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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03-24 08:11:29
所得税会计论文

所得税会计论文第1篇

论文摘要摘要:2006年颁布的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全面确立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地位。从准则制定理念的转变入手,阐述并比较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损益表债务法,分析了我国采用资产负债表法的动因,并对新准则实施中可能碰到的新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损益表观向资产负债表观的转变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1976年公布的《会计报表的概念框架》中,提出了三种不同的会计理念摘要:资产负债表观(Asset-LiabilityView)、收入费用观(Revenue-expenseView,也称损益表观)和非循环观(Non-articulateView)。非循环观认为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分别是各自独立的报表,其数据不需要衔接。显然,这和目前人们注重这两个表间勾稽关系的观念相矛盾,故这种观念已被人们摒弃。现在讨论较多的是准则制定以资产负债表观还是损益表观为导向。

资产负债表观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是准则制定者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的准则时,先规范和此类交易事项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然后再根据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这种观念是一种全面收益观,认为企业的收益是净资产期末比期初的净增加额,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如业主投资、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不包括在其中。这种收益是企业的实际收益,既考虑交易的影响也考虑非交易因素的影响。损益表观以损益表为重心,是准则制定者应先考虑和某类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直接确认和计量,然后再确认资产、负债的变化。这是一种当期收益观,可以得到有关收益的明细数据。

上世纪20年代开始,公司制盛行,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普遍分离,会计的主要目标是向企业所有者提供可考核经营者业绩的信息,因此,当期收益的核算是会计核算的主流。1940年,美国闻名会计学家W.A.Paton和A.C.Littleton出版了其著作《公司会计准则导论》,该书系统总结了当时的会计实务,完善了当期收益的确认、计量原则和方法,确立了损益表观的主流地位。后来,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股权分散,企业权力向管理层转移,企业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更关注的是如何买卖股票以期获得投资收益,因此更重视获得有助于判定企业财务状况和长期赢利能力的会计信息。1978年FASB的第1号财务概念公告中,将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作为财务报告的主导目标。以此为导向,FASB在第3号概念公告中,从导致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和流出中定义了资产和负债,并定义了全面收益这一会计要素。另外,FASB在第6号概念公告《财务报表的要素》中,首先定义了资产和负债,然后根据资产和负债的变化定义了其他会计要素。这一系列财务概念公告的,确立了资产负债表观的主流地位。非凡是安然等一系列会计丑闻曝光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其针对会计改革的报告中呼吁FASB在制定准则时,应以资产负债表观代替收入费用观。FASB在答复SEC的报告中,表示同意SEC的观点,并打算在其准则制定项目上,继续采用资产负债表观。

2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比较

(1)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涵义。

损益表债务法以损益表中的收入和费用为基点,注重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间的时间性差异,并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收入或费用在会计上确认的时间和税法规定申报的期间不一致而产生的纳税差异,在一个会计期间形成并可在未来一个或几个期间转回。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其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的方法。暂时性差异是指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在计税时,应归属该项资产或负债的金额。资产负债表法注重每一会计期间确认和计量业已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所引发的未来所得税的流入或流出给企业造成的影响,并将这一影响却认为资产或负债。

(2)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比较。

资产负债表法和损益表法作为债务法的两种形式,理论基础是相同的,都是业益理论,将所得税视为一项费用,并都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而且在税率变动时,都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所得税的金额,计算结果一般是相同的。另外,二者还有着细致的差异摘要:

①损益表债务法只注重时间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形成和转回;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暂时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且涵盖的范围更广,不仅包括了时间性差异,还包括非时间性差异。

②损益表债务法侧重损益表,从“收入/费用”角度定义收益,强调收入和费用的配比,注重收入和费用在会计和税法中确认的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侧重资产负债表,从“资产/负债”角度定义收益,通过计算暂时性差异,全面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将每一个会计期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余额的变化确认为收益,强调全面收益的概念。

③损益表债务法下,设置“递延税款”来核算时间性差异,即核算会计和税法在确认收入和费用方面的差额,因此该账户反映的是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在本期的发生额;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来核算暂时性差异,即核算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间的差额,所以这两个账户反映的都是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④二者对“所得税费用”的分析程序不同。损益表债务法下,先计算出所得税费用,再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算出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根据二者差异倒挤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即递延税款。故,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要核定每期各资产负债项目的暂时性差异,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并以本期应交所得税和期间内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变化倒挤出所得税费用。故,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

3我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动因分析

(1)顺应国际潮流,和国际会计接轨。在我国,尽管会计准则已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上仍和国际惯例有很大差别。一份对沪、深两市各300多家上市公司的调查数据显示(张榆、鄢涛,2001),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选取方面,选用应付税款法的各占88.36%和87.53%;选用递延法的各占0.46%和0.24%;选用债务法(损益表债务法)的各占0.60%和0.96%。可见,我国大多数企业仍采用应付税款法,而国际会计准则和美、英等国家会计准则都早已禁止采用此法。国际会计准则12号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109号都选择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和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的会计报表的概念基础是一致的。

(2)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更能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应付税款法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完全遵照税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公允性。递延法下,递延所得税余额只是调整的累计影响额并不具有应收应付的性质,也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无法反映有关经济业务的实际纳税影响。损益表债务法只注重时间性差异,而随着我国国企改革的深入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有关企业兼并或重组、资产减值、企业合并或分立等经济现象所产生的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将逐渐增多,损益表债务法已无法反映和处理这些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期间内资产和负债的变化入手,注重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和披露,因而能更好的反映和处理这些差异。同时,在该法下由于暂时性差异是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和其税基间的差额,因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反映的是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这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据此对企业未来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做出恰当的判定。

