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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分解反应的定义(合集7篇)

时间:2023-02-28 15:54:07
复分解反应的定义

复分解反应的定义第1篇

关键词:反义词;复合词;对立;汉语教学;结构

众所周知,第二语言教学的目的在于培养学习者的语言能力和运用目的语进行交际的能力。词汇是语言的建筑材料,只有掌握足够的词汇量以及学会正确使用词汇,才能实现语言交际;在第二语言运用的过程中,普遍的现象是:我们有想要表达的东西,第二语言的语法规则也有所掌握,但依然很难表达。这种输出障碍,主要就是由词汇缺乏所造成的。“没有语法人们可以表达的事物寥寥无几,而没有词汇,人们则无法表达任何事物。”(Harmerly1989),也就无法用第二语言进行交际。对外汉语教学中,近义词、反义词辨析是一个难点,也是一个受到关注的热点。反义复合词,在对外汉语教学中也都会常常涉及到,对于第二语言学习者来说,可谓也是一个难点。然而,对外汉语教学界还没有大量的研究,把反义复合词的研究成果有意识地运用到对外汉语词汇教学中去。

一、反义复合词概述

(一)反义复合词的涵义。反义复合词,也称为“对立词”、“反义相成词”等等,是并列型或联合型复合词,它由两个意义相反或者相对的单音节语素构成,用来表示矛盾统一的事物或现象。“反义”一般是词有相对或者相反的含义。如果肯定其中一方面,那么对于另一方面就是否定的,那么这一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互补反义词,即非静即动,非生即死,这些反义词在现代汉语中并不多,如:生死、存亡、真假、动静等;第二指所表达的概念意义在逻辑上处于反对关系的两个极端。简单来说就是肯定一方面并不能完全否定另一方面,这种反义词往往具有相对性,没有统一的标准。

(二)反义复合词的结构。反义复合词是由一对反义语素构成,反义语素顾名思义就是意义上相反,但是为了加深对反义语素性质和作用的了解,需要深入研究反义复合词的内部结构及意义。因此我们可以从意义、语法性质和义项三个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1.反义语素的意义类型。反义关系是指两个语素在表达的意义上是相对的,然而他们的语义上相对程度不同,不一定是相对的,那么根据这,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互补对立。互补对立,就是所谓互补反义词。这类反义词非此即彼,没有中间状态。这类反义词在实际应用中并不多。这类反义复合词有:男女、动静、存亡、反正等等。(2)极性对立。极性对立,就是我们所说的极性反义词,这类反义词一般都是相对的概念,并不是绝对的。否定一方面不一定会肯定另一方面,是相对的概念,不能完全定义。例如“大小”不大不一定就是小。大和小也没有固定的标准,是按照对比而来的,要参照物才能知道。此类反义复合词还有:黑白、本末、细粗、旦夕等等。

(3)反向对立。反向对立的关系,一般表示两个语素只是相对对立的关系,以某一参照物为标准,互为参照,相互依存的关系。在这里这种关系又可以分为三类:①由时空关系或自然事物构成的对立;如:矛盾、宇宙、天地等。②由社会关系构成的对立;如:宾主、夫妻、兄弟等。③由行为活动构成的反向对立;如:供求、呼吸、升降、吞吐等。(4)假性对立①。假性对立,表现在两个语素的意义之间本身并无明显的反义关系,但是具体使用时用来表示矛盾对立的事物,因而也有了相对对立的关系。如:手脚、水火等。2.反义语素的语法分类反义复合词根据语素的不同构成又可以分成以下几种情况:名词语素构成:夫妻、父母、昼夜、天地、中外等。动词语素构成:进出、呼吸、赏罚、隐现、开关等。形容词语素构成:长短、多寡、肥瘦、浓淡、虚实等。方位语素构成:东西、左右、前后、上下等。另有极少数由区别词语素或代词语素构成:雌雄、彼此和男女。3.反义语素的义项分类。我们可以根据反义语素的关系项的数量,将反义语素分为双向反义语素和多项反义语素。(1)双项反义语素。双向反义语素指的是一一对应的反义语素,一个语素只和另一个对应的语素互为反义关系。这我们又可以分为下面两个小类:①双项单义反义语素。是指这一对反义语素只在一个义位上形成反义关系,它们的反义关系是固定的,不因语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如:雌雄、买卖等。②双项多义反义语素。是指这一对反义语素都是多义的,且基本义是相反的,经过同步阴神后,转义或引申义仍然是相反相对的关系,如:本末。(2)多项反义语素。是指以一个语素为中心,而与其它两个以上语素构成多项关系的反义语素。也包括两类:①多项单义反义语素。一个语素在它的某一义位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反义语素。如,夕:旦,朝;多:少,寡;夫:妻,妇。这类反义语素大都像上述诸例,即与某语素某义位具有对立关系的几个语素具有同义关系。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如,往:复、返;来。在“由此地到彼地”的意义上,“往”与“复”、“返”、“来”形成反义关系。其中“复”、“返”同义,而“来”与“复”、“返”却不同义。②多项多义反义语素。一个语素同多语素在多个义位上形成反义关系。如“出”分别与“没”、“纳”、“入”构成反义关系,这三对反义反洗所表达的意义不大相同。“出”与“入”构成反义关系时表示“出去”义,与“进来或进去”义相反;“出”表示“支出”义时与“纳”的“收进来”义相反;“出”的“出现、显露”义与“没”的“隐藏、隐没”义相反。

二、反义复合词的教学

(一)教学现状。当前,教师讲解生词,只是按照课本上生词的出现顺序,而且只是简单讲解改词在本课课文中的意义,并不会提到“反义复合词”这个现象,更没有讲解其词汇中各个语素之间的语义及关系。也就是教师没有系统地讲解每一项语法现象,这样也不会使学生有了一个系统的了解。在编写教材我们的学者们也没有注意相应的问题,因此学习者将这类词与普通词汇混为一谈,从而造成了习得者的重要障碍。

(二)语素义与词义的教学。“一素多义”是汉语中常用语素经常出现的现象,这对于学习者来说是非常难理解的,分析反义复合词时应该准确的分辨每个构词语素的词义,以“上下”这个词为例:上:①名词。高处;较高的位置(跟“下”相对)②动词。去;往③动词。达到(一定的数量或程度)④动词。从低处往高处运动下:①名词。低处;底部(跟“上”相对)②形容词。处于低处的③动词。去;到④动词。从高处到低处上下:①名词。指是我的上部和下部②名词。上到下的部位③名词。从地位、辈分较高的到最低的④形容词。(程度)高低、强弱、优劣⑤名词。用在整数后面;表示大致是这个数目⑥动词。上去和下来从上面这些例子可以看出,“上”和“下”这两个是方位名词,所以也就是名词性的语素,他们属于对立关系。复合后词的基本词性也是名词,词义为两个单音节语素的组合义。这就很直接地表现了复合词的词义,我们也可以迅速地理解各个语素义和复合词义之间的构词性质关系。如:这座烟囱上下有50米。(名词)这条山路太陡,上下都不容易。(动词)成绩难分上下。(形容词)以上三种情况是构成复合词的词义,其中动词和形容词不是常用的词义,这就使第二语言习得者在词汇学习方面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三)语用文化的教学。在教学中,要遵循语义的顺序,也要遵循民族文化的顺序,可以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以下是总结的几个简单的教学方法:①借助事物发展的自然规律。事物的变化发展总是遵循自然规律,在时间方面是有先后顺序的,当然复合词中的语素语序也要符合客观事物的自然规律,如“春秋、古今、早晚”等都反映了事物发展的顺序;还有复合反义词遵循事物发展的逻辑顺序,例如“因果、往返、问答”等。②借助方位的思维定势。我们民族的思维定势认识为:先上后下、从前到后、从南到北、先中间后两边,体现了民族文化的特点,表现在“左右、内外、进出、上下”等表示方向的反义复合词;另外,如“胜负”是按照感彩来反应,“劳逸”是按照互补关系来反应,这些是词汇的一种心理反映。②借助文中语境。反义复合词的使用和理解,也要看词在文中具体的使用语境,要通过上文的语境和含义来整天感知。

(四)偏误教学对策。在汉语学习者的学习过程中,偏误是他们不可避免的,学习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偏误。应对偏误的出现,最重要的是,要求教师具有强烈的洞察力:①及时发现学生的偏误。在学习者的课堂用语、课堂作业,以及测试考试中获取偏误。②有针对性的归纳学生的偏误。对于同一阶段的学习者来说,可能会出现一些相似的偏误。③及时整理与分析学生的偏误。要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偏误进行解释,向学生进行中重点强调。④及时纠正学生的偏误。要将偏误进行对比分析,有助于以后的教学能够轻松顺利的进行。

(五)教学建议。我认为,反义复合词的教学,需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首先,要循序渐进讲解复合词。先要对原有语素义教学,讲授单构词语素的发音、性质和意义,通过基本语素义来解释复合词的词义。其次,要引导学生分析词汇现象。引导学生通过查阅字典获得基本词汇的基本义与引申义。再将基本词义组合得到复合词的意义。然后,要设立针对性专项练习。这样可以加深学习者对各个语素义、与整个复合词词义的理解,也能建立语素义与复合词词义之间的思维文化习惯等联系,最后,培养跨文化交际能力。大部分学习者已经对中国的语言文化有了一定的了解,充分系统地教授反义复合词的词汇意义,要使学生有足够的兴趣,能够使学生有主动性,启发学生思考,让学生主动学习,扩大第二语言学习者的词汇量。在汉语中,有很多特有的词汇种类,这些词汇虽然经常出现,看似很简单,然而却存在于某一个系统种类中,这类词有着特别的含义,这些含义可能不仅只是本身的简单意义,而是包括了组成词语的各自意义的结合,有的词语还反应民族文化的成分。反义复合词,作为一样一种独特的此类,就具备了这样的特点。因此分析了解清楚了反义复合词的构成与意义,就可以更明白更简洁明了地进行教学,也可以给第二语言学习者提供简单的学习方法。

参考文献:

[1]符淮青.现代汉语词汇[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曹炜.现代汉语词汇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曹先擢.并列式同素异序同义词[J].中国语文第6期,1979

