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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10-12 17:37:26
保险市场论文

保险市场论文第1篇

关键词:保险市场结构特征寡头垄断垄断竞争政策建议

在强劲的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的国际趋势影响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环境正发生着巨大变化,保险市场结构处在激烈演变过程之中。在此迅速变化的国际国内背景下,通过政策引导,构建我国适应市场经济和国际竞争需要的保险市场体系,是当务之急。

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及结构类型

1980年,我国恢复试办国内保险业务时,全国只有1家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几千万元。2003年,我国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已经有61家,其中内外资分别为24家、37家,寿险公司31家,产险公司30家。至2004年底,我国已开业和正在筹备的保险公司数量已超过了80家,2004年全国保险费收入4138亿元。25年来,我国保险市场结构发展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8年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完全垄断阶段。1986年以前整个中国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独自经营财产、人身保险业务,1986年成立了地区性的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但这并没有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构成任何威胁。

第二阶段(1988-2000年):三足鼎立的寡头垄断阶段。1988年、1991年中国平安和中国太平洋两家全国性综合型保险公司的先后成立,才真正打破了我国保险市场独家垄断的局面。199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产、寿险分离,后来中国平安和中国太平洋也实行了分业经营,于是在中国大部分城市地区的产寿险市场上分别形成了三家寿(或产)险公司之间的相互竞争。

第三阶段(2001年入世以来):寡头垄断向垄断竞争型市场演变的市场分化阶段。在2001年底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迅速加快,外资、合资公司异军突起,内资新兴公司迅速成长。中国人保、中国人寿所占的市场份额逐步下降,平安和太平洋飞速发展;处于第二阵营的泰康人寿、新华人寿、中华联合产险、天安保险等成长势头迅猛。在上海、广州等保险业开放较早的城市中,友邦、信诚等外资、合资保险公司凭借其品牌效应和较高的客户忠诚度异军突起,产寿险市场竞争十分激烈。

尽管我国保险市场的总体发展速度很快,但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性十分突出。在少数保险开放早的大城市如上海、广州,保险公司数量达到30家以上,市场竞争相当激烈,已经属于垄断竞争型市场模式,但在其它大部分城市地区,无论产寿险市场都只有3-5家公司经营业务,属于寡头垄断型市场模式,而在大部分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农村),甚至还是属于双头垄断市场模式,只有人保和国寿在分别经营财产、人身保险业务。总体来看,中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仍然属于寡头垄断型模式,在保险市场中仅有的少数几家公司即保险寡头瓜分垄断了绝大部分保险业务,这可以用产业经济学的市场竞争理论加以佐证。

产业经济学通常采用市场集中度和市场平均度两个指标来比较分析一国市场的竞争程度。其中市场集中度,一般选用前五大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来表示,是反映一个产业市场集中程度的重要指标;市场平均度是市场集中度的补充指标,是指平均每家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总的保费收入/保险公司数量),反映了产业市场的稳定程度和风险分散程度。

2004年我国实际经营寿险、产险业务的公司分别为28家、26家,但是,寿、产险市场保费收入超过市场份额5%的公司分别只有5家和4家公司,60%以上的保险公司市场份额不到1%。我国寿险、产险市场的集中度指标(将前五大寿险和产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分别相加)分别为88.69%、90.26%,这与10年前(1994年)的99.2%、98.7%的集中度相比,有明显下降。但是,与欧美国家大都在20%-40%之间的市场集中度相比(见表1),仍然明显太高;甚至,我国的保险市场集中度比高度垄断的日本(68%)、韩国(61%)市场也要高出许多。

保险市场平均度,是指平均每家保险公司的保费规模。结合市场集中度指标,它可以反映出一国保险产业的市场风险分散程度和市场结构稳定程度。如果一国保险市场集中度指标很高,同时,市场平均度指标也很高,说明该国保险业务高度集中于少数几家公司手中,市场风险过于集中,这时一旦有一、两家公司经营出现危机,整个保险市场结构将趋于不稳定,即孕育着潜在的保险市场危机。反之,市场结构就会趋于相对稳定。在世界前10大保险市场中,大部分国家市场平均度指标都在1-3亿美元之间。在全球第一大保险市场的美国,这一指标仅为l.9亿美元,日本的市场平均度最高,为38亿美元,高出欧美国家二、三十倍,日本高度集中的保险市场结构必然隐藏着巨大的危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日本相继出现了日产生命、东邦生命、第一百生命和千代田生命等5家保险公司破产,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日本保险市场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复苏和发展。韩国的保险市场平均度为11.08亿美元,也存在着类似日本的市场风险过于集中的危险。我国的保险市场平均度为6.8亿美元,仅低于日本和韩国,远高于美国、英国、法国和德国等西方国家。从市场集中度和市场平均度两个指标分析判断,中国当前的整体保险市场仍处于与日本和韩国相类似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状态。我国保险市场结构模式的发展和建议

我国保险业市场结构寡头垄断格局的形成,并不是市场自身发展的结果,主要是计划经济下行政手段干预资源配置导致的。寡头垄断市场模式下的高市场集中度隐含着潜在的金融危机,很容易导致保险市场结构的不稳定,进而可能引发整个金融市场的动荡。同时,寡头垄断市场模式也易导致整体的市场低效率。

从世界范围考察,各国的保险市场结构模式按照市场竞争程度由强到弱大致可划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四种基本类型。在未来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的国际大背景下,我国的保险市场结构应该采用垄断竞争市场模式。要促使我国寡头垄断市场向垄断竞争型市场体系的成功转换,必须在保险市场结构的各个环节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尽可能降低保险市场的集中度和平均度。

