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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导(合集7篇)

时间:2023-03-07 15:18:13
法律教导

法律教导第1篇

一般来说对于法律素质的定义广泛的认为是人们所具有的守法能力以及识法、用法的能力,也有一部分的学者把法律素质划分为人们思想道德的部分之一,认为法律素质是构成人的道德素质的最基本的内容。除了上面两种对于法律内涵的定义外,还有一部分的学者把法律素质定义为人们通过对法律的了解而形成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情感,是一种作用于人们心理活动的表现。只要人们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理解,其法律素质一定会有一定程度的提升。法律素质是个体学习法律的最基本的也是重要的目的,因此在法律教育当中,要充分发挥法律素质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的促进学习者的法律素质提升。

二、法律素质教育和法律教育的关系

法律素质教育应该是法律教育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法律素质和法律教育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两者既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相通性,又在某些方面有着一定的差异性。法律教育主要指的是院校或者培训机构对于学习法律的人员知识传授的过程,一般情况下在法律教育实现的过程也实现了法律素质的培养,因此对于这两者的具体定义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某些细节来说,法律素质教育和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教育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法律素质教育隶属于法律教育,其是法律教育的庞大支系中一个主要分支而已,在面对的人群和对象来说,法律素质教育和法律教育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前者所面向的整个整个社会人群,是为了提升人们对法律和法制的整体认识,而后者所面对的主要是将来会从事和法律有密切关联的专业水准比较高的学习法律的学生,其针对性更强。

三、提高院校法律素质教育水平的具体方法

1.加强对社会法制环境的优化过程

所谓的社会法制环境的优化是在改变人们传统法制观念的基础之上实现和社会法制有关的各个环节的优化的过程。在优化的过程中应该着重注意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优化。要加强基本法制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在立法时要充分的发挥人民的民主性,让最广大的人民积极的参与到立法工作中来。在执法时一定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执法人员切不可知法犯法,对于社会法制环境的进一步优化造成阻碍。只有对社会法制环境进行最大程度的优化,才能够促使相关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才能够尽可能的让以法律素质教育为基本引导内容的法律教育的得以顺利高效的进行。

2.院校大力推进法律教育课改革的进行

目前我国高校和法律有关教育的具体情况,大多数的高校已经把法律基础课程列为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必须要学习的内容,这对于提升学生整体的法律素质而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人民传统的法制意识淡薄,在推进高校法律基础的教学过程中还存有一定的问题,因此要想从根本上发挥法律素质教育对于法律教育的引导性作用,必须加强对院校法律教育的基本模式的改革。首先应该提升珐琅彩素质教育的整体地位,把其纳入学生的学习目标和规程中去,为了促进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质,院校可以采取一些措施,譬如把学生对于法律的认识和应用情况进行考评,并且把考评结果纳入学生学分的评定当中等。除此之外院校也应该对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进行一定的改变,在法律教学的过程中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加强学生和教师在法律教育的课堂上的互动,从而为促进学生法律综合素质的进一步提升以及其综合能力的完善奠定基础。

3.加强法律情感在法律教学中的应用

法律情感是法律素质的主要体现内容之一,因此要想实现法律素质教育在法律教学中引导作用的发挥必须加强法律情感在法律教学中的应用。这种应用首先表现在教学内容的确定上,如果教学内容选用的恰当,那么想过的教学情感会很自然的流露出来,从而促进学生从被动接受知识改变为主动学习知识,为学生法律知识的进一步学习提供情感条件。在选用恰当的教学内容的基础上,教师也应该充分的发挥其指引作用,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法律精神及时的传授给学生,从而实现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以及法律教育的顺利进行。

四、结束语

法律教导第2篇

一、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法制教育功能

诊所法律教育不仅是对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一种新的改革与尝试,也日益成为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进行法制教育的一支重要的辅助力量。

(一)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法制宣传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体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提升现代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效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诊所法律教育致力于用一种全新的学习方式教育学生,同时又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与援助,将教育功能和社会功能实行有机结合。诊所学生在接待当事人和有关案件的同时,进一步促进了对案件当事人或法律咨询者的法律认知和体会。在这些活动过程当中,法律诊所充当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场所,法律诊所教育扮演了官方普法活动等渠道之外的法制宣传教育角色。在诊所老师指导下和监督下,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法学专业的学生既是法学的受教育者,同时又成为了对需要给予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者进行法律知识、程序和法律条文解惑释疑的法制宣传教育者。这种宣传教育更形象、更生动、更具体、更深刻。随着我国高等院校众多法学院不断加入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以及社会各领域的逐步认可和重视,诊所法律教育将会成为我国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又一个重要渠道。

