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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问题的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07 15:17:03
经济问题的论文

经济问题的论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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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论文关于当前中国经济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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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问题的论文第2篇

经济法学在中国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作为法学领域里的一个新兴学科,它随着国家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立法的变化和发展,亦相应地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在其发展历程中是充满了波折和艰辛的,就如同整个经济改革历尽曲折一样。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从事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以及学习经济法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真可谓“为学者日益”,从而使整个经济法学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了繁荣的景象,这是学界有目共睹的。尽管如此,回顾和总结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仍不难看到,在经济法研究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不能回避的问题,这是经济法学发展中的问题,对此已有一些学者在不同程度上有所提及。由于这些问题关系到经济法学在未来能否得到持续的、良性的发展,故在此略作撮要,希与学界探讨。 一、经济法的定位问题 对经济法的地位应如何确定,是许多人非常关注的问题。由于经济法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因而其定位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经济法学的定位和发展。对此,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到,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自身独立存在的理由和价值,是其他部门法不能替代的。但与此同时,经济法也仅仅只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它同样也不能代替其他部门法。因此,对其地位要有适当的定位,既不能过分低估,也不能过分高估。事实上,能否对经济法予以正确定位,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对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体系、适用范围等等问题的认识,从而会影响到经济法方面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进而会影响到整个经济法学的未来发展。 恰如其分地估价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经济关系在总体上需要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因此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调整目标,必须由经济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配合,才能共同实现法律体系的输出功能。对待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必须本着科学的、客观的态度,而不能出于偏狭的门户之见。这是经济法学者和其他相关部门法学者应注意的。 二、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稳定与发展问题 国家和社会有一个稳定与发展的问题,经济法与经济法学同样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经济法学虽然在总体上发展较为迅猛,但其发展很不稳定,主要的原因可能是现实的经济法研究与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经济立法贴得太近,而经济政策与经济立法又变化太快,致使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只能亦步亦趋地相应变化。同时,经济法研究人员在研究方法等方面的总体上的不成熟可能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应当承认,在现代市场条件下,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是经济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但并不是唯一的研究对象,同时,也不应把它们作为判断学术研究真伪的唯一依据。学术上的评判标准是应与政策和法律的成文规定相区别的,否则也就失去了学术研究的意义。尤其是在我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都需要随着现实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不断作出调整以使之日臻完善的情况下,更应注意这一点。 由于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提法受到了广泛的重视,因此,我国的经济立法速度是相当快的。这样的立法一方面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弊端,对此已有许多学者提出了批评意见。上述情况也说明,经济立法(其中包括经济法方面的立法)的发展是应该的,但也应适当地保持其稳定性,这不仅对保障法律本身的安定性和可预知性是必要的,而且对于保障法律的实效,保障真正的法律秩序的有效形成也是十分必要的。不仅如此,从附带的意义上说,在某些学者特别重视成文法研究的情况下,经济立法的稳定也能为经济法学提供较为稳定的研究对象,从而有助于人们在某些基本问题上形成一些必要的共识,这也是经济法学的稳定发展所需要的。 经济法的研究应当深化基础理论研究,否则经济法就不可能得到大的发展,就不可能向深度和广度掘进和拓展。但是,经济法的研究同样要注意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的研究,没有部门法的深入、广泛的研究,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也不可能得到丰富和发展。可见,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部门法研究应有良性的循环,但目前这种循环尚未充分实现。此外,在研究部门法时往往会存在仅仅重视具体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由此存在对现行政策和法律依附过重的问题。在此仍需强调说明的是,成文的经济法律、法规等等固然是经济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但那些现实生活中正在起作用的非官方的规则、惯例等等同样也是值得研究的,它们往往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法律的预期目标等能否得到有效实现,关系到成文的经济法的 制定者、执行者、受规制者之间的博弈活动,因而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运作过程和实际效果。这些也都是经济法学应该研究的重要问题。 经济法学的发展还需要经济法教学和科研队伍的稳定,还需要学术规范的稳定。在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中,随着对经济法认识的起伏不定,经济法的研究队伍也有一些伸缩变动。当然,从学者个人而言,学术选向是自由的,但一个学科的发展确实需要一批有志于此的高水平的人们。我国经济法学的教学和科研队伍往往是显得有一定的规模的,但低水平的重复研究也并不少见,有些人并不是在进行学术研究,其研究工作并非本于学术的兴趣或忠诚,因而他们只会制造学术对话的噪音,而很难出学术精品。 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由于中国的经济法学仅有近二十年的历史,且整个法学研究都较为缺少应有的一些学术规范和学术传统,因而在经济法学方面就更需要建立和健全应有的学术规范,并在稳定的学术规范中展开学术的交流。经济法学的发展需要经济法学者乃至其他领域的学者展开广泛的对话,通过百家争鸣、真正的学术批评来促进经济法学的发展,并经过长期的努力形成一定的学术传统。唯有如此,才能有助于改变目前某些经济法研究中存在的自言自语、各说各话、无的放矢、自以为是的状况,也有助于改变某些不尊重他人著作权的信手拈来、据为己有的状况,或不知他人早有研究且已成通说,还自以为是提出了“新思维”的状况,从而有助于形成真正的学术共同体或学术团体,等等。 三、经济法学的路径依赖问题 经济法学的路径依赖问题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中国经济法的研究因其依托于中国特定的社会背景、历史文化、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特定的经济法律制度和特定的学者群体,因而必然会显现出自己的特色。基于中国特定的经济、社会状况而产生的立法、法律运作的环境以及学者本身长期形成的研究习惯,都会构成经济法学的赖以存续和发展的路径。路径依赖的存在,使得中国的经济法同样属于一种“地方性的知识”,它必然不同于体现了“地方性知识”的他国经济法,而这样的经济法正是我国经济法的研究对象,我们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来研究经济法。应当看到,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因此,各国的经济法往往名称虽然相同,但其实可能相去甚远。有鉴于此,经济法学的研究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即既有体现共性的、外向的国际化问题,又有体现个性的、内省的本土化问题。这两个方面不可偏废。 四、经济法学研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经济法学研究应注意与其他相关学科的联系,尤其应注意吸收和借鉴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密切联系的相关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例如,在经济学领域曾长期探讨关于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等问题,这些问题尤其有助于认识经济法究竟应调整何种经济关系(如俗称的纵向经济关系或横向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与民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之间是如何此消彼长的,等等。可见,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对于解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体系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问题,均具有重要意义。 近些年学者还很重视法律的经济分析,尤其是在经济法领域,法律经济学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尽管这些应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毕竟提出了许多新的思路。此外,博弈论、公共选择理论等在经济法领域也是很有应用价值的。不仅如此,社会学、政治学等许多相关学科的其他的一些相关经济法学同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更是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并能从其他法学学科的发展中吸取大量的营养。例如,法理学近年发展迅速,其中有很多成果是值得经济法学借鉴的。又如,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区域化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因而一国的经济和法律发展都不可能脱离国外的经济和法律的发展,有鉴于此,一些学者已开始重视把国内经济法同国际经济法相结合,进行综合的研究,等等。这些都是加强“科际整合”研究的有益尝试。经济法学的研究视野必须开阔,在研究的过程中必须注意解决现实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在研究具体问题时还应打破僵化固守“部门法细分”的藩篱,以使问题的分析较为全面,真正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而不是在一些大家都已有共识的问题上继续进行喋喋不休的“同义反复”。 在加强经济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交流和打通的同时,也应看到,同一些相关部门法学相类似,经济法学在以往的某些研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深受概念法学和注释法学影响的问题,基础主义、本质主义、绝对主义的影响是甚为深广 的。由于现实的世界和经济关系是非常复杂和丰富多采的,因而在经济法研究中有必要多视角地、非直线地、非绝对地去分析和研究一些问题。这对于改善经济法研究也许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总之,上述问题都是经济法学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只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大力加强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和经济法学的研究,就必须不断解决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这已是人们的共识。为了促进经济法学的未来发展,在正视和不断解决上述问题的基础上,尤应强调: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要深化,经济法部门法的研究要强化,前者应从后者吸取营养,后者应得到前者的有效指导,从而实现前述的两者之间的良性循环和共同发展,进而促进整个经济法学的发展。 [注释] 马洪:《十年来经济法学基本理论问题争鸣述评》, 《财经研究》1989年第12期;谢次昌:《经济法学的十年及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中国法学》1989年第3期,等等。 依据“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的基本精神,国家立法机关非常重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方面的法律规范。九届人大仍将继续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此外,国务院机构的改革的原则也是要重视和强化宏观调控部门的作用。为此,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有利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发展。 可参见李静冰:《盛行的经济立法观在法理学上的检讨》, 《法律科学》1995年第1期; 以及苏力等人的相关论文。 对于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著名经济学家诺斯有精深的研究,他尤其认为“路径依赖”是指今天的选择受历史因素的影响。参见《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依据诺斯的理论,路径依赖对制度变迁起着制约的作用,因而经济法的变化和发展同样会受其影响,从而也会影响到经济法学。由于一国的经济法学必然会受到既有的各种特定因素的影响,因而会体现出其特殊性。

经济问题的论文第3篇

关键词:政治经济学价值理论收入分配

经济学家慷慨激昂,评论时政已成为转型期中国的一大特有现象。无论是对于经济学说的选择、假说定律的辨析等纯基础理论问题,还是对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改制、宏观调控方略、收入分配差距、外资扩张利弊等实践课题,都存在着针锋相对的热烈争论。这些争论显示了“竞争性思想市场”所具有的创新特性,对于推动中国的思想解放和生产力解放起着重大作用。

然而,深入分析却可以发现有许多所谓热点理论难题实际上是伪问题,也就是说,这些问题本身并不存在,正如中世纪经院哲学对于“针尖上能够站几位天使”的争论一样,对于这样的问题的争论自然就难以达成任何有意义的结论了。正如汪丁丁曾指出,思想者为了不误入歧途,在跨出每一步时,必须反思他提出的每一个问题的“问题性”——即问题是否成为一个“问题”。反思政治经济学热烈争论的“问题”,却可以发现其中一些却是伪问题。

显然,经济学研究和讨论的应该是真正的问题,而非虚构出的伪问题。那么,界定一个问题的真伪究竟依据什么标准呢?一个最简单的判断就是所争论的问题能否被表示为“为什么”的语句。这一判断是由经济科学的首要任务所决定的。和其他科学门类一样,经济学的首要任务是解释事实,当然经济学所解释的主要是社会事实而非自然事实。任何一个流派的经济理论无论从怎样的基本范畴出发,都必须是对社会事实作出合理解释之后再提出政策设计。从解释的角度出发,真问题都可以表示为“为什么”的语句,而伪问题则无法这样表达。例如,自然科学中的真问题包括“海水为什么是蓝色的”、“苹果为什么会落地”等,经济科学中的真问题则包括“为什么地主会选择分成租佃制度”、“为什么中国在改革开放后经济出现了快速增长”等。对于真问题的任何争论与解答都可以求助于实证的检验,因此,这样的争论最终会形成较一致的认识,从而人类的知识获得积累。相反,那些伪问题则只能被表示为“是什么”和“应不应该”和“怎么办”的问题。由于伪问题无法进行实证的检验,因此尽管争论很激烈,却永远无法达成共识。对于这些伪问题的争论不仅无助于人们对社会经济规律的认识,而且还导致大量学术资源的浪费,甚至会成为思想无序和社会动乱的口号。

依据上述判断标准,可以发现在当前热烈的政治经济学争论中存在着一些根本就无法成立的伪问题。这样的伪问题并不因争论者的众多和各方观点的差异而成立。对于一个不存在的问题而言,一切答案都是无意义的。本文所集中进行辨析的三个突出的伪问题不仅是理论界长期争论的焦点,也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伪问题之一:是什么创造了价值

将这一个中国经济学界争论了几十年的“老问题”宣布为伪问题的原因很简单,因为价值根本就不是创造出来的,当然,这一问题也无法表达为“为什么”的语句。既然价值根本就不是创造出来的,那么,无论是坚持活劳动创造价值,还是提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社会劳动创造价值、劳动要素共同创造价值都失去了争论的对象。即使萨伊所谓的土地、资本和劳动创造价值的论点也是不需要的。

要阐明“价值不是创造出来的”这一判断,需要追溯到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的论述。斯密指出价值有两种,其一是使用价值(usevalue),其二是交换价值(exchangevalue)。顾名思义,使用价值是某物品给予拥有者或享用者的最高所值,或这个人愿意付出的最高代价。交换价值是获取该物品时所需要付出的代价,而在市场上,交换价值就是该物品的市价了。尽管斯密在进一步的阐述中出现错误,由“水与钻石悖论”引致出价值决定的论点,但这两个范畴却是简单而正确的。

具体来说,斯密的价值定义是把人作为出发点的。人们对物品的主观评价就构成了使用价值,而不同的主观评价相互进行比较,则形成交换价值。离开了人,谈不上任何价值,价值只能是人们在满足需求过程中形成的主观判断。设想一下,当一座繁华的城市中的居民全部离开后,所留下的一切高楼大厦又怎么能谈得上具有价值呢?既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都只不过是人们的主观评价,那么,争论是什么创造了价值就成为无稽之谈。因为作为主观评价的价值并不能够创造出来。

