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SCI发表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公民文化权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11-11 07:10:37
公民文化权论文

公民文化权论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思想政治工作;入文关怀;心理疏导

为深人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视域下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程度,日前,河北省委讲师团和河北省社科院联合调查组就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先后走访广东、河北等二省十二市,对公民文化权利实现路径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文化权利的内涵及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程度

文化权利是一个不断被丰富的概念,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内涵。当前,我们所要实现的公民文化权利,主要是指公民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和文化成果受保护的权利。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人新世纪以来,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人贯彻落实,文化建设的进程日益加快,公民文化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但相对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等人类其他基本权利,文化权利常常因失之于“柔性”,而造成实际权利的不在场。我国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状况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文化权利”意识淡薄,对文化权利的促进基本上处于无意识阶段。与经济权力、政治权力相比较,社会普遍对文化权力感到陌生,不知道作为公民在文化方面应该承担的责任、应该享有的权利,仅仅将文化权利实现视作是国家一种行为,缺乏对自身文化权利的关照,缺乏文化权利诉求的主动性。存在“说起来重要,千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口头上重视,行动上忽视”等现象。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基本上也是偶发的、随意的,缺乏制度化、经常化。

二是文化权利中的单项权利如受教育权、知识产权等逐步受到尊重,但整体性的文化权利未受重视,文化消费占居民最终消费支出的构成比重偏低。据国际统计分析,如果一个国家的人均GDP达到1601)美元,文化需求应在个人消费中占20%,实际需求总量应为20100亿元。2005年,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1601)美元,但是文化消费支出只有4150亿元,文化需求的满足程度不到1/4。特别是农村地区,平均文化消费支出仅871.77元,占全部平均开支(10989.46元)的7.93%,超过一半的农民年文化消费在200元以下,且文化耐用消费品、教育消费占较大比例,文化消费的主导地位并未确立。

三是农民工、贫困地区等弱势群体文化边缘化’现象严重,文化权利玉待被保护。调查发现,与城市文化相比,农村文化处于边缘化的境地。一方面,农村公共文化设施日益衰败;另一方面,在文化内容供给上,一些健康、文明的公共文化形式日渐式微。在城市,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由于收人水平的限制,工余生活多以聊天、打牌、逛街、看电视为主,娱乐生活非常有限。资料显示,农民工所在单位中,有电视室的仅占35.3%;有室的仅占13.5%;有阅览室的仅占28.3%;有运动场所的仅占23.3%。关注弱势群体的文化权利,保证最低收人群体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间题非常突出。

四是文化权利保护性制度渐趋完善,但保护的主动性不够、范围不广,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近年来,文化建设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基层文化建设、文化遗产保护到文化体制改革、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为公民文化权利实现创造了良好条件。但相对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而言,以保障和实现公民文化权利为出发点的文化法律和文化行政法规却很少,且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多是受外来因素的影响,体现出建立文化权利保护制度的内驱力不足。

二、四大因素制约公民文化权利充分实现

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文化权利的实现是需要成本的。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水平越高,财政投人文化建设的力度就越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就越完善,文化权利的实现程度也就越高。虽然近年来我国经济每年稳步增长,但由于人口压力和税收制度不尽完善,所以人均资源总是有限的、稀缺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能力,削弱了国家实现文化权利的综合实力。

文化建设滞后的限制。文化权利的实现,受文化发展状况的影响。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能够为社会提供丰富的文化产品,创造较多的文化机遇,享受更多的文化成果,促进公民文化权利的充分实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文化建设仍然滞后,无论是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上,还是在文化产业发展上,都落后于发达国家数倍,我们所能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在数量、品种、质量上都无法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文化发展不均衡,导致在文化权利实现上出现了地区间的“鸿沟”、城乡间“二元结构”与阶层间的“差序结构”。

市场化产业化取向的冲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文化领域的市场化、产业化倾向日益严重。这在极大提高文化生产效率,满足人们个性化文化需求的同时,也导致文化生产的平面化和庸俗化趋向。一些创作者由于过度迫求商业价值,而忽视艺术、社会价值的创造,致使文化垃圾泛滥。与此同时,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也令新的文化“压迫机制”产生,即强势文化压迫、取代弱势文化,使得文化面临同质化、单一化的威胁,影响了公民文化权利的充分实现。

消费观念落后的阻碍。文化消费与物质消费不同,它主要是在生理需求以外寻求精神依托,是一种心理需求。当前,不少公众的消费观念还停留在传统物质生活享受与评价阶段,未能在经济富裕之际实现向文化消费转变。以文化作为休闲方式的观念还没有形成,大多数城市家庭可能会一个月去吃几次大餐,但没有多少人有每月去图书馆看书、去剧院看一场大戏的计划。有人为一顿饭一掷千金,却舍不得花几十元去看演出。这一切都成为文化权利实现的阻碍力量。

三、充分实现公民文化权利的路径选择

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动态过程。在强调保障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国家职责的同时,积极挖掘市场手段、社会手段、法制手段,促进公民文化权利的充分实现。

一要按照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实现奋共文化服务由以往的“零打碎蔽”型向整合型、联动性、工程化发展,整体打包,政策推动,立法保护,绩效考核,促进公民丈化权利的国家实现。文化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实现首先依赖于政府主体作用的发挥。这是因为,政府作为一个国家最大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它的合法性来源于普遍的公民权,因此其公权力也必须为公民权的实现提供根本保障。首先要切实树立“文化民生”新理念,强调文化发展为人民,文化发展靠人民,文化发展成果为人民共享;其次要突出抓好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农村书屋建设、文化艺术人才培养“六大工程”,着力打造具有地方文化特色,融文化、经济、政治、社会于一体的综合文化场馆;再次综合运用现代技术和其他文化元素,推动公共文化传播方式升级,实现文化服务的多元素集成、多亮点聚合、系列规模效应彩缤纷和整体功能的最优化,推进雅文化与俗文化、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多层次公共文化产品及服务平衡发展;最后要出台文化扶持政策,确保农民工、贫困地区等“弱势群体”在文化财富分配上的公平正义。

二要坚持社会丈化社会办的思路,建立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媒体和社区共同参与的社会联动机制,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在合作中发展,促进奋民文化权利的社会实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仅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还必须最大限度地调用民间文化资源、挖掘民间文化资本。目前,社会力量捐赠文化事业主要集中在捐赠公益性文化机构或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数量较少,普遍率低,不够活跃,规范、畅通、经常性的渠道尚未建立。促进公民文化权利的充分实现,必须建立健全公益捐赠和赞助优惠政策,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提供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必须把非政府组织的培育发展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非政府组织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承担起促进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和公共文化服务中的组织协调职能;必须创新社会文化运作模式与服务手段,通过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特许经营等方式,提高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三要适应现代社会新型媒体发展和区城、受众细分的需要,运用现念、现代技术、现代形式进行文化传承,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数字化引领、结构化升级、消费化导向、多元化目标,促进公民文化权利的市场实现。一要通过运用高新科技改造传统文化产业,增强文化产品的市场供给能力,提高文化服务水平;二要发挥中心城市优势,形成以区域中心城市为核心,辐射带动县(市、区)、乡镇的文化产业区域格局;三要细分文化市场、研究消费对象,既要从产品生产和服务供给的方面谋划和组织实施。又要从产品消费和服务需求的角度出发,创造供给,创造需求,拓展市场空间,诱导市场需求,实现文化产业发展由产品导向向消费导向转变;四要催生文化创意、文化博览、动漫游戏、数字传输、网络创作等新的文化服务业态,加快文化生产和传播的速度,拓展新的文化服务领域和空间;五要加强文化要素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中介和行业组织,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形成文化资源的良性循环机制,推动文化产业资源集聚和产业融合。