(3)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由于目前我国会计规范中,没有明确指出企业应选用哪一种处理方法,只是说明可在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中任选一种,因而造成了企业间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现在规定采用统一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仅规范了国内企业处理方法的选择,增强了会计信息可比性,还顺应了国际会计理念,增强了和国外所得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虽然,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已在我国会计法规中确立了独一无二的地位,但是在实务中,若要顺利的得以贯彻尚需时日。主要是两个方面的新问题摘要:①会计理念的转变不易。我国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分散的广大中小投机型股东历来十分重视企业利润的多寡,而且对管理层业绩的考核和评价也主要以利润指标为主。这种理念下,信息使用者必然更多的是关注企业的利润表和当期利润。这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理念相冲突。同时,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还在采用应付税款法,要直接过渡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企业难以理解和接受。②目前我国会计实务人员素质较低,具有高学历、高职称的人员所占比例还不大,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理解和应用均需要较高的理论知识水平。在盖地教授主持的财政部课题“所得税会计探究”的问卷调查中,仅有29.1%的调查对象认为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应统一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见,该方法在会计人员中的支持率并不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否则会遭到抵触。因此,有了较完善的会计准则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如何将该准则顺利的贯彻执行下去,这是我们会计人今后将面临的一个仍要继续探索的新问题。

参考文献

[1]盖地.所得税会计[M].北京摘要: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2]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所得税会计[M].大连摘要:大连出版社,2005.

[3]盖地,李韬.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探索[J].财务和会计,2005,(1).

[4]刘慧凤,盖地.所得税会计准则国际化摘要:国际进展和中国抉择[J].经济和管理探究,2006,(2).

[5]夏文贤.新准则体系的资产负债表观和所得税会计改革[J].财会通讯,2006,(5).

[6]林升平.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J].财会通讯,2006,(8).

所得税会计论文第2篇

所得税在我国经济领域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伴随我国会计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所得税会计俨然已成为当前相关领域所关注的焦点。自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市场经济逐渐实现与国际市场经济的接轨,在此背景下,中国上市公司向境外筹资的比率逐年增大,因此,以国际会计标准来实现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成为我国会计准则发展的必经之路,这一点从当前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中,也展现出了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发展趋势。《SFAS109: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中,关于所得税目标这一点有着如下的叙述内容: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目标具体可分为两项,第一,确认本年度应付税款或者是应退税款的金额;第二,对已经在企业纳税报表、企业财务报表中确认事项的未来纳税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与资产。明确所得税会计目的的基础上,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进行进一步的明确。《IAS12:所得税》关于所得税会计的原则的阐述如下:“要求企业采用与核算交易和其他事项本身一样的方法核算自身的纳税后果。”《SFAS109: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按照基本原则与例外原则分别进行了阐述,首先,在基本原则方面具体为:第一,对本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所列的估计应付或者是应退税款应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者资产;第二,对于能够归属于暂时性差异和以后扣减的估计未来纳税影响,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者资产。当前,我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因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针对小型企业,其要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具体要求,采用应付税款法,因此,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原则应该包含会计方法选择的原则。具体来讲可将所得税会计原则分为:方法选择原则、确认与计量原则、记录和列表原则、披露原则以及例外原则。

