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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05-27 22:21:39
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

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第1篇

【关键词】消费税 纳税人 纳税筹划

一、消费税纳税筹划相关概念界定

(一)消费税

消费税是国家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一种实行单一环节征收的价内税。消费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它与增值税相互配合,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发挥特殊调节的功能,形成双层次调节,为了达到必要的调控力度。消费税的税负水平较高,最高的税率达到56% (甲类卷烟56%加0.003元/支),其税收负担不仅足以左右普通百姓的消费行为,而且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

(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从国际上看,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广泛课征于消费领域,既包括对生活消费资料的课征,也包括对生产消费资料的课征;既有少数限制消费的产品,也有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另一种是选择部分消费品进行课征,通常是少数限制消费的生活消费品。不同国家对征收范围的选择取决于国家赋予消费税的职能及本国的税制结构。我国现行消费税是与增值税配合而来的,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发挥重点调节的功能。因此,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窄,仅仅局限在11类商品中。这1l类应税消费品分别是: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三)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这个概念,国内外学者有各自独到的论述:我国理论界一般认为,纳税筹划又称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对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即消费税纳税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到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纳税筹划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可以用公式表达为:纳税筹划 = 避税筹划 + 节税筹划 + 转嫁筹划。其中,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相关会计知识,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对经济活动中的筹资、投资、经营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行为。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转嫁筹划则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采用纯经济的手段,利用价格的调整和变动,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二、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1.包装物押金的筹划

对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包装物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但如果包装物并未随同产品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周转使用,仅仅收取包装物押金的话,只要此项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年)退回,就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因此,企业可以在情况允许时采用出借包装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计税依据,降低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归还押金之前,企业可以占有这部分押金的利息。例1,某企业销售商品100件,每件售价500元,其中含木质包装箱价款50元,如果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 50000 元。若消费税税率为 10%,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00(50000×10%=5 000)元。如果企业不将包装物随同消费品出售,而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法,规定要求购货方在6个月内退还,就可以节税427.35[50×100÷(1+17%)×10%=427.35元,实际纳税4572.65(5 000- 427.35)元。此外,企业还可以从银行获得这5000 元押金所生的利息。

2.先销售后包装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按照规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例2,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 30%。上述价格均不含税。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应纳消费税=(30+10+15+25+8+2+10+5)×30%=31.5(万元)。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注: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应纳消费税=(30+10+15)×30%=16.5(元)。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16.5=15(元)。

3.折扣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若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在当今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采用折扣销售作为促销方式是非常常见的。尤其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往往会给出极大的折扣比例,以吸引消费者。因此,企业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发票,就可以大幅度降低销售额,少交消费税。要避免因发票开具不当而增加的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另外,在现实中还会经常出现“买二送一”等类似的实物折扣销售方式,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该实物款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按视同销售中的“赠送他人”处理,计算征收消费税。因此,企业如果将“实物折扣”变换成折扣销售,就可以按规定扣除。例3,企业要销售200件商品,要给予10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可以按210件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开具,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折扣10件的金额。这样,实物折扣的部分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不用计算消费税,从而节约了税收支出。

(二)对税率进行的筹划

1.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要求企业健全会计核算,按不同税率将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如果为达到促销效果,采用成套销售方式的,可以考虑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成套销售。如可以将不同品牌的化妆品套装销售,而如果将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0)和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组成一套销售,就会大大增加企业应纳的消费税。同样,将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和税率为10%的药酒组成礼品套装销售也是不合算的。除非企业成套销售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或者企业是为了达到占领市场、宣传新产品等战略目的,否则单纯从税收角度看,企业应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分开销售。

2.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

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若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则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和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都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诸多费用。如摩托车生产企业既向客户销售摩托车,又负责运送所售摩托车并收取运费,则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如果将运费同应

税消费品分开核算,运费部分只纳 3%的营业税,而无需按应税消费品的高税率纳消费税,则可以减少销售额,少纳消费税。现在由于客户日益重视售后服务,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专业服务中心等来为客户提供各种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将取得的各种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以避免因消费税高税率而带来的额外负担。又如,白酒生产企业就可以成立专门的运输中心来运输所售白酒,所收运费缴纳 3%的营业税,而不用按20%缴纳消费税,这样就节约了纳税支出。

(三)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纳税筹划

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对每一个具体业务的筹划委托,企业针对税收优惠条款进行税收筹划时,能够达到更好的节税效果。现行消费税对出口应税消费品规定了优惠措施,只要纳税人出口的消费品,不是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货物,在出口环节均可以享受退(免)税的待遇,意在鼓励纳税人尽量扩大出口规模。从节税的角度出发,纳税人应该想方设法开拓国际市场,为本企业谋求尽可能多的合理利益。此外,在出口产品因质量等问题被退货的情况下,依然存在着一定的节税机会。

(四)改变加工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不同。委托加工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个体工商户除外),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依据为产品对外销售价格。同时,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出售。

三、消费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筹划时应把握好“度”

不应把税务筹划演变为避税、逃税。避税虽然不违法,但却违背了国家立法意图和道德,钻法律空子。逃税则是明显违反了税收法律规定,是国家不允许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税,使企业承担较小的纳税成本,必须在税收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及地点纳税

税法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和规定地点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否则就要接受

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惩罚,甚至应税消费品还有可能被保全和强制执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对企业经营极为不利。

(三)及时、全面地掌握消费税税收政策动态

对消费税相关税收规定的全面了解是纳税筹划方案成功的前提。消费税税收政策变动频繁,尤其是一些细则会根据经济运行情况进行适度调整,如征税环节、税率、具体适用条件等。首先,筹划人员要时刻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及时系统地学习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消费税税法的细节变动,建立税务信息资料库。其次,要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时把握宏观经济动态,预测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把握税法精神,确保纳税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预见性和准确性。再次,消费税纳税筹划方案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政策变动趋势适时对筹划方案进行调整,以使企业行为符合税法的规定。

