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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部工作经验总结(合集7篇)

时间:2022-06-22 08:36:41
生产部工作经验总结

生产部工作经验总结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第七条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八条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九条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必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第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确定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

第十二条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目录》,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有关单位下达国家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六)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等。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十五条抽查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向承检机构开具《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第十六条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督抽查有关规定,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各有关单位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章抽样

第十七条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当由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的人员、承检单位的人员组成。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严禁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严禁被抽查企业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企业参与接待工作。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国家质检总局开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向企业介绍国家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

第十八条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二)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四)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五)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六)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七)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依据、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是否为出口产品、该批产品是否有合同、生产许可证和认证的情况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确认。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企业,寄送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以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情况,并对该企业按照拒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论处。

第二十五条抽样工作完成后,抽样人员负责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抽样单及抽查方案报送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

第二十六条抽样之后,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检验机构还应当以特快专递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由该生产企业确认样品的真伪。企业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无任何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该产品为该企业所生产。

第二十七条抽样的样品应当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后继续保留三个月。到期后,样品退还被抽查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

第四章检验

第二十八条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国家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部级或者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经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优先选用。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对抽查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样品的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的领用程序,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方法、检验条件等,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六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三十七条检验结束后,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该生产企业,抄送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除按前款规定寄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应当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九条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留存,其余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经销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报告必须于上报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之前以特快专递寄出。

第五章异议的处理与汇总

第四十条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报告,需要复验时,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应当按抽查方案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并应当在10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抄报国家质检总局,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十二条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特殊情况下,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将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报告及有关附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汇总抽查结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国家监督抽查公告;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根据情况,可以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

对于某一地区被抽查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必要时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

第四十六条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第四十七条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四十九条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立即对在销产品的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者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

(三)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条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申请自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监督抽查通报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支付。

第五十二条拒检企业的产品,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企业,产品按不合格论处。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

第五十三条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五十四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被抽查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第五十五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第五十七条企业的主导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对于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

第六十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第六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验检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

第六十二条检验机构不得利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六十三条检验机构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业颁发国家监督抽查合格证书。

第六十四条检验机构和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生产部工作经验总结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第七条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八条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九条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必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第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确定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

第十二条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目录》,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有关单位下达国家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六)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等。

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十五条抽查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向承检机构开具《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第十六条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督抽查有关规定,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各有关单位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章抽样

第十七条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当由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的人员、承检单位的人员组成。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严禁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严禁被抽查企业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企业参与接待工作。

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国家质检总局开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向企业介绍国家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

第十八条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二)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四)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五)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六)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七)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依据、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是否为出口产品、该批产品是否有合同、生产许可证和认证的情况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确认。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企业,寄送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以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情况,并对该企业按照拒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论处。

第二十五条抽样工作完成后,抽样人员负责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抽样单及抽查方案报送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

第二十六条抽样之后,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检验机构还应当以特快专递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由该生产企业确认样品的真伪。企业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无任何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该产品为该企业所生产。

第二十七条抽样的样品应当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后继续保留三个月。到期后,样品退还被抽查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

第四章检验

第二十八条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国家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部级或者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经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优先选用。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对抽查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样品的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的领用程序,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方法、检验条件等,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六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三十七条检验结束后,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该生产企业,抄送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除按前款规定寄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应当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九条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留存,其余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经销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报告必须于上报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之前以特快专递寄出。

第五章异议的处理与汇总

第四十条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报告,需要复验时,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应当按抽查方案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并应当在10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抄报国家质检总局,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十二条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费。

特殊情况下,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将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报告及有关附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汇总抽查结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国家监督抽查公告;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根据情况,可以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

对于某一地区被抽查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必要时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

第四十六条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第四十七条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四十九条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立即对在销产品的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者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

(三)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条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申请自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监督抽查通报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支付。

第五十二条拒检企业的产品,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企业,产品按不合格论处。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

第五十三条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五十四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被抽查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第五十五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第五十七条企业的主导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对于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

第六十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第六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验检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

第六十二条检验机构不得利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六十三条检验机构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业颁发国家监督抽查合格证书。

第六十四条检验机构和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生产部工作经验总结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第七条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八条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九条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必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第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确定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

第十二条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目录》,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有关单位下达国家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六)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等。

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十五条抽查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向承检机构开具《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第十六条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督抽查有关规定,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各有关单位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章抽样

第十七条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当由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的人员、承检单位的人员组成。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严禁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严禁被抽查企业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企业参与接待工作。

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国家质检总局开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向企业介绍国家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

第十八条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二)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四)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五)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六)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七)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依据、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是否为出口产品、该批产品是否有合同、生产许可证和认证的情况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确认。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企业,寄送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以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情况,并对该企业按照拒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论处。

第二十五条抽样工作完成后,抽样人员负责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抽样单及抽查方案报送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

第二十六条抽样之后,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检验机构还应当以特快专递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由该生产企业确认样品的真伪。企业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无任何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该产品为该企业所生产。

第二十七条抽样的样品应当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后继续保留三个月。到期后,样品退还被抽查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

第四章检验

第二十八条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国家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部级或者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经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优先选用。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对抽查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样品的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的领用程序,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方法、检验条件等,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六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三十七条检验结束后,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该生产企业,抄送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除按前款规定寄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应当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九条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留存,其余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经销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报告必须于上报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之前以特快专递寄出。

第五章异议的处理与汇总

第四十条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报告,需要复验时,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应当按抽查方案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并应当在10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抄报国家质检总局,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十二条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费。

