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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合同(合集7篇)

时间:2022-10-21 19:33:07
分红合同

分红合同第1篇

买保险必须要看保险合同,但是相当多的投保人抱怨说保险合同让人看不懂,原因是里面的专业术语太多,过于晦涩。对分红险来说,除去通用的专业术语不说,问题反映较为强烈的是保险合同中的红利领取方式选择,以及产品说明书中的保单利益演示表(尤其是红利演示部分)。

根据保监会2009年9月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应当制作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因此可把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看作是分红险合同的必要附件。

红利领取方式反映不同偏好

2003年5月,保监会《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界定了分红险的两种红利分配方式,即现金红利(又称美式分红)和增额红利(又称英式分红)。

现金红利流动性较好

现金红利是以美国、日本、中国台湾为代表的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受益人,包括现金领取、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多种领取方式。

对保单受益人来说,现金红利的选择比较灵活,满足了对红利的多种需求。对保险公司来说,现金红利在增加公司的现金流支出的同时减少了负债,减轻了寿险公司偿付压力。但是,现金红利法这种分配政策较透明,公司在市场压力下不得不将大部分盈余分配出去以保持较高的“红利率”来吸引保单受益人,这部分资产不能被有效地利用,使寿险公司可投资资产减少,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总投资收益。

增额红利较利于提高收益

增额红利是以英国、澳大利亚为代表的以增加保额的方式进行分红,保单受益人分得的年度红利无需再次核保而自动提高保额,增加年度红利保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又成为下一年度分配的基础。在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这部分称为年度红利。增加的保额作为红利一旦公布不得取消。同时在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

增额红利法赋予寿险公司足够的灵活性对红利分配进行平滑,保持每年红利的平稳,并以终了红利进行最终调节。由于没有现金红利流出以及对红利分配的递延增加了寿险公司的可投资资产,同时不存在红利现金流出压力,寿险公司可以增加长期资产的投资比例,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分红基金的投资收益,提升了保单受益人的红利收入。缺点是,保单受益人处理红利的唯一选择就是增加保额,选择红利的灵活性较低,丧失了对红利的支配权。

华泰人寿个险业务总部经理龙格告诉记者,不管是现金红利还是增额红利,能否给保单受益人带来更多的利益,关键在于是否有更高的收益率。如果收益率和相关险种的保障责任都是相同的,两种分配方式在本质差别很小。购买分红类保险真正需要关注的是保险公司的长期经营绩效,因为寿险关注的是长期利益,分红的前提是保险公司盈利。

红利演示不代表实际收益

产品利益演示表中的红利演示部分几乎能让所有的投保人都感到抓狂。不论是采用现金红利法还是增额红利法,分红保险的红利计算和分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下面以较为通用和相对简单的现金红利来做一个易于理解的说明。下表是吉富88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利益演示示例。

分红额如何估算

分红险是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受益人进行分配。其计算非常复杂,涉及为每张保单计提的期初准备金、期末准备金、期初净保费、风险保额等,然后按照保监会的规定得到精算术语中的“每张保单的贡献率”。算出这个贡献率后,再乘以总的可分配红利,同时保险公司还要考虑到中长期的平滑和其他竞争对手的分配情况。

现金红利的分红原理为三差分红,即从理论上来说,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根据《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如果保险公司获得盈余,年度红利将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保单受益人。

死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利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时所产生的盈余;费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营运管理费用低于预计的营运管理费用时所产生的盈余。对大多数保险公司而言,由于经营情况可控,在保险实践中通常采用了两差分红,即费差益不参与分红。

在此仅以红利来源的主体——利差益来做一个简化演示,投保人可理解其原理。以某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为例,40%的债券、30%的协议性存款、10%的股票股权投资、17%证券投资基金和3%的现金及等价物,假定年收益率分别为4.5%、4.5%、10%、8%和0,则未来总投资收益率=40%×4.5%+30%×4.5%+10%×10%+17%×8%+3%×0=5.51%。假设分红险预定利率为2.5%,投资收益全部进入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70%进行分红,则利差带来的当年度红利=保单责任准备金×(5.51%-2.5%)×70%=保单责任准备金×2.107%。在阅读产品说明书的过程中,出于简化计算的目的,可用保单现金价值来近似替代保单责任准备金。

每年的分红业务核算后,核算出的总盈余会分出一部分给保单受益人和股东,这一部分称为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和未分配盈余的比例是考虑年度投资收益、竞争因素、客户的合理预期、监管规定等诸多因素,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通过,报监管机关后确定的,并非保险公司任意确定。

保单责任准备金表示保险人估计的用于支付未来到期保险金所需的金额,保险公司必须保持资产超过其保单责任准备金,以便它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到期的索赔。

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保险人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提存责任准备金,如果中途退保,即以该保单的责任准备金作为给付解约的退还金。

保单责任准备金通常略高于其现金价值。由于保单的各期期末现金价值一般在产品说明书中有列示,在计算分红额时常以现金价值代替前者进行估算。

如何对保单红利进行估算?保监会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3%,现金红利累积年利率不得高于3%。

对红利水平进行估算。以演示表中第5年末中档水平为例,由利差带来的当年度红利约为63988.45×(4.5%-2.5%)×0.7=895.84元,与演示表中显示的当年度红利总额1207元相比,其差额可近似认为是死差益。

分红合同第2篇

经济体由落后贫困逐渐发展到先进富裕的进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前工业化阶段、工业化阶段以及后工业化阶段。将工业化作为合意增长率、红利释放同产业结构优化的主线,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国家的工业化是发展经济的关键所在,对于发展中的我国更是如此。国家不断发展落后经济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不断实现工业化的过程。早在上世纪40年代,张培刚作为奠基发展经济学之一的学者,就已明确提出了这一论点。以发展中国家工业化主线作为立足点,将经济发展阶段进行历史与实际的划分。第二,产业结构与工业化紧密相联。将工业化作为主线,能够使其与变化结构相关的经济发展理论形成有效联结,并且能够便于将发达国家的历史进行参照,有效对比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阶段,以及产业结构的变化情况。第三,经济发展速度和经济发展阶段相连接的纽带就是工业化。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其经济结构特征也各有差异,经济结构特征的不同,能够从需求与供给两个方面对经济发展的速度造成影响。在农业阶段由于技术较为落后,使得长期需求以及供给能力保持在较低水平,决定了农业阶段的经济发展速度长期缓慢。在工业化阶段,随着时间推移资本日益积累增多,不断提高的生产率以及持续的供给能力,同越来越强的需求相结合,使得经济能够快速发展。可以说,在需求与供给两个方面而言,通过工业化作为主线,能够将经济发展速度、经济结构变化以及经济发展阶段有效的链接起来。在前工业化时期是以第一产业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的基本特征是经济随自然资源分布、产业结构单一、农业为主导产业、资本积累有限、地区差异较大。在工业化时期则是以第二产业为主导的经济相对快速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基本特征是人们逐渐从事工业活动以获取更高的收入,工业也逐渐由家庭手工作业发展为机器、化工、汽车等重工业。在后工业化时期则是以第三产业为主导的经济发展较为平稳的时期。这一时期的基本特征是服务业为主导产业,技术水平与生产率得到大幅度提高,城乡差距普遍存在,随着服务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区域之间的不平衡依然存在,各类生产要素由传统的国内配置发展为世界范围内最优配置。