[4]常敬宇.汉语词汇与文化[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5]陈爱文,于国平.并列式双音词的字序[J].中国语文,1979

[6]崔希亮.并列式双音词的结构模式[A].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1997

[7]崔永华,杨寄洲.对外汉语课堂教学技巧[M].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1997

[8]胡裕树.现代汉语[M].上海教育出版社,1979

[10]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增订三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11]郭奕晶.反义相成词探究[D].[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D].2000

[12]葛本仪.现代汉语词汇学[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复分解反应的定义第2篇

关键词:函数;概念;教学;数学;能力

中图分类号:G633.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1578(2013)12-0169-02

函数是中学数学的核心内容,是许多数学知识内在联系的结点。函数概念是数学的核心概念,在数学中具有重要地位。从中学数学知识的组织结构看,函数既是代数的"纽带",它联结着代数式、方程、不等式、数列、排列组合、极限和微积分等知识,同时它又是几何问题解决的有效工具,许多几何问题我们可以利用函数知识,运用数形结合思想进行有效解决。因此,函数的学习非常重要。为了更好地帮助学生系统地掌握函数知识,形成函数数学思想方法,教学中应充分重视函数概念的学习。

1.深化函数概念学习,明确函数学习要求

函数概念系统复杂,它涉及许多子概念:映射、非空数集、变量(包括自变量、因变量)、定义域、值域、象、原象、对应、对应法则等;同时函数概念的表达又具有多样性,一方面函数中的定义域、值域,可以用集合、区间、不等式等不同形式表示;另一方面它又有图像、表格、对应、解析式等多种表示方法,并且每一种表示方式既可以独立,又具有密切联系,常常需要进行转换。因此,学生要准确理解函数概念很不容易。

教学中,老师一定要引导学生了解函数概念的形成过程,准确理解"变量"概念,重视不同表示方式之间的转换以及运用函数概念解答实际问题;要让学生在概念学习中,不但能领会对应法则、定义域、值域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而且能够灵活进行符号语言与图形语言的转换,学会运用数形结合的思维进行运算。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抽象地、动态地、相互联系地、整体地认识研究函数。对中学生来说,函数概念学习的要求是:

1.1 准确理解函数概念,明确函数三要素的作用,能正确理解函数与其反函数的关系。

1.2 系统掌握求函数定义域、值域、解析式、反函数的基本方法,能灵活运用换元、待定系数法、数形转换等数学思想方法解决问题。

1.3 通过对分段定义函数、复合函数、抽象函数等的认识,深刻认识函数关系的本质,进一步树立运动变化,相互联系、制约的函数思想。

对此,在函数学习中,首先要帮助学生克服"函数就是解析式"的片面认识,真正明确函数的对应法则和定义域都包含着对函数关系的制约作用。在做有关函数概念型题目时,要对确定函数三要素的类型、方法进行系统梳理,这样才能进一步为函数的综合运用打好基础。

2.熟悉函数概念型问题,掌握常用解题思路和方法

函数是对应法则、定义域、值域的统一体,有关函数概念型问题多与其有关,因此掌握确定函数三要素的基本类型和方法是学习好函数概念的基本要求。

2.1 求函数定义域的基本类型和常用方法。给定函数解析式求其定义域是常见题型,这类问题实际上是求使给定式有意义的x的取值范围,它依赖于对各种式的认识与解不等式技能的熟练。这里尤其要注意复合函数定义域求法:若已知f(x)的定义域为[a,b],其复合函数f[g(x)]的定义域由不等式a≤g(x)≤b解出即可;若已知f[g(x)]的定义域为[a,b],求 f(x)的定义域,相当于x∈[a,b]时,求g(x)的值域(即 f(x)的定义域)

例1,已知函数 定义域为(0,2),求下列函数的定义域:

分析:x的函数f(x2)是由u=x2与f(u)这两个函数复合而成的复合函数,其中x是自变量,u是中间变量,由于f(x),f(u)是同一个函数,故(1)为已知0

解:(1)由0

本例(1)求函数定义域,关键在于理解复合函数的意义,用好换元法,即不给出f(x)的解析式,由f(x)的定义域求函数f[g(x)]的定义域。例(2)则是两种类型的综合。求函数定义域,还有第三种类型就是一些数学问题或实际问题中产生的函数关系,求其定义域,这类问题就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界定了。

2.2 求函数值域的基本类型和常用方法。

函数的值域是由其对应法则和定义域共同决定的,其类型依解析式的特点分可分三类:(1)求常见函数值域,如求函数f(x)=1x-2的值域;(2)求由常见函数复合而成的函数的值域,如求函数的值域;(3)求由常见函数作某些"运算"而得函数的值域,如求函数的值域。在此不作详解。

2.3 求函数解析式的类型和方法。

例2.已知xy

分析: 4x2-9y2=36在解析几何中表示双曲线的方程,仅此当然不能确定一个函数关系y=f(x),但加上条件xy

所以

因此能确定一个函数关系y=f(x),其定义域为(-∞,-3)∪(3,+∞),且不难得到其值域为(-∞,0)∪(0,+∞)。

本例从某种程度上揭示了函数与解析几何中方程的内在联系。任何一个函数的解析式都可看作一个方程,在一定条件下,方程也可转化为表示函数的解析式。求函数解析式还有两类问题:

(1)求常见函数的解析式。由于常见函数(一次函数,二次函数,幂函数,指数函数,对数函数,三角函数及反三角函数)的解析式的结构形式是确定的,故可用待定系数法确定其解析式。

(2)从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函数关系的确定。这要把有关学科知识,生活经验与函数概念结合起来,在此不再举例说明。

2.4 厘清反函数与函数的关系,深化对函数概念的认识。

对于反函数,应掌握以下一些结论:(1)定义域上的单调函数必有反函数;(2)奇函数的反函数也是奇函数;(3)定义域为非单元素集的偶函数不存在反函数;(4)周期函数不存在反函数;(5)互为反函数的两个函数具有相同的单调性;(5) y=f(x)与y=f-1(x)互为反函数,设f(x)的定义域为A,值域为B,则有f[f-1(x)]=x(x∈B),f-1[f(x)]=x(x∈A).

例3.下列函数中,不存在反函数的是( )

分析:处理本题有多种思路,如分别求所给各函数的反函数,过程繁琐,费时多,如是考试,不合算。从概念看,这里应判断对于给出函数值域内的任意值,依据相应的对应法则,是否在其定义域内都只有惟一确定的值与之对应,因此可作出给定函数的图象,用数形结合法作判断,这是常用方法。此题作为选择题还可采用估算的方法。对于D,y=3是其值域内一个值,但若y=3,则可能x=2(2>1),也可能x=-1(-1≤-1)。依据概念,则易得出D中函数不存在反函数。其实不论采取什么思路,理解和运用函数与其反函数的关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总之,函数概念是中学生感到最难学的数学概念之一。在实际教学中,尽管教材编者进行了分段、分层次地安排函数知识,老师们能针对函数概念的特点和学生认知规律,进行循环往复、螺旋上升的教学,但学生对函数概念的理解还是不很理想,因此教学中还需对学生进行认识论、方法论等哲学层面指导,这样,才能更有助于他们深入地掌握好函数概念。

参考文献

[1] 章建跃. 数学学习论与学习指导.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1.

复分解反应的定义第3篇

关键词 wto争端解决 仲裁 报复水平

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中有“割肉还债”一幕。有趣的是,在讨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报复问题时,人们不禁会想起莎翁“割肉还债”的故事。wto法规定,在败诉方不执行裁决的情况下,允许胜诉方作为最后手段,对败诉方实施贸易报复,但报复水平必须等于违法措施所造成的损害。报复水平的高低关系到wto法的救济,水平太低意味着胜诉方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水平太高则会引发追溯性补偿甚至惩罚性赔偿。如何确保报复水平等于损害水平?如何做到“一分不少,一分不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这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wto争端解决谅解(dsu)创立了一套仲裁程序,允许在争议双方无法就报复水平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诉诸仲裁程序予以裁定。wto成立14年来,共做出116项裁决,先后在六个案例中授权报复,其中有九次引用仲裁程序。这些仲裁报告对报复水平做出的解释和裁决,丰富了成员对wto法的本质的理解和认识。在考察报复水平仲裁问题之前,不妨先看一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历史上有关报复水平的实践。

一、确定报复水平的历史沿革

gatt第23.2条规定,缔约方全体可以授权报复,报复水平“须与具体情况相当”。在gatt争端解决实践中,有两个案例涉及到确定报复水平。

1952年,在荷兰乳制品案(netherlands—diary product)中,荷兰作为胜诉方要求授权对美国进行报复。美国对荷兰提出的报复水平提出异议,gatt遂成立一个工作组,专门审查报复水平是否合适。工作组最后裁定荷兰可对6万吨美国小麦进口进行限制。这是gatt历史上首次就报复水平进行裁定的案件。

1988年,在美国汽油税案(us—superfund)中,欧共体要求授权对美国实施报复,美国对报复水平提出异议。gatt秘书处法律顾问解释说,gatt第19条(保障措施)和28条(重新谈判减让表)均规定了“撤销大致相等的减让”的原则,然而,gatt第23.2条中有关报复水平“与具体情况相当”的原则与上述两条所蕴含的原则区别很大。gatt第23.2条更加宽泛,在报复水平上有更大的余地。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当时的总干事邓克尔在谈判后期提出了“邓克尔案文”(dunkel text),在涉及报复问题时,提议报复水平等于损害水平。这一概念比gatt时代有关报复水平的标准要严格得多。经过谈判,这一概念最终纳入wto协定。

二、仲裁报复水平的原则与程序

dsu第22.4条规定,dsb授权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应等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这一规定反映了报复的对等性原则。这意味着,对于在争端解决诉讼期间包括合理期限到期前所发生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wto并不提供救济,这凸显了wto法律框架下救济不溯既往的特点。wto报复既不是惩罚性制裁,也不是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责任,也不同于国际公法的有关赔偿的规定。在国际公法中,违反国际义务的一国不仅被要求终止违法行为,而且还要求把情势恢复到损害之前的状态并对违法造成的损害予以补偿。

