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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销售日总结(合集7篇)

时间:2022-12-16 04:38:35
一天销售日总结

一天销售日总结第1篇

销售日记的作用

1.“记账本”的作用

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销售日记可以清晰记录每天的工作事项,使得每天的工作都有据可查。这样就能保证我们对每天的工作都非常清晰,哪怕多日以后,也可以方便查找到之前的工作轨迹。社会发展也给我们提供了如Word、PPT等现代化工具,使得我们的记录工作更为便捷、优化。

2.有助个人提高

一个人只有不断总结才能真正提升自己,才能在短时间内尽快地提升自己。

我们业务人员通过记录当天的工作事项,可以对当天的工作进行分析和总结,从中找出工作中的盲点和不足,并思考解决和改善的办法。这样就可以为后继工作做更为全面的准备,也能为不断提升自己打好基础。同时,对自己表现比较好的方面进行分析和总结,还可以增强自信心。

在写销售日记时,可以把工作划分轻重缓急,对重点工作或核心客户进行重点“关照”,这样有助于今后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以达成更好的工作目标。

3.可以锻炼心态

诸葛亮在《诫子书》中写道:“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就是说:一个人心绪不安静下来就不能提高思想觉悟,不在艰苦环境中磨练就不能提高道德情操。由此可见,良好的心态对营销人员的个人成长至关重要。

如果我们每天都能以一种平和的心态和相对广阔的视角审视工作中的得与失,那我们的收获将是巨大的。但业务人员每天奔波忙碌,心态难免会浮躁,通过撰写销售日记,每天能够有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来反省和总结自己,可以使内心更加平静,让心态放缓,无疑对我们开展工作大有裨益。

4.有助于系统思维的养成

每天通过写销售日记分析和总结自己的工作,可以帮助业务人员养成系统分析的习惯,从而提高问题分析能力。这样,业务人员就能够对工作有更为全面、系统的认知,能更从容地面对工作难题。

销售日记的内容

不同公司、不同销售岗位对销售日记的要求各不相同,就我的经验而言,我认为销售日记应该是业务人员具体工作情况的记录及汇总,同时包含相应的分析和总结及后继的工作计划。具体应包含的内容见表1。

销售日记之所以要包含以上内容,主要因为作为领导,需要知晓自己手下业务人员的工作内容,这样写销售日记,领导可以清晰了解到目前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结果和工作中存在哪些不合理的地方,以便于后继的工作安排。总而言之,销售日记不应该是流水账,部门主管或领导也不应该是查账人,而应该是指导者。

如何写好销售日记

业务人员要写好销售日记,就必须做到以下3点:

1.保持积极的心态,从对自己有价值、有意义的角度主动去写,而不是被迫、被动的写。

一天销售日总结第2篇

销售环节是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环节,也是税收产生的重要环节。因此,企业对销售工作都很重视,并制订出各项管理制度来规范销售行为,以期达到规避经营风险的目的。同时为了激励销售人员,公司又会制订出一些奖励措施,如奖金、提成等。虽然大多数企业认为自己对销售工作的方方面面已经足够重视了,但实际上,他们却常常忽视销售工作可能给公司带来的税收风险。

比如企业在销售时间的确立上,很多企业都误认为“发货就要确立销售缴税”。甚至有些企业的财务人员会理直气壮地说:“税务局告诉我们的,发货就要缴税。”其实,之所以税务机关要求公司在发货时确立销售缴税,主要是因为我们很多企业的销售部门不会做业务、签合同。

言及至此,可能很多销售部门的同志会对我上述的说法不屑一顾:“我们干了这么多年的销售,几乎天天在签合同,怎么会连合同都不会签呢?”