特殊情况下,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将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报告及有关附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汇总抽查结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国家监督抽查公告;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根据情况,可以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

对于某一地区被抽查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必要时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

第四十六条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第四十七条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四十九条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立即对在销产品的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者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

(三)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条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申请自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监督抽查通报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支付。

第五十二条拒检企业的产品,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企业,产品按不合格论处。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

第五十三条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五十四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被抽查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第五十五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第五十七条企业的主导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对于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

第六十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第六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验检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

第六十二条检验机构不得利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六十三条检验机构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业颁发国家监督抽查合格证书。

第六十四条检验机构和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生产部工作经验总结第4篇

关键词:单项工程 承包合同 市场化

1、孙村煤矿实施单项工程承包合同存在的问题

我矿井下生产单位的存在工作量挂靠产量、进尺的现象,体现不出生产效益与工作量的关系,极不合理。致使生产辅助单位仍然停留在吃“大锅饭”的地步,内部市场化难推行,工作量大时,产量、进尺可能低,提取的各种费用与实际工作量不符,预算不准,过程控制困难,事后分析效益差,从降低成本、节约材料、电费、租赁费、修理费等费用考虑,如果提高职工收入难以实现。

实施单项工程承包合同存在的问题:涉及单位多,涵盖生产公司个单位,涉及地点广,包含地面及整个井下工作地点,审核工作量大,单项工程涉及工资、材料、电费、运费、维修费等,需多个部门审核,验收困难,涉及技术、安全、质量、时限等,需多部门共同验收,结算工作量大,各生产单位可跨专业承包工程,发包专业支付费用,互有结算。

2、创新考核管理,实施单项工程承包合同

在管理体制上,用市场机制管理企业,激活各种生产要素,内部市场化通过层层划小核算单位,明确市场主体,层层分解指标,落实责任,由于内部市场与市场主体的细分,可以使管理触角得到最大限度地延伸,实现公司、区队、班组及个人责权利的统一,激发每位员工的积极性;市场化中利益杠杆的活跃与岗位职责的明确,使企业管理效力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化不是单纯的工资、材料等经营的市场化,它是安全、生产、技术、岗位等内容的全方位市场化。

孙村煤矿大力推行精细化管理,加强内部市场化管理,在我矿煤炭生产公司内部市场化中自主创新单项工程承包合同考核模式。改进煤炭生产公司中考核办法,理顺考核关系,使企业更好适应外部市场竞争。创新考核管理,实施单项工程承包合同对矿井安全生产和企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3、实施单项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分类

采煤工作面、掘进巷道、水平(采区)生产系统的安装撤除、技术改造和系统优化工程、巷道维修回撤工程、防治水工程、重大安措工程、通风安全设施工程、单独施工的井下铺轨工程、管线铺设工程、井下防灭火工程、防尘工程、水仓清挖、单独施工的井下附属工程、地面原煤生产建筑及设施维修、双基建设项目,精细化工程、其它零星工程。

经营考核部将生产公司所有工程制定价格,建成完善的价格体系。不论任何一个生产单位施工,都必须按如下程序运行:编制单项工程预算书;与专业或公司签订单项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内容包括:安全要求、技术标准、成本费用、人工收入、资金来源、施工期限、奖惩标准、验收部门等);部门填写验收单;经考部结算四个步骤。经专业部室验收后根据验收单验收情况执行结算。较小的零星工程采用零星派工单制度。零星小工程琐碎,时间短、占用材料及少,任务急,大多是应急工作,不适宜采用单项工程,采用派工单制更能适应零星工作考核。

4、实施单项工程承包合同的程序

工作量的确定:每月17日前,技术部负责提供次月回采、掘进和巷修各区队的生产工作量及生产现场状况,机电部负责提供次月机电各工区、运输工区工作量,通防部负责提供次月密闭、夹风等通防工作量,调度室负责提供次月生产准备工区工作量,技术部负责汇总后于18号前下发各生产区队。各生产区队据此编制各自详细的次月工作量计划,经各专业领导审核后报技术部汇总,经煤炭生产公司办公会研究于20号前下发各生产区队。

4.1单项工程施工前,由各专业副总组织技术部、调度室、机电部、通防部、经营考核部等相关业务部室,根据各自分管范围与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平衡,就工程的内容、技术要求、施工组织等进行安排,由施工单位技术副区长于2日内据此编制单项工程预算书。单项工程预算书中必须说明工程基本概况、工程工作量、施工时间、材料费用明细(属专业、生产公司控或矿列支的分别注明)、电费、人工费用等其他预计发生费用等内容。

单项工程预算书编制完后,由工区技术副区长负责报相关业务部室审核:采、掘、巷修单位报技术部,机电专业单位和运输区报机电部,通防工区报通防部,生产准备工区报调度室,然后报分管专业领导批准:单项工程费用属专业支付的,需专业领导签字批准;单项工程费用属生产公司控支付的,需生产公司经理签字批准;单项工程费用属矿支付的,需总经济师批准同意。

4.2单项工程预算书批准后,列矿控、煤炭生产公司控和跨专业结算的单项工程在施工前三天有经营考核部负责起草单项工程合同,分别报总经济师、煤炭生产公司经理和费用支付专业的分管领导批准后与施工单位签订。