之所以提出是什么创造价值的争论,笔者认为这是将物品混同于价值的结果。说某种物品是由哪些要素创造出来显然是可以的,但物品或商品本身并不等同于价值。物品之所以具有价值,只是因为它们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求,从而给出评价,并依据各自的不同评价决定是否交换和以何种比例交换。离开了人们的主观评价,无论哪些要素参与了物品的生产也都不会形成价值。我们可以说劳动、资本和土地参与了物质财富的创造,但不能说这些要素创造了价值,因为价值与物质实体并不等同。

正是由于价值创造理论是个伪问题,政治经济学在解释事实时总是面临着新的挑战,不断修改和增加基本论断,总是徘徊在劳动创造价值和萨伊的“三位一体”之间,甚至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又不得不提出“四元”、“五元”价值论。为了应付实践需要,一些经济学家将大量精力用于扩大劳动的内涵,辨析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区分价值创造与价值转移。这必然导致了政治经济学理论基础的混乱,削弱了其主流经济学的地位。

伪问题之二:应该按什么分配

应该按什么分配的“问题”与什么创造了价值的“问题”密切相关,也是近年来争论非常激烈的“问题”。从经济科学的角度来看,应该按什么分配的“问题”实际上在企业生产之前就已经解决了,是一个在现实中并不存在的问题。

在合约理论提出之前,经济学将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看作是两个不同的环节。在理论分析上,资源配置与分配决定是被分割研究的。不仅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这样处理的,主流的西方经济学也将产品市场与要素市场放在不同的章节进行论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强调了企业内部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剩余分配。西方经济学则通常是在边际生产力理论的框架下论述每一个投入所有者获得的报酬等于其边际产品的价值。两大理论体系都忽视了对投入所有者怎样获得报酬和通过谁获得报酬的研究。这就形成了所谓的按照什么进行分配的“问题”。然而,随着合约理论的提出,资源配置与收入分配之间的缺口被填补上了,使这两个被分割的内容具有了内在一致性。

根据合约理论的认识,企业与市场都是合约,在这种合约下,投入所有者放弃一组明确界定的使用投入的权利以换取收入。一切生产要素在参与生产之前已经通过合约的形式确定了所应获得的收入,也就是说,收入分配问题通过合约的签订已经在产品到达市场之前解决了,而不会出现在产品销售后再评价各要素贡献进行剩余分配的问题。如果按什么分配的问题在生产之前没有解决,或者说,生产所需要的各种要素使用没有签订合约,那么生产就无法进行,也就更谈不上按什么进行分配。例如,要生产一台电脑,企业就必须首先同员工签订下工资合约、同专利所有者签订下技术转让合约、同物质资源所有者签订下购买合约等。这些合约本身就规定了各种要素所有者的投入状况和收入状况,在电脑生产开始之前,按什么分配的问题已经被解决了。在电脑生产和销售以后再来研究该按劳分配还是按要素贡献分配根本就没有必要了。当前关于按什么分配的争论不仅在理论上是一个伪问题,在实践中也缺乏指导意义。无论是坚持按劳分配,还是强调要按要素贡献分配,都不能改变通过合约来解决分配的现实做法。例如,在电脑生产中坚持按劳分配而拒绝与专利技术所有者签订包括分配内容的合约,那只能导致生产无法进行,无产品可分配。而当前一些学者提出的创新理论——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方式——同样也离不开事前合约的签订。按照这一观点,分配之前首先要对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衡量,然而,衡量出各种生产要素贡献的大小又何其困难。在一个完成的产品中是无论如何也划分不出每种生产要素贡献的份额。而在现实中,这种贡献的界定也是通过合约的签订来解决的,各种生产要素在市场上的价格恰好反映了它的贡献所在,而这一价格正是合约的核心内容。

总之,在合约理论没有提出之前争论按照何种原则进行分配还是可以原谅的,但在今天仍然将大量精力用于争论这一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无意义的问题就是徒劳了。

伪问题之三:怎样消除社会不公

中国在转型与发展过程中出现大量新现象,这些现象不能不引起经济学家们的思考,这些思考就引出了许多经济学对社会是否公平的争论,并进一步形成了如何消除社会不公的政策建议。然而,从经济科学的解释功能来看,这些问题并不应该是经济学所争论的,或者说,这些“问题”在经济学意义上来讲是伪问题。

准确地说,经济学可以研究为什么收入差距会拉大的问题,为什么国有资产在改制中会流失的问题,但是经济学不能够研究某一事件是否导致了社会公平以及如何消除社会不公的问题。因为社会是否公平是一个规范判断的问题,站在不同立场上的人会作出不同的解答。例如,郎咸平质疑顾雏军运用“七板斧”伎俩席卷国家财富,但顾却声称自己在收购中吃了亏。因为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是否公平,只能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

至于国企改制和收入分配中的公平性问题,更多的是一个法律的问题和政府评判的问题,而不应该由经济学来越俎代庖(经济学家可以有自己的价值判断)。因为经济科学的目的是解释和解释之上的预测,不是指导社会实践。正如张五常所分析的,中国昔日的导致民不聊生,为什么会这样,是经济学分析的问题,但民不聊生究竟是好还是坏,则是主观的判断了。经济学可以解释人类的行为,可以解释在怎样的局限条件下民众会变得饥寒交迫,但不能说这是好事或坏事。所谓“不能说”,是指经济学不能说,却并非指经济学者不能说。可见,一件事情是否公平以及如何消除不公并不是经济学说了算的,真是学术争论也好,还是利用和煽动情绪也好,显然不如平心静气的做真正对人民有用对学术有益的事情。

具体来说,经济学家应当做的事情就是去解释那些社会现象为何会出现,如为什么国企改革会出现大量资产的流失。当然,在研究这些问题时经济学家要将主观与客观分辨清楚,决不能让主观的判断影响客观的分析。要如萨缪尔森所说的“热情的心加上冷静的头脑。”因为,一旦搀杂了自己的主观价值判断,就会有意识地将事实引向自己设定的答案,从而丧失了经济分析的科学性。例如一个经济学者认为政府补贴农业是好事(主观的判断),他就会有意或无意地把分析歪曲了,以便得出自己的结论。这种现象在许多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的所谓“研究”中大量存在,当经济科学单纯为了论证某一发展战略的正确性时就不可避免地放弃了理论分析的客观性。

经济学分析不能立足于特定价值判断并不表明经济学不能对包括公平观在内的价值观进行分析。事实上,从选择的角度出发,经济学同样需要解释为什么人们选择了特定的公平观而不是别的;为什么人们会因为坚持自己的公平观而放弃其他的收益。这些都是文化经济学的研究内容了。当然,即使对公平观选择的理论分析也不容许加入经济学家的价值判断。

结语:政治经济学向何处去?

从经济科学的解释功能和逻辑分析出发,还可以发现不少的类似伪问题存在于当前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实际上从经济学家的争论中也很容易发现,有些问题其实是套套逻辑;有的问题是模糊不清;有的问题则是合成谬误。对于这些伪问题并不是说不能探讨,但那是玄学家及政治家的事情,它也许能够成为宣传的口号和政策的主张,但不应该成为经济科学解释的对象。反思政治经济学中伪问题长期存在的深层原因,政治政策与学术问题混同应该是最重要的一个。

伪问题的存在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学术资源,对于政治经济学本身发展而言,也是具有极大的损害。近年来政治经济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中国的冷遇就反映了这一点。无论是学生还是群众大都不明白伪问题争论的意义何在,也找不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对理论的解释力产生了怀疑。因此,要实现政治经济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振兴,实现这些理论的创新和发展,首要的是放弃对伪问题的争论,并转向对提高理论解释力的努力。

一是各学说流派都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论范式来解释事实,学术思想的竞争主要是通过各种解释有效性的比较。无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还是当代西方其他经济学流派,中国本土的过渡经济学及转型经济学,都应当在解释事实这一共同学术规范下展开竞争。各学说流派不应该将攻击和取消其他理论范式作为自己的任务,而是要对中国改革中出现的大量现象给予解释。因为这样的解释是可以进行实证检验的,无论是应用那一种理论范式,都可以增进人们的知识积累,推动政治经济学本身的发展。

二是政治经济学研究应积极吸收借鉴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各学说流派之间有竞争,但同时也需要相互借鉴融合。例如,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有助于细化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所有权的理论、企业组织理论等。同样,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虚拟资本、泡沫经济的论述也有助于主流金融理论对金融危机的分析。一个理论往往在自己的范畴内部很难发现伪问题,而通过对其他理论范式研究成果的借鉴,则可以很容易揭露研究中的谬误。

三是扩大经济学解释的范围,将制度、政党、宗教以及价值观、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都纳入经济学分析的对象。无疑,政治经济学应该关注比资源配置更为广泛的社会问题,这也是政治经济学这一名词的内在要求。但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不能因所涉及内容的广泛而加入主观价值判断,相反,即使对于利益取向和利益集团问题的研究也应坚持客观解释的立场,这是政治经济学得以创新和发展的根本出发点。

参考文献:

胡淑珍、于渝生,2000:《十四大以来经济理论热点争鸣》,中国审计出版社。

汪丁丁,1997:《我思考的经济学》,三联书店。

亚当·斯密,1974(1776):《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商务印书馆。

庄宗明、陈永志、陈琛,2004:《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的热点问题探讨》,经济科学出版社。

经济问题的论文第4篇

关键词:文化;经济;文化经济学;论纲

中图分类号:F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7)06―0084―03

近年来,文化经济问题已经成为中西方学术界的研究热点。但纵观之国内外学术界对文化经济问题的研究状况,这些研究成果大都主要局限于探讨文化与经济的各种联系,而从经济学角度对文化产业的研究还不多见。一方面,传统上的大多是从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和生态学等角度,把文化作为一种观念、一种意识、,一种精神活动,乃至作为一种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态来研究;另一方而,即使国内外现有的从经济学角度对文化产业的研究,无论是研究文化产业内部运行,还是研究其具体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技术,往往就事论事.缺乏一个必要的从经济学角度全方位、整体的研究框架支撑,更没有建立系统的文化经济学理论体系。因此,在吸收周内外学者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引入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从经济的角度系统地研究文化生产活动是非常必要的。

一、文化经济学的概念界定

关于文化经济学的定义、内涵和外延,迄今为止国内外学者还没有形成一种有影响的权威性的科学概念。如国内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学者用把整个社会的一切经济现象都看作文化现象来进行分析与认识的大文化视角去界定文化经济的概念:认为文化经济学是用一种大文化视角去审视社会经济现象(包括物质的与精神的各种现象)的学问,是探讨经济现象与经济发展的文化意义,揭示文化与经济发展相互作用及相互影响的客观规律,以及社会经济运行的深层动因,推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的学问。同时,也有更多的学者(方家良,1991;程恩富,1999;胡惠林,2003)则比较倾向于以经济学的角度定义文化经济之概念,认为文化经济学就是关于文化艺术生产、流通和消费的经济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侧重从一般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方法来考察文化产业中的文化活动和文化现象。

本文认为,所谓文化经济学,就是关于文化艺术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环节的经济现象、经济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从经济范畴的角度和一般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方法来考察文化的经济性和蕴涵的经济逻辑,以揭示文化经济活动的特征、变化趋势和客观规律。虽然传统上,经济学分析方法主要被运用于物质生产领域,所以,给许多人造成了似乎经济学只适用于物质生产领域的假象。但是,近20多年以来,经济学当作一种方法论,运用于分析了政治、家庭、制度、历史等多种社会现象,已经把经济学的分析领域拓展到了多个领域。可以说,文化经济学也正是这些拓展逻辑的合理延展,它是经济科学向文化领域的延伸和渗透,是经济理论与文化理论相融合的结晶。因此,文化经济学应包含以下三方面的涵义:

一是文化经济学是从经济理论和经济现实出发,运用有针对性、适应性的经济学(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的概念和范畴来说明文化之本体,并把如何最大程度的提供文化及相关产品以及有效配置文化资源作为文化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二是作为整体的文化经济学,它并不研究文化经济各分部门的特殊经济规律,而是关注点集中于文化生产诸要素的合理配置和文化经济运动规律的考察上,是透过这些规律的分析,揭示其共同普遍的经济规律..

