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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期刊 >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主体重构 【正文】

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主体重构

作者:邓怀女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200063

摘要:我国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范围之后,资管产品管理人确认为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按照简易计税办法征收运营业务产生的增值税额。这种现行规定极大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但却导致增值税链条断裂,破坏税收中性,加重了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的经济负担。确认纳税主体是构建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的关键,按照增值税税负转嫁特性,以欧盟《第6号指令》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资管产品本身就具备增值税纳税主体资格。以资管产品本身作为纳税义务人,可以消除现行规定带来的弊端,实现营改增最重要的中性税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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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杂志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杂志, 双月刊,本刊重视学术导向,坚持科学性、学术性、先进性、创新性,刊载内容涉及的栏目:税务研究、经济纵横、财务与审计、思想研究、基础学科研究、教育与教学、图书馆研究等。于1988年经新闻总署批准的正规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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