(四)建立纳税筹划风险预警与防范机制

企业内部人员到普通职工都必须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和风险管理意识,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开展消费税筹划。针对纳税筹划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消费税纳税人应建立筹划风险预警及防范机制。事先,应对筹划风险较大的方案应反复论证,尤其要征求税务机关意见,综合考虑各种涉税因素后慎重选择实施方案。事中,应对筹划方案进行全程化监控,密切关注相关税收政策等环境的变化,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调整或变化筹划方案。事后,应建立税务筹划风险评估机制,为以后的纳税筹划积累经验。

参考文献

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第2篇

【关键词】消费税;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概述

1.税收筹划的涵义

本文认为,税收筹划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税收负担降低,而是企业的整体效益最大化,甚至税收负担降低反而引起企业价值减少,这样,追求减少税负就毫无意义。国内以刘蓉教授主编的《税收筹划》中观点为代表,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企业战略管理的高度,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选择涉税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涉税管理活动。

2.消费税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明文规定的,不仅有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政策,还包括对纳税人有利的可以应用的税务处理方法:如折旧方法的选择,税前扣除方法的选择,税收征管方式的选择等;另一方面我国税制的健全发展。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健全,全社会纳税意识不断提高。同时,我国税制与国际惯例逐渐接轨,促使税收筹划研究和从业人员水平提高,使更多纳税人愿意通过税收筹划来降低税负。因此,从长远来看,消费税税收筹划是可行的。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具体方案

1.对消费税计税依据进行筹划

按照消费税法基本规定,消费税计算主要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一是包装物的筹划。消费税相关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押金不应并入销售额中征税。包装物如果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那么企业就可以在包装物商节约消费税。包装物不作价随产品销售,收取押金,这样方式收取的押金并不计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二是商业折扣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时,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净额作为依据来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单独开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将销售额、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中注明,可以降低应税销售额,以达到节税目的。

2.对消费税税率的筹划

从税率方面来考虑节税问题有以下两种:一是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税法规定,多项经营不同税率消费品,应分开计算不一样税率的消费品销售数量和销售额。未分别计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合成套装方式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企业如果想节省消费税,可以将税率一样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套装方式销售,也可将本身不同品牌的产品组装成套装销售。二是混合销售的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等为客户提供劳务,将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

3.已纳税款扣除的筹划

税法规定,如果将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消费品,可利用本期生产使用的数量计算按规定可以的扣除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允许扣除已缴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只能是从工业企业买入的消费品,对于商业企业买入消费品已纳税款全部不得扣除。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尽可能从厂家直接买入,这样不但降低支出成本,而且可对已缴纳税款进行抵扣,从而帮助企业减轻税负。

4.出口退税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计算和申报,适用税率划分不清楚的,全部从低适用税率来计算消费税税额。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应当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经分析,对于出口业务较多生产企业来说,可以考虑组建独立核算的外贸子公司,由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子公司,交纳消费税,再由外贸子公司将应税消费品出口,获得相同金额的出口退税,减轻税收负担。

三、消费税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策略

1.正确理解税收法律政策,注重税收法律政策变动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国家政策法规是不断修改完善,消费税税法的规定也是不断变化的,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域税收相关政策是不同的。税收筹划是一项长时期工作,因此纳税人不仅要正确把握现行税收政策变化导向,而且要经常关心税收政策变动,企业可安排专门人力来收集和处理税收信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2.加强筹划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税收筹划执业风险与税收筹划人员素质相关,税收筹划人员具有高的专业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高效税收筹划,降低筹划风险。这要求税收筹划人员不仅具备对税收政策的综合分析能力,而且具有丰富经验和完备理论结构。为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素质,减少由于知识结构欠缺所带来的税收筹划风险,企业必须重视人员的培训工作。

3.依法筹划,使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方向相一致

税收筹划应当严格遵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筹划如果违法违规,给企业将会造成重大的损失。税收筹划成功与否,和是否依法筹划息息相关。纳税人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处理好避税与税收筹划两者关系。税收筹划必须符合税收政策方向,使企业在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同时,也顺应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

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第3篇

[关键词]消费税;计税依据;税率;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又称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到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消费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它与增值税相互配合,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发挥特殊调节的功能,形成双层次调节。为了达到必要的调控力度。消费税的税负水平较高,最高的税率达到45%,其税收负担不仅足以左右普通百姓的消费行为,而且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企业的目标,不在于利润的最大化,而在于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对消费税进行纳税筹划,已成为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就消费税的纳税筹划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征税范围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窄,仅仅局限在五大类14个税目商品,这14个税目应税消费品分别是: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如果企业希望从源头上节税,不妨在投资决策的时候,就避开上述消费品,而选择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流转税及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措施的产品进行投资。如:高档摄像机、高档组合音响、裘皮制品、移动电话、装饰材料等。在市场前景看好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这类项目投资,也可以达到规避消费税税收负担的目的。另外,也要注意到,我国已加入WTO,随着经济的发展,百姓生活质量的提高,过去认为是奢侈品的商品,现在已经不是奢侈品了(包括洗发水、护肤用品和金银首饰等),而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同时,又有一些高档消费品和新兴消费行为出现,例如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今后像酒店会所、俱乐部的消费等,都有可能要调整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所以,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要考虑国家对消费税的改革方向及发展趋向。

二、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现行制度规定: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三种方法。进行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时,在计税依据方面大有文章可做。

