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民集体和集体所有权的性质模糊,以及《物权法》规定的集体财产所有权管理制度不切合实际,导致集体所有财产缺乏完善的权益保护制度。在实践中,由于集体财产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约束,经营管理人员侵害集体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农民集体财产被侵害而集体负责人怠于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时,法律应允许农民集体成员以维护集体权益为目的提起派生诉讼。未来立法应明确集体成员的派生诉讼权利,并解决农民集体成员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与诉讼费用承担,以及派生诉讼的和解与撤诉等问题。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