我国的合意增长率与结构变化

合意增长率对应着自然增长率与实际增长率,是在产出、资本与储蓄比率已知的情况下,将全部储蓄转变为所需投资增长率,等于是合意资本产出率与合意储蓄率的比值。随着不断进步的计量方式,已经能够在理论层面对合意增长率进行度量。本文主要利用合意增长率对经济结构领域进行理解,认为合意增长率是经济发展速度与经济结构相一致或是对经济结构优化有利。合意增长率就是在经济结构变化较快的时期,其经济发展速度也较快,反之,缓慢变化的经济结构,相对应的合意增长率也会较低。前工业化时期,由于缓慢的经济结构变化,其合意增长率一直无法提高;工业化时期经济结构变化逐渐迅速,合意增长率也逐渐提高;而在后工业化阶段的不同时期,合意增长率的表现也将各有差异。本文主要结合我国从“一五”开始到“十二五”的近60年经济发展,对我国的合意增长率、红利释放及结构变化的规律进行探讨。依据《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可以看出我国从1953年至2012年的劳均GDP增长率、人均GDP以及GDP增长率均出现基本相同的变化趋势及规律。以经济波动及增长速度为主,同时全面考虑到这一期间我国经济的制约条件、因素以及实际情况,对经济发展速度以及经济结构特征进行分段描述。在计划经济时期(1953-1978年),该阶段我国主要发展战略是优先发展重工业,这一战略违背了比较优势原理,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启动工业化进程的依靠。1953年的人均GDP仅为121元,到了1976年,人均GDP为318元,在24年中,劳均GDP增长率为3.6%,人均GDP增长率为4.2%,GDP的增长率为6.3%。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工业化情况,按照钱纳里等就业份额与农业产值的标准来看,其水平极低,远远低于起步阶段的人均GDP100美元,到1976年,其人均GDP依然没有超过200美元的水平。但是,我国的工业模式主要由政府主导,重工业投资作为导向驱动,加之城乡日益分离的二元经济结构,以及计划体制中的资源配置,逐渐促进了我国工业化进程,推动我国经济缓慢发展。在转轨时期(1978-2000年),也就是我国进入了由市场经济体制逐渐替代计划经济体制的时期,也可以说是迅速变化的经济结构,转变工业化战略,迅猛发展经济的工业化推进时期。在这一时期,我国逐渐由优先发展重工业,转变为在轻重工业之间,以比较优势原理为基础的发展模式,并在三次产业之间协调发展。在转轨时期逐渐引入市场因素,成为计划与市场并行资源优化配置的方法之一。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当中,政府投资是核心,忽视了需求、城乡差异过大等许多不协调的经济结构而进行的工业化模式。但在转轨时期,这样的传统模式正逐渐被私人投资与政府投资兼顾,需求与供给并重,逐渐缩小城乡差距,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结构优化的工业化模式所替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转轨时期的经济结构也随之快速变化,并且符合了经济结构的演变规律,促进了合意增长率。随着转轨时期市场因素的不断作用,逐渐增加的私人投资,促进了农村适度开放,逐渐缩小城乡二元经济差距。伴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国民收入水平显著提高,逐渐增多了物质文化生活等多样化需求。这样迅速且良性的经济结构优化与经济结构调整,极大程度地推进了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转轨时期的20多年里,劳均GDP增长率为20.1%,人均GDP增长率为14.1%,GDP增长率为15.8%,较计划经济时期的发展当属奇迹。在持续稳定增长期(2001年以后),这也是我国加入WTO以来,进入了全新工业化的时期。在这一时期,我国工业化逐步走入成熟,甚至迈向了高级工业化的持续稳定增长阶段。2000年时,我国人均GDP为7858元,到2012年已经高达38354元,也就是由800美元提高至6000美元。依据钱纳里标准,中级工业化向高级工业化过渡的加速发展时期,也是经济结构巨变的阶段,为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至3000美元。自从我国进入持续稳定增长期,伴随着空前增长的外需,随之而来的是相对不足的内需,由于我国各地逐步开展重型制造业,以及大规模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得政府投资所扮演的角色更为重要。在持续稳定增长期,由经济增速层面看,我国具有相对较小的经济波动,并且呈现迅速增长且平稳的态势。这一时期的劳均GDP增长率为14.6%,人均GDP增长率为10.1%,GDP增长率为11.7%。人均GDP增长率比转轨时期更高,而GDP增长率则与转轨时期相同,劳均GDP增长率较低于转轨时期。由产业结构层面看,第三产业份额正在不断提高,第二产业份额没有太大变化,而第一产业份额正在不断下降。另外,在持续稳定增长期,我国的第三产业就业份额持续超过第二产业,且首次超过第一产业成为主导型产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60年的工业化发展进程,符合结构优化,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在计划经济发展时期,属于政府主导型的前工业化进程起步时期,带着强烈的随意性与主观性的战略计划,在配置资源中发挥着绝对的作用,形成了重视供给轻视需求,重视城市轻视农村,重视投资轻视消费,重视重工业轻视轻工业,重视工业化轻视服务化,重视政府投资轻视私人投资,重视国内市场而轻视国际市场等问题,存在许多非优化经济结构,但这一时期的非优化经济结构,仍旧起到了优化结构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经济增长。在转轨时期,是体制转型及加速推进工业化进程的时期,在配置资源中,计划逐渐被市场所替代,并且起到了主导作用。不断优化城乡结构,轻重工业化结构也逐渐合理。该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旋律是符合工业化发展的普遍规律且迅猛的结构变化,释放出了庞大的结构红利效益,有效推动了国民经济可持续且迅速的提升。在持续稳定增长期,是我国后工业化进程走入成熟与高级阶段的发展时期,强劲的外需与低人力资本有效结合,让全世界关注焦点落在“中国制造”上。在该时期中,经济结构的改变,既体现出优化趋势,同时也存在些许恶化因素,从根本上说,一方面持续推动经济呈现高速增长趋势,另一方面,增速的放缓以及对结构进一步调整又意味着巨大的结构红利还未释放。

红利释放、合意增长率同结构优化

以事后的观点层面来看,若是将合意增长率看作与经济结构优化一致的实际经济发展速度,则可以看出,在前工业化时期,由于缓慢变化的经济结构,其合意增长率也极低,人均GDP增长率基本等于零。在工业化时期,由于整个过程中,如区域结构、城乡结构、产业结构、投资结构以及需求结构等经济结构快速的优化,其结构红利效应由于结构变化的释放极其明显,大幅度增加了合意增长率。在后工业化时期,由于时间较短,所经历的国家也较少,该时期逐渐趋于稳定合理的传统经济结构,在与层次逐渐提高的需求之间,所形成的高供给能力水平与高层次需求相对不足,这样的不断调试以及不匹配的供求关系,极可能降低合意增长率。就我国现阶段来说,以新中国成立为起点,以“一五”计划为开始,我国的工业化进程能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53年到1978年,扭曲的结构变化虽然提高了合意增长率,但是,却对国民经济原有的发展潜力造成了阻碍,降低了红利释放与结构优化的潜力。第二阶段,是从1978年到2000年,该阶段结构优化持续且健康,将结构红利效应充分发挥出来,大幅度的促进了合意增长率提高。第三阶段,是从2001年至今,该阶段的工业化逐渐成熟,并且呈现高级化发展趋势,在不断优化区域结构,产业结构以及城乡结构的同时,却对投资结构与需求结构造成了恶化。一方面促进了合意增长率的提高,有利于红利释放和结构优化。而另一方面又对结构红利效益的有效发挥造成了阻碍。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政策性建议:首先,应该积极促进劳动力进行跨区域与跨产业的流动,充分促进劳动力将应有的结构红利效应发挥出来。建立起全国一体化、进退自由、规范有序以及鼓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以促进劳动力由效率低下的第一、二产业,向效率较高的第三产业移动,将劳动力的结构红利效应最大化释放出来。其次,应该引导合理消费,促进我国内需消费逐渐替代外需消费,释放需求结构红利效应。引导合理消费的宗旨在于实体经济的金融创新发展,以提高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效率,同时需要对社会保障系统不断健全完善,引导公民进行适度合理的消费行为,以提升合意资本产出率与合意储蓄率。最后,应该将政府投资规范化,鼓励私人投资,最大限度地激发投资结构的红利效应。政府的投资领域以及规模需要规范化,对民间投资门槛逐步降低,增加民间投资的领域,使市场为主导逐渐替代目前的政府投资为主导,提高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