培育多元化的保险市场竞争主体,优化保险市场结构

要提高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适量的竞争主体是首要条件。那么,我国是不是也要像美国一样引入数千家保险公司呢?美国的保险市场总量比中国大得多,2002年的保费收入是中国的27倍,我国不可能也象美国一样需要5000多家保险公司,但按照比例推算,同时考虑到我国保险市场的高速成长性,我国保险市场应需要150-200家公司,当前的80家显然太少。另外,在培育更多的市场竞争主体时,还必须注意优化市场主体结构:在增加公司总数量的同时,要注重培育规模公司,促进更多保险集团、金融集团形式的公司成立;在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加大对内开放的力度,大力发展新兴民族保险公司;强化市场细分,大力发展专业保险公司,鼓励设立更多的养老保险、健康保险、汽车保险、货运保险、农业保险等专营公司,促进优化保险资源配置,增强中资公司专业竞争能力;尝试设立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专属自保公司,增强保险供给主体组织形式的多样化。逐步放松保险管制,提供宽松的市场环境

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存在严重的“保险抑制”。目前,我国对不同保险公司的经营仍存在着众多的不同限制,例如在产品定价、资金运用、经营地域、经营范围等方面。随着中国保险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和“国内市场竞争国际化”的趋势,应逐步放松保险管制,提高民族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弹性和自主性: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逐步下放保险价格的厘定权,实行保险合同条款制定的自由化;逐步打破中外资保险公司在经营地域、经营范围、税收和投资等方面的不同待遇;逐步消除大型保险公司和新兴保险公司之间在经营地域、资本规模、产品拓展等方面的竞争壁垒,使得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都可以自主决定其竞争战略。从长期来看,放松地域及业务管制后,众多大小保险公司在广泛的空间地域范围和业务范围内同台竞技;同时,由于保险价格的逐步放开、保险合同条款的自由化,保险投资限制的放松,拥有独立决策权的各保险公司在政府有效监管的环境下,可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展开竞争,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发展战略和竞争策略,其结果是促进保险公司行为市场化和经营高效化。

以市场为中心健全监管体系,为促进有序竞争提供制度保障

首先,要全面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要逐步转向以偿付能力的考核为中心,减少对经营行为的直接干预,为企业管理及技术创新创造宽松环境。其次,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实行市场化的保险费率管理体制。根据我国实际,实行市场化的费率制度,应该是逐步放松费率管制:先可考虑将所有商业性险种费率的制订权完全下放给保险公司,同时在当前费率事先审批制中,逐步实施事实上的宽松监管,即较少使用否决权和修改权,然后再逐步向费率管理事先备案制、事后备案制过渡。第三,逐步放松分业管制,鼓励跨行业的经营竞争。混业经营已成为当今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一大趋势,但我国当前实行的还是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保监会应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的政策协调与沟通,逐步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促进保险业参与广义金融领域的竞争,降低保险市场的集中度,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分散保险市场风险。

参考文献:

1.江生忠,郭颖,邵全权.回顾2004年中国保险市场[J].中国商业保险,2004

2.李钢,胡坤.论建立竞争性的保险市场体系[J].保险研究,2000

保险市场论文第2篇

【论文摘要】纵观我国保险业20多年的发展,我国保险市场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一定差距。与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内在需求相比,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也显滞后。作为朝阳行业,我国保险业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就我国保险业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前景作出分析,以期为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提供有益的建议。

保险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但是发展速度惊人。作为朝阳行业,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成长期,业务扩张非常快,加上国外保险公司的涌入,行业的繁荣,市场主体的增加,随着人口红利期的到来,投资理财观念的更新,保险业也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1.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1.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发

展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一个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外资保险公司争相入市,多家保险公司竟争发展的保险市场新格局已初步形成。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体制改革进展顺利。部分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吸收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股权结构得到优化,治理结构逐步完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阶段。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我国保监会积极清理了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002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保险法,与此同时我国保监会依据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制定、修改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和制度。一个适合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逐步形成,保险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偿付能力监管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建立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符合我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督制度框架初步建立。与此同时,实施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报表》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等一系列监管规章。

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有了新的突破。一是保险市场准入机制不断完善,新的市场主体相继产生。以前国内新成立一家保险公司是不太容易的,而且多年来新的中资保险公司基本没有批,但2004年批准了一批新保险公司筹建,包括批准设立第一家农业保险公司,第一家建筑保险专业公司,第一家养老金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经济和组织形式创新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截止08年9月国内已成立寿险保险公司59家,财险保险公司161家,同时还增设了一批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促进了市场的竞争。

1.2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业就以下几个方面与之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1.2.1从保险业发展的规模上看

我国保险公司的数量、保费总收入和资产总量都相对很少。规模是行业和企业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志,从各方面的统计数据应该看到,我国保险业还处在起步阶段。

1.2.2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上看我国在这两方面都处于相当低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保险深度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年保费收入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之比。目前,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保险深度已达12%左右。而我国2007年的保险深度为2.8%。保险密度指标是指人均保费。发达国家已达2000—3000美元,日本高达4600美元。而我国人均保费只有127.7元,约15美元,美国1600美元,人均保费是我国的107倍,日本是我国的307倍。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衡量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1.2.3从我国民众对保险业认识的程度上看,保险观念还较差人们对保险在稳定社会经济,维护个人切身利益上的作用认识不够。主动买保险的个人寥寥无几,整个保险业,特别是人身保险是个买方市场,迫使百万保险推销大军四处奔波,推销保险产品。保险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必须让人们从切身利益上认识其作用。

2.预计未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趋势综观国内外经济形势,我国保险业正处于难得的发展机遇期。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保险业基础不断加强,改革向纵深推进,我国保险业正在转型,预计在未来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保险业将出现以下发展趋势:

