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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个人考察报告(合集7篇)

时间:2023-03-02 15:06:27
公务员个人考察报告

公务员个人考察报告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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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工作学习考察报告为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2012年3月28日,根据局机关的安排,我对xx省xx市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了学习和参观,现将考察基本情况和主要心得体会汇报好下:一、基本情况xx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始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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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温州考察行业协会发展情况的报告温州经济总量较大,城市综合实力较强,经济发展民营化、市场化和产业发展集聚化的特点,与我们佛山颇有相似之处。,温州市生产总值2424.29亿元,工业总产值5319.35亿元,全社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758.4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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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联网监控系统考察报告一、绪论xx年底通车里程已超过四万五千公里,总里程世界第二,xx年年还将建设五千公里,许多省市的高速公路网已经形成,从省会到地级市都通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对发展经济、促进物资、人员交流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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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考察报告4篇本文目录2017年社区考察报告白云区社区考察团赴香港参观考察报告美国社区学院教育考察报告瑞典、挪威社区建设考察报告增强凝聚力加强社区党的建设——上海市静安区社区党建工作考察报告区委组织部余宏杰上海市静安区地处上海市中心区,交

事业单位考察报告范文xxx,男,20xx年6月份加入中国共产党,从20xx年9月至20xx年6月在xxxx大学xxxx学院就读。该同志主要表现如下:一、思想政治与道德品质方面该同志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理论水平和党性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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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考察报告4篇本文目录党员考察报告关于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考察报告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学习考察报告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的考察报告范本xx同志于x年x月x日,经支部大会讨论表决,被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至今已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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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考察报告3篇本文目录2017年苏州考察报告北京、上海、苏州都市农业考察报告重庆市开县乡镇领导干部赴苏州学习考察报告最近,随学习考察团一行去苏州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学习考察活动,期间听取6场颇有深度和启示的专题讲座,包括现代营销理念、苏州市经济

入党考察报告3篇本文目录入党考察报告中学教师入党考察报告入党个人综合考察报告范文**同志,女,汉族,在工作,任经营部客户经理。近来,他积极申请妖气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特对其考察如下:一、家庭出身及个人简历**,1989年4月1日出生,籍贯为曹屯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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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苏州学习考察报告最近,随第十三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考察团一行去苏州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学习考察活动,期间听取6场颇有深度和启示的专题讲座,包括现代营销理念、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招商引资策略与技巧、外向型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法和经验,参观了苏州

公务员考察报告4篇本文目录2017年公务员考察报告欧盟三国公务员培训学习考察报告县域经济发展公务员对口培训班考察报告学习小结关于德国和法国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的考察报告根据中欧公共管理项目子项目四的计划安排,200*年5月14日至28日,以国家行政学院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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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考察报告范文4篇本文目录公司考察报告范文物业公司学习考察报告范文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考察报告供电公司考察报告xxx公租房属于民生工程,也是人民政府的形象工程。

农村考察报告范文4篇本文目录农村考察报告范文南山新农村建设考察报告赴*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考察报告农村基层干部南方学习考察报告XX年1月22日至2月2日,以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农村处调研员郭正文为团长的民政部农村基层社会管理考察团一行9人对澳

德国考察报告4篇本文目录德国考察报告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赴德国、法国企业技术创新考察团考察报告瑞士德国生态农业考察报告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选举情况的考察报告经国家外专局批准,由陕西省林业厅组织省、市、县有关林业管理技术人员20人,于XX年

项目考察报告范文3篇本文目录项目考察报告范文项目大突破带动经济大发展(考察报告)甘肃基础教育项目考察报告寻甸大草原考察报告“春城彝苗大草甸运动度假区”项目设计思路受云南省旅游局的邀请,我参加了省旅游局主持的北大营项目专家咨询会,并于7月19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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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考察报告范文4篇本文目录澳大利亚考察报告范文澳大利亚林业教育考察报告澳大利亚生态环境建设考察报告澳大利亚保险市场和保险职业教育考察报告澳大利亚、新西兰旅游考察报告为了扩大交流、开阔视野,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旅游管理和经营理念,根据市政府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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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考察报告4篇本文目录台湾考察报告台湾科学教育考察报告台湾热带农业科技考察报告台湾大学的通识教育考察报告XX年4月17日至XX年4月27日,应台湾中华发展商会邀请,在县政府杨玉平县长的率领下,我县召集部分乡镇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共计6人赴台湾台北