(一)包装物押金的筹划

对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包装物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但如果包装物并未随同产品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周转使用,仅仅收取包装物押金的话,只要此项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年)退回。就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因此,企业可以在情况允许时采用出借包装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计税依据,降低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归还押金之前,企业可以占有这部分押金的利息。例1,某企业销售商品100件,每件售价500元,其中含木质包装箱价款50元。如果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50 000元。若消费税税率为10%,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00(50000×10%=5000)元。如果企业不将包装物随同消费品出售,而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法。规定要求购货方在6个月内退还,就可以节税427.35[50×100÷(1+17%)×10%=427.35元,实际纳税4572.65(5000-427.35)元。此外,企业还可以从银行获得这5000元押金所生的利息。

(二)先销售后包装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例2,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上述价格均不舍税。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应纳消费税=(30+10+15+25+8+2+10+5)×30%=31.5(万元)。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注: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应纳消费税=(30+10+15)×30%=16.5(元)。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16.5=15(元)。

(三)折扣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在当今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采用折扣销售作为促销方式是非常常见的。尤其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往往会给出极大的折扣比例,以吸引消费者。因此,企业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发票,就可以大幅度降低销售额,少交消费税。要避免因发票开具不当而增加的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另外,在现实中还会经常出现“买二送一”等类似的实物折扣销售方式,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该实物款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按视同销售中的“赠送他人”处理,计算征收消费税。因此,企业如果将“实物折扣”变换成折扣销售,就可以按规定扣除。例3。企业要销售200件商品。要给予10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可以按210件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开具,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折扣10件的金额。这样,实物折扣的部分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不用计算消费税,从而节约了税收支出。

三、税率的筹划

(一)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要求企业健全会计核算,按不同税率将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如果为达到促销效果,采用成套销售方式的,可以考虑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

品组成成套销售。如可以将不同品牌的化妆品套装销售,而如果将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0)和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组成一套销售,就会大大增加企业应纳的消费税。同样,将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和税率为10%的药酒组成礼品套装销售也是不合算的。除非企业成套销售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或者企业是为了达到占领市场、宣传新产品等战略目的,否则单纯从税收角度看,企业应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分开销售。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

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若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则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和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都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诸多费用。如摩托车生产企业既向客户销售摩托车。又负责运送所售摩托车并收取运费,则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如果将运费同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运费部分只纳3%的营业税,而无需按应税消费品的高税率纳消费税,则可以减少销售额,少纳消费税。现在由于客户日益重视售后服务,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专业服务中心等来为客户提供各种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将取得的各种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以避免因消费税高税率而带来的额外负担。又如,白酒生产企业就可以成立专门的运输中心来运输所售白酒,所收运费缴纳3%的营业税,而不用按20%缴纳消费税,这样就节约了纳税支出。

四、已纳税款扣除的筹划

税法规定,将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进口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而且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赞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因此,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应尽可能从其生产厂家按出厂价购入,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从商业企业购入而额外多支付的成本,而且也可以实行已纳税款抵扣制,降低企业的税负。同时须注意的是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消费品的用途应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如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卷烟,用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等,就可以实行税款抵扣制,而用外购已税酒精生产白酒、用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小汽车则不允许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五、消费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虽然已有效实施了税务筹划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和违规之处。要搞好税务筹划,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在实践中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筹划时应把握好“度”

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第4篇

关 键 词:税务筹划;动因分析;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7)03-0125-04

近些年来,随着纳税人纳税意识的不断增强,相伴而生的税务筹划也已不再是一项新生事物。纳税人纷纷进行税务筹划的动机是什么?众所周知,就是为了在正确理解政府税收思想、税法制定原则、税收管理、税收稽查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自己的税收负担。但要挖掘纳税筹划的深层次原因,还必须借助于其他学科的基本理论。本文从经济学视角进行剖析,试图构建出一种全新的分析框架来探讨税务筹划的内在动因。

一、税务筹划的理性分析

(一)理性假设

1.“经济人”假设。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是市场理论(MarketTheory),一个有效的市场必须是完全竞争的,才能使整个市场处于一般均衡状态。一个有效的、完全竞争的市场必须具备的基本前提(Basic Assumption)有两个:一是理性经济人假设,二是完全信息假设。经济人(Economic Man)是指经济生活中一般人的抽象,可以是一个人、一个企业或组织,其本性是利己的、自私的,力图追求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始终谋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实体。“经济人”也被称为理性“经济人”,理性经济人分为完全理性经济人和有限理性经济人,由于受完全信息假设的限制,新古典经济学中的经济人特指完全理性经济人。“经济人”的行为也称为理,在给定条件的约束下,“经济人”通过特定的行为方式会尽最大努力去实现最有效的预期目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成为驱策利益主体进行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理性“经济人”能够根据不同环境和自身经验来判断自身利益,使自己追求的经济利益尽可能最大化,与此同时,在有效的制度约束下,理性“经济人”这种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也将会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推动整个社会向前发展。在本文,我们将纳税人假定为理性“经济人”,即纳税企业是一个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的主体,纳税额作为纳税企业的一项费用项目,所以纳税企业会尽可能地减少应纳税额。

2. 纳税理性假设。理性假设(Reasonableness Assumption)是指存在一组可供选择的备选或替代方案,每种方案都对应一种特定的预期收益或满足程度以及目标的实现效果,但同时也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或风险,因此人们总是倾向于选择某种能够带来最大净收益的方案;[1]纳税理性假设(Taxation-ReasonablenessAssumption) 是指在特定的税收环境约束下,纳税人总是最大限度地实现投入(应纳税额)最少与产出(税后收益)最大的均衡。由于“纳税人”是理性的,自利、清醒和精明的本性必然促使其所选择的行动是主动的、自主的,这种行为的目标必然是追求风险最小化和利益最大化,因此,纳税理性是驱动纳税人精减应纳税额的一种自主意识,目的在于寻求在特定税收环境下应纳税额最小且风险最小。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完全和信息非对称是绝对的,纳税人的理性只能说是一种“有限理性”,面对一个极其复杂的经济系统,纳税主体想要清楚地权衡自己所面临的所有利害、得失并选择最佳的行动几乎是不可能的。换句话说,尽管纳税人希望自己成为理性人而存在,但现实的纳税环境却是难以完全把握的,并且纳税人不具有计算最优纳税选择的全部能力,纳税人只能以有限理性人而存在。因此,纳税人决策和行动的选择仅仅是凭借其现有的知识,对他来说,选择的结果可能是“次优”的而不是“最优”。

