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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企划方案(合集7篇)

时间:2022-10-22 14:02:15
贷款企划方案

贷款企划方案第1篇

【关键词】小企业

金融

个人助业贷款

小企业贷款

小企业大都是“人合”性质的企业,其小企业主的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很难完全区分,鉴于此性质,商业银行在为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时,应综合考虑小企业主家庭情况以及小企业经营情况,进而提供科学的金融服务方案。该金融服务方案包括个人及企业账户及支付服务,账户及支付服务是基础,本文不再详述。金融服务方案的其他方面,下面详细探讨一下:

一、小企业主家庭理财服务方案

对于小企业主家庭理财服务方案,主要包括家庭成员的保险规划、子女教育规划、养老金规划、个人信用卡的办理及额度授予以及其他增值服务。

小企业因其生产经营规模的限制以及企业员工流动性较强的影响,有的是没有“三金”办理的,商业银行个人客户经理可以为其家庭成员提供理财服务,出具保险规划、子女教育规划、养老金规划等财务规划,利用银行自身的理财产品,以及代售的保险、基金等产品,合理搭配,谨慎选择产品及其组合,解决其子女上学,医疗保障以及养老等问题,让小企业主无后顾之忧。事实上,小企业主大都是很辛苦、敬业的企业家,辛苦为的是家庭成员生活得更好,过的更幸福,我们的客户经理利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产品,为其提供专业的家庭财务规划,解决其后顾之忧,为其节约理财时间,使小企业主能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企业经营以及个人健康、家庭生活方面。

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主可以为其办理信用卡,综合考虑其个人和企业的能力,给予其一定的常用额度和临时额度上限,常用客户用于家庭成员日常消费,而临时额度,企业主也可以利用信用卡透支进行小金额的原材料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

其他增值服务,包括专业性的理财产品介绍会,文化沙龙,银行组织的专业推荐会、知识讲座(如子女出国留学推荐会),竞技类、文艺类比赛(如钢琴比赛、乒乓球比赛)等等,这些增值服务,可以让企业主及其家庭成员学到知识,以及娱乐、放松。

二、小企业信贷支持方案

小企业贷款与重点工程客户、大客户相比,有其自身“短、频、快”特点:客户要求贷款审批时间短,放贷要迅速;相对于大企业讲,贷款额小,贷款期限短,但是有贷款需求的中小企业较多;贷款需求比较频繁。鉴于小企业贷款“短、频、快”的特点,对于不同的抵押物,我们可以为其提供不同的贷款。

小企业信贷支持方案:可以将个人贷款产品中的个人助业贷款与中小企业贷款产品有机结合起来,对于利用房产等个人资产进行抵押的小企业主,可以向其发放个人助业贷款,而其他方式的可以发放中小企业贷款。

对于小企业流动资金信贷资金需求,比如批量进货,对于信贷资金要求迫切,要求贷款审批时间必须在几天之内完成,那么,客户经理就可以建议其申请个人助业贷款。主要是以企业主个人房产作为抵押物,从信贷资料的受理,到房产评估以及贷款审批,再到房管局抵押办理以及放款,几天时间完全可以办理出来,为小企业客户提供快速贷款支撑。

笔者设想的小企业贷款服务方案,由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中心、个人贷款中心联动进行。无论是小企业主进入了个人贷款中心还是中小企业贷款中心,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需要认真了解客户的信贷需求,信贷资金的用途、信贷资金何时要?贷款期限?能提供的担保方式等等信息。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是运用个人助业贷款,还是中小企业贷款等产品满足客户需求。

依笔者设想,无论是中小企业贷款中心,还是个人贷款中心,都可以受理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我们不能让企业主往返于银行部门之间。对于提供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的,可以为其提供个人助业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中心或者是个人贷款中心受理、整理材料之后,将信贷资料交由进驻个人贷款中心的专职贷款审批人进行审批,后续的流程由个人贷款中心岗位完成。对于中小企业主不能提供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的,为其提供中小企业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中心或者是个人贷款中心受理后,将信贷资料交由进驻中小企业贷款中心的专职贷款审批人进行审批,后续的流程由中小企业贷款中心岗位完成。

三、小企业电子服务方案

目前,随着手机、电脑、互联网接入服务等普及,电子渠道服务以及电子商务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电子服务确实很便利,据笔者了解,很多小企业主使用个人网上银行要多于使用企业网上银行。因此,笔者建议,商业客户经理应考虑企业主的个人电子设备操作能力以及其需求,为其推荐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短信提醒服务、手机银行、现金管理等产品。下面举个例子进行说明一下:

对于款到发货的小企业,建议其采用“短信提醒”+“企业网上银行”的产品组合。一旦货款到账,银行就会在第一时间,自动发送短信到小企业财务人员、企业主的手机上,因为短信载体内容有限,可以登录企业网上银行查询更为详细的账务信息。通过这个产品组合,可以快速的掌握账户到账信息,以便于企业及时安排发货。

通过上述的举例,可以看到,科技能为我们提供了便利、及时的服务。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有的商业银行建立了电子商务网站,比如某银行的“银盾商城”、“善融商务”1。这些产品一方面是电子商务平台,同时也是第三方支付的平台。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可以向小企业客户推荐这类产品,作为其金融服务方案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为了能更好地服务于小企业,必须综合考虑小企业主家庭情况以及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制订综合方案。

参考文献

贷款企划方案第2篇

上市公司不良贷款难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政府干预 地方政府对有问题的上市公司有较强的行政干预偏好,导致银行处置工作处于被动地位。

由于地方政府肩负发展经济的职能,同时又是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当上市公司出现问题时,地方政府经常出现偏好行政干预的特征。为了保住上市公司的“壳”资源(更重要是为了保住地方政府的面子),同时也防止出现大量职工下岗,政府对企业实行行政保护。如直接采取行政手段,阻止债权人的追索;若不奏效,就通过法院实施“三暂缓”等措施增强保护力度。

政府用行政手段安排辖内企业做重组方,关起门来暗箱操作。同时,出面组织债委会,将政府的意愿以多种方式传递给债委会,甚至强加于债委会。政府这种行政干预做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除了达到了政府行政方面的目的之外,还使企业免遭“拆分”的厄运,银行债权大幅缩水。但是在企业重组中对于银行债权的保护却没有给予重视,而且往往是有意侵害银行债权,逼迫银行多减债务,保护地方的国有资产。

银行在行政权力面前处于弱势地位,处置工作只能被动进行。如建行客户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1.94亿元不良贷款、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2896万元不良贷款和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7200万元不良贷款的催收过程,都充分反映了上述情况,不良贷款催收工作举步维艰。目前上述三户贷款除“第一投资”项目已经确定了处置方案外,其它两户不良贷款处置方案仍没找到最佳突破口,处置工作进展十分不顺。