青岛考察报告3篇本文目录青岛考察报告关于青岛胶州、崂山、城阳三市(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考察报告威海、青岛旅游考察报告不久前,我带领草堰口镇部分村党总支书记参加了县委组织部组织的赴青岛考察学习活动。

学校考察报告4篇本文目录2017年学校考察报告在学校教育教学实践中抓好党建工作——赴云、贵两省教育考察报告上海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考察报告教师赴外地学校参观学习考察报告为了积极借鉴先进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开拓教育干部的管理视野,提高学校管理

公务员个人考察报告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按任务和需要分为:

(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届中、届末考察,组建和调整班子考察;

(二)领导干部的任职前考察;

(三)后备干部的考察;

(四)其他需要进行预告的考察。

提拔担任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领导职务的,可不实行考察预告。

第三条考察预告内容主要包括考察任务、考察时间、考察对象姓名和现任职务等基本情况、考察组成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举报电话。

第四条考察预告形式可视不同情况,采用张贴公告、书面通知、开会和新闻媒体预告等。领导干部交流后任现职不满两年的,还应在原工作部门(单位)进行预告。考察预告应在考察前1—3个工作日进行。

第五条考察预告程序:

(一)考察组根据考察任务要求制定考察预告书;

(二)考察组在考察动员会(或述职评议会、民主测评会)上说明考察预告内容;

(三)经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后,按第四条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公示或预告;

(四)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

第六条在考察预告及考察工作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考察组或干部监督机构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或对考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求署报本人真实姓名。

以单位名义书面反映的,应加盖公章。无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都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线索清楚。

第七条考察对象要正确对待考察预告,主动配合考察组核实有关情况,不得对考察组了解情况设置障碍,更不允许对反映情况的群众打击报复。对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考察组要充分重视并在考察中认真调查核实。对署名来信、来访反映和举报的,考察组应在了解情况后向反映者作出反馈。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必要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地方及单位党组织调查核实,也可视情请考察对象作出说明。考察

组要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做好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及反映人的登记和保密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对考察工作的监督。

考察组成员如有违反考察工作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要与差额考察制、干部考察责任制、干部任前公示制等相关制度有机结合,配套推行。

公务员个人考察报告第3篇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选拔作用制度改革,完善干部考察制度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作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造反权和监督权,全面、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按任务和需要分为:

(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届中、届末考察,组建和调整班子考察;

(二)领导干部的任职前考察;

(三)后备干部的考察;

(四)其他需要进行预告的考察。

提拔担任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领导职务的,可不实行考察预告。

第三条

考察预告内容主要包括考察任务、考察时间、考察对象姓名和现任职务等基本情况、考察组成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举报电话。

第四条

考察预告形式可视不同情况,采用张贴公告、书面通知、开会和新闻媒体预告等。领导干部交流后任现职不满两年的,还应在原工作部门(单位)进行预告。考察预告应在考察前1—3个工作日进行。

第五条

考察预告程序:

(一)考察组根据考察任务要求制定考察预告书;

(二)考察组在考察动员会(或述职评议会、民主测评会)上说明考察预告内容;

(三)经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后,按第四条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公示或预告;

(四)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

第六条

在考察预告及考察工作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考察组划干部监督机构反映考察对象的有着情况和问题,或对考察荛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求署报本人起初姓名。以单位名义书面反映的,应加盖公章。无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都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线索清楚。