二、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

与西方所得税会计相比,中国所得税会计在我国起步相对较晚,发展滞后,而西方国家的会计领域目前已具备完善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新旧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在原有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中,对于企业所得税会计的核算,实施应付税款法、递延法以及损益债务法,允许企业在以上三种核算方式中进行选择,而新会计所得税第一次明确要求企业要采用资产表负债法来实现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1.所得税会计准则中所渗透出的相关会计理念关于会计理念的渗透具体体现在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当中。在1976年,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明确指出:当前,因为三种不同企业收益计量理论的存在,致使出现了三种不同的会计报表概念的框架,即:资产负债观、收入费用观以及非环接观。资产负债观是建立在资产与负债的相应变动,进而实现对收益的计量,所以,资产的价值增加时会产生收益,负债的价值减少时也会产生收益;收入费用观的实现是通过收入与费用的直接配比来实现对收益的计量的,通常都是产生收益后,再来计量资产的增加或者是负债的减少;非环接观将资产负债表与收益表看做是互相独立的报表,因而不存在数据环接,当前非环接观已经被废弃。在IAS12以及FAS109中,关于所得税会计的处理都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并明确禁止采用除这一方法以外的方法。从中可以看出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制定上的总指导思想为:立足于未来现金流净增加额的位置,将资产负债观作为向导,以对企业未来可收回资金尽最大程度、最真实的体现出来。2.所得税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与差异(1)趋同点首先,都提出了使用资产负债表的债务法:第一,与其他三种方法相比较而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中对于递延税款的相关定义更能够符合资产与负债的标准要求,而递延所得税资产能够更好的体现出企业未来应付的债务或者应收的资产,进而也就使得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更好的反映出了企业在的财务状况。第二,资产负债表法具有着突出的优势,因此采用资产负债表能够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从而推进我国会计制度的发展,为实现其与国际会计制度的接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其次,有效的加强了财务报表列表的程度。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较而言,我国在递延税款和所得税费用方面,其财务报表的列示方面的要求较低,关于所披露出的内容相对而言过于简单且范范。因此,为进一步的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以提升其在决策方面的实用性,《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八号———所得税》对于列报部门进行了明确的要求,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总数以及负债总数进行分别列示,并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部分进行较为详细的说明,这样才能给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带来方便。再次,要将营业中的亏损所产生的未来可抵减暂时性差异记录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关于暂时性差异这一内容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中有着十分规范的定义,因而营业亏损可以引起对未来所得税的抵减,这样就符合了定义中的要求,所以要按照暂时性差异来处理。所以,只有企业能够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未来能够有充足的利润实现对这部分递延差异的抵扣,就能够将所存在的差异认作是递延所得税资产,从而使企业资产负债表详细且真实的反映出企业资产负债情况。最后,减值理念的提出。因为要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明确,所以应通过计提减值准备来实现对这一内容的调整,其中的原理和其他各种资产的备抵账户是基本一样的,且负荷了谨慎性这一原则的相关要求。其中较为重要的是,这一内容的实质是是企业的资产更符合自身在未来所地阿莱的经济利益的相关定义。而其目的也都集中在使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内容更加符合企业在那一时期的实际状况,从而提升企业财务报表数据的信任度。(2)存在的差异从国际的整体现状看,每一国家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是当前的必然趋势,也是这一行业的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基于各国基本国情的不同,以及各国会计行业所发展的不同水平,在具体制定与实施会计准则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本文将以英国的FRS16、FRS19,美国的FAS109、我国《所得税》与IAS12进行了比较与分析。首先,在目标上所存在差异的比较分析。在FAS109中明确的指出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目标为:第一,确认本年度所应付的所得税或者是应退还的所得税的额度;第二,要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或者是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或者是资产。在FRS19中明确指出了这一准则的目标:第一,要确保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将过去交易的未来纳税后果确认为资产或者负债;第二,要保证财务报表能够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影响到税款费用的一切情况进行详细的披露。在IAS12中指出了这一准则的目标:第一,企业负债表中要确认负债账面金额的清偿以及资产账面金额的未来回收;第二,企业的财务报表中要对当期的交易以及其它相关事项进行明确。通过对比分析,其中FAS109准则中关于目标的定位相较IAS而言更为具体详细,但是FRS19准则中的目标定位存在着自身的不同特点。在我国的《所得税》中,将准则制定的目的表述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以及相关信息的列报,但是并没有对准则的目标进行直接的定位。其次,在会计方法的比较上。我国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上,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是纳税影响会计法,与此同时,还规定了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择递延法或债务法来完成相应的核算工作。ISA12与我国的所得税法都规定了企业只可以采用资产负债法来实现所得税的核算,不可以采用递延法。而这样的规定与我国现行的《暂行规定》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是与FAS109的规定是相同的。其与FRS19所存在的不同为:虽同为负债法,但FRS19所规定的负债法与我国原来规定的债务法是一致的,但是IAS12与我国《所得税》所规定的负债法,其中存在着注重点的不同,即:前者所强调的是时间差异与影响,而后者所强调的是暂时差异与影响。在差异性方面,还存在着确认方式、计量方式以及列报方式上的不同,但是,IAS12、SFAS109、FRS19以及我国的《所得税》法等,都是建立在本国基础国情之上的,其在规定方面所存在的不同,都是以符合本国实际为根本的。但是,从差异性变化过程的整体分析,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历经了由方法的多元化到单一化的过程。

三、国内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所存在的差异分析

二者所存在的差异具体可总结为以下五方面:1.在处理方法上的不同我国原有的会计准则对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如下: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可以采用应付税法或者是纳税影响会计法来实现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处理,一般情况下,我国的企业多采用应付税法。新会计准则对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如下: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禁止采用除此方法以外的任何方法,其所重视的是暂时性差异。而利润表债务法所强调的是时间上的差异性,其能够计算出当期的影响,但是无法直接的将未来所产生的影响反映出来,因此就无法处理暂时性差异,但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却能够将暂时性差异直接的反映出来,所以能够实现对未来所产生影响。2.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明确提出了对计税基础的定义其一,所谓的资产计税基础,实际上是指在企业进行资产账面价值收回的过程当中,对于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并且对资产的计税基础与其之前所列出的金额相等。在这一过程中,一旦产生不需要缴纳未来经济效益的纳税这种情况,则将其账面值作为计税的基础。其二,所谓的负债计税基础,即将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扣除之后,所剩余的账面值,一般来讲,对负债进行清偿,是不会给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损益产生影响的,然而,在一些特殊的条件下,若负债金额当中全部,或者只有一部分用于税前扣除,则很容易产生会计同税收之间的差异性。3.二者在差异分类上存在着不同之处首先,在新会计准则中,其仅仅将暂时性差异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同时也将暂时性差异进一步进行划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其中,所谓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指的是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者是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会导致应纳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的出现。其次,在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中,其将差异分为两类:永久性与时间性差异。4.二者在差异的定义上存在着区别首先,新会计准则第一次对暂时性差异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暂时性差异从企业资产与负债方面分析,是一项资产或者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在资产负债表中所体现出的账面价值之间所存在的差额,这种差异性会随着时间而逐渐清除。其次,时间性差异一定是暂时性差异,但是暂时性差异却不全是时间性差异。5.在科目设置上的差异以及在主要账务处理上所存在的差异首先,新会计准则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了“1881递延所得税资产”这一科目,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了“2901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在“6801所得税”这一科目下设置了“所得税———当期所得税费用”这一科目以及“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还需要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登记簿”。由于会计相关信息的处理工作是一项复杂且量大的一项工作,所以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必然会相应的增加成本。其次,在旧会计准下,其规定了如下相关内容:应付税款法下不用设置“递延税款”这一科目,这样的方式是会计信息处理工作变得简化,所以在会计信息处理工作上的成本低。综上所述,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今天,如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已成为当务之急,而新会计准则的应运而生不仅是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满足了我国与国际经济接轨这一发展的需求。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同时其也是结合我国实际国情、适应我国企业实际需求的一项创举。