列专业的单项工程,由分管业务部室负责在施工前三天起草单项工程合同,报专业分管领导或副总审核后与施工单位签订单项工程合同。合同一式四份,一联经考部,二联分管业务部室,三联施工单位,四联专业核算组。合同内容应包括单项工程质量要求、工作量、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以及要求完成时间及奖罚等内容。各专业单项工程由各专业在矿定额单价的基础上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明码标价,一次包死,节超额100%进工资。

生产部工作经验总结第5篇

关键词:汽车;总装;工艺验证

汽车正逐步成为千万普通家庭的必要消费品,正是因为如此,广大用户对这一消费品的整体质量越来越关注。伴随汽车制造现代化工业的发展进程,精益化的生产模式已经成为更多制造企业的首选,该生产模式具有节约生产周期,有效降低制造成本,提高竞争力的优势。随着制造工艺的不断进步,汽车产品的更新也不断发生变化,汽车制造企业纷纷把生产重点放到了新产品的研发上,如何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减少开发所用时间,尽快推出新产品成为竞的关键。实际生产中有许多设计缺陷,没有被提前发现,直到批量制造时才暴露出来,严重影响了生产的进度,修改的补救还增加了成本支出,给企业造成了负担。

一、工艺验证内涵

通常工艺验证发生在产品的设计开发阶段,产品批量生产之前。一般通过对测试制定的实物进行特定性验证,主要验证范围包括:整车工艺流程,产品设计、生产中各环节、各要素的特定性质等等。按照其内容可以分为:产品预期质量验证、设计工艺可行性验证及设备专项验证等方面。

二、工艺验证的主要内容

进行工艺验证首先应当制定方案,该方案对生产全过程工艺的各要素能够起到评价的作用,并且对于这些生产工艺因素的变化也要做到跟踪评价。根据工艺验证的最终结果,对生产工艺的可行性做出判断。汽车制造企业开发新产品时,通常会按照生产的流程开展不同的工艺验证,虚拟工艺验证通常在新产品项目启动时即可开展;进行实车试制时,则可根据产品数据进行试制工艺验证;全面工艺验证则属于产品制造全流程的范围。

汽车制造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该产品汇集多个领域的技术成果,其工艺设计的范围不仅涵盖了制造、电子等领域,还包括材料、能源等高新产业的适用,工艺验证不仅仅需要满足功能、性能的要求,所涉及的验证范围也很广泛。经过学者多年的研究和探索,最终将工艺验证的内容确定为零部件工装验证、设备装配性工艺验证和专项验证三类。三种验证方式各具特色,分别对应不同的验证结论报告,零部件工装工艺验证报告和零部件一一对应,设备装配性工艺验证报告则是根据工位数列出,专项验证则是对应工艺重点功能开展的验证。

三、工艺验证方法研究

工艺验证为了及时发现设计隐患和缺陷,尽早采取措施解决问题,避免对制造过程造成更大的危害,需要贯穿整个新产品开发制造流程的每个阶段,并且至少要进行三个轮次的工艺验证。前文所述的三种验证方式,无论是零部件、设备还是专项验证,虽然方法各有差异,但是它们的验证检验原则是统一的,即“根据验证标准清单,逐一对照认真确认”。

(一)、零部件工装验证

该验证方法的适用对象是产品的各个零部件,验证范围涵盖零部件的外形、工艺性能性、部件匹配性、防错结构性、功能性等方面。它要求零部件通过验证可以达到外观满足标准,部件匹配程度符合、具有防错结构设计,操作工具可达、适于装配操作、可实现设计工艺、能够满足人机工程共享。

(二)、设备装配性工艺验证

该验证方法主要适用于生产现场,可被细分为11个子项目。分别是:设备的型号参数,是否具有操作性;各项工具或夹具的参数、节拍及其工艺性能;装配环节的工序顺序与位置;与总成产品相关的零件供货状态和内容;工艺文件是否满足准确完整性、其和作业指导计划是否一致性;器具的操作性及工位定位功能是否满足;SE阶段遗留问题数据分析;辅料清单验证与确认;零部件的包装是否完好以及器具状态确认;与设备相关的作业环境验证,温度湿度、光照度和清洁度确认;操作人员作业状态、姿势及技能确认,确保作业可视性。

(三)、专项验证

该验证方法是针对产品及各个专项工艺重点而设定,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制造节拍验证,全车吊装防止变形验证,车辆机械化设计通过性验证,整车车门拆装验证,防错结构性验证,信息精确追溯功能性验证,制造业适用法律法规合规性验证,车辆动力总成验证,力矩装配拧紧验证,车辆后轴合装功能性验证,车辆遮蔽性能验证,车辆防水密封性验证,加注入液体验证,车辆电器ECOS及线束系统验证,异响检测验证,空调系统及管路系统验证,玻璃、轮胎性能验证,工位操作安全专项验证。以拆装车门专项验证举例说明,其各项验证标准如下表所示。

四、结语

总装新车型的工艺验证要在确保总装质量的前提下,注重验证各个环节以及各种变化产生的不同影响,区分这些影响因素对于生产条件的改进、产品结构的调整所产生的作用,通常情况新车型在总装阶段大部分数据分析已完成,如果需要进行产品变更则需要投入更长的生产周期,会延迟新车型的时间,错失竞争良机。所以在开发阶段全面通过总装工艺验证方法的检验,按照科学合理规范的验证标准进行检验,不仅可以在新车型完成之前全面发现隐患,避免出现大批量投入生产时才发现问题的局面,给企业生产带来致命的损害,还可以杜绝由于工程师个体经验差异而导致的验证标准不一的情形。在开发阶段进行规范的总装工艺验证就完全可以避免上述问题,对控制成本和加快生产进度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石康伟.模块化装配生产在汽车总装生产工艺中的实践分析[J].电子制作,2015(6).

