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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规划内容概括(合集7篇)

时间:2022-09-16 08:09:23
十四五规划内容概括

十四五规划内容概括第1篇

刘北林主编定价:35.00元16开2008年1月出版

《现代服务学概论》的主要目的不仅是为读者提供介绍现代服务领域的入门性材料,而且也为了使读者熟悉特定的顾客服务问题。现代企业除了需要传统的服务营销知识外,还要增加员工在服务创新、服务质量、服务补救、客户服务等方面的竞争力。

本书共九章:第一章现代服务导论、第二章服务战略、第三章服务市场选择、第四章服务营销组合、第五章服务创新、第六章服务质量管理、第七章服务补救、第八章客户服务管理、第九章国际服务贸易。

2.《物流英语》

白世贞主编 定价:28.00元16开2008年1月出版

本书选题涉及物流概况、仓储与库存策略、运输、采购、物流新视点方面的内容,此外,加大了对供应链管理与物流信息系统的阐述,并新增了有关国际分销与包装方面的内容。本书共分6部分,每部分由不同数量的章节组成,每章均包括精读课文、单词与专有术语、问答题和阅读材料。

详细内容:第一部分 物流概述。第一章物流简介、第二章客户服务与物流、第三章物流过程。第二部分 仓储库存策略。第四章仓储准则、第五章库存控制基本方法、第六章库存计划与管理。第三部分 运输与国际分销。第七章运输基本规则、第八章运输方式、第九章国际分销中的物流渠道、小结。第四部分 采购与供应连管理。第十章采购、第十一章供应连管理。第五部分 包装与物流信息系统。第十二章包装、第十三章物流信息系统。第六部分 物流新视点。第十四章外包:选择流程、第十五章物流与环境、第十六章物流中的新理念。

3.《城市社区发展与社区规划》

谢守红著定价:22.00元16开2008年1月出版

本书共九章,内容包括: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国外城市社区管理模式、第三章中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第四章城市社区服务、第五章城市社区文化、第六章城市社区空间组织、第七章国外城市社区规划、第八章中国城市社区规划、第九章走向可持续发展的社区。

4.《物流基础》

十四五规划内容概括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投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及有关的投资活动:

(一)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

(四)政府信用贷款所筹资金;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遵循科学、民主、透明原则,加强管理,注重效益。

第五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产品生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和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投资项目的审批等综合管理和监督。第二章投资方式

第七条对于公益性事业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投资形成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机构行使所有人权利。

第八条根据实际需要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经营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九条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少量或者一定比例资金支持,通过拨款无偿投入。投资形成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机构行使所有人权利。投资补助含市本级投资补助和上级投资补助。

第十条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采用转贷方式的,由政府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银行贷款,扩大就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可采用贴息方式投入。第三章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和政府财力状况,研究提出年度政府投资规模。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总体要求,编制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政府投资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统筹安排项目、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市直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应先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投资计划申请,再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全市财政预算投资资金的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的征收总量,确定用于建设的投资比例。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投资比例,对下级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的投资计划申请,研究提出专项建设基金的安排建议,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平衡后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提出的申请,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拟定借用外债年度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外债年度计划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情况,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利用外债项目。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计划编制经济建设的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项目实施情况适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按照支出预算和项目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第四章项目审批程序

第一节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遵守本节规定的审批程序,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预算审查。

第二十二条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拟建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的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的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环境影响、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件:

(一)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或规划征求意见复函;

(二)对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部门的初审意见;

(四)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等;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风险管理方案;

(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二)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第二十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申请人应当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或者证明:

(一)城市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四)有关资金证明材料;

(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中介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总投资进行限额设计,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位工程和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二十八条初步设计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

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应当由有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的百分之十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变更初步设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的投资概算审查意见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安排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内容进行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若预算超过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5%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或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审查,核定工程预算。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投资预算的审查意见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是财政性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报告的同时,审批招标方案。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招标范围、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

第二节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项目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采用补助、转贷和贴息投资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遵守本节规定的审批程序;采用转贷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外债等项目管理和资金审批规定执行。