为落实上述原则,dsu专门制定了一套仲裁程序来裁定报复水平。dsu第22,6条规定,如成员反对提议的报复水平,或认为报复未遵守有关原则和程序,则该事应提交仲裁。仲裁应在合理期限结束之日起60天内完成,仲裁决定应迅速通知dsb,dsb按照反向共识原则授权报复。dsu规定,应尽可能请原专家组的成员担任仲裁员,否则应由wto总干事指定仲裁员。迄今的仲裁实践表明,所有仲裁案的仲裁员均由原专家组成员担任。

(一)申请仲裁

成员申请仲裁报复水平需明确提出报复的具体水平及计算报复水平的“方法文件”,列明报复所涉及的具体协定或部门。在欧共体牛肉案中,仲裁员表示,有关仲裁的申请越详尽越好,最好列出报复的产品范围、类型、程度等。

(二)仲裁员的职责

dsu规定,仲裁员主要有三项职责:一是审查报复水平是否等于损害水平;二是审查有关报复的原则和程序是否得到遵守;三是审查报复在wto相关协定下是否合法。dsu对仲裁员的职责也做出了限制,规定仲裁员不得审查报复的性质。在欧共体香蕉案中,仲裁员指出,所谓“不审查报复的性质”是指报复方如选择对饼干进行报复,仲裁员就无权改为奶酪;同样,如果报复性关税选择从价税,仲裁员就不应改为从量税等。

(三)举证之责

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举证之责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报复水平的仲裁亦遵循上述举证原则。在欧共体牛肉案中,仲裁员认为,wto成员被推定为善意履行其wto义务,指控另一方违法wto义务的一方负有举证之责,证明对方违法。一旦诉方举证完毕,则由被诉方来反驳诉方的指控。如未能驳倒诉方的主张,应诉方则败诉。仲裁员还强调,双方在举证方面要配合。

(四)仲裁结果的法律约束力

根据dsu的规定,各方应将仲裁决定视为最终决定予以接受,不得寻求第二次仲裁。这意味着,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争议方有义务接受仲裁结果。

(五)报复水平仲裁与裁决执行复审程序之间的衔接:“顺序问题”

dsu实践中曾经出现过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该问题几乎导致wto争端解决机制一度瘫痪。这就是dsu第21.5条与第22条之间的衔接问题,简称“顺序问题”。根据dsu第22.2条,在合理期限期满20天之后即可直接申请授权报复(该条未说明事先必须引用dsu第21.5条的复审程序),如引用报复水平仲裁程序,该程序将在合理期限结束后60天内完成。而启动dsu第21.5条执行裁决复审程序没有时间限制,且完成复审至少需90天时间。

这便出现一种尴尬局面:报复水平的仲裁程序先于执行裁决复审程序结束,报复获得dsb授权,客观上导致成员单方面就是否执行裁决做出决定,这违反了wto的排他性原则。后经若干案例实践,这一问题得到解决,基本按争议双方商定的两种模式处理。

第一种方式:同时启动两套程序。争议双方同意同时启动第21.5条和第22条仲裁程序,然后暂停仲裁程序。只有在复审专家组做出败诉方没有执行裁决的判定后,胜诉方才可重新启动仲裁及报复程序。

第二种方式:争议双方同意在引用第22条报复程序之前,必须先引用第21.5条,采用这种方式的案例主要涉及禁止性补贴。

三、争端解决谅解项下对报复水平的仲裁

(一)“等于”一词的司法解释

dsu规定,wto授权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应等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在欧共体香蕉案中,仲裁员认为“等于”的字面意思是“在价值、影响和意义上等于”、“具有同样效果”,wto所适用的“等于”概念比gatt中的“适当的”概念要严格得多。

(二)计算报复水平的起始日期

wto法只要求违法方取消违法措施,并不提供追溯性补偿。在计算报复水平的起始期上,一般采用合理期限到期的日子,而不是违法措施出台的日期。

(三)计算报复水平的方法

dsu并没有规定如何计算报复水平,通过wto成立多年来的实践案例,在计算报复水平上,可以通过量化和质化来衡量报复水平,计算的原则是报复水平等于损害水平。目前积累了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第一种方法:反事实分析法。

要计算报复水平,就必须先算出损害水平。在欧共体香蕉案中,仲裁员采用了“反事实分析法”,计算出由于违法措施的存在本应发生而没有发生的贸易,这便是该违法措施造成的损害。为此,仲裁员先算出欧共体在先行香蕉进口限制情况下从美国进口香蕉的金额(现实情况),再算出在符合wto规定的进口管理体制下的进口金额(假设情况),然后进行比较,两者之间差额根据情况调整后,便构成损害水平,亦为报复水平。

第二种方法:等同法。

在巴西飞机案中,仲裁员认为,在处理禁止性补贴案子时,与补贴总量相当的反措施水平是适当的。换而言之,补贴的实际水平就是反措施水平,补(贴)多少,反(措施)多少。

第三种方法:推算法。

在美国版权案中,出现了wto历史上首次引用dsu第25条仲裁程序来裁定损害水平。在该案中,仲裁员计算补偿水平的方法是,先算出美国在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定的正常情况下本应向欧共体交纳的版税金额,然后推定该金额等于欧共体受到美国违法措施影响所遭受的损失。

第四种方法:对等法。

在us 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欧共体和日本作为胜诉方建议采取“镜像立法”报复美国,以“质量上等同”原则确定报复水平。按照这个建议,欧共体和日本将制定各自国内法律,在实体和程序上完全照搬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专门针对美国进口产品实施。

四、补贴协议中对反措施水平的仲裁

在wto有关报复水平的一般规定之外,作为特殊程序,补贴协议对反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补贴协议第4.10条规定,如裁决未在指定时限内执行,dsb应授权起诉方采取“适当的反措施”。协议第4.7条还规定,如涉案措施为禁止性补贴,败诉方则必须立刻撤销该补贴。

(一)救济:dsu与补贴协议的区别

在提供救济方面,争端解决谅解与补贴协议的特殊程序有四点差异:第一,救济的性质。如仲裁员在巴西飞机案中裁定,dsu旨在取消在wto协定下造成负面贸易影响的措施,而补贴协议旨在消除某成员遭受到违法措施的负面影响。第二,损害的概念。dsu项下“利益丧失或损害”这一概念不适用于补贴协议,补贴协议第5条仅涉及解决补贴产生的“负面影响”。第三,对等性概念。dsu规定报复水平必须等于损害水平,而补贴协议没有对反措施的水平做出任何量化的规定。第四,裁决执行期限。dsu规定裁决执行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月,而补贴协议规定必须在90天内取消违法补贴。

按照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如果特别法与一般法产生冲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判定补贴案中反措施水平的程序只能适用补贴协议的特殊规定。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8期

(二)对“反措施”的定义

按照补贴协议的规定,胜诉方有权要求授权采取反措施或实施反补贴税。在迄今的案例中,胜诉方大多选择使用终止减让作为反措施的手段。仲裁员在巴西飞机案中指出,如果在某一产业内实施反补贴税,则会影响到其他供应同类产品的成员利益。在此情况下,实施反补贴税的成员很难督促败诉方执行裁决。

(三)对“适当的”分析

在巴西飞机案中,仲裁员指出,反措施只要“不是不成比例的”,就是适当的。同时,如涉案措施属被禁止补贴,则需将此事实考虑在内。

五、服务业、知识产权领域报复水平的仲裁

作为一项制度创新,wto允许进行“交叉报复”,报复方可在不同协议中分别或同时实施报复。而报复水平等于损害水平原则同样适用于交叉报复。以欧共体香蕉案为例,仲裁员裁定,厄瓜多尔每年遭受的损失为2.016亿美元,厄瓜多尔可在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三大领域对欧共体进行报复。报复金额划分如下:20%在货物领域,10%在服务领域,70%在知识产权领域。如在货物和服务领域报复的水平达不到仲裁员裁定的报复水平,可在trips领域进行报复。仲裁员指出,在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一旦败诉方执行裁决,报复取消后,就不会再有经济上的损失。而在知识产权领域,一旦某项知识产权泄露,盗版蔓延,其所遭受的损害是长期的,导致报复水平远远超出损害水平。因此,在trips领域,交叉报复很难确保报复水平的对等。

六、案例分析:“督促执行裁决”的概念

确定报复水平并不是简单的算术加减,报复水平的高低直接涉及wto法律及救济的本质。尽管dsu规定,报复的程度应等于损害的程度。然而,在wto有关报复水平的仲裁实践中,逐渐产生了一个新概念——报复的目的是“督促执行裁决”。

在涉及报复水平仲裁的第一个案例——欧共体香蕉案中,仲裁员指出,wto的报复不是惩罚性的,报复水平不应超出损害水平。另一方面,仲裁员认为,由于wto的报复属于临时性措施,而临时性的本质说明,报复的目的是督促执行裁决。这是wto争端解决程序中首次提及并讨论“督促裁决执行”概念。遗憾的是,仲裁员在本案中仅简单提及这一概念,并未展开分析。在后来的案例中,仲裁员对这个概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解释。这里我们来看两个典型的案例。

案例一:加拿大飞机案

在加拿大飞机案中,加拿大对其国内飞机制造行业进行补贴被判违法。在执行裁决时,加拿大称,由于飞机合同已经签署,加拿大将信守合同承诺,在执行裁决合理期限到期后将继续提供补贴,直到按照合同将补贴发放完毕为止。为此,加拿大不准备执行wto的裁决。仲裁员在按照dsu第22.6条裁定报复(反措施)水平的仲裁报告中,做出如下分析和解释:

第一,“约定必须信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不仅应善意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而且也被期待和有义务履行条约义务。第二,dsu第22.1条明确规定,无论补偿还是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均是临时性措施,不得替代裁决的执行,只有执行裁决才符合wto的有关协定。第三,正是由于报复是临时性措施,因而报复的目的是督促裁决的执行。在补贴协定项下,补贴协定第4.10条的目的是确保执行裁决,取消补贴措施。而补贴协定第4.7条明确要求无延迟地取消禁止性补贴。第四,加拿大的声明意味着加拿大不准备取消涉案的违法补贴,而根据补贴协定第4.7条规定,加拿大必须无延迟地取消违法补贴。第五,反措施应当有助于终止违法补贴,反措施水平的“适当性”应当反映出反措施的目的性。

