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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合集7篇)

时间:2023-01-28 17:19:06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第1篇

我清醒地认识到,只有不断地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才能提高根本素质,切实担负巩固执政党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政治和社会责任。因此,尽管业务工作纷繁复杂,但我始终以积极的态度投身到理论学习中,无论时间再紧、工作再忙、任务再重,我都能挤出时间参加学习。今年,我除了参加中心组组织的理论学习外,还积极参加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我不仅按要求完成了规定动作,而且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有针对性的做好自选动作。学习活动期间,作读书笔记35篇,写心得体会10篇。从学习中认识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性,在实践中体现了党员先进性的作用。学习中,注重在全面、正确领会和掌握先进性的精神实质上下功夫,把开展先进性教育同改造世界观、人生观,树立无私奉献意识、激发昂扬的精神状态结合起来,使先进性教育成为抓工作落实的驱动力,转化为领导干部在工作实践中落实讲政治要求的具体能力。在经济建设和公安正规化建设事关方向性、原则性、政策性的大是大非面前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了高度一致。与此同时,随着新的法律、法规,新的办案程序规定不断颁布实施,为了尽快熟悉和掌握,我在抓好理论学习的同时,还积极的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并虚心向其他领导或法制科的同志请教,在学中干,在干中学,务求全面理解掌握。较快地熟悉掌握了新的法规和各项业务知识,自身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得到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工作。

二、强化主业意识,大力抓好分管的各项业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0__年,根据党委分工,由我协助XX局长,继续分管刑侦、经侦、水上治安、消防等工作,联系XX、XX、XX派出所工作。一年来,我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20__年,我同全局刑侦民警一起,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努力实现“命案必破”的工作目标,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的主动进攻和高压态势,不断加大打击刑事犯罪的力度。20__年,我市共立刑事案件2385件,其中涉命案件13件,抢劫案件102件。盗窃案件1395件,其中涉命案件13件,全部破获。共打击处理974人,比去年上升3.2;抓获三逃人员330人。立案、破案、打击分别比去年同期的2783件、2048件、943人下降14.3、上升5.2、上升3.2,继续实现了“一降两升”的目标。

(二)严打整治斗争深入发展,“命案必破”机制运行卓有成效。刑侦部门的主业就是侦破大要案件。因此,在20__年的工作中,我要求刑侦部门突出主业,以“命案必破”为突破口,精心组织,快侦快破,破获了一大批有影响的重特大案件,严厉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一是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强化措施,适时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整治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活动。根据XX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总结季节犯罪的规律特点,在局党委的领导下,以盗窃、抢劫、抢夺等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多发性案件为重点,精心策划,周密组织,集中开展“两抢一盗”、“机动车反盗抢”、“侦破命案”和“打黑除恶”、“秋季攻势”系列行动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

从8月20日至10月20日,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秋季攻势”系列行动,在行动中,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66件,其中杀人4件、抢劫18件、抢夺9件、扒窃19件,盗窃194件;抓获违法犯罪人员536人。有力地扭转了我市发案上升的被动局面,为年终实现“两降三无”目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创建平安镇街、建设平安江津”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刑侦部门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先后捣毁了2个盗窃摩托车团伙,破盗窃机动车案46起,追回被盗摩托车22部。

从20__年10月至今年1月期间,我市XX办事处XX公园多次发生抢劫案,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安全。市委市府高度重视,市委领导批示:要从重从快加大对这一地区抢劫伤人案件的打击力度。市局决定由我和XX副局长挂帅,成立了“XX系列抢劫案”专案组。通过大量的排查、布点守候,专案组一举破获了XX、XX、XX等6人从20__年10月至今年1月期间在XX实施抢劫的12起案件。

5月14日,我市“XX”被人寻衅滋事,打伤保安10人。市局高度重视,成立了以XX局长为 组长、我为副组长,抽调刑警、治安、XX、XX、XX20多名民警参加的“5.14”专案组。经工作,查明了案情,先后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使这起领导和市民非常关注的案件得以成功告破。

今年9月,通过一个月的缜密侦察,抓获了涉嫌盗窃的XX和XX。经审查,XX、XX供认了于20__年5月至今年8月,纠集XX等6人在XX市大肆盗窃、破坏通讯电缆的案件30余起的犯罪事实。在半个月的紧张追捕中,将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一举打掉了这一专门盗窃、破坏通信设施的犯罪团伙。

二是集中优势兵力,攻坚克难,全力侦破大案要案。今年继续积极组织开展了“侦破命案专项行动”,以破获一批现行命案和积案,提高命案破案率,及时抓获、严厉惩处一批杀人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进一步遏制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高发势头,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提高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攻坚克难的专业水平和能力为主要目标。由于在工作充分发挥公安信息网络和科技手段的作用,认真执行“侦破杀人案件工作机制”,结合“有奖举报”工作机制,确保了专项行动取得实效。20__年,共受理涉命案件XX起,全部破获,破案率为百分之百。另外破获年前命案11件,命案破案工作排名XX市第一名。

三是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紧紧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打击金融、财税和大中型企业等领域的经济犯罪为重点,我带领经侦大队的同志,先后配合市纪委、技监、药检、工商、税务等部门开展了整顿食品、卫生、医药市场秩序、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专项整治。全年共立案24件,破获21件,打击处理17人(逮捕11人、直诉6人),先后侦破了XX、X、XX等人的化肥造假案、XX贩卖假币案以及以谢XX为首的诈骗案,XX镇XX村村干部XX等人诈骗垃圾处理厂征地补偿金案,涉案金额高达1125万余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23万余元。