第七条

考察对象要正确对待考察预告,主动配合考察组核实有着情况,不得对考察组了解情况设置障碍,更不允许对反映情况的群众打击报复。对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者,要按有着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考察组要充分重视并在考察中认真调查核实。对署名来信、来访反映和举报的考察组应在了解情况后向反映者作出反馈。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必要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地方及单位党组织调查核实,也可视情请考察对象作出说明。考察组要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做好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及反映人的登记和保密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对考察工作的监督。考察组成员如胡违反考察工作纪律的行为,按有着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

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要与差考察制、干部考察责任制、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等相关制度有机结合,配套推行。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察预告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务员个人考察报告第4篇

2、考察工作应依靠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的组织和群众,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民主测评、查阅档案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也可到考察对象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其日常表现情况的鉴定或证明。考察期间,可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公告。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可提请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考察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进行进一步审查。其中,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行考察。

4、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具有履行职位职责必备的素质能力,能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清正廉洁自律。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5、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公务员招录和其他人事考试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且仍在处理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已登记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以及不符合报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6、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罢工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7、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到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后不满五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以致招录机关无法了解真实情况的。

8、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9、对报考省级机关的涉密等重要职位的人员,凡是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0、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据实写出书面考察报告。

公务员个人考察报告第5篇

一、指导思想

这次年度考察考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科学考核和评价局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把扩大党内民主贯穿于考察考核的全过程,通过民主测评、个别座谈、调查核实、综合评价分析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全市局乡级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和年度工作业绩,深入了解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的表现情况,为搞好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提供可靠的一手资料。通过年度考核,对优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通报表彰,对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勤政廉洁的优秀领导干部予以提拔或重用,对不称职的领导干部予以调整或免职,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从而激发各级领导干部干事创业,锐意进取,奋发有为。

二、考核时间

200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

三、考核范围

这次年度考察考核对象为全市局乡级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

1、24个乡镇(办事处);

2、57个正科级单位:市纪委、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编委办、党校、老干局、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科协、档案局、史志办、接待处、局、发展和改革局、劳动和保障局、安监局、人事局、审计局、民政局、人口和计生局、统计局、科技局、粮食局、建设局、房产局、环保局、教育局(含一中、二中、职高)、卫生局(含人民医院)、文化局、广电局、体育局、公安局(含交警大队)、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农办、经管局、农业局、林业局(含五尖山森林公园管理处)、水利局、畜牧局、农机局、商务局(含商业总公司、市场建设管理中心)、财政局(含城建投)、供销联社、交通局、旅游局、工业局、工业园、长河开发总公司。

四、考核内容

1、领导班子考察考核的主要内容:

①思想政治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情况。重点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团结协作、整体功能发挥情况。

②领导能力: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依法行政和总揽全局五种能力。

③工作实绩:重点考核财税、计生、招商引资、立项争资、消赤减债、维稳和、新农村建设以及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等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市政府二十件实事落实情况,优化环境促发展的绩效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加强队伍建设,转变作风、服务基层、为群众办实事情况等。

④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⑤社会公认度。

2、领导班子成员考察考核的主要内容:

在全面考察班子成员的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注重考察干部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技能的学习,坚持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践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情况,贯彻执行中央和各级党委重大决策的情况,注重考察干部勤政廉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求真务实、心理素质、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干部的工作实绩以及在关键时刻特别是在换届选举中正确对待个人进退去留以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表现情况。

五、考核程序与方法

1、考核预告及相关准备。在考察组到达前3-5天告之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和班子成员个人要认真撰写述职报告。

