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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道(合集7篇)

时间:2022-10-08 11:08:21
消防通道

消防通道第1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通道第2篇

作者 施泽会

社区消防通道停满了小车大车

上下班的打工者唉声叹气

怎么社区的道路是这个样子

人多了人满为患,车多了车满为患

一个昏黄的午夜,划线的保安吼叫

喷洒黄漆的车子,突突突响着

第二天早晨,从此地经过的打工者

面色喜悦,走路昂首挺胸

之前的车辆不见了,只见纵横交错的黄线

为啥车辆消失得这么快,是制度惩罚

还是人们麻木的思想,是火灾隐患

还是生命的可贵,是潜藏的毒瘤

消防通道第3篇

消防通道是指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被困人员疏散的通道,比如楼梯口、过道,那里都安有消防指示灯。消防通道在各种险情中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来源:文章屋网 )

消防通道第4篇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大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县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安政办发〔2010〕5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域内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消防安全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社会公民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工作制度

第七条乡镇(街道)应当建立消防工作会议制度和消防安全考核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消防工作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第八条乡镇(街道)应当设立防火安全领导机构或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研究本地区消防工作和火灾情况,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督促火险隐患整改;

(二)根据不同季节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三)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四)负责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并组织落实,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五)负责制定消防安全公约。

(六)负责制定完善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当规范消防工作站的工作,设立专(兼)职防火安全员。消防工作站在乡镇政府(街道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并结合辖区内实际与各级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工作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村(社区)开展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村(社区)的消防安全检查或业务指导,每季度不少于1次;

2.检查村(社区)和本辖区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出租房的消防安全工作,每月检查单位不得少于总数的20%,每季度对辖区内的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并向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做好书面汇报;

3.负责消防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抗御火灾的能力,重大节日、重点季节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大规模宣传,深入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每季度至少1次;

4.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培训工作,全年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集中消防安全培训不少于1期;

5.积极当好乡镇(街道)参谋,指导村(社区)抓好消防规划,强化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6.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做好防火墙工程“四个能力”建设。

7.积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三合一”、“二合一”、出租房等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8.积极配合协助火灾事故调查,认真完成上级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

9.抓好乡镇(街道)消防工作档案建设;

10.做好其他有关消防工作。

第十条行政村(社区)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设立消防安全员,健全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建立消防工作档案。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乡镇(街道)的统一部署,维护本辖区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村民(社区)防火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协助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

(四)协助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等工作;

(五)对村民(居民)住宅及村民(居民)用火、用电、用气等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村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七)制定村(社区)消防专项规划,并抓好落实;

(八)村(社区)应当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九)做好其他有关消防工作。

第三章消防检查

第十一条全县各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本辖区内公民和各级组织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和有关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组织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消防工作站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消防工作落实

1.乡镇(街道)消防专项规划制定和落实情况;

2.消防工作站职责落实情况;

3.辖区内消防基础设施落实情况;

4.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开展情况;

5.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开展情况;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部署的消防工作工作落实情况,

7.村(社区)消防工作开展情况。

二、企事业单位检查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是否符合标准;

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3.是否损坏或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4.是否擅自停用或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5.是否占用、堵塞或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6.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7.是否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8.是否占用防火间距情况;

9.违章搭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情况;

10.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情况;

11.消防规章制度建立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情况;

12.检查“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情况和辖区内是否存在“三合一”和经营、住宿合一的“二合一”场所;

12.其他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村(社区)和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小组每日应对村民住宅区进行防火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1.室外消火栓、灭火器(每家每户配备)等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有无损坏、失效、遮挡、埋压、圈占情况;消防水池取水口是否被遮挡,水位是否正常;

2.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宣传标语和标牌是否完好;

3.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4.每家每户的电气线路是否配套到位,对用火用电的地方进行重点检查;

5.对鳏、寡、孤、独人员是否登记造册,援助措施是否落实;

6.对配备的装备器材每日进行检查是否随时能投入执勤战备,每周进行一次试车试泵,对检查和试车试泵情况登记造册;

7.检查“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情况和辖区内是否存在“三合一”和经营、住宿合一的“二合一”场所;

8.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四章档案建设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全面规范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乡镇政府(街道办)消防工作档案,由消防工作站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成立消防领导组织的文件,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消防工作会议记录、工作计划、总结等;

2.消防专项规划;

3.辖区内消防管理网络体系名册、“保消合一”专职消防队、村(社区)义务(志愿)消防队人员名册;

4.消防应急预案;

5.辖区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出租房、“三合一”和“二合”场所名册;

