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总则》第127条只解决了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定位问题,未来如何立法则取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特征。按照网络虚拟财产有用性、相对的稀缺性和受限制的可支配性之特征,应在其上成立独立于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网络虚拟财产权是支配型财产权,但技术支持的存在使得网络虚拟财产权受制于运营商,在权利的归属、期限、利用、救济、消灭等具体规范设计上不同于物权与知识产权。《民法总则》之外,应当根据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特殊性另行制定特别法,待时机成熟时再整体移植到民法典中的财产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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