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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部门考核方案(合集7篇)

时间:2022-08-02 19:21:21
学生会部门考核方案

学生会部门考核方案第1篇

关键词:团队绩效考核方案 考核目的 考核思路 计标方法 保证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0-285-01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凯客车”)成立于1997年7月22日,7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0868),其前身为合肥淝河汽车制造厂。公司拥有总资产30亿,客车及底盘年综合生产能力14200辆,员工3000余人。

安凯客车作为江淮汽车集团客车板块的主体企业,拥有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安徽安凯福田曙光车桥有限公司等4家控股、参股子公司,基本上形成了客车整车及底盘、车桥及其它零部件的产业格局。主要产品有“安凯・赛特拉”牌豪华大型客车,“安凯”牌系列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公交客车、新能源客车(混合动力、纯电动)和系列客车底盘,“江淮・现代”系列客车,“江淮”牌系列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公交客车和轻型客车,为载货汽车和客车配套的车桥等汽车零部件。

一、考核目的

以构建和谐团队为目的,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切实提高各级管理技术人员、各部门乃至全公司团队绩效,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时,考核结果将作为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奖金发放、员工嘉奖、培训和定岗定级的主要依据。

二、团队绩效考核思路及计算方法

团队绩效考核以计划管理、制度管理、生产及现场管理、质量管理和成本管理五个方面为主要考核依据。主要采取扣分制的方式对由各个考核单位对各被考核部门每月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打分,由企业管理部同意汇总并兑现考核结果。具体考核项目及计算方法见表1。

部门考核项目以绩效考核为主,一般占50%以上,外加安全卫生、人力资源管理、质量体系考核三个专项考核;稽查作为扣分项,列入对各部门的考核;综合评估由总经理办公室牵头会同企管部、人力资源部、稽查部等部门从部门职责履行情况、部门工作量、部门工作复杂性、工作配合情况、反应速度等方面对各部门进行评分。具体考核项目及计算方法及权重分配见表1。

1.考核项目及计算方法如表1。

2.权重分配(表略)。

3.各考核项目设计。(1)成本管理。主要是强化公司成本控制,提高公司各单位成本意识,依据《成本管理考核办法》,着重从制造生产成本和职能部门费用进行控制。(2)制度管理。主要规定了公司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按流程与规范操作的考核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组成:通用考核标准和各项规定制度的考核标准。(3)生产及现场管理。主要从生产计划、周期、生产及办公现场、能源水电、设备等方面加强单位生产及现场管理。(4)计划管理。计划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一项基础工作,是推动企业进步、提高团队绩效和企业运营质量的有效手段。主要从各部门每月及年度各项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5)质量管理。为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实物质量进一步提高,增强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主要从产品缺陷、质量损失等方面进行控制和管理。

三、员工考核设计

安凯客车每一个岗位都有相应的岗位考核说明书,员工按岗位说明书的要求招聘上岗。员工考核主要根据各岗位考核得分结合工作态度和出勤等评定,其中岗位考核一般一年四次按岗位考核说明书规定的评估标准进行考核,从而计算各人员年终考核得分,作为部门奖金分配、晋升、奖励、培训等的依据。

四、部门工资发放标准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出各部门考核分数,按照部门人员编制及相关标准计算出各部门工资总额。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各岗位员工考核情况制订出部门内各级人员奖金分配方案,并将分配明细表一并提交分管副总及总经理确认后发放。

五、保证措施

在方案实施的初始阶段,为确保方案能得到有效实施,安凯客车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具体如下:

1.加强宣传,广泛动员,确保中高层管理人员理解支持考核工作。抽调高中层人员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核方案的收集、调研、讨论和修改完善工作。

2.考核指标和评估标准的制订必须遵循先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的步骤和方法,确保全员参与和方案的有效实施。

3.各部门绩效考核指标值的确定应至少参照最近一年基础数据,取略高于平均值的适当数值,既不能太低,也不宜太高。

4.由于各部门考核结果缺乏可比性,对各部门的评估,应根据部门工作重要性、复杂性评定相应的系数,来修正各部门的考核分值,确保考核结果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六、启示

实践证明,安凯客车的总体考核方案可操作性较强,考核结果基本反映了各部门的工作成绩,逐步得到了各级员工的认可和重视。该方案运行五年多,主要有以下几点启示:

1.方案必须与企业的战略相结合。考核方案的设计要与企业战略保持高度的一致,确保战略的实施。设计考核方案特别是制订部门团队绩效考核指标参考值的时候,必须与以企业的战略目标为依据,以确保企业长短期目标的实现。

2.方案要具有可操作性。每个项目均需要有明确的评分标准,在方案中每一项均有详细的考核指标供考核者评分,评分标准要尽可能细化,切忌主观性成分过多。为保证可操作性,根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操作规程的不同制定了不同的评分标准,并设置不同的权重。

3.方案要有可比性和公正性。由于公司内部分工的不同以及各部门职能有差异,因此在制定方案时,设置了综合评估这一项目,以适当平衡各部门考核结果,避免因指标订得不合理导致考核结果不公正而影响被考核部门积极性;同时通过部门评级,确保主要生产和销售部门积极性的发挥。

4.方案要有明确的导向性。方案的制定必须以企业文化为导向,以建设符合企业特色的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为目标,确保企业的价值观和经营理念能够始终得以贯彻实施,以通过考核来切实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唐兴霖.公共行政学:历史与思想[M].中山大学出版社

2.彭和平,竹立家.国外公共行政理论精选[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3.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4.吴俊培.公共财政研究文集[M].经济科学出版社

5.[英]洛克著.政府论[M]

学生会部门考核方案第2篇

关键词:职业教育 过程性考核 教学质量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6)11-0033-02

在当前,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是承担教育工作的两驾马车,但社会各方面对职业教育的认可远低于普通教育。要改变这种现状,需要社会多方面共同努力,职业学校也必须从自身抓起,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职业教育向前发展。过程性考核是教学模式中考核模式改革的重要方向,在高等教育中已实行了较长时间,成果得到了检验。它将传统的用一次考试确定成绩的考核方式,细化为多次考核,重点抓学习过程,通过对教学过程的管理来提升教学质量的考核方式。不过,要想把这种先进理念移植到职业教育中,还需要解决诸多问题。

1 实施过程性考核面临的问题

在职业学校的教学中实施过程性考核无疑是必要的,但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过程性考核却难以得到实施或在实施的过程中被弱化、形式化。原因有三:

1.1 教学管理的功利化

学校层面对于教学管理的认知决定了学校教学管理的方向和重点,而这一重点又由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重点决定。以江苏省职业学校各类型的技能大赛为例,这些本应为常规教学服务的比赛,如今却成为许多职业学校的主要日常工作之一,手段变成了目的。究其原因是这些大赛通过短期的努力可以为个人或集体带来名或利。而常规教学由于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体现其成果,往往不受重视,常规教学中的过程化考核更成为无人愿坐的冷板凳。

1.2 教师的利益与习惯

过程性考核越细致,教师的工作量越大。当教师已经习惯于以终结性考核结束教学时,要改变考核的方案,将过程性考核落实起来,一方面触及了教师的利益,实施过程性考核,无形中增加了教师的工作量,而待遇却没有增加,另一方面要改变教师的教学习惯,由原来教师只管自己授课,忽视学生接受效果的方式转变成经常性的与学生互动、考核的教学方式。利益与习惯无疑是一切改革所面临的最大的阻力。

1.3 教师的差异

不可否认,教师的个体是有差异的,有能力强的,有能力弱一些的,有工作认真负责的,也有消极怠工的。过程性考核的实施对于一部分教师来说不是问题,如何推动整个教师群体都认同这个方案,都执行过程性考核,是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2 过程性考核方案的整体设计

方案的设计可分为学校指导性方案和课程的具体实施方案,指导性方案是确保考核方案科学有效的基本考核架构,具体的实施方案则是教师在指导性方案的基础上,自行制定的日常教学中使用的考核方案。

2.1 明确设计方案的根本动机

名不正则言不顺。职业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在提出实施过程性考核方案前一定要明确方案实施的根本动机,即是为了多关注学生个体的知识能力、素质能力,强化职业素质教育,加强教学过程管理,进行课程改革和内涵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核心目标是为了提升教学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学生。管理层本身首先要有问题意识,要从内心认同这一教学改革的根本动机,并通过各种方式向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广大一线教师及全体学生反复宣传说明该动机,使全校所有教学相关人员都能真正认同过程性考核的积极作用,从而为具体方案的顺利实施打好基础。