四、总结

所得税会计论文第3篇

第一章:绪论

(一) 绪论: 依法诚信纳税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息息相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宏伟奋斗目标。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税收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着小康社会的实现进程。依法诚信纳税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诚信纳税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来规范、约束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税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我国的税收种类大致有: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而企业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很大比例,在此仅探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第二章:本论

(一)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现状

(二)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三) 计税依据概述

(四)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

(五) 税率概述

(六) 记税方法

(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 税收筹划概述

(八) 合理避税的方法

内容摘要:

(一) 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现状:

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二) 企业所得税概述

内容:企业所得税是对各类内资企业和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以及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外收益等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各类内资企业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企业和其他组织。

(三) 计税依据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项目后的余额。

(四)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虽然同样是反映征税的客体,但两者要解决的问题不相同。征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计税依据则是确定了征税对象之后,解决如何计量的向题。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如各种所得税,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都是应税所得额。但是有些税种则不一致,如消费税,征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则是消费品的销售收入。再如,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农业总收入,计税依据是税务机关核定的常年应税产量。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类型,从价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作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该项实物量以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重量、体积、面积等)计算。

下列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滞纳金、罚款和罚金。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各类捐赠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

7.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五) 税率概述

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同时,对小型企业实行二档优惠税率。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18%; 3万元至10万元的,税率为27%; 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

(六) 记税方法

计税方法:企业所得税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季度预缴税额的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企业分月(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额预缴; 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 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如按年度计划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计算公式为: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或者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 适用税率

(2)年度所得税额的计算

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都应当在分月(季)度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汇算清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在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及企业的纳税申报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是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通过纳税调整来确定的,即: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定额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等政策的不完善、不健全,通过对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的合理安排,达到合法享受税收优惠,避免因对税收政策的不解或误解而产生的税收陷阱,降低公司税负,减少税收支出,增加自身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税收筹划行为。即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纳税人存在着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选择最低的税收负担来处理财务、经营和交易事项。税收筹划是一种有别于偷税、漏税、逃税等非法手段的一种合法的理财行为。

(七) 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最经典的表述,来自于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在1935年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所作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之后,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 综观国外诸多对税收筹划的观点,都指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所进行的减轻税收负担的节税行为。尽管表述众多形式各异,但基本意义却是一致的,即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者通过合法的的策划和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八) 合理避税的方法

所谓的税收筹划也就是合理避税,既然是合理避税,我想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不能违反税法,这里的不违反不单指国家颁布的税法,还包括各项税法解释,税务总局的问题答复等等; 避税一定要建立在对税法熟知的基础上,合理避税是要把会计准则和税法相结合,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达到不多交纳税款.

怎么把企业所交税合理的降下来,有如下方法可供参考:

1—合理加大成本,降低所得税,可以预提的费用应该进行预提。

2—对设备采取快速折旧法来降低当期所得。

3—采用“分灶吃饭”的方法,把业务分散,原来一个公司名下做的业务分成2-3个公司做,这样既可以增加成本摊消,又可以降低企业所得:比如你现在公司做一年30万利,需要交9万9的所得税,如果分成3个公司做,一年利每个公司就是10万的利,那么所得税3个公司一共是8万1,而其实因为成本渠道的增加,3个公司年利也不会做到30万了,很多成本已经重复摊消和预提了,其节约下来的税就不仅仅是近2万的税了。

4—采用“高税区往低税区”走的方式:各个特区和开发区在税率方面国家都有优惠政策,把公司总部就转设到这些地方,比如深圳的企业所得税才15%。公司的工厂和分公司的一切业务总核算就算到公司总部去,也就享受到了国家的优惠政策了。把企业结算做到:高所得税向低所得税地方走;搞了税赋率的地区向没有搞税赋率的地区走。

5—采用“把工厂和公司注册到香港”的办法,香港是个自由港,是个低税区,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不超过8%,其他税也特别低和少。

6—借用“高新技术”的名义,享受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有2免3减,还有3免8减的。把其他业务和产品套进这个里面来做—搭“顺风车”。

7—借用“外资”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改制,各个地区对外资企业都有税务优惠政策。

8—使用下岗工人和残疾人,也可以享受到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

9—和学校的校办工厂联合,校办工厂在税务方面国家是有特别优惠政策的。

这些做法是在企业具体运转中可以采用的安全的、合理的、可靠的企业避税方法。

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参考文献:《金融经济》2006年22期-期刊,2008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财务管理》........

