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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论文

时间:2022-04-16 10:47:24
政治哲学论文

政治哲学论文:论马克思现代性批判的政治哲学意蕴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中,马克思从哲学和制度层面推进了黑格尔的现代性批判事业,提出以对象性活动的主体代替绝对精神主体,以现实的共产主义运动取代伦理国家在纯思想层面对矛盾的调和,其现代性批判思想达至一个崭新的高度。这一批判的同时也展现了马克思批判近代自由主义的丰富政治哲学意蕴。

一、主体性的生成与现代性批判的出场

“个人自我意识的理性主体”是现代性的基本原则,“一般说来,现代世界是以主观性的自由为其原则的,这就是说,存在于精神整体中的一切本质的方面,都在发展过程中达到它们的权利的”。这一原则体现了前现代世界与现代世界的根本差异。在前现代世界,人们常常“把自己看成一个较大秩序的一部分。在某种情况下,这是个宇宙秩序,一个‘伟大的存在之链’,人类在自己的位置上与天使、天体和我们的世人同侪共舞”。因此,人自降生起便在社会世界中有了一个确定不变的位置。现代主体通过怀疑这些秩序,切断获得安全感的始发纽带,赢得了自我意识内在的理性独立性和自由。“在现代,宗教生活、国家和社会,以及科学、道德和艺术等都体现了主体性原则。它们在哲学中表现为这样一种结构,即笛卡尔‘我思故我在’中的抽象主体性和康德哲学中绝对的自我意识。这里涉及到认知主体的自我关联结构;为了像在一幅镜像中一样,即‘通过思辨’把握自身,主体反躬自问,并且把自己当作客体。”在现代社会,主体性原则及其内在自我意识的结构由此构成现代社会的规范源泉。

主体性原则的确立,代表了人类理性自我意识的觉醒,意味着西方文化的改弦更张,人的自由、价值和尊严开始得到有效辩护和论证。但与此同时,它也带来危机和挑战。从哲学史上看,“黑格尔是使现代脱离外在于它的历史的规范影响这个过程并升格为哲学问题的第一人。”主体性原则不仅造成自然与精神、感性与知性、知性与理性、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判断力与想象力、自我与非我、有限与无限、知识与信仰等在哲学上的对峙,而且它本身就体现为对象性逻辑的统治一体化原则。在黑格尔看来,出现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启蒙时代错误地把知性反思放在理性的位置上,建构了一个虚假的“理性偶像”,进而将有限上升为绝对。反思哲学的无限实际上是由知性设定的,是一种否定有限的恶无限。为了能够“保存分离的成果、自由的理性意识,与此同时恢复统一,即恢复与自然、社会、上帝和命运的统一”,黑格尔提出用“理性”取代“知性”。在他看来,哲学是理性的事业,只有理性才能完成现代性自我确证的要求,才能替代宗教成为现代社会一体化的力量之源。“理性的使命就是使对立实现和谐,并在一个真正的统一体中扬弃对立。理性使命的实现,同时就意味着重建人的社会关系中所丧失的统一体。”可见,黑格尔不仅积极评价了近代哲学确立的理性自我意识的权能,与此同时,他也清醒地认识到现代性带来的人的自我分裂,社会一体化力量的匮乏,并力求用理性、精神完成现代性自我确证的要求,克服主客对立。

在制度层面上,黑格尔指出,近代市民社会体现了“知性反思”原则。它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作为特殊的人”本身是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这个原则同时也是近代国家原则,近代国家的方方面面都体现了这个原则。在古代国家,主观目的与国家的意志完全一致,特殊性还没有解除普遍性的束缚而获得自由。其二,“普遍性的形式”是人与人之间发生关系的中介。每个人通过他人的中介才能达到其目的,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的正当需求。特殊目的通过与他人的关系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但这一形式只是抽象的知性形式,无法解决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分离。“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

如何超越这种状况?如何取得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和解?教育(包括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警察和同业公会及海外殖民都是调节特殊性与普遍性冲突的形式,但在黑格尔看来,它们最终都局限于有限的目的。真正能克服这一弊端的途径在于市民社会自身的辩证运动中,它会自我否定、自我扬弃而过渡到伦理国家。黑格尔的国家观究竟是保守的,或是自由主义的,或是革命的,或是极权主义的,这是人们争论最多、误解最多的领域之一。严格说来,黑格尔的国家指的是伦理国家、有机国家,与古希腊实体性的伦理国家和近代契约国家相区分,这并不是一句简单的标签所能概括的。

首先,黑格尔不赞同近代契约论的国家观。他始终认为,一个人的自我意识,绝不可能最初作为一个个人而获得,它只有作为从一个人的最初环境为起点的区分过程的结果才可能出现。而“个人权利”这一市民社会话语,只有在家庭开始解体的时候才出现。个人、个人权利不可能先于社会而存在,社会也不是个人简单的集合体。国家是社团(‘associations)的联合,而不是个人的联合。其次,黑格尔反对将国家和市民社会混淆起来,把国家的使命仅仅看作是保证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的工具,把单个人本身的利益看作这些人结合的最终目的。最后,黑格尔反对将国家的各环节机械地割裂开来,国家应被理解为一个辩证统一的有机体整体,各环节既同一,又相区分。

因此,黑格尔的国家是伦理实体,但同时又是主体,是实体与主体的统一,也是特殊与普遍的统一。“现代国家的原则具有这样的一种惊人的力量和深度,即它使主观性的原则完美起来,成为独立的个人特殊性的极端,而同时又使它回复到实体性的统一,于是在主观性的原则中保存着这个统一。”这样一种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是政治共同体和个人自我表现的完美统一体,“但具体自由在于,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它们的权利获得明白承认(如在家庭和市民社会中那样),而且一方面通过自身过渡到普遍物的利益,他方面它们认识和希求普遍物,甚至承认普遍物作为它们自己实体性的精神,并把普遍物作为它们的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

黑格尔通过对市民社会的研究,试图在政治制度层面上诉诸于伦理国家来解决市民社会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分裂。这是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最为系统的批判。因此,“他的政治思想不仅构成自由主义批判的持久资源,也成为自由主义内部修正、自我批判的重要资源。19世纪后期社会自由主义的修正,两次世界大战之间自由主义的重建,直至自由主义在当代复兴过程中,黑格尔政治思想一直发挥着重要的影响。”

通过对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研究,黑格尔不仅深刻认识到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对于人成长的必要性,认识到复兴古希腊政治理想的虚妄性及现代社会主体性原则的巨大意义,而且也洞察到主体性所带来的种种弊病,并努力从哲学原则和制度批判层面探寻社会和谐发展的可能路径,成为最早辩证对待现代性的思想家。不过,作为整个西方理论哲学传统的“代言人”和近代思辨形而上学集大成者,黑格尔并没有真正克服“断言的天真”、“反思的天真”、“概念的天真”。因此,仅仅停留在近性主义传统内部,想在主体性原则内部来克服主体性很难取得成功。另一方面,“或许能这样说,黑格尔试图统一古代与现代、异教的主人和基督教的奴隶、古代的武士与现代的劳动者 、以公民献身精神为基础的城邦和以私人利益的满足为基础的社会,但他努力的结果与其说实现了这种统一,不如说留下了两极之间的紧张关系或一种不稳定的平衡。”黑格尔努力追求的古代与现代的调和,实质上牺牲了现代性。在黑格尔之后,“寻求如何在保留‘个人主体性’的积极成果的同时,克服‘个人主体性’与‘社会共同体’分裂的途径,便成为现当代哲学发展的重大脉络之一。”马克思在《手稿》中对此作出了富有成效的思考和推进。

二、对象化活动原则的提出与马克思哲学主体性的变革

在黑格尔看来,由于康德从单一的自我意识这一预设的前提出发,没有考察自我意识何以可能的问题,主体性在康德那里归根到底是抽象的、形式的,缺少鲜活的内容。“自我意识的本质”指的是真实的、普遍的自我意识,即一个自我意识对一个自我意识。从真实的自我意识出发,黑格尔提出了自己的“精神”之学。“精神是这样的绝对的实体,它在它的对立面之充分的自由和独立中,亦即在互相差异、各个独立存在的自我意识里,作为它们的统一而存在:我就是我们,而我们就是我。”

要成为真实的自我意识,不仅仅意味着单一的自我意识不能作为哲学的最初出发点,而且意味着它只有进入社会历史中才能实现自身。在黑格尔看来,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是精神不断克服自我分裂、自我异化而自我实现的历程,也是精神不断怀疑自身、否定自身而趋向自由的历史进程。在黑格尔看来,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因此,绝对精神不再是僵死的实体,而是活的实体,它能建立自身的运动,自己是自己的中介并最终扬弃历史回归自己。

马克思在《手稿》中积极评价了黑格尔的主体性思想,指出:“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非对象化,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可见,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这体现了《精神现象学》最后成果——否定性辩证法——的伟大,但黑格尔的主体性思想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它并没有真正解决近代主体性的弊病。

首先,人的自我产生过程必须要有一个承担者、主体,但主体知道自己是绝对自我意识的主体,即神或绝对精神,它是作为结果登场的。现实的人和自然界不过是其“谓语”和“象征”,因此,“主语和谓语之间的关系被绝对地相互颠倒了:这就是神秘的主体一客体,或笼罩在客体上的主体性,作为过程的绝对主体,作为使自身外化并且从这种外化返回到自身的、但同时又把外化收回到自身的主体,以及作为这一过程的主体;这就是在自身内部的纯粹的、不停息的圆圈。”

其次,黑格尔唯一知道并承认的劳动是抽象的精神劳动,而逻辑学是精神的“货币”,因此,精神的真正形式是“思维着的精神,逻辑的、思辨的精神”。在黑格尔看来,语言是思想的产物,只能表示共同的意谓,凡是语言所说出的都具有普遍性,普遍概念包含着事物的价值,亦即“本质、内在实质、真理”。尽管他强调哲学思考要回到事物的“具体概念”,要把握具体内容,但他的逻辑学仅仅处理本身已是“一种概念的特殊性”。因此,自我对象化的内容丰富的、活生生的、感性的具体活动就成为“抽象的无内容的形式”。

最后,黑格尔认为,人的本质一自我意识,人的本质的全部异化不过是自我意识的异化。因此,“对于人的已成为对象而且是异己对象的本质力量的占有,首先不过是那种在意识中、在纯思维中即在抽象中发生的占有,是对这些作为思想和思想运动的对象的占有。”这暴露出黑格尔思想中的非批判的实证主义和非批判的唯心主义。不仅如此,在黑格尔看来,重新占有人的异化了的对象性本质还具有扬弃对象性的意义,人被看成非对象性的存在物,而“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非存在物”。

在马克思之前,费尔巴哈最早以感性的对象性原理来对抗黑格尔的“醉熏熏的思辨”。在他看来,主体存在的现实性乃在于对象性,它被概括在两个命题中:(1)没有了对象,主体就成了无;(2)主体必然与其发生关系的那个对象,不外是这个主体固有而又客观的本质。但由于费尔巴哈错失了黑格尔辩证法的积极内容,最终陷入抽象的感性直观之中难以自拔,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费尔巴哈没有真正离开过黑格尔哲学的“基地”,没有走出近代主体性的困境。

马克思认为:“当现实的、有形体的、站在坚实的呈圆形的地球上呼出和吸入一切自然力的人通过自己的外化把自己现实的、对象性的本质力量设定为异己的对象时,这种设定并不是主体;它是对象性的本质力量的主体性,因而这些本质力量的活动也必须是对象性的活动。对象性的存在物是进行对象性活动的,而只要它的本质规定中不包含对象性的东西,它就不能进行对象性的活动。它所以能创造或设定对象,只是因为它本身是被对象所设定的,因为它本来就是自然界。因此,并不是它在设定这一行动中从自己的‘纯粹的活动’转而创造对象,而是它的对象性的产物仅仅证实了它的对象性活动,证实了它的活动是对象性的自然存在物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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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我们能够毫无例外地发现:

其一,人是作为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而被视为主体的,也就是说“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人之外的这些对象是表现和确证他本质力量不可缺少的重要对象。如果一个存在物没有对象性的关系,它就不是自然存在物、对象性的存在物,就不能同自然界打交道。“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一种非现实的、非感性的,只是思想上的即只是想象出来的存在物,是抽象的东西。”因此,人的主体性首先是人的对象性本质力量的主体性,人的激情、热情确证了这一点。

其二,人不仅仅作为对象性存在物而存在,对象性存在物进行的是能动的对象性活动。“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在精神上使自己二重化,而且能动地、现实地使自己二重化,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因此,“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就此说来,人的主体性不会是意识在其纯粹活动的内在性中做出设计,然后转向对象之创造,而是人自身本质力量的自我肯定,表现为人在自己的生命活动中设定对象又必然与之共为一体的发展过程。

至此,人作为主体及其主体性,在马克思的哲学境域中得到了切近的领悟。马克思的洞见在于,人的主体性赖以存在的根基乃是人的对象性活动,人的主体性只能从感性活动或实践方面去领会。这种对黑格尔主体性思想的批判,既是对现代性的犀利批判,也是对自由主义哲学基础的有力批判。

三、市民社会批判与马克思政治哲学的规范向度

在克罗茨纳赫时期,马克思退守书房,广泛阅读了近代政治学、历史学的经典文献,并系统研究了黑格尔的政治哲学,开始揭露“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政治哲学的主要贡献在于他分析了近代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和矛盾,但黑格尔只是假定个人与国家之间存在利益一致性,满足于从表面上解决矛盾,但马克思认为,“在市民社会中以及贯穿整个市民社会最重要的因素是私有财产。因此,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以及先于市民社会的私有制决定国家”。尽管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讨论了私有财产的各个方面,但他“是在人类需求的语境下理解它的法律重要性,没有抓住它在市民社会中起着驱动力的深层作用”,马克思的贡献在于“把黑格尔局限于法权的私有财产分析扩展到社会经济领域”。

在《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指出,保护私有财产的自由是政治解放的结果。政治解放确立了人权,但“任何一种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财产和利己主义个人的保护”。因此,政治解放是市民社会中一部分人的解放。尽管政治解放是一大历史进步,但这种解放是把大多数无 产者排除在外、剥夺大多数人自由的解放,是市民社会中一部分阶级的解放。自由这一人权是狭隘的、局限于自身的分隔权利,它还不是一般人解放的最后形式。马克思追求的是彻底的人类解放,要实现这点需要“哲学把无产阶级当作自己的物质武器,同样地,无产阶级也把哲学当作自己的精神武器”。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的问题不仅仅在于他只是满足于表面上解决市民社会问题,而且在于他没有真正突破政治解放的局限性。国家实质上是“虚幻的共同体”,在根本上代表的是市民社会中“私人”即资产者的特殊利益。

在《手稿》中,马克思通过研究英国古典国民经济学指出:“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作为自为地存在着的活动、作为主体、作为个人的私有财产,就是劳动”,国民经济学家能够“认出财富的普遍本质,并因此把具有完全绝对性即抽象性的劳动提高为原则,是一个必要的进步”。虽然国民经济学从劳动是生产的“真正灵魂”出发,但它没有给劳动提供任何东西,而是给私有财产提高了一切。由此可见,“以劳动为原则的国民经济学表面上承认人,毋宁说,不过是彻底实现对人的否定而已”。

在马克思之前,黑格尔曾在研究古典经济学的基础上,充分肯定了劳动原则的积极价值,但黑格尔“只看到劳动的积极方面”。这并不是意味着黑格尔没有注意到现代劳动带来的问题,即使马克思没有读到他早期的手稿,但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指出,劳动分工在带来技术进步和生产增加的同时,也带来了劳动本身的异化,突出体现为现代生产中机器代替了人的劳动;随着劳动的普遍化和与之相联的社会关系普遍化,“一方面财富的积累增长了,因为这两重普遍化可以产生最大利润;另一方面,特殊劳动的细分和局限性,从而束缚于这种劳动的阶级的依赖性和匮乏,也愈益增长”。因此,马克思不可能不注意到黑格尔的上述论述,但他认为,黑格尔劳动观的真正局限性在于他仍然“站在现代国民经济学家的立场上”,未能真正展开对私有财产的批判,未能超越古典经济学的视域。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黑格尔只注意到劳动的消极方面。当然,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认为生命权高于财产权,生命的价值高于财产的价值;认为对于更高的目标国家来说,无论财产权和生命权都可放弃。可见,黑格尔批判了被神圣化了的私有财产,从而自觉地同古典经济学保持了一定距离,但是他并没有否定一般的私有财产。

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依赖于私有制或者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其实质是异化劳动的结果。换言之,工人性质的人是私有财产的最终来源,私有财产是异化劳动的客观后果。“这种物质的、直接感性的私有财产,是异化了的人的生命的物质的、感性的表现。”因此,共产主义扬弃异化劳动,也就意味着要扬弃市民社会的私有财产,让其成为人的财产,为每一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服务,而不是成为主宰人的异己力量,“不难看到,整个革命运动必然在私有财产的运动中,即在经济的运动中,为自己既找到经验的基础,也找到理论的基础”。在马克思看来,要扬弃私有财产的思想,有思想上的共产主义就够了,而要扬弃现实的私有财产,则必须有现实的共产主义运动。“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和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生成的。”这里所说的社会是指超越市民社会的“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因此,“马克思的‘社会’并非一个社会学或政治学的价值中立的概念,而是一个对‘自由何以可能,与‘我们究竟希望什么’作出明确回答的规范性和价值性的概念,它所指向的是‘合乎人性’的、人的自由得到真正实现的社会政治制度”。它表达了马克思旨在通过“社会政治制度规范模式”解决现代性中心问题,即个人主体性与社会共同体的分裂的努力和希望。

马克思在表达这一社会理想时,有时采用了费尔巴哈“类”概念,后者也强调要重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但实际上,在《手稿》中,马克思对“社会”、“类”概念的理解已经完全不同于费尔巴哈,因为马克思是从分析“世俗基础的自我分裂和自我矛盾”入手来解决劳动异化问题。在他看来,只有在扬弃“市民社会”的基础上,才会生成新的合乎人性的社会。在这个意义上,费尔巴哈的旧唯物主义只是达到对市民社会的直观,没有提出改造市民社会的新任务。这再次提示我们,如果马克思没有完成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的批判,他是不可能真正克服其现代性批判的局限性。

在《手稿》中,马克思从哲学原则和制度层面对现代性展开了双重批判,它不仅推进了黑格尔的现代性批判事业,而且也展现了马克思对近代自由主义批判的丰富政治哲学意蕴。这一批判尽管还未完成,但它已经预示马克思政治哲学致思的新方向

政治哲学论文:政治哲学中的平等观探索

自然天赋本身虽然被第一原则所保证,但天赋的分配应该具有公共性,因为人是群居动物,具有类本质,每个人都处于社会合作体系中,个人身体的成长、智力的开发都受小到家庭大到社会环境的影响。离开社会合作体系,人们将举步维艰,而个人天赋作为集体的结晶则散布在人们中间,因此,对自然天赋的分配理应赋予公共性。社会的链式联系是差别原则的另一个立论基础。罗尔斯假设了社会基本结构的合作状态,并用“贡献曲线”假定了社会合作的互利性。在链式结构中,人们被划分为处于不同地位的阶层,由于社会合作,他们的利益处于链式联系中,各个阶层在相互合作中共同促进利益的增加。在这个紧密相连的链条中,处于有利地位的阶层从一开始就比处于不利地位的阶层更容易获得利益,有更好的生活前景。那么用什么为这种最初的“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辩护呢?只有让不平等有利于最少受惠者,通过制度调节使最少受惠者获得最大利益才能解释其合理性。社会处于链式联系中,在平等条件下,处于有利地位的人比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有更大的优势,当最有利者获利时,最不利者未必获利。但政策向最少受惠者倾斜后,处于链式联系中的中等条件者和上等条件者由于自身的优势依然会获得利益,于是社会的所有阶层都会获利。2.差别原则的三个平等倾向罗尔斯概括了差别原则体现的三个平等倾向,即补偿性、互惠性和博爱性。首先,补偿性是对弱者的补偿,以拉近强弱之间的距离。它改变了社会基本结构的功利主义目标,使整个制度不再热衷于效率优先和精英治国,而更多地惠顾不利者,寻求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使社会的整体目标体现平等。其次,差别原则是一种互惠原则。这里的互惠性是指社会结构中各阶层之间具有互惠互利的倾向。互惠的理由发轫于社会合作体系,每一个人都处于社会合作体系的链条中,差别原则为合作体系提供了一个自愿的平台,公平正义原则满足了人们天然的公平感,不同阶层的人们在自我感觉平等的前提下才愿意加入该体系。第三,差别原则用平等的维度解释了博爱原则。罗尔斯认为:“博爱的理想被认为是想在一个较大的社会成员之间建立那种不现实的联系带……看来,我们最确信是正义的那些制度和政策满足了博爱的要求,至少是在它们所允许的不平等有助于较不利者的福利的意义上。”[2]106博爱所惠及的对象应该是所有社会成员,但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最少受惠者是博爱之光最难照耀的地方,他们缺少改善生活的手段,需要社会制度的倾斜。差别原则满足了博爱的要求,它的立足点是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博爱有了理论支撑点而摆脱空泛的道德空谈。因此,差别原则是对博爱的一种解释,体现了平等倾向。

平等的划分与实现顺序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体现了平等的不同倾向,其中把正义原则放在词典式序列中体现了他对实现平等路径的独特思考。平等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当代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认为:“平等乃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的权利、收入分配的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它的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和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3]用不同角度观察平等,其含义不尽相同,按领域可划分为政治平等、社会平等、经济平等;按范畴可划分为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按程度可划分为绝对平等和相对平等。平等的评价标准也可以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

(一)政治平等、社会平等和经济平等平等的最基本分类是按领域划分的政治平等、社会平等和经济平等。政治平等是人们平等地享有一切政治权利,它是人类迈向现代文明的关键一步。它优先于其他平等,政治平等大抵相当于罗尔斯第一正义原则。第一原则优先于后面的原则,并进行词典式排列。所谓社会平等是指机会的平等,相当于罗尔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这种平等排除了出身、性别、宗教的差异,强调人在社会生活中拥有公平的机会,它的范围遍及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如果政治平等是宪法确认的硬性规定,那么社会平等渗透到生活的各个细节,它植根于人们行为习惯中,渗透在人们的意识里。经济平等是指人们平等的分配财富和资源。如果政治平等是拥有政治一系列权利的资格,社会平等是拥有平等的机会,那么经济平等是实质意义的分配平等,它直接关系到每个人切身的利益。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就是鉴于经济平等的意义而提出的。三种平等分别可用罗尔斯的三条正义原则表示,它们不但内容不同,代表的价值不同,实现顺序也有差异。政治平等是社会平等的前提,经济平等只有在实现了政治平等和社会平等的基础上才可能完成,这是因为:(1)政治权力在调解收入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实现政治平等的优先性。所谓政治权力,“它是某一政治主体依靠一定的政治强制力,为实现某种利益或原则而在实际政治过程中体现出的对一定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4]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政治权力具有强制性,它是权力主体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权力客体并使之服从的能力。第二,政治权力具有专业性,它由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充当相应角色。第三,政治权力具有自主性,一旦产生,权力主体便难于驾驭。由此可见,政治权力的特征决定了它能承担起社会资源二次分配的职责。正是由于政治权力的强制性、专业性和自主性,人们只有平等地拥有权利,才能有效地对权力进行监督,政治权力才能在理性的框架内运行。只有理性之花方能结出善良之果,用理性的权力支配社会、调节经济,方能获得优良的成果。(2)政治不平等会孵化出特权阶层,从而造成社会、经济上更加严重的不平等。权力是支配、占有资源的强有力手段,掌权者会想方设法利用手中的权力攫取各种社会资源。除了腐败和寻租,掌权者还会设计出为自己牟利的政治制度。因此,政治平等是规范政治权力的重要工具,政治平等是其他平等的前提。如果没有实现政治平等而一味追求经济平等,这种经济平等起初是表面的,之后是虚伪的,而政治上的不平等却是空前的、绝对的。因为政治平等消除了政治上的特权阶层,社会平等打破了身份的限制,政治权力在理性的框架内运行,社会机会在平等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经济平等才可能完成,如徐友渔所言:“政治自由不可避免地通向经济平等,即使我们只承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也会导致再分配式的平等政策。在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下,决策的结果最终由一人一票的机制决定,大多数民众的平等要求会在很大程度上实现。政治平等即使不能在政治哲学家那里得到理论理性的证明,也能通过投票程序得到合理性的证明。”[5]因此,只有处于社会最不利者打破统治者对权力的垄断,实现自身政治上的自由、平等,才能为自己争取到权利,最不利者才拥有反抗不平等的坚实后盾。(3)从实现的难易程度来看,政治平等最易实现,其次是社会平等,经济平等实现起来困难最大。因为政治平等和社会平等可以通过国家颁布法律实现,它是一种资格,具有形式意义。而经济平等涉及利益的重新分配,具有实质意义。政治平等是一种通过普遍赋予的方式给予全体人民,而经济平等必须以不平等的方式实现。因为政治平等是一种资格、一种权利,可以通过国家的行政、司法等救济机关保障。而经济不平等是一种常态,人们的天赋不同,获得的收益自然不同,而人们的天赋又不能平均分配,因此需要国家用强制力进行二次分配,通过增加弱势群体的 教育、增加富人的累进税和遗产税来调节二次分配。它的实现首先是对有利于弱者不平等的承认,就像罗尔斯差别原则所设计的,使不平等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4)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设计了两个优先原则。“我们也许能把原则放入一种词典式的序列中去。这是一种要求我们在转到第二原则之前必须充分满足第一原则的序列,然后,在满足第二原则之后才可以考虑第三原则,如此类推”[2]42-43。为了说明第一正义原则对第二正义原则具有优先性,罗尔斯指出,基本自由保护了人们的切身利益,而这些切身利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罗尔斯还引出了个人与社会合作的概念。他认为,社会合作总是为了相互利益而进行的,这意味着它涉及到两个因素:第一个是一种共享的有关社会合作的公平条件的观念,罗尔斯把这一因素称为‘通情达理的’;另一个因素是指每个参加者的合理利益,罗尔斯把这一因素称之为‘合理推理的’。有关合作的公平条件的观念应当是共享的、一致的,而有关每个成员自身合理利益的观点则是容有广泛差异的。社会的统一性不是在于后者,而是在于前者,即在于所有个人都同意合作的公平条件”[6]。罗尔斯从达成社会合作的角度来确定两个原则的优先性。人们为了相互利益进行合作,首先考虑的是切身的社会利益,以政治平等为代表的基本自由正是人们切身利益的表现,满足这一利益之后才考虑合理的利益,即经济平等。社会的和谐首先是切身利益的满足,之后才是合理利益的分配。由此可见,罗尔斯对两个优先性原则的设计论证了政治平等优先于社会平等、社会平等优先于经济平等的实现顺序。