事实也似乎的确如此,我们销售部门的同志真的是天天都在签合同,同时在签订合同之前,公司老总通常也都会找法律顾问来帮助设计合同,防止在合同中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但他们所签的这些销售合同大多是统一格式、统一内容的,“一份合同签遍全中国”的情况是司空见惯的。

很少有人会关注“公司什么时候缴税”也是因这份合同而悄然确立了。而这是目前造成企业提前缴税的主要根源。有人会问,什么时候缴税不应该是财务部门的事情吗?其实不然,真正决定公司缴税时间的是销售部门签订的合同。

财法[1993]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以上政策,逐条分析: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分析】

“无论货物是否发出”―也就是说,货物发出了要缴税,没发出的而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也要缴税。收到货款要缴税,没收到货款的,只要索取销货额凭证或将发票开具给买方的都要缴税。

之所以税务机关说“公司要发货缴税”主要是因为企业签订所谓的“销售合同”,就是上述税法规定的“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合同(也称为直接销售合同)。是因为公司合同的签订方式造成了公司发货时要缴税。

对企业而言,财务部门缴税没问题,但是货款却不一定能收回。假如货物发出了,税也交了,货款还没收到。有一天买方出尔反而:“这批货我们不要了。”怎么办?再办理退货,税也交了,很麻烦的。

因此说,这种情况下提前缴税对企业也是一种损失。其实,很多企业都想在收到货款时再缴税,但怎样才能做到在收款时缴税呢?其实上述规定的第二条就给出了答案:

(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分析】

如果企业能按照这条规定签订合同,先将收款时间进行约定,那么缴税时间就是合同双方约定的时间了。也就是什么时候缴税的主动权是掌握在自己手里的,合同怎样约定,税就什么时间交。

目前很多公司由于货款没有收回,在合同上这样约定收款时间,如收款时间为“三个月”。说明在三个月内买方可以不付款,到了三个月必须付款,超过三个月可能要加收利息。将条款在合同上签订,可以防止对方无限期地拖欠货款。

但是,什么叫“三个月”?到底是哪一个月?到底是哪一天?税务机关一概不知道。因此,由于这样约定的缴税时间没有明确标注具体日期,就会造成缴税时间就是货物发出的当天。

假如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不是“三个月”,而是具体的某一天。假定三个月的最后的一天是7月20日,那我们的合同可以将收款时间约定为7月20日,或者分两次收款,如6月20日第一次收取货款的50%,7月20日第二次收剩余的50%。这就是上面规定的“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立销售缴税(不得提前开发票)。

但是,企业在收款时很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去做。假如提前收到货款怎么办?税法规定:对提前收取货款的,应提前确立销售缴税。假如拖后收取货款怎么办?税法规定:对拖后收取货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立销售缴税。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目前企业之所以总是发货时确立销售缴税,主要是因为销售部门不会按照税法的规定灵活地签订合同,只是凭着自己的想像去签合同。企业请的法律顾问也会由于不是很了解税收政策,不能按照税法的规定来设计合同,造成公司提前缴税,占用了公司大量的资金,这对企业的发展也是不利的。

再加上目前有些财务在税务机关面前往往容易耍个“小聪明”,告诉税务机关:“我们从来都不签合同”。就是有合同,有些财务人员也不给税务机关提供。这样做的目的就是 “为了少缴印花税”。其实,真的能少缴印花税吗?

这种情况下,税务局的答复是:“不给我提供合同,我不按照合同缴印花税,要按照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印花税。”结果,不但印花税没少交,还会因为没有合同给税务机关提供了一个“认定”的空间,既然企业证明不了业务是怎么做的,税务局就无法知道企业采取的是“直接销售”还是“分期收款”方式。所以,税务机关只能按照发货让企业确立销售缴税。

因此,企业必须要对销售部门的合同进行管理和规范,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让销售部门能按照税法的规定做业务、签合同,这才能保证税收不出问题。

【案例】签好合同可以改变缴税时间

北京大亨食品有限公司专业生产钙奶饼干。公司为了开拓上海市场,于2003年在上海成立一销售公司,专门销售本公司的产品。北京总公司将产品先发往上海后,再由上海销售公司对外销售。可是因为公司自己内部机构之间做业务是没有合同的,每次北京向上海发货后,北京公司都要确立销售缴税,因此,造成公司总是提前缴税。

