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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感想(合集7篇)

时间:2024-04-03 10:55:32
安全生产的感想

安全生产的感想第1篇

通过这次学习安全生产,让我们更深的了解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让我明白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哪些安全问题,增强自己的防范意识,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时刻注重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让我们时刻牢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心得及感想,但愿对你有借鉴作用!

有关安全生产的心得及感想一

自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民众高度关注,随着事件原因逐渐披露,舆论更是一片哗然。事件之后,全国各地不断有公交车乘客因各种原因扰乱公交车秩序,骚扰驾驶员的报道流出,进而产生“车闹”一词。

当我看到这样的新闻时,我心灵深受触动,深刻认识到安全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没有安全我们的生活就会失去保障,随之生命财产也将会受到威胁,就像公交车司机如果不能专注开车,整车人的安全就无法保障,我认为每个人都不能存在侥幸的心理,忘记身边存在的潜在危险。要时刻加强安全责任心,即使遇到突发事件,也要尽其所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有一个新闻事件让我印象尤为深刻,“南京早高峰一位出租车司机独自行驶在路上,突然他眼前发黑一阵昏厥,当时路上的行人特别多,司机师傅果断决定把车头一转,撞向另一旁的路墩,出租车一下子被掀翻在原地,水箱也漏了,好在没有行人受伤”。在这种紧急时刻司机师傅保全了路人安全,把损失降到最低,开车撞向路牙,我们为司机师傅的这种做法点赞!

在生活中,安全万分重要,我们不能放松警惕,要认真做好每件事情,离家之前要关闭好天然气阀门,锁好门窗,开车时不开斗气车等等,任何点滴小事都关乎着我们的安全。在工作中,我们要牢记“安全防范零隐患,运营管理零事故”的安全理念,将安全时时刻刻记在心中,摆在首要位置,为了单位,为了家人,为了我们自己,坚持预防为主,立足岗位,忠于职守,把安全责任切实落实到实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总之,安全之路任重道远,需要我们每一个人重视安全,注重细节,才能远离危险,永享平安。

有关安全生产的心得及感想二

20_年3月5日技术科组织安全大讨论,会后使我深刻认识到煤矿发展是一个多层次,多方位的发展,就一个矿而言,想得到长久,持续稳定发展,就一定要处理好各个方面的协调关系,如科学技术、新工艺在生产中的推广应用,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等等,而最主要的,就是一个生产与安全的关系。

生产与安全是一个矿存在的最基本要素,缺一不可,离开生产谈安全,那有如纸上画饼,中看不能用,安全失去了它应有的价值,离开安全谈生产,那么矿的稳定发展又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此,安全与生产应是相互协作、相辅相成的,生产应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是服从于安全的,而安全是服务于生产,又监督于生产的。

一、工程质量与生产的关系

矿井的工程质量是安全的根本,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反映出一个矿井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有些矿盲目追求“高效益、高收入”而忽略了矿井的工程质量,只要数量不要质量,使得工人在井下作业时,只追求进尺数量,原煤产量,而忽略了支护质量,这样一来短期内可能会给矿及队组带来一定的效益,但是就长远角度看,若只为眼前一点小利益而放弃了工程质量,那么,差劣质量的巷道状况,不但使得工人在井下生产的安全系数大幅度降低,也使得巷道对来自顶及侧压力的抵抗力大大减少,致使巷道变形快,从而导致巷修周期短,并加大了巷修人员及资金的投入,给矿的效益带来一定的影响。另外,片面的追求产量而忽略了工程质量,长久以后,也会使得职工业务水平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大大降低,这对矿井的持续稳定发展及培养一只具有高素质、能力强的职工队伍是很不利的。

因此,一个矿井要想持续、稳定的生产,狠抓工程质量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条件。

二、安全监督检查与生产的关系

安全的监督检查是井下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是长期而又繁琐的,但又是必不可少的,由于多方原因,现矿山职工的素质还普遍偏低,对煤矿所特有的危险性的认识不足,对所从事工作的一些必须知识所知不完全,这样一来,井下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现象应时有发生,因此,安全检查、监督在矿井生产中,就显得紧迫了,一些队长,为单纯追求本班效益,常常进行违章指挥作业,在他们看来违章未必造成事故,殊不知十次违章未必造成一次事故,但十次事故,却都是十次违章造成的而一次事故对矿及个人造成的损失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只有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狠反“三违”现象,让职工知道自己那些该干,那些不该干,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保证职工在安全的条件下作业,做到“我不伤害别人,别人不伤害我,我不伤害我自己”的三不伤害原则,才能使得职工的安全得到保障,才能真正提高职工爱岗敬业的工作热情,保证矿山稳定、发展。