基于上述分析,仲裁员决定,反措施的水平应该比补贴水平高一些。具体而言,应在补贴总水平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增量,使之能够有效督促加拿大改变其立场。这一增量相当于补贴总量的20%,大约4130万美元,即从2.06亿美元提高到2.48亿美元。这是wto历史上第一次量化“督促执行裁决”的理念。

案例二:美国海外销售公司案

在美国海外销售公司案中,欧共体起诉美国对在海外设有分支机构的美国公司提供避税的优惠待遇违反wto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裁定美国此举属非法补贴,欧共体要求对未按期执行裁决的美国实施反措施。仲裁员在反措施水平仲裁报告中裁定,本案反措施水平为40.43亿美元,等于美国实际补贴的数额。仲裁员对此裁决做出如下解释:

第一,美国每年非法提供了约40亿美元的补贴。在这40亿美元中,每一美元都是违法的,每一美元都违反了wto义务。不能因为贸易效果等其他标准的存在,就说某些美元的违法性小一些。换言之,不能因为受益于美国补贴的某些产品出口到欧共体以外的其他成员国,就说美国的补贴措施不再违法。

第二,美国在wto项下所承担的义务是“对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承担的义务”,是对每一个wto成员所承担的义务。这项义务无法在成员间分割。否则,一个成员就可对其他成员仅仅承担部分义务,这与“对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承担的义务”的原则背道而驰。因此,只能按照实际补贴额对美国采取反措施,而不是贸易效果。

七、wto成员关于报复水平仲裁的争论和意见

仲裁员作出的解释和裁定在wto成员中引起很大争论。有成员认为,在计算损害水平与报复水平之间差额及进行调整方面,仲裁员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和依据。也有成员认为,仲裁员做出报复必须“督促执行裁决”、wto义务是“对所有国家承担义务”等解释是不恰当甚至是错误的。

在加拿大飞机案中,仲裁员做出提高20%反措施水平的裁定。加拿大作为败诉方对此裁定表示“严重保留”,认为wto协定中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可对败诉方不执行裁决施加如此巨大的惩罚,wto成员从来没有同意创造这样一种旨在惩罚成员的争端解决机制。同时,仲裁员显示出来的“司法能动主义”威胁到每一个wto成员,仲裁员未来很可能再次擅自增加成员的义务水平。在此问题上,美国表示,如果“督促裁决执行”成为一种标准,那就等于没有标准。在任何一个案例中,反措施要达到督促执行裁决的目的,反措施的水平高低则完全掌控在仲裁员手中。

在美国海外销售公司案中,仲裁员做出40.43亿美元反措施水平的裁决。美国对此仲裁结果十分不满,认为仲裁员的解释存在“严重缺陷”,认为仲裁员的法律解释在wto中找不到任何依据,该解释错误地、不恰当地把“对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承担的义务”这一概念引入wto司法实践。wto争端解决机制所提供的救济,仅限于解决某一特定成员经过谈判享受到的利益丧失或减损。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无权代表与本案无关的非诉讼方来强制执行wto义务。

在目前多哈回合有关dsu改革的谈判中,一些成员提出了改革报复水平仲裁的意见,要求提前就损害水平进行仲裁,如在dsb通过专家组报告后到申请授权报复之前,启动损害水平的仲裁程序。还有成员建议加大报复力度,允许追溯性报复,要求败诉方补偿诉讼期间由于其违法措施继续实施而产生的损害。

八、结语

报复的水平实际上是一个指针,其指向和摇摆幅度取决于多边贸易体制在不同时期的价值取向。在gatt时代,报复水平只要“与具体情况相当”即可,并不严格局限于“等于”损害水平。到了wto时代,报复水平按法律规定必须“等于”损害水平。然而,wto有关报复水平仲裁的司法解释表明,报复的目的是“督促执行裁决”。据此,报复水平不仅可以不“等于”损害水平,有时还可以视情大大超过。

这一演变过程反映了多边贸易体制中“规则导向”的趋势,揭示了wto法和救济体制所经历的曲折发展历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督促执行裁决地概念,该概念凸显了wto对执行裁决的重视,体现了裁决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对wto体制和成员具有重要影响。然而,这一解释也引起了wto成员及各方面的争论,认为该解释超越了授权,曲解了wto法的有关规定。有关这一解释及其引发的争论,促使人们深入反思wto法和救济体制的本质。

首先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8期在目的上的“多重性”。纵观dsu各个条款,不难看出,该机制要确保实现一系列目标:对损害提供救济、重新平衡减让水平、纠正违法行为、督促执行裁决、违法方必须为违法措施承担法律后果、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和可预见性等。

其次是wto救济机制的“双重性”。一方面,wto设立了排他性司法管辖权、通过反向共识成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通过报告、授权报复等,这些规定似乎在鼓励执行裁决;另一方面,wto又严格限定报复水平必须等于损害水平、禁止集体报复、禁止追溯性报复等,这些规定似乎倾向于维护wto成员之间双边对等减让的平衡关系。

复分解反应的定义第4篇

关键词 WTO争端解决 仲裁 报复水平

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中有“割肉还债”一幕。有趣的是,在讨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报复问题时,人们不禁会想起莎翁“割肉还债”的故事。WTO法规定,在败诉方不执行裁决的情况下,允许胜诉方作为最后手段,对败诉方实施贸易报复,但报复水平必须等于违法措施所造成的损害。报复水平的高低关系到WTO法的救济,水平太低意味着胜诉方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水平太高则会引发追溯性补偿甚至惩罚性赔偿。如何确保报复水平等于损害水平?如何做到“一分不少,一分不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这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WTO争端解决谅解(DSU)创立了一套仲裁程序,允许在争议双方无法就报复水平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诉诸仲裁程序予以裁定。WTO成立14年来,共做出116项裁决,先后在六个案例中授权报复,其中有九次引用仲裁程序。这些仲裁报告对报复水平做出的解释和裁决,丰富了成员对WTO法的本质的理解和认识。在考察报复水平仲裁问题之前,不妨先看一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历史上有关报复水平的实践。

一、确定报复水平的历史沿革

GATT第23.2条规定,缔约方全体可以授权报复,报复水平“须与具体情况相当”。在GATT争端解决实践中,有两个案例涉及到确定报复水平。

1952年,在荷兰乳制品案(Netherlands―Diary Product)中,荷兰作为胜诉方要求授权对美国进行报复。美国对荷兰提出的报复水平提出异议,GATT遂成立一个工作组,专门审查报复水平是否合适。工作组最后裁定荷兰可对6万吨美国小麦进口进行限制。这是GATT历史上首次就报复水平进行裁定的案件。

1988年,在美国汽油税案(US―Superfund)中,欧共体要求授权对美国实施报复,美国对报复水平提出异议。GATT秘书处法律顾问解释说,GATT第19条(保障措施)和28条(重新谈判减让表)均规定了“撤销大致相等的减让”的原则,然而,GATT第23.2条中有关报复水平“与具体情况相当”的原则与上述两条所蕴含的原则区别很大。GATT第23.2条更加宽泛,在报复水平上有更大的余地。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当时的总干事邓克尔在谈判后期提出了“邓克尔案文”(Dunkel Text),在涉及报复问题时,提议报复水平等于损害水平。这一概念比GATT时代有关报复水平的标准要严格得多。经过谈判,这一概念最终纳入WTO协定。

二、仲裁报复水平的原则与程序

DSU第22.4条规定,DSB授权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应等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这一规定反映了报复的对等性原则。这意味着,对于在争端解决诉讼期间包括合理期限到期前所发生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WTO并不提供救济,这凸显了WTO法律框架下救济不溯既往的特点。WTO报复既不是惩罚性制裁,也不是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责任,也不同于国际公法的有关赔偿的规定。在国际公法中,违反国际义务的一国不仅被要求终止违法行为,而且还要求把情势恢复到损害之前的状态并对违法造成的损害予以补偿。

为落实上述原则,DSU专门制定了一套仲裁程序来裁定报复水平。DSU第22,6条规定,如成员反对提议的报复水平,或认为报复未遵守有关原则和程序,则该事应提交仲裁。仲裁应在合理期限结束之日起60天内完成,仲裁决定应迅速通知DSB,DSB按照反向共识原则授权报复。DSU规定,应尽可能请原专家组的成员担任仲裁员,否则应由WTO总干事指定仲裁员。迄今的仲裁实践表明,所有仲裁案的仲裁员均由原专家组成员担任。

(一)申请仲裁

成员申请仲裁报复水平需明确提出报复的具体水平及计算报复水平的“方法文件”,列明报复所涉及的具体协定或部门。在欧共体牛肉案中,仲裁员表示,有关仲裁的申请越详尽越好,最好列出报复的产品范围、类型、程度等。

(二)仲裁员的职责

DSU规定,仲裁员主要有三项职责:一是审查报复水平是否等于损害水平;二是审查有关报复的原则和程序是否得到遵守;三是审查报复在WTO相关协定下是否合法。DSU对仲裁员的职责也做出了限制,规定仲裁员不得审查报复的性质。在欧共体香蕉案中,仲裁员指出,所谓“不审查报复的性质”是指报复方如选择对饼干进行报复,仲裁员就无权改为奶酪;同样,如果报复性关税选择从价税,仲裁员就不应改为从量税等。

(三)举证之责

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举证之责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报复水平的仲裁亦遵循上述举证原则。在欧共体牛肉案中,仲裁员认为,WTO成员被推定为善意履行其WTO义务,指控另一方违法WTO义务的一方负有举证之责,证明对方违法。一旦诉方举证完毕,则由被诉方来反驳诉方的指控。如未能驳倒诉方的主张,应诉方则败诉。仲裁员还强调,双方在举证方面要配合。

(四)仲裁结果的法律约束力

根据DSU的规定,各方应将仲裁决定视为最终决定予以接受,不得寻求第二次仲裁。这意味着,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争议方有义务接受仲裁结果。

(五)报复水平仲裁与裁决执行复审程序之间的衔接:“顺序问题”