三是虽然文化经济学着重考察和研究文化活动中的经济要素,揭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活动的经济学品格但由于文化经济学研究的是文化领域中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原则,因此,对文化经济的研究不能脱离文化的本质特性。

二、文化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文化,这一广泛地被使用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各个领域的概念,是一个不断向广延度和深刻度拓展的概念,因此,关于文化的定义较有影响的就有200多种,其中较为著铝的是1871年英国“人类学之父”E・B・泰勒(E-B-TYh)的定义:“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能力和习惯的复合体”。我国《辞海》曾为文化下过较为权威的定义:“从广义上说,文化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文化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或者说,是在一定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基础上发生和发展的社会精神生活方式的总和”根据以上定义,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人类社会的一切现象都可以被视作文化现象,文化表现的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内涵。

然而,作为文化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并不是文化本身。“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了某一门科学的对象”。文化经济学也不例外,它之所以能形成一门独立的利学,就因为它也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文化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以文化生产活动为研究对象,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和视角对文化资源、文化商品、文化商品价格、文化市场、文化投资、文化发展战略和文化经济管理等一系列主要范畴的具体分析,深入研究和探索文化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因此,作为文化经济学的对象性研究范围,主要是指和文化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有关的文化活动现象,包括文学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出版、文化娱乐、文物博物、音像制品、文化旅游,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设施与组织机构、如艺术表演团体、出版社、影剧院场、影视制作公司、书店、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

文化经济学建立的主要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哲学观,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哲学是关于社会经济运动和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以及人类自身的生产是人类社会生产的三种基本形式,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既需要消费物质生活资料,也需要消费精神生活资料。文化生产属于精神生产,是精神生产的一部分,文化生产以文化产品来满足社会的文化精神需要。而且马克思早在《1844年经济学一哲学手稿》中,他就曾指出,由于人的需要的丰富性,从而生产的某种新的方式和生产的某种对象就会产生。并指出:“宗教、家庭、国家、道德、法、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他所说的“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实质上指的就是广义的文化生产或精神生产。因此,文化艺术生产作为特殊的精神生产。虽然不同于哲学、科学、教育和宗教等其他精神生产,更不同于物质生产,但文化艺术生产同样也要“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

总之,文化经济学是以文化生产活动中的微观和宏观经济行为为研究对象,从经济学的角度和视角深入分析和研究文化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和运动规律的利学。其关注点集中于文化生产诸要素的合理配置、文化产业结构的有效调整和文化经济运动规律的考察上。

同时,文化经济学是一个独立的、涉及面相当广的兼有文化和经济双重特性的领域,它有着自身的矛盾运动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在自己的活动领域中表现出种种特殊的矛盾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文化经济学是文化生产活动与经济生产活动相互融合而衍生出来的一门边缘学科,是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并在根本上把自己同其他经济学分支和文化学分支区别开来的经济分支学科。

此外,要注意文化经济学与经济文化学和知识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区别与联系。文化经济学分析的应是各个文化领域的经济问题,而经济文化学分析的应是各种经济活动中的文化现象,如企业文化、社区文化、消费文化、计划经济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文化、东亚经济崛起中的文化因素等,而文化经济学与知识经济学的分析对象和范围也不尽一致,知识经济学是单纯研究知识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

三、文化经济学的概念范畴和理论框架

由于文化经济学是侧重从一般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方法深入分析和研究文化生产活动的运行机制和运动规律,因此,文化经济学的基本概念、范畴和研究内容应是一般经济学的拓展。如经济学中的资源、商品(产品)、价值、价格、供给、需求、消费、市场、成本、效益、资本、投资以及分工、贸易,竞争力等。文化经济学则有文化资源、文化商品(产品)、文化价值、文化供给、文化需求、文化消费、文化市场、文化生产率、文化资本、文化投资以及文化分工、文化贸易,文化竞争力等;另如经济学中的市场是指商品交换的场所,而文化经济学中的市场是以文化商品为经营对象的市场。这两个市场的活动,都要受到价值规律的支配。从以上罗列对比可以看出,文化经济学作为经济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的概念、范畴和内容应是经济学的拓展和延伸,并以这些基本范畴为核心,再加上其他派生的范畴,一起构成文化经济学的研究内容和理论体系。并且,通过对这一系列范畴的分析,阐明整个文化经济系统的运行机制和发展规律

正如概念、范畴和内容是经济学的拓展和延伸一样,文化经济学的也应需要吸取经济学科学体系的精华,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同时,要注意经济学研究的是物质生产:的一般规律和特点,而文化经济学研究的则是文化生产中的特殊规律和特点:如经济学和文化经济学中研究的“商品”(产品)都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物质产品本身没有特殊的社会属性和阶级属性,但文化产品一般都有鲜明的社会属性和阶级属性,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因此,文化经济学没有必要也不应机械地模仿经济学,应根据自身特点以一定的逻辑顺序构建本学科的理论研究体系。

经济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是资源的配合,因此,如何最大程度的提供文化及相关产品以及有效配置文化资源是文化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具体来讲,文化经济学的研究应着重从文化资源配置角度,以文化资源的分析为开端从微观、中观、宏观乃至全球层面层层展开其他内容。微观上阐明文化资源配置与开发、文化供给与需求、文化产品的价值与价格、文化投资与消费、文化市场等现象的特点和运行规律中观上研究文化产业的组织、结构、管理与发展等问题;宏观上研究文化经济与国民经济、收入分配、劳动就业及宏观调控等问题;全球层面上阐述文化经济的国际贸易、国际分工、国际竞争力以及国家文化安全等问题。总之,文化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和基本内容如下:

微观基础篇中观产业篇宏观发展篇国际竞争篇

1.文化与文化资源2、文化产品及价值决定3、文化产品的供求机理4、文化投资与消费5、文化市场6、文化产业的结构7、文化产业的组织8、文化产业的管理9、文化产业的发展10、文化经济与国民经济11、文化经济与收入分配12、文化经济与劳动就业13、文化经济与宏观调控14、国际文化分工15、国际文化贸易16、国际文化竞争力17、全球化与国家文化安全

四、文化经济学研究应注意的几个矛盾

不断推进文化经济的发展,就是要根据不同种类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制定不同的发展战略,结合市场的无形之手与政府的有形之手,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然而,文化经济它不仅引出了诸如民族文化资本化等“经济”问题;文化产品、文化产业、文化背景等对一定国民经济体系的作用、影响和意义等“社会”问题;而且基于文化产品的特殊性质,甚至扩及于文化安全等“政治”问题。因此,在推进当代文化产业与文化市场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密切注意文化市场机制发展中的众多的尖锐矛盾。比如文化产品的物质商品属性与非物质精神属性的矛盾、文化产品的公共性与私人性矛盾、文化市场规律与文化艺术自身规律的矛盾、市场运作方式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矛盾;经济价值与文化价值的矛盾以及文化经济效益与文化社会效益的矛盾等等。这众多矛盾构成了一个复杂的多重矛盾之间。在众多矛盾中,最根本的矛盾就是当代市场条件下文化发展的物质商品经济性与非物质精神文化性之间的矛盾。

所谓文化发展的经济性,当然是指它所具有的经济性质、市场运作方式和产业管理规范等一系列特征。作为经济性要求,文化产业自然要进入市场,在管理体制、经营方式和经济效益上同市场经济接轨。它所面临的文化企业的生产与管理、文化产品的经营与销售、文化市场的开拓与培育、文化经济价值的估算与评定都必须遵循当代市场经济的规律。因此,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诸环节都要受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规律的作用,具体表现为:文化产业的运作方式受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强制影响,等价交换原则、利润最大化原则渗透到文化生产、再生产过程并影响文化生产的方向、效率及经营者的行为选择。

经济问题的论文第5篇

一、宏观经济学源于何时

“宏观经济学”(macroeconomics)这个术语,最早是挪威经济学家弗里希于1933年在《动态经济学中的传播问题与推动问题》一文(伦敦,1933)中提出的;作为与“微观经济学”相对称的术语在教科书中被首先使用,则是在美国肯尼斯·博尔丁的《经济分析》一书中(纽约,1948)。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的创立以1936年凯恩斯的名著《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以下简称《通论》)的出版为标志,这一点在西方经济学界是没有争议的,但对宏观经济学到底源于何时却有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看法认为,重商主义者最早研究了宏观经济问题,因为他们在经济学说史上第一次考察了国民财富问题,并认为流通领域是国民财富产生和增加的源泉。第二种看法认为,宏观经济学最早产生于重农学派,理由是法国重农经济学家魁奈分析了社会资本再生产过程,把国民财富产生和增加的源泉从流通领域中转移到了生产领域中。第三种看法认为,英国古典经济学家是宏观经济学的最早研究者,因为他们不仅从普遍的物质生产领域考察国民财富的产生和增加,而且还从国民收入核算的角度考察了宏观经济的运行。

这三种观点中,厉以宁教授(1986)认为,第一种观点是不恰当的。尽管重商主义学说作为最早的资产阶级经济学说,确实考察了国民财富问题,但由于其研究对象仅停留在流通领域内,停留在对交换对象的观察上,因而它建立的不是一种以整个国民经济作为考察对象的理论体系,并没有使经济学真正成为一门科学,因而也就谈不上是宏观经济学的源头。熊彼特在《经济分析史》一书中认为,第二种和第三种看法都是有道理的。这是因为,如果从社会资本再生产的角度看,法国重农主义者在宏观经济学说史中的贡献不可忽视;如果从国民收入核算和国民财富增长的角度来看,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成就同样不可抹杀。因此,可以认为法国重农主义者和英国古典经济学家都是宏观经济学的开创者和先驱,他们的宏观经济理论是互相补充的,共同构成了宏观经济学的源头。

就代表人物而言,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被认为是宏观经济问题的最早研究者,他在1662年出版的《赋税论》一书被看作是西方经济学中第一部以宏观经济为研究对象的学术著作。从时间顺序上看,早期宏观经济学则经历了一个从威廉·配第到魁奈、再到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的产生和发展过程。除这些人物之外,西施蒙第等也在宏观经济学说史中有过重要贡献。

二、宏观经济学发展的主线

宏观经济学是以整个国民经济作为研究对象的西方经济学说,从经济学说史的角度看,宏观经济学大体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从17世纪中期到19世纪中期,是早期宏观经济学阶段,或称为古典宏观经济学阶段;第二阶段:从19世纪晚期到20世纪30年代,即从早期宏观经济学到凯恩斯宏观经济学产生这一时期;第三阶段:以1936年凯恩斯《通论》出版为起点,到20世纪60年代,这是现代宏观经济学产生和发展时期;第四阶段:20世纪70年代以后,是现代宏观经济学进一步发展和演变的时期。

在第一阶段即早期宏观经济学阶段,古典学派和重农学派虽然已经把整个国民经济活动作为研究对象了,并且已经运用了总量概念,但是与19世纪晚期以后的各种宏观经济学相比,在理论上和方法上仍有一些重要区别:(1)在古典学派和重农学派那里,宏观经济研究和微观经济研究的划分是不明确的,还谈不上有什么分工;(2)其总量分析方法还没有建立在边际概念基础之上;(3)其理论基础仍然是劳动价值论,而不是后来的以边际效用论为依据的价值论;(4)后来广泛采用的均衡理论在当时还没有产生和运用。

在第二阶段,即从19世纪晚期开始,随着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危机的频繁出现,宏观经济学主要集中于对经济周期波动的解释上,形成了许多种宏观经济学说,如瑞典经济学家的动态均衡理论,熊彼特的经济发展理论,英美经济学家的货币数量理论,美国经济学家密契尔等人对国民收入和经济周期的研究等,使宏观经济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下面着重介绍现代宏观经济学产生和发展的轨迹。

在第三阶段,随着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的出现,以1936年凯恩斯《通论》的出版为标志,现代宏观经济学才真正产生了,宏观经济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现代宏观经济学与以前的宏观经济学相比,其显著的区别在于:它研究的是国民收入的变动及其与经济周期波动、失业、通货膨胀等的关系,因此被称作收入分析。它通过收入分析得出的论断是资本主义经济不可能自动调节以实现充分就业均衡,并且在通常情况下出现的是小于充分就业的均衡。而20世纪最初30年的宏观经济学,则或者只限于对货币数量和利息率水平的分析,而不涉及国民收入水平的决定问题;或者维持着资本主义经济和谐的传统观点,把经济周期中阶段的更替看成是经济中自发力量调整的结果。对于30年代大危机,以往的经济学无能为力,以凯恩斯的有效需求理论为代表的现代宏观经济学便应运而生,并给予了较为合理的解释。

凯恩斯认为,总供给价格和总需求价格达到均衡时的总需求量决定总就业量,由于边际消费倾向、资本边际效率、流动偏好等心理因素的作用,通常情况下总需求价格是小于总供给价格的,这样就出现了小于充分就业的均衡,即出现了萧条和大规模失业现象。市场机制是没有力量自动使之均衡的,必须依靠国家干预才能实现充分就业,使资本主义经济恢复正常运行。需要注意的是,凯恩斯的分析是假定供给不变、社会上存在足够的资源为前提,而进行的短期的、比较静态的总量分析,因而只是为宏观经济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起点。

在凯恩斯的追随者看来,这种短期的、比较静态的总量分析是远远不够的,从20世纪30年代末起,他们从三个不同方面补充和发展了凯恩斯的宏观经济学。

(1)把凯恩斯的短期比较静态分析发展为长期动态分析,发展了投资函数理论,出现了各种经济增长模型。其中汉森和萨缪尔森等人的对乘数和加速系数交织作用的分析,被认为是投资函数理论早期发展中的最重要贡献;哈罗德和多马,斯旺、索洛、米德等分别提出了他们的经济增长模型,使投资函数理论得到进一步延伸。

(2)发展了消费函数理论,引入了个人可支配收入、持久收入(预期收入)和相对收入的概念,而不象凯恩斯那样仅停留于国民收入、绝对收入的分析,同时发展了市场预测理论。在这方面,影响最大的是杜生贝的相对收入假定和弗里德曼的永久收入假定。

(3)从封闭经济模型发展为开放经济模型,打破了凯恩斯假想的封闭经济模型,引入了国外部门因素的影响。在这方面,马柯洛普、琼·罗宾逊做出了开拓性的贡献。凯恩斯的追随者们的这些论点不仅发展和丰富了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而且符合了当时西方各国经济增长和对外投资的需要,成为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

在第四阶段,即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现代宏观经济学在争论中获得了进一步发展和演变。凯恩斯宏观经济学出现以后,成为当代西方经济学的新正统派,在二战后大约保持了20年的极盛时期。60年代后期起,由于资本主义世界出现了“滞胀”,凯恩斯宏观经济理论难以做出解释,未能提出有效的经济政策。于是,宏观经济学发生了一系列重要变化:

(1)非凯恩斯派宏观经济学开始复兴。其中最突出的例子就是货币数量理论的复兴—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现代货币主义逐渐成为凯恩斯经济学的有力挑战者。其次,以林德伯克为代表的新一代瑞典经济学家的宏观经济学也开始复兴。他们在总量分析的基础上对国民经济进行了结构分析,提出的社会民主主义理论和“混合经济模型”是非凯恩斯派宏观经济学的又一个新动向。另外,长周期理论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出现了如熊彼特以创新为中心的周期理论、康德拉捷夫的55年长周期理论以及库兹涅茨的20年长周期观点等。

(2)凯恩斯派宏观经济理论也不断改进和完善。例如把凯恩斯理论动态化、长期化时,不仅从总需求方面作了补充,而且还重视分析了总供给的变化;不仅继续采用实证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而且也强调采用规范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在后一方面,琼·罗宾逊、詹姆斯·拓宾、阿瑟·奥肯等人在经济分析中对价值判断、伦理标准的强调,都是凯恩斯宏观经济理论中规范经济学色彩强化的具体表现。

(3)凯恩斯宏观经济学和非凯恩斯宏观经济学互相渗透。两派虽然都采用总量分析方法,但由于各自的理论基础和政策主张不同,因而存在着严重的分歧,论战非常激烈。不过,经过较长时期的争论,两派开始互相吸收对方的合理部分,互相影响和渗透。目前,在货币因素的重要性、失业问题的顽固性、国家长期规划的作用、浮动汇率问题等方面取得了比较接近的看法。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两派的分歧消失了,事实上,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主义思潮和货币主义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潮的鸿沟是难以逾越的,二者的论战还将继续下去。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经济学在宏观经济领域又获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1)由于理性预期学说的兴起及其影响的扩大,出现了新凯恩斯主义。他们以粘性工资和粘性价格假说为出发点,对非自愿失业问题和生产过剩问题作了新的解释,同时还致力于为凯恩斯宏观经济学寻求一个新的微观经济学基础,这就是信息的不完整性、不对称性和滞后性。

(2)非均衡理论有了较大的发展,经过贝纳西等人的努力,形成了一个非均衡经济学体系。

(3)对经济增长问题研究的视野显著地扩大了,引入了人力资本、非技术因素等,特别是重视了制度因素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诸如产权问题、交易成本问题的分析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宏观经济学与制度经济学的结合,使宏观经济研究出现了新的格局。

(4)政府失灵问题引起了较大的研究兴趣,出现了从金融政策角度或从公共选择理论角度进行的新的理论解释,这些研究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单纯的宏观经济学范围。三、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的关系

经济学是研究经济行为和经济运行的规律的学问。经济活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经济学本来没有宏观和微观的划分。这从经济学说史发展的轨迹可以看得很清楚。例如,在古典学派和重农学派那里,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不仅研究了国民收入、国民财富、货币流通总量等问题,而且也研究了微观经济学领域的价值和分配问题,即使是魁奈,也对微观经济学领域内的“纯产品”问题进行过细致的讨论。只是到了后来,随着分工的发展,为了研究的方便和深入,才出现了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的划分。对此,正如我国经济学家樊纲(1997)指出的,“经济学发展史的最初阶段上,理论是十分综合的,但也正因如此,最初阶段的经济学是较为幼稚的;经济学分支的发展,是一种进步;正是这种分工为理论的深入和这深入之后更高级的综合,提供了新的基础。”

微观的英文是“micro”,原意是“小”。微观经济学是以单个经济单位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单个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和相应的经济变量单项数值的决定来说明价格机制如何解决社会的资源配置问题。宏观的英文是“macro”,原意是“大”。所谓宏观经济学则是以整个国民经济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经济总量的决定及其变化,来说明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问题。

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1)研究对象不同。微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单个经济单位,如家庭、厂商等。正如美国经济学家J·亨德逊(J·Henderson)所说“居民户和厂商这种单个单位的最优化行为奠定了微观经济学的基础”。而宏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则是整个经济,研究整个经济的运行方式与规律,从总量上分析经济问题。正如萨缪尔逊所说,宏观经济学是“根据产量、收入、价格水平和失业来分析整个经济行为。”美国经济学家E·夏皮罗(E·Shapiro)则强调了“宏观经济学考察国民经济作为一个整体的功能。”

(2)解决的问题不同。微观经济学要解决的是资源配置问题,即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的问题,以实现个体效益的最大化。宏观经济学则把资源配置作为既定的前提,研究社会范围内的资源利用问题,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3)研究方法不同。微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是个量分析,即研究经济变量的单项数值如何决定。而宏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则是总量分析,即对能够反映整个经济运行情况的经济变量的决定、变动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这些总量包括两类,一类是个量的总和,另一类是平均量。因此,宏观经济学又称为“总量经济学”。

(4)基本假设不同。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是市场出清、完全理性、充分信息,认为“看不见的手”能自由调节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宏观经济学则假定市场机制是不完善的,政府有能力调节经济,通过“看得见的手”纠正市场机制的缺陷。

(5)中心理论和基本内容当然也不同。微观经济学的中心理论是价格理论,还包括消费者行为理论、生产理论、分配理论、一般均衡理论、市场理论、产权理论、福利经济学、管理理论等。宏观经济学的中心理论则是国民收入决定理论,还包括失业与通货膨胀理论、经济周期与经济增长理论、开放经济理论等。

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虽然有明显的区别,但作为经济学的不同分支,共同点也是明显的:只是从不同角度对经济现象进行的分析,采用的都是实证分析方法,即都把社会经济制度作为既定的,不涉及制度因素对经济的影响,从而与制度经济学区分开来。另一方面,微观经济学先于宏观经济学产生,发展得比较成熟,因而是宏观经济学的基础;两者互相补充,互相渗透,共同组成了经济学的基本原理。

关于宏观经济学的微观基础问题,一直是激烈争论的问题,这里有必要多说一些。宏观经济理论,无论是凯恩斯主义还是货币主义,都把微观经济理论所探讨和得出的某些原理当作既定的前提加以接受,诸如价值形成问题、收入分配的依据问题等并不包括在他们的理论之中。也就是说,宏观经济学一直缺乏自己的微观经济学基础。寻找微观基础一直是宏观经济理论研究者孜孜以求的工作。

(1)对于凯恩斯宏观经济学的微观基础问题,主要有两种看法:萨缪尔逊早就提出,用新古典经济学的微观理论,即边际效用价值论和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作为凯恩斯宏观经济学的微观基础,因而被称为“新古典综合派”;另外以卡尔多、琼·罗宾逊为首的凯恩斯主义者则认为,要从李嘉图的价值理论和分配理论中去寻找宏观经济学的微观基础,要承认价值本身有客观的、物质的基础,承认分配问题不能脱离特定历史条件和所有权因素来考察。凯恩斯经济学的微观基础问题,实际上是凯恩斯主义中两大分支—新古典综合派与新剑桥学派—之争,这个争论还在继续进行。

(2)货币主义宏观经济理论的微观经济学基础问题,货币主义者们、尤其是所谓第二代通货膨胀研究者们进行了补充和发展。他们认为,人们的预期的形成与市场信息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而市场信息的获得不仅需要成本,而且难以充分。因此,只分析宏观经济学领域中货币流通总量和利息率水平,不分析微观经济学领域中的人们对工资和价格的预期、市场信息的传递方式,是显然不够的。

(3)希克斯在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的结合问题上走了一条独特的道路,既不同于凯恩斯主义,也不同于货币主义。早在30年代,他在《价值与资本》一书中就着手于二者结合的尝试,在他的理论中,微观理论和宏观理论是一致的。

宏观经济学是研究经济的总体行为、考察经济的总体趋势的学问,而经济的总体趋势是经济中数以百万计的单个经济个体的行为加总的结果,因此,宏观经济理论必须与构成经济的数以百万计的家庭和企业的微观基本行为相一致。为此,现代宏观经济学采取三个基本步骤:首先,试图从理论水平上理解单个家庭和企业的决策过程。他们假定经济中存在一个典型的或平均的家庭或企业,然后利用微观经济学的工具研究它们在各种不同的经济环境中怎样以及将要怎样行为。其次,宏观经济学家试图通过加总经济中个别家庭和企业的所有决定,来解释经济的整体行为。他们将典型家庭或企业的行为以某种适当的方法加以“复合”(multiplied),把经济中的关键变量如价格、产量、消费量等等加总,然后推导出整体数据间的各种不同关系,以图解释关键经济变量间的联系。最后,通过收集并分析实际宏观经济数据以赋予理论经验内容,验证理论的有效性。宏观经济学就是这样运用微观经济学理论来不断完善自己的理论体系的。四、宏观经济学在中国的应用

宏观经济学普遍地引入中国已有近20多年的时间,其中经历了批判、部分吸收、全盘吸收、科学借鉴等曲折的过程。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西方经济学在中国的有用性以及如何运用等问题尚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期间的原因主要有:长期以来中国的经济学一直以马克思经济学为唯一的理论基础,西方经济学作为“后来者”要被整个经济学界接受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尤其是要被老一代经济学家接受难度很大,目前主要是中青年一代掌握得较好。其次,中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计划经济,与西方经济学赖以产生和发展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有巨大的体制差异,改革以来虽然正在实现转轨,但这种体制变迁尚未完成,这样,西方经济学要在中国开花结果,还需要伴随体制“土壤”的转变和培植。另外,中国长期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社会体制,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管理经济,西方的经济自由主义因子的生长需要一个过程;即使是强调政府作用的凯恩斯宏观经济学,其干预的“度”的把握也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因此,只有在对现代西方经济学整体掌握和精髓吸纳的前提下,才能谈到西方经济学在中国的全面发展。

关于西方经济学包括宏观经济学在中国是否有用,已没有什么可争论的。中国经济学要与国际范式接轨是大势所趋。至于有人提出建立所谓的经济学的中国流派,我认为大可不必。因为,西方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面对的是人类一般的经济活动,且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没有国界之分,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对不同国家来说,只是研究的问题不同,运用的经济理论和研究范式可以相同,西方经济学作为有用的工具,完全可以拿来运用,没有必要另起炉灶。当然,直接运用不等于完全照搬,一定的修改和完善还是必要的。当前重要的不是要不要重建中国经济学流派的问题,而是要平心静气地学习和消化西方经济学理论精髓和学术传统的问题,重点实现思维方式和研究范式的转换。

目前在我国,对宏观经济学的认识和运用中存在一定的误区,值得引起高度的重视。主要表现在:

(1)把宏观经济学当成是“宏大的、包罗万象”的学问。这是一种误解。其实,正如樊纲教授所指出的,宏观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并不大,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它是很小的、很“窄”的,只是经济学宏大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能说明许多问题,而只能说明经济生活定的一类或一组问题;更严格地说,它只是对复杂的、立体的经济问题和经济现象,从一个特定的侧面、特定的角度进行研究和解析。

(2)把一些微观经济学的问题“宏观化”了。例如企业效率问题、产业结构问题等本来都属于微观领域的问题,但在我国,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事、结构的事都由中央政府管,因此似乎是“宏观”的事。但从理论分工的角度看,并非如此。现代宏观经济学虽然也从家庭、企业等微观主体的行为入手分析宏观现象,但它实际上研究的是单个主体所面对的一类特定问题,如消费和储蓄行为、投资行为、就业行为等动态效率问题,而不是“成本最小化”的企业自身问题,或“结构瓶颈”之类的产业结构问题。

(3)把一些本属于增长理论、发展经济学研究的“长期问题”扯进了宏观经济学的范围。增长理论属于一种“长期理论”,它研究的是经济增长的长期趋势问题和何种长期增长率最优的问题。而宏观经济学是一种“短期理论”,它研究的是“短期波动”问题,而不是“长期增长”问题。与此相关的是“发展问题”。所谓发展问题其实是增长问题在发展中国家的特例,它比一般的增长问题更加具体、也更加综合,一般运用发展经济学进行解释。所谓发展经济学,就是在经济学各种基础理论的基础上具体应用于发展中国家的一套理论,不仅仅涉及到宏观经济学。

(4)把一些制度经济学的问题与宏观经济学混淆了。我们知道,经济制度或经济体制在整个经济运行过程中具有最基础的地位,它决定着人们的经济行为,决定着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决定着经济的长期发展和稳定。但是长期以来,经济学包括宏观经济学在内的研究,一般都把“制度”假定为既定的。制度经济学则不同,它是把“制度”因素本身作为研究对象而发展起来的现代经济学分支学科,它专门研究经济制度对人们经济行为的决定性作用(如科斯的产权理论)以及制度本身发展变迁的规律(如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当前进行的“经济改革”问题,很显然属于制度经济学的范围,但常常被当作宏观经济学问题来谈论。把体制转轨、制度变迁之类的“长期的、动态的”问题当作只能解决“短期的波动”问题的宏观经济学问题,显然超出了宏观经济学之所能,是不恰当的。

总之,宏观经济学是在给定的经济制度条件下,在经济长期增长的背景下,研究某一较短时期内的由各经济主体的行为所决定的经济总量之间的关系,研究如何缩小经济波动、实现经济稳定增长的经济学分支学科。宏观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其实是很窄的、很有限的,不过是研究如何解释经济波动和如何通过宏观政策来熨平经济波动的“窄”问题。这是我国经济理论界在吸收、借鉴和运用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时已经出现并必须注意纠正的倾向。参考文献