2.1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国有保险公司的成功改制标志着以现代股份制为主要特征的混合所有制成为我国保险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保险公司逐步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从1997年开始,人民银行从整顿人入手调整了航意险、机动车险的退费、手续费,大力整顿保险市场,许多违规行为被制止,我国保监会成立后,进一步强调要逐渐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对违规机构和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取得显著成效。从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特别是1998年11月我国保监会成立以来的情况来看,建设和完善我国保险市场体系的步伐正在加快,一个体系完整、门类齐全、法规健全的我国保险市场体系正在建立。

2.2经营业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随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深化,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将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由国家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与此同时,在未来几年也会成立专营诸如火险或机动车险业务的专营保险公司。

2.3保险产品品格化加强在逐渐成熟的市场里,产品要占领市场只能靠品牌+价格+服务,这就是品格化。就保险产品的品格化而言,它所包含的不仅是利益保障功能或投资功能、储蓄功能或产品的组合功能,更主要的是它的价格水平与服务水平。保险的功能作用逐渐向纵深方向发展。随着保险功能不断深化拓展使社会对保险的需求向更高层次发展。对政府来说可以运用保险这一市场经济手段,辅助社会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对企业来说,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提高其管理水平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对个人和家庭来说人们在医疗、保险、教育方面的保障更多地需要保险来解决。

2.4保险制度创新化涌现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的保险创新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开发、营销方式、业务管理、组织机构、电子技术、服务内容以及用工制度、分配制度、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创新。通过上述内容的创新,促进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使国内保险公司在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5经营管理日益集约化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国内各保险公司都已意识到原来只注重扩大规模、抢占市场的弊端,而纷纷寻求走效益型道路,向内涵式集约化发展,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2.6行业发展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是必由之路。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外资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使国际再保险市场对我国保险产品和定价的影响力加大。随着保险公司境外融资和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国际金融市场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后,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将逐步融入国际保险市场,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资保险公司也会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与国际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技术合作和业务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保险业务。

参考文献

[1]张洪涛,郑功成.保险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保险市场论文第3篇

“关键词”保险市场;保险监管;市场行为;诚信建设

一、我国保险监管发展的新形势

新中国商业保险发展近半个世纪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保险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市场主体从少到多,保险产品不断丰富和增加,保费收入规模越来越大,保险员工队伍不断扩大,商业保险成功走入了千家万户。伴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做大,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行为正变得越来越不理性。不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不诚信竞争屡屡见诸报端,受到各方的指责。保险公司的外部生存环境和社会信誉正变得越来越糟糕。

“十一五”时期,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保险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经济稳定运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和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显著增强;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行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自我救助能力和抵御系统性风险能力显著增强;主体多元化、竞争差异化的市场格局基本形成,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大型保险集团和专业性保险公司;基本建成一个业务规模较大、市场体系完善、功能作用突出、服务领域广泛、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保险市场。

2006年6月1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其中提出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建立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保险业。关于发展保障,要求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若干意见》强调,要建立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在对偿付能力加大监管的今天,市场行为监管仍不能掉以轻心,它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础。除此之外,保险监管者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哪些是应该监管的,哪些是公司自己内部管控的行为应当作出很明确的界定。否则,将导致保险市场监管者的缺失,最终损害保险市场效率和投保人利益。但是目前保险监管中对保险市场行为重视和研究力度仍然不够,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和不诚信经营时常存在。为此,研究影响保险市场行为的因素,最终寻求合理的解决途径,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恶性竞争是饮鸩止渴,服务提高才是治根之本

1、在保监会的重压下价格战势头有所缓解。价格战曾是恶性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了对付价格战,保监会一再下发文件,对许多险种的最低保费做出限制。2006年8月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订并下发了四大项目的财产险条款费率指引,今后包括电厂、公路、地铁、楼宇在内的重大工程保险,将以不低于该费率指引标准进行承保。保监会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制订指引的目的,是要改变目前重大工程保险恶性竞争,费率被严重压低以至在国际再分保市场上无法分保的局面[1].

2、商业贿赂现象叠出,保险监管力度加大。很多保险人在买保险的时候,会比较哪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更便宜,有更低的折扣;就连部分保险公司的人在谈论其他保险公司的优势时,也大谈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打的几折,给客户返多少佣金,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他们所说的这些竞争优势都是违反保险法规定的,是典型的商业贿赂。

根据1999年2月1日财政部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保险行业可以向方和经纪人给付最高不超过保费8%的手续费,且还是要扣过税款后以转账形式支付。但现实情况是,个别保险企业为了争夺这些保险方和经纪人,不断给出更高的手续费或变相提成,手续费或提成甚至达到保费的50%以上。2006年3月16日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治理商业贿赂将成为下一阶段保险监管专项工作,商业贿赂已经引起保监会的高度重视。

3、监管要适度,禁止恶性竞争并不意味着不要竞争。有市场就必须有竞争,否则,市场是不完全的市场,是不健康的市场。为了保持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险市场需要适度的监管。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防止保险市场失灵造成破坏,保险监管的重心应放在创造适度竞争的市场环境上,放在对形成和保持适度竞争的格局和程度的监测上,要求管而不死,活而不乱,既限制竞争又不消灭竞争,既追求利润又不盲目冒险,既有风险又保障安全。

4、推进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关于创新与服务,要健全以保险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保险创新机制。发展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高科技保险,为自主创新提供风险保障。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促进消费增长。积极推进建筑工程、项目融资等领域的保险业务。支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努力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地区人民群众需求的各类财产、人身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也是节约。现在大家都在提倡节约资源,在保险业,提高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就是节约,它可以为客户节约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成本,让更多的人正确的认同保险。

三、保险市场暗流涌动,诚信建设势在必行

虽然近年来保险业在诚信建设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误导欺诈、拖赔欠赔等失信行为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心。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创新方式,注重实效,逐步构建政府监管、公司内控、行业自律、社会评价和舆论监督多层次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2].

