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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申报材料(合集7篇)

时间:2022-07-14 06:54:59
典当行申报材料

典当行申报材料第1篇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商办建函[*]61号文件)要求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年第8号)等相关规定,为做好我省*年新增典当行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年推荐新设立典当行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明确职责,从严把关”、“规范操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和我省典当行发展规划进行。

二、指标安排按照商务部的调控总量,我省*年新增典当行原则上安排16个指标。我厅根据我省现有典当行的数量、分布、行业发展需求和各市县(区)经济发展、人口数量等综合情况,优先在尚未设立典当行或典当行数量较少的市县(区)安排指标,详见附件2。海口市经济总量大,市场需求旺盛,自年以来未新增典当行。为了引入竞争机制,鼓励资金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投资典当行,促进海口典当业的健康发展,今年将海口作为新增典当行工作的试点城市,安排1个指标。

三、财务审计根据商务部的要求,为确保新增典当行验资报告及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经研究决定,所需财务审计和验资报告必须由我厅推荐的六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省外企业除外),新增典当行必须将注册资金存入本省的工商银行或者农业银行账户,直至领取《营业执照》。我厅将与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银行进行监控,期间如有擅自动用注册资金的,视为主动放弃申请。

典当行申报材料第2篇

中图分类号:R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04(2013)05-0001-04

按照现行《欧盟传统草药法》要求,在欧盟销售的传统草药必须在2011年4月30日前注册,否则将被禁止销售。这项规定将对中药产品在欧洲的应用前景产生重大影响,也为我国中药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出了新课题。

2009年,瑞典维康士有限公司(Wilkris & CO AB,以下简称“瑞典维康士公司”)与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佛慈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为“岷山”牌浓缩当归丸在瑞典申请药品注册。目前注册申请材料已经准备完毕,将于近期正式递交瑞典药监局(Medical Products Agency,MPA),这将是在瑞典和在欧盟国家第1个申请药品注册的中成药产品。

瑞典维康士公司作为中国企业申请中成药注册的前期准备过程历时2年,其专业团队研究了相关所有申报要求、查阅了大量科技文献、对药材和药品成分进行了严格的检测和分析、与瑞典药监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其做法和经验对于国内中药企业申请欧洲药品注册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1 背景分析

1.1 欧盟传统草药的相关法规和药品注册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颁布的《欧盟传统草药法》于2004年4月30日正式生效,该法规定传统草药必须在2011年4月30日前注册,否则将被禁止销售。

根据《欧盟传统草药法》规定,凡进入欧盟市场的传统药品都必须符合欧洲药典标准。如果进口药品没有被欧洲药典收载,则以欧盟成员国药典为准。如果成员国药典也没有收载,可以用其他国家的药典(如中国的药典)作为参考标准。欧盟成员国之间互相承认各国药品管理机构签署的产品质量报告。

《欧盟传统草药法》也设立了草药药品简化注册条件,即所申请的草药药品有30年以上的使用历史,其中包括在欧盟国家至少有15年的使用历史,就不需按常规要求提供符合欧盟标准的临床Ⅰ~Ⅲ期药品实验报告。

1.2 中草药在欧盟的使用现状

目前,欧盟市场的中草药大多以食品、保健茶、植物药原料或农副土特产品的形式流通,尚无中成药在欧盟正式完成药品注册。以瑞典为例,瑞典各中医针灸诊所一般都使用中草药作为辅助治疗手段,包括中成药和饮片。此前,这些产品大多数通过英国进口到瑞典。瑞典药监部门对中草药的态度比较宽松,除出现医患纠纷外,较少检查、干预中草药产品的使用和销售。由于《欧盟传统草药法》最后宽限期已过,中草药的进口受到制约,瑞典的一些中医针灸诊所发现很难从英国进口到中成药,只能进口一些饮片。

《欧盟传统草药法》的实施将改变欧洲国家政府对天然药(含中药)产品的管理比较宽松的状态,对相关产品的注册和销售趋向严格。

1.3 中瑞企业合作进行产品注册

兰州佛慈公司1929年始建于上海,1956年由上海迁往兰州,是一家拥有80多年中成药生产经营历史的“中华老字号”企业。经多年发展,公司已开发了一批质量好、疗效显著的中成药产品,如六味地黄丸、浓缩当归丸等,不仅在国内市场广受欢迎,而且销售到海外市场。