申报市本级政府投资补助的项目,一个项目只能向市有关部门申报一次资金申请报告,禁止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第三十三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等;

(三)项目申报的理由;

(四)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第三十四条向审批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有效文件: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批复;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含规划意见书、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对申请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的贷款合同和付息单;

(六)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五章项目公示

第三十五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教育、文化、卫生、节水灌溉、人畜饮水、市镇公路、农村沼气等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当向公众公示。

第三十六条公示工作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财政、审批、建设、监察等部门以及项目法人协办。

第三十七条公示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

(一)事前公示内容:

1、规划、土地等行政许可情况;

2、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年限、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3、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资质等情况。

(二)事中公示内容:

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情况。

(三)事后公示内容:

工程决算情况、工程质量及项目投入使用和运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示期限

事前公示:确定项目施工中标单位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10日。

事中公示:自项目开工至正式验收,每月应当进行一次公示。每次的公示期间为5日。

事后公示:项目正式交付使用满1年后或投产满1年后15日内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10日。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公示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山西日报》或《长治日报》、《长治市人民政府网站》同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受理群众举报。第六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十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按照《公司法》组建法人,但已有法人的除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由国家公务人员担任。

第四十一条对经营性和准经营性的项目,逐步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度。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拟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法人。

第四十二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

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四十四条省级政府与地方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市政府与下级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投资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将投资资金拨付到位。

下级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未及时足额将投资资金拨付到位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暂停资金拨付。

第四十五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部门批准。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由项目单位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第四十六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单项工程结算,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核。

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核后,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结算应当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第四十七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并应当于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和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办理公共资产登记、建账,并纳入全市公共资产的统计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产权登记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建成后,具备条件的经批准可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用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第七章项目代建制

第五十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外,要逐步实行项目代建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代建单位。

第五十二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布后,方可进行项目代建业务。

第五十四条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缴纳项目总投资10-30%的履约保证金,或出具同额度的银行履约担保函。

代建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五十六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支付工程款等手续。

第五十七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需其解决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十八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组建项目经理部,并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名单、项目代建方案。代建单位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每月3日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代建工作月报。

第五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的优化,实行限额设计,设计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六十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额,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六十一条代建合同签订后,投资额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作调整:

(一)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

(二)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的;

(三)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动态概算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国家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的;

(五)设计有重大修改的。

第六十二条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费用可在财政部门确定的项目法人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取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1-3%的费率计算,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在招投标中确定。

第六十三条代建单位完成建设管理,工期提前且质量优良的,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按财政部门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超出工期、概算或质量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应当解除与代建单位订立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章资金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对计划的实施进行协调。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

第六十五条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涉及的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执行财经纪律、财税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并负责违纪款项的收缴入库工作。

第六十六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照《长治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进行审计。

第六十七条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进行监察,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九章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第六十八条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和省、市政府出资、融资,并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六十九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或者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国家、省有关部门直属项目进行稽察。

第七十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主要内容:

(一)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二)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三)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招标投标以及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有关情况;

(四)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七十一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可采取定期稽察或者不定期稽察、全面稽察或者专项稽察等方式。

根据实际需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会同监察、财政、审计、金融、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

财政、审计、建设、监察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的检查做出的结论,能够满足稽察工作需要的部分,稽察机构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七十二条稽察机构进行稽察应当于五日前通知被稽察单位,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开展稽察的,应当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与稽察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查阅项目单位或者银行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质询;

(二)对重要的证据有权进行录音、复制、拍照或者录像;

(三)向项目参建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调查和了解有关情况,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

(四)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五)可以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和地点进行现场查验和取证。

第七十四条稽察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维护国家利益;

(二)客观公正地反映项目建设的情况和问题;

(三)不得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建设活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四)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十五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除正常工作经费外所发生的专项经费由市财政核拨。稽察机构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十六条被稽察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稽察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稽察机构或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发现稽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可以向稽察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七十七条被稽察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向稽察机构提供稽察所需的文件、资料、数据;

(二)对稽察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稽察机构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十八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结束后,应当及时做出稽察结论。