(二)第一部分表达的是一种形式平等,第二部分表达的是实质平等,罗尔斯这里又设置了一个优先原则,两个部分按照一种词典式的顺序排列,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也就是说形式平等优先于实质平等,当形式平等的所有条件都满足后再去实现实质平等。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表达着不同的含义。形式以规则、程序的方式表达出来,形式平等就是规则的平等、程序的平等。当然,程序、规则公平的实现需要一定条件,首先,程序、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表达的就是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公职和职位公平地向所有人开放是程序正义的背景,“公平机会原则的作用是要保证合作体系作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除非它被满足,分配的正义就无从谈起,即使在一有限的范围内”[2]88。其次,程序和规则必须被严格执行。树立法律权威,法律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为了自由,做法律的奴仆”,这是纯粹程序正义的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内在精神。形式平等既要保证形式框架内每个人的平等,也要确立形式本身的权威。只有这样,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才能实现,形式平等才能落实。另外,实质平等体现的是利益的平等。人们的自然趋向是产生不平等的根源,人是千差万别的,天赋、能力、性格、旨趣等方面的差别是难以抹去的,从任何平等的水平基点看,差异都是无法回避的。要缩小差距就要用一定的外力进行干涉。差别原则在承认差别、承认不平等的基础上把外力的干涉定格为追求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上,以此保证实质的平等。从价值哲学角度看,形式平等体现的是对人类整体价值的评价以及对抽象的人能够实现价值的肯定,但是当把人还原为具体的、一定历史条件下鲜活的个体时,每个人实现价值能力的差异便显现。作为人类整体的价值与作为抽象的、整体意义的人的价值是有区别的,正如李德顺所述:“承认人的价值是普遍平等的,这是人的尊严所在。就是说,人的价值并不取决于人的先天或自然的条件,而是取决于人在自己社会关系中的选择和创造。但并不等于说,任何人都有普遍相投、毫无差别的价值。恰恰相反,愈是权利和起点平等,就愈是会出现事实结果的差别。人与人相比,由于能力条件等不同,在同质价值上必然会有量的大小、深浅、久暂的差别。”[7]实现价值的量即为实质平等。形式平等总表现为抽象意义的人,而实质平等为具体鲜活的人。但抽象的人和具体的人并不矛盾,他们是构成人的两个维度,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也是观察平等的两个维度。总之,形式平等体现起点平等,实质平等体现结果平等。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指的是起点平等,而差别原则保障的是结果平等。两者其实存在一定的二律悖反,如果仅考虑到起点的平等,那么由于人的个体差异,结果必然不平等。如果像罗尔斯差别原则那样,把不平等建立在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基础上,那么必须施加外力进行干涉,起点的平等又被打破,社会为最少受惠者而剥夺有利地位人的利益。罗尔斯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是把人们放入链式联系的合作体系中,合作使每个人的利益增长,每个人都会在合作中受益。但处于有利地位者一开始就比处于不利地位者有更好的前景,这造成合作体系带给每个人利益的不平等。合作体系的特征是自愿加入,如果不利地位者认为合作体系严重不合理就会用疏离或以明示拒绝的方式加以反抗,合作体系就无法正常运行。因此为了维护合作体系的运转,就要优先考虑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他们的利益增长了,有利地位者和中间阶层的利益由于自身的优势也会增长,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在罗尔斯的调和下实现统一。

罗尔斯的平等观

对当代中国的启迪罗尔斯的平等观博大精深,不但为政治哲学的思想大厦增添新的内容,而且为当代中国的政治实践提供理论启迪。第一,优先性原则的启迪。罗尔斯在两个正义原则的关系上确立了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两个原则之间进行词典式排列,即第一原则的条件没有充分满足不能进入第二个原则。这意味着社会必须充分满足民众基本的政治平等和自由权利,才能去着手实现社会与经济的平等。这对当代中国规划实现平等的步骤上具有重要启示。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在经济上实行绝对平均主义“大锅饭”政策,在人民没有充分享有基本政治权利的条件下实行经济平等,结果造成人民生产积极性的巨大挫折,生产效率低下、经济发展缓慢。这种绝对经济平等实质上造成了共同贫穷,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没有得到改善。而在政治领域,政治权力得不到监督,政治生活中封建主义家长制、“一言堂”等专制现象大量存在。缺乏监督的权力粗暴地干涉社会、经济生活,酿成了“”、“化”、“文化革命”等一系列错误。历史的经验与教训验证了罗尔斯优先性原则的正确。在没有实现充分的自由权利的前提下去追求经济平等,这种平等起初是表面的,后来是虚伪的,而政治上的不平等却是空前。因此,当代中国面临的迫切任务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使人民充分享有基本的政治权利,使政治权力在宪法和法律的监督下理性运行。在人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运用政治权力对经济不平等进行干预,从而实现经济上的平等,使全体人民达到共同富裕。在改革步骤的选择上,率先开启政治体制改革,规范权力的运行规则,保障全体人民的基本权利,然后运用理性的政治权力对经济不平等进行调节,最终争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第二,制度原则优先于个人原则的启发。罗尔斯正义论的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重心是社会主要制度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罗尔斯所论述的主要制度指政治结构和经济结构及社会安排。正义原则为主要制度提供了原则,平等的原则通过社会基本结构和主要制度实现。因此,解决中国改革中的问题要首先注重制度建设。个人的平等要依靠社会基本结构来实现,个人是制度中的一员,个人平等的实现完全依赖于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在贫富差距悬殊的社会,单纯追求个体的平等是难于实现的,个体在强大的制度面前微弱而渺小,解决了某个个体的平等,会有其他无数个体的不平等涌现,而制度是产生不平等的温床。实现平等就要建立体现自由、平等价值的政治制度,而不是单纯对个体的补偿与抚恤。另一方面,制度优先原则对于治理中国发展中面临的腐败问题也有重要意义。制度是产生腐败的温床,一个良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不能为恶,而一个腐朽的制度会让好人变坏,会让权力不受约束而滥用。“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伟大人物也几乎总是一些坏人,甚至当他们施加普通影响而不是行使权威时也是如此;而当你以自己的行为增强上述趋势或由权威导致的腐败真的出现时,情形更是如此”[8]。因此,根治腐败就要对权力进行监督与制衡,对 制度进行规范。因为权力自身有扩张的本性,权力的扩张是无止境的,只有到达一定的边界才停止。只有扩大人民政治上的基本权利,才能改变社会基本结构中政治权力的中心地位,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在政治制度设计上,当代中国的紧迫任务是建立权力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建立健全民主法治,在制度上根本遏制腐败。第三,对弱势群体的重视。罗尔斯平等观的落脚点是弱势群体,核心是改善最不利者的不利境地。不平等是针对不利者而言,只有他们才在不平等中煎熬,才真切地感受到不平等的境遇。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正是针对最不利者提出的,代表了弱势群体的心声。这对解决当代中国贫富差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诸多有益启示。首先,罗尔斯认为平等的实现依靠调整社会基本结构,依靠调整社会主要制度重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了实现平等,政府制定政策应该向最不利者倾斜,强化对弱势群体的政策支持,并使政府成为调整社会再分配的主导力量。社会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人往往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更容易控制政府决策,使政府决策向其倾斜,而最不利者占有资源少,社会影响力有限。只有通过民主程序选举出来的政府,才能最大程度地代表普通民众的利益,照顾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使政策向弱势群体倾斜。其次,罗尔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认为,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社会最大的不平等不是由于个体差异导致的不平等,而是社会制度引起的机会不平等。当前,影响中国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是垄断资本、权贵资本、官僚资本对资源和市场的控制,它们的存在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阻断了价格机制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榨取了高额的垄断利润,增加了社会的不平等。只有清除市场经济的毒瘤,使每个竞争者平等地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才能实现经济领域的机会平等。在政治领域,只有继续健全民主法治,才能实现政治上的平等,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后,差别原则要求社会的不平等向最不利者倾斜。这就要求政府增加教育投入,让每个人都平等地接受良好的教育,用教育缩小个体差异,减少因自然禀赋差异造成的不平等。政府应该增加累进税,提高对富人的税率,用税收为最不利者增加福利。政府还要加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健全社会福利体系,形成一套完善的社会政策与社会服务系统,让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惠泽每一个社会成员。这既是社会公共政策的选择,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福利政策,运用行政手段调整社会财富二次分配,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帮助和照顾,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使全体人民普遍受益,从而降低改革的社会成本,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和福利体系的“安全阀”作用。总之,最不利者是不平等的最后呐喊者,只有关注最不利者的切身利益,政策的重心向弱者倾斜,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平等

政治哲学论文:两种马克思政治哲学概念

一、政治事物的本质与两分法

列奥·施特劳斯曾说,政治哲学既在于认识政治事物的本性,也在于认识公正的或好的社会制度。

但我们并不能谈论单单一种政治哲学。政治哲学作为概念和范畴在西方古今实际上并不一致。一种政治哲学的概念和范畴,就像是一张撒出去捕捉政治现象的网,像是这个或那个政治哲学家如何撒网、收网,即如何提出讨论或回答上述问题。沃林说,政治哲学家都会按照一种对他而言的有意义的和相关联的方式对政治现象进行分类,其分类的方式和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的立场。结果只能是,“他挑选了一张特殊的网,并把它撒到了一个选择好的地方”。

沃林说到关于政治哲学的分类法,确切地说,应该是两分法。分类是分类,两分是两分。这个区别里面包含着值得深思的意思:政治哲学家对政治领域事物的判断,一般说来,不是分类而是两分,诸如赞成或反对、选择或排斥、好或坏、敌或友这些两分,但他们并不是要把天底下的所有政治现象打包分成两类,一类好一类坏,一类敌一类友,一类赞成一类反对,一类选择一类排斥。好的政治事物,除了好,并没有包揽无遗,若说好的就是例如强的,那也只是说明好和强这两个概念有某种关联。反过来讲仍然正确:好的不一定必然是强的;再例如,敌和友是“整齐对称的”(所谓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反对),这只是说,敌友两分是通向政治现象道路上具有显而易见性质的两分,而不是说,对天底下的所有政治事物的分析均可诉诸这种清清楚楚归入敌或友的类别。假如把所有的政治性的对立都追溯至不是朋友就是敌人的抉择,只是意味着最终归结为政治自身统一体,以满足追求纯粹、除尽余数之答案的冲动。同样,敌友两分的标准绝不意味着某个政治单元与另外某个政治单元永远为敌或永远为友,也不意味着一个中立性政治单元不可能存在或在政治上没有意义。这一点即便是强调划分敌友是政治的标准的施米特也是承认的。所以,只要政治现象存在,就必定是多元主义的。政治的本质包含在这个问题之中:无数的个体能够以什么方式聚集在一起,他们能够做什么?

如此,为了说明某个政治现象,我们或许可以做如下区分:有时从某个视角看,我们看到的政治事物真的存在,有时它并不真的存在。例如,若我们把讨论和公开性看成西方议会民主制的两个基本原则,我们就会看见它具有真实性,至少在公开讨论被认真对待和执行的时候是如此。但是,“讨论”在这里是有着特殊的内涵的,即不受党派利益的束缚,不追逐利己主义的利益,这是讨论者应该秉承的共同信念。今天,我们都怀疑这种责无旁贷的信念状态几乎名存实亡了。不过,我们最后恐怕也不会去取消真和假、表面和实质的两分去观察议会民主制。因为,即便这种怀疑也是属于议会民主制的本质性方面,它并没有什么东西原则上禁止这一两分,相反,我们会借助探讨论证性的公开讨论的方式,探讨何谓“真正的讨论”中的公开性或何谓讨论中的“空洞的形式”等等状况之间的差别和联系。因此,从这个例子看,重要的是,具体分析怎样通过这一两分来进行政治概念论证的途径。

二、马克思政治哲学与两分法的联系

众所周知,有些人把马克思哲学混同于社会哲学或经济学,但我们并不打算说马克思哲学不是政治哲学。在我们看来,要理解马克思政治哲学,经常要对照另一种政治哲学例如古典政治哲学或现代政治哲学来理解。实际上,大多数哲学家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相关阐述都是通过两分来思考和言说的。这一点存在着广泛共识,但至于采用哪一种两分来思考和言说,那便众说纷纭了。这是因为有许多种两分,要把这些个两分梳理清楚看上去并不容易。

例如,按照流行的看法,真正的政治哲学都是沿着整个历史时间延伸的多种意义的传统。因此,我们可以从中概括出两种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概念:如果从传统与创新的两分来看,那么由于西方政治哲学传统肇始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主导了接下来的所有的政治思想。即便那些反柏拉图式的政治哲学也就可以用颠转或融合到柏拉图思想来诠释。换言之,马克思政治哲学概念就包含在柏拉图式的政治哲学的发展史与反柏拉图式的政治哲学的发展史之中;从纯粹形式的方面来看,这种概括虽然只是基于外在整饬的两分法,倒也是呈现出试图在同传统与现代相互纠弹中揭示马克思政治哲学性质的意图。根据列奥·施特劳斯对柏拉图式政治哲学史的精细研究来说:比较于前现代政治哲学的“清明”和“温和”,包括马克思政治哲学在内的现代政治哲学就令政治“走火入魔”了(“改变世界”压倒性地优胜于“解释世界”)。依施特劳斯的具体分析,假设前现代政治哲学具有一个基本的统一性,那么我们就可以把现代政治哲学基本上看做前现代政治哲学的反映。

也许,有人会问:这种一体化的理解没有危险吗?不同的政治哲学都用柏拉图主义或反柏拉图主义这个说法统一起来,它们之间的重要差异不依然伫立在那里吗?这些问题我们可以暂且不论,因为我们毕竟不可能避免概括和两分。否则.许多由与传统对撞而来的道理也就说不清楚了。试图重新解释政治哲学范畴的沃林就说,“传统的顽固性使得像霍布斯、边沁、马克思等,终究都接受了传统中如此之多的成分,以致他们既不曾摧毁传统,又未能将其置于一个全新的基础之上。相反,他们仅仅扩大了传统而已”。承认这种一体化的设想,或者更确切地从否定方面讲:不否认政治哲学家的原创得益于传统,这是所有理论创新之可靠无欺的经验基础。喜欢上溯到西方传统的源头思考问题的阿伦特说,尽管马克思把传统颠倒过来了,但是马克思政治哲学“并没有真正摆脱柏拉图的理念”。对阿伦特来说,“并没有真正摆脱柏拉图的理念”这句话意味着:西方这个柏拉图主义传统的力量对于西方人思想的控制,从来都和西方人是否意识到它无关。而且这之中的情形是,不管怎样,革命乃是行动者受到来自传统源头的伟大力量的激发,并始终从传统源头中吸取力量。

我们今天很可能会怀疑说,这些例证使人产生误解,以为马克思政治哲学并没有为西方政治哲学传统作出创新性贡献。如果果真可以像沃林、阿伦特描述的那样,把西方政治哲学论述的传统分为两种情况,那么它们尽可以一网打尽,称所有的政治哲学不是柏拉图式的就是现代式的,但不同的政治哲学的差异并不因此消失,我们仍然需要在政治哲学这个概念的基本根据和前提的基础上区分我们平常所识别的被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霍布斯、卢梭和马克思联系在一起的各种差异。如果有些人看到的马克思政治哲学“真的”存在于延续不断的政治哲学传统中,相反,其他人却不以为然,他们将马克思政治哲学理解为对传统的激进变更,那么我们就应该注意到,这两种情况是不对称的、不平衡的。问题在于,我们不是应该在传统与非传统中做出区别,而是在传统、时代、历史、经验或理想等等中做出区别。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强调政治哲学传统之顽强影响力的沃林却说:一个时代的政治经验从来不曾与另一个时代完全相同。政治概念和变化中的政治经验是个游戏过程。不同历史时代的政治理论家即使使用相同的概念,说的却是截然不同的事。因此,重要的政治哲学派别必有一些独特的东西。

我们还可以用另一种方式来说明传统与创新,这两分可以称为常规与特例的两分:我们认为,但凡像马克思这样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他延续传统的概念和范畴决不是要恢复传统,而是要在传统的框架之外重建历史过去的意义,并对传统的框架打入楔子。因此,在这一意义上,我们看到的马克思政治哲学已不再真正地、原初地指向传统,说它超越传统是正常情况,有些人看到的马克思政治哲学没有摆脱传统力量的束缚则是正常情况的偏离,即特例。这种有关正常与特例的特定的两分有种种特点,马克思自己会用特别的词汇来说明他的政治判断与传统的关系。例如,马克思对传统的批判的有关说法是,“一切已死的先辈的传统,像梦魇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1848年的革命只知道拙劣地时而模仿1789年,时而又模仿1793—1795年的革命传统。像一个刚学会一种新语言的人总是要把它翻译成本国语言一样;但只有当他能够忘掉本国语言来运用新语言的时候,他才算领会了新语言的精神。“在观察世界历史上这些召唤亡灵的行动时,立即就会看到它们中间的显着差别。”马克思对传统批判的这一根本感觉是:一方面,他感受 到如“梦魇”、“亡灵”般的传统的持久的影响力,另一方面,当他说忘掉传统就要像能够忘掉本国语言,才算领会了新语言的精神一样时,他显然更看重对传统的超越。

这里,马克思给传统一些特别的叫法:“梦魇”、“亡灵”等等,带有“并不真的存在”这个特别的寓意,但他没有给正常看到的情况什么特别的叫法。在马克思眼里,每一个重要的政治哲学派别开启新风尚和摆脱传统的情况实际上是属于常规。给正常的情况赋予特别的称谓纯属多余。这个例子也是告诉我们,柏拉图追问正义,卢梭宣称人生而自由,马克思提出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都是对封闭于既定思想的解放。所有这一切看起来完全就好像人类在一种特例情况下允许了一些他们的传统禁止自己做的事情。这也意味着在政治概念和变化中的政治经验之间的各种各样的游戏中,我们不能以为有“游戏”这个词,就认定但凡我们“游戏”的事物就必定有共同点,或者我们是由于它们的共同点例如它们要求尊重某些政治规则而把它们称为游戏。因为众所周知,游戏的意义与其说在于其内容,不如说在于其游戏本身。因此,对于马克思政治哲学而言,在政治概念和变化中的政治经验之间的游戏过程中,重要的是看到它们中间的显着差别。究极意义而言,政治哲学问题,是对差别的尊重。

三、真正的共产主义与新唯物主义的联系

我认为我们最好从马克思政治哲学所探讨的问题的个别性而不是从政治哲学学科或传统来了解它。那么什么是马克思政治哲学所探讨问题的个别性呢?对于一位像马克思那样生活在整个工人运动以实现共产主义要求的哲学家来说,政治哲学的当务之急是将社会秩序的激变、社会秩序的现行颠覆、运动的解放者客观化,而马克思同时就成为新唯物主义者。在这样的意义上,科学社会主义不仅有经济学的基地,而且是同样立足于哲学世界观即唯物主义之基地上。在后一方面,马克思深受英、法唯物主义的影响,但作为一位革命者,他在探索使每个人都有社会空间来展示他的重要生命表现的条件的彻底性方面却远远超过了他们。

按照通行的想法,共产主义是一种“以科学预言的相反形式坚持着信仰的特征,坚持着‘对人们希望的东西的某种信赖’”(卡尔·洛维特语)。就是说,共产主义也是把彼岸的圣经信仰彻底此岸化。这么说来,人们也把凭借纯粹人类的手段在尘世建立天堂的学说当做共产主义的逻辑基础加以看待。在我们看来,这确实就是马克思声称在《共产党宣言》里所做的事情:用纯粹人类的手段消灭国家、消灭阶级等等。但肯定不能由此说马克思把圣经信仰世俗化了。在这方面,自然有其他人作为代表。我们将扼要地把旧唯物主义同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作一个对比。在这里我们只需大略地叙述一下霍布斯的人观和法国唯物主义的人观。

我们看到,霍布斯所声称的知识和观念起源于感性世界的观点,消除了培根唯物主义中的有神论偏见。但他又保留了圣经起源的思想习惯。他建构国家的起点是对自然状态的恐惧;其目标和终点则是文明国家状态的安全。令人惊奇的是,他所展示的国家,也即被其描述成一台纯粹的机械发明机器,也相当于人之机械观念放大了的镜像。他将人类生活固化为一种基本的两分:自然状态下的类人狼之无法控制的傲慢和激情的生活,与社会状态中人仍然保留了自然状态中意识到的互相和共同的恐惧的生活。在政治中,人们面对的是敌人。正当社会秩序的建立无它,仅仅需要的是细密精巧的制度(所谓无法则无罚)。政治现代性的结果是,国家几乎总是使得人们团结的期望落空,因为它自身就是使得人们疏离的象征。我们清楚地看到,仅仅提及国家的机械化和人的机械化就会令人想起环境造就人的法国唯物主义神话。但是,不同于霍布斯“漠视人”的唯物主义,在一些法国唯物主义者那里,人是自由的,但人之不自由的意象构成了正当社会秩序建立的另一面。由于法国唯物主义强调人性本善和人们天资平等,并迎合正在到来的机械—工业革命,立法者和教育者形象就压倒和盖过了所有其他关于国家的建构。不管它们是否确切,此后,法国唯物主义的许多刻画都成了非常流行的话,比如,人最需要的是人;美德就是为组成社会的人们谋利益;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法国唯物主义者的一些观念,比如,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他们在自己世界观范围之内作了如此彻底而系统的思考,以至于在晚些时候,这些思考作为比较有科学根据的法国共产主义者之政治实践而产生理论效果。

但在马克思的着作中显然可见的是,法国唯物主义者在关于唯物主义的概念上并不与马克思一致,正像这里的共产主义学说一样,其本质也不是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学说。这里马克思所说的要义是:共产主义,即真正的集体能够把一切超越于政治的差异不再通过国家这个中介结合起来。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马克思用一对基本的两分来设想人类社会,即“‘市民’社会”与“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这一基本的两分分别被当做了旧的与新的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奠定唯物主义之上的这种着名的两分的内涵是:旧唯物主义把基于自身保存的单个个人的力量当做政治正当性、现实性,与此相反,新唯物主义根据社会力量来衡量人的天性发展之正当性、现实性。进而言之,法国唯物主义学说虽然与19世纪英国和法国的“现实的人道主义”和“共产主义”之间具有联系,但却暴露了它的哲学基础之强烈的还原论及其个人主义特征,这个特征无法在其哲学基础之内消除。因此,我们有理由提出这样一个更深入的结论:法国唯物主义的确也“把唯物主义学说当做现实的人道主义学说和共产主义的逻辑基础加以发展”,但它与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建构没有可比之处。因为它无法打开一扇通往充满希望的未来秩序的大门,在这个秩序中,人们认识到自身固有的社会力量而不再以敌对的双方之间冲突即政治力量的形式组织起来,人们将能够过上真正属人的生活。也就是说,只有到那个时候,唯物主义才真正同共产主义联系在一起。

然而,今天在这里,要公正地对待马克思政治哲学带来的变化,也许如果不借助现代性政治便无法想出这种巨大变化的可能性。这里,我仅仅限于讨论马克思对政治解放幻象的揭露:只要是稍具辩证法头脑的人都不会一般地否认现代政治哲学标举的自由、平等和博爱之间不能分割的统一性,它们是相互作用的,因而也不能一般地否认自由、平等和博爱。然而,自从把个人财产权作为民主政治的基础开始,就注定了自由、平等被狭隘化了。自由被狭隘地理解为个人追求财富的权力,平等则被狭隘地当做政府分配财富的权力。而博爱则是被当做奇迹,因为它并不能被法律制度规定的。因为它触及差异性问题以及这些单个个体在同一个政治进程内如何共存的问题。简言之,从何处开始就得与敌人面对面的本质性边界问题。因此,人们从来不会将通过友爱的解决方法与通过集体占有生产资料的解决方法相提并论。这里,对于我们来说有个至关重要的政治哲学基本问题是:政治集团是否一定源于并基于斗争?假如我们考虑到那些与马克思的自我理解相关的陈述,在此必须敢于说出这个可能将我们引入歧途的词——友爱。我们知道通过友爱来解决政治和社会异化是困难的。为了反驳友爱这个词的唯心主义的政治用法和宗教用法,我们在这里无须重复大家都已知道的马克思的观点。可是,谁说在政治的理解上马克思还不曾使用它?正如阶级斗争曾将我们不幸地封闭于阶级意识;同样,友爱,也曾与政治严格分开;因此,当我们说必须恢复马克思的斗争哲学的可争议性时,我们的意思是:有两种指涉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概念:友爱政治哲学与斗争政治哲学。这种两分不是马克思政治哲学与非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区别,而是在普遍超越观念方向上,亦即在共产主义这个词应有之义上,找到了马克思政治哲学与之如琴瑟般的和谐。至于这两种政治哲学在马克思那里的联系,还需要在别的地方详尽地加以阐述。

政治哲学论文: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思想在高中政治教学中的运用

普通高中政治教学本身就涉及许多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思想内容。作为高中政治教学工作者,我们如何将这些哲学思想运用到教学实践中,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结合多年的教学经历,分析一下在实际教学中,应如何以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和内外因辩证关系的原则,并阐述它们对高中政治教学的指导作用。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真理和科学理论正确地反映了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能够指导人们提出正确的实践方案。因而,理论联系实际,成为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

现在,高中思想政治实行新课程、新教材,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方法仍然没有过时。然而,课程标准变化了,教材变化了,即教育理念变化了,因而这一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也应该被赋予新的内涵,或需要更加全面地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方法,那就是:在具体做法上,要做到从实际到理论,是从实际、生活中概括出理论,抽象出理论,而不只是用实际去说明理论。这样,才是真正的坚持了实践第一的认识论精神,才是全面的坚持了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就高中思想政治课的课堂教学而言,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高中思想政治课的性质、任务和特点,课堂教学必须坚持全面的观点、联系的观点,实现获取知识、发展能力和提高思想品德素质三者的和谐统一。

高中思想政治课的课程标准序言指出: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以邓小平理论为中心内容,简明扼要地讲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哲学和政治学的基本观点,以及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常识。它是根据教学理论和学科知识的逻辑关系组织起来的完整体系,并通过独立教学形式,实现其教育功能,其深刻的思想性是以知识的准确性、科学性作为前提的。能力通常指个体适应并胜任某一活动和调节自身行为的心理可能性和现实性相统一的品质。个体的某种能力,不仅表示一种具体的心理过程和状态,而且表示一种具体的心理活动水平。在现在的社会,因为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呈现了指数形式增加、更新周期短的特点,随之而来的则是科学技术的信息化、数字化、电脑化、生态化等特点。因而,这就使人类在实践上有了更高规模的广度和深度,从而也对现代人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就是为什么要对学生能力的培养特别重视的原因。

中学思想政治课不同于其他学科的显着特点就是它既是智育课又是德育课,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渠道,它担负着培养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素质教育的任务,这是其他学科或学校其他教育活动所替代不了的。