为确保XX东部新城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对在工程建设中涉贪及失职人员以及XX居7组30户“干户口”冒领安置补偿费人员进行立案调查,逮捕4人,追回现金70多万元,有力的确保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得到了XX市委市府的高度好评和充分肯定。

由于我市刑侦部门牢固树立了破案主业意识,破获了一系列重特大案件,狠狠的打击了犯罪分子,确保了XX的社会治安稳定,树立了XX警察的良好形象。在这一系列案件的侦破过程中,我既是指挥员,又参与一线破案,同民警们一起不怕苦、不怕累,积极工作,成功完成上述案件侦破任务。

(三)大力加强刑侦基础业务建设。市局历来对刑侦基础业务工作高度重视,特别是今年,进一步加大了刑侦基础业务建设的力度,走出了一条适合我市实际的科技强警之路。

一是加强刑事技术和刑侦基础建设,积极服务案侦工作。近年来,市局加大了刑事技术和刑侦基础的建设力度,我也一直将刑事技术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的重点,注重加强技术中队和刑侦基础的建设。今年,技术中队共勘查现场236起,提取痕迹物证236件,其中指纹107枚,上网74枚,通过指纹比对直接破案6件。同时,我还加大了对刑侦基础建设的工作力度,通过全体管情民警的共同努力,我市情报信息网络骨架已初步形成,破案打击成效得到了实现。全年共物建特情20名,新列管刑嫌调控人员46人,利用特情破案95件,打击处理30人,利用特情抓获上网逃犯11名,追回赃物赃款价值20余万余元。

二是认真抓好有奖举报工作,提高侦查破案的增长点。今年,我市有奖举报工作共受理举报线索82条,破获刑事案件205件,捉获网上逃犯22名,刑事拘留56人,批准逮捕7人,其他处理11人,兑现奖金19200元,切实提高了侦查破案增长点,有力的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加强对分管部门的管理,强化执法监督,认真抓好队伍建设

一年来,在加强自身学习和教育的同时,也注重加强对我分管部门的管理和教育,认真抓好队伍建设。在队伍建设中,要求全体民警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结合公安部“五条禁令”、“贯彻十六大精神、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大讨论活动和端正执法思想、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活动,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效果良好。

一是强化消防管理,消除火灾隐患。20__年,消防工作继续以同志“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积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消防监督职能作用,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执法监督检查活动,适时开展消防专项治理,有效查处消防违章和整治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控制了火灾事故的发生。为XX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是加强水上治安工作。工作中,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水上派出所加强水上治安管理工作,整治水上突出的治安问题和加大防范力度,特别是在春节、五一、国庆假期前夕,组织警力60余人次,深入船舶单位、码头和XX风景区进行安全宣传检查,确保了水上交通安全。全年查处水上治安案件和纠纷93件,治安拘留2人、治安警告8人;检查船舶750余艘,人员1700余人,纠正违章34起,教育处理违法人员38人;配合海事、渔政拆除3艘“三无”船舶。我市辖区水域已连续三年没有发生重大水上治安事件。

三是加强联系派出所工作的督促和检查,确保全年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在一年的工作中,我多次到联系派出所,认真调查研究并听取各单位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党委对分管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力所能及地帮助派出所解决在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督促检查派出所工作开展情况,有力的促进了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圆满完成各项任务指标。

四、加强廉政建设,牢固树立人民公仆形象

在20__年的工作中,我认真学习上 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潜移默化地影响周围民警,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一是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我组织民警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党的三代领导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论述,提高了民警的自律意识。我还严格按照“五条禁令”的要求,狠抓队伍作风纪律建设,确保了队伍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

二是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今年,我按照上级的要求,先后组织分管和联系单位的支部一班人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我告诫自己和要求他们在党风廉政建设上要耐得住清贫,经得起考验。我分管和联系单位的领导一班人都能按照要求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做到了“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推动了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顺利开展。

三是严格落实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度。我严格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坚持参加局党委民主生活会和党小组生活会,无论是当着领导、还是同事和下级的面,都能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上,不因大家多年共事,彼此熟悉而不点问题,而是开门见山、直截了当地批评帮助同志;党小组生活会上,不因当着部属的面而放不下架子,而是以普通党员的身份首先自我批评,并请大家批评帮助。通过开展严肃的党内思想斗争,我进一步明确了自己努力和改进的方向,明确了肩负的重任,增强了自律意识和他律意识。我所分管和联系的单位全年无一民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五、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打算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做了一些应该做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对一些凝难案件组织侦察力度还不够,尚有一些案件未破。二是刑侦基础业务建设抓得不够,发展缓慢。三是公安经费紧缺,一些新的刑侦科学技术尚待开发。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第2篇

2005年4月25日,辽宁省抚顺城郊地区检察院驻辽宁省抚顺青台子地区监狱检察室收到一名曾在该监狱服刑的刑满释放人员打来的电话,电话中说一名贵州女子将来抚顺请求检察人员帮助其要回被在押人员诈骗的钱。职业的敏感使检察室的工作人员警觉起来,驻监狱检察人员告诉打电话的人让这名女子到抚顺后与他们联系。

