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对《秦律十八种》中的《田律》《厩苑律》予以集释,在诸家之说的基础上提出按语.例如:《田律》4简的“取生荔”之“荔”,在类别上与律文禁止的其他对象存在差异,故其字存疑;10简的“刍稾彻木、荐”之“彻”或可读作本字,为“通”义,意为“堆积的禾、刍稾贯通(即穿透、毁坏)了木板、草席”.《厩苑律》16简的“其入之其弗亟”读作“其入之,其弗亟”,前“其”为法律术语的“更端之词”,后“其”指代官府;16~17简的“小隶臣疾死者”,指小隶臣放牧马牛致使其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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