2.2 学校指导性方案的提出

在实施过程性考核的改革中,部分学校完全由教师来制定考核方案,这种方法并不合适。一方面,各教师在制定考核方案时,往往只立足于自己习惯的教学方式,从而导致同一课程不同教师考核点、考核标准却不同,有失公平;另一方面部分教师可能有应付差事的倾向,因陋就简,使过程性考核流于形式,弱化了考核的作用。所以,首先应由学校的教学管理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通用的考核方案。同时要明确通用方案的作用与教学大纲相似,只能提供最基本的参考,具体考核细则的制定,则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以教研室或课程为单位,制定适合自己的考核方案。学校的考核方案制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针对教学管理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优先设置考核项,如当前职业学校的课程纪律问题、手机滥用问题,要求教师必须列入考核项。

二是在方案实施前,要反复征询各教学管理部门、教师代表意见、建议,不能闭门造车,不能自以为是。要通过日常教学检查、师生座谈、与其他学校交流等方式进行广泛的调研。

三是要在实施过程中及时的滚动的修改实施方案。各学校的情况不同,各课程也各有特点,通用方案也不能一成不变,在实施后要及时跟进实施情况,要及时解决在实施中教师的质疑,对不便于操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要求要及时修订。

四是要树立服务教师的意识,考核方案要尽可能的便于教师操作,要为教师实施方案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引导教师用信息化的手段改进考核方法。

2.3 各课程过程性考核方案的制定

在制定过程中应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要通过各分院(系)进行充分动员,在教师认真解读了学校的指导性方案的基础上再结合课程特点进行制定。

二是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课程考核标准应统一,这一工作要落实到教研室或课程组。

三是各分院(系)、教务处要对课程考核方案进行检查,对于明显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整改。

3 过程性考核的落实

任何的工作,重点都在落实,没有落实,所有的计划都归零,落实不到位,管理的作用就会弱化。学校教学管理过程性考核落实的基本点在教师,但管理力量的原点在教学管理部门与人员。

3.1 教学管理去功利化

各级教学主管部门的重点工作应回归到教学常规管理工作上来。目前,江苏省已经有所改变,如中等职业教育推进学业水平测试,已经在一定范围内、从一定程度上开始重视教学质量的提升。但力度还不够,如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被排除在外。五年制高职前三年等同于中职教育,享受政策补助,参加比赛也可列入中职组,将其纳入学业水平测试范畴理所应当。且为了避免其它学校认为五年制高职学生基础较好,竞争不公平,可将五年制高职单独排名。另外对于学业水平测试结果的考核对于学校领导的触动还不够大,不足以让其调动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抓实这项工作,建议要用更大的考核比重加之于学校的奖励、学校管理人员的奖励上来,以科学的激励来代替功利。

3.2 上级部门转变检查方式和检查作风

以往常用教学检查方式有两种,一是现场检查,即集中利用一天时间查看资料、听课、座谈、反馈;二是网络检查,要求学校将备查资料上传网络,由检查人员进行查看。这两种检查方式均难以客观的反映学校教学的真实情况,建议以巡视组的形式进驻学校进行检查,检查时间应不少于一周,检查点应涵盖整个教、学管理。应查更长的教学过程:早自习、推门听课、晚自习等;查更大的教学环境:教学场所、实训场所、宿舍等;查更实的教学档案:教师正在使用的教案、过程性考核记录表、学校存档的教学档案等。这样的检查更实,但因所需时间长,可采用抽查的方式,一市一次抽查两至三家即可。检查作风的改变在于减轻学校的接待负担,使学校潜心于教学管理,而不是疲于应付各项检查,则过程性考核的落实问题自然不会是无源之水。

3.3 学校要做好对教师过程性考核工作的检查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要制定统一的检查指标,明确对教师,提前告知。检查工作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过程性检查,一是节点性检查。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听课、考研活动的形式,不定期的检查教师的过程性考核材料,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要求整改。在期中、期末要对教师上交的教学档案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通报,对教学档案进行评比、。对工作认真,堪为表率的教师要进行表扬,对好的考核方式、方法要总结、推广。

3.4 要沉下心来坚持

各级教学主管部门、学校、教师要意识到推广一个新事物不可一蹴而就,尤其是常规教学管理,短期内难以看到突出的成绩,要有要“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胸怀来推进过程性考核这项常规工作。首先通过引导教师,奖励先进来让教师认识到加强过程性考核的重要性,在其他功利的诱惑前,也要拿出一定的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来推进这项工作,激发教师的积极性。要认识到教师的个人差异,逐步落实过程性考核方案。

4 结语

学生会部门考核方案第3篇

关键词: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对策;大数据

任前审核是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行提拔考察的一种方式。干部人事档案是记载个人学习、工作经历、奖惩记录、政治面貌、德才表现、工资待遇等的原始记录,从初中开始建立,直到退休。一卷人事档案就是人生轨迹的真实写照,是一个有着逻辑联系的整体,对于职工学历提升、职称评审、社保办理、财产继承、子女升学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更是组织人事工作中对个人提拔任用、兑现各种福利待遇、享受离退休政策等的重要依据。近年来,不少学者开始注意到干部人事档案存在的一些问题[1],尤其是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较为突出,仅在2014年中央巡视组两轮巡视中,就有15个省存在干部档案造假问题;在2015年开展的省管干部档案专项审核中,就有420人因档案造假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干部档案的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为此,中央组织部把整治干部档案造假问题列为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六项重点任务之一,要求“凡提必审”,严格实行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制度[2]。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凡是拟提拔考察对象、转任重要岗位干部人选,都要按照管理权限对干部档案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干部“三龄两历一身份”、民族、家庭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3]。三龄即“年龄、工龄、党龄”,两历即“学历、工作经历”,一身份即“干部身份”。目前贵阳市正在实施的“数据铁笼”计划[4],就是探讨运用大数据技术将权力关在笼子里,其对防范干部档案造假也有重要意义。笔者从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者的角度,梳理出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工作中的几个突出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几点建议和对策,初步提出基于“数据铁笼”的大数据理念实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思路。

1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凸显的问题及原因

1.1 姓名、民族成分填写不一致及原因分析。干部人事档案中姓名填写不一致的情况虽然不多,但会给管档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同一个人档案材料中甚至出现了多达几个以上不同的名字;民族成分填写不一致的也不少,前期材料是汉族,后期材料是少数民族。姓名不一致的原因分为几种情况:一是有些材料比如年度考核登记表,是本人因当时在外学习等种种原因无法亲自填写时,请别人代填,导致填写姓名时同音不同字的错误;二是本人填写时比较随意,为了图方便,写简化字造成同音不同字;三是改名后没有相关的说明材料,或者错装非本人的材料;四是有些材料是组织填写的,因工作人员的疏忽而导致填写姓名时同音不同字。民族成分不一致的原因,一般是为了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而将汉族改填为少数民族。

1.2 “三龄”填写不一致及原因分析。“三龄”即“年龄、工龄、党龄”,档案材料中年龄、工龄填写不一致的情况也较为普遍,特别是年龄,出现了相差几个月至几年的情况。有些档案中因入党材料缺失而无法确定入党时间,入党材料是确定干部入党时间的重要依据,但有的党员档案材料中虽填写为党员却无入党志愿书等材料。

年龄填写不一致的原因:一是农历和公历两种填法;二是非本人所填,有些材料比如年度考核登记表,是本人因当时在外学习等种种原因无法亲自填写时,单位代填,不注意核实年龄而随手填写导致;三是为了某种目的把年龄填小,还有为了某种目的把年龄填大的情况,这种情况较少;四是直接在材料上涂改。

工龄填写不一致的原因:一是组织上填写错误,比如工资表、干部任免表等表格;二是本人新参加工作时,一般要填写干部履历表,由于不了解应以报到时间还是人事管理部门批复的时间为准而填写错误;三是有些职工曾经有过短暂的临时工作经历,填写为正式参加工作时间。

党龄填写不一致的原因:组织上未经核实或个人记忆不准确都可能造成入党时间填写不一致。党龄的依据是《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但有些档案中入党材料缺失。原因是入党时所在单位党组织未将入党材料归入个人档案,但因年代久远,机构发生变动,查找困难而造成缺失。