乡镇班子集体的述职报告应重点反映以下6个方面的工作:①全年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包括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税入库、发展特色产业与农民增收、计划生育、社会稳定与工作、安全生产、新农村建设以及保乡村运转的情况;②招商引资、立项争资和消赤减债的情况;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群众办实事的情况;④履行管党责任,加强乡村班子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情况,干部作风建设特别是干部队伍目标管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⑤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中心工作任务情况;⑥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市直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述职报告应重点反映以下6个方面的内容:①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业务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②发挥部门优势,招商引资、立项争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情况;③承办市委市政府重大活动、中心工作和市政府二十件实事落实绩效情况;④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机关干部作风建设情况,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方面的情况;⑤完成“双联”、扶贫、助残等方面工作任务情况;⑥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领导班子成员述职报告内容为:①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养情况;②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乡镇干部包括联村办点工作情况);③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班子团结协调的情况;④转变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服务经济建设,在关键时刻特别是在换届选举中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时的表现情况;⑤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述职报告要实事求是,一分为二,具体明确。乡镇党委书记和市直单位一把手的述职报告要交联点或分管的市级领导审阅,班子成员的述职报告要分别交乡镇党委书记或市直单位“一把手”审阅把关,班子集体的述职报告3000-5000字,班子成员的述职报告不少于2000字,所有述职报告要统一打印。

2、述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在民主测评会议上作口头述职,每个班子成员向考核组上交一份书面述职报告。

3、民主测评。市直单位参加测评的人员为:班子成员、副股级以上干部(50人以下的单位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二级机构和下属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乡镇参加测评的人员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干部、站所主要负责人、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

4、个别座谈。座谈人数,原则上,要超过参加测评人员的半数,乡镇一般不少于30人,市直单位视单位人数而定,一般不少于20人,注意座谈对象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5、查阅资料和实地察看现场。查阅资料,主要查阅党委(党组)会议记录、班子民主生活会记录、班子学习中心组学习记录、主要工作汇报材料、领导有关讲话和报告、制订出台的重要文件以及财务公开、政务公开情况记录等。实地察看,主要看能反映班子或班子成员主要工作业绩的重点工程、招商引资项目和办实事项目等。

6、听取市级挂点(分管)领导意见。

7、综合分析和评定。综合参考有关职能部门的年度考核结果,如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计划生育年度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等方面的结果,对被考察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工作业绩、整体功能等作出综合评价,同时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领导班子。对班子成员逐一评价,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档次。

领导干部经考核全部达到下列标准者,可评定为优秀等次:①思想政治素质高;②组织领导能力强;③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④工作实绩突出;⑤清正廉洁。优秀等次的名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班子成员总人数的15%,最高不得超过20%。

领导干部经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可评定为称职等次:①思想政治素质较高;②组织领导能力较强;③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④工作实绩比较突出;⑤能做到廉洁自律。

领导干部经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可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①思想政治素质一般;②组织领导能力较弱;③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④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⑤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领导干部经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可评定为不称职等次:①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②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③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④有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⑤工作不负责任,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⑥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对在民主测评中,称职以上票未达到60%以上或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或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应评为不称职。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要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相互挂钩。

8、形成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简明扼要的考察考核材料。

不是班子成员的市直单位担任副科级实职的领导干部,市委委托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其个人的述职报告上交一份给市委组织部。

六、考核组织安排

这次年度考核工作在市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从组织人事系统抽调12名干部、市纪委抽调4名干部组成四个考察组,每组4人,由一名部务会成员带队,具体负责考核工作,在政法系统考核时,从市委政法委抽调人员参加。考察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为乡镇,第二批为市直科局级单位。

七、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

1、根据考核结果,在对局乡级班子和班子成员作出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分别分类排队,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市,并公开讲评。

2、对确定为基本合格的班子,其党政主职要予以诫勉谈话,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予以黄牌警告;对评定为不合格班子的,其党政主职一般要予以降、免职处理,其他班子成员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3、对评为“优秀”的班子成员,予以通报表彰,在领导班子调整时优先考虑提拔或重用;对评为“基本称职”的班子成员,要进行诫勉谈话;评定为“不称职”干部的,一般要就地免职;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交纪检监察、政法部门查处。

4、班子成员个人的考核结果一律进入本人档案,与晋升晋级等挂钩。

八、考核纪律要求

考察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干部人事工作纪律:

1、考察要全面、客观、公正,不徇私情,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或弄虚作假;

2、不准跑风漏气、泄露测评、推优、推荐等考察情况;