结束语:本人查阅了大量的电子资料,借鉴了很多导师的思想,得出以上论文提纲,由于本人能力浅薄,提纲有很多不足,望老师体谅,并指点出不足之处,本人再加以改进。谢谢。

2011年03月24日

攥写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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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论文第4篇

第一章:绪论

(一) 绪论: 依法诚信纳税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息息相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宏伟奋斗目标。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税收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着小康社会的实现进程。依法诚信纳税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诚信纳税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来规范、约束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税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我国的税收种类大致有: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而企业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很大比例,在此仅探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第二章:本论

(一)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现状

(二)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三) 计税依据概述

(四)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

(五) 税率概述

(六) 记税方法

(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 税收筹划概述

(八) 合理避税的方法

内容摘要:

(一) 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现状:

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二) 企业所得税概述

内容:企业所得税是对各类内资企业和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以及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外收益等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各类内资企业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企业和其他组织。

(三) 计税依据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项目后的余额。

(四)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虽然同样是反映征税的客体,但两者要解决的问题不相同。征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计税依据则是确定了征税对象之后,解决如何计量的向题。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如各种所得税,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都是应税所得额。但是有些税种则不一致,如消费税,征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则是消费品的销售收入。再如,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农业总收入,计税依据是税务机关核定的常年应税产量。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类型,从价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作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该项实物量以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重量、体积、面积等)计算。

下列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滞纳金、罚款和罚金。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各类捐赠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

7.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五) 税率概述

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同时,对小型企业实行二档优惠税率。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18%; 3万元至10万元的,税率为27%; 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

(六) 记税方法

计税方法:企业所得税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季度预缴税额的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企业分月(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额预缴; 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 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如按年度计划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计算公式为: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或者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 适用税率

(2)年度所得税额的计算

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都应当在分月(季)度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汇算清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在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及企业的纳税申报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是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通过纳税调整来确定的,即: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定额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等政策的不完善、不健全,通过对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的合理安排,达到合法享受税收优惠,避免因对税收政策的不解或误解而产生的税收陷阱,降低公司税负,减少税收支出,增加自身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税收筹划行为。即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纳税人存在着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选择最低的税收负担来处理财务、经营和交易事项。税收筹划是一种有别于偷税、漏税、逃税等非法手段的一种合法的理财行为。

(七) 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最经典的表述,来自于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在1935年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所作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之后,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 综观国外诸多对税收筹划的观点,都指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所进行的减轻税收负担的节税行为。尽管表述众多形式各异,但基本意义却是一致的,即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者通过合法的的策划和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八) 合理避税的方法

所谓的税收筹划也就是合理避税,既然是合理避税,我想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不能违反税法,这里的不违反不单指国家颁布的税法,还包括各项税法解释,税务总局的问题答复等等; 避税一定要建立在对税法熟知的基础上,合理避税是要把会计准则和税法相结合,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达到不多交纳税款.

怎么把企业所交税合理的降下来,有如下方法可供参考:

1—合理加大成本,降低所得税,可以预提的费用应该进行预提。

2—对设备采取快速折旧法来降低当期所得。

3—采用“分灶吃饭”的方法,把业务分散,原来一个公司名下做的业务分成2-3个公司做,这样既可以增加成本摊消,又可以降低企业所得:比如你现在公司做一年30万利,需要交9万9的所得税,如果分成3个公司做,一年利每个公司就是10万的利,那么所得税3个公司一共是8万1,而其实因为成本渠道的增加,3个公司年利也不会做到30万了,很多成本已经重复摊消和预提了,其节约下来的税就不仅仅是近2万的税了。

4—采用“高税区往低税区”走的方式:各个特区和开发区在税率方面国家都有优惠政策,把公司总部就转设到这些地方,比如深圳的企业所得税才15%。公司的工厂和分公司的一切业务总核算就算到公司总部去,也就享受到了国家的优惠政策了。把企业结算做到:高所得税向低所得税地方走;搞了税赋率的地区向没有搞税赋率的地区走。

5—采用“把工厂和公司注册到香港”的办法,香港是个自由港,是个低税区,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不超过8%,其他税也特别低和少。

6—借用“高新技术”的名义,享受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有2免3减,还有3免8减的。把其他业务和产品套进这个里面来做—搭“顺风车”。

7—借用“外资”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改制,各个地区对外资企业都有税务优惠政策。

8—使用下岗工人和残疾人,也可以享受到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

9—和学校的校办工厂联合,校办工厂在税务方面国家是有特别优惠政策的。

这些做法是在企业具体运转中可以采用的安全的、合理的、可靠的企业避税方法。

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参考文献:《金融经济》2006年22期-期刊,2008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财务管理》........

结束语:本人查阅了大量的电子资料,借鉴了很多导师的思想,得出以上论文提纲,由于本人能力浅薄,提纲有很多不足,望老师体谅,并指点出不足之处,本人再加以改进。谢谢。

2011年03月24日

攥写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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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论文第5篇

摘要所得税会计准则是研究如何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所得税事项的会计准则。对所得税会计事项经济实质的理解,并确定该事项如何影响以及何时影响企业财务是构建高质量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起点,这也是概括所得税会计准则目的的前提。本文通过对所得税的几个问题进行研究,发现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应考虑采用所得税期内摊配法、全部分摊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两个科目,分流动性和非流动性列示,并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理论研究

1有关所得税跨期摊配问题

1.1首先是应付税款法(当期计列法)与所得税跨期分摊法的选择

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或应税所得之间的关系,以及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是否构成资产或负债的定义,形成了所得税会计理论中争论不休的问题。应付税款法,在“收益分配观”下以税法为主导思想来处理所得税会计问题。因此依收付实现制原则将本期应交所得税确认为本期所得税费用,不确认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此法虽然简单(为我国所用),但随着业务日趋复杂,其在保证会计信息相关性方面已无能为力,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须淘汰此法。所得税跨期分摊是将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未来所得税影响数分别确认为负债或资产,并递延至以后期间分别确认为所得税费用或利益。符合“费用观”、“业说”。依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相配比,能真实反映企业各期净利润,避免采用应付税款法时造成的各期净利润忽高忽低。

