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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工作意见(合集7篇)

时间:2023-03-02 15:06:33
政法工作意见

政法工作意见第1篇

一、指导思想和要求

2009年全县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贯彻落实国务院《纲要》和国务院《决定》为主线,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任务,重点抓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工作,努力打造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效能政府、诚信政府,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天祝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加强对国务院《决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国务院《决定》是新时期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与全面贯彻《决定》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加大对《决定》的实施力度,以严谨与负责的态度,抓紧《决定》提出的各项具体任务的落实,推动依法行政工作向纵深发展,不断推进我县依法行政工作进程,要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好《决定》作为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近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注重实效,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一方面,强化对《决定》的学习和培训。在学习中,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先学一步,学深一步。人事部门要把《决定》列为公务员培训的一项内容。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将《决定》列入政治业务学习的内容,结合本单位、本系统专业法律法规学习的同时,定期组织学习《决定》,增强广大干部的法律观念和法律素养,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加强《决定》的宣传工作。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决定》,讲解《决定》的主要内容,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学习《决定》、执行《决定》和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环境,着力形成学习《决定》精神、建设法治政府的浓厚氛围。同时,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通过学习、宣传,要领会《决定》内涵,联系实际,抓紧制定贯彻实施《决定》的具体意见。

二要突出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决定》要求的依法行政的各项制度。政府法制部门要与县政府办公室、人事等部门紧密配合健全和完善县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等政府行政决策机制;建立政府法律服务团制度。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制度。

三要各单位在学习、宣传《决定》的同时,对本单位、本行业依法行政的状况进行一次回头看,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分析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的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全面加快我县依法行政工作进程

(一)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责任。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和具体实际按照岗位设置科学、任务分解具体、责任划分明确、执法程序规范的要求,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职责、权限,细化执法任务,分解执法职责,层层签订执法责任书,执法责任到岗到位。在此基础上要抓好依法行政的监督考评。要加强对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要将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奖惩挂钩,切实落实依法行政“一把手”负责制。

(二)严格行政执法,规范行政行为。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利,履行法定职责。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限期明确。自觉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罚、轻纠正;重收费、轻监管的现象。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在适当时候对全县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组织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要进行一次评查;要针对在行政许可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行政应诉能力弱的实际,对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和行政执法组织的业务骨干,组织一次执行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应诉方面相关知识的专门培训,提高依法许可、应诉的能力。

(三)严格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政府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期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天祝藏族自治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遵循立项、论证、征询意见、审查、备案等必经程序。规范性文件讨论稿,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有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的,不得施行。已的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之日起15日内连同起草说明向县政府备案接受监督。

(四)全面完成《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5——2009年)》,为依法行政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国务院《纲要》是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行政纲领,对于加快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全面落实《纲要》和《规划》,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天祝藏族自治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年)》中的具体要求进行回头看,查漏补缺,对于《纲要》中尚未完成的内容和事项,务必于2009年度全面完成。

(五)重视和加强行政复议、理赔及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的法定机制。县政府法制机构和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国行政复议座谈会议精神,全力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不断提高行政复议能力。一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受理,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把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拒之门外,努力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二要创新行政复议方式方法。注重运用和解、调解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行政争议,不断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不断增强行政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公信力。三要认真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工作,及时上报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信息。四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和与审判机关的联系工作,不断提升行政应诉的能力和水平,依法维护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政府法制机构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相关人员旁听行政诉讼案件等方式来提高各乡镇、各部门的行政应诉能力。

(六)修订《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做好对《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食品安全法》执法情况的自查工作。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重点做好《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在修订工作中要求责任单位做到“时间”、“人员”、“经费”三落实,以确保《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的修订如期完成。在修订工作中要搞好调研活动,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走访行政相对人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集思广益。同时要积极吸收、借鉴其他民族自治县的立法经验和成果,切实修订出符合我县实际,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愿望、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