公民文化权论文第2篇

论文摘要:公民的文化权利需要通过政府创造条件而逐步实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责任体现。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是其应承担的文化责任。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就是档案馆以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满足公众档案文化需求为目的,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档案文化产品与档案文化服务的活动和过程。档案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应该坚持公益性、公平性、便利性和多样性原则。

    自1997年我国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来,各界对公民文化权利及其如何实现的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公民的文化权利要通过政府创造条件而逐步实现,这要求政府承担起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义务,明确政府在保障公民文化权利中的责任。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根本途径。作为国家出资设立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该如何保护公民文化权利、满足公众档案文化需求呢?笔者认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档案馆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根本途径。

    1公民文化权利与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一样重要,但不同的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直接参与就可以实现,而公民的文化权利需要政府创造条件而逐步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条件性要求政府承担起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责任。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保护公民文化权利在文化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宗旨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

    1.1公民文化权利及其实现的条件性

    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届联合国代表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开放给各国签署、批准和加人。我国于1997年签署此公约,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人此公约。《公约》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形式确立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并第一次援引《世界人权宣言》,强调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同等重要性及不可分割性。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对文化权利的描述,有学者认为,公民文化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二是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三是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四是文化创作成果得到保护的权利。

    《公约》虽然明确了公民应享有的文化权利,但同其他权利相比,文化权利容易被人们忽视,因为“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不同,文化权利的实现需要强有力的国家干预,需要大量投资,只能通过经济增长来创造条件而逐渐实现。也就是说,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是需要政府创造一定的条件的。正如《公约》的第二条第一款描述:“每一缔约国家应尽最大能力承担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赵宴群博士认为,“文化权利的实现主要需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经济条件、政治条件、社会条件和思想条件。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条件性要求政府承担起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义务,明确政府在保障公民文化权利中的责任。

      1.2公共文化服务-一-保障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根本途径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加强政府对文化公益事业扶持的力度,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文化服务”。《“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作为下一步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国家首次明确提出公共文化服务的概念。此后,公共文化服务一词被频繁地拿来讨论。公共文化服务,简单地说就是提供公共文化产品,满足公众文俗寿求的活动和过程。公共文化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本质要求。公共文化服务具有公共性、公益性、文化性等特点。

      尽管学术界至今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界定没有统一的认识,更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及成果,但是有一点是不容置疑的,那就是,各界都认为公共文化服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文化权利。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张晓明、李河同志认为,“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社会需要‘公共文化服务’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满足公共文化需求。”俞楠博士指出,“实现公民文化权利,满足公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首要目的。徐世王同志认为,公共文化服务“就其核心内涵和本质内容而言,它是公民文化权利在我国文化工作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形式”。保护公民文化权利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动力,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根本途径,公共文化服务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公民的文化权利,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

    2权利的呼唤与责任的担当: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释义

    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需要政府承担起相应的义务,提供各方面的条件。档案馆作为政府出资设立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保护公民文化权利,是其不可推卸的文化责任。然而,受档案事业“国家模式”的影响,档案馆文化服务长期处于自我封闭的状态,普通公民无法与政府部门一样享受公平的档案文化服务,这与公民文化权利的实质背道而驰。随着公民民主意识的觉醒,档案文化诉求的增多,档案馆传统文化服务观念与公众的日益增长的档案利用需求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因此,档案馆只有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才能在政治民主化和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1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档案馆履行科学文化事业机构职责与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统一

    文化事业单位的一般定义是:在文化领域从事研究创作、精神产品生产和文化公共服务的组织机构。文化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就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从而保护公民的文化权利,正如有识之士所言:“所有文化事业,其根本宗旨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可见,文化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这是文化事业单位的本质要求,也是文化事业单位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不可置疑,档案馆是文化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工作基本术语》中指出,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工作通则》也明确界定档案馆为“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在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就是档案馆保障公民文化权力的根本途径,因此,档案馆履行科学文化事业机构职责与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统一于其公共文化服务之中。

    在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朱铭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作出“加强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和体育设施建设”的指示,这非常明确地指出了档案馆的公共文化性质,为档案馆事业的正确定位和今后发展指明了正确方向。首先,档案馆要克服传统行政心理的制约,大力倡导服务型心理。档案馆工作人员必须认识到档案馆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所承担的文化责任。其次,档案馆要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档案馆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整合馆藏的档案资源,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档案利用服务能力。

    2.2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的内涵

    探讨档案馆的公共文化服务,要先明确档案馆的公共性与文化性。首先,档案馆具有公共性。公共行政学一般把社会生活领域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其中满足公共领域需求的产品带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由于私营组织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是没有动力的,公共物品只能由公共组织来承担。档案馆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为社会提供档案服务的公共组织。作为档案馆公共服务内容的档案具有一定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一种公共产品。其次,档案馆具有文化性。“档案馆性质是以文化性为核心构成的一个体系,在档案馆的本质属性一文化性之下,还包含有多重属性。”档案馆的文化性包括:档案的内容与载体具有文化性、档案工作具有文化性以及档案馆自身具有文化性。由于兼具公共性与文化性,档案馆可以成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档案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就是档案馆以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满足公众档案文化需求为目的,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档案文化产品与档案文化服务的活动和过程。其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

      一是服务对象是大众而不是小众。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服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档案馆的服务对象还是主要停留在各级党政机关。随着档案馆由改革开放初期的封闭、半封闭到开放的初步转型,特别是档案馆“四位一体”功能定位的确立,档案馆的服务对象逐步扩展到全体社会公众。档案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正是这种转变的重要体现。

      二是服务内容具有公共性与文化性。档案馆公共服务以档案为服务内容,档案拥有公共物品属性,档案的利用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即一个利用者在利用档案时无法排斥他人对档案的利用而且排斥他人利用是没有必要的,档案馆无法也没必要通过市场价格系统调节公众对档案的利用。同时,档案具有文化属性。档案是在特定的文化状态下产生的,档案的内容与载体都具有文化性。

      三是服务目的是维护公民文化权利。档案馆之所以通过各种途径传播档案文化,是因为公众具有档案文化需求,而档案文化需求来源于公民文化权利的确立。公民的文化权利呼唤档案馆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满足公众文化需求,维护公民文化权利是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的根本目的。

    3公民文化权利视角下的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原则

    3.1公益性原则。“公共文化需求来源于‘公民文化权利。’公民文化权利的承认与确立产生了大量的公共文化需求,并要求公共文化服务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档案馆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原则是指档案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要以满足公众的档案文化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公益性原则是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的根本原则。坚持公益性原则,一方面要求档案馆向社会开放,以维护公民平等利用档案的权利,满足公民的档案文化信息需求;另一方面要求档案馆提供无偿服务,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为社会公众无偿提供“公共产品”是其责任所在。

    3.2公平性原则。文化权利的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不论其种族、国籍、肤色、性别、语言等如何。在现代社会,文化权利是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同等重要,理应获得公平的对待。文化权利的这种公平性决定了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必须坚持公平性原则,即任何公民在获取档案文化产品、享受档案文化服务的过程中应该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然而,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服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档案馆的服务对象还是主要停留在各级党政机关。在由“国家模式”向“社会模式”转变的背景下,档案馆要改变主要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服务的做法,把档案馆的服务对象逐步扩展到全体社会公众。档案馆在具体的服务工作中也要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利用者。