3、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接受被考核单位或个人的宴请、娱乐活动和可能影响考察工作的其他活动,不准接受所馈赠的礼物、“红包”,市直单位考察原则上不在被考察单位就餐;

4、凡涉及与考察对象有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主动申请回避;

5、不准在考察期间找被考察单位联系办理私事,或为他人办事说情;

6、被考察对象不得从事非组织活动或设置障碍,干扰、妨碍考察工作,一经发现或举报,考察组要旗帜鲜明给予批评教育,责成写出书面检讨;

公务员个人考察报告第6篇

一、外出考察的原则规定

1、严禁公款旅游。各村党员干部要坚守岗位,把精力集中到攻坚克难促发展上,集中到抓好本村各项工作的落实上。要做到“三个不准”:不准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学习目的的外出考察活动;不准以外出考察之名,进行公款旅游;不准接受与村集体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安排的变相公款旅游。

2、严格外出考察条件。各村组织党员干部外出考察应坚持就近、省内为主,原则上每三年安排一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天,考察经费原则上掌握在人均元以内,总额不得突破当年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的%。

3、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上年度镇对村责任制考核位列鼓励奖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为不合格的行政村,一年内不得组织党员干部外出考察。

二、外出考察的报批程序

4、规范报批程序。外出考察前,各村必须提出书面考察申请,对考察时间、地点、内容、人员、经费来源、开支预算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填写《镇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审批表》(见附件1)、《镇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人员名单》(见附件2),经联村领导签字同意后提前7天报镇党委审批。

5、严把审批关口。各村《外出考察审批表》上报镇党委后,先由镇纪委审核把关,对考察内容、地点、人员进行详细核实,确保学习考察目的明确、地点清楚、无无关人员参加;然后由镇村账镇中心对考察费用开支预算及经费来源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从严控制外出考察费用,防止不合理开支。对不符合外出考察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得批准。经镇纪委及村账镇中心审核同意后提交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批,最后由镇综合办通知相关村。

6、完善销假报告制度。外出考察结束后,带队领导要将学习考察的计划执行情况、主要收获及相关工作建议意见形成书面报告;外出考察费用要经村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后,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各村必须在天内填写《镇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情况报告登记表》(见附件3),连同书面考察报告报镇党委审核、备案,并凭《外出考察情况报告登记表》到镇村账镇中心报销相关费用。

三、外出考察的各项纪律

7、严肃组织纪律。

考察人员必须按照事前审批的考察计划合理组织,确保人员的安全与考察任务的圆满完成,带队领导必须每天向镇纪委汇报外出人员的安全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考察点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擅自外出或抛开审批线路绕道旅游或延期返回的,除由个人承担全部费用外,还要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带队领导的纪律责任。

8、严格财经纪律。

外出学习考察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一般不得超出预算开支,确有特殊情况超出预算开支的要补办相关审批手续;严禁借外出学习考察之名乱发钱物;考察结束后要严格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报销。