根据县人大常委2009年工作要点精神,县劳动、人事、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按照各自的执法职责做好对《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食品安全法》执法情况的自查工作。相关单位在自查工作中,认真回顾和总结近年来在执行该法中好的经验和方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做好查漏补缺工作,接受县人大的检查。

政府法制部门要积极协调起草部门在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立法任务如期完成。

四、加强领导,夯实基础,为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坚实的保障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不仅是一项具体业务工作,而是涉及政府工作方方面面的全局性工作。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都要主动将依法行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政法工作意见第2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和“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要求,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经济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学习宣传,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任职前法律考试制度。各乡镇、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和法律,建立健全政府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集中培训制度,大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实行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并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依据。

2、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法活动,每月至少安排1天时间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每年应举办1—2次法制讲座。县人事局、法制局要把学习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的总体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学习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并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

3、建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完善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乡镇及县政府各部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由法制局具体组织实施。依法行政情况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县人事局、法制局要抓好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能力的考核,每2年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1次集中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年度考评不得评为称职。

4、广泛深入地宣传依法行政知识,营造依法行政良好氛围。采取开辟专栏、学习辅导、专家访谈、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特别要大力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的精神上来。要通过组织自学和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等方式,不断加深对《决定》的理解。各级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学习、宣传、培训的组织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至3次面向社会的依法行政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弘扬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广泛倡导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的法治意识,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二)建立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的合法性

5、实行重大事项听取意见制度。各级各部门应当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体,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的规则和程序。凡涉及政府城市规划、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编制和重大调整、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的补偿安置以及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各乡镇及县政府各部门在决策前,应就相关决策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充分调研,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社会公众的建议,并依据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完善行政决策。要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咨询机构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相应的决策咨询机构,对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要召集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6、实行重大事项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7、建立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制度。各级各部门做出重大行政事项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同时,对重大事项,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8、建立决策后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对决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强化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应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机关办事效率

9、加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力度。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擅自设立或者变相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对没有法定依据的年检、年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予以取消;对新增的审批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10、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保留的审批项目,审批机关要制定相应的审批操作规程,明确各审批环节的标准、条件、程序、时限及责任人,实行严格的首问责任、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制度;凡是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及与此相关的服务事项,都应集中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完善“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工作机制,审批机关应指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11、改进行政审批方式。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高效便民的行政审批方式。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行网上审批,不断扩大网上审批的范围,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方便人民群众。

12、不断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大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力度,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变刚性管理为柔性管理,使行政管理更趋人性化和服务化。

13、加强对审批事项的监管。坚决克服“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严格落实“谁许可、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责任制度,坚决改变以批代管、只批不管、重审批轻服务的现象。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14、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各级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听取意见,并经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15、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之日起15日内报县政府备案。县政府法制办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应当给予受理和处理,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16、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各级各部门每隔2年要进行1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严格行政执法,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17、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试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合理划分执法职能,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和综合行政执法。一个行政执法机关下设多个行政执法机构的,原则上归并为一个机构承担行政执法工作。一个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一个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指定一个窗口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一个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几个外部行政机关办理的,一律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进行集中办理。

18、建立行政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要切实解决因经费不足、设施短缺、手段落后导致执法难问题,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使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19、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严格按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告知当事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切实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坚持行政处罚的调查权、审核权和决定权相分离制度。除简易程序所办案件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我办案、自我审核、自我决定,所办案件必须经本级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机关行政首长作出决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依法送达当事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要进行梳理,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各部门每年组织1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20、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行政机关所办行政案件凡是被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以及行政机关自己认定为有过错的,必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关及其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1、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资格证,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受到责任追究或调离执法岗位的,依法撤销或注销其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证件要按规定时限换证和验审。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要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六)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2、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依法及时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3、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健全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确保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依法受理和承办行政复议案件,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要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

24、推进政务公开。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凡是政府和政府部门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都要向社会公开。特别要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抓紧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每年2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七)强化社会自治功能,提高社会及自治组织服务水平

