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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管理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2-27 11:18:22
监所管理论文

监所管理论文第1篇

关键词:所有权监督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正文:

引:企业变迁的历史就是制度变迁的历史,企业竞争和较量的过程就是制度比较和竞争的过程;企业优胜劣汰的结果就是制度选择的结果,优秀的制度才能造就优秀的企业和企业家,落后的制度即使曾经优秀的企业也会被淘汰。

——《竞争的基础:制度选择》

自从2001年美国安然世通等多家著名公司被披露在财务报表上存在虚假成份以来,到今天的帕玛拉特事件的余波未平;从我国的银广夏与琼民源事件,到今天的蓝田股份、啤酒花。造假事件层出不穷,会计界关于造假问题引发了人们广泛的讨论,我国诚信问题曾一度出现危机,前总理朱镕基“不做假帐”的叮嘱已成为广大会计工作人员的座右铭。当然缺乏诚信是造假现象发生的主要诱因之一,但是这归根结底还是制度问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企业里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所有权监督体系是最有效的,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哪一个能更有效的监督拥有资产经营权的经理人员们,使之为拥有资产所有权的所有者更好的实现资本的保全和增值呢?

我国的企业制度的选择的是在监事会制度下引入来自于英美等盎格鲁萨克逊国家的审计委员会模式。这两种所有权监督体制在职能上有很大的重叠与冲突,这不仅构成了很大的资源浪费并且削弱了两种所有权监督中任何一种监督的实际收效。那么面对这样的局面我们是任由这种状况继续下去还是做出某种选择呢?

我们必须明确我们为什么需要所有权监督?

所有权监督是拥有资产所有权的出资人对拥有资产经营权的经营者的监督。从公司发展的角度考虑,公司的发展与竞争的基础是制度效益、规模效益和能力效益三大效益之间的合理配比。在民营企业创业初期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合一,企业具有完美的制度效益。尽管失去了规模效益和外部专家的能力效益,但是在这种最好的激励模式下企业是不需要所有权监督的,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为达到企业规模效应和外部专家的能力效应必然会发生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虽然会牺牲部分制度效益,但是会带来总效益的最大化。

国有企业其自身起点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作为出资者的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化的非实体,不具备直接出资与经营的能力,它必须委托人代其行使出资与经营功能,所以国有企业也就根本不具备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合一的营运方式。

当出资者将资本投入到具有更高能力的经营者或企业中,出资者为保证自己的资金可以被经营者合理有效的运用并保证资本金的保值与增值,必然会委托第三人对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于是就出现了所有权监督。

从出资人的角度分析,出资人又分为以资本经营方式运营的终极出资人与以资产经营方式运营的企业法人出资人。无论是终极出资人还是法人出资人,对资本金运用的保值与增值的状况都需要自身或来自于第三方的监督,资本金的终极投资人对资本金最终使用单位的监督是依靠对法人出资人和法人出资人对资本金最终使用单位的所有权监督来实现的。

目前所有权监督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以日、德为主的监事会模式,另一种是以英、美等国家为主的董事会下设专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模式。

不同的所有权监督模式产生差异的原因既有社会制度的不同,历史文化积淀的影响,又有股权结构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影响。

1.以日、德为主的监事会模式

以日、德为主的监事会是建立在股票市场的有限融资与股票流通困难的基础上的,其主要形式是以银行为主要的金融机构和相互持股的法人组织对公司及其人实施长期的内在控制。

从社会制度的角度分析,采取监事会模式的日本、德国政府均选择了主银行制。主银行制是指企业接受贷款中具有第一位优先权的银行称主银行。主银行提供的贷款叫系列贷款,包括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政府通过银行的贷款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对企业进行宏观控制,银行通过调整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对企业进行着微观控制。宏观控制与微观控制的有效结合形成企业良好的外部控制,进而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1).日本

在日本企业实行的是主银行制和法人间相互持股。在1949-1984年日本企业个人股东的持股率从69.1%下降到26.3%而法人间相互持股率则从15.5%上升到67%。到1989年日本个人股东的持股率下降为22.6%。法人间相互持股率上升为72.8%。公众持股率的下降表明了在资本二级市场上股权的逐渐集中,以投机套利为主要目的的小股东和只会“用脚投票”对公司长期发展不负责任的股东逐渐失去竞争力,最终将退出资本市场的竞争。而企业间相互持股率的上升则表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逐渐加大。如果一家企业被另一家企业恶意并购(hostiletakeover),那么最终可能会带来更多企业一连串的不良连锁反应。而事实上这种恶意收购也一定会受到主银行和那些相互持股公司的大力阻碍。从一定意义上讲,法人间相互持股不仅降低了企业被并购的可能性,而且还加强了来自于企业外部对于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监督。

股东大会:银行是企业最大的股东,其对公司治理的控制力度也很强,因为它们除了控制了企业短期融资能力,也限制了企业长期融资的水平。虽然这种情况会严重抑制资本二级市场的有效发展,但是从资金融通渠道分析,银行几乎完全控制了企业。当银行认为某项项目不可实行、不能满足最低资本回报率或者不能为自己贷给企业的资本金带来保值与足够的增值时,它们会停止资金供给。对于资本二级市场不发达的日本,此举最终会使企业项目“流产”。

董事会:在日本企业里,董事会的成员主要由企业内部人员组成。由总经理及其他领导人员组成的董事会常务委员会,其本身既作为董事会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又作为公司内部的行政领导掌握着执行权。所以在日本企业里普遍存在的是决策权与经营权的统一。对董事会的监督和约束来自于企业间相互持股的大股东和主银行。它们作为出资人除了从资金来源对其控制,还要通过委托第三方对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会计项目进行监督,对其盈利状况和盈利水平进行监控。

监事会:监事会是日本公司依据日本商法设立的专司监督之职的企业常设机构,是分辨具有出资功能的股东和具有决策执行功能的董事会、经理人的第三方监督者。监事会监查内容包括业务监查与会计监查。日本商法中规定监事会采取独立监查人制。监查人之间彼此各自独立,为公司的机关履行职责,即监查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以影响结果的公正性。为了保证监查人的公正公允性,日本商法中规定只能由注册会计师或监查法人担任会计监查。监查法人从企业外部对企业营运状况进行监督以公正公允的态度向股东及其它报表信息使用者披露信息。1993年日本又引入了外监查人制,即监查人在5年内未担任与公司相关联的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经理等职务,其目的是杜绝企业间的关联方交易,加强监查人的独立性。具有独立性和公允性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有效地从外部对公司进行监督。因为监查法人与董事会及其他监事会成员彼此独立,所以其监查结果是有效的。在日本,因为监事会与董事会的权利没有大小之分,所以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的审查属于同级审。审查与被审查关系是相互制衡的。

由此可见,在日本监事会模式的企业中,因股权在资本二级市场上大量集中,导致在融资市场不发达或缺陷。由主银行和企业间相互持股的大股东通过资金的融通渠道在事前对公司决策与执行加以控制,由监事会对公司会计及业务监查保证会计信息公允真实的披露,以达到事后对公司的控制。监事会对业务及会计监查的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作为信息载体,对股东和主银行的事前控制加以影响,进而形成一个闭合的监控循环。在这个闭合式的监控循环里,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制衡关系又起着核心作用。当监事会监控无效,无法从制度上制衡董事会时,董事会经理人就会寻找制度的间隙去造假以谋求个人利益。那么监事会对外披露的报告就会失去公允性,导致第二次资本流动时资本金风险加大。当主银行及股东发现时弥补的可能性已经很小了,最后股东大会将解散监事会。如果董事会不以公司价值最大化为己任,监事会将信息反馈给股东和主银行时,股东和主银行就会因为资本金的保值与增值不能达到预计报酬率,而去寻找更高能力的外部专家并解散董事会。

2德国

在德国,虽然资本市场和日本一样不发达,但其公司治理结构和日本企业存在一定的差异。

德国公司内部监控模式是:股东——监事会——董事会——经理人员

在这里监事会不仅是有监督机构,也是决策机构

在德国,公司治理模式是一种垂直领导模式。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那么由主银行和大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必然派遣自己的员工入主企业监事会对企业进行监督,以便更好地满足主银行及大股东对资本金保值和增值的需求。

董事会是执行监事会决议、负责日常运营的执行机构。监事会负责重大经营决策,董事及经理的聘任等。董事会与监事严格分离使监事会明显独立于经理层,而董事会除一般负责执行日常经营管理外还要向监事会提供预算决算报告,向股东披露信息。在公司内部董事会要对监事会负责,在公司外部董事会代表公司。