作者:高玉莲 单位:广州工商学院

参考文献:

1.匡贤明.“改革红利”与社会公平解析[J].学习月刊,2013(4)

2.徐琳.试论改革红利与中国经济的新发展[J].商业时代,2013,7(20)

3.单元媛,罗威.产业融合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效应的实证研究[J].企业经济,2013(8)

分红合同第3篇

关键词 校正模型; 均质样本; 不同物理状态; 模型转移; 混合模型

1引 言

近红外光谱(NIR)技术是一种简单、快速、无损的分析方法,已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烟草、食品、医药等领域\[1~5\]。漫反射测量是NIR最常用的测量模式,样本状态对测量过程的影响较大。研究表明,非均匀样本的物理状态将会导致光谱散射及吸收系数的变化,从而可能降低模型的准确性和鲁棒性\[6,7\]。因此,NIR校正模型多建立在粉末或均质样本的基础上。而在许多应用中,如在线生产、质量控制、原位分析等\[8~10\],样品都是非均匀状态的,所以为了保证模型长期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可采用模型转移和混合建模的策略修正样品状态变化造成的影响。

目前,研究样品不同物理状态模型转移的文献较少\[11,12\],主要集中于采用单一均质模型预测非均质样本,没有考虑模型包容性的问题。鉴于此,本研究以烟叶为研究对象,进行了烟片、烟丝和烟粉3种物理状态样品之间的模型转移和混合建模研究,采用模型转移方法与混合建模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了基于均质烟粉模型的混合模型,增强了模型的包容性,并成功应用于非均匀烟丝样本和烟片样本中烟碱含量的预测。通过样本不同物理状态间的模型共享研究,以期能提高模型的利用效率,为在线分析、实时检测等提供技术参考。

2实验部分

21实验材料

烟叶样本收集自云南省腾冲县,选取大小、形状较一致的完整烟叶样本85个。烟碱含量根据《YC/1602002烟草及烟草制品总植物碱的测定》行业标准\[11\]使用PULE 3000连续流动注射分析仪(意大利ystea公司)进行测定。

22光谱采集及样本划分

选用ipec BW004光栅扫描型近红外光谱仪(美国B&W ek OptoElectronics公司)进行光谱采集,采用仪器自带的标准漫反射探头垂直紧贴样品进行测量,光谱采集范围为5881~11111 cm

ymbolm@@ 1,平均分辨率为35 nm,扫描次数为32次。进行光谱采集前,先对烟叶进行手工撕叶处理去除烟梗,然后将烟叶剪成500~800 mm2的烟片,用于光谱采集;将烟片用微型切丝机制成宽1 mm的烟丝,待烟丝样测量完毕后将其用旋风粉碎机粉碎,并过60目筛,得到烟叶的粉末状样,烟片、烟丝和烟粉样品均测量6次取平均值,3种不同物理形态的烟叶样品在光谱采集前均置于相对湿度16%、温度25℃的恒温恒湿箱中平衡含水率48 h,所有的光谱采集操作均在室温25℃下进行。

利用Kennardtone法\[14\]对光谱数据进行样本划分:65个样本作为训练集,20个样本作为测试集,由于一般标样都取自训练集,故使用Kennardtone方法从训练集中选择15个样本作为备选标样集。

23模型转移方法

模型转移\[15\]是指通过数学方法建立源机光谱与目标机光谱之间的函数关系,由确定的函数关系对光谱或预测结果进行转换,实现模型的共享和有效利用,常见的光谱模型转移方法有斜率截距算法(BC)\[16\]、专利算法(henk′s)\[17\]、直接标准化(D)\[18\]、分段直接标准化(PD)\[19,20\]和基于典型相关分析的模型转移法(CCCA)\[21\]等。本研究采用henk′s、PD和CCCA对烟叶NIR模型进行转移研究。

231henk′s算法henk′s是一种对光谱波长和吸光度都进行校正的方法。首先进行波长校正,对应于源机所测的标样光谱矩阵的第i个波长点mj,在目标机标样光谱上选择窗口为(k+j+1)大小的光谱段s,k+j+1,分别计算mj与该光谱段每个波长点的相关系数,得到目标机上波长l与源机光谱波长i相关系数ri最大,为使结果更加精确,选取波长l-1、l、l+1与对应的相关系数rl-1、 rl\, rl+1建立一元二次抛物线模型:

由该模型得到目标机上与源机波长i对应的波长i′,待求出所有对应的i′后,用求得的i和i′建立一元二次抛物线波长校正模型:

波L校正后进行吸光度的校正,用插值方法计算目标波长i′的吸光度矩阵s,j,

然后可由最小二乘法计算出saj和sbj。对于未知光谱Ps,un,先用波长校正公式(2)对其波长校正,然后用插值计算s,un, 最后由式(3)得到转移的结果。

232PD算法PD方法是基于D的改进算法,在光谱的模型转移中有广泛的应用,在目标机光谱中取宽度为2k+1窗口的吸光度矩阵Zi:

然后将源机光谱的第i个波长点的吸光度矢量am,j与Zi建立数学模型关系:

用PCR或PL对上式进行求解,将回归系数bi置于矩阵的对角线上,同时将其他元素设为0,则转换矩阵F为:

待转换矩阵F求出后,则目标机上的未知光谱Ps转换成匹配源机上的光谱Pm。

233CCCA算法CCCA是基于典型相关分析(CCA)原理而研发的模型转移算法,由于两组光谱之间反映被测物信息的部分是一致的,且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线性相关性,而噪声和干扰信息则是随机的,不具有相关性,因此,通过CCA可以提取两组光谱之间的线性相互依赖关系,并滤除噪声和干扰信息。

假设选择N个光谱作为模型转移的标准光谱,令源机和目标机的标准光谱矩阵分别为m和s,执行CCA后得到的典型向量分别为Wm和Ws,则典型变量Lm和Ls可以分别表示为:

则转换矩阵F1可通过最小二乘法计算得到:

同理,转换矩阵F2为:

将目标机的预测集Ps与典型变量Ws相乘可得到典型变量Ks:

最后利用转换矩阵F1和F2可将Ks转换为能直接在源机模型上进行预测的数据集Pm:

从而实现基于典型相关分析的光谱转移。

24模型评价和软件

文章采用偏最小二乘法(PL)建立回归模型,通过10折交互检验选择最佳潜变量数,将训练均方误差(RMEC)和预测均方误差(RMEP)作为模型性能评价的标准。所有数据处理和计算都采用MALAB 2015a(美国Mathwork公司)完成。