有关安全生产的心得及感想三

在企业安全生产活动中,人们通常把管理者对员工提出安全规范要求称之为“要我安全”,而把员工的自觉安全行为称之为“我要安全”。两种提法,不仅表述了语言概念不同,且安全实现方式和管理效果也不一样。“要我安全”,是从客体出发,由外因发出安全生产约束控制信息,作用于安全生产行为的主题,最终达到生产安全;“我要安全”则是从主体出发,由内因产生安全生产的动机,主观能动地实现安全生产。从管理角度来说,“要我安全”和“我要安全”是辨证统一的关系,“要我安全”是外因,是动力;“我要安全”是内因,是根据。两者相互关联,相辅相成,从不同方面对实现安全生产起到推动或决定作用。

如何实现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呢?笔者工作在电力建设企业,立足于生产第一线,对于安全是永恒的主题,安全是生产的保障,有了安全才有效益,有着深刻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着眼人的安全心理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心理是人在生产劳动这一特定环境中的心理活动的反映,是劳动过程中伴随着生产工具、机械设备、工作环境、人际关系而产生的安全需要与安全意识。主要包括:劳动生产中的安全心理、职业安全心理、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群体心理、安全组织心理等。通过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心理现象的,可以提高安全教育的质量,产生安全教育的心理效应,达到抓住人心、震撼人心、深入人心的效果。因此,安全教育应抓住以下三个重点:一是利用安全心理的优先效应,抓好对新员工进厂后的安全教育,以先入为主的第一印象给新员工打下安全生产烙印。二是利用安全心理的近因效应,以本单位的典型安全案例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用活生生的事实影响员工、激励员工。三是利用安全心理的暗示效应,运用含蓄的、间接的办法,对员工的心理和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进行常规教育。不管采用哪种教育方法,只要密切联系实际,坚持从人的安全心理出发,牢牢抓住人的安全心理倾向,抓住不同时期人的安全心理状态,抓住不同类型人的安全心理活动,进行因时而异、因人而异的安全教育,就会使教育和心理形成共鸣,强化人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使员工产生“我要安全”的强烈倾向。

其次、把握人的安全行为贯彻安全制度

安全行为是人们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保护自身和保护设备、机器等物质的一切动作。在我们电力建设行业逐步实现科学化管理、自动化操作、现代化生产的条件下,安全行为不仅是个体自我保护行为,而且是生产要素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总体行为。要建立起总体的安全防范系统,离不开个人的自我安全保护,这就需要有一套能够把个人安全与总体安全密切联系起来的制度规范人的安全行为。这套制度要站在安全行为者的角度来编制和操作,由安全行为者从内因产生“我要安全”的行为。就我们公司整体来说,因为企业生产性质不同,存在着多工种联合、多工序交叉、多环节衔接作业的特点,所以就应该从各自的实际出发,紧紧把握员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行为,建立和健全个人自我安全保护制度。主要是:员工有权对违章的生产指挥不执行;有权对违章的生产工序不交接;有权对违章的生产设备不操作;有权不在违章的生产环境中作业。这就从行政法规上确立了员工劳动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使之自觉地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地进行安全保护。员工们说得好,事故不难防,重在守规章;祸根是失职,隐患是违章。只要我们真正把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当成生命之友,安全之伞,就能够站在安全生产的主题地位上,实现安全生产。

第三、针对人的事项障碍展开安全活动

安全生产活动中的思想障碍是影响员工“要我安全”的重要问题,是各种不安全因素中的主要因素。在抓安全生产的过程中发现,一般情况下,员工都会为满足自己的安全需要而采取自我保护措施,遵守安全生产规程,但有的时候,有些人则可能因为存在某些思想障碍,不仅忘记了“我要安全”,而且做不到“要我安全”。这类思想障碍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对安全生产规程并没有真正理解,看不到违章操作的严重危害性;对安全生产规程感到麻烦,图省事、求简便而不去遵守;因抢时间、赶进度,而忽视、忘记安全生产规程;对自己的熟练技术过分自信,心存侥幸,麻痹大意;逞强好胜,表现为胆大妄为的冲动,明知故犯;因为身体疲倦,精神松懈,注意力分散而顾不上安全生产规程等。近几年来,某些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和个别员工明知是违章作业,但他们为了赶生产进度而在不安全环境下操作,违反操作规程,结果发生了严重的事故,给个人或家庭带来极大痛苦,也给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从消除员工思想障碍入手,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开展安全活动。例如:开展安全规章制度教育,让员工明确遵章的必要性、违章的危害性;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推行标准化作业和安全责任制,强化员工的安全保护;积极搞好均衡生产,使员工保持旺盛的精力、体力,控制和减少不安全行为等等。通过这些方法,使员工逐步消除抵触、违反、消极、侥幸、松懈、逞能等思想障碍,增强“我要安全”的自觉性。

总之、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需要安全生产行为的主体——广大员工从思想认识到心理、行为都来一个大的转变,实现这两个转变,离不开大量的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奖惩等工作。依靠“要我安全”的外因动力,促进“我要安全”的内在变化,使安全生产成为广大员工的自觉行动,这样,我们的安全生产就一定会达到一个新水平。

有关安全生产的心得及感想四

我们要吸取安全事故的教训,对安全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认真的重视起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自身安全的同时也要确保身边同事、公司财产的安全,每次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痛心的教训,我们要重视!重视!再重视!