笔者在此着重指出保险中介方面的问题,尤其是保险营销员。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副主任吕宙指出,2005年全国保险业通过中介实现保费收人35亿元,比上年增长23.8%,占总收人73%.未来五年,保险中介市场基本发展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经济社会为出发点,坚持诚信专业化经营,不断提升保险中介行业社会信誉,实现保险中介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为保险业又快又好做大做强做出贡献[3].初步测算,到2010年,保险专业中介公司将接近4000家,保险营销员保持150万人左右,保险机构10万余家,保险中介业务年均增长超过30%,保险中介的保费收人超过6000亿元,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人超过1000亿元。

据了解,保险的诚信问题主要出现在销售和理赔两个阶段。由于保险业务收入的40%以上来自营销员,而全国近147万名营销员直接面对消费者,虽然销售过程中的诚信问题影响面非常大,但保险公司由于考核机制等原因,普遍存在短视心理,希望能在短期内实现业务的快速攀升、占领市场,这使得保险公司的领导和管理者通常以保费论英雄,将那些保费收入高的业务员视为公司的骨干,给予各种奖励。不诚信不要支付成本,长此以往,不诚信反而成为一种极具破坏力的负面示范。

针对这一现状,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副主任吕宙也提出过相应的解决办法,包括完善中介监管的法律、法规,提高中介监管有效性。努力形成一套包括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保证金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惩罚制度在内的完整的制度体系,加强现场和非现场的监察,严厉打击损害被保险人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总的来讲,要通过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诚信建设,调动全社会公众进行积极监督,使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内容;要强化保险企业的诚信管理,同时还要加强保险诚信的宣传教育,树立一批讲规范、重服务、守信用的典型;要把治理从业人员失信与治理保险公司失信结合起来,加大对公司法人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治理失信行为;进一步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营销员资格管理制度改革;完善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认真把好行政审批关。

四、强化市场行为监管

针对保险市场行为的监管,《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强化市场行为监管,改进现场、非现场检查,严厉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这一目标的提出给保险监管指明了方向。要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健全保险业资本补充机制。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建立和完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提高监管效率。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研究并逐步实施对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的监管。健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此外,笔者认为随着保险竞争的加剧和保险信息化的发展,保险与银行、证券相互渗透的趋势正在加快,由此导致了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问题。对此,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与银行业、证券业等监管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定期进行业务磋商,交流监管信息,解决混业经营趋势下的分业监管问题,支持保险公司拓宽业务[4].与此同时,加强与各国保险监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加入国际保险同业监管体系,通过该体系监管国内保险市场上的外资保险公司、国际保险市场上的本国保险公司以及接受本国分保业务的国外再保险公司,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

[2]侯申华诚信恐慌[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4

保险市场论文第4篇

1980年,我国恢复试办国内保险业务时,全国只有1家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几千万元。2003年,我国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已经有61家,其中内外资分别为24家、37家,寿险公司31家,产险公司30家。至2004年底,我国已开业和正在筹备的保险公司数量已超过了80家,2004年全国保险费收入4138亿元。25年来,我国保险市场结构发展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8年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完全垄断阶段。1986年以前整个中国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独自经营财产、人身保险业务,1986年成立了地区性的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但这并没有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构成任何威胁。

第二阶段(1988-2000年):三足鼎立的寡头垄断阶段。1988年、1991年中国平安和中国太平洋两家全国性综合型保险公司的先后成立,才真正打破了我国保险市场独家垄断的局面。199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产、寿险分离,后来中国平安和中国太平洋也实行了分业经营,于是在中国大部分城市地区的产寿险市场上分别形成了三家寿(或产)险公司之间的相互竞争。

第三阶段(2001年入世以来):寡头垄断向垄断竞争型市场演变的市场分化阶段。在2001年底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迅速加快,外资、合资公司异军突起,内资新兴公司迅速成长。中国人保、中国人寿所占的市场份额逐步下降,平安和太平洋飞速发展;处于第二阵营的泰康人寿、新华人寿、中华联合产险、天安保险等成长势头迅猛。在上海、广州等保险业开放较早的城市中,友邦、信诚等外资、合资保险公司凭借其品牌效应和较高的客户忠诚度异军突起,产寿险市场竞争十分激烈。

尽管我国保险市场的总体发展速度很快,但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性十分突出。在少数保险开放早的大城市如上海、广州,保险公司数量达到30家以上,市场竞争相当激烈,已经属于垄断竞争型市场模式,但在其它大部分城市地区,无论产寿险市场都只有3-5家公司经营业务,属于寡头垄断型市场模式,而在大部分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农村),甚至还是属于双头垄断市场模式,只有人保和国寿在分别经营财产、人身保险业务。总体来看,中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仍然属于寡头垄断型模式,在保险市场中仅有的少数几家公司即保险寡头瓜分垄断了绝大部分保险业务,这可以用产业经济学的市场竞争理论加以佐证。

产业经济学通常采用市场集中度和市场平均度两个指标来比较分析一国市场的竞争程度。其中市场集中度,一般选用前五大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来表示,是反映一个产业市场集中程度的重要指标;市场平均度是市场集中度的补充指标,是指平均每家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总的保费收入/保险公司数量),反映了产业市场的稳定程度和风险分散程度。

2004年我国实际经营寿险、产险业务的公司分别为28家、26家,但是,寿、产险市场保费收入超过市场份额5%的公司分别只有5家和4家公司,60%以上的保险公司市场份额不到1%。我国寿险、产险市场的集中度指标(将前五大寿险和产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分别相加)分别为88.69%、90.26%,这与10年前(1994年)的99.2%、98.7%的集中度相比,有明显下降。但是,与欧美国家大都在20%-40%之间的市场集中度相比(见表1),仍然明显太高;甚至,我国的保险市场集中度比高度垄断的日本(68%)、韩国(61%)市场也要高出许多。