1.3 学历学位材料缺失及原因分析。学历学位材料即学籍材料,即就读本专科、硕士、博士期间所应产生并归档的包括入学、学习期间、毕业、取得学位各个阶段的原始记录,这些材料构成了完整的学习经历,是学习经历真实性的有力依据。学历学位材料缺失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具体又分为几种情况,有缺少某一学习阶段学籍材料的,如缺失本科或硕士或博士阶段学籍材料;有每个学习阶段的学籍材料都有,却又不齐全的,如没有成绩登记表、报考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等;还有国外学历却缺少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档案中学籍材料缺失或部分缺失有以下原因:由于工作疏忽,原就读的学校未将部分或全部学籍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故毕业后未随档案转入工作单位;审核学籍材料时,一般是以组织部制定的学籍材料构成标准为依据,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各高校的具体情况不同以及历史的原因,各高校产生或者归入学生档案的学籍材料也不完全相同。比如本科学籍材料,组织部规定的标准是必须有:报考登记表、高校学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士学位决定。“高校学生登记表”是进校后填的第一份表,但是有些高校却没有组织学生填写;“授予学士学位的材料”,有些高校是每个毕业生制作一份材料装入学生档案,有些高校是以文件的形式下发,所有的学生在一个文件上,故不能装入学生个人档案,而放在了学校文书档案里。又比如在职研究生的学籍材料,按审核标准应有“答辩系列表”,但有些高校会将“答辩系列表”归入学生个人档案,有些高校却放在学校综合档案里。2006年以后,硕士研究生报考开始实行网报,有些高校未下载学生报名表归入学生档案,造成了很多档案中缺失研究生报考登记表,这也是学籍材料缺失的一种突出情况。

1.4 工作经历、干部身份的材料缺失及原因分析。反映工作经历和任职经历的材料也有不同程度的缺失,有的任职经历材料不齐全,有的进入现单位前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材料全部缺失。有的工人转干、或者转干后提拔任职的,无转干材料。任职经历材料不R全,是由于组织人事部门在提拔干部、人事调动时手续不规范甚至提拔程序不规范或者未将材料归入个人档案造成。有的档案中,进入本单位前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材料全部缺失,原因是曾经有一个时期,有些单位为了引进人才,而原单位又不放,引进人员的档案也调不出,引进单位就采取重新建档的方式来解决。造成这类引进人员档案缺失严重。

2 针对干部人事档案存在问题的补充完善措施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存在的问题,有些可能是客观原因导致的,而有些却是主观造假。针对相关问题,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要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下面是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提出的一些具体措施。

2.1 姓名填写不一致的处理方法。在档案中,因填写简化字造成的姓名不一致可以不处理,视为一致。若姓名有同音不同字的情况,可分为两种方法处理:如果是组织填写的,由组织部门在干部履历表的审核栏作出说明;如果是本人填写的,必须由组织部门核实,经本人确认后,出具姓名认定材料。若是不同音不同字的情况,首先看材料的基本信息是否都一致,鉴别是否属于错装。如果基本信息一致,只有名字不同,有可能是改名,必须提供个人申请、户籍机关审批意见,组织人事部门说明等材料。

2.2 民族填写不一致的处理方法。档案中若有民族成分填写不一致的情况,须提供20世纪80年代到1996年以前干部所在地县级民宗委出具的《民族成分证明书》《民族成分认定书》等证明材料,如果找不到上述证明材料则需按有关规定到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进行民族成分认定。

2.3 “三龄”填写不一致的纠正或认定方式。年龄填写不一致情况,可分三种情况处理:(1)农历和公历两种填法,可换算验证,如果相符可视为一致,不作处理。(2)工资表、任免表这些组织上填写的表格错误,本人填写的所有材料都一致,可由组织部门重新制作或校正后盖章确认。如果是本人填写不一致,就要由组织人事部门调查核实后,出具出生日期认定材料,然后将认定材料的附件(包括上级批复、调查报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一起装入档案。(3)出生日期有涂改,要分为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下在出生年的十位数上涂改,比如1953年的“5”字有涂改,有可能是笔误,改出生年月一般不会改小或改大10年;如果是个位数上的“3”字有涂改,有可能是恶意涂改,这时就必须由组织上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若有参加工作时间填写不一致情况,需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龄认定政策出具认定材料并附认定的原始依据材料。比如认定知青的工龄须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证书》,认定民办教师的工龄须附上《民办教师证明》或《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批准文件》等。

对于党龄问题的认定,以《入党志愿书》为准。《入党志愿书》缺失的,先尽量查找原始材料,实在找不到的,补填《入党志愿书》。补填的程序是:由干部现在单位党组织调查核实干部入党情况是否属实,干部原入党时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供证明材料。补填《入党志愿书》时,填写“个人基本情况”等栏目后,干部现在单位党组织依据调查核实情况,在“备考栏”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并报现单位党组织的上级组织审查确认其党员身份后,将《入党志愿书》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起装入干部本人档案。

2.4 学历学位材料缺失的补充途径。若档案里缺失部分学籍材料,比如缺失“报考登记表”,可到原就读的学校档案馆复印相关证明材料,如“入学三联单”“新生录取名册”等,写上“原件复印”字样,盖学校档案馆公章。缺失“答辩系列表”,可到原就读的学校档案馆复印“答辩系列表”,写上“原件复印”字样,盖学校档案馆公章。原就读的学校档案馆无法提供的材料,可到原就读学校的教务部门或研究生培养部门出具学历证明。部分档案中的学籍材料按照标准实在无法补充齐全,就要先审核是否包含了入学、在读、毕业这三个阶段的材料,如果材料虽不齐全,但却包含了三个阶段的材料,可要求本人到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中心出具“学历学位认证书”归入档案即可。国外学历一般没有审核标准规定的学籍材料,但必须有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2.5 工作经历、职务任免材料缺失的补救措施。对于调动工作的干部,若缺失原单位工作期间档案的,由现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与原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商讨解决。若档案中缺失任职材料、调动材料、转干材料的,先由组织人事部门尽量查找,实在找不到的可用相关证明材料代替。如干部任免审批表缺失,实在找不到的,可用当时的任职文件代替。相关证明材料也找不到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调查核实后出具证明材料。

3 防范干部人事档案失真的相关对策

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对于防范干部“带病提拔”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档案失真问题来说,这只是事后补救的一种手段。从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者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应采取有效措施,从材料形成的源头抓起,筑就一道道档案失真的“防火墙”,阻断各种造假制假渠道,保证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公信力。

3.1 多部门齐抓共管,加强档案材料审核。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机制多元化,一些单位是由组织人事部门直接管理,一些单位是由档案部门管理。档案材料的真实准确要由多部门齐抓共管,即由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合力把好档案材料的“入口”关。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审核新进人员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将“三龄两历一身份”信息作为审核的重中之重。档案管理部门归档时要严格把关,审核新归档的材料填写的信息是否与档案里的其他材料填写一致,发现不一致要与本人和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同解决。

3.2 加快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遏制涂改造假。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可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对纸质档案的保管保护,解决纸质档案查借阅过程中存在的耗时耗力等问题。查阅数字档案可使查档人员避免与纸质档案接触,而且,由于数字档案都是扫描的图像,通过图像加密锁定等技术手段对数字档案进行处理后,除了黑客攻击,普通查档人员一般不能对档案进行涂改、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等,有效遏制了涂改造假,确保了干部人事档案信息的真实性。

3.3 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识别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要全面清查干部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真实,对于手工审核来说,工作量大,任务重,如何利用档案信息化、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对干部人事档案进行审核,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方向。干部人事档案记载了每一个干部的成长经历,其出生时间、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及家庭成员和重要社会关系等信息,某种程度上形成了一种固有的信息链,并与诸如交通信息、医疗信息、征信信息和社交网络等其他社会活动也形成了某种特定的关联。鉴于干部人事档案的这种特征,为开展大数据技术在干部人事档案中的审核运用提供了基础和可行性。在过去,由于纸质档案管理方式或档案信息系统的“孤岛”特性,档案造假难以通过信息关联进行造假识别。现在互联网应用进入高度发达时代,社会生活和工作空间已逐步转移至网络空间,社会人的行为轨迹在互联网上难以遁形,干部人事档案数据库的共享和互联互通,医院的出生档案、各级学校的学籍档案、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档案、公安部门的户籍档案、交管部门的车辆档案、金融部门的银行账户或保险账户、电信与移动部门的电话信息等,以及在各种门户网站的注册信息和邮箱信息、社交网络登记信息和聊天信息、上网的浏览信息等,都有可能成为档案的信息审核来源。基于多源数据的融合,基于大数据技术中的关联分析技术、数据挖掘技术及其他数理统计分析方法,利用多源数据融合方法可以分析识别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和真实,验证档案链条是否完整可信,从而推演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和遗漏的初步结论,以此来真正解决干部“带病提拔”问题,构建干部管理的“数据铁笼”机制。

参考文献:

[1]刘红芹.浅谈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与整理[J].档案管理, 2015(04):82.

[2]盛若蔚.严任前审核 防带病提拔[N].人民日报, 2016-01-12(018).

[3]李雪云,饶圆.高校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的问题及对策[J].山西档案, 2016(02):124~126.