通过这次学习,对公司和对个人都是百益无一坏的。进一步完善我们的安全制度,我们员工之间要相互照应,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发现违规作业行为及时劝诫,这样才能营造更安全的工作环境,这样我们的工作才能更好的展开,才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想通过这样的学习,我们作为员工的有了更清醒的工作目标,安全生产重在防范,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千万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安全生产要警钟长鸣!

安全生产是一种责任,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更是对员工负责、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每一次事故的警笛,都揪人心弦,每一次惨痛的事故,都给亲人心头留下永久的痛,安全生产牵动人心。安全生产,不仅仅关系你自己,更多的是关系到你我他。

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永恒的主题,是一切工作的真谛。安全是企业发展的前提和根本,与企业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企业要想寻求更大发展,获得更广阔的市场,就必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

作为一名项目经理,深知肩上责任重大,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因此,从自身角度就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清洁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安全第一,环保优先,以人为本”的正确理念,坚决克服“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思想,切实摆正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不开工、不安全不建设、不安全不运行”,确保生产安全。

从基层施工多年的经验来看,抓好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正确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

从总体形势来看,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相对比较稳定,但基层的安全环保工作依然严峻,综合管理能力还不能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还达不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的要求。因此,需要我们基层领导正确认识目前的安全生产形势,率领全员扎扎实实地开展安全环保工作,将各项安全环保工作举措落到实处,务求实效,不断夯实基层HSE管理,全面提高基层现场的事故整体预防能力,为公司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提高思想认识

近几年,集团公司、公司对安全环保工作越来越重视,要求也越来越严,可以说,在当前形势下,安全是政治、是大局、是稳定、是和谐,更是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作为基层领导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不断提高对安全环保工作的认识,增强抓好安全环保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意识。深刻理解“安全是否决性指标,经营是性指标,节能降耗是约束性指标”,从发展惠及员工、维护员工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切实抓好安全环保工作。

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思想认识是关键,特别是基层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意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施工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出国留学并按规定提取安全经费,保障安全设施的及时到位,切实解决安全技术问题。在日常工作当中,始终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第一位,不断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逐步完善HSE行为准则、HSE检查及考核标准、HSE奖惩管理办法,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检查落实、考核落实,促使HSE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

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环保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工作,项目经理作为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亲自组织完善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HSE职责,并将责任目标和工作压力层层传递下去,直至每一名岗位员工,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构建“一把手挂帅,主管领导负责,专业路分管,职能部门监控,党政工团齐抓,全员参与”的责任体系和工作局面。同时,建立完善HSE奖惩约束机制,把HSE责任目标落实情况与有效的考核、奖惩结合起来,严考核,硬兑现,促使责任由全员共担。

四、加大执行力度

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注重执行能力建设,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办事,养成尊重科学规律,反对违章蛮干的好习惯,养成令行禁止、雷厉风行,执行制度一丝不苟、完成工作精益求精的好作风。同时,还要培养各级管理人员事事从严、事事过细的工作作风,敢于叫真章,善于抓细节,及时发现和堵塞安全环保的漏洞,识别和防范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风险,落实各项消减控制措施,强化危机意识和风险意识,增强员工识险避险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树立安全环保工作“没有问题就是的问题”和“没有只有更好”的理念,时刻保持对各类风险和隐患保持高度警觉,筑起坚固的防范之墙,遏制一切事故的发生。

五、切实抓好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因此,要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组织全员开展全面、全方位的危害因素识别活动。项目经理要亲自组织开展,组织安全管理部门、生产技术部门、设备管理部门按照事故类别、施工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现状开展危害因素识别活动,针对识别出的危害因素,及时制定风险消减控制措施,并充实、完善到施工项目“两书一表”、岗位“两书一表”和操作规程中,指导作业人员施工和操作,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总之,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因此,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全员参与,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抓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增强全员的安全环保意识,提高全员的安全环保素质,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思想转变,从而有力促进公司安全环保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有关安全生产的心得及感想五

20_年,在委局的正确领导下,派驻安监局纪检组认真学习贯彻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现将派驻安监局纪检组工作报告如下:

一、工作基本情况

1.以责任落实为重点,构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年初,局长与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各科(室)其他人员与科长(主任)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将反腐倡廉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建立了区安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2.以“三重一大”为突破,全面履行监察职责。

以对“三重一大”事项开展监督为突破口,全面履行派驻组“监督、检查、协助、指导”四项职责,具体表现在:一是通过会议明确了监督区安监局“三重一大”事项的基本要求、决策范围和实施程序。二是通过参加会议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开展监督。