25、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全面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镇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26、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

27、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规则,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措施,做到年度有安排、工作有重点,将依法行政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切实负起全面责任;分管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不力,造成违法行政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政法工作意见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市纠风、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在继续深化政务公开的基础上,重点完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廉洁执法。

二、范围对象和内容形式

(一)政务公开的范围: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执法中,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的。

(二)政务公开的对象:被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执法人员的纪律规定;行政救济、行政监督的途径。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由行政执法人员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告知书》公示到执法现场、传送到行政相对人。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五公开”

(一)公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定职权。各级安监部门必须严格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对法律法规授予安全监管部门的各项职权,应向社会公开。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委托,或者在法定的授权委托范围之外的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不得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委托执法的,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执法,并出具有关执法文书。严禁安全监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

(二)公开执法人员的身份。安监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记录在有关执法文书中。

(三)公开行政执法依据。安监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和要求以及行政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其处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的相关内容。

(四)公开行政执法程序。各级安监部门行政执法程序,尤其是行政处罚程序必须向社会公开,让行政管理相对人了解行政执法的基本过程。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以及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公开行政执法办事期限及结果。凡是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均应公开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期限、进度和审批结果。审批结果不同意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和理由。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以简明易懂、准确完整的方式,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和申办方法,并提供受理条件告知单、办事指南和咨询服务。各级安监部门应在所负责的范围内将典型事故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应当接受“三监督”

(一)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级安监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电话,并建立举报电话的登记、调查、处理和反馈制度;对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要立即组织查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要及时邀请新闻媒体介入,进行跟踪监督。

政法工作意见第4篇

“立、改、废”工作,突出政府立法重点,确保立法质量,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提供制度保证。

总结近几年立法工作经验,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就做好省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政府立法工作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和我省实际,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资源合理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等方面的立法。把社会需要、能解决实际问题、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项目作为立法重点。

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突出地方立法特色

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要认真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与经济体制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精神不一致、阻碍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奋斗目标的规定,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做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对我省急需立法规范,国家尚未制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确立的制度和措施应反映出我省地方特色,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三、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要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第一位,树立全局观念,坚持从整体利益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着重从制度设计上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处理好立法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深刻认识现阶段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及其产生的原因,正确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研究把握立法规律,把实践中成熟的好的经验和做法法定化,把对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有重大影响、实际工作急需,也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制度和措施,通过立法确立起来,巩固改革发展成果。

四、不断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增强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

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要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提高调查研究的质量,善于透过现象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趋势。政府立法工作要建立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不断拓宽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创新征求意见的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意见。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特别注意听取利益相关群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对于涉及重要制度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草案,要组织有关经济、技术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提高立法论证质量。要健全立法联系协调制度,针对目前立法协调难度越来越大的实际,加强立法协调工作,把协调过程变成查清事实、讲清道理、化解矛盾、统一思想的过程。有关部门对草案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省政府法制办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对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省政府法制办的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决定。

五、增强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任务

《××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列入2009年立法提交项目的责任单位一定要做好起草、调研和协调工作。提交的送审稿规定的制度、措施具有可操作性,能解决实际问题,内容要具体、明确,内在逻辑关系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立法说明要阐明立法目的、必要性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规定的主要措施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等内容。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明确领导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送审稿的质量。责任单位应当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立法提交项目送审稿报送省政府法制办。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责任单位要向省人民政府作书面说明。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与有关责任单位的协调、沟通,落实立法工作计划。对已经报送的送审稿,应及时审查,对立法条件尚不成熟,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且没有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依据,规定的主要措施无可操作性,不能结合本省情况解决实际问题的,省政府法制办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对立法条件成熟,符合质量要求的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应当抓紧修改、调研、论证工作,按计划分期报送省人民政府审议。在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相关机构的工作联系,适时邀请省人大相关委员会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规立法审查。