学生会部门考核方案第4篇

关键词:法律监督;权力制衡;利益博弈;考核机制

中图分类号:DF02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3.07

西方正义女神的形象为一蒙眼女性,身着白袍,头戴金冠,左手提一秤,右手举一剑。在这些装备中最核心的是那一块“蒙眼布”,剑、秤和金冠很多神都有,可惟独正义女神用手巾蒙住眼睛。可见,正义必须独立于利益的纠缠却又纠结于利益的纠缠。为此,现代法治国家都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同时也确立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原则。然而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就存在着应然与实然的区别,正如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卢埃林所认为的:法律是不断变化的规则,它不仅包括“书面规则”(paper rules),而且包括“现实规则”(realrules)。法律不仅仅是书面的文字,也是真实的社会存在。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应然法”和“实然法”总是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偏差,而个体对利益追求的程度直接对偏差的大小起着决定性作用。现阶段我国就存在着这样一种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诱导机制――业务考核制度。这种制度建立起一整套评价体系,以统一标准评判案件质量和司法人员业务水平。诚然,这种机制在某些方面如提升案件质量、防止权力混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制度设计却将个案的得失直接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相关联,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一整套利益激励机制。这就好比将正义女神的蒙眼布摘去,并给她一面镜子且告诉她裁判的结果越符合这种评价体系其面容就会越美丽。此时,法律已经不再是惟一的考虑因素,司法公正必然受到影响。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始终,并且兼侦、捕、诉职能于一身。基层检察机关负责处理大量一审刑事案件,其经历的程序最为周全,考核条目最为复杂,其考核机制可以看作是刑事诉讼考核机制的一个缩影,对其进行考查更具典型性。本文将以实证分析的方法,从经济学和博弈论的角度对基层检察机关业务考核制度进行深入分析,以探求该机制对司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导向和司法行为的倾向性选择的影响。

一、个体理性与职能部门利益之分化

(一)“理性经济人”对利益的偏好与博弈的产生

现代经济学提出两大核心思想:资源是稀缺的;社会必须有效地加以利用。如果一个社会中,人类欲望能够完全得到满足,这个社会将不会有任何利益争夺或竞争,也不会有任何矛盾与冲突。然而,任何现实社会都不是那种拥有无限可能性的“乌托邦”,而是一个到处都充满着经济品的稀缺世界。|2’相对于人类无尽的需求,资源总是有限的。正是因为现实世界中的个体必须同无限多的个体去争夺有限的资源,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才成为个体行为的基本动机,这就是“理性经济人”的假设。“理性经济人”假设最核心的内容在于:理性的个体为争取资源必然存在竞争,并会以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安排自己的行为。这一点不仅仅被经济学家发现,也为法学家所共同关注。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边沁早在1789年发表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就对此作出过描述: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一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么一种性质:它倾向于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所有这些在此含义相同),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所有这些在此含义相同);如果利益有关者是一般的共同体,那就是共同体的幸福,如果是一个个体,那就是这个人的幸福。生活在第一次工业革命时代的边沁虽然没有像当代经济学家那般,充分而精确地揭示资源稀缺性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但已从个体主观感受(对幸福等的追求)的角度关注到了个体需求对个体行为的导向性作用。这不能不说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有异曲同工之妙。法律正是通过制度设计以利益或不利益的方式对个体行为进行规制,以成本和机会成本的考量实现对个体行为的引导。

“理性经济人”的假设自然地引出了本文分析法律问题所应用的第二个经济学原理:人们总是面临权衡取舍,并且选择必须付出机会成本。因为社会中的个体要生存就必须占有资源,资源占有越多其生存的质量越高。但资源是稀缺的,且理性个体总是在不断地追求自身欲望的满足。因此,交换成了理性的个体获取利益的有效手段。为了得到我们喜爱的一件东西,通常就不得不放弃另一件我们喜爱的东西。做出决策要求我们在一个目标与另一个目标之间权衡取舍,所以就要比较可供选择的行动方案与成本利益。机会成本由此产生,它就是为了得到这种东西所放弃的东西。因此,当个体在争取一种利益时必然放弃某种既有利益(成本),同时还要为争取该种利益而放弃其他可能获得的更大利益(机会成本或期待可能性)。这种客观规律在有选择的地方就普遍适用,在法律的帝国里也同样有效。法律正是以制度方式,通过对行为人利益进行分配和诱导,来实现对行为人行为的控制。一般的法律规则都由三种要素构成:条件假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符合条件假设的行为模式产生一种法律后果,不符合条件假设的行为模式则产生另一种法律后果,这就对人们的行为形成了明确的导向性作用,而这恰恰是基于理性人对成本与机会成本考虑的结果: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是其违反法律规定将要承受的不利益;行为人所付出的机会成本则是因为其选择违法行为而失去的因合法行为可能得到的利益。

理性人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总是不断地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趋利避害是其本能选择。当多个理性人在同一个资源稀缺的环境中同时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相互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与冲突。如果设立一个最简单的双方参与模型,那么这种矛盾冲突只可能导致三种结果:甲方受损,乙方受益;甲方受益,乙方受损;双方均分利益。这种行为模型可以毫无困难地转化为对竞争性法律关系的描述。在法律关系参与者双方存在竞争的情况下,一方在法律上的利益必然导致相对方的不利益,反之亦然。若双方希望在这种法律关系中避免冲突的发生,妥协是惟一的出路。但竞争就意味着高成本高风险,出于对风险的规避意识,如果双方需不断重复地参与该种法律关系,那么在设法寻求最大利益的同时也必然产生最有效控制风险的手段。于是围绕着如何在法律实践中寻求利益平衡,

法律关系参与者之间的博弈由此展开,并且形成了一整套在法律之下行之有效的现实制度。

(二)稀缺的资源与部门利益的分化

现在我们拥有了理性人假设、机会成本和博弈论三个分析工具。那么让我们回到现实法律制度中,用这三个工具具体分析基层检察机关的业务考核体制。

1、稀缺资源与偏好设定

以公平和正义为最终价值目标的检察机关从理论上讲应当是客观而独立的,除了对法律的遵从和对公正的追求外,不应当有独特的利益追求。但检察机关及检察官需要在体制、社会中生存和发展就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利益需求。比如,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检察院所获得的荣誉和奖励越多,这个检察院在寻求财政、人事资源上的便利也就越多。至于检察官个体,现行体制下其业务考核的评价越高,相对而言其所能获得的职级升迁的机会也就越多。显然,这种荣誉、晋升是一种行政管理的手段,是利用理性人的特点所设定的一种业绩激励机制。因为此利益的供给必然是有限的,所以才会形成竞争的状态,从而促使利益主体不断提升自身业绩。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正是采用了这种业务考核体系。考核者将刑事诉讼程序条块分割,为每一种检察职权行使的结果设定目标分值。上级检察机关以量化手段实行数字考核,在区域内将下级检察机关完成考核任务的情况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有的检察机关在本单位内部也进行仿效,制订了对本院干警的业务量化考核制度,以考核得分作为干警职级、福利分配的依据。因此,可以不过分地说,大至全国,小至基层内部,现有的考核体制造就了一种现实的利益体系以及对此种利益追求的冲动。至此,个体利益被具体引入到个案操作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价值追求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已经被扭曲,就利益主体而言公平、正义不再是惟一的考虑因素,在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的模糊地带,考核指标对行为主体偏好的选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2、机会成本与利益分化

机会成本的原理告诉我们:选择一种利益就意味着失去另一种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基于期待可能性所带来的得失进行选择就成为理性人行为最核心的问题。在考核体制下,如果以单个基层院为对象仔细考查,我们就会发现考核制度事实上给从基层院整体到局部的各个“部门”设定了一整套相对独立但又相互制约的利益体系。

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考察主体的选择行为。首先,以部门为主体对考核制度进行考查,我们会发现各部门考核制度设计均以本部门检察权的充分行使为目标。因此,如果各部门均严格依据照部门考核设定的激励机制导向操作,各部门为获取最大的考核利益均会充分行使法律监督权,从而在各部门之间形成不同的利益体系,最终实现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因此,各检察权能的行使基本上仍在追求公平、正义的正常价值目标范围内。但是,如果以基层检察院的整体利益为对象考查,问题就产生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发现与纠正不正当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是权力制约权力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但检察机关却集侦查权、批捕权和公诉权于一身,而批捕权和公诉权是对侦查权的制约,公诉权又是对侦查权和批捕权的制约。这就意味着,自侦部门与侦监部门、公诉部门之间均存在冲突。这种冲突体现在考核中就变成被监督部门的扣分项就是监督部门的加分项,在将部门利益明朗化的同时也将部门利益的冲突激烈化,部门权力行使得越充分,这种冲突就越强烈。于是,各个部门就在这种利益圈内相互博弈。与此同时,部门利益的得失也自然地与本院考核的得失相联系,各部门在不断考虑如何使自身利益最大化时,还要考虑如何将自己可能遭受的损失最小化,以及如何将本院利益最大化。

