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刑诉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认罪从宽'制度扩展为'认罪从宽+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以认罪为中心'到'以认罚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结构性变革。认罪认罚程序体现出三方面的模式特征:其一是职权主导,其二是以审查起诉为中心,其三是量刑建议的有效性。长远地看,认罪认罚程序应当成为检察机关、法院处理无争议案件的常规化程序性机制。只有当该项制度全面、有效地运行之后,立法上正式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条件才会真正成熟。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 双月刊,本刊重视学术导向,坚持科学性、学术性、先进性、创新性,刊载内容涉及的栏目:百年大变局:世界与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外国哲学、老庄新解、中国近代史研究、宋代文学研究、经济与管理学研究、司法人工智能研究、刑法教义学研究等。于1955年经新闻总署批准的正规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