这也是目前企业存在的普遍问题,认为公司内部机构之间没必要签什么合同。结果这就给税务机关提供了认定空间―发货缴税。根据上述案例的情况,如果北京总公司将货发给客户了,提前交了税也能说的过去。但是如果发给自己的公司了,还不知道能不能卖出去,就提前将税交了,就有些冤枉了。而这就是不签合同造成的直接后果。

如果北京总公司与上海的销售公司签订“代销合同”,那么就可以根据上述税法规定中的第五点:“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的规定,在上海的销售公司销售产品后,给北京总公司提供销售清单时,北京总公司才做销售缴税。

注意:2005年财税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合同的签订是公司什么时间缴税的依据。不同的合同,所产生的销售确立时间不同。由于大多数国内企业合同的签订不是财务部门能控制的,因此,必须要让企业销售部门的同志了解,不同的合同会产生不同的缴税时间。要学会按照税收规定设计合同,签订合同。实现这一点,就需要将财务部门的工作渗透到销售部门中去。让财务部门来监督、审核销售部门签订合同。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合同的完善。不仅从事产品销售的企业需要注意税收问题,其他行业也应该注意有关的税收问题。

以下,笔者总结了国家税务机关对于不同行业在营业额确立时间方面的规定,供大家参考。

对施工企业的营业额确立时间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关于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二)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三)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四)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额确立时间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

(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应按以下规定确认:

1. 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 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 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开发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开发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开发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开发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开发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项内容,以月或季为结算期,定期进行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预缴税款。对不按规定定期结算、纳税申报和预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凡将开发产品转做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固定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凡未将开发产品转做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天销售日总结第3篇

关于最新汽车销售工作总结范文   在岗试用期间,我在销售部学习工作。汽车销售是我以前未曾接触过的,在销售部领导的耐心指导和同事热心帮助下,我很快熟悉了汽车销售的规范操作流程。

  在销售部的工作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做好日常工作;遇到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同事请教学习,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能尽早独当一面,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当然,刚进入销售部门,业务水平和销售经验上难免会有些不足,在此,我要特地感谢销售部的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入职指引和悉心的帮助,感谢他们对我工作中提醒和指正。

  经过这两个月学习,我现在已经能够独立承担一般车辆销售业务,在以后的工作中要不断努力学习以提高自己业务能力,争做一个优秀的汽车销售顾问。

  这两个月来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公司的迅速发展,我深深地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这里工作,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公司一起成长。

  关于最新汽车销售工作总结范文

  一、汽车销售情况

  XX公司20xx年销售xx-x台,各车型销量分别为富康xx-x台;XX161台;XX3台;XX2台;XX394台。其中XX销售351台。XX销量497台较04年增长45(08年私家车销售342台)。

  二、营销工作

  为提高公司的知名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在我们和客户搭建一个相互交流、沟通、联谊平台的同时,把更多的客户吸引到展厅来,搜集更多的销售线索。20XX年本部门举行大小规模车展和试乘试驾活动17次,刊登报纸硬广告34篇、软文4篇、报花56次、电台广播1400多次并组织汽车销售顾问对已经购车用户进行积极的回访,通过回访让客户感觉到我们的关怀。公司并在2015年9月正式提升任命XX*同志为XX厅营销经理。工作期间XX同志每日按时报送营销表格,尽职尽责,为公司的营销工作做出贡献。

  三、信息报表工作

  报表是一项周而复始重复循环的工作,岗位重要,关系到XX公司日后对本公司的审计和XX的验收,为能很好的完成此项工作,2015年5月任命XX同志为信息报表员,进行对XX公司的报表工作,在工作期间XX同志任劳任怨按时准确的完成了XX公司交付的各项报表,每日核对库存情况,对车辆销售工作作出了贡献。 四、档案管理 20xx年为完善档案管理工作,特安排XX同志为档案管-理-员,主要工作有收集购车用户档案、车辆进销登记、合格证的收发以及用户档案汇总上报XX公司等,工作期间XX同志按照公司规定,圆满完成了公司交代的工作任务。