列入起草调研项目的责任单位应当在2009年9月31日前,将起草完成的初稿报送省政府法制办,作为下一年度立法备选项目。对成熟的起草调研项目,可根据情况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报省政府领导同意,适时提交省人民政府审议。

政法工作意见第5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总揽司法行政工作全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大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创新力度,坚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为推进依法治区进程服务。

二、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本局是区政府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着管理本区律师、公证、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等职能。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贯彻依法治市方针、推进依法治区的高度,全面、深刻地领会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全区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本局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一切行政权力法定的意识,大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加市司法局和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行政执法基本法规、专业法规的培训,掌握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法规依据。凡不参加培训者或培训不及格者不能上岗执法。

三、从严治政,规范行政。坚持职权法定、程序合法、法律优先及公正、透明、统一等法制原则,认真开展司法行政各项改革工作,不断探索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考核评议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抓住重点部门、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保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要按照wto的要求,加强对现有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清理,特别是对那些明显不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有关文件或规定,抓紧完成梳理工作,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提高行政效率。对于因执法人员的主观原因发生的行政执法错案,将按照区政府错案追究、效能监察的有关制度规定严肃处理。

健全完善本局有关行政管理(执法)工作的审核把关程序。高度重视行政复议法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到有错必纠。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领导干部要亲自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公正地处理。

政法工作意见第6篇

下面,我从六个方面对《决定》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的基本要求讲一些意见。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30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法制建设,依法行政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和推进。特别是*年以来,国务院一直把依法行政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来抓,对推进依法行政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安排和部署,每年都明确提出依法行政的年度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推动我国依法行政不断走向深入。比如,*年重点抓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年并组织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年重点抓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年着力推动行政复议工作;*年重点抓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和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本届国务院组成后,把坚持依法行政作为国务院工作的五项基本准则之一,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严格的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依法规范行政行为,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依法提供公共服务,使我国依法行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显著成就。

伴随着全国依法行政的整体进程,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也取得了长足进步。市县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理念和意识普遍增强,一些不适应依法行政要求的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正在逐步传变,市县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据我们初步统计,截至*年底,90%以上的市县政府成立了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建立了领导干部学法制度,80%以上的市县政府在行政决策作出前、规范性文件出台前都要进行合法性审查,90%以上的市县政府建立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60%以上的市县政府确定由法制机构参与审核政府对外签订的合同、参与本地区重大涉法事件的处理。但是从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来分析,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的进展还不够平衡,工作力度在一些地区有自上而下逐级递减的趋势,一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

一是,有些市县政府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律素养不高,法律思维能力不强,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应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是,有些市县政府把依法行政仍然停留在书面上、口头上,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有的市县政府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发展经济的关系,甚至认为严格依法行政“束缚行政机关手脚,使行政机关什么也干不成”;还有的把依法行政视为管老百姓的工具,“有利时就用,无利时就不用”。

三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在履行职责中,既存在着越位、错位的现象,也存在着缺位、不到位的现象。政府仍然管着一些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同时,对一些该管的事却没有管,或者没有管好。

四是,一些市县政府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随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有的制定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引起群众的不满,甚至引发了。

五是,一些地方和领域重复执法、交叉执法、多头执法、执法力量分散的现象仍然存在,执法趋利明显,权力与利益挂钩的现象仍普遍存在。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的市县政府部门20%的支出要靠罚没收入,有的部门这一比例甚至高达40%。

六是,一些市县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和机制还不完善,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还不能得到及时纠正。政府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还比较弱。

七是,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力量薄弱,很不适应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妨碍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影响了市县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也显现出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政府工作尤其是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承担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管理职责,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市县政府作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市县政府处理和化解。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进程,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落实,直接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干群关系,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兴衰成败。

因此,无论是解决当前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都迫切需要国务院专门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出部署和安排。