教与学,师与生是贯穿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的最基本的一种关系。教与学、师与生各以对方的存在为自身存在的前提,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双向关系,是主导与主体的关系,二者统一在动态的教学过程中。所谓教师的主导作用。是指教师在教学中处于指导者、组织者和教育者的地位。教师遵循学校的培养目标和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与特点,对学生进行施教和指导,促进其素质的全面发展。其次,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学生在课堂教学中应当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学习。学习就是对知识和方法的内化过程,而这种内化的先决条件是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学生主体的能动作用,促进学生主动、生动、活泼地学习,这正是素质教育赋予课堂教学的主要任务。从哲学角度看,师生关系是内外因的辩证关系。在课堂教学活动中,学生是内因,教师是外因,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也就是说,教师是否真正发挥了主导作用,表现在学生是否具有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教师的主导作用发挥得越好,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独立性和创造性也就越强。反之,没有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学生内心不启动,教师的主导作用也必然会落空,也就不会产生积极的教学效果。所以,只有教师与学生、教与学之间协调活动,双方紧密配合,使学生真正获得学习的主动权,才能优化课堂教学过程,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发挥“主体与主导”作用的基本要求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要积极地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并且要注意学生的主体作用,要从根本上做到外因诱导与内心启动相结合,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提高教师对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牢固地树立起素质教育观。

其次,激发学习兴趣,师生心理同步。“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只有当人们对于即将获得的知识有兴趣时,才会带动自己认知的需要。认知需要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人体当中对于学习的一种内驱力,是指使人们去学习的一种动机。当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困难以及挫折时,它会激发学生面对此积极勇敢的面对,不退缩、不畏惧。

再次,课堂教学交流多向化。从信息论角度看,课堂的教学过程是一个以教师与学生作为输送者和接收者的两个媒介,以此来接受信息的传递,使信息可以顺利地完成输送的过程,即师生之间,生与生之间。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应该积极地成为教学信息传递的中心,促进学生之间的互相传递,在课堂上尽力调动学生对于学习的积极性以及主动性,以此来强化学生在课堂上的主体地位。

政治哲学论文:中共群众路线的政治哲学基础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很有必要,尤其是活动中的为群众办实事、抵制腐败等做法也很好,因为党要管党,就需要经常整肃队伍、发扬成绩、纠正错误、与时俱进,以巩固政权基础、提高执政能力。不过,群众路线并不仅仅是党和干部为群众做好事的善举,更是中共自身的政治品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功能属性;走群众路线也不仅仅是开展各种活动,而是中共一以贯之并随时随处的基本工作方法。因此,要使群众路线持续有效,还有必要进一步提高群众路线理论认识的自觉性,尤其是必须说明群众路线的政治哲学基础。

事实上,群众路线是的发明,并在长期实践中逐渐成为中共制定路线方针和政策策略的根本出发点和指归,同时也是中共对马克思主义的创新性理论贡献。因此,群众路线既不是权宜之计,更不是实用主义,而是具有明确的政治哲学基础的政党理论及其实践策略。从学科角度讲,政治哲学与政治科学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的价值导向和规范要求,也就是说,政治科学侧重的是对事实如何的描述,而政治哲学强调的是对事物应该如何的导向。因此,指明并阐述群众路线的政治哲学基础,具有指导群众路线实践(包括当前的教育实践活动)的理论意义。大体说来,这种政治哲学基础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价值论、本体论和方法论(及其认识论)。

一、价值论:共同事业

从学科分类来讲,价值论有两种含义。一个是政治经济学关于劳动价值(value)的理论,另一个是指作为人文社会科学本身的基本范畴的价值论(axiology)。前一个理论主要研究劳动能够、并如何具有什么作用,以及这种作用能够、并如何用来等价交换,也就是值多少钱。后一个理论主要研究人文和社会领域自身的价值,也就是人们为什么需要、并如何判定好的理想,以及各种好的理想的等级或重要性,所以这个理论也叫做“价值哲学”。

不难看出,上述两种理论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关于什么是“值得”及其衡量方法和标准的研究。群众路线既是值得做的好事,也是道义为善的理念,但它基本上不涉及劳动价值问题。因此,从分类学角度讲,作为群众路线政治哲学基础的价值论应该属于上述后一种理论,通俗地说就是实行群众路线的“值得”与否及其衡量标准。显然,几乎没有人怀疑实行群众路线是“值得”、甚至是应该的、必须的,但现在的问题恰恰在于,对于这种毋庸置疑的支持因素或根据、也即衡量标准往往是片面的。换句话说,提出价值论层面的政治哲学基础的主要现实意义,就在于指出和纠正群众路线认识方面的这种片面性。

上述片面性,就是作为价值针对的“值得”的单方面性,在认识上主要有三种体现。其一,由于群众路线具有实事求是的特性,坚持群众路线有助于(甚至才能够)制定正确的路线和政策并取得预期胜利和提高工作绩效,所以中共必须采取群众路线。其二,由于群众路线对群众(作为主体)或者社会(作为主体条件)是有好处的,比如能接受更好的服务、得到更多的利益(或实惠)、以及能对中共和政府实施更有效的监督等,所以应该执行群众路线。其三,中共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所以必然实行群众路线。这三种看法的共同结论,就是指群众路线是值得的。但是,这三种看法分别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的。“其一”是从中共角度讲的,叫做只有采取群众路线才能达到目的;“其二”是从群众角度讲的,叫做只有实行群众路线才能得到好处。“其三”也是从中共角度讲的,叫做因为中共是为群众服务的所以它要走群众路线。

上述三种看法都是对的,也都符合事实。但是,如果价值针对的“值得”仅止于此,仍就是一种片面性,因为它们不仅都无法回答“为什么”值得,而且都是各用各的标准,所以逻辑不一、衡量结果缺失真值。就“其一”的标准来讲,或者是中共的政治导向根据不足,或者是中共的政治品格缺乏特性,所以或者不能说明必须达到目标预期和工作绩效的理由,或者无法区别为什么只有中共而不是其他什么政党必须实事求是。就“其二”的标准来讲,或者是一种实用主义的交换,或者是一种民粹主义的预期,所以或者不能回答当需要群众忍受牺牲的时候群众路线是否仍然“值得”,或者群众路线就只是中共单方面的责任。“其三”的标准明显是一种自我循环论证,而且也是针对中共的。不过,相对说来“其三”的问题涉及到中共自身的政治性质,所以为了避免重复,将此放到下面本体论再一并分析。

由上可以看出,如果仅仅从中共或群众任何一方来看问题,得出“值得”的根据都是不全面的,而且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但是,即使将这两方面(包括“其三”)加起来或者结合起来,仍然难以避免片面性,因为所谓片面性指的是缺少了对中共和群众都是“值得”的同一标准。换句话说,群众路线对于中共和群众应该是同等价值的,否则或者就是中共不值得搞群众路线,甚至搞群众路线也是假的,是收买人心;或者就是群众无需对群众路线负责,只需要坐等从中获益。

这个同一的标准就是做人的价值。

从服务对象来讲,群众路线之所以要坚持实事求是的价值根据,在于“以人为本”。但是,人是具有能动性的,任何好的理想和行为也是针对人而具有真实含义的。说过,世间人是第一可宝贵的,但他在这句话后面紧接着说的是,只要有了人什么奇迹都可以创造出来。所以,人的可宝贵性并不仅仅在于是一个属人的活物,而在于可以去做有意义的、符合好的理想的事情,叫做创造奇迹。换句话说,中共和群众都是群体的人,也都是个体的人,它们共同的事业使得群众路线具有了“值得”的价值。事实上,对于这个道理还说过很多类似的话,比如一个人能力有大小,但只要有了这点精神就可以成为高尚的和有益于人民的人(比如见《纪念白求恩》、《在中共八届二次全会上的讲话》等);又比如,从具体的导向来讲,人还需要具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否则就等于没有灵魂(比如见《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

因此,中共用群众路线来保证自己预期目标的实现是真实的和必须的,群众路线为群众服务也是真实的和必须的,所以都是“值得”的。但是,如果中共和群众这两方面都能够将“值得”的选择诉诸于群众路线,必定因为还有一个对双方都适用和都必须的同一衡量标准,至少逻辑上讲是如此。这个标准就是做人的价值,作为群众路线政治哲学基础的价值论,就是指中共和群众都应该具有的共同理想。事实上,也只有具备了这个政治哲学基础,以人为本才是可理解的和真实有效的,群众路线也才是值得中共和群众共同维护和实现的好的理想和事业。

二、本体论:利益代表

本体论是西方哲学的术语,17世纪初开始采用的,英文是ontology。不过,至少由于两个原因,学术界对本体论的含义理解并不一致。一个原因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极少使用这个术语,所以就把它当成关于世界本原或本性问题的研究。另一个原因在于大多数词汇都不止一个意思,专业术语也是一样,所以就可以根据研究者的需要做有选择的、甚至含义引申的使用,比如“艺术本体论”之类的说法。因此,作为译名,应该防止对“本体论”作单义化的理解,但是作为专门的问题来使用,其含义却不可随意模糊。我比较倾向于认为本体论是研究存在问题的,包括存在的不同层次和形态。①事实上,关于本原或本性的追问之所以有意义,也是因为有“存在”存在着,即使所言说的是“无”,这种言说、以及这个“无”作为能够言说的对象必定也都是一种“存在”,或者是对于存在“‘存在’ 存在着”的逻辑证明。

因此,本体论要说的存在,主要就是指性质的规定性,也就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属性和形态。群众路线是中国特色,是中共做事情的出发点和指归,所以具有党性的本体论性质,从政治哲学的角度 讲,这个出发点和指归就叫做群众观点,也就是群众路线得以存在或成立的政治属性或特性。

在《论党》的小册子里,刘少奇把中共的群众观点概括为四个方面,即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观点、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以及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毫无疑问,这四个方面表明,群众观点是中共特有的政治品格,也是中共政党理论重要的创新内容和构成部分。但是,正因为群众观点的质的规定性,或者说,正因为中共是为了群众才实行群众路线的,群众路线也就不可能是对象性的,好像党和干部要如何善待群众似的。事实上,正由于群众路线作为非对象性的政治行为的根据在于群众观点,所以中国才能够实行代表制,中共才有理由称自己为“三个代表”。反过来说,如果群众路线本体存在的规定性指的不是这种非对象性的利益代表,那么中共和群众就仍只能是对象性的契约关系,叫做人和纳税人的关系,但是这样一来,群众路线就没有自身的政治特性或质的规定性了,因为从这种对象性的契约关系来讲,资本主义国家早就有一种群众路线了,叫做资产阶级民主。

经常见到一种看法,说中国的代表制是在西方民主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因为不符合事实。西方民主制度的核心是代议制,其质的规定性是政治权利的市场交易;而中国代表制度的质的规定性是在根本利益体现方面的唯一和排他性形式。因此,西方民主制度根本没有“代表”的性质。如果说,民主制度都要实行选举的方法,所以都有选出来的“代表”,那么,这种代表在西方是一种量的交易,在中国才是质的规定。所谓量的交易有两层含义,一是部分权利的让渡,另一是比例分配的多与少;质的规定也有两层含义,一是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另一是权力执掌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因此,尽管掌权的群体总是少数,但在西方这个少数就只是一种量,他们虽然为多数(即选民)做,却只是代表他们自己。中国则不同,少数的代表资格并不在于量的多少,而在于他们与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这是一种唯一性和排他性的逻辑,就是说,这个少数如果有做得不好的地方可以自己来改正,但决不允许让给别人(也就是中共以外的政党或团体)来做。要想使唯一性和排他性的逻辑成为现实,尤其是能够自我完善并得到群众认可,就必须实行群众路线,所以这种利益代表的逻辑,就是群众路线的本体论。

群众路线是非对象性的政治行为,所以中共和群众的关系才具有利益代表的本体论基础。但是,这种非对象性指的是一种逻辑关系,而不等于可以将中共混同于一般群众。恰恰相反,非对象性的根本利益代表是一种矢量,并具有明确的导向、目的、以及形式。对此,最为形象的比喻,就是说的种子和土地:“我们共产党人好比种子,人民好比土地。我们到了一个地方,就要同那里的人民结合起来,在人民中间生根、开花。”[1]1162种子和土地是不同的东西,但生根开花才是两者共同的导向、目的和形式,而正是在这一点上,群众路线的本体论根据和上述价值论需求是高度一致的。

由上分析就不难看出,前述价值论指出的“其三”衡量标准或认识之所以是一种偏向,就在于它违背了群众路线的非对象性本体论逻辑,因为这个逻辑在于,并不是由于中共为了群众才走群众路线,而是它不走群众路线就不叫中国共产党。换句话说,虽然不能排斥其他什么政党也可能是为群众服务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唯有中共的政治品格才要求为群众服务和走群众路线这两者具有非对象性的本体论逻辑关系,叫做利益代表的唯一性和排他性。

三、方法论(及其认识论):民主机制

群众路线当然是中共制定并实施路线、方针和政策的一种方法,也是一种策略,所以方法论(methodology)就成为群众路线政治哲学基础的又一个根据和因素。但是,群众路线又不仅仅是手段意义上的方法,而是对方法的认识,所以这种方法论又有其相应的认识论(epistemology)因素。这种方法论及其相应的认识论结合在一起所表示的核心含义,就是中共所创立的民主机制。换句话说,群众路线的方法并不是一种中性的工具,而是以其价值论和本体论基础为原则的特定的民主机制,并体现为对群众路线具体方法的三个基本要求。

第一个就是调查研究。早在1930年5月,在《反对本本主义》中的第一节标题就是“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并在1931年4月又补充说:“我们的口号是:一,不做调查没有发言权。二,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2]109,118后来,中共党内多次有过反对这个口号的意见,说它是“狭隘的经验论”,则一再坚持这个口号,说他不但不悔,而且“仍然坚持没有调查是不可能有发言权的”。[3]791其实,这里争论的根本不是同一个问题。反对的意见认为,发言权是每个人的民主权利,和调查与否无关;而坚持的是所发之言的真实性,也就是对群众的了解与否及程度深浅。因此,调查研究对群众路线来讲是一种新型的民主机制,既不同于一般的所谓科学研究(包括实地考察),更不是没有原则的所谓民主权利。不难看出,从调查研究旨在解决替谁说话这一点来讲,其方法论特性与前述的价值论和本体论是高度一致的。 第二个是要让群众明白。在很多地方不厌其烦地说过,中共的政策不仅要使领导者知道,也不仅仅要使各级干部知道,还要让广大群众都知道;要善于把党的政策变为群众的行动;要使群众认识到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因此,必须在政策执行和实施之前就和群众讲清楚。(比如见《关于工商业政策》、《对晋绥日报编辑人员的谈话》等)这些要求看起来都是一些工作方法,甚至是达到目的的策略,但它们之所以可行并且有效,仍然在于中共的党性。一方面,中共一直说从不隐瞒自己的观点;另一方面,中共说自己没有一党私利,所以党的利益高于一切的道理就在于它与最大多数人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换句话说,让群众明白也是一种新型的民主机制,明白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做事情,而不是所谓的知情权,更不是每个人拿了这个权利来大家争吵不休。因此,作为一种方法,让群众明白的要求看起来简单而明智,实际做起来却很困难,因为如果没有作为党性原则的群众路线方法论基础,假、大、空和各种形式主义是难以避免的,即使在当前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也是如此。

第三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用的话说,就是“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这个“来”、“去”过程所表明的,就是群众路线方法论和认识论的[:请记住我站域名/]统一,所以接着说:“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就是“一般和个别”以及“领导与群众”的结合。[3]899同样,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更是一种新型的民主机制,而且是民主在目的与手段上的一致、内容与形式上的一致。与让群众明白一样,这里讲的民主也不是所谓一人一票的权利,而是不同的民主机制。中共和群众都是人民的范畴,所以共同对人民的敌人实施专政;中共在实行党内民主的同时,对于党外民主的基本方式就是群众路线。因此,多次指出要反对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既不要在群众没有觉悟的时候搞强行冒进,更不能在群众要求前进的时候做尾巴主义(比如见《改造我们的学习》、《论联合政府》、《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组织起来》等)。

上述三个方面只是新型民主机 制对群众路线方法的基本要求,或者说,体现了群众路线方法论(及其认识论)基础的主要内容。相对说来,理论上理解这种方法论与前述价值论和本体论的高度一致性并不困难,难的是将这种方法论正确有效地运用于群众路线的实践。教育实践活动只是这种实践的具体方法之一,而就现在的情况来看,特别要避免的应该是形式主义和尾巴主义,尤其是一些说法或做法,看似不过是随意的习惯,其实却反映出对于群众路线导向的不自觉。比如,“群众”和“人民”本是中国新型民主机制的政治术语,大致是为了区别于“公众”和“公民”,同时也为了表明中共和干部都属于“人民”的范畴,但是现在却极喜欢使用“老百姓”和“百姓”的说法,表面上好像是一种亲民的关心姿态,其实已明显体现出了用语者自己的居高临下。事实上,对于导向来说更重要的是“到群众中去”,因为如果不加分析、不做集中、不更正确,那么从群众中来又到群众中去不仅就是一种浪费,而且是对群众路线本身的腐蚀和败坏。注释:①比如可参见刘立群:《德国思想与文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本体论’译名辨正”一文

政治哲学论文:论政治哲学视野中的“日常生活审美化”

对于一贯喜欢望文生义的中国学人来说,对于“日常生活审美化”进行的探讨,人们想当然地把它当成是一个审美和美学(包括文艺学)问题。把“日常生活审美化”和美学困境联系起来,这当然也算是一个敏锐的观察,但呈现在这样的“审美”凝视的目光中的,也只是“审美”的某种平面上扩展和“增量”。就“日常生活审美化”成功地虏获了它的赞美者,使他们再也看不到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视野之外的任何东西这一点来说,它确实是一个问题,或者说,在更大的范围内,正是“日常生活审美化”本身的意识形态效应和问题症候之所在。按照施特劳斯的看法,政治哲学涉及的是关于“完美政治”的问题,而后者又指的是一个有目的的社会生活的整体而非后者的局部性的派生物[1],所以,既然“日常生活审美化”不可避免地关系到整体性的“日常生活”和“人应该如何生活”这样的政治哲学的核心关怀,那么它在更大程度和更基本的层次上,涉及到的是政治哲学问题,至少与之产生大幅度的问题交集。实际上,就中国当下的历史条件而言,“日常生活审美化”正是作为政治哲学思维和政治哲学问题的某种症候出现的,因此,从政治哲学视野出发,就不是观照“日常生活审美化”的诸多“视域”和“范式”之一,而是其绝对的对立面,这就使这种观照带有了终极性和包容性。

一、作为政治哲学问题症候的“日常生活审美化”

在没有任何的伦理规定、文化理想和政治目标的情况下,一个国家和文明共同体就会只剩下纯粹的经济契约、经济关系和经济网络,以及它们之间的自给自足和内部循环的自律性——从某方面的观点看来,这个上帝般全知全能的经济世界已经够了,它通过“市场”和经济手段就可以解决人类生活的一切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日常生活审美化”不是对于康德以来的经典美学的终结和颠覆,而是康德美学自身逻辑的片面伸展和极端性表现。它是康德的先验哲学所表征的经济自由主义逻辑的一种大幅度的量的扩张,同时也是对于自由主义的终极性论证;它不仅仅停留在私人生活和人的感性领域,而且也要全面地占领一些人臆想中的“公共领域”,从而整体上是对于某种生活伦理和生活组织方式的含混的表述和迷离的赞美。一些对于过往年代的记忆苦大仇深的人,看到这样的“日常生活审美化”所带来的消解性和解构性力量而兴奋不已是可以理解的,不过这样的兴奋不应该淹没我们的理智和对于当下文化现实的真实感。“日常生活审美化”并不像人们所乐观地估计的那样,是一种感性的全面解放,至少,它在一方面是解放和释放的同时,另一方面也同样是对于感性深层次的压抑和体制化——再次的体制化和再次组织。由此它也并不只是一个艺术和审美问题,因为它同样使得艺术和审美成了问题,面临根本性的困境和危机: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这个审美化的普遍过程,仅仅是以审美手段把精神生活的其他领域也私人化。当精神领域的等级体制瓦解时,一切都变成了精神生活的中心。然而,当审美被绝对化并被提升到顶点时,包括艺术在内的一切精神事物,其性质也发生了变化,成了虚假的东西。

施米特在上世纪20年代的论述,在今天的中国问题上看起来是那样地切中要害,这反过来恰恰为我们当下的历史情境和历史条件作出了精确的定位。审美从来不是像它看起来、尤其是以“审美”式的眼光看起来那样,只是一个超脱的、纯粹的形式关系,美本身也从来不只是一种形式化的东西,甚至一种“形式的形式”(席勒),它从来都是处于具体的文化内涵和实质性的价值内容的规定性当中的。如果审美背后的这种文化价值的具体性,被扩展为一个空前抽象的普遍性层面,那么,这种抽象的普遍性要么本身是一种危机的表征,要么这种抽象普遍性背后仍有着具体的价值内容和价值指涉——在具体的历史情境下,这两种情形当然也可以共存。实际上,“日常生活审美化”它所赞美和合法化的,正是这种摆脱了任何价值重量和价值关涉的抽象的普遍性和失重的空洞性本身,是对于审美关系、价值论关系的抽象性和空洞性本身的纯粹直观和赞叹。因此,它就达到了对于日常生活的这样一种判断:“日常生活”本身已经无关于“好”与“坏”的价值判断,无关于从人性和价值本身出发的“好”与“坏”的判断。这里于是只剩下了纯粹物的标准、物的关系和物的法则,只不过它被抹去了在工业时代、机器时代的阴郁、冷漠,涂上了一层叫做“审美化”的薄薄的亮光和轻快的色泽。在这里,所谓“美的原则”就是“物的原则”。作为“需要的体系”的生活伦理和生活组织,现在纯粹经济化和物质化了,它作为经济主义的“自律性”的体系,现在变成了“自我需要”的体系:“需要”需要“需要”,“物质”消费“物质”,需要和消费本身已经失去它的生活和生存方面的根源和基础,变成一种空洞的形式和仪式化的东西。这里头确实有着物质生产丰富和某种社会生活变动等方面的因素,但却绝不是仅仅“审美化”那么无辜和值得乐观。在这里,可以看到某种比之于艰难的生存环境和赤裸裸的经济关系条件下更大的价值空洞和虚无性,一种更加接近于末世癫狂和歇斯底里式的脆弱性和危险性。

胡塞尔在20世纪早期提出“生活世界”的概念,在现象学的语境条件下,其用意一方面旨在反对科学主义、实证主义,另一方面反对历史主义、相对主义。科学主义、实证主义否定了价值问题,历史主义、相对主义主张价值问题只是相对性、临时性的问题,前者使生活成为机器,后者使生活成为碎片。胡塞尔的思路,实际上肯定了生活世界本身的价值实质性,和关于生活、价值问题本身的真理性(也即否定了历史主义和相对主义),至少是为这样一种思维路径留出了空间。作为胡塞尔的弟子,施特劳斯的问题性实际上与此内在地相关。出于施特劳斯式的政治哲学视野,任何政治活动实际都不可能离开关于“更好”或“更坏”的情况的考虑,而在权衡“更好”与“更坏”的情况时,不可能不考虑“好”或“坏”本身的问题。因此,从苏格拉底以来,政治哲学的根本问题,是对于最好政体或最好社会的探求,或者对关于最好政体或最好社会的学说的探求:“它们指向关于好或坏的知识,或更为准确地说,它们指向关于完美政治的‘好’(好的社会的本质特征)的知识。”这也就是说,政治哲学不仅根本不可能离开价值问题,而且本身就是某种价值论(以及以之为前提的社会科学)的元问题。如果我们还能够对于社会生活和政治社会以目的论的方式进行一种理性化的理解和认知,那么政治哲学将永远是一种前提性和根本性的东西,政治哲学对于思想者来说,将是“一个永恒的诱惑”。

因此,“何为最好政体或最好社会?”这样的苏格拉底-施特劳斯式的问题性,本身即使没有答案,也仍然是结构我们的生活体制和政治现实的实质性力量。因为说到底,政治不是采取何种理论、何种答案的问题,而是如何去生活的问题。政治哲学是在理论与实践、观念与生活二者之间的临界面上,对此两方面关系的一种强化表达,它将此两个层面之间的关联与冲突的关系突出地展示出来。政治哲学最大程度地将“实践的哲学”和“哲学的实践”这两个层面的问题维系于一身。在这样一种问题张力中,施特劳斯将现代性的危机归之于政治哲学的危机,更赋予了这一问题以一种宏大的现代性历史批判的维度。在施特劳斯看来,现代性的根本危机就在于人们已经认定,人类不再能够理性地区分“事实”和“价值”,不再能够区分好的价值与坏的价值,不再能够根据自己确信的目标来理解政治社会,于是实证主义的政治哲学和政治科学由此诞生。根据这样的政治思维和政治哲学,社会生活和政治组织原则不再能够凭借某种价值目标来进行规划和设定,而完全变成了一种抽象规范形式的自我参照的 、实证主义的“合法性”体系。这样一种情形,无疑在现代自由主义政治那里得到了全面的实现。根据施米特的见解,鉴于自由主义、包括自由主义的政治概念和政治思维本身就是一种经济理性和经济思维的体现,经济由此最终变成人类生活的中心和最重要的东西,经济原则、经济法则和经济逻辑,终于成为生活世界和政治社会的或显在或隐蔽的根本律法。作为实证主义“社会科学”的政治哲学和政治科学,都只是这一切问题本身的表征和再现,根本不能寄予什么希望。在此前提下,施特劳斯于是以一种极端的方式,将现代性的危机归结为“政治哲学的危机”,这实际上赋予了政治哲学以摩西律法的地位——即使不是肯定性、正向的律法,也是一种否定性的反向律法,以此构成对于解除了任何观念和价值理念负荷的、尼采描述过的“末人”式生活方式的根本性对抗。施特劳斯的政治性,不是因为他的政治哲学的观念内容是政治性的,而最终在于他赋予政治哲学和哲学思维的这种律法力量和伦理性质。或者说,施特劳斯的“显白教诲”是哲学的,“隐微教诲”却是戒律性质的,或者说,他的“显白教诲”是疑问式-哲学式的,“隐微教诲”却是肯定式-政治式的。这不是不同部分之间或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关系,而是不同层次的问题。施特劳斯、以及上述的施米特至少使我们明白,不仅观念的内涵,而且观念的秩序和观念的形式,会在同样、甚至是更大程度上影响生活组织和生活世界的构成。