3结果与讨论

31光谱差异分析

在建模前,需对光谱进行相关预处理以消除仪器噪声和其它背景的影响,提高光谱分辨率和灵敏度。经试算,选择avitskyGolay二阶导数与光谱平滑组合预处理的方式,可有效扣除不同仪器间的光谱差异,求导窗口设置为15,平滑窗口为13。

从图1A可知,3种物理状态的样本光谱均发生了漂移,烟粉和烟丝光谱差异较小,三者吸光度的总体变化趋势一致,但是光谱差异不明显。从图1B可知,虽然适当的预处理方法可以减少光谱基线漂移的影响,但不能消除样品状态造成的光谱偏差,经过预处理后,三者光谱之间的差异更加明显,如在8300 cm

ymbolm@@ 1附近,烟片样光谱波谷变宽、高度变小,而在7100和6900 cm

ymbolm@@ 1处,三者波峰波谷高度都不一致。因此,不同物理状态样本的光谱存在一定的偏差和变化,且不能通过预处理消除。

图2为烟草3种物理状态光谱的主成分分析(PCA)得分图,尽管三者主成分得分有一定交集,但不同物理状态之间的差异非常明显,烟粉样的波动范围最小、烟丝样次之、烟片样最大,说明样本物理状态的改变会导致光谱的变化,不同物理状态的样品光谱建模可能会导致模型根本无法使用或预测结果偏差较大。

32PL建模

通过PL建立的烟叶不同物理状态的烟碱预测模型的性能见表1,烟粉模型的整体性能优于烟丝和烟片模型,烟粉模型烟碱的RMEP仅为01490,表明烟粉模型性能较优。烟粉校正模型分别预测烟丝和烟片样中烟碱的RMEP较烟丝和烟片模型的自身预测结果分别增大了3294%和2887%,这主要是由于烟丝和烟片光谱与烟粉光谱差异较大所致。因此,在简单的模型套用效果不佳的情况下, 可以使用模型转移技术对不同物理状态的光谱进行校正,提高烟丝和烟片样本的预测效果。

33模型转移分析

由于henk′s、PD和CCCA都是有标算法,故而在进行模型转移分析时需先对标样数进行优化。标样数太少,会导致校正系数中包含的转换信息不充分;标样数太多,则不方便实际应用,且会增加计算量,甚至还会出现过校正。图3为3种模型转移方法执行光谱转移时最佳标样数的选择。从图3可知,标样数量并非越多越好,随着样本量增加,RMEP值呈先降低后升高的趋势,综合考虑,3个模型的标样数选择14较好。

选择最佳标样数后,利用henk′s、PD和CCCA将烟片和烟丝光谱分别转移到烟粉模型上,并对其中的烟碱含量进行预测,从表2可知,经henk′s、CCCA转移后的烟丝、烟片光谱预测结果分别优于其它方法转移后的光谱预测结果,PD的效果最差,且随着窗口增大,效果越差,窗口选择3较好。对表1和表2的结果进行对比可知,将烟丝光谱转移到烟粉模型的预测精度优于将烟片光谱转移到烟粉模型与使用烟粉模型对烟片、烟丝样本直接进行预测的结果相比较,烟片和烟丝的烟碱RMEP最大分别降低了657%和476%,预测结果有所改善,但是较实际应用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单纯采用模型转移方法无法实现烟粉模型对非均质烟丝、烟片样本的准确预测,需要综合考虑样本、模型和模型转移技术的有机结合,以提高非均质样本的预测精度。

34混合模型的建立

混合建模的策略是指通过在基础模型中增加变异样本的信息建立一个精确和健壮的模型,获得更好的预测能力和更广的预测范围。本实验将烟粉模型作为基础模型,以烟叶样本的不同物理状态为变异,分别添加一定数量的烟丝和烟片样本到烟粉模型中,建立混合模型,表3和表4分别为烟粉+烟丝、烟粉+烟片的混合模型分别对烟丝和烟片样本的预测结果。从表3可知,直接添加预处理的烟丝样本到烟粉样本中,建立的混合模型,其预测能力没有明显提高,与直接使用烟粉模型预测经转移的烟丝样本的预测误差接近。而通过对烟粉模型添加一定数量的经模型转移后的烟丝样品建立的混合模型, 可使模型的稳定性和预测能力提高,其中添加30条CCCA转移后的烟丝样本光谱比直接使用烟粉模型预测烟丝样本的RMEP降低了139%,模型的稳健性增强\[22\]。3种方法预测效果的对比中,CCCA的结果优于henk′s和PD方法。

由表4可知,3种方法的对比分析中,增加20个CCCA转移的烟丝样品建立的混合模型能得到最佳的预测结果。与烟粉模型预测转移后的烟片样本结果相比,混合模型预测性能明显提升,RMEP从02559降低到02028,添加20个CCCA转移的烟丝样品的混合模型预测烟片样本的RMEP较烟片模型预测烟片样本的RMEP降低了273%。因此,增加约20%的烟片样本可以较好地提高混合模型对烟片的预测能力,同时也进一步证明了混合模型的有效性,在基A模型中添加经模型转移后的样本基本可实现无信息的丢失,达到了良好的预测效果。综上所述,通过向烟粉模型中增加一定量的经转移后的烟丝和烟片样本作为建模集,可以提高模型的稳健性,进而提高对烟丝和烟片样本中烟碱的预测精度。

4结 论

针对非均质样品的近红外漫反射光谱校正模型准确性和稳定性不高的问题,提出了一种基于均质样品结合模型转移方法建立混合模型的解决方案。以烟叶为研究对象,采用烟粉模型与CCCA算法相结合建立的混合模型准确测定烟丝和烟片样品中烟碱的含量。这种混合模型的优化策略不仅可以简化样品的预处理过程、节约时间和工作量,还有利于在线近红外光谱分析技术的发展,为近红外光谱的网络化、模型的共享提供参考,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和应用前景。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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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合同第4篇

关键词:合同信用;工商行政管理;合同监督管理;职责;法理

正文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契约经济,合同关系是契约经济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合同信用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基石。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合同监督管理职责中,从规范行业合同行为到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从促进企业发展到服务新农村建设,合同监督管理岗位上的工商人与时俱进,走在了新时代行政执法队伍的前列。在当前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新形势下,合同监管执法工作具有得天独厚的理论基础和潜在价值。

一、合同监管工作的法理基础

1.“契约自由原则”的变迁,开创了合同监管工作的发展空间

“契约自由原则”(Freedom of Contract)即“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决定合同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形式等。此原则与所有权绝对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共同构成了近代社会中商品自由交换的基本保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过分地强调尊重个人意志,会造成垄断行业对社会的支配。出现了拥有资源优势、信息优势、技术优势的一方,利用合同对弱势的另一方予以侵害的现象。合同参与方的平等地位,“合同自由原则”这一赖以建立的基础,已从根本上受到动摇,因此,对于契约自由原则的反省和批判也日益强烈,运用公平正义这一基本法律价值观对合同行为进行限制,显得势在必行。

《合同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工商部门利用自身监管地位的超然性,开展合同行政指导和监督查处合同违法行为,避免一方自由的滥用而对他方自由的践踏。这一职责正是消除自由的绝对性,使平等、公正与自由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整个社会的合同行为在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运行。