6.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7.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材料;

8.消防宣传、培训和灭火和疏散演练记录;

9.消防检查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和相关火灾隐患排查统计表等;

10.其他有关消防工作材料。

第十六条村(居委会)有关消防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驻本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名册;

(二)消防安全检查人员基本情况表;

(三)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包括检查记录表、整改通知书、复查意见书);

(四)村民(社区)防火公约;

(五)消防宣传、培训、演练活动记录;

(六)消防安全工作会议、计划及总结;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村(社区)义务消防队员名册;

(九)村(社区)消防工作管理网络体系人员名册;

(十)村(社区)消防规划及其他有关消防工作的材料。

第五章火灾预防

第十七条全面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抗御火灾的能力。

第十八条建立乡镇(街道)“保消合一”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保障“保消合一”消防队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村(社区)要建立义务(志愿)消防队,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开展演练,落实消防器材和装备的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编制乡镇(街道)、村(社区)消防专项规划,并抓好规划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新建、改建自来水管网和道路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加强对天然水源的保护,充分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

第二十二条每个村(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齐配足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对木结构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进行治理,提高耐火等级,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三条加强防火安全宣传教育,与辖区各村(社区)、规模企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各村(社区)与驻村企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适时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每年对各村(社区)落实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全面加强对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出租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各出租房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灯、逃生绳(三层以上配备)、逃生面罩。

建立出租房屋台帐,做到情况清,底数明。督促出租人(单位)和承租人(单位)签订房屋出租消防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开展“三合一”企业的排查整治,严禁各企业在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合用。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确需合用的,应进行物理分割,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设置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二十七条乡镇(街道)、村(社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规划和设计,并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资料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在施工中不得擅自更改,未经审核(备案)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八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未经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乡镇(街道)、村(社区)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庆祝会、联欢会、文艺晚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治安大队申报,经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十一条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通道。

第三十二条民宅及企业的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乡镇(街道)总体规划和村庄(社区)建设规划之中。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有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的责任,应将消防知识纳入到教学大纲之中。

第六章灭火救援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灾时,有义务立即向公安消防队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方便。

第三十五条各村(社区)要建立义务(志愿)消防队,乡镇(街道)建立“保消合一”专职消防队。划分工作职责,制定培训、训练计划,确定联络指挥方式。

发生火灾后,村(社区)必须立即组织义务(志愿)消防队迅速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六条火灾扑灭后,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查明火灾事故原因、责任,核实火灾损失。广大村民(居民)应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接受事故调查。

第三十七条对参加扑救火灾有功者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受公安消防机构的委托,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或《省消防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制度,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各级防火人员有权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和派出所报告。对、的,追究责任给予处分;对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乡镇政府(街道办)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乡镇(街道)可按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消防工作制度,有关规范性检查意见书由消防部门统一。

消防通道第5篇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至4月20日)

各镇街(开发区)要迅速组织村、社区、大型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召开一次针对消防车道的专项检查整治动员部署会,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各镇街(开发区)消安办、村(社区)消防工作站、各派出所要积极发挥自身地缘优势,充分发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开展自查自改工作,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重点、要求,对辖区内涉及的消防车道开展一次摸底,做到情况清、底数明。要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身边的占用、封堵、侵占消防车道的火灾隐患,增强排查的广泛性和针对性。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21日至6月10日)

各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对小区、主要道路逐一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表(附件1),建立检查整治专项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其立即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违法行为,要确定专人负责,制定整改计划,确保整改到位,并填写《自查自改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5月20日报各镇街(开发区)消安办。各镇街(开发区)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排查,及时汇总,并抽查2个村(社区)进行验收检查。对占用、堵塞、侵占消防车道现象严重、整治难度大的区域,要提请政府组成专门工作组,进行帮扶整治。

(三)总结完善阶段(6月11日至6月30日)

各地要在总结前期检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保持消防车道畅通的长效管理机制。要积极会同交警、消防部门合理、规范调整现有消防车道和停车区域,在相关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在确保消防车道畅通的前提下,尽量满足群众停车及其他生活需要。要加强与建设、规划部门的沟通,对于车辆密集的住宅小区、学校等场所应尽量大的考虑车位设计。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消防车道整治汇总表》(附件3)请于6月30日前报区消安委办公室。整治活动结束后,区消安委将组织人员对各地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工作要求

(一)要落实责任。各地、各单位要把消防车道专项整治工作作为近阶段的一项重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在资金、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大力保障,抓紧抓实,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目标和整治技术要求(附件4),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达到预期目的。各地方案请于4月10日前报区消安委办公室。

