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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期刊 > 中州学刊 > 民法典分则编纂中的物权立法笔谈 【正文】

民法典分则编纂中的物权立法笔谈

作者:杜万华; 黄薇; 王轶; 袁雪石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咨询委员会中国法官协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协调处

摘要:编纂一部具有中国气象、展现中国智慧的民法典,是几代中国法律人的夙愿。我国曾经在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的制定工作,但均因时机尚不成熟、条件不完全具备等原因,最终没有形成民法典。近十几年来,随着多部基本民事法律的出台,民法典的编纂时机逐渐成熟。2014年10月,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此后民法典编纂工作加速推进。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任务已经完成——2017年顺利颁布了民法典总编即《民法总则》,第二步任务是2020年通过民法典各分编。目前,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已经陆续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环节。在此背景下,本专题4篇论文围绕《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有的总体上肯定其篇章结构的合理性,同时建议民法典物权编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对物权的参照适用,明确规定法人财产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将《物权法》第57条的规定放在相关行政法而不放在民法典中;有的从法典编纂要体现与时俱进原则的角度,分析了《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对若干重点问题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居住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等的积极回应;有的重点论析了民法典如何对待物权法的结构原则,提出物权客体特定、物权效力优先、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应当作为纯粹民法学问题的讨论结论,停留在学术著作中,物权法定原则应当改造为程序法定,我国民法典编纂既要关注必要的规则继受,更应致力于必要的规则创新;有的建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补充相关条款,明确规定物权编的财产归属一般法地位,同时提出民法典中规定公法条款是时展的需求,民法典物权编的起草要特别关注经济社会发展中企业获得信贷的强烈需求,尤其要以担保制度释放经济活力。4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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