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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学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02 15:07:31
法学大学论文

法学大学论文第1篇

艾思奇“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构想,根源于他一生对文学艺术的热爱,其历史基础和思想渊源主要表现为,20世纪三四十年代他积极参与和推动的“文艺大众化”、“新文学运动”等思想启蒙和抗日救亡运动,和关于新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下同)大众化通俗化系统深人的理论探讨、反思和总结。“艾思奇一直爱好文学艺术,深知哲学和文艺之间的联系。从他一走上哲学道路,在关注自然科学的同时,也关注着文学的动态。”? 1933年,艾思奇翻译了高尔基的《论现实》(题目是艾思奇翻译时改的,这是国内最早的中文译本)一文,其中,关于“文艺大众化”有直白的表述,"劳动者层的劳动,常是文化的成长和发展的基础,文化主要的内容,它的本质和意义,就是科学、技术和艺术,在艺术里,最容易为大众所理解的。作为文化教育的手段最为有力的东西,就是艺术文学”显然,这对此时积极参与“文艺大众化”运动的艾思奇,在认识和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方面必然产生重要影响,也可见“文学笔法”大众哲学构想的思想源起。20世纪30年代,“学术界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范围,涉及哲学、经济学、历史学、文学等广泛领域”,而“ ‘大众化’ 一词被明确提出是在文艺领域”,“革命文艺的大众化成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最为有力的武器之一”?。必须注意的是,包括这一时期在内的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早期传播,具备文化上的综合性特点,或者说,朴素地反映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整体性。文学艺术不仅属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范畴,而且文艺大众化是国统区重要的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形式。这一B才期,艾思奇写下了大量文艺论著,1936年5月出版的《新哲学论集》“文学之部”收录了《论文学的素材题材和主题》、《文艺的永久性和政治性》、《诗人自己的道路》、《论文学的鉴赏》等四篇“自己相信对于理论上不无小小贡献的文章”④。

可见,文艺理论就是新哲学的内容,新哲学与文学艺术是紧密结合的,形式是文学艺术的,深层内容是唯物辩证法,以文学艺术的形式传播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其重要的特征。这些文艺论著对《大众哲学》的影响是直接和自然的。李公朴直接把《大众哲学》视为“大众文学”和“大众科学”,他说:“这种写法,在目前出版界中还是仅有的贡献……大众文学和大众科学的呼声,我们已经听得很久了,这是反映着客观的需要。”⑤虽然,艾思奇在《大众哲学》中也强调,“我们的讲话是以哲学为主也谦虚地认为存在“文字的拙劣,研究的浅薄”的不足?但是,读者可以明显感觉到《大众哲学》的文学味道。其中,多次重复的卓别林等众多“滑稽大王”、“孙悟空七十二变”的例子,很好地融合了中外文学艺术典型和故事,给人留下生动形象又哲理深刻的印象。总之,这是以积极参与并作出重要贡献的“文艺大众化”运动的革命实践为基础的,也为“文学笔法”大众哲学的构想奠定了初步的历史和理论基础。《大众哲学》再版过程中,艾思奇持续深入地提出了改进和创新其形式的愿望。1938年2月的第十版序指出,“这本《大众哲学》和现在我所理想的《大众哲学》,已经远离了不知多少里程了1947的重改本例言中明确表达了对“写作方法”和“结构”的旧形式的不满和创新的意向,“大体上还保持着旧本的形式,这是因为这种形式是本书获得较多读者的条件之一,而一时也还想不出更好的形式”②;1949年新订重改本时又说:“这样修改,自然在理论内容的发挥上还受着许多旧形式的限制。”③读者周知,《大众哲学》重复多次批判了 “旧瓶装新酒”的做法。这几次重大修改,改的主要是理论内容,形式还是旧的。究其原因,除了时间的短促外,他主要考虑到,《大众哲学》已经成为历史的一部分,还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价值,要完全突破它,创造新的文体和语言形式,不仅是一件严肃和科学的事情,而且是一件相当艰难的事情,需要具备充分的主客观条件,才是可行的。20世纪三四十年代在推动文艺界的联合救亡、纪念五四新文化运动和新文艺运动的理论和实践中,“文学笔法”大众哲学构想渐露端倪。面对抗日救亡的严峻现实,艾思奇把新哲学比作“民族解放运动的镜子”④,将文学与科学(新哲学也是科学)所担负的时代任务同等看待,甚至认为文学的形式更为重要。“就像科学用理论反映现实一样,文学用具体形象把现实的一切动态反映出来……正确的反映,同时也就是指示……文学是和科学一样,对于他们的行动要尽相当的指示作用。"⑤就真切反映现实、广泛动员大众来说,文学形式比哲学形式更合适、更有效。“科学还不是改造中国的最根本的工具,而最根本的工具,鲁迅先生认为是文学。”⑥鲁迅“弃医从文"、致力于激发国民精神的觉悟和战斗历程,深深地影响了艾思奇。由此可见,他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大众化的通俗化向中国化、现实化方面发展的倾向,而“现实化”是文学表现形式的基本特性;在当时的语境下,“现实化”本身就包含了 “文学化”,即运用“文学笔法”丰富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实相结合的内容。在学习和纪念鲁迅的活动中,艾思奇明确表达了关于文学艺术形式的大众哲学的思想观点。他高度评价了鲁迅文学的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实质和意义。“他对于文字的使用能力和表现能力,在目前是没有人能比拟的。他的思想,因为他的文字才有这样的影响”,他的作品表现着“唯物的民族主义”和“战斗的现实主义”,“巧妙地暴露事实的矛盾”,“呈出一幅讽刺的、幽默的,然而却是真理的场面。他没有有意地在讲辩证法,但事实上却有意无意地在随时应用。……他深化了民族的反抗思想,同时也就给世界的哲学增添了色彩”⑦。