二、制定《决定》的主要过程

国务院法制办从*年12月起着手《决定》的研究、起草工作。为了增强《决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委托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分别对本地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向部分公民、企业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发放了“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现状调查问卷”。*年3月,我们又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对全国范围内的市县两级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了统计调查,并赴湖南、四川、浙江、辽宁等省进行了专题调研。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于*年6月15日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我们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指导意见(代拟稿)》,提交*年7月23日至24日召开的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进行讨论。根据与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代拟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再次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批。

*年12月19日,上一届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务会议认为,专门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出部署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指出,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应当着眼制度和机制建设,做出必要的规定;文件内容要充分体现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政策措施的约束力和执行力,确保真正落实。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我们对草案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将“意见”改为“决定”,形成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

二是,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有关要求,增加规定“增强社会自治功能”部分;在行政决策部分增加规定“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推行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内容作为一个单独部分加以规定;对草案其他相关部分作了认真核校、修改,确保同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有关表述相一致。

三是,为了强化草案中各项政策措施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对有关决策失误,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滥用裁量权、不文明执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等行为的责任追究的规定作了修改,对相关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对草案中有关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内容作了修改,并作为一个单独部分加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依法行政的领导责任,强化了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同时增加规定了有关强化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内容;考虑到草案的有关规定对市县政府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增加了对其他行政机关加快推进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规定。

对修改后的决定草案,我们再次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意见。从反馈意见看,地方和部门普遍认为决定草案已经比较成熟,针对性、操作性、约束力较强,建议国务院审议后尽快下发。2008年4月30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决定草案。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决定》(国发〔2008〕17号)。

三、起草《决定》的总体思路

我们在研究起草《决定》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总体思路:

一是,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必须结合市县政府工作的特点,注重解决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例如,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市县政府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近些年来,基层一些行政机关违法制发“红头文件”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的现象比较突出,人民群众意见很大。为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决定》从三个方面作出了严格规定:(1)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施行,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2)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规定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之日起15日内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3)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定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2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再如,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市县政府是整个政府体系中与基层、与社会联系最为密切的一个部分,市县政府的一举一动往往都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因此,正确处理市县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治的关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是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和重要内容。因此,《决定》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对切实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作了明确规定:(1)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2)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市县政府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二是,提出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各项任务和措施,既要有指导性,又要有可操作性。

《决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市县政府应该做到而且能够做到的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以行政执法为例。针对实践中执法趋利、随意执法、执法扰民等突出问题,《决定》规定:要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或者量化,并将行政裁量标准公布、执行;要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都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要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同时,《决定》对市县政府应该做到但一时可能难以完全做到或者难以做到的工作,也作了相应部署,鼓励市县政府积极探索。例如:在行政执法方面,要求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在行政监督方面,要求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加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要求健全政府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

三是,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既要充分发挥市县政府自身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又要强化省级政府的责任。

我国行政层级领导的特点,决定了省级政府在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为此,《决定》不仅对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规定了任务和措施,而且对省级政府组织领导、督促指导的职责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决定》的主要内容