稽察中发现的一般问题,下发意见书,要求被稽察单位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较严重问题,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政府。

第七十九条被稽察单位接到意见书或者整改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向稽察机构报告整改情况。

第八十条稽察机构应当督促被稽察单位进行整改,并根据被稽察单位提报的整改报告进行复查。

第八十一条对被稽察单位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暂停建设项目或者暂停责任单位新项目的审批。

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职权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冻结、回收国有投资,或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八十二条在稽察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涉及有关人员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对责任人予以调查处理。第十章项目后评价

第八十三条项目后评价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建成运营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进行项目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通过用项目的实际成果和效益来分析评价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实施,总结经验和教训,为项目最终成果的运行和改善提出建议,为新项目的决策提供较为可靠的依据。

第八十四条项目后评价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审计、建设、环保、财政、规划、国土、消防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组成后评价小组进行评价,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开展全面评价。

第八十五条进行项目后评价的条件:

1、根据预定目标已全部完工并通过验收;

2、至少通过两年以上的投产运营实践。

第八十六条后评价的内容:

(一)投资决策(投资方向是否正确合理,项目决策是否切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等等)。

(二)项目执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

(三)工程质量。

(四)投资效益评价(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评价)。

项目后评价的内容重点是投资效益评价。

第八十七条项目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估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环境评价报告、年度投资计划等的批复文件;

(二)项目投资概、预算审查意见等;

(三)项目执行的有关财务资料;

(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评审结论;

(五)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绩效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十八条凡需进行后评价的项目,其后评价报告由项目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后的后评价报告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定,评价结果可在政府网上进行公示。

第八十九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建立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的定期检查制度,并按规定逐步完善各阶段的管理机制,自建设项目立项(即项目建议书批准)开始填写“投资项目管理卡”,并建立决策、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的技术经济档案,为项目后评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

第九十条项目后评价结果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以后项目政府投资计划和年度资金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对待后评价成果,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已建项目,改进在建项目,指导待建项目。

第九十一条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核、审查费用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支付,可列入项目投资概算,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违反国家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的;

(五)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建设资金的;

(七)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

(八)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九)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十三条咨询评估、招标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进行咨询评估、招标时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和招标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的;

(二)强令或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审计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或未及时拟付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九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本办法中提到的所有招标投标事宜,按照《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长政发〔2007〕29号)实施。

十四五规划内容概括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

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

(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

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现场踏勘;

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

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做出评审结论;

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做出详细说明。

(三)评审完成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六条评审机构可运用多种评审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

第三章项目预算评审

第七条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第八条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预算的,评审机构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编制。

第九条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第十条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一)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

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

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

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二)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

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

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

(二)其他投资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应视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对已招投标或已签订相关合同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招投标文件、过程和相关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评审,并据此核定项目预算。

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截止评审日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分别按已完、在建和未建工程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对建设项目概算的评审,参照本章有关条款进行评审。

第四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的,评审机构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编制。

评审机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和决算评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若项目已按本规程相关规定进行预算评审的,则评审其调整的部分。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建设项目资金审查: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二)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

(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第二十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是否正确;

(二)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五)对建安工程投资评审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标的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审查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

3、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甲供材料;

4、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第二十三条设备投资支出评审的内容:

(一)设备采购过程评审:

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

2、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

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

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

(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

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2、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购置成本。

(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

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第二十四条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其他投资支出主要评审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六条其他相关事项评审的内容:

(一)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汁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三)收尾工程: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经审查的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同时考虑合理的变更因素或预计变更因素后,列入竣工决算。

第二十七条项目财务管理及会汁核算情况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二)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足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三)审查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的内容:

(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足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第二十九条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时,应对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评审。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项目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各子项的执行情况。

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

项目各子项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评审机构还应对建设项目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需要对工程结算单独进行评审的,参照本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核。

第五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第三十一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主要包括:建设类支出项目、专项支出项目、专项收入项目。

第三十二条建设类支出项目的评审,按本规程第三、四章的规定进行评审。

第三十三条财政专项支出项目评审内容一般包括:

(一)项目合规性、合理性:

1、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是否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产业政策和事业发展需要;

3、项目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是否明确,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是否落实。

(二)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1、项目预算编制程序、内容、标准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项目总投资、政策性补贴情况;

3、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4、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拨付、使用;

5、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6、专项支出项目效益及前景分析。

(三)其他:

1、项目组织承担单位的组织实施能力;

2、项目是否存在逾期未完成任务,拖延工期,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3、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财政专项收入项日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的征缴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

(二)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三)对应缴库的专项资金收入,审查应缴费(税)单位足否及时、足额缴纳费(税),征管机关是否应征尽征,是否存在挤占、截留、坐支、挪用财政收入的问题;

(四)专项资金收入安排、使用效益评价;

(五)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专项资金项Fj既有收入,又有支出的,评审时应根据收入和支出的相关内容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方法主要采用重点审查法和全面审查法。评审中如有特殊需要,町以聘请专业人才,对评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咨询。

第六章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七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所括项目评审人员要求、项目评审的稽核复查、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项目评审人员要求:

(一)项目评审应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评审负责人、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二)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九条评审机构应建立评审专家库,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

第四十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

(一)评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专职负责项日评审的稽(复)核工作;

(二)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包括对评审汁划、评审程序的稽核;对评审依据的复审;对评审项目现场的冉踏勘和测评;对评审结果的复核等;

(三)项目评审的复核稽查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和专家会审等。项目评审负责人应全面复核评审工作底稿。

第四十二条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

(一)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二)评审报告经过内部复核后,交评审机构负责人最后审定签发;

(三)评审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底稿等评审资料应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十三条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是指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评审资料包括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评审报告等;

(三)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评审报告

第四十四条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概)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报告,应根据专项资金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参照项目评审报告的一般格式形成评审报告。

第四十六条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两部分。

(一)封面:封面格式按表填列。

(二)正文。

1、目录。

2、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3、评审依据。本规程第二章所规定的评审依据。

4、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

5、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审定后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概(预)算执行审定、核减(增)原因等情况作说明、分析。

6、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7、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8、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9、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

10、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项目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概)算或决(结)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

(三)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概算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

2、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四十七条对已开工项目的预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四十八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核减(增)原因进行分析,工程造价审定与财务审查对应关系,未完工程预留建设资金的核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效益评价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四十九条接受财政部委托承担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评审机构,应当按本规程要求进行项目评审。

第五十条地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十四五规划内容概括第4篇

一、规划的含义

规划是一种时间跨度长(5年以上)、范围广、内容比较概括的计划。如《福州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沪东重型机械厂发展十年规划(2001-2010))、(华西村经济社会“十一五”发展规划(草案)》。

二、规划的特点

规划是广义计划文案的一种,基本结构内容、要求与计划相同。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时间跨度大

一般的工作计划,大都以年为计,如《xx市政府2005年经济发展计划》、《xx省环保局2006年工作计划》。而规划的时间界限一般在5一10年,如《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二)内容概括性强

因为时间跨度大,因此规划的目标任务、措施要求等比一般计划概括性要强,不可能像计划那样具体,更不可能落实到基层车间班组。规划提出的措施也比较原则。

(三)内容更有前瞻性和预见性

规划安排的任务和措施都在5年以上,因此必须提高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和决策的质量,并在科学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提出规划的具体内容。如果没有高瞻远瞩的目光,没有深谋远虑、洞察未来的能力,规划的内容就会脱离实际,就会与客观环境的发展变化有很大的距离,这样的规划就失去了指导工作的价值。

(四)与年度计划和专项规划配合使用,形成综合滚动管理模式

规划是一种纲领性的文件,提出的目标时间长而且包含范围广,必须有与之配套的年度计划和专项规划,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如《大连市(2006-2010)五年发展规划》出台以后,具体的部门还要形成2OO6、2007.2008年等各年的计划,以及五年来工业、农业、环保、教育、市政与建设等的发展规划与计划,形成互相配合互相补充滚动管理综合生效的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规划任务的落实。