2006年,兰州佛慈公司为进一步把产品推广到欧洲市场,曾尝试在英国进行产品注册,后由于高昂的注册费用以及在英国的合作伙伴对注册程序和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深入,最终放弃了注册项目。尽管如此,该公司仍然关注产品注册问题,并在欧洲寻找合作伙伴。2009年,经甘肃省卫生厅介绍,瑞典维康士公司与兰州佛慈公司接触并达成合作意向,作为中方企业的公司,为“岷山”牌浓缩当归丸在瑞典申请药品注册。

兰州佛慈公司看重瑞典维康士公司多年从事中瑞经贸交流的经验,熟悉瑞典医疗体系和药品生产的管理体系,可与瑞典药监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曾在瑞典和欧洲注册过中药器械,因此,选定瑞典维康士公司为其产品进入欧洲市场做注册申请。

2 兰州佛慈公司产品特点和工作基础

兰州佛慈公司于1996年9月取得了我国西北地区第一家澳大利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证书,1999年11月又取得了西北地区第一家中药行业的中国国家药监局GMP认证证书。公司积极推进中药工业化、国际化和自主创新,采取不同工艺提取药材有效活性成分,首创中药浓缩丸新剂型。

近年来,兰州佛慈公司产品行销全国并出口至东南亚、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英国、荷兰、南欧等27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佛慈浓缩丸系列产品,如桂附地黄丸、六味地黄丸、浓缩当归丸、香砂养胃丸等。兰州佛慈公司连续多年名列中国中成药出口十强,对海外市场较为熟悉,从原料种植到生产都实现了严格的管理与监测。公司所有产品均制定了高于法定标准的企业内控质量标准,主要产品于十几年前就增加了重金属、砷盐等检测项目。为了达到出口国标准,公司开展了对铅、镉、铜、砷、汞等重金属元素和农药残留量的微量测定,并参加了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牵头组织的“对六味地黄丸8种重金属限量控制的方法标准”的相关工作。

兰州佛慈公司多年的生产经验、出口业绩、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技术保障能力使其具备了在欧盟申请药品注册的基本条件。

3 中成药产品注册过程分析

瑞典维康士公司于1990年在斯德哥尔摩成立,是一家从事医疗卫生产品国际贸易的企业,的主要产品有“华佗牌”和“神人牌”针灸产品,用于静脉、淋巴水肿和心血管疾病辅助治疗的家用保健器械等,并从事健康产品的咨询,在北京设有办事处。

瑞典维康士公司是瑞典商会会员、瑞中贸易理事会常务会员单位。1996年,瑞典维康士公司帮助“中华老字号”苏州华佗医药器材公司“华佗”牌针灸针在瑞典和欧盟成功注册,成为中国在欧盟注册的第一个中医器械。2008年,瑞典维康士公司与世界针灸联合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在未来5年继续推动中医药在瑞典和其他北欧国家的推广和发展;受甘肃省卫生厅委托,协助甘肃省在包括瑞典在内的北欧国家开展公共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瑞典维康士公司和兰州佛慈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后,就开始进行详细的调研工作,通过策略分析,有步骤地制定了申请计划,逐步完善申请材料,现已进入递交正式申请材料的阶段。

3.1 选择简化注册的策略

瑞典维康士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了瑞典作为注册受理国。一方面,瑞典医药科技发达,医疗体系完整,药品审批和监督严格,信誉度高,备受欧盟所有成员国的尊重;另一方面,在瑞典通过药品注册的产品,较容易通过欧盟其他国家的药品注册。

瑞典维康士公司对兰州佛慈公司现有品种在海外出口注册情况进行认真梳理,从中确定了“浓缩当归丸”作为正式申报的第一个药品。因“浓缩当归丸”已在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完成药品注册,具有较好的注册基础,且该产品的成分单一,便于描述说明。

药品的疗效显著是其注册成功的基本保障。当归在中国有上千年的应用历史,中医药学术界有“十方九归”之说,被称为“女科之圣药”、“血中之圣药”等。瑞典维康士公司选择了当归治疗妇女月经不调、痛经等活血方面的基础功能来申请药品注册。此外,当归已经纳入欧洲及世界上多个国家的药典,其功效为欧洲国家认可。

另从生产企业分析,除草药种植、产品生产、质量检测等方面的优势外,兰州佛慈公司先后承担了主管部门支持的有关当归道地药材资源、质量标准及当归指纹图谱等的多项科学研究项目,对其产品“浓缩当归丸”的技术支撑条件优势明显。