3.以工作效能监察为保障,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实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开展工作效能监察。根据工作计划,及时抓好工作督办。由于派驻纪检组长提前介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达到了纪检监察工作警示在先、教育在前、防患于未然的效果。通过开展有效的工作监察,大大的促进了工作落实,为顺利完成全区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派驻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局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明确此项工作由局长全面抓,派驻纪检组长具体抓,领导组成员分头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层层签订责任书,将反腐倡廉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严明纪律要求,明确相关工作责任,建立了区安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2.以廉政文化建设为抓手,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

“人管人,累死人;文化管人,管灵魂”。为在全局建设浓郁的廉政文化,纪检组多管齐下。一是利用各科室会议、座谈,了解科室干部职工思想动向,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全年廉政文化建设工作计划;二是营造浓郁的廉政文化氛围;三是通过发放学习资料、专题授课、撰写学习心得提_的廉政文化素质;四是通过约谈风险岗位等形式,提高重点岗位对廉政文化的认识。通过各种形式,纪检组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引导全局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廉政文化理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3.集中梳理,积极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和省、市、区纪委关于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部署,根据区委办关于印发《市区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稳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一是及时召开动员会。传达全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了文件;二是成立活动组织。成立了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对全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三是认真制定方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立足“早防范、早发现、早查处、早纠正”原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清权确认,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和落实防控措施。四是坚持“三结合”原则。坚持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机关效能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同“保持党的纯洁性、迎接党的十八大”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同安全生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进一步提高全局广大干部职工的办事效率,树立“高效、廉洁、文明”的安监队伍形象。

4.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建设。

围绕党风廉政建设与安监局重点工作来抓落实,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年终建设目标量化考核体系,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督促检查有关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实行监督激励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优的重要依据。坚持把制度建设作为规范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落实,继续修定完善局内各项规章制度。坚持_中制原则,做到小事通气,大事商量,不搞家长制,不搞一言堂。

5.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服务效能。

强化对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培训和加大对企业的巡查力度,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提高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强化“工作就是服务、服务就要创优”的理念,进一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水平。继续推行“三制”工作制,即工作首问负责制、责任追究制、服务承诺制。坚持信访部门责任制度,按时完成上级转办的信访案件,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妥善处理好每一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1.继续加大对人事、大宗物品采购、经费开支情况的监督,从源头上杜绝_保护好干部;

2.跟踪督查“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3.继续对行政执法处罚案件跟踪回访,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提高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

4.认真组织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和开展预防渎职犯罪专题讲座,对安监系统干部职工进行党纪、政纪、法纪警示教育。

安全生产的感想第2篇

这种说法是对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传递的描述,事实上,品牌给消费者传递的情感同样如此。好的品牌营销能传递给消费者一种踏实、放心、舒心、可以依靠和相信的感觉。

所以,品牌安全感不仅仅是品质、健康层面的“窄义”层面的安全,他同样包含了对社交、尊重、自我等高层次需求的满足。例如,足够有面子就是一种对社交层面需求的安全感满足,品牌因高价、宣传所传递的高端、有面子,给予了消费者一种踏实、可依赖感;

同样的道理,对某一个文化品牌的认同,便是满足了其在自我实现需求层面的安全感,对这类产品的消费让消费者感受到其自我价值的提升与实现,这类产品如名人书法字画等。

安全生产的感想第3篇

20__年12月下旬,本人有幸参加了建设部组织的对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组,近十天来的审核工作实践,使我的见识和经历有了拓展,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有了提升,总结经验和查找问题的能力有了提高。这里简述参加审核工作后的一点感想:

一、被审查企业的领导对此项工作重视。中央企业主要领导能按要求参加建设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充分说明建设部对这项工作的宣传、组织工作到位。被审查企业在家的领导多数出席见面会,由主管领导亲自汇报,被推荐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基本达到合格。安全生产资格审核资料准备的齐备,能耐心接受专家审核组的“听、查、看、问”,并能积极配合,虚心整改。

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未按总承包公司的职能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各集团公司、总公司按建设部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做了大量的工作,审查结论都达到了合格或基本合格。但多数被审查企业的安全职责定位还不准确,仍未摆脱计划经济条件下所赋予其行政管理职能的定位,未按总承包公司的职能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一些管理制度和资料,经不起推敲和延伸,有明显的目的性。二是安全机构设立和专职安全人员配备有短期行为。有不少集团公司、总公司的安全机构和配备的专职安全人员虽从文件资料上达标,但不少是近期所为,实际上独立的安全机构和专职安全人员有虚设及挂名的可能。企业在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合格后,安全机构和专职人员能否保持现状,还有待观望。另外,建设部对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资格审查工作是非常认真和规范的。据了解,有不少省市仅仅是为了在期限时间完成此项工作,未借此载体有效地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部应在两项许可工作开展过程中加强示范作用,这对规范各省市两项许可工作会有很大的促进。