4月28日下午,这名贵州女子到达抚顺后立即与驻监狱检察人员取得联系。这名女子说她叫黄某某,是贵州省凯里市人,2004年1月她通过手机“9090”网上认识了抚顺青台子监狱在押服刑犯人金雄杰。金雄杰说自己父亲开公司,别人向他父亲借150多万元钱,几年一直不还,他一气之下把那人打残废,自己被判刑入狱。他说他很后悔一时冲动犯下这样的错。通过一些了解,金雄杰提出要与她确定恋爱关系,他说自己下半年就可出狱回家,他可以给她幸福。刚离异的黄某同意了他的要求。2004年2月,金雄杰要她给他寄钱,说自己在狱里打人要赔钱,她分三次寄去17000元。以后金又说母亲摔成植物人需要手术费等,要她给寄钱,黄某遂又寄给他53000元以及价值2000多元钱的烟茶、衣物等。11月,她告诉他家里失火,他没有了从前的关心,她开始怀疑他。2005年3月15日,她在网上认识了一个与金雄杰同在青台子监狱服刑的犯人,了解到金雄杰的情况,知道受骗了,于是请求检察机关帮助。

检察室人员立即通过调取金雄杰的资料了解到:金雄杰,男,26岁,吉林省延吉市人,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1年1月18日交付抚顺青台子监狱执行。强烈的侦查意识使检察室人员意识到其中必有案情,立即向副检察长刘兴跃作了汇报。尔后,刘兴跃立即向检察长刘永达作了汇报,刘永达决定分两组立即奔赴青台子监狱,一组负责抓捕人犯,一组负责搜查金雄杰所在监室。在审讯人员强烈的攻势下,金雄杰开始陆续交待其先后通过手机“9090”网,以谈恋爱为名,先后诈骗贵州省离婚女子黄某、某监狱女狱警彭某8万余元的事实。当审讯人员追查赃款去向时,辽宁省抚顺青台子监狱副监狱长闫明言、第七监区监区长秦永升等一系列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事实浮出水面。

根据金雄杰的交待,侦查员对闫明言、秦永升进行了初步调查。闫明言,男,1959年生,辽宁省法库县人,大学文化,由省监狱管理局副处长调任抚顺青台子监狱副监狱长。秦永升,男,1968年生,大专文化,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1986年由警官学校毕业到抚顺青台子监狱,先后任管教员、狱政科干事、保卫科内勤、副监区长、监区长。掌握了闫明言、秦永升涉嫌受贿犯罪的证据,侦查人员决定对二人立案侦查。

2001年5月24日,闫明言被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任命为辽宁省抚顺青台子监狱副监狱长,分管刑事执行、狱政、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内看守、罪犯医院、罪犯会见等10项业务工作。闫明言原本是想从省里下来镀镀金,顺便再淘点金。归案后,闫自恃从省里大机关来的,又同检察机关很多人打过交道,自料会轻而易举地闯过这一关,表现出一副不屑一顾的样子,拒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侦查员们认真研究分析了他个人的情况和心理状态,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审讯方案,安排两名有审讯经验的侦查员对其展开强烈的心理攻势。经过十几个小时智慧和心理的较量,闫明言终于抵不住强烈的审讯攻势,开始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闫明言借本监狱服刑犯人冯某某的朋友赵某某求其关照冯某某之机,于2002年4月、10月,在沈阳一饭店内、抚顺青台子监狱门前,先后收受赵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2万元,共3万元。他借本监狱服刑犯人王某的朋友余某某其关照王某之机,于2005年5月,收受余某某委托辽宁省劳教局干部于晓炜所送人民币2万元。就这样,闫明言以关照犯人之名,先后收受他人贿赂8万多元。犯人金雄杰也是其中之一。

在闫明言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秦永升在强烈的审讯攻势压力下,也不得不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他在任辽宁省抚顺青台子监狱一监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因对犯人金雄杰给予关照,于2004年3月、6月、10月,先后三次收受犯人金雄杰所送人民币6000元,被其挥霍。就这样,秦永升利用职权,以调换犯人工种为名,多次收受他人贿赂。

根据闫明言、秦永升涉嫌受贿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于7月9日决定逮捕二人。

闫明言、秦永升被捕后的供述,露出了另一条狐狸尾巴,这就是辽宁省司法厅劳动教养管理局管理处副处长于晓炜。

于晓炜,男,1960年生,大学文化,河北省人,先后任部队体工队员、教员、政治干事,1998年转业到辽宁省司法厅劳动教养管理局任管理处副处长。侦查员们决定顺藤摸瓜,乘胜追击,扩大战果。根据闫明言的供述,7月8日,检察机关以于晓炜涉嫌介绍贿赂犯罪决定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立即实施抓捕行动,当日将于晓炜抓捕归案。

于晓炜见闫明言已被捕,自知事情败露,遂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来,就在他任辽宁省司法厅劳教局管理处副处长期间,有人找到于晓玮,请求于晓炜为保外就医脱逃后被抓捕归案的王某某办理扣除刑期事宜。于晓炜通过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一名中层干部李某某认识了闫明言,并请求闫明言为王某办理此事。于晓炜于2005年1月至5月间,先后向余某某索要人民币180000元,2005年5月的一天,他将其中20000元转交闫明言,余款160000元被其个人占有。2005年5月27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下达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决定书,王某于当日被释放。

检察机关根据于晓炜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于7月20日决定将其逮捕。8月4日以于晓炜涉嫌犯有、介绍贿赂罪移送审查。

