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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期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最局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补充规定 【正文】

最局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补充规定

摘要: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补充规定如下:第一条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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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杂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杂志, 月刊,本刊重视学术导向,坚持科学性、学术性、先进性、创新性,刊载内容涉及的栏目:研究报告、文献综述、简报、专题研究等。于1985年经新闻总署批准的正规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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