从这样的政治哲学视野出发,我们可以将“日常生活审美化”看成是一种问题症候,那就是作为日常生活组织原则的伦理和政治法则,彻底变成了经济主义中立性的、“超功利”审美问题,价值问题以及政治理想、政治目标的问题,彻底变成了经济自律及其内部循环的“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在施特劳斯看来作为现代文明根本性困境和问题的东西,现在被以“审美化”的方式,优雅地加以合理化、理想化了,并且还获得了静态观照的“审美距离”:“在纯粹的审美领域,无论宗教、道德、政治的决断,还是科学的概念,都不可能有立足之地。但确实存在着这样的局面:一切重要的对立与分歧,善与恶、敌与友、基督与敌基督,都能变成审美对比,变成小说情结的手段,能够从审美角度被融入艺术作品的整体效果。”只不过,这种距离是作为对于“崇高”客体——日常生活组织和生活世界——无法把握的消极形态和消极后果出现的。当人们遭遇“日常生活审美化”的时候,就像是康德哲学中的认知理性与“物自体”的关系,恰恰表明“日常生活”已经完全处于“审美关系”之外,处于我们的理性认识和实践占有能力之外。因此,这里应该做的是先考察一下我们的认知和实践能力本身出了什么问题,而不是急于赞美这个“审美化”的世界如何如何。这和认知方式和思想方法有关,但更与生活世界的实质性改变有关,从理论上不能仅仅停留在对于事实的描述上,而是到应该做出相应的改变和调整的时刻了。然而,这种理论和生存的双重失重状态,却被一部分人描述为一种“生活”世界的超升。

二、“日常生活审美化”的前世今生

对于一些人来说,“日常生活审美化”仿佛并不是一个完整的命题,而是其中每一个字眼都像积木游戏一样可以随意地摆弄和把玩,并且总能刺激他们浮想联翩的灵感,进而从中发现了美学的“生活论转向”和“生活美学”;反过来,按照他们的逻辑,批评“日常生活审美化”,就是在批评“日常生活”,进而就是在批评“生活”本身——于是这只能让批评者无地自容。而另外一部分人也许会说,像“价值”、甚至“政治哲学”这样的概念,都是些陈旧的概念,在一个“解构主义”和“后现代”时代,探讨这样的问题未免不合时宜。这样的说法,完全没有分清问题的性质和层次:这里根本不是在探讨关于“价值”本身的概念和理论,而是在探讨现实生活和政治社会中的价值安排。从概念的意义上讲,不要说“价值”,就是“解构主义”和“后现代”何尝不是陈旧的概念(因此那些将它们当成时髦的东西的人才足见其不合时宜),但能否因为它们是陈旧的“概念”就不再考虑现实的价值安排等方面的问题?这就好比,能否因为“军队”是个陈旧的概念,就不再需要军队、不再需要布署军队和组织国防?连一些最基本的思想脉络和学理常识都搞不清楚,却一味地胡搅蛮缠,实在让人觉得不值得一辩。

“日常生活审美化”当然跟一种理论传统和文化传统有关,这就是认识论上的经验主义、实用主义,政治哲学和政治文化上的自由主义。自由主义-消费主义的生活伦理本身,就是一种“审美”主义态度:抽象的、原子化的经济-消费“个体”和“人性”,中产阶级式的审美“超功利”、“价值中立”,力图拔除一切观念和意识形态视域的“审美距离”……康德在资本主义走向全盛的前夕,用他抽象的先验哲学体系所把握住的政治经济学内容,作为充分发展了的欧洲经济自由主义的德国理论,远远比那些纯粹英美世界中的经验主义哲学更为有力和充分,同时也对于后者有着持久的规定性影响和理论激发力量,以至于无论后者怎样花样翻新,还是逃不出康德的藩篱。这也就是说,康德美学只是对于这一切的系统化和理论化充分表述,反过来,这一切也没有颠覆康德美学的基本框架,而充其量只是其极端性的表现。或者也可以说,在自由主义-消费主义的生活伦理和生活法则中,已经具备了“审美”主义、包括“日常生活审美化”的一切原则和条件。同时,从大的思想和文化渊源上看,也就是说,追溯这个命题本身的思想文化渊源而非拘泥于这个命题出现的时限,那么它与实用主义美学一样出自同一个思想文化传统,所以它们二者之间,也很难说究竟何为因何为果。

因此,“日常生活审美化”怎么看都像是经典美学框架内的一个含混不清的局部性问题或浅层次问题,或者是一种患上了思想失忆症、残缺不全的经典美学知识。“日常生活审美化”以及对于它的一些辩护,恰恰仍然延续一种将感性和理性尖锐对立起来的80年代式的启蒙思维,因而始终认为,感性的东西是更开放、更自由的,按此逻辑,“审美化”远远比不上“动物化”和动物世界“开放”和“自由”。一个动物化的感性不值得赞美,当人们说审美的感性和自由的时候,其前提是这样的审美不仅仅是感性的,而首先是人性化的东西。从一些很古老的学术传统和学术观念,我们就知道,人性化的领地,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动物化的感性,后者恰恰被束缚和拘囚于种种低层次的局限性当中。感性的东西需要文化的、理性的东西来规定、组织和中介,把这些东西抛开,那就只剩下了物质性和动物性的感性,这样的“感性”恐怕是比之文化价值和理性领域的东西更加不自由、更加贫乏的监牢。它其实也无所谓“感性”,只是一种物质性的自在和客观性的在场,最典型的动物性在场:一种不能被中介、被反思、被观照的“感性”,只是沦陷在自在的直接性中的感性,其实也就根本无所谓丰富还是贫乏,它完全是处于这样的价值评价和价值论视域之外的。但当它们在某种被中介、反思和观照的情况下,它们也就不再是那个自在的动物性的同一性和客观性了,不再是那个消极的物质性了。而中介性和反思性的媒介和介质,更不只是那个自在/!/的物质感性本身。所以动物化的“感性”世界没有价值领域和价值论空间,没有审美和艺术。当上述这样一种情形据说要被扩展到全部的日常生活领域时,或者说,“日常生活”领域已经被如此地加以“审美化”和感性化的改造时,我们可以想象那是一个何等令人窒息的情形。一切人性化的东西,都在其中失去了重量,这种不能承受的生命之“轻”,早已被一些现代、后现代的作家、艺术家作过艺术性的再现和批判,现在却被以“日常生活审美化”的名义正面肯定下来,并且据说还要继韦伯所谓的“理性化”之后,成为普遍性的社会组织法则。

在作为国内“日常生活审美化”观念来源之一的德国哲学家沃尔夫冈·韦尔施的着作中,曾经讲到四种“审美化”:浅表审美化、物质和社会现实的审美化、生活实践态度和道德方向的审美化和认识论的审美化。首先,将欧洲语言中兼有“感性”和“审美”双重内涵的概念完全翻译和理解为汉语中“审美”和“美学”的意义,这本身就不是很恰当。实际上,韦尔施讲述的并非是一个新问题:“不管人们喜不喜欢它,一切有思想的反对意见自身将受其支配。倘若你回溯到论争的基本点上,那么通常你就会碰到审美的选择。这是因为在现代性中,真理已经表明自身就是一个审美范畴,根植于真理之中的辩解不复能够反击审美化。”作为一个后现代的美学家,这样的表述并非是一种纯粹的正面论证,我们不能用理解康德、黑格尔的哲学语言的方 式理解它。之所以“一切有思想的反对意见自身将受其支配”,之所以“真理已经表明自身就是一个审美范畴”,那是因为预先就设定了真、善、美这样的古典的概念武装,但韦尔施一方面游走于“感性”和“审美”的概念内涵的张力之间,另一方面周旋于“真理”和“美学”这样的古典概念武库当中,其中明显具有后现代式的解构、反讽和话语游戏意味,以其有意制造的丰富或含混,用来表明我们当代的思想条件和认知处境。事实上,韦尔施对于四种“审美化”中的“浅表审美化”(触动当下中国学界神经的所谓的“日常生活审美化”其实主要涉及的是这一层次),就是完全持批判态度的,而韦尔施最为重视的所谓的“认识论的审美化”,无非是指现实是建构出来的对象、理解现实的“生产”范畴之类。这样一些认知方式上的感性化/审美化变动,正如韦尔施自己讲到的,在尼采那里就早已得到充分的表述。但仅仅从认识论和审美的角度理解或接续尼采的现代性批判,这只是一个很狭窄的视野,甚至是一个歪曲和误读的视野。尽管他认为对于“当前的审美化既不应当不加审度就作肯定,也不应当不加审度就否定”,但在审美问题上保持“超功利”的中立和客观,这恰恰正是“审美主义”的态度本身,表明了“审美”意识形态的绵延和现实效用。韦尔施受阿多诺等人的影响,终究对于审美赋予了过多的乌托邦色彩,尽管是一种“后现代”式的乌托邦。

当我们深究“日常生活审美化”命题的时侯,会发现它其实很难被具体化,会发现它确实只是一个“原则”,一个内容上极其空洞和可疑的“原则”和单纯的意识形态叙事。“谁的审美化?”也只是对于它的一种批判方式和向度,此外还有各种批判的可能性。它的具体所指究竟是什么,其实很难究诘,它本身就是对于那种关于审美的现实规定性与文化价值内涵的空洞性和对于生活世界、生活形式无从把握的这双重空洞性的表征,以及对于“崇高”客体(生活世界、日常生活)的震惊、发呆效果本身的写照。“日常生活审美化”作为“震惊”效果,大概就是这样一种情形:像无头苍蝇似的“文化研究”,不知在哪家高楼大厦光滑的玻璃幕墙上不小心滑了一跤,然后爬起来震惊于这个世界的“审美化”。当美或者审美脱离了任何的现实规定性和文化价值内涵,它本身就变成一种纯粹形式化和空洞化的东西。就“日常生活审美化”而言,它究竟在哪些方面体现了人性化的价值和内涵?它在哪些方面更让人们感觉到身心的舒适和愉悦?当我们细加审视的时候,会发现实际的情形正好相反,它更接近于“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的审美失控状态。对于眼前这个越来越鲜亮、愈来愈“美丽”的世界,相信每个身处其中的人都有切身感受,那就是它并不是让人越来越惬意与舒适,而是令越来越多的人焦虑和狂躁,所谓的“审美化”,其实只是审美垃圾和审美污染充斥的世界。这一切当然不能都归结为审美“增量”本身的结果,但同样也说明这样简单地赞美“增量”结果也还为时过早。

美学这个概念本身带有强烈的西方哲学传统色彩和学科规训意味,就像上文所讲到的,不管是出于什么样的意图,韦尔施这样激进的理论家也不得不在附着于它之上的传统的阴影内部工作。而在西方哲学传统内部颠来倒去地进行的概念搬运,恐怕也很难说清楚究竟是颠覆了传统的稳固性,还是论证了它的强大的在场。“认识论的审美化”实际上带来了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的哲学和理论的认知和思考对象、我们生活于其间的这个世界,整体上变成了一个“审美物自体”,优雅地徘徊于我们的理论和认知能力之外,彻底消解了理论思维和认识活动的有效性。如果我们还承认人类生活还离不开哲学和理论上的认识活动,而这样的认识活动无论如何也要比审美更为基本和重要一些,我们必须将“认识论的审美化”读作强烈的反讽和讽刺。但要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需要的既不是认识论的视野,更不是美学和审美的视野,而是涉及到对于哲学和理论生活本身的正当性作出辩护的问题。这种辩护本身根本上讲不是哲学和理论的,而是政治性的——这样的对于哲学生活的政治辩护,是施特劳斯意义上的“政治哲学”的内在要求和前提条件。出于这样的哲学和理论生活的正当性要求,需要的当然不是重构形而上学体系,但也不是对于“认识论的审美化”继续进行超功利的“审美”,将这样的荒诞场景变成无关利害的“小说情节”,而是需要直面哲学和理论生活背后的价值观念的政治性冲突和文化战场。

三、人究竟应该如何生活?

人能不能够不带任何观念负荷、价值观念去生活?人能不能够带着许多种价值观念去生活?至少在目前的历史条件下,“末人”式的生活方式好像还是只是另一种“观念”——“日常生活审美化”作为其朦胧和局部的预演,可以说明这一点。说取消任何价值观念本身仍是一种观念,从纯概念的层次上,这是一种概念上的无聊的还原主义和抽象拉锯,但从生活和生存的意义上讲却并非如此,而确实是对于现实情状的残酷指认和艰难表达。在这一点上,施特劳斯不仅像施米特一样,主张某种实质性的价值,而且他将这种实质性的价值赋予了具体的载体和“肉身”——“政治哲学”,来直接面对现代性的思想和理论上的敌人。施特劳斯将政治性化为思想和哲学本身的政治性,化为价值观念本身的肉身化的战斗与敌对性:

它们中的每一个都声称知道或握有真理、决定性的真理、关于正确生活之道的真理。然而真理只能有一个。这些要求之间的冲突必然也是思想存在物之间的冲突;这意味着无可避免的争论。[10]

这就将问题性高度尖锐化了,也将观念之为观念的性质挑明了。但正如不能从隐喻的意义上理解《圣经》一样,一定不能从隐喻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一点,即将哲学和理论上的“政治”和“敌人”理解为实际政治的投影。在施特劳斯那里,政治哲学具有摩西律法和柏拉图哲学中的“理念”的地位,“要像柏拉图理解他自己的思想那样理解柏拉图的思想”[11],所以倒过来的理解倒更接近于真实:现实的政治倒更像是政治哲学层次上的“政治”和观念敌对性的投影。正因为现代思维总是习惯于从“隐喻”的层面上进行理解,于是一开始就把哲学理解成了“哲学”而不是一种生活方式,因此根本就理解不了价值的实质性和内在性境地,根本理解不了神圣性的东西和古代哲学。于是,在这里就展开“古今之争”的恢宏战场。

像“末人”式的不带任何价值观念去生活,带着一种价值观念去生活,乃至带着许多种价值观念去生活,同样都只是一种生活方式。人类生活从根本上讲,只能是建立在某种价值上的自我肯定基础上的同一性和统一性的生活。在这里,哲学和理论并非最重要的事情,如果它不是一种完整意义上生活方式的表征的话。因此,重要的事情不是去选择何种生活观念,而是选择何种作为生活方式的观念,选择何种观念下的生活。就像犹太人问题不可解决就是犹太人的生活方式一样,带着“何为最好政体或最好社会?”这样的问题去生活,给我们带来的并不是许多种生活方式,而是一种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的实质,就是承认人本身的有限性、带着人先天而来的非自足性和非完善性去生活:如果我们不知道何为最好政体或最好社会,至少我们应该保持这样的提问的问题意识,至少我们应该知道什么不是最好政体和最好社会。因此上述生活方式其实就是包含了一种“负的”或消极性的价值决断。说到底,人其实最终只能选择一种生活方式,“多元”和“多样”的生活方式的幻像,多数情况下只是同一种生活方式的具体内容和表象。“换一种活法”说说容易,实践起来何其难哉,而且其结果也不一定真的换了一种活法,而只是同一种生活方式内部的不同程度上的变动。所以,“多元主义”带给我们的并不是许多种生活方式,并不是“多种多样”、“丰富多彩”的生活方式,从根本上说,它带来的同样只是一种生活方式。

带着某种观念去生活,这种生活当然不一定是理论性和哲学化的生活方式,也不一定需要通过理智上的确认和论证再去“生活”,但一定是具有某种伦理性规范和精神性重量的生活方式。现代生活根本上的自欺性质在于拒不承认这样一种基本的事实:多数人只能也必须生活在即成的观念系统当中,多数人只能且必须依赖于某种价值理念去生活。不承认这样一种事实,却一定要自己去设想某种“观念”,自己去实现某种“价值”:就像每个人分一块糖一样,人们以为精神世界中也必定有同样多的观念之糖,可以人手一块。事实上,世界上哪有那么多的观念和价值?其实又何须那么多的观念和价值?因此人们对于“自己的”观念系统的追求和价值理念上的“自我实现”,不是空洞的,就是依附在已有的更为宏大观念和价值体系之上。于是现代人的观念生活不能不成为一种纯粹的形 式和仪式,或成为一种纯粹的自我欺骗:一种形式化和仪式化的自欺,一种自欺的形式与仪式。所以不能用理解物质的方式,来理解观念世界和这种观念引导下的生活方式的“一”与“多”、单调与丰富,后者遵循的是与物质世界完全不同的秩序和规则。

就像打碎了的镜子不再是镜子,一个破碎化的观念领域,不只是带来多种多样的观念、“多元化”的观念领域,而且也改变了观念领域与生活世界的关系。观念世界的解体不是越来越精神化,而是越来越物质化,尤其是,人们已经无法辨析宏大、超越的观念性的内容,而只是以物质主义的态度面对观念。我们今天看到的是,观念世界越来越物质化,越来越获得了某种物质性的重量,这样的说法既有比喻的意义,也有非比喻的意义:这也就是说,今天这样一个挤满了物质主义世界,随时随地所分泌和剥蚀下来的一些低智商的生活观念、价值观念,不仅越来越具有物质般的微渺的坚固性,而且,观念内涵中确实也越来越充满了物质性的标准与物质性诱惑,观念领域越来越被物质主义的逻辑所主宰。它们可以轻易地虏获那些穷极无聊而又特别善于自我欺骗的心灵,它们仿佛自在自为地只是为了自身的存在而存在。过去人们直接把握观念的内容,认同观念的价值内涵,现在人们首先知道观念是一个“观念”,知道自己需要一个“观念”。然而观念的物质性重量越重,它的精神性重量越轻。人们从物质占有的逻辑出发,不可理喻地迷恋“多”而鄙弃“一”,认为“多”一定比“一”要好,“增量”一定比没有“增量”要好。数不清的“价值观念”、“价值理念”,就这样在一个离地15公分的高度上,与芸芸众生翻滚于物质主义的海洋当中。人类生活遵循着物质主义逻辑、对于观念的这种物质般的依赖性,恰恰正是现代生活的所谓“观念化”特征。人们在不同的观念之间,不是宁静地生活在观念的纯净的光照之中,而是以迷恋物质般的态度执着于自己也不知所云、辞不达意的“价值观念”。因果性在这里已经混淆不清,已经无法从理论上说明何以如此,但结果是确实如此。那些伟大的精神世界的太阳,就是这样一步步地下降到类似人造的塑料荧光棒的地步。黑格尔曾经以历史主义的姿态,揭示现代生活本身的观念化性质——但也只是历史性地揭示而已,并没有去进一步探究这种性质的根源及其背后的危机所在;尼采对于“理论人”的批判,也可以看成从另一个方向指向了这一事实。

随着观念世界的解体,因为人们已经分不清何为“观念”,人们终于达到这样一种地步,即人们根本上已经无法辨识到生活本身的肯定性和同一性、统一性。这种肯定性和同一性、统一性,本来是人们借助于观念化的东西来意识和实践的。这种观念化的东西,完全可以是前理性和前理论化的、直觉理解的东西,对于生活来说,这已经足够;只有当我们将这种观念的形式(从而也将其内容)本身置于认知和反思程序之下时,才有了理性和哲学。这种在古代哲学中曾经以本体论诘问和神圣性观念方式体现出来的实践感和存在意识,在近代哲学中或许勉强获得它的认识论和认知理性层面上的抽象对应物。在黑格尔那里,这种基础性的同一性、统一性是由意志的理性性质决定的,或不如说是由意志与理性的关系决定的。[12]但在黑格尔之后的政治哲学,根本没有能力去确证这种人类生活根基处的、肯定的同一性——也许最多是批判的同一性(如西方马克思主义)和抽象的同一性(英美式的自由主义),以及由于这种同一性的变动所带来的人类生活的质变。施米特告诉我们,后者才是政治性的根源。施米特本人不得不以一种区分性和否定性的方式,重新凝聚起这种同一性和同质性,以确保政治性之为政治性。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是一个建立区分与否定基础上的概念,但它却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强化和确立起一种更深层次上的基础性的人类生存的肯定性和同一性、同质性。因此将施米特的政治理论称之为“政治存在主义”也有一定的道理。

与施米特不同,表明温和的施特劳斯的意义实际就在于以一种更为极端、更为根本也更为坚定的问题方式,重新揭示出这种同一性:人要从根本上肯定自身,才能坚持这种基础性的同一性,才能生活,因此,这种同一性既不是源于理性也不是源于意志,它本身才是理性之源。这样的一些说法,我们看出其中的“理论”意味已经很稀薄和朴素,这恰好说明它到了理论的边缘处和开始处,或者说,正如上面的论述所显示的,这是靠近理论的开端、起源处的论证。所以施特劳斯关于文明的定义是正好说反了:文明不是有意识的理性文化[13],而是理性源于生活与生存基础上的文明和文化意识。而施特劳斯的政治性也要从这里去寻找,而不是去“隐微教诲”与“显白教诲”之间的关系中去寻找:人有没有理性都要生活,但只有肯定性的生活,才可能是好的生活;而只有好的生活,才有延续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即坚持自身的同一性和统一性。带着苏格拉底式的问题和疑问去生活,也仍然是一种肯定性的生活方式,或者不如说,更加是一种肯定性的生活方式。说到底,并没有否定性的生活方式:反抗式的生活方式,隐居遁世的生活方式,在其更深层的根基处,也都是一种生活方式,都是作为一种价值上自我肯定生活方式,来延续自身。

政治哲学视野的内在要求,实际也包括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审美”情境的内在性当中自我陶醉,而是需要一种内在与外在、“内部”和“外部”贯通的整体性视野。从“外部”视野来说,一个没有政治理念和政治远见的国家和共同体,只是一个纯粹的经济符号和经济组织的存在,只是一个他者眼中与其利害无关的或正面、或反面意义上的“审美客体”。对于某些“他者”来说,其实正是以这样的超功利的“审美”的眼光,来打量那些对于他们的生存构不成利害关系的客体、对象的,而别的国家成为这样意义上的“审美客体”,正是他们不胜欢迎的。所以,我们不能只在日常生活的内部搜寻无处不在的微观政治和文化政治,而应该有勇气为整个民族和文明共同体设立一个外部的政治理想、政治抱负和政治目标,并进而从内部重新组织我们的生活伦理和生存情调。到那时,人们才不至于把“日常生活审美化”这样不堪的历史拐角处的回光和蜃影,当成是某种生存的庆典。

政治哲学论文:关于陶行知政治哲学思想论要

陶行知是民国史上重要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其教育思想在教育发展进程中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要深入了解陶行知教育理论凝练与实践探索的过程,就必须了解其思想体系背后的政治学背景。陶行知也有政治哲学思想,可以说,政治上的诉求是建构陶行知理想教育世界的前提条件,陶行知政治哲学思想以自由、平等的民主共和为理想,以民主化教育为路径,以国民的民国生活和共同自治来实现。

政治哲学的核心诉求—民主共和的社会理想

陶行知的政治理想和社会愿景,是其充分吸收古今中外民主思想的结果,一方面受中国传统“民贵君轻、民为邦本”的民本思想的濡养和孙中山的三民主义的影响,一方面受到西方各种政治学说以及民主共和观念的影响。

简言之,陶行知的政治诉求就是民主共和的社会理想。早在1914年的《共和精义》中,陶行知已经表达了民主的诉求,之后在《我的学历及终生志愿》中指出:“余今生之唯一目的在于经由教育而非经由军事革命创造一民主国家……发展和保持一真正民主民国,因此乃惟一能够实现的正义与自由的理想之国”①,这说明陶行知心中的理想社会是民主社会、民主国家。

所谓共和,即“惟共则固,共而能和则固。故共和也者,国民全体同心同德,戮力以襄国事,以固国本,以宁国情,使进化于无穷之主义也”。共和主义的目的是“共和主义责之全体国民,群策群力,群运群智,群负群责,以求群之进化福利”②。共和重视个人价值和个人责任,给予个人平等之机会。共和政治图谋全体国民之福利,重视共和目的和责任,能得最良之领袖。所谓民主,它好比是政治的盘尼西林,真正的民主有如下内涵:“一是政治民主,即民有民治民享之政府;二是经济民主,即民生主义;三是文化民主,即教育为公;四是社会民主,即社会关系上发动的改革;五是国际民主,即大道之行,天下为公。”③

政治哲学的基本内涵—平等自由的共和精义

陶行知在《共和精义》中将其民主思想的基本内涵进行展开,即自由、平等和民胞“三大信条”,其中自由和平等概括了民主共和的主要价值,即政治价值;而民胞体现的是个人价值。陶行知的自由平等观念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他认为,“法律之内有自由,道德之内有自由”,“自由有正负”之分,负自由是假自由,而正自由才是真自由,即“真自由贵自克、贵自制、贵个人鞠躬尽瘁,以谋社会之进化。”

所谓平等,即“在政治上、生计上、教育上、立平等之机会,俾各人得以自然发展其能力而为群用”④。此后,对于平等自由的涵义,陶行知又有所发展,在《平等与自由》中,陶行知首先指出:“世界上有真平等、假平等、不平等。”而陶行知认同的真平等是“大家的立脚点平等”、“大家在政治上要站得一样平,经济上也要站得一样平”,这才是真平等。然后陶行知用一副对联“在立脚点谋平等,于出头处求自由”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正像有学者阐释的那样,“这个新见解试图从发展性的角度将自由和平等统一起来,将这两种价值置于发展性上去权衡,而这两种发展价值的关系就是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关系,即自由有价值,因为个体的人需要个性发展,平等有价值,是因为社会的人需要共同发展”⑤。基于此,则“个人为社会而生,社会为个人而立,实共和主义之两元也”。

民胞思想在陶行知看来,就是博爱,是共和的根基,亦是平等、自由的前提,正所谓“共和制大本则在民胞焉,民胞之义昌,而后有共同目的、责任和义务”,“苟无民胞主义以植共和之基,则希望共和,犹之水中捞月耳!”⑥

政治哲学的基本路径—教育造国的模式选择

坚定的教育造国路。有一定的社会愿景,才会有一定教育模式的选择。教育救国是中国近现代史上涌现出来的一种思潮,陶行知在一次演讲中指出:“教育能造文化,则能造人;能造人,则能造国。今人皆云教育能救国,但救国一语,似乎国家已经破坏,从而补救,不如改为造国……若云教育造国,则精神中自有趣味生焉,盖教育为乐观的而非悲观的也。”⑦陶行知怀揣的就是这种达观、积极的教育造国梦,并最终选择了教育成为自己的终身志愿。

早在《共和精义》中,陶行知就指出,“教育实建设共和最要之手续,舍教育则共和之险不可避,共和之国不可建,即建亦必终归于劣败。”陶行知还指出,“教育为改良社会而设,为教育社会人才而设”,之所以选择“教育”模式实现民主共和社会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教育能养成共和制要素”,以及“教育能巩固共和制基础”,只有通过教育才能真正实现民主,所以陶行知坚定地选择了教育造国这条路。

民主化的教育理论与实践。在某种程度上说,陶行知的教育就是一种民主教育,这种教育是“人民的教育,人民办的教育,为人民自己的幸福而办的教育”。陶行知的民主教育包含着天下为公、文化为公、教育为公的含义,他期望通过“全民教育,以实现全民政治”,他呼吁“教育机会均等,无论性别、阶级、信仰,无论远近、城乡都应有同等机会享受教育之权利”⑧。