2.“契约信守精神”的传承,奠定了合同监管工作的理论基础

一言九鼎、一诺千金、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这些载负着历史文化的成语,都在传递着中国古代仁人君子坚守着的一个信念“守信”。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从另一个角度阐释了“守信”的意义:人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在现代社会,人一出生,各种各样的规则就会对他产生效力。我们的社会之所以需要这么多的规则,原因就在于规则作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在为社会提供良好秩序的同时,还在总体上降低了治理社会的成本。规则的有效实施离不开规则的强制作用,但也不能仅依赖强制作用。理想的状态是,每位公民都养成一种很强的规则意识,让依照规则办事成为一种习惯。这就是契约精神。 

中国古人的君子之风,法国思想家的启蒙之声,“穿越”到二十一世纪的今天,这种“守信”精神在履行合同监管职责的工商人身上得以传承。一方面是针对自己而言,要求自己严守职责、公正执法、倾心服务,是为律己;另一方面是针对服务对象而言,要求他们“守合同重信用”,是为律人。

(1)用“合同文本工程”夯实合同履约的基础。

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制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经过长期实践、反复调研、评审、正式规定后再予以公布,具有合法性、公平性和完整性,是从交易的源头上规范合同行为,有着较高的社会效益。目前,除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情况,从“政府关心的难点问题,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入手,通过制定和宣传推广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解决老百姓消费领域的难题,行业涉及房地产转让、旅游、装潢、物业管理等,从而有利地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用“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打造合同诚信的表率。

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企业合同履约的客观记录,经过严格评价、对合同履约信用程度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向全社会予以公示,是弘扬企业诚信守约行为,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立的一项重要措施。全国“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已开展20多年,在企业界形成了浓厚的氛围,“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社会公信力和市场含金量越来越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为平台,改进工作方式,激励企业信守合同,诚实履约,做诚实守信的表率。

二、合同监管工作的法理价值分析

1.监管工作长效化,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

公平和正义是法律的精神和灵魂,是执法者应当始终奉行的核心价值观。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在订立和履行合同配置资源的同时,市场的盲目性、无序性也相伴而生,具体表现为:合同欺诈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霸王条款”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层出不穷;因当事人合同责任意识缺失导致的恶意违约行为屡见不鲜。因此,迫切需要强化合同监督管理。工商部门在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调解合同争议的同时,依法严厉查处合同违法行为,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手段。

合同监管工作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以求权利义务相统一以及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并最终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社会正义。

2.监管方式多样化,实现刚柔并济的监管价值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提升服务发展水平推进自身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过去的30年,工商行政执法过多地采取了刚性手段,为改变群众心中“不是收费就是处罚”的形象,各级工商部门适时提出了“创新工作方式、服务经济发展”的理念,以动产抵押、订单农业、企业信用管理为重点,坚持依法行政、普法宣传、指导帮扶多管齐下。

推进“订单农业”,服务“三农”发展;拓展服务平台,帮助企业破解融资难题;注重培育引导,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等柔性合同监管新方式,有效地弥补了刚性执法的盲点,最终达到市场秩序诚信稳定的监管目标。

3.执法办案专业化,实现和谐安定的社会价值

法的和谐价值表现在:通过协调和化解不同的利益,来缓和矛盾、化解矛盾;通过协调同一主体内部或不同主体之间的自由与纪律、公平与效率、发展与稳定等诸多方面的关系,来促进和谐。发挥法的和谐价值,要求在司法、执法中严格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的方向和限度内,允许必要地自由裁量,加强法律监督。

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每年众多的合同纠纷已经给仲裁和诉讼机制带来了巨大压力,高昂的诉讼成本、困难重重的举证程序,普通消费者的合同纠纷甚至无法得到解决,从而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潜在的威胁。工商合同监管部门积极探索运用行政手段指导和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长效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治本。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正是发挥行政力量的灵活性与主动性,从合同关系的源头进行治理。通过规范、正义、公平的条款降低出现合同纠纷的机率,进而降低整个社会合同管理的成本,促使合同运行环境更加和谐。

在合同争议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工商部门依据《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组织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对合同争议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制定《合同争议调解书》,经合同争议双方签订生效。需要履行权利与义务的,工商部门将监督签订双方履行约定,使由合同争议引发的矛盾及时化解,从而促进人们之间的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

三、以法理为视觉,探索合同监管工作的路径

当前,全球经济复苏依然面临严峻挑战,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各个国家都面临进一步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改善民生的艰巨任务,在经济转型和改革方面仍面临挑战。工商部门作为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急需要在执法中以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作为价值追求的目标。当代中国又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东方大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十分艰巨。这就需要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的存在,需要依靠一个现代的、理性的、法制化的政治架构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各级行政机关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律发展走向的时代责任。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周伯华同志审时度势提出了“五个更加”,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重大的实践问题。“更加自觉服务经济发展”是根本任务,“更加高效加强市场监管”是职能所在,“更加有为强化消费维权”是民生所系,“更加努力推进依法行政”是必然要求,“更加严格锻炼干部队伍”是基本保证。“五个更加”的灵魂是服务,要义是发展,它要求我们牢固树立为民理念,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效能意识和协调意识,延伸职能不犹豫,挖掘潜力不懈怠,拓展服务不停步,不断提高服务的效能、服务的层次和服务的水平。

1.增强服务意识,,更加自觉服务经济发展

在工作中牢记“服务”宗旨,摆正位置,增强服务意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把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检验自己工作的重要标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始终牢记我们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无论是监管还是执法,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保护人民的利益,更加自觉地运用工商监管执法权力为人民做事、谋利,使人民切身感受到工商人的存在、工商人的价值。

以人为本、真情为民,把提升服务质量与维权维稳促经济发展有机结合。一是提升服务层次,由热情服务向效率服务转变,及时预见预测在服务经济发展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提高服务工作的超前性,提前介入研究,及早应对。二是提升服务方式,由现场服务向网上服务转变。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与社会公众交流和互动,全面提高办事效率。三是提升服务举措,由政策优惠向机制创新转变。在工作中倡导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积极探索,大胆尝试,确保成效。

2.增强责任意识,更加高效加强市场监管

增强责任意识,就要“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尽其职”。在实际工作中,就要努力做到:明确职责之所在,守土有责,胸中有数,尽心竭力把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完成好。把责任意识贯穿于监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促进工商职能有效发挥,树立红盾队伍崭新的风貌。

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把加强工商责任与强化市场监管有机结合。坚持站在主动服务、解难帮困、利民惠企的角度,始终着眼“群众得实惠”这一根本目标,全力做好助企融资、合同帮农、红盾护农、整治合同违法行为等合同监管服务工作。牢固树立执法是手段、规范是目的的理念,在严格执法中更加注重抓治本、抓规范、抓信用建设。努力为企业、群众解烦事难事,办实事好事,取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效果,赢得广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赖与支持。

3.增强创新意识,更加有为强化消费维权

首先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监管理念。要调解好心态,把自己从狭隘的思想笼子里解放出来,不能死守老一套,沉迷在过去的“经验主义”格局中。把上级部署与本地具体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其次是创新工作方式,积极主动作为。公开监管执法的内容、依据、程序、标准和服务承诺,对违反承诺规定的严肃处理。不能仅满足于会议部署和一般号召,要注重实效,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快想、快干、快出成效。