消防通道第6篇

近年来,全区居民住宅火灾呈多发的趋势,每年发生火灾近百起,占全区火灾总起数的70%左右,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约占总损失的一半以上,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此,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消防监督部门、各街道办(镇)、各社区、派出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全区社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组织、完善消防基础设施、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有效减少居民家庭火灾事故,建立社区消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运行机制,形成社区消防安全工作长效机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在每个社区建立社区警务室,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和社区民警、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内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居民代表联合建立的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切实担负起对社区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能。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社区消防工作。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各社区要建立专兼职或志愿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要按规定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和逃生设备等,充分发挥消防设施在火灾扑救中的作用:应依托警务室、值班室等建立公共消防器材室,内设消防报警电话、消防器材;重要部位应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消火栓扳手等器材。其配备数量:2000户以下不少于2个,2000户至4000户不少于3个,超过4000户不少于4个,并布局合理;每个单元每两层楼配置不少于2具灭火器,鼓励居民家庭配置小型灭火器;在公安消防站接警后5分钟内不能到达的新建高层住宅小区的社区,有条件的应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关于“小型消防站”的要求建立志愿者消防站,购置消防装备。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物业服务企业员工、消防志愿者、居民参加的疏散逃生演练。

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社区内设置固定宣传标牌、设施,在社区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宣传栏,提示居民加强家庭防火,做到楼道清、阳台清、厨房清,出门做到关电源、关燃气、关门窗;在社区显著位置部位设置消防安全警示牌,消防设施分布图,标明社区内的消防站或消火栓、消防水池、志愿消防队分布情况;利用社区内有线电视、广播、录像、板报、楼宇自动化系统、闭路监控系统等形式以及社区文化活动、公告栏等文化活动设施,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物业服务企业员工、消防志愿者、居民参加的疏散逃生演练。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居民和辖区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掌握社区鳏、寡、孤、独人员情况,定期上门开展消防安全服务,确定发生火灾时实施救助的人员。火灾发生后,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和消防志愿者应立即采取广播、呼叫等方式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四、健全和完善各类消防管理制度

建立社区消消防宣传、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排查等档案,严格填写各类记录,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社区消防工作档案完整,包括社区基本情况、消防工作组织和社区消防队、消防工作制度、消防会议和活动记录、消防宣传教育情况、防火检查和巡查记录、火灾隐患督促整改记录、消防器材登记册及维护保养记录、火灾事故记录等,内容详实,保存完好。

五、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通道第7篇

2009年下半年,一心想要在上海市中心区域购买一套120~140平方米的三房两厅住房的陈佳妮接到了中介的电话,说眼下刚放出来一套“笋盘”(指性价比特别高的房子):虽然这是一套产证面积写着92.31平方米的两房两厅,但却另外拥有不计入产证面积的50多平方米的套外阳台面积,实际面积有140多平方米,而它的售价却要比这一小区其他140平方米的正规三房低100多万元。同时由于产证面积小,实际税费负担也大为减轻。

欢欢喜喜买入“笋盘”

看过房子后,陈佳妮表示十分满意,11月23日,她与房东孙琦(化名)便在中介的居间下签署了购房合同,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该房建筑面积为92.31平方米,房地产转让价款为390万元;该房地产内固定附属设施、设备(含家具家电)的价格均包含在房价内转让。

随后没多久,双方又签署了《变更协议》约定将附赠设备条款内容更改为:该房产内的固定附属设施、设备(含家具家电)的价格均不包含在房价内,陈佳妮愿意以现有装潢、橱卫设施及附属设施、设备另行补偿孙琦118万元。从合同签订日(包括之前的定金)起至2009年12月22日,陈佳妮支付了全部房款508万元,双方遂前往交易中心办房地产买卖交易手续。“事实上,这部分后来多出来的补偿金主要就是折价买下那50多平米的套外面积的,否则光是那些装修家电怎么可能要这么多钱呢?”陈佳妮事后对记者表示。

买家反悔告上法院

就在这笔貌似“双赢”的交易结束没多久,陈佳妮正在给刚刚获得产权的新房做装修时,意外地被物业公司告知:她擅自在消防通道堆放橱柜、安放水斗等物品,更换消防通道门,已违反了消防通道的使用规定,要求陈佳妮立即停止诸多违规行为,将消防通道恢复原状。为此,陈佳妮多次向孙琦交涉要求退还部分房款,均遭拒绝。无奈之下,2010年3月,陈佳妮便把卖房人孙琦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变更协议》;返还购房款508万元并赔偿各类经济损失25万余元。