垂直式的领导模式虽然是监事会模式具有公允性,但其有效性大打折扣,因为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在一定意义上是完全代表着大股东的意志的。虽然日德模式下资本二级市场不发达,股权过度集中但仍然会存在相对的小股东和潜在投资者,这样失去有效性的监事会必然会依照大股东意志剥削小股东利益和侵蚀潜在投资者的利益。为了防止这种状况发生,德国企业公司治理结构采取了让员工等不具有出资权但和企业相关的人一起参与监督的方式,以加大小股东投票的力量又不会出现因为不懂业务常识而犯下错误的情况。因此监事会报告的有效性得到加强,并且在企业内部监控方面有了实质性的飞跃。

在垂直式的领导模式中监事会与董事会是一种上审下的关系,是一种权利相互制约的关系。这种关系区别于日本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当董事会对资本运营不利时,监事会不需要通过股东大会作用于董事会而可以直接解散董事会及经理班子,因此在德国监事会与董事会是决策与执行,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综上所述,日德公司之所以会利用监事会这种所有权监督模式对公司进行监督并且能够取得较好的成效,是因为这种所有权监督模式是建立在资本二级市场再融资的不发达以及日德公司对公司长期利益的追求,对公司未来发展资本金的积累基础上的。员工对集体主义的信奉使这些因素很好的结合起来。团队合作(teamwork)使组织机制得到强化。这时候如果外界的金融资本试图潜入日德监事会模式下的资本市场,以低收益资本成本来获取高额利润,那么受两方面因素影响外界金融资本无法长期立足。一方面历史长时间发展所带来的历史文化积淀和大股东的阻碍会形成一种路径依赖,路径依赖性和企业对投资者的极度不信任会给投机套利者带来极大的风险,使风险远远大于收益,造成投机套利行为的失败或因对高风险的畏惧厌恶而退出资本二级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当外界出资者试图进入资本二级市场时,因低收益资本成本会暂时带来一定收益,但其行为被主银行及大股东发现后,主银行会利用自身拥有的强大资本实力及资本边际成本递减的规律加大对企业的投资降低资本成本,排挤外界资本投资者,最终使他们退出资本二级市场的竞争。所以在日德模式下只有在利用监事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时,主银行及大股东才会对企业有足够控制力度。

2.以英美为主的审计委员会模式

以英美为主的审计委员会模式是建立在与日德模式完全不同的一种经济背景下。这种经济背景是从传统的自由资本主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公司制企业的监控机制主要体现为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双重监控模式,即董事会与外部注册会计师的监控。英美公司信奉股东权益最大化和日德企业信奉公司价值最大化的企业目标是完全对立的。同时英美国家的资本二级市场时非常发达的,在资本市场里股权分散而且极容易流通。企业再融资效率较高。股东们只关心个人股票收益。当股东不满意董事会及经理层所做出的决策或对公司经营前景不看好时,他们会选择“用脚投票”的方式对人进行约束。同时当资本二级市场上的潜在投资者对公司前景看好时就会购进股票对人进行激励。

(1)股东大会:因为资本二级市场极为发达,股权分散,所以资本二级市场上股权结构稳定性很差,流动性很强,所以股东大会对公司的直接监控相当有限,股东们依靠股票红利的多少对公司业绩进行评价。通过“脚”的示威来约束经理人的行为。

(2)董事会:因为失去了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及经理班子的监督,所以企业经营控制权基本掌握在董事会手中。董事会通过出资人在资本市场上的行为及对现实股东和潜在股东的行为预期来对企业发展做出决策,然后通过资本市场上出资者行为的反馈修正决策。在英美国家中组成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一般分别由人与外部董事担任,其中外部董事以其在董事会中较大的权力在必要时对公司做出人事安排。采用外部独立董事不仅可以保证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还可以扩大企业的专家能力效益为企业获得更高收益,并且可以更加客观的监督和评价公司的经营。

(3)审计委员会:在英美为主的公司治理模式下企业内部不设监事会,取而代之的是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家委员会履行审计责任。一般情况下,专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与董事会相比,董事会下设的专家委员会能给予有关事项更大的关注并可以有针对性地确定委员会必须具备的经验和专长。

最后,和德国模式相似的是,英美公司也注重职工作为独立个人对企业的评价。职工通过劳工组织对公司实施监督。

董事会是企业决策机构,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家委员会,从表面上看审计委员会仅仅为公司董事会提供建议,但事实上,因为英美模式下董事会功能完全区别于日德模式下董事会的功能。董事会不仅是决策机构而且还是一种监督机构,审计委员会的专家建议能够更有效地辅助董事会来约束经理人行为。

审计委员会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1987年美国欺诈性财务报告委员会发表的一份报告,报告里具体提出了审计委员会的功能。这标志着以审计委员会制度为主的所有权监督的诞生。

1987年美国欺诈性财务报告委员会提出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熟悉,关注并有效地监督公司财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活动。(2)管理当局和审计委员会应保证内部审计师适当地参加整个财务报告过程的审计,并与注册会计师相协调。(3)应具有足够的财力和权力履行职责,包括调查和聘用外部专家的权力。(4)应就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相关因素进行评价,监督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5)审核拟聘请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咨询计划。(6)管理当局在重大会计问题的处理上应听取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显然在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初创时期,审计委员会是作为董事会下设立的专家委员会代表公司与外界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和协调,对外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公允性进行监督,对内部企业流程进行控制。但是审计委员会仅仅局限在正常状况下对企业制度的监控,并没有将经营风险列入到监督范围之内。审计委员会对过去和现在经营状况的报告是公允有效的,但是对未来经营状况的预期是充满风险的,存在了很大主观性,给投资者带来更大的投资风险。当因为主观判断失误而给投资者带来风险损失。审计委员会应负全责。在没有对风险有足够认识的情况下审计委员会的功能显然被大打折扣。

199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公共监督委员会提出审计委员会的功能。(1)复核年度财务报表。(2)与管理挡局和注册会计师协商报表事宜。(3)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注册会计师应遵循的审计准则信息。(4)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完整,是否与所了解的信息相一致。(5)评价财务报表是否遵循了恰当的会计准则。

93年经过发展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概述中加入了企业经营风险的因素,即与管理当局协调年度报表事宜,当企业某年账面表示为亏损。但是经营者与注册会计师均对企业未来年度收益看好或者企业产品处于产品生命周期的初创阶段,为激励投资者可以适当调高企业当年营业利润,并在以后年度予以抵扣。反之则应降低企业营业利润以警示投资者。但是职责中并没有加入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估。没有将内部控制体系与审计风险相结合,这样不仅会加大审计成本,延长审计时间,还会提高因审计失误而造成的经营风险,审计抽样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会导致审计人员将错误信息误判为正确,将正确信息误判为错误,都会引起小股东“用脚投票”,对资本市场造成混乱,公司治理的无效

99年蓝天委员会提出的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监督财务报表,复核年度已审财务报表中期末审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报告。(2)保证审计质量,主持外部审计,领导与监督内部审计,评价内部控制系统,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将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价与审计风险、经营风险相结合可以有效地降低审计成本。内部控制系统越好,审计目标明确,审计风险越低;经营风险越低,审计成本越低。反之审计目标模糊,风险越高。但当审计人员确信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十分完善,则审计结果最有效。但是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家委员会的独立性似乎并没有被完全界定。2001年惊爆安然公司的假帐案,真正暴露了其经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人员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如何保证独立性,2002年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审计委员会制定了更严格的要求。

萨班斯法案审计委员会的定义是:由发行证券公司的董事会发起并由董事会成员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目的是监督公司的会计、财务报告以及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并且如果发行证券公司没有这种委员会,那么该公司的整个董事会就是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对独立性的规定是萨班斯法案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能的叙述上的重中之重。

独立性总则:发行证券公司审计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组成并且是独立的。

标准:除了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其他董事会委员会外,发行证券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不能从发行证券公司收受任何咨询费或其他报酬,亦不能成为发行证券公司或其任何附属机构的关联人员。达到上述要求的发行证券公司审计委员会才是独立的。在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保证与企业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下的审计报告,是具有足够公允性和可靠性的。

综上所述,审计委员会是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家委员会存在于企业内部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与董事会之间既不是日式中的制衡关系也区别于德式的制约关系,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内部是作为建议机构协助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监督的,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辅助下,对企业经营管理流程加以控制,在企业外部作为公司的专家委员会代表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协商报表事宜。建立这种所有权监督模式归根结底是因为资本市场的区别,在英美制度下,资本二级市场发达,股票容易流通,股权结构不稳定,如果仍沿用监事会独立监查人模式,由监事会代表股东对经理层董事会行使监督权力,那么一方面资本市场上小股东众多,无法有一个或几个人代表其权益行使权利,另外股权的流通会导致监事会频繁换人,人员不稳定,定使监视会重复监控,监控成本升高,但收益与成本不对等时,最终会导致监控失效;另一方面在资本市场上存在现实股东和潜在投资者,他们对公司希望的股票预期是持对立态度的。那么仅仅代表现实股东的监事会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流失潜在股东的风险,所以必须选择一种对现实股东和潜在投资者都有利的所有权监督方式,于是具有决策而非执行功能的外部独立董事担当了此任。在证券市场监督委员会监控下公正公允的报表对现实和潜在投资者加以影响。对资本二级市场加以规范,在良好的经济环境下,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实现股东权益价值最大化。