而他的民主教育的起点,则开始于平民教育,诚如有学者所言,“政治上信奉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教育上奉行平民主义,是陶行知政治思想的历史本原”⑨。其平民教育主要有三个核心观点,一是关于个人,使完成其人之所以为人;二是关于国家,使中华四万万同胞,都成为“民国的国民”,九万里河山,都成为国民的民国;三是关于世界,可以使国际战争减少,促进永久和平。因此,陶行知的平民教育就是一种民主教育。

传统教育鼓吹人上人及教育的不平等,而陶行知提倡的是人中人的教育梦想,他同情民众,热爱民众,悲天悯人的情怀伴随他的一生。基于这样的观念,陶行知主张在“劳力上劳心”,扫除教育上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开启民智,促进民众意识的觉醒,一直为人民大众的教育普及和平民教育的推广而努力践行。

政治哲学的践行原则—民主生活与国民自治

关于陶行知政治哲学思想体系,还有一个践行原则的问题。陶行知试图通过国民的共同自治、共和治理和引导国民过上好生活、民主生活为旨归,来践行其政治哲学思想。

民主生活。民主生活旨向民主政治,陶行知试图培养国民过民主生活来改造国民的生活方式和生活品质,进而最终实现民主社会的理想。所谓民主生活,就是康健的、劳动的、科学的、艺术的、改造社会的生活,民主生活是一种进步和发展的生活。陶行知认为,“中国的老百姓能立法、守法,能在这种民主的生活中,学做中华民国的主人。”即“在民主生活中学、在争取民主的生活中学习争取民主”,这也再次佐证,陶行知的生活教育就是一种民主教育。

对于如何过民主生活,陶行知制定方针:一是“自立与互助”,每个人要自立,还要清楚自己是一个人中人,因此要建立互助的人际关系;二是“平等与责任”,大家一律平等,共同守法和立法,同时还要履行相应的责任;三是“自由与纪律”,国民要正确处理好自由与纪律的关系;四是“大同与大不同” ,使大不同的国民“各得其所”、“及时发荣滋长”,最后共臻和谐的大同之效。

国民自治。依据陶行知的意思,自治即是自己管理自己,大家共同立法、守法,共同治理。“国民自治”一方面要求国民的个人自治,一方面又是国民的共同自治。陶行知指出,“共和国所需的公民,是要他们有共同自治的能力。中国既号称共和国,当然要有能够共同自治的公民。”而“共和国民最需要的操练,就是自治”。在此基础上,国民要养成如下习惯:一是“对于公共幸福,可以养成主动的兴味”,关注大家共同的福祉和幸福观;二是“对于公共事业,可以养成担负的能力”,形成一定的国民责任和使命感;三是“对于公共是非,可以养成明了的判断”,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和价值判断。简言之,自治可以养成国民“于公共事情上的愿力、智力和才力”⑩。

回顾陶行知的政治哲学思想体系,人们给予的“民主之魂,教育之光”的称谓,其实短短八个字基本可以表达陶行知政治哲学思想的全部内涵。

政治哲学论文:政治哲学的伦理学基础

摘要:政治哲学与伦理学的关系就是政治与道德的关系,这个问题涉及我们对政治生活的基本性质的理解。在古代政治哲学中,道德与政治是直接同一的,在近代欧洲政治哲学的发展中,出现了政治与道德相疏离的倾向,而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则普遍确认政治正义的道德依据。事实上,无论是道>,!生活,还是政治生活,都具有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功能,因此表现出道德与政治的相互交融性。

关键词:政治哲学;伦理学;政治与道德的关系

在西方学界,政治哲学的复兴是以罗尔斯在20世纪70年代初发表的《正义论》为标志的,而在我国学界,政治哲学研究进入活跃状态已是21世纪的事情,晚于欧美近三十年。因此,在我国,政治哲学仍然属于新兴的研究领域,这自然会带来对政治哲学的学科性质的讨论。在这个讨论中,厘清政治哲学与伦理学的关系尤为重要。因为这个关系不仅涉及政治哲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同时也涉到我们对政治生活与道德生活的内在相关性的理解,更涉及我们对政治生活的基本性质的理解。在笔者看来,政治哲学与伦理学的关系,简单地说,就是政治与道德的关系。从最一般意义上说,“善”是道德生活的核心概念,或者说是伦理学的最高范畴;“正义”是政治生活的核心概念,或者说是政治哲学的最高范畴。但无论是道德生活,还是政治生活,都具有建立和维系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功能,而无论是“善”还是“正义”都代表着一种体现健全人格和健康社会的正面价值,因此对“善”的追求和对“正义”的追求,无论是在伦理学中还是在政治哲学中,都是紧密地交织在一起的,表现出道德与政治的相互交融性。本文试图通过概要地梳理政治哲学与伦理学的关系的历史发展过程来阐释笔者对这个问题的粗浅理解。

一、古代政治哲学:道德与政治的直接同一

无论是在中国古代哲学中,还是在古希腊哲学中,有关政治问题的哲学思考都属于伦理学的一部分,或者说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在古代哲人看来,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权威性来自于道德伦理的基本要求。为政者必须是善者,这一点在古代哲人那里是不言而喻的。在社会生活的共同体中,掌握公共权力的政治统治者以及大大小小的官吏,他们的道德品行的优劣直接决定了政治的兴衰。如果统治者和政府官吏不顾公共利益和大众利益,而将公共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那就必然导致政权的腐败、社会矛盾的激化乃至生活共同体的瓦解。

在中国古代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儒家学说,从其主要内容上看,就是一种包含政治学说在内的伦理道德学说。在这种学说中,政治的最高境界同时即是最高的道德境界,即“仁政”。儒学创始人孔子就直截了当地指出:“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其意就是说,为政者必须良善正直,才有可能避免臣民的邪恶。道德上的正直和政治上的正义均是“道义”本身的基本内涵。离开了“道义”,不仅无从判断政治行为和政治活动的是是非非,而且会造成政治秩序的混乱,并最终导致天下大乱。孟子更注重人的道德品性与政治的关系。他强调人性在根本上是“善”的;人性的善就表现为每个人都有“不忍人之心”,即“仁心”;而君王有不忍人之心,就会有不忍人之政,即“仁政”。所以,他说:“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孟子·公孙丑上》)人有“仁心”若能“推恩”,便可使道义原则广布天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诗》云:‘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言举斯心加诸彼而已。故推恩,足以保四海;不推恩,无以保妻子。古之人所以大过人者无他焉,善推其所为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

在古希腊政治哲学中,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论是最为卓越的。尽管他们二人对诸多政治问题的理解存在着很大差异,但他们都把“善”或“至善”作为政治活动、国家生活的最高目标,也是衡量政治行为和人的政治品质的最终标准,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也是从“善”的理念中获得最终的依据。如柏拉图所说:“善的理念是最大的知识问题,关于正义等等的知识只有从它演绎出来的才是有用的和有益的。”柏拉图在他的着名着作《理想国》中就是把正义作为他的国家学说的核心理念,这使他成为历史上第一位对正义概念进行理论探讨的政治哲学家。在他看来,一个城邦(国家)主要由三个阶层的人构成,即统治者(护国者)、辅助者(保卫者或武士)和农耕商人,每种人在城邦中都做最适合他的天性的事情,互不干扰,这是构成城邦的原则。所谓“正义”就在于符合这个原则,即“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同时,正义就是智慧与善。城邦的“正义”主要体现为“智慧”、“勇敢”和“节制”这三种美德。其中,“智慧”是属于城邦统治者的美德,“勇敢”是属于城邦保卫者的美德,而“节制”则是属于城邦中所有人的美德。因此,正义的城邦就应当是“善”的,“这个国家一定是智慧的、勇敢的、节制的和正义的”。

柏拉图还确信,城邦的正义与个人的正义具有一种同构性。国家有三个部分,每个人的灵魂也有三种品质,这就是“理性”、“激情”和“欲望”。当人的这三种品质彼此友好和谐,理智起领导作用,激情和欲望一致赞成由它领导而不反叛,这样的人就是有节制的人。这种人能够“自己主宰自己,自身内秩序井然,对自己友善”。他们能够带来城邦的和谐。

亚里士多德同样把“至善”理解为人们组成城邦所要达到的目的。所以,他在《政治学》一书中,开篇就说:“所有城邦都是共同体,所有共同体都是为着某种善而建立的(因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着他们所认为的善),很显然,由于所有的共同体旨在追求某种菩,因而,所有共同体中最崇高、最有权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的共同体,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这种共同体就是所谓的城邦或政治共同体。”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所谓“至善”就是“追求完美的、自足的生活”,因而也就是“公正”或“正义”。既然城邦的最高目的是至善,那么“公正”就是为政的准绳。他说:“人一旦趋于完善就是最优良的动物,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公正就会堕落成最恶劣的动物。不公正被武装起来就会造成更大的危险,人一出生便装备有武器,这就是智能和德性,人们为了达到最邪恶的目的有可能使用这些武器。所以,一旦他毫无德性,那么他就会成为最邪恶残暴的动物,就会充满淫欲和贪婪。公正是为政的准绳,因为事实公正可以确定是非曲直,而这就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秩序的基础。”

在古代哲学中,政治哲学之所以从属于伦理学,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就建立和维系社会生活秩序而言,习俗、习惯和道德作为生成和维系秩序的文化机制要比法律、政治制度久远得多。习俗、习惯和道德是在人们的共同生活的漫长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系列有效的行为规则以及解释这些行为规则的观念。这些行为规则和观念经过长期的演化过程已经固化到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中,甚至深深地植根于人们心理结构下意识层面中,成为社会秩序的深层机制。法律、政治制度通常是阶级、国家产生以后才形成的社会规范,因而法律、政治制度等的产生也就标志着文明社会的开始。但是法律和政 治制度与社会习俗、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习俗和道德构成了社会秩序的深层机制,因而法律和制度的制定和施行就必须与这些习俗和道德保持基本的一致。事实上,大部分法律和制度都是通过立法程序和政治过程而将那些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总体秩序至关重要的习俗和道德规范法律化、制度化。因此,法律和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习俗和道德。离开了习俗和道德,政治问题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其二,在古代哲人看来,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权威性也来自于道德伦理的基本要求。在社会生活的共同体中,掌握公共权力的政治统治者以及大大小小的官吏,他们的道德品行的优劣直接决定了政治的兴衰。如果统治者和政府官吏不顾公共利益和大众利益,而将公共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那就必然导致政权的腐败、社会矛盾的激化乃至共同生活的瓦解。柏拉图之所以在《理想国》中呼吁让哲学家出任国家统治者,就是因为他认为真正的哲学家的最高追求就是至真、至善的理念,因而能够将“善”作为自己的执政标准,他们不看重浅近的物质利益,也不在乎手中的权力,因而较之其他人更有利于政治的清明和社会良好风尚的建树。

其三,政治哲学对政治问题的考察和研究必然带有一定的价值取向,而这种价值取向归根到底来自于道德原则。也就是说,政治的合法性或合理性的根据并不在于政治活动自身,而在人们最基本的道义原则中。因此,只有伦理学才能为政治的合法性或合理性提供形而上学的终极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伦理学构成了政治哲学的形而上学基础,具有绝对意义的“善”,是所有道德行为和政治行为归宗。

二、近代政治哲学:道德与政治的疏离

在欧洲传统政治学说中,确信“善”与“正义”、道德与政治的直接同一始终占据主流地位。特别是在中世纪,由于宗教神学和罗马教会的强权统治,使道德与政治的直接同一采取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形态,即作为“至善”的神是王权或国家权力的全部根据。然而,到了中世纪末期,教权的腐败、王权的专制、教权与王权之间的矛盾以及宫廷内部围绕权力展开的争斗等等,使人们越来越难以看到,也越来越难以相信政治统治的良善本性,并逐渐对“政治植根于道德”这一传统观念产生怀疑。

最先对这一传统政治观念提出挑战的是文艺复兴时期着名政治理论家马基雅维里。他在《君主论》一书中干脆把政治统治与道德本性剥离开来,提出一种“用目的说明手段正当”为原则的政治无道德论。马基雅维里是中世纪晚期意大利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从政治理想上说,他崇尚共和政体,认为共和政体有助于促进社会福利,发展个人才能,培养公民美德。但面对当时意大利人性堕落、国家分裂和社会动乱的状态,他认为实现国家统一社会安宁的唯一出路只能是建立强有力的君主专制制度。在他看来,人是自私的,追求权力、名誉、财富是人的本性,因此人与人之间经常发生激烈斗争,为防止人类无休止的争斗,国家应运而生,颁布刑律,约束邪恶,建立秩序。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君主应当不图虚名,注重实际,只要能够达到目的,无需考虑手段的道德性质。残酷与仁慈、吝啬与慷慨,都要从实际出发,即所谓“明智之君宁蒙吝啬之讥而不求慷慨之誉”。所以他在《君主论》中说,君主“常常不得不背信弃义,不讲仁慈,悖乎人道,违反神道”,君主“如果有必须的话,他就要懂得怎样走上为非作恶之途”。“当君主认为“如果没有那些恶性,就难以挽救自己的国家的话,那么也就不必因为对这些恶行的责备而感到不安,一些事情看来是恶行,可是如果照着办了却能给他带来安全与福祉。”这就是说,政治统治的正义是用其最终目的和效果来说明的,一切与此无关的道德都应该被抛弃。基于这种观点,马基雅维里明确地把政治学当作一门实践学科,将政治和伦理区分开,把同家看作纯粹的权力组织。可以说,他是近代第一个使政治学独立于伦理学的思想家,因而有资产阶级政治学奠基人之称。

当然,在近代政治哲学中,马基雅维里的这种比较极端的政治学观点并不多见。多数政治哲学家并不否认政治合法性本身所蕴含的道义原则。这特别体现在近代法学和政治学有关自然法的讨论中。所谓自然法不过是一些最基本的道义原则,如“各有其所有,各偿其所负”(格劳修斯),“既受他人恩施之惠,就应努力使他不因施惠而自悔”(霍布斯)等。当然,自然法的内容应当是什么,这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但不管怎样,自然法所涉及的就是一些最基本的道义原则,法律和政治行为如果不符合自然法的要求,就是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因为“自然法”本身就被理解为维系社会共同生活的最基本的尺度,没有这些基本要求或不符合这些基本要求,社会生活就建立不起来,即便建立起来也维持不下去。

但问题在于,如何才能使自然法成为共同的生活准则而不致于被个人的任意性所破坏?人性中是否具有足以使自然法得以贯彻的道德根基?对于这样的问题,近代思想家则比较普遍地表现出对人的德性能力的不信任,即便不否认道德良善的重要性,但也不把政治正义的实现寄希望于人的道德品性。如英国哲学家霍布斯从人性本恶的基本立场出发,干脆否认了人凭其本性执行自然法的可能性。在他看来,尽管自然法是理性法则,但人的趋利避害的自私本性使人倾向于不愿接受自然法的约束,因此,要使自然法行之有效,就必须依靠具有强制力的政治权力。他说:“正义的性质在于遵守有效的信约,而信约的有效性则要在足以强制人们守约的社会权力建立以后才会开始,所有权也就是在这个时候开始。””按照霍布斯的这一观点,政治的正义与其说是根源于人性的善,不如说是为了防范人性的恶。

稍晚于霍布斯的英国哲学家洛克不同意人性本恶的说法,而是认为人天生就是要过社会生活,这就决定了最初的“自然状态”应当是一种社会生活的状态,一个自由、平等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根据自己的愿望行动,并受理智的约束,在理性的范围内,其行动服从自然的道德律,这就是“自然法”。洛克还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根据自然法来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的权利和要求犯罪人作出赔偿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自然权利。由此看来,洛克既肯定了自然法是一种道德律,又肯定了个人执行自然法的正当权利,但他同样认为,政治的正义不可能直接从这种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中产生。因为,尽管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的行为是受理性的自然法约束的,但人们的行为却常常是非理性的,这就造成了自然状态的种种缺陷,其中最主要的缺陷是: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作为判别是非的标准和裁决纠纷的共同尺度,从而使有些人由于利害关系而心存偏见,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方式理解和运用自然法。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每个人以自然法的裁判者和执行者自居,而又偏袒自己,这就使他们的裁决因情感和报复之心而超越正当的范围。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这就是说,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无法解决在理解和执行自然法方面所产生的分歧,这就易于导致战争状态。要避免可能发生的战争状态,就必须走出自然状态,组成公民社会和公民政府,把每个人执行自然法的自然权利交给这样的政府,通过颁布和执行确定的、众所周知的、大家共同接受的法律,来维护自然法和自然赋予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他说:“虽然他在自然状态中享有那种权利,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既然人们都像他一样有王者的气派,人人同他都是平等的,而大部分人又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稳妥。这就使他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因而他并非毫无理由地设法和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们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

霍布斯和洛克的上述观点在近代欧洲政治哲学的诸多学派中是很普遍的。近代欧洲正处在由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社会向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过渡过程中。而市场经济是以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人最大限度地追求私人利益为内在驱动力的,这就必然要求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利得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不管这种私人财产权利被理解为来自于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如霍布斯),还是被理解为来自于人的劳动 (如洛克),或者被理解为私有财产制度的产物(如卢梭),私人财产权利都是不能被取消,不能被侵犯的。这也是近代政治思想家竭力予以肯定的自由平等权利的核心内容。因此,在近代政治思想家们看来,要保护私有财产权利,防止相互侵犯,靠人们的善良意志是根本不可能的,必须将私有财产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起来,并使之得到有强制力的国家的保护。因而在近代大多数政治哲学家看来,道德的良善和政治的正义并不是直接同一的,后者总是在前者不起作用的地方才能发生。这样,政治思想家们在人们角逐私利的行为中难以相信道德意识本身可以产生积极的政治后果,同时又在自由平等的理想之下寻求实现正义的政治途径。

道德与政治之间的这种疏离使政治思想家们越来越倾向于把政治生活或国家政府之类的问题当作独立的研究领域,探讨政治过程、政治生活、政治制度、政治策略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特别是在19世纪后半叶,随着各门社会科学的普遍兴起,政治问题的研究也逐渐被纳入科学研究的轨道。诞生了作为实证科学的政治学。

三、现代政治哲学:为政治正义确立道德依据

当政治学成为独立的社会科学学科以后,政治哲学一度衰落,政治问题的探讨逐渐被纳入实证科学的轨道,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将道德问题从政治视野中排除出去。并且受“唯科学主义”思潮的影响,政治学界一度对政治哲学采取漠视的态度,认为政治哲学所关注的价值判断,没有严格的确定性,只能各执己见,莫衷一是,不可能是真正的科学,因而不值得重视。这种情况延续了几乎一个世纪。应当说,把政治生活作为独立的对象,从“事实”的意义上加以研究的确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从政治生活的总体上说,排除道德问题的或忽视“价值”维度的思考,又是十分片面的。在现实的政治活动中,事实与价值是不可分离的。从客观事实上说,人类的政治生活本身就是一个高度复杂的有机体,它在任何一个历史起点上的未来演化趋势都具有多种可能性,而哪一种可能性能够变成现实,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主体的价值选择。在这种价值选择中,人们对于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平等与自由等道德原则的理解显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决定了人们的历史活动所具有的基本目的和所要采取的基本步骤。正是由于这一点,罗尔斯在试图通过对政治正义的思考来解决政治过程所面临的各种困难问题时,也指明了政治哲学对于伦理学的从属性。他说:“政治哲学有它自己的明确特征和问题。作为公平的正义是针对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结构这个具体问题而言的一种政治正义观念。就此而言,它的范围要比统合性的哲学和道德学说狭窄得多,诸如功利主义、至善主义、直觉主义以及其他的学说。它关注的是(以基本结构形式存在的)政治问题,而政治问题不过是道德问题的一部分。”

在罗尔斯看来,如果我们把社会看作是一个公民平等参与的公平的合作系统,那么这种平等的基础就是拥有最低限度的道德能力。因此他确信,作为公平的正义将公民视为从事社会合作的人,这种人拥有两种道德能力,“一种道德能力是拥有正义感(sense of justice)的能力:它是理解、应用和践行(而不是仅仅服从)政治正义的原则的能力,而这些政治正义的原则规定了公平的社会合作条款。”“另一种道德能力是拥有善观念(conception of good)的能力:它是拥有、修正和合理地追求善观念的能力。这样一种善观念是由各种终极目的和目标组成的有序整体,而这些终极目的和目标规定了一个人在其人生中被看作最有价值的东西,或者被视为最有意义的东西。”因此,罗尔斯高度注重政治的正义与道德能力的关系,他在《正义论》中这样说:“我希望强调,正义观只是一种理论,一种有关道德情感(重复一个十八世纪的题目)的理论,它旨在建立指导我们的道德能力。或更确切地说,指导我们的正义感的原则。”

不独罗尔斯这样看,几乎所有的当代政治哲学家都这样看。与罗尔斯齐名的当代政治哲学家诺齐克,尽管他在有关政治正义的理解上与罗尔斯有着尖锐的对立,而主张一种极端的自由主义,但他同样明确地强调,道德哲学为政治哲学既提供了背景又确定了边界。而具有约束力的道德禁令就是国家强制力的最根本的合法性源泉。《当代政治哲学》的作者金里卡也认为,在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之间有一种根本性的关联,政治哲学关注的焦点是那些使得公共机构的运作具备合法性的道德义务,公共责任和私人责任的内容和界限,都必须诉求更深刻的道德原则才能确定。他说:“对公共责任的任何解释都必须契合更宽广的道德框架:这种道德框架既要能够容纳又要能够说明我们的私人责任。”

从以上对政治哲学与伦理学的关系的历史梳理,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出,政治哲学在当代的复兴包含着人们对政治生活的道德价值的重新理解。这一点,在我国学界还是相当模糊的。不少学者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普遍的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是一个根本性的原则,因此,确立治理社会的道德原则似乎是不合时宜的事情。这些学者也许并不否认道德建设的重要性,但却在观念上把道德建设与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看成是不同的过程。他们忽视了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即任何政治生活都有其道德基础,至少在本质上包含着道德原则在其自身之中。至于法制建设,更是如此,正如美国伦理学家麦金太尔所说:“只有那些具有正义德性的人才有可能知道怎样运用法律。

政治哲学论文:文明的冲突?——后冷战时代西方政治哲学述介(上)

哲学总是与现实息息相关的。这不仅表现为哲学关心现实,而且表现为现实在某些关键的历史时刻给哲学以重大影响。冷战的结束就是这种重大历史时刻,它直接引发了关于后冷战时代的大辩论。关于后冷战时代的世界图景,西方政治哲学中存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历史终结论”,另一种是“文明冲突论”。本文先介绍第一种观点。

“历史终结论”的主角是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他在美国《国家利益》杂志1989年夏季号上发表了一篇长文,题目为《历史的终结?》。而后,福山将此文扩展为一部轰动一时的著作,于1992年以《历史的终结和最后的人》为题出版,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政治哲学和历史哲学。福山的文章和著作在美国引起了热烈反应,尽管也有不同的意见,但主流是佳评如潮,赢得了一片喝采声。

一、普遍历史的观念

1989年苏联和东欧骤变之后,政治学家、历史学家和哲学家们苦苦思索着这样的问题:如何看待冷战的结束?后冷战社会将呈现什么样的世界图景?怎样将冷战与后冷战时代嵌入对人类历史的统一理解之中?

面对欢欣而又感到茫然和无所适从的西方人,福山提出了一个石破天惊的观点:“我们面对的东西既不仅仅是冷战的结束,也不是战后历史这一特殊时期的消逝,而是一种历史的终结。”[1]

福山的这种观点由两个思想支撑着。第一,人类历史是意识形态的演化史,“推动历史前进的矛盾首先存在于人的意识之中”。〔2 〕他认为,混乱的外部历史事件是表面现象,意识支配它们的本质。换言之,“意识是原因而不是结果,并能独立于物质世界自动发展,从而作为混乱外部事件之基础的真实主题是意识形态的历史。”〔3 〕如果人类历史是意识形态的演化史,那么当人类满足于某种意识形态之后,历史便停止前进了。

第二,“西方的自由民主制度是人类最终的政府形式。”〔4 〕从“初民”的历史开端到20世纪的今天,人类经历了各种政府形式。如君主制、贵族制以及专制主义,但自由民主制度在历史发展中取得了最终的胜利。福山宣称:一方面,自由民主制度将先前的所有重大政治矛盾都解决了。“所有人类需要都被满足了,”〔5 〕今后不再有“大问题”;另一方面,它不仅现在没有可以与之竞争的意识形态对手,而且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存在更好的价值选择。因为它是唯一的,所以它是最终的。

在上述第一种思想中,福山犯了一个双重错误,他一方面追随黑格尔将历史的发展错误地理解为精神的发展,另一方面还断言这种精神发展作为意识形态演化已经达到了终点。在第二种思想中,他首先将西方的自由民主制度绝对化了,宣称它解决了所有政治问题;其次,他又将这种自由民主制度普遍化了,认为这种政府形式对全世界都有效。

二、历史发展的双重梁柱

福山主张:第一,历史是有趋向性的,朝向一个终极的目标;第二,历史是进步的,表现为由低级到高级的连续发展过程;第三,历史是普遍的和统一的,全人类最终都将达到“普遍的同质国家”。〔6 〕果真如此,那么推动历史朝向这个普遍统一的终极目标的发展动力是什么?

