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调查性侦查措施在行为种类上的复杂性,使得仅依靠抽象性的概念界定难以周延其实践样态,应借助类型化思维予以进一步解读,形成概念-类型的二阶构造。在具体分类上应以权利客体为基础,辅之以侵权行为方式、权利主体自愿性考察,将调查性侦查措施分为立案前的初查措施及立案后的非直接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并构建相应的侦查监督机制。通过确立同步介入模式、事前审查模式、事后救济模式形成完整的侦查监督体制,以期能够针对于不同类型的调查性侦查措施,施以层级化的侦查监督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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