3.小结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因为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了所有权监督,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则产生了管理权监督,所有权监督与管理权监督是在同一个层面上的概念。在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所有权监督是所有者对公司财务状况及运营情况进行的监督以保证出资者利益,在公司治理中是属于财务性的监督。管理权监督是出资者或者市场规范者用制度从行为上直接作用于经理人对公司治理产生结果。在公司治理重视管理性的监督。

在日德监事会模式中监事会拥有的仅仅是所有权监督,而大股东及主银行利用对资金的掌控,对公司实施管理权监督;英美审计委员会模式下,董事会同时对管理权和所有权进行监督。无论两种监督方式是统一的还是分散的,其目的都是保证出资者利益不受损害,而所有权监督模式所产生的分歧正是不同审计形式产生的原因。简而言之,这些原因主要是资本市场上股东的规模、历史发展的变迁和企业目标的不同导致的。

日德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作为战败国,战争遗留下来的创伤严重制约着经济发展。巨额赔款和战后设施的恢复使得资本市场资本金匮乏,个人股东投资热情低落。政府为了将经济维持在一定水平上并有所发展,只有通过高度敢于来刺激经济,以国家的力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在这种环境下,形成的企业文化必然是一公司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价值文化。

因战后赔款与美国为复兴欧洲经济而进行的马歇尔计划都从一定角度上帮助了欧洲国家经济的复苏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因为军火商在战争中的暴利,美国的资本市场发展迅速。个人股东对于资本市场上的投机行为兴趣浓厚,大量中小股东聚集在一起,就形成以个人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文化。

那么在中国我们的所有权监督又是什么样的模式呢?

三我国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的双重所有权监督模式

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在监事会制度下引入源自于美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为什么会存在这两种所有权监督并存的情况呢?

从企业制度的变迁来看,我国在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后,国有资产的保值是很重要的。在我国刚刚进入市场经济的时候,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资本二级市场并不发达,很多企业的大股东是以抽象形式存在的国家。国有资产占资本市场中的较大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状况是当时审计的首要任务。除了以国有产权出资的国家以外,还有大量中、小型企业出现,但是这些企业正处于初创时期选用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合一的经营模式。自己出资自己经营是一种最好的激励模式,并不需要过多的外部监督,于是理所当然的我国企业采用了以日德模式为主的监事会制度。在监事会制度下,国家委派国务院行使出资者的权利,国务院委派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对企业经营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1994年7月我国颁布实施了国有企业监视会暂行条例

条例指出:国有重点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其职责是:(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显然,在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时,国家作为最大股东对公司拥有控制权,而且因为国家只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国务院委派监事会代替国家行使监督权利,在这里监事会代表国家对国务院负责,所以监事会并不完全独立,它代表着大股东——国家的利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资本二级市场的放开,中小股东资本的积累导致企业文化的变迁,在改革开放初期资本市场未完全发展,国家投股,国家对资本现在和未来的保值增值状况表示关心,对公司未来发展表示极大耐心,但当资本二级市场完全开放时,小股东介入,股东的目标由企业价值最大化转向了股东价值最大化,大部分股东是以投机心理在资本二级市场进行炒作,此时如果监事会再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就会因为国有股权一股独大,而严重打击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另外,作为国务院委派机构的监事会与受国家委托行使经营权的董事会经理人具有身分一致性的,这就预示着审计过程的失败。

所有源自于英美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呼之欲出,在我国审计委员会对其职责的规定:(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产生标志着一个新的所有权监督方式的产生,那么面对旧的所有权监督模式,我们如何取舍是“喜新厌旧”还是“任其发展”?

首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二级市场的逐渐健全,企业对外融资能力逐渐加强,导致监事会缺位,对所有权监督失效,董事会的监督需求逐渐被加强,其次,从监视会的组成制度上看,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的。一方面并不专门具有专业知识就失去了专家效益,另一方面,在资本市场上因为其身分的一致性失去了中小股东的公允性和所有权监督的独立性。第三,在我国发展了的资本二级市场上一股独大的现象十分严重。国有产权利用自己资本雄厚的优势借监事会粉饰报表压榨小股东利益。最后,因为监事会是受国务院委派进行监督,所以其独立性严重受损,其监督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在资本二级市场上隶属于国务院的监事会及其代表的所有权与资本市场上的出资人必然会产生矛盾,与潜在股东利益发生冲突导致企业融资难度加大。

小结

所有权监督模式的选择决定了公司治理的成败,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管理权监督与所有权监督并不统一。具有所有权监督的监事会受国务院委托对国务院负责,对企业中国有资产部分进行监督,保证国有资产部分的保值与增值。而持有股权的国家法人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公司治理,对公司进行管理权监督。这时候,国有资产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占主导地位以国务院代替行使出资权利的国家,需要一个机构,既能代表自己对企业中国有资产部分进行监督,又能及时反馈市场需求与供给的信息使国家及时调整企业生产结构,合理进行资源配置,将浪费控制在最低限度。

监所管理论文第2篇

自今年以来,宜春市袁州区城北工商所勇于创新,冲破传统观念束缚,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利用电脑进行业务管理,大大提高了监管效率,改变了传统的监管模式。城北工商所的经验对基层工商所不失为一种良好的启迪。

一、城北工商所实施电脑收费及管理的投资

1、购置一台电脑,不到5000元;

2、研究开发应用软件。

袁州区工商分局晏江、城西工商所赵晓鸿同志自行开发了一套以基层工商所收费为主的、适应工商所使用的软件。该软件同时在城北工商所等四个工商所推广,由于种种原因(主要是观念问题),只有城北工商所使用较好并取得良好效果。

可以看出,一个工商所要实现“管理电脑化”,其投资并不大。

目前,省局正在研究开发一套工商所使用的“经济户口”监管软件。

二、管理电脑化与监管模式的改革

实现管理电脑化后,城北工商所在监管模式上有以下改变:

1、变“上门收费”为“上门缴费”,有利于实行规费送交制。

在电脑管理以前,自觉上门缴纳规费的经营户为20~30%。今年以来,由于实现了计算机收费管理,在定费问题上做到了公平、公正和公开,减少了随意性,上门缴费的经营户上升到90%以上。这种变革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①用技术手段杜绝了收费中的腐败现象,树立了良好的工商形象。

收费系统有严格的程序管理。更改内容需程序管理员才能操作,而收费另有其人。就是说,既使所长要减免规费,也必须通过程序管理员和收费工作人员,这就使监督和制约机制得到加强。该所实行的是“外勤”巡查核报、所长把关、集体决定的定费制度,一经定费,执行中不易再作更改,减少了上门收费时的“弹性”。电脑收费系统的应用有力地杜绝了“人情费”甚至用收费权与经营户做交易的腐败现象的发生。

②提高了应收规费上缴率,基本上做到了“应收尽收”。

今年1--6月,该所规费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达48%,实收规费104万元。近两个月来,经营户一般在每月1--10日主动上门,极少数未上门的,再上门催缴。有效地堵塞了人为因素造成的规费流失。

2、变“定任务、下指标”为统一窗口收费,有利于市场巡查制的到位。

一般而言,工商所收费是将有关收费目标分解到组室(按业务分组)甚至个人,并将完成任务的情况与个人利益挂钩。如:个体、市场收费有稳定的“费源”且因经营户及其经营状况的不同,使定费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任务完成较容易;注册登记、商标广告、经济合同的收费规定比较确定,变通余地不大;查办案件相对较难、较辛苦而又无法与收费挂钩……。由此造成容易完成收费任务的岗位大家抢,反之则互相推。这种矛盾牵制了所长相当大的精力,同时也不利于监管效率的提高。在实行电脑收费管理以前,该所人员的大部分精力集中在“上门收费”上,使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能无法到位。

实行电脑收费,一个窗口对外后,改变了原有的“定任务、下指标”方式,使工商所的分工模式更加合理,市场监管效率大大提高。城北工商所将全所人员21名分为“内勤”和“外勤”两大块:“内勤”负责市场主体登记、规费征收、财务、消费者投诉、文书档案、来信来访、后勤服务以及信息收集整理等工作。“外勤”的职责是市场巡查,依据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职责并结合当前的重点工作,对市场和经营主体实施监督、管理、服务,查办案件,并全面实行执法责任制。由于收缴规费的效率提高了,使工商所有条件集中力量实行市场巡查制。

