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购物车(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立法选择——从《民法总则》第99条展开

作者:张兰兰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摘要:《民法总则》第99条在文义上给不同的解释留下了空间。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须先认识其与农民集体的同一关系,并承认其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非法人组织形式,且其多元的组织形式依团体特征强弱呈现出关于人的结合之类型序列。由此,《民法总则》第99条应被理解为,具备法人成立要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反之则属于非法人组织。对于主体形式的选择,传统民法奉行类型强制,但当前国际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缓和趋势。中国法人法定主义原则的学理解释过于严格,立法解释应采缓和模式。据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选择一种法定主体形式,同时通过结构创新缓和类型强制。未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不应统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但须基于其特别法人性质,在成员权和债权人保护方面加强规制。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农村观察

CSSCI南大期刊 下单

国际刊号:1006-4583

国内刊号:11-3586/F

杂志详情
相关热门期刊
  • 农村农业农民
    CSSCI南大期刊 下单

    国际刊号:1003-6261

    国内刊号:41-1026/S

  • 当代农村
    CSSCI南大期刊 下单
  • 农村科技
    CSSCI南大期刊 下单

    国际刊号:1002-6193

    国内刊号:65-1046/S

  • 农村青年
    CSSCI南大期刊 下单

    国际刊号:1002-9540

    国内刊号:11-1391/C

服务介绍LITERATURE

正规发表流程 全程指导

多年专注期刊服务,熟悉发表政策,投稿全程指导。因为专注所以专业。

保障正刊 双刊号

推荐期刊保障正刊,评职认可,企业资质合规可查。

用户信息严格保密

诚信服务,签订协议,严格保密用户信息,提供正规票据。

不成功可退款

如果发表不成功可退款或转刊。资金受第三方支付宝监管,安全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