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办教育领域的协议控制模式根源于民办学校的融资需求和举办者的营利需求。这一模式的运用既规避了国家外商投资制度,也规避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禁止营利的制度。随着政策的调整和法律的完善,这一模式面临着合法性风险,控制协议也有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动摇了民办学校协议控制模式的合理性基础,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则动摇了其合法性基础。为此,应完善立法,禁止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运用协议控制模式,并在外国投资领域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协议控制模式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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