(二)理性选择

1. 对违规行为的理性分析。税收中的违规行为通常是指纳税人的偷税、逃税、骗税、漏税和抗税等行为,它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违规操作,虽然纳税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逃避税款以达到减少纳税成本的目的,但其经济行为带来的风险特别高,为此将付出的代价也是特别巨大。因为各国法律都设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纳税人违规行为一旦被查出,罚款数额将远远大于偷逃的税款,从而使这种违规操作变得不经济。因此,对于任何一个理性的纳税人来讲,采用违规行为逃避纳税是不明智的,也是非理性的。[2]

2. 对税务筹划的理性分析。税务筹划(Tax Planning)一般包括节税、避税和税负转嫁等形式。节税是指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从而享受最大的税收利益;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节税是合理合法的利用税法,完全符合政府制定法律的意图。避税是指以合法的手段减少应纳税额,但通常含有贬义,常用来描述个人或企业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或其它不足之处来钻法律空子,以达到规避税赋和谋取税收利益的目的;避税是合法的但不合理的,有违立法精神。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以后,通过各种途径将自己的税收负担转移给他人的过程,也就是说,最初缴纳税款的法定纳税人(纳税人)不一定就是该项税收的最终负担者(负税人);税负转嫁是合法的但不一定合理,仅仅限于间接税。总之,税务筹划行为不管有无违反道德规范,但基于限定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之内,应当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所以税务筹划行为不会遭受法律制裁,又鉴于税务筹划可以减少应纳税款,降低成本费用支出,所以纳税筹划才是纳税人的理性选择。

二、税务筹划的供求曲线分析

供求曲线(Demand-Supply Curve)作为市场理论的解析表达,通过研究供给曲线或者需求曲线的变动对市场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的影响,动态反映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3]因此,在这里不妨利用这项分析工具来探讨纳税筹划的经济动因。

现在给出假设前提:①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即市场上有许多买者和卖者,以致没有一个买者或者卖者对市场价格有显著的影响力;②为了说明问题方便,本文假定市场上仅存两个厂商――厂商Ⅰ和厂商bⅡ,实际上是多个厂商;厂商Ⅰ的供给曲线(私人成本曲线)是SI=aⅠ+bⅠp,厂商bⅡ的供给曲线(私人成本曲线)是SbⅡ=abⅡ+bbⅡp,市场总供给曲线(社会成本曲线)是S=a+bp(a= aⅠ+ abⅡ;b= bⅠ+ bbⅡ)。③市场总需求曲线(社会价值曲线)是D=m+np。④市场均衡的条件是总供给等于总需求,或者说社会成本等于社会价值,即S=D。如图1:初始的市场状态为图1的实线部分所示,均衡点在E点,均衡价格为P,均衡产量为Q,这时厂商Ⅰ的销售量为QⅠ,厂商bⅡ的销售量为QbⅡ,且Q= QⅠ+ QbⅡ。

图1 税务筹划供求曲线图

如果厂商Ⅰ进行税务筹划,直接的行为结果必然减少本单位的应纳税额(减少税额),那么使得厂商Ⅰ的投入价格下降,成本费用降低;间接的行为结果是促进了厂商Ⅰ的生产积极性,增加产品的供给量。因此,厂商Ⅰ的供给曲线由原来的SI位置将向右移动到SI'位置,移动的纵向距离为税务筹划的减少税额;而厂商bⅡ没有进行税务筹划,且其他情况也没有发生变化,则厂商bⅡ的供给曲线位置保持不变,此时的总供给曲线会由原来的S位置向右移到S’位置,E’点将成为新的均衡点,均衡价格下降到P’,均衡数量(市场量)增加到Q’。对于厂商bⅡ来说,不仅均衡价格降低了,而且产销量也减少了,其总收益必然减少;对于厂商Ⅰ则不然,由于采取税务筹划策略,它的产销量增加了,尽管市场上均衡价格有所下降,但只要均衡价格大于单位成本(包括税务筹划成本),其总收益必然增加;更何况我们的前提假设是完全竞争市场,厂商Ⅰ的产销量增加不会影响到原来的市场价格,因此厂商Ⅰ和厂商bⅡ总收益的变化额只取决于产销量的变动,会得出上述相同结论。

下面给出一个实际的例子加以证明, 假设厂商Ⅰ的供给曲线、厂商bⅡ的供给曲线、社会总供给曲线、社会总需求曲线分别为:SI=-4+10p,SbⅡ=-8+15p,S=-12+25p,D= 68-15p。市场均衡状态时,S=D,即-12+25p=68-15p,求解得出p=2,Q=38;厂商Ⅰ的SI=QⅠ=-4+10×2=16,厂商bⅡ的SbⅡ=QbⅡ=-8+15×2=22。如果厂商Ⅰ进行税务筹划减少应纳税额,其成本将下降,从而加大私人产品供给,使SI移动到 S'Ⅰ,但不会影响社会总需求;再假设该供给曲线为S'Ⅰ= -2+10p,总供给曲线调整为S'= -10+25p,根据均衡条件公式S’=D 则-10+25p = 68-15p 求解得出P’=1.95,Q’=38.75,厂商Ⅰ的S’Ⅰ= Q’Ⅰ= -2+10×1.95=17.5, 厂商bⅡ的S’bⅡ=Q’bⅡ=-8+15×1.95 = 21.25。通过这种调整,并按照新的均衡价格P’=1.95计算,厂商Ⅰ的收益增加额为:17.5×1.95-16×2 =2.125;厂商bⅡ的收益减少额为:22×2-1.95×21.25 =2.5625;如果厂商Ⅰ因税务筹划所发生的成本小于收益的增加额2.125,那么他将获得更多的净收益,那么他将实施纳税筹划。由于我们前提假设是完全竞争市场,市场价格p=2不会因厂商Ⅰ的产销量增加而发生改变,因此厂商Ⅰ的收益增加额为:2×(17.5-16)=3;厂商bⅡ的收益减少额为:2×(22-21.25)=1.5,同样分析方法会得出上述相同结论。