检察机关在“大墙”里惩治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声威波及到相关角落,群众举报犯罪的积极性也被激发。8月,检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抚顺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第一看守所被监管人员查某某非正常死亡。经初查发现,抚顺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第一看守所副所长王昊有犯罪嫌疑。于是,检察机关于8月9日决定对其立案侦查,当天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王昊,男,1973年生,大学文化,警校毕业,先后任公安分局民警、看守所民警,2002年任抚顺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第一看守所副所长。据王昊交待,2005年6月4日,抚顺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第一看守所收押涉嫌抢劫犯罪的嫌疑人查某某,被多次殴打致伤,导致情绪异常。6月6日,作为该监区负责人,未对此情况进行调查,而是对查某某先后采取戴戒具、约束带捆绑等措施,导致其没有得到及时治疗,于次日8时20分出现呼吸异常,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查某某因身体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肺挫伤、脑挫伤等,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8月16日,检察机关以王昊涉嫌犯罪罪决定将其逮捕。次日,检察机关以王昊涉嫌罪移送审查。

检察机关在办理抚顺青台子监狱系列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辽宁省抚顺青台子监狱六监区在外役施工中脱逃一名罪犯,监区长周恩涛、副监区长刘立新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犯罪嫌疑,于是决定对周恩涛、刘立新展开调查。

经侦查查明,2005年8月31日,辽宁省抚顺青台子监狱六监区监区长周恩涛擅自决定不将罪犯外役劳务现场审批表等材料向监狱狱政部门主管领导和监狱长报批,指派副监区长刘立新带队到私设的外役现场外役。刘立新安排干警使用其他外役现场的提票将该监区26名外役罪犯提出监狱,带至位于抚顺石化一厂西侧的外役现场进行管道搬运施工。8月31日和9月1日,周恩涛先后两次到外役现场进行监管安全检查,对劳务现场的管理干警和戒护人员未按规定进行配备,现场没有划定明显的隔离带、警戒线,未设干警流动哨和固定的值班看守员,以及刘立新安排无戒护资格人员对罪犯祝某某实施戒护等安全隐患未制止和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刘立新在同意该戒护人修车后未另行安排他人对祝某某戒护,致使祝某某脱逃。

后记

辽宁省抚顺青台子监狱系列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在辽宁省抚顺青台子监狱引起强烈的反响和震慑,一些曾收过犯人钱物的干警纷纷主动来到检察院,上缴钱物,讲清问题,检察机关根据立案标准和管辖,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交由监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至此,辽宁省抚顺青台子监狱系列职务犯罪案件全部告破,涉及监管场所政法干警19人,立案侦查6人,涉及罪名4个,开创了抚顺市监管场所职务犯罪侦查史的先河,监管场所秩序得到了有效治理,这一成功经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广。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第3篇

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党委原副书记蒋洁敏被立案侦查。

蒋洁敏于1955年10月出生在山东阳信。1993年3月任胜利石油管理局副局长。此后一路晋升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2000年6月任青海省副省长。2000年11月任青海省委常委、副省长。2003年6月任青海省委副书记、副省长。2004年4月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11月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2007年5月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11月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2013年3月任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党委副书记。

公安部原副部长李东生被立案侦查

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公安部原副部长李东生被立案侦查。

李东生于1955年12月生,198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4月参加工作。1978年-2000年,历任中央电视台记者、新闻部时政组副组长、政文部副主任、新闻采访部副主任、主任、新闻中心主任和副台长。2000年至2002年,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2002年5月至2009年10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2008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2009年10月,公安部党委成员、副部长(正部级)。2011年2月起,任公安部副部长、党委副书记(正部长级)。

广东清远原环保局局长陈柏和涉嫌罪案开庭

7月11日,曾放言“分分钟搞垮一间厂”的广东清远市清城区环保局原局长陈柏和,涉嫌罪、一案在清城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面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罪和两项罪名,他只承认受贿1.4万元。

去年12月9日, 陈柏和在和企业主交涉时称,“8个街镇,每个都交100万(人民币),做两次就可以收手,你看他敢不敢揭发……其实我什么都不用做,只要找一两间厂,到了那里打麻将,就可以盯死那些厂长,他们就会乖乖送钱给我了……”

该区纪委接到举报后,随即介入调查,并于去年12月13日正式成立专案调查组,对此事立案调查。随后,陈柏和被免职,相关部门通过立案调查发现陈柏和的上述涉嫌犯罪事实。

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原副署长叶虔受贿案宣判

7月9日,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对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原副署长叶虔行贿、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判处被告人叶虔有期徒刑八年,并处人民币4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叶虔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人民币40万元。

盐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被告人叶虔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叶虔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叶虔表示与辩护律师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辽宁大连市纪委办公厅秘书处原处长刘振龙受贿案二审宣判

辽宁省大连市纪委办公厅秘书处原处长刘振龙在任职期间,以及借调中纪委工作期间,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还利用影响力受贿。7月11日,大连市中级法院的终审裁定书认定,刘振龙构成、利用影响力,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刘振龙接受其朋友石某请托,以大连市纪委干部现借调到中纪委的身份,提前得到尚未对外宣布的处理结果并告之石某,事后收受石某朋友郭某给予的5万元钱。2013年春节前,石某的朋友周国锋的儿子周吉丞因与交警发生冲突,被刑拘,石某受周国锋请托找刘振龙帮忙,希望在春节前能把人放出来。刘振龙找到大连市纪委相关人员帮忙,该人又联系办案单位负责人协调此事。2013年2月7日,周吉丞被取保候审。刘振龙通过石某向周索要5万元。

