内完成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4000万元以上,并承担过3项800万元以上或4项5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所完成的项目的服务内容应包括从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服务及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至少5项内容。

(五)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第二十一条业务范围(具体承担工程业务范围在证书副本中明确):

甲级(临时甲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各种规模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

乙级(临时乙级)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下列规模业务:

(一)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2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二)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2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三)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丙级(临时丙级)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下列规模业务:

(一)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二)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三)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5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

中央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负责;非中央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报信息产业部终审;

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批准,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年检工作程序如下:

(一)持证单位每年5月底以前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年检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30天内做出结论,并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年检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情况、所承担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行为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评定标准,且承担过2项以上所核定专业的工程项目,且质量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企业注册资金或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标准的70%,并且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企业注册资金或通信工程技术人员未达到标准的70%;

(二)上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本年度仍未达到标准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两年内未承担过所核定专业业务的。

第二十六条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时参加年检的企业,其证书自行失效,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第二十七条持证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时,应在30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重新核定资质手续。

第二十八条持证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每年年检时说明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审核后,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名称的由原发证机关换发新的证书正本。

第二十九条企业因破产、倒闭、撤消、歇业的,应当将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三十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实行公示制度。

信息产业部于每年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企业的年检工作结束后,在媒体上公示所在年检合格企业及新审批企业名单。

第三十一条企业在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或年检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应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持证企业违反本条规定的,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持证企业必须在批准的资质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违反本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对再次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的,应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持证企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或单位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建设活动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通信管理局责令停止建设活动,并在媒体上公示。

第三十六条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在资质认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是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五年级下册信息技术第6篇

第二条公共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

(一)致力于向所有公众提供最广泛的知识和信息,保障公众的基本阅读权益。

(二)为本地区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提供文献信息服务。

(三)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

(四)是本地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中心,负责本地区文化共享工程发展规划与建设。

(五)是本地区古籍保护中心,负责本地区古籍保护、普查工作。

(六)开展图书馆学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进行公共图书馆间的业务辅导与交流,推动本地区各系统图书馆间的协作和协调。

第三条公共图书馆开展正常业务工作应有充足的经费保障。事业费、购书经费应达到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标准的上限,并随着地方财税收入逐年增加。

省级公共图书馆年事业费不低于1000万元,年购图书种类达到全国年出版图书种数的15—25%。

市级公共图书馆年事业费不低于100万元,年购图书种类达到全国年出版图书种数的5—10%。

县级公共图书馆年事业费不低于30万元,年购图书种类达到全国年出版图书种数的1—2%。

第四条为保证公共图书馆充分发挥社会职能,其馆舍建筑面积、藏书总量、阅览座席等要求应达到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标准的上限。

省级公共图书馆馆舍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文献基本藏量不低于300万册,阅览座席不低于1000个。

市级公共图书馆馆舍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文献基本藏量不低于50万册,阅览座席不低于400个。

县级公共图书馆馆舍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文献基本藏量不低于10万册,阅览座席不低于200个。

各级公共图书馆扩建和新建馆舍应纳入地方基建规划,具体标准按《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和《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执行。

第五条公共图书馆应具备开展正常业务工作必需的图书馆专用设备。并根据新业务的开展,有计划地添置电子计算机、复印、缩微、视听等现代技术设备。

各级文化共享工程中心应按文化共享工程国家中心有关规定,配置相关设备。

市级支中心的各种服务器、多媒体资源加工设备、存储设备(不小于8TB)、业务自动化管理系统等按120万元标准进行配置。

县级支中心的各种服务器、多媒体资源加工设备、存储设备(不小于3.6TB)、业务自动化管理系统等按68万元标准进行配置。

第六条各地图书馆应当推行总馆分馆制,形成图书馆服务网络,发挥中心图书馆的资源优势,对区县、乡镇、社区等图书馆实行文献统一采购、集中分编、通借通还、资源共享,增强中心图书馆的辐射能力和基层图书馆的服务能力。

