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十八种》中的“有罪”蠡测
作者:徐世虹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摘要: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的“有罪”之语与秦律罪刑对等的律文结构相比,表现出一定的异质,在现实中不具有操作性;尽管在功能上其与“以律论”有相似之处,但尚不能判断它是立法意义上的准据用语;①以“有罪”之语唯见于《秦律十八种》,而《秦律十八种》又侧重于县、都官机构职能的履行规范,在文本抄写上具有“摘录”的特征而见,秦律抄本中有无利用者的过滤成分或曰律文在流布过程中有无变异,是需要审慎对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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