保险市场平均度,是指平均每家保险公司的保费规模。结合市场集中度指标,它可以反映出一国保险产业的市场风险分散程度和市场结构稳定程度。如果一国保险市场集中度指标很高,同时,市场平均度指标也很高,说明该国保险业务高度集中于少数几家公司手中,市场风险过于集中,这时一旦有一、两家公司经营出现危机,整个保险市场结构将趋于不稳定,即孕育着潜在的保险市场危机。反之,市场结构就会趋于相对稳定。在世界前10大保险市场中,大部分国家市场平均度指标都在1-3亿美元之间。在全球第一大保险市场的美国,这一指标仅为l.9亿美元,日本的市场平均度最高,为38亿美元,高出欧美国家二、三十倍,日本高度集中的保险市场结构必然隐藏着巨大的危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日本相继出现了日产生命、东邦生命、第一百生命和千代田生命等5家保险公司破产,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日本保险市场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复苏和发展。韩国的保险市场平均度为11.08亿美元,也存在着类似日本的市场风险过于集中的危险。我国的保险市场平均度为6.8亿美元,仅低于日本和韩国,远高于美国、英国、法国和德国等西方国家。从市场集中度和市场平均度两个指标分析判断,中国当前的整体保险市场仍处于与日本和韩国相类似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状态。

我国保险市场结构模式的发展和建议

我国保险业市场结构寡头垄断格局的形成,并不是市场自身发展的结果,主要是计划经济下行政手段干预资源配置导致的。寡头垄断市场模式下的高市场集中度隐含着潜在的金融危机,很容易导致保险市场结构的不稳定,进而可能引发整个金融市场的动荡。同时,寡头垄断市场模式也易导致整体的市场低效率。

从世界范围考察,各国的保险市场结构模式按照市场竞争程度由强到弱大致可划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四种基本类型。在未来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的国际大背景下,我国的保险市场结构应该采用垄断竞争市场模式。要促使我国寡头垄断市场向垄断竞争型市场体系的成功转换,必须在保险市场结构的各个环节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尽可能降低保险市场的集中度和平均度。

培育多元化的保险市场竞争主体,优化保险市场结构

要提高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适量的竞争主体是首要条件。那么,我国是不是也要像美国一样引入数千家保险公司呢?美国的保险市场总量比中国大得多,2002年的保费收入是中国的27倍,我国不可能也象美国一样需要5000多家保险公司,但按照比例推算,同时考虑到我国保险市场的高速成长性,我国保险市场应需要150-200家公司,当前的80家显然太少。另外,在培育更多的市场竞争主体时,还必须注意优化市场主体结构:在增加公司总数量的同时,要注重培育规模公司,促进更多保险集团、金融集团形式的公司成立;在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加大对内开放的力度,大力发展新兴民族保险公司;强化市场细分,大力发展专业保险公司,鼓励设立更多的养老保险、健康保险、汽车保险、货运保险、农业保险等专营公司,促进优化保险资源配置,增强中资公司专业竞争能力;尝试设立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专属自保公司,增强保险供给主体组织形式的多样化。逐步放松保险管制,提供宽松的市场环境

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存在严重的“保险抑制”。目前,我国对不同保险公司的经营仍存在着众多的不同限制,例如在产品定价、资金运用、经营地域、经营范围等方面。随着中国保险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和“国内市场竞争国际化”的趋势,应逐步放松保险管制,提高民族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弹性和自主性: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逐步下放保险价格的厘定权,实行保险合同条款制定的自由化;逐步打破中外资保险公司在经营地域、经营范围、税收和投资等方面的不同待遇;逐步消除大型保险公司和新兴保险公司之间在经营地域、资本规模、产品拓展等方面的竞争壁垒,使得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都可以自主决定其竞争战略。从长期来看,放松地域及业务管制后,众多大小保险公司在广泛的空间地域范围和业务范围内同台竞技;同时,由于保险价格的逐步放开、保险合同条款的自由化,保险投资限制的放松,拥有独立决策权的各保险公司在政府有效监管的环境下,可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展开竞争,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发展战略和竞争策略,其结果是促进保险公司行为市场化和经营高效化。

以市场为中心健全监管体系,为促进有序竞争提供制度保障

保险市场论文第5篇

诚信是保险业存在的基础,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在保险活动中,诚实守信是对保险交易对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诚信的缺失最终也会使失信者的利益遭到损失。可以说,不诚信就没有信誉,就没有保险业的长期持续发展。

1.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保险产品是一种典型的无形产品,是以保险公司的信用向客户所做出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承诺。因而,保险公司是否诚实、守信用,在保险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消费者只会向其认为有信用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只有诚信,才能为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才能增强竞争实力,为更广泛地进入市场、扩大交易创造条件。

2.诚信是保险市场活力的信心指数。保险市场上失信行为的扩大化以及诚信制度的缺位,会增加保险交易的风险,使保险行为主体对保险市场缺乏信心,阻碍保险交易向纵深发展,甚至使保险市场在较长时期处于低迷状态。可以说,保险市场疲软的原因在于诚信不足。一方面,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的不诚信,影响到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市场的信心;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保险人的违信行为,也损害了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交易行为的信心。

3.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双方最大诚信。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相对于被保险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信息是不充分的;相对于保险人,被保险方对保险条款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成本增大,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并直接损害保险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才能降低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保证保险业的发展。

二、我国保险市场诚信缺失情况的主要表现

近十几年,是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十几年,也是问题不断暴露的十几年,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我国保险市场诚信缺失现象严重。诚信问题,也由一元性转变为二元性。