第二章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第七条全省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应根据本地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需要,在原有藏书的基础上,本着分工协作、各具特色、合理布局、共建共享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方针,逐步建成全省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

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对地方文献的征集,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或专藏系列。

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当主动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文献信息资源,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文献信息资源发展特点,丰富馆藏资源品种,兼顾纸质文献、数字化文献和其他载体文献收藏的比例,应当加强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数字化建设,建立并丰富虚拟馆藏资源。

全省公共图书馆的数字化信息资源建设,应以联合共建共享为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文化共享工程省级分中心负责全省文化共享工程资源的规划与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省级分中心数字资源的加工、存储、上传和。

文化共享工程市级支中心、县级支中心负责文化共享工程本地区特色数字资源建设、存储。

第九条各级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总量应达到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标准的上限,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藏书总量。

省级图书馆图书年入藏种数不低于14000种,报刊年入藏量不低于4000种,电子文献年入藏量不低于500件,视听文献年入藏量不低于800件;市级图书馆图书年入藏种数不低于5000种,报刊年入藏量不低于1000种,电子文献年入藏量不低于60件,视听文献年入藏量不低于100件;县级图书馆图书年入藏种数不低于1500种,报刊年入藏量不低于600种,电子文献年入藏量不低于50件,视听文献年入藏量不低于30件。

第十条对新入藏的文献信息资源,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及技术规范,使用统一的分类法和编目标准,及时进行分类、编目,尽快投入流通。应建立完善的资源检索体系,实现计算机联网和目录的联合检索,满足业务发展和读者检索需要。

第十一条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实现图书馆业务自动化管理,建立现代化图书馆网络,实现全省图书馆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公共图书馆收藏的文献信息资源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其它单位不得任意调出。丧失使用和收藏价值的馆藏文献资源,须报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进行剔除。

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文献信息资源的安全保护工作,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建立和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省古籍保护中心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古籍保护与普查工作,各级公共图书馆对所收藏的古籍善本等珍贵文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读者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公共图书馆应按照平等、公益、开放的原则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提供服务,满足其合法的文献信息需求,实现和保障公民基本阅读权益。

第十四条图书馆普通书刊的阅览、外借应当免费,图书馆利用文献信息开发的成果提供使用的可以适当收费,其收入应当用于图书馆建设。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在服务过程中,公共图书馆须保守读者秘密,确保不外泄读者提供的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当面向社会有针对性的提供以下服务:

(一)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的检索、阅览、外借、传递。

服务量应达到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标准的上限。省级图书馆外借册次不少于50万册,年流通总人次不少于80万;市级图书馆外借册次不少于20万册,年流通总人次不少于20万;县级图书馆外借册次不少于10万册,年流通总人次不少于15万。

(二)设立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阅览室和具有馆藏特色的网站,开展电子与网络信息资源的检索、浏览、传输。

图书馆网站内容要及时更新。图书馆网站须设置文化共享工程、书目查询、服务信息、读者信箱等网上服务项目。

电子阅览室的面积及电子计算机台数应达到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标准的上限。省级图书馆不少于250台,市级图书馆不少于60台,县级图书馆不少于30台。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查询。

(四)利用文化共享工程设备与资源,开展多方面的文化服务。

(五)依法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复制、加工、开发、研究、参考咨询。

服务量应达到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标准的上限。省级图书馆年代检索课题不少于400项,年解答咨询量不少于2万条;市级图书馆年代检索课题不少于50项,年解答咨询量不少于4000条;县级图书馆年代检索课题不少于20项,年解答咨询量不少于800条。

(六)开展形式多样的图书馆宣传推介、阅读指导和读书活动;举办报告会、讲座、展览、学术交流活动;举办以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

活动数量应达到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标准的上限。省级图书馆年开展读者活动次数不少于60次,年读者活动人次不少于10万,书刊宣传不少于1000种;市级图书馆年开展读者活动次数不少于40次,年读者活动人次不少于6万,书刊宣传不少于600种;县级图书馆年开展读者活动次数不少于15次,年读者活动人次不少于1万,书刊宣传不少于400种。