吃药反腐

近日媒体报道称,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行为决策研究组发现,受贿金额越多,受贿行为对大脑的刺激就越大。这一说法促使外界讨论是否可利用药物或治疗方法抑制腐败,“吃药反腐”说随之引发关注。7月12日,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研究员李纾否认课题与腐败、贿赂行为有任何关联。澳大利亚阿德雷德大学心理学院教授约翰・唐恩专家称,很难通过心理治疗或吃药来干预腐败行为。

监外执行

日前,有网友发帖称“广西阳朔一局长被法院判刑十年却未坐一天牢”,引发社会广泛的关注。7月6日,桂林市七星区法院通报回应:2010年其对石宝春暂予监外执行,此后未收到过阳朔县公安局关于石宝春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及私自外出等情况的通报。目前,石宝春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接受病情检查,判决中涉及的17万元赃款正在依法追缴中。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第4篇

随着审判长、济南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旭光敲响法槌,受贿、贪污、案经过近5天的公开开庭审理,26日13时04分,全部结束,将于近期宣判。

法庭就书指控被告人的受贿、贪污、罪等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徐明、王正刚、王立军(已判刑)等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公诉人宣读了法国人德维尔、张晓军(已判刑)等相关证人证言,当庭播放了侦查机关询问证人薄谷开来(已判刑)、唐肖林的同步录音录像、涉案房产幻灯片等视听资料,并向法庭出示了有关物证照片、相关书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亲笔供词。公诉人还出示了综合证据,说明了本案发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没有自首、坦白、检举揭发的情节。

表哥杨达才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案开庭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表哥”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因为在2012年8月一场造成36人遇难的特大车祸现场面带微笑而遭到公众质疑。随后这位局长在不同场合佩戴多块名牌手表的图片在互联网上广泛转载。随后,有关部门在调查该起事件后认为,杨达才存在严重违纪问题,被,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资委原主任蒋洁敏被免

9月1日,中纪委通报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经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据媒体报道, 蒋洁敏在石油天然气行业拥有近40年的工作经验,曾长期担任中石油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一职。此次被调查,很可能与中石油窝案有关。此前一周内,中石油系统四名高管落马,包括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大庆油田公司总经理王永春,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股份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李华林,中石油股份公司副总裁、长庆油田公司总经理冉新权,中石油股份公司总地质师、勘探开发研究院院长王道富。

上海理工大学原校长许晓鸣犯被判刑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于8月21日对上海理工大学原校长许晓鸣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判处许晓鸣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许晓鸣利用职务便利,于2003年至2011年期间,非法收受兰某、钱某、朱某计价值人民币113万余元的钱款,并为三人谋取利益。

北京丰台原民防局长涉嫌受贿案开庭

8月20日上午,北京市丰台区原人防办主任、民防局局长崔爱国因涉嫌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受审。在法庭上,崔爱国表示指控有部分不属实。

检方指控,2007年至2008年间,崔爱国利用担任北京市丰台区民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宜泽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在租赁和使用人防工程中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在换购丰台区玺萌公馆5号楼1单元401室过程中,收取两公司支付的差价、房屋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停车管理费等共计104万余元。

2005年至2011年间,崔爱国利用担任北京市丰台区人防办主任、民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贺晓郁(另案处理)承租人防工程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贺晓郁出资200余万元购买的房屋三套。

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第5篇

中央纪委称,郑少东的上述行为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郑少东处分,经国务院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成也绍基败也绍基

郑少东的发达,得益于的提携;郑少东的落马,也缘于和“同穿一条裤子”,卷入腐败的泥潭而不能自拔。

现年51岁的郑少东,1958年11月生于广东潮阳,1975年8月参加工作,197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长期从事刑事侦查工作,曾任广东省公安厅刑警总队副总队长,刑侦局局长,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局长,2005年4月任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一级警监。

而曾任广东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的,则从1970年开始进入省公安厅工作,1986年任副厅长,1991年任厅长、党委书记,1998年任省委副书记、省委政法委书记,兼任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2000年后,任省委副书记、省委政法委书记,仍然管着公安战线。

从两人的履历可以看出,少壮派郑少东的仕途腾达,关键在于得到了顶头上司的赏识。不仅一手将他扶上刑侦局局长、常务副厅长的位置上,而且还极力推荐他进入公安部,成为年轻的副部级领导。

和郑少东在广东公安系统破获了不少大要案,也成为他们俩晋升的政治资本。这些案件主要有:

一是侦破“世纪贼王”张子强案。1991年7月12日,张子强涉嫌谋划了香港启德机场的1.7亿港币运钞车被劫案。后又指挥手下策划了数起令人震惊的绑架案,获赎金数以亿计,令香港富豪巨贾人人自危。张子强团伙成员既有香港人,也有内地人,不仅在香港作案,也在深圳、广州杀人、抢劫。张子强策划的最令人震惊的绑架对象,是李嘉诚的大儿子。张子强共勒索了李嘉诚10亿港币,这是迄今为止,香港勒索金额最高的劫案。1997年7月,香港回归,时任特首的董建华多次请求内地警方协助香港警方抓捕张子强。1998年1月下旬,广州警方在严密布控之后,终于一举逮捕了张子强及其同伙。时任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局长的郑少东全程参与了此案件的侦破,当时广东公安厅的总指挥,正是。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第6篇

“主体有扩展,损失难计算,因果多间接,徇私看客观,选举新课题,并案管辖难,异地搞侦查,重点在审判”,在10月28日、29日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法学会、武汉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法律适用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李忠诚用上述话对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作了很简练的概括。

同样是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与反贪污贿赂工作相比,长期以来公众似乎并没有给予其足够的关注。经历了长期的默默耕耘,让渎职侵权检察人员感到欣慰的是,局面似乎正在悄悄发生转变。