3、变“人脑记忆”及书式查询为“电脑查询”,提高了管理效率和服务效能。

将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及管理信息输入电脑,可以及时调阅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及几年来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其意义在于:

①便于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

②便于向经营者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监所管理论文第3篇

摘要:本文以我国发行监管施行核准制为制度背景,从发行监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者保护的理论角度出发,对珈伟股份IPO后不久便业绩突然“变脸”的现象进行研究。分析结果表明,珈伟股份事实上不符合上市条件,IPO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甚至是监管机构的工作也存在着一定的疏漏。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建议监管当局应进一步改革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推进其市场化进程,同时也应加大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严惩违规上市公司,致力于建立一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机制。

 

关键词:发行监管 核准制 注册制 保荐制度

2012年5月11日,标榜应“全球太阳能光伏照明行业开拓者”的珈伟股份在创业板上市,上市首日,股价一度大涨23%。然而,该公司于7月14日披露的上半年业绩预告显示,公司预计上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0万至340万元,同期下降94.12%至95.85%,使得其股价下跌约30%,参与此股的投资者深深被套。珈伟股份的业绩会突然“变脸”引来了投资者的深思,例如该现象是否真的由于其所宣称的由于美国爆发飓风灾害引起的;是否由于现有发行监管制度作用有限使得该类质量低下的公司得以上市等。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一、发行监管的相关理论及文献

有关学者将国外关于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分为四种,分别为公共利益理论、政治理论、权衡理论和法律理论。

(一)公共利益理论(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

该理论认为由于市场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为零、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行为等现象,私人投资者没有能力对实力雄厚的公司进行监管,因此只有通过政府对公司的监管,才能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改善公司的治理水平,从而提高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进而维护整个市场体系的稳定。

 

(二)政治理论(Olsin,1965;Becker,1983;Tullock,1967)

该理论认为,一方面,政府的监管政策往往会被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所控制,即监管俘获理论;另一方面,政府对公司的过度管制行为会进一步增加市场中的寻租机会,破坏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这对于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综上所述,政治理论认为,应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监管中的作用,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对市场发展的抑制。

 

(三)权衡理论(Shieifer和Vishny,1997;Hay和Shieifer,1998)

该理论认为监管中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是同时存在的,因此应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以期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权衡理论试图通过一定的机制设计,一方面避免政府在监管中的“掠夺之手”(Grabbing Hand),而保持其“援助之手”(Helping Hand);另一方面发挥市场的监督机制,避免政府为实现自身利益而对资本市场造成侵害。

 

(四)法律理论(LLSV,1997;Beck和Levine,2003)

该理论认为,在监管中的监管效率关键在于实现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有效法律保护。法律理论的主要观点,一是在法律条文上对投资者权利进行详细的规定和保护;二是通过改善法律的执行质量,提高执法效率,使投资者权力能够得到实际有效的执行。

 

(五)经济合同理论

该理论也是众多监管理论中不可忽视的一方面。监管可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一系列的隐形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所应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釆取的措施。设计巧妙合理的合同可以避免或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有可能增加金融活动中的系统性风险。

 

通过以上理论及文献可以发现,一国的证券监管制度无非是在政府监管、市场监管与司法监管之间进行监管权力配置。那么,我国的发行监管制度是否是政府监管、市场监管与司法监管之间的最优配置?我国的发行监管制度又存在哪些问题?本文以珈伟股份为例,通过综合分析珈伟股份的财务报告、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提供的信息,探寻珈伟股份欺诈上市和我国监管制度存在缺陷的线索,并据此提出符合国情、切实可行的改革建议。

 

二、理论分析

根据我国的现状,我国的发行监管模式并未实现在政府行政监管、市场监管和司法监管之间进行权力配置选择所得到的最优监管方式。政府的市场管理部门和经济决策机构自证券市场建立伊始就对其进行直接干预和管理,原因一方面来自于我国金融发展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开始的,监管方式均采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办法,而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办法;二是司法制度较弱,法律制度不仅不能对违规事件起到警告威慑作用,司法机制无法作用于A股市场也使投资者投诉无门,而A股市场出现问题后由于“搭便车”行为导致的集体维权不利更加剧了司法机制对A股市场的治理作用收效甚微。换言之,我国的市场监管与司法监管更多的流于形式,而难以起到实质作用。

 

对于投资者所依赖的政府监管,也存在着缺乏质量和效率的问题。如同金融监管的政治理论分析,利益集团会通过各种手段以影响政府监管政策,即监管俘获现象。利益集团对政府监管政策的“俘获”体现在金融机构的国有背景以及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发展考虑对上市公司的干预,证监会釆取的监管策略往往会受到上述情况的干扰。

 

综上所述,我国监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值得投资者充分信赖,需要对证券发行监管进行深入的改革,尤其应建立健全目前所缺乏的市场监管机制。此外,由于司法机制滞后,我国既不能实现金融监管的法律理论所期望的模式,通过法律制度对A股市场中的投资者形成有效保护;又不能实现经济合同理论所要求的模式,通过制定合理经济合同以规制管制者与被管制者的行为。即在短期内通过法律制度实现对A股市场的保护缺乏现实可行性。再者,基于证券市场的特性,司法制度中“不告不理”的被动执法方式和集体诉讼中涉及到的“搭便车”行为都明确了司法机制并不适合作为证券市场中监管的主导工具。因此,就目前而言,对我国发行监管制度的改革,应在政府监管与市场监管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而司法监管只有经过长期的司法改革才能得以实现。

三、案例分析

(一)上市公司利用盈余管理欺诈上市

珈伟股份(即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从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2012年度财务报表来看,该公司存在着利用盈余管理欺诈上市的迹象。

监所管理论文第4篇

关键词:合谋 共同 企业监管

一、引言

随着企业制度的发展,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产权模式以及公众股东的所有权模式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特点。由于企业所有者和企业经营者的目标往往不一致,这使得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成为必然。此外,在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渡期,很多国有企业一方面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而另一方面又保留了计划经济的特点。这种企业接受多个部门的监管,同时追求多个目标。

当企业监管往往涉及多个监管机构时,这传统的双边委托模型在解释力上受到限制,而描述多个委托人一个人的共同模型为讨论该问题提供了富有洞察力的框架。Aggarwal和Nanda(2004)以共同理论为基础探讨了公司董事会的规模对经理人激励和公司绩效的影响。他们认为董事会的规模越大对经理人的激励作用反而越小。 Carrasco(2005)年以共同为基础分析了企业董事会结构和经理人“假公济私”之间的关系。他认为与一元董事会相比二元董事会结构会产生更多监督以及等少的具有挑战性的目标。在二元结构下,所有均衡的生产性努力都比一元结构情况下小。周权雄 (2009) 在一个双重任务的共同框架下,研究了企业污染减排的激励机制和制度环境。文章认为来自各级政府的共同问题会损害企业的减排激励,地方政府规模越大,该辖区内企业所面临的委托人就越多,来自各级政府的共同问题就越严重,该地区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放量也就越大。

上述文献表明:过多的监管使得企业必须面对多重任务,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监管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对经理人的激励。在上述文献的基础上,本文通过一个多任务合作共同模型进一步讨论了监管者共谋情况下的企业监管问题。除本部分外,本文还有以下部分:第二部分、共同下的企业监管模型;第三部分、一个国有企业监管的例子;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论。

二、共同下的企业监管模型

在现实经济环境中,同一企业可能接受多个监管者的监督,而这些监管者的目标指标可能是不同的。与单一监管者的情况不同,企业的经营者(经理人)要同时面对多个激励机制的约束。此外,多个监管者可以采取合谋或非合谋的方式来实施这些激励机制。由于监管者监督企业的最终目标是使企业完成既定任务,因此监管者之间做到相互合作,协调监管目标是现实的。所以,以下讨论建立在监管者合谋的情况下。

(一)基本模型及其假设

假设经济中存在两家监管机构(i=1,2)和一家企业,监管者要求企业完成不同的任务,这里用该任务的产量来表示,即Qi=(i=1,2)。监管者通过对企业经理人行为的激励来实现对企业的监管。企业不同任务下的的生产函数为

(1)

其中ei=(i=1,2),是经理人在不同任务上的努力程度。f=(ei)是与经理人努力程度直接相关的任务产量,且满足,即经理人努力水平的边际产出为正,,即经理人努力水平的边际产出递减。k为经理人的努力程度关于产量在不同任务之间的转移系数。这是由于经理人的努力是有限的,在某一任务上努力程度提高,势必会减少另一任务的努力程度。θ是关于产出的随机影响,监管者和经理人都无法观测到,但是双方都知道的公共信息。监管者只能通过观测其所要求任务的产量来考核经理人进而实现监管企业的目的。监管者给予经理人的报酬是线性形式,

(2)