适应新形势、新阶段提出的新要求,结合市县政府行政管理的特点和规律,针对当前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决定》从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加强组织领导等八个方面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出了明确、具体、全面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完善制度。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完善制度是前提。注重发挥制度的作用,着力加强促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制度建设,用制度来管权、管事、管人,用制度来规范、约束和引导行政机关的行为,用制度来提高行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努力把市县政府行政行为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轨道,是《决定》的一个显著特色,在《决定》的各部分内容中都有突出体现。以行政决策为例。为确保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决定》对行政决策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关键环节作出了制度性安排,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有五个方面:(1)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2)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3)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的行为。(4)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后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5)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为规范听证活动,提高听证的实效性和公信力,《决定》还在扩大听证范围、科学合理遴选听证代表、建立听证前告知制度、规范听证程序、明确听证效力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二是,强化监督。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监督是关键。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很容易被滥用,甚至滋生腐败。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完善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监督力度,是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滥用,预防和制止腐败的有效途径。针对当前一些市县政府行政权力运作不够透明,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政府管理、有效进行监督的渠道不够畅通等问题,《决定》规定要从三方面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1)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更加注重发挥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2)强化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3)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是,严格责任。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严格责任追究是保障。“令在必信,法在必行”,“有法不行,与无法同”。严格责任追究,是惩戒违法行政,确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为此,《决定》重点从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1)在行政决策方面,规定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以及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贻误工作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有关人员处分。(2)在行政执法方面,规定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有关人员处分;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3)在组织领导方面,规定要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市县政府不履行对依法行政的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是,树立理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树立法治观念是根本。着眼于大力提高市县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培养和提高市县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思维能力,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决定》分别对领导干部、拟录用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和考试考核作了明确规定:(1)对领导干部,规定要健全学法制度,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集中培训制度,使领导干部养成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习惯;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2)对拟录用公务员,规定要加大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3)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要强化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要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五、《决定》实施的重大意义

一是,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依靠人民、坚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和力量之源。大力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从制度上规范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政府管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办事,保证来自人民的权力真正为人民服务,有利于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认同、拥护和支持,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二是,有利于保障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市县政府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是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管理者。大力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把体现科学发展要求的法律制度落实到基层,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有利于妥善处理眼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是,有利于夯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纠纷,而是从制度上能够较好地防范矛盾纠纷的发生,有了矛盾纠纷又能够得到及时、公正、圆满的解决。大力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平衡好各种利益关系,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种矛盾和纠纷的发生,及时有效地化解已经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

四是,有利于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当前,市县政府的改革和发展任务越来越繁重,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市县政府要加强自身的改革和建设,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大力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市县政府职能,有助于市县政府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助于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以及腐败现象的产生,促进政风的进一步好转。

六、贯彻落实《决定》需要做好的几项工作

《决定》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指明了方向,是指导和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意义重大。为了保证《决定》得到全面、正确实施,需要抓紧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实施《决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到突出位置,抓紧落实。上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带头依法行政,督促和支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并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解决困难。市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决定》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二是,广泛宣传,搞好培训。要结合近年来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工作实际,对《决定》的重大意义、出台背景、确立的主要制度、提出的各项要求等作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增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水平,营造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

三是,建立制度,狠抓落实。要根据《决定》的精神和各项要求,抓紧清理和纠正当前工作中与之不符的各种文件和做法,建立健全各项具体制度,提出贯彻落实的各项具体措施,确保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政法工作意见第7篇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清理规范增加企业负担的各类证照,制定规范证照管理工作方案。二是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对市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三是加强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编制行政许可通用目录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目录和编码管理。四是全面规范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推行“四零”承诺服务(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统一服务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2016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五是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六是根据省、市安排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二)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一是健全完善市政府及各部门、乡镇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动态管理制度,根据行政权限衔接、取消、下放、职能增减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并公布。二是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落实好负面清单工作。三是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和政府性收费基金项目,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清单管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2016年下半年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公布。

(三)加强市场监管。一是深化商事改革,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巩固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一章一证”成果,探索实行“多证合一”。二是扩大电子营业执照试点范围。三是积极推行“双随机”抽查和联合检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四是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着力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不合理收费问题。

(四)创新社会治理。一是统筹推进户籍制度、医疗服务价格、科技管理体制等改革,实行农村低保线与扶贫线“两线合一”,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二是2016年底前完成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制度,构建职责明确、奖惩分明、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领导责任体系。

二、完善行政决策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根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做好《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修改完善工作,并强化贯彻落实,切实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在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及时跟踪实施情况,了解利益各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执行效果,确保不出现重大决策失误。

(二)增强公众参与实效。一是完善征求意见机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二是2016年底前,市政府及各部门、乡镇政府要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及时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征求公众意见,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三)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一是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二是不断提高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能力,进一步细化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财政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标准。三是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