恰在上述研讨会开幕的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了专项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在《报告》中,曹建明检察长坦言,虽然近年来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与党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仍然是检察工作中相对薄弱的环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这“三难一大”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渎职侵权———同一天的专项工作报告和研讨会针对的都是这个长期不为公众所熟悉的名词,这似乎是一种巧合。而有研讨人员对记者表示,“同一天”确实是“凑巧”了,但由此反映出高层与基层、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重视,却绝不仅仅是“巧合”。

高层的重视,已经共睹。那么如何从理论上指导实践、解决基层难题?研讨会就此展开讨论,首当其冲的就是破解“三难一大”。

谋划侦查势:解决“发现难、取证难”

发现难、取证难,这从《报告》中的数据可见一斑。在20xx年至今年6月的四年半中,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1202件38754人,已侦结提起公诉17943件23308人。平均计算,一个基层检察院一年办理的此类案件很少。《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徐建波进一步提出,渎职犯罪具体存在多大的黑数不得而知,但根据相关统计分析,比例至少为犯罪明数的一倍以上,确实需要关注。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杨耀杰从整个职务犯罪侦查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侦查势”的概念,试图破解上述难题。“势”是我国一个古老的哲学概念,按照杨耀杰的说法,“侦查势”是指由侦查要素总和构成的能够作用影响司法主体及被侦查对象心理活动乃至行为抉择的信息集合或信息场,比如反腐败形势及刑事政策之势、科技手段及成果之势、侦查员素质之势、讯问调查场所之势等等。他强调,应当把谋划构建侦查势作为实现侦查力价值的最大化的重要途径,而侦查力研究的是侦查主体发现、揭露、证实犯罪的能力,因此谋划侦查势将对解决渎职案件发现难、取证难有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进一步提出,侦查势应当分不同层次:低层级的是物理学意义上的势,比如侦查人员对嫌疑人要保持年龄、阅历等方面的位差;高层级的是类似孙子兵法中讲究的势,比如在某起案件中整体的侦查策略;最高层级的应是我国古代法家所讲究的“胜势”,其注重宏观方面,比如整个社会对查处此类案件的反应与声势以及执法环境等。

侦查势可以说是一种侦查艺术、侦查策略,但侦查人员更关心的可能是如何解决具体的侦查难题。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龙宗智主张,对侵权案要加强初查的运用,因为不经过初查,对渎职侵权这样的案件就很难知道其有无犯罪事实。但他提醒要注意初查手段的合法性,对举报线索进行立案前的初查不能使用强制措施,非强制性的秘密侦查(如跟踪调查)基本不影响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可以运用,但是诱惑侦查手段则不应在这类案件中使用。龙宗智还认为,初查所获得的物证与书证,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而且经过一个提取或移交的程序,其法律效力不应发生争议,而在立案之前采取调查询问等非强制侦查行为获取的人证也可以延续到立案后阶段使用,乃至作为审判中的定案依据。

对渎职犯罪关联案件的并案侦查问题,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王永金在多年实践中颇有心得。他认为,并案查处符合办案规律,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英辉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并案管辖限定为“重特大”案件,因此要防止在实践中被滥用,只有对查处渎职、贪污案有重大关联的案件才可并案侦查。另外,宋英辉还认为,目前的并查规定针对的是公务人员,对非公务人员则没有相应规定,需要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也认为,有些渎职犯罪的认定需要有其他犯罪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即“原案”的认定问题,而检察机关对原案的管辖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加剧了检察机关对渎职犯罪的 查证和认定的难度。这涉及到刑事实体法与诉讼法协调的问题。刑事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发展应加强协调,寻求到一个结合点,在保障人权的同时又能做到高效和公正,并有效地实现刑法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目的。

处理难、阻力大:观念要转变,理论要跟上

“处理难、查办案件遇到的干扰和阻力大”在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轻刑化。“20xx年检察机关查处的渎职犯罪中,犯罪人被判处免刑和缓刑的比例高达95.6%”,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莫洪宪引用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于20xx年公布的这一数据很能说明这一问题。解决“处理难、阻力大”需要社会各方的观念要转变,不能因为“个人没得好处”就心生同情,道理其实很简单:姑且不论渎职案件中造成死亡、重伤的严重后果,《检察日报》有文章显示,检察机关从20xx年以来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造成的平均个案经济损失是贪污犯罪的17倍。

除了观念转变,宋英辉还提出要适当修改法律,比如在反渎职侵权办案工作中,为了排除办案干扰而使用的指定管辖,就和刑诉法规定的指定管辖适用于“管辖不明的案件”的规定不相符,这需要在刑诉法修改过程中予以考虑。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如何解决定罪量刑的一些难点,司法人员更需要理论上的指导和帮助。

李忠诚提到的“损失难计算,因果多间接,徇私看客观,选举新课题”,几乎都是影响案件查处的实践难题。他举例说,渎职案件中几乎都要求有“重大损失”,而一些案件中嫌疑人乱批土地造成土地被毁损,那么土地价值几何?土地的位置不同、性质不同,对价值影响极大,而土地管理部门有时还不愿提供评估价格,这让办案人员对损失的计算更加头疼。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多次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每一次所造成的损失都没有达到构罪的损失标准,但累计多次的损失则达到构罪标准,对此能否定罪处罚?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希慧认为,对于这种行为,只要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按犯罪处理。