(七)开展与图书馆职能相关的其他服务项目和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各级公共图书馆在服务与管理中应体现人文关怀,营造、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为全体读者提供人性化、便利化的服务。应当实行开架借阅服务。在服务设备、设施上应消除弱势群体利用图书馆的困难,为残疾人设置无障碍通道,并根据条件设置残疾人阅览室或者阅览专座。应当注重为未成人提供必要的服务。

省级图书馆开架书刊册数不低于总藏量的40%,面向读者开放借阅的书刊应完全开架,开架图书错架率低于2%;市、县级图书馆开架书刊册数不低于总藏量的60%,面向读者开放借阅的书刊应完全开架,开架图书错架率低于3%。

第十八条图书馆的开放时间应当达到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标准的上限,在法定节假日应当对公众开放。因故需暂时闭馆,须经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前一周向读者公告。

省级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应不少于80小时,市级图书馆不少于63小时,县(区)图书馆不少于56小时。

第十九条各级公共图书馆不得向读者提供盗版文献借阅服务。除国家规定禁止公开传播的文献信息资源外,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随意封存馆藏文献信息资源。对馆藏珍本、善本、孤本等具有文物价值的资料,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使用。

第四章学术研究、交流与馆际协作

第二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业务研究或辅导机构,协助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地区基层图书馆的情况调查和业务辅导工作。要有计划地进行图书馆业务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公共图书馆之间以及公共图书馆与其他系统图书馆之间的馆际协作。

第二十一条省、市、县公共图书馆发挥在本地区各类图书馆中的协作协调作用,推动本地区总馆分馆建设。

省图书馆是河南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网络中心,对全省公共图书馆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协助本辖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全区的图书馆网络建设;组织、指导全省文献资源的开发及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图书馆学的研究;组织、指导全省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市、县级图书馆应当对本地区基层图书馆(室)进行业务辅导,促进当地农村、街道、企业学校和单位的其它图书馆(室)的工作。

省、市、县图书馆业务研究与辅导工作的业务量应达到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标准的上限。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公共图书馆设馆长一人,实行馆长负责制。各馆可根据需求设副馆长若干名。正、副馆长应由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爱图书馆事业、有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干部担任。

省级图书馆领导班子中具有本科学历或副研究馆员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领导班子人数的四分之三。主管业务的副馆长,应受过系统的图书馆学专业培训,由具备副研究馆员以上业务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市级图书馆领导班子中具有大专学历或馆员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领导班子人数的三分之二。主管业务的副馆长,应受过系统的图书馆学专业培训,由具备副研究馆员或馆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县级图书馆领导班子中具有大专学历或馆员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领导班子人数的二分之一。主管业务的副馆长,应受过系统的图书馆学专业培训,由具备馆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馆务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在馆长主持下对全馆重大业务问题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公共图书馆机构要力求精减,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发展设立相应的业务工作部门。各部门正、副主任应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学历或职称,其任免应履行相应的人事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共图书馆要根据精简的原则确定人员编制。定编可参照下述标准:

省级图书馆以60万册藏书、70名人员编制为基准数,每增加1.5万册藏书,增加1名编制。

市级图书馆藏书总量在15万册以下的,编制30名;藏书总量15-30万册的,编制为30-45名;藏书总量在30-45万册的,编制为45-60名;藏书总量在45-60万册的,编制为60-75名;藏书总量在60万册以上的,编制为75名以上,或参照省图书馆的编制标准执行。

县级图书馆藏书总量在3万册以下的,编制为6名;藏书总量在3-6万册的,编制为6-12名;藏书总量在6-9万册的,编制为12-18名;藏书总量在9-12万册的,编制为18-24名;藏书总量在12万册以上的,编制为24名以上,或参照市级图书馆编制标准执行。

各级公共图书馆的人员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70%,行政人员、工勤人员不得高于17%和13%。