公民文化权论文第3篇

论文摘要:公民的文化权利需要通过政府创造条件而逐步实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责任体现。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是其应承担的文化责任。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就是档案馆以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满足公众档案文化需求为目的,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档案文化产品与档案文化服务的活动和过程。档案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应该坚持公益性、公平性、便利性和多样性原则。

自1997年我国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来,各界对公民文化权利及其如何实现的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公民的文化权利要通过政府创造条件而逐步实现,这要求政府承担起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义务,明确政府在保障公民文化权利中的责任。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根本途径。作为国家出资设立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该如何保护公民文化权利、满足公众档案文化需求呢?笔者认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档案馆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根本途径。

1公民文化权利与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一样重要,但不同的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直接参与就可以实现,而公民的文化权利需要政府创造条件而逐步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条件性要求政府承担起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责任。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保护公民文化权利在文化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宗旨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

1.1公民文化权利及其实现的条件性

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届联合国代表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开放给各国签署、批准和加人。我国于1997年签署此公约,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人此公约。《公约》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形式确立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并第一次援引《世界人权宣言》,强调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同等重要性及不可分割性。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对文化权利的描述,有学者认为,公民文化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二是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三是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四是文化创作成果得到保护的权利。

《公约》虽然明确了公民应享有的文化权利,但同其他权利相比,文化权利容易被人们忽视,因为“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不同,文化权利的实现需要强有力的国家干预,需要大量投资,只能通过经济增长来创造条件而逐渐实现。也就是说,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是需要政府创造一定的条件的。正如《公约》的第二条第一款描述:“每一缔约国家应尽最大能力承担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赵宴群博士认为,“文化权利的实现主要需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经济条件、政治条件、社会条件和思想条件。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条件性要求政府承担起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义务,明确政府在保障公民文化权利中的责任。

1.2公共文化服务-一-保障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根本途径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加强政府对文化公益事业扶持的力度,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文化服务”。《“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作为下一步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国家首次明确提出公共文化服务的概念。此后,公共文化服务一词被频繁地拿来讨论。公共文化服务,简单地说就是提供公共文化产品,满足公众文俗寿求的活动和过程。公共文化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本质要求。公共文化服务具有公共性、公益性、文化性等特点。

尽管学术界至今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界定没有统一的认识,更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及成果,但是有一点是不容置疑的,那就是,各界都认为公共文化服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文化权利。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张晓明、李河同志认为,“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社会需要‘公共文化服务’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满足公共文化需求。”俞楠博士指出,“实现公民文化权利,满足公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首要目的。徐世王同志认为,公共文化服务“就其核心内涵和本质内容而言,它是公民文化权利在我国文化工作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形式”。保护公民文化权利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动力,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根本途径,公共文化服务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公民的文化权利,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

2权利的呼唤与责任的担当: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释义

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需要政府承担起相应的义务,提供各方面的条件。档案馆作为政府出资设立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保护公民文化权利,是其不可推卸的文化责任。然而,受档案事业“国家模式”的影响,档案馆文化服务长期处于自我封闭的状态,普通公民无法与政府部门一样享受公平的档案文化服务,这与公民文化权利的实质背道而驰。随着公民民主意识的觉醒,档案文化诉求的增多,档案馆传统文化服务观念与公众的日益增长的档案利用需求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因此,档案馆只有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才能在政治民主化和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1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档案馆履行科学文化事业机构职责与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统一

文化事业单位的一般定义是:在文化领域从事研究创作、精神产品生产和文化公共服务的组织机构。文化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就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从而保护公民的文化权利,正如有识之士所言:“所有文化事业,其根本宗旨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可见,文化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这是文化事业单位的本质要求,也是文化事业单位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不可置疑,档案馆是文化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工作基本术语》中指出,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工作通则》也明确界定档案馆为“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在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就是档案馆保障公民文化权力的根本途径,因此,档案馆履行科学文化事业机构职责与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统一于其公共文化服务之中。

在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朱铭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作出“加强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和体育设施建设”的指示,这非常明确地指出了档案馆的公共文化性质,为档案馆事业的正确定位和今后发展指明了正确方向。首先,档案馆要克服传统行政心理的制约,大力倡导服务型心理。档案馆工作人员必须认识到档案馆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所承担的文化责任。其次,档案馆要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档案馆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整合馆藏的档案资源,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档案利用服务能力。

2.2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的内涵

探讨档案馆的公共文化服务,要先明确档案馆的公共性与文化性。首先,档案馆具有公共性。公共行政学一般把社会生活领域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其中满足公共领域需求的产品带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由于私营组织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是没有动力的,公共物品只能由公共组织来承担。档案馆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为社会提供档案服务的公共组织。作为档案馆公共服务内容的档案具有一定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一种公共产品。其次,档案馆具有文化性。“档案馆性质是以文化性为核心构成的一个体系,在档案馆的本质属性一文化性之下,还包含有多重属性。”档案馆的文化性包括:档案的内容与载体具有文化性、档案工作具有文化性以及档案馆自身具有文化性。由于兼具公共性与文化性,档案馆可以成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档案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就是档案馆以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满足公众档案文化需求为目的,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档案文化产品与档案文化服务的活动和过程。其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

一是服务对象是大众而不是小众。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服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档案馆的服务对象还是主要停留在各级党政机关。随着档案馆由改革开放初期的封闭、半封闭到开放的初步转型,特别是档案馆“四位一体”功能定位的确立,档案馆的服务对象逐步扩展到全体社会公众。档案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正是这种转变的重要体现。

二是服务内容具有公共性与文化性。档案馆公共服务以档案为服务内容,档案拥有公共物品属性,档案的利用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即一个利用者在利用档案时无法排斥他人对档案的利用而且排斥他人利用是没有必要的,档案馆无法也没必要通过市场价格系统调节公众对档案的利用。同时,档案具有文化属性。档案是在特定的文化状态下产生的,档案的内容与载体都具有文化性。

三是服务目的是维护公民文化权利。档案馆之所以通过各种途径传播档案文化,是因为公众具有档案文化需求,而档案文化需求来源于公民文化权利的确立。公民的文化权利呼唤档案馆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满足公众文化需求,维护公民文化权利是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的根本目的。

3公民文化权利视角下的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原则

3.1公益性原则。“公共文化需求来源于‘公民文化权利。’公民文化权利的承认与确立产生了大量的公共文化需求,并要求公共文化服务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档案馆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原则是指档案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要以满足公众的档案文化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公益性原则是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的根本原则。坚持公益性原则,一方面要求档案馆向社会开放,以维护公民平等利用档案的权利,满足公民的档案文化信息需求;另一方面要求档案馆提供无偿服务,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为社会公众无偿提供“公共产品”是其责任所在。

3.2公平性原则。文化权利的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不论其种族、国籍、肤色、性别、语言等如何。在现代社会,文化权利是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同等重要,理应获得公平的对待。文化权利的这种公平性决定了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必须坚持公平性原则,即任何公民在获取档案文化产品、享受档案文化服务的过程中应该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然而,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服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档案馆的服务对象还是主要停留在各级党政机关。在由“国家模式”向“社会模式”转变的背景下,档案馆要改变主要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服务的做法,把档案馆的服务对象逐步扩展到全体社会公众。档案馆在具体的服务工作中也要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利用者。