二、“纳什均衡”与法律监督机关角色之冲突

(一)部门博弈的解:“纳什均衡”

1、“纳什均衡”的概念

博弈论(Game Theory)作为一种理论形成于1920年代,其开山之作是科学家冯・诺伊曼和经济学家奥斯卡・摩根斯坦在1944年合著的《博弈与经济行为的理论》。他们认为经济学所研究的对象更像是一场游戏的参与者相互之间预期对方的行动。博弈论的核心思想就在于此。因此,一个博弈的形成必定有以下三个条件:参与者各自追求利益的冲突性;参与主体的对抗(合作)性;策略的依存性。一个博弈有四个要素。(1)参与者(player):是参与博弈的决策主体;(2)博弈规则(rule):是对博弈作出具体规定的集合;(3)结果(outcome):是所有参与者的每一个行动组合最后会出现的情形;(4)收益(payoff):是在可能的每一个结果上,参与者的所得和所失。收益的存在意味着博弈的每一位参与者会在不同的结果之间进行比较,以寻求最好的收益。在某个博弈中我们假设每个参与者都是理性的,因此,其决定行动时必然会对其他参与者可能采取的行动有一种预期,正是这种预期决定了参与者的选择决定。当一个博弈存在这样一个结果:所有行为主体不得不接受(可能愿意也可能不愿意)不可能更好的结果,我们就说这个结果就是博弈的均衡解。在这种均衡中,所有参与者对其他参与者可能采取的行动预期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从而使结果得到维持。因此,均衡(equilibrium)就是一个能够得以维持的结果。

但是,博弈论在提出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却始终找不到突破的方向。直到1951年纳什提出了“纳什均衡”的概念,博弈论才被广泛地应用于经济学、政治学和心理学等学科,从而取得长足的发展。在了解了上面的基本概念之后再来认识“纳什均衡”就不那么费解了。所谓的“纳什均衡”是指:在参与人将选择的策略组合中,没有参与人能在给定对方策略选择的情况下通过选择其他策略而使状况变得更好;每个参与人选择的策略是对对方选择策略的最佳反应。在“纳什均衡”中,所有参与者的行为选择都只是在特定的环境下对自己最有利。

2、部门博弈的均衡解

刑事诉讼由于具有不能省略步骤、不能颠倒顺序、不能超过时限、不能改变方式的特点,程序方面的博弈几乎无从谈起,但现实中确实存在泛程序的博弈,那就是程序外博弈。而这种程序外的博弈就是超越刑事诉讼法范围,通过权力动作的影响来达到其诉讼目的。在本文所考查的层面,这种权力动作就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考核。

如果以现行基层检察院考核体制为背景对基层检察院及其内设部门设定一个博弈论的模型加以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刻地理解为什么基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行使的结果会达到“纳什均衡”,以及这种结果对司法公正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建立模型前我们先说明一下这一博弈模型存在的三个条件。第一,参与者利益的冲突性。在我国法律监督是指由法定机关对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实行的国家监督,检察机关被赋予了这种权力。因此,检察机关的各个部门对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有监察纠正的职权和义务,包括对本机关

内设部门行为的监督。监督本就意味着冲突,基于检察权的这种冲突性,制度对部门考核设计越完整全面,这种冲突就会越加激烈。第二,参与主体的对抗(合作)性与策略的依存性。各部门虽然存在着对抗与冲突,但仍然统一于同一检察院之下,因此各部门又是相互依存的。

我们以某省的基层院考核制度为背景,以存在利益冲突业务部门的运作为基础建立模型。假设参与者为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博弈规则为内设各部门以在上级院考核排名中取得好名次为目标,且使本院在该排名中名列前茅;结果是以考核标准对该检察院整体及各部门进行评价;收益是各部门负责人基于本部门在考核中获得的名次以及为本院在考核中取得的名次所作出的贡献而获得利益或遭受损失。首先我们设立一个公诉与侦监博弈的模型,这个模型设定的背景是侦监部门立案监督的案件。根据考核规定,立案监督的案件如果因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被不或被撤案即算错案,每人次扣10分。公诉除了绝对不每人能加2分之外,存疑不和相对不都不加分。因此,除非证据不足不得不做绝对不外,如果侦监部门通知立案的案件,在给定侦监部门作出批准逮捕策略的条件下,公诉部门认为存在争议,有可能做出存疑不决定或侦查部门要求撤案的,正常情况下应当由公诉部门做出不决定或由侦查部门撤案。但在考核体制下公诉部门会就利益做出衡量。如果依职权做出不决定,在考核中既无自身利益可图,又会给侦监部门带来巨大的利益损失。权衡两部门的利益,牺牲侦监部门的考核利益事实上就是牺牲了本院的考核利益,虽然公诉部门为自身争得了考核利益,但院领导层对公诉部门,尤其是其负责人的评价却降低了。基于部门负责人的职务升迁更多地取决于院领导层的评价而与部门考核实绩并不直接关联,这对于他们来说就得不偿失了。因此在案件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公诉部门通常不会做出存疑不的决定或允许撤案,而是在尽力补充有罪证据后决定,这就违反了检察官所应负的客观义务。并且在相类似的情况下,只要侦监部门做出相同的行为,公诉部门总会做出同样的选择,因为从利益角度分析,公诉部门的上述策略是对侦监部门策略的最佳反应。但如果我们将分值调整一下,相同情况下公诉部门依职权做出不可得10分,而侦监部门仅扣2分,或许结果就会截然相反。

同样的情况还出现在自侦部门和公诉部门之间。比如自侦部门在面对侦破大案率和结案率考核的情况下,其总是希望所办案件尽快顺利结案。实现这一目标的最有效途径就是与本院公诉部门密切配合,从而实现案件的快速办结。因此,当案件管辖存在问题的时候基层检察院也总是千方百计将案件留在本院办理。因为如果将案件交给有竞争关系的有管辖权的其他检察院办理,则案件很有可能被拖延到年度考核之后,从而使本院考核利益受损。这就充分体现出了考核机制对利益的分配方式以及对检察机关职能部门行为的导向性作用。

(二)利益的妥协与角色的冲突:法律监督机关的现实困境

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它代表国家,并以国家的名义对法律的实施和遵守进行监督。但是,把所有的监督职能都赋予一个机关并使之具有强大的专门监督职能,使得在一般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捕诉合一。刑事诉讼制度本应体现的分工制约精神从一定程度上被淡化了。这种监督的单向性又产生了新的问题:谁来监督监督者?特别是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存在着只讲配合、不讲监督的现象,检察机关自身的办案活动成了法律监督的死角。现行考核体制强调部门利益,使部门利益之间,部门利益与单位利益之间的冲突扩大化。但这仅仅是一个方面,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最终要落到检察官个人身上。因此,业务考评的指挥棒又直接地落到了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身上。这使得检察官不可避免地受到考核利益的驱动,在办案过程中努力避免“错捕”、“错诉”,努力避免因自身与法院观点的不同而造成的案件改判,从而采取事先与法官“沟通”的方式。这就不仅仅是检察机关内设部门的妥协,而是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之间的妥协。

这种权力的变异和利益的妥协通过反复的操作已找到了自身的一种均衡状态,形成了路径依赖。一般情况下自侦案件捕后必诉,批捕案件必诉基本上成了默认的规则。这一事实使得被监督部门牵住了监督部门的鼻子,监督功能就此失效。至此,被告人和被害人完全被客体化。这种行政化考核的弊端在于:将激励机制引入公共权力行使领域,使得公共利益个体化,国家权力私人化。现行考核体制形成的激励机制就象“用饲料赶驴子”,正义本该是行程的终点,现在却成了追求利益的副产品。于是人们对正义所应体现的价值漠不关心。在业务部门遇到利益冲突时,人们最原始的冲动就是使个体利益最大化,而本应当作为其核心职能的法律监督权却被边缘化和口号化。业务部门有这种冲动,基层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同样有这种冲动。在业务考核的框架内,各业务部门均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基层检察院的领导层却在考虑如何在保持部门利益的同时调和部门利益。因此,部门利益必定要服从整体利益。检察院作为利益的综合者,其所考虑的是如何在本部门的利益之间做出取舍,在必定要承受损失的情况下如何将自身利益最大化。当这种考虑被不断重复实践的时候,它就成了一种部门自觉的选择,各业务部门也会抛弃单纯的部门考核利益而将全院的考核利益纳入考虑范畴。由此,部门的行为标准就变成了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将利害关系部门的损失最小化。本该相互监督的部门在考核利益面前选择了相互妥协,这与以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法律监督者的角色是背道而驰的。