1.2所得税期内摊配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定义了两种类型的所得税摊配所得税跨期摊配和所得税期内摊配。在实际运用过程,这两种类型的所得税摊配方式必须同时使用,不能相互替代。而我国的所得税会计中并未涉及所得税期内摊配方式,但这并不能否认其重要性。所得税期内摊配是指在同一期间内,根据配比原则以本期企业所得税费用(或利益)与其联系的重要损益项目相配比,将其分配、摊配于相关项目的一种会计处理程序。一些重要损益项目有:生产经营部门税前利润、停工部门损益、非常损益项目、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将本期所得税费用摊配于这些项目,有利于揭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能力产生的净损益,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正确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基于以上原因,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也应加入期内所得税摊配。

1.3部分分摊与跨期分摊

尽管世界上主要国家都采用所得税跨期摊配,但在如何分摊、分摊到何种程度上,又有不同的选择,主要有部分分摊和全部分摊两种。部分分摊是对不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作跨期所得税分摊,对那些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则不作跨期所得税分摊。认为原有暂时性差异转回时被重复新发生的暂时性差异予以抵销,致使原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永远不需要支付或不可抵减,甚至持续增长,会计确认今后不能转回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毫无意义,也就没必要做跨期所得税分摊。全部分摊法是对全部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都要确认。原因,会计是以过去交易或事项作为基础进行确认和计量的,也不应将未来可能产生的交易或事项与过去交易或事项进行抵销。预期可能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与已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的抵销,并不影响它们各个独立地发生和转回、确认和计量。部分分摊法是建立在经济持续繁荣,并且不发生任何意外假设上的,当这一假设不成立时,往往导致递延税款账户的部分或全部当期结算,使会计报表反映不准确。而且会计不能建立在有疑问的假设基础上,因此,无论是重复发生的,还是非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均应做跨期所得税分摊。

澳大利亚要求一律采用全部分摊法,加拿大、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大多数情况下采用全部分摊法,但也允许对少数可个别辨认的暂时性差异运用部分分摊法;德国、香港则对预计今后不可转回的暂时性差异采用部分分摊法。目前我国采用的是部分分摊法,但随着改革深入,市场经济形式日趋复杂,税法和会计准则都在完善,采用少部分分摊法进行所得税处理已无法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许多问题没有揭示,如经营亏损后期弥补、资产减值准备、外商税收优惠等等。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应采用全部分摊法确认大多数暂时性差异,以提高报表相关性。

1.4所得税跨期分摊法的比较

(1)递延法。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得税影响金额用当期税率计算,而本期转回以前发生的用当初原税率计算。税率发生变动不调整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虽保证了税率变动当期配比,却导致以后期间不配比。递延税款是一个纯递延项目,既非资产也非负债。债务法的目的是将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看作资产负债表中的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其按今后预计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税率变动时对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调整,实质上就是夯实资产和负债,为以后各期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创造了条件,保证了税率变动年度和其他年度的配比。由此可知债务法既注重资产负债表也注重利润表。递延法遵循成本原则,而债务法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打破了历史成本原则的局限。

(2)债务法。又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法核算递延所得税的概念依据是暂时性差异,而损益表法则是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侧重于从收入和费用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因此损益表债务法以损益表为基础,强调时间性差异形成与转回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暂时性差异侧重于从资产和负债的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时点上差异。税法与会计不一致导致资产或负债账面金额与其税基间差异。因此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从暂时性差异本质出发分析其产生原因及其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暂时性差异除了包括收入或费用因会计与税法上归属于不同期间而产生的资产或负债账面金额与税基之差异外,还包括因对资产或负债进行直接调整而产生账面金额与其税基不一致的非时间性差异。两者核算结果不同、递延所得税余额性质不同。损益表债务法:首先,基于时间性差异这一损益概念,却不能解释非时间性的暂时性差异。这部分差异只作为永久性差异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影响以后期间,不是一种完全的债务法;其次,税率变动时向前追溯调整,对递延税款采用现行税率调整,不考虑以后年度预期税率的变化,体现了重视历史信息的思想;第三,将应纳税和可抵减时间性差异都放在“递延税款”里核算,很容易混淆递延税款资产和负债的意义;第四,各期所得税影响金额累计的结果。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首先,暂时性差异这一概念贯穿始终,为两类差异会计处理采用同样提供了概念依据;其次,税率变动时向后调整,采用整个差异转回年度内的税率(可能多个)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两个账户余额进行调整,使其所反映的纳税影响与今后的与纳税有关的现金流量更相关。说明其更重视未来信息,更符合“债务法”名称的涵义;第三,使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概念,大大地扩展了“递延税款”的含义,并在会计处理中分开反映;第四,各期发生或转回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调整的结果;第五,区别于暂时性差异的不可抵扣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纳税差异在实务中属于永久性差异,但涵盖项目比永久性差异少。这样,两种核算方法下本期、以后各期影响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金额及所得税费用金额均不相等,结果不同。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顺应了会计目标转变所引起的一系列会计思想变化的趋势,理论上方法更。依据“资产/负债观”定义收益,提供的会计信息范围更广,内容更丰富,可以促使企业对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做出全面评价,提高预测价值。同时逐一确认资产或负债会计与税法不一致,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抵制因会计方法选择所产生的逃避税收行为。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都淘汰递延法,否定损益表债务法,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我国将制定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应定位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2所得税科目设置和项目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