生产部工作经验总结第6篇

每一个员工都要对自己的工作进行阶段性的总结,在总结中发现问题,吸收经验教训。既然工作总结有那么多好处,我们就养成写工作总结的好习惯吧!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1部门工作总结范文模板,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1部门工作总结一光阴似箭,转眼间,有迎来了骄阳似火的七月,两个工地都在紧张忙碌、如火如荼的施工进行中,到处都是一片热火朝天的景象,迎来了紧张忙碌的七月,意味着__-__年上半年的工作已经画上了比较圆满句号。站在下半年的新起点上,作为办公室,在总经办的直接领导下,在公司其他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办公室三名同志的合作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为更好地开展下半年的工作,圆满完成全年的工作任务,认真、全面、系统的总结半年来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有着重要的意义,现将办公室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行政人事管理工作

今年年初,因工程开工面积的增大和__-_同志的离职,工程条口相关人员紧缺的矛盾日渐显露,招聘工作摆放办公室的面前,成为任务中的重中之重,积极主动与常州人才市尝联合人才等先关部门联系,通过网络招聘信息和现场摊位招聘,通过几场招聘会后,截止今年6月30日,我公司新增员工4名,其中工程部3名,财务部1名,人员基本到位,为工程和财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优秀可靠的人才保障,人员入职以后,积极宣传了企业的文化,沟通各项规章制度,使新同事尽快融入到我们公司中来,上半年,办理了4人的入职和2人的离职辞退工作,按规定办理了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缴纳和人员增减手续。

积极做好集团和公司相关文件会议精神的上传下达工作,及时会议通知,做好公司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传阅、督办事宜,按类别和要求做好归档工作,每一次集团和公司的会议通知,培训计划和新的规章制度的出台,办公室按照要求第一时间做好上传下达,配合集团行政人事部门制定完善了《授权管理办法》和《江苏行地集团__-__年度培训方案》两个办法,根据集团要求组织财务部销售部部门经理外出培训学习及六月份组织的公司员工世博旅游等等,认真完成了几次花溪兰庭二期规划设计方案专辑评审会的会务保障工作。

办公室严格落实集团及公司的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工作中去,如公司的印件管理制度,物品领用、考勤制度、出车审批、维修申请、车辆管理等,凡事做到有章可循,每次公章使用严格落实总经理签字制度,遇有总经理不在公司等特殊情况,严格落实电话请示批准制度,得到批准后方可给予盖章。对于物品的领用,逐一严格把关,每一笔招待费用和申领的烟酒以及因工作需要所需申领的购物卡,茶叶等物品,必须有部门经理签字,总经理批准审核后才给予领用,对领用后因其他原因退还办公室的物品,及时、准确做好登记,定期自查盘点和配合财务部对库存物资:烟、酒、购物卡、茶叶等进行盘点检查,做好了账物相符,购买领用库存一目了然,物品采购坚持两人以上经手,货比三家,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质量,价格质量相同比服务,烟酒等坚持质量第一的前提下,优中选优的进行采购。

车辆管理:科学、高效地安排好公司所属车辆的使用,驾驶员能够认真做好车辆的清洁、保养、维修,保险购买、车辆审验等工作。今年一月份完成了苏D59837保险续保和年度审验工作,今年4月份,在苏D81022保险到期之前,及时和4S店相关人员联系,办理了新的保险,并且根据4S店与保险公司的协议情况将车辆的保险由原来的中保变更为平安保险,避免了以后不必要的损失。按照规定做好出车记录和维修记录,3辆车6次的保养,有4次是安排在周末和节假日,避免了因保养车辆影响了工作。半年来,累计安全行车近2万公里,做到了半年无事故、无违章,较好地完成了车辆的保证任务。

在落实考勤制度上,坚持勤检查,每月不定期的检查,至少2次以上,对上班时间有无迟到早退、工作服的穿着、卫生情况、物品摆放作为重点,通过9次的检查,发现小的问题及时和相关人员沟通处理,争取一次整改到位,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还将每次的检查情况记录留存,公司员工在制度落实上较以前有着明显的改观,各部门的环境卫生,特别是售楼处的两个案场及总经理的办公室,做到了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办公室整体工作水平和管理能力、协调能力仍需进一步加强,做事缺乏预见性和主动性,与其他部门工作上的配合与服务保障上还有一定的不足。

具体的工作计划执行上不是很认真,存在着一定的应付情绪,做事标准不高,自身要求不是十分的严格,俗说的好:打铁需要自身硬,办公室作为日常行政管理的负责部门,积极协调各部门的日常工作,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其他部门在关注着办公室员工的一言一行,一个错误发生在别人身上可以原谅,发生在自己身上就是坚决不可以原谅的。

驾驶员对车辆的保洁标准偏低,车内、外卫生状况有时很脏,懒惰思想核心依赖思想比较严重,车辆使用上还存在着无出车单出车的情况,车内物品摆放较为凌乱。

总结的根本目的在于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杜绝再犯重复的错误,在下半年的工作中,办公室一定不断巩固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使办公室的工作有着新的突破。和其他部门相比,我们的整体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在名次的排列中属于下游的水平,争取通过我们三人的努力,面貌能够有很大的改观。

在这次的半年总结材料中,我写的这种工作总结一定是最为不理想的,让领导最不满意的总结材料,但是这近五页的每一个字都是我发自内心的词语,感谢朱总对办公室的指导,感谢大家半年来对办公室工作的支持,感谢王艳,陈衣璐两位的辛勤工作,感谢大家!也恳请大家牢记今天2月9日在红太阳饭店吃年夜饭的时候悬挂横幅上的一句话,为全面完成201_年经营管理目标而奋斗!