三、考核制度的存废与司法公正之实现

(一)司法考核制度的存废之争

如果客观地评价司法考核制度,其产生的最初动因在于防止司法权力滥用。其支持者认为在当前司法制度尚不十分完备的情况下,该考核制度仍有存在的必要。考核制度中对各种“量”、“率”、“新”、“错”、“争”指标的考核加大了司法机关在社会转型时期有效打击和遏制犯罪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规范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督促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防止检察权的滥用,从而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除了制度层面的担心之外,支持者们还有一项重要的理由,那就是司法工作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以及当前我们所面对的司法腐败的严峻形势。他们担心,一旦废除了对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官的业务考核制度,原有的行之有效的内部制约管理机制也会随之失效,监督者由谁监督的问题就显得更为尖锐。因此,支持者们虽然也承认考核制度存在种种弊病,但他们认为从现实的情况出发其积极作用仍大于消极作用,因此他们反对废除考核制度。

但反对现行业务考核体制的人指出,现行的考核制度因对“量、率、新、错、争”的考评而产生了五大“负效应”。他们认为业务考评制度属法律规则

之外的“规则”,其存在导致“手段与目的的颠倒”,影响司法人员行使其专业职能,为各种社会力量干预法律活动打开了口子,违背了“法律至上”原则,其存在缺乏正当性;其将工具性作为刑法的根本特征,不仅使刑法丧失了法律的独立品格,还丧失了确定性的特征,牺牲了法定性的原则,从客观上助长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削弱了法律监督制度的作用,扭曲刑事诉讼中的分权制衡体系;并且不合理的业务考评制度的存在增加了管理成本,还可能增加刑事法治的资源消耗,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基于业务考评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诸多不足,以及学者对之进行考究之后所提出的理论建议,废除司法考核制度的呼声愈显强烈。

不可否认的是,现有的检察体制使得检察权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职权利益的冲突性和诉讼目的同一性之间的矛盾。行政化的考核体系激化了这种矛盾。但是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诉讼程序的不断改进,司法从业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考核制度的上述作用正在日益减小。不科学的考核制度造就的非正常利益体系的弊端正在不断显现。业务考核制度作为一套潜在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对司法实践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书面规则仅仅告诉人们应当如何去行为,但人们实际上如何去行为却并不完全符合书面规则。制定法的价值目标与实然法对司法行为所产生的实际引导效果反差过大,这不仅显示出制定法的苍白无力,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因此,从长远来看,笔者从根本上是同意废除现行的业务考评制度的。但考核制度的存废却不是简单的加减法,虽然现实的操作中存在一些为人垢病的弊端,但决定其去留的关键因素却不仅仅在于该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还在于是否有现实可行的可替代制度的出现。

(二)司法公正期待完善制度

1、当前司法公正面临的问题

当利益和公正联姻,那么公正的头上就要带上引号的帽子。现存的司法考核制度就是这么一个怪胎,我们明知道它发育不良,且试图用利益去影响公正,但又不得不依靠它的存在去实现公正。这正是我们当前的困境。但是寻找新的替代制度却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事。在对新的制度进行设计时应当考虑到现实的社会制度环境,谨慎的考证与渐进的实践是必要的,新制度的完全实现仍然有赖于相关社会条件的成熟程度。这种条件应当包含思想理念、人员素质、法律体系、司法制度的全方位成熟。

人员素质的提高是完善司法体制、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当前我国司法机关人员素质呈现出“新老并存”、“东高西低”的格局。“新老并存”导致的一个后果就是司法理念的冲突。近些年进人司法系统的年轻人所接受的多为理想化的大学教育,较为推崇司法独立、无罪推定、控辩对抗等现代刑事诉讼理念。但老一辈的司法工作人员习惯了旧体制下的职权主义审判、有罪推定的理念,虽然新《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已施行多年,但这种司法理念仍然发挥着威力。“东高西低”则是指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司法人员的素质普遍高于西部地区,这种差别不仅仅存在于个体的业务素质上,更深层次地存在于执法理念上。造成这种差别的主要原因在于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导致人员流动的差异,以及开放程度的不同所造成的监督力度的不同。

法律体系的完备是完善司法体制、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当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但就具体的刑事诉讼操作层面而言,我国的法律制度还是不完善的。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必要的法律规则仍处于真空状态。比如在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证据标准原则性过强,刑事证据规则缺失,这就导致了司法工作人员对证据的合法性及证据力无法判断,或者说赋予了司法工作人员过于强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庞大的权力引起了公众的不信任情绪。

司法制度的成熟是完善司法体制、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现实的司法体制并不是无懈可击的,相反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的问题。比如因检警关系的不顺造成刑事案件办案效率的低下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检察权配置的不合理造成法律监督权的空置和失效。对司法事务及司法官员保障的不利造成司法官员的大量流失等,都对司法公正的实现产生着负面影响。

思想理念的转变是完善司法体制、实现司法公正的核心。思想理念属意识形态领域,要实现思想理念的变更是一切事务中最为困难,也最为核心的内容。当前司法改革难以开展的最大障碍就在于陈旧的思想观念的阻挠。我国几千年来,报应主义的刑罚观在民间根深蒂固。虽然民意在大部分时候和正义可以保持一致,但在个案中群众的愤怒情绪却有可能走向正义的对立面。此外,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功利思想表现得过于明显,这也可能导致因政治需要而牺牲司法公正的情况存在。所以,要实现思想理念的真正转变其前提必须是前三者的完善。

2、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笔者认为当前我们可以选择的合理路径是改良――完善――废除。

所谓改良,是指在我们没有找到更为行之有效的替代体制之前,对现有的考核制度进行改造,使之更符合司法活动的规律。现行检察机关业务考核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是,过于偏重部门内执法规范的完善和部门职能的实现,却忽视了部门利益与单位利益之间的密切关系。这是在设计新的考核制度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必须考虑如何在强化各业务部门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使整体监督合力最大化。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调和各部门的考核利益,改变当前在考核利益上被监督部门制约监督部门的局面,使各部门均能正常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成为单位实现其自身利益的前提。比如在侦监部门和公诉部门的考核中,应当加强公诉部门对侦监部门监督的激励,在考核分数的安排上,监督者加分应当比被监督者扣分的分值高。这就需要在制定考核规则时打破部门间条块分割的局面,通盘考虑各部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角色与作用,使考核制度回归到刑事诉讼法的价值轨道上来。但是对考核制度的改良无法弥补因制度的缺失和体制的缺陷所造成的被动局面。

学生会部门考核方案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改革教师考核评价机制,把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作为教师评价的基本标准,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评价多元的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尊重规律。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关注学校、教师个体差异及岗位特点,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坚持师德为首、育人为本,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引导教师完成好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的任务。

(三)多元开放,科学合理。坚持评价主体和方式的多元化,构建学校、教师、学生、社会等多方参与评价机制,力求科学规范、全面准确地评价教师,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和持续发展。

(四)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依法实施考核,考核过程公开、透明,考核结果公平、公正;程序严格、操作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考核类别、内容和方法

教师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师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职责、师德表现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的实绩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教师师德表现和遵守纪律,出勤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等情况;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根据学校的特点,可以年度或学年为周期进行;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期间不超过半年的,可以合并进行。

考核工作坚持自评与他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基础性评价与发展性评价相结合,统一性评价与差异性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不得以升学率、考试成绩为主对教师进行评价和奖惩,不得简单以民主测评得票率确定考核等次。坚持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岗定评,不同岗位应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教师兼职的,考核内容应包括履行兼职岗位职责的情况。

各学校要按照《县中小学教师考核主要内容与考核方式》(见附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细化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

四、考核程序

教师考核工作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一)成立组织。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务、人事和纪检等有关部门人员,以及班主任、教师代表等参加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中,班主任、教师代表不少于考核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的1/2。班主任、教师代表的产生,要履行相应的民主推选程序。

(二)确定方案。学校依据本意见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方案。考核实施方案要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并经学校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议审议通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考核。学校考核工作小组依据学校考核实施方案,对教师进行考核。平时考核由考核工作小组或考核工作小组确定的考核机构,按照学校制定的考核方案,依据教师考勤、教学常规、工作表现、日常记录等随时进行。年度考核一般在学期末进行,按照个人总结,在一定范围公开述职或书面述职,教师互评、民主测评,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学生、家长、家委会、社区意见,汇总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成绩,确定考核等次等步骤实施。