福山认为:“近代自然科学的进步为解释后续历史发展的许多方面提供了有趋向性的机制。”[7]自然科学不仅产生历史变化, 而且这种历史变化代表着进步,趋向于统一和普遍的目标。他特别指出,自然科学以两种方式推动着历史的发展。

第一种方式是军事竞争。古往今来,漫长的人类历史充满了冲突和战争,而科学技术赋予那些拥有它们的国家以决定性的军事优势。任何国家如果想保持自己的独立、自主和完整,想使自己在强手如林的世界中继续存在下去,想在连绵不断的战争中成为胜利者,就不得不接受科学技术,并沿着最有利于自然科学发展的方向建立其社会制度。军事竞争和战争的可能性“对于社会的合理化和创造跨文化的统一社会结构是一种巨大力量”,[8]从而,自然科学为人类的全球统一提供了基础。

第二种方式是经济发展。社会要存在下去,必须满足人类的生存欲望——衣食住行等等。“知识就是力量”,科学技术是一种巨大的生产力,为满足人类欲望提供了最有力的工具。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直接展示为社会的工业化过程。一方面,工业化创造出新的机器和制造工艺,产生出新的产品、行业和市场,另一方面,工业化要求劳动分工的不断合理化,导致新的劳动组织和产业阶级的涌现。两者交织在一起使各种不同文化的社会发生了相同的双重社会结构变化。一方面是传统社会结构基本成分的解体,如部落、部族、宗教团体、村落和传统家庭等等;另一方面是社会结构中各种现代机构的出现,如官僚机构、工会、公司、政党、传媒、大学和专业社团等等。整个社会发展全球趋同,而支配的原则是合理性。“强加给工业化社会的社会发展以相同性是合理性的要求。”[9]

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是一种什么关系?经济的现代化是否意味着政治的民主化?福山承认一个广为流传的看法:工业化和经济发展与自由民主制度之间存在着高度的经验相关性。但他否认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不相信自然科学和经济现代化能对民主现象做出合理的解释。他认为,“民主被选择决非基于经济方面的理由。”[10]在他看来,就单纯的经济增长而言,东亚的“市场权威主义”比西方的自由民主制度更为有效。

那么到底推动历史发展并导向历史终结的真正动力是什么呢?福山从黑格尔的历史哲学中汲取了灵感,认为历史的前进动力是一种精神力量,即人的“承认要求”。人不仅在社会上存在,而且要求被其他人作为人加以承认。这种被福山视为人性的“承认要求”完全是精神性的,与物质利益无关,与人的自保本能也无关。为了获得他人的承认,人甘愿冒生命危险从事于追求承认的血战,由此产生人与人之间的主人—奴隶关系。在他看来,这种主人(统治)—奴隶(奴役)关系开创了历史并贯穿历史的始终,而造成这种关系的“承认要求”则是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整个历史中各个时代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都是这种“承认要求”的体现:君主制承认一个人(国王),贵族制承认一些人(统治阶级或精英),自由民主制承认所有人(公民)。

在“承认要求”这种精神欲望的亢奋、扩张乃至发展为自大狂中,在由此带来的人与人之

间的矛盾和斗争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冲突和战争中,福山所描述的历史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进步。最终,一个“普遍的同质国家”出现了,它用法律规则确认了人人平等,一劳永逸地满足了人一直所渴望的“承认要求”,从而历史就此终结了。“在历史终结处显现出来的普遍同质国家可以被看作依赖于经济和承认要求这双重梁柱,趋向于它的人类历史过程既为近代自然科学的进步所驱动,也同样为要求承认的斗争所驱动。”[11]

三、最后的人

福山认为,冷战结束之后,在自由民主制度内部,基本的政治问题或意识形态问题都被解决了,而且今后也不会有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在自由民主制度之外,不存在可以与之竞争的其他意识形态,并且将来也不会出现这样的意识形态,“我们不能给自己描述一个本质上不同于现在但又更好的世界。”[12]既然内无压力外无对手,今后世界必定是一派太平景象,几个世纪以来由意识形态所主导的冲突和战争将永远消失,人类再也没有价值选择了,当然再也不必为意识形态之争而牺牲了。由此福山宣布:历史已经终结,世界将进入后历史时期。

福山的历史辩证法是一个圆圈:由于有了“最初的人”(theFirst Man),才有了历史和进步;现在历史已经终结, 人从而变成了“最后的人”(the Last Man)。

福山在宣称自由民主制度在全世界获得了胜利时,喜悦之情油然而生。但在面对“最后的人”时,他心中却充满了悲凉之感:“最后的人”不再有理想和信念,不再有精神追求,永远失去了为实现理想和信念所必需的毅力、勇敢、牺牲和奉献:“最后的人”不再有冒险的战斗精神,他因曾历经沧桑而厌倦——驱使人们英勇战斗的神圣信仰被后续历史证明不过是愚蠢的偏见,他认识到了历史充满了无意义的战斗,同时又感到内心空虚:“最后的人”失去了对抽象价值的追求,而满足于直接价值的体验——沉溺于物质享受,沉溺于安逸的私人生活,沉溺于自我之中。

在福山看来,人与动物相脱离而成为“最初的人”,在于人有精神追求和理想。因此,人失去了精神和理想之后,“最后的人”便不再是人,“他们重新变成了动物”。[13]历史又回到了它的出发点,“后历史”同时也是“前历史”。

福山的历史观有两根支柱,即政治和经济。那么这两根支柱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福山政治哲学和历史哲学的基础是什么?这个支撑着政治、经济以及整个历史的基础就是人性。福山信从柏拉图,认为人性有三个组成部分——欲望、理性和精神,并相信它们是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经济发展的人性根据是欲望和理性,其中,欲望表现为人的自我保存,而理性是实现欲望的最好工具。所以,经济进步的实质是在理性指导下以最有效的方式来最大程度地满足人的欲望。政治发展的人性根据是精神,精神追求产生价值、信念和理想,产生各种意识形态,并驱使人们从事为之献身的战斗。因为福山错误地将人性当作整个历史发展的基础,错误地将精神视为整个人性的本质,所以,在他毫无根据地断言历史已经终结之后,他不可避免地宣称人已经成为“最后的人”。

四、后历史主义的历史观

福山对历史的理解是黑格尔式的,与统治英美的盎格鲁——萨克逊传统迥然不同。但他的政治结论,他对后冷战时代的看法,与英美乃至西方的主流是完全合拍的,是对冷战结束后遍布西方的喜悦情绪的一种理论表达。

作为关于后冷战时代的一种政治哲学或历史哲学,福山的思想存在着许多严重问题。

首先,福山的“历史终结论”从论证到结论始终贯穿着强烈的“西方中心论”。第一,他的理论完全依据于西方的发展模式,他的观点依赖于西方的历史经验,但他却将西方的发展模式提升为普遍的绝对的真理,将西方的现存政治制度确定为永恒的“普遍的同质国家”。第二,由于“西方中心论”的偏见,他判定西方文明是高级的,其他文明都是低级的。特别是价值体系方面,他认为只有西方的意识形态是普遍有效的,而非西方的意识形态都是狭隘特殊的。第三,他将西方的政治发展认定为唯一正确的模式,现代化就是西化,现在通行于西方的政治制度就是全人类将要达到的终点。实际上,通向现代化的道路并非只有一条,东亚的现代化过程就是一个明证。

其次,福山的历史观是极端唯心主义的。表面上,他将历史发展置于经济和政治这双重支柱之上,经济为科学技术所推动,政治则源于人的精神追求。但实际上,他所说的历史发展仅仅是精神的发展、观念的发展和意识形态的发展。一方面,他将经济与政治完全分开,政治发展与经济毫无关系,政治是一种纯粹的精神追求,政治制度是人的意识状态的外在化和客体化。另一方面,他又把价值观念当作衡量历史的唯一标准,将精神视为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将政治制度看作历史前进的基本标志。一句话,精神代表了历史的全部。没有精神,历史也就“终结”了。

最后,福山的“历史的终结”意味着历史主义的终结。他本来从黑格尔的历史主义中汲取了灵感和思想推动力,但是,当宣布“历史已经终结”之后,他便抛弃了历史主义。他的历史观是后历史主义的:历史已经进入后历史,不再有理想和信念,不再有意识形态争论,不再有需要加以解决的“大问题”。后历史犹如一潭死水,正如卡尔·曼海姆在《意识形态和乌托邦》结尾处描述的一样。但是,历史现在毕竟没有终结,将来也不会终结。因为只要人类存在,就会有不同的理想、信念和价值体系(意识形态),从而,人类也就永远会相互争论按照什么观念去开创历史。

政治哲学论文:谈“世界元”的政治哲学基础

内容提要:本文试图为“超主权”的世界货币提供理论基础。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论证,国家信用货币的基础是“主权”,而国家的主权来自于全体成员所订立的契约;与此类似,国际范围内的“共同权力”来自于各成员国主权的部分让渡。另一方面,国际范围内的“共同权力”与“主权”有着本质的区别,是一种“超主权”的权力。因此笔者认为,“超主权”的世界货币成立的基础在于国际范围内的“共同权力”,这一权力是建立在各参与国的同意的基础上的。本文还以欧元为例,对形成“超主权”货币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国际金融 世界元 欧元 主权 社会契约论

2009年3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央行网站发表署名文章《关于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思考》,提议建立超主权储备货币。这一想法引发了世界各国的热烈讨论,周小川本人也成为了媒体关注的焦点,被誉为“世界元先生”。周小川认为当前以美元为主导的国际储备货币体系存在着系统性的风险:以主权信用货币作为国际储存货币,很难在为世界提供流动性的同时确保币值的稳定。这是由于主权货币的币值必然受到该主权国国内经济状况和汇率政策的影响,而将其作为国际储蓄货币,就必然会因为一国经济的微小变化而引发整个国际货币体系的动荡;另一方面,世界经济的微小变化,也会给国际储备货币发行[,!]国的经济造成巨大的影响。这就类似于动力系统中的蝴蝶效应,将微小的变化成百上千倍地放大。在世界经济正处在全球化进程中的今天,这样的蝴蝶效应正在越演越烈。基于上述理解,周小川提议,我们应该建立一个由全球性机构来管理的、超主权的国际储备货币,减少主权国汇率政策对国际货币体系的影响,使全球流动性的调控相对稳定。周小川还特别指出,这一建立“世界元”的思想,并不是自己首创,早在上世纪40年代凯恩斯就曾提出采用30种有代表性的商品作为定值基础建立国际货币单位“Bancor”的设想,遗憾的是一直没有得到实施。

毋庸置疑,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有太多“一直没有得到实施的理想”:从柏拉图“共产共妻”的“理想国”到隐藏在大洋深处的“乌托邦”;从但丁“一统天下”的“世界帝国”到康德由“自由的共和制国家联盟”而达成的全人类“永久和平”;还有罗尔斯为世界各“国民”所订立的“万民法”……数不胜数的思想家为人类的美好未来构筑了形形色色的“理想”。这些“理想”正因为从未在人间实现过,所以仍然如太阳、月亮、星辰一样挂在天上,关照着人们现实的生活。“世界元”或许也正是这样一个美好的“理想”,然而,它绝不应该是一个“空想”。“理想”与“空想”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理想”是得到系统论证的想法,人们应用自己的理性在现实的基础上为“理想”构筑了上升的阶梯,而“空想”则仿佛是悬在空气中的浮尘,是人们随意说出,没有经过论证和辨析的想法。我们说柏拉图的“理想国”和“哲学王”是人类的理想而不是空想,那是因为柏拉图在自己所创立的理念论的基础上论证了“善的理念”作为城邦的根基;康德的“永久和平”是一个理想而不是空想,因为,康德系统地论证了人们达到永久和平的“先决条款”和“正式条款”。与此类似,我们如何才能使“世界元”成为一个“理想”,而不是仅仅沦为“空想”呢?我认为,唯一的途径就是要为“世界元”这一理念提供哲学的论证,给出系统的、符合逻辑的理由。而本文正是这种努力的一个尝试。

一、主权货币的政治基础

要为“世界元”这一理念提供哲学的论证,我们首先应该从更基础的概念“货币”开始分析,弄清楚“货币”是什么,以及构成“货币”的基础是什么。“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Adam Smith 1723-1776)在其开创性的着作《国富论》中详细讨论了货币的起源。斯密认为,由于社会的分工人们为了获得生活的必需品,不得不进行货物交换,而货币正是人们进行交换的通用媒介。斯密论述道,“(货币)成为一切文明国商业上的通用媒介。通过这媒介,一切货物都能进行买卖,都能相互交换”。可见,货币就是人们进行货物交换的媒介,它可能是牛马、可能是盐、贝壳、烟草、干鱼丁、兽皮等等,当然人们最后还是选择了金属作为货物交换的媒介,这是因为金属不易磨损、可任意分割等等优越的特性。斯密虽然在《国富论》中给出了货币的定义,但是却没有说明货币得以成立的基础是什么。所谓货币得以成立的基础指的是,在进行货物交换的过程中,人们凭着什么对某种“通用媒介”保持信心。也就是说,人们为什么愿意将手中的货物换成货币,又为什么这一货币可以与任何货物相交换呢?每一个人都对这一“通用媒介”毫不怀疑,这是为什么呢?

实际上,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曾经讨论过这一问题。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中,亚里士多德讨论了正义理论当中的“交换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只要有交换的地方就需要进行比较,而所谓交换正义就是“价值同等”的交换。货币是作为比较的中间物被发明的。亚里士多德论述道,“这种使用的交换在习惯上就发明了货币,它的名字叫法币,因为它不是由于自然而存在,而是依据法律而存在,可以由我们来改变或废除。”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明确指出了货币存在的基础,货币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人为的创造,货币得以产生以及发挥作用的基础在于人们所订立的法律。

如果我们还不满足于亚里士多德所给出的答案,继续追寻货币得以通行的基础,那就触及到法律的基础是什么的问题。对于社会制度的根本性的问题,在人类思想的发展史上有着各种各样的答案。社会契约论者对这一问题也给出了系统的论证。17世纪中叶,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完成了他的政治哲学巨着《利维坦》,也由此开创了社会契约论的传统。此后,经过洛克、卢梭、康德等启蒙思想家的发展和完善,社会契约论成为了为国家、政府、法律进行正当性证明(justification)的经典论证。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撰写《正义论》,对经典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抽象,并用其论证社会正义的两个原则,使这一古老的理论重新焕发了青春,推动了政治哲学的复兴。

社会契约论不仅是一种关于社会制度的理论,同时也是一种方法论,它为社会制度之成立的论证提供了方法。下面我就以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为例,简要叙述社会契约论为人类社会的政治制度以及法律提供的论证。

霍布斯首先构建了一个原始的“自然状态”,在这一状态中每一个人都可以抢占任意一片土地、任意一件财物,甚至可以任意地侵犯他人的身体;人们天然地对一切事物拥有权利,这被称作是自然权利。与此同时,在理性的指引下,每个人都凭着自己的体力和智力尽力保护自己的安全和利益。但是人们逐步发现,没有任何限制的自然权利,使得人们的安全和利益无时无刻处在被他人侵犯的危险之中。所以人们相互约定,各自让渡出一部分权利,并将让渡出来的共同权力委托给一个人(受委托者也可能是政治 精英的团体或者是所有人的代表),这一受委托者就是主权者,而在主权的基础上就形成了国家。

霍布斯与其他所有的社会契约论者一样,强调在订立契约的过程中所有参与订约的成员必须是全体一致同意,契约才能生效。关于缔结契约的方式,霍布斯论述到:“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社会契约论者所强调的在缔结契约时,“全体一致同意”的要求,既保证了国家主权的基础是所有组成国家的成员的一致同意,也保证了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一系列社会制度(例如法律)的成立也来自于全体成员的同意。因为,法律之所以得以实施,在于支持它的“共同权力”。在国家范围内,这一“共同权力”就是主权,而主权是来自于全体成员所订立的契约。正像霍布斯所论述的,“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总之,从霍布斯所阐发的契约论思想中,我们可以寻出如下的逻辑:全体成员的同意是形成“共同权力”的基础,共同权力又为法律的订立和执行提供了保障。

现在让我们回到货币之基础的问题上来,如果我们赞同社会契约论所给出的主权成立的论证和亚里士多德对货币成立之基础的解释,那我们就得出如下的推论:货币的基础是人们所订立的法律,法律得以订立和实施在于支持它的共同权力,在国家范围内就是主权;所以在国家的范围内,任何一种货币成立的基础也应该是国家主权。这样的结论并不使我们感到惊讶,因为当今世界上各个国家的通行货币无不是以该国的主权为基础的。这里涉及到一国之政治与经济间关系的问题:当然,马克思主义者认为经济是一国之基础,政治制度是国家的上层建筑,经济决定政治,但是无可否认的是,任何一国的经济运行都是以其强有力的政权为保障的。如果一个国家没有稳定的政局,没有完整统一的主权,社会的经济活动将处于混乱和动荡之中,而货币也会出现大幅贬值、或废弃不用等等不稳定的情况。因此,政治权力永远是法律和经济制度强有力的保障,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动摇了,其法律的施行将变得越来越没有效力,与之相应,货币被人们承认和相信的程度也会降低。总之,在政治权力受到威胁和动摇的情况下,社会中人心惶惶,人们一心自保,货物的交易量缩减,人们对信用货币丧失信心,转向储存金银等金属。这也是和平时期黄金贬值,而战争期间黄金升值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超主权货币”的政治基础

以上讨论了一国之货币和主权间的紧密联系,那回到“世界元”的问题上,我们有没有可能构建一种“超主权”的货币呢?按照社会契约论的推理,这样的设想似乎是无法实现的,因为任何一种货币都必须以主权这种国家范围内的“共同权力”为基础。然而现实中却又似乎存在着某种“超主权”货币的身影。1865年,在法国皇帝拿破仑三世的倡议下,比利时、法国、意大利和瑞士四国签订了实行统一货币的协议,成立了拉丁货币同盟。根据协议,该同盟成员国采用统一的面值和成色价值标准铸造货币,只是保留本国的货币徽记。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破坏,拉丁货币同盟于1928年解体。现行的欧洲货币联盟的欧元则直接继承了拉丁货币同盟的这一先例。那当今的“欧元”是否是一种“超主权”的货币呢?下面我们就分析一下欧元的货币性质及其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1991年12月,第46届欧洲共同体首脑会议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举行,这次会议通过并签订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根据该条约,欧洲货币联盟于1999 年1月1日正式启动,欧元随之成为欧洲的主要货币,也是欧洲货币联盟参与国共同的单一货币。由此,欧元成为了一种超国界的单一货币,这意味着在欧元区内,国别差异对货币政策与货币的使用都没有影响,参与国的货币按固定汇率被欧元所替代,市场内流通单一的联盟共同货币,也就是欧元。

在《马约》的各项条款中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马约》强调欧元是以其自身的权力成为一种货币的。按照国内学者张庆麟的看法,所谓以自己的权力成为一种货币,指的是欧元是一种独立的货币,不是由其他的货币按一定的比例共同组成的篮子货币,也不是记账单位,而是能够在市场流通的、直接充当价值尺度和交易媒介的货币。我同意这一观点,但是我认为所谓“欧元以其自身的权力成为一种货币”还有更深层次的含义。首先,我们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欧元得以成立的“权力”从何而来?在《马约》所规定的货币政策中将欧元的发行权、管理权以及货币政策的制定权等等,赋予了欧洲中央银行。这些原本都是属于国家主权的各项权力。例如,马约第105条A规定:“欧洲中央银行拥有授权在共同体内发行纸币的专权”,而“成员国可以发行铸币,但其发行量需经欧洲中央银行批准”。也就是说欧洲货币联盟成员国发行货币和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是隶属于欧洲中央银行的。那么,欧洲中央银行的权力又从何而来呢?或者说支持统一的货币政策的“中央权力”从何而来呢?为了理解这一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欧洲联盟的性质。

关于欧洲联盟的性质,一直存在着“联邦派”和“主权国家联合派”两种观点。支持“联邦派”的学者和政治家认为,欧盟虽然还不具备联邦国家的形式,但是已经具有了联邦的内涵,欧盟正在形成统一的中央权力和普遍有效的制度,朝着联邦国家的方向迈进。与此相对,持“主权国家联合”观点的政治家和理论家则始终坚持具有主权特征的各项政策的决定权由各国政府掌控,他们主张将欧盟内部的统一政策限定在经济活动的领域内。上述争论由来已久,自欧盟成立的那一刻起就在影响着它的发展方向。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欧盟成员国签订的各项条约都把“在欧洲各国人民之间创建一个日益紧密的联盟”作为联合的目标,这就从根本上规定了欧盟的性质是“主权国家的联合”而不是联邦。基于欧洲联盟的性质我们可以推论,欧洲中央银行发行货币和制定统一货币政策的权力是来自于各主权国家而不是来自于一个独立于欧洲货币联盟各成员国的中央权力。也就是说,通过签订《马约》,欧洲货币联盟的各成员国各自让渡出了部分的货币主权,形成了一个建立在协约基础上的“共同权力”,而在这一“共同权力”的基础上,欧洲中央银行得以发行统一的货币并制定相应的货币政策。由此看来,《马约》中所规定的“欧元以其自身的权力成为一种货币”中的“自身的权力”就是在各成员国各自让渡出的一部分主权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共同权力”。

支撑欧元的“共同权力”的形成与社会契约论者所探讨的“国家主权”的成立之间有着非常相似的地方,但也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来看两者的相似之处:第一,支撑欧元的“共同权力”和“国家主权”的形成都是通过参与订约的成员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而得以实现的;第二,这两种订约过程都明确规定,参与订约的成员之间是平等的,而只有在参与订约的所有成员全体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协议才可能生效,“共同权力”或“国家主权”才能成立。再来看两者的不同之处:第一,两种订约过程的参与者不同。参与订立形成国家主权的社会契约的成员是拥有自然权利的个人,而参与订立支持共同货币的“共同权力”之协议的成员则是拥有“主权”的国家。第二,支持共同货币的“共同权力”和“国家主权”在职权范围上存在着巨大的区别,前者的权力范围仅限于经济一体化区域内的货币政策和部分经济政策,而后者则是国家成立的根本,是国家法律、政治制度、经济活动以及社会的正义原则的基础和保障。第三,在大部分学者看来,订立社会契约形成“国家主权”的过程是一个虚构的过程,人们构建这一过程的意义在于对“国家主权”的论证,至于是否真正发生过却并不重要。与之相对,支撑欧元的“共同权力”的形成过程则是一个现实的过程,是一个在现实政治中发生的事件。在了解了两种权力之间的相同和不同之后,我们还应该注意到支撑欧元的“共同权力”和“国家主权”之间存在的根本性区别也是由欧盟的性质所决定的。正因为欧盟不是联邦国家而是主权国家的联合,所以由其成员国让渡“主权”而形成的“共同权力”就不具备“主权”的根本特征。由此推论,以“共同权力”为基础的欧元就不能被当作是主权信用货币;更确切地说,欧元不是主权信用货币,而是一种“超主权”的货币。

通过对欧元的形成以及其性质的分析,我们似乎看到了构建“超主权”货币的可能性。既然“超主权” 货币成立的基础在于各主权国通过协议而形成的“共同权力”,那么“世界元”的基础就在于:世界范围内通过各参与国在平等基础上签订协约而形成的 “共同权力”。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迅速扩展的今天,共同的原材料、人力资源、金融市场的形成迫切要求统一稳定的货币政策,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各主权国家间经济合作的风险和由于以主权信用货币作为国际储存货币而带来的不稳定因素。通过本文的推理我们看到,一个世界范围内统一、稳定的货币体系的成立依赖于世界范围内的“共同权力”的形成,这种“共同权力”来自于各参与国让渡出的部分主权,但又与国家主权有着根本的区别。它并非是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的更高的权力,而是在经济一体化的领域内通过参与国主权的部分让渡而形成的权力。与此同时,我们更应明确的是,世界范围内的“共同权力”不应该是基于某主权国之霸权的权力,而应该是基于所有参与国的平等和同意的权力。总之,欧元因其自身的权力而成立,而“世界元”的成立则有待于世界范围内的“共同权力”的形成。

三、结论

从近30年来的发展历程来看,国际金融体系由于受到部分主权国家货币政策的影响和制约,发展极不平衡,“处于国际金融体系边缘的国家深受其苦,而处于中心区域的国家却一直繁荣稳定”,是一个充满了不平等和不公正的国际金融体系。而当今世界,公平正义的观念正逐步得到各国人民的认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逐步扩大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解决国与国之间的贸易、货币兑换、外汇储备等问题,各主权国家应该在全体同意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让渡出部分货币主权,以形成世界范围内的“共同权力”。而这一“共同权力”将支持统一的货币政策,奠定“超主权”的“世界元”之基础。

政治哲学论文:政治与哲学

[摘要]把葛兰西思想与福柯思想进行对照研究可以充分显示后现代思潮对传统思想的冲击与挑战。在政治上,葛兰西坚信团结的力量,把政党看作是“现代君主”。他倡导有组织的政治行动,对构建积极的革命策略充满热情;而福柯则沉湎于各种越轨行为与性的体验,他拒绝政党政治,认为一切以革命的名义发动的政治行动都有陷入法西斯主义的倾向,他拒绝赋予这些政治行动以道德和伦理的正当性。在历史观上,葛兰西坚持黑格尔式的历史目的论,而福柯则以尼采主义者的姿态用系谱学反对历史主义的宏大叙事,强调历史的偶然性与外在性。在哲学上,葛兰西坚持意识自主的主体性哲学,福柯则对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持激烈的批评态度。福柯以激进的锋芒批评了传统理论的缺陷与不足,但这不能说明他已经超越了康德以来启蒙主义关于人之自由的哲学规定。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抛弃启蒙理想,而在于改造理性和主体的概念,从而引导更为积极的政治与历史实践。

在20世纪最负盛名的思想家中,葛兰西和福柯当属两颗最耀眼之明星。葛兰西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战士,是具有理论深度和实践经验的意大利共产党的领导人;福柯则游走于马克思、弗洛伊德和结构主义的边缘,在政治上拒绝任何党派,是一位彻底的无政府主义者。葛兰西对人的前景充满渴望,向往着一种新型文化和新型社会关系的诞生;福柯则悲观地断言“人的死亡”,对未来世界充满怀疑和不信任。葛兰西富于马基雅维利式的智慧,他制定了意识形态领导权的革命策略,希望通过有组织的革命行动夺取国家政权;福柯则对统治权理论毫无兴趣,他沉腼于与性的个人体验,热衷于使革命运动去掉中心而不是去团结和组织所有的社会力量。葛兰西认为,知识分子应当充当统治者、教育者和启蒙者的角色;福柯则仅仅把知识分子看作“战士”,他总是抗拒着成为某种权威。总之,无论在政治、历史还是哲学观念上,葛兰西和福柯都显示出了极为不同的特质,如果我们把葛兰西看作启蒙观念的继承者的话,那么,福柯所代表的后现代文化则从各个方面对这种启蒙主义的神话进行了质疑和批评。对于今天的哲学与政治来说,问题不在于对葛兰西和福柯进行二选一的抉择,而在于如何坚持启蒙理想和现代精神,摆脱思想上的极权主义,建构一种既具有建设性又富于批判精神的政治、历史和哲学话语。

一、政治

可以把发生在1968年5月的“革命”事件看作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一部具有象征意义的政治寓言。正像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曾经对德国哲学产生深远的影响一样,1968年的“5月风暴”对于当代社会思潮的发展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如果说在此之前人道主义、启蒙思想和马克思主义仍然占据社会思想的主流的话,那么在1968年之后,知识分子和社会精英的理论话语形式则发生了重大的转变——所谓的后现代思潮正是诞生在这一历史的转折点上。

那么,在1968年究竟发生了什么呢?曾经亲身参与这次运动的青年哲学家安德烈·格吕克斯曼对其进行了这样的总结:这场风暴把“所有准贱民式的社会成员,如青年、移民、劳工等等”联合起来;它取消了一切“少数民族居住区”和传统的界限,结束了“社会和种族的隔离及性压迫”;它将索邦大学变成了“一艘新的愚人船”,统治阶级将在这艘船上发现“一切令他们伤脑筋的反常行为”。事实上,在5月运动中,人们的确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疯癫的”言语和口号,它们以一种反叛的姿态向现实的社会秩序发出挑战:“狂妄是革命的新式武器”,“拥抱你所爱,但不要放下枪杆子”,“任何人只要不是我,那就是镇压我的人”,“我们不要换雇主,要换被雇佣的生活”,“看看你的工作吧,无聊和折磨也在里头呢”,“给自己一点爱和爱的时间吧”,“打倒纲领,朝生暮死万岁——马克思主义悲观青年”,“跳个倒霉舞吧”,“不爱2%,也不爱4%”,“我有些事要说,但不知道是什么事”……这些看似疯癫离谱的口号对社会的各个方面——教育制度、分配不平等、社会分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性与文化等等——提出异议,而且获得了群众的喝彩。人们聚集起来,倾听各种各样的奇谈怪论,只因出于对现有生活的反感和厌倦。