  以上是对20xx年各项工作做了简要汽车销售顾问总结。 最近一段时间公司安排下我在齐鲁阳光进行了长时间的咨询学习汽车销售工作,俗话说的好三人行必有我师,在学习后本人结合以往工作经验,取长补短,现对于2015年的工作计划做如下安排:

  1、详细了解学习公司的商务政策,并合理运用,为车辆的销售在价格方面创造有利条件。

  2、协调与XX公司各部门的工作,争取优惠政策.加强我们的市场竞争力。

  3、每日召开晨会,了解车辆销售情况,安排日常工作,接受销售人员的不同见解,相互学习。

  4、汽车销售顾问的培训,每月定期4个课时的培训学习,以提高销售人员的销售技能、服务技能、团对意识、礼仪等。

  5、增设和发展二级销售网点,制定完整的二级网点销售政策,并派驻本公司汽车销售顾问,实现行销工作的突破发展,使我们的销售工作更上一层楼。

  6、合理运用资金,建立优质库存,争取资金运用最大化。

  7、根据XX公司制定的销售任务,对现有的汽车销售顾问分配销售任务。

  8、重新划定卫生区域,制定卫生值日表。

  9、一日工作模式,俗话说的好,好一日不算好,日日好才是好。 最后,在新春到来之际,请允许我代表XX专卖店全体汽车销售顾问,感谢公司领导和全体同事,在20XX年一年的工作中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在20XX年新的一年当中我们将继续努力工作,虚心学习。以更好的成绩来感谢领导和各位的支持。再次谢谢大家,祝大家新年愉快,合家幸福。

关于最新汽车销售工作总结范文   做销售的就要脸皮厚,要有勇气敢于与客户沟通,要做实事,而不是坐在位置上面等待,更多的应该是主动出击,主动完成工作任务,把销售当做生活,有时候需要自己逼迫自己去努力,如果自己都不止到压迫出自己的潜力他人又如何让自己成长呢?

  作为一个汽车销售接触的人很多,每天要沟融的人更多,为了能够取得好成绩,为了能够有更多的客户,我每天都会打很多电话,简短询问客户有没有购买的需要,如果有这这方面的销售需要,就是我们的真是客户,能够为我们带来价值,为了沟通,每天至少两百个电话,没有好的客户就海选,通过一个个电话去试,虽然收效甚微,但是却也让我积累了经验,有了阅历和发展,对我来说这就是一个改变,并且我会尽可能的加客户的微信,发一些汽车资讯,让客户看到我的信息,当然我不会私下里面发,而是会通过朋友圈展示自己的工作,通过工作展示。

  很多客户都是这样一点点的影响慢慢变成我的客户,我知道买车不是现在就会买的,很多人买车都会在需要的时候买,我要做的就是把这个时间缩短,同时及时的推出我们销售的车辆品类和质量,只要有客户在我下面回复,我就会去主动的与客户沟通,做好销售,做好渠道避免发生意外,避免出现任何的差错。对待每一个客户我用百分之两百的诚心去善待他们用自己的真诚去感谢他们,把每一个努力都放在了手心,把每一份坚持都做到了最好,从不会轻易的放弃工作。因为做销售就是要这样做。

一天销售日总结第4篇

(2006年四川省绵阳市中考题)某产品每件的成本是120元,为了解市场规律,试销阶段按两种方法进行销售,结果如下:

方案甲:保持每件150元的售价不变,此时日销售量为50件;

方案乙:不断地调整售价,此时发现日销售量y(件)是售价x(元)的一次函数,且前三天的销售情况如下表:

(1)如果方案乙中的第四天、第五天售价均为180元,那么前五天中,哪种方案的销售总利润大?

(2)分析两种方案,为获得最大日销售利润,每件产品的售价应为多少元?此时,最大日销售利润S是多少?