(二)法律认知深化功能法律认知是指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文化、法律规范制度、法律现象本质的一种整体上的感受和知觉。让社会主体具有一定的科学法律知识是法制教育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也是公民法治观念生成、法律信仰意识初步形成的知识基础。法治观念和法律信仰是在法律理性的基础之上逐渐萌发和产生的,只有基于对法律科学认知、通过有效的法制教育使社会主体的法治观念和法律信仰之维萌生,才具有现实的基础和可能。大体说来,与职业法官、律师、法学院的教师及学生相比,一般的普通民众更多地不是从法律条文,而是从亲历亲为的司法实践和教育活动中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至上性,去生发法治的意识,去树立法律的信仰。普通法传统认为,法律是一种艺术,一种实践理性,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法律的认知。在西方,诊所教育最初的教学目标就是培养学生为穷困当事人服务的责任,传授如何投身于这种服务,传授法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影响的知识。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法律认知深化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诊所学生通过亲自办案,逐步认识到在实践中应用法律与书本上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并不一样,发现自己所学的法律理论在办理真实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挑战,即使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在适用时还要考虑到许多其他的因素。二是当事人在与诊所学生信函交往、电话或到法律诊所咨询相关法律知识以及诊所学生在协助当事人调查取证、起草文书、在承办民间调解、庭外和解、劳动仲裁等非诉讼案件时,给予当事人法律建议和具体指导,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对于普法形式来讲,诊所法律教育模式更能进一步加深社会主体对法律实体、程序的认知。

(三)法律观念导向功能当前,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等诸多客观条件的制约以及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法即刑的观念根深蒂固,刑法合一,刑法不分造就人们畸形的法观念。自秦汉以来,权力中心和等级伦理秩序观念与法律工具主义的长期渲染,使人们“厌讼”、“恶讼”、“畏讼”谈法而色变,加之十年砸烂“公检法”造成了对法制的严重践踏,“进法院的没好人,进法院没好事”自然无法形成普遍的强烈持久的正确法治观念。而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消除“人治”的观念、官本位的观念、权大于法的观念、义务本位的观念,建立公民现代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信任的观念、强化权利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公民观念等法治观念,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导向功能。促进社会正义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之一,诊所必须培养有社会正义感的学生,并直接为接近正义运动添砖加瓦。法律诊所老师和学生在面对社会某些领域司法腐败,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一种法律援助的精神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支撑着诊所学生和老师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法治观念最大限度的传播到社会大众之中。法律诊所这种追求和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也鼓舞和激励了当事人及与之相关的人,从而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使现代公民树立现代化的公民意识,特别是民主与法律意识,充当了一个不可忽视的角色。

(四)法治精神激励功能“任何规则必涵蕴有一定的法理,载述着一定的道德关切,寄托着深切的信仰。”法律的最高价值和终极目的与意义是在于追求人类社会的合理秩序、公平与正义,表征着法律意义体系的精神家园。法治的公平与正义从古至今激励着人们愿意为之献身,古希腊的苏格拉底和中国的吴宏庙之死,就是对法律和规约的一种信仰,一种献身。正如在刘燕文在状告北京大学案中,原告人何兵之的发言:“一切在变,一切在流淌,但有一种东西是不能放弃的,那就是对正义的追求;一切在变,一切在流淌,但有一种东西是不能放弃的,那就是对司法的信仰。”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不仅是对传统法学教育的改革,也应然地蕴涵着追求和彰显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法治精神。这种法治精神的激励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诊所老师和学生的激励,在诊所老师和学生在为当事人调查取证办案过程中,通过发现社会不同阶层,特别是弱势群体真实的生活状态和所面临的困境,从而感受到法律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价值和意义,体会到法律的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矛盾冲突差距,激励其产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思考制度性的解决方案,努力促进正义公平与道德、促进法治的发展、促进人权的保障和人类社会的和谐。二是对相关案件当事人的激励,当事人通过亲身的法律实践,逐步知晓法律对自身的重要意义,从而积极努力学法、守法、用法和护法。三是诊所案件本身的胜诉或败诉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对其他民众的激励。

