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能明晰“消费者”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其争议核心在于知假买假者能否被保护的问题。基于此,应以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基础以及《消法》的设立目的等为依据,对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司法适用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解释规则,即首先应当明晰“生活消费”的概念内涵;其次对于“经营者欺诈”,仅要求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即为己足。最后,若经营者欲对惩罚性赔偿的请求进行抗辩,需证明提出索赔的购买人为“恶意购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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