三、税务筹划的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分析

将上述两个厂商进行整体反应(即把两个厂商的供给曲线合并成一条社会总供给曲线)来研究税务筹划问题能够得出更多的信息,利用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Consumer Surplus - Producer Surplus)理论加以论证。

根据市场理论可知,消费者剩余是指买者愿意为一种物品支付的量减去为此实际支付的量,它是衡量买者对物品的评价,从几何图形上看,消费者剩余是需求曲线以下和价格线以上的面积。生产者剩余是指卖者得到的量减去生产成本,它是衡量卖者参与市场的利益,从几何图形上看,生产者剩余是价格线以下和供给曲线以上的面积。现在利用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进行分析,见图2。

若政府未对厂商进行征税,均衡价格为P0,均衡产量为Q0;消费者剩余总额为p0E0a的面积,生产者剩余总额为p0E0b的面积。

若政府对厂商进行征税,单位产品征税金额为mh(p1p4),则有税收时的均衡产量为Q时,消费者剩余为p1ma的面积,与未征税时的消费者剩余总额相比损失了p1p0E0m的面积;征税时的生产者剩余为p4hb,相对于未征税时的生产者剩余总额损失了p0p4hE0的面积;此时由税收引起的市场规模收缩而产生的无谓损失为mhE0,政府的税收收入为p1p4hm。

图2 税务筹划需求曲线图

若政府对厂商征税,厂商采用税务筹划策略,单位产品减少应纳税额为mh-nk,使得厂商投入成本下降,促进生产,产销量增加到Q’。政府征税时,厂商进行税务筹划比未征税时的生产者剩余损失了p0p3kE0;消费者剩余损失了p2p0E0n。因此,在政府对厂商进行征税时,由于厂商进行税务筹划,使得消费者剩余增加了p1p2nm,生产者剩余增加了p3p4hk,同时也减少了税收带来的无谓损失mnkh。可见,纳税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对其本身和消费者来说是绝对有利的,也能减少不必要的社会损失(无谓损失),但对政府的税收收入不一定不利,这取决于p2p3kn 和 p1p4hm大小的比较。

四、税务筹划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Game Theory)也称对策论,研究的是相互影响的多方主体按照博弈规则进行对策选择的行为,追求的理想境界是帕累托最优的纳什均衡状态,它是信息经济学的重要分析工具。纳税人在一定制度约束条件下进行税务筹划,完全可以借助博弈工具中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对该问题进行分析。一个完整的博弈问题至少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参与人、战略、支付。参与人是博弈过程中的决策主体,是一个独立决策、独立承担后果的组织或者个人,其目的是通过选择行动或者战略以实现自己最大化的支付或者效用水平;战略是指参与人在给定信息集下的行动规则,它是博弈各方可供选择的全部行为或策略的集合;支付是指特定的战略组合下参与人确定的效用水平或者期望效用水平。

在博弈均衡状态下,博弈各方都达到了最优,都会维系这种均衡状态,在没有外在动力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会破坏这种均衡,从而使之稳定的存在。[4]纳税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的争夺关系,一方的行为会影响到其他方,所以可以构成一种博弈关系。为了讨论问题的方便,我们对纳税人之间的博弈做如下假设:有两个纳税人――甲和乙,分别为博弈两方的参与人,双方在各自行动之前都知道对方行动的可能性及其特征,甲和乙的战略组合分别为:(筹划,筹划)、(筹划,不筹划)、(不筹划,筹划)和(不筹划,不筹划)。如果甲和乙都不进行税务筹划,得到收益都为a1,需要缴纳税金都为b1,得到的税后净利都为p1=a1-b1;如果甲和乙都进行税务筹划,因为成本降低使企业竞争能力增强,从而使收益增加到a2(a2>a1),又因税务筹划而使应纳税额降到b2(b2<b1),另外发生筹划成本为c,税后净利将变为p2=a2-b2-c,(鉴于成本―效益原则,p2必然大于p1,否则纳税人将不会进行税务筹划,讨论将没有意义);如果一方进行纳税筹划,另一方不进行纳税筹划,那么筹划的一方将增加收益,并且这种增幅大于双方都筹划的增幅,因为它可以从对方那里争夺部分市场,所以设筹划税务的一方的收益为a3(a3>a2),同理不筹划税务的一方的收益为a4(a4<a1),扣除各自的纳税额后,筹划的一方的税后净利为p3=a3-b2-c,不筹划的一方的税后净利为p4=a4-b1。

在这种假设下,我们给出博弈矩阵:

通过对该博弈进行分析,求解纳什均衡。当纳税人甲的行动为“筹划”时,纳税人乙在a2-b2-c和a4-b1两者中选最大的一个净利润来决定采取什么行动,从前面假设可知a2-b2-c等于p2,又因为p2>p1,p1=a1-b1,由假设知a1>a4,从而a1-b1>a4-b1,最终得到a2-b2-c=p2>p1=a1-b1>a4-b1,乙会选取a2-b2-c,即采取相应的“筹划”行动;当纳税人甲的行动为“不筹划”时,纳税人乙在a3-b2-c和a1-b1两者中选最大的一个净利润来决定采取什么行动,从假设可知p2>p1,即a2-b2-c=p2>p1=a1-b1,又因为a3>a2,从而a3-b2-c>a2-b2-c,最终得到a3-b2-c>a2-b2-c=p2>p1=a1-b1,所以乙会选取a3-b2-c,即采取相应的“筹划”行动;同样道理,无论纳税人乙采取什么行动,甲的最优行动也为“筹划”。上述博弈矩阵只有一个纳什均衡解,即(筹划,筹划),而且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是他的占优战略。如果纳税人是理性的,他必将选择税务筹划来增加他的税后净利。

综上所述,从纳税人的理性角度、供求曲线角度、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角度以及博弈分析角度可以看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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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肖红叶. 高级微观经济学[M].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李广舜,伍文中. 企业税务筹划的理论假设、理性选择和实务解析[J]. 辽宁财专学报,2002,(6):7-10.