第六章工作人员管理和考评

第二十六条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国图书馆职业道德准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公共图书馆应注意加强图书馆专业干部队伍的建设,有计划地配备图书馆学专业和其它学科的专业人员。

省级图书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应占职工人员总数的5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应占职工人员总数的80%以上;高级职称人员应占业务人员总数的10%以上;中级职称人员应占业务人员总数的40%以上。

市级图书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应占职工人员总数的3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应占职工人员总数的70%以上;中级职称人员应占业务人员总数的35%以上。

县级图书馆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应占职工人员总数的50%以上;初级职称人员应占业务人员总数的50%以上。

第二十八条公共图书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对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考核。新进馆的业务人员均需经过考核录用,并需进行一个月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省、市、县图书馆每年要对业务人员实行岗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学习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六十四小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五十六小时。

五年级下册信息技术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息工程建设的规范管理,保证信息工程建设质量,促进信息系统开发的健康发展,根据《*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信息化办公室是*市信息系统开发单位资质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信息系统开发单位资质是指从事信息系统开发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人员素质与构成、建设经验与业绩、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我市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开发单位承建信息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网络建设、软件开发适用本办法。凡在本市从事信息工程建设活动的信息系统开发单位必须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等级认证,并获取《*市信息系统开发单位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二章资质等级

第六条信息系统开发单位资质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资格条件为:

一级资质单位:

(一)独立法人,从事信息系统开发5年以上,有重大信息系统开发经验,近3年内具有一次中标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建设项目,或一次中标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含硬件费)的软件开发项目,已建工程质量良好;

(二)必须具备有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8人以上,并由有突出贡献的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担任总工程师;有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50人以上,其中信息技术人员40人以上;专职开发人员不少于单位全体员工的70%;

(三)信息系统集成、网络建设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软件开发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近两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四)具有完善的行政管理、技术管理、项目管理和技术文档管理制度;

(五)设备状况良好,其中80%以上为自有设备,主要设备的平均使用时间少于2年;

(六)具有完善的信息工程质量综合检测制度;

(七)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二级资质单位:

(一)独立法人,从事信息系统开发3年以上,有重大信息系统开发经验,近3年内具有一次中标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信息系统集成、网络建设项目,或一次中标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含硬件费)的软件开发项目,已建工程质量良好;

(二)必须有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5人以上,并由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担任总工程师;有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0人以上,其中信息技术人员20人以上,专职开发人员不少于单位全体员工的50%;

(三)信息系统集成、网络建设企业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软件开发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近两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四)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技术管理、项目管理和技术文档管理制度;

(五)设备状况良好,其中70%以上为自有设备,主要设备的平均使用时间少于3年;

(六)具有一定的信息工程质量综合检测制度;

(七)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三级资质单位

(一)独立法人,从事信息系统开发2年以上,具有信息系统集成、网络建设、软件开发经验,已建工程质量良好;

(二)必须有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有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0人以上,其中信息技术人员10人以上;专职开发人员不少于单位全体员工的30%;

(三)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近两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四)设备状况良好,其中60%以上为自有设备,主要设备的平均使用时间少于4年;

(五)有必要的信息工程质量综合检测制度;

(六)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市主管部门成立*市信息系统开发单位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资质评审工作。

第八条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第二章规定的标准,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市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对其完成的信息工程典型项目进行核查。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开评审会议,根据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核查结果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市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通过审批的由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且具有突出贡献和业绩的单位,可以破格晋升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具有一定信息系统开发力量,不具备上述资质等级的单位,可以向市主管部门申领信息系统开发单位临时证书。

临时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到期需要延期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信息系统开发单位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证书》(副本)和《*市信息系统开发单位年度检查表》。经年检,信息系统开发单位达不到原资质等级条件的,按实际达到的条件重新定级。年检合格者由市主管部门重新核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市主管部门在年度检查之外,可抽检信息系统开发单位单位资质等级条件,如发现其条件与所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不符时,可以调整其资质等级或注销其资质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