三、规范各地两项许可审查工作。为了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促进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建设部可否立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审查标准》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审查标准》。规范各省市对“两证”监督管理的行为,协调因地区间不同监管力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监管方式对企业相近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给予“两证”处罚差别较大的问题。

四、深化管理,构建长效机制。两项行政许可仅仅是安全监管创新的开始,建议以强化过程监管为载体,提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考核证的市场含金量,实现安全一票否决。条件成熟时,可在全国总结两项许可工作的经验,实现安全监管模式的创新。

五、建立诚信体系。两项安全许可,是国家赋予建筑安全监管部门约束建筑施工企业和“三类人员”进入市场的一把利剑,推进两项许可监管方式的创新,有利于实现建筑安全生产从传统粗放的管理转向集约式标准化的管理。要建立全国大建筑市场安全监管的概念,淡化建筑安全地方监管的多样化,推进两项许可的管理审核规范化,比如:当一个企业在全国任意一个地方施工时,出现了安全生产违规行为或事故,能以相同的违规标准处理。由地方和建设部同时在网上公示。另外,建设部组织的安全检查和评比等工作,也应将两项许可的规范管理列入检查考核指标。

六、典型引路,提高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运行水平。本人参与审查的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运行较好,对事故控制效果明显,可作为集团公司、总公司安全管理的推荐模式之一(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今年约完成建安工作量900~1000亿,及有可能排名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第一名,有一定的说服力)。有条件时,组织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相互交流学习,可有效地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安全生产的感想第4篇

2004年12月下旬,本人有幸参加了建设部组织的对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组,近十天来的审核工作实践,使我的见识和经历有了拓展,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有了提升,总结经验和查找问题的能力有了提高。这里简述参加审核工作后的一点感想:

一、被审查企业的领导对此项工作重视。中央企业主要领导能按要求参加建设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充分说明建设部对这项工作的宣传、组织工作到位。被审查企业在家的领导多数出席见面会,由主管领导亲自汇报,被推荐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基本达到合格。安全生产资格审核资料准备的齐备,能耐心接受专家审核组的“听、查、看、问”,并能积极配合,虚心整改。

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未按总承包公司的职能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各集团公司、总公司按建设部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做了大量的工作,审查结论都达到了合格或基本合格。但多数被审查企业的安全职责定位还不准确,仍未摆脱计划经济条件下所赋予其行政管理职能的定位,未按总承包公司的职能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一些管理制度和资料,经不起推敲和延伸,有明显的目的性。二是安全机构设立和专职安全人员配备有短期行为。有不少集团公司、总公司的安全机构和配备的专职安全人员虽从文件资料上达标,但不少是近期所为,实际上独立的安全机构和专职安全人员有虚设及挂名的可能。企业在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合格后,安全机构和专职人员能否保持现状,还有待观望。另外,建设部对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资格审查工作是非常认真和规范的。据了解,有不少省市仅仅是为了在期限时间完成此项工作,未借此载体有效地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部应在两项许可工作开展过程中加强示范作用,这对规范各省市两项许可工作会有很大的促进。

三、规范各地两项许可审查工作。为了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促进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建设部可否立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审查标准》和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审查标准》。规范各省市对“两证”监督管理的行为,协调因地区间不同监管力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监管方式对企业相近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给予“两证”处罚差别较大的问题。

四、深化管理,构建长效机制。两项行政许可仅仅是安全监管创新的开始,建议以强化过程监管为载体,提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考核证的市场含金量,实现安全一票否决。条件成熟时,可在全国总结两项许可工作的经验,实现安全监管模式的创新。

安全生产的感想第5篇

一、立法问题

(一)立法权限问题

1.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条例明确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故组织调查系政府职责,应当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我国工会组织的法律地位较为独特,既不属于政府部门,也非派。法律有权设定其权利义务,但国务院在行政法规立法中作出影响工会组织权力义务的设定就值得商榷。

此外,从立法本意来说,对事故的“处理”不是组织事故调查的主要目的,事故调查组不是为查事故而设立,而是为了今后更好的预防事故发生、总结事故经验,以便采取更为有效的防范措施,实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减少,这才是真正目的和意义所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但是,发生事故的单位可能是民营企业、或者是外资企业,具有“私人”性质。而事故调查权属于行政管理权,行政管理权具有“公权”性质,将“公权”赋予“私人”行使显然不合适,更何况事故调查行为是行政执法行为,“私人”组织行政执法活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更为不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就存在政府为民营、外资企业指定任命调查组组长的可能。

2.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需要受到刑事法律责任追究的立法权归属全国人大,涉及刑事的立法权是全国人大的专属权,行政法规立法中不宜作此类规定。