2021部门工作总结二在刚刚过去的20__年里,技术检验部在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经过部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了各项任务。在此,我对技术检验部一年来的工作予以回顾与总结,同时祝愿我们公司明年会更好!

1、加强了质检人员工作岗位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适当加强思想沟通工作,发扬工作热忱,把生产的辅助工作做好。同时,加强各岗位相互间的在职培训工作,使部门各人员都掌握多种质检技能,要求部门人员,尽力做到一专多能,弥补了工作量大时人力不足的缺陷,保证了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

2、在生产流程的控制方面:

严格控制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检验,注重过程体系的监控。加强与生产部、市场部等部门的沟通工作,排除沟通不及时现象,产品控制过程质做好质量检验记录,实现生产过程中产品的可追溯性,以顾客为主,为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产品检验工作的过程中,对流程的控制,主要采取全面的质量管理方式,包括工作质量,以及全面的.过程管理和全员参与的方式,不仅在生产过程,而且向前后两侧延伸,包括对产品的原材料、生产、储存过程的监控,来提高产品的质量。

3、在节能降耗方面:

为了搞好节能降耗工作,降低生产成本,积极应对市场挑战,持续提升生产能力,紧紧抓牢提升质量、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工作路线,与其他部门合作充分发挥自身职能,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寻找主要原材料的替代产品,使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多元化,现在树脂、玻纤、喷胶、真空袋膜等都以替换,限度的降低生产成本。

4、工作中的不足:

质检部年初人员紧张,后半年充实了几名新员工。一年来在紧张的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足:

20zz年我们对各班组很大程度上碍于人情,对于一些外观小毛病轻易的放过了,但总结部门内部整体工作的同时我们发现这样做的后果会给下一个工序带来很大的麻烦,常常出现问题,被生产指责的时候却无话可说,因为是我们自己在上一步把关不紧所致。

基于此,在下一步的工作之中我们也会严格要求自己严格要求生产,按照技术图纸、检验标准,不姑息一切影响质量瑕疵的毛病,也从侧面配合生产,更加容易的做好工作。

质检员之间工作的衔接问题。虽说每位质检员都各自有自己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标准,但在实际的检验工作中,会出现一些达不到标准或临时性的问题,却又可以使用的部件或组件转入下序,而此时上下两序的质检员如果未沟通会给下序的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利。所以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会加强注意。做好部门之间,同事之间的配合,一同解决问题、难点,的发挥团队的作用,让质检部门成长起来,更加强大起来。

2021部门工作总结三在忙碌的工作中20__年就要过去,新的一年即将到来,年度部门工作总结计划。站在岁末年初,心中感触颇多,借此机会向各位领导以及各位同事汇报一下成本合约部20__年的工作总结及20__年的工作计划,请各位领导及同事给予帮助及指导。

1.关于招标:

在20__年里,共完成施工项目招标项目20余起,其中显示屏项目10余起,包括:广州白云万达显示屏,武汉万达广场显示屏,上海江桥万达显示屏,天津万达显示屏等。亮化工程10余起,包括:保定行政执法局街景亮化工程,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亮化工程,西安民乐园酒店亮化工程等。招标工作完成质量优秀,在成本预算的大力支持下,始终坚持以工程安全质量第一为核心。

在充分了解各施工单位的资质及企业经营范围的前提下进行实际考察,并通过合理的沟通协调,争取企业利润利益化的同时,高质量高效率的完成招标工作。在一年多招标的过程中,我们也会根据公司内工程部门等其他现场负责人员的意见,并参考工程质量的完成情况及招标队伍的实际工作态度能力筛选出优秀的分包队伍,各分包队伍也都能够积极的配合我们的工作,使我们的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

2.关于招标中出现的问题:

成本合约部积极响应公司总经理张安成的建议,招标方式由原来的低价合理法更改为现在使用的综合评标法。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定了大连路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评分细则,将招标工作细化为三个阶段的评审工作:

(1)符合性评审:具体评定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完整。

(2)商务标评审:主要对投标人的报价、资质进行评定,同时根据投标文件清单中的单价综合分析及措施费项目分析表进行综合考量。

(3)技术标评审:技术标重点评定投标文件中的施工设计组织方案是否完备,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措施是否合理科学可行,是否提出了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等。

最后三次得分的平均分者中标。

新的招标方式从陌生到熟悉需要一个过程,也需要其他部门积极的配合并提供宝贵的意见,才能使我们的招标工作逐渐的完善,逐渐的走向公司进程的轨道。

3.关于招标工作的几点建议:

招标工作是光电工程公司工作的重心,它直接决定了我们的客户对我们公司是否信任,对我们的服务质量是否满意,是我们公司可持续发展,树立企业形象,打造品牌企业国际化企业的关键。如果招标工作不到位,不能够高效高质且体系化,那么公司不但会失去在施工队伍、价格上的主动选择权,而且会影响到工程质量及公司的信誉。对公司的招标工作建议如下:

(1)招标工作应由原来的内部开标,更改为施工队伍参与招标会议。使招标透明化,这样会吸引更多优秀的施工队伍参与我们的公司工程的建设中来,我们就会有更多更好的选择。另外,在招标会议现场评委可以对投标企业的设计原理,相关建议措施进行询问,更好的为工程服务。

(2)招标工作应提到公司的具体日程安排上,由行政部统一通知开标,并建立相应的开标会议参与制度及出勤考核制度。

(3)由于招标评委委员的构成是各个部门的领导,领导又经常出差在外。所以可以在公司每个部门挑选出一位成员进行培训,专门负责招标评委后备工作。因为招标工作的范围涉及到各个部门的具体工作,这样不仅有利于招标工作的开展,而且有利于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了解,在以后的工作中能更好的进行配合,对公司整体合力凝聚力的形成也是非常有益的。

(4)各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如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具体要求。那么,应当立即予以作废,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招标工作走向正轨。

(5)对于各施工单位的资质,公司规模,人力资源,各方面软硬件条件等相关部门要进行仔细筛选并进行实地考察,严禁各种以等违法手段的个人与公司参与我们公司的招标。

(6)公司要完善相应的招标标工作结构体系,建立健全招标工作管理制度。如在招标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要对相关人员予以严惩。

目前,成本合约部积极响应肖总"大干四个月,拼抢三十天"的号召,坚守岗位,努力工作。争取为提前完成工作目标做出自己的贡献。路明的发展,需要成本合约部积极发挥核心地位作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强化业务流程。与各部门一起携手共建,在未来的一年里,使路明向更高的台阶,更广阔的空间迈进。

2021部门工作总结四20__年即将过去,我们将迎来崭新而充满挑战的20__年。作为技术研发部的我们在过去的一年里有许多收获,也存在不足的地方。回望走过的一年,有难以忘怀的欣慰,也有不堪回首的往事。回顾过去,展望未来,使人警醒,使人明智,催人奋进。

所谓“志当存高远,真诚写春秋”以下本人将向各位领导汇报20__年的主要工作。

一、努力协调各部门,根据销售计划安排生产

根据公司销售的计划,统筹考虑原材料,生产设备,人员安排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生产产品的先后顺序。制定产品的生产工艺参数,安排各部门生产。

二、工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在20__年新产品的创新上,我们有了新的突破。我们经过长时间的研究探讨和实践的尝试,成功的生产出外观优美,材质耐磨的石英砂地板和具有抗菌,防水的植绒地板;以前需要购买压花的面层,我们进过自主的研发,可以自己生产;在20__年里通过不断总结后申报数项专利。

在不断的实验和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大胆使用新的材料来减少成本提高产品的质量,以求给公司带来更大的收益。20__年,石英砂地板还处在初期的试产状态,今年生产3550米,大约7100平方米,研发费用大约50万。植绒地板今年生产1600米,大约2400平方米,研发费用大约10万。水池纹系列产品生产2800米,大约5040平方米,研发费用大约20万。商用地板新产品包括自然系列,都尚系列,卡乐系列,希尔系列,弗瑞系列,瑞诺系列等。

三、不断学习,认真总结

无论是旧产品的改进还是新产品的研发都需要我不断地学习新的知识,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对于新产品的研发,需要考虑新产品生产前的各种因素,然后通过实验初步确定其工艺参数,再通过实际生产来检验工艺参数的正确性,再次进过实验、总结、思考和反复的实践,最后得到我们的各项工艺参数,确保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四、今后努力的方向

1.努力学习,勇于实践,理论结合实践,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本职工作作出自己的贡献。

2.强化创新意识,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不断开拓,大胆创新。

我有信心和各部门一道,努力学习,不断开发新的产品。通过大家的努力使我们企业走在行业的前面,让我们为了企业的明天,共同努力,共创美好的明天。

2021部门工作总结五本公司处于发展前期,各部门的工作都趋向稳定发展。回顾____年,品管部在各领导及各部门的大力配合及支持下,顺利完成上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这_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QS申报

1、今年三月份公司对鱼糜车间产品进行QS申报,五月份对蛋白固体饮料进行QS申报,品管部制定了企业标准、原辅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程、半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程、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程、微生物检验规程、加工用水质量标准及检验规程、包装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程,ssop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完善检验标准。

2、五月份对胶原蛋白进行出口备案,品管部参与HACCP计划及原料基地备案的送检工作,参加内部审核会议。

完善检验工作指引,水质监测,天平使用记录,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使用记录,包装材料检验报告单,产品检验报告单等一系列的文件并出台。并且定期送产品进行官方检测。

二、质量管理

1、原辅料监控。

品管部有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标准对原辅料进行监控,如实记录原辅料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要求供应商提供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对供应商进行全面评价。对于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供货者,要求采购部停止对其物品的采购。

2、包装材料。

质检员严格按照标准对包装材料进行质量监控。

3、工艺用水。

出台加工用水质量标准及检验规程,按照标准对锅炉水、软化水、生活饮用水、纯净水进行监控。

4、半成品,成品。

对生物车间每批产品实行过程控制,思想汇报专题对每批产品的膜浓缩液,酶解液,膜滤液进行理化,微生物检验。每批淡水鱼低聚肽粉进行理化,微生物检验。按规范及时填写检验记录,确保检验数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准确性,出具检验报告。统计共出具45份报告。对鱼糜及鱼糜制品进行理化及微生物检验。

5、环境监控。

对生物车间洁净区进行沉降菌的监测。

6、实验室。

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制度,每天对实验室进行卫生清洁,对设备仪器定期进行校准,确保实验的准确性。及时购进设备药品完善监测项目,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7、记录。