三、规划的内容与结构规划由标题和正文组成。

(一)标题

规划的标题包括规划制作单位、规划内容、规划时限和文种组成,如《广东省疾病防洽工作1一年规划(2000-2010)

(二)正文

规划的正文一般都比较长,因此要求目录、大标题、小标题必须突出鲜明。正文中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背景分析和指导思想

这是制定规划的依据,因此不能简单地罗列,而应认真地综合分析宏观环境和微观条件,找出有利因素和不利条件,并提出明确的指导思想,使规划提出的目标建立在科学可靠的基础上。

2.目标要求和努力方向

这是规划的主题和核心,是回答“做什么”和“怎样做”的问题。任务要明确,措施要有力。这部分一般采取“并列式”结构,即措施在各自的任务提出后分别提出。3结尾

在规划的最后,发出富有号召力、简短有力的远景展望,以结束全文。请看下面一个城市的发展规划:

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序言

第一章发展基础和发展环境

第一节“十五”发展回顾

第二节“十一五”发展环境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第一节指导思想

第二节发展目标

第三章空间功能区划和生产力布局

第一节构建空间开发新格局

第二节优化生产力布局

第三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创新经济增长方式

第一节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第二节培育产业集群

第三节创新政府引导机制

第五幸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第一节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二节突出中心城市建设

第三节加快发展县(市)城区和重点中心镇

第六章科教发展和人才开发第一节强化自主创新第二节优先发展教育第三节建设人才强市

第七章构建和谐社会

第一节加快富民步伐第二节加强人口工作

第三节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第四节建设文化大市

第五节加强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

第六节健全社会公共安全机制

第八章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一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第二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三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第九章全方位推进改革开放

第一节深化体制改革

第二节全面扩大时外开放

第三节推进区城合作与交流

第十章规划保险和规划实施

第一节完善政策措施

第二节落实专项规划和地区规划第三节实施重大项目

第四节创新规划实施机制

这个城市的“发展规划纲要”,包括序言和十章,计4万字,因篇幅限制,只列目录。从目录中我们可以看出规划时间跨度大,内容比较齐全的特点。在第一章第二节“发展目标”中,对经济增长、结构效益、科技创新、城乡发展、人口资源环境、人民生活等方面都提出了指标性的量化要求。第十章“规划保障和规划实施”中就“完善政策措施”等四个方面阐述了各项措施,但谈得都比较概括。如关于“科技创新和人才开发”,只提出“十一五”投资76亿元,完成科技创业园、高职教育集聚区等高校扩建及中学建设改造等重大项目17项。内容比较笼统,没有细化到具体单位。

四、规划的写作要求

规划的写作要求与计划相同。

在此要强调一点,就是规划的时间跨度比较长,涉及面也比较广。因此必须有预见性和通盘性的考虑。撰写规划时应当倾听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有关的秘书人员要多讨论几次,写出初稿请领导审阅。这样写出的规划质量会更高。

九州大学“十一五”发展规划(草案)

“十一五”时期(2006-2010年),是九州大学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资源配置、完成转软变型,全面构建远程开放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双轮齐转”新格局的关健时期。根据《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基于我校建设九州大学“十一五”发展规划(草案)

“十一五”时期(2006-2010年),是九州大学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资源配置、完成转轨变型,全面构建远程开放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双轮齐转”新格局的关健时期。根据《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基于我校建设现状和未来发展态势,本着立足现实,着眼长远,加快发展,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制定九州大学“十一五”发展规划(草案)。

一、“十一五”期间我校事业发展的新环琉

“十一五”期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结构快速调整、社会结构加快转型、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高等教育大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人民群众接受大众化高等教育的强烈愿望,以及今后五年城乡人口和生源的诸多变化,都对大学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校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的发展新环境。

(一)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为我校事业发展开拓了新的空间。(略)

(二)我市全面推进五大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战略,对我校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

求。(略)

(三)高等教育激烈竞争的态势,使我校事业发展面临新的压力。(略)(四)教育布局调整和资源整合,使我校面临转轨变型的新课题。(略)