(注:销售利润=销售额一成本额,销售额=售价×销售量)

分析此题是一道充满时代气息的商品销售问题,解答此题,需构造函数模型,解答第(1)问时,需先分别计算出前五天甲、乙两种方案的销售利润,再进行比较,在求乙种方案的销售利润时,又得先求出日销售量y(件)与售价x(元)之间的一次函数关系式,解答第(2)问时,需先分别计算出甲、乙两种方案的日销售的最大利润,在求乙种方案的最大日销售利润时,需计算二次函数的最大值。

解 (1)设方案乙中的一次函数的解析式为y=Kx+b,则有70=130k+b,50=150k+b,解得k=-1,b=200,所以一次函数的解析式为y=-x+200。

因为第四天、第五天售价均为180元,所以第四天、第五天的销售量均为-180+200=20(件)。

所以方案乙的前五天的销售总利润为130×70+150×50+160×40+180×20+180×20―120×(70+50+40+20+20)=6200(元)。

方案甲的前五天的销售总利润为(150―120)×50×5=7500(元)。

显然,6200<7500,所以前五天中,方案甲的销售总利润最大。

(2)甲方案中,每日销售利润均为(150一120)×50=1500(元)。

乙方案中,日销售利润S=xy-120y=x(-x+200)-120(-x+200)=-x2+320x-24000=-(x-160)2+1600。

所以当x=160时,S取得最大值,且S的最大值为1600(元),

因为1600>1500,所以将产品的销售价定为160元/件时,日销售利润最大,最大利润为1600元。

练习:(2006年湖南省湘潭市中考题)某产品每件成本价20元,试销阶段产品的日销售量y(件)与每件产品的销售价x(元)之间的关系如下表:

(1)若日销售量y f件)是每件产品的销售价x(元)的一次函数,求日销售量y(件)与每件产品的销售价x(元)的函数关系式;

一天销售日总结第5篇

被告蓝天公司辩称:(1)关于合同履行时间,我司1998年5月26日、6月5日各付20万元保证金,合同正式执行日应为6月12日。1998年9月10日我司向原告提出中止包销合同,9月10日为合同中止日。(2)关于包销款的结算时间。因合同正式执行后,九江遭遇特大洪水,包销合同执行困难重重,经与原告多次协商,结算日改为合同期满或合同中止时再算,合同中止后原告无法提供结算资料,结算工作无法展开。(3)关于包销款额,原告诉称的包销款额有误,不予认可。(4)关于包机款的违约金,因双方已商定结算时间为最后总结算,因原告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算不能如期进行,我司不存在逾期支付的行为。(5)关于合同效力,我司1994年2月10日至1997年2月9日取得合法有效的空运销售资格,期满后,至今一直未办理换领批准证书手续,其经营资格已自动丧失,我司与原告缔结的包销合同,因我司主体身份违规而无效。原告对我司经营权限审查不严,为此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均负有过错。

被告九江民航局辩称:(1)包销合同的正式执行时间为1998年6月12日,九江民航局的担保责任自该日开始,1998年9月10日原告与蓝天公司终止包销合同,九江民航局担保责任自该日终止。(2)九江民航局对所谓违约不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蓝天公司已就合同中的包销款结算期限作了变更,变更为合同终止时结算。原告无权向蓝天公司追偿违约金。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上述事实确认在案,并查明,1998年3月29日至9月10日期间,包销航班按票面结算亏损1819476.44元,此期间包销航班所售出的机票,低于8折机票价折损333284.10元,其中原告开出的低于8折机票票价折损204778.50元,蓝天公司开出的低于8折机票票价折损128505.60元,8折以上机票票价折损786218.68元,均由原告开出。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蓝天公司在执行《包销合同》期间未取得航空运输业务经营批准证书,不具备经营航空运输业务资格。原告与被告蓝天公司、九江民航局签订的《包销合同》因包销方蓝天公司不具备经营航空运输销售业务资格而无效。合同无效,原告亦有过错责任,其过错表现在没有认真审查蓝天公司有否航空运销资格。九江民航局作为蓝天公司的开办单位,明知蓝天公司不具备空运销售资格,仍为蓝天公司与原告签订《包销合同》提供担保,九江民航局的担保行为无效,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对蓝天公司不能履行债务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包销合同》无效,原告、蓝天公司均有过错,包销期间的亏损按合同结算标准计由双方负担。低于8折机票票价折损由出票方负担各自出票票价折损。8折以上机票出票方为原告,但因蓝天公司制定的销售政策允许海航各营业部及人在包销航班上执行8折以上优惠,因此8折以上机票票价折损由原告、蓝天公司负责。蓝天公司应负担的亏损额为871651.77元1819576.44-333284.10÷2+128505.60=871651.77元,蓝天公司应向原告赔偿871651.77元。