[3]李嘉明. 企业税务筹划地数理分析[J]. 重庆大学学报,2001,(9):48-54.

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第5篇

税收自古至今都与人类的经济生活密切相关,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是纳税义务人。选取正确的纳税筹划方案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是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最佳途径。本文主要利用纳税平衡法,紧密结合我国的税收政策,充分学习和吸收优秀成果,对企业纳税筹划策略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研究。首先阐述纳税筹划的理论知识;继而分析企业通过寻求纳税平衡点,应用不同渠道的纳税筹划方案,对涉及的不同税种进行纳税筹划;并最终提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关键词】

纳税平衡法,纳税筹划,应用

一、纳税筹划与纳税平衡法概述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界定

纳税筹划,也称为税务筹划或税收策划,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引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事项进行事先安排,选择和决策,通过寻求纳税平衡点,以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总称。纳税筹划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趋完善从国外税收理论体系中引入的一个新概念。在新的市场经济体系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强了对纳税筹划的重视,纳税筹划方案也在不断的增加。

(二)纳税平衡法的含义

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指引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事项进行事前安排,选择和决策,寻求企业纳税平衡点,即税法中规定的一些标准,包括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营业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者费用支出超过一定的标准时,就应该依法纳税或者按更高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的税负大幅度的上升;有时却相反,纳税人可以享受优惠,降低税负,由此产生了纳税筹划的特定方法,即纳税平衡法,当纳税人在面临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和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

纳税平衡法在纳税筹划中体现于寻求纳税平衡点上,通过各种方案的对比分析,确定最佳的方案,实现企业税负最小化。本文主要是针对增值税、消费税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其中增值税是通过对纳税人身份、进货渠道的选择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消费税是通过对酒类税率以及卷烟调拨价的选择进行纳税安排;企业通过应用纳税平衡法寻求平衡点,确定经济的纳税筹划方案,为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提供有效途径。

(三)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常见误区

由于目前理论研究尚不完善,也未得到普遍实施,因而企业对纳税筹划的认识存在众多的观念误区与应用误区,下面对其中几个典型税种的认识误区进行阐述。

第一,增值税纳税筹划存在的误区。企业内部人员不能正确的认知纳税筹划的含义,不能从本质上认清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多数企业一直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缴税,未进行适当地调整。

第二,消费税纳税筹划存在的误区。现代企业的经济活动复杂性决定了纳税策略的多样性,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而纳税筹划目标决定了如何选择纳税方案。现在中小企业将纳税筹划的目标局限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而忽视了企业整体税收的经济效益。

二、纳税平衡法在企业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分析

(一)纳税平衡法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分析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

1.选择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对其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管理也较严格;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对纳税人的管理水平要求不高。一般纳税人所适用的增值率为17%(部分增值税应税项目为13%),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征收率是3%。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使用的征税方法不同,因此就导致二者存在差异。在一定条件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一般纳税人转换,这就为具备相关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除了必须考虑税收负担以外,还必须考虑会计成本,因为税法对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制度要求严格,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化会增加会计成本。

企业为了减轻增值税税负,就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决定如何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做出选择。从具体情况而定,可以通过增值率来确定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从而选择有利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增值率是指增值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假设某工业企业某年度不含税的销售额为M,不含税购进额为N,增值率为A。如果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应纳税为:M×17%N×17%,引入增值率计算,则为:M×A×17%;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M×3%,另两者的税负相等,则有M×A×17%=M×3%,则A=17.65%。通过上述可以得出以下表:

表1纳税人纳税筹划平衡点

通过上述分析得知:当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平衡点为17.65%(基本税率)或23.08%(低税率)时,企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是一样的;当增值率大于17.65%或23.08%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当增值率小于17.65%或23.08%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此时企业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为合适。

2.选择进货渠道的纳税筹划

进货额占销售额比重的判别法,由于增值税税收存在多种税率,在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假定该企业不含税的销售额为A,X为进货额占销售额的比重,则购入货物的金额为AX。如果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A×17%AX×17%。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A×3%。令两类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则有:A×17%AX×17%=A×3%,即X=82.35%,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下表:

表2纳税人纳税平衡点

通过上述分析得知:当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平衡点为82.35%(基本税率)或76.92(低税率)时,企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是一样的;与增值率指标相反,当该指标大于82.35%或76.92%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此时企业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为合适;当该指标小于82.35%或76.92%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此时企业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较为合适。

(二)纳税平衡法在消费税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分析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的三类方法。从销售额方面考虑消费税纳税筹划,在合法范围内尽量少计销售额,寻找纳税平衡点,实现利润最大化。下文以啤酒喝卷烟为例进行分析。

1.酒类税率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啤酒的消费税按下列规定执行: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250元/吨;每吨啤酒的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单位税额220元/吨;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为250元/吨。针对目前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对啤酒的价格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利用纳税平衡法,对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因此企业可以根据此纳税临界点进行纳税安排,从整体出发,是企业实现税负最小化,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卷烟调拨价的纳税筹划