立足职能,开拓创新,把创新监管机制与强化消费维权有机结合。适应市场经济秩序不断完善、不断健全、不断规范运作的新形势,努力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上下功夫,做到高效率、高质量、高水平监管。一是不断拓宽监管领域,坚持实体市场与虚拟市场监管并重、低端市场与高端市场监管并重,不断拓展对新兴行业、新兴领域、新型业态、新型市场的监管;二是将突击式、运动式的监管向长效、规范的监管转变,将事中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规范指导、预警防范转变,探索建立依法、科学、高效的长效监管机制,做好保护消费权益、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升级消费结构等工作,努力把消费过程中的矛盾解决好,为社会和谐奠定重要基础。

4.增强效能意识,更加努力推进依法行政

市场经济的发育与成熟,效能政府与法治政府的提倡,一方面要求工商部门改变以往那种单一的以强制为特征的行为方式,而更多地采用非权力性行政,借助柔性管理的方法,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另一方面要求工商部门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设。工商部门作为政府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监管的行政执法部门,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设,是职责要求所在。更加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就是要转变执法理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创新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科技手段,强化执法监督。更加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设,要加快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创新执法机制。

求真务实、精益求精,把高效行政与建设法治工商相结合。各业务部门分步推进,在严格依法履职尽责中落实法治工商建设长效机制。一是法制部门积极协调,对法治工商建设加强指导,进一步修改完善行政执法评议标准,扎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清理工作;建立诉讼与行政调解对接机制,提高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效率,确保履行职责不越位、不缺位。二是大力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推进阳光执法、和谐执法,通过上网络、上媒体、上墙面、上手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公示执法权职的清单目录和办事流程。做到案情公开、调查过程公开、处罚结果公开,并通过案后逐一回访,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5.增强协调意识,更加严格锻炼工商队伍

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较为复杂,涉及面比较广泛,经常会因为各职能交叉部门的多头管理,给工商监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这就需要协调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增强本行政系统的适应力、创新力,形成多部门联动执法、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协调内部纵横向的关系,以增强本行政系统的协作力、整合力。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形成整体的“合力”,为开展各项工作扫清障碍,以提高工作效率。

立足岗位,学以致用,把工商主体工作与建设工商队伍有机结合。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就需要认真学习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潜移默化中加深对《规范》的理解,真正把《规范》的基本要求转化为自觉行为,切实增强服务科学发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为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进而进一步提升队伍素质,推动“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向更高水平迈进。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任务更加艰巨繁重,社会管理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出路也在基层。在目前政府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能部门中,工商部门是唯一能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触角延伸到乡镇基层中的部门,是唯一能够进行市场主体准入、交易、竞争、退出全程监管的综合执法部门。从此项意义上说,各级工商部门具有与众不同的组织体系和职能优势,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上大有可为。工商部门的红盾卫士顺应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不断探索拓宽合同监管新领域,关注民生多角度多渠道为消费者维权,必将为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作出有益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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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合同第5篇

移动电话欠费案件是因作为接受电信服务的一方接受了电信服务却未支付服务费用而引发的违约赔偿案件,电信服务的提供者可以根据成立并生效的电信服务合同要求接受了电信服务的一方支付服务费用并有权要求违约赔偿。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应当与一般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转移的原则相一致。法院庭审调查的过程就是法官组织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的过程。首先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完全的举证;在一方完成了完全的举证责任后,才会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后果,才由另一方就其反驳对方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未完成举证责任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例如,某电信服务的提供商(以下简称电信商)到法院,要求被告客户支付电信服务费用。对于上述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应当由电信商首先就其与被告订立了或形成了事实的电信服务合同承担举证责任。电信商通常会提交一份写有被告本人姓名的“申请表”或“电信服务合同”等书证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笔者认为,如果电信商提供了上述证据,就已经完成了第一步的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就应转移至被告一方,如果被告没有充足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此合同不是被告本人签订,即被告不能举出反证来证明上述合同或申请书非本人的意思表示,法院就会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实践中,被告会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以鉴定结论来证实合同或申请书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如果鉴定结论证明不是被告本人所签,那么,作为电信商所依据的申请书或电信服务合同的证据就因有瑕疵而不会被法院采信。此时,仍应当由电信商进一步对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按照“丛文”之主张,如果电信商再进一步通过通话记录的查询发现被告与“他人或该移动电话的持有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就可以推定被告与“他人或移动电话持有人”之间存在关系,就可以认为是被告委托了“他人或移动电话持有人”与电信商订立了服务合同,从而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承担,而要求被告对“不存在这种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笔者认为,这种推定是不能成立的。首先,这种主观的推定中,“他人或移动电话的持有人”是谁不明确,也就是说,谁是真正的在合同上签名的人尚不明确。相应地,电信服务合同的另一方,也就是谁接受了电信商所提供的服务尚不明确。其次,“他人或移动电话的持有人”与被告的关系不明确,被告与“他人或移动电话的持有人”有“一定的联系”,并不必然推定出他们之间存在关系或表见关系。笔者认为,电信商的上述举证行为并未完成完全的举证责任,并不引发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电信商未能证明服务合同的签订人是谁,也未能证明服务合同上签名的人与被告之间或“他人或移动电话的持有人”与被告之间存在关系,所以,此时不应当转移举证责任于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5条第3款之规定,对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电信商应当首先要充分证明关系成立的事实。而电信商只举证证明了“被告与他人或该移动电话的持有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不必然能够证明在订立合同时签订人与被告客户之间存在真实的关系。如果电信商并无其它证据证明关系存在,进而证明其与被告存在服务合同关系,那就应当由电信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反之,如果依“丛文”之道理,只要通话记录中发现被告与“他人或该移动电话的持有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就转移举证责任,要求被告举证“说清楚”其与“他人或移动电话的持有人”不存在或表见关系,这对客户显然有失公允。因为让客户证明“不存在关系”是很难的。

对于表见的认定,笔者认为更应该慎重。民法学上认为,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仍以被人的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那么,什么才属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的条件呢?例如,某甲持一公司空白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书与乙订立合同,虽然此前公司已经解除了与甲的劳动合同,某甲已经丧失了权,但乙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某甲有权,因此,乙与某甲订立合同的责任应当由被人即某甲的原公司承担。或者丙持有丁出具的没有终止期限的委托书与乙订立合同,虽然此前丁已经撤销了对丙的委托,但由于丙的委托人丁未及时将终止的情况通知乙,所以,乙也有理由相信丙有权而与之订立合同,虽然丙实际上已经无权,但乙可以依据表见的原则要求丁来承担合同责任。因此,笔者认为,“丛文”中仅凭“被告与他人或该移动电话的持有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即认定构成表见,有失偏颇。