杰弗里·萨克斯、费利普·拉雷恩,1997:《全球视角的宏观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厉以宁,1997:《宏观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湖南出版社。

梁小民,1997:《西方经济学教程》,中国统计出版社。

P·萨缪尔逊、W·诺德豪斯,1989:《经济学》,商务出版社。

E·夏皮罗,1985:《宏观经济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经济问题的论文第6篇

一、研究内容

区域经济史研究是在一定时空坐标中,描述出一地方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对不同区域的研究结果进行比较、归纳,以使我们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史现象有更为深入的了解。

以宋代的区域经济研究为例,目前学者们对区域经济研究的内容主要关注在如下几个方面;(1)经济中心南移问题。所谓经济中心南移,是指唐宋以来全国经济中心自北向南的转移,使得江南地区成为全国经济的中心。这个论题最初由张家驹先生在40年代提出,并由他本人在50年代进一步扩充(注:张家驹:1942年,《宋代社会中心南迁史(上)》,商务印书馆;1957年,《两宋经济重心的南移》,湖北人民出版社。)。70年代末以来,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有一定发展,郑学檬的著作可为代表(注:郑学檬:1995年,《中国古代经济重心南移和唐宋江南经济研究》,岳麓书社。)。近来有关的研究,已经深入到了诸如经济中心南移的阶段性以及在各方面的具体表现等问题。(2)地区性的个案综合研究。地区性个案研究自80年代起进入高潮,选题范围多集中在当时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如杨德泉、荀西平对北宋关中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专门论述(注:杨德泉、荀西平:1987年,《北宋关中社会经济试探》,《宋史研究论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斯波义信对宋代江南地区的经济发展,如对高技术与高生产、高技术的传播对生产的影响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认识(注:斯波义信:1988年,《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中译本。)。以及对不同经济部门的个案研究,如关履权的《宋代广州香药贸易史述》,指出宋代广州的香药贸易作为中国历史上一种贩运性的商业活动,为封建统治者服务,是变态的繁荣(注:关履权:1982年,《宋代广州香药贸易述论》,《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龙登高的《宋代东南市场研究》,认为在宋代两浙区域市场,产业结构中经济作物与商品生产比重小,区域内的专业分工,更多地以自然地理为基础,与外地市场的联系稀疏,缺乏全国性市场的配合(注:龙登高:1988年,《宋代东南市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吴旭霞的《宋代江西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认为宋代江西农村中农作物大量投入市场,农民与市场联系加强(注:吴旭霞:《宋代江西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江西社会科学》,1990年第6期。)。韩茂莉的《宋代川峡地区农业生产述论》,通过对宋代川峡地区人口密度和土地垦殖率两项指标的考察,指出宋代是川峡地区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时期(注:韩茂莉:《宋代川峡地区农业生产述论》,《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4期。)。有关论著数量不少。(3)对全国经济区域性不平衡现象的分析。80年代,漆侠最早通过对宋代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考察,得出“北不如南,西不如东”的结论(注:漆侠:1987、1988年,《宋代经济史》(上、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程民生的《宋代地域经济研究》具体阐述了漆侠的这一论述。包伟民的《宋代赋税征发区域不平衡性略论》则从宋代国家财政制度存在的区域性差异的角度,来分析由此造成的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注:包伟民:2000年,《宋代赋税征发区域不平衡性略论》,张其凡编等《宋代历史文化研究》,人民出版社。)。

上述学者都对宋代区域经济作了相当深入的探讨,大大超迈了前人的研究水平,也反映了他们在史识上的独具慧眼,但也应该看到,在区域经济史领域仍有一定的学术空间可供拓展。在新世纪之初,对区域经济史的研究内容进行反思与改进是必要的,尽可能地拓宽区域经济史研究的领域,是我们目前面临的任务。

如何划分区域经济史的“区域”,进而确定具体的研究范围,是从事研究不可回避的基本问题。对此,历史学家、经济学家、人口学家、地理学家等不同领域的研究者们都分别立足于自己的学科基础,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提出过各自的划分标准。归纳而言,经济史学界曾提出了三种不同意见:(1)传统上以行政区划为主要标准,理由主要是“我国现行经济体制,也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便于使研究成果的借鉴作用得到发挥。”(2)按自然经济条件划分,“因为经济的发展往往不是行政命令或者行政区域硬性划分所能割裂开的”。如冀朝鼎在其著作《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中,依据农业生产条件与运输设施条件的优劣提出了“基本经济区”这一重要概念。施坚雅在《的城市发展》一文中,按分水岭将中国划分为地区,颇有见地,但此说的着眼点是市场系统理论(市场系统与河川流域有密切关系),因此对于市场系统相对成熟的清代中国来说,比较适宜,但对于处在10至13世纪的宋代而言,情况就未必如此了。(3)80年代开始,学者们越来越倾向于采取多元标准,既可以按行政区划,也可以按山脉走向、江河流域、市场网络和人文风俗的不同来确定(注:以上参见宋元强:《区域社会经济史研究的新进展》,《历史研究》,1988年第3期,第159页。

关于冀朝鼎的论述,参见冀朝鼎《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0页;关于施竖雅的论述,参见李伯重《斯波义信“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评价》,《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第148页。)。如:粟冠昌的《宋代的广西社会经济》(注:粟冠昌:《宋代的广西社会经济》,《广西师院学报》,1981年第4期。)、陈伟民的《宋代岭南主粮与经济作物的生产经营》(注:陈伟民:《宋代岭南主粮与经济作物的生产经营》,《中国农史》,1990年第1期。)、雷家宏的《宋代长江中游沿岸地区的商业贸易》(注:雷家宏:《宋代长江中游沿岸地区的商业贸易》,《宋史研究论文集》,宁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龙登高的《宋代东南市场研究》、程民生的《宋代北方经济及其地位新探》(注:程民生:《宋代北方经济及其地位新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3期。)等论著,都持这种观点。另外,80年代末,斯波义信在施坚雅“地文地域”说的基础上,提出“地文—生态地域”新说,即将生态环境的概念纳入中国古代经济区域划分工作之中,使之更为全面。当然,区域的划分也是与不同社会的不同背景相适应的。原始社会以山川自然的形势进行划分:夏商周时期,总体上按民族分布和自然区域进行划分;秦代以后的帝制时期,在中原以郡县(后为州县)划分,并逐渐地推广到少数民族地区。在这个有序的发展过程中,区域划分的内容越来越充实。

区域经济史研究应关注多学科交叉与渗透的问题。经济学、地理学、人类学、人口学、社会学、生态学、民俗学等方面的学术成果,都应予吸收。这种跨学科的新史学的最早尝试可追溯到法国史学家H·贝尔在1900年创办的《综合历史评论》。但使这一方法赢得学术声望的是L·费弗尔和M·布洛赫1929年共同创办的《经济社会史年鉴》和由此得名的“年鉴”学派。他们反对西方传统史学专注于政治史的作法,提倡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在内的“总体历史”;反对纯历史学的研究方法,主张运用跨学科方法,开展综合研究。“年鉴”学派对我们的启发是应该从多个角度、立体地考察区域经济。

检讨近几十年来的国内区域经济史研究,本文以为一个显著的弱点是缺少概念的创新。相比之下,西方学者在研究中的“概念化”或“模式化”倾向明显。从表面上看,“社会科学化”色彩过于强烈,大量的相关社科词汇的借用,似乎给人以流行时尚的感觉。但新概念的提出极有可能标志着一次方法论转换的完成,并为下一步的转换积累了讨论的前提,尽管这种转换和积累的幅度不尽相同(注:参见杨念群:《美国中国学研究的范式转变与中国史研究的现实处境》,《历史学》,2001年第3期。)。任何研究都须时刻处于运动和发展之中,它需要史学工作者不断努力与探索,同时还需要信心和勇气。如在研究区域经济史的过程中,可引入经济学中用以描述区域间的经济扩散和极化效应问题的“发展极理论”(注:参见张培刚主编:《新发展经济学》,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用以研究区域专业化问题的“禀赋优势理论”(注:参见周起业等著:《区域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以及像“专业化产业区”、“集聚效应”(注:“专业化产业区”是建立在比较优势基础之上的,专业化地生产其具有优势的产品的区域。“集聚效应”指由于要素(主要是人口)的集中而产生的联合需求,促进专业化分工和中介组织的兴起。)等一系列在区域经济学中经常使用的新概念,有助于更加富有逻辑性地分析区域经济变化进程。当然,新概念的提出有时可以带来深入探讨之效,有时却未必,只是产生新瓶装旧酒式的作品。故新概念的出现,决非易事,必须建立在扎实的研究基础上。

应该说,迄今为止的区域经济史研究基本上以对大量史实的考察作为依据,就不同经济类型的个案研究结论而言,有相当的科学性。但大多数学者或是仅仅停留在个案结论的阶段,或是在试图将其上升为普遍性规律时往往出现一个逻辑断档,即在由个别到普遍的扩展过程中,缺乏逻辑的必然性。如施坚雅根据中心地理论,在其对长江上游区域经济结构的研究中提出,由于商业竞争、运输效能等等因素的制约,使得各商业中心互相间处于相对均衡的距离中,因而形成一个近似六角形的市场结构模式。近年来,不少学者对六角形模式进行了一定的修正,向我们展示了理论模式与历史实际之间存在的显著差距(注:包伟民:1998年,《江南市镇及其近代命运:1840■1949》,知识出版社,第44页。)。

要切实把握区域特征,勾勒区域经济发展概貌,需要进行不同区域间广泛的互比,即通过横的观照与纵的比较两条线索的梳理。前者是基于各地因自然气候、物产资源、交通条件等差异,造成地方经济不平衡发展的事实,对地方经济的区域性显著特点有相互比较的研究需要。如斯波义信的《末代商业史研究》(注:斯波义信:1968年,《宋代商业史研究》,(日)风间书房。),通过对西北和东南两大区域市场的经济的详细比较,说明两宋商业发展的层次性。后者是由于时段不同,区域经济具体的发展状况也不同。一般来说,时段愈短,区域经济变化就愈小:时段愈长,区域经济变化愈大,所呈现的“历史学”的特征更为浓厚。如斯波义信的《宋代江南经济史》,各章研究所涉及的时间上限,远者上溯至秦汉,近者亦至唐代;下限则近者及于明代,远者延至民国,在这样的时间范围里,宋代的特点才显现得比较清楚(注:参见前引李伯重文第150页。)。当然比较研究要注意客观与辩证性的统一,防止扬此抑彼。

目前,对区域特征动因的分析既是薄弱环节又是难点、热点。它包括经济的,也包括超经济的因素,如地理、人文因素等等。前者从地理环境的演变过程中考察人与自然的动态和辩证的关系。这不仅体现了对人类的生存和未来命运的关怀,而且体现了对人类社会经济发展道路空间异同的关心。因为地理、气候、动植物等自然环境因素对经济社会运动起着隐蔽的支配作用。如斯波义信的论文《宁波及其腹地》注意到由于钱塘江河口航道恶化对于宁波港所起的影响,并指出这是在地理环境上宁波港能够获得发展的关键性条件之一(注:参见斯波又信:2000年,《宁波及其腹地》,《晚期的城市》,中华书局,第470页。)。后者包括家族关系、风俗习惯、社会心理等历史上长期起作用的要素,对历史进程有重大影响。以往的研究多集中于对某个要素的分析,缺乏对地理空间内各要素对区域经济发展交互影响的总体认识。另外,区域经济特别是小区域经济,一方面是社会经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不能完整地“代表”社会经济发展现实,最多只能是一种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地方性认识”。近年来,不少学者试图以充分的地方经济的描述来体现社会经济发展的特征与动因。但是,这种尝试可否用来体现分化鲜明、类型多样的社会经济,引人深思。

二、关于方法论

任何科学的研究都涉及方法论问题,可惜在区域经济史的分析框架中,关于方法论问题的学术积累显然不够丰富。

目前看来,至少就宋代区域经济史的研究而言,虽然其研究对象是跨学科的,但是分析方法仍然停留在历史学的框架里面,主要是历史的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本身具有一些不可克服的局限性:(1)叙事与论理。以往的研究多侧重于白描,试图复原历史,理论创新不多,而且即使有所谓的“理论”也只是在一系列的现象陈述之后的归纳与总结,缺少逻辑的检验。如漆侠的《宋代经济史》,认为宋代生产力的不平衡发展表现在精耕细作的地区几乎达到封建时代的最高水平,新的资本主义因素在这些地区脱颖而出是完全可能的。程民生的《宋代北方经济及其地位新探》,以河北与陕西两地经济顽强的发展为例及人口增长率高的现象,试图说明该时期北方经济发展的速度超过了南方,因此北宋时我国的经济重心仍在北方。这些都只是通过对历史现象的某一侧面的叙述,从而归纳出一定的“理论”,却缺乏整体的逻辑检验。例如对应该如何界定封建时代社会生产力的最高水平,并未见有理论性的讨论:又程民生的论说,显然只是就北方而论北方,未能从南北方整体比较出发来看问题。(2)具体与一般。没有抽象就没有科学,任何历史首先都是具体的,但是作为历史科学,在力图描述历史的具体性的同时,必须要有一般的抽象含义,否则,历史分析将永远沉沦于叙述过去的陷阱中。尤其是区域经济史,其研究分析的目的不仅在于重新展示某一区域经济发展的历程,更要抽象出具有一般意义的现实启示以及在更大区域范围上的解释能力。(3)假设与实证。历史学的研究传统一直排斥假设,直至20世纪初,人文科学在方法论上开始青睐于实用主义。从一定的假设条件出发构建逻辑自洽的理论,再从历史中寻找实证,比起在没有任何框架下只作对历史时间的复原性描述而言更显理论的魅力。在区域经济史的研究中,应该通过借鉴实用主义方法论,为研究提供分析框架,克服因史实的具体性而无法一般化阐述比较的困境。