(四)认真贯彻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按照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2014〕137号)、《关于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的通知》(〔2014〕156号)要求,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处理疑难行政复议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论证等方面的审查把关和法治保障作用。加强对各乡镇、市政府各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的业务指导,有效发挥法律顾问服务咨询作用。建立法律顾问工作考评体系、加强经费保障。

(五)加大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力度。根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抓好贯彻落实。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施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政府文件合法性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前置性审查和乡镇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定期对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执行情况、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根据市统一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不适应深化改革要求、与法律法规冲突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实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一是积极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商务等领域开展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二是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完善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强制权运行机制,加强城管执法配套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乡镇延伸。三是重点加强全市行政执法力量,强化对全市行政执法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人员编制重点用于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二)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完善衔接机制,进一步健全“两法衔接”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两法衔接”共享平台建设并抓好应用,完善移送标准和程序,落实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三)完善执法程序。一是推进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并严格执行《关于推进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基层行政执法能力,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健全行政执法告知、听证、集体讨论、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二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三是在全市落实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部门要编制完成行政执法操作流程规范文本。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行政执法记录仪等相应录音、照相、录像设备,保证执法全过程关键环节文字记录的同时,做到音像同步记录。要充分利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制作、使用管理,强化对立案、监督检查、调取证据、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跟踪,确保所有行政执法工作都有据可查。四是推动建立重点领域行政执法情况年度报告和重大违法案件通报和案情公布制度。五是建立干预执法活动记录制度。

(四)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一是全面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年底前完成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二是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纪律约束机制,完善对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素质。三是加强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按照省、市要求合理解决辅助人员执法的问题。

(五)创新执法方式。一是制定并严格执行《互联网+行政执法·监督实施意见》。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功能。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三是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提升执法水平和效果。四是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五是全面落实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年底前完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修订完善,并建立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要通过行政处罚卷的调查终结报告(或内部审批表)、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体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情况。

(六)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一是严格落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对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责任追究。二是建立并有效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做好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执法统计、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坚决纠正执法违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

(一)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一是加强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监督。组织开展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在政府制度建设、重大行政决策方面,要有效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三是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四是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克服懒政、庸政、怠政,惩处失职、渎职行为,增加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五是强化社会监督。建立违法行政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开设全市机关作风问题投诉举报平台。2016年底前,市政府及各部门、乡镇政府都要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

(二)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一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二是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三是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四是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五、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一)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一是要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疑难重大复杂案件认真贯彻《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专家咨询讨论制度》,办理复议案件听取咨询专家意见。推行听证审理方式,注重实地调查。重大复杂案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专家意见。二是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坚决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三是加强行政复议标准化建设,依法健全行政复议机构,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有机构、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办案条件和经费保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四是认真落实《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规定》、《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严格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裁定。五是建立行政应诉月报制度。为全面、准确地了解我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情况,要求各单位于每月3日之前填写《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并按时上报。

(二)健全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机制。一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二是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规范调解程序,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重点抓好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医疗卫生、学校意外伤害、土地矿产、山林资源权属、房屋征收、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行政调解工作。三是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四是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五是实行网上受理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

六、全面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一)抓好《实施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一是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通知》(冀政字〔2015〕1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制定年度学法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学法活动,保证人员、时间、内容、效果的落实。市政府年内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举办不少于两期的法治讲座,组织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专题培训。二是市政府各部门要举办不同形式的《实施纲要》培训班,加强学习和舆论宣传,增强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建设法治政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通过学习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三是结合《实施纲要》重点任务工作,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新法律知识培训。同时强化“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度,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以案释法制度。

(二)加强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一是积极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二是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三是建立违法行政曝光制度,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七、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市政府及各部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一是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二是按照《实施纲要》具体任务措施,科学制定年度考核指标和方案,完善日常检查计分和年终综合评分相结合的考核机制,提高依法行政考核的公开性、公正性。三是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