1.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过去十几年,我国保险业一直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另外一些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欺骗,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赔付义务,违规经营,恶性竞争等都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声誉。此外,从宏观层面来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积累风险过大,寿险公司的“利差损”问题,也是不诚信的重要表现。

2.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时和索赔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其主要表现。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有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增大了保险标的及社会财富的损害,增加了保险人理赔的成本。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保险骗赔案件平均比英美等保险发达国家要高出一倍。

3.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中介者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其业务中欺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我国则较多地表现为保险人的诚信缺失。不少保险人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更导致了整个保险业失信于社会,严重损害保险业的声誉。

4.保险人之间的诚信缺失。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和竞争优势有赖于所有保险公司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共同维护。但在现实经营中,以邻为壑的情形却时有发生。有的保险人为了争揽业务,不惜违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自律协议,变相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有的保险人在分保过程中,有意隐瞒和原保险标的有关的某些风险。有的保险业务员在展业时,常常视同行为冤家,标榜自己,贬损他人。这样的相互排挤损害更不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

三、构建中国保险业诚信制度的思路

当保险业的诚信缺失升级为诚信危机时,就会使保险交易成本大大增加,缩小保险交易的范围,使保险市场的行为主体难以正常地沟通和交往,使保险市场缺乏正常运行的基础。因此,应该从多方面来构建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环境。

1.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健全保险监管机制,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健全的诚信法律制度。保险市场主体在从事保险活动时,往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丧失理性而违背诚信原则,因而必须借助于制度的外在强制力——明晰的产权制度及健全的法律制度,从而引导人们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保险交易主体进行决策的一个关键就是行为结果的置信性。如果有法律提供的硬约束,交易主体就会确信一旦做出不诚信行为,将遭到法律的制裁,其后果是确定的,这种法律产生的威慑力迫使交易主体理性地放弃欺骗行为。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主体,应通过监管加大执行力度,鼓励、引导诚信行为,并与司法机关配合,依法惩治失信行为,促进保险诚信制度的建立。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进保险行业内部规范化建设,建立良性有序的竞争市场。在一个粗放经营、恶性竞争的保险市场,产险公司靠高手续费、低费率抢夺市场,寿险公司夸大产品的投资而忽视保障功能,这两种行为都没有有效满足客户的风险需求。因此要建立起保险行业的自律制度,通过同业公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协调和平衡市场主体利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要加强行业间的沟通与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同时建立反保险欺诈和调查机构,有效地打击了保险犯罪,建立良性有序的竞争市场,有效地避免诚信缺失行为。

3.重视核保核赔环节,推动保险公司技术进步,形成立体调查网络。核保是对保险标的风险的前期筛选,做好核保工作对控制好道德风险问题和逆选择有重要的意义。理赔处理环节是保险公司防范保险欺诈的最后关口,理赔专业技术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风险防范的质量,理赔员要严把每一个关口,提高防欺诈、反欺诈的能力。我们应该重视核保核赔环节,促进核保核赔技术进步,改善理赔调查的内外部环境,形成立体调查的网络,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保险欺诈所造成的风险,推动保险市场的诚信。

4.建立社会个人信用账户,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通过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及信息披露,促使保险市场主体始终诚实守信用,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并要注意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实行的评级标准、技术等方面的对接,吸收国外先进的评级办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形成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制度。要把分散的反映保险机构和个人的诚信状况的资料和数据进行联网管理或整合,实现诚信信息的资源共享。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和监督成本,极大地提高交易的效率,促进资源合理分配。

5.将保险市场诚信建设的规范对象扩展到第三方,培育诚信理念,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这里所说的第三方,是广义上的第三方,包括保险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和法院、仲裁机构等等。在一个完善的保险市场,第三方扮演的角色就是降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全社会(特别是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诚信问题的教育与宣传,培育诚信理念,使诚实守信的伦理精神渗透到保险各方的意识中,为诚信行为创立思想基础。在保险公司的形象宣传中应当从立足长远,做好与新闻媒体的解释沟通工作,打造保险行业百年诚信老店。

总之,中国应建立、健全保险诚信制度,形成一整套提升保险机构信誉度的行为规范,把保险机构及保险消费者的经济价值取向与诚实守信的道德价值取向统一到诚信行为中,使诚信在更完整的意义上体现出市场经济中“义利合一”的社会价值取向,保障保险双方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与驱动下,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在利益的权衡中不断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在不违背诚实信用的前提下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给保险双方带来均衡利益和长远利益,实现保险市场利益的最大化。

保险市场论文第6篇

从目前试点情况看,大部分省市的承保机构数目维持在三个以内。比如山东省青岛市的承保单位是中国财险青岛分公司,辽宁省朝阳市的承包单位为中国财险朝阳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和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朝阳分公司。因此,从厂商数目的角度来看,政策性森林保险市场在各试点地区体现为介于寡头市场和垄断市场之间的一种市场性质。从产品的差别程度来看。森林保险的产品可以看成是灾害发生后提供补偿或者重置的服务,其价值的书面载体为保险合同。因此,森林保险的产品可以理解为林农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价值在不同的情况下具有不同的价值:如果没有发生灾害,则保险合同的价值为保费;如果发生灾害,则其价值为保费减掉赔偿额的余额。由于保险合同的这种特性使之无法对保险合同的价值进行单一估算。因此,这里将保险合同的价值视为保费,而将赔偿额(如果受灾并赔偿)经过摊销后视为签订一份保单保险公司需要付出的变动成本。《通知》中指出,基准保险费率为4‰,各试点省份可以据实上下浮动或进行省级财政补贴。因此不同地区的森林保险保费已经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即不同地区的政策性森林保险产品不同质。从这一角度,政策性森林保险市场的性质趋向于寡头市场。对价格的控制角度来看。在2009年以前,我国并没有正式决定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当时的保险公司对价格的控制程度非常高,导致保费过高使林农难以承担。而在2009年国家正式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以来,试点省市的保费均由政府管制在一定范围内[4]。如图1所示,在政府不进行管制的时候,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保险公司会采用MR=MC的方法进行定价,从而保费的均衡价格为Pm,均衡数量为Qm。此时不但保险的覆盖率非常低,而且均衡价格让林农难以承受,需求很低甚至零需求。因此,为了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政府会进行管制,要求保险公司采用平均收益定价法,即取AR=MC,此时的均衡参保数量为Q1,均衡价格为P1,由于P1<AC,厂商是亏损的,所以需要财政补助,补助额至少为S长方形P2P1BA。若将政府的财政支持算作保费,保险公司对价格有较大的控制权。从行业壁垒角度来看。因为森林保险本身的弱质性,多灾性,周期长等特点,行业进入壁垒非常高。以中国财险为例,仅其注册资本就高达111.418亿元。截至2010年底,中国财险保费收入达到1539亿元,在全球上市非寿险公司中名列第八位,亚洲排名稳居第一。如此高的壁垒要求和资金雄厚的竞争对手,几乎排除了所有潜在进入者。