(五)社会调解稳定功能到法律诊所寻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一般是经受了极大的委屈与不公正的待遇。诊所面对的基本上是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在接待当事人或来访者诊所一般会热情接待,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并对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疑难给予当场解答,倾注人文关怀,对当事人起到了心理调适作用。法律诊所通过每天接待咨询来访者,解疑释惑,直接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或组织到社区进行义务法律咨询活动,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与法律帮助。在办案过程中,调节调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寻求调解仲裁非诉讼处理,更有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缓和社会矛盾,促进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相处,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法律诊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弘扬了人间正气,引导人们追求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必将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支重要的新兴力量。

二、进一步优化和提升诊所法律教育模式法制教育功能的途径

(一)扩大资金筹措渠道,完善诊所教育设施诊所“常常因缺乏教师或财政原因而失败”,高校本来就缺乏国家财政的足够支撑,也缺乏民间社会力量的资助,仅仅依赖于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是不够的,因而经费问题成为制约诊所法律教育进一步开展的瓶颈,这也制约了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法制教育功能发挥与提升。一是要从多方面扩大资金筹措渠道,从学校、法学院、社会和政府获得经费资助。二是要加大新闻媒介宣传力度,强化诊所法律教育品牌形象,争取社会资金的支持。三是法律允许法律诊所教师律师在办理非援助案件时,与律师事务所一样收取适当费用。

法律教导第3篇

    目前医学院法律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医学院的法律教学充斥着应试色彩由于应试能力成为衡量医学生专业基础学科学习的优劣标准,随着医学行业准入门槛的不断升高,医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习后,还要复习研究生考试内容,难有余力对其他学科进行关注,导致医学生法律理论素养不高,无法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谈不上防范和处理医患纠纷等复杂的法律事务。许多医学院校不开设法律课程,或者仅作为选修课程由学生自行选择,讲授一些法学基础知识及普通法律知识,针对职业能力的实用性法律知识讲授很少。我院针对医学生开设了《大学生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但授课教师均为非法学专业的教师,涉及法律基础方面的内容仅占教学计划的四分之一甚至更少。针对医学生的法律教学理论与实践脱节目前,法学教师在针对医学生的法律教学过程中,着重讲解法律条文,忽视实际操作技巧的训练,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原理往往一笔带过或者避而不谈。[1]当他们处理具体问题时,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在字面以外还存在大量内外沿延伸的概念时,使得这些医学生虽知晓部分法律的规定,却不知如何下手解决问题,从而无法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医学生法律教学方法的创新

    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是实现良好教学效果的两大要素,缺一不可。就法律课程的教学内容而言,法的特征是既具有时代性又具有自身的稳定性。社会矛盾的焦点随着经济发展作出不断变化,法律调整的对象和内容也会与之相适应,针对医学生的专业性法律教学内容亦会紧跟立法的变化而变化,法律教学应适应社会的发展与需要,法律教学工作者应与时俱进,不断更新自身的知识体系。但是在注重教学内容的同时,却忽略了教学方法这一要素,就如同“木桶原理”中的短板一样,短板往往是决定教学效果好坏的关键因素。讨论教学法课堂讨论的目的是提高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培养同学们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2]这种教学方法要求给学生提供一个开放式的案例,对事实部分进行理性分析,然后参与讨论,最后达成相对一致的结论。例如,“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二元化现象”,笔者曾组织学生对“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二元化现象”进行了两次讨论,一次讨论是“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两者的区别”;一次讨论是“如何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的关系”。通过这两次讨论,医学专业的学生们对《侵权责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同时对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原理也有了更深的了解。课堂讨论前,先由任课教师事先拟定讨论的题目或案例,学生分为几个小组,根据拟定的题目或案例,利用图书、网络等资源对相关资料进行查找,为课堂讨论做好准备。然后,针对讨论题目或案例,每名同学都要表达自己的观点见解,在此基础上形成小组意见,各小组选举一名代表陈述本小组讨论的结果。既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也锻炼了语言表达能力。教师在讨论过程中要及时引导,讨论结束后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对讨论过程和结论进行分析点评,使学生的讨论学习具有针对性。辩论教学法辩论法的教学目的是训练学生的表达、思维能力和临场发挥能力。笔者曾组织医学专业的学生就“安乐死是否合法”这一问题进行辩论,学生将法律基础知识和伦理道德以及本专业的医学知识相结合,在本班辩论的基础上发展成了医学临床专业全系学生热议的话题。通过辩论形成的法律理念和伦理道德观,对他们未来在工作岗位上的工作思维会有重大影响。课堂辩论的实施:任课教师提前一周或两周向学生公布辩题,把学生分成若干个双数组,根据各组观点,分成“正、反”两方。每小组的组员查询资料,整理论辩的思路和论点、论据,各方选派3~4名代表进行课堂论辩,其余学生参加旁听,写出本次辩论的心得体会。辩论结束后教师进行分析点评,重在评论辩论的技巧以及理论知识与司法实务的结合。专题教学法专题教学的优势体现为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容易将该专题所涉及的理论讲透。比如“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笔者采用了专题教学,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体系,主要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构成,分别调整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一直延伸到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采取的立场,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立法原理。这些有针对性的专题教学,能够引起学生的兴趣和激情,对医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进行纵向挖掘。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目的是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3]在法律教学中,任课教师在讲解某一法学理论知识,如:原理、原则、构成要件等难以理解的法律基础知识时,提供与之相应的案例,通过案例的讲解,达到让学生理解原理、原则、构成要件等。笔者通过问卷调查,95%以上的医学生都希望采用案例的方式帮助其理解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实际中,这种教学方法已经成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案例教学生动有趣,容易调动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任课教师未来讲解某个知识点儿选取的案例过于简单,而达不到训练学生综合分析的能力;或者,选取的案例综合性较强,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竞合,医学生的法律理论基础较薄弱,导致学习的案例一知半解,不能全面深刻的进行分析。