破产侵害 在企业重整中地方政府和企业利用新《破产法》的有关条款直接侵害银行债权人的利益。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资本营运步伐的加快,企业并购重组浪潮蓬勃兴起。企业重组为银行不良资产的清收盘活创造了有利条件,但由于上市公司重组工作的不规范、不确定性等原因,使得企业重组成为了不良贷款盘活处置的一大阻碍。主要表现在:

企业重组时间长,重组方案变化不定,影响了不良贷款处置工作的开展;企业重组过程中,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充分,信息不对称,给债权人把握时机增加了难度;虚假重组时有发生,影响了处置工作的判断和行动计划;各利益主体出于各自考虑,对企业重组方案意见分歧较大,很难达成一致,重组工作也因此时常受阻甚至造成重组失败。上述这些情况在银行上市公司不良贷款企业重组中随处可见。

特别是新《破产法》实施后,采用破产重整方式处理债务(主要是对银行的债务)成为不少地方政府和企业逃避银行债务的“合法”方式,地方政府借助新《破产法》破产重整方式侵害银行债权的现象逐步显现,对银行处置不良贷款带来不利影响。如建行的不良贷款大户沧化股份、天发石油、宝硕股份等都先后采用了重整方式进行债务处理。从已实施的几户破产重整情况看,地方政府和企业利用新《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明显地侵害债权人,特别是银行的合法权益。在实施重组过程中,由于地方政府占据主导地位,银行等债权人难以介入到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过程中,重整计划草案对债权人的利益缺乏有效保护;而破产重整的受理法院又都是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在债权人否决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往往暗中干预法院工作,促使法院作出强制裁定(依据《破产法》第87条)批准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使债权人(特别是银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沧化股份重整就是在普通债权人表决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由沧州中院强制裁定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对此债权人则无相应的救济途径,对债权人特别是银行处置不良贷款带来不利影响。

重组侵害 上市公司重组方案大都以牺牲银行债权为前提,银行处置阻力重重。

我们将 ST、*ST以及现金流短缺甚至枯竭,持续经营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等的上市公司称其为风险上市公司。这些风险上市公司为达到扭转困境、重获新生的目的,重组成为绝大部分企业的唯一选择和解决问题的途径。但是如何解决债务问题几乎成为上市公司重组中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观察上市公司的重组方案,大部分都以牺牲银行债权为前提,而且让银行损失最大化,以此来保护企业和职工、政府利益,银行想处置贷款(包括处置抵、质押物)难上加难。

情况复杂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企业众多,债务庞杂隐蔽等特性,不利于债权人摸清企业资产,取得处置效果。

上市公司利用其与控股人、参股人、子公司等关联企业之间复杂的人事、财务和股权关系,通过关联交易,以不合理的价格在资产购买、资产租赁、资金借贷等方面进行利益输送,利润转移。在信息不对称的背景环境下,债权人很难及时发现和控制。结果,贷款企业资产被抽离,银行债务被悬空,债权风险在无形中被放大,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威胁。

担保能力差上市公司不良贷款担保能力差,特别是真正需要处置抵(质)押资产减少损失时,或因操作难度较大,或可变现价值较低,致使贷款难以收回。

截至2007年末,建行上市公司不良贷款按照担保方式分,抵押贷款占比为22.71%,质押贷款占比为20.51%,保证贷款占比为50.46%。抵(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基本各占一半。由于保证贷款的保证人多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企业,大部分丧失担保能力;而通过处置抵(质)押资产追偿贷款也面临很大的困难。究其原因,主要是,大部分抵(质)押资产因价值大、品种杂、专用性强等因素不易变现、或变现价值较低,变现程序复杂时间长,有的抵押资产还涉及多个债权人,被多个债权人查封等等,都造成了抵(质)押权利一时难以实现,贷款面临更大损失。如承德帝贤针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在建行的不良贷款。

银行处理能力不强 银行挖掘信息、把握时机的能力还不够强,部分项目处置方案仍需优化、完善,一部分项目处置方案仍处于不明朗、无出路阶段。

任何一个可行的盘活处置方案均是建立在债权人对企业深入细致摸底调查、千方百计挖掘企业资源,发现关键信息的基础上。目前,银行在催收贷款方面还缺乏有效掌握企业详尽信息的途径和手段,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在处置不良贷款时错失了处置时机,丧失了由被动转为主动的机会。根据对建行上市公司不良贷款处置情况调查发现,部分项目确定的处置方案还不完善,还需优化,一些项目仍没有处置方案,这些问题形成是多方面的,有主客观各方面的因素,要进一步研究解决,以尽快推动上市公司不良贷款的处置。

多途径改进上市公司不良贷款处置工作

积极利用专家诊断机制推动上市公司不良贷款整体处置工作专家诊断是在以不良项目经营小组作为经营主体的同时,通过专家诊断小组对项目盘活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一种工作机制。这是建行在处置不良资产的一个创举,已经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这一举措在处置上市公司不良贷款中同样有效,应该充分发挥专家诊断机制在不良贷款处置中的重要作用,积极组织系统内的专家,协助分行制定和优化项目处置方案,参与重要谈判,共同研究解决处置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提供咨询意见。通过专家诊断,使得全行每一户上市公司不良贷款均有处置方案,制定的处置方案更加科学化、可操作化,提高处置效率。同时,针对业务活动中频发的新风险、集中的新问题,适时组织专家专题研讨,研究应对策略,指导全行更好地开展工作。

针对企业困难情况的不同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的处置方式,特别是要积极研究和运用投资银行等市场化手段处理上市公司不良贷款对维持经营或有潜在偿债能力的企业,通过司法催收、减免利息等传统手段,综合化解信贷风险。处置中要增强信息挖掘的能力和水平,善于在企业重组、企业股权分置改革中发现处置契机,善于在复杂条件中发现关键信息,抓住和利用要害,适时采取最佳的行动方案,回收贷款。继续增强各种手段运用的能力和技巧,通过“以诉促谈”等技巧提高处置艺术。审时度势,灵活应变,适时根据债务人偿还贷款态度的变化,根据外部政策环境的变化,有效切换不同处置手段,努力在变化的环境中始终把握项目处置的主动权,积极化解贷款风险。

对一些行业前景较好,产品有市场,技术设备比较先进,但由于资本结构不合理或经济周期不景气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而无法偿还债务的企业,可以尝试运用债权转让和商业性债转股为特征的重组手段。通过市场化运作,将银行债权以合理的价格让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或将债权转化为股权,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企业回购、引进战略投资者购买、协议转让或向政府出售等多种途径择机退出,达到回收不良贷款的目标。