陈佳妮称,当初看中该房屋除了室内面积92.31平方米外,该房有个阳台可以全封闭作室内空间使用,且原业主已经进行了装修,并保证这些使用部分没有问题,因此才决定购买。然而在装修中她才获悉,该套外阳台看似有50余平方米,但部分套外面积属消防通道不能占用,她认为卖房人孙琦在交易中存在严重虚假陈述,导致自己产生错误认识,故要求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法庭上,孙琦辩称,自己92.31平方米的房子当初在市场上就值508万元,这个成交价跟所谓的50平方米套外面积没有关系,是陈佳妮自己产生了误解,应由她个人承担责任。“你买房子,没看过产证吗?不知道阳台那里是消防通道吗?没错,我是说过消防通道可以用,但没说过那部分面积有产权。现在交易都结束了,凭什么说反悔就反悔呢?”

中介证言澄清真相

但陈佳妮认为,自己本身就是想买三房两厅,当时中介也是将这套房作为三房向她推荐。巧的是,该房屋的楼上及楼下均为三房户型,北面套外通道看上去也和室内房屋没啥区别,正是孙琦承诺北面套外通道可作房屋使用,自己才以高于市场价100余万元价格购买下。现在事实证明,这部分套外面积无法做住房使用,那么当时的购房价格就显然高过市场价,且交易中存在重大误解。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陈佳妮还找来了当时的中介出庭作证。据该中介人员介绍,当初陈佳妮要买的是三房户型,而房东孙琦确认该房套外通道可以作房间使用,即产证面积小、实际使用面积大,中介也正是以此为卖点向陈佳妮推荐该房。中介表示,当时该房所在小区的三房户型售价在600多万元,该房屋房价为508万元,陈佳妮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而选择购买该房。

孙琦则认为,在合同中并没有使用北部消防通道的承诺,且消防通道可以使用,并不能理解为当房间使用,而中介的说明含糊不明确,无法证实是自己说法,造成了陈佳妮的错误判断。

退还房款获赔10万元

审理中,法院召集双方对该房屋进行实地查看:该房为两房户型,厨房处有一出户门,通往套外北部消防通道。该消防通道面积约30~40平方米,在西侧通往邻楼平台处有10多平方米使用面积,西往东侧有通道至东门消防楼梯。因该户型楼上及楼下均为三房户型,故该消防通道除北面阳台未封闭,其余部分均封闭,消防通道内做过装饰装修,铺设地砖、吊顶、安装水斗、煤气燃气具。

孙琦称北部消防通道内装修及物品,也是她从上家手里买下来的。经陈佳妮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对该房签约时公开市场价作评估,结论为该房屋面积为92.31平方米,评估单价为40040/平方米,市场价格为369万多元,与陈佳妮实际支付的购房款相差100多万元。

法院认为,该中介人员了解当时交易,庭上陈述能证明买卖双方当时的真实意图,法院予以采纳;而房地产估价公司评估出具的报告,确定审价对象的价格客观合理。由此可知,购房人陈佳妮拟购买的是三房户型,在中介公司推荐下购买了该房屋,尽管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为92.31平米,因该房套外消防通道面积较大,且其中部分位置封闭,并进行过装饰装修,安装水斗、燃气具等物品,导致陈佳妮误以为可作为套外面积使用,才支付了比市场价格高出100余万元价款。

而售房人孙琦未将消防通道不能占用告诉购房人陈佳妮,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装修时陈佳妮被物业公司告知,消防通道不可以做室内面积使用部位,鉴于陈佳妮对该房屋状况、交易价格等方面产生重大误解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双方《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变更协议》,由孙琦返还陈佳妮购房款508万元;考虑到陈佳妮在购房中的契税及装修中的购物损失,判定由孙琦酌情赔偿陈佳妮10万元,陈佳妮则协助孙琦把涉案房屋,变更产权登记在孙琦名下。

法官点评:绝不可私占消防通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 姜海清

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个人若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显然,本案被告将与争议房屋相连的部分消防通道也封闭起来,将两房房型变相做成“90+50”的三房房型,已经违反了我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这部分违章建筑理应拆除。因此本案主要责任在于被告,但原告在购房时也未能尽到全面了解该房屋状况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虽然最终原告获得胜诉,也获得了部分赔偿,然而其赔偿数额依然无法弥补交易过程中(包括前后两次交易)所形成的各类税费的支出,同时在一年后再次购房的成本也大为上升了,损失不可谓不大,其教训值得购房者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