在他看来,鲁迅文学的实质就是新哲学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文学艺术形式的大众哲学。对鲁迅文学实质的这一理解,构成了艾思奇1938年4月提出和推动“哲学研究的中国化、现实化的运动"的重要基础。“现在需要来一个哲学研究的中国化、现实化的运动。过去的哲学只做了一个通俗化的运动……这也就是中国化现实化的初步……然而在基本上,整个是通俗化并不等于中国化现实化。因此它也没有适应这激变的抗战形势的力量,而另一方面,因为整个并没有做到中国化现实化,所以也不够充分地通俗化。”?从哲学的通俗化转向中国化现实化,在更充分地反映新的时代内容和任务的基础上,产生了对大众哲学形式上创新的要求。《大众哲学》的通俗形式依然是一种哲学的形式,至多是一种科学形式,与文学艺术形式相比,其中国化现实化程度还是很不够的,其通俗化也就不充分。显然,这里的“现实化”,具有运用像“鲁迅主义”?的文学艺术形式传播和融化新哲学革命精神的内涵。充分运用和创新文学艺术形式,最大限度地“汲尽现实的真实性”?,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适应抗战需要的合理选择。因此,大众哲学“就不能不适应新内容而受到相当的改造”,使之成为“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思想为主流的,作为今天世界革命文学之一部分的新民主主义的文化和文艺”它应“符合于群众的实际,语汇语法(要)是群众的语汇语法”?,给群众“丰裕的精神食粮”?。这也就是新文艺形式的大众哲学。新中国成立以后,艾思奇关于“文学笔法”的理论认识趋于成熟。“学理论如果不讲究写文章,无论如何也不能把理论学好。所以一定要充分地重视写文章,不能认为是可有可无的东西,不能马马虎虎地对待,应当把语文课看作同党史、哲学、经济学同样重要,同样要学好这门课程”;写文章,“在形式上要有准确性、生动性、鲜明性……所谓生动,使人读起来很愿意读,觉得说得形象,有文艺的味道,读起来音调好听,也很愉快,像文学作品一样,使人感觉到印象很深刻。的文章就是这样的……这种本领不是一天学到的,要锻炼,要学习汉语,要有一些辞章修养。也就是说,要有文学修养。这是要经过努力才行的,我们不能一下子就要求做到这一点”,“理论学得好,能够写出来才算数。你说你的马列主义理论学得好,但你不能够用文字表达出来,那就不能算是真正学好了。好的马克思主义者,一定能够写出比较好的文章来。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能够写出相当好的文章"?。这样的描述,巳经比较具体,也很深刻了。这是将“文学笔法”提升到理论高度的认识。文学艺术的修养本身就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甚至是体现理论研究和运用能力的标准和尺度,这已经不是单纯强调体裁和语言,而是“文学笔法”形式和内容同一的理论要求。

二、艾思奇“文学笔法”大众哲等构想的理论实质

“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构想,是建立在“通俗形式”的《大众哲学》、特别是有关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理论总结基础上的,有着坚实的逻辑和理论基础,集中体现为两个“软化”。一方面,文体软化,即将哲学的形式转变软化为大众新文学形式。"作为现实的反映的哲学、科学、宣传品、文艺,必须将这‘统一’把握起来才能接近现实的真实性”,“哲学、科学经过一般的道路去反映现实的真实。而反之,文艺的反映现实是首先向具体的事例走去的。文艺先将读者带进特殊的事例里,当读者走完了这特殊事例的通道以后,贯串着这特殊事例的一般的必然法则便呈现在眼前。这样便将现实性统一地把握起来”⑦,“最好的文学应该是最能反映客观现实的。但要最能反映客观现实,也就要站在最正确的立场和视角上,好像镜子要能照清楚,就得是有最精炼的质和最平滑的表面一样。”①为了最大限度把握和表现现实的真理,哲学形式的文学软化是必要和合理的,融合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精神的新文学艺术形式,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大众化通俗化的文学形式。另一方面,理论软化,即贴近大众的生活和思想实际。“通俗文必须有大众来接受,这是前提。根据这前提,作者就不能单从文体上着想,而须以内容接近大众为其基础”,“换句话说,通俗文并不单是要软化文体,而是要软化理论。软化理论的方法,是应用理论,把理论活用到大众的生活事实中去”,“更说切实点:通俗文的活用并不在于‘解释’,而在于‘指示’,在于用理论对生活的指示”,“总而言之,就是要把理论应用的太严肃的面貌抛弃。”②可见,理论的软化是内容的大众化,即切实体现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真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所感。两个“软化”是艾思奇马克思主义(哲学)大众化通俗化的基本理论。从理论的一般来看,“文学笔法”大众哲学构想的理论实质,就是力图更彻底地实现文体软化与理论软化的合理的具体的统一,具体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