对于检验记录,报告,官方检测报告都进行整理归档。

三、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从今年三月份品管?a href='//xuexila.com/yangsheng/kesou/' target='_blank'>咳嗽北涠洗螅肿芄菜娜耍捎谌嗽辈蛔愣栽侠砘⑸锛嗫兀咳账始嗖獾确矫媪Χ炔还弧?/p>四、下步工作计划

鉴于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以实现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为目标,建立部门文件化,制度化,系统化的管理模式。具体包括:加强内部整训,做好人员分工,加强监测力度。

生产部工作经验总结第7篇

【关键字】盈亏;流程;入账成本;原因

1、盈亏分析的概念和目的

盈亏分析就是根据项目收入、成本和利润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对项目的盈利亏损情况进行分析的一种方法,通过盈亏分析查找问题、采取对策,保证项目成本的有序可控,避免过程中成本失控,造成项目最终亏损严重。

2、公路工程盈亏分析的流程

由于盈亏分析活动涵盖面较广,包含内容涉及到项目管理的各个方面,所以这项工作要在项目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总工牵头,工程技术部、计划合同部、物资部、机械设备部、财务部等部门提供专项分析资料,最终行成盈亏分析报告。

2.1核算流程

第一步:召开盈亏分析布置会,由总工安排各部门工作内容,及各部门间需要配合的工作,确定核算截止时点。

第二步:由项目工程技术部根据现场形象进度,统计出各种工程量。具体内容为:a、按中标清单细目号统计截止核算时点的合同内已完工程量。b、提供变更索赔台账,包含已上报和已发生未上报两部分。c、提供已完工程量的各项材料需用量。d、统计各协作队伍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数量。

第三步:由计划合同部计算完工产值,提供协作队伍的已结算及未结算金额。具体工作为:a、根据工程技术部提供的合同内完成工程量计算项目合同内已完产值,与业主计量产值对比得出合同内的已完未验金额,查找已完未验的项目及原因分析。b、同工程部一起预计未计量的合同外的变更索赔产值。c、提供协作队伍的已结算汇总台账,与财务账面协作队伍结算进行核对。d、根据工程技术部提供的各协作队伍已完工未结算数量预提协作队伍已完工未结算产值(或超结算产值)。

第四步:由物资部预提未进账材料费和现场盘点库存材料费。具体工作为:a、提供材料费汇总台账,分已入账和未入账两部分,物资部提供的已入账材料费要和财务账面材料费进行核对。b、到现场盘点库存材料,计算库存材料费。c、根据工程部提供的各项材料需用量,进行材料的节超分析。

第五步:由机械部预提未进账机械费。具体工作为:提供机械设备使用台账费,分已结算和未结算两部分,机械部提供的已入账机械费要和财务账面机械费进行核对。

第六步:由财务部提供账面成本及相关费用的明细,并对未入账的各项管理费用进行预提。具体工作为:a、列出已入账的协作队伍结算、材料费和机械费,与计划合同部提供的协作队伍已结算、物资部提供的已入账材料费、机械部提供的已结算机械设备费进行对比检验,最终确定入账总成本。b、对截止时点前的未入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相关费用进行预提。

第七步:确定已完工程的总收入和总成本。

已完工程的总收入=业主计量产值+合同内已完未验产值+变更索赔预计

已完工程的总成本=入账总成本+协作队伍的已完工未结算产值(预提)+未入帐的材料费(预提)+未结算的机械费(预提)-库存材料费(盘点)+财务相关费用预提

第八步:根据总收入、总成本和税金,计算项目的总体盈亏额。

已完工程的总收入-已完工程的总成本-税金=盈亏额

第九步:对比分析查找盈亏原因,写出盈亏分析报告。

2.2具体工作的开展

2.2.1工程技术部具体工作为:

(1)工程量统计

①按清单细目号统计工程总量和已完工程量

已完工程量的确定是计算总收入的依据,也是相关部门进行预提(盘点)的基础,因此,各部门要做到三个一致“盘点量一致”、“时间点一致”、“统计口径一致”。另外,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或确定不能形成收入)的已完工程不计收入内。

②提供已完工程量的材料需用量

根据已完工程量,准确计算各单项工程材料需用量,并把自行施工需用量和协作队伍包工包料工程的需用量分开统计。清单细目名称为综合量的,应分解后提供各项材料用量,例如涵洞工程在细目中按米计量,在计算材料需用量时应分解为各标号的砼方量和钢筋用量,进一步计算出所需的水泥、碎石、砂子等的用量,还要统计盖板中各型号钢筋的用量。

③统计内部验工中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数量

含已完工程实体工程量和非协作队伍原因返工产生的工程量。采用验工单格式进行预提。

(2)对比分析

①已完工程量与总工程量相比,目的是确定剩余工程量,结合工期进行剩余工程安排。

②已发生对内部验工与已完工程量相比,目的是控制内部验工总量,确定超验工的工程量,分析超验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③提供已完工程材料需用量,为材料节超分析提供依据。材料消耗需用量含已完工程实体、临建工程和返工工程所需的材料用量;另外对包工包料工程进行单列。

2.2.2验工计价部门的具体工作

(1)在项目进行成本分析中,项目验工计价部门主要根据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工程量,计算出项目总金额和已完工金额,统计内部验工总支出及对已完工未结算的相关费用进行预提。项目部应该慎重考虑未批复的变更产值,一定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有依据有把握的估计出合理的工程量及单价后计算得出。