(二)法律条文的表述问题

1.条例第三条对事故等级划分进行规范,笔者认为其文字表述不够严谨。对于什么是特别重大事故,笔者的理解是指,“在同一起事故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的事故。由于法律是针对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公众制定的,内行人可以读懂的文字不一定能让外行人也看得懂。笔者曾让几位中学生区分“有色”和“有色金属”,他们普遍表示仅对“有色金属”有些了解,对于“有色”则显得茫然。“有色”和“有色金属”在法律条文中的出现并不少见,不少条文中的“有色”就是指“有色金属”。笔者认为,将“有色金属”表述成“有色”是不严谨的。同样,条例对事故等级的划分缺少“在同一起事故中” 的限制条件,可能也会给人以误解,甚至误认为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一定期限发生事故造成的后果可以累计叠加。

2.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笔者不理解的是,这里的有关材料为什么不包含复印件,难道复印件不是材料?还是另有特指。如果是另有特指,则应当在法律条文中加以明确,以便操作。

二、法律适用问题

(一)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如果一起事故未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济损失的,未危及公共安全,仅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经济损失,是否适用本条例?比如:单位自行发电,由于接错线路,发生短路烧毁及其设备,造成经济损失;再如,由于购买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此类事故,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是否有必要去调查?是否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满足调查工作的需要?当前的生产经营单位,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所占比例不小,相对国有企业的数量而言,该比例还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此类企业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事故起数将更多。现行法律对人身侵权案件尚存“自诉”规定,即“不诉不理”、“不告不理”。笔者认为,如果事故仅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经济损失,未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济损失的,政府不需要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否则,物权法有关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定将很难得到相应的体现。

(二)几个概念的理解

1.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迟报”,应当理解成:行为人对事故虽然已经上报,但未在法定的时限内上报,不符合有关上报时限的要求。“迟报”基本不存在太大的异议。

“漏报”,应当理解成:行为人对事故虽然在法定期限内上报,但是上报的内容不全,仅仅是整个事故的一部分,无法反映事故的全貌。“漏报”,仅仅启动了上报程序,对实体处分没有帮助。也有一说,对整个事故不报的行为也属于“漏报”。当然,“漏报”的前提必须是主观方面不存在过错。

“谎报”,应当理解成: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故意,以故意隐瞒事故真相或者编造、捏造虚假事故进行上报的行为。其形式上已经上报,时间上也满足法定要求,但是由于反映的内容不符合事故的客观真实,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瞒报”,应当理解成: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故意,对本应依法上报的事故人为的加以全部隐瞒或者部分隐瞒。其后果是,事故的真实性没有得到及时的反映。从形式上看,“瞒报”与“迟报”相近;从结果上看,“瞒报”与“漏报”、“谎报”相近;从主观恶性上看,“迟报”和“漏报”均不存在主观故意,而“瞒报”、“谎报”则存在主观故意。

如何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定性,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关键,关系行政执法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关系到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能否不败诉,关系到法律的权威和政府形象的树立。现实遇到的难题是,在事故报告中,究竟什么样行为应当定性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它们之间的差别在哪里?如果定性错误,可能导致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导致行政违法。

鉴此,笔者建议对事故的上报行为仅作二类定性:一是“迟报”,即只要上报的内容是真实的,仅仅是时间程序上、形式上不能满足法定条件,即可以认定为“迟报”;二是“错报”,即只要上报的内容存在不真实的情况,这里包括全假或者部分假,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都属于“错报”。这样的分类可能更能方便执行,更有利于操作。

2.负责人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是本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是本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主持本行政机关的工作。在行政机关正职缺失时,主持本行政机关工作的副职是负责人。无论正职主持工作还是副职主持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只有一人,任何行政机关不可能同时存在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负责人”。笔者认为,事故发生时,有关负责人能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施救固然是好事,一能体现领导对事故的高度重视,二能对事故施救起到较好的协调作用,这些都是积极有益的。但是,社会存在分工,政府与部门之间虽说分工不分家,但事实运作过程中存在分工合作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正是这种社会分工才出现职责分工,才有权责对等的需求,才有恪尽职守的要求,才能减少推诿扯皮现象。如果所有的事故都要求人民政府负责人赶赴现场,只恐怕人民政府负责人力不从心,加上政府负责人每天承担大量的日常工作,也无法抽出更多的时间来应对事故,客观现实中也没有这种必要。社会要发展,事故发生也就在所难免,而且是天天有事故。倘若让省长、市长、县长凡事故必躬亲,经常奔波于事故现场,疲于应付事故而荒于政务,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办到。笔者考虑,既然政府的“负责人”只有一个,而政府的“领导”可能配有几个,能否将赶赴现场的“负责人”改成“领导”,这样或许会更有利于操作。从人头数量来看,多配几个政府副职可能更大,更有助于解决“负责人”奔赴现场的精力体力问题。

3.“现场有关人员”、“本单位”

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由于事故可能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以外的区域发生,这里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是指那些人?是与事故单位存在组织、人事、工资、劳动关系的人,还是与事故本身造成的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在现场的人员。笔者认为,在事故现场的自然人合法权益因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受到侵害,该自然人应当属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如果该自然人与事故发生单位没有工作隶属关系或者是没有固定职业,要他们向他们的各自“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于事故的施救没有太多的现实意义,也有悖于条例的立法本意; 特别是对于没有固定职业的,谁又该是“本单位负责人”?需要具体的规定,以便于操作。