第一,“文学笔法”在形式上,是运用文学艺术手法传播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质精神,融化升华她的理论体系,实现更加充分彻底的大众化通俗化。《大众哲学》的通俗形式,具有开创性,很好地适应了解决当时中国人普遍的“智识的饥荒”的现实需要,极大地推进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宣传普及。然而,它毕竟还是一种哲学的形式,理论的形式,“免不了有许多拘泥于书本和名词的烦琐空论”③。通俗化主要表现为:“说话不怕幼稚,只求明白具体”,举例“故意不加剪裁,不怕重复”;总体来看,“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没有做到完善的地步”,“与其说是《大众哲学》本身的成功,毋宁说是中国一般大众的智识饥荒是太可怕了。”④因此,《大众哲学》主要是哲学语言的通俗软化,理论软化则很不够,“智识饥荒”的极大满足掩盖了其形式上的不足。显然,在更大的范围传播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革命精神,更好地帮助人民群众认识和理解现实,《大众哲学》的哲学形式还是显得生硬,不够具体生动形象,大众化的更好的形式,无疑是贯注融会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精神的新文学艺术形式。“精神的实质始终就是真理本身”⑤。对普通大众来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是比它的知识体系更需要也更容易接受的方面。文学艺术形式最能激发人民群众的实践战斗精神。用文学艺术的形式传播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融化升华了她的哲学知识形式,使之换了生动活泼的面孔,在软化了文体的同时,也软化了理论,实现了 “两个软化”的同一。这种软化,正如所言:“学习马克思主义,是要我们用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观点去观察世界,观察社会,观察文学艺术,并不是要我们在文学艺术作品中写哲学讲义。”⑥艾思奇这种"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构想,追求的就是群众更乐于和容易接受的大众形式,其目标主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真精神的大众化。从知识体系的大众化到哲学真精神的大众化,实现中国化、现实化、大众化和通俗化的融合同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思想武器”转化为人民大众的革命精神和实践观念,大众化就更加深刻、广泛和彻底了。

第二,“文学笔法”在内容上,是化抽象的马克思主义为“活的马克思主义”,利用生动活泼的文学形象和语言形式,使其承载理论的精神和原则。“在经典著作里,原则与生动的东西结合起来,就不觉得枯燥”,但是,“用原则解释原则,结果很枯燥”①。马克思主义要与人民大众的实际相结合,只有将抽象的理论形式,化为更具有现实性即更贴近人民大众、更符合中国优良传统文化的语言风格,才能产生传播的实效,化为大众的活的文化和精神,真正成为他们的精神食粮。“文学笔法”,是用文学特性的语汇和语法,用文学特有的表现手法,来展示和传播“在群众生活群众斗争里实际发生作用的活的马克思主义,不是口头上的马克思主义”,而是“把口头上的马克思主义变成为实际生活里的马克思主义”②p这“活的马克思主义”就在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里,在他们的文化和生产生活实践中。“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就是通过文学手法和形象生动地表现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现实,是通过这个过程传播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方法论和实质精神,这种形式、过程和内容,就是大众化(的)马克思主义,即活的马克思主义。这里没有马克思主义的抽象概念和词句,只有无形无声的理论精神的浸润和共鸣。“适合大众需要的才是好的”,“适合民众需要这种话是常谈,但此常谈很少能做到”③。“文学笔法”不是迎合和媚悦大众,而是把群众的生活和心声化成他们自己的马克思主义,即大众的活的马克思主义,只有这样的马克思主义,才是大众真正的理论需要。“文艺是国民精神所发的火光,同时也是引导国民精神的前途的灯火。”④文学的形式,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这正是大众真正需要的活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她是群众实践和文化的精神之光,是指路明灯。只有这种大众哲学形式,才可能满足群众对哲学的真实的需要。

第三,“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是从形式到内容的哲学创造。如果说理论的形式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存在形态,那么,文学艺术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形式,内含的就是具体的鲜活的大众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新的形式与生动鲜活的内容实现了创造性的同一。从抽象的理论到“活”的马克思主义,是理论化为生活的创造、理论的具体化和力量的现实化,是进一步化为实践的桥梁,是理论形式的积极解构,而非否定性的消解。值得提到的是,20世纪30年代,叶青的“哲学消灭论”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科学等其他人类意识形式根本对立起来,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形式的僵化理解和消极解构,而其根本指向是反对和否定中国共产党和进步思想界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大众化运动。艾思奇对这个“中国的杜林”进行了适时系统的批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大众化扫清了理论的障碍。毋庸置疑,艾思奇“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构想,也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注重文艺修养和理论的文学特色的继承和发展,他们之间具有一脉相承和与时俱进的内在联系,值得深人研究。马克思恩格斯著作具有举世公认的文学色彩,这是他们高度关注和重视文学艺术修养并用于理论创造的结果。“马克思很重视用语的明朗与准确。他差不多每天都读歌德、莱辛、莎士比亚、但丁与塞万提斯的作品,认为他们是他的语言教师”,“马克思是个严格的修辞家,他常常花很多时间力求找到需要的字句。他憎恨滥用外国字……他对德文有很大的贡献,而且是德国韵文的最卓越的大师与创造者之一”?。可见,马克思对文学和语言的高度重视和精深修养,除个人兴趣外,主要是为了研究理论的语言修辞和写作技巧,努力增强理论的文学色彩。马克思恩格斯对极富哲理的18世纪的启蒙文学,特别是法国启蒙文学,情有独钟,并给予了高度评价。“在本来意义的哲学之外,他们同样也能够写出辩证法的杰作;我们只要提一下狄德罗的《拉摩的侄子》和卢梭的《论人间不平等的起源》就够了。”②“马克思非常欣赏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认为他用诗情画意的镜子反映了整整一个时代。他曾希望在完成自己的巨著之后,写一部评论《人间喜剧》的书,但是这个计划也像其他许多计划一样,始终没有完成。”?马克思恩格斯如此推崇18世纪的启蒙文学,根本原因在于这些作品,实质上是资产阶级进步时期“文学形式的哲学”,是资产阶级“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艾思奇将新哲学比作“民族解放运动的镜子”和马克思将《人间喜剧》喻为“诗情画意的镜子”如出一辙,而“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却是无产阶级哲学即马克思主义哲学。因此,艾思奇“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构想也称得上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上未完成的伟大构想,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和理论价值。

