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实中“习俗”外衣下的婚闹过界行为大量存在,一方面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极大损害,另一方面对于习俗的走向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引导。但柔性规范对于这种本身躲在“习俗”下的实质犯罪行为却无法起到应有的规制作用,而在认同上,习俗具备了亲民性的优势使得区域内部形成了一种对于行为限度的认同迷茫。在司法未能积极的同习俗深度接触的前提下,这样一种司法懈怠态度使得“婚闹”行为归责缺位,而问题的解决关键便应该是在一种对话状态下,定性上以刑法为依据,习俗和刑法之间不会在定性出现本质冲突,仅仅可能在表达方式等有形式区别,故应该维持刑法的优先地位。而在量刑上,以习俗的合理部分作为吸收,充分的考量其作为酌定情节。对于“聚众”“公众场合”应该谨慎和准确的认定,并对于符合和解情形的案件通过刑罚退出机制进行司法消解,从而实现松弛有度的约束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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