4.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笔者认为,应当谨慎启动应急预案,能够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的尽可能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施救。因为每个事故应急预案所包含的内容比较多,需要涉及多个部门,需动用大量的人财物力。该程序一旦启动,其耗费将一直延续到事故现场清理、伤病人员救治直至善后处理,成本将是非常高的。如果没有一个启动应急预案的标准,该应急预案就很容易被启动,势必给事故单位增加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也会无意义地牵扯政府精力,占用社会有限公共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当前,强调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有必要对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条件加以明确。现实中也没有一遇到事故就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必要。比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很小的事故,在车间作些简单处理就足以消除影响的,这就没有必要去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5.“有关”的范围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所有的人不应当都是有关人员,“有关”人员的范围也既不宜盲目扩大,也不宜过度缩小乃至于将真正有关人员排除在外,这就需要一个标准来认定。没有标准,可能也只能依据调查组的主观意志来自由判断?容易导致把无关的人员牵扯进来。操作起来的结果很可能造成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活动,甚至变相成为违法干预、侵害生产经营单位的自。事故调查行为属于行政执法,有些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由企业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该调查组是否也就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如果“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该调查组又该采取什么措施?

6.“擅离职守”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具有法定职责岗位的“擅离职守”比较容易理解,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岗位职责可能随机程度会大一些,随时可能根据市场的变化而调整,比如岗位撤并、出差在外、无法及时赶回,客观原因失去联络无法联系,交通工具不变或者没有交通工具等等,都可能导致无法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条例规定的“擅离职守”该如何理解,如果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是否应当被认定为擅离职守?谁有权认定擅离职守?这些需要明确规定,才有利于操作。

三、其他问题

(一)事故报告的内容有待于进一步的细化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单位的名称、证照登记编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单位成立时间、办公地点或者住址、经营范围、主管机关等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及事故的简要经过

时间上统一以公元时间、24时制。地点上明确到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门牌号(当地的“土名称”。当地的交通状况,事故现场的描述从上到下,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点线、条块结合等等。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上岗前或者事故发生前的现场人数清点、统计,事故发生后的人数清点、统计。可以从劳动防护用品领用情况、核对交接班对照表等方面推算事故现场的人数。损失方面重点统计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商品存货及其他物件损失情况。

4.已经采取的措施

事故上报情况,现场施救情况,现场指挥情况,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现场交通通讯情况,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情况。现场无法解决需要支援情况,比如:存在哪些未能自行克服的主要问题,对财产如何保护,对人身采取那些保护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对报告中陈述的事实应当提供、随附有关证据。

(二)公安机关的追捕归案能力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公安机关的侦查缉捕能力不容置疑,也是其业务之重点。但笔者还是有些疑虑,对公安机关提出高要求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要求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可能要考虑现实。前阶段有些地方提出“命案必破”,结果是否所有的“命案”都已“侦破”,即便把一个地方的所有警力都都投入命案的侦破工作,想要“命案必破”也很难。从公安机关现有人员素质、设施配备、其他装备等主客观条件来分析,能保证依法立案,并采取积极的强制措施加以侦破已经是很高的要求了。有些犯罪嫌疑人不是主观上想让其归案就能归案的,不仅我们国家目前做不到,就西方最发达的国家也无法办到。“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在现实生活中是根本做不到的,而且不仅是现阶段做不到,将来也做不到,除非人类已经建立完美的共产主义社会制度,已经不存在任何社会矛盾。

(三)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可以看出,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的形式主要有二种,第一种是国务院直接牵头组织形成的调查组,第二种是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牵头组织形成的调查组。这种“授权”是否需要通过行政法规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还是通过国务院决定的形式予以确定,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是以行政法规立法形式确立,那么,如果没有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被“授权”的部门对此类特别重大事故均有权直接代表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因为这种“授权”具有显著的“独占性”、“排他性”。

(四)地方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司法实践中,“授权”与“委托”通常都是合并使用,“委托”应当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的核心是授权,没有授权的委托是空洞的,委托是形式,授权是内容,不宜将授权和委托人为地分开使用。此外,地方政府无权“创设”进行“授权性”立法。在同一条例作出“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等二种不同的规定,不难看出这二者之间应当存在较大区别。相对前款规定的“授权”,笔者认为,条例规定的“委托”应当理解成单项委托,即接受委托的部门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事故调查结束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之日止,这期间有权以委托人的名义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对于其他事故,未经委托人委托,该部门没有调查权,不能当然的取得合法的调查资格。条例对如何办理和执行授权委托也没有具体的规定。