其中是经理人完成任务i的总收入,Fi为固定收入部分,ti是监管者给予经理人的提成比例。是产品的价格,为生产成本。

经理人付出努力的成本为C(ei),且满足。监管者的效用函数为:Ui,(i=1,2),经理人的效用函数为:Vi,(i=1,2),表示经理人完成任务i所获得的效用。

(二)单一监管者的情形

作为多监管者模型的参照,我们先讨论单一监管者的情形。在该情形下,企业只面对一家监管机构的监管并完成单一任务,因此并不存在经理人的努力在不同任务上的分配。所以该情形是传统的委托问题。因此,经理人的努力程度为ei=1,i=1,2,为了表述的方便,我们去掉下标i,(1)式可以重新写为以下形式:

(i=1,2)(3)

在上述情形下,企业监管者和经理人的委托关系可以表示如下:

(4)

s.t (5)

(6)

其中,(4)式为企业监管者的目标函数,(5)、(6)式为参与条件与激励相容条件。为经理人的保留效用。

下面我们选取具体的函数形式来讨论契约形式对企业监管的影响。

假设与经理人的努力程度相关的生产函数为:,其中,表示生产函数的特征。经理人的努力成本函数为:。假设监管者是风险中性的,而经理人是风险厌恶的。经理人的效用函数可以假设为以下形式:,这里表示经理人的净收入,表示经理人的风险厌恶系数。

由于假设经理人是风险厌恶的,故其效用可以表示为其效用的确定性等价:

(7)

监管者的效用函数可以表示为:

(8)

从而,企业监管者和经理人的委托关系可以重新表示如下:

(9)

s.t. (10)

(11)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监管者无法观测到经理人的努力程度,因此无法实现最优结果(first best)。求解(9)-(10)可以得到下述关系式:

(12)

(13)

(14)

当人为风险规避时,即使是简单的线性契约也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

(三)两个监管者的情形:

在现实经济环境中,一个企业往往要面对多个监管者的监管。经理人不仅要面对多个监管者的激励约束,而且经理人还需要权衡其努力在不同任务上的分配。与单一监管者的情况不同,生产要受到经理人努力程度分配的影响,即。

这样,合作监管者的情况可以表示为如下形式:

(15)

s.t. (16)

(17)

多个监管者之间的监管目标(对企业的任务要求)可能是一致的。比如某一企业面对两家监管机构,他们分别为利润导向监管者和产值导向监管者。前者的目标指标为企业的利润,且要求;后者的目标指标为企业的产值,且要求。如果产值指标不是很高时,该企业可以在完成产值指标的同时实现最大化利润的任务。当监管者的监管是一致的,我们可以将近似地认为是同质的,因此有,从而生产函数仍旧可以写为(3)式的形式。,(i=1,2)。因此,所有监管者同质的情况下,经理人所面对的激励约束也是相同的,整体产出是单一任务产出的2倍。这也就是说,尽管企业面对的监管者的数量多于一个,但只要监管者的监管目标能够协调一致,那么多个监管者的监管成本近似于单个监管者的情况。

三、一个例子: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监管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渡期,大部分国有企业在追求市场目标的同时也面对诸多监管部门的监管,同时需要完成多项任务。在国有企业海外投资方面,当前中国采取的是境外投资审批流程制度:国资委和中投等负责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商务部根据产业发展引导等决定海外投资审批,外管局则侧重于购汇审核,财政部等对中投等履行出资人监督。同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集团提供境外投资保险和风险提示,央企管理层专司内部风险管控。然而目前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回报率并不是很高。央企负责人面临监管部门各方面考核所带来的短期效益最大化冲动,难免无法顾及企业长期发展的利益考虑是重要的原因。但是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国有企业监管链条过长,监管权责不明晰所带来的高成本。多个监管部门都倾向于通过对央企的监管来最大化部门利益,这使得多个监管部门难以协调对企业的监管行为,文中所讨论的监管者合谋难以实现,从而使得国有企业的监管效率低。根据本文的讨论,只有当国企的多个监管者能够相互协调时才会降低监管的成本。这需要明确国有企业的产权,而这也恰恰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

四、结论

本文在共同理论分析框架下,通过一个多任务多监管人合谋模型讨论了企业的监管问题。与单个监管机构相比,多个监管机构往往会带来额外的监管成本。在同质监管者的情况下,可以近似的将多个监管者问题转化为代表代表性监管者问题。这样,多监管者问题退化为单一监管者问题。也就是说,监管者合谋是最优的。

本文所描述的多监管者合作共同模型,在求解最优解时无法得到显示解,利用数值模拟应该是解决该问题的一条捷径。此外,除本文所讨论的多监管者合谋的情形外,监管者之间还会出现非合谋的情况,以及监管者行动的顺序问题,这些都使得问题变得复杂。这也是本文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参考文献:

[1]Bernheim and Whinston,Common Agency,Econometrica,1986

[2]Rajesh K.Aggarwal and Dhananjay Nanda, Access,Common Agency,and Board Size, working paper (2004)

[3]Vinicius Carrasco,Corporate Board Structure, Managerial Self-Dealing,and Common Agency,working paper (2005)

[4]周权雄,政府干预、共同与企业污染减排激励——基于二氧化硫排放量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检验,南开经济研究,2009;4

[5]姜大尉.供应链系统中的共同问题研究,物流技术,2006;1

监所管理论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指数;金融监管有效性;衡量

文章编号:1003-4625(2012)02-0097-05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志码:A

美国是世界第一经济强国,国内金融机构众多,金融市场规模很大,相应地,美国也建立了非常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美国的金融监管堪称是世界上最为复杂的监管体系,其监管机构众多,监管法律纷繁复杂。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宣告美国实行混业经营,但美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却没有太大的调整,美国进入了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时期。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以后,美国最终于2009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除了出台一些限制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条例之外,还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增加了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美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局面。那么,2000年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金融监管质量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下文通过总结既有理论提出一种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新的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并基于这种方法对美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进行总体的衡量和判断,最后给出了政策建议。

一、研究背景

本文的研究有两个背景。研究背景之一来自于目前世界各国正在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针对2007年发生的世界金融危机,世界各国都正在或即将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但现有理论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多采用定性的分析框架,其基本思路是通过不同监管体制之间的优缺点比较来做出评价。但定性比较很难做出有说服力的结论,且很难对金融监管改革的效果进行评价,而且定性分析缺乏前瞻性,使得各国金融监管往往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从而使金融监管改革呈现“危机导向型”的特征。本文想通过构建金融监管指数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定量研究,进而为金融监管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并对各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起到引导作用。另外,本文还希望通过金融监管指数的构建动态监测各国的金融监管质量,并希望在金融监管水平大幅下降的时候提出预警,进而使得金融监管改革更具有前瞻性。本文的研究背景之二来自于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进行评价的需要。2000年至2007年,美国金融监管方面没有做出很大调整,进而引致了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2009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是否起到了大家所期待的效果,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定量评价方法。因此,对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评价,进而为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依据和参考,也是非常迫切的需要。

鉴于以上两点背景,本文依据各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构建了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并利用这一分析框架对2000-2009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衡量与评价,最后对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问题的理论综述

所谓有效,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能实现预期目的”,以此,我们可以将金融监管的有效定义为:“能实现预期的金融监管目的。”关于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主要包括两个问题:第一是金融监管是否有效;第二是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衡量。

关于监管是否有效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理论: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监管有效说以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为代表,监管失灵论以监管俘获说为代表。

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建立在政府拥有充分信息、为社会整体福利服务以及具有完全信用三个假设基础上,认为金融业高负债经营的行业特点决定其脆弱性,且由于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行为等,私人不可能去监管那些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只有通过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才能够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水平,从而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监管公共利益理论的基本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积极鼓励政府参与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实现对金融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增强政府金融监管的权力,发挥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可以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问题。

监管俘获说(Beeker,1983;TuNock,1967;陆磊,2000)认为监管与公共利益无关,监管机构不过是被监管者俘获的猎物或俘虏而已。这派理论的主要观点是:政府作为一个拥有自己独立利益的特殊市场主体,它并不能最大化社会的福利。一方面,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往往会被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所左右,因为利益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有积极性采取各种手段影响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这样,金融监管机构最后常常被俘获(capture);另一方面,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过多管制行为进一步增加了市场中寻租的机会,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这不利于金融的长期发展。因此,要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对金融发展的抑制。

虽然在理论上存在着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但从实践上来看,目前各国对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基本达成了共识,且各国基本都建立起了金融监管机构。根据统计,世界共有192个国家建立了金融监管机构。