(四)学校公示。将教师考核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结果反馈。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署意见;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教师进行组织谈话。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向学校申请复核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六)总结归档。考核工作结束后,教师个人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学校考核工作总结和教职工考核结果汇总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考核结果及使用

(一)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其中,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或比例,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规定的考核等次比例,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监督下,依据对学校的社会多元评价结果和年度工作考核结果确定。对学生规模小、教职工人数少的学校,以及安排教师支教走教的学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或比例可统筹使用,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绩效工资发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周期内,教师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暂缓进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注册周期内年度考核每年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方可进行定期注册。

2.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转岗或接受专门培训。

3.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学校可以调整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4.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5.教师绩效工资分配要结合考核结果确定,实现“多劳多得、优教优酬”。

(三)学校要重视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指导、诊断功能。考核工作结束后,要深入分析研究考核结果,对教师加强专业指导,帮助教师发扬成绩,改正问题。

六、组织实施

学生会部门考核方案第6篇

关键词: 高校 绩效考核档案 工作思路

一、开展建立高校绩效考核档案工作研究的意义

(一)绩效考核是高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难点之一。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人社部的安排,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分三步展开。第一步从2009年1月1日起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第二步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第三步从2010年1月1日起,包括高等院校在内的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当前,绩效工资改革的第一步和第二步已基本完成,全国各地正在落实绩效工资的第三步工作,其中高等院校是最主要的部分[1]。但是,第三步的推进速度并不令人满意,高校普遍表现出积极性不高、推进迟缓的现象。截止到2012年8月底,除海南及西部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省份完成了绩效工资工作以外,全国半数以上的省份此项工作尚未完成。究其原因,除了高校绩效工资总量与水平难以平衡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绩效考核难度大、矛盾多,触及的范围广,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难以均衡。

事实上,就某一所高校而言,能否成功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一要看绩效工资的实施方案是否做到了程序规范、内容设计科学合理;二要看绩效考核工作能否做到客观、公正。由此可见,绩效考核对于高校平稳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意义重大。

(二)绩效考核档案的建立是高校绩效考核的重要环节。

绩效考核一般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时间跨度为1年,聘期考核的时间跨度一般是3至5年。从绩效考核的规范性、科学性出发,绩效考核不仅要注重结果考核,更要注重过程考核。为了保证考核记录的完整性、原始性,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性,必须按照文书档案建设的标准,对绩效考核中形成的原始记录进行收集、整理、核对、保管并提供利用——即建立绩效考核档案。由于绩效工资制度对于多数高校而言是新生事物,相关工作实践经验积累不多,对绩效考核档案方面的研究更不多见,因此,开展高校绩效考核档案的研究探索,对相关工作的实践指导与推动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二、高校绩效考核档案建设工作的基本思路

(一)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对于工作开展具有根本性的作用,高校应及时出台相关制度,以保障绩效考核档案建设工作的健康、持续开展。相关制度应明确绩效考核档案建设的意义以及绩效考核档案建设的责任主体、归档范围、分类办法、检查核对机构等内容。

(二)明确责任主体。

可以依托高校现行人事档案的管理主体(各高校根据校情,不尽相同,可以是人事处、组织部、档案馆,也可以是校办综合档案室),这样可以充分发挥现有档案管理队伍专业化水平较高、对档案管理更加专业的优势,同时也挖掘了现有人力资源的潜力,避免“重起炉灶”造成人力资源方面的浪费。当然,在绩效考核档案的建设方面,主导考核的人员,应更多地参与其中。从已经实施了绩效工资制度的部分高校实践来看,从事绩效考核的牵头部门可以是人事部门,也可以另外组建隶属校长直管的独立机构。为了保证绩效考核档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承担绩效考核的工作人员应当自动纳入到高校绩效考核档案建设的责任主体之中,从而保证绩效考核档案及时归档,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及绩效工资的发放提供依据。

(三)明确归档范围。

高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中涉及的有关考勤、教学科研业绩成果、社会服务业绩、文化传承工作成果、学校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保障教学科研情况等方面考核全过程中所形成的原始记录,都应归入绩效考核档案之中。

(四)合理进行分类。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高校工作人员的岗位可分为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等三类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可细分为教学、科研、教学辅助岗位等三类。由于不同岗位的岗位职责不同,所以绩效考核的内容也不相同。针对不同的岗位,对照高校内部现行绩效工资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考核要素,将绩效考核档案进行相应分类。比如对于教学人员的考核档案可分为四类。一是教学类:教学学时数、教学质量评价等次、参加教研活动考勤记录、获得的教学研究成果等;二是科研类:主持或参加科研课题情况、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情况、科研获奖情况、举办学术报告情况、主编教材或出版专著情况等;三是社会服务类:参与产学研项目情况、从事技术服务与推广情况等;四是文化传承与创新类:参与文化传播与文化创新等方面的工作业绩等。其他岗位可根据工作性质和考核要素,作相应的分类。因各校有关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结合了各自校情,校际之间会存在一定差异,在制定具体分类标准时,可视需要进行调整。

高校在制定分类方案时,考虑到聘期的时间跨度和保管期限,可以使用“年度—岗位(问题)—保管期限”分类法,对绩效考核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绩效考核档案的“保管期限”问题,后文将作专门探讨。

(五)明确检查核对机构。

绩效考核档案材料的来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考核组织者在实施绩效考核工作中产生的,如对各单位人员到岗情况的抽查,形成的考勤记录;二是被考核者依据考核组织的要求,提供的个人业绩材料,如获奖证书、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等;三是校外知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被考核对象的业绩及现实表现材料,如企业提供的有关教师参与产学研工作的鉴定材料,挂职单位提供的挂职者挂职期间的现实表现鉴定结论等。管档机构收到的各类考核材料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查核对验证后方可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依据,即作为档案进行保管并提供利用。根据材料性质,按照部门工作分工,由不同的职能部门予以检查验证:科研业绩材料由科研管理部门验证;教学类的材料由教学管理部门审核验证;各二级单位自行开展考核所形成的考核材料,由考核的组织单位进行验证。

(六)明确查(借)阅办法。

建立高校绩效考核档案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供利用。高校绩效考核档案利用的主体主要包含三个层面:首先,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者,要调阅被考核对象的绩效考核档案材料,用于绩效考核结果的确定及绩效工资的兑现;其次,被考核对象,根据需要,可申请使用本人的绩效考核档案;再次,作为对绩效考核工作行使监督权的单位或个人,可依据一定的程序,查阅相关绩效考核档案。各高校可制定绩效档案查(借)阅的具体办法,明确绩效档案查(借)阅审批程序及相关纪律要求。

(七)明确保管期限。

1.聘期内分年度形成的过程性材料。兼顾档案库房容量及聘期的规定,聘期内形成的过程性材料(如个人年度考勤资料等)以聘期作为保管期限。例如,某高校规定各类岗位人员的一个聘期为3年,则其保管期限就定为3年。

2.聘期届满形成的结论性材料。对于被考核对象聘期考核结果等档案材料,参照国家档案局2006年公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中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的保管期限可定为“永久”。

(八)加强信息化建设。

由于高校在实施绩效考核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原始记录,都要归入到绩效考核档案之中,其信息量之庞大是不言而喻的。及时开发绩效考核档案管理软件,积极建立绩效考核档案数据库以及电子档案目录等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样,档案管理人员就可充分借助绩效考核数据库和软件系统,按要求对数据进行横向或纵向的比较与统计,为学校领导层决策和承担绩效考核的单位公正、公平地发放绩效工资提供重要依据[2]。

(九)建立保密制度。

绩效考核档案材料中也会有涉及个人隐私及参与企业带有商业秘密性质的技术研发等方面的信息,需要加以保护。各高校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出台有关绩效考核档案方面的保密细则。

三、对高校绩效考核档案建设工作的展望

(一)研究与推广。

鉴于绩效考核档案建设工作对高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重要作用,现有相关理论较少,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有限。所以,无论是作为实践主体的高校还是政府档案管理部门都要重视对此项实践的立项研究,总结提炼出带有规律性的成果,用于指导相关实践。同时,省级主管部门应将各高校有关绩效考核档案建设工作的成功范例进行推广。

(二)规范与管理。

高校绩效考核是一个新生事物,绩效考核档案建设同样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作为实践主体的各有关高校,要提高认识,规范管理。要把绩效考核档案建设作为学校档案事业的一部分,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完善充实制度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教育厅)、省级档案主管部门(省档案局)要加强指导和调研工作,逐步将高校绩效考核档案建设工作纳入监管范围,以促进相关实践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学生会部门考核方案第7篇