在重大火灾事故、重大责任事故中,要确定过失责任,一般容易确定现场直接作业人员的责任,但通常因“地位越高、离现场越远,越没有责任”,而免除上层领导、监督者的过失责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林亚刚介绍,为防止这种不合理现象,日本等国学者提出了“监督过失”理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齐文远提出,在渎职犯罪中,处于监督地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危害结果之间是间接因果关系,他们的过失与直接责任者的过失形成过失竞合。齐文远还认为,监督者与直接责任者不能进行按份归责,直接责任者应该因自己的过失行为对危害结果负完整的责任,监督者应该对自己疏于监督、教育单独承担责任,而且监督者与直接责任者可能因注意义务的性质不同而构成不同的犯罪。

对“监督过失”理论,武汉大学终身教授马克昌认为这并非解决因果关系的理论,而因果关系实际上却在研讨中被屡屡提到。作为华中科技大学的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市检察院检察长孙应征注重从理论上研究、解决实践难题。他在实践中发现,很多司法人员对于渎职犯罪中存在偶然因果关系时是否应当追究渎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没有把握。对此他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侧重强调渎职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是否起作用及其作用程度大小,而不在于区分必然性与偶然性,所谓的必然性与偶然性是针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作用力大小而言的。不管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属于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适用中的几个理论难题

除了“三难一大”,很多实践难题也需要理论上给予解决。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康均心主张,对上述行为要实行数罪并罚。虽然牵连犯要择一重处罚是我国长期以来的通说,但这个通说本身有很大的不合理性,因为此种情况的牵连犯明明是基于数个犯意,实施了数个行为,触犯了数个不同的罪名,显然是数罪,所以对该行为数罪并罚是适当的。马克昌教授进一步指出,牵连犯本来是德国的一种理论,仅针对一种行为的情况,后被日本吸收。我国刑法学理论在引进这一理论时没有像日本那样作是否有经常性牵连关系的区别,因而出现了一些不妥。他主张要限制牵连犯的内涵或干脆取消牵连犯的说法。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皮勇由此认为,从行为事实构成一罪与数罪切入,用竞合论解决渎职犯罪的罪数问题,不仅可以大为简化罪数形态的判断,而且还可以弥补并解决我国目前罪数论中单纯考虑犯罪的单复数做法的缺陷。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第7篇

2002年8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在云南省丘北县锦屏镇安乐旅社住宿的朱永琼被人杀死。当天下午,该旅社老板朱佩英向丘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电话报案。接报后,丘北县公安局将案件交给刑警大队一中队办理,并成立了专案组,由时任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的刘自春负责,对案件进行侦查。专案组根据旅社老板和其他住客提供的情况,制作了两幅模拟画像,展开了查找凶犯的侦查工作。

几天后,锦屏镇磨依村28岁的青年王树红进城赶市,当他行经离“安乐旅社”不远处的三鑫花园旁时,突然被身着便衣的刘自春拦住。刘自春拿出模拟画像,问王树红:“我是公安局的,画像上的人是你吗?你是不是犯过事?”王树红回答:“不是我!我没有犯法!”“有事,你跟我去一下吧!”不容王树红多说,刘自春就把王树红带走了……

2002年10月5日,丘北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王树红。丘北县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本案没有王树红的“血型检验报告”,但有4组材料能够证实王树红有重大犯罪嫌疑。据此认为,王树红已具备涉嫌故意杀人的逮捕条件,于2002年10月10日对王树红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但同时也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案件中存在的没有DNA鉴定书等问题。

审查见疑点,三次退侦严把关

2002年11月29日,丘北县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丘北县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本案的证据不充分,便针对本案中“尸体手臂的可疑半透明物是否提取和送检;作案工具的可疑挎包是否提取、是否经嫌疑人辨认;现场指纹是否提取、是否作指纹鉴定;所提取的其他检材的鉴定结论及被害人指甲内是否有抓伤遗留的组织”等问题,于12月18日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应当补充这些材料的书面意见。丘北县公安局在没有向检察院提供补充侦查提纲所述问题材料的情况下,又于2003年2月11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县检察院审查。

杀人命案的属上一级检察院管辖。2003年3月4日,丘北县检察院将本案上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审查。

案件上报后,文山州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主办检察官陈新丹对案卷初审一遍后,感到被告人王树红涉嫌故意杀人的证据很多,将案件诉到法院去固然没有问题。然而,由于面对的是一宗嫌疑人可能被判死刑的案件,强烈的责任感驱使着她对本案的审查慎之又慎:“既要审查被告人的有罪证据,更要审查被告人的无罪证据!”于是,她又以查微析疑的精神,反复审查案卷。经过缜密的审查,陈检察官发现本案有诸多疑点:没有血型检验报告,勒死被害人所使用的挎包带没有到案,被告人王树红作案时所穿的“石林牌”白色胶鞋没有到案,卷宗材料说被告人王树红抢劫死者500元钱用剩的280元放在家中的一抽屉里,经搜查也没有搜查到……

发现上述疑点后,陈检察官带领干警火速提讯了王树红。一见到检察官,王树红就翻供,说公安打他,他没有杀人。根据这些情况,陈检察官开始怀疑侦查人员有诱供的可能,认为本案不能,必须认真听取被告人王树红的申辩,必须查清疑点,便马上将案情报告了处领导。

公诉处处长唐永国立即组织全处干警对案件进行讨论,在听取了陈检察官对案情的介绍后,一致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点甚多,尤其是没有关键性证据,不能,必须查清!”