公务员个人考察报告第7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切实加强对全省国税系统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根据国家及系统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管理权,主要包括机构编制管理、公务员录用调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出国(境)审查等权限。第三条人事管理权监督制约工作应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其日常工作,在各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第四条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第一节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管理和编制管理。第六条全省国税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垂直管理体制。第七条全省各级国税局的机构设置、变更和撤销,按下列权限管理:(一)省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及市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总局审批;(二)市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及县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局审批,报总局备案;(三)县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市局征求省局意见后审批。第八条全省各级国税局的人员编制,按下列权限管理:(一)全省国税系统及省局机关的人员编制,由总局核定下达;(二)市、县国税系统及市、县局机关的人员编制,由省局核定下达,报总局备案;(三)市、县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由市局核定,报省局备案。第九条机构、编制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应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二)机构、编制调整,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各级国税局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增设机构;各级国税局的人员编制一经核定,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不得超编制录用人员,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第二节公务员录用调配的监督第十条公务员录用调配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务员录用、调配、辞职、辞退等。第十一条公务员录用、调配实行编制总额控制下的计划管理。录用公务员,必须在上级审批的当年年度增人计划内,按照所需职位要求和程序进行。第十二条公务员录用,按照下列权限管理:(一)全省国税系统公务员录用工作由省局统一管理;(二)市、县国税局承担本单位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具体工作。第十三条公务员录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考试录用方案。包括录用人数、拟补充的空缺职位、招考对象、范围及考试方法等;(二)公告。利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录用人数、拟任职位、报名资格和条件等;(三)资格审查。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明确的基本条件;(四)拟定考试试题。考试分公共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五)组织考试。笔试应安排集中的考场,拟定和宣布考场纪律,并配备监考人员。对笔试合格者应组织面试,其具体内容、方法和组织由省局确定;(六)确定预录用人选。应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综合考虑确定,预录用人选与录用人数的比例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七)政治审查和考核。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八)体检。应在各级国税局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省局确定;(九)办理录用手续。录用人员确定后,经省局及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录用手续;(十)公布录用结果。第十四条公务员调配,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调出、调入我省国税系统的公务员,以及系统内跨市调动的公务员,由省局审批;(二)在本市国税系统内流动的公务员,由市局审批。第十五条公务员调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本人向调出单位提出调动申请;(二)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协商,双方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其中,调出系统外的由调出单位上报审批,在系统内调动的由调入单位上报审批。(三)调出单位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其中,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为其办理调动手续时,应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第十六条公务员辞职、辞退,均由任免机关审批。第十七条公务员辞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辞职的公务员。第十八条公务员辞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三)任免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第十九条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二)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辞职或辞退情形的公务员,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其辞职或被辞退;(三)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转至有关机构;(四)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三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第二十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任用原则、任免权限、考察对象的产生、组织考察、党组讨论决定任免等。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七)在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原则。第二十二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组或上级人事部门主持,按照拟任的职位组织推荐,在此基础上,经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二十三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人事部门汇报,经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组报告。第二十四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组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二十六条党组研究形成决议后,属于国税部门和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自收到国税部门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国税部门决定。第二十七条对拟任职的干部,应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和系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七天。公示期间,由人事部门受理群众反映,涉嫌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调查核实。第二十八条对经公示并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对新任职的干部,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第四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监督第二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权限和管理制度等。第三十条全省国税系统干部人事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省局和市局两级管理,省局人事处和市局人事科是本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下列制度:(一)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查借阅档案,必须经过批准,履行登记手续。任何组织不得批准任何人查(借)阅本人及本人公务回避对象的档案。严禁查阅者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划圈、增删、折叠或损坏档案材料,并不得泄漏档案内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二)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按时间、按要求保质保量收集反映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材料;(三)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按规定判断材料是否属归档范围,未经鉴别和批准,不得擅自销毁干部档案材料;(四)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传递制度。干部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五)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干部档案应建立坚固的库房,符合“六防”要求。严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档案。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干部档案毁损、丢失、散落、失密、泄密等事故发生;(六)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干部档案管理部门每年须对干部档案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在档案库房发生火灾、档案丢失、大批档案移交等特殊情况时,必须随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尽快加以解决。第五节出国(境)审查的监督第三十二条出国(境)审查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审查权限、因私出国(境)审查、因公出国(境)审查。第三十三条全省国税系统所有涉外公务活动,均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报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展涉外公务活动。