公民文化权论文第4篇

论文摘要:从公民的文化权利入手,分析了造成我国文化权利不公平的原因,提出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是政府的职责,实现公民文化权利是图书馆的责任,并从五个层面阐述了图书馆实现公民文化权利的途径和方法。

公民文化权利和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一样,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的需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建立逐步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体系,是全面实施党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作为公共文化事业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共图书馆自然责无旁贷。

1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是政府的责任

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是执政党实现民主政治的前提,公民只有获得了应有的文化权利才可能获取参与社会管理和决策的知识,才有机会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亦如其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的实现一样,政府在其中扮演了核心角色。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正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本世纪初,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的改善,“文化权利’旧益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反映在图书馆领域便是关于“国图收费是与非”的讨论、各种传煤广泛报道的“国图事件”、“苏图事件”、“信师事件”等。因此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保障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成为时代赋予政府的必然责任。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其文化方面的主要内容为“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权益,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的权利”,“公约缔约国为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等等,该公约于1975年1月3日开始生效。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该公约,于2001年2月28日获得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1年7月开始生效。这说明我国政府不仅注重公民的生存权利、发展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而且也把文化权利纳人保障范畴。

这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赋予政府必然的历史责任,也是以人为本最具体的体现。

2实现公民文化权利是公共图书馆的职责

100多年前普勤给公共图书馆一个经典性的定义:“公共图书馆是依据国家法律建立的,是受地方税收与自愿捐赠支持的,是被当做公共信息管理的,每一个维护这个成市的市民都有平等地享有它的参考与流通服务的权利。这一经典定义告诉我们公共图书馆有如下特点:国家以法律保证,公费支持,对社会所有成员免费服务、平等服务。公共图书馆的公益性决定它从一开始诞生就肩负着一种社会使命—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

国际图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规定:“公共图书馆是人们寻求知识的渠道,为个人和社会群体的终身教育,自由决策和文化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每个人都有平等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权利,而不受年龄、种族、性别、、语言或社会地位的限制”;“公共图书馆的宗旨是通过提供各种形式的资源与服务来满足个人和团体在教育、信息和个人发展,包括娱乐和休闲等方面的需求”。这些内容阐述了下面三层意思:a.公共图书馆为公民文化权利得以保障和实现提供基本的设施条件;b.每个公民都有平等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权利;c.公共图书馆必须最大限度地满足公民利用图书馆的权利。虽然我国还没有出台全国性的图书馆法,但是一些专业地方法规已有类似的规定,如《北京市图书馆条例》、《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等。《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指出:“公共图书馆是指由政府兴办,向社会公众开放,承担文献资源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职能的公益性文化设施。”

3文化公平,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现阶段.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极不平衡,东部与西部发展不平衡,沿海与内陆发展不平衡,城市与乡村发展不平衡。在我国东部和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公共图书馆在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方面走在了前头,如“深圳图书馆之城”的建设。广州图书馆、东莞图书馆、杭州图书馆、佛山图书馆等开展的平等、免费服务颇受公众欢迎,并成为广大图书馆效仿的榜样。然而,一些落后偏远地区的公共图书馆发展状况不能不令人担优。

3.1图书馆普及率不高,设施陈旧落后据文化部2000年统计,全国有144个县无图书馆,108个县图书馆有馆无舍,广大农村更是基本上没有正式建制的图书馆。2003年,全国有124个县级图书馆没有书架和藏书。另外,我国公共图书馆的信息化普及程度不高,存在地区差异。东部因特网用户的普及水平是全国水平的1.97倍,而中部与西部地区分别是全国水平的0. 45倍和0.32倍。网络用户农林牧副渔水利生产人员仅占用户总数的0. 7696,农民用户只占0.3%(s)。

3.2经费投入不足,文献资源匾乏、陈旧、结构不合理据统计,2004年,全国有720多家县级公共图书馆没有一分钱购书经费,占县级馆总数的32.596;而且全国每个省、市、自治区都有无购书经费的县级公共图书馆。这些县级公共图书馆87.6%集中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2006年全国公共图书馆人均藏书量仅为0.38册,远远低于国际图联人均1.5--2册的标准。如此惊人的统计数据如何满足我们的读者需求,保障实现他们的文化权利?

3.3公共图书馆缺乏对弱势群体的关怀虽然图书馆对残疾人员、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农民的关注常常见诸媒体,但这正是“物以稀为贵”的原理所在,也正是新闻的价值所在。据2005年3月1日的《经济日报》报道,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人数已达1.4亿—1.8亿人左右,占全国人口的11%—14 %,如此庞大的弱势群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应该关注的问题。但是由于公共图书馆的经费问题,使本来就囊中羞涩的公共图书馆对弱势群体的服务难以尽如人意。

3.4文化成果共享缺乏长效机制目前我国广大农民的业余生活非常单一,多以打牌、打麻将、看电视为主。他们非常渴望阅读书刊、报纸、图书,但是却无力购买。某些公共图书馆组织的送书下乡活动的确是件惠及全民的好事件,但往往成为应景之做,缺乏长效机制,难以解决农民的文化饥渴。

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在接受《了望》新闻周刊采访时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应具备五方面的功能、作用:公平性或均衡性;便利性;多样性;公益性;基本性。以上问题迫使我们探索应该如何构建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进而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

4公共图书馆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途径和方法

4. 1加快公共图书馆的法治化建设要构建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必须加快图书馆的立法工作。众所周知,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主要靠政府买单,没有有效的法律保障,只凭地方官员对图书馆的喜好,难以保证公共图书馆的持续发展,这也正是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当前委靡不景气的原因。图书馆立法应明确政府在图书馆建设上的主体地位、职责和经费投入,惟有如此,才能保障公共图书馆正常地运行和发展。

目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还没出台,但是一些地方性图书馆立法为图书馆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可提供借鉴。各级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形成鲜明导向。如在公共图书馆的投人和基础设施规划方面,在缩小地区间差距,保护弱势群体实现文化权利的政策扶持方面都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使公共图书馆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法可依。

4.2加大财政投入,动员社会力,共同参与资金是保障公共图书馆正常运行和发展的第一要素。长期的经费投人不足不仅影响图书馆事业的均衡发展,而且影响公民对信息的公平获取和文化权利的实现。长此以往,必将造成人们文化生活贫乏,文化生产力落后,文化生态恶化,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新的社会转型时期,首先,公共图书馆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向当地政府部门去游说,去说服,使一些官员确实认识到公共图书馆的发展关乎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关乎社会的和谐发展,从而获得政府的理解和支持,缓解经费不足的矛盾。其次,在建立逐步覆盖全社会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背景下,各级政府和文化单位也应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动员社会力量捐助公共图书馆事业。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势头,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和图书馆服务体系的建设。加大对公共图书馆经费的投人成为新时期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4.3整合文化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各级公共图书馆要相互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在设施设备、文献信息、专业人才、优质服务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消除辖区鸿沟,使不同辖区的公民共同享受公共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和服务。广州的总分馆模式值得效仿,各地区可以市级图书馆为龙头,联合高校图书馆、县级图书馆,使基层图书馆成为市、高校、县级图书馆的分馆、流通馆,达到优秀的文献资源在更广泛的区域内流通起来,使有限的文献资源发挥最大的价值,从而实现资源共享。近几年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取得一定成绩,其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方式使那些最基层的、难以正常享用实体图书馆服务的民众得到数字图书馆的服务。