三、艾思奇“文学笔法”大众哲学构想的当代价值

从《大众哲学》到“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构想,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逻辑的合理发展。“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构想,既是对《大众哲学》的反思和发展,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大众化通俗化的深化和总结,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基本理论,构成当代中国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大众化或大众哲学的基本理论方法。因此,艾思奇“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构想,对当前深化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理论认识,反思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大众本性,体会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文学色彩,树立正确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观念,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事业创新,酝酿编著“新大众哲学”,等等,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启示和参考价值。

第一,大众化通俗化是“极艰难的任务”。“技巧固然不是创作的全部,但也是创作成功的一个必要条件,我们对于作品自然更要注意内容,但技巧的适切也不能不讲究。这对于我们的作者自然是一个极艰难的任务,唯其因为艰难,我们才更应该努力去做。新的文学的创作,是为要把握现实的真理,而不是为要和八股文章争舒适。更进一步说,把握现实真理,是变革现实的一座桥梁,文学也就是这桥梁之一。”④显然,大众哲学读本反映时代内容、关注时代精神是其基本要求,对哲学家来说,做到这一点是不太难的。相反,通俗化的形式,却是“极艰难的任务”。这是因为:首先,形而上学是哲学基本的历史传统,哲学家的哲学素养多源于形而上的学术训练,因此很自然地习惯和倾向于形而上学的表达方式和风格。其实,通俗的语言作为哲学的创新形式还没有真正形成新的哲学传统,认识上也有待提高,目前还会查到哲学形而上学传统的制约和排斥。再次,哲学的大众化通俗化语言形式和风格,对传统文化修养有很高的要求,通俗化的语言也要是美和雅的文化语言,不要枯燥无味的西化汉语,应该说,这虽然看似超出哲学学科的范畴,实际上却是对哲学素养的更高要求。显然,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第二,大众化通俗化是理论创造和发展的形式。大众化通俗化不简单地是由意识形态的需要决定的,也不仅仅是学者个性的偏好和行为。这是因为,大众化通俗化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实现哲学革命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对哲学本性的发展,即开辟哲学新形式新境界的创造,是哲学形上性和形下性的统一,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生命的一个内在动力之源。正如艾思奇所言,“把理论软化,是不是等于浅薄化呢?有许多人是会这样怀疑的。实际上却不然。浅薄的论,那它必然是失去了正确性,才会令我们有浅薄之感。而真正的理论的正确运用,却不至于会流于浅薄。文体上的表现方法尽可以浅,理论的内容仍可以深”?,“通俗文作者只要能把理论应用到细微的生活的琐末事实中去,为理论开辟广大的天地,这也就是深化、具体化,也就是发展。在他们的手上虽然没有飞跃,然而他们的工作却是达到飞跃所必经的步骤”②。从坚持和发展的观点来看,不够大众化通俗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不太够格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艰湿难懂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论著未必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好现象,可能恰恰是一种"趋俗”,趋马克思恩格斯所批判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哲学之“俗”,当然也是一种倒退,看似很“哲学",实际上是理论上不够自信的表现,离马克思主义哲学本性越来越远。

法学大学论文第2篇

即使以最为实用的功利目的而论,攻读于大学,乃为求知,在于养成具有思想性的人才。知识之获得,不可能凭空而来,必须借助于某种媒介,通过一种介质的训练、培养,进而获得知识,提升思维能力。源渊流长、充实丰富、瑰丽多彩的中国文学、世界文学,历经时间的淘汰,积淀为人类思想文化的精品,我们阅读、研究,正可以训练思维,培养能力。比尔•盖茨是许多人所羡慕的,是众多青少年心目中的英雄、偶像,但我们往往关注、羡慕的是盖茨所积累的财富和那种超常的积累财富之能力,很少有人想到正是对电脑的着迷、对未来科学的不懈追求,那种永不放弃的对未知世界的执着探索,使盖茨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获得巨额财富只不过是这种强烈的求知欲与不懈的创造力的必然结果。这种对学术的痴迷,纯粹出于兴趣的探索精神,很有一些中国古人所说的“谋道不谋身”的意思,对形上而的“道”的追求,自然会获得“谋身”的结果。而原创性的科学发明和理论创造,所依赖的正是这种“谋道”的精神。