我国债务法(损益表法)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合并在“递延税款”科目内核算,由于转回的可抵减和发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金额都要贷记递延税款,同理,转回的应纳税和发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都要借记递延税款,同一账户下借记贷记相比的结果递延税款余额,不代表真正的资产和负债。余额在借方资产负债表列示为递延税款借项,余额在贷方则列示为递延税款贷项。利润表中也不对所得税费用进行分类。美国债务法,可抵减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因此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两个科目,分账确认和计量,核算相对独立。其账户余额性质很清晰,代表真实的资产和负债。也方便报表的列示,“递延税款”一分为二,直接按二者余额分流动性和非流动性填列即可。而且当税率变动时,调整工作也会方便很多。

美国财务准则要求期末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进行,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流动性和非流动性进行报告。与某一资产或负债项目有关的递延所得税,应视有关资产或负债项目所属流动或非流动类别而列为流动或非流动项目。如果所确认的递延税款不是与特定的资产或负债项目有关的,应根据预计的暂时性差异转回时间而列为流动或非流动项目。同属于流动类或非流动类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可以互抵,但属于流动类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却不能与属于非流动类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互抵。又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互抵以净额列示的前提,是在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税收管辖区内。在利润表上披露所得税费用构成,如本期所得税费用或利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利益、税款减免、营业亏损抵后利益及因税法或税率修改而进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调整等。我国债务法不要求将递延所得税项目划分为流动性和非流动性项目,担心在实际操作中给予了会计人员过多的主观判断空间。因为不少暂时性差异与特定的资产和负债无关,在确定其相应的递延所得税项目的流动性与否时,只能按其预计转回期间的长短加以分类。企业会计人员在对转回期间作职业判断时,可能出于粉饰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流动资产营运能力及资产结构等目的,存在一定的会计操纵行为。而在实务中,往往有诸多事项导致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的差异。这些事项发生的时间和跨越的期间也往往不一致,因此,仅仅通过“递延税款”账户的记录是很难清晰地显示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过程及其最终结果的。因此,分项分类记录和反映暂时性差异的确认及其转回非常必要。美国要求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流动性和非流动性项目列示,这在上是的。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有利于对企业长短期财务状况进行判断和与纳税有关的现金流量的评价,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应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分科目设置、分账户核算、分流动性和非流动性项目列示。在分析短期偿债能力、流动资产营运能力时,规范会计人员职业判断,排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影响。

3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如果企业在某个纳税年度内发生了应税所得的亏损,按税法规定,亏损额可以在以后连续的有限年度内(规定5年,美国为15年)以应税所得对其进行弥补,这样就产生了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对这种由亏损弥补产生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美国的债务法要求把其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然而,为了谨慎起见,我国的债务法不把它确认递延所得税借项。一定时期内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如果可获得的证据显示未来没有足够应税所得时,转回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就不能够在应税所得里扣除,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的GAAP就允许企业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具体会计分录是借记“所得税”,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而我国的债务法里,并没有规定可以对递延税款借项计提减值准备,只是要求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不确认可抵减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但是,这样的规定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因为未来是不确定的,如企业某年确认一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全部转回,也就是预计今后3年内有足够的应税所得,到次年转回一部分,可到第3年企业发生亏损,也就是说其余的不能转回了,已计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能实现,那如何处理?又例如,企业某年预计次年可能会亏损,所以没有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是实际次年末又实现了足够抵扣的应税所得,那又如何处理?中国债务法并没有给出一个满意的答案。

结论随着我国税法与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会计运用稳健原则比税法早提取各种损失和费用,这也会产生许多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如企业一定时期按照会计制度计提或转回的资产减值与税法认定损失时间不同而产生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债务法对产生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需全部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免妨碍全面摊配法的使用。配以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并同时对其计提减值准备就可以解决上述了。如果有证据显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有多半可能不能实现时,在每个年度末对其部分或全部计提减值准备,当其又可以实现时,则可以冲减其减值准备。

所得税会计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账户的设置和运用,是谨慎原则在该领域的具体运用,反映了对所得税征、纳双方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在维护国家权益的前提下,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应看到,对该账户的设置和运用需要较强的专业判断。“多半可能”一词太笼统,有可能被一些不法企业用来作为调节利润、从而调节税收的“合法”用具。这是该账户在运用中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需要准则加以合理规范。建议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设置减值准备账户,以配合全面摊配法的使用。

参考文献

[1]参见李志慧主编《税务实务》,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351页。

[2]申嫦娥,《构建中国特色的税务会计模式》财会月刊(A会计)2001年1期p20-21。

[3]王从单,《加强所得税会计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江苏国税调研总第23期。

[4]参见李志慧主编《税务实务》,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352页。

[5]李志慧主编《税务实务》,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353页。

[6]《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第025号)。

所得税会计论文第6篇

(一)会计观念的转变——由收入费用观转向资产负债观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下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正是坚持资产负债观念,通过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分析两者之间差异的性质,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从而得到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金额,并与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相比,确定当期应予进一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或应予转销的金额,作为构成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递延所得税。这一方法保证了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与资产和负债概念的符合性,也保证了资产负债的真实公允。