我们可以把这种充满戏谑的政治运动同葛兰西所理解的革命进行对比。在葛兰西的思想中,他最为重视的就是思想和行动的组织性。葛兰西把哲学看作是一种有组织的、系统化的智力体系,认为“引导人民大众进行融贯的思维,和以同样融贯的方式去思想现实的当今世界,这比某一位哲学天才的发现还是知识分子小集团的财富的真理,要远为重要和“独创”得多。当然,葛兰西也看到,在变革的一开始,革新还不能来自群众,而必须通过精英的中介,因为在精英那里,暗含在人的活动中的世界观,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一种融贯的系统的和经常出现的认识以及一种明确而坚定的意志。因此,葛兰西认为,在现代世界中,人们应当强调政党在制订和传播世界观中所具有的重要性,因为只有政党才能“制订出符合于这些世界观的伦理和政治,并把它当作就是它们的历史‘实验室’那样地去行动”。政党是新型知识分子的培养者,尤其是当新世界观在人民群众中地位还不稳定的时候,政党更要永不疲倦地重申它自己的论据,重复是影响人民群众思想的最好的启发手段。总之,葛兰西把有组织地思想和行动看作是政治运动最重要的原则,在他担任意大利共产党的领导人时,工作的核心内容就是维持工人和农民、知识分子和人民群众乃至社会党和共产党的联盟,力求思想和行动上的一致性。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1968年的运动中,公众已经失去了思想和行动上的组织与领导,他们到大街上抗议,就如同上剧场一样,其间充斥着喧嚷与无意义。人们没有也不准备设定统一的纲领和目标,这纯粹是一场无中心、无主义、无主体的斗争——但,这正是福柯所欢迎的反抗的方式。福柯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我认为发生于六十年代及七十年代早期的一些事情是应该保存的。在我看来,应该保存的包括这一事实,即:有不少的政治发明、政治创新和政治试验都是发生在那些大型的政党和通常的纲领之外……的确,这些社会运动从总体上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我们的精神和我们的态度,也改变了那些不曾属于这些运动的人的精神和态度。这是非常重要而积极的事情”。事实上,福柯也的确身体力行了他的政治主张,他的传记作家描写了他在樊桑纳大学与警察对峙时的情景——“那个时刻的福柯是兴高采烈的。他喜气洋洋地扔着石头——尽管同时还小心翼翼地注意着不把他那身漂亮的丝绒西装弄脏”。显然,对于参加反政府行为的福柯而言,这种行动本身充满着嬉戏和欢乐 的意味,他并不追求社会制度的变革,而仅仅是渴望体验一种“破坏的欢乐”和“革命的疯狂”。福柯渴望通过个人肉体的“极限体验”探讨未来社会的解放问题,认为“通过最近对、性和福利社的体验,以及对意识和个性的其他形式的体验,粗略地勾勒一个未来社会是可能的。如果从19世纪的乌托邦中能够产生科学的社会主义,那么真正的社会主义有可能在20世纪从‘经验’中产生”。

不难看出,从葛兰西到福柯,知识分子关于革命和反抗的政治话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有组织的阶级革命被个体化的微观斗争所代替,崇高的意识形态被世俗的个体观念所冲击。发生这一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源于20世纪重大的历史事件——两次世界大战、纳粹意识形态的冲击、苏联社会主义和斯大林专制主义、“冷战”——在思想上引发的剧烈震荡。这种震荡的直接后果就是行动的无政府主义以及价值上的虚无主义。我们知道,在马克思的理论中,无产阶级作为因为失去一切、所以能够赢得一切的人,具有伦理和道德上的优越性,它能抵抗所有与过去相联系的肮脏的东西,从而创造一种新的文明。在这种新的文明中,金钱与资本将不再独揽一切,腐蚀一切,相反,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在其中,人的尊严得到承认,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其他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基础。葛兰西承续了马克思的政治价值观,他把马克思所代表的实践哲学看作一种在智力和道德上都具有优越性的世界观体系。基于这种理解,葛兰西的领导权理论特别强调“精神和道德改革”,认为只要考虑民族和人民的意愿,获得人民的认同和支持,就能够赢得意识形态上的领导权,并进而夺取国家政权。 福柯对革命中的道德主义深表怀疑。“人们怎样才能避免沦为法西斯主义者?”福柯问道,“甚至(尤其是)当人们自以为是革命斗士的时候,我们怎样才能使我们的言论和行动、我们的心灵和乐趣摆脱法西斯主义?我们怎样才能将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我们行为之中的法西斯主义驱逐出去?”在福柯看来,法西斯主义并不是德国纳粹的专属物,它实际上是一种关于权力的妄想,是对权威和主人道德的渴望。政治斗争只是释放了人们对权力的欲望,但它与正义无关。1971年在与乔姆斯基的电视辩论中,他更是直截了当地对“革命的道德主义”提出质疑——“无产阶级向统治阶级发动战争,不是因为它认为这一战争是正当的。无产阶级向资产阶级发动战争是因为,在历史上,它第一次想要获得权力。如果无产阶级掌权,它很有可能对被它打败的阶级行使暴力,压制乃至血腥权力。我看不出有什么东西能够阻碍这样做”。

二、历史

葛兰西的历史观直接渊源于黑格尔主义的历史哲学,这种历史哲学最为突出的特点在于它的目的论假设。这种哲学认为,理性、历史和真理是统一的,尽管有许多曲折,但人类总体的历史发展必然是在“理性的狡计”的指引下朝着一个特定的目标前进。对于黑格尔和马克思而言,他们都认为历史有其本质和深层意义,于是,他们把历史视为一种整合各种存在现象并使之朝向既定目标发展的封闭结构,在其中,历史将沿着自身的逻辑向前发展。因此,为人类提供一种全景式的历史演进图景就显得尤其重要:黑格尔勾画了从东方世界经由希腊世界、罗马世界向日尔曼世界发展的历史进程;马克思则把人类历史按照其生产方式划分为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五个阶段。马克思坚信,人类历史最终必然会发展到共产主义社会,在此状态中个体是完全自主的,而社会成员之间则相互平等。

有趣的是,无论黑格尔还是马克思,在他们的历史哲学中都存在着张力的两极:一方面是绝对的必然性,确凿的方向性和目的性,历史的发展被设定为一种合理的过程——无论经历何种险阻,历史总会向着既定的目标前进;另一方面是历史中的个人,个人的利益、意愿和需要——实践着的个体的目的与意志。黑格尔和马克思都主张用一种辩证的方法思考两者的关系。然而不幸的是,在马克思逝世以后,马克思主义内部对这种历史哲学的理解却发生了分歧,产生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是“正统马克思主义”或“经济决定论”,认为经济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将社会变革的希望寄托于经济危机,认为只有经济发生危机,才能实现无产阶级革命。另一种观点则采取了一条哲学式的革命道路,即将现实的革命投射为思想意识中的革命,强调从理论和道德层面改造意识的必要性。这种观点更为关注的是历史中的人的因素,而不是客观的经济规律。

葛兰西试图恢复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一方面,葛兰西毫不讳言地声称“实践哲学是黑格尔主义的一种改革和一种发展”,认为“它是和‘必然’相联系着”;另一方面,葛兰西又坚持历史和哲学的统一,反对把理论上的断言变成绝对真理的教条体系。他提出了“历史的纽结”(historic bloc)的概念。借助这一概念,葛兰西描述这样一种时刻,即主客观力量结合起来,客观的物质力量发达到有可能发生革命的地步,而人民在主观上也具有了超越旧制度的愿望、决心和历史的洞察。应该指出的是,在葛兰西的历史观中,已经关注了后现代主义所谓的偶然性事件。葛兰西把历史分为两种运动:一种是有机的运动,它在社会中具有长远趋势;一种是机缘性的运动,亦即表现为偶然的、迅速的、几乎是突发的运动。在《反对(资本论)的革命》一文中,葛兰西详细地分析了列宁所领导的十月革命的性质。他把这场革命看作是一种“非常规”事件,它与马克思所设想的革命是全然不同——“这是反对卡尔·马克思的《资本论》的革命,马克思的《资本论》,与其说是无产阶级的书,不如说是资产阶级的书,它批判地证明了事件是怎样应当遵循一种预先规定的历程的:随着一个西方类型的文明的确立,在无产阶级甚至能从它自己的起义、它自己的阶级要求、它自己的革命的方面去思考之前,在俄国,一个资产阶级如何必须发展起来,一个资本主义时代如何必须开始。但是,事件却克服了意识形态,事件爆破了规定俄国的历史要按历史唯物主义的规则展开的决定图式。布尔什维克拒绝了马克思,他们明确的活动证明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规则并不像可能被想象的和已经被想象的那样僵硬”。

与葛兰西不同,福柯对从尼采到马克思的目的论历史哲学持彻底的否定态度,认为一种历史当中如果包含着逝去的过去、预定的未来以及受到批判的现在,那么,这种历史就已经不再是历史,而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它实际上是一种思想驯化的专横形式,它迫使过去服从于现在的规则,从而为历史的发展提供一个单一的路径。福柯认为,历史的意义来自某个明确的视角:个人、社会、种族、国家、教会、信仰、文化。它并不是黑格尔那种总体的、普遍性的历史,而是一种多元化的价值选择,因此,对于一位真正致力于历史研究的人来说,所有的人类情感都必须被思考和追踪。于是,就会出现多种多样的历史——爱的历史、贪婪的历史、嫉妒的历史、良心的历史、对传统虔诚尊奉的历史、甚至是残暴的历史,等等。福柯致力于一种新的历史写作模式,这种历史写作关注被正统史学所遗忘的边缘化群体,其任务是去恢复被总体化叙事所压制的话语、知识和声音。福柯认为,历史中被压制的声音证明了统治的隐蔽性,而让这些被压制的声音发言,对于修正人们关于权力是什么以及权力在什么地方的看法至关重要。因此,在福柯的学术研究中,他始终对疯狂、疾病与惩罚的历史保持兴趣,认为这些都是未曾被人们书写过的隐秘的历史,这些历史向我们昭示了现代制度的产生过程,而福柯的目标就是要发展出一种对现代性及其制度、话语、实践以及主体性形式的多视角批判。

此外,福柯还将批判的矛头直接指向历史目的论。福柯认为,目的论历史哲学把多样性最终化约为时间,从而组合成为一个完全自我封闭的总体。这种历史总是使我们以一种和解的形式来看待过去的一切动荡,它总是带着世界的终极眼光来看待过去的事物。这种历史学家试图在时间之外寻找一个支点,并称其为世界的终极目的。福柯认为,一旦历史被目的论的视角所支配,就会被形而上学所利用,这种历史哲学总是喜欢把目光投向远处和高处——最高贵的时代,最高雅的形式,最抽象的观念,最纯粹的个体性。它倾向于把独特事件纳入一个理念的连续性之中,化入一个目的论运动或一个自然的链条中。然而,真正的历史却将目光放在近处,它关注的是身体和边缘,而不是时间的终点或历史的终结。

三、哲学

葛兰西与福柯在哲学上的分歧是极为明显的:一位是充满人道主义精神的理性主义者,相信主体的能动作用,把人看作具有自主意识的行动主体,相信通过理性和哲学的指引,人类能够解放自 身,控制自己的命运。而另一位则对现代性充满怀疑,热衷于揭露理性的严酷和暴虐,热衷于揭示理性统治之下的肉体是如何被权力所规训、所控制、所铭写。福柯把人、把主体视为权力生产的产品,因此,他对思想的解放和意识的自主不再抱有幻想,而决心通过肉体对抗理性的暴政。事实上,二者在哲学上的根本分歧在于:第一,葛兰西是一位对启蒙精神的信仰者,坚持以人的理性为标准来衡量一切或批判一切,而福柯是一位怀疑论者,对包括理性在内的一切都持批判态度。第二,二者对“人是什么”这一问题有着不同的理解。葛兰西所理解的人是“自主自为的主体”,人可以首先通过“精神和道德”上的改革改造自己的思想,进而改造自己的生存境遇;而福柯所理解的人是“被困的肉体”,作为权力的客体,人始终是被监视和被管制的对象。

葛兰西把人看作具有实践能力和自主意识的行动主体。他认为,在谈论“人是什么”这一问题的时候,“我们感兴趣的,并不是每一个个别的人所是的东西,并不是每一个个人在每一个时刻所是的东西……我们的意思是问:人能变成什么?那就是说,人能够支配他自己的命运吗?能够‘造就他自己’吗?能够创造他自己的生活吗?”在这里,葛兰西对个别人的属性不感兴趣,他关注人作为一个“类”区别于其他物种的特征。葛兰西把这种特征归为人的自主行动能力,认为人的特征在于他能够支配自己的命运,造就自己的生活。进而葛兰西主张,“人是什么”这个问题本身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或者“客观的”问题,它其实是从人们对自己和其他人的反思中产生的,而且,就人们所想到和看到的而言,我们是什么,我们能变成什么,我们在什么程度上是我们自己的生活和命运的锻造者,这些问题都必须在特定的条件下即在日常生活的条件下进行考察。对于葛兰西来说,人之主体性的确立不仅是一种认知成就,而且带有实践内涵;人不再是历史的旁观者,而是改造自己命运的现实力量。葛兰西认为,人的力量在于他能够把抽象的意志具体化到现实的生活中去,用自己的行动去实现抽象的意志和理念。在这一行动中,人们需要自觉地和批判地制订自己的世界观。在一般情况下,人们的世界观是无系统的和偶发的,而批判人们自己的世界观,就意味着使之成为一种融贯的统一,并把它提高到世界上最发达的思想的水平。在葛兰西看来,世界观越有生气、越是富有彻底革新的精神、越是和旧的思想方式相对立,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关系就会变得越密切。而如果理论和实践本身的决定性要素相一致和同一,就能够加速正在进行的历史过程,使得实践在其一切要素上都更为同质、更为融贯、更加有效。

如果说,与之相反,福柯走上了另一条相反的道路,提出了“人的终结”的命题。“有人会说,荷尔德林、黑格尔、费尔巴哈和马克思都早已确信在他们那里一种思想并且也许一种文化正在终结,并且在一种也许并非不可战胜的间距的深处,另一种思想或文化临近了——在黎明的持重中,在午间的光芒或在落日的争执中临近”——福柯这样描述哲学发生转折的历史时刻——“但是,这个临近,这个危险的逼近(我们今日担心其允诺,我们接受其危险),可能并不具有相同的类型……在我们今天,并且尼采仍然从远处表明了转折点,已被断言的,并不是上帝的不在场或死亡,而是人的终结”。“人的终结”,这是一个惊人心魂的断言。当然,在《词与物》里,“人的死亡”具有特定的知识论的含义,但却明白无误地表达了福柯对以主体和意识自主为中心的哲学的失望。在以后的研究中,福柯则彻底扭转了理论研究的视角——“与其把对权力的研究指向统治权的法律建筑方面和国家机器方面以及伴随它的意识形态方面,不如把对权力的分析引向统治方面(不是统治权)、实际的操作者方面、奴役的形态方面、这种奴役的局部系统的兼并和使用方面以及最终知识的装置方面”。因此,福柯把他理论工作的重点放在针对人的“微分权力”上,他更关心作为“统治技术”的权力的运作,关心在这种权力运作下的肉体。最引人注目的是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关于制度化的规训形式的分析。这种规训形式通过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和检查制度,用一种微分的权力细致而微妙地控制和监督着肉体,使人体变得更加顺从和更加有用。福柯认为,这种规训权力看起来或许不那么恐怖,但它因为拥有高度专门的程式化技术,并以科学的方式进行精密设计,因此成为新的暴政——理性与科学的暴政——的基础。

总之,在福柯看来,西方现代性是一种基于理性与非理性的划分并由理性占主导地位的文化,它的制度化形式是现代社会中的种种权力/知识关系。从福柯的角度,马克思主义的问题在于,它将复杂的社会现实关系简化成生产和阶级问题,把多样性的主体立场(阶级、种族、性别、民族、世代)消解为阶级立场。比如,《共产党宣言》就把一切历史都看作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并把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简化为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两大阶级之间的对抗。而福柯眼中的被统治者不仅有工人,还有疯子、犯人、病人、女人、儿童、学生、士兵等等,这些人遭受到的是不同内容但在结构上却相似的压制,仅仅出于经济上的压制而将这些人联合在一起是不可能的。现代社会的统治已不再仅仅限于经济剥削和暴力压迫,更重要的是理性对肉体和灵魂的建构和监管。我们认为,在福柯之前,葛兰西在他的着作中已经论及到现代社会统治的离散化现象,但在解决方案上,葛兰西仍然试图通过阶级概念把日益分化碎裂的社会阶层统一起来,试图通过整合意识形态,构建与工人的情感结构相符合的“阶级意识”来实现夺取无产阶级文化领导权的目标,这只能是葛兰西的一种革命的想象。而且,正如研究者所指出的,任何意识形态上的霸权思想都具有“一元论的渴望”,葛兰西所向往的融通一贯的世界观也很可能成为一种思想的独自和意识形态的独断论。但另一方面,福柯的理论也并非毫无问题。在反抗权力关系的斗争中,福柯的策略让我们想起了霍布斯“自然状态”中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斗争”。在这里,没有有序的组织,只有混沌的互相反对。这其实是一种无意义的斗争,必然不会取得积极有效的成果,而只能是一种政治美学。正如莎蒂亚·德鲁里所评论的那样,福柯的哲学“具有激进主义的方面,虽然它不能成为一种伦理。但是,它微妙地告诉我们,如果我们希望摆脱规训权力与其理性主义的符咒,我们必须做什么。这个微妙的寓意是:我们必须赞美野性、疯癫、暴力、黑暗、发狂、精神错乱的和疯狂的事物。它让我们释放我们最野性的激情,从而变得放荡不羁、难以驾驭和精神错乱。后现代主义过度的浪漫正是它的魅力的来源之一”。在这里,“过度的浪漫”也许是对福柯哲学最为贴切的评价,这位当代的尼采,正在试图以疯癫、迷狂和越轨对抗以真理、理性和正义所构筑的传统哲学。这与其说是一种普罗米修斯式的救赎,还不如说是一种唐吉诃德式的冒险。事实上,康德所提出的“人是什么”的问题对于身处后现代境遇的哲学家来说,依然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抛弃启蒙理想,而在于改造理性和主体的概念,从而引导更为积极的政治与历史实践

政治哲学论文:唯物史观与政治哲学

2010年4月23 26日,由《哲学研究》、《哲学动态》编辑部和南开大学哲学系共同举办的“第七届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论坛”在天津举行。与会学者六十余人围绕“唯物史观与政治哲学”这一中心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现将会议中呈现的各种新观点、新见解评述如下。

一、以“唯物史观”为焦点的论争是历史的延续

当前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以“唯物史观”为焦点的一系列论争是历史的延续,围绕对“唯物史观”的阐释和理解、逐步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深入研究始终贯穿于马克思主义传播和发展的整个过程。

考察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的发展过程,中国社会科学院李景源研究员指出“唯物史观”一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重点,更是难点。他认为,回顾学术史,以信仰唯物史观自居的人并不等于彻底把握了唯物史观的理论本质;认定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历史唯物主义,也不等于会用它来正确分析事物和问题;口头上宣传唯物史观,实际上可能还固守于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解释框架。有些人部分地承认历史唯物主义,但不了解历史唯物主义就是合理形态的辩证法。揭示历史发展过程中有关唯物史观的认识,对我们今天准确理解“唯物史观”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参考价值。

回到唯物史观在中国传播的早期,中国人民大学张立波副教授指出,当时恰逢思想自由时期,因而招来方方面面的批评。一开始唯物史观就沿着两个向度展开:一是对唯物史观本身的批评;二是对唯物史观在中国的适用性的批评。但是,针对各种批评,信奉唯物史观的人们也做出了种种辩护。可贵的是,此时围绕唯物史观主旨和特征所做出的批评与辩护,已经蕴含着唯物史观偏重物质因素、凸显经济的决定性、忽视伦理和人的意志以及唯物史观的时代局限等学理性问题。对唯物史观在中国传播早期历程的追溯和原汁原味的介绍,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看待此后的中国社会性质和社会史论战,也有助于对唯物史观的进一步研究。今天我们意欲对唯物史观做出新的更为深入的阐释,有必要回到唯物史观在中国传播的源头,尽可能地了解当时的总体情况和细枝末节,从而帮助我们对唯物史观研究在当今中国的走势做出审慎而清醒的判断。

近些年来,“唯物史观”已经在学界的争论中逐渐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求是》杂志社李文阁对这一争论的过程予以综合考察,并进一步深入思考和分析了历史唯物主义在今天引起广泛争论的原因。他认为,对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而言,历史唯物主义从来就不是什么“学问”,而是无产阶级争取解放的理论武器。这样一种理论定位使得历史唯物主义与现实和革命实践紧密联系起来,因而那些致力于无产阶级解放的后来者就不能无视、越过这样一种理论,必须根据时代进步“发展”之,根据形势的变化“修正”之。不同的人寓于不同的“前见”、“偏见”,必然会有不同的认识和争论。既然争论在所难免,那么我们如何看待今天这场有关“唯物史观”的争论呢?李文阁指出,有必要把今天我们有关唯物史观的讨论置于唯物史观产生以来的历史长河中、置于时代的巨大变迁中来考量。从19世纪末到今天,关于历史唯物主义主要发生了四次大的争论:第一次是列宁和葛兰西、卢卡奇、科尔施等早期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与以伯恩斯坦、考茨基为代表的第二国际理论家之间的争论;第二次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第二、三代代表人物与以斯大林为代表的苏联教科书派的争论;第三次是以法兰克福学派和萨特为代表的人道主义马克思主义与以阿尔都塞为代表的科学马克思主义和以科亨为代表的分析的马克思主义之间的争论;第四次是在中国发生的在主张改革的反教条主义者与反对改革的教条主义者之间的争论。前三次争论是围绕着“无产阶级革命的道路”这个问题展开的,在中国发生的第四次争论则是围绕着“中国的发展道路”也就是“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问题展开的。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发展道路问题有两个前提性的理论问题需要解决,这就是“什么是马克思主义”和“什么是社会主义”。今天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争论实际上主要是围绕这两个理论问题展开的。

从以上的探讨可以看出,对于当前我国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讨论,我们应该用长远的眼光、广泛的视界来审视,不仅应将其置于历史上几次争论的背景中予以关注,更重要的是将其看作是我们当前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探索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我们在学术研究中自觉地融入历史和现实的视野。

二、“唯物史观”在当代的新阐释和新发展

以“唯物史观”为焦点的论争在当代呈现出来的整体趋势可以用一种总体性面相来概括:重释历史唯物主义,正是在立足当今中国现实、重新理解和重新解释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观点的交互碰撞。无疑,异彩纷呈的观点共享着一个前提:不满足于现有国内外学者有关历史唯物主义的全部阐释。

马克思有关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并非呈现为概念清晰、逻辑严谨、完整系统的现成体系,因此重新阐释历史唯物主义,首要的工作是回到马克思经典文本的解读。北京大学聂锦芳教授运用其马克思文献学研究的丰富成果,重点解读了《德意志意识形态》费尔巴哈章最后部分的十八个段落。他的具体方法是将原来的段落顺序打乱,以文本中反复出现的核心范畴“现实的个人”、“共同体”及其相互关系的辨析为线索,重新组织其论证层次和逻辑结构,从而获得了马克思有关“现实的人”与“共同体”关系的新见解:“现实的人”是社会存在的前提,但是在历史的演进中社会的主体却不是“现实的人”而是他们所属的阶级;每个个人迫于生存条件、受共同利益的制约而形成共同关系,进而结成共同体,但其个体和自由却又受到了共同体的制约。从“现实的个人”的角度来衡量和检视社会,也即以“现实的个人”的个性和自由是否得到显现及显现的程度,以其“自主活动”是否参与以及参与的程度来关照历史,将会非常鲜明地分辨出“古代共同体”、“现代市民社会”、“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变迁轨迹。只有个人的“自主活动”参与、渗透到生产交往形式交织而成的社会结构中,才能实现上述三种社会形态之间的真正转变。这种有关马克思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考察,更加有力地拓展和深化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学说。从更大范围来说,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不仅是社会历史理论探究的重要议题,而且是关乎每一时代个体生活态度、行为以及社会发展的价值导向问题。还需指出的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之后,对“现实的个人”与“共同体”关系的思考一直是马克思社会实践和理论建构的中心线索。因而,回到文本寻找马克思历史的、逻辑的论证与当代实践的内在关联,必然是一件既有现实意义而又紧迫的事情。

重新阐释历史唯物主义仅仅回到马克思经典文本的研读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我们如何重新研读这些文献?这就需要我们在基本理念与研究方法上实现新的突破,从而能够在更深层次上推进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对此,北京大学仰海峰教授认为,今天重新理解历史唯物主义,一方面是为了深入理解马克思的哲学理念;另一方面是为了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理念来面对当代的问题,这就决定了重释历史唯物主义必须要具有当代的历史与 文化视野。这种当代视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批判分析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文化。马克思面对的是刚从封建社会中脱胎而出的资本主义社会,自由竞争构成了这一社会的重要特征。但在19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社会从自由竞争转向了组织化的社会阶段,以福特制为基础的现代大工业生产取得了主导性的地位。到20世纪60年代,以电子技术为主导的后组织化生产阶段登上了历史舞台。在这三个不同的阶段,资本逻辑都体现各自的一些特征。这意味着不可能简单地以历史唯物主义来面对历史。重释历史唯物主义就必须揭示当代社会的内在结构及其历史变迁。另一方面,在这三个不同的阶段,西方社会的文化理念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卢卡奇与法兰克福学派面对的是大工业生产的资本主义,而后马克思主义面对的是后组织化资本主义社会。因此,我们必须揭示这种社会变化与文化理念变迁之间的内在关系。这既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在当展历史唯物主义时必须加以探索的问题。

如果从上述意义上来理解和发展历史唯物主义,那么立足当今的“信息时代”,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理论、特别是唯物史观理论确立的前提和方法进行全面反思,进一步分析和提炼它在信息时代与时俱进的新发展,我们会有许多新发现。中国社会科学院孙伟平研究员认为,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特别是科学、技术、知识、信息等因素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意义的增强,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正在发生引人注目的变化,一个全新的“信息时代”正在来临。信息等无形资本的可共享、可传承、不排斥他人的特质,至少对传统的以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以生产关系为标准划分社会形态的理论提出了理论上的挑战。在信息社会中,先进生产力应与哪些因素相联系?信息的占有者和创造者是否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拥有信息的富裕的被雇佣者、白领工人在生产中的地位如何?他们是否仍然属于无产阶级阵营?以信息为重要资源的社会将走向何处?这些现实问题已经构成了对唯物史观的新挑战,这就要求我们特别重视研究唯物史观的方法,从信息的特质出发推动唯物史观的创新。