4.4积极倡导和推行公共图书馆免费服务免费服务是实现公民文化权利的必然选择。早在194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共图书馆宣言》中规定:“公共图书馆是知识之门,应不分年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社会地位,向所有人免费提供服务”。作为实现信息均等工具的公益性质的公共图书馆理应也必须应该实行免费服务。事实上,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公共图书馆正在逐步走向免费。2006年6月4日的光明日报以《杭州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为题报道了该馆的免费开放。2006年07月12日深圳新闻网以《詹福瑞:深圳图书馆服务理念够大胆》为题报道了该馆开放、平等、免费的服务方式。这些图书馆免费服务的理念和服务方式是值得提倡和推行的。

4. 5提升馆员素质,给读者最充分的人文关怀馆员是联系读者和文献的桥梁,是图书馆服务环节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一切服务的完整性都离不开馆员的劳动,因此馆员的素质是实现图书馆服务的重要因素。读者是图书馆的终极关怀,也是图书馆得以存在的根由,所以公共图书馆必须使读者享受到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这就要求馆员首先要树立崇高的职业道德,爱馆、爱书、爱读者,确立自己在服务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把“爱心”贯彻到具体的服务活动中去。其次,馆员要秉承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给读者以最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关心。现代人的自我意识、主体意识日益凸显,得到他人的尊重,感受人文关怀,享受人性化服务,已成为现代人对社会的文化诉求与情感诉求。所以图书馆的服务工作中应把“为书找人,为人找书”、“读者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贯彻到具体的工作细节中,让读者享受最充分、最周到、最细致、最温馨的服务,给读者最人性化的关怀。

公民文化权论文第5篇

[论文摘要] 文化权益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建立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实现公民文化权益的必要和主要途径。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须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大公共文化投入,发展第三部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市场化与社会化,并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与评估制度。

文化权益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它的彰显与实现既是社会走向文明的必然过程,也是社会进步的基本动力之一。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别强调:“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使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使人民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满足公民的基本文化需求,是实现公民文化权益、提升国民文明素质的必要和主要途径。

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与公民文化权利

我国在1997年10月27日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了该公约。从此,公民的文化权利日益被政府所重视,为学界所关注。一般说来,公民的文化权利主要包含享受文化成果、参与文化活动、开展文化创造和文化创造成果得到保护等四个基本层面的内容。

文化权利作为公民的一种基本人权,它具有寻求满足与实现的天然本性,而它的满足与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进步与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相关研究表明,当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1600美元和3000美元时,人们的文化需求水平将大幅度上升,文化消费支出大约分别占个人消费支出的18%,20%和23%。 2003年,我国人均GDP已超过1000美元,经济发展进人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社会结构正快速向发展型、享受型升级,社会对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的公共服务需求急剧增长。与20年前相比,人民群众对公共文化设施、文化娱乐活动、出版物的阅读、广播影视服务等各个方面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实现自身文化权利的愿望也更为迫切。

(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主要内容

由于文化需求本身的多样性与多层次性,它得以实现的途径是多方面的。但就文化权利而言,它的公权性质决定了政府必须采取多种措施来满足公民的文化权利。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简单地讲就是为满足社会的公共文化需求,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行为及其相关制度与系统的总称。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种类齐全、服务质量稳定、能满足不同社会群体基本文化需求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如图书馆、博物馆的馆藏及其服务。二是合理的文化政策法规,科学的公共文化服务管理体系。包括公共政策决策机构及机制。三是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主体。包括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和主要由公共财政提供经费的公益性文化服务机构,也包括大量的非政府组织。四是合理的公共资源配置。妥善使用文化资源是建设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前提,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维持和提高,需要公共财政拿出相当于总支出1%左右比例的经费用于文化投人,在特别重视文化发展或文化基础薄弱的地区,更应提高投入比例。五是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

(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公民文化权益的实现

直接或间接地动用政府的公共文化资源,建立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满足公民的基本公共文化需求,是实现公民文化权利、提升国民整体素质的主要途径。建立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保障公民拥有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公民享受文化成果权利的前提与基础,是公共文化事业的发达、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充足和服务的完善。而建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核心目标之一,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向公众提供数量多、水平高的公共文化产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文化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让全体人民真正享受到文化成果带来的种种好处。

二是保障公民拥有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人民群众不仅要享受文化成果带来的福利,而且还需要参与到各种文化活动中去,以获得精神文化的更多满足并促进自身的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就是希望通过举办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满足公民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的精神需求,同时调动公民进人公共领域的积极性,借此实现公民参与公共文化事务管理的权利。

三是保障公民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人是创造的主体,文化创造和发展最深刻的根源和动力蕴藏在广大人民群众之中。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就是要改变以往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办文化、管文化的状况,在以政府为主导力量的同时,充分发挥民间社会的积极作用,为广大公民进行文化创造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更多的自由空间。

四是使公民文化创造成果受到应有保护。政府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要从制度和法律层面上对公民的文化创造成果给予有效保护,其中就包括对文化成果的传承和保护,以此来不断丰富我国的公共文化资源。

二、党的+六大以来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成就与不足

(一)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成就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视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实现间题,大力发展公共文化事业,使人民的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主要表现在:

一是农村文化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十五”期间对农村文化投人达到134.23亿元,占全国文化事业费比重为27.05 %。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状况有了很大提高,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得到加强。到“十五”期末,县县有图书馆文化馆的目标基本实现。预计到2010年基本实现“乡乡有综合文化站”的建设目标。目前全国共有县以上公共图书馆2762个,文化馆3226个(含群艺馆),文化站38362个,初步形成县、乡两级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各地制定了很多扶持农村文化建设的政策和措施,投人也不断加大。如山西省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晋西北、太行山革命老区的农村文化设施进行支持,计划“十一五”期间,建设覆盖“两区”的县、乡、村三级文化网络,新建县图书馆40个、县文化馆39个、乡镇文化活动中心628个、村文化活动室14986个。

二是实施重大文化工程,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近几年,文化部和财政部联合实施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送书下乡工程等一些重大的有影响的文化项目,这些项目成为推动文化工作的有力抓手,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与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密切合作,共建基层服务点分别超过20万个,辐射人群上亿。送书下乡工程覆盖全国22个省份的部级扶贫开发重点县300个、近3000个乡镇,为农村群众提供了丰富的精神食粮。

三是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增强了公共文化单位的活力。根据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总体部署,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加强图书馆、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的改革,建立健全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全面实行聘用制和劳动合同制。积极推动文化馆、图书馆转变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为广大群众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文化服务。如深圳实施的“一公里文化圈”项目,提出每1.5万常住人口拥有一个图书馆,市区所有图书馆一卡“通借通还”,市民出户一公里就能享受到公益性文化设施提供的服务,全市所有公益性文化场馆全部免费开放,基本实现了公共文化服务近在咫尺,群众随时随地可以获得。广东东莞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多彩,每年举办广场文化活动1.5万次,惠及群众1000多万人次,呈现出“天天有舞会、周周有晚会、月月有比赛、处处有讲座”的文化景观。

(二)当前文化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尽管如此,我国公共文化建设还是相对落后的,尤其是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严重滞后。目前,在我国的很多地区,特别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发展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截至2005年,全国还有26712个乡镇没有文化站设施或站舍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现有文化站站舍大部分建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站舍破旧落后,设备严重缺乏,不能适应农村文化建设需要,急需改建或扩建。

