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仲裁凭借其不受地域限制、专业性、保密性、灵活快捷性等优势,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纠纷类型中,合同纠纷的可仲裁性毋庸置疑,但侵权纠纷和有效性纠纷是否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尚有很大的讨论空间。对于这一问题,本文认为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并顺应国际仲裁发展的潮流,区分不同的情况,在时机成熟并适当加以限制的情况下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有效性纠纷的可仲裁性予以认可。最后,文章对国内知识产权仲裁的概况以及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的现状和发展思路进行了阐述。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