而阅读理论性的书籍,其精密的逻辑思维、推理论证、辨疑析难的能力,显然对训练思维、培养能力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大学语文的教学多少可达到这一目的。而大学语文课的一个重要意义,即在于传承文化。“所谓文化,就是一个民族在悠长的历史中,在一种制度下形成的、渗透到民族的血脉中的集体记忆,一种思维方式、价值观和行为模式。”那种以学术为生命的不懈追求,正是对优秀文化的传承,是华夏民族的凝聚力所在。专业乃谋生技能,而文化则是立身之根本。知识和文化的脱节,只会使一个大学生在未来发展中走向狭窄,无创新性,甚至于生活中缺少灵性,缺乏为人的情趣。从政法学院的实际情况看,大学语文课的开设应放在一年级。刚入校的大学生,对学校的学习和生活充满了新鲜感,而对于课程的选择无功利性。虽说是语文,但它的内容安排和讲授方法丝毫不同于中学,因为没有高考的压力,学生们才能在老师引领下,慢慢读,慢慢看,在重读经典中体会语言之美,体会文章中所表达的情感、态度,体验不同的人生况味,潜移默化地积累生活阅历和经验。从以前授课的经验看,许多学生认为,大学四年中,真正有内容、不枯燥的课反而是大学语文。当然,在今天的大学语文课的内容上,可以相对增加一些法律文选,让学生在对传统社会与文化的理解中,体悟前人是如何贯彻、实践法律精神,进而构建和谐社会的。

相对而言,现在的学生写作能力比较弱,笔者所在学校曾对毕业生的工作情况做过调查,反馈的信息中有一条就是写作能力的不扎实。其实,写作和文学息息相关,写作首先需要学生有认读能力。认读能力是阅读中应该首先培养的基本能力。缺乏这种基本能力,阅读就无法进行,因为阅读是借助对文字符号的感知而进行的。其次是理解能力。所谓理解能力就是培养阅读的悟意明理能力,是由认字识词的感性阶段到理解内容的理性阶段的深化,它是构成阅读能力的核心部分。阅读中的理解消化能力,要求在了解一字一词表面意思的基础上,进而理解语言文字之间的内在意义及内部联系,理解文章的思想内容、篇章结构、写作方法。理解是阅读的深化,是阅读的关键,是阅读的诸能力中至为重要的一种能力。再就是评论能力。评论能力是指对文章作品的内容与形式进行全面评价和深入品评的一种能力。评论能力,不仅是写作中十分重要、应用十分广泛的一种能力,而且是阅读的各种能力中较高的一种能力。好的阅读是常识性的接受,能够培养健全的人格,促进独立思考的能力,培养共同生活或参与公共生活的情意与能力,再往深就是传承文化。一个学生上了大学,心理上最轻松的莫过于家长,但是一个孩子在学校干什么?想什么?很多家长不会知道,也不会主动去了解。学生想什么?心理上有了困惑,有了坎,与同学之间有了摩擦如何化解,很多学生其实是找不到解决方法的。今天的高校里,不断出现的恶性事件恰恰说明了他们心理上的问题,而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也是素质教育的不足导致的。

法学大学论文第3篇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从学生的角度和观点出发,认为知识的学习不能仅仅依靠教师在讲台上讲,学生在下面记这一传统的教学模式,而是应该发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学生在课堂上的主体地位,教师做一个引导者和组织者。大学英语教育也是一样,传统的课堂教学以分数为中心,教学方式单一,即教师通过板书和语言进行讲授,而建构主义认为这种教学方式不利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不利于大学英语教学水平与质量的提高。因此要对传统的教学方式进行改革和创新。

2.几种新型的大学英语教学方法

2.1情景式教学

所谓情景式教学,就是指在课堂上,教师利用语言和各种辅教学工具,营造一个浸泡式学习语言文化的课堂氛围,让学生能够身临其境,在其中感受语言文化的魅力,提高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强化对语言知识的理解和记忆。这可以弥补传统教学方式下学生所面临的枯燥、难度大等问题,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非智力因素,在视觉、听觉和口语表达三个方面接触英语,提高对英语的热爱和学习积极性。笔者曾经实地走访过某高校,旁听过情景式教学法下的大学英语课堂。课堂上教师充分运用多媒体教学工具,先是围绕课堂内容,展示一段英语电影剪辑视频,让学生了解和体会课堂要讲授的语言文化知识,起到预习的作用。然后在课堂上,让学生分组,结合课文内容进行角色扮演并互换角色,让学生在实际交流中应用英语,感受英语语言文化的魅力和在日常沟通上的巨大作用。教师在课堂的最后对学生的语音语调进行纠正,并适当对语法进行讲解。虽然情景法下教师在课堂上不再是传统模式中的主体,在课堂上发挥的作用看起来不大,但实际上,经过学生在情景中的表达和实际应用,学生已经能够对相关知识点和词汇有一个感性认识,教师辅助他们的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层面,并最后加以升华,实际上事半功倍。因此,情景教学法是在传统教学法形式基础之上的有益创新和发展,对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大学英语教学质量的提高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2.2交互式教学法

