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网络盗窃犯罪的刑法规制存在虚拟财产立法保护滞后、刑法适用模糊、刑罚设置片面等问题,司法上亦存在行为定性之争、数额认定不一以及既遂判定相异等问题。主张重新审视刑法谦抑理念,强调刑法的处罚范围既不是"越窄越好"也不是"无限扩张",而是根据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确定"妥当的处罚范围"。通过立法解释明确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适用。网络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性,以提现说作为既遂的判定标准,以被盗财物的价值认定盗窃数额。从而在立法上消除漏洞、严密法网;司法上统一标准、指导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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