对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停滞进入破产重整的企业,通过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和企业进行沟通、谈判,利用银行的客户资源向企业推荐或引入战略投资者,利用投资银行等手段帮助和挽救企业,恢复其偿债能力,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充分发挥银行在债权银行中的作用,努力维护银行债权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全银行资产,减少损失。

对已列入资产证券化的项目,充分利用好产品优势,富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大胆尝试各种手段和方式,加大市场化处置的力度,力争在处置手段创新方面取得新成绩。目前,银行上市公司不良贷款已转为证券化项目7个,项目余额9.89亿元,项目金额均较大。2008年,通过政策探讨和实践操作,力争在上市公司不良贷款处置政策方面取得新思路,总结新经验。

加强与政府部门、与同业机构的联系与沟通,争取外部有力支持 政府对上市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特别是在上市企业重组过程中有着更加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化解上市公司不良贷款风险,必须充分认识到政府在其中的重要作用和影响力。银行要密切加强与政府高层、政府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注意协调和处理好各方的利益与关系,及时掌握企业重组动向,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化解措施。对处置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单靠市场和企业无法有效解决的难题,要积极借助和发挥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加强与政府的沟通与交流,提前做好沟通计划,争得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对一些复杂的上市公司不良贷款处置方案应以“多赢”为目标,减少银行与政府、与其它相关主体之间意见的矛盾和冲突。对涉及多个金融机构的项目,积极联合同业,充分运用债委会协调机制,共同维权,发挥多家金融机构的合力清收不良贷款。

充分挖掘和利用行内资源优势,发挥协同效应,增强处置效果 加强与本行内公司条线、投资银行条线的联动与合作,有效利用银行在地方的资源优势,发挥协同效应。积极借助投资银行条线财务顾问、直接投资、重组并购等职能优势,为重组企业引入财务顾问,帮助企业制定资产债务重组方案,解决企业重组中的关键问题。帮助企业推荐和引入战略投资者,促进企业重组成功,进而达到盘活处置不良贷款的根本目标,并力求取得中间业务收入等更大的增值收益。

充分利用行内公司条线在当地的资源优势,利用公司产品中有利于盘活不良贷款的政策手段,利用公司条线对行业经济信息和发展趋势的分析与研究成果,发挥联动与合作,及时化解信贷风险。同时,长江三角洲及东部沿海地区、珠江三角洲及东南沿海地区和环渤海经济区等经济发达地区分行,可充分利用地区经济增长速度快、资金集聚量大、金融服务需求多、创新推动力强等突出优势,将外部环境资源与行内政策手段有机结合,采取有效措施,高效率、高水平地处置不良贷款。

贷款企划方案第3篇

这起案件与当年吴英案并列全国十大经济案件。鉴于天发系、东星兰世立案等对湖北民营经济环境的重创,湖北省委主要领导曾批示“破坏经济环境是罪人”,但案件发生5年仍得不到纠正。

2015年8月1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涉案公司湖北联谊公司在庭审时指责,公司一笔5000万元的涉案款,被划入侦办此案的湖北黄石警方账户,后未随案移交至法院,也没有公开去向。

而“典当第一案”另一涉案方――武汉雪正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武汉雪正),同样有至少1.54亿元的涉案款,在案发后被划入黄石警方账户,后也未随案移交,至今未公开去向。

从2010年案发,到二审开庭整整5年,该案留下了太多争议。

一封举报信引发“大案”

2006年,根据《典当管理办法》中“注册的典当公司须有两个或以上法人股东相对控股”的规定,武汉雪正与正信通经贸公司共同设立民生典当公司。公开资料显示,仇强是上述两家企业的董事长。

“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的民生典当公司,曾是湖北地区明星企业。”仇强称,民生典当是武汉雪正的第3个股权投资项目,此前的两个投资项目“武汉第一寄宿小学”、“银泰科技”已成为当地投资行业的标杆。

同为湖北广水老乡的仇强和湖北联谊董事长高宏震,在此背景下产生业务交集。

公开资料显示,曾在鼎盛时期年营业收入超过60亿元的湖北联谊,在工贸行业排名全国第四、中南五省第一,曾被业内广泛认为是央企武汉钢铁集团最大的商,资金颇为充裕。

2007年,面临钢铁行业整体颓势的湖北联谊,也欲进军金融及典当行业,双方达成合作意向。湖北联谊随后派遣了5名公司核心员工,到武汉雪正进行学习,并为后者的多笔当金进行配资。

仇强称,因为业务上的分歧,两年后,双方中断了合作。

此后,一封举报信彻底改变了两家公司的命运。公开报道显示,2009年8月,国家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接到举报,称联谊公司在典当业务放贷过程中,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行为,9月,审计署武汉办金融审计处派员进驻联谊公司,对资金使用情况展开专项审计。

2010年1月,审计署武汉办事处的正式审计结论认为:联谊公司及其合作企业雪正投资,在长达3年的时间内,通过多家关联公司,以典当放贷之名对外非法开展金融业务活动,数额高达54亿元(联谊公司涉案资金19.8亿元),从中非法渔利两亿多元(联谊公司涉案资金8233万元),其中,在放贷本金中有5.94亿元(联谊公司涉案资金5483万元)来源于套取的银行信贷资金。

2010年7月中旬,公安部通知湖北省公安厅刑事立案侦查,同年8月底,黄石公安局受指派侦办。2010年8月26日,黄石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为由封锁联谊公司总部,带走包括公司董事长高宏震在内的多名高管,查封联谊公司账号,划扣流动资金5000万元。

2011年12月,黄石市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联谊公司及其高管提起公诉,湖北省高院指定黄石中院于2012年3月26日公开审理。

审理中,检方认为,联谊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伙同其他投资公司或单独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法向不特定对象高利发放贷款逾19亿元,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利用银行信贷资金高利发放贷款5000多万元,构成高利转贷罪。随后,该案进入长达22个月的休庭状态。

2013年12月29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单位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控诉罪名不成立。联谊公司犯高利转贷罪,该公司8名高管获刑。宣判当天,被告联谊公司法人、董事长高宏震表示不服判决,决定上诉。

因该案系国内首个典当行业涉及的刑事案件,由此,该案被称为“中国典当第一案”。

同样在2010年8月,武汉雪正公司董事长仇强等数名高管被控制。2012年4月,武汉雪正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在黄石市中院受审。武汉雪正数名高管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审被判处2-3年有期徒刑(缓刑)。