在具体的研究方式上,近年来由于受新经济史学的影响,为摆脱旧史学模式的束缚,区域经济史研究开始主张用科学主义来规范史学的分析。如区域人口消长、生产增减、税赋变化等许多问题,可采用数理统计,抛弃举例式研究,以提高历史结论的科学性、说服力。然而作为一种研究手段,这种计量史学的方法并不能包罗一切,尽管在形式上由于数理方法的运用有助于摆脱历史分析中的过分主观的判断,但事实上由于受资料的限制,统计通常很难达到高度精确的水平,只能对历史运动做出粗略的度量。近年来,许多研究者对区域经济的考察不约而同的走入了过分依赖统计数字的误区,忽略了对历史本身演进逻辑的思考,以至认识上有失偏颇。新经济史家要想尽可能掌握历史复杂的真实情况,就不能过份依赖他们的几何学。

制度经济学的兴起,被认为是西方经济学的一场革命,实际上它的影响已经渗透到法学、政治学和史学等一系列相关的社会科学领域。制度经济学强调有效率的组织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引导人们将制度因素作为考察经济行为和绩效的重要变量。如新经济史学家R·托玛斯和D·诺斯在研究欧洲从14世纪到18世纪的产业革命的四百多年兴盛史时发现,不同的国家(地区)面对相同的经济问题时,由于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制度而导致了不同的经济发展结果。最为典型的是当面对战争所需的财政问题时,英国、荷兰采取了不同于法国、西班牙的制度而导致了后来长达几个世纪的兴盛。制度经济学的从制度层面寻找经济发展根源的研究方法无疑对研究区域经济史有巨大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制度经济学的另一个方法论的意义在于较好的结合了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具体分析和一般抽象分析,而这正是区域经济史研究中所缺乏的。制度经济学强调案例研究的重要性,是寻找“真实世界”的经济学,这同时也是历史学所要完成的事。而在理解和解释“真实世界”的时候,必须运用一定的理论框架来加以分析和解释,并从中抽象出一般的可检验的理论来(注:参见周其仁:《研究真实世界的经济学——科斯研究经济学的方法及其在中国的实践》,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9年春季号。)。因此,区域经济史的研究就是要在历史的“真实世界”中寻找研究素材,并在充分的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将事实作一般化的抽象,由此提出可检验的理论来。

三、学科体系

学科体系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区域经济史的学科性质,涉及到区域经济史与区域经济学、历史学的关系问题。区域经济史作为一门交叉学科,理应具有区域经济学与历史学的双重特征,即把区域经济学侧重研究经济的“共时态”与历史学侧重研究经济的“历时态”相结合。但这种结合,不应是机械地拼凑,必须根据学科的根本属性有所侧重,从而显示出自己的特征。区域经济史的学科特性,决定了区域经济史的研究只能立足于历史学,着眼于从历史看区域经济。

区域经济史与单纯的地方经济史研究不同。地方经济史一般关注的是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殊性,而区域经济史所关注的不仅仅是地方经济特色,而是经济发展的普遍性规律。因为即使在前近代时期,一个区域内的经济也不可能完全孤立地存在,而是或多或少交织在整个国家的经济体系之中。前人的一些研究,往往将两者混为一谈,“画地为牢”,就地方谈地方经济,视野集中于一处,围绕该区域的内部发展进行研究,这是需要加以提高的。区域经济史研究类似于自然科学,只是寻找一个实验室(区域),据此去研究那些带有规律性的问题。具体到宋代区域经济的研究,近年来已有一些较成功的典范,如张熙惟的《论宋代山东经济的发展》,作者在对唐宋间山东经济发展概述及水平评估基础上,指出学界提出的“中国经济重心南移‘到五代基本完成’,‘南方的经济全面超过北方’以及宋代已是‘北不如南’”等观点,仍值得进一步研究(注:参见张熙惟:《论宋代山东经济的发展》,《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1993年第3期,第84-90页。)。这种通过区域“小经济”窥视社会“大经济”的研究方法,正是区域经济史研究的特点所在。上世纪60年代,美国著名学者施坚雅(C.W.Skinner)指出不管人类经济活动的地理单元小到何种程度,它总是处于不均衡状态,在空间上永远存在中心地和区的差异。他的“区域——中心”研究理论,宣称通过对具体区域的分析研究,可以中国社会经济“停滞不前”的观点,在史学界一度引起巨大反响。当然,一个区域性的范式可否在不同区域反复运用,进而推广为普遍性的范式,仍需要认真推敲。

区域经济史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在许多方面还不成熟,未形成多数史学家认可的一致的学科体系和学术规范。首先,学科体系的指导思想尚有待进一步明确。国内史学工作者,包括著作等身的大家在内,不少人习惯于把马克思从西欧经济史研究中得出的某些结论,奉为放之四海皆准的真理。这种歪曲历史和把马克思理论庸俗化的主观主义倾向,曾使区域经济史陷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使得现实与理论之间的差距无法弥补。以宋代区域经济研究为例,就有许多学者按照马克思描述的西欧社会演变历程,坚持“资本主义萌芽”的传统理论框架,并殚精竭虑地阐述我国古代经济“典型”如何在宋生“变态”。经过了大半个世纪的研究,仍未能使问题得到解决。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发现工场手工业和雇佣劳动生产关系几乎出现于中国每一王朝的商业繁荣时期。

其次,学科渗透的困境。不同学科理论的引进往往会带来一场变革,但是由于理论来源复杂多样,也可能出现一系列问题。如部分理论尚未形成可操作的方法,与传统理论不能相互衔接等。因为在相关学科尚没有很好沟通的情况下,对问题的理解、研究思路甚至阐释语言,都往往难以提供很好的可对话的渠道。经济学家热衷于运用大量的统计资料和模型框架分析区域经济问题,历史学家则沉迷于对史料考证的精雕细啄。目前,离跨学科的融合仍然相距甚远。

再次,学科发展的盲目性,这些年来,对生产关系的变革研究得多,对生产力发展规律研究得少;乡村经济研究得多,城镇经济研究得少;自然经济研究得多,交换经济研究得少;生产领域研究得多,流通领域研究得少;发达地区、汉族经济研究得多,经济落后地区、少数民族经济研究得少;古代及近代前期研究得多,近代后期和现代经济研究得少等等,学科发展的这种不平衡性,常常使得对区域经济作出科学的理论归纳的努力,得不到成功。

最后,区域经济史作为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还应承担一般历史学所具有的为后人提供资政经验的功能。因此,区域经济史的研究,不应仅仅停留在对一般经济问题的描述,而应着重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以及总结历史上解决这些问题的经验教训。对于今天的区域经济史研究者而言,有意义的论题不是历史上经济区域社会地位的“上升”或者“下降”,而是应该以历史的眼光去认识经济区域实际社会角色丰富而复杂的内涵。如朱瑞熙、徐建华的《十至十三世纪湖南经济开发的地区差异及原因》,在肯定湖南地区经济开发的基础上,对湘北、湘中、湘南、湘西四个地理区的开发水平作了具体分析与比较,并客观地指出:“与全国发达经济区相比,这一时期湖南的开发程度还不可过高估计,但毕竟为十三世纪以后的进一步开发奠定了基础。”(注:朱瑞熙、徐建华:1995年,《十至十三世纪湖南经济开发的地区差异及原因》,《徐规教授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十周年纪念文集》,杭州大学出版社,第181-197页。)类似的着眼点,的确具有相当的学术意义。

四、现实意义

作为历史学发展趋向的一种重大变化,区域经济史的兴起决不是学者在史学探寻之路上的心血来潮,也不是一代史家在史学绝路上的刻意追求。区域经济史源于时代的需求,源于史学本身发展的需求。区域经济史的研究,虽然纯粹是一个历史课题,但在当前却富有现实意义。

近年来,学术研究的多样化已成为中国史学发展的必然,区域经济史研究的兴起,正是顺应了这种趋势。根据“后现代主义”的看法,当现代人用自己所处的社会和意识形态状况去“写历史”时可能会面临一种困境,即理性解释模式不具有普遍意义。这使得我们研究历史十分注意典型学方法,避免追求普遍模式。这也是为什么区域经济史研究逐渐受到多数历史工作者重视的原因。一个自称普遍性的模式,如无法在一个简单的个案中得以证实,便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模式。区域经济虽不能称为当时中国社会经济的“缩影”,但它具有一定的说明意义,且是现实关怀的投影。

经济问题的论文第7篇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法;国家观

一、引论:何谓经济法的国家观

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是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1〕(P51)有的学者曾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人们的最大共识莫过于‘经济法应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判断”,并认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经济管理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也符合经济法的本来含义”。〔2〕对于研究经济法来说,认识其国家观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般说来,经济法的国家观往往体现在其与行政法的界定过程中。以下一些观点值得重视。其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法律性质不同。行政法为“控权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行政法并不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并以行政程序监督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而经济法既不是也无需是控权法,经济法最关注的是用以干预经济的调控政策、竞争政策是否得当,作为经济主体的行政机关制定这些经济政策的行为进行控制是荒谬的。〔3〕其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采取单一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行政手段,而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主要为普遍性的调控措施,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利率等经济手段的运用,经济法发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市场经济发展。〔4〕

经济法学者的上述观点,有适应当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面。西方传统的国家观强调国家的消极无为。据洛克的理论,国家的功能只限于保护其成员的权利不受其他成员的侵犯。如果一个国家力图超越这些限制,那就超越了它的合法职能。经济法的理论显然是比其进了一步。“本世纪30、40年代之后,凯恩斯主义的盛行、资本主义国家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及危机的出现以及社会主义运动的风起云涌等等,都促使奉自由竞争为圭臬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实现了彻底的政策转型,国家或政府更广范围、更深程度地加强对经济和社会的干预。”〔5〕(P150)对此,美国学者认为,“为了在一个复杂的工业社会里能够高效地管理公共事务,美国有必要而且是不可避免地要加强行政控制。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有许多相互冲突的利益需要调整,公共福利也必须加以保护以使其免受的破坏的侵损,因此由政府直接采取行动进行管理也就成了势在必行之事了。”〔6〕(P369)这种行政控制往往是以经济法作为依据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经济法理论中的国家观并不是建立在当代公益政治的基础上,因此往往容易夸大政府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并将政府行为描绘成一种随意。经济法理论中的政府观与当代现实生活的一致其实只是一种形似,而非一种神似。稍微深入的分析就会发现两者的差距。

如果说现代行政法为“控权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以行政程序监督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一些经济法学者则针锋相对地表示,经济法既不是也无需是控权法,甚至认为对作为经济主体的行政机关制定这些经济政策的行为进行控制是荒谬的。为了给政府一个随心所欲的空间,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国家需要干预的社会经济关系”本已说得很清楚了,但作者还唯恐人们不能理解其深义,又作了更为明显的解释:“不是所有的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都需要由国家进行干预,干预或者不干预,完全取决于国家的需要。国家需要就干预,不需要就不干预。因为经济关系本身就是一个‘变量’,因此,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范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有时可能广一些,有时可能窄一些。我们使用了‘需要由国家干预’这一个不确定或者模糊的定语,正好是为了使经济法能够适应可能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的需要。”〔8〕(P55-56)政府责任模糊至此,当然没有控制可言。笔者认为,凡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都应当建立在“控权”的基本思路上。要让政府权力摆脱控制,必须使经济法脱离行政法,这才正是经济法理论的危害所在。

二、评论:经济法国家观从哪里来

分析经济法理论,尤其是其国家观时,我们常常会面临着一个极有意思的现象。在一定阶段的微观环境下看,经济法的理论是极有道理的,也往往能与实践相印证。经济法学者往往强调其理论在微观上的合理性。但如果将其理论置于一个长时间的宏观条件下整体考察,则能看到它的幼稚。

在我国,虽然经济法理论的各种观点基本上都产生于20世纪的最后20多年,但折射出的却是我国建国以来的体制变化。大体可以分成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主要是统一调整论。“统一调整论”流行于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该理论认为经济法调整一切经济关系。所谓“一切经济关系”包括经济管理关系、民事经济关系、劳动经济关系等等。实际上是要用一种国家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方式去调整一切经济关系。我国1980年出版的《法学辞典》对“经济法”下的定义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规的总称”。第二个时期主要是纵横关系论。20世纪80年代中期,“纵横统一论”开始代替“统一调整论”而成为我国最为流行的经济法理论。这种理论在摆脱“大经济法”观念后,为经济法部门确立了特定的调整对象,即纵横经济关系,具体包括三类对象。(1)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纵向经济关系;(2)调整社会组织之间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横向经济关系;(3)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内部经济关系。〔8〕(P5-8)“纵横统一论”的调整对象尽管较之“统一调整论”已大为缩小,但所涉及的范围仍很广泛,这种观点的实质是横向关系(私法关系)统一于纵向关系(公法关系),将私法关系与内部经济关系均视为国家可以随意进入的领域。这显然仍是与当时尚未彻底改革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第三个时期纵向关系为主论。在“纵向关系为主论”中目前我国流行最广、影响最大的经济法理论是李昌麒教授提出的“国家需要干预论”。按照这一观点写成的《经济法学》成为我国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7〕第四个时期纵向关系论。也就是当前,越来越多的年青学者只把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9〕(P110-118)