全省国税系统人员因私出国(境),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全省国税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由省局负责审查,报经总局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四条因公出国(境)团组以及随团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工作内容。对参加公司、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的挂靠单位免费邀请的出访团组,以及出访费用畸高、带有商业性质与税收业务无关的团组,市局一律不得上报省局。第三十五条因私出国(境)审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需由下一级国税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一级国税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六条因公出国(境)的审查,应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审查权限和下列程序进行审查:(一)由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初审;(二)省局人事处进行审核;(三)经省局同意后,上报总局审批。第三章监督制约的方法第一节日常监督第三十七条各级国税局应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人员录用、调配、辞职、辞退制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出国(境)审查办法,以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各级国税局党组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考察环节,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各级国税局每年应对本单位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应及时进行整改,并于年底前写出专题报告,报送上一级国税局党组。第三十九条各级国税局监察机构,可依据总局有关规定,开展人事管理执法监察,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监察建议或按规定作出监察决定。第二节上级对下级监督第四十条上级国税局人事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对下级国税局的人事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其中,对下一级国税局一定时期内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进行全面检查;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某些重点环节,应根据群众反映和领导批示,随时开展重点检查。第四十一条上级国税局应根据工作需要,派遣巡视组,对下级国税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巡视检查。第三节群众监督第四十二条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在公务员录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等人事工作中,应将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程序、时限、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等,以一定方式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予以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和任前公示制度。各级国税局选拔任用干部,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暂行办法》。考察组在对考察对象实施考察前,应以公告的形式,预告考察组的组成人员、到达时间及考察期限、住地、联络方法等,并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设立举报箱,受理群众对考察对象的检举。各级国税局在决定干部任用前,应对拟任职的干部人选进行任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四章责任追究及罚则第四十四条各级国税局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国税系统内制定的干部人事管理方面各项法律、法规及制度,并按照本办法进行认真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包括各级国税局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即具体经办人),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一节机构编制管理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机构、编制调整的;(二)未按规定报送机构、编制调整应报送的材料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宣布擅自增设的机构或超职数配备的干部不予承认之外,应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一)违反机构管理程序和审批权限,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超越权限擅自增设机构的;(二)违反编制管理程序和审批权限,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或超职数配备干部的。第二节公务员录用调配第四十七条对不按指标限额、资格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录用公务员的,除宣布录用结果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外,对有关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对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工作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考录工作岗位和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违反人事工作纪律,不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人员调配和辞职、辞退的,应立即中止办理;对已经办理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第五十条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领导干部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及其第六十三条所列十项纪律的,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党内警告直至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第五十一条领导干部、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从重处理。第五十二条人事干部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组织上用人失误的,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五十三条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应受党纪处分,但能够主动纠正、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第五十四条对干部考察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对考察组成员素质把关不严,影响考察质量的;(二)确定的考察方案不科学,考察程序不规范,使考察人员难以操作而导致考察失误的;(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给考察组内定条条框框,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四)不认真听取考察组汇报,或对考察组反映的情况不认真分析,或对考察组提出的问题、意见建议不重视,影响正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意见或建议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考察组长的责任:(一)不遵循考察方案,不坚持群众路线,不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导致考察工作不深入,了解情况不全面,影响考察质量的;(二)放松对考察人员的管理,致使考察人员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对考察人员提供的考察情况不认真分析,形成的考察材料不完备,不能反映考察对象真实情况的;(四)汇报考察工作时,隐瞒有关重要情况,或提供的考察情况不具体、不准确、不全面,影响干部任免事项讨论决定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考察人员责任:(一)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考察不深入、不细致,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二)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三)对群众反映影响考察对象提拔使用的有关问题不重视、不调查、不核实、不汇报,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四)在考察中暗示、诱导、庇护或打击考察对象,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五)泄露有关考察情况,对干部任用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接受考察对象的宴请、馈赠或贿赂,或利用考察之机牟取私利的;(七)不主动向组织上说明自己与考察对象有回避关系的。提供考察对象有关情况的部门,有意扩大、缩小或隐瞒考察对象的问题,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导致组织上用人失误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上述需追究责任的人员,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应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干部人事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的;(三)涂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的;(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干部人事档案的;(五)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干部人事档案的;(六)明知所保存的干部人事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七)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造成档案损失的。第五节出国(境)审查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应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并限期纠正:(一)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查的;(二)越权审批因私出国(境)的;(三)上报出国(境)审查材料不全,影响审查工作的。第五十七条在出国(境)审查(批)工作中,由于违反外事工作纪律或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五十八条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国税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