武汉雪正案发后,随着公司高管悉数被控制,资金被冻结和划走,武汉雪正及关联公司的人员已悉数离开。

两家公司的案由均涉非法经营罪,然而,警方后经查实,武汉雪正及关联公司,并无银行信贷资金。此后,武汉雪正和湖北联谊均提起上诉。

“实际上,非法经营罪不予认定后,高利转贷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成了这起备受争议案件的‘尾巴'罪。”一名湖北政法界人士说。

案发5年未有生效判决

2014年11月18日,武汉雪正案在湖北省高院二审开庭。

检方指控,2008-2010年期间,武汉雪正为确保借款企业能及时还本付息,以“担保费”的名义,按收取利息金额的3%-5%,多次向借款企业的高管和财务负责人行贿,共计人民币119万元。

对于检方指控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武汉雪正认为:“无论担保费的支付是否构成犯罪,都是民生典当行使,与武汉雪正无关。”

同时,辩护律师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在利息先行支付的情况下,为确保及时还本,要求借款单位的财务人员担保并支付担保费,本质上是通过个人担保来确保借贷合同的履行,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

“对方的高管人员收取担保费也是合法利益,而不是非法利益。”辩护律师认为,被指受贿的人员实施的是个人行为,“这是一种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个事实是,多名被指收取“担保费”的对方企业高管和财务人员,并未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控制。

“作为对偶犯罪,受贿人员没有被处理,却判了行贿人有罪,也是全国罕见的。”武汉雪正案的辩护律师说。

在一审判决中,联谊公司的非法经营罪不成立,但高利转贷罪名成立。在二审中,检方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理由是非法发放贷款,即为非法经营活动,联谊公司所从事的大部分是非法贷款业务,而非表象中的典当业务。此前,该公司在合营期间进行的72笔业务中,有15笔为非法贷款业务,且没有办理任何质押登记。办理了质押登记的55笔业务中,也只有二十几笔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部分放贷业务,没有开具当票,主要营业部门虚设,没有办理典当业务的各种设施,没有典当评估师。故此,联谊公司的放贷业务不符合法律典当业务关系的成交链条。

检方认为,银监会和公安部门出具对联谊公司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的函,是履行金融监管行为的体现,也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判定联谊公司高利转贷的关键证据是公司72笔业务的性质。这些业务到底是合法典当还是非法放贷、非法金融业务?

检方认为,谊信永和和融泰典当是联谊公司为放贷谋取高额利润而专门成立的公司。因而联谊公司才是放贷的主体。这两家公司从成立至出事之日,除了非法放贷没有从事其他业务。公司成立的注册资金来自联谊公司多年来的账外资金。联谊公司为对内进行管理,对外以谊信永和的名义从事非法放贷。在多次放贷期间,却可以查到其公司存在数亿银行贷款没有归还,证实了联谊公司流动资金基本来源于银行贷款。

联谊公司和联谊集团之间的关系成为此案争论的焦点。资料显示,联谊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独立的法人企业,主营钢铁贸易,曾是全国11家特大钢企的商和武钢第一大经销商,位列全国钢铁贸易行业第四、中南五省第一。

联谊集团的全称为湖北联谊实业集团,其成立于2002年,联谊集团是以联谊公司为主体,联合其他公司组建而成的企业联合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2007年前后,联谊集团新增典当业务,但根据商务部规定,成立典当公司需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股东并相对控股。联谊公司自然人股东便利用自有资金,于2007年分别注册成立了谊信永和,并于该年的7月27日对拟成立的湖北融泰典当有限公司(简称“融泰典当”)进行了预名登记。融泰典当的股权结构为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谊信永和出资2000万元,武汉锴景工贸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自然人高莉出资1000万元,自然人高玲出资1000万元。

在融泰典当成立之前,联谊集团已开展部分典当业务。“但我们开始的方式是与另外一家已有典当资质的湖北民生典当公司合作。”联谊公司方面透露,2008年底,融泰典当通过商务部审批,谊信永和终止与民生典当的合作,正式独立地以融泰典当为平台开展典当业务和投资咨询服务业务。

也就是说,在与本案有关的包括锴景公司、谊信永和、融泰典当等均为联谊集团成员企业。谊信永和、融泰典当也是联谊集团的成员企业,为独立的法人主体。所开展的典当业务,是谊信永和与融泰典当的业务。

因为两案高度关联,距案发已过去近5年时间,湖北联谊和武汉雪正案至今仍未有终审判决。

两亿多涉案款下落不明

翻阅该案《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并没有对黄石市公安局侦办案件时扣划联谊公司5000万元资金进行说明,也并未随案件将扣划、冻结资金明细移送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只能查询或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不能扣划。

在湖北联谊案二审法庭调查阶段,辩护律师曾提出,在该案侦查阶段,联谊公司账面上的5000万元,被划入侦办此案的黄石市公安局银行账户。辩护律师还曾当庭出示了警方的收条,“属性单一的涉案款,冻结即可,为何要划入警方的账户?”

同样,武汉雪正公司至少1.54亿元的涉案款在侦查阶段,也被划入同一警方账户。

记者获取的两份凭单显示,其中有两笔分别为2500万元、8000万元的大额本息资金,于2011年4月及7月,由还款企业划入黄石警方账户。

与湖北联谊涉案款相似,上述武汉雪正的涉案款,亦未随案移交至法院。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案款可以冻结、查封,但不能划拨到警方账户上。”律师周泽称,且冻结、扣押的物品案款,需在司法程序中随案移送,而移送是要在卷宗里体现的。但卷宗显示,这笔钱根本没有提及。

那么湖北联谊涉案5000万元的划扣资金和武汉雪正至少1.54亿元的涉案款究竟去了哪里?时至今日仍是个疑问。

上述案件发生后,湖北一些企业家及有关部门,不断将此案上报给湖北高层,湖北高层也多次组织研讨会。

与此同时,由于湖北联谊案引发的典当行融资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争论及高利转贷罪是否成立,在法学界不断发酵。

贷款企划方案第4篇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这是一个兜底性的反避税条款,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从第四十一条到第四十八条中规定的反避税措施进行的进一步补充和囊括,是对其他可能存在的,或者将来可能产生的新的避税手段,提前作出了法律规定,即新企业所得税法全面引入了一般反避税规则。

何谓“合理”?