除此之外,我国地区间文化发展不平衡现象、公民群体间文化消费的不均衡现象也很明显,政府的公共文化服务能力还巫须提高。以优秀农村党员郭秀明为原型的方言话剧《郭双印连他乡党》,获得“五个一工程”奖等多项殊荣,已上演300多场,然而却没能到农村演一场。就连“老郭的乡党们”也只看过一次,还是西安话剧院雇车将他们接到城里来看的。在城里,一次活动、一场大戏动辄花费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剧院的门票也是数百元、上千元;而在农村,让农民掏上五元钱、十元钱看一出好戏也是高消费。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重视城乡、区域文化协调发展”,“着力丰富农村、偏远地区、进城务工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这是党中央站在统领全局的高度,对缩小城乡文化差异、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提出的要求,体现了执政党对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文化权益的日益重视。

三、明确责任主体,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完善、不发达,造成了文化传统淡出生活、民族民间文化严重流失、社会精神生活匾乏与文化生态恶化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致使公民文化权利得不到满足。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理念与模式紧密相关。也就是说,公共文化服务并非只是简单地直接提供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建设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前提,首先是明确政府在其中的定位,实现政府对社会文化的管理功能。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应该扮演责任主体的角色,并首先承担好其在社会文化发展中的宏观管理职能。

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等因素的影响,作为发展公共文化事业责任主体的政府,在管理公共文化事业中却存在着错位、越位、缺位种种职能不清的情况,使得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供给,在数量上出现严重不足。因此,构建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应从下述几方面改革完善:

(一)推动“三个转变”,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逐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根据这一目标,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就要加快党政分离、政事分离、政企分离,使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真正实现“三个转变”:即从以办文化为主逐步向以管文化为主转变;从以管理政府文化服务机构和文化设施为主逐步向管理全社会文化为主转变;从以行政手段为主逐步向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转变。只有完成“三个转变”,才能真正确立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全面}1顷党和政府与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关系,培育和规范文化市场体系,优化文化人才资源配置,建立以满足公民文化权利为核心的新的文化宏观管理与调控机制。

(二)加大公共文化投入,改革文化投融资体制

“十五”期间,中央和政府加大了对文化事业的投人力度,2004年全国文化事业财政经费首次突破百亿元,达113.63亿元,但这只占国家财政支出的0.4%。因此,必须结合我国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不断加大对公共文化事业的投人,并将政府每年投人公共文化事业的财政预算比例加以法定化,同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管理,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提供资金支持与保障。另外,还要改革投融资管理体制,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事业建设,以解决国家财力不足与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产品需求不断提高的矛盾。

(三)改革文化事业单位,发展第三部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市场化与社会化

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化与市场化,指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不仅仅由政府部门及公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提供,也应由社会力量与政府共同提供。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就是要根据现有文化事业单位的性质和功能,扶持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进行“转企改制”,深化文化事业单位人事、收人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第三部门指不属于政府、企业的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只有大量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中来,才能有效地弥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市场失灵”和政府缺位、服务低效的不足,避免文化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单一。

(四)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与评估体系

公民文化权论文第6篇

论文关键词:文化事业;公民权益;政府作用

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是推进先进文化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必经之路,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重要职责,是民族文化的重要支撑,是以文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体现,是生活质量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进程中,要把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放到与文化产业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二者齐头并进,协调发展。

一、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

文化权益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之一,是支撑和满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基本指标。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它是由国家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面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文化事业及其相关载体。它肩负着传播知识、宣传教育、示范指导、向群众提供优质精神文化产品、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的重任。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将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的文化宣传阵地和休闲娱乐场所,进一步提高城乡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

1.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增强文化发展活力和竞争力的迫切需要。面对日益开放的国际环境,文化事业已经成为中华文化融人全球文化多元化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通过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基础、物质保障、人才队伍、基本载体等方面的建设,必将大力促进文化的科学发展,增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加强,也直接促成了政府资源、经济资源、社会资源、服务资源、管理资源、技术资源、人力资源、观众资源、设备资源等各类文化资源要素的全面整合与有效利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文化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满足广大群众精神需求的内在选择。文化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表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提出,不仅把文化建设纳人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共进的社会进程,也突出显示了文化在和谐社会中培育时代精神、体现人文关怀、实现文化权益、促进文化提高、完善人的全面发展的独特功能。只有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才能在文化发展的机遇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充分发挥文化对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塑造灵魂的社会教化功能,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求知、审美、健身、交际等方面需求的服务功能,使优质的公共文化产品成为温馨、亲和的力量,慰藉、鼓舞人的力量,使公益性文化工作成为浸润和滋养美好心灵、熏陶和培养高尚情操的事业。

3.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破除一切阻碍和影响文化发展的体制弊端,是文化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文化生产管理、服务支配理念和模式发生变化,以目前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和文化队伍网络为基础,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着手构建以实现社会成员最广泛的文化享有为目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已经具备了很好的条件。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不仅只是文化事业领域的从业者自己的发展,它已经成为了一个民族提升自己文化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只有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建设一个充满活力、能够自我优化的、适应文化发展规律的、政府、社会和市场力量共同参与的文化体制,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二、当前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滞后是影响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因素

公益性文化事业虽有较大的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经费仍然“捉襟见肘”,文化设施和设备仍然很难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文化生活的需求。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费投人不足,基层文化活动乏力。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需要有足够的经费支持。但由于受财力的限制,政府对文化事业投人较少,没有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很多文化事业单位只能勉强维持工作运转,而无力拓展业务。当前主要表现为:经济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投人有限;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氛围不够浓,社会力量参与仍然缺位。不少地方的领导干部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认为只要搞好经济就行了,存在着重经济建设,轻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现象。认为经济建设是实的,短期就可以取得效益,能够体现出政绩,而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是虚的,一时不能见效,政绩一时难以体现出来。所以,有的口头上强调要重视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而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部分地方的领导干部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导致部分地方的公益性文化设施简陋,无法起到宣传教化、休闲娱乐的作用。

2.人才缺乏,文化竞争力不够强。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文化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培养、竞争和使用。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文化人才使用、培养和引进机制,文化经营管理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匾乏,有些门类的专业技术骨干流失较为严重,文化事业发展缺乏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成为制约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瓶颈”之一。加之现有的文化人才队伍年龄老化、知识结构单一,不适应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尤其是在管理人才方面,更是缺乏懂经营、善管理的专门人才。所有这些,都是掣肘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一个很大的因素。

3.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文化创新乏力。文化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文化管理方法比较单一,过多地依靠行政管理和政策调节,文化市场管理缺乏统一的行政执法力量。当前,有相当一部分文化企事业单位管理仍然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主要依靠行政方式来配置资源,文化资源浪费严重。文化服务不是以满足人民的基本需求为目的,造成公民的文化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时,存在着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管办不分的状况,缺乏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没有发展动力。

4.基础设施和设备比较滞后,文化信息共享资源相对乏力。长期以来,新建的基础设施和新投人的设备比较少。现有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基本上都是使用了多年,已经老化,适应不了发展的需要。由于文化设施较为落后,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不利于培育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文化消费市场,提高文化品位。加之有的地方文化设施还是非常简陋陈旧,仍然停留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水平,远远不能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文化消费观念的形成,制约了市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从长远来说也必然会影响一个地区的综合发展。