原告要求蓝天公司支付逾期结算违约金,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蓝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海航公司经济损失871651.77元。如逾期履行,则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告九江民航局对蓝天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部分向原告海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海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随着民用航空业的迅速发展,各民用航空企业已较多地采取航班包销合同等形式销售机票,扩大经营。但因航班包销合同引起纠纷诉至法院的尚不多见。

(1)航班包销合同与一般的合同相比,有其特殊性。合同的一方是民用航空企业,另一方为有权处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的销售人。航班包销合同属空运销售合同的一种,但又与仅代为销售客货运输的合同不同,是对某一特定航班客货运输的包销,作为销售人的包销方,按合同约定给付每一航班的特定包销款,盈亏自负,这就使包销方与一般销售人不同,承担起了经营的风险。

(2)由于民用航空业的特殊性,作为我国民航管理机构的民航总局制定了有关民用航空运输销售方面的管理规定。这些规章规定,是民用航空运输销售各方均应遵守的。民航总局1993年8月3日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业管理规定》中规定:凡为销售人的,必须取得经营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该项业务的,应当书面申请换领批准证书。未申请换领的,其空运销售资格自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本案中蓝天公司在空运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换领手续,已不具备经营航空运输销售业务资格,蓝天公司与原告海航公司所签订的包销合同因此而无效。因此,在处理包销合同纠纷中,准确认定包销方的资格,是正确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

一天销售日总结第6篇

被告蓝天公司辩称:(1)关于合同履行时间,我司1998年5月26日、6月5日各付20万元保证金,合同正式执行日应为6月12日。1998年9月10日我司向原告提出中止包销合同,9月10日为合同中止日。(2)关于包销款的结算时间。因合同正式执行后,九江遭遇特大洪水,包销合同执行困难重重,经与原告多次协商,结算日改为合同期满或合同中止时再算,合同中止后原告无法提供结算资料,结算工作无法展开。(3)关于包销款额,原告诉称的包销款额有误,不予认可。(4)关于包机款的违约金,因双方已商定结算时间为最后总结算,因原告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算不能如期进行,我司不存在逾期支付的行为。(5)关于合同效力,我司1994年2月10日至1997年2月9日取得合法有效的空运销售资格,期满后,至今一直未办理换领批准证书手续,其经营资格已自动丧失,我司与原告缔结的包销合同,因我司主体身份违规而无效。原告对我司经营权限审查不严,为此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均负有过错。

被告九江民航局辩称:(1)包销合同的正式执行时间为1998年6月12日,九江民航局的担保责任自该日开始,1998年9月10日原告与蓝天公司终止包销合同,九江民航局担保责任自该日终止。(2)九江民航局对所谓违约不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蓝天公司已就合同中的包销款结算期限作了变更,变更为合同终止时结算。原告无权向蓝天公司追偿违约金。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上述事实确认在案,并查明,1998年3月29日至9月10日期间,包销航班按票面结算亏损1819476.44元,此期间包销航班所售出的机票,低于8折机票价折损333284.10元,其中原告开出的低于8折机票票价折损204778.50元,蓝天公司开出的低于8折机票票价折损128505.60元,8折以上机票票价折损786218.68元,均由原告开出。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蓝天公司在执行《包销合同》期间未取得航空运输业务经营批准证书,不具备经营航空运输业务资格。原告与被告蓝天公司、九江民航局签订的《包销合同》因包销方蓝天公司不具备经营航空运输销售业务资格而无效。合同无效,原告亦有过错责任,其过错表现在没有认真审查蓝天公司有否航空运销资格。九江民航局作为蓝天公司的开办单位,明知蓝天公司不具备空运销售资格,仍为蓝天公司与原告签订《包销合同》提供担保,九江民航局的担保行为无效,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对蓝天公司不能履行债务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包销合同》无效,原告、蓝天公司均有过错,包销期间的亏损按合同结算标准计由双方负担。低于8折机票票价折损由出票方负担各自出票票价折损。8折以上机票出票方为原告,但因蓝天公司制定的销售政策允许海航各营业部及人在包销航班上执行8折以上优惠,因此8折以上机票票价折损由原告、蓝天公司负责。蓝天公司应负担的亏损额为871651.77元1819576.44-333284.10÷2+128505.60=871651.77元,蓝天公司应向原告赔偿871651.77元。