既然金融监管是必要的,那么金融监管的效果如何呢?这就引出了另一个问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问题。目前理论界较为常用的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模型主要有两个:金融监管成本-收益模型和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模型(秦宛顺、靳云汇、刘明志,1999)的主要思想是:金融监管都存在着一个有效边界的问题,如果金融监管位于有效边界上或附近的一个区域内,那么它就可以产生正的综合效应;如果金融监管超过了有效边界或区域,或者离边界很远,那么金融监管就很有可能会产生负的综合效应。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努力寻找能够有效分析金融监管效率,界定金融监管有效边界的量化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法是目前理论界研究这一问题运用得最多的方法。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其结果实际上就是一个金融监管的效率问题,即用最低成本实现监管收益的最大化。但它存在的较大的问题是:在现实中要计算监管的收益和由于没有实施监管而造成的损失是徒劳的,因为这种收益和损失是假想中的,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难以量化。同时,各国的金融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无法全部由监管的成本和收益来反映。成本-收益分析只是在

理论上论证了如何寻找优化本国的金融监管,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执行性。

鉴于成本-收益模型的缺陷性,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刘宇飞,l999)随即替代产生了。这种方法的基本想法就是在无法确定监管项目的具体收益大小时,可以用目标的完成程度取而代之,并计算出该收益与付出的成本之间的比例。如果能够同样有效地实现目标,成本较小的方案要优于成本较高的方案。因此,可以用有效程度与成本之比的最大化替代原有的成本-收益分析下收益与成本的最大化目标。在这种分析方法下,虽然金融监管的收益仍难以量化,但由于其运用目标完成的程度(即监管的有效程度)替代了金融监管的收益,因此较为巧妙地避免了金融监管收益难以确定的难点,从而在总体上能运用其来判断金融监管是否有效。但它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国家金融监管目标往往是多重的,目标的完成程度的测度较为困难,目前还没有较为成熟的量化分析方法。

鉴于以上两种方法的固有缺陷,本文在发展成本有效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金融监管有效性衡量的新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

三、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的构造及建立

从监管目标来看,世界三大监管组织都制定了各自领域的监管规则,具体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银行监管过程较为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证券监管强调安全性、效率性和稳定性;保险监管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之所以银行监管和保险监管不加入效率性指标,主要因为效率性和安全性存在矛盾,特别是对于银行业来说,由于存在系统性风险的传染主要载体,所以各国一般较为避讳提金融效率问题。但由于发展经济是各国的首要目标,而一个有效率的金融体系是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所以,总结起来,金融监管的目标总体应该包含三个:稳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蒂米奇・威塔斯,2000)。安全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避免金融风险的集聚、扩散和蔓延;效率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效率,促进金融系统的发展;公平性是指金融监管过程中要强调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确保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它主要针对金融市场不完备性的三个方面,如表2所示:

虽然金融监管主要有三个目标,但本文认为,公平性目标从属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因为公平性目标涵盖于安全性和效率性目标之内,假如一国金融业未实现公平性,则从长期来看,该国金融业的安全性和效率性都会受到损害。

根据金融监管的这两个目标,我们构建了一套金融监管的指标体系,具体如表3所示:

一般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将直接影响宏观经济的稳定,所以本文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中引入了代表宏观经济稳定的三个指标: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比率来代表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性。而金融业效率主要包括银行的效率和股票市场的效率,所以,本文引入了四个金融效率指标:银行存贷比、银行一般管理成本、银行收入成本比和股票市场交易额占GDP比重来代表金融业效率。

由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存在替代关系,且这两方面的因素受各个经济或金融指标的影响,而这些指标由于单位和性质的不同,无法直接进行横向比较,所以我们需要将这些不同质的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然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Principal component,Analysis)挑选出对金融监管指数影响最大的几个主要因素,并确定这些因素在金融监管指数中所占的权重,计算出金融监管指数。最后通过比较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来进行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

四、美国金融监管指数的建立及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2000-2009年)

为了计算金融监管指数,必须对其所包含指标的基本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我们选取了美国2000-2009年的金融业安全性和效率性指标相关数据,各数据计算方法及来源如表4、表5所示。

由于主成分分析需要各指标之间同向,所以给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率、银行一般管理成本、成本收入比加上负号,并将数据进行标准化,如表6所示。

运用SPSS软件进行主成分分析,得到方差解释程度表和成分矩阵,如表7、表8所示。

根据前一部分对金融监管指数各影响因素的分析,运用主成分分析法确定各影响因素的权重。通过方差解释程度表(表7)我们可以看到,前2个因子对于总方差解释程度达到87.401%,根据累计方差大于75%的原则,故选取前2个因子代替所有7个因子进行估计。以前两个因子反映金融监管的总体情况,用Y1、Y2表示,每个主成分变量都是7个标准化变量的线性组合,其表达式为:

Y1=(-0.689)*Z’1+0.662*Z’2+0.989*Z’3+0.564*Z’4+0.916*Z’5+0.915*Z’6+(-0.874)*Z’7

Y2=0.419*Z’1+0.732*Z’2+(-0.039)*Z’3+(-0.766)*Z’4+0.065*Z’5+0.377*Z’6+0.149*Z’7

提取方法:主成分分析。

提取方法:主成分。

a.已提取了2个成分。

然后将标准化的原始数据矩阵与贡献程度向量相乘得到各主成分得分,最后将各主成分得分按照其方差贡献率加权平均得到综合得分(即金融监管指数)。如表9所示:

则美国2000-2009年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情况如图1所示。

五、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如图1所示,2000-2009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其中2000-2006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区间震荡格局,2006年以后,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大幅下降趋势。2001-2002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较低,主要是受到2001年网络股泡沫破灭,加之后来的安然公司财务造假、世界通信公司财务欺诈、施乐公司财务虚报案件,极大地打击了美国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美国的金融监管质量。2002年美国通过的《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并强化了美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使得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有所提高。2007年,由于受到次贷危机的影响,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不断下滑,说明美国的金融监管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其金融业的发展要求,于是2009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希望能够加强和改善美国的金融监管,但从目前的数据来看,还没有见到明显的效果。

综合本文得到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结论,结合当前的形势和美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美国应该密切关注其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在金融监管指数出现拐点并呈现下降趋势时,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加强其金融监管力度,确保金融业的稳定,防范金融危机

2001-2002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下降趋势,美国立即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使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止跌回稳,并逐步呈现上升趋势。但2005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出现拐点,并逐步呈现下降趋势的时候,美国政府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且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金融监管,最终导致了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虽然美国于2009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希望加强并改善其金融监管,但为时已晚。

(二)金融监管要与金融业发展相适应,在金融业经营体制发生变化的时候,金融监管也要做出相应调整,否则将会制约金融业的长远发展

美国于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确立了混业经营制度。但在同期,美国的金融监管并未做出相应调整,致使金融监管与金融业发展不匹配,以至于过去十年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其金融监管质量不断下降,最终导致了次贷危机。

监所管理论文第6篇

关 键 词:金融监管指数; 金融监管有效性;衡量

中图分类号:F8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2)01-0019-05

美国是世界第一经济强国,国内金融机构众多,金融市场规模很大,相应地,美国也建立了较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 美国的金融监管堪称是世界上最为复杂的监管体系,其监管机构众多,监管法律纷繁复杂。1999年通过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宣告美国实行混业经营, 但美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却没有太大的调整, 美国进入了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时期。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以后,美国最终于2009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根据该法案除了出台一些限制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条例之外,还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 增加了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美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局面。那么,2000年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 金融监管质量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 本文通过总结既有理论提出了一种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新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并基于这种方法对美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进行总体的衡量和判断。

一、研究背景

研究背景之一来自于目前世界各国正在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针对2008年发生的世界金融危机,世界各国都正在或即将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但现有理论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多采用定性的分析框架, 其基本思路是通过不同监管体制之间的优缺点比较来做出评价。 但定性比较很难做出有说服力的结论,且很难对金融监管改革的效果进行评价,而且缺乏前瞻性, 使得各国金融监管往往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从而使金融监管改革呈现“危机导向型”的特征。 本文想通过构建金融监管指数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定量研究, 进而为金融监管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另外,本文还希望通过金融监管指数的构建动态监测各国的金融监管质量, 并希望在金融监管水平大幅下降的时候提出预警, 进而使得金融监管改革更具有前瞻性。

研究背景之二来自于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进行评价的需要。2000年至2007年,美国金融监管方面没有做出很大调整,进而引致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2009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是否起到了大家所期待的效果, 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定量评价方法。

鉴于以上两点, 本文依据各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构建了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 并利用这一分析框架对2000~2008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衡量与评价。

二、 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问题的理论综述

所谓有效,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能实现预期目的”,以此,我们可以将金融监管的有效定义为:“能实现预期的金融监管目的”。关于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主要包括两个问题: 第一是金融监管是否有效;第二是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衡量。

关于监管是否有效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理论: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监管有效说以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为代表, 监管失灵论以监管俘获说为代表。