所谓交互式教学法,就是在课堂教学中重视师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交流的一种教学模式,具体落实到大学英语课堂,可以表现为小组讨论、小组合作和小组汇报三种形式。教师在交互式教学中起到任务分配和组织者的角色,要在课堂中不断与学生进行沟通,把课堂的重心由“传授知识”变成为“传授学习知识的方法”,即中国古人所倡导的“授人以渔不如授人以渔”。在学生能够对学习方法有了一定的心得,并能够自主运用,形成良性循环以后,教师逐渐转向引导者的角色,让学生在其引导下,尝试使用不同学习方法,最后内化为自己的学习工具,最后掌握相关的英语语言文化知识。交互式教学法给每个学生都有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习惯的机会,让学生将教师传授的学习方法和自身优势相结合,从而提高学习效率和学习能力。此外,交互式学习方法给学生的非智力因素充分激活,调动学生的参与热情,同时教给他们学习方法。课后他们自己可以利用这些方法继续学习英语,打破了英语学习的时空限制,进一步提高教学效果。

2.3反馈式教学法

反馈式教学法是指教师在课前搜集学生对课程的期待和实际学习中遇到的困难,以此作为调整教学方法的导向,在以学期为周期的教学中,教师每个月发放一次调查问卷,让学生将建议和意见充分表达,参与教学设计过程,使教师的教学方法更容易被学生理解和接受,提高学习效率。反馈是教学法是“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理念的最佳诠释。大学英语教学中,反馈式教学法大致分成三个环节:首先是对教学期待进行分析。教师要将未来一段时间内所讲授的知识整理清单,分发给学生,让学生首先进行课前预习,对重难点有一个感性的认识。同时,学生要在这些课程真正开始之前,将自己的心得体会与对教师教学的建议反馈给教师。接下来是教师进行教学目标与教学手段的设计环节,这一环节重在教师将知识点的讲授教案与学生的意见进行充分而适当的融合,既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要求,又要兼顾学生的意见与建议,让课堂效率提高,让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增强。这个环节要建立在教师有充分的教学经验基础之上,并能够“驾驭”教材,从宏观上对教材的脉络进行整体把握,从而才能更好地兼顾课堂内容与学生意见,使二者达到有机的统一。最后,这一个教学阶段结束后,教师再对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以期对下一个阶段的教学开展提供方向性的指引。无论哪种教学方法,都需要结合当下发展迅速的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能够为教师在提供课堂素材方面给予充足的资源后备支撑,同时,利用网络教师和学生之间的答疑也打破了时空限制,可以随时随地进行问答;同学之间的讨论也方便很多,原先传统课堂模式下,只能在课堂时间进行知识讲授和讨论学习已经被网络技术改变。同时,学生自学机会和素材也大大增加,网络教学资源的共享和实时传递,为学有余力的学生发展英语能力提供了十分有效而良好的条件。

3.未来大学英语教学方法的改革方向

法学大学论文第4篇

一、兴文化风----营造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浓厚氛围。

文化,从广义上说,是人类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作为社会主义文化一部分的法院文化,主要是指以审判为职业的一群人,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所形成的具有鲜明审判色彩的道德观念、价值理念、行为规范以及承载这些精神产物的物质载体的总和。我国的法院文化具有鲜明的民族性、时代感和先进性,是法治精神与法背后道德价值的完美结合,主要包括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等。

在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过程中,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主题活动,领导班子和全体法官及其工作人员在理念上会对法院文化产生广泛的认同。以此为契机,结合法院工作实践,找准文化建设的基本载体、主要内容、步骤方式:首先、增强"文化兴院"的意识。要充分意识到法院文化建设对改进法院思想作风、领导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学风的促进作用,意识到法院文化建设对提升法院管理水平,树立法院良好形象的促进作用。通过“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增强法院文化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其次、规划"文化兴院"的蓝图。通过调研制定法院文化建设的框架,将作风建设、审判业务、队伍管理等全体部纳入法院文化建设之中,制定好文化建设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再次、落实"文化兴院"的各项举措。通过“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狠抓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等文化建设各项举措的落实,让法官及其工作人员体验到法院作风的大改进,形象的大提升,从而激发出大家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潜在的能力,使“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与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取得有机统一。

二、树职业人----通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法官成长创造平台

法官综合素质的提高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目标。要通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弘扬法院文化引导人、凝聚人、激励人、塑造人的功效,以提升人为第一要务,加强法院行为文化的培育。主要是:

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过程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培养法官善于学习,乐于学习的学习文化。可以这样说,素质大提升,能力大发展,眼界大开放,学习教育是关键。要通过“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在全院大兴学习研究之风,引导大家学以养德、学以增智、学以致用,树立活到老、学到老的终身学习观念。

要以“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契机,通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法院志存高远,修身养廉的廉政文化。要按照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指导思想,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力度。要充分发挥党支部的堡垒作用,在活动中为法官上好党课和廉政课;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严格执行《法官行为规范》,加大违法违纪的查处力度,强化反面警示教育作用。

要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有意培植业务精通,技能娴熟的专业文化。坚持业务培训和理论研讨双管齐下,请进来与走出去两条腿走路的办法,发挥法官论坛、理论研讨会、专家讲座等文化平台的作用。树典型、学榜样,引领干警提升思想境界、司法能力和文化素养。

三、做管理功----通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法院管理夯实体制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指出:"管理出公正,管理出效率,管理出廉洁,只有增强司法管理能力,我们才能带出一支精良的队伍,才能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才能使机关的工作有条不紊,实现规范化和现代化。"

要使“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成效持续发挥作用,制度是保障。为此,要“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过程中,注重培育人本管理,以德治院的制度文化,实现理性管理、柔性管理、长效管理,减少和避免感性管理、刚性管理、突击管理。