投融资体系不够完善,需要建立有力的投融资主体及平台。由于文化事业单位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界定不够清晰,该推向市场的没有政策以及体制界定不够明确,造成资金投人上的缺位和越位,从而制约了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社会和民间资本多渠道融资的体制机制还未形成。公益性文化建设资金来源几乎全部依赖政府投人,社会各界参与投资很少,社会办文化、企业办文化的积极性还没有很好地调动起来。文化事业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机制较弱,不具备扩大文化市场所需资本的扩张能力。

三、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已成为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亮点和重要支撑,成为提升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必须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按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为动力,以文化设施建设为平台,以整合文化资源为手段,以提高人的素质为核心,以满足和提升市民群众精神文化发展为目的,通过市场导向、政府规划、部门联动、企业运作、项目带动、社会参与,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推动公益性文化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不断丰富和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1.坚持先进性与广泛性相结合。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的发展,改造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一切思想文化阵地、精神文化产品,都要坚持社会主义的正确导向,宣传科学真理,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要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面向广大群众,提供更多的文化服务,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不断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要。

2.坚持以人为本与发展为先相结合。必须坚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始终把文化发展的着力点放在实现和保障市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上,并以此作为评价和衡量文化建设工作的根本尺度;把提高市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文化建设和发展的根本目的。

3.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加强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调节、市场监管、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的职能。改进和完善重大文化活动和项目的组织、承办和评价机制,对政府主办的重大文化项目和活动引人竞争机制,创造条件,吸引社会资金投人,鼓励社会力量办文化,逐步推向市场化运作。

4.坚持协调发展与重点发展相结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正确处理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关系,提高文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统筹考虑文化发展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坚持宏观控制与微观搞活的有机结合,做到既放得开又管得住,确保公益性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5.坚持文化繁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要健全文化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强文化立法,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经济文化政策,鼓励和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营造文化繁荣发展的格局。同时,依法加强文化管理,整顿文化市场秩序,把握文化发展的正确方向,确保文化安全和有序发展。

6.坚持特色文化与大众文化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市场,研究市民群众的文化需求,着力提高大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在发展大众文化的同时,有选择、有重点、有步骤地发展富有文化内涵的特色文化,把发展特色文化与发展大众文化有机结合起来,为文化发展开拓更加广阔的空间。

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路径选择

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把为全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作为重要目标,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增加投人,增强活力,改善服务。要加强规划,合理充分地利用好现有文化资源,防止重复建设。

1.加大资金投人力度,提升文化软实力。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文化权益,努力提高全体民众的综合文化素质,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其公益性质决定了其生产目的并不在于追逐利润的最大化,而在于是否较好地实现了其社会服务功能,因此决定了其投人必须由政府来主导完成。无论如何改革,政府都不能在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投人上缺位。基于这样的理由,加大投人,首先要依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力保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基本运行经费,提高基层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是做好文化工作的基础。其次,要保证把宣传文化事业经费全额用于文化事业的发展上。再次,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财政资金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人力度,其增幅要保证略高于同期财政收人的增长幅度。加大投人绝不能只是挂在嘴边,各地各部门要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把它落到实处。

2.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基础设施是公益性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依托。实践证明,基础设施兴,则文化事业兴。文化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一方面是可以为广大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另一方面是能够让人们生活在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之中,更重要的是能以此帮助人们培养更加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因此,我们要结合实际,规划和建设一批既有民族特色、地域风格,又具有时代特征、为大众认可的文化设施。如科技馆、体育场馆、文化广场、全民健身园地、社区文化活动园、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并真正发挥好它们作为先进文化的传播阵地和发展天地的现实功能。

3.建立健全文化人才机制,切实加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文化工作是一项以人为对象的工作,必须树立人才是文化发展的第一资源的观念。要建立起开放的文化人才培养、引进、选拔和激励机制,培养和引进当前迫切需要的人才,并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要制定发展规划,创造良好条件,大力培养造就成批的优秀文化人才。要把培养、使用文化人才纳人财政预算,在住房、职称、待遇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使成千上万优秀人才参加到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中来。各级领导要善于发现身边的人才,善于利用好现有人才,对人才不能求全,要多看特长专长,多看优点长处。要采取选送深造、在职轮训、联合办学(班)、以工代训等形式,培养一批在各专业领域能独挡一面的专业人才。

4.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法制化建设,真正确保文化事业平稳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投人来自社会,并向社会成员无偿地提供平等服务,是现代文明社会中获得基本法律保护的领域。为此,我们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一是要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人与管理,应该及早纳人法制化的轨道,确保社会投人和服务的均衡。二是要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法制化建设,并以法律、法规方式,规范文化事业及其相关领域的所有行为。三是要建立一个覆盖操作、管理、监督的完整系统,切实保障社会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投人获得有效的使用,让广大人民群众获得实在的文化服务。

公民文化权论文第7篇

文化既是凝聚人心的精神纽带,又直接关系民生幸福。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运用文化引领前进方向、凝聚奋斗力量,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断以思想文化新觉醒、理论创造新成果、文化建设新成就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向前发展,文化工作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普遍、平等的公共服务。强调文化需求也是民生需求,就是要从维护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出发,着力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让文化发展成果最大程度地惠及人民群众,让人民享有健康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是文化强国建设的基本着眼点和落脚点,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所有领域的发展归根结底都是以人的发展为最终指向的。人的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和目的,没有人的现代化,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的现代化。美国人类学家刘易斯认为,穷人之所以贫困和其所拥有的“贫困文化”有关。人要获得经济、政治、文化利益,越来越依靠人的内在发展和全面提高。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全面发展,才能增强在社会中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后劲,进而获得更多的政治、经济、文化利益。根据联合国衡量人类发展指数(HDI)的有关指标“人的现代化”至少包括了如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含义:(1)身心的健康;(2)知识与能力;(3)支持达到上述两项的经济能力。可见,文化素质是人的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从以往衡量国民文化素质多注重成人识字率、中学普及率、劳动力平均受教育程度等,到评价文化贫困的现代指标体系包括学习型组织普及率、功能性文盲率、研究与开发支出率、继续教育培训率、知识创新率、技术成果转化率、文化产业发展率、国际文化市场占有率等。就我国而言,地区间发达程度的差异也直接影响着HDI的高低。

公民文化发展权益保障的现状分析

近十年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民主不断健全、文化日益繁荣、社会保持稳定的时期,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人民得到实惠更多的时期。目前,我国社会已进入文化消费的快速增长期,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日益旺盛,追求自我文化表达、参与自主文化创造活动的愿望更加强烈,实现和维护自身文化权益的意识更加高涨。

1.“十一五”以来文化事业费总量持续快速增长。文化事业费集中体现了各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资金投入,是反映文化事业发展的核心指标。我国文化事业费是指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收到的本级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不含基本建设的财政拨款,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也不包括文物经费)持续快速增长。“十一五”以来,我国文化事业费逐年增加,增长速度保持在18%以上的较高水平,全国文化事业费总额达到了1220.43亿元,文化事业费投入结构也得到了一定程度优化。针对基层文化建设比较薄弱的现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的要求,文化投入坚持重心下移、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方针,不断加大基层文化投入,保障文化民生,基层文化事业费比重逐年提高。同时,国家高度重视西部欠发达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按照西部大开发总体要求,文化事业费投入资金持续向西部欠发达地区倾斜,确保西部地区文化事业发展。按照艺术表演团体、公共图书馆、群众文化机构和其他单位四个方面的行业投向,国家对群众文化机构的投入明显加大。