一般反避税条款,是相对于特别反避税条款的一般防范性的规定,其并不针对某一特定的行为类型,而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通过要件描述,涵盖违反立法意图的所有避税行为,以免挂一漏万的措施。

与之相对应的特别反避税条款,是针对某类具体的避税行为制定的反避税措施,其具有针对性强,使用范围窄的特点。由于一般反避税条款针对的是避税行为的宽泛性、不确定性,因此会直接导致税务当局在实际操作中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了限制这种权力,国际上都把一般反避税措施作为最后采用的反避税手段。如果针对一项反避税行为有可以适用的特别反避税条款规定的,则必须首先适用特别反避税条款,而不能首先适用一般反避税条款,即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但是,企业的经济活动形式多种多样,企业的税务安排更是千姿百态,因此大多数税务筹划方案一般能够注意做到防止被适用特别反避税条款,但是却很难做到防止被适用一般反避税条款。因此,如何有效地防止已经实施的纳税筹划方案被税务机关适用一般反避税条款而予以纳税调整,也是摆在企业纳税筹划者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在财政部等部门下发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解释中,对第四十七条一般反避税条款的立法原义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即制定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因为再严密的税法体系都可能存在漏洞,这就给一些人提供了进行“策划”的可能,其中有些安排违背了税法的立法意图,惟一的或者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税收利益而并非出于正常的商业目的,对这类安排如果不进行打击,势必造成对其他企业的不公平,破坏公平市场的环境。

拉姆齐规则由来

国际上,各个国家关于反避税法的规定各有不同,英国没有反避税的一般条款,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作为国家的反避税措施之一是通过一个很典型的判例,即IRC v. Ramsay公司规避资本利得税案,被英国上议院确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避税案判例,即著名的拉姆齐原则(Ramsay Principle)。英国法院之所以通过判例更多地在适用税法时使用目的解释的方法,是为了应对上世纪70年代以来越来越精密和专业的避税计划。分析这个案例,有助于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合理商业目的”的理解与适用。

1982年Ramsay公司出售其一个农场获得收益,按英国税法该收益应该缴纳资本利得税。为避免履行这笔收益的纳税义务,Ramsay公司聘请专家设计了公司经营成本损失,从而抵销该笔收益的避税计划。按照避税计划,Ramsay公司购买Caithmead(卡特梅德)公司股票,同一天又向该公司贷款两笔,金额一样,利率均为11%,双方约定贷款条件为:Ramsay公司有权减少其中一笔贷款的利率,并把减少的利率加到另一笔贷款上。贷款数日后,Ramsay公司行使合同权利,将一笔贷款的利率减为0,同时将另一笔贷款的利率增为22%。同一天Ramsay公司将后笔贷款之债权出售获利,依英国税法,该债权证书出售所获收益免缴资本所得税。一周后Caithmead公司将前笔贷款归还Ramsay公司。由于上述贷款交易,Caithmead公司股价下跌,Ramsay公司抛售该公司股票因此受损,损失与出售债权凭证收益相等。

Ramsay公司认为其出售Caithmead公司股票所受损失能抵消其出售农场的收益,应当免于缴纳资本所得税。税务机关认为Ramsay公司的操作意在避税,不同意抵扣,该案经过税务机关、税务特别委员会、王室法院、上诉法院最后上诉到了上议院。

1982年英国上议院就 IRC v. Ramsay 一案作出判决,法官认为,法院可以根据整个安排去判断一项可能产生税收上的后果的任何一项交易的法律本质,并不局限于仅仅依据该避税安排中每个单个的交易来判断真伪而可以将其视为一个整体。假如这项避税安排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并非一个独立的交易行为,并且其并不在实质上产生收入或者损失,并不影响纳税人的收益,其可以在税收上视为无效。该案例所确立的原则被称为“Ramsay 原则”。

Ramsay案件分析

Ramsay公司为了规避出售农场获得的收益应当缴纳的资本利得税,需要人为地设计制造出另一笔资本损失并且取得损失的合法证据,以达到将损失抵消出售农场的收益,这是Ramsay公司进行避税筹划的出发点与目标,围绕这一目标,Ramsay公司选择Caithmead公司作为其避税的合作伙伴,向金融机构贷了一笔活动用资金,并分别进行了以下几项经济活动:

第一项,Ramsay公司购买了Caithmead公司股票,同一天又贷款给Caithmead公司,Ramsay公司成为Caithmead公司的债权人。贷款分成金额相等的两笔,利率均为11%,双方约定贷款条件为:公司有权减少其中一笔贷款的利率,并把减少的利率加到另一笔贷款上。这个贷款条件对于借款人Caithmead公司来说,没有实际经济意义,一笔借款的利率加到另一笔等额借款上,总的借款利息额相等。但是,这个贷款条件正是Ramsay公司筹划的关键点,Ramsay公司要通过贷款交易获得收益并取得股票出售的损失。

第二项,数日后Ramsay公司行使合同权利,将一笔贷款的利率减为0,同时将另一笔贷款的利率增为22%。Ramsay公司将利率为22%的这笔贷款的债权凭证出售获得收益(购买债权凭证者应该是Ramsay公司的合作者),如果Ramsay公司直接从Caithmead公司收取贷款利息,是要交纳利息收益所得税的,但是依英国税法,债权证书出售所获收益免缴资本所得税。

第三步,一周后Caithmead公司将前笔贷款归还Ramsay公司。这样Caithmead公司尚欠后笔贷款,使得Caithmead公司成为高利贷的债务人,由此引起Caithmead公司股东权益贬值而导致股价下跌,Ramsay公司在股价下跌后抛售其所持有的Caithmead公司股票因此受损,损失与出售债权凭证收益相等。但是,Ramsay公司取得了股票购入、售出的资本损失证据,此笔损失可以用来抵扣出售农场的收益。至此Ramsay公司完成了避税计划。

从法律角度分析,Ramsay公司购买股票、贷款、出售债权凭证、收回贷款、出售股票等,每一个行为都是独立的、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也不能指责哪一个独立的行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但是问题出在当这一系列行为执行完毕后事物又回到了原点,这是税务当局与法院指责的主要问题,由此认为这一系列交易没有商业目的,更不具有商业合理性。

案件中,Ramsay公司刻意设计出一项损失用来抵消其之前所获得本应纳税的一笔所得,并且在另一笔交易中安排相等的但不需纳税的一项所得(出售债权凭证所得),从而使纳税人达到避税目的。因此,案件的主要争议是:当一项由数个独立并非虚假的交易组成,但是总体上并不产生任何实质后果的避税安排,在计算资本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将因为该安排所产生的损失在税前扣除。Wilberforce勋爵在判决意见中分析了该避税安排的特点,这些特点对于我们理解“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反避税规定也是有借鉴意义的:

第一,从目的来看,该安排完全以避税为目的,没有任何商业价值,因为通过该计划的实施,纳税人不可能有任何利润收入,相反他一定会有损失,也就是他实施该计划所需要的成本。

第二,整个计划都会按照预定安排确实进行,最终获得预定的效果。

第三,将整个计划中的所有交易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它不会产生任何收益或损失,不会对任何人的地位产生任何影响。在很短的一段时间内,它计划并最终也确实使纳税人回到了计划开始时的状态。