(五)学校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我校事业发展面临新的考验。(略)二、“十一五”期间我校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我校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构建国内一流的省级远程开放大学和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为主旨目标,实施发展兴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建校的总体战略,为我省实现“两个率先”培养高技能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为构建我省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三、“十一五”期间我校事业发展的奋斗目标

“十一五”期间,我校事业发展总的奋斗目标是;把我校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省级远程开放大学和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为了确保总体目标实现,我校确立以下九项主要奋斗目标:

(一)学校发展规模。各类教育在校生规模达到12000人,比“十五”末增长

50%。

(二)校区基本建设。完成在新城区占地300亩、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的新校区建设,使学校占地面积与建筑面积分别比“十五”末增长1.5倍与l倍。同时不断完善老校区的功能。

(三)教师队伍建设。教职员工总数达到300人左右,比“十五”末增长50%,其中专职教师200人,占66%;“双师型”教师80人,占专职教师的40%,

(四)学校总资产规模。学校总资产规模由“十五”末的6800万元提高到2亿元,增长1.9倍。

(五)品牌专业创建。根据我省五大产业优化升级战略汁人才的需求,积极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结构,努力创建以计算机辅助设计、机电技术、数控机床、艺术装清设计、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国际商务(国际合作)、信息工程、应用英语为主的九个品牌专业。

(六)教育教学质量。实施质量立校、特色建校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技能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使各类学生按时毕业率达到95%以上。

(七)毕业就业工作。各类应届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5%以上。

(八)学校经济收入。学校各项收入年均达到3000万元以上,比“十五”末净增1000万元,增长50%

(九)教职员工收入。全体教职员工的工资收入、职岗津贴和福利待遇在“十五”末的塞础上,年均增长8%以上。

四、“十一五”期间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扩大办学规模,实现新的跨越

1.努力扩大远程开放教育(略)

2.稳固提高普专教育(略)

3.大力发展中职教育(略)

4全力创办高职教育(略)

5认真办好非学历教育(略)

6.积极拓展国内外联合办学梁道(略)

(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升教育教学质量1.整合院系资源(略)

2加强学科建设(略)3.调整专业结构(略)4提高教学质量(略)

5强化全面质量监控(略)

(三)加大科研力度,提高科研水平

1.增强科研意识(略)2.明确科研重点(略)3.推动交流与合作(略)(四)加强队伍建设,优化师资结构

1.队伍建设规划(略)

2.推进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建设(略)

3建立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略)

4建设精干有效的科研、管理和技术队伍(略)(五)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双高人才1.素质教育的重点(略)2.素质教育的形式(略)

3素质教育队伍建设(略)

4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略)

(六)坚持依法治校,创建和谐校园

1.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略)2.加强勤政廉政建设(略)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略)4.加强师德建设(略)5.加强校园综合治理(略)

(七)深化管理改革,提高管理效能

1.深化机构、干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略)2深化财务管理制度改革(略)

3.深化后勤管理体制改革(略)

(八)积极筹措资金,加快新校区建设

1.多方筹措建设资金(略)

2.加快规划设计步伐(略)

十四五规划内容概括第5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及经营权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资金;

(四)县、镇(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建设)公司融资用于建设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含中央、省补助资金,各类捐款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城乡公用设施、开发(园)区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县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项目审批原则;

(二)公开招投标原则;

(三)投资控制和专款专用原则;

(四)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原则;

(五)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原则;

(六)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终身负责制原则

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交通、农业、水利、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产业布局合理调整,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依法批准的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发展建设专项规划由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政府研究同意后纳入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进行审(报)批。

第十条有关镇区部门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计划审核评估后,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建议,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投资项目的,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初步确定的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建设标准及其依据;

(三)项目总投资及需要政府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数额;

(四)初步确定建设用地类别、性质、规模、环保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二)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十三)结论。

第十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十八条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有其他出资人或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各方资金应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同步到位,并同步使用。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实行资金直接拨付制的,由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工程进度编制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政府以资本金注入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业主。