发展的不足之处

由于政策性森林保险市场介于垄断市场和寡头市场之间的市场性质,其发展上的限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市场运行效率低下。无论是垄断市场还是寡头市场,相比于完全竞争市场,均有效率上的损失。其动因主要是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无法确定所有森林的全部风险状况,如果按照整体森林资源的平均出险概率确定保费费率,那么只有面临的风险概率高于保费费率的林农会参与投保,极可能出现逆向选择问题[5]。另外,法律层面上的缺位等问题也加剧了效率的损失。第二,政府补贴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政府为了管制政策性森林保险的价格,规定了保费上限,使保险公司的成本大于收益。为了保证森林保险的顺利实行,需要政府对保险公司进行适度补贴。从要素的流动角度来看,这种转移性支出性质的资金流动会造成社会总福利的损失。第三,从我国目前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情况来看,各试点省的营销模式基本上是被动执行中央的批示文件,很少有结合自己地区发展独特的营销策略。以沈阳市和青岛市两地为例:尽管两市的森林资源本身和外部环境均有较大差别,但是在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施行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综合来看,政策性森林保险市场是一种介于寡头市场和垄断市场之间的市场。

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建议

提高政策性森林保险市场运行效率目前,我国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运行效率有待提高:第一,立法保证。我国森林保险方面的法律处于空白阶段,仅有1982年颁布的《森林保险条款》对森林保险进行了简单的说明[6]。因此,我国应该仿照发达国家的立法体系进行政策性森林保险法律的建设:首先,完善《保险法》的政策性保险部分,其受众对象主要是农业保险和林业保险[7];其次,完善《森林保险条款》内容,对险种,保费,补贴,索赔,理赔等相关方面进行细致规定,将责任落实到点;再次,以《森林保险条款》为基础,对里面的各项内容进行分项立法,同时定期对相关法律进行与时调整;第二,信息公开。保险市场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为了保证政策性森林保险市场低成本高效率运行,政府应建立相关的组织机构,收集保险公司和林农(包括林场)的信息,并在权威网站上公布。这样不但可以消除市场供需双方的调查成本,而且可以增加相互信任度,提高潜在利润;第三,建立随时反馈机制。大多数政策在最初的试行阶段均运行良好,但是效率随时间推移而有所下降,究其原因就是反馈机制的缺位。因此,针对政策性森林保险市场,政府应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对其进行实时监控。建立完备的政府补贴机制对于政府补贴带来的效率损失,可以在以下方面给予调节:第一,成立由保险、财政、林业和政府机构人员组成的调研组,对各地区的森林保险外环境进行深入了解、数据采集、资料分析等,针对不同的地区提出差异性的财政补贴政策,即经济发达地区少补,贫困地区多补;受灾率低的地区少补,高的地区多补;森林资源贫乏的地区少补,丰富的地区多补;对实施好的地区给予奖励补贴[8];第二,从减灾方面入手,政府定期对各试点林区进行深入指导,对防险政策、风险管理、保险理赔等信息给予共享,提高林农的参保意识。如果实施效果良好,则政策性森林保险市场将会形成良性循环,财政补贴的数额上也会平稳下降,由此可以减轻政府负担,增加社会总福利;第三,建立财政补贴监督机制。对财政补贴设立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委托银行代为管理[9]。采取多管齐下的市场营销策略保险行业非常特殊,其运营方式与零售业相近,但出售的产品却是非实体的服务。相比于实体产品营销的可见性,森林保险产品更需要提高品牌忠诚度。政策者和实施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来加强政策性森林保险市场的战略营销:第一,建立专门的保险机构。2009年国家指定实行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但中国人保的森林保险业务在其整个业务体系中所占比例过小,并不能在森林保险领域更好的发挥经济规模效应。因此,政府应成立专门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公司,统筹全国的森林保险业发展。同时引进林业、保险业、金融业等领域人才,加强行业的人才管理;第二,不同市场采取差异策略。由于各地区的情况各异,应采用差别营销策略。保险公司应转变对森林保险的态度,将被动的接受国家政策变为主动创造新的利润点:首先,保险公司应在当地政府、林业部门、气象部门和教育部门的帮助下分析潜在险情,并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险种;其次,在开发特色险种的其基础上,保险公司应保证森林保险资金链的抗险性,以便持续经营;最后,建立完备的信息数据库和反馈机制[10],对经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微调。

保险市场论文第7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政府支持

农业保险是通过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农民,以合理计算保费的形式对种植业、养殖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是农业生产规避风险、补偿灾害损失的一种有效工具。然而,农业的弱质性使农业保险难以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理论,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即纯商业化运营——靠市场自发调节来维护的农业保险无法达到规模经济效应。本文结合安徽省宿松县汇口镇曹湖村农业保险的实地调查情况,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内生因素,以寻求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的对策。