DSU实践中曾经出现过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该问题几乎导致WTO争端解决机制一度瘫痪。这就是DSU第21.5条与第22条之间的衔接问题,简称“顺序问题”。根据DSU第22.2条,在合理期限期满20天之后即可直接申请授权报复(该条未说明事先必须引用DSU第21.5条的复审程序),如引用报复水平仲裁程序,该程序将在合理期限结束后60天内完成。而启动DSU第21.5条执行裁决复审程序没有时间限制,且完成复审至少需90天时间。

这便出现一种尴尬局面:报复水平的仲裁程序先于执行裁决复审程序结束,报复获得DSB授权,客观上导致成员单方面就是否执行裁决做出决定,这违反了WTO的排他性原则。后经若干案例实践,这一问题得到解决,基本按争议双方商定的两种模式处理。

第一种方式:同时启动两套程序。争议双方同意同时启动第21.5条和第22条仲裁程序,然后暂停仲裁程序。只有在复审专家组做出败诉方没有执行裁决的判定后,胜诉方才可重新启动仲裁及报复程序。

第二种方式:争议双方同意在引用第22条报复程序之前,必须先引用第21.5条,采用这种方式的案例主要涉及禁止性补贴。

三、争端解决谅解项下对报复水平的仲裁

(一)“等于”一词的司法解释

DSU规定,WTO授权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应等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在欧共体香蕉案中,仲裁员认为“等于”的字面意思是“在价值、影响和意义上等于”、“具有同样效果”,WTO所适用的“等于”概念比GATT中的“适当的”概念要严格得多。

(二)计算报复水平的起始日期

WTO法只要求违法方取消违法措施,并不提供追溯性补偿。在计算报复水平的起始期上,一般采用合理期限到期的日子,而不是违法措施出台的日期。

(三)计算报复水平的方法

DSU并没有规定如何计算报复水平,通过WTO成立多年来的实践案例,在计算报复水平上,可以通过量化和质化来衡量报复水平,计算的原则是报复水平等于损害水平。目前积累了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第一种方法:反事实分析法。

要计算报复水平,就必须先算出损害水平。在欧共体香蕉案中,仲裁员采用了“反事实分析法”,计算出由于违法措施的存在本应发生而没有发生的贸易,这便是该违法措施造成的损害。为此,仲裁员先算出欧共体在先行香蕉进口限制情况下从美国进口香蕉的金额(现实情况),再算出在符合WTO规定的进口管理体制下的进口金额(假设情况),然后进行比较,两者之间差额根据情况调整后,便构成损害水平,亦为报复水平。

第二种方法:等同法。

在巴西飞机案中,仲裁员认为,在处理禁止性补贴案子时,与补贴总量相当的反措施水平是适当的。换而言之,补贴的实际水平就是反措施水平,补(贴)多少,反(措施)多少。

第三种方法:推算法。

在美国版权案中,出现了WTO历史上首次引用DSU第25条仲裁程序来裁定损害水平。在该案中,仲裁员计算补偿水平的方法是,先算出美国在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定的正常情况下本应向欧共体交纳的版税金额,然后推定该金额等于欧共体受到美国违法措施影响所遭受的损失。

第四种方法:对等法。

在US 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欧共体和日本作为胜诉方建议采取“镜像立法”报复美国,以“质量上等同”原则确定报复水平。按照这个建议,欧共体和日本将制定各自国内法律,在实体和程序上完全照搬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专门针对美国进口产品实施。

四、补贴协议中对反措施水平的仲裁

在WTO有关报复水平的一般规定之外,作为特殊程序,补贴协议对反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补贴协议第4.10条规定,如裁决未在指定时限内执行,DSB应授权方采取“适当的反措施”。协议第4.7条还规定,如涉案措施为禁止性补贴,败诉方则必须立刻撤销该补贴。

(一)救济:DSU与补贴协议的区别

在提供救济方面,争端解决谅解与补贴协议的特殊程序有四点差异:第一,救济的性质。如仲裁员在巴西飞机案中裁定,DSU旨在取消在WTO协定下造成负面贸易影响的措施,而补贴协议旨在消除某成员遭受到违法措施的负面影响。第二,损害的概念。DSU项下“利益丧失或损害”这一概念不适用于补贴协议,补贴协议第5条仅涉及解决补贴产生的“负面影响”。第三,对等性概念。DSU规定报复水平必须等于损害水平,而补贴协议没有对反措施的水平做出任何量化的规定。第四,裁决执行期限。DSU规定裁决执行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月,而补贴协议规定必须在90天内取消违法补贴。

按照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如果特别法与一般法产生冲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判定补贴案中反措施水平的程序只能适用补贴协议的特殊规定。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8期

(二)对“反措施”的定义

按照补贴协议的规定,胜诉方有权要求授权采取反措施或实施反补贴税。在迄今的案例中,胜诉方大多选择使用终止减让作为反措施的手段。仲裁员在巴西飞机案中指出,如果在某一产业内实施反补贴税,则会影响到其他供应同类产品的成员利益。在此情况下,实施反补贴税的成员很难督促败诉方执行裁决。

(三)对“适当的”分析

在巴西飞机案中,仲裁员指出,反措施只要“不是不成比例的”,就是适当的。同时,如涉案措施属被禁止补贴,则需将此事实考虑在内。

五、服务业、知识产权领域报复水平的仲裁

作为一项制度创新,WTO允许进行“交叉报复”,报复方可在不同协议中分别或同时实施报复。而报复水平等于损害水平原则同样适用于交叉报复。以欧共体香蕉案为例,仲裁员裁定,厄瓜多尔每年遭受的损失为2.016亿美元,厄瓜多尔可在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三大领域对欧共体进行报复。报复金额划分如下:20%在货物领域,10%在服务领域,70%在知识产权领域。如在货物和服务领域报复的水平达不到仲裁员裁定的报复水平,可在TRIPS领域进行报复。仲裁员指出,在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一旦败诉方执行裁决,报复取消后,就不会再有经济上的损失。而在知识产权领域,一旦某项知识产权泄露,盗版蔓延,其所遭受的损害是长期的,导致报复水平远远超出损害水平。因此,在TRIPS领域,交叉报复很难确保报复水平的对等。

六、案例分析:“督促执行裁决”的概念

确定报复水平并不是简单的算术加减,报复水平的高低直接涉及WTO法律及救济的本质。尽管DSU规定,报复的程度应等于损害的程度。然而,在WTO有关报复水平的仲裁实践中,逐渐产生了一个新概念――报复的目的是“督促执行裁决”。

在涉及报复水平仲裁的第一个案例――欧共体香蕉案中,仲裁员指出,WTO的报复不是惩罚性的,报复水平不应超出损害水平。另一方面,仲裁员认为,由于WTO的报复属于临时性措施,而临时性的本质说明,报复的目的是督促执行裁决。这是WTO争端解决程序中首次提及并讨论“督促裁决执行”概念。遗憾的是,仲裁员在本案中仅简单提及这一概念,并未展开分析。在后来的案例中,仲裁员对这个概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解释。这里我们来看两个典型的案例。

案例一:加拿大飞机案

在加拿大飞机案中,加拿大对其国内飞机制造行业进行补贴被判违法。在执行裁决时,加拿大称,由机合同已经签署,加拿

大将信守合同承诺,在执行裁决合理期限到期后将继续提供补贴,直到按照合同将补贴发放完毕为止。为此,加拿大不准备执行WTO的裁决。仲裁员在按照DSU第22.6条裁定报复(反措施)水平的仲裁报告中,做出如下分析和解释:

第一,“约定必须信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不仅应善意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而且也被期待和有义务履行条约义务。第二,DSU第22.1条明确规定,无论补偿还是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均是临时性措施,不得替代裁决的执行,只有执行裁决才符合WTO的有关协定。第三,正是由于报复是临时性措施,因而报复的目的是督促裁决的执行。在补贴协定项下,补贴协定第4.10条的目的是确保执行裁决,取消补贴措施。而补贴协定第4.7条明确要求无延迟地取消禁止性补贴。第四,加拿大的声明意味着加拿大不准备取消涉案的违法补贴,而根据补贴协定第4.7条规定,加拿大必须无延迟地取消违法补贴。第五,反措施应当有助于终止违法补贴,反措施水平的“适当性”应当反映出反措施的目的性。

基于上述分析,仲裁员决定,反措施的水平应该比补贴水平高一些。具体而言,应在补贴总水平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增量,使之能够有效督促加拿大改变其立场。这一增量相当于补贴总量的20%,大约4130万美元,即从2.06亿美元提高到2.48亿美元。这是WTO历史上第一次量化“督促执行裁决”的理念。

案例二:美国海外销售公司案

在美国海外销售公司案中,欧共体美国对在海外设有分支机构的美国公司提供避税的优惠待遇违反WTO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裁定美国此举属非法补贴,欧共体要求对未按期执行裁决的美国实施反措施。仲裁员在反措施水平仲裁报告中裁定,本案反措施水平为40.43亿美元,等于美国实际补贴的数额。仲裁员对此裁决做出如下解释:

第一,美国每年非法提供了约40亿美元的补贴。在这40亿美元中,每一美元都是违法的,每一美元都违反了WTO义务。不能因为贸易效果等其他标准的存在,就说某些美元的违法性小一些。换言之,不能因为受益于美国补贴的某些产品出口到欧共体以外的其他成员国,就说美国的补贴措施不再违法。

第二,美国在WTO项下所承担的义务是“对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承担的义务”,是对每一个WTO成员所承担的义务。这项义务无法在成员间分割。否则,一个成员就可对其他成员仅仅承担部分义务,这与“对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承担的义务”的原则背道而驰。因此,只能按照实际补贴额对美国采取反措施,而不是贸易效果。

七、WTO成员关于报复水平仲裁的争论和意见

仲裁员作出的解释和裁定在WTO成员中引起很大争论。有成员认为,在计算损害水平与报复水平之间差额及进行调整方面,仲裁员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和依据。也有成员认为,仲裁员做出报复必须“督促执行裁决”、WTO义务是“对所有国家承担义务”等解释是不恰当甚至是错误的。

在加拿大飞机案中,仲裁员做出提高20%反措施水平的裁定。加拿大作为败诉方对此裁定表示“严重保留”,认为WTO协定中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可对败诉方不执行裁决施加如此巨大的惩罚,WTO成员从来没有同意创造这样一种旨在惩罚成员的争端解决机制。同时,仲裁员显示出来的“司法能动主义”威胁到每一个WTO成员,仲裁员未来很可能再次擅自增加成员的义务水平。在此问题上,美国表示,如果“督促裁决执行”成为一种标准,那就等于没有标准。在任何一个案例中,反措施要达到督促执行裁决的目的,反措施的水平高低则完全掌控在仲裁员手中。