    笔者建议:所选取的案例应具有典型性、教育意义、难度适中的要求。模拟法庭教学法的目的是未来让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这种教学方法一般使用与高年级的学生,参与的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并熟悉法律文书写作。我院法学系建设有专门供学生进行法律实践的模拟法庭实验室,该实验室仅针对法学系本专业的学生开放,笔者建议针对医学专业学生开放,将这种成本低且教学效果好的实践教学方法使用于医学生,以提高医学生学习法律课程的积极性。[4]模拟法庭的教学以生效的典型判例为范本,在仿真状态下,进行案件重演。就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法律责任、证据和适用法律等进行解剖分析,并就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学生通过亲身参与整个庭审过程,对法庭审理活动产生了感性和理性两种认识,从而提高语言表达、组织协调等综合能力,培养和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将学生培养成为应用复合型人才的目的。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也有不足之处。第一,由于其“模拟性”的特征,模拟审判的事实如证据等只能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确定,因而模拟审判教学对学生的实践锻炼并不充分。第二,基于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学生难以做到对案件的全面分析和观察。第三,直接参与的学生人数较少,其他没有参与模拟审判的学生没有切身体会,难以提高对该审判过程的关注度。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是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两个要素,教学方法本身没有优劣之分,每一种教学方法在培养医学生法律知识的过程中都起着不同的作用,没有一种方法可以一成不变的贯穿教学的始终。所以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应坚持多元化原则,根据教授的教学内容,选取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所谓“教学有法,教无定法”,只有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才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法律教导第4篇

医学院的法律教学充斥着应试色彩由于应试能力成为衡量医学生专业基础学科学习的优劣标准,随着医学行业准入门槛的不断升高,医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习后,还要复习研究生考试内容,难有余力对其他学科进行关注,导致医学生法律理论素养不高,无法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谈不上防范和处理医患纠纷等复杂的法律事务。许多医学院校不开设法律课程,或者仅作为选修课程由学生自行选择,讲授一些法学基础知识及普通法律知识,针对职业能力的实用性法律知识讲授很少。我院针对医学生开设了《大学生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但授课教师均为非法学专业的教师,涉及法律基础方面的内容仅占教学计划的四分之一甚至更少。针对医学生的法律教学理论与实践脱节目前,法学教师在针对医学生的法律教学过程中,着重讲解法律条文,忽视实际操作技巧的训练,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原理往往一笔带过或者避而不谈。[1]当他们处理具体问题时,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在字面以外还存在大量内外沿延伸的概念时,使得这些医学生虽知晓部分法律的规定,却不知如何下手解决问题,从而无法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医学生法律教学方法的创新