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建立在政府拥有充分信息、为社会整体福利服务以及具有完全信用三个假设基础上,认为金融业高负债经营的行业特点决定其脆弱性,且由于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行为等, 私人不可能去监管那些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只有通过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才能够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水平,从而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金融监管公共利益理论的基本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积极鼓励政府参与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实现对金融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增强政府金融监管的权力, 发挥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可以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问题。

监管俘获说(Becker,1983;Tullock,1967;陆磊,2000)认为监管与公共利益无关,监管机构不过是被监管者俘获的猎物或俘虏而已。 这派理论的主要观点是: 政府作为一个拥有自己独立利益的特殊市场主体,它并不能最大化社会的福利。一方面,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往往会被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所左右,因为利益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有积极性采取各种手段影响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这样,金融监管机构最后常常被俘获。另一方面,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过多管制行为进一步增加了市场中寻租的机会,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这就不利于金融的长期发展。因此,要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对金融发展的抑制。

虽然在理论上存在着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但从实践上来看,目前各国对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基本达成了共识, 且各国基本都建立起了金融监管机构。根据统计 [1] ,世界共有192个国家建立了金融监管机构。

既然金融监管是必要的, 那么金融监管的效果如何呢?这就引出了另一个问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问题。目前理论界较为常用的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模型主要有两个: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模型和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模型(秦宛顺、靳云汇、刘明志,1999)的主要思想是:金融监管都存在着一个有效边界的问题, 如果金融监管位于有效边界上或附近的一个区域内, 那么它就可以产生正的综合效应;如果金融监管超过了有效边界或区域,或者离边界很远, 那么它就很有可能会产生负的综合效应。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努力寻找能够有效分析金融监管效率,界定金融监管有效边界的量化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法是目前理论界研究这一问题运用得最多的方法。 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其结果实际上就是一个金融监管的效率问题, 即用最低成本实现监管收益的最大化。但它存在的较大问题是:在现实中要计算监管的收益和由于没有实施监管而造成的损失是徒劳的, 因为这种收益和损失是假想中的,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难以量化。同时,各国的金融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无法全部由监管的成本和收益来反映。 成本收益分析只是在理论上论证了如何寻找优化本国的金融监管, 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执行性。

鉴于成本-收益模型的缺陷性, 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刘宇飞,1999)随即替代产生了。这种方法的基本思想就是在无法确定监管项目的具体收益大小时,可以用目标的完成程度取而代之,并计算出该收益与付出的成本之间的比例。 如果能够同样有效地完成目标,成本较小的方案要优于成本较高的方案。因此, 可以用有效程度与成本之比的最大化替代原有的成本-收益分析下收益与成本的最大化目标。在这种分析方法下, 虽然金融监管的收益仍难以量化,但由于其运用目标完成的程度(即监管的有效程度)替代了金融监管的收益,因此较为巧妙地避免了金融监管收益难以确定的难点, 从而在总体上能运用其来判断金融监管是否有效。但它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国家金融监管目标往往是多重的, 目标的完成程度的测度较为困难, 目前还没有较为成熟的量化分析方法。

鉴于以上两种方法的固有缺陷, 本文在成本有效性分析的基础上, 提出金融监管有效性衡量的新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

三、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的构造及建立

从监管目标来看, 世界三大监管组织都制定了各自领域的监管规则,具体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银行监管过程较为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证券监管强调安全性、效率性和稳定性;保险监管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 之所以银行监管和保险监管不加入效率性指标, 主要因为效率性和安全性存在矛盾,特别对于银行业来说,由于存在系统性风险的传染主要载体, 所以各国一般较为避讳提金融效率问题。但由于发展经济是各国的首要目标,而一个有效率的金融体系是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所以,总结起来,金融监管的目标总体应该包含三个:稳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蒂米奇・威塔斯,2000)。 安全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避免金融风险的集聚、扩散和蔓延;效率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效率, 促进金融系统的发展; 公平性是指金融监管过程中要强调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确保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这三个目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不完备性的三个方面,如表2所示。

虽然金融监管主要有三个目标,但本文认为,公平性目标从属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因为公平性目标涵盖于安全性和效率性目标之内,假如一国金融业未实现公平性,则从长期来看,该国金融业的安全性和效率性都会受到损害。

根据金融监管的安全性和效率性这两个目标, 我们构建了一套金融监管的指标体系,具体如表3所示。

一般来说, 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将直接影响宏观经济的稳定, 所以本文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中引入了代表宏观经济稳定的三个指标,即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比率来代表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性。而金融业效率主要包括银行的效率和股票市场的效率,所以,本文引入了4个金融效率指标:银行存贷比、银行一般管理成本、银行收入成本比和股票市场交易额占GDP比重,由此来代表金融业效率。

由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存在替代关系,且这两方面的因素受各个经济或金融指标的影响,而这些指标由于单位和性质的不同, 无法直接进行横向比较, 所以我们需要将这些不同质的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 然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挑选出对金融监管指数影响最大的几个主要因素, 并确定这些因素在金融监管指数中所占的权重, 计算出金融监管指数。 最后通过比较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来进行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

四、 美国金融监管指数的建立及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

为了计算金融监管指数, 必须对其所包含指标的基本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 我们选取了美国2000~2008年的金融业安全性和效率性指标相关数据(见表4),各数据计算方法及来源如表5所示。

由于主成分分析需要各指标之间同向, 所以给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率、银行一般管理成本、收入成本比加上负号,并将数据进行标准化,如表6所示。

运用SPSS软件进行主成分分析,得到方差解释程度表和成分矩阵,如表7、表8所示。

根据前一部分对金融监管指数各影响因素的分析, 运用主成分分析法确定各影响因素的权重。通过方差解释程度表(表7)我们可以看到,前2个因子对于总方差解释程度达到87.401%, 根据累计方差大于75%的原则, 故选取前2个因子代替所有7个因子进行估计。以前两个因子反映金融监管的总体情况,用Y1、Y2表示,每个主成分变量都是7个标准化变量的线性组合,其表达式为:

Y1=(-0.689)×Z’1+0.662×Z’2+0.989×Z’3+0.564×Z’4+0.916×Z’5+0.915×Z’6+(-0.874)×Z’7

Y2=0.419×Z’1+0.732×Z’2+(-0.039)×Z’3+(-0.766)×Z’4+0.065×Z’5+0.377×Z’6+0.149×Z’7

然后将标准化的原始数据矩阵与贡献程度向量相乘得到各主成分得分, 最后将各主成分得分按照其方差贡献率加权平均得到综合得分(即金融监管指数),如表9所示。

则美国2000~2009年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情况如图1所示。

五、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如图1所示,2000~2009年, 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其中2000~2006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区间震荡格局,2006年以后,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大幅下降趋势。2001~2002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较低, 主要是受到2001年网络股泡沫破灭,加之后来的安然公司财务造假、世界通信公司财务欺诈、施乐公司财务虚报案件,极大地打击了美国投资者的信心, 影响了美国的金融监管质量。2002年美国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并强化了美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使得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有所提高。2007年,由于受到次贷危机的影响,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不断下滑,说明美国的金融监管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其金融业的发展要求,于是2009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希望能够加强和改善美国的金融监管,但从目前的数据来看,还没有见到明显的效果。

综合本文得到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结论, 结合当前的形势和美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 美国应该密切关注其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在金融监管指数出现拐点并呈现下降趋势时, 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加强其金融监管力度,确保金融业的稳定,防范金融危机。2001~2002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下降趋势,美国立即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致使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止跌回稳, 并逐步呈现上升趋势。 但2005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出现拐点,并逐步呈现下降趋势的时候,并未引起美国政府足够的重视,且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金融监管, 最终导致了2007年的次贷危机。虽然美国于2009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希望加强并改善其金融监管,但为时已晚。

2. 金融监管要与金融业发展相适应, 在金融业经营体制发生变化的时候, 金融监管也要做出相应调整,否则将会制约金融业的长远发展。美国于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确立了混业经营制度,但在同期,美国的金融监管并未做出相应调整,致使金融监管与金融业发展不匹配,致使过去十年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其金融监管质量不断下降,最终导致了次贷危机。

3. 在金融监管发展的过程中, 要注重金融安全性和效率性的平衡,不能顾此失彼,而应该尽量做到协调、均衡。2000年以来,美国金融业实现了混业经营,而其金融监管主要强调效率优先的原则,而忽视了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 这导致了美国金融企业的高杠杆性经营,并最终引起了次贷危机。

参考文献:

[1]Robert Pringle,2010. How countries supervise their banks,insurers and securities markets 2010[M]. Central banking publications.

[2]蒂米奇・威塔斯. 金融规管――变化中的游戏规则[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3]秦宛顺,靳云汇,刘明志. 金融监管的收益成本分析[J].金融研究,1999(10).