国家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卷烟产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同时,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由原来的50元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为甲类卷烟,反之为乙类卷烟。针对国家对卷烟税率的具体规定,各大企业可以利用甲乙类香烟的划分标准,寻找纳税平衡点。调拨价格为70元时为临界点,在临界点附近,收入增加的金额将小于税收增加的金额,得不偿失,是提价的不可行区域或纳税。当售价处于纳税之内时,应该采取降价的措施,使售价摆脱纳税之内,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当售价处于纳税之外时,售价越高,获得利益最大。因此,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经营情况,灵活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在卷烟调拨价之外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

三、纳税平衡法在纳税筹划应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筹划业务在各地迅速的发展壮大。但是在实践中,许多纳税人片面地认为,只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可以减轻税负,增加税收收益,而很少考虑到纳税筹划的风险防范问题,结果导致许多纳税筹划活动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因此,企业应该重视纳税筹划的风险,掌握纳税筹划风险,深入了解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努力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一)纳税筹划应用中存在的风险

近年来,大多数企业意识到纳税筹划存在的重要意义,企业开始注重财会人员的培养,为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提供有效途径。如果纳税筹划只是停留在具体技术方法的介绍上,没有正确的理论和原则的指导,那么纳税筹划可能会误入歧途,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本文主要讨论企业通过应用盈亏平衡分析法,在进行纳税筹划中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

第一,违法违规风险。违法违规风险表现为由于纳税人所谓的纳税筹划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规。有些违法违规风险是在不知情或者不了解的情况下造成的,而部分纳税人借纳税筹划的名义进行恶意避税或者偷税等行为造成的。违法违规风险是税收筹划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值得广大企业去认真研究和防范。

第二,片面性风险。片面性风险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没有从整体和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只是孤立和片面地展开纳税筹划,导致纳税筹划隐藏着失败的风险。首先,纳税人只关注一种税种或者某几个税种负担的降低,忽视对企业总体税收负担的考虑;其次,有些企业虽然注意到自身整体税收负担的降低,却没有考虑到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最后,有些企业虽然考虑到纳税筹划给本身带来的利益,却忽视了该方案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和侵占。

第三,方案选择风险。方案选择风险是指当纳税人选择一种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筹划方案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所存在的风险。纳税筹划主要是利用政策法规的差异和弹性,通过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分析、比较和综合判断,选择更有利的纳税筹划方案。因此,在不同的纳税方案中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不可避免地要面临方案选择的风险。

第四,政策变动风险。纳税筹划是以现行的政策法规特别是税收政策为基础的,当相关政策发生改变时,可能会导致原有筹划方案的失败,即政策变动风险。就税收政策而言,税收作为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政策会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做出相应的变更。对于税收政策法规中缺陷和漏洞,政府会不断地对税收法律进行修订,这必然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产生较大的风险,应该引起广大纳税人的关注和重视。

(二)纳税筹划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上文中主要讨论纳税筹划风险,是为了认识和熟悉其存在和发生的规律,在此基础上规避和降低纳税筹划过程中的风险,努力将纳税筹划的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一,树立科学的纳税筹划风险观。首先,企业应该认识到纳税筹划是有风险的,而且纳税筹划风险是有害的。其次,企业应该认识到纳税筹划风险是可以进行防范和控制的。只要企业重视纳税筹划风险的存在,深入了解纳税筹划的基本原理和纳税筹划风险运行的一般规律,在事先做好风险的评估和防范,在事中及时把握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使纳税筹划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坚持合法合理开展纳税筹划。纳税人应该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系统学习相关的政策法规,熟悉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政策法规。要了解政策法规出台背景,准确地分析判断所采取的税收政策方案是否符合政策法规的规定和意图,着重把握好纳税筹划的度,认清纳税筹划与避税和偷税的界限。

第三,总揽全局综合考虑筹划方案。纳税筹划是一门兼具复杂性和综合性的高级理财活动,纳税筹划不仅仅是纳税人单方面的事情,还涉及到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从而增加了纳税筹划的风险。因此,企业应该全局考虑纳税筹划策略。

第四,提前做好纳税筹划风险应对措施。企业在努力做好纳税筹划风险的预防和控制的时候,要正确面对可能发生的纳税筹划风险,并提前做好纳税筹划风险的应对工作,通过事先对纳税筹划的风险进行分析、判断和预测,制定和采取相应的应对方案。

本文从企业生产经营中涉及到的部分税种,详细地阐述了相关纳税筹划的操作策略及应用,不但要求企业做到事前筹划、事中协调及事后管理,同样也要求企业有针对性的对不同税种进行专项分析,做到内外兼顾,宏观调控,最终形成良性循环的纳税筹划流程。文章通过应用纳税平衡法,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着重举例在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筹划中的应用,选择最佳的筹划渠道,对企业的涉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在每项业务活动中,都应该分析、比较不同经营方式下的税负差异和经济效益差异,更新纳税观念,正确寻求纳税平衡点,精打细算,通过合法途径降低纳税成本,增强企业的理财能力,是企业走向成熟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1]马潇潇.关于会计处理方法在纳税筹划的应用[J].东方企业文化,2012(14)

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第6篇

【关键词】税务 筹划 增值税 消费税 所得税

一、实物折扣业务的税收筹划

在商品销售时,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税法的这一规定,是从价格折扣的角度来考虑的,没有包括实物折扣的情况。在一般的企业当中,由于相关人员业务知识的局限性或者主观原因,而往往导致在这一环节造成增值税额的漏交、少交,因此也会造成企业城建税和附加费的漏交、少交。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就节约了纳税支出。

二、白酒生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白酒企业作为特定行业,需要承担很高的消费税税负,其纳税筹划自然是以消费税为主。分析消费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销售量*定额税率。比例税率是20%,定额税率是每0.5元/斤,这在税法里规定的很明确,不存在筹划空间,那么,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就是应税销售量和计税价格。因此,白酒企业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就需要重点关注这两个因索。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的,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的平均价。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如果采取先销售后入股(换货、抵债)的方式会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白酒企业开展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时,要防止消费税减少带来其他税的增加,而使纳税筹划的目的没有达到。