在美国海外销售公司案中,仲裁员做出40.43亿美元反措施水平的裁决。美国对此仲裁结果十分不满,认为仲裁员的解释存在“严重缺陷”,认为仲裁员的法律解释在WTO中找不到任何依据,该解释错误地、不恰当地把“对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承担的义务”这一概念引入WTO司法实践。WTO争端解决机制所提供的救济,仅限于解决某一特定成员经过谈判享受到的利益丧失或减损。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无权代表与本案无关的非诉讼方来强制执行WTO义务。

在目前多哈回合有关DSU改革的谈判中,一些成员提出了改革报复水平仲裁的意见,要求提前就损害水平进行仲裁,如在DSB通过专家组报告后到申请授权报复之前,启动损害水平的仲裁程序。还有成员建议加大报复力度,允许追溯性报复,要求败诉方补偿诉讼期间由于其违法措施继续实施而产生的损害。

八、结语

报复的水平实际上是一个指针,其指向和摇摆幅度取决于多边贸易体制在不同时期的价值取向。在GATT时代,报复水平只要“与具体情况相当”即可,并不严格局限于“等于”损害水平。到了WTO时代,报复水平按法律规定必须“等于”损害水平。然而,WTO有关报复水平仲裁的司法解释表明,报复的目的是“督促执行裁决”。据此,报复水平不仅可以不“等于”损害水平,有时还可以视情大大超过。

这一演变过程反映了多边贸易体制中“规则导向”的趋势,揭示了WTO法和救济体制所经历的曲折发展历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督促执行裁决地概念,该概念凸显了WTO对执行裁决的重视,体现了裁决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对WTO体制和成员具有重要影响。然而,这一解释也引起了WTO成员及各方面的争论,认为该解释超越了授权,曲解了WTO法的有关规定。有关这一解释及其引发的争论,促使人们深入反思WTO法和救济体制的本质。

首先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8期在目的上的“多重性”。纵观DSU各个条款,不难看出,该机制要确保实现一系列目标:对损害提供救济、重新平衡减让水平、纠正违法行为、督促执行裁决、违法方必须为违法措施承担法律后果、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和可预见性等。

其次是WTO救济机制的“双重性”。一方面,WTO设立了排他性司法管辖权、通过反向共识成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通过报告、授权报复等,这些规定似乎在鼓励执行裁决;另一方面,WTO又严格限定报复水平必须等于损害水平、禁止集体报复、禁止追溯性报复等,这些规定似乎倾向于维护WTO成员之间双边对等减让的平衡关系。

复分解反应的定义第5篇

关键词:新课程标准教学案讲义 编制策略

“教学案讲义”是教师在充分了解学情、课程标准、教材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教材特点、教学要求及学生已有的知识水平、认知能力等情况,为学生设计的指导学生自主学习的导学材料。编制的教学案必须有提供给学生一个施展“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平台。在高三化学复习的不同时期,教学案讲义的功能不同,其编制的形式和内容也有区别。

1 问题提出

在高三化学复习过程中,教学案讲义的编制是每位高三老师都要涉及到的问题,同时较少在刊物中看到有关高三化学复习教学案讲义在编制形式、编制规范等方面的介绍,使得高三化学复习的讲义处于各地各校各特色,少有规范和严谨的状况,更多体现的是一种“作坊式”的编制模式。这种状况既不利于达成新课程标准中的三维目标,也不利于高三化学教学的研究。

2 问题讨论

2.1 一轮复习教学案讲义的编制

一轮复习是高三化学总复习的重中之重,有夯实基础、构成网络、形成系统的作用。通过一轮复习,应该使学生达到“四化”,即基础全面化、知识系统化、解题合理化、书写规范化。因此一轮复习讲义的编制应注重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基础知识的整理。应较全面地列出必须了解、掌握的知识点,针对本节复习重难点,可以通过图表或框架来帮助学生构成知识网络。

第二,例题、训练题和习题的筛选。所选题目要立足基础,起到加深理解和巩固基础的作业。

案例一:《离子反应》的复习教学案(节选)

一 复习课题:离子反应

二 复习目标:依据新课程标准、新教材、考试说明而定

三 复习重难点:依据能力要求和学情而定

四 复习方法:重难点突破讲授与个别辅导相结合

五 推荐参考资料:可以是某书、报、杂志或某网站

六 复习过程:这是教学案的核心,编写上应注重培养学生复习的参与意识和探究精神,体现新课程理念。譬如《离子反应》,示例如下:

(一)知识点梳理 以填空题、判断题等形式将知识体系呈现,通过课堂提问来反馈学情,掌握授课重点

(1)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A.溶于水能导电的化合物都是电解质 ()

B.中和反应的离子方程式都可以表示为:H­++OH-=H2O ()

……

(二)例题部分 以例题带动知识点的复习,注重知识点的运用,强调学生参与意识,培养自主合作和探究能力。

例1请写出下列反应的离子方程式:

A.过氧化钠固体与水反应

B.向明矾[KAl(SO4)2]溶液中逐滴加入Ba(OH)2溶液至SO42-恰好沉淀完全

……

(三)归纳小结 依据例题在学生讨论的基础上归纳出离子反应书写的基本方法及考查热点,是学生收获的部分,是知识点理论化阶段。在构建知识体系的同时获得成功的体验。

(四)变式题 根据例题中知识点和学生掌握的情况,通过变式训练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兴奋点,激发他们利用能力解决问题的强烈欲望。

七 课堂练习:编制5分钟左右的针对性练习,巩固课堂复习效果。

2.2 二轮复习教学案讲义的编制

二轮复习在高三化学总复习中是属于“升华”的部分,是在一轮复习的基础上进行知识整合、深化理解、综合应用的过程。所以,二轮复习的教学案讲义编制应该有别于一轮复习。从形式上应先明确考试说明要求,包括知识点要求、能力要求,明确达成目标。教学案设计要紧紧围绕目标确定讲解内容及选编的例题与习题。内容上应侧重于整合、综合。以典型例题带知识网络,以培养学生能力、强化基础为复习重点。为突出复习效果,“复习过程”的形式可以多样,例如可以通过设计实验情境或相互讨论、研究学习的情境培养学生的探究精神和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并达到复习效果。“复习过程”的编写,体现了老师的创作精神和创新意识。

案例二:《官能团的结构和性质》复习的教学案(本例复习过程侧重的情境是讨论与探究)

一 复习课题:官能团的结构和性质

二 考试说明要求:

1.了解烃及其衍生物的组成、结构特点……

三 复习重点:

官能团的结构特点、性质及其发生的反应类型

四 复习难点:

官能团的反应原理(断、成键情况)

五 复习过程:

(一)例题

例题1 假如你是高考命题专家

青霉素经“化学修饰”(即半合成)后,可得到许多效果很好的抗生素,羟氨苄青霉素(又名阿莫西林)就是其中的一种。其结构为:

教师指导学生分组讨论,以阿莫西林为背景材料,完成命题及互答。提示:以官能团(或活性原子团)为出发点。……

编号 试题内容 分析与答案

1 示例:1mol该物质最多可以与___mol浓溴水反应。 由于存在酚羟基,故可以在它的邻对位啥还能够发生取代反应,应为2mol。

…… …… ……

(二)归纳:根据学生命题情况,概括常见官能团的种类和性质。

例题2 假如你是化学教育专家

请依据例1提供的有机物,分析其特点。

官能团的结构与名称 反应类型 断键方式 所需试剂、反应条件

… … … …

(三)变式题(略)

……

六:课堂练习(略)

3 结束语

3.1两轮复习的教学案讲义在栏目设置形式的小结

3.2两轮复习教学案讲义在教学内容编制要求的小结

作为教学案讲义,应该有别于市场上的图书资料,其功能应该是更实用、更贴近教学实际,因此应少点花头。在讲义编制方面,应注意到四个“凡是”:凡是书本上有的不要以抄录形式重复出现,以节约版面;凡是与本节内容关联不大的不要牵扯以免冲淡重点;凡是难度很大练习效率不高的题目一定要减掉,以节约宝贵时间;凡是有利于巩固基础知识的内容一定要列出,以夯实基础。

3.3讨论的意义

复分解反应的定义第6篇

主要表现在:①盲目引进。有的教师到了复习阶段,随意地引进各地的复习资料,大量地印发给学生训练。这种复习教学,缺乏针对性,内容失控,教师的盲目导致了学生的盲目,复习效果当然不会好。②一味模拟。不少教师一进入复习教学,只是让学生做大量的模拟试卷。这种复习形式,其弊端至少有以下三点:一是反复的综合训练,长期给学生多点刺激,实际上造成每个知识点学生的印象均不深刻,导致考试点模糊;二是同质知识点反复操练,学生缺乏新鲜感,容易产生厌倦情绪,降低复习效果;三是一次次的模拟考试,加重了学生的学业和心理负担,误入了“重负担、低质量”的怪圈。③简单讲评。有的教师对学生复习训练的结果不予重视,不加反馈,训练题的讲评只对答案,不究过程。学生解答正确,教师便心满意足,不去追究和指导学生怎样得出这个结论,舍弃了最有价值的“怎样”(即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复习教学达不到“使学生掌握规律、方法”的高度。④指导失控。某些教师教学能力较低,无论是复习内容的选择、复习层次的把握,都不得要领;有的只是对以前的教学内容作重复的讲解,缺乏给学生新鲜的刺激,系统的梳理,教学效果自然可想而知。

复习目标是复习活动所要达到的标准,是复习教学的出发点和归宿。确定复习目标,其意义在于使复习工作明确方向,避免出现脱轨和失误,有利于克服师生复习教学的盲目性,增强自觉性。因而,目标教学是一种有效的教学,这种教学以确定目标为先导,以达成目标为终结,整个教学过程都紧扣目标,目标达成度的高低就是复习效率的高低。