第一、通过“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培植科学民主的决策文化。法院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加强学习,更新观念,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人才观和群众观,不断提高自身的决策和驾驭能力,做到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通过“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培植制度健全、执行有力的管理文化。要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反思、检讨法院的管理机制,完善决策目标、执行责任和考核监督体系,按照量化管理、动态管理的要求,分解权限、细化措施、加强监督,不断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使法院管理更加制度化、标准化、人性化。

第三、通过“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培养强有力的执行文化。要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强化监督,让遵守制度成为习惯,使服从管理成为品质,在全法院营造风正气顺,干事创业的风气。

第四、行为民事----通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深化司法为民举措。

法学大学论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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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标题 三 宋体、3号字、加粗、居中

正文部分 内容论述 宋体、小4号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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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标注格式:表标注由表号及表名组成,置于表的正上方,用宋体小4号字。

例如:表2-1 污染物浓度测定值 表示第二部分第一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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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单独一页,作为论文的最后一部分和正文一起编号 ( 例如:结论)。

法学大学论文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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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学论文第7篇

我国虽然出台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众多法律法规,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却并没有细分政府、高校、学生之间具体的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分配,缺乏对权力与权利的范围界定,缺失责任违反的惩罚措施和正当程序,难以从实体法的层面确定大学治理中各权利(力)主体行使权利(力)的标准或者程序。

(一)大学治理之主体独立法人地位不明确与传统的统治与管理的不同之处在于,大学治理的前提是独立的法律人格与明确的法人地位。如果大学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必将失去法治的承载根基。大学只有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与明确的法人地位,才能谈及真正意义上的大学治理。我国大学治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则可以获得法人资格。《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条规定了校长、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育行政部门等机构的基本权限。这些法律法规不仅是大学法人设立的法律依据,也是大学推行法人治理的法律基础。在建构大学法人治理的过程中,不仅要使作为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的《教育法》对大学法人性质进行清晰界定,而且《高等教育法》要对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权力与权利划分等明确规定、合理配置。然而从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来看,学校内部和外部的权力主体在学校发展过程中的具体法律职责和义务并不明确,其规定(或者)仅是一些原则性条款,非常笼统。政府的行政管理权与高校的自主办学权如何界分,二者的关系维度如何,是大学治理能否法治化的关键所在。高校内部作为行政权力代表的管理层与作为学术权力代表的教授之间的教育利益冲突、学校侵犯师生权益如何处理,法律法规对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权力与权利划分等仍然缺乏明确规定、合理配置。因此,如果不能建立适应学术自由发展规律、限制行政权力、保障师生权利、倡扬民主参与协商的大学治理体制,行政化的痼疾则难以治愈。

(二)大学治理之保障性程序缺失程序的正当与否决定了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①程序是正义的蒙眼布,程序是各种人权的守护者;程序能使制度获得其存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现代行政法治是通过程序实现法治,并以抗辩程序来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对大学而言,学校章程是大学的最高法、根本法。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而在教育实践中,正式的章程制定程序规则涉及有关章程动议、诉求表达、利益交涉、表决运行等,但却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有效表达和博弈的机制缺乏;充分交涉程度低下;有关权力行使程序鲜有规范。大量的利益诉求仅仅停留在表达层面而无法过渡到经博弈后的集中层面,审议也具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②章程在什么情况下可引发修改程序、多少代表提议可以启动章程修改、章程修正案以会议参加人数的多少比例才能通过等,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均没有明文规定。以培养中国法律精英人才的中国政法大学为例,《中国政法大学章程》(2010年)第六十八条规定,“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需要修改的理由,章程修正案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教育部备案”,就是明显例证。“民主制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程序……没有一定的程序,民主就体现不出来。”③还以中国政法大学章程为例,第四十八条第八、九款规定:“学生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然而,民主如何体现,管理有何渠道与方法,有何法律保障与程序规定在章程中都未有明文规定。对于侵犯师生权益做如何处理,章程亦未有细化。第四十二条第七款规定的“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以及第四十八条第十款规定的“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内容均缺乏可操作性,因为异议和申诉通过什么途径、向哪一级部门启动该程序、多少日之内予以答复、如何组织人员审查以及权限等相关问题都没有论及。

(三)大学治理之法律关系规定模糊大学法律关系是指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大学与内外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大学与政府、其他社会组织、大学之间的管理、协助、交流关系,以及大学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学校与师生权益之间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不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以德国、英国为代表的体现校内各方意志的权力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我国大学的治理结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虽然,法律规定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享有办学自,但大学依然没有摆脱政府附属机构地位,没有形成独立的治理结构和法人地位,从某种程度上说,学术自由的价值内涵就难以有明晰化的制度保障。一旦学术投靠权力则很容易被后者绑架并蜕变为一种中看不中用的社会饰品。政府行政管理权与大学的自主办学权在法律中亦没有清晰界定。与此同时,大学“强势与傲慢”的行政权力往往会侵犯学术权力和师生权益,以前两种权力为代表的管理层与教授层之间的教育利益冲突等行为的规范处理,法律并未涉及。同时,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师生、校友、政府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规定相当笼统。