(五)行政执法活动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不得跨越行政区域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公安机关刑事侦察活动)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以上”二字应当删除)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的属地原则无可争议,也符合我国目前的行政管辖的基本原则,即由行为发生地管辖为主。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其参加的地位?作用?是否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履行事故调查组成员的职责?如果履行职责,意味着跨行政区域进行行政执法,这将涉嫌违宪。另外,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如何得知发生事故?谁负有义务、负有责任通知、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这些问题,条例没有解决,实践中是很难操作的。

(六)建议建立事故调查组人员的回避制度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是指参员事故调查的各成员单位,不是指个人。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似有不妥,应当是调查组人员应当与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笔者认为,在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应当引入或者建立回避制度。

安全生产的感想第6篇

万念之源始于心,人之言谈举止、喜怒哀乐皆由心生。在核电站,人之行为贯穿于生产活动中每个环节。抓安全生产,须注重细节,规范行为,避免人因导致安全事故,推动安全生产的改善与提高。规范人的行为,须提高思想认识,通过全方位、多视角、立体化的宣传渠道,宣讲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每位员工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的同时,不断强化安全意识。因此,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员工的思想认识,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须追根逐源始于心,真正做到“外塑于型,内化于心”。

安全,核电站的生命!作为核电站的员工,尤其是运行人员,安全,必须从“心”开始!“最要存仁道”,不断用心思考,用心学习,用心做事。唯有如此,方能 “心可挽乎命”,以确保机组安全、稳定、连续的运行。对于运行人员而言,何谓“最要存仁道”?立“三心”,而化“三心”是也。

立诚信之心。诚信,中华民族之传统美德;诚信,做人之本。在安全生产中,要做实事、讲真话、少提成绩、多讲问题。不诚信,是对安全生产的最大威胁,安能使诚信成为久违的传说?

立感恩之心。所谓感恩,就是乐于把得到好处的感激呈现出来且回馈他人。将感恩之心融入安全生产中:感激企业、感激他人、感激自己,有了感恩,企业有了和谐,安全有了保证,运行有了保障。在核电事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大丈夫岂能不感恩,感恩宁有泪,心头感恩血,一滴染天地。

立责任之心。企业是我们安身立命之本,更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应在日常工作、生活和学习各方面忠于企业,感恩企业,进而化为一种责任,忠于职守,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做起,站好每一班岗,做好每一件事,主动奉献,做好安全生产。

安全内化于心。安全内化于心:就是发自于心,发祥于心,把安全视为生命。安全是关键,是基础,是条件,是保障。安全不再是手段而成为一种本能,一种心灵的驱动。实现内化于心要注重安全之“三观”。一是注重安全价值观,懂得生命的来源、价值;二是注重安全道德观,懂得安全关爱,安全互助,安全砥砺,安全珍视;三是注重安全哲学观,做到主观想安全,客观抓安全,目标实现安全的一致性。

安全生产的感想第7篇

万念之源始于心,人之言谈举止、喜怒哀乐皆由心生。在核电站,人之行为贯穿于生产活动中每个环节。抓安全生产,须注重细节,规范行为,避免人因导致安全事故,推动安全生产的改善与提高。规范人的行为,须提高思想认识,通过全方位、多视角、立体化的宣传渠道,宣讲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每位员工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的同时,不断强化安全意识。因此,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员工的思想认识,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须追根逐源始于心,真正做到“外塑于型,内化于心”。

安全,核电站的生命!作为核电站的员工,尤其是运行人员,安全,必须从“心”开始!“最要存仁道”,不断用心思考,用心学习,用心做事。唯有如此,方能 “心可挽乎命”,以确保机组安全、稳定、连续的运行。对于运行人员而言,何谓“最要存仁道”?立“三心”,而化“三心”是也。

立诚信之心。诚信,中华民族之传统美德;诚信,做人之本。在安全生产中,要做实事、讲真话、少提成绩、多讲问题。不诚信,是对安全生产的最大威胁,安能使诚信成为久违的传说?

立感恩之心。所谓感恩,就是乐于把得到好处的感激呈现出来且回馈他人。将感恩之心融入安全生产中:感激企业、感激他人、感激自己,有了感恩,企业有了和谐,安全有了保证,运行有了保障。在核电事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大丈夫岂能不感恩,感恩宁有泪,心头感恩血,一滴染天地。

立责任之心。企业是我们安身立命之本,更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应在日常工作、生活和学习各方面忠于企业,感恩企业,进而化为一种责任,忠于职守,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做起,站好每一班岗,做好每一件事,主动奉献,做好安全生产。

安全内化于心。安全内化于心:就是发自于心,发祥于心,把安全视为生命。安全是关键,是基础,是条件,是保障。安全不再是手段而成为一种本能,一种心灵的驱动。实现内化于心要注重安全之“三观”。一是注重安全价值观,懂得生命的来源、价值;二是注重安全道德观,懂得安全关爱,安全互助,安全砥砺,安全珍视;三是注重安全哲学观,做到主观想安全,客观抓安全,目标实现安全的一致性。