关键词:医院职能部门;年度绩效考核;方案设计

不同于其他行业,医院的职能部门的业绩难以考量,各工作环节之间的工作内容也大不相同,其他行业中行之有效的绩效考核模式并不适用于这一部门。因此,医院的职能部门直至今日,还在实行定额工资的形式,这就容易导致员工在实际工作中,产生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人才的流失,从而使医院的服务水平与工作效率下降,影响医院的社会形象。

1我国医院职能部门绩效考核难以开展的原因

1.1医院管理理念刻板,管理模式陈旧

在我国,医疗机构在其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着管理理念刻板僵化、管理模式呆板陈旧等问题,未能紧跟社会发展的趋势而进行科学的管理体制改革。部分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过度关注门诊部门、急诊部门等临床部门,认为职能部门未能提供医疗服务,也不能为医院创造经济收益,这种看法就过于偏颇。此外,部分管理人员缺乏绩效考核的意识,使得职能部门的绩效考核工作徒有虚名。而平均分配的绩效奖金更是大大降低了职能部门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1.2绩效考核缺乏科学指标

部分医院的职能部门绩效考核指标的不科学与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2.1没有将医院的发展战略作为工作目标部分医院盲目实行职能部门的绩效考核,在对制定绩效考核指标时,没有将医院发展战略作为指导方向,更遑论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职责的指标制定。医院对于职能部门的不重视,对于绩效考核的不重视,使得部分管理人员并不考虑职能部门员工是否有了解医院发展方向的必要,在自己过往的管理经验及主观臆断下胡乱制定绩效指标,这就容易给职能部门的工作带来混乱。1.2.2没有进行差异化的绩效考核部分医院对于职能部门的绩效考核,没有根据不同部门、不同科室、不同医患情况等因素进行差异化的考量,绩效考核方式过于单一,绩效考核缺乏合理性与科学性,也不具备公平性与激励性。1.2.3职能部门的绩效考核定量较难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十分繁杂,且不同的工作有较大的差别,很难针对工作内容进行定量考核。现阶段,不少医院的管理人员,会用较为简单的评价指标作为职能部门的绩效考核方式,以“优、良、中、及、差”的五级评分制来评价员工的工作业绩,运用这种方式进行业绩评估,难免会受到管理人员的主观影响。同时,难以定量的职能部门绩效考核,缺乏有效的考核标准,难以真正体现员工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与业绩能力,绩效考核流于形式。

1.3没能对绩效考核的主体加以明确

医院职能部门的绩效考核工作,其主体在于职能部门的员工,而以往的绩效考核工作未能实现以职能部门员工为主体而盲目考核。传统的绩效考核,通常会将职能部门的领导与主管人员作为考核主体,这就很容易受到考核人员的主观因素影响,阻碍了绩效考核的公平性与客观性。

1.4未能实现考核结果的及时反馈

以往职能部门的绩效考核工作,通常缺乏有效的反馈渠道,其考核结果并不会向员工进行公布,这就使员工无法明确自身不足,更不能进行有针对性地改进与提高。同时,未能进行及时有效的反馈,被考核的员工对考核结果产生疑惑,对考核人员产生不满与怨怼,这不利于医院的和谐发展。

2医院职能部门绩效考核方案的设计

2.1设计原则

2.1.1目标性原则医院职能部门绩效考核方案的设计,应当遵循目标性原则,即方案需要以实现医院可持续发展为制定目标,实现医院职能部门管理水平的提高。在制定绩效考核指标之时,应当在遵循方案设计的目标性原则的前提下,将医院的发展战略进行合理化的分解,按照不同岗位职责以及员工的不同层级,将绩效考核的指标明确到每一个人。因此,绩效考核指标的制定,应当考虑到员工业绩所涉猎的每一个方面,并排除不重要的冗余信息。2.1.2客观性原则对于医院职能部门绩效考核方案的设计,要严格遵循客观性原则,在合理的考评指标的基础上,选任多位考评人员,对职能部门的员工进行“会审制”的考评形式。即,会同多名考评人员,对员工进行综合性的评价。2.1.3可行性原则在设计医院职能部门的绩效考评方案时,应当遵循可行性原则,绝不能盲目追求考核方案的所谓“先进性”与“完美性”。过于繁复的考核方案,会令考核工作存在太多不必要的环节,也会使得职能部门的员工无法准确理解考核指标与考核过程,缺乏基本的可行性。因此,职能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应当尽可能地简洁明晰。

2.2指标设计

2.2.1绩效考核的层级设计医院职能部门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在设计时,应当实现整体与局部的统一,需要以全方位考评为主体,医院领导、部门同事、其他同事及自我评价为分支,按照不同的层级进行评价,在最终考核时,需要综合每一层级的评价对员工进行全面的考评。其中,“其他同事”为接受服务的医院门诊部门、急诊部门等临床系统的医护人员。2.2.2绩效考核的个性化指标设计对医院职能部门的员工进行绩效考核,需要制定个性化的考核指标。在遵循医院整体发展战略的前提下,按照部门中不同的岗位职责,制定个性化考核指标。同时,对于所面临的重大事项如难以攻克的医学难题或医疗难度较高的病患等,需要制定额外的考核指标,从而实现对员工的客观考评。2.2.3绩效考核的整体性指标设计除了不同岗位职责所特有的考核指标之外,还应该制定整个职能部门所共有的整体性考核指标。例如:职业道德、服务水平、是否严格按照医疗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工作等等[1]。

2.3绩效考核系统的职能设计

2.3.1考核系统的组织架构对职能部门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时,应当设立专门的考核系统,由医院领导、部门领导及其他临床医疗部门的代表人员共同组成,共同主导并执行对职能部门的考核工作,听取职能部门的业绩汇报,合理控制绩效考核的进程,互相制约,避免对被考核人员的主观评价,同时协调在业绩考核过程中浮现的各种矛盾。2.3.2成立专门的监督部门考核过程中,需要成立专门的监督部门,以确保绩效考核的公平性与客观性,并设立投诉机制,接受员工的匿名投诉,审查在绩效考核中所发生的不公平现象。考核时员工可就考评结果进行抗辩。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能在于:对绩效考核的全部环节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考核标准的情况进行处理;对员工投诉进行调查与问责;听取员工抗辩,并就其抗辩的内容进行详细了解,以明确责任。

2.4绩效考核内容与方法

对于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应当由医院领导结合实际情况,在年初制定年度工作任务,并以书面形式下发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需要积极完成工作任务。2.4.1半年度绩效考核组织半年度绩效考核会议,由职能部门各级领导准备书面文件及相关资料,同时做好会议记录;医院领导就职能部门的上半年任务进行考核与评价,指出其中不足,就下半年的工作任务进行指示;将医院领导对下半年任务的指示以书面形式反馈并存档。2.4.2年度绩效考核针对年初的年度工作任务,由医院领导及成立的考核部门与监督部门共同审核;职能部门的各科室按照岗位职责呈交书面报告,就本年度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阐述,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疏漏,提出相应的整改方式;考核部门对书面报告进行审核,并传达整改建议;考核部门对职能部门各岗位的负责人进行业绩考评,并给出评价与意见;明确职能部门的各岗位职责在面临重大事项时所起到的作用,并给出评价与意见;监督部门听取员工的投诉与抗辩,并有针对性地进行重新调查;根据实际的业绩考核评价有所区分地下发业绩奖金与绩效工资[2]。

2.5医院职能部门绩效考核的配套制度

2.5.1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反馈机制医院职能部门的绩效考核,需要将医院的职能部门员工作为考核主体,以减少考核人员的主观因素对于考核结果的影响。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反馈机制,通过反馈渠道向员工公布考核指标、考核结果及得到这样的考核评价的原因,使绩效考核过程更加公开与公平,减少职能部门员工对于绩效考核工作的疑虑,帮助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高与完善。2.5.2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在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将考核结果同绩效奖金、绩效工资、职务职称进行紧密的联结,对于考核评分较低的员工进行惩处,对于考核评分较高的员工进行奖励,从而实现对于职能部门员工的有效激励,以此实现绩效考核的最终目的,提高医院整体的经济效益。

3结束语

现阶段,我国医院的职能部门绩效考核工作落实情况不甚理想,因此,应结合医院医疗服务特色及实际的发展情况设计合理的绩效考核方案,并在真正的实施过程中成立专门的绩效考核部门及监督部门,对员工的工作业绩进行客观的评价并听取员工的投诉与抗辩,提出整改意见,以此作为绩效工资与业绩奖金的参考依据,从而实现对员工的激励。

参考文献:

[1]童莹.某三级专科医院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考核评价体系的研究[D].复旦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