Ramsay原则对于法院判定避税计划的法律效果赋予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反避税。但是,Ramsay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因而可能对纳税人的保护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1988年的Craven v.White案中,法官们的判决又对Ramsay原则的使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英国上议院White案多数法官认为,系列交易如含有至少一个以上的营业目的,或者系列交易的结果非纳税人预先规划,则Ramsay 原则不得适用。

纳税筹划须避险

“目的”、“商业目的”、“商业合理性”都具有无形性,对于它们的判断一方面必须依赖于客观事实,另一方面又取决于判断者对客观事实的认知和主观意愿,这里包含了判断者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如何正确适用第四十七条是法律上的一个难题,也是摆在纳税筹划者们面前的一个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界定,“目的”可以解释为是指违背立法意图,且主要目的在于获得税收利益,这些利益可以包括获得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可以包括增加返还、退税收入,可以包括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款项等税收利益。“安排”可以被解释为是指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动或交易,包括任何明确或者隐含的、实际执行或者意图执行的合同、协议、计划、谅解、承诺或保证等,以及根据它们而付诸实施的所有行动和交易。但是笔者认为,核心问题仍然是“商业目的”、“商业合理性”,即企业的一系列交易行为除了具有税收利益目的外,是不是还具有营业的商业目的,其交易行为是不是有商业上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应当借鉴英国的White案判例的判决分析意见,即系列交易如含有至少一个以上的营业目的,或者系列交易的结果非纳税人预先规划的,就应当被认为是具有商业目的,具有商业合理性的。只有当一系列交易行为中每一个行为都没有商业目的,或者一系列行为组合在一起整个看来没有商业目的,才可以被认定为是“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有权力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安排自己的税务。但是,纳税筹划的首要条件是合法性的把握,只有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才能够避免法律风险,才能够取得成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即将生效,因此纳税筹划的方案必须绕开这个地雷。英国的Dawson案与White案仅隔四年,两案如出一辙,判决结果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因何在?一方面是由于英国法律界有防止Ramsay原则扩大化的倾向,另一方面,也是主要的缘由,是税务专家策划时巧妙地避开了“无任何商业目的与合理性”的地雷,令策划的系列交易与中间步骤存在发生其他交易后果的可能性,制造了产生“交易偏差”的空间。经过如此设计的系列交易不具有排他性,也因此令法院无从认定其具有预先规划的特征,税务设计得以成功实现。

贷款企划方案第5篇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金融服务计划(以下简称“金融服务计划”)是全省农村信用社*乃至更长一段时间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总体方案和工作要求。实施“金融服务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促进新农村建设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面向“三农”、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县域经济,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努力增加信贷投入,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满足农民有效贷款需求,缓解农村地区和县域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县域经济发展,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期间实施“金融服务计划”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末,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到1500亿元以上,力争超过160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到1100亿元以上,力争超过1200亿元;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确保新增贷款的70%以上用于支持“三农”。

二、“金融服务计划”的主要内容

围绕农民增收、农业结构调整、农村“千村百镇”示范工程、农村经济和县域中小企业发展,合理配置农村信用社金融资源,创新服务方式和品种,拓展业务领域,加大信贷投入,改进金融服务,全面体现农村信用社的正确市场定位。重点实施“五大工程”:

(一)农民致富信贷支持工程。围绕农民增收目标,结合本地农业结构调整规划,以小额农贷作为主打品种,面向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致富信贷支持工程。今后5年,全省农村信用社新增农户贷款300亿元以上,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增加150亿元以上,贷款支持的农户超过800万户;每年累放农户贷款不少于450亿元。

各县联社要进一步规范和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贷款。要进一步改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合理安排信贷资金,对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有可靠收入来源的农户和个体经营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简化贷款手续;对专业户、致富能手、特色农业和创汇农业加大贷款授信额度,推动适度规模经营和区域特色产业的发展;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投资收益周转期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生产周期长、投资大、回报慢的可适当开办中长期贷款;对入股社员和不同经营项目实行优惠利率和差别利率政策。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将小额信用贷款对象由传统的种养户向加工户、个体工商户、科技示范户等扩展,扩大支持和服务的范围。探索推广联保贷款方式,发展农户联保小组,提倡不同经营项目之间交叉担保,主要支持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多种经营、个体工商户等贷款。

(二)全民创业信贷支持工程。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的号召,把支持县域全民创业作为自身业务发展的着力点之一,作为提供社区金融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实施好全民创业信贷支持工程。各县联社要尽可能全面地了解农民创业的意愿,制定支持农民创业的信贷计划,创新贷款品种,安排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对农民自我创业、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给予贷款支持。同时,积极探索实施县域城镇居民创业贷款和再就业贷款,逐步解决自主创业中的融资难问题。

(三)中小企业信贷促进工程。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业务拓展的重点之一,加大对各类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期间,全省农村信用社每年新增贷款的30%以上要用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每个县联社每年与20户以上中小企业新建业务关系;5年用于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增加150亿元以上,支持中小企业5000户以上。

各县联社要切实转变经营理念,认真研究制定支持中小企业的措施、办法,创新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机制,建立与中小企业联系制度,建立辖区内中小企业信息档案,及时掌握中小企业生产、销售、资金和资信情况,主动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营销,改进服务手段与方式,发掘和培育新的优质客户群体。对贷款需求量大,但产品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优、市场前景好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招商引进的企业、“三外”企业,要充分利用社团贷款等方式,加大信贷投入,巩固和扩大优质客户资源。

(四)农业产业化信贷促进工程。从服务“三农”的高度,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促进全省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升。*期间,全省农村信用社用于农业产业化企业信贷投入要达到80亿元以上,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不少于500家。

各县联社要从过去单一支持种养业的“小农模式”中解脱出来,树立“大农业”观念,适当集中信贷资金,创新信贷担保手段和担保方法,实行风险可控的授信制度,重点支持一批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农字号”龙头企业项目,提高信贷支农的层次,带动农产品增值增效。通过提供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等手段,参与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的有机结合,支持与龙头企业配套、有稳定产销关系的农产品基地、出口基地建设,推动区域农业形成“基地+农户”集约化经营和规模经营优势。

(五)农村市场建设信贷支持工程。我省是全国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试点省。全省农村信用社要充分认识农村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全力支持农村市场建设,增加对农村市场建途的信贷投入,重点支持农村商品流通改革试点企业特别是农产品经营和流通企业,支持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积极推广“商家乐”等多种商家贷款方式,培育各类市场特别是农产品流通市场,促进农村第三产业发展。