(2)提供内部验工总产值及相关费用的预提。

已完工、已结算工程量及金额是指得到项目部批复的,已经签字齐全的,并入财务帐的对内验工总累计;已完工未结算工程量是由工程部提供,验工计价部门根据协作队伍的施工合同,计算相应金额。

2.2.3机械部门主要工作

机械部主要提供的是项目已结算的机械使用费、未结算的机械使用费、内租机械租费、外租机械租费、设备油脂、配件、机械人员费用、设备规费、施工生产用的电费、其他费、机械费用收入等。

(1)在统计机械使用费时应统一口径,明确各项的具体内容,需要统计的“已结算的机械使用费及未结算的机械使用费”为本项目开累费用。

(2)“内租机械租费及外租机械租费”项,指项目部自行完成工程施工任务所发生的机械租费;对于协作队伍综合外包完成施工任务所发生的机械租费,应由协作队伍承担,不用统计在内。

(3)“设备油脂、配件、机械人员费用”项,指项目部根据《机械租赁合同》的约定所应当承担的燃油、油、机械配件、操作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

(4)“设备规费”项,指由项目部支付并承担的养路费、年审、保险、车船使用税等规费。生产指挥车所支出的规费不用统计(纳入项目管理费中)。

(5)“施工生产用的电费”项,指只统计生产用电费,工地上生活用电所发生的费用(计入项目管理费中),不统计在内。

(6)、“其他”项,指部分项目自有设备所发生的基本费用。如:基本折旧等费用。

(7)“机械费用收入”项,指外包工程的协作队伍使用项目上的机械设备,应收取的机械使用费。

2.2.4物资部门的主要工作

项目部物资部门是材料成本控制的责任中心,要全面准确计列材料成本,为项目进行成本分析提供准确经济信息,为此要进行下列统计核算

(1)材料费统计核算

主要目的通过现场库存材料的盘点与未进账物资(指对实物已到而账单未到,并且还没有根据实物自点验收进帐的物资金额)的核对,如果出现账面库存原材料金额与实际库存金额不符,而进行对财务账面材料费进行成本调增(盘亏)或调减(盘盈),达到真实反映物资实际消耗成本的目的。

(2)项目完成工程量主要物资消耗对比分析

主要目的是通过专项的物资分析,反映出项目主要物资消耗对项目总成本的影响,其中进行专项三个层次的分析。

①通过项目投标时材料价格与项目材料采购的加权平均价格的对比分析,反映物资价格的节超因素对项目成本影响的比重。

②通过项目已完的实物工程量的材料需用量与实际物资消耗量的对比分析,分析总体物资消耗的节超因素对项目成本的影响比重。

③根据项目工程的分包形式,对物资数量节超进行细化分析,对完成的实物工程量进行细分为综合(大包)承包工程和自行完成(清包)工程的材料需用量与相应领用材料的数量进行对比分析,揭示材料消耗节超配比性与真实性。

(3)砼生产、消耗及原材料对比分析

主要目的是通过项目砼的需用量、拌和站的生产量以及相应材料需用量和消耗数量的对比分析,反映项目砼的过程控制的节超分析。

(4)项目临建工程材料消耗统计分析

主要目的是统计分析项目临建工程的材料消耗分析,进一步核算清楚工程主体与临建工程两者在不同预算章节的成本分析。

通过成本分析工作,要分析节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只有树立市场经济成本观念,调动全体员工参与成本管理的积极性,才能真正把成本管理工作做好。

2.2.5财务部主要工作

财务部在经济活动分析中应起到总体汇总计算的作用,以此最终计量出项目的盈亏情况。

主要任务包括:

(1)根据各部门所提供的已入账工程成本,与财务账面进行复核对比,确保计算准确无误;

(2)预提(或冲减)财务未入账工程成本;

(3)计算项目已发生的工程总成本支出=账面总成本+各部门预提成本;

(4)将验工计价部门确认的工程总收入与总成本进行对比,分析项目的总体盈亏情况;项目总体盈亏=项目已完工程总收入-项目工程总成本-税金。

综合以上各部门的共同合作,便可顺利完项目的总体盈亏分析。在总体盈亏的基础上,还应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项、分部门、分类别等的专项盈亏分析。以此来将项目总体盈亏情况进行细化,从而查找到真正的亏损原因。

3、公路工程盈亏分析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3.1变更索赔的预计缺乏依据,导致收入确认不准确。业主计量产值直接按照最新一期验工数确认即可,合同内的已完未验产值是根据现场统计的实际完成产值减去计量产值,一般不会出问题,但变更索赔预计却容易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最好是对每份变更列出详细的明细,对其预计批复单价和预计批复数量分别预计,再计算出预计批复产值。预计批复单价优先按照合同单价或相似项目的单价,实在没有的本着保守的原则,按照企业施工的成本单价确认;预计批复数量按照我们实际施工的数量确认。

3.2预提成本不足将导致总成本不准。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材料发票开具不及时,导致材料费进账不足,预提材料费时遗漏;协作队伍未结算预提不足;计量收入中存在超前验工,预提成本时未进行相应成本的预提。

3.3未详细进行现场材料盘点,或现场盘点未包括半成品材料,导致库存材料费计算不准确,不能真实反映项目成本情况。

3.4在盈亏分析实施过程中,各项数据的收集整理是一件很繁琐的事情,项目应实施奖罚措施,鼓励查找出问题的个人和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