素质教育的核心因素是培养能力。所谓“能力”,指的是运用已有的知识,采取合适的方法进行科学的认知活动,解决实际问题。从最近几年的语文试卷命题分析,无论是高考试题,还是各类中考试题,都注重于对学生语文能力的考查,记忆性知识、概念性知识的分值比重越来越小,课本内的知识逐步向课外材料延伸。这一命题思路,引导我们在教学中,包括复习教学,要把能力训练和培养放在至高的位置上。只有培养学生具备真正意义上的“语文能力”(即信息的接收、处理、加工改造的能力),才能达到“举一反三”的教学境界。

语文知识和能力,教师讲得再深再透再有水平,也只能使学生达到“懂”的水平。而要使学生具备以运用知识解决问题为标志的能力,必须有赖于实践。因此,复习教学必须以教师指导下的学生实践活动为主。教师的任务主要是定向(给复习目标、复习任务)、释疑、讲评。把教师的“讲”压缩到最“精”的程度,学生才有可能在充分的实践中逐步提高能力。有效的复习教学模式,必须是一种师与生、教材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多向信息传递的结构,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都得以充分地体现,教师参与指导,学生的实践活动才会扎实有效。

反馈原理是课堂教学的基本原理。认知活动的发生、发展,一开始就同信息反馈连在一起。课堂上的师生活动实际上是教与学双方围绕一定的教学目标而进行的信息获取、处理、输出的流动过程。有了教师发出的信息,才有学生读书、思考、复习等学习活动,并把信息处理情况反馈给教师,教师对反馈信息加以处理,及时调整教学,再生复习信息,传递给学生,以实现教学目标。复习教学中获取反馈信息,一般有三个时机:一是提示和分解目标时的反馈;二是学生训练时的反馈(教师巡视收集);三是讲评练习题时的反馈。复习教学中重视信息反馈,可使学生强化正确知识,纠正错误认识,调整思维方式,改进复习方法。

复分解反应的定义第7篇

关键词

WTO

争端解决机制 报复

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14年来,已受理近400个案子,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做出116起裁决,其中,绝大多数裁决得到执行。然而,在少数案例中也出现了不执行问题,并导致诉诸报复。

实际上,在WTO所有法律条文中找不到“报复”这个词。“报复”一词是媒体报道和学术讨论时常用的一个形象说法,其他说法还有“制裁”、“贸易战”等。“报复”在WTO中准确的法律用语是“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SUS―pension of concessions or other obligations)(“争端解决谅解”(DSU)),或“适当的反措施”(印一propriate countermeasures)(“补贴协定”)。在讨论之前,不妨先考察一下《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时代报复的历史沿革。

一、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

GATT留给WTO的最大的遗产之一,是把报复纳入多边主义的集体控制之下,任何缔约方未经授权不得单方面采取贸易报复。正如《哈瓦那》起草者之一的Clair Wilcox所说:“我们要求世界各国赋予某个国际组织限制这些国家使用报复的权利。我们试图驯服报复,规范报复,通过把报复置于国际控制之下,控制报复的蔓延和泛滥,把这一贸易战的武器,转变为维护国际秩序的工具。”

GATT对报复的规定较为简单,其第23,2条规定,如缔约方全体认为情况足够严重而有理由采取行动,则可授权某缔约方对其他缔约方中止实施在本协定项下承担的、适当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从1948年至1994年的48年间,GATT历史上只发生过一起获得授权的报复案。1952年,在荷兰乳制品(Netherlands-Di-aryProduct)案中,荷兰作为胜诉方要求缔约方全体授权对美国进行报复。在美国、荷兰均弃权的情况下,缔约方全体通过协商一致,认定美国限制进口荷兰乳制品违反了GATT第11条,情况足够严重,决定授权荷兰对美国进行报复。该项报复授权须每年更新一次。荷兰虽然获得授权,但现实中并没有实施报复。1960年,随着美国放松对荷兰乳制品的进口限制,GATT亦不再更新此项授权。

值得一提的是,1989年在欧共体油菜籽(EC-Oilseeds)案中,美国要求GATT理事会授权对欧共体实施报复。由于欧共体的反对,GATT理事会圉于协商一致原则,无法做出授权报复的决定。后来,此案在乌拉圭回合中由美、欧通过协商得到解决。

从上述实践看,GATT时代的报复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报复需全体缔约方授权;二是报复案例少且胜诉方实践中并没有实施报复。三是报复授权需得到全体缔约方协商一致通过,在欧共体油菜籽案中,由于败诉方反对,GATT无法做出授权报复的决定。

二、WTO有关报复的法律规定

WTO有史以来第一次为报复制定了详细的规则和程序,DSU中至少有十几项条款与报复有关。这些规则旨在严格引用报复的纪律,防止滥用报复导致新的贸易壁垒。WTO有关报复的原则和规定可大致归纳如下:

(一)报复的多边控制

DSU第23条和2.1条规定,WTO成员在没有得到DSB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单方面中止针对另一成员的减让。在US―Cer-tainECProducts案中,专家组指出,只有通过WTO法律框架,美国才能获得针对欧共体的报复授权。上诉机构肯定了专家组的裁定,指出任何成员在中止减让前,必须获得DSB的事先授权;这是成员承担的一项WTO义务。

(二)报复是最后手段

DSU第3.7条明确规定了违反WTO义务情况下救济的程序,报复为“最后手段”。整个救济程式可简化为:

协商解决――撤销违法措施――补偿――报复

(三)报复的对等性

DSU第22.4条规定,DSB授权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应等同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换言之,对于在争端解决诉讼期间包括合理期限到期前所发生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WTO并不提供救济。该原则凸显了WTO法律框架下救济不溯既往的特点,WTO报复既不是惩罚性制裁,也不是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责任,更不是国际公法中的赔偿。

(四)报复的临时性

DSU第3.7、22.1以及22.8条规定,报复只是在未执行裁决期间的临时性措施。上诉机构在欧共体香蕉案中指出,“DSB授权的报复原则上是临时性的,一俟违法措施取消、为丧失或减损已提供解决办法,或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之后,就必须终止”。

(五)报复的选择性

DSU第3.7条规定,WTO中的报复是在歧视性基础上实施的,专门针对败诉方实施,且只有胜诉方有权对败诉方采取报复措施,第三方成员不论是否介入争端,均无权采取报复措施。

(六)交叉报复

DSU首次引入交叉报复,要求报复方首先应在同一部门内实施报复,如不可行或无效,可在同一协定的不同部门实施报复,如仍不可行或无效,且情势足够严重,则可在另一协定下进行报复。

三、WTO中报复的特点

(一)WTO的报复与国际公法中报复之间的差异

WTO争端解决中的报复至少在以下五个方面与国际公法的报复有所不同。

1 报复的授权。WTO禁止任何成员单方面采取报复措施,报复必须获得多边授权。而在国际公法中,反措施或报复完全由各个国家自行采取,无需国际组织授权。(《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评注特别指出,WTO框架下的报复不适用于该草案所指的反措施。WTO专家组在US―Certain EC Products案中指出,在WTO框架下,由于DSU第23条制定了更为详尽的规定,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条在本案中不适用。)

2 报复的范围。WTO的报复仅限于中止WTO相关协定下的减让。而在国际公法中,一国可在一定限度内按照有关协定或习惯国际法中止某些义务。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条第一款规定,双边条约当事国一方

有重大违约情势时,他方有权援引违约为理由终止该条约,或全部或局部停止其施行。

3 报复的水平。WTO的报复水平必须与损害水平相当。而在国际公法中,违反国际义务的一国不仅被要求终止违法行为,而且还要把情势恢复到损害之前的状态并对违法引起的损害予以补偿。

4 报复的性质。WTO的报复依循“不溯既往”原则,对过去造成的损害不予补偿,仅重新平衡未来的竞争关系。而在国际公法中,反措施必须与所遭受的损害相当,所造成的既往损害和未来的损害需要一并予以补偿。

5 报复的时效。WTO的报复是临时性措施,一俟败诉方执行裁决完毕,胜诉方就必须终止报复措施。而在国际公法中,报复(反措施)是永久性的救济,一旦做出,不必取消。

(二)WTO的报复与GATT的报复之间的差异

与GATT的相关条款相比,WTO中的报复可谓取得很大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引用报复的条件和门槛更加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二是授权报复的程序几乎是“准自动”的;三是允许在一个协定下不同部门间或不同协定下进行“交叉报复”;四是建立仲裁机制对报复水平进行确定;五是制定终止报复的“日落条款”,包括对执行裁决方面产生异议进行复审等。

四、上诉机构有关报复的司法解释

自WTO诞生至今,DSB先后在六个案例里授权报复,其中有四个案例实施了报复。另外还有七个案例申请了报复授权,但后来双方和解,DSB未再授权报复。

在上述涉及报复的案例中,WTO专家组、上诉机构做出了许多解释和澄清,这些解释丰富了WTO有关报复问题的理解和实践,但有些解释也引起了争议。此外,学术界有关报复问题的争论也从未停止过。下面来看一下有关报复的司法解释及学术讨论中出现的若干难点问题:

(一)报复能否替代执行裁决?

有些西方学者始终否定WTO裁决具有约束力,如美国的Judith H.Bello认为,如果成员的法律或措施被WTO裁定违法,该成员拥有三个选择:第一,执行DSB裁决,撤销违法措施。第二,继续维持违法措施,但可提供补偿,恢复减让的平衡。第三,成员可不撤销违法措施,也不提供补偿,只需忍受胜诉方对其采取的报复即可。

针对这种观点,John H.Jack-SOn与Bello等人进行了激烈辩论,指出WTO法律条款和裁决在传统国际法意义上具有约束力,败诉方必须执行裁决。如果成员的唯一义务是保持减让的总体平衡,如果败诉方可以自由选择执行或不执行裁决,甚至宁愿忍受报复也不撤销违法措施,那么,WTO如何获得其合法性?WTG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如何实现?