经过分析,瑞典维康士公司决定选择简化注册方法,即立足于药品使用记录和药典文献记录申请注册。为此,公司组织了专门团队针对药品使用状况和药典记录开展工作。他们认为,据欧盟规定,只要是成分相同的产品在欧盟已经有15年使用历史即可视为符合条件。药品可以是不同厂家的产品,也可以具有不同名称。若没有以前的出口证明和进入欧盟的证明,采用文献证明的方式也可。欧美各国对传统草药的研究历史很长,并有大量的科学文献发表,这些都可以作为在欧盟实际使用的证明。此外,欧洲各国出版的植物药目录(Herbal Medicinal Products Monographs)对中药常用的植物及其功效也有详细的描述,可用作参考文献。

“浓缩当归丸”的成分是当归,1900年当归就开始在欧洲使用,1930年在德国及瑞典进行注册(但当时并不称为“当归丸”)。最新修订版的英国药典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它收录了生药当归和成药当归。欧洲药典也收录了当归。另外,对当归药性和临床应用研究的中外文献很多,瑞典维康士公司查阅了近百份参考文献,明确展示了当归已经在欧洲实际使用了15年以上。基于这些工作,公司着手准备药品注册申请。

3.2 做好药品活性成分和重金属含量检测

瑞典维康士公司结合当归成药的疗效和英国药典中列出的活性成分,最终选择了4种有效成分进行注册,分别是阿魏酸(Ferulic Acid)、当归多糖(Angelica Polysaccharide)、挥发油和藁本内酯(Z-Ligustilide)。根据注册要求,兰州佛慈公司开展了相关工作。鉴于藁本内酯的成分测定比较困难,该公司委托中国中医科学院对当归药材和成药中的藁本内酯进行测试,由于该物质的标准对照品(standard reference material)缺乏和检测要求高等原因,这项测试耗时3个月才完成。其他3种成分由兰州佛慈公司自行完成测试报告。

除了药材及成药中的有效成分之外,其中的重金属和农药残余等也需要测定,以符合欧盟标准。这些测定结果,包括所有测试和分析程序,最终形成2份表格,提交给瑞典药监局。一旦药品注册通过批准,此表格就是今后该药品进入瑞典的标准,海关和药监局的检测都以此为标准。

因此,国内中药企业,既要保证药品有效成分在申请时能达到标准,又要保证药材和成药质量稳定,在产品进入欧洲市场时能够通过各方检验,特别是对药材的质量要严格控制。2012年3月,国内各媒体对甘肃陇西当归药材在种植加工过程中使用剧毒农药、生长剂和硫磺熏制的系列报道,应该引起各中药生产商的重视。

3.3 充分准备注册申请材料

针对欧盟传统草药注册法规和相关指南,瑞典维康士公司对“浓缩当归丸”的相关资料按照注册规定的5个部分进行整理,包括管理信息、技术文献综述、药理信息、非临床研究报告清单、临床研究报告清单。

3.3.1 管理信息 包括所有申请材料的一览表、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药品目标人群、专家信息、临床信息、非临床信息、环境风险评估、GMP、优良种植规范(GAP)、优良实验室规范(GLP)、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管理规范指南规范(GACP)等材料。该部分有标准模板,按要求逐一填写,要求内容准确翔实。

3.3.2 技术文献综述 这部分包括一般介绍、非临床报告综述、临床报告综述、非临床报告表格和结论、临床结论,需要

典当行申报材料第3篇

第一条根据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年全民创业工作意见》(固发[*]3号)文件精神,设立*县全民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规模为150万元,由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支出,根据需要可按财政增长比例逐年递增;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支持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二)扶持新办两年内(含两年)处于成长期的小企业;

(三)奖励创业典型示范户。

第三章创业基地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支持方式及资金额度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创业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1月1日以后建设,纳入《*县*—2010年小企业创业基地及服务平台项目规划》;

(二)乡镇政府编制了创业基地项目规划,创业园占地不低于50亩,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建筑面积的10%;

(三)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环保、通讯及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四)新增入园企业数不低于10户(省级认定标准为20户);

(五)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业园管理机构,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创业基地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县创业基地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批准成立创业基地的文件;

(三)创业基地规划建设方案;

(四)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和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根据创业基地的建设进度,原则上每个基地每年予以20万元以内的无偿资助。

第四章小企业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支持方式及资金额度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本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且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三)企业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四)依法经营纳税,无偷税和违章处罚行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且年纳税额本年度新办企业不低于1万元、上一年创办的企业不低于3万元;

(五)积极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吸纳自谋职业的转业军人、城镇退役士兵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不低于15人。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县小企业创业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完税证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根据小企业创业规模、纳税额和项目的带动作用,全县每年支持小企业数原则上控制在5个以内,择优筛选,每年每个企业予以5万元以内的无偿资助。