二、我国大学治理之法治原则的落实

从新公共管理的治理角度看,大学治理是将市场的激励机制和私人部门的管理手段引入政府的公共服务,强调的是效率、法治、责任的公共服务体系,凸显的是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互动。从行政学的角度看,治理理论强调一种多元、民主、合作的、非意识形态化的公共行政。①从这一意义上说,以互利、民主、合作为核心的大学治理,与其说互信是其存在、发展的价值基础,倒不如说建立在法治架构之上的大学治理更加真实、确定与规范。

(一)大学治理的前提基础———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最早对法人治理结构进行研究的是经济学界。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为保证正常运作,其自身所具有的一整套组织管理体系。按照国际惯例,这套组织管理体系大都是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②法人治理的目标和由此而生成的机制也从传统理论的新古典经济学的股东利益至上主义转向现代企业治理的“共治”主义。“股东利益的实现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是健全的现代企业治理的唯一目标,而只有在所有利益共同参与治理、各自利益相对均衡的状态下,企业才能成为真正的具有独立经济利益追求的市场主体”③。根据有关我国法人的分类,我国的大学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从法人地位上来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大学天然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确立大学法人地位的意义在于,大学可以成为享有独立的财产支配使用权、自主办学、人事评聘、独立核算的实体。现在的问题是,大学治理的关键在于法律条文上的大学法人地位如何落实?大学自不仅包括财产自,还包括教育自,法人制度只是确立了高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但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大学还没有获得自中的核心方面———教育自,包括“董事会自行任免校长的权利或由学校的决策机构向政府部门就校长人选提名或建议的权利;在不违背法律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行设置、变更学科和专业的权利;自主录取;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学术自由、设置课程自由、讲学自由等权利”①。大学法人治理是一种善治。②其衡量的标准包括合法性、法治性、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性等。围绕大学治理需要重点解决三大问题,即政府如何依法管校,学校如何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如何依法参与监督。正确的选择应当是:政府应充分放权,发挥自身的宏观指导职能;学校则要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确保大学办学的正确政治方向;同时,探索建立高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为大学利益相关者,诸如政府、教师、学生、出资人等参与学校管理搭建组织平台;加强大学章程建设,落实高校办学自与扩大社会合作,推进第三方评价;将大学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也是促进大学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的有效路径。

(二)大学治理的核心内容———保障学术自由学术的自主与神圣背后蕴含着自由的理念,是心灵自由的产物。在探索事物本源的过程中,学者历经了愉悦自我、超越必然、不受外界规训、通向心灵自由的旅程。“在文明的国家里,学术自由已发展为一种受到特别保护之思想自由的角落。……大学教师之所以享有学术自由乃基于一种信念,即这种自由是学者从事传授与探索他所见到的真理之工作所必须的;也因为学术自由的气氛是研究最有效的环境。”③要完成大学的发展目标与实现其价值理念,保证学术自由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学术自由的话,大学本身创造知识、追求真理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因此,大学治理的核心内容就是保障学术自由。“以学术自由保护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是大学治理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大学发展的内在逻辑”④。当然,这种学术自由不是无边界的,是在符合法律与法治精神前提下的自由。在德国,洪堡创立的柏林大学最早确立学术自由原则。而首次将学术自由上升为一项法律权利的是1849年通过的法兰克福《宪法》,该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保障“学术与教授自由”。日本承认学术自由与所有国民皆受保障的市民自由具有相同性质,虽然大学是学术研究的中心机关,但并不意味着学术自由仅限于大学才享有。⑤美国的最高法院自1967年将学术自由视为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切”后,教师的学术自由得到了承认。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高等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除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外,还在第四章对高等学校诸多方面的自利进行了规定,包括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对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等。虽然我国的根本大法与基本法都对学术自由作出了规定,但无论是从理论界定还是从实践操作层面都没有具体可操作的依据与标准。因此,需要借鉴他国的法治创设经验,依据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实施细则与大学章程,对学术自由从法治价值、理念与精神到规定具体的法律条款都应当得到明确体现与界定。

(三)大学治理的切实保证———制约行政权力能否用法律有效而科学地制约权力,是大学治理优劣程度的标志,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法律的进步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而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⑥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是大学中公认的两种不同的权力。行政权力指的是通过调动各种资源和手段实现某种政策目标的权力,它强调的是等级观念、是服从。而学术权力指的是配置科学的科研人员、项目、经费的权力,它应以学术创新为目标,其成果的意义更具形而上性质,其过程更加强调平等与自由。大学不是行政机关,自然应该学术权力至上,行政权力应处于服务与保障地位,至少也应是互不直接隶属、互不无端干预。这两种权力一旦交叉,大学治理的重点与中心应当是由于行政权力的强大的腐蚀作用,学术权力必然在其“黑洞”般的控制力下丧失独立地位,成为行政权力的附庸。“官僚系统的逻辑是:听领导的话—升迁,他们的工作几乎就是服从条文。当院系领导适应和臣服于校方的命令后,他们就成了地道的消极力量。”①由于在实践中大学的党委书记和校长评聘大多是由上级组织部任免、评价的,因此,在工作中唯上、资源配置中唯亲、提拨任用中不唯贤的现象就容易经常发生。“教育、文化、传媒机构被国家垄断,它要忠实地贯彻政治权力的意志。诸多的表征都可以透视出大学卑微、臣属、阿谀奉承的性格。”②凡此种种,昭示着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力以及大学内部行政权力在学校系统中权力独大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