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是实现良好教学效果的两大要素,缺一不可。就法律课程的教学内容而言,法的特征是既具有时代性又具有自身的稳定性。社会矛盾的焦点随着经济发展作出不断变化,法律调整的对象和内容也会与之相适应,针对医学生的专业性法律教学内容亦会紧跟立法的变化而变化,法律教学应适应社会的发展与需要,法律教学工作者应与时俱进,不断更新自身的知识体系。但是在注重教学内容的同时,却忽略了教学方法这一要素,就如同“木桶原理”中的短板一样,短板往往是决定教学效果好坏的关键因素。讨论教学法课堂讨论的目的是提高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培养同学们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2]这种教学方法要求给学生提供一个开放式的案例,对事实部分进行理性分析,然后参与讨论,最后达成相对一致的结论。例如,“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二元化现象”,笔者曾组织学生对“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二元化现象”进行了两次讨论,一次讨论是“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两者的区别”;一次讨论是“如何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的关系”。通过这两次讨论,医学专业的学生们对《侵权责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同时对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原理也有了更深的了解。课堂讨论前,先由任课教师事先拟定讨论的题目或案例,学生分为几个小组,根据拟定的题目或案例,利用图书、网络等资源对相关资料进行查找,为课堂讨论做好准备。然后,针对讨论题目或案例,每名同学都要表达自己的观点见解,在此基础上形成小组意见,各小组选举一名代表陈述本小组讨论的结果。既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也锻炼了语言表达能力。教师在讨论过程中要及时引导,讨论结束后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对讨论过程和结论进行分析点评,使学生的讨论学习具有针对性。辩论教学法辩论法的教学目的是训练学生的表达、思维能力和临场发挥能力。笔者曾组织医学专业的学生就“安乐死是否合法”这一问题进行辩论,学生将法律基础知识和伦理道德以及本专业的医学知识相结合,在本班辩论的基础上发展成了医学临床专业全系学生热议的话题。通过辩论形成的法律理念和伦理道德观,对他们未来在工作岗位上的工作思维会有重大影响。课堂辩论的实施:任课教师提前一周或两周向学生公布辩题,把学生分成若干个双数组,根据各组观点,分成“正、反”两方。每小组的组员查询资料,整理论辩的思路和论点、论据,各方选派3~4名代表进行课堂论辩,其余学生参加旁听,写出本次辩论的心得体会。辩论结束后教师进行分析点评,重在评论辩论的技巧以及理论知识与司法实务的结合。专题教学法专题教学的优势体现为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容易将该专题所涉及的理论讲透。比如“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笔者采用了专题教学,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体系,主要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构成,分别调整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一直延伸到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采取的立场,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立法原理。这些有针对性的专题教学,能够引起学生的兴趣和激情,对医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进行纵向挖掘。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目的是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3]在法律教学中,任课教师在讲解某一法学理论知识,如:原理、原则、构成要件等难以理解的法律基础知识时,提供与之相应的案例,通过案例的讲解,达到让学生理解原理、原则、构成要件等。笔者通过问卷调查,95%以上的医学生都希望采用案例的方式帮助其理解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实际中,这种教学方法已经成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案例教学生动有趣,容易调动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任课教师未来讲解某个知识点儿选取的案例过于简单,而达不到训练学生综合分析的能力;或者,选取的案例综合性较强,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竞合,医学生的法律理论基础较薄弱,导致学习的案例一知半解,不能全面深刻的进行分析。

法律教导第5篇

一(略)(一)(略)