原告要求蓝天公司支付逾期结算违约金,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蓝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海航公司经济损失871651.77元。如逾期履行,则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告九江民航局对蓝天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部分向原告海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海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随着民用航空业的迅速发展,各民用航空企业已较多地采取航班包销合同等形 式销售机票,扩大经营。但因航班包销合同引起纠纷诉至法院的尚不多见。

(1)航班包销合同与一般的合同相比,有其特殊性。合同的一方是民用航空企业,另一方为有权处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的销售人。航班包销合同属空运销售合同的一种,但又与仅代为销售客货运输的合同不同,是对某一特定航班客货运输的包销,作为销售人的包销方,按合同约定给付每一航班的特定包销款,盈亏自负,这就使包销方与一般销售人不同,承担起了经营的风险。

(2)由于民用航空业的特殊性,作为我国民航管理机构的民航总局制定了有关民用航空运输销售方面的管理规定。这些规章规定,是民用航空运输销售各方均应遵守的。民航总局1993年8月3日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业管理规定》中规定:凡为销售人的,必须取得经营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该项业务的,应当书面申请换领批准证书。未申请换领的,其空运销售资格自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本案中蓝天公司在空运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换领手续,已不具备经营航空运输销售业务资格,蓝天公司与原告海航公司所签订的包销合同因此而无效。因此,在处理包销合同纠纷中,准确认定包销方的资格,是正确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

一天销售日总结第7篇

在为期40多天的销售战役中,南宁开天汽车公司整合营销集中优势资源,激发全体销售人员激情与斗志,运用行之有效的市场战术及强有力的执行力盘活市场,让原本暗淡的市场出现了旺销的火热场面,同时对整个销售团队综合战斗力进行了一次全面提升。

“霹雳战役”志在提升

每年的7-8月,在被业界传统的认为是传统的销售淡季里,销售顾问会在这种潜意识的影响下往往出现精神疲惫、工作放松、缺乏积极性,形成恶性循环造成销售下滑,从而使这段时间成为名副其实的淡季。

“但根据实际调查,从事销售是没有淡季。同样每天都有一定的客户看车。”南宁开天公司徐总对“淡季”销售有自己的看法:“如何消除销售顾问心中的淡季阴影,使我们的销售业绩能在7-8月节节高升,销售人员的心态调整和加强客户管理是关键,因此在厂商的指导下,公司市场部的精心策划了一场旨在激发销售团队激情,促进市场销售的战役”。

要让销售人员在淡季里始终保持激昂的斗志,不低迷不气馁;要让市场销售在低迷的淡季仍保持旺盛的增长势头,要像晴天霹雳一样打破“淡季卖不动车的”传闻和僵局;要像军队一样不畏艰难打硬仗,攻城拔寨夺取胜利——因此,南宁开天进行的这场声势浩大的市场行动被冠名为“霹雳战役”。

明确目标 协同作战

开展“霹雳战役”,南宁开天不是简单的走喊口号走过场,而是有一套系统的执行方案,完全参照部队的管理分目标分阶段来实施,按照部队作战职能划分总指挥、总参谋,以强有力的执行力让各部门分工明确、目标清晰、执行到位。

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南宁开天对整个“霹雳战役”进行如下部署:

一、制定“霹雳战役”的战役所要实现的目标:1、激发团队意识及荣誉感2、提升个人作战(销售)能力;3、提升各网点综合管理能力;4、提升各网点客户管理能力;5、达成7-8月销售目标。