(二)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

旧准则中企业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可以选择应付税款法,也可以选择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或损益表债务法。从理论上来说,纳税影响会计法优于应付税款法,更能体现“所得税是企业在获取收益时发生的一种费用”这一观点。

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摒弃了应付税款法,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法来核算递延所得税,在理论上更符合会计要素确认的要求。同时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体现了与国际惯例趋同的原则,实现了与国际通行做法的接轨。

(三)新准则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

新会计准则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未单独定义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依据会计准则确认,其计税基础依据税法确认。暂时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反映的是某个时间点上的差异,包括旧制度中所称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中的能转回的差异,其范围比时间性差异广。

(四)新准则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提减值准备

为了与其他资产项目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新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五)财务报表列报与披露的不同

新准则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采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概念,要求企业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并且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与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分开列示,所得税费用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这种处理方法可以清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有利于企业的正确决策。同时,新所得税准则还对所得税会计信息披露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信息,这将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为有用的决策信息。

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概述

(一)当期所得税的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

其中,应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发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发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二)递延所得税的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对于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分别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税率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税率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在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如果这些经济利益不需要纳税,则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为其账面价值。

通常情况下,资产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即暂时性差异)。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一般而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涉及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形成暂时性差异。企业应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形成的暂时性差异,按重要性原则确认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三)所得税费用的计量

企业在计算确定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以后,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为两者之和。即:

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三、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执行

所得税准则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取代了应付税款法等现行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会对上市公司和企业的财务报表数据产生影响。原来以应交税金的数额确定利润表上的所得税费用,现在要确认由于暂时性差异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当税率发生变化时,还要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新准则的实施必然影响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并最终影响企业的净利润。新会计准则要求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以后逐步扩大范围,最后推广到所有的大中型企业。因此,企业必须接受新的会计准则体系,评估实行所得税准则对于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对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做出决策,制定出企业自身的会计政策。

此外,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对顺利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有着重要的影响。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理念和做法与现行会计实务有着较大的差异,会计人员面临专业技术和实务操作方面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从应付税款法等简单方法改为资产负债法,新旧转换中企业要按照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2)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很快将会实现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两税合一”,所得税税率的变动也要对所得税进行调整。这些均会增加所得税会计核算的难度,提高会计处理的成本。(3)所得税会计准则中增加了职业判断和信息披露方面的内容,如判断递延所得税资产可确认上限、判断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等,这些都需要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摘要】2006年2月l5日,财政部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标志着我国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所得税相关准则有了原则性的变化,成为新准则中备受关注的准则之一。本文将比较新旧准则,并分析新准则下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以及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比较确认计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76-83.

所得税会计论文第7篇

从会计师事务所与税务师事务所的角度对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相同点进行分析可知,当企业同时需要对两方面的内容进行审计时,无论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是税务师事务所,均想同时揽入两方面的工作。但由于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不包括税务鉴定等方面的业务,而所得税审计工作也并不包括验资等方面的业务,此时,则会出现税务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盟”的情况。例如,某家税务师事务所拥有一家客户资源,而该企业同时需要两种审计方面的业务,则税务师除了需要完成自身对所得税审计的本职方面的工作外,还需做出企业会计报表审计的底稿,并将底稿交给与其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修正,并将修正后的会计报表审计底稿返回给税务师事务所,从而“协助”税务师事务所完成两个审计方面的业务。反之,会计师事务所也是如此。而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相同点则正是体现在两家事务所“合作”过程中的相关风险中。首先,两种审计工作的同时进行违背了职业道德。由于国家不同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具有严格限制,同一家事务所不能够从事其业务范围外的相关业务。而实际情况是,委托人只想尽快获取审计报告,从而忽略了报告的出处,增加了相关道德风险。其次,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质量均受到了严重影响。由于负责所得税审计的税务师事务所并不擅长会计报表审计,同理,负责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并不擅长所得税统计,而同时负责两项业务则严重降低了审计的质量,增加了企业财务风险的发生几率。

二、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区别

(一)含义方面的区别

从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含义进行分析可知,二者除了在内容方面具有较大区别外,其对各自工作审计的依据也存在较大差异。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是以企业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进行制定的,是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其年度经营成果的审计报告。而所得税审计则是以国家税法作为主要依据,并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的相关审计报告。由此可知,二者的审计依据具有明显差异。

(二)在会计实务中的区别

对于税务师而言,其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审计时,关注较多的是企业在某一期间的费用、收入和成本等利润表的有关项目,原因为上述因素对于税务师对企业利润和所得税的核算具有直接影响。而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进行会计报表审计时,通常需要考虑较多的因素,包括库存现金审计、银行存款审计、应收账款审计、债务审计和企业的损益审计等。而不同的会计报表审计工作所采用的方法和考虑的因素也具有较大差异。例如,对于应收账款而言,主要以抽样函证的方式收集审计证据;对于库存现金的审计则需要以实地盘点作为主要方法。由此可知,相较于所得税审计,会计报表审计要更为复杂。

(三)在账目调整方面的区别

虽然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在出现错误时,均会将相关错误通知主办会计,但与会计审计不同的是,所得税审计更加看重纳税调整项目,且所得税的审计过程中,若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相关税法产生矛盾,则应以税法作为最终依据完成相关审计工作。而会计审计报表的调整更加看重资产负债表的日后事项的处理,而关于其错误的更正方面观点不一,部分专家认为应该单独更正报表,而也有部分专家认为应该同账簿一同更正。由此可知,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在账目调整的方法上具有较大差异。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