三、包装方式的税收筹划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装进行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需要将不同税率的商品组成套装进行销售时应当尽量采取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进行核算,而不要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核算,这样由于分别适用应税消费品各自税率从而达到了节税效果。

四、包装物押金的税收筹划

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方式不同,对企业的税收负担也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时,应选择合适的包装物押金处理方式,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变“包装物作价出售”为“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和财法字[1995]53号文对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将包装物的“出售”改为“收取押金”的形式,而且在税法认可的约定时间内及时返还,则可以合理的避免对包装物部分的税收支出。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应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主要产品出售,而是应该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而且不论押金是否按期收回,都能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五、利用成本费用充分列支的税收筹划

(一)存货筹划。

企业存货有不同的计价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税法允许纳税人选择其中的一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应在下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因此,企业应根据所处的经济环境及自身情况,提前预计各种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选择最有利于企业降低纳税负担的计价方法。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减免期,如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等,选择以较低的材料价格计算产品成本,再以较低的产品成本计算所销产品的销售成本,从而尽可能地增大免税期的利润,获得更多的所得税减免额。

(二)折旧筹划。

折旧是指将固定资产成本以一定的方法分期计入产品成本和费用,折旧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产量法、工作小时法、加速折旧法(指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的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一个年限范围,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在该范围内选择一个年限,但不能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处于免税期的企业,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折旧,并采用较长的折旧年限,主要是为了在免税期间得到更大的免税利益。

(三)费用筹划。

企业的费用主要指三项期间费用,可直接减少利润总额,费用的业务发生方式和过程不同对纳税会有不同的影响。费用筹划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是预先安排、选择最优的业务方式或过程,合理合法地降低纳税支出;二是充分计提各项费用及损失准备,做到费用的应列尽列;三是取得合法的费用凭证,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增额。

一般来说,由于已经将纳税筹划定义在合法的范围内,因而,从理论上说一般不涉及纳税风险。但在实际工作中,某些具体的纳税筹划活动稍有不慎,也可能涉及纳税风险。如果纳税人没有全面掌握这些法规,不准确的理解税法,就会发生纳税风险;如果纳税人全面掌握了相关税法而税务人员没有全面准确掌握,也会发生纳税风险。因而,纳税筹划时必须充分考虑风险。如果不知道某些限制,不重视某些风险,就可能画虎不成反类犬。虽然税收法规本身没有纳税筹划内容,但进行纳税筹划必须依据现行的税收法规,而不能依据过时的税收法规,更不能依据过时教材或著作。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第7篇

1.税收筹划的涵义

本文认为,税收筹划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税收负担降低,而是企业的整体效益最大化,甚至税收负担降低反而引起企业价值减少,这样,追求减少税负就毫无意义。国内以刘蓉教授主编的《税收筹划》中观点为代表,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企业战略管理的高度,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选择涉税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涉税管理活动。

2.消费税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明文规定的,不仅有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政策,还包括对纳税人有利的可以应用的税务处理方法:如折旧方法的选择,税前扣除方法的选择,税收征管方式的选择等;另一方面我国税制的健全发展。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健全,全社会纳税意识不断提高。同时,我国税制与国际惯例逐渐接轨,促使税收筹划研究和从业人员水平提高,使更多纳税人愿意通过税收筹划来降低税负。因此,从长远来看,消费税税收筹划是可行的。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具体方案

1.对消费税计税依据进行筹划

按照消费税法基本规定,消费税计算主要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一是包装物的筹划。消费税相关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押金不应并入销售额中征税。包装物如果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那么企业就可以在包装物商节约消费税。包装物不作价随产品销售,收取押金,这样方式收取的押金并不计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二是商业折扣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时,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净额作为依据来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单独开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将销售额、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中注明,可以降低应税销售额,以达到节税目的。

2.对消费税税率的筹划

从税率方面来考虑节税问题有以下两种:一是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税法规定,多项经营不同税率消费品,应分开计算不一样税率的消费品销售数量和销售额。未分别计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合成套装方式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企业如果想节省消费税,可以将税率一样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套装方式销售,也可将本身不同品牌的产品组装成套装销售。二是混合销售的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等为客户提供劳务,将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

3.已纳税款扣除的筹划

税法规定,如果将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消费品,可利用本期生产使用的数量计算按规定可以的扣除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允许扣除已缴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只能是从工业企业买入的消费品,对于商业企业买入消费品已纳税款全部不得扣除。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尽可能从厂家直接买入,这样不但降低支出成本,而且可对已缴纳税款进行抵扣,从而帮助企业减轻税负。

4.出口退税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计算和申报,适用税率划分不清楚的,全部从低适用税率来计算消费税税额。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应当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经分析,对于出口业务较多生产企业来说,可以考虑组建独立核算的外贸子公司,由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子公司,交纳消费税,再由外贸子公司将应税消费品出口,获得相同金额的出口退税,减轻税收负担。

三、消费税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策略

1.正确理解税收法律政策,注重税收法律政策变动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国家政策法规是不断修改完善,消费税税法的规定也是不断变化的,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域税收相关政策是不同的。税收筹划是一项长时期工作,因此纳税人不仅要正确把握现行税收政策变化导向,而且要经常关心税收政策变动,企业可安排专门人力来收集和处理税收信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2.加强筹划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税收筹划执业风险与税收筹划人员素质相关,税收筹划人员具有高的专业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高效税收筹划,降低筹划风险。这要求税收筹划人员不仅具备对税收政策的综合分析能力,而且具有丰富经验和完备理论结构。为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素质,减少由于知识结构欠缺所带来的税收筹划风险,企业必须重视人员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