[4]叶永刚,张培. 中国金融监管指标体系构建研究[J].金融研究,2009(4).

[5]江春,许立成. 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理论框架与实证检验[J].金融研究,2005(4).

[6]陆磊. 信息结构、利益集团与公共政策:当前金融监管制度选择中的理论问题[J]. 经济研究,2000(12) .

[7]刘宇飞. 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发展[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8]Becker,G. and G. Stigler,1974. Lawenforcement,malfeasance,and the compensation of enforcers[J].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3(Mar):1-18.

[9]Becker,G.,1983. A theory of competition among pressure groups for political Influence[J].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98:371-400.

监所管理论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 监督过失 监督管理 监督职责

科学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风险。有人说,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这话尽管有些夸张,但还是看到了问题所在。现代社会的许多领域都赋予人们一定的注意义务,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灾难。导致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除了有直接行为人的过失以外,往往还有监督者和管理者的过失。在这里,我们把监督者和管理者的过失统称为监督过失。

在某种监督责任事故(不是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情况下,从主观方面看,可能有四种情况:监督者的故意与被监督者的故意;监督者的故意与被监督者的过失;监督者的过失与被监督者的故意;监督者的过失与被监督者的过失。第一种情况应追究监督人和被监督人的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二者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二种情况下的监督者可能是利用了被监督者作为工具,因而属于间接正犯,被监督者单独构成过失犯罪。因此,应分别追究二者的故意和过失的刑事责任。第三种情况的监督者只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对被监督者的故意不承担责任。而被监督者应负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第四种情况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过失发生了竞合,共同造成了事故。二者都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这种情况正是本文所说的监督过失。本文所探讨的即是该种情况。

一、监督过失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要研究监督过失理论,不能不回顾一下过失理论的发展情况。总体上看,过失理论的发展经历了旧过失论、新过失论和新新过失论的几个阶段。旧过失论即是传统的过失论。它采取结果预见义务说。认为过失就是因为不注意而没有预见结果的发生。新过失论采取结果避免义务说。它指责旧过失论的处罚面过于宽泛,几乎是结果责任。例如,汽车驾驶员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几乎总是能够预见其可能性的,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追究正常驾驶的驾驶员的刑事责任。只要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即使发生了事故,也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新过失论是为了保护科技的进步和人类的发展和福祉,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过失犯罪的处罚范围。新新过失论又称危惧感说或不安感说。此说认为,作为认定注意义务前提的预见可能性,不一定需要具体的预见,对危险的发生只要有模糊的不安感、危惧感就够了。那么,监督过失论属于何种过失理论呢?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监督过失论本质上是新新过失论的一种;另一种观点认为,监督过失归责的法理是新过失论。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监督过失通常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发生事故时,处于监督者地位的行为人没有履行监督职责时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过失。

监督过失理论最早产生于日本。二十世纪中后期以后,日本经济快速发展,但各种事故也呈高发态势。为了控制事故的泛滥,在刑法中便产生了监督过失理论,不仅要追究直接行为人的过失责任,而且要追究处于监督者地位的行为人的间接的过失责任。这是两种过失的竞合,因而存在刑事责任的分担问题。只有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合理地分配刑事责任,才能实现处罚的公正。所以,监督过失理论是一种非常有用的、符合客观事实的理论。该理论产生之后,便迅速发展起来。现在,我国对监督过失的研究也已具备相当规模了。

二、监督过失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监督过失的概念

虽然,监督过失理论已有多年的发展,但如何给监督过失下个准确的定义,并不是很容易的事。首先,如何界定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中外许多刑法学者将监督过失分为广义的监督过失和狭义的监督过失,并认为广义的监督过失包括狭义的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有的学者指出:广义上处于监督地位的人的过失都可以称为监督过失。但是,在学说当中,通常将其区分为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两种。所谓监督过失,是指处于让直接行为人不要犯过失的监督地位的人,违反该注意义务的过失。所谓管理过失,是指管理者对人、财、物等管理不善而构成的过失。本人认为,监督与管理在一定意义上是相通的,管理就是监督,监督也意味着管理,无论是管理过失还是监督过失,在发生严重事故的情况下,二者对于结果的发生都具有原因力,所以,都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没有必要区分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尽管二者有区别。应该以监督过失统称之。

其次,如何处理监督过失与领导责任的关系。领导关系包含管理监督关系,领导的含义之一就是监督,而监督不一定属于领导。在追究严重事故的刑事责任时,有时要牵涉到分管一定工作的领导,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了处罚的公正性,在追究领导责任时,要注意查清某领导是否有实质的监督管理义务,不能无限制地涉及每一个领导,也不能追究到各个层次。因为,在一定层次的主管领导尽了管理监督义务时,就不应被追究过失责任。我国《刑法》第135条规定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该罪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就是管理监督人员,这说明我国刑法中有监督过失的规定,只不过没有使用监督过失的概念而已。

再次,如何处理监督过失与信赖原则的关系。所谓信赖原则,是指在合理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者将采取适当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或第三者采取不适当的行为而造成了侵害结果,行为人也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信赖原则限制了过失犯的成立范围,而监督过失又扩大了过失犯的处罚范围。二者表面上看似乎是矛盾关系。其实不然。二者事实上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无论是信赖原则,还是监督过失理论,对于处理过失犯罪都是必要的。关键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有的学者指出:概括言之,监督人的信赖合理,不负过失责任;否则,应负监督过失责任。这种分析是科学的,笔者赞同。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可以给监督过失下个定义:监督过失是指处于监督管理地位的行为人不履行或错误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被监督人由于过失而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二)监督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犯罪构成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四大要件。监督过失犯罪也不例外。监督过失犯罪的客体没有特殊之处,无探讨之必要。因此,本文只研究其他三大要件。

1.监督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1)实行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故意犯和过失犯概莫能外。过失犯罪也存在实行行为,只是没有故意犯罪的明显。它是以注意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监督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应是监督者因未履行监督职责或错误履行监督职责而产生的客观行为。这种实行行为多数情况下是不作为,少数情况下是作为。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是监督者不履行注意义务的时点,终点是危害结果发生之时。这个过程可能很长,也可能很短。(2)危害结果。监督过失犯罪危害结果的发生需要监督者的过失和被监督者的过失的共同作用。监督过失犯罪大多发生于生产、作业领域,一般是各种严重事故。这些事故往往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所以,必须严加防范。(3)因果关系。监督过失行为与严重后果的发生之间是间接因果关系。危害结果不是由监督者的过失直接导致,而是通过被监督者(直接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而发生。所以,监督过失的原因力是间接性的。如果没有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监督过失行为本身不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2.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无主体也无犯罪,任何犯罪都有主体。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是监督者。这里的监督者是广义的,包括管理者和狭义的监督者。在整个管理体制中,往往分为若干层次。每一层次的管理监督者都有一定的职责,可能每个层次都有过失,也可能只有某些层次的管理监督者才有过失。在追究事故的责任时,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判断哪一个监督者有过失。在我国,单位的领导实行分管制普遍存在。除正职掌管全面工作外,副职一般都分管一定的部门。所以,监督者只能限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有管理监督过失的领导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只要该领导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尽心尽力,恪尽职守,无过错,那么,就当然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因为用人不当而导致事故发生,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监督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监督者的监督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监督者的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但主要是结果避免义务。其注意义务的内容是预防或制止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监督者应该注意、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致使被监督者产生了直接的过失行为,最终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

三、预防监督过失犯罪的对策

各种恶性事故频繁发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损失。究其原因,有相当一部分事故是监督过失造成的。因此,很有必要探讨一下监督过失犯罪的对策问题。笔者认为,预防监督过失犯罪,需要综合治理,这也是一项系统工程。

首要的一点是预防与严惩相结合。一方面,强化预防,各种防范措施必须到位,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各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必须贯彻落实,切实执行,各项生产、作业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守,不能有半点马虎。另一方面,对监督过失行为严惩不贷。对处于监督地位的领导者、管理者、监督者的过失行为要严厉惩处,不能姑息迁就,放纵不管。要使监督过失的行为人受到实际追究。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也要追究其他责任。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治理监督过失犯罪的对策可有以下数种:

1.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认识。努力使处于监督地位的行为人清醒地认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从而,自觉地、积极地同过失行为作斗争,最大程度地避免事故的发生。

2.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目前,虽然已经有了一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但还不完备,需要进一步完善。

3.实行管理监督者定期巡查危险源制度。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根本上控制减少事故的发生。

4.在管理监督者故意实施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时,应严格追究其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如以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定罪处理。

5.对因用人不善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这也属于监督过失。这种过失距事故的发生在原因力上较远,不易被查处,需要仔细操作。

6.在刑法中增设“监督过失罪”。该罪的主体应限制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过失而导致严重事故发生的,可直接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