(二)“请求权”思维方法培养的欠缺法律思维是思维的一种形式,主要属于理性思维,其与法律思维方式同义,而法律思维方式主要包括:法律思维结构(主体借助法律知识和观念建构起来的概念框架)、法律思维方法(可分为站在立法者立场上的法律思维方法和站在司法者立场上的针对个案生成法律的思维方法)和法律思维程序(从法律出发,根据法律进行思维,最终达到维护法治的目的)。③民事法律思维,同样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④民事法律思维的培养与我国大陆法系民法体系密切相关。众所周知,大陆法系民法的立法采用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的方式,具有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法律体系。首先,大陆法系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法律关系为主线。“民法总则”规定的是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则,概括归纳民事主体、民事客体和民事行为;民法分则分别规定债权、物权、亲属、继承权。民法总则与分则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完整、静态的法律关系网络;其次,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流转将会引起权利义务的变动,为实现这种变动,民法学中缔造了一种处理实例的思维方法:“请求权方法”。请求权分析方法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思维方式。请求权方法,是指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或称请求权规范基础)作为出发点。这种分析方法适合实务需要;同时,其可从法律的立场去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的价值判断及未受节制的衡平思想。以请求权方法去分析案例中的法律关系,更能用体系性的思维去领会民法知识性内容与思维方式,形成法律的思维能力,进而运用这种系统的法律知识和思维能力去解决争议。⑤然而现有的民法教学模式,主要为一种“经院式”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能够较好的建立法律思维结构,但无法帮助学生建立法律思维方法,也不利于培养学生通过法律思维程序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由于欠缺请求权分析方法的培养,学生局限于死记硬背民法知识,无法领会民法的精神实质,遇到案例往往无从下手。基于此,法学教育界也在进行积极探讨,尝试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模式来弥补“经院式”法律教育模式的不足。其中包括了“案例教学法”,“法律实习”和“模拟法庭”等多种模式。其中,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有不少法律院系已尝试建立“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这种英美法系的舶来品以弥补现有法律思维培养的不足。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与相关培养方式的比较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即“将学生安排在直接面向社会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诊所中,通过让学生承办真实案件,面对真实的客户和真实的对方当事人,以及教师在学生办案过程中的具体指导,使学生掌握办理法律案件的技巧和技能,了解什么是法律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从而为培养高水平的法律人才打下基础的一种教学模式。”⑥与其他民事法律思维培养方式相比较,诊所式法律教育具有自己独有的特点和优势。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与案例教学法的比较案例教学法,是美国著名法律教育家兰德尔所提倡并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教学模式,一般认为“案例教学法被认为是讲授与学习的最适合的方式,是它塑造了教师与学生相同的思维方式和观念”⑦近年来案例教学法在法律教学中得到重视,但该教学模式在民事法律思维的培养方面仍存在需要互补、改善的地方,比如:由于没有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体例的支撑,教学中较难通过案例汇编来传授大陆法系偏向体系化和理论化的法律知识;案例教学法仍是通过虚拟真实案例情景,通过教师编制出来的案例素材进行讲授,这就导致学生与真实司法实践的脱节。而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中,其教学目标着重于学生法律职业技巧的形成和职业道德的培养。这种教学模式将学生置于真实的案件中,由学生扮演“准律师”的角色,学生需要对案件中所遇到的问题利用已有法律知识,通过分析归纳并找出其中的线索来解决问题。学生是教学过程的主导,教师为指导者、辅助人和监督者,教师采用比如提问式、对谈式、模拟训练、个案分析等多种多样的形式教学方式,更加突出了师生之间的互动。这种教学模式,尤其在学生职业法律思维,即“像律师或者法官那样运用法律基础理论、专业术语、专业逻辑分析、判断问题的思维方式”的培养方面具有案例教学法所不可比拟的优势。

(二)诊所式教育模式与传统实践教学模式的比较1.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与法律实习的比较我国各个法律院系均安排有学生的法律实习,然而法律实习虽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学生对于法律职业的疏离感,但是实质上这些活动并不能称之为课程,因为它根本就不贯彻方法指导问题,只是学生到一个实习单位进行自我体验而已。⑧与法律实习相比较,诊所式法律教育有其系统的教学安排,学生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主导者而非辅助人。因此,如果说法律实习能够带给学生法律实际工作环境的初步体验;那么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把学生置于法律人的地位,在教师的带领下让学生以“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去思考。2.诊所式教育模式与模拟法庭的比较。模拟法庭根据教学需求,有针对性的选取假设的案件,通过由一部分学生扮演原告、被告、辩护人、法官等不同角色,其余学生进行观看,以期训练学生多方位思考的能力,使学生更加生动地理解在课堂所学的相关法条。但由于案件是假设化的,无法给予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同时,模拟法庭的使用,仅是对专业课程的辅助,无法像诊所式法律教育那样作为一门单独的课程进行全面的学习。因此,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与模拟法庭相比较,在法律思维的培养方面具有很大的差异性。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对民事法律思维的培养实践

