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辽宁自贸区立法目前还存在缺乏创造性、针对性、操作性、规划性、民主性,导致重复立法、立法滞后、笼统立法、部门利益存在等问题。这既有自贸区立法主体立法理念偏差的主观原因;又有自贸区地方立法范围、立法权限不足等客观原因。当前辽宁自贸区法制建设与承接可以考虑以“软法”为立法载体、以省级行政立法机构为主导、以立法承接为重点,更新自贸区立法价值取向和立法观念。在立法常规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立法协商机制、评估机制、激励机制建设,用好立法实证、论证、听证等立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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