纵观经济法各种学说的发展,总体上说是一个“调整范围”越来越缩小的过程。这种过程是伴随着我国“公法私法化”进程,国家还权于民,退出一些干涉领域而逐步形成的。可以说经济法学说的每一次缩小范围都是被动的。当一种学说只能被动的对已经变化的体制作一种图解式的表面说明,这种学说是否还是理论就很值得怀疑了。对于这一点甚至最传统的经济法学者都不得不承认,“鉴于我国过去的经济法定义差不多都是在集中的计划体制下形成的,不完全符合新体制的要求,因此,我们现在应当以一种新的观念,对经济法的定义作出适合于市场经济体制的概括,而不应当以种种理由拒绝反思。”〔7〕(P52、54)问题是,经济法理论应当反思什么呢?笔者认为,应当反思我国经济法理论的理论渊源、现实基础和本位思想。

从经济法所依据的理论渊源看,我国经济法理论是来源于前苏联学者。“统一调整论”来源于20世纪20年代、30年代的前苏联学者。他们曾主张“把法所调整的社会主义组织之间所产生的关系,划分为法和法学的独立部门,即经济法”,“要求制定调整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之间一切关系的专门的苏俄经济法典,用以取代民法典。”斯图契卡在《关于民法典适用实践报告》中宣称,“买卖——这是资产阶级的制度,社会主义是不承认买卖的,它只承认直接的供应”,因此“应当把那些直接有关调整社会主义经济成份的一切关系,分为一个特别法典,而不应包括在民法中”。〔10〕(P42-43)“纵横统一论”在苏联的代表人物B.B.拉普捷夫指出:“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理论基础,就是横向的和纵向的经济关系的统一,就是所有这些关系中的计划组织因素和财产因素的结合。”前苏联学者并不回避这种理论与产品经济条件下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相联系。BK马穆托夫也指出:“不论是纵向关系,还是横向关系,都是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方面的有计划的直接社会关系。”〔10〕(P313)。

从经济法所依赖的现实基础看,主要是我国曾长期实行的高度集中统一管理模式。在改革前我国的总体性社会结构中,国家垄断着包括物质财富、人们生存和发展机会(如就业机会)以及信息等所有重要资源,国家对社会生活实行严格而全面的控制。对任何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力量,要么予以抑制,要么使之成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我国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形成的行政集权的经济体制,是从苏联学来的,同时又带有由自己历史传统形成的特点。中国历史上长时期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大国,有时也实行地方的封建割据,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有优势,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商品流通历来不发达。这种状况不可避免地反映到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形成过程中来。我国经济管理体制中存在着的决策权过分集中的管理方法,以及某些“官工”、“官商”、“官农”的经营方式,原则上人人占有生产资料,但实际上谁都不占有、谁都不负责的所有权虚置状态,使名义上的公有制成了实际上的国家所有制。这种涵盖一切的国有制经济要求经济权力高度集中,并以政治权力代替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正是这种传统体制催化了我国经济法理论的产生。

中国的体制改革作为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模式,基本特征就是在于改革走的是一条由易到难、由浅入深,从体制到体制内部的道路,其合理性在于避开矛盾并容易为社会各界所能承受。因此,旧体制的硬核部分——政治体制、特别是国家体制虽有一定的调整,却始终没有进行实质性的重组。我国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依赖原有的国家体制来推动。由五个三中全会文件赋予政治合法性,并由十五大继续加以肯定其方向路线的中国经济改革,从其起源来看就是政治行为,而不是经济行为,这一切都使经济法中过份强调国家作用的理论继续流行。

从经济法所遵循的本位思想看,是一种不受限制的国家本位。就经济法学者而言,一般并不否认社会本位的说法,正相反,很多学者甚至将其视为自己的理论特色。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出现,至少在十个方面对传统法律、法学有所突破。其中就有一项重大突破是:“提出了在传统法学理论中从未提出的‘社会责任本位’和责、权、利、效益相统一”的原则。〔11〕然而需要研究的是经济法学者所说的“社会利益”究竞是什么含义?

在我国,一种较为流行的看法是:“社会有两个领域,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总和构成市民社会,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总和构成政治国家。公共利益表现为社会利益或国家利益。”〔12〕(P253)这种看法由于只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可以称之为是利益的“二分法”。按照这种看法,社会利益只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也有的学者将社会利益称为“社会公共利益”,并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广大公民的利益。这里所指的‘广大’,一是指范围上的广大。这种‘广大’既有全国性的广大,又有地区性的广大,其外延取决于特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区域。二是指时间上的‘广大’。此种‘广大’既包括生活在地球上的当代人,也包括未来将生活于地球上的人们。”这样的理解虽然认为“社会公共利益”独立于“国家利益”但又认为两者并无明确界限:“就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言,有时很难找出它们的区别,因为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根本上来讲是一致的。”〔7〕(P827)在经济法学的著作中,如同经济法概念具有“模糊性”一样,“社会公共利益”也同样具有模糊性。仔细研究两个“广大”,可以看出“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比国家利益更为宏观的内容。在这种空洞的“广大”表述中,社会利益混同于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又只能由国家来代表。我国过去那种以行政管理手段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赖以建立的基本指导思想是把生产资料的国家占有简单地等同于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进而认为生产资料的国家占有的实现,将导致社会局部劳动与社会整体劳动、社会局部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直接统一,个人利益被抽象于国家利益之中。这时国家和社会实际上是重合的,这种社会本位实际上是一种“国家本位”。从历史上看,当存在着国家、政府时,政府总是会来充当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所不同的是,在中世纪,人民的力量还不够强大时,封建国家往往会将统治阶级的利益夸大为神的意志或人民的意志,这时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可以说是无所不在,在经济活动中,这时的“国家本位”是将一切经济活动打上政治的烙印,实行管制经济。随着人民的力量逐步强大,虽仍不否认国家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但这时的国家本位已转为一种“控权”、“限权”的思想。

我国经济法学理论强调的国家干预,“它所体现的只能是符合经济法要求的能够保证‘社会本位’实现的国家意志。”〔7〕(P55、58)当行政法以“限权”与“控权”为核心,使得国家在行使行政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时,经济法学理论将公共利益理解为极其宽泛内容,就可使国家的一部分职权,以遵循所谓“经济法要求”“社会本位”为名,摆脱行政法的限制。“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任何一次成功的干预,它的最初形式可能是出于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最终它是以制定体现这种干预的经济法律来完成的。”〔3〕可见经济法理论归根到底是要给国家以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经济法学可以说是另辟捷径,以维护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使国家(政府)摆脱社会的监督。其实,这不过是通过“暗渡陈仓”的方式,使“国家本位”与“管制经济”联手。〔9〕(P128-129)

总之,我国经济法理论对中国现代化道路的探索具有独到之处,因为在中国这样处于改革攻坚阶段的大国,会出现众多变数,如果没有一个强大的政府作为“稳定阀”是不可能取得改革成功的。然而,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社会结构已经并仍要发生重大变化,改革前重国家、轻社会的模式已经改变,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已经开始形成,作为“后发国家”,在出现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等典型私法的同时,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环境法等社会法也诞生了。国家的退位使某些传统的“公域”一部分成为“私域”,另一部分成为“社会领域”。这是一个“公法私法化”的过程。无视这种现实,而只将目光关注于政府行为,不能不说是经济法国家观中极其陈旧的一面。同时,经济法理论存在着另一致命的缺陷是,将中国改革进退全系于政府不受约束的行为之上,会形成政治与经济之间的深刻矛盾。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本身会构成经济市场化的障碍。现代化道路其实就是个制度创新过程,而制度创新包含着三个层面:一是意识形态的创新,二是财产所有权的变革,三是政府行为的改革。这三个层面之间其实就是一种互动关系,某一方面的滞后,会导致社会发展的失衡。公共选择学派认为个人不仅在经济市场上是自利的“经济人”,而且在政治市场上也是关注自身权力和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15〕(P50-51)他们倾向于利用手中的职权进行寻租。政府亦是由受追求自身利益的理性的个人所利用的,在社会范围内对财富进行再分配的一种机制。〔16〕这种机制也是一种经济行为之载体,从这个角度说,政府并不比其他机构更圣洁、更正确,政府的缺陷至少和市场的缺陷一样严重。

三、新论:经济法国家观往哪里去

笔者认为,经济法理论的现代化首先是国家观的更新。目前经济法理论更新常常满足于一种概念更新,在国家职能的讨论上,过去比较热衷“密切联系”还是“管理协作”的表述,现在常常热衷于“规制”、“干涉”、“介入”、“调节”‘、“协调”,、“调控”和“管理”等表述。有些学说与其说是观点上有区别,不如说是一种文字表达的差别。笔者认为,经济法理论只有从理论渊源、现实基础、本位思想方面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才有可能获得新生。就经济法的国家观而言,三种观念极为重要,即法域观、利益观、权力观。

(一)法域观。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对传统法律、法学有所突破的十个方面中,有一项突破是,在调整对象理论上,突破了传统理论中一个法律部门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的“一对一”观点,提出“一个法律部门不一定就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将很多不同质的社会关系硬凑在一起,这项突破究竟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从经济法不断被迫缩小调整对象的趋势来看,笔者认为答案只能是后者。

经济法理论应当建立在当代学术思想的基础上。克林顿认为,我们已把我们的路线称为“第三条道路”,在这条路线上,政府将更积极、有效、节约,它能够把我们团结在一起,推动我们前进,而不是分裂我们,阻碍我们。布莱尔认为,第三条道路是通向现代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和成功之路。西方政要谈到的“第三条道路”所涉及的理论对我们重新认识经济法的国家观极有帮助。国内外学者对于这一领域的认识虽然存有差异,但也有许多共同的特点。其基本特点是建立在一种三元分析的模式上。

哈贝马斯的三元分析模式。这是一种“公共领域———经济———国家”的分析框架。这里的“经济”并不是指随便一种经济体制或经济制度,而是指一种特定的经济制度,即市场经济。哈贝马斯认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了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与国家相对应的是“公共权力领域”,即政治领域,而与社会相对应的则是“私人领域”。“对于私人所有的天地,我们可以区分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包括狭义的市民社会,亦即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家庭以及其中的私生活也包括在其中。”“私人领域当中同样包含着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因为它是由私人组成的公共领域。”〔17〕(P35)

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领域从属于私人领域,而不同于“公共权力领域”。这种“公共领域”其实说成是“社会领域”恐怕更准确,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利益。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领域”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还包括了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协会、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此外还包括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他组规等。”“它以公众舆论为媒介对国家和社会的需求加以调节”。〔17〕(P35)柯享和阿拉托的三元分析模式。这是一种“市民社会———经济———国家”的分析框架。美国哲学家柯享和阿拉托在1992年发表的《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一书的序言中,“把‘市民社会’理解成为经济与国家之间的互动领域,它首先是由私人领域(尤其是家庭)、结社的领域(尤其是志愿结壮)、社会运动,以及各种公共交往形式构成的”。他们认为“有必要作以下很有意义的区别,即一方面把市民社会同一个党派、政治组织和政治公共体(尤其是议会)构成的政治社会区别开来,另一方面把市民社会同一个由生产和分配的组织(通常是公司、合作社、合营企业等等)构成的经济社会区别开来”。“通过切断市民社会与私域之间意识形态上的一对一的对应关系以及切断国家同公域之间的意识形态的一对一的对应关系,说明了在市民社会、经济与国家之间的结构性相互关系。”〔19〕(P190-191)在这里,市民社会是介于经济与国家之间的领域,其实是一个“社会领域”。

塞拉蒙的三元分析模式。这是一种“政府部门———营利部门———非营利部门”的分析框架。莱斯特·塞拉蒙在《美国的非营利部门》一书中,把“非营利部门”(NonprofitSector)看作是有别于“政府”和“营利部门”的第三部门(thirdSector)。在他的许多文章中,“非营利部门”和“第三部门”是可以互换使用的同一概念。如果我们将塞拉蒙的三元分析模式与柯享和阿拉托的三元分析模式相对比,可以看到“政府部门”对应于“国家”,“营利部门”对应于“经济”,“非营利部门”对应于“市民社会”。在塞拉蒙看来,美国社会是一个典型的三元社会。

尽管以上三种分析模式各有不同,却也存在着许多共同的因素。我国一些年青的学者将三个领域分为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社会领域,并对以上三种模式作了如下的归纳:〔20〕(P27-44)

第一,主要活动主体。政治领域的主要活动主体是政府或政府组织。经济领域的主要活动主体是营利组织,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家庭和个人,在市场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社会领域的活动主体包括非营利组织、家庭和个人。

第二,提供主要物品。在政治领域中,政府组织的主要职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而且主要是垄断性的公共物品。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只有政府组织,才有资格为社会提供垄断性公共物品。在经济领域中,营利组织的主要社会职能是通过市场,为社会成员提供私人物品。在社会领域,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社会功能是向社会提供非垄断性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

第三,主要资源来源。在政治领域中,政府获取资源的主要方式是税收。在经济领域中,营利组织的主要资源来源于销售收入。在社会领域中,非营利组织用来“生产”公共物品的资源有三个来源: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收费。