法律教导第6篇

1.就业指导课中对学生法律知识的教育时间不足

就业指导课其实是一个系统工程,其目的是为了让学生在毕业之前早做准备,对自己的职业人生有一份科学的计划,正所谓不打无准备之仗,防止在学生真正面临就业问题的时候不知所措。如今的就业指导课主要注重对学生职业生涯意识的建立;让学生了解自我、了解行业;指导求职简历的撰写;强调面试技巧以及鼓励学生自主创业。虽然学生权益保护也是就业指导课教学内容的一个章节,但学时平均下来,可能留给这一章节的时间少之又少,是就业指导课的“非重点”。但是从撰写个人简历,到参加各式各样的招聘会,再到合同的签订,直至就业之后的一系列社保、工资等问题,都是法律问题,这么多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不是简单的一两课时就能讲清楚、讲明白的。也导致了当学生在真正求职过程中,遇到诸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违约责任的赔偿、社会保险缴纳等问题时出现手足无措的局面。

2.就业指导课任课教师的相关法律专业知识不足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第一步已经实现。现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就业促进法》及相关的政策性文件都对学生的就业及相关权益保障起着重要作用。但是现在,由于师资不足等原因,就业指导课的任课教师很可能是某位老师兼职,或者说是学生科、就业办公室等部门的老师进行讲授,教师的知识背景五花八门、素质修养参差不齐。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可能不能满足学生的法律知识需求,不能适应如今的就业局势。如果教师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产生偏差,后果将是极其严重的。

3.教学形式单一导致学生对就业法律指导缺乏关注

如今就业指导教学多以专题方式开展,试想在一间大厅里,几百名学生在台下坐好,主讲人一人在台上照本宣科,法条和相关政策的简单罗列必然难以调动学生的兴趣,不能满足学生真实的就业指导需求。兴趣调动不起来,学生对这一关乎切身利益的事项就缺乏关注。

二、对就业指导课中法律教育本质的分析

就业指导课的目标就是强调职业教育在人生发展的重要地位,促使大学生树立职业规划意识,让当代大学生在态度、知识和技能方面达到适应社会就业需求的情况。法律教育属于就业指导知识层面的内容,其根本目的就是让学生了解就业过程中的基本权益,对与就业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提高学生的就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能够识别一些常见的就业陷阱和侵权行为。掌握权益保护方法和正确途径,一旦发生侵犯学生个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能够正确、冷静地处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9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早在2003年,教育部就针对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作出了明确指示,要求各高校将就业指导课作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日常教学体系当中。就业指导课应当回归课程设立的本质,就法律教育而言,笔者认为要分为三个部分。

1.要以人为本,做到学生本位。

要像一名精明的商人,了解学生需要什么,搞不懂的问题是什么,想知道的问题是什么。而不能凭主观臆断,替学生思考问题。意识能作用于物质,只有真正做到有的放矢,让学生爱听课,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和危机意识才能增强,只有法律意识增强了,才能够避免就业陷阱,促进高质量就业,最终使学生有发展,净化就业环境,使社会和谐进步。

2.法律条文和政策法规是相当枯燥无味的,照本宣科是最好的催眠剂,不结合实际的市场情况而谈法律法规无异于空中楼阁。

所以,要充分做好就业市场调研,打通信息渠道,掌握如今的市场需求情况。只有懂得市场需求,才能够为学生量身定做适合自身的就业规划。同时,教师不能只坐在办公室中,看“奏折中的天下”,要建立专项资金,支持教师进入市场进行调研。只有了解到如今用工的陷阱,对现在多发的就业法律问题心中有谱,才能够更好地为学生进行就业法律服务,避免纠纷的产生。

3.当我们把握了市场

掌握了“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就可以帮助、引导学生的就业思路以及指导如何针对学生展开就业法律服务,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够真正回归就业指导的本质。

三、对完善就业指导课的建议

1.提高师资质量,法律专业教师联合教学

就业指导课的老师应当走专业化道路,不断提高任课教师就业指导的专业知识和素质,组织教师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譬如由专家进行讲座,开展网络学堂学习,进入市场进行实地调研等,只有师资质量提高了,教育教学才有保障。但是让一名教师成为全才需要一定的时间培养。在这段真空期内,可以进行教师联合教学。就业指导本来就是多种因素的联合。建议让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老师进行面试等环节的授课;可以让法律专业的老师进行法律方面的讲解;本专业的老师可以就本专业的情况对本专业的学生进行辅导等。强强联合,教学质量必定能够提高。

2.改善教学形式,丰富法律教育内容

罗列式的阐述法条不会引起学生的兴趣。当老师充分调研市场之后,可以进行模拟演示等,让学生参与其中,知道就业过程中应当如何规避法律风险,现场模拟法律陷阱,而后再由老师进行讲解。这种授课形式一定能打动学生心灵,促进学生树立法律意识,促进就业安全。同时老师还可以根据学生需要,对某些同学进行“私人订制”,对他们的想法及时提供意见,必要时与家长进行沟通。