一、问卷调查情况

安徽省宿松县汇口镇曹湖村位于安徽省西南部,与湖北省黄梅县及江西省九江市接壤,总人口约1500人,计400余户。全村耕地面积约2000余亩,土地肥沃,属亚热带湿润气候,雨量充沛,日照充足,无霜期250天,每年平均温度16.6℃,适宜农作物生长,盛产棉花、油菜、芝麻、大豆、玉米、花生等多种经济作物。村民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棉花,年人均收入5000元左右,在中部几省处于中等偏下水平。选取该村开展此次农业保险调查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此次调查在自愿的基础上共发放300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276份。关于农民对保险的了解和购买情况的调查结果如下。

被调查的农民90%知道或听说过保险,了解保险的作用和意义的占30%,认为有必要购买保险的占40%,只有15%的农民能看懂保险条款。60%的农户认为保险费负担过重,真正购买了商业保险的农户只占20%,加上民政部门购买的养老保险也只有30%,其中为农产品、农具投保的为0%。而在投保的30%人群中,有45%是被迫购买的(商业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和民政部门的养老保险),80%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得到及时的赔偿。这说明该村村民的保险意识很弱,而且保险负担较重。在问及“您的庄稼或者家禽遭到损害时,你会”的问题时,有80%的人回答“自己承担”或“听天由命”,10%的农民回答“靠国家救济或集体承担”,靠亲朋好友的为10%。

通过这次问卷调查可以发现,该村购买普通商业保险的人很少,购买农业保险的则为0%。这说明农业保险机制没有深入到该村村民心中,农民的农业保险意识非常淡薄。

二、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内生因素

1、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所谓道德风险,指被保险人由于参加了保险而放松对风险的预防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做了手脚,而保险人却难以了解。逆向选择的产生是由于被保险人对于土地的产出能力和风险状况等信息比保险人更了解,因此可以得到低于他们实际风险水平的费率,从而导致保险效率的降低。在具有一般程度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标的物中,市场失灵并不必然发生。然而由于农业保险所具有的特殊性,即其标的具有生命性且标的价值会随着生长期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并且农业经营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期的管理水平等。同时,农业风险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农民对于农业风险以及土地特质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要比保险人多。由此而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使得实际保险损失率过高,在按照损失率确定保险费率的情况下,当保险费率高到超过农民自己分散风险的成本时,市场失灵就会发生。2006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8.46亿元,按9亿农民计算人均不到1元,而养殖业保费赔付率竟达232.2%。保险费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而赔付率仍然稳定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这一现象的出现恰好与逆向选择的结果相吻合,即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不足,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险市场,导致农险市场萎缩。

2、农业保险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必然会出现“供给有限,需求不足”,导致市场失灵。农业是基础产业,农业稳定则受益的不仅是农民,还包括整个社会;相反,受损的也不只是农民,而会波及整个社会。投保人(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私人成本、收益和社会成本、收益间的差异是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这样全社会就搭了农险投保人的“便车”。保险人供给农业保险,将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使全社会受益。保险人供给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也小于边际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全社会又搭了农业保险人的“便车”。但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都无法对其正外部性进行收费,农业保险的消费量就低于社会的理想消费量,有效需求不足;农业保险的供给量也小于社会理想的供给量,有效供给也不足。供需不足,农业保险市场必然失灵。

3、农业风险区域性强。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环境复杂,而且呈明显的地带性与非地带性地域差异,自北至南依次出现寒温带、温带、暖温带、亚热带、热带、赤道带等6个气候带。这决定了农业风险区域性强,表现为不同区域间农业保险的险别、标的种类、风险事故的种类及周期、频率、强度差异,这造成农业保险单位经营区划、费率的厘定与区分复杂,投入资金与技术的成本很高。

三、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的对策

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须由政府来提供才能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要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既应加强政府的扶持力度又要注重市场的灵活性,并发展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

1、加强政府的扶持力度。作为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制度供给,政府首先要出台《农业保险法》,明确各级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相关责任和利益,避免各级主体在农业保险中的随意性。其次,政府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给予保险机构不同程度的补贴和减免。对技术含量高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费补贴应为60%~100%,因为这类产业具有高附加值的特点且大部分是外向型,出口创汇能力强、投入成本高。对传统种植业和养殖业,保费补贴为40%~60%,对此类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补贴少了农业保险机构无法正常开展业务,补贴过多则涉及保险公司的信誉度等问题。房屋、机械及个人医疗、责任、意外伤害和养老保险应发挥“以险养险”的功效,其补贴值为40%以下。此外,应设立国家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也可与地方政府共同筹集设立地方性农业巨灾风险基金。

2、实行政策性保险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发挥职能进行调节,政策性保险商业化经营是国外调节农业保险市场的成功办法。政府应利用利益诱导机制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对农民直接进行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进行税负减免和财政补贴。直接对农民进行保费补贴,把农民推向保险公司,将使需求曲线上移;对保险公司进行税负减免和补贴,使其获得必要利润,将保险公司引向农业,供给曲线下移,供求曲线就会相交。“以险养险”特许农业保险人经营一定范围的农村险,以其赢利弥补农业险的亏损。

3、发展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面对农业的非系统性风险需要独自承受高额经营成本,遇到特大自然灾害时更是回天无力,没有农业再保险的支持难以发展。再保险的形式多样,国家政策农业保险公司应为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而互助制农业保险组织可以从县、市及区域性的互助制农业保险组织之间分保。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之一,农业保险市场存在失灵恰恰反映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有着很大的潜力,只要政府部门大力扶持和保险公司坚持制度创新、组织创新和产品创新,就可以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