2.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满足公民日常文化需求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我国的文化体制区分为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单位和经营性的文化企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属于前者,内容上包括县级图书馆和文化馆、乡镇综合性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室三级网络,包括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电影放映“2131”工程、文化“三送”工程。近年来,许多城市明确提出建立“文化强市”的目标,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呈现出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公民文化权益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初步建成了国家、省、市、县、乡、(镇)、村六级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实施了一大批惠民文化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已覆盖全部通电行政村和20户以上自然村,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已建成83万个服务点、覆盖90%的行政村,农家书屋已建成40万家、覆盖50%的行政村,实现乡乡有综合文化站,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公益服务目标,全国已有1743家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向社会免费开放,实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2011年,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部署了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工作。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

3.提供符合本地区群众需求、地区特色的优秀产品和服务。我国多地充分发挥在区域文化发展中的骨干作用,加强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创作和提供符合本地区群众需求、体现本地区特色的优秀产品和服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领域,满足群众多样化的文化需求。如作为第一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城市的苏州、嘉兴覆盖城乡的文化资源共建共享的经验,杭州利用“群文网”优化面向全市的群文资源配送,发挥了城市在区域的枢纽作用,使其成为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中心、产品和服务供给中心、资源和要素优化配置中心、人才培育和队伍建设中心,全面提升区域内公民文化发展权益的保障水平。

与此同时,我国公民文化发展权益保障的现状离文化强国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

1.文化事业地区发展极不平衡。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不同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水平差异很大。文化资源分配不平衡直间接影响着文化权益的实现,其保障程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呈较显著的正相关性。总的趋势是东部比中西部实现程度高。东部地区人均文化事业费较高主要是由于其自身经济水平较高,财力相对比较雄厚;部分西部地区人均文化事业费用较高主要是由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较多。

2.文化事业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明显偏低。一些地方政府官员认为文化设施不能带来经济效益,“锣鼓响不响,庄稼照样长”,把文化工作当作“软任务”,直接导致文化工作从硬件到软件建设的滞后;一些街道的文化站只剩下了一块牌子,或者“只管建,不管服务”,使得公共文化设施形同虚设,这些无疑都损害了公民的文化权益。“十一五”以来,尽管文化事业费总量呈现不断攀升的趋势,但文化事业费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却基本维持在0.39%至0.41%之间。从历史数据看,“八五”时期达到0.50%,“九五”时期大幅回落到0.45%,“十五”时期又进一步大幅回落到0.39%。“十一五”以来,文化事业费年均增长速度明显落后其他社会事业费,文化与其他社会事业的差距被迅速拉大。

文化事业费明显不足,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不同,文化建设长期以来底子薄、欠账多;另一方面是由于一些基层地方党委政府仍然没有真正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对文化建设特别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视不够,缺乏文化自觉。

2.社区文化产品的供给严重不足。由于当前我国城乡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主体是政府,因此政府能否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是决定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状况的关键性因素。现状表明,文化事业经费投入不足,尚未建立比较完善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运行经费保障机制,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较大。[1]社区文化产品太少,公益性的文化阵地少,方便实用的文化服务也少。据《半月谈》杂志社调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有超过60%的城乡居民每年用于书报杂志、电影文艺演出等文化休闲方面的消费支出不足600元,从总体上看只达到发达国家文化消费支出的三分之一左右,居民文化消费存在巨大潜力亟待释放。分析制约居民文化消费难以有效释放的原因,一方面是文化产品和服务存在供需不平衡的结构性矛盾,城乡差别较大,特别是农村地区文化生活贫乏的现象十分突出,难以完全满足多样化的文化消费需要。文化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程序是“自上而下”的,即供给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主要取决于上级的“偏好”,缺乏群众自身文化需求的表达机制。

3.城乡文化权益保障的程度差异较大。我国文化建设普遍存在“重城市、轻农村”的现象,农村文化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还存在着标准低、欠账多等问题。城乡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如2009年的城市文化投入占全国文化事业费的70.6%,农村仅占29.4%,城市比农村高41.2个百分点;城市人均文化事业费达到了33.27元,而农村人均文化投入只有12.1元。农民喜闻乐见的大量传统而又健康的活动因为经费的缺乏而难以开展起来,许多村民沉迷于打牌、麻将、。加之在信息时代,乡镇文化站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普遍偏低,缺乏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手段,其公益性方向在操作层面上难以长期坚持。个别农村地区,不仅财政供给水平较低,而且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也尤为薄弱。尽管随着新农村战略的深入,这种被动局面有了一定的好转,但就制度保障而言依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在农村谈保障农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仍然停留在口号宣传阶段。特别是农民工群体,他们由于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收入偏低、生存压力大等因素,呈现出文化权利意识淡薄、文化消费能力不足、文化生活比较匮乏等特点,难以有效满足农民工基本文化需求。

4.公民文化发展权益的立法保障相对滞后。总体来看,我国的文化立法仍处于初级阶段,已经制定的文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数量和层次上还不能满足我国文化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也无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以文化管理方面的居多,公共文化事务和规范文化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十分欠缺,存在许多立法空白和盲点。还没有制定和颁布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文化法典,一些与公民文化权益密切相关、必不可少的文化基本法律如公共图书馆法、电影法、广播电视法、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等仍停留在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较低的立法层次上,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还未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特别是文化法规只偏重于管理、规范、限制、义务和处罚内容的设定,没有与时俱进地体现发展、促进、保障、权利和服务等内容,而享有地方立法权的省市亦没有填补空白的作为。

公民文化发展权益保障的路径分析

新世纪新阶段,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十二五”文化发展规划相继实施以及十提出的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要求,都把文化建设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只有维护好和保障好公民的文化发展权益,提高公民的综合素质,当代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1.政策上要更加关注特定群体的文化权益。教育是人类脱离野蛮无知的途径,只有具有了一定的文化水准,才可能享受阅读与欣赏图书、报刊、电视、电影、互联网等传统与现代的文化读物和产品。十报告中“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较之十七大报告的表述“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义务”二字的消失,意味着从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乃至高等教育阶段的大门都要向农民工子女平等敞开,体现出一个国家的公平正义与该国对弱势群体的关爱程度呈正相关。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以及有被“社会排斥”倾向的农民工、残疾人、缺乏技能的年轻人、失业人群、受家庭问题困扰等人群,我国的文化政策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为他们提供更多适合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给他们更多参与文化活动的机会。只有切实保障公民的文化权益,特别是弱势群体、落后地区及广大农民的文化权益,满足他们的文化需求,才能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2.体系上要健全公平正义的公共文化服务环境。目前公益性文化设施发展不足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不高的情况同时存在,从长远来看,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更为关键,因为公益性文化事业是保障公民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在继续推进乡镇“六个一工程”①的同时,大力推进农村文化站分站建设及其设施建设;在推进社区“六个有工程”②的进程中,高度重视发挥社区文化建设的作用。盘活存量,整合资源,提高现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利用率,努力做到全方位、全天候面向社会开放;在不影响正常办公的情况下,各党政机关所属文化设施要定时、定期面向社会开放;建议进一步明确国家、市属单位的文化、教育、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对社会开放的责任;积极支持经营性文化场所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中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实现城乡在文化政策上的一致、在文化资源上的互补、在文化权利上的平等、在文化发展上的互动营造公平正义的文化环境,推动公民文化权益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