历史唯物主义在当代要想有新的发展,同时还要结合和借鉴各学科的研究成果。只有将这些成果纳入到我们的研究视野之中,我们才能真正实现历史唯物主义的重新阐释,同时真正地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面对当代的历史与文化。中国政法大学孙美堂教授就历史唯物主义研究中引入了“复杂性科学”的研究成果,同时借鉴库恩的“科学范式”理论对当今历史唯物主义主义的研究范式提出了自己的几点看法。他指出,相比经典物理学,复杂性科学在研究范式上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线性的决定论思维模式转向不确定性、随机性的开放式思维。运用复杂性科学的方法来研究历史唯物主义目前主要体现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中,表现为对历史本质主义的解构。当然从这种范式出发研究历史唯物主义,还可以从以下一些问题逐步深入:历史的本质是固定的还是生成的?历史发展的规律与路径是一元的还是多元的、是决定式的还是随机性的?历史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封闭的系统还是开放的系统?评价历史的尺度是一元的还是多元的等等。黑龙江大学隽鸿飞教授则选择“历史哲学”这一视角切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这样一种理论视角的获得,首先应该澄清有关历史哲学的一些基本的前提性问题,如什么是历史的时间、历史的进程、历史的规律、历史的意识等基础性问题。作为这种研究视角的推进,其次要在对历史哲学的深入理解中获得对历史唯物主义基本概念的重新理解。他本人已经对历史的意识进行了一种生成论的阐释:从生成论的视角来看,意识并不是人的先天本能,而是在历史的进程之中通过人的对象性的实践活动现实地生成的。所谓历史意识,不过是在历史的进程中形成的人的意识,是人对自身存在的意识。

还有一部分学者通过与其他理论问题的关联性展开自己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深刻思考和阐释,这些多角度的探索深化和丰富了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阐释。中山大学刘森林教授通过对“虚无主义”的考察,进入了有关历史唯物主义与虚无主义之间关系的思辨性研究。他首先对虚无主义的三个语境进行了仔细辨别和梳理,即施特劳斯所谓的特殊的德国现象、尼采所谓的柏拉图主义和认定世界是完全堕落和虚无的诺斯替主义。在对尼采虚无主义阐释的基础上,他重点研究了第四类虚无主义,即挣脱了柏拉图主义、历经新价值创造后最终否认一切存在之真实意义的彻底虚无主义。现代文化中自然与人的截然二分,以及对个别性的推崇,被施蒂纳极端化后与马克思发生冲突,再加上通过黑格尔与诺斯替主义的链接,使马克思与虚无主义发生了双重关联。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保持了价值与意义共存其中的形而上学维度,重新思考并确立了超验价值的路径和根基,从而在保留形而上学精神追求的同时遏制了彻底的虚无主义。北京师范大学沈湘平教授深入到近代德国思想史中考察德国“历史主义”传统对马克思产生的深刻影响,马克思的历史科学本质上是关于存在的历史性的科学。马克思为什么会如此关心“历史”?他所说的“历史”究竟意味着什么?其与历史主义思潮有着怎样的关系?他认为马克思的历史主义具有自己的独特内涵,使之区分于一般意义上的历史主义,也并不是波普尔意义上的历史主义。首先,马克思的历史主义建立在对存在的历史性规定基础之上,是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统一;其次,马克思历史主义的本体论基础是唯物主义的;再次,马克思的历史主义确实承认了历史的一定的客观性和可认识性,正是这种历史主义使我们有超越普遍主义、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虚无主义对立的可能。

综观以上有关“唯物史观”在当代的新阐释和新发展,文本研究的路径和研究方法上的创新突破同样重要,同时多学科成果的借鉴丰富了重释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关联性问题的介入和思考深化了当代历史唯物主义研究的意义和价值。然而,还有一个领域或视角的研究所获得的欣喜成果是我们不容忽视、并且应该特别予以关注的,即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对于“唯物史观”当代阐释的推进。

三、“唯物史观”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

前述有关“唯物史观”的新理解无形中推动着当代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建构;与此同时,我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目前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在一定意义上也拓展了“唯物史观”的理论空间。因而,怎样理解和推进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既涉及到政治哲学与唯物史观的关系,也涉及到唯物史观的重新理解南开大学陈晏清教授特别指出,“唯物史观”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两个方面研究的结合是非常必要的,没有这种结合许多关键性的问题难以解决,这两个方面的任何一方面都难以向前推进。比如唯物史观是否仅仅是一种揭示社会发展规律的理论,仅仅是一种认知理论,是否同时还有规范性的理论维度?如果没有或者不能有,那它怎么能够与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政治哲学关联起来,怎么能够成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方法论基础;在涉及到权利、民主、正义这一类规范性问题时,话语权为什么曾经总是掌握在西方政治哲学特别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手里,而马克思主义哲学则处于长期的失语状态,马克思在哲学上要不要和能不能在此类问题中掌握话语权?与此相关的是,人类解放与政治解放的关系问题,唯物史观批判资产阶级的政治解放的实质意义是什么?在着力建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我们重新思考现实的政治生活,我们还有没有政治解放的任务或属于政治解放范畴的任务?中国社会的发展不能超越市场经济的阶段,那么能不能超越政治解放的任务?我们在什么意义上和应当经过什么样的途径超越资产阶级政治解放的狭隘途径,更进一步的追问可能是在当今特殊的时代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思考和探讨相同的问题有时甚至可能得出在形式上相似的结论,那么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根本区别在哪里?又比如说,观察政治活动的文化视角和社会视角是什么关系,西方的一些政治哲学强调文化视角、突出政治生活的文化批判,这种文化视角的局限性在哪里?它同唯物史观强调深入经济生活的社会视角的原则性区别在哪里,我们应该怎样完善唯物史观的方法论才能更加适用于关照当代的政治生活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是当今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在探讨唯物史观的当代意义和当代阐释的时候不可回避的问题。

明确了两者研究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之后,更应该探讨的是如何在学术研究的实践中发挥这种“结合”所产生的思想力量?南开大学李淑梅教授通过考察马克思创立和完善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指出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包括两个基 本向度:一是揭示处于一定历史阶段的特殊社会本质和规律;二是揭示历史发展的一般进程和规律。前者主要聚焦于历史河流中的一段,特别是现有的社会政治结构,对其进行认识,属于社会政治哲学的研究内容;后者则放眼于人类历史长河,是一般意义上的唯物史观。南开大学王新生教授认为只有从深化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理论的意义上理解我国当前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才能真正把握这一正在兴起的领域哲学的意义和价值。首先,近代以来政治哲学的任务实际上就是整个哲学的时代任务,而在马克思主义出现之前,这一任务主要是在自由主义的思想体系中完成的。其次,我们必须肯定一个事实,在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史上,它的理论始终是与作为主流政治哲学的自由主义的对峙中发展起来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马克思哲学的变革就是在超越自由主义的过程中完成的,它超越了只能在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正义范围内解决社会政治问题的视野,也就从根本上突破了近代以来的哲学通过政治正义为人的自由规定的限度。这是一种超越政治解放,立足于人类解放基础之上的全新哲学观。它的另一个层面是其现实性层面,即对现实生活的正义关怀,而这一关怀需要通过对现实政治制度正义性的肯定得到落实。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从其历史主义出发,在理想性正义原则与现实性正义原则、终极自由与现实自由之间建构起张力关系。这是破解现代人自由秘密的钥匙。

在上述“唯物史观创立中实现的政治哲学变革”、“思想史路径考察中历史唯物主义政治哲学底蕴的彰显”和“历史唯物主义为马克思政治哲学所提供的立场和方法”的三种考察中均涉及了马克思政治哲学与近代政治哲学的关系问题。近代政治哲学的实践目标在启蒙理性中呈现出自由与解放,中国人民大学罗骞副教授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承续了启蒙理性之创造性和推动性原则,发挥其对现代存在异化的批判,将未来之历史理解为启蒙之自由与解放理想的完成。然而,他更关注的是,在由资本规定的当代生存之岌岌可危的深渊中,作为类的死亡将“守护存在”作为基本的存在论任务。救亡与解放一起构成历史唯物主义在当代的双重主题。救亡主题的纳入,是其对历史唯物主义的一项存在论阐释和补充,是历史经验提出的课题的概念化,它从根本上关系到历史唯物主义的内在本质及其在当代的巩固。南开大学阎孟伟教授则仅将重点放在马克思对近代欧洲自由主义运动的态度的考察,指出马克思既充分肯定了近代自由主义运动的历史进步价值,同时又深刻地揭示出自由主义运动的历史局限性、内在矛盾性和不彻底性,从而辩证地理解了马克思政治哲学与近代政治哲学的关系。马克思对自由主义运动的分析和批判包含着对启蒙运动以来欧洲政治运动的理论和实践的深刻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正确分析和评价自由主义思潮对中国市场趋向改革的深刻影响,从而正确理解当代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

无疑,上述研究成果足以表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不断丰富着唯物史观的新内涵,同时这种新理解的获得也时时推动着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日渐深入和展开。唯有继续拓展这种互动式的研究才能在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理论研究的同时,积极建构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

政治哲学论文:试论唯物史观与政治哲学

2010年4月23 26日,由《哲学研究》、《哲学动态》编辑部和南开大学哲学系共同举办的“第七届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论坛”在天津举行。与会学者六十余人围绕“唯物史观与政治哲学”这一中心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现将会议中呈现的各种新观点、新见解评述如下。

一、以“唯物史观”为焦点的论争是历史的延续

当前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以“唯物史观”为焦点的一系列论争是历史的延续,围绕对“唯物史观”的阐释和理解、逐步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深入研究始终贯穿于马克思主义传播和发展的整个过程。

考察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的发展过程,中国社会科学院李景源研究员指出“唯物史观”一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重点,更是难点。他认为,回顾学术史,以信仰唯物史观自居的人并不等于彻底把握了唯物史观的理论本质;认定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历史唯物主义,也不等于会用它来正确分析事物和问题;口头上宣传唯物史观,实际上可能还固守于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解释框架。有些人部分地承认历史唯物主义,但不了解历史唯物主义就是合理形态的辩证法。揭示历史发展过程中有关唯物史观的认识,对我们今天准确理解“唯物史观”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参考价值。

回到唯物史观在中国传播的早期,中国人民大学张立波副教授指出,当时恰逢思想自由时期,因而招来方方面面的批评。一开始唯物史观就沿着两个向度展开:一是对唯物史观本身的批评;二是对唯物史观在中国的适用性的批评。但是,针对各种批评,信奉唯物史观的人们也做出了种种辩护。可贵的是,此时围绕唯物史观主旨和特征所做出的批评与辩护,已经蕴含着唯物史观偏重物质因素、凸显经济的决定性、忽视伦理和人的意志以及唯物史观的时代局限等学理性问题。对唯物史观在中国传播早期历程的追溯和原汁原味的介绍,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看待此后的中国社会性质和社会史论战,也有助于对唯物史观的进一步研究。今天我们意欲对唯物史观做出新的更为深入的阐释,有必要回到唯物史观在中国传播的源头,尽可能地了解当时的总体情况和细枝末节,从而帮助我们对唯物史观研究在当今中国的走势做出审慎而清醒的判断。

近些年来,“唯物史观”已经在学界的争论中逐渐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求是》杂志社李文阁对这一争论的过程予以综合考察,并进一步深入思考和分析了历史唯物主义在今天引起广泛争论的原因。他认为,对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而言,历史唯物主义从来就不是什么“学问”,而是无产阶级争取解放的理论武器。这样一种理论定位使得历史唯物主义与现实和革命实践紧密联系起来,因而那些致力于无产阶级解放的后来者就不能无视、越过这样一种理论,必须根据时代进步“发展”之,根据形势的变化“修正”之。不同的人寓于不同的“前见”、“偏见”,必然会有不同的认识和争论。既然争论在所难免,那么我们如何看待今天这场有关“唯物史观”的争论呢?李文阁指出,有必要把今天我们有关唯物史观的讨论置于唯物史观产生以来的历史长河中、置于时代的巨大变迁中来考量。从19世纪末到今天,关于历史唯物主义主要发生了四次大的争论:第一次是列宁和葛兰西、卢卡奇、科尔施等早期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与以伯恩斯坦、考茨基为代表的第二国际理论家之间的争论;第二次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第二、三代代表人物与以斯大林为代表的苏联教科书派的争论;第三次是以法兰克福学派和萨特为代表的人道主义马克思主义与以阿尔都塞为代表的科学马克思主义和以科亨为代表的分析的马克思主义之间的争论;第四次是在中国发生的在主张改革的反教条主义者与反对改革的教条主义者之间的争论。前三次争论是围绕着“无产阶级革命的道路”这个问题展开的,在中国发生的第四次争论则是围绕着“中国的发展道路”也就是“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问题展开的。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发展道路问题有两个前提性的理论问题需要解决,这就是“什么是马克思主义”和“什么是社会主义”。今天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争论实际上主要是围绕这两个理论问题展开的。

从以上的探讨可以看出,对于当前我国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讨论,我们应该用长远的眼光、广泛的视界来审视,不仅应将其置于历史上几次争论的背景中予以关注,更重要的是将其看作是我们当前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探索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我们在学术研究中自觉地融入历史和现实的视野。

二、“唯物史观”在当代的新阐释和新发展

以“唯物史观”为焦点的论争在当代呈现出来的整体趋势可以用一种总体性面相来概括:重释历史唯物主义,正是在立足当今中国现实、重新理解和重新解释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观点的交互碰撞。无疑,异彩纷呈的观点共享着一个前提:不满足于现有国内外学者有关历史唯物主义的全部阐释。

马克思有关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并非呈现为概念清晰、逻辑严谨、完整系统的现成体系,因此重新阐释历史唯物主义,首要的工作是回到马克思经典文本的解读。北京大学聂锦芳教授运用其马克思文献学研究的丰富成果,重点解读了《德意志意识形态》费尔巴哈章最后部分的十八个段落。他的具体方法是将原来的段落顺序打乱,以文本中反复出现的核心范畴“现实的个人”、“共同体”及其相互关系的辨析为线索,重新组织其论证层次和逻辑结构,从而获得了马克思有关“现实的人”与“共同体”关系的新见解:“现实的人”是社会存在的前提,但是在历史的演进中社会的主体却不是“现实的人”而是他们所属的阶级;每个个人迫于生存条件、受共同利益的制约而形成共同关系,进而结成共同体,但其个体和自由却又受到了共同体的制约。从“现实的个人”的角度来衡量和检视社会,也即以“现实的个人”的个性和自由是否得到显现及显现的程度,以其“自主活动”是否参与以及参与的程度来关照历史,将会非常鲜明地分辨出“古代共同体”、“现代市民社会”、“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变迁轨迹。只有个人的“自主活动”参与、渗透到生产交往形式交织而成的社会结构中,才能实现上述三种社会形态之间的真正转变。这种有关马克思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考察,更加有力地拓展和深化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学说。从更大范围来说,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不仅是社会历史理论探究的重要议题,而且是关乎每一时代个体生活态度、行为以及社会发展的价值导向问题。还需指出的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之后,对“现实的个人”与“共同体”关系的思考一直是马克思社会实践和理论建构的中心线索。因而,回到文本寻找马克思历史的、逻辑的论证与当代实践的内在关联,必然是一件既有现实意义而又紧迫的事情。

重新阐释历史唯物主义仅仅回到马克思经典文本的研读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我们如何重新研读这些文献?这就需要我们在基本理念与研究方法上实现新的突破,从而能够在更深层次上推进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对此,北京大学仰海峰教授认为,今天重新理解历史唯物主义,一方面是为了深入理解马克思的哲学理念;另一方面是为了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理念来面对当代的问题,这就决定了重释历史唯物主义必须要具有当代的历史与 文化视野。这种当代视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批判分析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文化。马克思面对的是刚从封建社会中脱胎而出的资本主义社会,自由竞争构成了这一社会的重要特征。但在19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社会从自由竞争转向了组织化的社会阶段,以福特制为基础的现代大工业生产取得了主导性的地位。到20世纪60年代,以电子技术为主导的后组织化生产阶段登上了历史舞台。在这三个不同的阶段,资本逻辑都体现各自的一些特征。这意味着不可能简单地以历史唯物主义来面对历史。重释历史唯物主义就必须揭示当代社会的内在结构及其历史变迁。另一方面,在这三个不同的阶段,西方社会的文化理念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卢卡奇与法兰克福学派面对的是大工业生产的资本主义,而后马克思主义面对的是后组织化资本主义社会。因此,我们必须揭示这种社会变化与文化理念变迁之间的内在关系。这既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在当展历史唯物主义时必须加以探索的问题。

如果从上述意义上来理解和发展历史唯物主义,那么立足当今的“信息时代”,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理论、特别是唯物史观理论确立的前提和方法进行全面反思,进一步分析和提炼它在信息时代与时俱进的新发展,我们会有许多新发现。中国社会科学院孙伟平研究员认为,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特别是科学、技术、知识、信息等因素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意义的增强,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正在发生引人注目的变化,一个全新的“信息时代”正在来临。信息等无形资本的可共享、可传承、不排斥他人的特质,至少对传统的以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以生产关系为标准划分社会形态的理论提出了理论上的挑战。在信息社会中,先进生产力应与哪些因素相联系?信息的占有者和创造者是否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拥有信息的富裕的被雇佣者、白领工人在生产中的地位如何?他们是否仍然属于无产阶级阵营?以信息为重要资源的社会将走向何处?这些现实问题已经构成了对唯物史观的新挑战,这就要求我们特别重视研究唯物史观的方法,从信息的特质出发推动唯物史观的创新。

历史唯物主义在当代要想有新的发展,同时还要结合和借鉴各学科的研究成果。只有将这些成果纳入到我们的研究视野之中,我们才能真正实现历史唯物主义的重新阐释,同时真正地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面对当代的历史与文化。中国政法大学孙美堂教授就历史唯物主义研究中引入了“复杂性科学”的研究成果,同时借鉴库恩的“科学范式”理论对当今历史唯物主义主义的研究范式提出了自己的几点看法。他指出,相比经典物理学,复杂性科学在研究范式上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线性的决定论思维模式转向不确定性、随机性的开放式思维。运用复杂性科学的方法来研究历史唯物主义目前主要体现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中,表现为对历史本质主义的解构。当然从这种范式出发研究历史唯物主义,还可以从以下一些问题逐步深入:历史的本质是固定的还是生成的?历史发展的规律与路径是一元的还是多元的、是决定式的还是随机性的?历史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封闭的系统还是开放的系统?评价历史的尺度是一元的还是多元的等等。黑龙江大学隽鸿飞教授则选择“历史哲学”这一视角切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这样一种理论视角的获得,首先应该澄清有关历史哲学的一些基本的前提性问题,如什么是历史的时间、历史的进程、历史的规律、历史的意识等基础性问题。作为这种研究视角的推进,其次要在对历史哲学的深入理解中获得对历史唯物主义基本概念的重新理解。他本人已经对历史的意识进行了一种生成论的阐释:从生成论的视角来看,意识并不是人的先天本能,而是在历史的进程之中通过人的对象性的实践活动现实地生成的。所谓历史意识,不过是在历史的进程中形成的人的意识,是人对自身存在的意识。

还有一部分学者通过与其他理论问题的关联性展开自己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深刻思考和阐释,这些多角度的探索深化和丰富了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阐释。中山大学刘森林教授通过对“虚无主义”的考察,进入了有关历史唯物主义与虚无主义之间关系的思辨性研究。他首先对虚无主义的三个语境进行了仔细辨别和梳理,即施特劳斯所谓的特殊的德国现象、尼采所谓的柏拉图主义和认定世界是完全堕落和虚无的诺斯替主义。在对尼采虚无主义阐释的基础上,他重点研究了第四类虚无主义,即挣脱了柏拉图主义、历经新价值创造后最终否认一切存在之真实意义的彻底虚无主义。现代文化中自然与人的截然二分,以及对个别性的推崇,被施蒂纳极端化后与马克思发生冲突,再加上通过黑格尔与诺斯替主义的链接,使马克思与虚无主义发生了双重关联。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保持了价值与意义共存其中的形而上学维度,重新思考并确立了超验价值的路径和根基,从而在保留形而上学精神追求的同时遏制了彻底的虚无主义。北京师范大学沈湘平教授深入到近代德国思想史中考察德国“历史主义”传统对马克思产生的深刻影响,马克思的历史科学本质上是关于存在的历史性的科学。马克思为什么会如此关心“历史”?他所说的“历史”究竟意味着什么?其与历史主义思潮有着怎样的关系?他认为马克思的历史主义具有自己的独特内涵,使之区分于一般意义上的历史主义,也并不是波普尔意义上的历史主义。首先,马克思的历史主义建立在对存在的历史性规定基础之上,是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统一;其次,马克思历史主义的本体论基础是唯物主义的;再次,马克思的历史主义确实承认了历史的一定的客观性和可认识性,正是这种历史主义使我们有超越普遍主义、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虚无主义对立的可能。

综观以上有关“唯物史观”在当代的新阐释和新发展,文本研究的路径和研究方法上的创新突破同样重要,同时多学科成果的借鉴丰富了重释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关联性问题的介入和思考深化了当代历史唯物主义研究的意义和价值。然而,还有一个领域或视角的研究所获得的欣喜成果是我们不容忽视、并且应该特别予以关注的,即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对于“唯物史观”当代阐释的推进。

三、“唯物史观”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

前述有关“唯物史观”的新理解无形中推动着当代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建构;与此同时,我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目前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在一定意义上也拓展了“唯物史观”的理论空间。因而,怎样理解和推进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既涉及到政治哲学与唯物史观的关系,也涉及到唯物史观的重新理解。

南开大学陈晏清教授特别指出,“唯物史观”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两个方面研究的结合是非常必要的,没有这种结合许多关键性的问题难以解决,这两个方面的任何一方面都难以向前推进。比如唯物史观是否仅仅是一种揭示社会发展规律的理论,仅仅是一种认知理论,是否同时还有规范性的理论维度?如果没有或者不能有,那它怎么能够与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政治哲学关联起来,怎么能够成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方法论基础;在涉及到权利、民主、正义这一类规范性问题时,话语权为什么曾经总是掌握在西方政治哲学特别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手里,而马克思主义哲学则处于长期的失语状态,马克思在哲学上要不要和能不能在此类问题中掌握话语权?与此相关的是,人类解放与政治解放的关系问题,唯物史观批判资产阶级的政治解放的实质意义是什么?在着力建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我们重新思考现实的政治生活,我们还有没有政治解放的任务或属于政治解放范畴的任务?中国社会的发展不能超越市场经济的阶段,那么能不能超越政治解放的任务?我们在什么意义上和应当经过什么样的途径超越资产阶级政治解放的狭隘途径,更进一步的追问可能是在当今特殊的时代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思考和探讨相同的问题有时甚至可能得出在形式上相似的结论,那么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根本区别在哪里?又比如说,观察政治活动的文化视角和社会视角是什么关系,西方的一些政治哲学强调文化视角、突出政治生活的文化批判,这种文化视角的局限性在哪里?它同唯物史观强调深入经济生活的社会视角的原则性区别在哪里,我们应该怎样完善唯物史观的方法论才能更加适用于关照当代的政治生活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是当今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在探讨唯物史观的当代意义和当代阐释的时候不可回避的问题。

明确了两者研究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之后,更应该探讨的是如何在学术研究的实践中发挥这种“结合”所产生的思想力量?南开大学李淑梅教授通过考察马克思创立和完善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指出马克思的历史 唯物主义包括两个基本向度:一是揭示处于一定历史阶段的特殊社会本质和规律;二是揭示历史发展的一般进程和规律。前者主要聚焦于历史河流中的一段,特别是现有的社会政治结构,对其进行认识,属于社会政治哲学的研究内容;后者则放眼于人类历史长河,是一般意义上的唯物史观。南开大学王新生教授认为只有从深化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理论的意义上理解我国当前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才能真正把握这一正在兴起的领域哲学的意义和价值。首先,近代以来政治哲学的任务实际上就是整个哲学的时代任务,而在马克思主义出现之前,这一任务主要是在自由主义的思想体系中完成的。其次,我们必须肯定一个事实,在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史上,它的理论始终是与作为主流政治哲学的自由主义的对峙中发展起来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马克思哲学的变革就是在超越自由主义的过程中完成的,它超越了只能在以个****利为核心的正义范围内解决社会政治问题的视野,也就从根本上突破了近代以来的哲学通过政治正义为人的自由规定的限度。这是一种超越政治解放,立足于人类解放基础之上的全新哲学观。它的另一个层面是其现实性层面,即对现实生活的正义关怀,而这一关怀需要通过对现实政治制度正义性的肯定得到落实。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从其历史主义出发,在理想性正义原则与现实性正义原则、终极自由与现实自由之间建构起张力关系。这是破解现代人自由秘密的钥匙。

在上述“唯物史观创立中实现的政治哲学变革”、“思想史路径考察中历史唯物主义政治哲学底蕴的彰显”和“历史唯物主义为马克思政治哲学所提供的立场和方法”的三种考察中均涉及了马克思政治哲学与近代政治哲学的关系问题。近代政治哲学的实践目标在启蒙理性中呈现出自由与解放,中国人民大学罗骞副教授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承续了启蒙理性之创造性和推动性原则,发挥其对现代存在异化的批判,将未来之历史理解为启蒙之自由与解放理想的完成。然而,他更关注的是,在由资本规定的当代生存之岌岌可危的深渊中,作为类的死亡将“守护存在”作为基本的存在论任务。救亡与解放一起构成历史唯物主义在当代的双重主题。救亡主题的纳入,是其对历史唯物主义的一项存在论阐释和补充,是历史经验提出的课题的概念化,它从根本上关系到历史唯物主义的内在本质及其在当代的巩固。南开大学阎孟伟教授则仅将重点放在马克思对近代欧洲自由主义运动的态度的考察,指出马克思既充分肯定了近代自由主义运动的历史进步价值,同时又深刻地揭示出自由主义运动的历史局限性、内在矛盾性和不彻底性,从而辩证地理解了马克思政治哲学与近代政治哲学的关系。马克思对自由主义运动的分析和批判包含着对启蒙运动以来欧洲政治运动的理论和实践的深刻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正确分析和评价自由主义思潮对中国市场趋向改革的深刻影响,从而正确理解当代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

无疑,上述研究成果足以表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不断丰富着唯物史观的新内涵,同时这种新理解的获得也时时推动着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日渐深入和展开。唯有继续拓展这种互动式的研究才能在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理论研究的同时,积极建构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