3.打通师生沟通渠道,对就业风险进行监控

在学生就业过程中,任课教师可对正在进行就业的学生进行一定范围内的抽样,通过微信、QQ等信息平台,收集学生的就业信息,加以审查并进行备案。提醒学生防范法律陷阱,对潜在的危险及时干预,促使学生顺利就业。

四、结语

法律教导第7篇

理论只有在实践中得到良好应用才能体现其强大的生命力,所以法学教育不能仅是象牙塔里的说教,更应站在社会的高度,紧跟时代的步伐,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律专业人才。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应本着服务地方的理念,结合地方特色,培养政治思想好、理论素养高、动手能力强的专业人才,以适应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并更好地为地方法治文明建设做贡献。作为高校教师,也应积极转变教育思想,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服务社会的能力。地方法治文明建设为高校法学教育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地方法治文明的不断发展,既催生了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又为法律教育事业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只有在一个法治文明相对发达的地方,才有良好的法律氛围,法律人才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从而找到合适的平台服务地方法治建设。

高校法律资源服务地方法治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高校法学研究与地方法治建设脱节现象严重(1)法学研究的地方特色不够鲜明。理论产生于实践,又反过来指导实践。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都在于为实践提供科学的指导,法学研究也不例外。不同地区的人文风情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法治环境不同,区域性法律问题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法学研究应该扬长避短,着眼于地方特色,从区域问题出发,把学科自身的发展同地方法治建设中的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从而更好地为地方法治文明建设服务。以宜昌地区为例,作为水电之都、国家著名旅游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研究的视角应关注地方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立足地方,发挥特长,也才能更好地为地方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2)法学研究成果转化率不高。据统计,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8%,虽然高等学校科研成果数量增长迅速,但科研成果转化率不高,大量科技成果不能有效地转化为产品或生产力。[1]此类问题同样出现于法学研究领域。毫无疑问,高校应当担当科技创新的重要使命,但目前的做法是,主要以论文的多寡、课题的绝对数量来衡量高校教师科研能力的高低,却很少考量成果对社会的创新性贡献,导致一些研究成果被束之高阁。在法学研究领域,导致了如下尴尬的局面:一方面,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和支持,需要适合地方特色的理论研究来指导地方的法治实践;而另一方面,法学研究与地方发展严重脱节,无法搭建起科研与应用之间互通的桥梁,造成资源的浪费。2.高校法学教育结构与地方法治文明建设协调程度不够(1)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律人才知识结构单一,无法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随着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专业呈现不断细化的趋势,这固然有利于高等教育培养高精尖人才,然而也带来知识结构单一的弊端。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一门与人打交道的科学,更应该注重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而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目前高校的法学课程多半仅集中于法学学科体系本身,缺乏其它专业知识的拓展,复合型人才极度缺乏。(2)高校法学教育往往注重理论灌输,而缺乏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职业化能力培养缺失。许多高校为了提高学校的声誉,便把考研通过率和司考通过率作为教育教学的主要目标,而忽略了一个合格法律人才所应具备的法律素质的培养,导致很多学生虽然具备很高的法学理论水平或者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但实际运用操作法律的能力非常低。法治文明建设不仅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很高的法学理论水平,还要求其具有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依据法律理论处理法律问题,解决法律纠纷,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和谐。3.高校法律资源服务地方法治建设的程度不高(1)高校法律资源服务地方的平台尚未完全搭建起来。高校是理论人才的集聚地,信息资源丰富,理应为地方建设服务,但往往由于缺乏合适的平台,一些专家学者通常将精力一心放在教书育人上,而忽视了作为高校教师服务社会的职能。在大力建设政治文明,推进法治进程的浪潮中,政府的决策需要法治精神的指导,以体现其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公务人员也需要以法律知识武装自己,在法治的框架内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推动地方法治文明建设。(2)在服务地方社会发展,宣传法制思想方面力度不够。法制宣传的深入开展无疑会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从而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和信心。就现状而言,许多法制宣传流于形式,没有真正深入人民群众。组织高校学生参与法制宣传活动,既能锻炼他们的社会交流能力,也可以发挥他们的特长,为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