第四,主要组织目标。在政治领域中,政府组织的目标是公共服务职能,即通过提供公共物品为社会全体成员服务,可以说是服务于公共利益。在经济领域中,通过市场交换,满足个人需要,可以说其目标是实现个人利益。在社会领域中,非营利组织的功能在于填补政府功能的空白,可以说其实现的是集体利益。

从上述关于“社会领域”的论述中,可以归纳出一些有助于我们建立法学分析框架的观点。

首先,以上各类三元分析框架中,“经济领域”是由营利组织构成的“私人领域”。“政治领域”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共领域”。“社会领域”则界于两者之间。其次,以上各类三元分析框架中,是以团体社会为特征来理解社会领域的。认为社会领域的主要活动主体是非营利的组织,提供的主要物品是非垄断性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实现的是集体利益。最后,社会领域被理解成为经济与国家之间的互动领域,也可以说是私域与公域之间的一个弹性空间。正如柯享和阿拉托所分析的那样,个人并不是只在私域活动;国家也并不是只在公域活动。国家的有形之手,有时会越过公域的界限,个人的利益有时会超出私域的界限。正是这种市场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关系,导致第三法领域的形成。

借助当代较为流行的三元分析框架可以看出,我国的经济法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部分国家税收、财政、宏观调控的内容,应当是被国外称为“公共领域”或“政治领域”的内容;而另一部分保护消费者、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则应当是被国外称为“社会领域”的内容。硬将两类不同质的社会关系放在一起是不可能建立起一个科学的体系的。

(二)利益观。“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1〕(P292)“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22〕(P307)“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23〕(P292)法律体现的意志背后是各种利益。法律是适应利益调节的需要而产生的,法律的发展根源于利益关系的变化,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制度。

庞德认为,利益是存在于法律之外的一个出发点,法律必须为这个出发点服务。庞德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直接涉及个人生活的要求或希望,并被断定为是这种生活的权利”。〔24〕(P135—136)个人利益是从个人生活的角度出发,以个人生活的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公共利益“涉及一个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的生活的要求或需要或希望,并断定为是这一组织的权利”。公共利益是从政治生活的角度出发,而由各个人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社会利益“即以文明社会中社会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使每个人的自由都能获得保障的主张或要求。”〔25〕(P41)社会利益包括了一般安全、个人生活、维护道德、保护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方面的利益。在庞德的社会法理学中,其对法律体系和基本法律概念的分析大部分是以私法为基础,这就预先决定了庞德法学的立足点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协调关系。

个人利益也是一种私人利益。任何时代的历史活动都是由无数单个的具体个人的社会活动所构成,个人作为历史活动的主体是整个人类历史的最基础的单元。因此,个人利益乃是利益动力结构的原始细胞,通过形成私权关系来实现。公共利益往往表现为国家利益。政府常常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公共利益实际上也就成了国家利益。马克思指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26〕(P70)国家利益通过形成公权关系来实现。对于我国法学理论来说,认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一般是不发生困难的,而一旦涉及社会利益则众说纷纭。

依笔者看来,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渗透,某些私人利益受到普遍的公共利益的限制而形成社会利益,社会利益可以说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整合出来的一种特殊而又独立的利益。如果我们将整个社会的利益分成层次的话,个人利益作为私人利益可以视为一种微观的利益,公共利益作为国家利益可以视为一种宏观的利益,那么社会利益其实是一种中观的利益。这也正是这种利益有时容易被视为是个人利益,而有时又容易被视为公共利益的原因。

社会利益就其本性而言,并不是一种公共利益,而是一种个人利益。例如,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工的利益,消费关系中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环保关系中污染者和被污染者的利益。在这种社会关系中,一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主张其利益。而处于强势地位的主体则会充分利用这种有利的法律地位,维护自身的个体利益。“利益就其本性说是盲目的、无止境的、片面的,一句话,它具有不法的本能。”〔21〕(P179)个人利益的过分张扬,往往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法律的利益平衡功能表现在对于各种利益的重要性作出估量,并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和方法,从而使利益得以重整。社会利益正是通过将微观利益提升为中观利益而形成的特殊利益。西方的重整过程主要是“私法公法化”;而我国的重整过程则主要是“公法的私法化”。

就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而言,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不仅主体的生活需要,而且主体的生产需要,都是以个人利益的形式来满足,个人利益以利己的私人利益表现出来。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体现了一种极端私利的法律观。20世纪以来,以《魏玛宪法》为代表,西方出现了“法律的社会化”、“私法公法化”。某些弱者的个人利益提升为社会利益,并通过国家和社会来保障。今天,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其实已不存在绝对自由的市场经济。就我国而言,我国过去那种以行政管理手段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赖以建立的基本指导思想是把生产资料的国家占有简单地等同于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国家对社会生活实行严格而全面的控制,国家和社会必然重合。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通过缩小控制范围,改革控制方式,规范控制手段,逐步扩大了社会的自由活动空间,促成了国家与社会间的结构分化,促进了一个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形成,个人对国家的依附性明显降低。社会利益是在“公法私法化”过程中形成的。

社会利益作为一种既区别于又独立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的一种特殊利益,可以从以下四方面进行表述:

第一,“利益冲突”的认识。社会不同集团、不同阶层具有不同的利益。利益差别是构成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因。利益冲突是利益主体基于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12〕(P250)

第二,“利益失衡”的认识。利益来源于对资源的控制,利益的大小取决于对资源控制的多少。然而,社会中的现有资源总是处于匮乏的状态。对资源控制的不同导致各种社会关系中实际地位的差别。社会资源占有的份额相对较少的个人或组织可以称之为弱者,例如,雇佣关系中的雇工、消费关系中的消费者、环保关系关系中的受侵害者、垄断关系中的小资本家等等;反之则为“强者”。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形成利益失衡。

第三,“利益协调”的认识。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阿罗(K.J.arrow)揭示出“不可能性定理”可以说是以“经济人”设定为价值观前提论证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他说明:在自主而平等的市场体制下,个人利益的被满足并不意味着整个社会利益也被满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是不能由自主平等的市场主体的行为自身满足的,因此,应当由一个超越于市场主体的“裁决者”来识别和确定社会利益。〔2〕“利益冲突”决定“利益协调”。

第四,“利益保护”的认识。“利益协调”反映出法律对利益格局具有重整的功能。法律在对利益格局进行重整的过程中,采取倾斜立法的方式,将保护的重点放在弱势主体这一方面。可以说,“利益失衡”决定“利益保护”。

总之,社会法所关注的社会利益就其本性而言,并不是—种公共利益,而是一种个人利益。在这种社会关系中,一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主张其利益,而处于强势地位的主体则会充分利用这种有利的法律地位,维护自身的个体利益。法律的利益平衡功能表现在对于各种利益的重要性作出估量,并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和方法,从而使利益得以重整。社会利益正是通过将微观利益提升为中观利益而形成的特殊利益。尽管社会利益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相互协调而产生的一种特殊利益。但这一中间地带一经形成,就有既区别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也区别于私人利益(个人利益)的特征。为保护三类不同的利益形成了三类立法。三类立法在不同的本位思想的指导下分工合作。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通过市场调节机制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以及交易安全;公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通过政府调节机制追求国家利益最大化以及国家安全;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通过社会调节机制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以及社会安全。

从经济法学者表述的范围来看,即便是最狭窄的调整范围(国家管理)其实也涉及了二类利益,一类是国家利益,一类是社会利益。笔者认为,从调整同质的社会关系的思路出发,经济法理论还应作出进一步的取舍。

(三)权力观。“赋予治理国家的人以巨大的权力是必要的,但也是危险的。它是如此危险,致使我们不愿只靠投票箱来防止官吏变成暴君。”〔28〕(P189)行政权力范围在当代日益扩张,更需要加强控制。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并去正视行政控制中所固有的某些危险。”〔6〕“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而不论这种情况下,权力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6〕(P358)那么,又应该怎样对行政权力加以限制呢?私法、公法与社会法可以有不同的答案。

公法中的权力制约模式。孟德斯鸠提出的立法、司法以及行政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对权力进行制约的模式,有人将其称为权力制约的权力模式。它试图解决对国家权力进行直接宏观控制的问题,三权分立的倡导者及实践者们力图通过各种政治权力的相互制衡,在国家权力大厦内部形成一种自我控制的良性机制。然而,权力的分流使国家权力渗透于社会各个层面,对权力的宏观控制可以遏制专制的产生,却不能制止中观、微观领域内权力的扩张趋势,私法中的权利制约模式。这种观点主张以权利制约权力。权利本位论者认为,义务因权利而生,法律义务的存在为权利的实施设定了一种界限,它以权利的实现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在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分流的过程中,因国家权力而生并受法律义务所保障的公民的法律权利的行使,可以反过来制约国家权力的扩张。

立足于社会法,从维护社会利益,社会法是要将维护社会利益作为迫使掌权者行事的规则,在此基础上限定政府的权力。这种限定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首先,行政主体要受到受益主体的限定。就受益主体而言,传统行政关系中国家往往是最大的受益主体,因为行政管理是实现国家利益最强有力的手段,行政管理当然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社会法中的行政以社会利益为本位,是为了社会弱者的利益,其作为利益归属主体,制约着行政方式。

受益主体也可称之为利益归属主体,是指通过行政权予以保护的某种社会利益的最终享受者。受益主体是社会法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而又被人们普遍忽视的问题。前已述及,社会法中弱势主体的一部分私利益被提升为社会利益,由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来加以保护。在社会法的范围内,行政机关保护的是社会法中弱势主体的利益,因此,形成利益归属主体,即行政权力保护的利益的最终享有者。在我国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下,国家与社会高度重合,个人利益被抽象为国家利益,两者的差别被完全抹杀,根本不可能去研究利益归属主体;以个人为本位,利益主体与权利主体完全重合,同样不可能去研究利益归属主体,而这恰恰是社会法行政管理系统最具特征的内容。就社会法所涉及的社会利益而言,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纳入个别社会的法律关系予以保障,例如劳动合同、消费关系中的当事人。第二类是纳入团体的法律关系予以保障,如工会组织通过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关系,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与商品经营者发生的关系。第三类则需要纳入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系统予以保障,如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的领取。严格说来,后两类关系都是在第一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于第一类关系中存在着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后两类关系是为了对第一类关系进行保障而产生的,因此,在后两类关系的调整过程中,第一类关系中的弱势主体往往成为利益归属主体。在第三类关系中,利益主体更呈现出社会化和显性化的特征。可以说,只有存在利益归属主体时,才能产生具有社会法意义的行政关系。判断“利益归属主体”是否存在,也是社会法行政关系与传统行政关系区别的关键。

其次,在某些领域将国家的职责限定在制定与执行社会基准法。社会基准法也成为一种行政方式的限定。基准法是社会法有的法律现象,如劳动基淮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义务教育法等等。它是根据社会法中各个部门法的特点,从宏观上调控具有强弱特点的社会关系。社会基准法划定了规制对象如雇主与雇工,经营者与消费者,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等等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必须遵循的最低限度的标准。这些标准是根据社会法规制对象的特点,即社会弱者的特点制定的,因而是社会弱势群体全体利益的保障线。基准法不是国家为实现其自身利益而设定的,它保护的不是诸如国家安全等国家利益,也不是保护纯粹的私人利益。基准法保护的是全体社会弱者的社会利益。基准法保障的社会利益是通过间接的方式“反射”到社会弱者所缔结的的法律关系中,因此,社会基准法在社会法中居于基础的地位。基准法在西方国家是对传统私法自治流弊救治产生的,它在传统私法自治的空间里划定了一条最起码、最基本的、能够保障社会弱者生存权的基准线。这条基准线贯穿在社会法的各个子法域,如劳工、消费者、环境保护、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各个方面,从而缩小了意思自治的空间。基准法在我国,则是国家从完全包揽的状态出发,逐渐降为底线约束,还权于民,从而形成一定的社会空间。然而,无论路径差异多大,正是这条基准线,使得社会团体有了腾挪空间,也使社会法获得与私法、公法完全不同的、独立的地位,并因此确立了社会法作为第三法域存在。

最后,对于“给付行政”往往采取一种分权式的管理体制。随着当今公益政治的发展,出现了“给付行政”。日本学者将其定义为“通过受益性活动……来进行的自在积极提高和增进国民福利的公共行政活动。”给付行政主要包括三方面,即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资金补助行政。〔29〕(P152—153)对于社会法来说,“给付行政”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给付行政确实不管是在质的还是量的方面,都使现代国家的行政行为空前地扩大化了。”〔30〕(P57)这种行政关系由于保护的利益极为具体而广泛:国家机关往往会授权一些事业性单位,来承担一些专门的事务性工作,实行“政事分开”,例如,促进就业中的职业介绍机构、社会保险中的一些管理机构,在消费领域中的鉴定机构等等。以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为重要方式。随着给付性行政管理的任务加重,有人甚至将分权化的程度当作衡量社会行政系统管理工作效率的一个重要标准。从所谓“咨询性行政管理”到建立各种“准国家机构”,各国都在探索分权模式。在我国,劳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使国家机关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劳动力。国家机关将其直接管理的重点移向劳动关系的两端,以劳动关系建立前和终止后产生的社会关系为主要范围,即以社会劳动力为管理对象的。随着社会劳动力的管理任务逐步加重,劳动行政机关授权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等等从事一部分社会劳动力的管理服务任务。这些以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机构,融入整个行政管理系统,并成为劳动行政管理的重要特征。

总之,经济法理论尤其是其作为核心的国家观只有全面更新,才能可能跟上时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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