分红合同第6篇

移动电话欠费案件是因作为接受电信服务的一方接受了电信服务却未支付服务费用而引发的违约赔偿案件,电信服务的提供者可以根据成立并生效的电信服务合同要求接受了电信服务的一方支付服务费用并有权要求违约赔偿。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应当与一般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转移的原则相一致。法院庭审调查的过程就是法官组织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的过程。首先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完全的举证;在一方完成了完全的举证责任后,才会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后果,才由另一方就其反驳对方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未完成举证责任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例如,某电信服务的提供商(以下简称电信商)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客户支付电信服务费用。对于上述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应当由电信商首先就其与被告订立了或形成了事实的电信服务合同承担举证责任。电信商通常会提交一份写有被告本人姓名的“申请表”或“电信服务合同”等书证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笔者认为,如果电信商提供了上述证据,就已经完成了第一步的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就应转移至被告一方,如果被告没有充足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此合同不是被告本人签订,即被告不能举出反证来证明上述合同或申请书非本人的意思表示,法院就会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实践中,被告会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以鉴定结论来证实合同或申请书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如果鉴定结论证明不是被告本人所签,那么,作为电信商所依据的申请书或电信服务合同的证据就因有瑕疵而不会被法院采信。此时,仍应当由电信商进一步对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按照“丛文”之主张,如果电信商再进一步通过通话记录的查询发现被告与“他人或该移动电话的持有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就可以推定被告与“他人或移动电话持有人”之间存在关系,就可以认为是被告委托了“他人或移动电话持有人”与电信商订立了服务合同,从而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承担,而要求被告对“不存在这种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笔者认为,这种推定是不能成立的。首先,这种主观的推定中,“他人或移动电话的持有人”是谁不明确,也就是说,谁是真正的在合同上签名的人尚不明确。相应地,电信服务合同的另一方,也就是谁接受了电信商所提供的服务尚不明确。其次,“他人或移动电话的持有人”与被告的关系不明确,被告与“他人或移动电话的持有人”有“一定的联系”,并不必然推定出他们之间存在关系或表见关系。笔者认为,电信商的上述举证行为并未完成完全的举证责任,并不引发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电信商未能证明服务合同的签订人是谁,也未能证明服务合同上签名的人与被告之间或“他人或移动电话的持有人”与被告之间存在关系,所以,此时不应当转移举证责任于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5条第3款之规定,对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电信商应当首先要充分证明关系成立的事实。而电信商只举证证明了“被告与他人或该移动电话的持有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不必然能够证明在订立合同时签订人与被告客户之间存在真实的关系。如果电信商并无其它证据证明关系存在,进而证明其与被告存在服务合同关系,那就应当由电信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反之,如果依“丛文”之道理,只要通话记录中发现被告与“他人或该移动电话的持有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就转移举证责任,要求被告举证“说清楚”其与“他人或移动电话的持有人”不存在或表见关系,这对客户显然有失公允。因为让客户证明“不存在关系”是很难的。

对于表见的认定,笔者认为更应该慎重。民法学上认为,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仍以被人的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那么,什么才属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的条件呢?例如,某甲持一公司空白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书与乙订立合同,虽然此前公司已经解除了与甲的劳动合同,某甲已经丧失了权,但乙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某甲有权,因此,乙与某甲订立合同的责任应当由被人即某甲的原公司承担。或者丙持有丁出具的没有终止期限的委托书与乙订立合同,虽然此前丁已经撤销了对丙的委托,但由于丙的委托人丁未及时将终止的情况通知乙,所以,乙也有理由相信丙有权而与之订立合同,虽然丙实际上已经无权,但乙可以依据表见的原则要求丁来承担合同责任。因此,笔者认为,“丛文”中仅凭“被告与他人或该移动电话的持有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即认定构成表见,有失偏颇。

分红合同第7篇

但是现在这些牛市中超过千亿的可供分配收益消失了,像 “泰坦尼克号”沉没在海水中,不同的是,将来某一天它们可能再浮出水面,但谁也不知道得等到什么时候了。

1430亿沉没的红利

德圣基金研究中心数据统计,2008年仅81只开放式股票投资方向基金分红760亿元,而2007年共有163只开放式股票投资方向基金分红2206亿元。在牛熊市不同行情下,基金收益情况大额缩水是上述数据差异明显的主要原因,但是,部分2007年基金收益未及时分配是重要原因。

按照基金会计的解释,基金期末可供分配收益一般是指一个会计年度该基金已实现收益减去未实现的浮亏但不加未实现浮盈,2007年的牛市行情下,多数基金期末可供分配收益一般即已实现收益。而其实各基金的每日运作报告中对当日的股票买卖情况、资产分布、包括可供分配收益都有详细数据。

上述31只基金中,多只基金合同明确写明基金可分配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或全年分配不得低于可供分配收益的最低比例,但并未进行分红。

鹏华优质治理基金合同规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等。该基金于2007年4月由两只封闭式基金封转开合并,资产合并后至今未进行过收益分配,截至2007年底该基金可供分配收益27.9亿,而2008年1季度,该基金净值还曾在1.3元附近。

鹏华行业成长及价值优势基金也存在类似问题。鹏华行业成长基金合同规定,“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2007年末,该基金可供分配收益近6亿,2008年3月7日基金净值3.75元,但是在合同规定分红最后期限的一个月时,该基金选择了拆分而实施分红。而鹏华价值优势基金2007年末可供分配收益65.8亿元,该基金合同规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收益的70%,但是也在拆分后未对2007年可供分配收益进行分配。

31只未分红基金中合同写明“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的基金还有华安创新、国泰金马稳健回报、景顺长城资源垄断等基金。

而南方稳健成长2号、南方成分精选以及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招商核心价值等基金都规定了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百分比,但至今也均未进行过分红。

还有一些基金存在分红未达到比例问题。例如,工银瑞信核心价值基金合同规定“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80%。”2007年末该基金期末可供分配份额利润0.6883元,但该基金仅在2007年1月份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2元,合每份0.2元,未达到合同规定比例。

而许多基金合同中未写明可供分配收益分配比例和所指时间段,仅在2007年初进行过分红,而后至今未再分红。博时精选基金合同中写道“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该基金成立于2004年6月,分别于2005年9月、2006年5月和2007年1月进行过分红,最后一次分红以2007年1月23日已实现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2007年该基金年报中注释该次分红为2007年中期分红,其后未再进行过分红。2007年末该基金净值为2.176元,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超过84亿元,直至2008年中期,其净值仍在1.5元附近。博时基金人士称,开放式基金分红不一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进行,博时精选基金2007年度的分红完全符合该基金合同的规定。

根据Wind数据和公开资料统计,不包括仅2007年上半年对2006年可供分配收益进行过分红的基金,共有31只2007年中期前成立、以股票市场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开放式基金,2007年至今未进行过分红,涉及牛市实现可供分配收益总额达到1430.8亿元。

据了解,证监会曾就2007年基金分红问题点名批评个别公司。

分红问题集中暴露

北京某基金经理认为,通常情况下,分红主要根据契约要求,也会受到投资策略和对市场判断的影响“手头有现金,又不看好行情的时候也可能会选择分红,但2008年初市场下跌太快超出意料。”

业内人士指出,正是由于2007年和2008年牛熊转变的特殊行情,开放式基金分红问题集中暴露,而对于未分红的原因各基金公司说法不一,综合上述未分红情况,基金公司对牛市红利“拖延”分配主要有两种解释。

一种是,2007年中部分基金曾进行过拆分,使得净值归一,2007年10月后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基金净值上涨缓慢,限制了分红空间。有基金公司表示,原本计划多积累些净值再分红,但是2008年初市场急转直下,想分红时已无法达到合同规定比例要求,如果分红则会是份额净值低于1元,违反“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的合同规定,且市场大幅下跌的时候刻意为分红卖出股票也会影响投资策略,如果大比例分红会对市场造成冲击。鹏华、南方、工银瑞信等基金公司作出了类似的解释。

而上述基金中,华安创新,鹏华、南方等公司旗下基金都曾在2007年进行过拆分,31只未分红基金中2007年拆分基金超过一半。但是,拆分之后是不是开放式基金是否可以不分红?基金业并没有明确说法。