实行建设制度的项目资金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缓资金拨付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规定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结算凭证不合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六)未能监督落实施工单位单独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基建账目和开设银行专户的;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招标投标中心进行,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建设制度。项目采用自管还是代建,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工程代建单位。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应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和县政府有关要求实行稽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建成项目是否达到立项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是否真正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实际投入资金和计划的差额及原因;是否改变政府建设资金用途等。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在项目建成交付试用期满后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十四条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会计、审计、评估、造价等相关中介机构不严格履行合同及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权范围进行处理,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超或减预算建设的;

(三)未核准招标方案和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

(四)截留、转移、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导致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六),滥用权利,造成资金流失的;

(七)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有关拨付建设资金规定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五规划内容概括第6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及经营权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资金;

(四)县、镇(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建设)公司融资用于建设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含中央、省补助资金,各类捐款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城乡公用设施、开发(园)区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县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项目审批原则;

(二)公开招投标原则;

(三)投资控制和专款专用原则;

(四)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原则;

(五)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原则;

(六)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终身负责制原则

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交通、农业、水利、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产业布局合理调整,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依法批准的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发展建设专项规划由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政府研究同意后纳入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进行审(报)批。

第十条有关镇区部门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计划审核评估后,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建议,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投资项目的,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初步确定的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建设标准及其依据;

(三)项目总投资及需要政府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数额;

(四)初步确定建设用地类别、性质、规模、环保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二)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十三)结论。

第十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十八条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有其他出资人或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各方资金应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同步到位,并同步使用。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实行资金直接拨付制的,由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工程进度编制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政府以资本金注入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业主。

实行建设制度的项目资金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缓资金拨付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规定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结算凭证不合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六)未能监督落实施工单位单独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基建账目和开设银行专户的;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招标投标中心进行,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建设制度。项目采用自管还是代建,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工程代建单位。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应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和县政府有关要求实行稽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建成项目是否达到立项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是否真正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实际投入资金和计划的差额及原因;是否改变政府建设资金用途等。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在项目建成交付试用期满后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十四条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会计、审计、评估、造价等相关中介机构不严格履行合同及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权范围进行处理,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超或减预算建设的;

(三)未核准招标方案和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

(四)截留、转移、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导致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六),滥用权利,造成资金流失的;

(七)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有关拨付建设资金规定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五规划内容概括第7篇

现将《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范围是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依法批准的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储备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应以此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和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七条市发展计划部门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实施监督。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建筑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保障政府以外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凡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省相关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和确定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审批开工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初审后上报。

第十条拟申请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的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二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征求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对本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报市政府前应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对市政府审定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规划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其他所需的附件材料。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方案;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等;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十四)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应提出股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方案;

(十五)结论。

第十五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中,委托咨询评估的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内。

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含编制概算),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批时应附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等所需的附件材料。设计单位应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择和投资概算等。初步设计中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额的3%,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投资补助项目的条件和重点支持方向等。

第十八条拟申请政府采取投资补助方式投入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其他依法应提交的文件。

第十九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

(三)项目申报的理由;

(四)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第二十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申报的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确定。对市政府确定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资金申请报告,并将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第三章年度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第二十一条申请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拟申请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三)拟申请采取投资补助方式的项目,应符合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公布的投资补助项目的条件和重点支持方向;

(四)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五)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经基本落实。

第二十二条具备第二十一条所列条件,计划下年度开工或续建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列入下一年年度计划。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通知,申报文件应在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财政部门。申报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法人情况、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下一年建设内容和申请政府投资额。

(二)新开工项目应明确预定开工的时间。

(三)续建项目要说明项目当年投资计划、形象进度和到当年年底预计完成的投资额。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在每年年底前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其中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批准后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执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

(三)投资补助的总量及重点支持方向;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项目的建设管理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非经营性项目推行代建制,即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代建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按照《合肥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执行。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必须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所需设备和材料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法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建设,特殊情况下确需变更设计且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非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而做出的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办理调整概算等手续。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经审计,报市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决算审核、批复后,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其评价结论报市政府。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等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批准列入投资计划的;

(三)违反本办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咨询、会计、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评估、审计、审核等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四)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五)招标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规定的;

(六)建设管理机构违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建设管理规定的。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3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责任和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