(二)报复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DSU第22.4条规定,DSB授权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应等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这一原则的最终目的是确保成员不滥用这项权利对被报复方的贸易进行不适当的限制。然而,在近年来的一系列有关报复的案例中,上诉机构就此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解释和裁定,引起成员的高度关注。

在欧共体香蕉案中,上诉机构在裁定报复(反措施)水平时指出,报复是败诉方完全执行裁决之前的一项临时措施,这种临时性表明,这项反措施的目的是促使裁决的执行。在涉及补贴协定的案例中,上诉机构在美国海外销售公司案中指出,在考虑反措施的适当性的时候,必须认识到一个事实,即涉案补贴必须予以取消,反措施必须有助于最终实现无延迟地取消禁止性补贴的目的。因此,反措施的目的就是要促使败诉方执行裁决。上诉机构的这一解释最终体现在提高报复的水平上,这方面,加拿大飞机案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

在本案中,加拿大对飞机制造行业进行补贴被判违法。在执行裁决时,加拿大称,由机合同已经签署,加拿大将信守合同承诺,在执行裁决合理期限到期后将继续提供补贴,直到合同履行、补贴发放完毕为止,为此,加拿大不准备执行WTO的裁决。上诉机构在按照DSU第22.6条裁定报复(反措施)水平的仲裁报告中,做出如下分析和解释:

第一,“约定必须信守”(pacta sunt servanda)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不仅应善意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而且也被期待和有义务履行条约义务。

第二,DSU第22,1条明确规定,无论补偿还是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均是临时性措施,不得替代完全执行裁决,只有执行裁决才符合WTO的有关协定。

第三,正是由于报复是临时性措施,因而报复的目的是促使裁决的执行。在补贴协定项下,补贴协定第4.10条的目的是确保执行裁决,取消补贴措施。而补贴协定第4.7条明确要求无延迟地取消禁止性补贴。

第四,加拿大的声明意味着加拿大不准备取消涉案的违法补贴,而根据补贴协定第4.7条的规定,加拿大必须无延迟地取消违法补贴。

第五,反措施应当有助于终止违法补贴,反措施水平的“适当性”应当反映出反措施这一具体的目的性。

基于上述几点分析,上诉机构决定,反措施的水平应该比补贴水平高一些,具体来说,应在补贴总水平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增量,使之能够有效地促使加拿大改变其维持违法补贴的立场。这一增量相当于补贴总量的20%,从2.06亿美元提高到2.48亿美元,20%的增量相当于4130万美元。这是WTO历史上头一次量化“促使执行裁决”理念。

加拿大对上诉机构关于提高20%反措施水平的决定表示“严重保留”,认为WTO协定中没有任何条款规定,上诉机构可对败诉方不执行裁决施加如此巨大的惩罚措施;WTO成员从来没有同意创造这样一种旨在惩罚成员的争端解决机制。同时,上诉机构显示出来的“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关系到每一个WTO成员,上诉机构未来很可能再次擅自增加成员的义务水平。

在此问题上,美国表示,如果“促使裁决执行”成为一种标准,那就等于没有标准。在任何一个案例中,反措施要达到促使执行裁决的目的,反措施的水平高低则完全掌控在上诉机构手中。按照这一“标准”,反措施的金额完全可以是贸易额的44倍,或者440倍。

(三)WTO义务是不是“对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承担的义务”?

在美国海外销售公司案中,美国败诉。上诉机构在裁定报复(反措施)水平的仲裁报告中指出,美国每年非法提供了约40亿美元的补贴。这40亿美元中,每一美元都是违法的,每一美元都违反了WTO义务。不能因为贸易效果等其他标准的存在,就说某些美元的违法性会小一些。换言之,不能因为受益于美国补贴的某些产品出口到欧共体以外的其他成员国内,就说美国的补贴

措施不再违法。美国在WTO项下所承担的义务是“对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承担的义务”(ergaomnes),是对每一个WTO成员所承担的义务。这项义务无法在成员间进行分割。否则,一个成员就可对其他成员仅仅承担部分义务,这与“对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承担的义务”背道而驰。因此,不能按照贸易效果,而是应按照实际补贴额对美国采取反措施。

美国认为上诉机构的上述解释存在“严重缺陷”,“令其极为不安”。

首先,上诉机构的法律解释在WTO中找不到任何依据,该解释错误地、不恰当地把“对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承担的义务”这一概念引入WTO司法实践。该概念源自国际刑法,指的是一国对所有国家承担的义务。这一概念与WTO和GATT争端解决的双边性质格格不入,WTO争端解决机制所提供的救济,仅限于解决某一特定成员经过谈判享受到的好处丧失或减损,而对所有国家承担义务这一概念与上述WTO理念毫不相干。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任务是解决在方和败诉方之间产生的争端,不应通过引入“对所有国家承担义务”这一概念,导致WTO代表与本案无关的非诉讼方来强制执行WTO义务。

其次,上诉机构根本没有解释“对所有国家承担义务”这一概念或国际公法的其他概念与其分析有何关联。尽管DSU第3.2条规定,WTO争端解决者可以适用国际公法中的条约解释规则,但DSU第1.1条明确限定WTO争端解决者只能解释WTO涵盖的协定。“对所有国家承担义务”这一概念并不包含在国际公法的条约解释规则中,也不包含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和32条中。DSU不允许利用条约解释规则之外的国际公法概念来解释WTO规则。上诉机构引入这一概念作为做出裁定的依据是完全错误的。

(四)交叉报复有效吗?

WTO第一起交叉报复发生在欧共体香蕉案中,欧共体的香蕉进口体制被裁定与WTO规定不符,欧共体未执行裁决。2000年5月18日,WTO授权胜诉方厄瓜多尔对欧共体在货物、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领域进行交叉报复,涉及金额2.016亿美元。

此次交叉报复创造了WTO历史上的两个第一:一是第一次由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进行报复;二是第一次授权交叉报复。(厄瓜多尔出于种种因素,最后并没有实施交叉报复。)在此案中,上诉机构做出了若干重要的司法解释:

1 报复是一把双刃剑。报复不仅会影响被报复方,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实施报复的一方,而在争端双方经济实力和贸易规模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欧共体的经济实力是厄瓜多尔的400倍)。

2 报复的目的是促使裁决的执行。交叉报复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必须有助于促使裁决的执行。

3 报复应对胜诉方损害最小而且能有力地促使裁决的执行。报复方应选择适当的部门或适当的协定进行报复,以使报复对其自身损害最小化。

4 在知识产权协定项下进行交叉报复是合法的,但有副作用。比如对私权会产生影响,这一困难应由厄瓜多尔在实施交叉报复过程中加以克服。

5 交叉报复是不现实的,也是无法操作的。厄瓜多尔所面临的困境是,实际上在任何领域进行报复都是不现实的,也是无法操作的。DSU现有条款无法解决这一难题,最实际的办法是争议方通过协商找到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五、有关报复的改革建议

有关DSU改革的谈判始于1998年,成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多哈谈判进行将近八年,步履维艰,DSU改革的谈判也一拖再拖。就目前各成员所提交有关报复机制的提案内容来看,可分两大类:一类是“渐进式”,基本是“打补丁”,对DSU程序进行“微调”,体现了“规则导向”。另一类是“激进式”,要求对现有DSU体制乃至WTO法进行“革命性”的改革。

(一)“渐进式”的改革建议

1 提前就损害水平进行仲裁,在DSB通过专家组报告后到申请授权报复之前,就损害水平仲裁。

2 严格实施报复的条件,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方可提出报复申请:(1)败诉方向DSB通报其将不执行DSB裁决的意向;(2)败诉方未能及时提交通报说明其业已执行完毕裁决;或(3)DSB已通过复审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报告裁定败诉方未能执行裁决。

3 缩短授权报复的时限,DSB须在胜诉方提出报复授权申请后15天内召开会议讨论报复申请。

4 缩短仲裁报复水平的时间,从60天缩短到30天。

5 仲裁后对报复的授权,胜诉方须在提交报复申请的同时,提交一份报复产品清单。

6 报复的终止,败诉方只有在取消违法措施后,才能要求DSB取消对报复的授权(即终止报复)等。

(二)“激进式”改革建议

在上述渐进式改革建议之外,WTO成员还提出了一些相当激进的建议。这些建议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涉及报复的主体;第二类涉及报复的权利。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建议,如用强制性补偿替代报复以及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诉讼费用等。

1 关于报复的范围

(1)轮番报复。指的是报复方定期变更报复所涉产品的种类,尽可能多地“打击”败诉方国内产业和产品。2002年3月,欧共体提出一份建议,强调DSU谈判必须解决轮番报复问题。泰国和菲律宾建议,方中止的减让不应超出由仲裁人裁定的清单范围,该清单不得擅自更改。

(2)镜像立法报复。在US1916 Anti-Dumping Act案中,欧共体和日本作为胜诉方建议采取“镜像立法”报复美国。欧共体和日本在各自国内制定法律,在实体和程序上完全照搬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然后“以毒攻毒”专门针对美国进口产品实施。此举遭到其他WTO成员的强烈反对。巴西指出,如果WTO可以“以非法对非法”,授权采取一项违反WTO规则的报复措施,这样不啻于颠覆了WTO体制,扭曲了善意原则和信守规则的理念。

2 报复水平

(1)追溯性报复。2002年11月4日,墨西哥提出建议,要求败诉方补偿诉讼期间由于其违法措施继续实施而产生的损害,此举旨在加大救济力度,促使败诉方尽快执行裁决。墨西哥的建议得到了不少成员的支持,也有一些成员表示怀疑。韩国指出,虽然追溯性救济促使执行裁决,但引入该机制需要对DSU诸多条款进行重大修改。

(2)预防性报复。墨西哥提出一项新建议,如方认为被诉措施正在造成或威胁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该方有权要求专家组指示被诉方中止执行其被诉措施。如果被诉方未按照专家组的决定中止被诉措施,专家组应授权方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这种损害的发生。

3 关于报复权

(1)集体报复。在报复能力上,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在目前DSU改革谈判中,许多发展中成员建议采取“集体责任原则”,类似于联合国规定,所有WTO成员作为一个整体有权利也有责任强制执行DSB的裁决。

(2)报复权的转让。墨西哥提出一个更为大胆的建议,应允许成员之间就报复权进行交易。换言之,如果胜诉方无法获得满意的补偿,可与第三方经过谈判转让其拥有的报复权,换取某项利益(比如,A方有权报复C方,但可选择通过谈判向B方转让针对C方的报复权,B方向A方提供某种好处,甚至可以采取货币形式。)

六、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