而2008年拆分基金在面值下进行分红的情况也并非少数。

2008年初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基金在拆分时修改基金合同将“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改为“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按比例拆分后其面值相当于0.436元,2008年3月,在分红前一日单位净值为0.6819元的情况下,即不违反“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的条款,该基金实施了分红,当时这种在仅拆分2个多月后、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将20%多本金返回投资者的做法受到很多质疑。而2008年底又出现友邦盛世、兴业趋势、国海收益等一批拆分基金效仿华宝增长,在最后关头完成对2007年度的收益分配,这些基金分红时净值均在1元以下。

某上述公司人士称,这仅是事后的判断,当时的做法主要是为了不违反“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分红一次”的强制分红条款。他指出,在基金产品设计之初确实没有考虑周到,但是上述行为只是强调“初始面值”或“发售面值”的概念,算不算修改基金合同还值得讨论,且监管部门并未反对。

2006年中期,在单只基金平均规模日趋小型化的背景下,绩优基金通过拆分进行二次营销的创新发展开始出现,2006年7月,富国天益价值基金成为首只拆分基金。2007年7月,市场再次7月再起掀起“拆分潮”,2008年初基金拆分施行备案制。截至目前,共有约80只股票市场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开放式基金进行过拆分,但是2007年中期以来进行拆分的基金目前的平均净值徘徊在0.5~0.6元。

另一种对未分红的解释是,与封闭式基金在会计年度后4个月内分红不同,开放式基金合同中未写明分红截至日期。这给基金公司留下了较大的自主性,有未分红的基金公司解释,本计划在会计年度后分红,但2008年1季度基金净值便大幅缩水,也有上述诸如博时基金公司的解释,开放式基金分红不一定在会计年度后进行。

2007年3月成立的招商核心价值基金2007年末可供分配利润超过26亿,该基金2007年报在未进行基金收益分配后注释,“本基金于2007年3月30日成立,至2007年12月31日未满1年。”但是此前业内也曾出现过中邮基金、长信基金等在封闭期即进行分红的个案。

而无论是上文中的何种解释,“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的规定使得各家未分红基金公司认为自身并未违反合同。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基金面值的概念对封闭式基金分红的指导意义更大,对开放式基金而言仅对基金会计计算收益时有意义,面值问题不应成为基金公司不分红的挡箭牌。

开放式基金分红的红线到底何在?目前业内也并没有统一看法。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基金研究总监王群航指出:面值为1元是业内约定俗成的做法,但是自从有了“拆分”这种创新之后,就给市场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即分红的底线是初始面值,还是“拆分”调整之后的面值,不同的基金公司有着不同的解释和做法,这给市场造成了一定的混乱,无论是哪个面值,市场应该有统一的规则。

而晨星(中国)研究中心分析师王蕊指出,拆分基金分红可以不受1元面值限制,她认为,比较而言,华宝兴业等基金公司的做法相对合理。

王群航认为,基金拆分造成了“份额增加”这种市场繁荣的假象,建议为目前那些已经拆分基金,趁着现在面值在0.5元左右这个“历史机遇”,“脱下马甲”将其恢复原形――让已经“拆分”的基金复原,这是解决当前“面值之争”最简洁的做法。

分?还是不分?

基金分红的初衷就是将以实现收益分配给投资者。而与封闭式基金每年分红不得少于一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已实现收益90%的强制分红不同,开放式基金不要求强制分红。

发行伊始,几乎每只开放式基金都承诺有年度分红,2007年9、10月间,开放式基金曾迎来一波分红高潮。一位已转投私募的基金经理一语道破:“基金分红其实就是在持续营销的时候使用,既可以强调收益也可以降低净值吸引新的投资者。”

统计发现,不少基金公司会为新基金发行铺路而对旗下老基金进行分红,而一些基金公司曾经将分红公告用于宣传广告,打出诸如“基金一年分红收益高出定期存款利率”的宣传语渲染高收益率,目前,监管部门对类似行为严格治理。

“基金分红后基金资产净值相应减少,基金管理费收入相应下降,这是不少基金公司在没有营销意愿时不愿选择分红的重要原因,或者采用分拆等手段规避分红。”上述基金经理称。

不分红基金公司可以滚动操作,在牛市中把已实现的利润滚动投入推高净值,但是往往由于分红意愿低而将利润积累到一定程度才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大比例分红,有不少老基金投资者基金大比例分红卖出股票影响净值增长速度十分抵触。

但是有业内资深分析人士指出,大比例分红是各基金公司长期积累红利不分而导致,基金分红完全可以经常化且以适当比例进行而避免大比例分红。

不少未分红基金公司人士强调,“开放式基金可以自由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可以通过赎回实现收益,分红对开放式基金意义不大。”

但开放式基金分红对投资者绝非全无意义。一方面,分红可以满足部分投资者落袋为安的心理,将投资者的账面盈利变为现实收益;另一方面,分红可以免除投资者赎回做差价所面临的手续费成本,且可以回避波段操作的择时判断风险;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获得分红收益更可以起到免税的作用。

模糊条款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行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江赛春指出,正是由于开放式基金分红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分红截至时间、分红面值底线等等,造成了开放式基金分红的混乱局面。

除此之外,实践中,各家基金公司尤其是对“分配的最多次数”和“最低比例”作出了不同表述,目前比较常见的表述有三种:“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x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x%”,“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x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x%”,“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

上述三种表述中,2006年后新成立的基金多采用第一种表述,有采用该表述的公司人士指出,“由于没有规定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和全/每年分配的最低比例”,因此2007年没有分红并不违反基金合同。

但是,有业内权威人士认为,“即使没有写明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如果有可供分配收益也应该进行分红,基金产品是投资工具,不能代替投资人作决定,这是信托合同最主要的原理。”

未分红基金中也有约1/3采用的是第一种表述,其中的华夏蓝筹、华夏红利、上投摩根阿尔法、上投摩根成长先锋、银华核心价值优选、华安中小盘成长、博时第三产业成长基金2007年年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都超过50亿元。

虽然多数基金写明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但是不少基金却规定“每年最多分配不得超过12次”,意味着,该基金其实可每月进行一次分红,但如写“每次”分配的最低比例则也可一次不分。而鹏华中国50基金合同中甚至没有写明基金分红的比例和次数。

某基金公司基金会计表示,基金合同中证监会的格式化条款中有基金收益分配一项,因此即使没有分红意愿,也要填写相关内容,一些公司在草拟合同的时候对收益分配并不十分重视。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指出:一般合同解释可以采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基金合同解释同样首先应当采用文义解释,当字面有歧义的时候会参考其它因素,如合同订立的目的、背景以及诚实信用等,在合同解释方面法官的自由才量权很大;而基金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基金公司大多在其中规定了对自己有利,但对投资者不太有利不利的条款;基金合同虽然都经过证监会备案,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不利于投资者或者可能会误导投资者的条款并没有得到纠正,例如写有“最多分红6次”,会让投资人误解为很有可能分红6次。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但是这需要基民提讼或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进行确定。

一些业内人士建议,在明确清晰的分红条款的前提下,定位于分红型的基金可采用实施月度或者季度均衡分红的方法,这样即可以避免大比例集中分红对原有持有人利益的影响和大举抛售股票给市场的压力,也可以满足投资者获得定期收益的要求,一定程度上避免基金的频繁申购和赎回。

近年来,开放式基金分红的比例也在下调,统计可以发现,分红比例为90%的多为2004年前成立的老产品,新产品多规定在分红比例在60%或50%,甚至有低至25%。

“但是,目前分红制度的执行有失规范性,是否所有开放式基金都应分红值得讨论,但是契约规定的条款应有严格解释,解释空间太大也会给投资人带来误导。”上述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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