三、实施“金融服务计划”的保障措施

为保证“金融服务计划”的顺利实施,达到预期目标,点要落实好以下保障措施:

(一)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进一步加大农村信用社改革力度。建立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模式的新型产权制度,加快以县为单位的统一法人改革,积极组建农村合作争先,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实践服务“三农”的宗旨提供制度保障。

进一步转换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劳动用工制度、薪酬制度等改革,建立新的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转变经济理念,牢固树立服务“三农”的意识,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增强发展活力,为实施“金融服务计划”提供机制保障。

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要坚持市场规则,坚持按金融规律办事,强化信贷等基础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严密防范金融风险,保证信贷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保证可持续实施“金融服务计划”。

(二)建立实施“金融服务计划”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金融服务计划”的工作方案。各县联社要根据本意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将“金融服务计划”纳社五年发展规划,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细化措施,体现创新和特色。同时,将“金融服务计划”纳入每年的工作计划,通过具有当地特色的方式认真组织实施。

建立实施“金融服务计划”的责任制。各县联社要根据实施方案,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制定考核办法,严格兑现奖惩。省联社对各县联社实施“金融服务计划”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每年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对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贡献大的县联社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县联社予以通报批评。

贷款企划方案第6篇

面对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以及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各家银行纷纷推出各种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服务项目。

建设银行――供应链融资

建设银行积极完善小企业业务相关的配套机制,并于2009年3月成立了专门负责全行小企业金融业务服务工作的小企业金融服务部,目前已经形成“速贷通”网络银行等品牌,推出了“联贷联保”等数十个新产品,深受小企业欢迎。所谓的供应链融资,是建设银行为助推中小企业业务发展而推出的系列金融产品,包括应收账款融资、国内保理等10大服务产品。

案例:深圳某大型制造企业的包装胶带供货商A公司由于产品质量过硬,制造企业一直希望扩大对A公司胶带的采购量。A公司资金仅能满足制造企业的部分需求,建行深圳分行为其设计了基于该制造企业的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由建行买断A公司对该制造企业的应收账款,给A公司贷款。该业务在为A公司扩大产能的同时,也使制造企业增加了对A公司的采购量,同时又促成了两家企业对产品商业折扣的谈判。

民生银行――商贷通

涵盖贷款融资等一揽子金融服务的“商贷通”业务是民生银行专为解决中小商户融资难问题而开发的,旨在帮助中小商户把握瞬间变化的生意场和稍纵即逝的商机。该业务的主要特色是将国内银行通常在企业贷款部门办理的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定义为商户融资产品,转移到个人部门办理,通过审批流程的再造,使得贷款流程从申请到放款,从原来的15天缩短到现在的短短7天时间。

案例:赵女士在服装行业有10年从业经验,业务发展较快,资金高峰时需要贷款300万元,根据生意的周期,一年内她有春节、春秋换季和“十・一”长假共计4次这样的资金需求。办理商贷通后,通过随贷随还循环额度有效地运用资金,减少不必要的资金占用时间,降低了贷款的财务支出。全年365天,她却只在最需要资金的4个月使用贷款资金,她现在一年的贷款成本是5.35万元,节约利息12.17万元。

招商银行――点金成长计划

包括“创业之道”等5个金融服务解决方案的“点金成长计划”是招商银行根据中小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生产经营特点和金融需求、重点提供的一系列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产品及组合。该计划为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提供账户及结算等服务,为处于经营阶段的企业提供项目承建金融等服务,为处于进取阶段企业提供国际结算及资信调查等服务,为处于成熟阶段的企业提供集团先进管理方案设计融等服务,为处于卓越阶段的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计划等服务。

案例:金先生决定和几个朋友成立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招商银行为他设计了从注册登记到税收结算,以及产品创业之道系列解决方案,为其联系当地的担保公司为其担保在银行取得了100万元的贷款,还建议金先生把自己存放在银行暂时不用的100万元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发放年利率5%的委托贷款,既解决了公司的需求,又为金先生取得了比银行存款高一倍的收益。

浦发银行――成长型企业金融服务方案

浦发银行为使中小客户可以像世界500强企业那样得到贵宾式的金融服务,精心打造成长型企业金融服务方案,该方案先期推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金融服务方案、企业扩大再生产过程的金融服务方案、企业经营升级过程的金融服务方案等三大“助推器”系列金融服务方案。其中中小企业金融新品包括财务智多星、动产融资速、供应链融资、票据融资流等。

案例:经营着一家体育用品经销公司的方小姐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她希望银行可以为其提供资金支持,但是融资可抵押物不足。在综合考虑了各项融资业务之后,方小姐用公司自用写字楼作为抵押向浦发银行申请办理了组合授信通业务,取得了抵押物评估价值两倍的融资额度,满足了公司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求。同时,组合授信通业务具有多种融资业务品种和多样的担保方式,还可以在选择强担保类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分层自主选择其他类型担保方式办理融资业务和归还融资。

北京银行――“小巨人”中小企业成长融资方案

北京银行设立了小企业中心为小企业服务,推出了“小巨人”中小企业成长融资方案系列特色金融服务产品,针对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及时解决不同发展阶段的种种资金问题,并获得“最佳中小企业融资方案”奖项。包含4大系列、34种丰富的融资产品的“小巨人”中小企业融资方案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全面解决处于各种阶段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案例:北京中关村创业园一家IT公司的总经理万先生的公司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近年来万先生的个人资产有了很大程度的增长,但绝大部分充当了企业扩大再生产的启动资金。由于公司及个人的良好信用记录,万先生到北京银行办理了“助业桥”理财业务,申请了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和个人车位按揭贷款,并获得了在一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的个人授信。

华夏银行――融资共赢链

贷款企划方案第7篇

关键词:“股+债”信托融资模式;银团贷款;银行;实际应用

一、“股+债”信托银团贷款模式解析

目前宏观形势较严峻,优质低风险信贷资产成为稀缺资源。同时,利率下行窗口已经打开,资产整体收益率普遍下降。银行如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将信贷资源配置到高收益的资产端,成为调整结构、稳定增长的重要议题。不少银行在这一前提下推出了“股+债”信托银团贷款,主要应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解决上述议题提供了有效借鉴。

所谓“股+债”信托银团贷款模式,即由信托公司发起成立一个信托计划,分别以信托股权及信托债权的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进行融资。信托计划分期募集,前期募集资金投资于项目公司股权;后期待项目公司满足信托贷款发放条件后,信托公司募集债权资金,并同银行组成银团,共同向项目公司发放信托贷款。信托资金的募集由合格投资者参与认购,并由银行进行代销。如图所示:

该模式区别于传统贷款有很强的优势:1、规避了银行非标资产投资限制,将银行资产直接配置到高收益的信托资产端;2、提高了银行在中间业务收入、对公存款及结算等方面的综合收益;3、由于债权优先于信托计划的股权部分,可充分保障银行信贷资金有足够的安全垫,同时借助信托公司多元化的风控手段,可有效降低银行信贷资产风险。

二、“股+债”方案具体解析

1、信托计划

1)信托计划交易结构

2)信托计划要素

信托规模:总规模约人民币25亿元,分期募集,首期信托计划规模约为人民币24亿元(股权部分)

信托期限:2+1年,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2年后,A信托公司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运行情况将信托计划的期限延长1年,信托存续届满1年后可提前结束。

信托资金运作方式:信托资金采用股权方式+债权方式运用,即股权方式运用部分:首期信托资金人民币24亿元中,部分信托资金(约人民币490万元)用于收购B项目公司49%的股权;部分信托资金用于对B项目公司进行追加投资并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并专项用于偿还B项目公司委托贷款;部分信托资金用于缴纳信托业保障基金等。债权方式运用部分:待标的B项目满足信托贷款发放条件后,A信托公司募集后续信托资金人民币1亿元,用于向B项目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并专项用于标的项目的开发建设。

3)信托计划风险控制手段

差额补足:C公司为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的实现提供差额补足。

股权质押:C公司将其持有的B项目公司51%的股权质押给A信托公司为其上述差额补足义务及项目公司履行信托贷款本息偿还义务提供担保。

土地抵押:标的B项目土地第二顺位抵押给A信托公司为C公司上述差额补足义务及项目公司履行信托贷款本息偿还义务提供担保(基金退出后A信托公司为第一顺位抵押人),未来标的项目若申请银行开发贷款,A信托公司可退为第二顺位抵押人。

保证担保:D集团,项目实际控制人(D集团实际控制人)为C公司的上述差额补足义务的履行及B项目公司信托贷款本息偿还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管理人员派驻:A信托公司代表本信托计划向B项目公司委派2名董事(B项目公司设3名董事,另一名董事由C公司委派并担任项目公司董事长)、1名监事(B项目公司不设监事会,仅设1名监事)、1名财务经理(监管B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及B项目的运营情况),B项目公司的印鉴和公章由A信托公司外派财务经理与B项目公司共同管理。

销售回款监管:本项目封闭运行,A信托公司监管标的项目销售回款账户,项目销售回款只能用于项目建设、偿还A信托公司信托贷款本息,未经A信托公司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相关承诺:D集团等关联方承诺在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即A信托公司退出本项目前)不得要求B项目公司偿还其对B项目公司的往来借款。

2、银团组团方案

以信托银团贷款的方式介入。牵头行、行为A信托有限公司。E银行作为联合牵头行、结算行。

经与牵头行、借款人协商,对银团贷款部分的还款方式拟定为:按照整体项目融资方案的还款方式及进度归还银团贷款。具体还款方式为:贷款期限满1年6个月时或第一笔(1.5年期)信托资金退出时,归还银团贷款本金0.6亿元(E行0.5亿元、牵头行0.1亿元);满2年时或第二笔(2年期)信托资金退出时,归还银团贷款本金1.2亿元(E行0.6亿元、牵头行0.2亿元);贷款到期或(2.5年期信托计划退出时)归还剩余贷款本息。

综上,银团贷款在资金退出时序上优先于合计15.8亿元的信托计划部分(股权部分)。

此外,上述银团贷款的还款计划需满足如下条件:

①在银团贷款全部退出前,信托计划退出金额不得超出8.5亿元(包括8.2亿元股权部分、0.3亿元银团部分)。

②如信托计划届满2年之前或8.5亿元信托计划退出前,贷款项目出现不利于债权人的风险因素时,银团贷款享有提前到期的权利。

③借款人享有根据项目销售情况提前还款的权利。

本笔银团贷款拟采取担保方式包括:土地抵押+股权质押+保证担保方式。上述担保方式的实现,均由E行委托A信托公司签署相关合同和相关手续,A信托公司代表银团行使相关权利。A信托公司承诺在上述相关合同中约定,担保主债权包括本笔银团贷款。

3、整体方案总结

由于目前部分银行受监管评级的限制,自有资金及理财资金均不能投资于非标资产。考虑到信托公司具有贷款经营资质,且市场中大量结构化融资采用股+债的方式投资于标的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创新信托+银行的银团贷款方式,审慎介入高收益项目,从而达到提高银行综合收益和ROE水平。在结构设计上,由于债权优先于信托计划的股权部分,可充分保障银行信贷资金有足够的安全垫。

可以看到,通过方案的设计,使得项目信托计划的设计期限为2+1年,信托计划具体的销售期限也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以2+1的模式销售3年期信托计划,若按该方案进行销售,则银团贷款的到期日则设定为信托计划3年到期日的前一日。如信托计划部分或全部于信托计划2年到期日进行兑付,则银团贷款的到期日为信托计划2年到期日的前一日。该模式项下,25亿元信托计划全部劣后于银团贷款,充分保障了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同时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在提款后12个月末第一次还款,之后每半年还款一次。考虑到信托公司贷款的特殊性,先期还款金额较小,且银团保留提前结束银团贷款的权利。

另一种信托计划的销售期限可采用分层销售,具体为A类1年、B类1.5年、C类2+1年。配套的银团贷款到期日为信托计划2年到期日的前一日。如A+B类信托份额合计不超过9亿元,则银团贷款的到期日为信托计划2年到期日的前一日;如A+B类信托份额合计超过9亿元,则银团有权要求银团贷款于信托兑付预计超出9亿元之日起提前结束。该方案项下,银行信贷资金至少优先于15亿元的剩余信托计划,在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享受本笔银团的较高收益。同时贷款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第1年、1.5年的分期还款比例分别与A类、B类份额占25亿元信托计划的比例确定,且银团保留提前结束银团贷款的权利。

三、银行的综合收益

对于经营风险的银行来讲,通过该类“股+债”信托融资模式的实现,一方面可以极大地拓宽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渠道,为企业提供从股权融资到债权融资的一揽子服务方案。同时通过与信托公司的合作,一方面规避部分监管限制,另一方面共担风险,提高收益。目前,市场上该类融资方案的综合收益约为8-9%,具体利率和中间业务收入(银团费)的分配根据银行与信托公司协商各不相同。同时,银行还将负责项目的资金监管。通过资金监管账户的归集,为银行带来可观的存款,实现双赢。(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1] 史万钧.银团贷款与项目融资实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2] 王玮沁.商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的现状与改善建议[J].海南金融,2009

[3] 耿翠萍 浅议我国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与触资方式 2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