二、南宁开天“霹雳战役”整个战役进行时间从7月15日至8月31日,战役地点分别为南宁安吉店、白沙店、金源店、百色店、北海店和贵港店。战役武器则为力帆620、力帆320、力帆520、力帆520i、力帆X60。

三、“霹雳战役”的职能构建分别由指挥会及“作战部队”组成,负责整个战役指导的总指挥由徐总担任,负责战役指导和考核的总政委及负责战役推进与考核的总参谋均由公司各高层领导担任。同时,“霹雳战役”设立负责监督指导作战的作战顾问,由厂家大区经理担任。

“霹雳战役”涉及公司所有销售店及二网商家,参战作战部队则以“舰队”命名,整个战役分别有:安吉舰队、北海舰队、贵港舰队、百色舰队、金源舰队、白沙舰队构成。

分阶段实施战术

南宁开天“霹雳战役”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分别由破冰战役、突围战役、反攻战役、奔袭战役三个不同的阶段组成,不同的战役阶段制定不同的目标及措施,保证顺利及时完成任务目标。

“霹雳战役”第一阶段“破冰战役”实施时间为7月15日—7月20日,战役目标为22辆;

第二阶段“突围战役”时间为7月21日—7月31日,战役目标为32辆;

第三阶段“反攻战役”,实施时间为8月1日—8月10日,战役目标为26辆;

第四阶段是“奔袭战役”,实施时间为8月11日—8月20日,战役目标是26辆;

第五阶段为“登陆战役”,实施时间为8月21日—8月31日,战役目标是28辆。

“霹雳战役”战役战术

南宁开天的“霹雳战役”将战役战术分为引进包围圈、最强武器支持、长途奔袭追歼收网、远程攻击成功登陆等四个部分,根据战役不同的阶段进行实施。

在“引进包围圈”的战术中,南宁开天通过加大了店头布置、广宣推广力度及移动车展、小区定展、二线城市的车展活动进行集客。

为了打好这场战役,南宁开天公司在广宣方面投入40万元的广宣费用。不仅充分利用各大网站的常规宣传、定期的报广宣传,还结合南宁市茅桥、南宁大桥的户外广告牌、安吉大道上的高杆、POP旗及南宁主要街道的LED屏进行广泛立体式宣传。通过整合资源、集中宣传,南宁开天充分发挥了广告宣传的重要性,使“霹雳战役”期间的品牌传播和广告宣传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最强武器支持”战术就是通过销售话术的准确运用、优惠政策支持、自信规范的接待达到吸引顾客、留住顾客,让顾客对力帆汽车充分了解并产生购买欲望。为此,南宁开天开展了对销售顾问的系统培训学习,在完善客户管理、科学合理的目标设定、富有挑战的正负激励上进行强化,既提高了销售顾问的服务意识、销售水平,也对他们的信心和工作积极性进行了有效提升。

“长途奔袭、追歼收网”战术顾名思义,就是通过意向客户建表、客户回访、回访客户后的分析进一步加深顾客对力帆汽车的了解和认知,增加选择力帆汽车产品的几率。

“远程攻击、成功登陆” 战术就是销售顾问对意向客户的跟踪到位、定期回访达成销售取得战役最终胜利。销售顾问通过对潜在客户信息进行归类,定期以电话方式对客户进行回访,在节假日以手机短信送去温馨祝福,为客户留下深刻的好印象。

集体动员 全面发力

为保证“霹雳战役”各阶段的顺利实施,南宁开天除了在战役开始前进行全员动员大会外,还根据战役实施阶段召开每周总结会,由参战的网点负责人及公司销售人员对“战役”进行讲解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着销售新挺近。

每一次“霹雳战役”总结会的现场气氛都隆重热烈,各参战“舰队”找问题积极主动,树目标情绪激昂,全体上下斗志激昂。同时,南宁开天制定了严明的奖罚机制,对完成战役目标的“舰队”不仅是丰厚的奖金,还有在众人前接受鲜花与掌声;而没有完成阶段任务量的“舰队”,就要在会议现场众人的目光监督之下接受做“俯卧撑”体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