案情和处理意见汇报后,得到了检察长孙甸鹤和主管副检察长江玉昌的赞同。于是,文山州检察院于2003年4月18日经过丘北县检察院,将本案退回丘北县公安局补充证据。紧接着,陈检察官又带领干警赶赴丘北县检察院、公安局,进行内查外调,核实案件证据。

在文山州检察院追查案件疑点时,2003年5月21日,丘北县公安局竟将本案又报到了文山州检察院,虽然补充了一些材料,但都不是证据,检察机关退侦时提出的主要疑点均未回答。经过再次讨论,文山州检察院领导认为:“检察机关的审查环节是案件的‘出口’处,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的高低要靠审查这个‘出口’处来体现。因此,在疑点没有查清时,对本案绝对不能!”遂作出了对本案“存疑不”的决定,让公诉处于6月11日再次将案件退回丘北县公安局。

杀人真凶落网,受害人重见天日

2003年6月24日上午,23岁的丘北县六挂上寨村村民王林标,以为名,准备实施抢

劫,被接到报案赶去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经审讯,王林标还交代了他在2002年8月的一天,窜到丘北县城安乐旅社306号房间,以为名,在与女朱永琼发生了性关系后,用事前准备好的自行车刹车线,将朱勒死,抢走朱的现金103元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经过提取王林标的血液送检,得出结论:王林标的血液与朱永琼身上的精斑DNA鉴定结论相同,确认了王林标就是杀害朱永琼的真凶。

真正凶手的落网,使王树红“杀人”案是错案冤案成为铁的定局。这时,文山州、丘北县两级检察院催促公安机关赶快放人。2003年7月1日,丘北县公安局以“侦查发现不应当逮捕”为由,宣告被错误关押了296天的王树红无罪释放。

然而,王树红重见天日这天是身带残疾躬着腰被人搀扶着走出看守所的,后经昆明市法医院鉴定,王树红的损伤为7级伤残。笔者在王树红家采访时,王树红的二哥王树才讲述了王树红被公安机关抓走后的情况:

2002年9月4日,我弟弟王树红进城赶集被公安抓走了,我们家不知道,他早上出去,一天不见他回来,也不知道他到哪里去了,直到下晚了,才有村上的人来我家说,你家王树红像是被公安抓了,你们去看看吧。我马上赶到县公安局去问,李光兴说:“王树红犯案了,严重得很,不能回去。”我爹、我妈都是70多岁的人了,身体不行,不能走远路,得知我弟被抓,急得不吃不睡,全家人一点办法也没有。村上的好多人听说王树红杀人被抓,都出来作证。村上有11人列名按手印写成材料,证明我弟弟王树红2002年8月27日、28日在家放牛。我把这个材料拿到县公安局,交给了李光兴,可他接了材料后,什么都不理。到了2003年3月15日,还不见王树红回来,村委会上又有3个寨子的38人联名写材料,证明我弟弟王树红27日、28日这几天在家放牛,没有进城。我又到县城把材料交给了李光兴,他还是什么都不理。他们不顾事实,把我弟弟抓去,不来村上调查,村民们作证明也不听,一口咬定是我弟弟杀的人,多次打他,叫他承认,把他打残了,现在不杵拐杖就不能走路了,究竟怎么办呀!

三级检察机关合力,坚决查办制冤者

在丘北县公安局将杀害朱永琼的真正凶手王林标落网的情况告知检察院后,2003年6月28日上午,文山州检察院检察长孙甸鹤、主管副检察长江玉昌召集公诉处长唐永国、渎职侵权检察处处长段伟,紧急开会研究决定,抓、拘、捕王树红的案子是错案冤案,王树红现在已经带残疾,说明公安机关办这个案子不仅马虎,而且有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对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办案情况进行调查。

当天下午,江玉昌副检察长带领渎职侵权检察处处长段伟等干警赶到丘北县,找县检察院批捕、的干警了解办案情况、调看了公安机关审讯王树红的录像,发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确实有“诱供”、“刑讯逼供”行为。

被释放的王树红,一出狱就到医院检查,拿着伤残鉴定到处告状。文山州检察院认真接待了王树红。根据王树红的检举,渎职侵权检察处处长段伟率领干警于7月18日再次下到丘北县,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他们到县公安局找民警们,了解办案情况;到王树红所在村找村民,了解王树红被抓前后的身体状况;到县看守所找医生、和与王树红同监室的人,了解王树红的伤情。张某某是与王树红同监室的重要证人,可他已被释放回到本县新店乡某村的家里,当时这个村因“闹鼠疫”被封闭,但是为了查实王树红的伤情,检察官们还是冒雨步行两个多小时,终于找到了此人……

通过一系列的深入调查,检察官们感到此案问题很大,便及时将案情向省检察院作了汇报。省检察院领导对此案非常重视,决定此案由省检察院督办,立马指派渎职侵权检察处一位副处长带3名干警下到丘北县,会同文山州检察院、丘北县检察院,研究对公安民警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的查办方案,决定:此案由省、州、县3级检察院联合办理。

本案的关键在于王树红的7级伤残是在被抓前就有的还是在被抓后才有的。经过3级检察院紧密配合、近一年的缜密侦查,在反复核实前期调查所得证据的基础上,在王树红的伤情又经过公、检、法3家法医鉴定后,排除了其他原因,认定“王树红的伤是在被关押期间由外力所致”。据此,2004年8月20日,丘北县检察院将涉嫌对王树红刑讯逼供的时任丘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李光兴、丘北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教导员刘自春、丘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卢梁甲依法进行了刑事拘留,9月3日执行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