第五章创业典型户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支持方式及资金额度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创业典型户必须具备的条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第一产业:两年内(含两年)新实施的,在全县有一定的示范带动性,形成一定的规模和产业优势,经济和社会效益都十分显著,每年择优筛选5户;

(二)第二产业:新办两年内(含两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万元以上(其中机械设备投资达2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当年新办的不低于0.5万元、上年度创办的不低于1万元,每年择优筛选10户;

()第三产业:新办两年内(含两年)的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服务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5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当年新办的城关地区不低于2万元、其他乡镇不低于1万元(上年度创办的城关地区不低于3万元、其他乡镇不低于1.5万元),每年择优筛选5户。

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典型户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县创业典型户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完税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一产业典型户只需提供(一)、(三)项及种植、养殖规模。

第十三条根据投资规模和年纳税额(第一产业除外),每年每个典型户予以2万元以内的无偿资助。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受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次申报制度,各乡镇创业办于次年元月份组织本辖区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初审后,将相关材料(含电子文档)一式三份报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材料收集整理后,会同财政等部门,对照政策,采取实地查看、资料核对、专家评审等方法进行预评审,对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全民创业专项资金项目通知书”,且会同县财政局在两周内办完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条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负责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典当行申报材料第4篇

第一条根据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20*年全民创业工作意见》(固发[20*]3号)文件精神,设立*县全民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规模为150万元,由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支出,根据需要可按财政增长比例逐年递增;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支持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二)扶持新办两年内(含两年)处于成长期的小企业;

(三)奖励创业典型示范户。

第三章创业基地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支持方式及资金额度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创业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年1月1日以后建设,纳入《*县20*—2010年小企业创业基地及服务平台项目规划》;

(二)乡镇政府编制了创业基地项目规划,创业园占地不低于50亩,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建筑面积的10%;

(三)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环保、通讯及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四)新增入园企业数不低于10户(省级认定标准为20户);

(五)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业园管理机构,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创业基地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县创业基地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批准成立创业基地的文件;

(三)创业基地规划建设方案;

(四)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和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根据创业基地的建设进度,原则上每个基地每年予以20万元以内的无偿资助。

第四章小企业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支持方式及资金额度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本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且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三)企业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四)依法经营纳税,无偷税和违章处罚行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且年纳税额本年度新办企业不低于1万元、上一年创办的企业不低于3万元;

(五)积极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吸纳自谋职业的转业军人、城镇退役士兵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不低于15人。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县小企业创业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完税证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根据小企业创业规模、纳税额和项目的带动作用,全县每年支持小企业数原则上控制在5个以内,择优筛选,每年每个企业予以5万元以内的无偿资助。

第五章创业典型户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支持方式及资金额度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创业典型户必须具备的条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第一产业:两年内(含两年)新实施的,在全县有一定的示范带动性,形成一定的规模和产业优势,经济和社会效益都十分显著,每年择优筛选5户;

(二)第二产业:新办两年内(含两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万元以上(其中机械设备投资达2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当年新办的不低于0.5万元、上年度创办的不低于1万元,每年择优筛选10户;

()第三产业:新办两年内(含两年)的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服务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5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当年新办的城关地区不低于2万元、其他乡镇不低于1万元(上年度创办的城关地区不低于3万元、其他乡镇不低于1.5万元),每年择优筛选5户。

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典型户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县创业典型户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完税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一产业典型户只需提供(一)、(三)项及种植、养殖规模。

第十三条根据投资规模和年纳税额(第一产业除外),每年每个典型户予以2万元以内的无偿资助。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受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次申报制度,各乡镇创业办于次年元月份组织本辖区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初审后,将相关材料(含电子文档)一式三份报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材料收集整理后,会同财政等部门,对照政策,采取实地查看、资料核对、专家评审等方法进行预评审,对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全民创业专项资金项目通知书”,且会同县财政局在两周内办完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负责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典当行申报材料第5篇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申办典当行批文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责任

1.1 负责提供申办典当行所需的资金、验资、场地等硬件设施和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1.2 保证申报资料的齐全;

1.3 出具委托书,委托乙方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条 乙方责任

2.1 负责寻找申办典当行所需的鉴定评估人员;

2.2 甲方准备典当行章程、可行性报告等申报所必须之资料;

2.3 甲方呈报申报材料到_________市主管部门,直至取得省主管部门的批文。

第三条 费用

3.1 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支付方法为:

3.1.1 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_元。

3.1.2 在向省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前,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

3.1.3 取得省主管部门批文前,再支付_________元。

3.1.4 取得省主管部门批文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

3.2 如乙方将申报材料呈送市主管部门,经核准,再上报省主管部门后,本第3.1.1条、第3.1.2条费用共_________元,甲方不得要求退还。

第四条 申报期限

从呈交材料至主管部门之日起,争取在_________个月内有结果。

第五条 履约保证

除首期_________元外,第3.1.2条、第3.1.3条共_________元交保管人_________保管,保管人必须按本合同支付条件向乙方及时支付。

第3.1.4条费用_________元交由保管人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保管。保管人应按本合同支付条件及时支付。保管费_________元,由甲方在交存履约保证金时一并支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乙方向主管部门呈报材料后,甲方不得撤回或要求撤回申请,否则,乙方已收费用不予退还。

6.2 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提供必要的申请资料,按时支付应付费用等),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已支付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合同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协议附件

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合同无法开始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需要终止的,各方当事人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10.2 本条款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及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政策及规定的相应变化和调整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11.2 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三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通知

14.1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4.2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4.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

典当行申报材料第6篇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申办典当行批文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责任

1.1 负责提供申办典当行所需的资金、验资、场地等硬件设施和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1.2 保证申报资料的齐全;

1.3 出具委托书,委托乙方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条 乙方责任

2.1 负责寻找申办典当行所需的鉴定评估人员;

2.2 甲方准备典当行章程、可行性报告等申报所必须之资料;

2.3 甲方呈报申报材料到_________市主管部门,直至取得省主管部门的批文。

第三条 费用

3.1 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支付方法为:

3.1.1 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_元。

3.1.2 在向省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前,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

3.1.3 取得省主管部门批文前,再支付_________元。

3.1.4 取得省主管部门批文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

3.2 如乙方将申报材料呈送市主管部门,经核准,再上报省主管部门后,本第3.1.1条、第3.1.2条费用共_________元,甲方不得要求退还。

第四条 申报期限

从呈交材料至主管部门之日起,争取在_________个月内有结果。

第五条 履约保证

除首期_________元外,第3.1.2条、第3.1.3条共_________元交保管人_________保管,保管人必须按本合同支付条件向乙方及时支付。

第3.1.4条费用_________元交由保管人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保管。保管人应按本合同支付条件及时支付。保管费_________元,由甲方在交存履约保证金时一并支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乙方向主管部门呈报材料后,甲方不得撤回或要求撤回申请,否则,乙方已收费用不予退还。

6.2 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提供必要的申请资料,按时支付应付费用等),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已支付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合同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协议附件

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合同无法开始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需要终止的,各方当事人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10.2 本条款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及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政策及规定的相应变化和调整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11.2 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三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通知

14.1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4.2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4.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

典当行申报材料第7篇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申办典当行批文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责任

1.1 负责提供申办典当行所需的资金、验资、场地等硬件设施和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1.2 保证申报资料的齐全;

1.3 出具委托书,委托乙方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条 乙方责任

2.1 负责寻找申办典当行所需的鉴定评估人员;

2.2 甲方准备典当行章程、可行性报告等申报所必须之资料;

2.3 甲方呈报申报材料到_________市主管部门,直至取得省主管部门的批文。

第三条 费用

3.1 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支付方法为:

3.1.1 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_元。

3.1.2 在向省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前,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

3.1.3 取得省主管部门批文前,再支付_________元。

3.1.4 取得省主管部门批文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

3.2 如乙方将申报材料呈送市主管部门,经核准,再上报省主管部门后,本第3.1.1条、第3.1.2条费用共_________元,甲方不得要求退还。

第四条 申报期限

从呈交材料至主管部门之日起,争取在_________个月内有结果。

第五条 履约保证

除首期_________元外,第3.1.2条、第3.1.3条共_________元交保管人_________保管,保管人必须按本合同支付条件向乙方及时支付。

第3.1.4条费用_________元交由保管人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保管。保管人应按本合同支付条件及时支付。保管费_________元,由甲方在交存履约保证金时一并支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乙方向主管部门呈报材料后,甲方不得撤回或要求撤回申请,否则,乙方已收费用不予退还。

6.2 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提供必要的申请资料,按时支付应付费用等),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已支付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合同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协议附件

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合同无法开始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需要终止的,各方当事人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10.2 本条款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及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政策及规定的相应变化和调整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11.2 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三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通知

14.1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4.2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4.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